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4
授权书
____________(“股东”)为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本公司___%的股本权益(“本人持股”)。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WFOE”)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行使与本人持股有关的以下权利:
现授权外商投资企业在与我的持股有关的所有事项上,以我个人的名义作为我的独家代理人和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1)出席公司股东大会;2)行使我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和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处分本人部分或全部持股;(三)指定并代为指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不限制本授权书所授予权力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根据本授权书执行排他性期权协议中规定的转让合同,本授权书要求我代表自己成为该协议的一方,并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和排他期权协议的条款,两者均为本协议日期,我是其中一方。
由WFOE执行的与我持股相关的所有行为应被视为我自己的行为,由WFOE执行的与我持股相关的所有文件应被视为由我执行。我在此承认并批准世界自由大会的这些行动和/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将其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权利重新授权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而无需事先通知本人或征得本人的同意。
本授权委托书附带权益,在本人为本公司股东期间,自本授权委托书执行之日起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在本授权书期限内,本人放弃本授权书授权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与本人持股相关的一切权利,本人不行使该等权利。
本委托书以中文及英文书写,如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冲突,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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