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第四次修订和重报
注册证书
OF
Avid Technology, Inc.
第一。公司名称为Avid Technology, Inc.(简称“公司”)。
第二。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251 Little Falls Drive,Wilmington,New Castle County,Delaware 19808。公司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服务公司。
第三。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经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可组建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公司有权发行的各类股本的总股数为1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 1美元。
第五。董事会获明确授权订立、更改或废除公司的附例,以促进而非限制章程所赋予的权力,但须受股东所采纳的任何附例所载的对该等权力的任何具体限制所规限。除非公司的附例有此规定,否则董事的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不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如果修订了DGCL或特拉华州的任何其他法律,授权采取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责任,则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责任应在经修订的DGCL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或限制。对第六条前述规定的任何修订、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该修订、废除或修改之前所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得增加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对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该修订、废除或修改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为本第六条的目的,“高级职员”应具有DGCL第102(b)(7)条规定的含义,因为该含义已存在或可在以后加以修正。
第七。
A.公司以外的诉讼、诉讼和法律程序。公司须就每名曾是或现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受威胁而成为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的人,作出弥偿,而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包括由公司提出或根据公司的权利提出的诉讼)的理由,是他是或曾经是或已同意成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已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已同意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受托人,或以类似身分与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包括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所有这些人在下文中被称为“受保人”),或因被指以该等身分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而支付他或代表他就该等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及在和解中所支付的款额,以及任何上诉,如果他是真诚地以他合理地相信的方式行事,或不反对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以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基于抗辩或nolo contendere或其等同物而终止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其本身并不构成一项推定,即该人并非以他合理地相信符合或不反对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及方式行事,而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该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但除下文F段所述者外,公司不得就受弥偿人提起的法律程序(或其中的一部分)而要求获得弥偿的受弥偿人作出弥偿,除非该法律程序(或其中的一部分)的提起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
B.由公司提出或根据公司的权利提出的诉讼或起诉。公司须就任何曾是或现已是任何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一方的受偿人,作出弥偿,该受偿人是或曾是或已同意成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已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或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或受托人,或曾以类似身分担任另一法团或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或受托人,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包括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或因任何被指称以该身份采取或遗漏的行动,支付他或代表他就该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及任何上诉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已付款项,但如他以他合理地相信符合或不反对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则不就任何索偿作出弥偿,发出或发出该人已被判定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事宜,但除非且仅限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在申请后裁定,尽管该法律责任已被裁定,但鉴于该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该等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包括律师费)获得赔偿。
胜诉方费用的赔偿。尽管有本条的其他规定,只要受保人在为本条A款和B款所述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辩护时,或在为其中的任何索赔、问题或事项辩护时,或在对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提出上诉时,根据是非曲直或其他理由胜诉,他或代表他实际和合理地因此而招致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应得到赔偿。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是根据案情或其他理由(包括在不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置)而作出的,则(i)该项处置对受保人不利,(ii)裁定受保人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iii)受保人认罪或不抗辩,(iv)裁定受保人没有以他合理地相信符合或不违反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真诚行事,及(v)就任何刑事法律程序而言,如裁定受保人有合理因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则就本条文而言,受保人须被视为完全胜诉。
D.索赔的通知和抗辩。如有任何涉及他的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会或可能会寻求弥偿,则受弥偿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公司,作为其获得弥偿权利的先决条件。对于公司获如此通知的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公司将有权自费参与和/或自费承担辩护,并由受保人合理接受的法律顾问进行辩护。在地铁公司向受保人发出其选择作出抗辩的通知后,地铁公司无须就受保人其后就该申索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向受保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款D项以下所规定的费用除外,受保人有权就该申索而聘请其本身的律师,但除非(i)该大律师聘用大律师的工作已获公司授权,否则该大律师在接获公司为其辩护的通知后所招致的费用及开支,须由受保人负担,(ii)受保人的大律师须已合理地断定,在进行该诉讼的辩护时,公司与受保人之间在任何重大问题上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立场冲突,或(iii)公司事实上并无雇用大律师为该诉讼进行辩护,而在每宗个案中,受保人的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公司负担,但本条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未经受保人同意,地铁公司无权就地铁公司提出的或根据其权利提出的任何申索,或地铁公司的大律师就该申索合理地作出上文第(ii)款所订定的结论,承担抗辩责任。
E.预付费用。除下文F款另有规定外,如公司接获本条所指的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的通知,而公司并不依据本条第D款就该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进行抗辩,则公司须在该事项的最后处置前,支付受保人为该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或任何上诉进行抗辩而招致的任何开支(包括律师费),但须支付该等开支,受弥偿人在该事项的最后处置前所招致的费用,只有在收到由受弥偿人或代受弥偿人作出的承诺后,方可作出,在最终确定受弥偿人无权按本条授权获得公司弥偿的情况下,偿还所有如此垫付的款项。可以接受这种保证,而不考虑该人偿还此种款项的经济能力。
赔偿程序。为依据本条第A、B、C或E款获得补偿或预支费用,受偿人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包括在合理地为确定受偿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有权获得补偿或预支费用而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中,包括该请求文件和资料。任何该等补偿或预支开支,须迅速作出,而无论如何,须在公司接获受偿人的书面要求后60天内作出,除非公司在根据A、B或E段提出的要求的60天内,决定受偿人不符合A或B段(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列的适用行为标准。在每种情况下,均须以(i)当时并非有关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当事方的公司董事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无利害关系董事”)作出上述决定,(ii)如无法取得该法定人数,则须以两名或多于两名无利害关系董事组成的委员会的多数票作出,(iii)所有类别的有权投票选举董事的已发行股份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作为单一类别投票,法定人数应由当时不是有关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当事方的股东、(iv)独立法律顾问(可为公司的常规法律顾问)或(v)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组成。
G.补救措施。如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要求,或在上述第F款所述60天期限内未作处置,则公司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本条授予的赔偿或垫付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证明公司无权根据本条获得赔偿或垫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既不能在该诉讼开始前因受保人已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而决定在当时情况下作出赔偿是适当的,也不能作为对该诉讼的抗辩,也不能作为对受保人未达到适用的行为标准的推定。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因成功确立其全部或部分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招致的受保人的开支(包括律师费),亦须由公司作出赔偿。
H.后续修正案。本条或DGCL的有关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修订、终止或废除,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削弱任何受偿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就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在该修订、终止或废除最后通过之前发生的任何诉讼、交易或事实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诉讼、交易或事实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其他权利。本条所规定的补偿及预支开支,不应被视为排除任何其他权利,而根据任何法律(一般或法定)、股东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协议或投票或其他方式,寻求补偿或预支开支的受保人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以其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和以任何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并应继续作为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保人,并应为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而享有,受偿人的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本条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禁止公司与高级职员和董事订立与本条规定的权利和程序不同的协议,公司也有权订立这些协议。此外,公司可在其董事会不时授权的范围内,向公司的其他雇员或代理人或为公司服务的其他人授予赔偿权利,而该等权利可相当于或高于或低于本条所列的权利。
J.部分赔偿。如根据本条任何条文,受偿人有权就其或代其就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及任何上诉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部分或部分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或在和解中所支付的款额,获得公司的赔偿,但公司并无就该等开支的总额,就该受偿人有权获得的该等开支(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或在和解中所支付的款额,向该受偿人作出赔偿。
K.保险。公司可自费购买和维持保险,以保护自己和公司或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包括任何雇员福利计划)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使其免受任何费用、法律责任或损失,或因其身分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法律责任或损失,不论公司是否有权就该等费用、法律责任或损失向该人作出赔偿。
合并或合并。如公司并入另一公司或与另一公司合并,而公司并非存续的公司,则该存续的公司须就在该合并或合并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诉讼、交易或事实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承担公司根据本条所承担的义务。
M.储蓄条款。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宣布本条或本条的任何部分无效,则公司仍应在本条任何适用部分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并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就与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诉讼或调查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和为和解而支付的款项,向每一受偿人作出赔偿。
N.定义。在此使用并在《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45(h)条和第145(i)条中界定的术语,应具有上述第145(h)条和第145(i)条赋予这些术语的各自含义。
O.后续立法。如在本条通过后修订《总务委员会条例》,以进一步扩大准许受保人获得的赔偿,则公司须在经修订的《总务委员会条例》所准许的最大限度内,向该人作出赔偿。
第八。公司保留修改、更改、更改或废除本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条文的权利,其方式由现在或以后的法规所订明,而本公司赋予股东的所有权利均受此保留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