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修改证书
到
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
的
纳斯达克公司
根据第242条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纳斯达克公司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公司”),特此证明:
第一: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第四条A款现全文修改如下:
“一个。纳斯达克有权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九亿三千万(930,000,000)股,其中包括三千万(3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以下简称“优先股”)库存”),和九亿(9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以下简称“普通股”)。”
第二:上述修正案是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42条的规定正式通过的。
兹证明,公司已促使其正式授权的官员签署本修订证书,本19第2022年7月的一天。
| 纳斯达克公司 | ||
| 经过: | /s/Adena T. Fried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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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Adena T. Friedman | ||
| 职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