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1
公园大道345号 | |||
纽约,10154-1895 | 主212.407.4000 | ||
传真212.407.49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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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1日
Contrak,Inc. |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就公司与B.Riley FBR,Inc.之间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的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 )向特拉华州一家公司Contrlak,Inc. ( “公司” )担任法律顾问,该公司作为其中确定的几家承销商( “承销商” )的代表,就公司9.50%A系列的最多1,955,000股A系列的累计永续优先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股票)的公开发行( “发售” )进行了公开发行( “发售” ) 。
关于提出我们的意见,我们有:
(a)对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令我们满意的正本或副本进行检查并熟悉该等正本或副本:
1、承销协议;
2.与股份有关的指定证明书;
3。本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提交的与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有关的S-3号表格(第333-230475号文件)的注册声明,以及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宣布该注册声明于2019年4月1日生效的有效性通知(该注册声明以下简称“注册声明” ) ;
4、基准日为2019年4月1日的招股说明书,构成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并纳入注册说明书;
5。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的招股章程补编,内容有关股份的发售,以公司根据《证券法》第424(b)条提交的表格提出,该表格构成注册声明(招股章程补编)的一部分并包括在其中;
6.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司纪录、证明书及其他纪录及文件;
洛杉矶纽约纳什维尔旧金山华盛顿特区北京香港www.loeb.com
Contrak,Inc.
2020年8月21日
第2页
(b)向公司及售股股东的高级人员及代表作出该等查询;及
(c)调查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法律问题,作为以下意见的依据。
关于我们的审查和提出以下意见,我们在未经你批准和未经任何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假定所有原始文件上签字的真实性、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提交给我们的所有经核证、合规、照相或传真副本与原始文件的一致性。至于某些事实事项,除非另有说明,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我们只依赖公职人员证书和承保协议所载的事实陈述。经阁下批准及未经任何独立调查,我们已假设(x)订约各方对包销协议的适当授权、执行、交付及履行(公司就该等执行及交付除外) ,及(y)订约各方根据包销协议延长对价。
根据上述假设,并在符合下列条件及例外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根据包销协议的条款交付及支付的股份将会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赎回。
除特拉华州的法律和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法律外,我们对任何州的法律或管辖权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我们没有就遵守联邦或州关于证券或其销售或发行的反欺诈法律、规则或规定提出任何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函提交委员会,作为对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现行报告的展示,并将其作为参考纳入注册声明,以及在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的补充说明中,在标题“法律事项”下提及本公司。因此,我们在给予同意时,并不承认该公司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证监会规则和条例》第7条所要求其同意的人的范畴。
真正属于你的,
/S/Loeb&Loeb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