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展览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13a-14(b)和美国法典(18U.S.C. § 1350)第18编第63章第1350节规定的要求,LeMaitre Vascular,Inc.(“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George W. LeMaitre尽其所知证明:
(1)
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之季度报表10-Q(「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此证明是根据18 U.S.C. § 1350提供的,不被视为报告的一部分,也不被视为出于任何目的“提交”。
/s/George W. LeMaitre |
|
George W. LeMaitre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
|
2025年11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