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24
律师权
谨此告知,以下签署人兹组成并委任Liam James Barker、吴君如(NG Hang Yee)、Cindy Sidwell England及其各自的真实及合法的事实上的律师:
(1)代表及代以下签署人、以以下签署人以其作为董事及/或执行官的身份在Grab Holdings Limited(即“公司“),(i)表格ID,包括所附的任何文件,以向以下签署人转让代码,以便在使用EDGAR系统向SEC传输信息时使用,(ii)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规则,以下签署人需要提交的任何和所有表格144(the”证券法“),(iii)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任何和所有表格3、4和5(the”交易法"),(iv)对前述(i)至(iii)所列每一表格或附表的任何修订;
(2)为及代表以下签署人作出及执行任何及所有可能有需要或可取的作为,以填写及执行任何该等表格ID、表格144或表格3、4及5,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提交该等表格;及
(3)采取任何其他与前述有关的任何类型的行动,而该等行动在该事实上的律师看来,可能对下列签署人有利、符合其最佳利益或由其在法律上要求,但据了解,该等律师在事实上签立的文件于
代表以下签署人,根据本授权书,应采用该实际代理人酌情批准的形式,并应包含此类条款和条件。
下列签署人特此授予每名该等事实上的代理人全权和授权,在行使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时,以完全符合以下签署人在亲自出席时可能或可能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的方式,作出和执行每一项必要、必要和适当的行为和事情,并具有完全的替代或撤销权力,特此批准和确认该等事实上的代理人或其替代人或替代人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应凭藉本授权书及本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权力合法地作出或促使作出。以下签署人承认,事实上没有任何该等律师应以下签署人的请求以该身份任职,因此承担,公司也不在此承担以下签署人遵守《证券法》第144条或《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任何责任。
本授权书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以下签署人不再需要就以下签署人持有和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提交表格144或表格3、4和5,除非以下签署人以交付给上述事实上的律师的签字书面提前撤销。
(签名页如下)
下列签署人已促使本授权书自2026年1月8日起签立,以作为证明。
/s/约翰·皮埃兰托尼_______
姓名:John Pieranto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