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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例
的
Property Solutions International,INC。
第一条——股东大会
1.1会议地点.Property Solutions International,Inc.(the "公司”) 应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特拉华州内外任何地点举行(“板”).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可以完全通过《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11(a)(2)条授权的远程通信方式举行DGCL”).在无此种指定或确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召开。
1.2年会.应在董事会不时以决议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召开股东年会选举董事。任何其他适当的业务可在年会上办理。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年会,但条件是(i)股东根据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及本附例获准以书面同意行事,(ii)股东以书面同意采取行动以选举董事,及(iii)股东一致同意该等行动,或如该等同意少于一致同意,则可在该行动生效时举行的年度会议上选举董事的所有董事职位均为空缺,并由该行动填补。
1.3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随时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在首席执行官缺席的情况下)召集,或由一名或多名合计持有股份、有权在该会议上投不少于10%的票的股东召集。
如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召开特别会议,该请求应:
(i)以书面提出;
(ii)指明该会议的时间及建议进行交易的业务的一般性质;及
(iii)亲自送达或以挂号信或传真传送方式送达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总裁(如无行政总裁缺席)或公司秘书。
收到请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安排迅速向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通知,按照第1.4节和1.5根据本附例,会议将在召集会议的人要求的时间举行。除向股东发出的通知中指明的业务外,不得在该特别会议上办理任何业务。本条文本段并无任何内容第1.3节应被解释为限制、固定或影响以董事会行动召集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4股东大会通知.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均应按照任一方式发出或以其他方式发出第1.5节或第7.1节每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不少于会议日期前10天或多于60天的本附例。通知应载明会议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以及(如属特别会议)召开该会议的目的或目的。
1.5发出通知的方式;通知的誓章.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iv)如邮寄,当存放于美国邮件时,已预付邮资,指示股东在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地址;或
(v)如按第第7.1节这些章程。
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转让代理人或公司任何其他代理人的誓章,述明该通知已以邮件或适用的电子传送形式发出,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须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1.6法定人数.除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有权在会上投票的所有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可投的多数票的股票持有人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是必要且足以构成法定人数。但是,如果该法定人数没有出席股东的任何会议或没有代表出席,则(i)会议主持人,或(ii)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无论是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均有权不时休会,而无需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有法定人数出席或代表出席为止。
1.7续会;通知.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可不时休会于同一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而通知无须
如果在举行休会的会议上宣布了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休会会议上投票的时间、地点(如有)和远程通信方式(如有),则给予休会会议。在续会时,公司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休会超过30天的,或者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的,应当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每一位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1.8业务的进行.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主席(如有)主持,或由董事会副主席(如有)缺席,或由总裁缺席,或由副总裁缺席,或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长缺席前述人员,或由会议选定的董事长缺席指定。秘书代行会议秘书职责,但会议主持人缺席时,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任何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决定会议的业务顺序和程序,包括对投票方式和业务进行的此种规定。
1.9投票.有权在任何一次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第1.11款根据本附例第217条(有关受托人、出质人及股票共同拥有人的投票权)及DGCL第218条(有关投票信托及其他投票协议)的规定,
除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每名股东有权就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股本拥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的投票无需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也无需由选举检查员进行,除非由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决定,而该等投票权可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该次会议的所有有权就其投票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投。在所有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所投票数的复数应足以选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选举和问题均应由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的持有人投票决定,该持有人拥有可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所有有权就其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所投的多数票。
1.10未经会议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DGCL要求在任何法团的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在该等股东的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而不
事先通知,并且未经表决,如果书面同意或同意,载列如此采取的行动,则应由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签署,该持有人应拥有不少于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
未经会议以未获一致同意的书面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给予那些未获书面同意的股东,如果该行动是在一次会议上采取的,如果该次会议的记录日期是根据DGCL第228条的规定由足够数量的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行动的书面同意书送达公司的日期,则该股东本应有权获得会议通知。如果被同意的行动是根据DGCL的任何条款本来需要提交证书的,如果该行动是由股东在其会议上投票表决的,则根据该条款提交的证书应说明已根据DGCL第228条给予书面同意,而不是该条款要求的关于股东的任何投票的任何声明。
1.11股东通知的登记日;投票表决;给予同意.为使公司可决定股东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或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任何权利的配发,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哪个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和哪个记录日期:
(i)如股东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在该会议日期前不多于六十天或不少于十天;
(ii)如股东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则不得超过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后十天;及
(iii)如股东就任何其他诉讼作出裁定,则不得多于该其他诉讼的六十天前。
董事会未确定备案日期的:
(i)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发出通知的,或如通知被放弃,则在会议召开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发出;
(ii)在法律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根据适用法律向公司交付载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经签署的书面同意的第一个日期,或者,如果法律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则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该事先行动的决议当日营业时间结束时的记录日期;和
(iii)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决定股东的记录日期,须为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1.12代理.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通过书面文书授权的代理人或通过按照为会议确立的程序提交的法律允许的传送为该股东行事,但自该代理人之日起三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表面声明不可撤销的代理的可撤销性应受《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2条的规定管辖。
1.13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负责公司股票分类账的主管人员应当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编制并制作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完整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不得要求公司将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联系方式列入该名单。此类名单应开放给任何股东审查,用于与会议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0天期间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i)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前提是获得此类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提供。如果公司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该名单,公司可能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此类信息仅供公司股东使用。会议在某一地点召开的,应当在会议时间、地点全程出示并备存名单,并可以
由任何在场的股东进行检查。若会议仅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则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可合理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该名单应推定确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及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量。
第二条——董事
2.1权力.在符合DGCL的条文及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中有关须由股东或已发行股份批准的行动的任何限制下,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予管理,所有法人权力须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行使。
2.2董事人数.董事人数应不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但董事会应至少由一名成员组成。不得减少授权董事人数,在该董事任期届满前具有罢免该董事的效力。
2.3董事的选举、资格及任期.除非在第2.4节根据本附例,董事须于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选出,任期至下一次周年大会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有此规定,否则董事无须为股东。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可订明董事的其他资格。每名董事,包括为填补空缺而当选的一名董事,应任职至该董事的继任者当选并合格或该董事提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所有董事选举均应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如获董事会授权,书面投票的要求应通过以电子传送方式提交的选票予以满足,但任何此类电子传送必须列出或提交可从中确定股东或代理持有人授权的电子传送的信息。
2.4辞职和空缺.任何董事在接到书面通知或以电子传送方式向公司发出通知后,可随时辞职。当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如此辞职,且该辞职于日后生效时,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包括已如此辞职的董事,有权填补该等空缺或空缺,有关的表决于该等辞职或辞职生效时生效,而每名如此选出的董事,在填补其他空缺时,均须按本条的规定任职。
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
(i)由于所有有权作为单一类别投票的股东选出的董事的授权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尽管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
(ii)凡任何类别或类别的股票或其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的条文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则该等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空缺及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该等类别或类别或其系列选出的过半数董事,或由如此选出的唯一留任董事填补。
如果在任何时候,由于死亡或辞职或其他原因,公司不应有董事在任,则任何高级人员或任何股东或股东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受托人或监护人,或受托对股东的个人或遗产承担类似责任的其他受托人,可以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特别会议,或可以向衡平法院申请根据DGCL第211条的规定作出即决命令选举的法令。
如在填补任何空缺或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时,当时在任的董事占整个董事会(如紧接任何该等增加前所组成)的多数,则衡平法院可应任何股东或持有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10%有权投票选举该等董事的股东的申请,简易命令举行选举,以填补任何该等空缺或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或按上述方式取代当时在任的董事所推选的董事,该选举应在适用时受《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11条的规定管辖。
2.5会议地点;电话会议.董事会可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定期和特别会议。
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管理局成员或管理局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管理局或任何委员会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此设备互相听取意见,而该等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2.6定期会议.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可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而无须通知。
2.7专题会议;通知.
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可随时为任何目的或目的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当是:
(i)以专人、信使或电话方式亲自送达;
(ii)以美国头等邮件发出,已预付邮资;
(iii)以传真发出;或
(iv)以电子邮件发出,
按该董事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各董事发出,如公司纪录所示。
通知(i)以专人、信使或电话方式亲自送达,(ii)以传真或(iii)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或发出。通知以美国邮件方式发出的,应至少在会议召开时间的四天前以美国邮件方式交存。任何口头通知均可传达给董事。通知无需说明会议地点(如会议将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举行),也无需说明会议的目的。
2.8法定人数.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应构成交易业务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即为董事会的行为,但章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如董事会的任何会议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初步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即使董事退席,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获得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过半数批准。
2.9未经会议以书面同意采取董事会行动.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
董事会或委员会全体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传送均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举行会议。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纸质形式保存;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电子形式保存。
2.10董事的费用及薪酬.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董事会有权厘定董事的薪酬。
2.11批准向高级人员发放贷款.公司可向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包括担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借出款项,或为其任何义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但在董事会判断可能合理地预期该等贷款、担保或协助将使公司受益时。贷款、担保或其他协助可以是有利息或没有利息的,可以是无抵押的,或以董事会批准的方式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质押。
2.12罢免董事.除非法规另有限制,否则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罢免。
不得减少授权董事人数,具有在该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该董事的效力。
第三条——委员会
3.1董事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委员会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时,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委员或委员,不论该委员或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理事会另一名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及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该等委员会无权或授权(i)批准或采纳,或向股东建议任何行动或
DGCL明确要求提交股东批准的事项,或(ii)采纳、修订或废除公司的任何章程,
3.2委员会会议记录.各委员会应定期保存其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3.3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应受以下规定管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举行和采取:
(一)第2.5节(会议地点和电话会议);
(二)第2.6节(定期会议);
(三)第2.7节(特别会议及通知);
(四)第2.8节(法定人数);
(五)第6.10款(放弃通知);及
(六)第2.9节(不举行会议而采取行动)
与这些章程背景下的必要变化,以取代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取代董事会及其成员。然而:
(i)委员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可由董事会决议或委员会决议厘定;
(ii)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亦可藉董事会决议召集;及
(iii)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知亦须发给所有候补委员,候补委员有权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委员会可采纳与本附例条文不抵触的任何委员会的政府规则。
第四条——官员
4.1军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兼秘书担任。公司亦可酌情委任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董事会副主席、一名行政总裁、一名财务总监或司库、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副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司库、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秘书,以及根据本章程条文可能委任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
4.2委任人员.董事会须委任公司高级人员,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委任的高级人员除外第4.3节和4.5本附例,但须受任何雇佣合约项下人员的权利(如有的话)规限。
4.3下属官员.董事会可委任或授权首席执行官,或在没有首席执行官的情况下,授权总裁委任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其他高级职员和代理人。每名该等高级人员及代理人的任期、权限及履行本附例所订定或委员会不时决定的职责。
4.4官员的免职及辞职.除任何人员根据任何雇用合约所享有的权利(如有的话)外,任何人员可在管理局的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以管理局过半数的赞成票,或(如属管理局选出的人员除外)由管理局授予该等免职权力的任何人员,在有理由或无因由的情况下,将其免职。
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任何辞职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或该通知规定的任何更晚时间生效。除辞职通知另有规定外,接受辞职无须使其生效。任何辞职均不损害公司根据该高级职员为一方的任何合约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如有的话)。
4.5办公室空缺.公司任何职位出现任何空缺,须由董事会填补或按第4.2节.
4.6代表其他公司的股份.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司库、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任何其他人或总裁或副总裁,获授权投票、代表及代表公司行使与任何其他公司或公司名下的任何及所有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此处授予的授权可以由该人直接行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人通过代理人或由该具有授权的人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授权这样做。
4.7人员的权力及职责.公司所有高级人员在管理公司业务方面分别拥有董事会或股东不时指定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并在未如此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与其各自的职务有关,但须受董事会的控制。
第五条——记录和报告
5.1维护和检查记录.公司应在其主要执行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保存其股东的记录,列出其姓名和地址以及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经修订的本章程副本、会计账簿和其他记录。
任何记录在案的股东,无论是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经宣誓陈述其目的的书面要求下,均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及其其他账簿和记录,并制作副本或从中摘录。适当目的是指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是寻求查验权的人的每一种情形,经宣誓的要求应附有授权书或授权该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此代表股东行事的其他书面形式。经宣誓的要求应在公司位于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执行办公室向公司提出。
5.2董事视察.任何董事均有权为与其董事职务合理相关的目的,查阅公司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及其他账簿和记录。衡平法院特此被授予专属管辖权,以确定董事是否有权接受所寻求的检查。法院可即决地命令公司准许董事查阅任何及所有簿册及纪录、股票分类账及股票清单,并从中复印或摘录。法院可酌情规定与检查有关的任何限制或条件,或授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和进一步的救济。
5.3年度报告.公司应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安排向公司股东发送年度报告。如果且只要公司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少于100人,则明确放弃向公司股东发送年度报告的要求(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第六条——一般事项
6.1股票凭证;部分缴足股份.公司的股份应以证书表示,但董事会可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规定,其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票的部分或全部应为无证明股份。任何该等决议不得适用于以证书为代表的股份,直至该证书被
向公司自首。尽管董事会已通过该等决议,但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及每名无证明股份持有人应要求,均有权获得一份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总裁或副总裁、司库或助理司库、或代表以证书形式登记的股份数目的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能是传真。如任何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证明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其在发出日期为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一样。
公司可发行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作为部分已付,并可要求支付余下的代价。为代表任何该等部分缴足股份而发出的每份股份证书的正面或背面,如属未经证明的部分缴足股份,则须在公司的簿册及纪录上,载明须就该等股份支付的代价总额及就该等股份支付的金额。于就缴足股款的股份宣派任何股息时,公司须就同一类别的部分缴足股款的股份宣派股息,但须以实际就该等股份支付的代价百分比为基础。
6.2证书上的特别指定.如公司获授权发行多于一个类别的股票或多于一个系列的任何类别的股票,则应在公司为代表该类别或系列股票而须发行的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完整列明该等股票的权力、指定、优惠及每一类别股票或其系列的相对、参与、选择或其他特别权利,以及该等优惠及/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但前提是,除DGCL第202条另有规定外,可在公司为代表该类别或系列股票而须发出的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载明一份声明,以代替上述规定,公司将免费向每名股东提供该声明,该股东如此要求每一类别股票或系列的权力、指定、优惠、相对、参与、可选或其他特别权利以及该等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
6.3遗失证书.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第6.3节,不得发行新的股份凭证以取代先前发行的凭证,除非后者交还公司并同时注销。公司可发出新的股票或无证明股份的证明书,以代替其之前发出的任何据称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明书,而公司可要求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明书的所有人,或该所有人的法定代表,给予公司足够的保证金,以补偿因所指称的遗失、失窃而可能对其提出的任何索赔
或销毁任何该等证书或发出该等新证书或无证明股份。
6.4建筑;定义.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例的建构须以总则、构造规则及DGCL内的定义为准。在不限制这一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人”一词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自然人。
6.5股息.根据(i)DGCL或(ii)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限制,董事会可就其股本的股份宣派及派付股息。股息可以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本的股份支付。
董事会可从公司任何可用于股息的资金中拨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以作任何适当用途,并可废除任何该等储备金。这些目的应包括但不限于平摊股息、修复或维护公司的任何财产以及应付或有事项。
6.6会计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议厘定,并可由董事会更改。
6.7印章.公司可以采用法团印章,法团印章可以采用,也可以由董事会更改。公司可以使用法人印章,使其或其传真被压印或加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
6.8股票转让协议.公司有权与公司任何一类或多类股票的任何数目的股东订立及履行任何协议,以限制该等股东所拥有的任何一类或多类股票的公司股份以DGCL不加禁止的任何方式转让。
6.9登记股东.公司:
(i)有权承认在其簿册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作为该拥有人收取股息和投票的专属权利;
(ii)有权对在其簿册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的催缴及评估承担法律责任;及
(iii)无须承认另一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申索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但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0放弃通知.每当根据DGCL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发出通知时,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不论在发出通知的事件发生时间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通知。任何人出席会议,即构成放弃该会议的通知,除非该人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示反对,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因而对任何事务的处理。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或任何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中指明将在任何股东常会或特别会议上进行的业务或其目的。
第七条——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
7.1电传通知.在不限制依据DGCL、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以其他方式有效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下,公司根据DGCL的任何条文、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以获发出通知的股东同意的电子传送形式发出,则该通知即具有效力。任何该等同意均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撤销。在以下情况下,任何此类同意应视为被撤销:
(i)公司无法以电子传送方式交付公司根据该等同意连续发出的两份通知;及
(ii)公司的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转让代理人或负责发出通知的其他人知悉该等无行为能力。
但是,无意中未能将此种无行为能力视为撤销,不应使任何会议或其他行动无效。
依照前款规定发出通知的,视为发出:
(i)如藉传真电讯,当指示予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号码时;
(ii)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指示寄往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时;
(iii)如透过在电子网络上张贴,连同就该特定张贴向股东发出的另一份通知,则在(a)该等张贴及(b)该等另一份通知发出后的较后日期;及
(iv)如藉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当指示予股东。
秘书或助理秘书的誓章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誓章,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通知是以电子传送形式发出的,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7.2电子传输的定义.“电子传输”是指创建记录的任何形式的通信,不直接涉及纸质的实物传输,该记录可由其接收者保留、检索和审查,并可由该接收者通过自动化流程直接以纸质形式复制。
7.3不适用.以电子传送形式发出的通知不适用于《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64、296、311、312或324条。
第八条——赔偿
8.1董事的赔偿.公司须在DGCL目前存在或以后可能修订的最大允许范围内,对公司任何董事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该董事过去或现在或被威胁成为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a "进行中”) 由于他或她或他或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正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企业或非营利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该人因任何该等程序而蒙受的所有责任和损失以及合理招致的开支。公司须就有关人士发起的法律程序作出赔偿,惟须该法律程序获董事会授权。
8.2对他人的赔偿.公司有权在现行存在或以后可能修订的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该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曾因其本人或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是高级职员而成为或被威胁成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程序,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或正在或正在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
非营利实体,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相关的服务,以应对该人因任何此类收益而遭受的所有责任和损失以及合理产生的费用。
8.3预付费用.公司须支付公司任何董事所招致的费用,并可支付公司任何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在其最终处分前为任何诉讼进行辩护而招致的费用;但前提是,在应最终确定该人无权根据本条获得赔偿的情况下,须在收到该人作出的偿还所有垫付款项的承诺后,方可支付该人在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所招致的费用第八条或其他。
8.4认定;索赔.如根据本条例提出赔偿或支付开支的申索第八条在公司收到有关的书面索赔后的六十天内未获全额支付,索赔人可提起诉讼以追回该索赔的未付金额,如果全部或部分胜诉,则有权获得起诉该索赔的费用。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公司有责任证明索赔人根据适用法律无权获得所要求的赔偿或费用支付。
8.5权利的非排他性.本条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第八条不应排除该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这些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8.6保险.公司可代表任何现为或曾为公司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现为或曾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购买和维持保险,以对抗对他或她提出并由他或她以任何该等身份承担的任何责任,或因他或她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根据DGCL的规定就该等责任向他或她作出赔偿。
8.7其他赔偿.公司有义务(如有的话)赔偿曾或正在应其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公司、信托、企业或非营利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人,应减少该人可能从该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公司、信托、企业或非营利企业收取的作为赔偿的任何金额。
8.8修正或废除.对本条例前述条文的任何废除或修改第八条不得就在该废除或修改时间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任何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九条——修正案
本附例可由有权投票的股东采纳、修订或废除。然而,公司可在其成立法团的证明书中,授予董事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该等权力如此授予董事的事实,不得剥夺股东的权力,亦不得限制其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Property Solutions International,INC。
证书 通过附例
以下签署人兹证明其为特拉华州公司Property Solutions International,Inc.的正式当选、合格和代理秘书或助理秘书(以下简称“公司”),及上述章程(共16页)获公司董事会采纳为公司章程,自2003年8月28日起生效。
下列签署人已签署本证书,自2003年8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