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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 1 表格6-k.htm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6-K

 

外国私营发行人根据规则13a-16或15d-16提交的报告

《1934年证券交易法》

 

2023年12月

 

委员会文件编号 001-39164

 

Indonesia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

(将注册人的姓名翻译成英文)

 

GIESMART PLAZA 7楼层

JL。Raya Pasar Minggu No. 17 A

Pancoran – Jakarta 12780

印度尼西亚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以表格20-F或表格40-F为掩护提交或将提交年度报告。

 

表格20-F表格40-F ☐

 

参照成立

 

这份关于表格6-K的当前报告(“表格6-K报告”)应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21年2月16日宣布生效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公司”)经修订的(注册号为333-252520)表格F-3上的货架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并并入注册声明项下尚未完成的每份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但以不被公司随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提交或提供的文件或报告所取代为限,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本表格6-K报告中包含的信息

 

提交这份6-K表格报告是为了披露公司打算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母国规则豁免。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在NYSE American上市的公司,公司须遵守NYSE American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规则,外国私人发行人一般可以遵循其母国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公司治理的一些要求。根据《公司指南》第110条规定的母国规则豁免,其中规定(与此处表达的结论无关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遵循其母国惯例,以代替《公司指南》第704节的要求,我们选择豁免以下要求:

 

(一) 《公司指南》第704节规定(除了与此处所述结论无关的某些例外情况),每个上市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和/或其等价物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人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一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法律顾问Ogier出具的母国规则豁免函件副本作为附件 99.1附后。

 

此外,公司此前已选择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公司指南》第713(a)节的要求,该节要求在NYSE American上市的发行人根据《公司指南》第705节获得股东批准,作为批准额外股份上市申请的先决条件。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NYSE American对美国本土公司的要求没有显著差异。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注册人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报告,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Indonesia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
     
日期:2023年12月22日 签名: /s/Wirawan Jusuf
  姓名: Wirawan Jusuf
  职位: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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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编号   说明
99.1   母国豁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