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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6 6 ea163496ex10-16 _ yipointer.htm VIE协议的终止协议

附件 10.16

 

关于现有控制文件之终止协议

关于现有VIE协议的终止协议

 

本《关于现有控制文件之终止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2年2月19日签署。

 

本关于现有VIE协议的终止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2年2月19日签署。

 

甲方: 南京鼎旭新辉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南京市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高塘路88号理想名苑12501室;
   
甲方: 南京鼎旭新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南京市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企业,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谟陵街道高塘路88号理想名苑12号楼501室;
   
乙方: 江苏易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南佑路7号翠屏科创大厦三层3007-1室;及
   
乙方: 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南友路7号翠屏科创大厦3楼3007-1室;和
   
丙方: 金伟明与金昕(统称为“股东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
   
丙方: Weiming Jin金鑫(统称“股东”)是中国的自然人。

 

在本合同中,甲方、乙方和丙方以下各称“一方”,合称“各方”。

 

在本协议中,甲、乙、丙三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然而:

 

(1) 各方此前共同或单独签署了如附件一所列的文件(附件一所列的各项文件统称为现有控制文件,包括其任何修正或补充文件);

 

双方之前共同或单独签署了附件一所列文件(附件一所列文件统称为“现有VIE协议”,包括对其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 各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所有现有控制文件。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终止所有现有的VIE协议。

 

 

 

 

现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终止现有控制文件

 

第1条现有VIE协议的终止

 

1.1 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全部现有控制文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并不再具有效力(除在现有控制文件中明确规定在终止后仍继续有效的条款(例如保密条款)外)。

 

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所有现有VIE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不再有效(现有VIE协议规定的条款除外)终止后将继续有效(例如保密条款))。

 

1.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各方不再享有现有控制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再需要履行现有控制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但各方基于任何现有控制文件已实际行使的权利和/或实际履行义务应为有效(若有),且任何一方基于现有控制文件而取得或实际占有的款项、收益或其它任何性质之利益(若有)无须向相对方返还。

 

各方进一步确认,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任何一方无需基于现有控制文件向其他方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赔偿,亦无需对现有控制协议的终止向其他方支付任何赔偿。任何一方于生效日之前的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有)均被免于追究任何责任。任何一方遭受的与现有控制文件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无论其他方是否负有责任,其均不向其他方追偿。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不再享有现有VIE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再需要履行现有VIE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前提是双方根据任何现有VIE协议实际行使权利和/或实际履行义务应有效(如果有),并且金钱,任何一方根据现有VIE协议获得或实际拥有的任何性质(如有)的收入或其他利益无需退还给另一方。

 

双方进一步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均无需根据现有VIE协议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或赔偿,或因终止本协议而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补偿。现有的VIE协议。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之前的任何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有)均免除任何责任。任何一方因现有VIE协议而遭受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无论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均不得向另一方追偿。

 

1.3 各方确认,自现有控制文件签署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各方并未实际履行附件一所列之《独家购买权协议》下的权利义务。

 

双方确认,自现有VIE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并未实际履行附件一所列独家选择权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4 各方在此确认,其对现有控制文件中的其他方没有争议、索赔、违约主张或赔偿要求。

 

各方在此放弃和免除其对现有控制文件中的其他方(包括其关联方、继承人、继任者、董事、高管、法律和财务顾问、代理)过去、现时或未来拥有的、与任何现有控制文件有关或者源于现有控制文件产生的、任何索赔、权利主张、违约主张、赔偿要求、或其他起诉缘由(无论该索赔、主张、要求是否已经提起),以及现有控制文件中的其他方的违约责任(若有)。

 

各方在此确认,其对现有VIE协议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争议、违约或赔偿的索赔。

 

双方特此向任何其他方(包括其关联方、继承人、继任者、董事、高级职员)放弃并免除过去、现在或将来与任何现有VIE协议相关或源自任何现有VIE协议的任何索赔、权利、违约、赔偿、法律和财务顾问、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因由(无论是否提出索赔、主张、要求),或其他方对现有VIE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如有)。

 

2

 

 

1.5 丙方应向乙方交还乙方向其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乙方有权修改股东名册以反映丙方的股权不再质押给甲方。

 

丙方应将乙方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返还乙方。乙方有权修改股东名册,以反映丙方股权不再质押给甲方。

 

1.6 各方确认,自其签署至今未发生与现有控制文件相关的任何纠纷,并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现有控制文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自现有VIE协议签署以来,未发生与现有VIE协议相关的争议,现有VIE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承诺

 

第二条承诺

 

为顺利完成现有控制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各方应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办理所有必要手续,积极配合其他方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和登记(若适用),取得甲方、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授权,并完成相关的终止手续。

 

为成功完成现有VIE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各方应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完成所有必要手续,积极配合其他方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和注册(如适用)政府部门,取得甲方、乙方及其关联方的授权,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3

 

 

第三条 协议终止

 

第三条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终止条件外,各方同意,本协议可因下述情形终止: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终止条件外,双方同意本协议可因下列情形终止:

 

(1) 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

 

由于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各方承担;

 

(2) 因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如果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保密义务

 

第四条保密义务

 

各方承认及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彼此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被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如任何一方股东、董事、员工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承认并确认,就本协议、其内容以及彼此就本协议的准备或履行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应视为机密信息(“机密信息”)。

 

每一方应对所有此类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以下信息除外:(a)任何已知或将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未经接收机密信息的一方授权不得向公众披露);(b)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c)任何一方要求向其股东、董事、雇员、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的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以及此类股东、董事、雇员、法律或财务顾问还必须遵守这些条款和条件下的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的股东、董事、雇员或代理机构泄露保密信息的,视为该方泄露保密信息。该方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5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5.2 因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合同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应在杭州进行。使用之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如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解决争议的请求后30日内未能就争议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将相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在杭州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

 

 

第六条 其他事项

 

第六条杂项

 

6.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给其他方的通知和通讯,适用于现有控制文件下的通知条款的规定,各方的通信地址如现有控制文件中所列。

 

一方就本协议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和通信应受现有VIE协议下的通知细则管辖。双方的邮寄地址如现有VIE协议中所列。

 

6.3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对本协议做出修订、修改与补充,必须经每一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修改或变更。对本协议的修正、修改和补充只有在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

 

6.4 如果本协议有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

 

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争取以法律许可以及各方期望的最大限度内有效的规定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该等有效的规定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规定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法律或法规下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双方应真诚协商,努力用在法律允许和双方预期的最大范围内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此类有效条款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的经济效果相似。

 

6.5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4)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4)份,每一方各持有一份。两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方签名页)

(下面的签名页)

 

5

 

 

有鉴于此,各方已使得经其授权的代表于文首所述日期签署了本协议并即生效,以昭信守。

 

兹证明,双方已促使其授权代表自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起签署本协议。

 

甲方: 南京鼎旭新辉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甲方:南京鼎旭新辉科技有限公司

 

经过: /s/Chao Chen  
姓名: 陈超  
名称: Chao Chen  
职位: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江苏易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    
经过: /s/金鑫  
姓名: 金昕  
名称: 金鑫  
职位: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丙方:

 

金伟明

 

Weiming Jin

 

经过: /s/Weiming Jin  

 

金昕

 

金鑫

 

经过: /s/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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