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4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由双方于2024年5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国”)订立,就协议而言,该协议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省的领土。
| 甲方: | 北京燃石医学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住所位于[***]; | |
| 乙方: | 燃石医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住所位于[***]; | |
| 丙方: | 广州燃石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住所位于[***]; | |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各称“一方”,统称“一方”。
鉴于:
| 1. | 甲乙双方于2019年10月21日签署了《独家经营合作协议》(“原协议”); |
| 2. | 甲方拟将其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 |
据此,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同意,甲方将其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自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丙方享有甲方在原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甲方在原协议项下履行的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原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协议约定为准。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补充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履行、变更和终止以及补充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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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补充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请求其他各方协商解决该争议后的三十(30)天内,各方未能就该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补充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如根据任何法律法规被认定在任何方面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补充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善意协商,寻求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替换为法律上允许且在各方所希望的最大范围内有效的条款,但此种有效条款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类似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第七条补充协议对各方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第八条补充协议以中文书写,一式三份执行,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面的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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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附文签字页
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 甲方:
北京燃石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燃石医学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签字人:/s/Han Yusheng 姓名:韩雨生 职称:法定代表人 |
| 乙方:
燃石医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燃石医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签字人:/s/Han Yusheng 姓名:韩雨生 职称:法定代表人 |
| 丙方:
广州燃石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燃石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签字人:/s/Han Yusheng 姓名:韩雨生 职称: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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