文件
附件 19
Preformed Line Products Company
公司关于内幕交易的政策
这项内幕交易政策(“ 政策 ”)适用于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有权查阅重大非公开信息的顾问](“ 员工 ”或“ 你 ”)的Preformed Line Products Company、其子公司、业务单位以及PLP拥有多数股权地位或行使管理控制权的合伙企业、合营企业(统称,“ PLP ”).正如下文更透彻解释的包括对“重大”和“非公开”信息的定义,该政策规定,员工不得非法披露或使用因与PLP的关系而获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目的:
该政策的目的既是为了履行PLP防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也是为了帮助员工避免与违反内幕交易法相关的后果。
联邦法律禁止员工根据通过参与PLP获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交易PLP股票,以及向随后交易PLP证券的其他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称为“小费”)。该法进一步禁止员工和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其他公司的证券,如下所述。这些法律旨在确保作为股票发行人,在市场上交易PLP股票的投资者能够公平、平等地获得有关PLP的重要信息。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要求:
交易限制:
如果你获得了任何 材料非公开 信息 关于PLP(包括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您不得“交易”PLP证券。本政策中所有提及“ 贸易 ”或“ 交易 ” 包括 购买、出售、赠送或进行任何其他类型的交易。
此外,你也不得买卖该证券 任何其他实体 基于 重大非公开信息 关于您通过参与PLP获得的实体,包括PLP的客户、供应商或PLP与其有合同关系或可能正在谈判交易的其他公司。
上述限制的唯一例外是:
1.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下的适用条例订立的先前订立的合同、计划或指示进行的交易(" 交易法 “)及总法律顾问预先认可(an” 批准10b5-1计划 ”).
2. PLP股票激励计划下的股票期权现金行权,但 不是 出售通过该行使而获得的股份。指定雇员(定义见下文)必须在根据下文规定的预先许可程序行事之前通知总法律顾问。
3. 未经考虑而作出的善意馈赠(a“ 善意的礼物 ”)就本政策而言被视为一种交易;然而,总法律顾问有酌情权允许员工在员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或在适当条件下指定员工的禁用期内进行赠与。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应与总法律顾问联系,以确定是否可以作出这种善意的馈赠。不符合善意或提供考虑的礼物将受到本政策规定的所有限制和程序的约束。
出于独立原因(例如需要为紧急支出筹集资金)可能是必要的或合理的交易是 不例外 .即使是不正当交易的表象,也应该避免,以维护PLP遵守高行为标准的声誉。
小费或其他不当披露:
这项政策范围广泛,意在禁止员工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您不得披露任何有关PLP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或PLP与其有过往来的任何其他公司
或者是在做生意, 对任何其他人 ,除非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的必要时,或在此类信息已有效传达给公众之后(因此不再是非公开信息)。这种对向其他方披露的限制通常被称为“小费”,排除了向没有合法和明确需要了解的同事、配偶、家庭成员、与您共用一个家庭的人、亲戚和朋友披露,也排除了在了解与交易证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如任何该等其他人从事证券交易( 即 、买入或卖出证券、看跌、看涨、期权),您和对方均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无论你是否从他人的行为中获得利益,联邦证券法规定的处罚都适用。
此外,员工不得对股价走势或其他对投资大众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司发展传闻发表评论,除非这是他们工作描述的一部分,或者他们在每种情况下都获得了PLP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特别预授权。在所有情况下,评论必须符合PLP的披露和保密政策。
指定雇员的禁售期、预先清退程序及其他限制:
总法律顾问指定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某些个人(“ 指定雇员 ”)定期查阅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不得在“ 停电期间 ”.这些期间从每个财政季度的第三个月的第十五天开始( 即 .,3月15日 第 ,6月15日 第 ,9月15日 第 ,12月15日 第 ),并一直持续到PLP公开发布该季度收益和财务信息后的整整两个交易日过去。(例如,如果PLP在纽约时间上午9点30分之前的周一发布收益,那么禁售期将在周三上午结束。但是,如果PLP在纽约时间上午9:30之后的周一发布收益,则禁售期要到周四上午才会结束。)总法律顾问、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可能会以书面形式将其他期间确定为禁售期,包括延长上述任何期间。如果您对禁售期的时间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总法律顾问。
指定雇员亦须遵守 预清关要求 并且必须避免在未首先联系总法律顾问并获得进行拟议交易的预先许可的情况下交易PLP的证券。指定雇员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与总法律顾问联系,以书面形式获得交易的预先批准。如果您收到交易的预先清仓,您可以在获得清仓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交易,但前提是您不知道重大非公开信息。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则必须在PLP的证券可以交易之前再次获得预先许可。指定雇员还必须在行使股票期权前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总法律顾问。
指定雇员不得从事卖空、买卖PLP证券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或从事对冲交易或投资于旨在对冲或抵消PLP证券市场价值下降的金融工具(包括预付可变远期合约、股权互换、项圈和交易所基金)。
董事会成员和执行官不得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PLP证券,也不得质押PLP证券作为贷款的抵押品。
获批10b5-1计划:
在总法律顾问预先批准后,如果不受禁售期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员工可以根据规则10b5-1订立交易计划。根据经批准的10b5-1计划进行的交易将不受本政策规定的限制。为获得批准,雇员应在订立计划的拟议时间至少提前七天向总法律顾问提交拟议计划。批准将取决于遵守规则10b5-1,包括适用的冷静期、善意要求和对交易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任何经批准的10b5-1计划的修订、终止或修改也须经总法律顾问预先批准。
对于董事和执行官而言,根据批准的10b5-1计划进行的交易也仍然受《交易法》第16条的约束,包括短期利润和报告要求。
定义:
1. 材料信息 :重要信息是合理的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持有或出售股票时认为重要的任何信息。简而言之,任何可以合理预期会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都是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材料信息示例:
*股息及盈利公告
*月度财务业绩
*财务预测
*重大资本项目
*借款活动(正常经营过程中除外)
*合并、收购或资产剥离
*技术突破
*重大新签重大合同及在客户
*重大诉讼
*高级管理层变动、董事会或独立核数师组成
*PLP主要持股变动信息
*有关PLP购买或建议购买其本身股份的资料
*即将破产、资不抵债、重组或流动性问题
*安全漏洞、网络攻击和其他对PLP信息技术的破坏
2. 非公开信息 :信息不是未向社会公开,就是“非公开”的,或者已经披露的,自披露以来经过的时间不足以让投资者充分吸收信息。要被视为“公开”,信息必须以旨在普遍接触投资者的方式传达。此类披露后,视信息“公开”的适当期限取决于所披露信息的性质。一般从披露开始的两个交易日的时间被认为足以让投资者吸收该信息。
处罚:
不遵守这一政策可能会给你们以及PLP带来严重的法律困难,包括股东可能对被指控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人提起民事诉讼。从事非法交易活动或向他人不当披露机密信息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与PLP和/或其子公司的雇佣关系。
根据美国法律,内幕交易违规的后果可能很严重。SEC的立场是,这些法律适用于在美国上市交易的公司的所有股票或期权交易,无论实际交易是否发生在美国,对于进行内幕交易的个人,或向他人提示信息,可能的处罚包括:
1. 返还所得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民事处罚,并处以所得利润(或避免的损失)最高三倍的罚款;
2. 最高1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无论利润多小);和
3. 最高可判十年监禁。
准则:
以上述详细要求为准 、避免内幕交易的一般准则如下:
• 自知悉涉及PLP的重大进展至公开披露后的第三个交易日,不得买卖PLP的股票(无论是通过经纪商、互联网等)。
• 不要向他人透露有关PLP的重大非公开信息,除非为履行工作职责有必要或对方有明确合法的需要知道。
• 当拥有在您受雇于PLP的课程和范围中获得的有关另一家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不要:
*向他人披露该信息;或
*交易该公司的证券,直至信息公开披露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 虽然本政策可能不会直接禁止,但请注意,内幕交易法可能会禁止您在与PLP没有业务关系或未向PLP提供机密信息的其他公司进行交易,但可能会被视为与PLP“经济相关”,其证券可能会受到通过您参与PLP而获悉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影响。
• 考虑一下任何拟议的交易将如何“在事后诸葛亮的情况下”出现( 即 ,交易六个月后可能会是什么样子)。
• 最后, 有疑问时 , 不交易,不提供信息 – 向总法律顾问、首席财务官或您自己的法律顾问寻求指导 .
欲了解更多信息或对内幕交易有疑问,请联系Andy Klaus或Carrie Vaccariello。
安迪·克劳斯
卡莉·瓦卡里耶洛
首席财务官
总法律顾问兼公司秘书
PLP线产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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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贝塔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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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州梅菲尔德村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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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40.47 3.9 249
电话:440.47 3.92 87
传真440.47 3.93 19
传真:440.47 3.91 62
电子邮件 andy.klaus@plp.com
电子邮件: carrie.vaccariello@pl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