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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2 tm2518879d1 _ ex4-1.htm 图表4.1

 

附件 4.1

 

2024年6月15日董事会批准

于2025年6月26日董事会批准的股份增加(5,000,000合计)

根据NASDAQ不需要股东批准

 

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业绩股权计划

 

第1节。目的;定义。

 

1.1目的。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4年业绩股权计划的目的是使公司能够向其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顾问(他们居住在中国和其他地方,其过去、现在和/或潜在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贡献已经、现在和/或将对公司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提供收购公司专有权益的机会。根据该计划可能提供的各类长期激励奖励将使公司能够应对薪酬实践、税法、会计法规以及其业务规模和多样性的变化。

 

1.2定义。为本计划的目的,以下术语应定义如下:

 

(a)“授标协议”指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协议,或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他文件,其中载列计划下授标的条款和条件。

 

(b)「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

 

(c)“因由”指公司因委员会定义为为本计划目的的因由而终止雇用持有人。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持有人是书面协议的一方,该书面协议体现了公司或子公司雇用他的重要条款,并且“因由”已在其下定义,则该书面协议中包含的“因由”定义应受控制。否则,因应指(i)持有人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机密资料或商业秘密,使用或披露对公司或附属公司造成重大损害,(ii)公司或附属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就持有人受雇于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与其订立的任何协议(“雇佣/咨询协议”)的重大违反,(iii)重大未能遵守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书面政策或规则,(iv)定罪,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对重罪表示“有罪”或“不抗辩”,(v)在收到董事会关于此类失败的书面通知后继续未能按照任何雇佣/咨询协议履行所指派的职责,(vi)反复的不服从行为,或(vii)不负责任、未经授权的行为或任何故意不当行为、重大疏忽或故意不作为,这些行为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业绩、声誉或前景产生或可以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法典”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及其任何继承者,以及据此颁布的条例。

 

(e)“委员会”指管理局的薪酬委员会或管理局可指定管理该计划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其他委员会。如果没有一个委员会被如此指定,那么本计划中所有提到“委员会”的地方都是指董事会。

 

(f)「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无面值。

 

(g)“公司”指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

 

(h)“递延股票”是指在指定的递延期结束时,根据下文第7条作出的裁决将收到的普通股。

 

(i)“残疾”是指根据委员会为本计划目的制定的程序确定的身体或精神损害。尽管如此,如果持有人是书面协议的一方,其中体现了公司或子公司雇用他的重要条款,并且“残疾”已在其下定义,则应控制该书面协议中包含的“残疾”定义。

 

(j)“生效日期”是指下文第11.1节规定的日期。

 

(k)“雇员”指受雇于公司或公司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人,包括高级职员和董事。在(i)公司批准的任何军事、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或(ii)公司地点之间或公司、其母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继任者之间的转移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不再是雇员。担任公司董事或公司支付董事费均不足以构成公司“雇佣”。

 

(l)“公允市场价值”,除非本守则的任何适用条款或根据其发布的任何法规另有要求,是指,截至任何特定日期:(i)如果普通股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纳斯达克”)或场外交易公告板(“OTC BB”)定期报价,则普通股在该日期在主要交易市场的最后一次销售价格,由交易所、纳斯达克或OTC BB(视情况而定)报告,或者如果在该日期没有销售报告,然后在发生此种出售的最后一个前一日期;(ii)如果普通股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纳斯达克或OTC BB定期报价,但在剩余的场外交易市场定期交易,则由OTC Markets Inc.或此类信息的类似出版商报告的该日期普通股的最后出售价格,或者如果在该日期没有报告出售,然后在上述出售发生的前一个最后日期;以及(iii)如果根据上文第(i)或(ii)条无法确定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则委员会应本着诚意确定的价格。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仍可使用与适用的税务、会计和其他规则一致的任何其他公平市场价值定义。

 

 

 

 

(m)“持有人”指根据该计划获得奖励的人。

 

(n)“激励股票期权”是指《守则》第422条含义内拟被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的任何股票期权。

 

(o)“不合格股票期权”是指不属于激励股票期权的任何股票期权。

 

(p)“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是指根据下文第8条作出的奖励,其全部或部分估值参照普通股,或以其他方式基于普通股。

 

(q)“母公司”指公司目前或未来的任何“母公司”,该术语在《守则》第424(e)节中定义。

 

(r)“计划”指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股权计划,经以下不时修订

 

(s)“计划股票”指根据本计划获得奖励的普通股。

 

(t)“回购价值”是指在根据第2.2(h)条结算的奖励或根据第9.2条回购的奖励由普通股组成的情况下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在奖励为股票期权的情况下公平市场价值与行使价(如果低于公平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每种情况下,乘以受奖励的股份数量。

 

(u)“限制性股票”是指根据下文第6条作出的奖励获得的普通股,该奖励受上述第6条的限制。

 

(v)“股票期权”或“期权”是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购买普通股的任何期权。

 

(w)“附属公司”指公司目前或未来的任何“附属公司”,该术语在《守则》第424(f)节中定义,以及公司目前或未来的任何“受控实体”,该术语可能由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

 

(x)“马甲”是指在一项裁决中变得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所有权。

 

第2节。行政管理。

 

2.1委员会成员。该计划应由董事会或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由委员会在每种情况下决定,并可随时被委员会罢免。如果普通股根据《交易法》第12条登记,或公司根据《交易法》成为美国国内报告公司(即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则委员会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并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仅由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6b-3中定义的两名或多名“非雇员董事”和《守则》第162(m)条含义内的“外部董事”组成。

 

 

 

 

2.2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应拥有根据该计划条款授予的全部权力:(i)股票期权,(ii)限制性股票,(iii)递延股票,和/或(iv)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为说明而非限制之目的,委员会应有权(以本计划的明文规定为准):

 

(a)选择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董事及顾问,根据本协议不时可向其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递延股票和/或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

 

(b)厘定根据本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的条款及条件(不抵触本计划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数目、股份行使价或行使该等期权时所支付的代价种类,例如公司的其他证券或其他财产、任何限制或限制,以及委员会所厘定的任何归属、交换、放弃、取消、加速、终止、行使或没收条文);

 

(c)确定任何指明的业绩目标或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归属所需达到的其他因素或标准;

 

(d)确定公平市场价值;

 

(e)确定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奖励与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其他股权以及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在本计划之外作出的现金和非现金奖励一起或分开运作的条款和条件

 

(f)允许持有人通过选择让公司在行使或归属奖励时从将发行的普通股中预扣公平市场价值等于要求预扣的金额的股份数量来履行预扣税义务。拟扣缴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在拟扣缴税额确定之日确定。持有人为此目的而扣留股份的所有选举,须按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形式及条件作出;

 

(g)以(i)新股票期权替代先前授予的股票期权,先前授予的股票期权具有更高的期权行使价格和/或包含其他较不利的条款,以及(ii)任何其他类型的新奖励用于先前授予的相同类型的奖励,先前授予的奖励以较不利的条款;和

 

(h)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与奖励相关的款项和分配(即“结算”奖励),金额等于回购价值。

 

2.3预案解读;责任。

 

(a)委员会权力。除下文第10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有权通过、修改和废除其不时认为可取的管理计划的行政规则、准则和做法,以解释计划的条款和规定以及根据计划颁发的任何授标(并确定与之相关的所有授标协议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并以其他方式监督计划的管理。除下文第10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根据该计划的规定作出的所有决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并应是最终决定,对所有人,包括公司、其子公司和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b)激励股票期权。公司不得授予激励股票期权。只有在该计划获得公司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授予激励期权。在美国联邦税务法规适用于公司的范围内,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内容,但不得解释、修改或更改计划中有关激励股票期权或任何规定激励股票期权的授予协议的条款或规定,也不得如此行使根据计划授予的任何酌处权或授权,从而根据《守则》第422条取消计划的资格,或在未经受影响的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该第422条取消任何激励股票期权的资格。

 

(c)遵守守则第409a条。在美国联邦税务法规适用于公司的范围内,公司的意图是,该计划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授予所有参与者的所有奖励均应根据《守则》第409A条(包括据此颁布的《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国税局发布的任何未来解释或指南)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进一步意图是,该计划符合、按照《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并且任何参与者都不应因《守则》第409A条而受到任何额外的税收或利息。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保留自行酌情单方面修订或修改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的权利,以避免根据《守则》第409A条对任何持有人施加任何额外税款、利息或罚款。

 

(d)责任限制。委员会及其每名成员,以及任何依据委员会转授的权力行事的人,均有权本着诚意,依赖公司或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任何执行人员、其他高级人员或雇员、公司的独立核数师、顾问或协助管理计划的任何其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报告或其他资料或采取行动。委员会成员、任何依据委员会转授的权力行事的人,以及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按指示行事或代表委员会或委讬行事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均不对就计划善意采取或作出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并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任何该等行动或决定获得公司的充分赔偿和保护。

 

第3节。股票以计划为准。

 

3.1股数。根据下文第3.2节的规定,截至2025年6月30日,根据该计划预留并可供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00股,较2024年最初批准的1,500,000股有所增加。该计划下的普通股(“股份”)可能全部或部分由授权和未发行的股份或库存股组成。如果受已发行股票期权约束的普通股不再受该股票期权的约束,或者受任何限制性股票奖励、递延股票奖励或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约束的任何普通股被没收或任何此类奖励以其他方式终止而未以普通股的形式向持有人支付款项,则该等股份应再次可用于与该计划下的未来授予和奖励相关的分配。如果持有人通过交出任何先前拥有的股份来支付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安排在行权时预扣以其他方式可发行的适当数量的股份,以支付与股票期权行权相关的预扣税责任,则根据该计划可获得的股份数量应增加(i)该等已交出的股份数量和用于缴税的股份数量中的较小者;以及(ii)根据该股票期权购买的股份数量。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内容,但在符合下文第3.2节的规定下,委员会不得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授予任何一名持有人合计超过750,000股的奖励。

 

 

 

 

3.2资本化变动时的调整等。如发生任何合并、重组、合并、就普通股支付普通股股息、普通股拆分或反向拆分、合并或交换普通股,或其他特别或不寻常的事件,导致公司整体普通股的股份发生变动,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该等变动(i)是否公平地要求调整任何奖励的条款(包括受奖励约束的股份数量和行权价格)或根据该计划保留发行的股份总数,(ii)是否赎回或回购任何未兑现的奖励,(iii)是否加速任何未兑现的奖励,或是否撤销上述任何一项的组合,或(iv)是否终止计划和/或任何未兑现的奖励,并因此(或促使存续实体支付任何款项,如有),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是适当的,并且在终止任何未兑现的奖励时,这些款项将不再具有效力或效果。任何此类调整将由委员会作出,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决定性的。

 

第4节。资格。

 

可向被视为已向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或能够提供重大服务,并被视为对公司的成功作出贡献或有潜力作出贡献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和顾问作出或授予奖励。不得向授予时非职工的人员授予激励股票期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可就某人的聘用或留任,或在其与公司就该聘用或留任达成协议(口头或书面)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就该人作出或授予一项奖励,即使该奖励可能在该人首次为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服务之日之前;但条件是,任何该等奖励的任何部分不得在该人首次提供该等服务之日之前归属。

 

第5节。股票期权。

 

5.1授予和行使。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一般只会是不合格的股票期权。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股票期权应包含委员会不时批准的条款,不与本计划相抵触,或就激励股票期权而言,不与计划和守则相抵触。根据下文第3.2节的规定,如果已获得必要的股东批准,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可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5,000,000股。委员会有权单独或在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其他奖励之外授予股票期权。拟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构成单独的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

 

 

 

 

5.2条款和条件。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应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a)期权期限。每份股票期权的期限应由委员会确定;但条件是(i)激励股票期权只能在自生效日期开始的十年期间内授予,以及(ii)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股票期权的期限均不得超过自授予之日起的十年期间(或在激励股票期权(如获授权)的情况下为五年),授予时,拥有拥有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合并投票权超过10%的普通股(“10%股东”)。

 

(b)行权价格。根据股票期权可购买的每一股普通股的行权价格应由委员会在授予时确定,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00%(或,如果更高,则为普通股的面值);但前提是,授予10%股东的激励股票期权(如果获得授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10%。

 

(c)可行权。股票期权应在委员会确定并在下文第9节中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行使。如果委员会酌情规定任何股票期权只能分期行使,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归属,则委员会可根据委员会应确定的因素,在全部或部分授予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放弃该分期行使规定。个股期权的归属条款可能有所不同。

 

(d)运动方法。根据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任何分期、行使和等待期规定,股票期权可在期权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行使通知并指明将购买的普通股数量而全部或部分行使。该通知应随附全额支付购买价款,该价款应以现金支付,或在授标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以普通股(包括本计划下的限制性股票和其他或有奖励)或部分以现金支付,部分以此类普通股支付,或委员会认为符合计划宗旨和适用法律的其他方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允许通过放弃股票期权的一部分进行支付,该部分的“价值”等于行使期权时可发行普通股的购买价格与行使前一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乘以被放弃的股票期权部分的基础股份数量,所有这些都可能在代表该股票期权的授予协议中规定。现金付款应通过电汇、认证或银行支票或个人支票支付,在每种情况下均应按公司的订单支付;但条件是,在公司确认收到支付购买价款的良好和可用资金之前,公司不得被要求为行使期权的普通股交付证书(除非,在委员会批准并在本段最后一句中描述的行使安排的情况下,可于行使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付款)。以普通股形式支付的款项应按行使日前一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估值。该等款项应以交付有效将其良好有效所有权转让给公司的可转让形式的股票凭证的方式支付,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持有人对受期权约束的股份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直至该等股份在行使期权时转让给持有人。委员会可允许持有人通过不可撤销地授权第三方出售在行使股票期权时获得的普通股(或足够部分的股份),选择在行使股票期权时支付行权价格,并将销售收益的足够部分汇给公司,以支付全部行权价格和因行使该期权而产生的任何预扣税款。

 

 

 

 

(e)可转让性。除本节下一句或授标协议中可能规定的情况外,除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外,任何股票期权不得由持有人转让,所有股票期权在持有人的有生之年只能由持有人(或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持有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使。尽管有上述规定,持有人经委员会批准,可将股票期权(i)(a)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或(b)根据家庭关系令,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转让给持有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下文)或为持有人的利益,或(ii)转让给持有人和/或持有人直系亲属成员拥有超过50%投票权的实体,以换取对该实体的权益,但须遵守委员会可能制定的限制和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此类文件的执行。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应继续遵守该转让前适用于股票期权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直系亲属是指任何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前配偶、兄弟姐妹、侄女、外甥、岳母、岳父、女婿、儿媳、姐夫或嫂子,包括收养关系、任何与持有人同住一户的人(租户或雇员除外)、这些人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实益权益的信托,以及这些人(或持有人)控制资产管理的基金会。

 

(f)因死亡原因终止。如持有人受雇于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工作因死亡而终止,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在授标协议中规定,否则该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股票期权应随即自动终止,但自死亡之日起归属的该部分股票期权此后可由遗产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人的受遗赠人根据持有人的意愿行使,自该死亡之日起为期一年(或委员会在授予协议中可能指定的较短期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该股票期权的规定期限届满。

 

(g)因残疾而终止。如持有人在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雇用因残疾而终止,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在授标协议中规定,否则该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股票期权应随即自动终止,但自终止雇用之日起一年期间(或委员会在授标协议中指明的较短期间)可由持有人其后行使的该部分股票期权除外,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该股票期权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

 

(h)其他终止。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在授标协议中另有规定,如该持有人受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雇用或留用或与其有关联因除死亡或残疾以外的任何原因而终止,则股票期权应随之自动终止,但如该持有人的雇用被公司或附属公司无故终止,则截至终止日期的股票期权的既得部分可在终止雇用后90天或该股票期权期限的余额中的较短者行使。

 

 

 

 

(i)买断和结算条款。委员会可随时全权酌情根据委员会在提出该要约时应确立并传达给持有人的条款和条件,提出回购先前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要约。

 

5.3额外的激励股票期权条款。

 

(a)每份期权应在授予协议中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如获授权)或不合格股票期权。然而,尽管有这样的指定,如果持有人在任何日历年度(根据公司和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计划)首次可行使激励股票期权(如果获得授权)的普通股的合计公平市值超过100,000美元,则此类期权应被视为不合格股票期权。就本条第5.3(a)款而言,激励股票期权(如获授权)应按授予的顺序予以考虑。股份的公平市值应于有关该等股份的期权授出时确定

 

(b)每名收到激励股票期权(如获授权)的雇员必须同意在雇员对根据行使激励股票期权(如获授权)而获得的任何普通股作出取消资格处置后立即以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资格处置”是指在(a)员工获授激励股票期权之日起两年后(如获授权),或(b)员工通过行使激励股票期权(如获授权)获得普通股之日起一年后(以较晚者为准)之前对此类普通股的任何处置(包括任何出售)。如果雇员在出售此类股票之前已经死亡,则这些持有期要求不适用,此后不得发生取消资格的处置。

 

第6节。限制性股票。

 

6.1赠款。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可以单独授予,也可以在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其他奖励之外授予。委员会须厘定获授受限制股份的合资格人士,以及授出受限制股份的时间、获授的股份数目、持有人须支付的价格(如有的话)、该等奖励可能被没收的时间(“限制期”)、归属时间表及加速授予的权利,以及所有其他奖励条款及条件。

 

6.2条款和条件。每份限制性股票奖励应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a)证书。限制性股票在发行时,将以登记在该限制性股票应已授予的持有人名下的股票证书为代表。在限制期内,代表限制性股票和构成保留分配(定义见下文)的任何证券的证书应带有图例,大意是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以及此类保留分配)及其附属的所有权利的享有受计划和授予协议中规定的限制、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该等证书须由持有人存放于公司,连同股票权力或其他转让文书,每份均以空白背书,将允许向公司转让全部或任何部分受限制股份及构成根据计划及授标协议应予没收或不应归属的保留分配的任何证券。

 

 

 

 

(b)持有人的权利。限制性股票应构成所有公司用途的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就该等受限制股份投票、收取及保留所有定期现金股息及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指定、支付或分配该等受限制股份的其他现金等值分派,以及行使普通股持有人有关该等受限制股份的所有其他权利、权力及特权,除以下情况外:(i)持有人在限制期届满前将无权获得代表该等受限制股份的股票证书或证书,除非与此有关的所有其他归属规定已获达成;(ii)公司将在限制期内保留代表该受限制股份的股票证书或证书的保管;(iii)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指定、支付或分配的定期现金股息及其他现金等价物分配除外,公司将保留就受限制股份作出或宣布的所有分派(“保留分派”)的保管权(且该等保留分派将受适用于受限制股份的相同限制、条款及条件的约束),直至该等保留分派应已作出、支付或宣布的受限制股份已归属且有关的限制期已届满的时间(如有的话)为止;(iv)违反任何限制,本计划或授标协议所载的条款或条件,或委员会就任何受限制股份或保留分派以其他方式订立的条款或条件,将导致没收该等受限制股份及与此有关的任何保留分派。

 

(c)归属;没收。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期届满且满足任何其他适用的限制后,条款和条件(i)全部或部分此类限制性股票应根据授予协议的条款归属,但须遵守下文第9节,以及(ii)与此类限制性股票有关的任何保留分配应归属,但与此相关的限制性股票应已归属,但须遵守下文第9节。任何该等限制性股票及未归属的保留分配将被没收予公司,且持有人此后不得就该等限制性股票及应已被如此没收的保留分配享有任何权利。

 

第7节。递延股票。

 

7.1赠款。递延股票的股份可以单独授予,也可以在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其他奖励之外授予。委员会应确定将授予递延股票的合资格人士及时间、将授予任何人的递延股票的股份数目、将递延收到股份的期间(“递延期间”)的持续时间和条件,以及所有其他奖励条款和条件。

 

 

 

 

7.2条款和条件。每份递延股票奖励应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a)证书。在递延期限届满时,应向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发行并交付股票,其数量等于递延股票奖励所涵盖的股份。

 

(b)持有人的权利。有权获得递延股票的人在适用的递延期限届满以及代表此类普通股的证书的发行和交付之前,不应凭借此类裁决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递延期限届满时可发行的普通股,在该递延期限届满并向持有人发行和交付该等普通股之前,公司不得将其视为未发行。

 

(c)归属;没收。在每项递延股票的授予的递延期届满以及满足任何其他适用的限制、条款和条件后,该等递延股票的全部或部分应根据授标协议的条款归属,但须遵守下文第9节。任何该等未归属的递延股票将被没收予公司,且持有人此后不得就该等递延股票享有任何权利。

 

第8节。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

 

根据适用法律的限制,可能会授予其他以股票为基础的奖励,这些奖励以普通股计价或支付、全部或部分参照普通股估值,或以其他方式基于普通股或与普通股相关,委员会认为这些奖励与计划的宗旨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权、不受任何限制或条件限制的普通股、可转换或可交换债券,或其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以及参照特定子公司的证券价值或业绩估值的奖励。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可单独或在本计划或公司任何其他计划下的任何其他奖励之外或同时授予。彼此以股票为基础的奖励应受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9节。加速归属和可行权。

 

9.1未经批准的交易。如果任何“人”(如经修订的1934年《交易法》(“交易法”)第13(d)和14(d)条中使用的术语)直接或间接成为或成为公司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如《交易法》第13d-3条所指),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35%或以上,而董事会未授权或以其他方式批准此类收购,然后,根据该计划授予和未授予的任何和所有股票期权和其他奖励的归属期应加快,所有此类股票期权和奖励将立即全部归属,其各自持有人将有权立即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款以及有关此类股票期权和奖励的各自协议购买和/或获得受此类股票期权和奖励约束的任何和所有普通股。

 

9.2批准的交易。委员会如在一项或多项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交易(包括以合并或重组的方式)中收购公司几乎全部资产或收购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的至少65%的合并投票权,可(i)加速根据该计划授予和尚未授予的任何和所有股票期权和其他奖励的归属,及(ii)要求根据本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的持有人在公司向现金持有人投标时放弃对公司的该等奖励,金额相当于该奖励的回购价值。

 

 

 

 

第10节。修订及终止。

 

委员会可随时并不时修订更改、中止或中止本计划的任何条文,但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作出会损害持有人根据此前根据本计划订立的任何授标协议所享有的权利的修订、更改、中止或中止,但本计划所列的情况除外。

 

第11节。计划期限。

 

11.1生效日期。该计划自2024年6月15日(“生效日期”)起生效,但若该计划在生效日期后一年内未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则在该一周年之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将不再被视为激励股票期权,但应保持完全有效。

 

11.2终止日期。除非董事会终止,否则本计划应继续有效,直至不得再授予任何奖励且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所有奖励不再未兑现为止。尽管有上述规定,激励股票期权的授予只能在生效日期后的十年期间内进行。

 

第12节。总则。

 

12.1份书面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项奖励应由公司与持有人签署的奖励协议或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他文件确认,并受其条款的约束。委员会可终止根据该计划作出的任何授标,但如有关的授标协议未获签立,并于授标协议交付持有人以供其签立后10天内退还公司。

 

12.2计划资金未到位情况。该计划旨在构成激励和递延薪酬的“无资金”计划。就公司尚未向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项而言,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给予任何该等持有人任何高于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12.3雇员。

 

(a)因故终止。如持有人在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佣因故终止,委员会可取消根据本计划授予该雇员的任何奖励,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可全权酌情要求该持有人向公司返还在该持有人在公司的雇佣终止日期前六个月开始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变现或获得的任何普通股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同意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汇出相当于股份在终止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或如果普通股在该六个月期间被出售,则为该等普通股的销售价格)与持有人就该等普通股向公司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的金额。

 

 

 

 

(b)没有就业权。本计划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奖励中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授予任何身为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雇员的持有人任何继续受雇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权利,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在任何时间终止任何身为雇员的持有人的雇用的权利。

 

12.4投资陈述;公司政策。委员会可要求根据计划下的股票期权或其他奖励获得普通股的每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陈述并与公司达成一致,即持有人收购股份是为了投资,而不是为了分配股份。根据该计划下的股票期权或其他奖励收购普通股的每个人应遵守公司在收购时以及其后关于公司证券所有权和交易的所有有效政策。

 

12.5额外奖励安排。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董事会采用其认为可取的其他或额外激励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股票期权以及授予普通股和现金,而不是根据计划;并且此类安排可能是普遍适用或仅适用于特定情况。

 

12.6预扣税款。不迟于就计划下的任何股票期权或其他奖励的任何适用所得税目的必须首先将某一金额计入持有人的毛收入之日,持有人应向公司支付,或就支付法律要求就该金额代扣代缴或支付的任何种类的适用的国家或联邦、州和地方税款作出委员会满意的安排。如果委员会允许,可以用普通股,包括作为产生预扣要求的奖励的一部分的普通股,来解决预扣税款或缴纳税款的义务。公司在该计划下的义务须以该等付款或安排为条件,而公司或持有人的雇主(如非公司)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以其他方式应付持有人的任何付款中扣除任何该等税款。

 

12.7管辖法律。该计划以及根据该计划作出的所有裁决和采取的行动应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但与税收或税收后果有关的任何裁决或裁决条款将受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美国法典。

 

12.8其他福利计划。根据该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不得被视为就计算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退休计划下的福利而言的补偿,且不得影响现时或其后生效的任何其他福利计划下的任何福利,而根据该计划,福利的可用性或金额与补偿水平相关(除非在任何该等其他计划中具体提及本计划下的奖励)。

 

 

 

 

12.9不可转让性。除本计划或授标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计划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不得转让、出售、转让、质押、交换、转让、设押或押记,任何试图转让、出售、转让、质押、质押、交换、转让、设押或押记的行为均无效。

 

12.10适用法律。公司就该计划下的所有股票期权和奖励承担的义务应受(i)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可能需要的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以及(ii)普通股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的约束。

 

12.11冲突。如果任何授标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与计划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相冲突,则该等条款或规定与计划的要求相冲突时应视为无效。此外,如任何授标协议未载有根据本计划须列入其中的任何条文,则该等条文须当作已纳入其中,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等条文已详细载列于本计划内。

 

12.12非注册股票。截至生效日期,根据本计划分配的普通股尚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或外国证券法进行登记,公司对任何持有人没有义务对普通股进行登记或协助持有人获得各种登记要求的豁免,或在全国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或报价系统,包括纳斯达克上市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