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
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的
Prodigy Investments HOLDINGS,INC。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股东大会
第1.1节。会议地点。为选举董事或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举行的公司股东会议,应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无论是在特拉华州境内还是境外。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会议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可以完全通过经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第211(a)(2)条授权的远程通信方式举行。
第1.2节。年度会议。为选举董事及处理根据本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不时修订,本「章程」)适当提交会议的其他业务而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须于董事会不时指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可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董事会先前安排的任何股东年会。
第1.3节。特别会议。除非法律或公司的成立证明书(包括任何系列优先股的任何指定证明书的条款)另有规定,经不时修订和重述(“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股东为任何目的或目的召开的特别会议,只能由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或大多数股东召集。如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召开特别会议,该请求应(a)以书面形式,(b)指明拟进行的业务的一般性质,以及(c)亲自送达或以挂号信、要求的回执或传真方式发送给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在首席执行官缺席的情况下,由总裁)或秘书。公司高级人员接获要求后,须根据本附例,安排迅速向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通知,通知其将于董事会决定的地点(如有的话)及时间举行会议,该地点及时间不得少于接获要求的日期后30天或多于120天。股东特别会议,只办理会议通知中规定的业务。董事会可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他们中任何一方先前召集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
第1.4节。注意。凡公司股东被要求或获准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则须发出书面会议通知,而该通知须
应说明会议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信方式(如有)、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果该日期与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同),以及(如为特别会议)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非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任何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10)日至六十(60)日以个人、邮件或电子传送方式(如DGCL在该情况下允许的话)发出,以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准,向每一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如果邮寄,该通知应被视为在存入美国邮件并预付邮资的情况下发出,寄给股东的地址为公司股票转让簿上所显示的股东地址。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通知的,该通知应被视为按总货库规定的时间发出。任何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放弃任何会议通知。股东出席任何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股东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除非法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放弃通知中指明将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办理的业务或其目的。
第1.5节。休会。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可由持有公司已发行及尚未发行并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本的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但不超过法定人数)或由任何有权主持该会议或担任该会议秘书的高级人员(如有的话),不时延期或休会,以在同一地点或其他任何地点(如有的话)重新召开,如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续会或续会上投票的时间和地点(如有),以及远程通讯方式(如有)(a)在举行续会或续会的会议上宣布,(b)在会议预定时间内显示,则无须就任何该等续会或续会(包括为解决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或续会的技术性故障而采取的续会)发出通知,在根据本附例发出的会议通知所载的用于使股东和代理持有人能够以远程通讯或(c)方式参加会议的同一电子网络上。在续会或休会会议上,公司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时间超过三十(30)天,则应根据本附例第1.4节的要求向每一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在册股东发出休会通知。如在休会后,为续会确定了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新记录日期,则董事会应将与确定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股东的相同或更早的日期确定为确定有权获得该续会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并应在如此确定的记录日期向每名记录在案的股东发出续会通知,以获得该续会的通知。
第1.6节。法定人数。除非适用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股本投票权过半数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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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和尚未发行并有权在会上投票、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的,应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需要某一类别或类别或系列进行单独投票,则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该等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多数投票权应构成有权就该投票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如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无代表出席,则会议主席、有权主持该会议或担任该会议秘书的任何高级人员或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有权按本附例第1.5条规定的方式不时休会,直至有法定人数出席或代表出席为止。法定人数一经确立,不得因撤回足够票数而导致不足法定人数而被打破。
第1.7节。投票。
(a)选举董事以外的其他事项。除选举董事外,任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事项,须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的公司股本表决权过半数持有人投赞成票决定,作为单一类别进行表决,除非该事项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需要进行不同表决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该明文规定应管辖和控制该事项的决定。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每名有投票权的股东对在公司账簿上登记在该股东名下的每一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拥有一票表决权。该等投票可按本附例第1.10条的规定亲自投票或由代理人投票。董事会或主持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人员可酌情规定,在该会议上所投的任何票均须以书面投票方式投出。
(b)选举董事。除本附例第2.8节另有规定外,在拟选举董事的股东的所有会议上选举董事,须以所投票数的复数进行。
第1.8节。若干持有人的股份投票。根据《美国法典》第11章,在案件中以死者、未成年人、不称职人员或债务人的名义持有并有权投票的公司股票,可由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保管人、债务人占有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而无需将该等股份转入该官员或其他如此投票的人的名下。公司股票被质押的股东有权对该股份进行投票,除非在公司的转让记录上该股东已明确授权质权人对该股份进行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质权人或质权人的代理人可以对该股份进行投票。
第1.9节。库存股。属于公司的公司股份,或属于另一公司的股份,而在选举董事时有权投票的股份过半数由公司持有,不得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也不得计入已发行股份总数,以决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本条第1.9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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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其以受托身份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投票权。
第1.10节。代理。每名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在会议召开前或会议召开时通过向秘书提交的代理人代表该股东行事。自该日期起计三(3)年后,不得对该等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第1.11节。股东代替开会的同意。要求在公司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在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有书面同意或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可不举行会议、无须事先通知和不经表决,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并应通过交付至公司在其主要营业地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账簿的公司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方式交付给公司。
第1.12节。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负责公司股票分类账的公司高级人员,应至少在公司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10)天编制或已经编制并编制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完整名单(但如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到会议召开日期前十(10)天,则该名单应反映截至会议召开日期前第十(10)天有权投票的股东,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本条第1.12条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公司将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联系资料列入该名单。该名单应开放供任何股东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进行审查,期限至少为十(10)天,截止于会议日期的前一天:(a)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条件是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b)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提供。如果公司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名单,公司可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获得此类信息。
第1.13节。记录日期。为使公司可确定有权获得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知或其任何休会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60)天或少于该会议日期的十(10)天。如董事会如此确定日期,则该日期亦为决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除非董事会在其确定该记录日期时确定该会议日期或之前的较后日期为作出该决定的日期。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通知被放弃,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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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日前一日。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确定有权在休会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还应为有权获得该休会会议通知的股东确定与根据本条第1.13条前述规定确定有权在休会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所确定的相同或更早的日期。
第1.14节。会议的组织和进行。董事会主席应担任公司股东会议的主席(“会议主席”)。董事会可指定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董事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代行会议主席的职务,董事会可进一步规定在董事会主席和该指定人员缺席的情况下确定由谁代行会议主席的职务。如董事会主席缺席且董事会未指定替代会议主席,则董事会副主席(如有),或在前述人士缺席的情况下,首席执行官(如有),或在前述人士缺席的情况下,公司副总裁(如有),或在前述人士缺席的情况下,秘书,或在前述人士缺席的情况下,由出席或代表出席该会议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在该会议上选出的主席,任会议主席。董事会可以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召开任何股东大会的规则和条例。该等规则、规例或程序,不论是否由管理局通过或由会议主席订明,可包括以下内容:(a)为会议订立议程或业务顺序;(b)确定投票何时开启和结束,以便在会议上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表决;(c)维持会议秩序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出席者的安全;(d)对出席或参加会议的股东的限制,其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确定的其他人;(v)在规定的会议开始时间之后限制进入会议;(vi)对分配给与会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的限制。除与理事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不一致的情况外,会议主席有权召集和(出于任何原因或无理由)休会或休会,以规定该会议主席认为适当进行会议的规则、条例和程序,并采取一切行为。除董事会或会议主席决定的范围外,股东大会不应按议会议事规则要求召开。秘书,或秘书缺席时由助理秘书代行股东大会秘书的职责,但如秘书或助理秘书均未出席,会议主席须委任任何出席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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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
第2.1节。编号;任期。董事会应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除非公司注册证书确定了董事人数,否则董事人数应不时由董事会专门确定,但须遵守任何股东协议中的任何限制或优先股持有人在选举董事方面的权利(如有)。每名董事须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获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该名董事去世、辞职、取消资格或被免职为止。
第2.2节。职责和权力。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管理,而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并作出法律或法团证明书规定不得由股东行使或作出的所有合法作为及事情。
第2.3节。会议。董事会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定期和特别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可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而无须通知。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如有)、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召集,并应在他、她或它应指明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举行。
第2.4节。注意。说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的任何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前不少于五(5)天以邮寄方式、在会议召开之日前不少于二(2)天以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方式或在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前不少于二十四(24)小时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或发送,或在召集该会议的人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必要或适当的较短通知下。以隔夜快递邮寄或寄送的,该通知在以预付头等舱邮资或存放于隔夜快递员的美国邮件寄存时视为发出。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送的通知,送达时视为发出。任何董事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放弃任何会议的通知。董事出席任何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董事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则属例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董事会常会或特别会议的通知或放弃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将在该会议上进行的业务或其目的。
第2.5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应从董事中选出,并可由首席执行官担任。除法律、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主席须主持股东及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主席应具有董事会不时指派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2.6节。组织。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由出席董事过半数选出的董事担任主席。董事会每次会议由秘书代行秘书职责。如秘书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则一名助理秘书须在该会议上履行秘书的职责;而如秘书缺席任何该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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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全体助理秘书,会议主持人可以指定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第2.7节。董事辞职及罢免。公司任何董事可随时向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或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或以电子传送方式辞职。除非指明在其他时间或在其他事件发生时生效,否则该辞呈应于收到时生效。除该通知另有规定外,接受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除任何股东协议的任何限制或任何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在选举董事方面的权利外,任何董事可根据DGCL的规定被公司股东免职。
第2.8节。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空缺。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董事会的任何空缺,可由董事会其余成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填补,尽管低于法定人数。如此当选的董事,任期至其所接替的董事任期届满、继任者的适当当选和任职资格或该董事死亡、辞职、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免职(以较早者为准)。
第2.9节。法定人数。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构成董事会的过半数董事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行为应为董事会的行为。如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休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第2.10节。董事会以书面同意方式采取的行动。如管理局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规定或准许采取的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是与管理局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的。
第2.11节。电话会议。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管理局或该等委员会的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该设备互相聆听,而依据本条第2.11条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2.12节。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拥有及行使设立该委员会的决议所订定的权力,因为该等决议可不时修订。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任何该等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委员会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以及理事会未指定候补委员接替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时,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表决资格的委员或委员,不论该委员或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理事会另一委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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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举行的会议。各委员会应保持定期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任何委员会的过半数可决定其行动及订定其会议的时间及地点,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员会有权随时填补任何该等委员会的空缺、更改其成员或解散该等委员会。
第2.13节。赔偿。董事会有权确定董事的薪酬。董事须获支付出席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合理开支(如有的话),并可因出席每次该等会议而获支付一笔固定款项,以及担任董事或委员会成员的年度聘用金或薪金,以现金或证券支付。任何该等付款均不妨碍任何董事以任何其他身分为公司服务,并因此而获得补偿。为公司全职雇员的董事,不得因担任董事而获得任何报酬。
第2.14节。感兴趣的董事。任何公司与其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之间的合约或交易,或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约或交易,如公司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其中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拥有财务利益,均不得仅因此理由而作废或作废,或仅因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出席或参加授权该合约或交易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或仅因任何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投票为此目的而被计算在内,如果:(i)有关该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关系或利益以及有关合同或交易的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所知,而董事会或委员会善意地以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授权该合同或交易,即使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低于法定人数;(ii)有关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关系或利益以及有关合同或交易的重大事实已披露或为有权就其投票的股东所知,而该合同或交易是经股东投票特别以诚意批准的;或(iii)该合同或交易在董事会、其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公司而言是公平的。在确定董事会或授权合同或交易的委员会的会议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时,可将共同董事或有兴趣的董事计算在内。
第三条
官员
第3.1节。一般。公司的高级人员须由董事会选出,并须为行政总裁(或总裁)、秘书及司库。董事会亦可酌情推选一名董事会主席(须为董事)、一名董事会副主席(须为董事)、一名总裁、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或多于一名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助理秘书、助理司库及董事会不时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员。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公司的高级人员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必是公司的股东,除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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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副主席、公司董事的情况。
第3.2节。选举;任期。董事会须选出公司的高级人员,他们的任期及行使董事会不时厘定的权力及执行职责,而公司的每名高级人员须任职至该高级人员的继任人当选及合资格为止,或直至该高级人员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任何人员可随时被委员会免职。任何高级人员可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行政总裁(如无,则为总裁)或秘书发出通知后辞职。该辞呈自收到时生效,除非指明在其他时间或其他事件发生时生效。公司任何职务出现空缺,应按本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填补。
第3.3节。公司拥有的投票证券。授权书、代理人、豁免会议通知、同意书及其他与公司拥有的证券有关的文书,可由行政总裁(如无,则由总裁)或获管理局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签立,而任何该等人员可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采取任何该等高级人员认为可取的所有行动,在公司可能拥有证券的任何法团的任何证券持有人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并在任何该等会议上拥有并可行使与该等证券的所有权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和权力,而该等权利和权力作为该等证券的拥有人,公司在出席时可能已行使和拥有。此处授予的权力可以由该人直接行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人通过代理人或由该具有权力的人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授权这样做。委员会可藉决议,不时授予任何其他人同样的权力。
第3.4节。首席执行官。行政总裁须在董事会的控制下,对公司的业务进行一般监督,并须指导公司的事务及政策。行政总裁亦须执行本附例或委员会不时委予该高级人员的其他职责,并可行使该等其他权力。
第3.5节。总统。总裁(如有的话)须以一般行政职务行事,并须协助行政总裁管理和经营公司的业务,并对公司的政策及事务进行一般监督。总裁应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或由于首席执行官无法行事或没有此种行为的情况下,履行首席执行官的所有职责。
第3.6节。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执行副总裁(如有的话)、高级副总裁(如有的话)和董事会选定的其他副总裁拥有董事会指派给他们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
第3.7节。秘书。秘书须就股东及董事的会议发出必要的通知,并须记录该等会议的程序,除法律订明的秘书的权力及职责外,亦须拥有董事会在任何时间分派予该人员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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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节。财务主管。财务主任须掌管公司的资金及证券,并须拥有管理局在任何时间指派予该人员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第3.9节。助理秘书。助理秘书(如有的话)须协助秘书履行秘书的职责,并具有管理局在任何时候指派予他们的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而如秘书缺席或有残疾,则须在管理局的控制下履行秘书办公室的职责。
第3.10节。助理财务主管。助理财务主任(如有的话)须协助财务主任履行财务主任的职责,并须拥有管理局在任何时间指派予他们的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如财务主任不在或有残疾,则须在管理局的控制下履行财务主任办公室的职责。
第3.8节。其他官员。委员会所选择的其他人员,须履行委员会不时指派予他们的职责及权力。董事会可将选择该等其他高级人员及订明其各自职责及权力的权力转授予公司任何其他高级人员。
第四条
股票
第4.1节。股票凭证。除非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公司股本的每一类别或系列股份,均应根据以该形式发行股份的惯例安排,以无证明形式发行。由其所代表的股份的记录持有人的姓名,连同该等股份的数目和发行日期,应记入公司的账簿。任何该等决议不适用于以证书所代表的股份,直至该证书交还公司为止。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公司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由公司任何两名获授权人员签署的代表以证书形式登记的股份数目的证书。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能是传真。如任何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证明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曾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登记官一样。未经证明的股份,只有在出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适当证据后,由其持有人亲自或委托律师在公司的簿册上才能按照以未经证明的形式转让股份的惯常程序转让。
第4.2节。记录日期。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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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记录日期不应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之前,而哪个记录日期应不超过该行动之前的六十(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
第4.3节。股息。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下,董事会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宣布公司股本股份的股息。除非适用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股息可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本的股份支付。
第4.4节。记录所有者。公司有权承认在其帐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收取股息的专属权利,并有权作为该拥有人投票,并有权对在其帐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的催缴和评估承担法律责任,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并无义务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
第五条
杂项
第5.1节。合同。委员会可授权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或任何代理人或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及代表公司订立任何合约或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或其他文件,而该等授权可属一般或限于特定情况。
第5.2节。付款。公司的所有支票或要求付款及票据,须由管理局不时指定的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人员或其他人士签署。
第5.3节。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须由董事会订定,并可予更改。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公司的财政年度为历年。
第5.4节。公司印章。公司可采用法人印章,其形式须由董事会不时批准。公司可以使用法人印章,使其或其传真被压印或加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
第5.5节。办公室。公司应在特拉华州内维持一个注册办事处,也可能在特拉华州以外或境内设有其他办事处。公司的簿册可(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保存在特拉华州以外的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5.6节。与公司注册证书冲突。本附例以法团注册证明书为准而采纳。每当本附例可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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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注册证书,此种冲突应以有利于法团注册证书的方式解决。
第5.7节。对等执行和电子手段执行。除总务委员会另有规定外,为总务委员会的目的而须签立的任何通知、决议、请购书、声明或其他文件上的签字,可藉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或藉签立若干格式相同的文件而取得,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签立,而该等文件如获所有须签立或准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士妥为签立,就总务委员会而言,须当作构成一份文件。
第5.8节。放弃通知。凡根据DGCL或本附例的条文规定须向公司的任何股东或董事发出任何通知,则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发出该通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股东周年或特别会议或董事会或其委员会的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中指明将在该会议的任何豁免通知中处理的业务或其目的。
第5.9节。某些行动论坛。
(a)论坛。除非代表公司行事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可在任何时候给予同意,包括在诉讼未决期间),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者,如果衡平法院没有管辖权,则设在特拉华州境内的另一州法院,或者,如果没有设在特拉华州境内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应是(i)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ii)声称违反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负的信托责任的任何诉讼,(iii)声称根据DGCL、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的任何规定对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在每种情况下,可能会不时修订),(iv)针对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受特拉华州内政原则管辖的雇员主张索赔的任何诉讼,或(v)主张DGCL第115条所定义的“内部公司索赔”的任何其他诉讼,在所有案件中均受制于法院对被列为被告的所有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拥有属人管辖权。
(b)个人管辖权。如果以任何股东的名义向位于特拉华州境内的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标的属于本条第5.9款(a)项范围的任何诉讼(“外国诉讼”),该股东应被视为已同意(i)位于特拉华州境内的州和联邦法院就在任何此类法院提起的执行本第5.9条(a)款的诉讼(“强制执行诉讼”)的属人管辖权,以及(ii)在任何此类强制执行诉讼中通过作为该股东的代理人在外国诉讼中向该股东的律师送达向该股东作出的程序。
(c)可执行性。如因任何理由适用于任何人、实体或情况,本条第5.9条的任何规定须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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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此种规定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以及本条第5.8条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以及此种规定对其他个人或实体和情况的适用,均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第5.10节。通知共享地址的股东。
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DGCL的任何规定、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经发出该通知的股东在该地址同意,以单一书面通知方式向共享地址的股东发出,即具有效力。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撤销。任何股东如未向公司提出书面反对,则在公司收到其有意发送根据本条第5.10条准许的单一通知的60天内,须当作已同意接收该单一书面通知。本第5.10条不适用于《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64条、第296条、第311条、第312条或第324条。
第5.11节。通知与其通信不合法的人。
每当根据DGCL、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规定向与其通讯属非法的任何人发出通知时,无须向该人发出该通知,亦无责任向任何政府当局或机构申请向该人发出该通知的许可证或许可。任何采取或举行的行动或会议,如无须通知任何与其通讯为非法的该等人,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通知已妥为发出一样。如果公司采取的行动是要求根据DGCL提交证书,则证书应说明,如果这是事实,并且如果需要通知,则该通知已发给所有有权收到通知的人,但与之通信为非法的人除外。
第5.12节。批准。任何交易,在任何诉讼中以缺乏权威、执行有缺陷或不规范、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的不利利益、不披露、计算错误或适用不适当的会计原则或做法为由而受到质疑,可以在判决之前或之后、由董事会或由股东予以追认,如果如此追认,则具有与被质疑交易最初获得正式授权相同的效力和效力。此类批准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并构成禁止就此类受质疑交易提出任何索赔或执行任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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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修正
本附例可由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以在董事选举中有权普遍投票的公司当时所有已发行股本的至少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通过、修订、更改或废除,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但如公司股东采纳、修订、更改或废除本附例,尽管本附例另有规定,除法律或任何系列优先股条款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投票外,在董事选举中有权普遍投票的公司当时所有已发行股本的至少百分之八十(80%)的投票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应被要求修改、更改、废除或通过任何与第1.3、1.7(b)、1.11、2.1或2.8节或本第六条不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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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3月1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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