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注册人的证券说明
根据《公约》第12条注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以下是对L.B. Foster Company(“公司”)普通股的简要描述,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这是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唯一证券。普通股的条款摘要并不完整,并受制于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宾夕法尼亚州商业公司法》(“PBCL”)、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章程(“章程”),并在整体上通过参考进行限定。公司章程和章程的副本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以引用方式并入作为10-K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而本附件 4.1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鼓励您阅读我们的公司章程和章程以获取更多信息。
股本概况
法定股本
我们的法定股本股份包括20,000,000股普通股和5,000,000股优先股(“优先股”)。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可不时发行优先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将优先股的授权和未发行股份分为类别或系列,或两者并用,并为任何此类类别或系列确定其指定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数量以及类别或系列的投票权、优先权、限制和特殊权利(如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没有优先股的股份登记或流通。
普通股说明
投票权
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股东投票表决的所有事项,包括选举董事,每股投一票。我们的普通股没有累积投票权,我们的董事会也没有分类。除《中国人寿条例》、《公司章程》或《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的行动应在所有有权就该行动投票的股东所投过半数票的赞成票时生效,如任何股东有权就该行动作为一个类别投票,则在收到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投票的股东所投过半数票的赞成票时生效。附例规定,在董事选举的情况下,每一职类或每一职类的最高票数候选人应当选(即多票标准)。
尽管有上述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投出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以修订附例中有关(i)提名及建议的预先通知(第2.05条)及(ii)修订附例(第7.02条)的若干条文。
股息权
根据当时已发行的任何优先股的权利,普通股持有人有权从每一股已发行的股票中获得股息(如果有的话),这是董事会酌情从合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不时宣布的。
清算权
在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根据当时已发行的任何优先股的任何清算优先权,按所持股份数量的比例获得公司剩余可供分配的资产(如有)。
其他权利和优惠
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任何优先购买权、赎回权、偿债基金或转换权,普通股不受任何可转让性限制,除非法律要求。
若干反收购条文
治理文件规定
《公司章程》和《章程》包括某些可能被视为“反收购”性质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能会产生阻止或增加通过恶意要约收购、交换要约、代理权竞争或类似交易的方式获得控制权的效果。该公司认为,这些条款通过提供一种措施来保护股东,即在发生非邀约收购要约时股东将得到公平对待,并防止成功的收购要约人行使其投票控制权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团章程》及附例(或缺乏)中可能被视为“反收购”性质的条文包括以下内容:
•获得授权但未发行的股本的可用性,包括发行一类或一系列,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优先股的能力,其权利和特权可能由董事会决定;
•不允许股东为选举董事累积投票的规定;
•限制董事允许人数的规定;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获得大于多数股东的投票,以修订其中所载的附例及预先通知条文;
•规定须就合资格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业务向公司送达事先通知,并规定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须遵守某些程序的条文;
•没有关于股东召集股东特别会议的规定;以及
•没有关于股东通过部分书面同意行事的规定。
宾夕法尼亚州商业公司法律规定
PBCL包含多项法定“反收购”条款,包括第25章E、F、G和H子章以及PBCL第2521、2524和2538条,这些条款自动适用于宾夕法尼亚州注册公司,除非公司选择退出这些条款。该公司是一家宾夕法尼亚州注册公司,并已选择退出下文所述的某些条款。对公司选择退出的反收购条款的描述,通过参考中国结算,整体上符合条件:
•第1715条(与一般行使权力有关)规定,董事会在一般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可考虑一项行动对受该行动影响的任何或所有集团的影响、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利益,以及任何寻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人的资源、意图和行为。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和行动的效果时,董事会不得被要求将任何特定集团的公司利益或利益视为主导或控制利益,董事会的行为,在没有违反任何受托责任的情况下,应被推定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中国人寿第2538条一般就与“利益相关股东”的特定交易规定了某些股东批准要求。
•E子章(关于控制权交易)一般规定,如果任何个人或团体获得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则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余持有人可以向该个人或团体要求其有表决权股份的公允价值,包括任何控制权溢价的相应金额。
•F子章(与企业合并有关)对“企业合并”施加了条件,包括“感兴趣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某些“企业合并”暂停五年,除非满足某些条件。“企业合并”一词定义广泛,包括公司与相关股东之间的各种交易,包括合并、出售或租赁特定数量的资产、清算、重新分类和发行特定数量的公司额外股票。“利害关系股东”一般被定义为公司至少20%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G子章(关于控制权股份收购)一般要求股东投票恢复投票权,以控制20%股东在控制权股份收购中获得的股份。
•H子章(关于利润的上缴)一般要求拥有公司20%或以上股本证券的个人或团体,或公开宣布有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个人或团体,在取得控制权地位之前的24个月内或之后的18个月内,交出从出售公司股份中获得的任何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