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7.1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追回政策
(由蔚来汽车董事会通过,自2023年11月3日起生效)
TNIO Inc.(“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公司采纳适用于公司执行官(定义见下文)并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会”)实施的本追回政策(“政策”)是适当的,并采纳本政策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1. |
定义 |
(a) |
「公司集团」指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如适用)。 |
(b) |
“覆盖薪酬”是指授予、归属或支付给在基于激励的薪酬的履约期内任何时间担任执行官的人的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且在(i)2023年10月2日或之后(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生效日期)、(ii)该人成为执行官之后、以及(iii)公司拥有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全国性证券协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类证券时收到的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 |
(c) |
“生效日期”是指2023年11月3日。 |
(d) |
“错误授予的补偿”是指在实现与该等涵盖补偿相关的适用财务报告措施的财政期间内授予、归属或支付给某人的涵盖补偿的金额,该金额超过了如果该金额是根据适用的重述确定、计算时不考虑已支付的任何税款(即在税前基础上),否则该金额本应授予、归属或支付给该人的涵盖补偿的金额。对于基于股票价格或股东总回报的覆盖补偿,如果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不受直接从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的影响,委员会将根据重述对授予、归属或支付覆盖补偿所依据的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影响的合理估计,确定构成错误授予补偿的此类覆盖补偿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并且委员会应保留此类确定的文件并向纽约证券交易所提供此类文件。 |
(e) |
“交易法”是指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
(f) |
「行政人员」指公司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如无该等会计官,则为控制人)、公司任何负责主要业务单位、分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或财务)的副总裁、执行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或任何其他执行决策职能的人(不论是否为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 |
公司的类似决策职能。“决策职能”不包括不重要的决策职能。现任和前任执行官均根据该政策的条款受其约束。
(g) |
“财务报告措施”是指(i)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和列报的任何措施,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此类措施的任何措施,可能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非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措施(定义见《交易法》条例G和《交易法》条例S-K第10项),(ii)股价或(iii)股东总回报。财务报告措施不必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提出,也不必包含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 |
(h) |
“母国”指公司的注册地辖区,即开曼群岛。 |
(一) |
“基于激励的薪酬”是指全部或部分基于实现财务报告措施而授予、赚取或归属的任何薪酬。 |
(j) |
“回溯期”是指紧接在公司被要求为给定报告期准备重述日期之前的三个已完成的会计年度(加上在三个已完成的会计年度内或紧随其后的任何少于九个月的过渡期,并且是由于公司会计年度的变化而产生的),该日期是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i)董事会、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或公司的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在不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被授权采取此类行动的日期,得出结论,或合理地应该得出结论,要求公司准备重述,或(ii)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准备重述的日期。根据保单追回任何错误授予的赔偿不取决于是否或何时实际提交重述。 |
(k) |
“纽交所”是指纽约证券交易所。 |
(l) |
“已收到”:基于激励的薪酬在达成激励薪酬奖励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相关的财务报告措施的公司会计期间内被视为“已收到”,即使该激励薪酬的授予、归属或支付发生在该期间结束后。 |
根据保单错误授予的赔偿不依赖于与重述有关的任何人的欺诈或不当行为。
2. |
追讨误判赔偿款 |
2.1. |
在发生重述的情况下,在重述(a)之前的回溯期内收到的任何当时尚未支付但尚未支付的错误授予的补偿应自动立即没收,而(b)已支付给任何人的补偿应根据本保单第3节合理地及时偿还给公司集团。除下文规定外,委员会必须根据本政策第3节追究(且不应拥有放弃的酌处权)没收和/或偿还此类错误授予的赔偿。 |
2.2. |
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或,如果委员会不是负责公司高管薪酬决定的董事会委员会,且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则为在董事会任职的大多数独立董事)可决定不向任何人追讨没收和/或追回错误授予的补偿,前提是委员会确定由于以下任一情况导致此类没收和/或追回将不可行:(i)支付给第三方的直接费用(例如,协助执行保单的合理法律费用和咨询费)将超过应追回的金额,包括如果寻求此类追回将违反公司母国法律以外的当地法律(在公司集团合理尝试追回此类错误授予的赔偿、此类尝试的文件以及向纽约证券交易所提供此类文件之后)可能产生的费用,(ii)寻求此类追回将违反公司在11月28日之前通过的母国法律,2022年(前提是公司获得纽约证券交易所可接受的母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即追偿将导致此类违规行为并向纽约证券交易所提供此类意见),或(iii)追偿可能会导致任何其他符合税收条件的退休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集团的员工可广泛获得福利)未能满足26 U.S.C. 401(a)(13)或26 U.S.C. 411(a)及其规定的要求。 |
3. |
偿还手段 |
不迟于收到该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以电汇、现金、本票或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方式错误地向公司集团作出赔偿。
4. |
不赔偿 |
5. |
杂项 |
5.1. |
本政策一般将由委员会管理和解释,但董事会可不时行使酌处权来管理和解释本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中所有提及“委员会”的内容均应被视为是指董事会。委员会就本政策作出的任何决定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委员会根据本政策作出的任何酌情决定(如有的话),无须对所有人统一,并可在人中有选择地作出,不论这些人是否有类似情况。 |
5.2. |
本政策旨在满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954节的要求,因为它可能会不时修订,以及SEC或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任何相关规则或条例,包括生效日期后生效的任何附加或新要求,一旦生效,应被视为在遵守此类附加或新要求所需的范围内自动修订本政策。 |
5.3. |
本政策中的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适用法律。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政策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则将在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该条款,并应自动被视为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必要范围内以符合其目标的方式进行了修订。本保单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保单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根据本保单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不取决于公司集团是否满足本保单中的任何条件,包括向纽交所提供适用文件的任何要求。 |
5.4. |
公司集团根据本保单寻求没收或补偿的权利是公司集团根据任何法律条款可能获得的任何追偿权利或补救措施或追偿以外的权利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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