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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21 9 ea028257901 _ ex4-21.htm 盛丰物流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及签署的营运资金贷款协议格式的英文译本

附件 4.21

 

邮储银行(2024)ZHO5001

 

营运资本贷款协议

 

合同编号:PSBC3501-YYT20251013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尤其是标题加粗或文字加粗的条款),并注意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邮政储蓄银行咨询。业务咨询、投诉请拨打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热线XXXXX。如您在业务往来中发现涉及我行工作人员的资金诈骗线索或违纪行为,欢迎您通过邮箱XXXXX向我行举报,感谢您帮助我们打造“阳光放贷”文化。

 

借款人(全称):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

电话:XXX

传真:XXX

邮箱: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贷款人(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地址:XXX

电话:XXX

传真:XXX

邮箱: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定义

 

本协议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www.shibor.org)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独奏会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贷款人经审查后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延长贷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现订立本协议受其约束。

 

 

 

 

第一条贷款金额

 

本协议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文字:人民币XXX元)流动资金借款(如有数字与文字不符,以文字为准)。

 

第二条贷款期限

 

本协议下的贷款期限为1年(或12个月)。起始日按照下文法2.2确定,到期日按照下文法2.4确定:

 

2.1第一笔贷款收益到达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

 

2.2XXX年XXX月XXX日为起始日;

 

2.3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

 

2.4以XXX年XXX月XXX日为到期日。

 

借款人分期提取的,每次提取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到期日。实际提取日期以贷款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贷款证明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资金用于XXX。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人的股东分红、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

 

4.1贷款利率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为含增值税的年化利率,按单利计算,按照以下方法4.1.1确定:

 

4.1.1固定利率:以首次贷款提款(或另有规定)前1个工作日公布的1年期(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其他)作为定价基准,加(减)XX个基点,整个贷款期限利率不变。

 

4.1.2浮动利率:[不适用–留空]

 

4.1.3浮动费率(定期调整):[不适用–留空]

 

4.1.4其他:【不适用】

 

4.2罚息和复利

 

4.2.1借款人未在约定到期日偿还贷款本金的,对逾期部分自违约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收取罚息,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逾期贷款罚息率=贷款利率× 150%。

 

4.2.2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发生挪用之日起,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对被挪用部分收取罚息,直至本金全部偿还或者挪用整改完毕。挪用贷款罚息率=贷款利率× 200%。

 

4.2.3对既逾期又被挪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罚息收取罚息。

 

2

 

 

4.2.4不能按时付息的,在每个结息日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息;罚息在每个结息日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息。

 

4.2.5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调整。按本协议调整贷款利率的,自调整之日起,罚息和复利应分段重新计算。

 

4.3利息计算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息按每年360天计算,按实际提取天数和实际提取金额自实际提取日起计。公式为:利息=未偿还贷款余额×使用天数×贷款利率/360。

 

4.4结息方式

 

本协议项下贷款利息按以下方法4.4.1结清:

 

4.4.1季度结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算日,21日为付息日。21日为法定节假日(如周六、周日)或法定公众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的,缴费日期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4.2按月结算:每月20日为结算日,21日为付息日。21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的,缴款日期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4.3其他方法:【不适用】

 

本协议项下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最后还款日,利息与本金同步结算。

 

4.5付息

 

借款人应于每个付息日北京时间16:00前将到期利息存入本协议约定的账户,由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除。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借款人未能在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偿还利息的,自付息日次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5条提款的先决条件

 

除贷款人已放弃下列任何或全部先决条件外,只有在下列先决条件持续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贷款人才有义务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贷款:

 

5.1首次回撤的先决条件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申请首次提款:

 

5.1.1在第一个提款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

 

5.1. 1.1根据法定程序召开并经法定法定法定人数董事或股东批准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机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授权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本协议项下贷款的。

 

3

 

 

5.1.1.2贷款有担保的,担保提供人(包括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并经法定法定人数的董事或者股东批准一项真实、合法、有效的决议,授权为本协议项下的贷款提供担保。对于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需提供担保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担保人的财产和收入证明(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单位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材料)、担保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如有)。证券提供方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其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上披露有关证券事项的相关材料。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经股东会决议。

 

5.1.2本协议和担保协议或条款(如有)已生效。

 

5.1.3担保权益(如有)已通过法定程序有效设立并保持有效,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授权文件已提交出借人。

 

5.1.4借款人已按本协议约定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5.1.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不适用】

 

5.2每次提款(包括第一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贷款人有义务向借款人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贷款:

 

5.2.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交付下列文件,该等文件所述情况未发生变化并保持有效,或借款人已就变更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和澄清(除非本协议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以下文件应作为清晰、可阅的副本提供;每份副本应由提供者或签发人盖章,以证明其为原件的真实、完整、最新副本):

 

5.2.1.1借款人“三合一”新营业执照(或最新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5.2.1.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各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标本,借款人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授权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标本。

 

5.2.1.3有担保借款的,担保提供人(包括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的“三合一”新营业执照(或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担保提供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符合有效章程规定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表决权比例的签字/盖章样本。

 

5.2.1.4受托支付,已提交符合约定借款用途的交易背景证明材料。

 

5.2.1.5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前次自付提款(原件)及付款清零证明使用情况说明。

 

5.2.1.6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交易文件。

 

5.2.1.7与本项目有关的保险单证(如有),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或损失受款人(原件)。

 

5.2.1.8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交填妥的“贷款提取申请(委托支付)”(格式见附件1);自行支付的,应提交填妥的“贷款提取申请(自付)”(格式见附件2)。

 

5.2.1.9正确填写的《借款证明》原件。

 

4

 

 

5.2.1.10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报告、证明、材料。

 

5.2.2每次提款金额加上截至提款前一天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贷款金额。

 

5.2.3本协议已生效,借款人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仍然有效和有效,未发生违约事件或危及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情形。

 

5.2.4担保协议或条款(如有)已生效,且未发生担保协议或条款(如有)项下的违约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

 

5.2.5该担保权益(如有)已通过法定程序有效设立并保持有效,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授权文件已提交出借人。

 

5.2.6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发放贷款。

 

5.2.7资金用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出借人审核批准后,按约定日期和金额提取。

 

5.2.8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不适用】

 

第6条提款时间表和程序

 

6.1提款时间表

 

6.1.1借款人应按下列预定计划(一)提取:

 

(1)借款人于XXX年XXX月XXX日一次性提取本协议项下全部资金,具体提取日期以贷款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借款人在提款期内提取,具体日期以贷款证明为准。本协议项下的提款期为____/____年(或____/____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提款期外,出借人有权拒绝拨付资金;

 

(三)按计划分期提取,具体提取方案见附件三(提取附表)。

 

6.1.2如果借款人无法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提款,借款人应至少在预定提款日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出借人审核批准后,双方应签订提款明细表修改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6.1.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取消本协议项下未提取的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收取已取消贷款金额的____/____%的违约金,作为对贷款人资金安排成本和收入损失的补偿。

 

5

 

 

6.2提款程序

 

6.2.1借款人应至少在提款日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填妥的“贷款提取申请书”和“贷款证明”。

 

6.2.2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贷款提取申请”和“贷款证明”后,经核实无差错且本协议约定的提取前提条件已满足,应于贷款证明载明之日将贷款资金贷记入本协议约定的账户。审核未获通过或未满足提款条件的,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7条付款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对贷款资金的发放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7.1资金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按照以下方式7.1.1拨付:

 

7.1.1全额出借人委托付款:出借人委托付款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授权,将借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转入符合本协议约定目的的借款人交易对应方。

 

7.1.2全额借款人自付:借款人自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自主将资金转给符合约定贷款用途的交易对应方。

 

7.1.3单笔支付给特定交易对方的款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借款人与贷款人有新的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资信一般的,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其他情形的,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和指示选择适当的方式。

 

7.2支付管理

 

7.2.1对于出借人委托支付,出借人应当在资金支付前核实借款人提款申请中的收款人和支付金额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背景资料相符。经贷款人批准后,贷款人应根据提款申请中载明的付款时间和金额,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将贷款资金划入提款申请中规定的借款人交易对应账户。对于贷款资金使用有良好跟踪记录的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如出现合理的紧急兑付需求,经借款人申请,经贷款人风险评估批准后,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委托兑付所需的兑付前证明材料和手续,但借款人仍需在兑付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为贷款人的兑付后审核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7.2.2自行还款,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交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告。出借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查看等方式核实贷款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是否存在通过碎片化规避委托支付的情况。

 

7.3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将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自付改为贷款人委托支付,或要求借款人补充支付申请材料,停止或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7.3.1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

 

7.3.2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7.3.3贷款资金使用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

 

7.3.4借款人违反协议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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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偿还

 

8.1还款时间表

 

借款人应按照下文方法(一)按时足额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实际提取金额低于约定贷款金额的,每笔实际偿还金额按照实际提取金额与约定贷款金额的比例进行比例调减):

 

(1)一次性偿还:借款人于XXX年XXX月XXX日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二)按计划分期偿还,具体还款计划见附件4(还款时间表)。

 

8.2还款程序

 

8.2.1借款人应在约定还款日前至少____/____日将到期本金存入指定账户,贷款人应直接从该账户中扣除。

 

8.2.2还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借款人可选择在该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还款,贷款人自该日起至到期日不计算利息;借款人也可选择在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款,贷款人按约定利率计算到期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未偿还本金的,自到期日起计收罚息。

 

8.3偿还优先权

 

借款人按下列顺序履行还款义务:手续费、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本金。借款人的货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业务惯例、内部管理要求等合理确定还款顺序,并保留调整本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之间还款顺序的权利。

 

8.4还款时间表调整

 

8.4.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需要调整一期或多期还款时间的,借款人应当至少在约定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出还款进度调整建议。

 

8.4.2贷款人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贷款人同意的,双方应签订还款时间表调整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8.5延期

 

8.5.1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8.5.2借款人应在最后一期贷款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展期原因。

 

8.5.3贷款人应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是否同意该申请。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当展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重新定价日时,贷款人有权自展期日起按新期限适用的新利率收取利息,双方应签署贷款展期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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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预付款项

 

8.6.1借款人拟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前偿还的金额和日期;贷款人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8.6.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优先偿还提前到期贷款。

 

8.6.3借款人一旦向贷款人提交了提前还款通知和书面申请,即不可撤销。

 

8.6.4除一次性全额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外,借款人任意单笔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元(百万元),且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倍数。

 

8.6.5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预付款应与截至预付日的所有应计利息一起支付。

 

8.6.6借款人自愿提前偿还的贷款,不得重新提取。

 

8.6.7借款人依照本条规定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____/____%的违约金,作为对贷款人资金安排成本和预期收益损失的补偿。

 

第九条账户

 

9.1账户信息

 

借款人应在本协议项下贷款首次支付前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账号:XXX

支付系统编号:XXX

 

9.2账户管理

 

9.2.1结算账户为借款人的存款结算账户。借款人应当向结算账户存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的资金,并及时提供该账户流入、流出情况,接受监督:

 

9.2.1.1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

 

9.2.1.2借款人持有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回款、债务收益、补贴资金等。

 

9.2.2结算账户受贷款人监管。借款人现金流量异常,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贷款安全性的,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查询,并采取暂时停止资金支付等措施。必要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债务资金专户管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9.2.3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循环资金账户的,应当按____/___(月度/季度)向贷款人报告该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循环资金账户信息如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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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担保

 

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按照以下项目10.1和10.2提供(可多选):

 

10.1担保人XXX根据参考号为PSBC3501-YYT2024081603的《最高额保证协议》,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2抵押人福州东进弘业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参考号为PSBC3501-YYT2024081602的“最高金额抵押协议”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XXX商业地产;

 

10.3出质人____/___按照参考号为____/___“____/___”的约定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为:____/_____;

 

10.4其他安全措施:____/_____。

 

第十一条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整个期限内持续有效、真实、准确:

 

11.1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必要权利、授权和批准。

 

11.2签署本协议的人是借款人的正式授权代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代表借款人的真实意图,本协议在执行时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1.3借款人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适用于借款人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判决、决定或命令,并且不会与其已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组织章程或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任何义务发生冲突,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商业利益方面。

 

11.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遗漏或失实陈述;所有提交的副本均与原件一致。

 

11.5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自最近一个报告日起,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1.6借款人对其资产和权益享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除借款人书面披露外,借款人的资产或权益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扣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权益或担保;也不存在可能导致此类扣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11.7借款人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或依法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及时办理其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必要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

 

11.8借款人已为其运营和管理雇用了必要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其雇用和雇用条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11.9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借款人没有也不会有任何未支付的工资、医疗、残疾、丧亲福利或欠其雇员的补偿。

 

11.10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1.11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并可能对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其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诉讼、资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11.12借款人保证不会通过优先偿还其他债务的方式违反正常还款秩序,目前和未来不会签署任何会导致本协议项下贷款处于次级的协议或安排。

 

11.13借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表述及保修条款:

 

11.1 3.1借款人声明并保证其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相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9

 

 

11.1 3.2借款人声明并保证不存在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11.14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监督,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承担以下事项:

 

11.1 4.1借款人承诺其所有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相关的行为和做法合规;

 

11.14.2借款人承诺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义务、处罚等作出详细规定;

 

11.1 4.3借款人承担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

 

11.14.4借款人承诺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和社会风险事项;

 

11.1 4.5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和检查借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11.14.6面对公众或利益相关者对借款人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强烈挑战,借款人承诺适当应对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11.14.7借款人承诺督促重要关联方加强管理,防止环境和社会风险由关联方向借款人扩散;

 

11.14.8借款人承诺实施贷款人认为与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11.15借款人应对提供给出借人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出借人可将上述材料和信息用于反洗钱风险管理等目的。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的服务或贷款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贷款业务关系中出现监管机构规定或贷款人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直至并包括终止或取消服务。

 

第十二条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2.1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提款时间表提款,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

 

12.2借款人应将贷款资金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不得截留或挪用贷款资金,不得将本协议项下贷款用于证券、固定资产投资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贷款资金投资的其他领域。

 

12.3借款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贷款人提交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全套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在每季度开始的20天内,向贷款人提交上一季度的全套财务报告;在每年9月10日前,向贷款人提交上半年的全套财务报告。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借款人的财务报告以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季度定期报告为准,经公示后提交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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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借款人承诺,如有下列任何行为会对借款人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首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12.4.1改变其经营模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如承包、租管、合资、合并、收购、分立、股权重组、股权转让、托管(接管),以及可能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对外投资、合作、合资、重组、资产转让、企业转型/改革或上市等;

 

12.4.2减少其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处置主要资产,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以主要资产或收益作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的抵押、质押,或将主要资产或收益证券化;

 

12.4.3修改其章程、股东协议或者其他创始文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

 

12.4.4提前偿还其他长期债务;

 

12.4.5债务融资大幅增加;

 

12.4.6签署会对借款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或承担类似义务;

 

12.4.7在出现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人到期利息和违反本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向股东派发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股东转让或分配利益,或发现股东挪用资金。

 

12.5借款人承诺,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应于当日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书面通知。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借款人承诺发生以下事项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并向出借人提交:

 

12.5.1借款人或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仲裁、重大民事、刑事纠纷、其他法律纠纷;涉及媒体、环境、其他重大负面信息;或法定代表人、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发生异常人事变动,包括失踪、拘留、“双规”、监视居住;

 

12.5.2借款人被宣告或申请破产、重整、停业、解散、撤销、被责令停业、被吊销执照或被吊销执照、被注销登记或解散,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或表明其不愿意偿还的情形;

 

12.5.3借款人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被毁损、毁损;

 

12.5.4借款人法定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12.5.5借款人在任一金融机构的债务已到期(含申报提前到期)未清偿或未按期清偿,或在任一金融机构存在信用异常情况或被冻结的信用额度,或债权人追讨逾期债务或要求赔偿;

 

12.5.6借款人失去其不易更换的关键原材料供应商或主要产品销售商;

 

12.5.7担保物、质押物大幅贬值或被私自处置、担保物被掏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导致担保能力下降;

 

12.5.8发生了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其他事件,或根据本协议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已成为不真实或不准确的重大不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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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在还贷期内,借款人的利润、折旧、留存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到期本息,只考虑股东分红。经营期内,股东不得以任何影响借款人正常经营的方式挪用资金。

 

12.7当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8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并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资金用途、支付条件、还款条件等进行贷后检查。借款人应当积极配合。

 

12.9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本协议项下的贷款资金。

 

12.10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和影响的证明文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11出借人有权查询借款人隐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如发现借款人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贷款人将停止提供融资,并在已签署的融资协议下暂停提款。同时,出借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披露

 

13.1借款人为集团客户的:

 

借款人如发生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包括交易方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对价或仅有名义对价的交易),应及时向出借人报告。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资金并要求提前还款:利用虚构与关联方的合同,将应收款项、应收账款折价或质押给银行,以获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拒绝接受出借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金融活动的监督检查;重大并购、重组等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性的情形;通过关联交易故意损害银行债权。

 

第十四条借款人违约事件、危及债权担保的情形、补救措施

 

14.1借款人违约事件:

 

14.1.1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14.1.2借款人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均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

 

14.1.3借款人通过其行为明确表明或证明其不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

 

14.1.4贷款申请文件存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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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业务等相关资料。

 

14.1.6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方式拨付贷款资金。

 

14.1.7未按时还本付息。

 

14.1.8拒绝、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4.1.9转移资产,挪用资金逃废债务。

 

14.1.10未遵守承诺事项,违反约定财务指标。

 

14.1.11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其他债务违约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违约的情形,视为交叉违约,下同)。

 

14.1.12借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陈述、保证、承诺未得到切实履行。

 

14.1.13借款人因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14.1.14借款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善,受到公众或媒体的强烈质疑。

 

14.1.15本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其他违约事件,包括交叉违约事件。

 

14.2危及债权担保的情形:

 

14.2.1贷款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危及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的安全:借款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管理、股权重组、减少注册资本、投资、合资、合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止经营、申请解散、撤销、被责令停业、(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暂停经营或停止经营、被主管部门处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不能正常履职。

 

14.2.2贷款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危及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其他应尽义务,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少第三方债务,不愿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14.2.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债务,贷款人认为这可能危及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安全。

 

14.2.4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提款条件或付款条件没有得到或不再持续满足。

 

14.2.5担保提供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担保的:

 

14.2.5.1违反担保协议或条款的任何规定(如有)或陈述和保证包含任何欺诈、错误或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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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管理、股权重组、减少注册资本、投资、合资、合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止经营、申请解散、撤销、(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暂停经营或停止经营、被主管部门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可能影响证券提供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14.2.5.3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

 

14.2.6被抵押、质押的财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14.2.6.1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在抵押协议或者质押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者在陈述、保证中有欺诈、错误、遗漏的行为;

 

14.2.6.2因第三方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被抵押、质押财产的损坏、灭失、贬值;

 

14.2.6.3被抵押、质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存、拍卖、受主管部门行政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的;

 

14.2.6.4可能危及出借人实现抵、质押的其他情形;

 

14.2.7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担保的其他情形。

 

14.3补救措施

 

一旦发生第14.1条和第14.2条所述的任何情形,出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1要求借款人限期整改,或调整贷款利率;

 

14.3.2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或付款条件;

 

14.3.3停止或暂停发放贷款;

 

14.3.4停止发放贷款资金,或调整贷款支付方式;

 

14.3.5取消未提取贷款金额、降低授信额度、贷款风险分类降级;

 

14.3.6立即宣告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

 

14.3.7发生贷款逾期、挪用等情况,按照本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罚息和复利;

 

14.3.8对于借款人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项下到期应付的金额,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贷款人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扣除人民币资金,用于支付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借款人需支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等费用,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内资金币种与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债务币种不同的,出借人有权按当日即期汇率进行兑换,以结清本协议项下债务。对于需要结售汇的汇兑交易,借款人有义务与出借人合作,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的金融资产尚未到期的,出借人可以先办理一笔预付款,到期后扣除相应金额偿还债务,直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全额预付资金,按扣款日公布的主动存款利率计息;部分预付资金,按扣款日公布的主动存款利率计息。扣除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即使借款人已作出此项不可撤销授权,如贷款人有此要求,借款人仍应配合完成所有相关转让手续;

 

14

 

 

14.3.9行使担保权益;

 

14.3.10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4.3.11要求借款人为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新的担保;

 

14.3.12解除本协议;

 

14.3.13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当于违约事件发生时未偿还贷款余额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贷款人的损失,借款人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4.3.14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14.3.15本协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费用分配

 

15.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与本协议及其履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各签署方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承担。

 

15.2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法律服务、保险、鉴定、登记、保管、鉴证、公证等费用,由缔约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缔约各方可以约定。

 

15.3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由出借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十六条抵销、转让、保留权利

 

16.1借款人应全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到期款项,借款人不得主张任何抵销、扣除、代扣代缴,也不得对借款人的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所欠的任何债务进行抵销。任何法律要求借款人扣除或扣留已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金额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额外的金额,使贷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等于本应收到的未扣除或扣留的金额。

 

16.2本协议下双方的继承人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16.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16.4未经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出借人有权将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并为转让的目的,向中介机构和受让人机构提供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关身份、地址、职业、电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个人信息。出借人转让权利的,将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书面通知、在公共媒体或网站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通知,届时应当公开收件人和联系方式的个人信息。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担保登记的,担保人予以配合。

 

16.5贷款人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任何容忍、放任、优惠或延迟行使,不得影响、损害、限制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及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所有权利,不得视为放弃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也不得免除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授权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业务申请期间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同意贷款人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借款人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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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债务证明

 

除非有可靠明确的相反证据或明显错误,贷款人关于本金、利息、费用、还款记录的内部会计记录,以及贷款人在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向借款人收取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凭证、凭证,均构成确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人关系的确凿证据。

 

第十九条合同变更

 

19.1贷款人因经营需要,需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执行委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将本协议项下贷款业务转让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管理的,借款人对此予以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机构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贷款业务的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裁决或以该机构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19.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

 

20.1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以专人送达、挂号信、快递方式送达,或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微信方式送达本协议约定的地址。

 

20.2本条规定适用于与本协议及本协议事项有关的通知、函件、协议、书面文件、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交付的文件、与争议有关的文件,以及与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其他程序有关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20.3借款人同意电子交付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其手机号、邮箱、传真号码、微信账号(电子交付与实物交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意以电子方式交付。借款人电子交付联系方式如下:

 

手机:/|邮箱:/|微信:/|传真:/

 

☑不同意电子交付

 

20.4借款人的收货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电话断线、故障、取消、删除等变更的,借款人应及时以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方式将更新的收货地址或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收货地址或联系方式有误或已变更但未按时报备的,以原约定的收货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借款人修改收货地址或联系方式并通知贷款人后,以新的收货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20.5通知在下列日期视同送达:

 

(一)个人送达或者快递投递:收件人在投递回执或者确认单上签字的日期;

 

(二)电子送达:通知进入收件人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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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最早到达日期为准。

 

20.6当事人提供的收货地址不正确、收货地址变更未通知、收件人拒不收货,造成相关单证无法实际收货的:专人送达的,服务人员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拍照或者记录,并在该地址留下单证,留下单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政送达的,以退回单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当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系统时,该交付被视为有效。

 

第21条保密

 

21.1本协议双方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应长期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进行披露:1)披露已公开的信息(不包括因该方违反本条而公开的信息);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此类信息;3)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此类信息;4)根据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披露此类信息;5)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6)向其董事、管理层、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此类信息,前提是披露方已从接收方获得遵守本条保密义务的承诺;7)经信息提供者同意披露此类信息。

 

21.2贷款人可向其关联机构或与其可能进行或已经进行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转让、参与或其他协议的任何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证

 

出借人提出请求的,双方应就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或条款(如有)对债权人的单证办理授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担保人未按照本协议或担保协议或条款(如有)履行还款、清偿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凭证,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产生的费用,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办理。

 

第23条管辖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24条争议解决

 

24.1双方在此约定并确认,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法24.1.1解决:

 

24.1.1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1.2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应在____/___(仲裁地)按照____/___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4.2诉讼或仲裁期间,无争议的本协议条款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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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

 

25.1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达成全面深化合作意向,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主银行”关系,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全面、精准的服务。经友好协商,采取以下方式____/___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银行客户合作协议》。(如“□”中标注“√”或填写了相关信息,则视为同意本条;如不涉及本条,则在“□”中标注“×”,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本协议签署时同步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银行客户合作协议》。

 

2.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银行客户合作协议》。

 

3.已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银行客户合作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

 

25.2贷款人有权随时单方面取消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因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而自动取消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恕不另行通知。本条与其他条款冲突的,以本条为准。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25.3借款期限内,未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在结清借款前,借款人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套取或挪用资金,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将借款人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进行债权融资,不得新增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国家和监管机构禁止的领域。一旦发现贷款资金被挪用、退回、再融资,贷款人将终止提供融资,终止已签署融资协议项下的提款,并提前收回已支付的融资。

 

第二十六条附则

 

26.1本协定须遵守项目26.1.1下的下列规定:

 

26.1.1本协议为参考号为PSBC3501-YYT2024081601的贷款授权协议项下名为“最高额抵押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的具体业务合同。本协议项下的订约各方及法律关系均受授权协议的约束。

 

26.1.2本协议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独立信用文件。

 

26.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本协议签署后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在本协议签署后因立法行动而变得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26.3本协议中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作为解释本协议内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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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印章时生效。

 

26.5本协议一式两(2)份;出借人和借款人各持一(1)份;抵押登记机关持____/___份;公证机关持____/___份。每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6.6以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另有明确说明,附件中使用的术语与本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企业贷款提取申请(委托支付)

 

附件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企业贷款提取申请(自付)

 

附件3:缩编时间表

 

附件4:还款时间表

 

附件5:____/___

 

(下面没有进一步的文字)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实质性文本)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们出示了相关条款(尤其是标题加粗或文字加粗的条款),并按我们的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效力等进行了说明。我们阅读并理解了上述条款。

 

借款人(盖章):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XXX

 

贷款人(盖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XXX

 

签署日期:XXX

签署地点: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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