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证书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款,下列签署人以香港大公文交所有限公司(“公司”)高级职员的身份,兹证明:
| (1) | 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
| (2) | 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3年4月17日
| /s/王匡涛 | |
| 王匡涛 | |
| 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
| /s/钱建广 | |
| 钱建广 | |
| 首席财务官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上述证明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节(第1350节(a)和(b)小节,标题18,美国法典第63章)提交,不作为单独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