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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8 7 ea023705702ex10-18 _ athena2.htm Alliance for Sustainable Energy,LLC(其美国能源部合同下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的经理和运营商)之间的资金合作研究和发展协议

附件 10.18

 

根据S-K条例第601(b)(10)项,该展品的某些部分被省略,因为省略的信息并不重要,是Ace Green视为私人或机密的类型。此类信息的删节由[***].

 

资金到位

合作研发协议

 

Stevenson-Wydler(15 USC 3710)合作研发协议

(以下简称“CRADA”)第CRD-22-23226之间

 

可持续能源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Renewable能源实验室管理方和运营方,隶属于其
美国能源部合同编号DE-AC36-08GO28308 15013丹佛
西百汇,金色,CO 80401

(以下简称“承包人”)和

 

ACE绿色回收500
第108大道NE套房1100,
Bellevue,WA 98004
(以下简称“参与者”),

 

均为以下共同简称“当事人”。

 

第一条:定义

 

a. “背景知识产权”是指各方在题为“背景知识产权”的附录中确定的、在本CRDA之前存在或首先在本CRDA之外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有),但在这些已确定项目中的发明的情况下,这些发明必须是在本CRDA之外构思的,而不是首先实际减少到本CRDA下的实践才符合背景知识产权的资格。

 

b. “承包官”是指管理承包人DOE合同的DOE雇员。

 

c. “DOE”意为联邦政府下属机构能源部。

 

d. “生成信息”是指在这个CRDA的性能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数据。

 

e. “政府”是指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政府及其机构。

 

f.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版权、面具作品、受保护的CRADA信息以及受联邦法律和外国同行保护的其他形式的可比产权,但商业秘密除外。

 

g. “专有信息”是指在本CRDA之外以私人费用开发的信息,包括数据,被标记为专有信息,体现了(i)商业秘密或(ii)根据《信息自由法》(5 U.S.C. 552(b)(4))享有特权或保密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h. “受保护的CRADA信息”是指生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被该CRADA的一方标记为受保护的CRADA信息,如果是从非联邦实体获得的,这些信息将是专有信息。

 

i. “主体发明”是指承包者或参与者在本CRDA下的工作执行中构思或首先实际归化为实践的任何发明。

 

j. “计算机软件”是指(i)包含一系列指令、规则、例程或语句的计算机程序,无论记录在哪种媒体中,允许或导致计算机执行特定操作或一系列操作;(ii)记录的信息包括源代码清单、设计细节、算法、过程、流程图、公式和相关材料,这些信息将使计算机程序能够被制作、创建或编译。

 

第二条:工作、任期、经费和费用说明

 

a. 联合工作说明见附件A。

 

b. 通知:联合工作说明中提供了缔约方的姓名、邮政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本CRDA要求的任何通信,如果是通过邮资预付头等美国邮件或其他可核查的方式发送给接收通信的缔约方,则应被视为自收件人收到此类通信之日起发出,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则应被视为在所给出的日期发出。地址变更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此后生效。所有此类通信,如被视为有效,应包括本CRADA的编号。

 

c. 本CRDA的生效日期应为(1)最后一方签署之日,(2)DOE批准之日,或(3)承包者收到本条所指的预付款并分配给本协议之日后一日期。本CRDA项下拟开展的工作应在生效之日起十八(18)个月/年内完成。

 

d. 参加者的估计捐款为$ [***]其中包括$ [***]实物和$ [***】现金资金入。政府的估计贡献,通过承包商与DOE的合同提供,为$ [***],以可用资金为准。这个CRDA的总估计价值是$ [***].

 

e. 参与者应在进行任何工作之前向承包商提供一笔预付款,足以支付将在第一个账单周期为参与者的直接资助份额执行的预期工作。此外,参与者应提供额外的预付资金,以确保在随后的账单周期中,资金仍可用于参与者的直接资助份额。在参与者汇出56,000美元预付款后,承包商将在每个结算周期(或根据需要)向参与者开具发票,以维持足以支付参与者直接出资份额的资金余额,付款应在收到承包商发票后不迟于三十(30)天内到期。

 

第三条:个人财产

 

根据本CRDA产生或获得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应成为参与者或政府的财产,这取决于获得该财产所用的资金,除非在联合工作声明中确定为由另一方拥有。个人财产由业主指示处置,费用由业主承担。所有共同出资财产归政府所有。参与者应保存与CRADA相关的所有在其保管的政府财产的收入、支出和处置记录。

 

2

 

 

第四条:免责声明

 

政府、参与人和承包人不对研究的条件或任何知识产权、生成的信息或在本CRDA下制造或开发的产品,或研究或结果产品的所有权、可营利性或对特定目的的适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政府、参与方或承包方均不对此种研究或由此产生的产品、知识产权、生成的信息或在此基础上制造或开发的产品造成的特殊、后果性或偶发性损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产品责任

 

除因承包商和政府的任何疏忽行为、故意不当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外,参与者赔偿政府和承包商因参与者、其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或代表其制作、使用或销售产品、工艺或服务而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所有损害、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这些损害、费用和开支源自根据本CRADA进行的工作。就本条而言,由于保留的政府和承包商权利,政府和承包商都不应被视为参与者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本款规定的赔偿只有在承包者和/或政府应已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尽可能完整地告知参与者声称此类索赔的行动,并应已在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所给予的最大限度内给予参与和控制其抗辩的机会,且承包者和/或政府应已提供参与者要求的所有合理可得信息和合理协助的情况下,才适用。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法令要求,否则不得在未经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由参与者负责的任何解决。

 

第六条:主题发明中的权利

 

其中DOE已授予参与者和承包商选择保留其各自主题发明所有权的权利,其中参与者有权选择独家许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用于承包商主题发明的预先协商的使用领域,

 

a. 每一缔约方应拥有选择保留其任何主题发明所有权的第一选择权,该选择应作出:(1)对于参与者,在向DOE披露主题发明的12个月内,或(2)对于承包商,在其主要合同中规定的选择保留主题发明所有权的时间段内。然而,这种选择应不迟于任何法定禁止令可能取消提交美国专利申请的时间的60天前发生。选举党有一年的时间在选举后提交专利申请,除非存在任何法定限制。一方当事人选择不保留其任何主题发明的所有权或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类通知应不迟于法定禁止日期前60天送达。另一方应拥有第二个选择,选择在通知后一年内获得该主题发明的所有权,并在该选择后一年内提交专利申请,除非存在任何法定禁止,或不少于法定禁止(如有)前30天。对于属于承包人和参与人的共同主体发明的主体发明,该主体发明的所有权由承包人和参与人共同拥有。

 

b. 当缔约方(1)未根据本条选择保留/获得此类权利,或(2)选择保留/获得主题发明的所有权,但未能就主题发明在该国提交专利申请或决定不继续起诉或不支付涵盖主题发明的任何维持费时,缔约方同意按照DOE的要求将每个主题发明在任何国家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DOE。如果DOE被授予关于参与者的主题发明的专利,参与者可以请求非排他性许可,DOE将根据法定权限决定是否授予此类许可。

 

3

 

  

c. 双方承认,政府保留一项非排他性、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实缴许可,可在全球范围内为或代表美国实践本CRDA下的每一项主题发明。双方同意执行确认许可,以确认政府保留的许可。

 

d. 双方同意相互披露根据美国专利法可能具有专利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每一项主题发明。双方同意,承包人和参与人将在发明人首次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的专利事务负责人披露主题发明后的两(2)个月内,向DOE和彼此披露各自的主题发明。

 

这些披露应具有足够完整的技术细节,以在披露时已知的范围内传达对主题发明的性质、目的和操作的明确理解。披露还应识别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法定禁止条款,例如,描述主题发明或主题发明的公开使用或“在售”的印刷出版物。双方还同意相互披露已披露但尚未为其提交专利申请的主题发明所发生的任何随后已知的实际或潜在法定禁止。根据35 U.S.C. 205,所有主题发明披露均应标记为机密。

 

e. 双方同意在任何美国专利申请及其上发布的涵盖一项主题发明的任何专利(包括非美国专利)的规范的开头部分包括以下声明:“本发明是根据(命名参与者)和(命名实验室)之间的CRADA(标识CRADA编号)为美国能源部运营的。政府在这项发明中拥有一定的权利。”

 

f. 双方承认,根据48 CFR 27.304-1(g)和15 U.S.C. 3710a(b)(1)(b)和(c),DOE对任何主题发明拥有一定的进军权利。

 

g. 参与者同意自本CRADA终止或完成之日起五(5)年内,并应DOE的请求,提交一份不超过每年一次的非专有报告,说明利用CRADA下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的努力,包括有关遵守本CRADA的美国竞争力规定的信息。

 

h. 在向参与者披露承包商主题发明后的6个月内,参与者有权根据商定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在确定的使用领域内选择承包商主题发明的独家许可,包括支付协商许可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

 

第七条:数据权

 

a. 各方同意,除对本条规定的数据或被考虑用于专利保护的主体发明披露中披露的数据的限制外,他们对本CRDA下各方产生的所有信息和提供的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或对其使用的限制,政府对其拥有无限权利。

 

4

 

 

b. 专有信息:每一缔约方同意,未经提供方书面批准,不向CRADA参与者、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如有)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另一方提供的专有信息,但受《商业秘密法》(18 U.S.C. 1905)中规定的禁止披露机密信息的法定条款约束的政府雇员除外。政府雇员不得因上述法规的规定而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专有信息向缔约方口头披露的,应当在披露时口头予以认定,并在书面摘要中予以确认,并由披露方适当标明,在十(10)日内认定为专有信息。

 

自本CRDA生效之日起,所有专有信息均应受到为期五(5)年的保护,除非此类专有信息在非收件人过错的情况下被公开知晓,应在收件人未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由收件人占有,可由收件人通过书面记录证明其在收到披露方之前即已知晓,或通过法律运作予以披露,或由未获得此类专有信息的收件人雇员独立开发。

 

有形形式的专有信息应在本CRADA终止或到期时,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在本CRADA期限内,以提交披露方的销毁证明退还披露方或予以销毁。

 

c. 受保护的CRDA信息:除参与者的联邦资助协议禁止此类保护外,每一方可将其雇员产生的符合第一条定义的任何生成信息指定并标记为受保护的CRADA信息,并经另一方同意,如此指定另一方雇员产生的符合第一条定义的任何生成信息。所有这些指定的受保护的CRADA信息应适当标记。

 

自受保护的CRADA信息产生之日起的5年期间内,双方同意不进一步披露此类信息,并使用同样程度的谨慎和酌处权,但不低于合理的谨慎和酌处权,以避免向第三方披露、发布或传播此类信息,因为该缔约方为类似保护其不希望披露、发布或传播的自身信息而雇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必要时执行此CRADA;

 

(2) 保护期届满前在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中公布的;

 

(3) 第X条[报告和出版物]的规定;

 

(4) 根据DOE订约官员的要求,提供给DOE的其他设施,仅供那些DOE设施使用,仅供政府使用,并有相同的保护到位并相应标记。

 

(5) 用于资助本CRADA的政府资助协议条款中授权了延迟公开发布数据的特定最长期限,且该最长期限短于本条规定的保护受保护CRADA信息的期限;

 

(6) 向现有或潜在的被许可人、关联公司、客户或缔约方的供应商提供支持,以支持该技术的商业化,并提供同等保护。

 

5

 

 

根据本款披露参与者受保护的CRDA信息,只有在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或者

 

(7) 经双方事先共同商定。

 

任何受保护的CRADA信息应在没有任何一方过错的情况下公开为人所知,应在不违反上述第CRADA段义务的情况下归一方占有,或应由未获得受保护的CRADA信息的一方员工独立开发,本款义务应提前结束。受18 USC 1905约束的联邦政府雇员可以访问受保护的CRADA信息,并且不应因法规的规定而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d. 版权:当事人可以主张其生成的任何信息的版权。主张版权一般是指强制执行或表示强制执行的意图或权利,例如通过标记或确保联邦注册。当事人员工合著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共同持有,任何一方使用应当不记账。

 

计算机软件:对于在本CRDA的执行中生产的所有计算机软件,各方应提供公告通知、241.4软件公告通知,同时通过www.osti.gov/estSC向DOE的能源科学和技术软件中心(ESTSC)提供源代码、可执行对象代码和合格用户理解和使用计算机软件所需的最低支持文档。根据本条,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可能会被标记为受保护的CRADA信息;但是,政府对可执行对象代码的使用受以下适用许可的约束。

 

对于生成的属于缔约方生产的版权计算机软件的信息,当缔约方放弃或不再将版权计算机软件商业化时,应告知DOE的ESTSC。在向ESTSC发出此类通知之前,政府为自己和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人拥有免版税、不可转让、非排他性、不可撤销的全球版权许可,可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公开表演和公开展示。(狭义许可)。拥有版权计算机软件的一方放弃或不再将版权计算机软件商业化后,政府为自己和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人拥有免版税、不可转让、非排他性、不可撤销的全球版权许可,可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向公众分发副本以及公开表演和公开展示。(广义许可证)。

 

对于所有其他生成的信息,如果一方对在本CRDA的表演中产生的可版权作品主张版权,政府为自己和代表其行事的其他人拥有免版税、不可转让、非排他性、不可撤销的全球版权许可,可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向公众分发副本以及公开表演和公开展示,但须遵守本条对发布专有信息和受保护的CRDA信息施加的限制。

 

双方同意,为保护版权,酌情将版权和其他通知以人类可读的形式放置在所有实体媒体上,并以数字编码的形式放置在记录在此类媒体上的机器可读信息的页眉中,以便在数字数据卸载或数据被访问以供显示或打印时,通知将以人类可读的形式出现。

 

6

 

 

第八条:美国竞争力

 

双方一致认为,此次CRADA的一个目的是为美国经济提供实质性利好。

 

a. 因此,作为根据本CRADA获得的利益的交换,参与者同意以下内容:

 

(1) 根据本CRDA开发的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应基本上在美国制造,并且

 

(2) 根据本CRDA开发的知识产权涵盖的工艺、服务及其改进,应在美国境外实施之前或同时纳入参与者在美国的制造设施。此类流程、服务和改进,如果在美国境外实施,不应导致在美国减少使用相同的流程、服务或改进。

 

b. 承包者根据其主要合同就其知识产权因本CRDA产生的任何许可和转让同意美国工业竞争力条款,但将其知识产权的任何许可或转让给参与者的任何许可或转让应符合本条A款的条款。

 

第九条:出口管制

 

缔约方了解,由于这一CRDA的执行而产生的材料和信息可能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约束,并且每一缔约方都有责任自己遵守这些法律。根据本协议出口货物、技术数据或服务可能需要美国政府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缔约方承认,出口管制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出口许可证或其他适当的政府授权,从美国出口商品、技术数据或服务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

 

第十条:报告和出版物

 

a. 缔约方同意向DOE科学和技术信息办公室(OSTI)提交以下可交付成果:

 

(1) 适用于执行CRDA时公开发布的初始摘要;

 

(2) 一份最终报告,在本CRADA完成或终止时,包括一份主题发明清单;和

 

(3) 不迟于向OSTI提交最终报告之日起两年内,根据DOE的规定并应DOE的要求,以本CRDA产生的任何格式或媒介提供的对政府或公众有用的其他科学技术信息。

 

双方承认,承包者有责任及时向OSTI提供上述信息。此外,上述第(2)项也应提供给DOE外地办事处。

 

7

 

 

b. 缔约方预计,其雇员可能希望公布在本CRADA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发展和/或研究结果。另一方面,缔约方认识到,本CRADA的一个目标是为参与者提供业务优势。为了协调出版和商业方面的关切,缔约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审查拟议的公开披露:

 

(1) 每一缔约方(“提交人”)应提前向另一缔约方(“收件人”)提交与CRDA下的工作有关的拟议书面和口头出版物。提议的口头出版物应以书面陈述概要和书面摘要的形式提交给受赠人。

 

(2) 收件人应在30天内向提交人提供书面回复,反对或不反对拟发布的内容。提交人应当考虑收件人的一切反对意见,不得无理拒绝采纳建议,满足收件人的反对意见。提议的出版物应被视为无异议,除非提议的出版物包含收件人的专有信息、受保护的CRDA信息、提交人没有适当许可或被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排除的出口管制信息,或会对提交美国或相应外国专利申请造成潜在法定障碍的材料。如因潜在法定禁止而提出反对,则受让人应在提出该反对后60天内提交其专利申请,之后提交人可自由发表。

 

c.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批准,双方均不会在任何促销活动中使用对方或其员工的姓名,例如广告,提及本CRDA产生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第一条XI: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或参与人在履行本CRADA项下任何义务时的任何失败或不作为,如因承包人或参与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或原因而产生同样的行为,则不得被视为违反本CRADA或产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就本CRADA而言,这些行为应被视为超出有关缔约方的控制范围:上帝的行为、其任何政府或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遵守要求、规则、条例,或任何政府当局或其任何办公室、部门、机构或工具的命令、火灾、风暴、洪水、地震、事故、公敌行为、战争、叛乱、叛乱、暴乱、破坏、入侵、检疫、限制、运输禁运或运输失败或延误。

 

第十二条:争议

 

各方应尝试共同解决因本CRADA引起的所有争议。如果根据本CRDA出现争议,鼓励参与者联系Contractor的技术伙伴关系监察员,以便在寻求第三方调解或其他补救措施之前进一步解决此类争议。当事人无法在60天内共同解决争议的,同意将争议提交当事人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调解程序。在没有适用的美国联邦法律的情况下,本CRDA及其下的履行应受科罗拉多州法律管辖,而不涉及该州的法律冲突条款。

 

第十三条:整个CRDA、修改、行政和终止

 

a. 本CRADA及其附录包含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先前陈述或协议已合并到本文件中,因此全部由本CRADA取代。

 

8

 

 

b. 任何实质性改变本CRDA或附录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的协议,只有在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双方签署并经DOE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效。

 

c. 承包商根据其与DOE的主要合同的授权签订本CRDA。除非本文另有具体规定,承包商被授权并将在所有方面管理此CRDA。本CRADA的管理可以从承包商转移到DOE或其指定人,并向参与者发出此类转移通知,除本CRADA的保密、使用和/或保密义务外,承包商没有其他责任。

 

d. 本CRDA可由任何一方在向另一方发出30天书面通知后终止。如果第II条规定了预先资助,在参与者未能提供必要的预先资助的情况下,承包者也可以终止本CRDA。

 

在任何一方终止的情况下,每一方应负责其在终止生效日期之前所承担的费用的份额,以及其在终止生效日期之后所承担的与终止相关的费用的份额。

 

第十四条:背景知识产权

 

每一缔约方可仅在执行联合工作声明下的研究时使用本CRADA附录中确定的另一方背景知识产权。本CRADA不向任何一方授予任何商业化的选择权、授予权或许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另一方的背景知识产权。

 

如果双方同意,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应作为双方之间单独许可协议的主题。各缔约方均已作出合理努力,列出所有相关背景知识产权,但可能存在未被识别的背景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均不因未列明背景知识产权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9

 

 

批准:

 

对于承包商:   对于参与者:
     
/s/安妮·米勒   /s/Vipin Tyagi
姓名 安妮·米勒   姓名 Vipin Tyagi
标题 技术转让总监   标题 联合创始人兼总裁
日期 9/28/2023   日期 9/28/2023

 

10

 

 

可持续能源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Renewable能源实验室管理方、运营方

合作研发协议

没有。CRD-22-23226

 

附录A-联合工作说明

 

通知:通过签署CRDA,参与者提前确认其实体名称以及CRDA作品的标题和非专有摘要可供承包商公开发布,无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