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19.1
内幕交易政策&
材料非公开信息指南
本内幕交易政策&重大非公开信息指引(“内幕交易政策”)就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以及处理有关公司及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的机密信息向所有人员(包括RH和公司子公司(包括WaterWorks(统称“公司”)的员工(“联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指引。根据公司合规官(定义见下文)的酌情权,内幕交易政策也可能适用于公司的顾问和承包商。
就本内幕交易政策而言,公司的证券包括普通股、购买普通股的期权以及公司可能不时发行的任何其他证券,例如优先股、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公司的证券还包括与公司股票相关的衍生证券,即使不是公司发行的,例如交易所交易期权。就本内幕交易政策而言,提及“交易”和“交易”,除其他外,包括(i)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和出售公司证券,(ii)出售通过行使公司授予的联营公司股票期权而获得的公司证券,以及(iii)使用公司证券为贷款提供担保。
政策
遵守所有内幕交易法律法规是公司的政策。
个人责任
公司的联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可能会创建、使用或获得投资公众通常无法获得的机密或重要信息(此类信息在本内幕交易政策中称为“重大非公开信息”,下文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解释)。每个人都有重要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即在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维护此类信息的机密性,不参与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每个人都有责任确保他或她遵守本内幕交易政策,其交易受本内幕交易政策约束的任何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或实体,如下文所述,也遵守本内幕交易政策。在所有情况下,确定个人是否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责任在于该个人,公司、公司合规主管或公司任何其他联系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任何行动,无论是否根据本内幕交易政策或其他方式,均不构成法律建议或使个人免于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承担责任。每个个人和公司都可能因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擅自披露或交易公司证券而受到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检察官和州执法当局,以及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执法当局在侦破和追究内幕交易案件方面非常有效。监管机构已成功起诉员工通过境外账户交易、家人朋友交易、仅涉及少量股份交易等案件。因此,了解构成非法内幕交易活动的广度很重要。这项内幕交易政策规定了公司在内幕交易领域的政策,应仔细阅读并充分遵守。
如果您对特定信息是否重要或非公开有任何疑问,未经公司合规官事先批准,您不应将信息交易或传达给任何人。
(a) |
卖空交易(就本内幕交易政策而言,“卖空交易”是指您可能因公司股价下跌而受益的任何交易); |
(b) |
买入或卖出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 |
(c) |
期权交易(公司授予的期权除外); |
(d) |
从事与公司证券相关的套期保值或衍生交易(如交易所交易期权、股权互换、远期等); |
(e) |
进行或维持以保证金购买公司证券,包括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公司证券的任何质押。 |
9.进一步禁止。不时地,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生效或公司另有规定时,公司可确定公司人员在公司证券中进行的其他类型的交易或所有交易应被禁止或只有在公司合规官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 (a) |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于附件 b随函附上(每一份a“第16款当事人“)须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的报告规定和交易限制(”交易法”),以及据此颁布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公第16节名单”);以及 |
| (b) | 上所列的人附件 C随函附上公司已确定在其为公司履行职责或服务的正常过程中定期访问(或可能访问)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
(w) |
交易禁令。鉴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其他联营公司可能掌握有关本季度预期财务业绩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布收益是公司股票交易特别敏感的时期。据此,任何预先批准方均不得在该季度的禁售期(定义见下一句)内进行涉及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交易,也不得有任何其他有权访问该季度公司内部财务报表或获得其他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联系人在该禁售期内进行涉及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交易;但是,前提是,本句中的限制不适用于(i)根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以现金行使股票期权和(ii)行使预扣税权利,根据该权利,联营公司选择让公司就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代扣股份以满足预扣税要求。就公司的每个财政季度而言,“禁售期”自该季度结束前的第十五(15)个日历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开始,至公司向SEC提交公司季度或年度财务报告或公开发布季度或年度财务信息(以较早者为准)后的第二(2)个营业日开始时(“收益发布日”)结束。对于预先批准缔约方,以及居住在任何这些人的家庭中的所有亲属、其直系亲属、受控实体和他们的所有受抚养人,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只有在与下文第10(x)节所述的公司合规官进行预先批准的交易后,才能进行在禁售期之外涉及公司证券的所有交易以及禁售期内在禁售期内未被禁止的任何交易。公司可应要求通知贵方每个季度财务业绩的预计公开披露日期。向所有预审批缔约方分发了一份显示预期停电期和交易窗口的日程表,可根据公司合规官的要求向其他人提供。 |
(x) |
交易的预先准备。所有预审批准方,以及居住在任何这些人的家庭中的所有亲属、其直系亲属、受控实体和他们的所有受抚养人,无论其居住在何处,都必须在参与任何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之前获得公司合规干事的预审,也必须在参与任何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之前,以及在禁售期内除简单行使个人股票期权外不被禁止的任何交易(公司合规干事的交易应由首席执行官预先批准)。然而,如果期权是就当日发售计划行使的,则 |
(y) |
停电期间的变更/延长。根据公司合规官或公司董事会的酌情权,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建议,公司可能会对停电期进行临时更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时间段或延长任何停电期。 |
(z) |
礼品交易。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涉及公司证券无偿赠与或其他转让的交易(统称“赠与交易”)可能会出现某些问题。因此,所有预审批准方,以及居住在任何这些人的家庭中的所有亲属、其直系亲属、受控实体和他们的所有受抚养人,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都必须在参与任何涉及公司证券的不限制期以外的赠与交易之前,以及在不限制期内不被禁止的任何赠与交易之前,获得公司合规官员的预审。 |
位置。为方便起见,截至采用本内幕交易政策之日,受第16条约束的公司高级职员列于本协议的附件 B。
以下准则确立了公司每一位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应遵守的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机密内幕信息的安全:
(a) |
使用密码限制访问计算机上的信息; |
(b) |
限制进入可能记录或讨论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特定物理区域; |
(c) |
不得在电梯、走廊、卫生间、餐饮设施等可能被偷听谈话的公共场所讨论任何公司事项; |
(d) |
不参与或在任何互联网站点或公众可获得的其他通讯方式(包括电文或公告板)上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和 |
(e) |
根据公司任何适用的文件保留政策维护记录。 |
| 1. | 该人进入、修改或终止具有约束力的买卖证券合同、指示他人为该人的账户购买或出售证券、并采取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书面计划时,不得知悉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或在禁售期内(a“交易程序”); |
| 2. | 交易程序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之一:(1)规定交易的金额、价格和日期;(2)包括用于确定交易的金额、价格和日期的书面公式、算法或计算机程序;或(3)不允许该人对如何、何时或是否进行购买或销售施加任何后续影响(以及根据交易程序行使此类影响的任何其他人在这样做时不得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 |
| 3. | 就交易计划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
“价格”是指某一特定日期的市场价格或限价,或某一特定美元价格;而
“日期”是指将执行订单的一年中的某一天,或者在最佳执行的普通原则下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执行。在限价令的情况下,“日期”是指该命令生效的一年中的某一天。
| 4. | 交易计划下的购买或销售必须根据交易计划发生; |
| 5. | 交易计划不能作为规避规则10b5禁令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进入。因此,虽然不禁止对现有交易程序进行修改,但采用交易程序的意图应该是不经常修改或修改,如果有的话,因为对交易程序的修改可能会引发有关个人善意的问题; |
| 6. | 对于高级职员和董事而言,在(a)采用或修改规则10b5-1计划后90天或(b)在采用或修改交易计划的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第四财政季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财务业绩后两个交易日(以较晚者为准)之前,不得根据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但无论如何,所需的冷静期在采用或修改交易计划后最长为120天)。 |
对于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外的人,在交易程序通过或修改后的30天之前,不得根据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公司可能会要求在采用交易计划和此类交易计划下的第一笔交易之间增加间隔;
| 7. | 任何买卖交易计划证券的人不得采取(或修改现有的)套期保值头寸,以核算其计划的买入或卖出; |
| 8. | 除规则10b5-1规定的某些有限例外情况外,公司人员在任何12个月期间仅限于一个旨在实现公开市场购买或出售受交易计划约束的证券总量作为单一交易的交易程序; |
| 9. | 除规则10b5-1规定的某些有限例外情况外,公司人员不得同时进入多个交易程序。 |
| 10. | 高级职员和董事必须在交易计划中包括一份陈述,证明在采用或修改交易计划之日(i)该人并不知悉有关公司或其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以及(ii)该人本着诚意采用交易计划,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禁令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 |
| 11. | 任何希望根据交易计划例外(或修改或终止先前采用的交易计划)进行交易的人必须首先获得公司合规官的书面预先许可。这一预先许可要求将允许公司审查拟议交易计划是否符合适用的证券法(包括规则10b5-1)、本内幕交易政策以及公司的最佳利益,以期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其他对公司和寻求利用这一例外的人不利的后果。因此,公司保留根据(其中包括)公司不时采用的政策和标准、市场条件、法律和监管考虑以及任何此类交易计划对公司作为或可能作为一方的任何实际或潜在交易(包括证券分销)的潜在影响,自行全权酌情决定预先批准或不预先批准任何拟议交易计划(或任何现有交易计划的修改)的权利; |
| 12. | 公司保留拒绝任何拟议交易计划(或任何现有交易计划的修改)的权利,前提是该计划不包含以下要素,以及公司可能不时要求的附加条款和条件: |
| (a) | 当某人希望订立交易计划(或修改或终止先前采用的交易计划)时,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如有任何该等未披露信息,公司可延迟其对交易计划的预先批准,直至该信息已披露。 |
| (b) | 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和董事必须在SEC文件中就交易计划和某些重要条款进行某些披露。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必须承诺提供公司要求的有关交易计划的任何信息,以便提供所需的披露或公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任何其他披露。 |
| (c) | 拟议的交易计划包含确保迅速遵守(i)《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任何报告要求,(ii)SEC第144条或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5条规定的与交易计划下的任何销售有关的程序,以及(iii)公司确定根据适用法律或与公司分销证券有关的预先许可的交易计划下的销售施加的任何暂停交易或其他交易限制的程序,包括,不受限制,与拟议的合并、收购或分销公司证券或任何限制或暂停有关所需的锁定或关联信函 |
| 适用机构(包括SEC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或其他自我-不时颁布公司须遵守的规则的受规管组织)。 |
| 13. | 每个人都理解,交易程序的预先批准或采用(i)绝不会减少或消除该人根据经修订的《交易法》第16条承担的义务,包括该人的披露和据此承担的短线交易责任,以及(ii)不能保证该人根据该交易程序进行的交易将被确定为符合规则10b5-1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限制和要求。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该人员应在进入交易程序之前咨询其自己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