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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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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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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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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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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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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符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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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所名称
在哪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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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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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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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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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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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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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加速
文件管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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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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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成长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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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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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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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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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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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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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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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1 | ||||||||
| 2 | ||||||||
| 3 | ||||||||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3 | ||||||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3 | ||||||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3 | ||||||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61 | ||||||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100 | ||||||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100 | ||||||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112 | ||||||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121 | ||||||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122 | ||||||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123 | ||||||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124 | ||||||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138 | ||||||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138 | ||||||
| 141 | ||||||||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141 | ||||||
| 项目14。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和收益材料的使用 | 141 | ||||||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141 | ||||||
| 项目16。 |
[保留] | 142 |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142 | ||||||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142 | ||||||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142 | ||||||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143 | ||||||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143 | ||||||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143 | ||||||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144 | ||||||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144 | ||||||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144 | ||||||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145 |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145 | ||||||
| 147 | ||||||||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147 | ||||||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147 | ||||||
| 项目19。 |
展览 | 147 | ||||||
| 149 | ||||||||
i
介绍
在表格20-F的本年度报告或本年度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且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
| • | “ADR”是对可能证明ADS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ADS”为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100股A类普通股;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 | “A类普通股”是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每股拥有一(1)票投票权; |
| • | “B类普通股”是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每股十五(15)票; |
| • | “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视情况需要; |
| • | “全球升温潜能值”是指毛承保保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首年保费和续期保费; |
| • | “保险人合伙人”是指与我们合作的保险公司,他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承保保险产品; |
| • | “保险客户”是指我们通过平台分销的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对于旅游保险产品,旅行社通常为多个个人购买保单,我们将每个购买旅行社算作一个保险客户,由任何单一保单保障的每个这样的个人作为被保险人; |
| • | “已投保”是指在保单下投保的个人; |
| • | “我们的WFOE”是向致炫国际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
| • | “人民币”与“人民币”之于中国法定货币; |
| • | “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VIE”向深圳市汇业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 |
| • | “慧择”、“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慧择控股有限公司,如果上下文可能需要,包括其子公司,并且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的上下文中,包括其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的子公司。 |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的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2024年12月9日,我们进行了ADS比率调整,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与ADS比率从一份ADS代表二十(20)股A类普通股调整为一份ADS代表一百(100)股A类普通股。除非另有说明,ADS比率变动已追溯适用于本年度报告呈列的所有期间。
1
前瞻性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使命、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中国保险业增长预期;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我们建议的所得款项用途;及 |
| • | 与我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 |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
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但有一项理解,即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或者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和展示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2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慧择控股有限公司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VIE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直接开展业务运营。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主要是通过(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以及(ii)VIE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直接投资涉及互联网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公司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深圳汇业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经营此类业务,并依靠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VIE的业务运营。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直接购买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慧择”、“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是指慧择控股有限公司,在上下文需要的情况下,包括其子公司,并且,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的上下文中,包括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
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之间已订立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和独家期权及股权托管协议。特别是,通过:
| (一) | 授权书,据此,VIE的每个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所有权利,以及股权质押协议,据此,VIE的股东已将VIE的100%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我们保留对VIE的有效控制; |
| (二) |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据此,我们的WFOE拥有向VIE提供全面技术和业务支持以及VIE业务所需的相关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或指定第三方向VIE提供此类服务,我们可能会从VIE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和 |
| (三) | 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根据该协议,VIE的每一位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或让其指定的第三方酌情购买其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或VIE以名义对价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持有的资产,我们有权以低成本购买VIE的股权和资产。 |
VIE合并用于会计目的;但是,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投资者都没有对VIE的股权所有权或直接投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被视为VIE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并按照会计准则编纂主题810,合并的要求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因此,我们将VIE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的财务业绩。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3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投资者拥有股权的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由VIE进行的业务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此外,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中国法规的演变可能会限制我们作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根据官方公布和可公开获得的判决,VIE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尚未在中国的法院进行测试。关于合同安排是否会被判定通过合同安排对相关可变利益实体形成有效控制,或者中国法院应如何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我们不能保证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可变利益实体合同安排可执行性的裁决。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我们在中国的运营依赖其股东,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和“— VIE的股东和董事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任何此类利益冲突未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下图说明了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其中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VIE及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重要子公司:
注意:
| (1) |
深圳市汇业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汇业天泽的股东为:(1)深圳市汇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和深圳市汇德利咨询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均为我司中国员工持股计划控股实体,合计持有汇业天泽49.43%的股份;(2)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东的中国控股实体,合计持有汇业天泽50.57%的股份。 |
4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与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的监管批准、VIE的使用、反垄断监管行动、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关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复杂监管要求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包括在中国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和应用,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变化、解释和执行。”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并经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一步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接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如此确定。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许可和备案,包括(其中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保险中介许可、关于保险公估业务的备案证明和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备案证明。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许可、批准或备案,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适用的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不断演变的执法实践的澄清或发展,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获得、更新或保留许可、许可、批准或备案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或扩展业务的能力”和“——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和公司的中国法规的复杂性和演变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许可或备案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寻求对上市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融资活动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2021年12月,中国网信办(简称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并取代其前身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2022年7月7日,CAC发布《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要求,任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接收者提供在中国境内作业过程中收集、生成的重要数据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安全评估。2024年3月22日,CAC公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便利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对此前由CAC实施的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进行了更新。这一规定首先规定了跨境转移安全评估重要数据的申报标准。其次,明确了免于申报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签署备案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跨境转移条件。第三,建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第四,调整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应申报的数据跨境转移条件,签订并备案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证明。第五,应延长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并作出数据处理者可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要求的若干规定,包括《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统称为《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境外上市备案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施行。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历史情况而言,我们没有被要求在中国证监会备案,也没有受到任何由CAC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然而,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要求的特定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被要求在备案规则适用范围内,就我们未来在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挂钩证券向证监会进行备案。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程序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施加的限制和处罚,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如果(i)我们未能获得批准或完成其他备案程序,(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备案程序,而它们实际上是必需的,或(iii)我们因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变化而被要求获得批准或完成其他备案程序但未能这样做,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运营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限制或延迟我们未来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并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任何未能保护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或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承担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阻止我们的客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6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我们在组织内建立了严格的现金流控制和程序。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家子公司、VIE或VIE的子公司之间的每笔现金转让均需获得内部批准。我集团的现金由我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根据具体经营主体的预算和经营情况向各经营主体进行调度应用。每一笔现金需求,在运营主体提出后,都需要经过我们财务部门的三级审核流程。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现金需求申请后,财务部资金小组将现金拨付给经营主体。到目前为止,我们在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家子公司、VIE或VIE的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方面没有遇到困难。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详见“项目三。关键信息——与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通过香港Smart Choice Ventures Limited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实体为所得税目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根据与中国签订的适用税收协定予以减免。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间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实体满足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中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审批要求已取消,但仍需香港实体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根据税务机关后续对申请包的审核情况,在拒绝享受5%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结清逾期税款。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香港实体有权自行判断其符合享有此类条约福利的条件。它可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己获得这种权利,或者在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时获得这种权利。同时,香港实体应按照适用规则收集、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此外,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未来的现金转移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主要依赖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7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税收 场景(1) 法定税收和 标准费率 |
||||
| 假设税前收益(2) |
100 | %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
(25 | %)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75 | % | ||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4) |
(7.5 | %)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67.5 | %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假设等于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根据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条款,我们的WFOE可能会就向VIE提供的服务向VIE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应确认为VIE的费用,相应金额由我们的WFOE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WFOE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费用被VIE确认为税收减免,被我们的WFOE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
| (3) | 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最高税收情景,在这种情景下,25%的全额法定税率将有效。 |
| (4)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大陆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法域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10%全额预扣税率的最大税收情景。 |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作为费用分配给我们的WFOE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费用(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大陆税务机关不允许),VIE可以作为最后手段,就VIE中的滞留现金金额向我们的WFOE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我们WFOE的应税收入。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外汇和跨境现金转移方面受到限制,包括对美国投资者的限制。我们将收益分配给控股公司和美国投资者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而后者又依赖VIE支付给我们的咨询和其他费用,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当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代表自己产生债务时,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我们的WFOE,作为在中国大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拨付若干法定储备,即一般储备基金、企业扩张基金、员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所有这些均从其中国法定账目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拨付。我们的WFOE被要求在每年弥补上一年的累计亏损(如果有的话)后,至少将其税后利润的10%分配给一般准备金,直到该基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及奖金基金的拨款由中国子公司董事会酌情决定。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
此外,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主要依赖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和人民币汇率的未来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降低我们以外币计算的股份价值和应付的股息。”
8
与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主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呈列日期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简明综合明细表。
选定的简明综合损益表信息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1)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1)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1)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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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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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收入 |
— | 19,661 | — | 1,124,872 | — | 1,144,533 | — | 228,734 | — | 965,093 | — | 1,193,827 | — | 762,546 | — | 761,001 | — | 1,523,547 | ||||||||||||||||||||||||||||||||||||||||||||||||||||||
| 其他收益 |
1,643 | 926 | — | 48,450 | — | 51,019 | 1,808 | 9,232 | 44,047 | 55,087 | — | 16,105 | — | 64,662 | (22,074 | ) | 58,6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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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总收入 |
1,643 | 20,587 | — | 1,173,322 | — | 1,195,552 | 1,808 | 237,966 | — | 1,009,140 | — | 1,248,914 | — | 778,651 | — | 825,663 | (22,074 | ) | 1,582,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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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成本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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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成本 |
— | (17,151 | ) | — | (711,917 | ) | — | (729,068 | ) | — | (203,664 | ) | — | (651,832 | ) | — | (855,496 | ) | — | (637,109 | ) | — | (516,771 | ) | — | (1,153,880 | ) | |||||||||||||||||||||||||||||||||||||||||||||
| 其他收入成本 |
— | (1,019 | ) | — | (18,919 | ) | — | (19,938 | ) | — | — | — | (12,790 | ) | — | (12,790 | ) | — | — | (6,387 | ) | — | (6,387 | ) | ||||||||||||||||||||||||||||||||||||||||||||||||
| 总运营成本 |
— | (18,170 | ) | — | (730,836 | ) | — | (749,006 | ) | — | (203,664 | ) | — | (664,622 | ) | — | (868,286 | ) | — | (637,109 | ) | — | (523,158 | ) | — | (1,160,267 | ) | |||||||||||||||||||||||||||||||||||||||||||||
| 销售费用 |
— | (2,653 | ) | — | (201,608 | ) | — | (204,261 | ) | — | (22,666 | ) | (28 | ) | (169,731 | ) | — | (192,425 | ) | — | (69,004 | ) | — | (165,647 | ) | 14,366 | (220,285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5,996 | ) | (12,165 | ) | (108 | ) | (101,135 | ) | — | (119,404 | ) | (7,662 | ) | (28,977 | ) | (2 | ) | (110,128 | ) | — | (146,769 | ) | (7,041 | ) | (30,810 | ) | (4 | ) | (106,199 | ) | 7,708 | (136,346 | ) | |||||||||||||||||||||||||||||||||||||||
| 研发费用 |
— | — | — | (71,842 | ) | — | (71,842 | ) | — | (585 | ) | — | (61,806 | ) | — | (62,391 | ) | — | (1,580 | ) | — | (57,108 | ) | — | (58,6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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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5,996 | ) | (32,988 | ) | (108 | ) | (1,105,421 | ) | — | (1,144,513 | ) | (7,662 | ) | (255,892 | ) | (30 | ) | (1,006,287 | ) | — | (1,269,871 | ) | (7,041 | ) | (738,503 | ) | (4 | ) | (852,112 | ) | 22,074 | (1,575,58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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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亏损)收入 |
(4,353 | ) | (12,401 | ) | (108 | ) | 67,901 | — | 51,039 | (5,854 | ) | (17,926 | ) | (30 | ) | 2,853 | — | (20,957 | ) | (7,041 | ) | 40,148 | (4 | ) | (26,449 | ) | — | 6,654 | ||||||||||||||||||||||||||||||||||||||||||||
| 其他收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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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 |
1 | 1,946 | 1 | 841 | — | 2,789 | — | 2,133 | 1 | 2,005 | — | 4,139 | — | 2,486 | 1 | 1,560 | — | 4,047 | ||||||||||||||||||||||||||||||||||||||||||||||||||||||
| 未实现汇兑损失 |
(1 | ) | (435 | ) | — | — | — | (436 | ) | — | (684 | ) | — | — | — | (684 | ) | — | (927 | ) | — | — | — | (927 | ) | |||||||||||||||||||||||||||||||||||||||||||||||
| 投资(亏损)/收入 |
— | (179 | ) | — | (1,477 | ) | — | (1,656 | ) | — | (204 | ) | — | (307 | ) | — | (511 | ) | — | 1,580 | — | (1,908 | ) | — | (328 | ) | ||||||||||||||||||||||||||||||||||||||||||||||
| 其他,净额 |
— | 1 | — | 18,400 | — | 18,401 | — | 335 | — | 16,844 | — | 17,179 | — | 16 | — | 1,310 | — | 1,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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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利润、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应占(亏损)/收益 |
(4,353 | ) | (11,068 | ) | (107 | ) | 85,665 | — | 70,137 | (5,854 | ) | (16,346 | ) | (29 | ) | 21,395 | — | (834 | ) | (7,041 | ) | 43,303 | (3 | ) | (25,487 | ) | — | 10,7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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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341 | ) | — | 206 | — | (135 | ) | — | (7,022 | ) | — | (172 | ) | — | (7,194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占比 |
— | — | — | 417 | — | 417 | — | — | — | 1,535 | — | 1,535 | — | — | — | 327 | — | 327 | ||||||||||||||||||||||||||||||||||||||||||||||||||||||
| 应占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 |
74,541 | 85,609 | 85,716 | — | (245,866 | )(一) | — | 5,205 | 21,493 | 21,522 | — | |
(48,220 |
) (一) |
— | 11,082 | (26,396 | ) | (26,027 | ) | — | 40,974 | (一) | (36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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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亏损) |
70,188 | 74,541 | 85,609 | 86,082 | (245,866 | ) | 70,554 | (649 | ) | 4,806 | 21,493 | 23,136 | (48,220 | ) | 566 | 4,041 | 9,885 | (26,030 | ) | (25,332 | ) | 40,974 | 3,5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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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1)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1)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1)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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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亏损) |
— | — | — | 366 | — | 366 | — | (399 | ) | — | 1,614 | — | 1,215 | — | (1,197 | ) | — | 694 | — | (503 | ) | |||||||||||||||||||||||||||||||||||||||||||||||||||
| 归属于慧择控股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
70,188 | 74,541 | 85,609 | 85,716 | (245,866 | ) | 70,188 | (649 | ) | 5,205 | 21,493 | 21,522 | (48,220 | ) | (649 | ) | 4,041 | 11,082 | (26,030 | ) | (26,026 | ) | 40,974 | 4,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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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亏损) |
70,188 | 74,541 | 85,609 | 86,082 | (245,866 | ) | 70,554 | (649 | ) | 4,806 | 21,493 | 23,136 | (48,220 | ) | 566 | 4,041 | 9,885 | (26,030 | ) | (25,332 | ) | 40,974 | 3,538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3,635 | (5,340 | ) | — | — | 5,340 | (二) | 3,635 | 1,196 | (7,185 | ) | — | — | 7,185 | (二) | 1,196 | (1,831 | ) | 14,062 | — | — | (14,062 | )(二) | (1,8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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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收益/(亏损) |
73,823 | 69,201 | 85,609 | 86,082 | (240,526 | ) | 74,189 | 547 | (2,379 | ) | 21,493 | 23,136 | (41,035 | ) | 1,762 | 2,210 | 23,947 | (26,030 | ) | (25,332 | ) | 26,912 | 1,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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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控股权益应占全面收益/(亏损) |
— | — | — | 366 | — | 366 | — | (399 | ) | — | 1,614 | — | 1,215 | — | (1,197 | ) | — | 694 | — | (503 | ) | |||||||||||||||||||||||||||||||||||||||||||||||||||
| 综合收益/ |
73,823 | 69,201 | 85,609 | 85,716 | (240,526 | ) | 73,823 | 547 | (1,980 | ) | 21,493 | 21,522 | (41,035 | ) | 547 | 2,210 | 25,144 | (26,030 | ) | (26,026 | ) | 26,912 | 2,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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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1) | 抵销指(i)与VIE及其附属公司和母公司附属公司之间提供的咨询和营销服务有关的公司间服务费及(ii)母公司附属公司、WFOE和VIE及其附属公司的净损益的股权提取。 |
| (2) | 冲销为母公司子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股权提货。 |
10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2)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2)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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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厂房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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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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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 |
1,564 | 48,634 | 506 | 182,503 | — | 233,207 | 580 | 79,176 | 505 | 170,565 | — | 250,826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61,708 | — | 61,708 | — | — | — | 51,473 | — | 51,473 | ||||||||||||||||||||||||||||||||||||
| 短期投资 |
— | — | — | 5,000 | — | 5,000 | — | — | — | 2,936 | — | 2,936 | ||||||||||||||||||||||||||||||||||||
| 合同资产,净额 |
— | — | — | 71,085 | — | 71,085 | — | 11,305 | — | 74,944 | — | 86,249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43,647 | — | 113,433 | — | 157,080 | — | 40,081 | — | 132,458 | — | 172,539 | ||||||||||||||||||||||||||||||||||||
| 应收保险费,净额 |
— | — | — | 1,763 | — | 1,763 | — | — | — | 1,141 | — | 1,141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09 | 657 | — | 229 | — | 995 | 105 | 3,575 | — | 635 | — | 4,315 | ||||||||||||||||||||||||||||||||||||
| 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净额 |
980 | 2,566 | 103 | 64,522 | — | 68,171 | 305 | 12,109 | 103 | 76,987 | — | 89,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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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314,513 | 906 | 128,910 | 27,096 | (471,425 | )(一) | — | 296,854 | 967 | 128,909 | 27,106 | (453,836 | )(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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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总额 |
317,166 | 96,410 | 129,519 | 527,339 | (471,425 | ) | 599,009 | 297,844 | 147,213 | 129,517 | 538,245 | (453,836 | ) | 658,983 | ||||||||||||||||||||||||||||||||||
| 非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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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限制现金 |
— | — | — | 29,883 | — | 29,883 | — | — | — | 29,683 | — | 29,683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 |
— | 816 | — | 46,267 | — | 47,083 | — | 726 | — | 37,516 | — | 38,242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23,357 | — | 45,483 | — | 68,840 | — | 21,933 | — | 44,080 | — | 66,013 | ||||||||||||||||||||||||||||||||||||
| 长期投资 |
9,930 | 56,786 | 66,716 | — | 11,226 | — | 53,786 | — | 65,012 | |||||||||||||||||||||||||||||||||||||||
| 对子公司投资 |
124,272 | 358,673 | (482,945 | )(二) | — | 164,605 | 350,450 | — | — | (515,055 | )(二) | — | ||||||||||||||||||||||||||||||||||||
| 投资VIE |
229,157 | (229,157 | )(二) | — | — | — | 220,936 | — | (220,936 | )(二)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1,676 | — | 19,039 | — | 20,715 | — | 4,840 | — | 14,509 | — | 19,349 | ||||||||||||||||||||||||||||||||||||
| 商誉 |
— | 14,075 | — | 461 | — | 14,536 | — | 14,075 | — | — | — | 14,075 | ||||||||||||||||||||||||||||||||||||
| 合同资产,净额 |
— | — | — | 28,435 | — | 28,435 | — | 8,936 | — | 36,638 | — | 45,574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8,861 | — | 120 | — | 8,981 | — | 103 | — | 1,133 | — | 1,2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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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24,272 | 417,388 | 229,157 | 226,474 | (712,102 | ) | 285,189 | 164,605 | 412,289 | 220,936 | 217,345 | (735,991 | ) | 279,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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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441,438 | 513,798 | 358,676 | 753,813 | (1,183,527 | ) | 884,198 | 462,449 | 559,502 | 350,453 | 755,590 | (1,189,827 | ) | 938,1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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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股东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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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借款 |
— | — | — | 50,000 | — | 50,000 | — | — | — | 53,000 | — | 53,000 | ||||||||||||||||||||||||||||||||||||
| 应付账款 |
— | 45,362 | — | 156,692 | — | 202,054 | — | 39,847 | — | 155,104 | — | 194,951 | ||||||||||||||||||||||||||||||||||||
| 应付保险费 |
— | — | — | 56,042 | — | 56,042 | — | — | — | 41,295 | — | 41,295 | ||||||||||||||||||||||||||||||||||||
| 合同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 | 13,083 | — | 31,351 | — | 44,434 | 1 | 4,872 | — | 37,092 | — | 41,965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17,893 | 315,236 | 138,296 | (471,425 | )(一) | — | 17,896 | 297,451 | — | 138,358 | (453,705 | )(一) | —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14,156 | (115 | ) | — | 26,964 | — | 41,005 | 33,275 | 1,921 | — | 46,617 | — | 81,813 | |||||||||||||||||||||||||||||||||||
| 应付所得税 |
— | 341 | — | 2,234 | — | 2,575 | — | 5,548 | — | 2,405 | — | 7,953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1,790 | — | 14,953 | — | 16,743 | — | 2,527 | — | 14,748 | — | 17,275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2,495 | — | 2,495 | — | 20,415 | — | — | — | 20,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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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
32,049 | 375,697 | — | 479,027 | (471,425 | ) | 415,348 | 51,172 | 372,581 | — | 488,619 | (453,705 | ) | 458,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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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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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6,990 | — | 6,990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3,904 | — | 10,971 | — | 14,875 | — | 4,280 | — | 10,100 | — | 14,380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24,082 | — | 24,082 | — | 2,389 | — | 12,577 | — | 14,966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649 | — | — | — | — | 649 | 48 | — | — | — | — | 48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 | 6,523 | — | 4,746 | — | 11,2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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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49 | 3,904 | — | 35,053 | — | 39,606 | 48 | 13,192 | — | 34,413 | — | 47,6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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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32,698 | 379,601 | — | 514,080 | (471,425 | ) | 454,954 | 51,220 | 385,773 | — | 523,032 | (453,705 | ) | 506,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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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
408,740 | 134,197 | 358,676 | 239,733 | (712,102 | ) | 429,244 | 411,229 | 173,729 | 350,453 | 232,558 | (736,122 | ) | 431,847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441,438 | 513,798 | 358,676 | 753,813 | (1,183,527 | ) | 884,198 | 462,449 | 559,502 | 350,453 | 755,590 | (1,189,827 | ) | 938,1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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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1) | 消除主要代表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WFOE和VIE之间的公司间贷款。 |
| (2) | 剔除代表母公司投资与母公司子公司股权和VIE的抵销分录。 |
11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3)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3)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3)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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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903 | (14,971 | ) | (112 | ) | 149,531 | — | 137,351 | 173 | (23,367 | ) | (32 | ) | 4,300 | — | (18,926 | ) | (6,186 | ) | 50,659 | (1 | ) | (26,597 | ) | — | 17,8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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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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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3 | ) | — | (15,000 | ) | — | (16,713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9,968 | ) | — | (9,968 | ) | — | — | — | (73,327 | ) | — | (73,327 | ) | — | — | — | — | — | — | ||||||||||||||||||||||||||||||||||||||||||||||||||
| 购买物业、设备及无形资产 |
— | (434 | ) | — | (30,090 | ) | — | (30,524 | ) | — | (247 | ) | — | (4,037 | ) | — | (4,284 | ) | — | (618 | ) | — | (7,628 | ) | — | (8,246 | ) | |||||||||||||||||||||||||||||||||||||||||||||
| 处置Property、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收益 |
— | — | — | 955 | — | 955 | — | 63 | — | 363 | — | 426 | — | — | — | — | — | — | ||||||||||||||||||||||||||||||||||||||||||||||||||||||
| 收购子公司,扣除已支付现金 |
— | (2,441 | ) | — | — | — | (2,441 | ) | — | (8,046 | ) | — | — | — | (8,046 | ) | — | — | — | (560 | ) | — | (560 | ) | ||||||||||||||||||||||||||||||||||||||||||||||||
| 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子公司对WFOE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间结余的支付 |
(6 | ) | (10,065 | ) | — | — | 10,071 | (三) | — | (3,925 | ) | (302 | ) | — | — | 4,227 | — | 5,033 | — | — | — | (5,033 | ) | — | ||||||||||||||||||||||||||||||||||||||||||||||||
| 处置投资收益 |
— | 874 | — | — | — | 874 | — | — | — | 76,701 | — | 76,701 | — | — | — | 16,917 | — | 16,917 | ||||||||||||||||||||||||||||||||||||||||||||||||||||||
| 处置一项投资的垫款 |
— | — | — | — | — | — | — | — | — | 1,500 | — | 1,500 | — | — | — | — | — | — | ||||||||||||||||||||||||||||||||||||||||||||||||||||||
| 来自权益被投资方的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9,925 | — | 9,925 | — | — |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 |
— | — | — | 1,645 | — | 1,6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第三方垫款 |
— | — | — | (23,000 | ) | — | (23,000 | ) | — | (12,582 | ) | — | (12,800 | ) | — | (25,382 | ) | — | — | — | ||||||||||||||||||||||||||||||||||||||||||||||||||||
| 向关联方垫款 |
— | — | — | — | — | — | — | (657 | ) | — | — | — | (657 | ) | — | (2,915 | ) | — | (405 | ) | — | (3,320 | ) | |||||||||||||||||||||||||||||||||||||||||||||||||
1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3)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3)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家长 公司 人民币’000 |
子公司 父母的 公司 人民币’000 |
WFOE 人民币’000 |
VIE及其 子公司 人民币’000 |
消除 (注3) 人民币’000 |
合并 人民币’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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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还款 |
— | — | — | — | — | — | — | 3,904 | — | 15,800 | — | 19,704 | — | — | — | — | — | — | ||||||||||||||||||||||||||||||||||||||||||||||||||||||
| 收到的利息 |
— | — | — | 1,075 | — | 1,0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361 | — | 361 | — | — | — | 198 | — | 198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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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6 | ) | (12,066 | ) | — | (59,022 | ) | 10,071 | (61,023 | ) | (3,925 | ) | (17,867 | ) | — | 14,323 | 4,227 | (3,242 | ) | 5,033 | (5,246 | ) | — | (6,676 | ) | (5,033 | ) | (11,9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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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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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收益 |
— | — | — | 37,000 | — | 37,000 | — | — | — | 50,000 | — | 50,000 | — | — | — | 119,990 | — | 119,990 | ||||||||||||||||||||||||||||||||||||||||||||||||||||||
| 偿还借款 |
— | — | — | (161,473 | ) | — | (161,473 | ) | — | (411 | ) | — | (30,000 | ) | — | (30,411 | ) | — | — | — | (110,000 | ) | — | (110,000 | ) | |||||||||||||||||||||||||||||||||||||||||||||||
| 公司间结余收益 |
9,461 | 6 | — | 604 | (10,071 | )(三) | — | — | 3,925 | — | 302 | (4,227 | ) | — | — | (5,033 | ) | — | — | 5,033 | — | |||||||||||||||||||||||||||||||||||||||||||||||||||
| 回购A类普通股 |
(13,392 | ) | — | — | — | — | (13,392 | ) | (77 | ) | — | — | — | — | (77 | ) | — | — |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560 | — | — | — | — | 560 | — | — | — | — | — | — | 279 | — | — | — | — | 279 | ||||||||||||||||||||||||||||||||||||||||||||||||||||||
| 子公司收到少数股东的现金 |
— | — | — | 3,750 | — | 3,750 | — | — | — | 3,700 | — | 3,700 | — | — | — | 617 | — | 617 | ||||||||||||||||||||||||||||||||||||||||||||||||||||||
| 收购子公司支付的递延对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68 | ) | — | — | — | (6,768 |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3,371 | ) | 6 | — | (120,119 | ) | (10,071 | ) | (133,555 | ) | (77 | ) | 3,514 | — | 24,002 | (4,227 | ) | 23,212 | 279 | (11,801 | ) | — | 10,607 | 5,033 | 4,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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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58 | 2,756 | — | — | — | 2,914 | 96 | 2,056 | — | — | — | 2,152 | (110 | ) | (3,080 | ) | — | 133 | — | (3,05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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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316 | ) | (24,275 | ) | (112 | ) | (29,610 | ) | — | (54,313 | ) | (3,733 | ) | (35,664 | ) | (32 | ) | 42,625 | — | 3,196 | (984 | ) | 30,532 | (1 | ) | (22,533 | ) | — | 7,014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
5,613 | 108,583 | 650 | 261,239 | — | 376,085 | 5,297 | 84,308 | 538 | 231,629 | — | 321,772 | 1,564 | 48,644 | 506 | 274,254 | — | 324,9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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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
5,297 | 84,308 | 538 | 231,629 | — | 321,772 | 1,564 | 48,644 | 506 | 274,254 | — | 324,968 | 580 | 79,176 | 505 | 251,721 | — | 331,9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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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
| (1) | 抵销为母公司与VIE及其附属公司行使购股权产生的现金流量。 |
| (2) | 剔除代表母公司子公司与WFOE之间的公司间注资。 |
| (3) | 消除主要代表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WFOE和VIE之间的公司间贷款。 |
13
| a. | [保留]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对我们ADS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按标题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在新兴、快速发展和竞争激烈的线上线下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开展业务,这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未来的前景。我们的历史经营和财务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到高度监管,目前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管理、解释和执行正在发生变化。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未能对法律和监管变化作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过去发生了经营亏损和净亏损,未来可能无法保持盈利; |
| • | 我们与用户流量渠道的合作受监管要求的变化; |
| • |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并受制于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复杂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未能保护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或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阻止我们的客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
| • | 未能获得、更新或保留许可、许可、批准或备案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或扩展业务的能力; |
| • | 如果我们未能采购、设计和开发迎合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的保险产品,我们可能无法留住现有的保险客户或吸引新的保险客户加入我们的平台; |
| • | 我们利用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吸引新的保险客户到我们的平台,并在支付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服务费方面产生大量成本; |
| • | 对我们品牌的任何损害、未能保持和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或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我们依赖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合作。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不继续与我们的关系或他们的运营失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主要是通过(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以及(ii)VIE在中国的子公司。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在中国的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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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其股东为我们在中国的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 |
| • | VIE的股东和董事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任何此类利益冲突未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的可行性; |
| • |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影响;以及 |
| • | 我们执行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受到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美国审计委员会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美国审计委员会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
| • | 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复杂监管要求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法律和政府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变化、解释和执行。 |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ADS相关的一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如果我们未能重新遵守纳斯达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或未能满足其他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ADS可能会被退市,这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ADS的流动性,并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 |
| • |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和 |
| •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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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新兴、快速发展和竞争激烈的线上和线下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开展业务,这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我们的未来前景。我们的历史经营和财务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
我们在中国的线上和线下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运营,该行业正在快速发展,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线上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相对较新,业务模式不断演进。监管保险业的监管框架也在发展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并因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和市场竞争,我们将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改进我们现有的产品和服务,或调整和优化我们的业务模式。因应新的监管要求或行业标准,或与推出新产品有关,我们可能会施加更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或政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我们业务模式的任何重大变化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结果,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很难有效预测我们未来的前景。
我们在这个新兴、充满活力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影响。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的能力,除其他外:
| • | 在不断变化和复杂的监管环境中航行; |
| • | 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大我们的保险客户群; |
| • | 开发和推出多样化和可区分的产品,以有效满足我们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
| • | 发展和维护与我们现有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并吸引新的业务合作伙伴; |
| • | 提升并保持我们品牌的认可度; |
| • | 增强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
| • | 维护可靠、安全、高性能和可扩展的技术基础设施;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并预测和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 |
如果我们未能就我们的平台和服务的价值对业务合作伙伴和客户进行教育,如果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或者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应对我们可能遇到的其他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业务受到高度监管,目前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管理、解释和执行正在不断发展。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未能对法律和监管变化作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经营的是一个高度监管的行业,监管制度不断发展。监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监管,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时颁布实施。我们面临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带来的挑战,其解释和适用也可能在未来不断发展。
中国的保险监管体制正在发生变化。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已取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成为中国新的保险监管机构。适用于我们的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额外限制或该行业更激烈的竞争。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来遵守监管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这可能会引发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可能会在此过程中失去部分或全部竞争优势。随着监管要求的任何变化,我们可能会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改变我们在线上或线下提供的保险产品组合。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产品组合中增加我们几乎没有经验的线上或线下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减少或停止提供曾经很受欢迎的保险产品,每一种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拓展线下保险中介市场的实践也使我们受制于线下保险中介业务的适用法律法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完全满足监管要求,否则将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和检查甚至法律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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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保渠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即“统一报备、统一承保”政策,目前适用于银保渠道。政策旨在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严格遵守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支付给银保渠道的佣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佣金率。2025年9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增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和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加强费用的计算和管理管控。保险销售支付的中介费不得超过为产品备案的服务费率上限。禁止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范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服务费,也禁止通过虚构中介业务清单或虚假费用清单等方式获取费用,从而规避备案服务费率上限。尽管没有针对保险中介出台类似的、具体适用的政策,但保险公司出于审慎,向下调整保险中介的佣金率,特别是长期寿险产品和非车险产品的佣金率。保险公司下调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佣金率,使其实际经营成本不超过根据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计算的预期经营成本。因此,我们的长期寿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业务,取决于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对应部门对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管理、解释和执行具有酌处权,并有权对行业参与者采取监管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例如,不能保证我们的营销活动不会使我们受到监管机构有效采取的行政措施。此外,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用户流量渠道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违反任何这些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不当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民事或刑事责任,被要求修改或终止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甚至被取消向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或保险客户提供服务的资格。上述任何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不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进行各种审查和检查,其中可能涵盖广泛的方面,包括财务报告、税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如果我们的业务运营中发现任何不合规事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整改措施,或者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等其他监管行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全面纠正所有不合规事件(如果有)或完全满足监管要求,或者如果发现不合规事件,我们将不会受到任何未来的监管审查和检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发生了经营亏损和净亏损,未来我们可能无法保持盈利。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7,06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6百万元和净利润为人民币3.5百万元(0.5百万美元),我们的营业利润分别为人民币51.0百万元、营业亏损人民币21.0百万元和营业利润人民币6.7百万元(1.0百万美元)。尽管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产生了净利润,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保持盈利。随着我们继续发展业务、获取新客户并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产品并提高品牌认知度,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增加。事实证明,这些努力的成本可能比我们目前预期的要高,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增加足够的收入来抵消这些更高的费用。还有其他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如果我们未能与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成功竞争,或者如果我们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被市场接受,我们将获得低于预期的保险经纪收入,我们的财务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特别是关于我们的收费或成本模式,我们的运营结果将受到影响。由于上述因素和其他因素,我们的净利润率可能会下降或再次发生净亏损,未来可能无法保持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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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用户流量渠道的合作受制于监管要求的变化。
我们利用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将他们的用户流量转化为我们的保险客户。2020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即《网络保险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网络保险办法要求,网络保险交易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经营的网面进行。根据《网络保险办法》,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或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其他业务伙伴被禁止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i)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ii)比较保险产品、进行保费试算或报价比较;(iii)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iv)办理投保手续;(v)收取保费。此外,保险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经纪活动中,直接或变相向未向其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手续费或报酬。此外,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保险产品销售营销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并发布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如《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活动的通知》等。我们已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进行了整改,包括改变我们的合作业务模式,终止我们与一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用户流量渠道的合作。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整改后的业务经营完全符合监管要求。此外,我们不能保证与我们合作的这些用户流量渠道已经整改运营,以完全符合这些监管要求。我们或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未能遵守监管规定将使我们或用户流量渠道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益和吊销许可证,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我们与某些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协议,我们不得通过未遵守在线保险监管要求的用户流量渠道分销他们的保险产品。因此,如果我们通过用户流量渠道分销他们的保险产品未能遵守在线保险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违反与他们的协议,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并受到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复杂和不断演变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保护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或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阻止我们的客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平台存储和处理保险客户提供的某些个人和其他敏感数据,我们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或第三方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某些个人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关于隐私以及个人身份信息和数据的存储、共享、使用、披露和保护,法律不胜枚举。具体地说,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越来越多地受到中国和许多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立法和法规的约束。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网络运营商明确说明任何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获得适当的用户同意,并建立具有适当补救措施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然而,这一针对中国和全球隐私问题的监管框架目前正在演变,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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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网络安全审查体系。根据2021年12月由CAC和其他12个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以及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如果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尚未有任何权威机构发布任何细则或实施。见“第4项。公司信息—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法规—信息安全法规》了解更多详情。此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定义并未得到任何中国监管机构的澄清,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明确或细则和规定,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受到这些要求的约束,目前还不清楚。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政府当局告知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也没有参与任何由CAC就网络安全审查进行的正式调查。然而,如果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或者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后来颁布了新的规则或解释,使我们须经其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要求的豁免,我们可能会因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批准而面临处罚。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但未能及时这样做,或者根本没有这样做,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征得用户同意后,我们收集提供相应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我们不得以任何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方式使用与相应服务无关的任何敏感个人信息。我们会不定期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CAC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来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高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诸多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仍有待CAC、其他监管部门、法院等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法规—信息安全法规。”
上述《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较新,由监管机构进行解释。虽然我们只获得对所提供服务所必需和相关的用户信息的访问权限,但我们获得和使用的数据可能包括根据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被视为“个人信息”、“网络数据”或“重要数据”的信息。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在用户信息等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共享、存储、安全等方面依法合规。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法规—信息安全法规。”重要数据和州核心数据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可能会进一步解读。如果我们掌握的任何数据构成重要数据或状态核心数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此外,我们可能需要遵守为保护香港、美国、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商业和个人数据而制定的日益复杂和严格的监管标准。例如,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即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GDPR对公司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规定了额外的义务,并为存储数据的人提供了某些个人隐私权。遵守现有、拟议和最近颁布的法律(包括实施GDPR要求的隐私和流程增强)和法规可能代价高昂;任何未能遵守这些监管标准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面临法律和声誉风险。
我们一般遵守行业标准,并受制于我们自己的隐私政策条款。遵守任何其他法律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以及我们与客户互动的方式施加限制。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规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监管执法行动,滥用或未能保护个人信息也可能导致违反数据隐私法律法规、政府当局或其他当局对我们提起诉讼、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信誉,并可能对收入和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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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大量资本和其他资源来防范信息安全漏洞或缓解此类漏洞造成的问题或遵守我们的隐私政策或与隐私相关的法律义务。所需资源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为黑客和其他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人所使用的方法越来越复杂,并且在不断发展。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防止信息安全漏洞或未能遵守隐私政策或与隐私相关的法律义务,或任何导致未经授权发布或转移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客户数据的安全损害,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失去信任,并可能使我们面临法律索赔。公众认为在线交易或用户信息隐私变得越来越不安全或容易受到攻击的任何看法都可能抑制在线零售和其他在线服务的普遍增长,这可能会减少我们收到的订单数量。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现有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和技术措施将被视为足够。如果立法或法规扩大到要求改变商业惯例或隐私政策,或者如果政府当局以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其立法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除了有关隐私和隐私倡导的法律、法规和其他适用规则外,行业团体或其他私人方可能会提出新的不同的隐私标准。由于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和隐私标准的解释和应用仍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或隐私标准的解释和应用可能与我们的做法不一致。任何无法充分解决隐私问题,即使没有根据,或无法遵守适用的隐私或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和隐私标准,都可能导致我们承担额外的成本和责任,损害我们的声誉,禁止使用我们的平台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未能获得、更新或保留许可、许可、批准或备案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或扩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必须从不同的中国监管机构获得适用的许可、许可、批准和备案,才能开展或扩展我们的业务。为经营我们的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我们已根据中国监管机构的要求获得、更新和维护我们的保险中介许可证、ICP许可证和电子数据交换许可证。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在中国大陆开展我们所有未来或创新的互联网业务、移动业务和相关业务所需的许可、许可、批准和备案,否则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发布有关互联网或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的新法规,要求我们为当前或未来的业务运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批准或备案。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维持或更新涵盖足够业务范围的许可证、许可证、批准和备案。
如果我们未能采购、设计和开发迎合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的保险产品,我们可能无法留住现有的保险客户或吸引新的保险客户加入我们的平台。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我们能否继续吸引新的保险客户,并从现有客户那里产生新的购买。我们必须紧跟新兴的客户偏好和产品趋势,吸引现有和潜在的保险客户。我们的平台根据客户的需求,向他们进行保险产品的个性化推荐,并提供一套全面的服务,确保保险体验的流畅和高效。我们还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作开发保险产品,以满足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市场数据分析能力。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共同设计和开发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将迎合潜在或现有保险客户的需求,在我们预期的一段时间内维持,或完全受到市场的欢迎或接受。如果保险客户无法以有吸引力的价格和条款在我们的平台上找到他们想要的产品,或发现他们对我们的体验不满意,他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的信任并转向其他渠道来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利用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吸引新的保险客户到我们的平台,并在支付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服务费方面产生大量成本。
除了有机增长我们的客户群,我们还与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合作,将他们的用户流量转化为我们平台的客户群。我们与用户流量渠道的协议条款一般为一至三年,可续签。我们认为,我们总体上与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与他们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如果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终止与我们的合作,不与我们续签协议,选择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或由于监管要求而终止与我们的合作,我们可能会失去潜在客户,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失去对其流量的影响力或未能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将其用户转化为我们的客户端,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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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支付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服务费和广告费方面产生了大量费用。如果我们现有的某些用户流量渠道需要更高的服务费率或我们未能与他们谈判优惠条件或找到新的用户流量渠道,我们的客户获取成本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任何对我们品牌的损害、未能保持和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或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的“慧择”品牌在我们的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用户流量渠道和其他行业参与者中的认可和声誉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维护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许多因素,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对于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很重要。这些因素包括我们有能力:
| • | 为客户提供引人注目的产品和保险体验; |
| • | 保持或提高对我们客户服务的满意度; |
| • | 通过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
| • | 维护我们的平台和基于技术的系统的可靠性; |
| • | 在发生对我们、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整个行业的任何负面宣传时,维护我们的声誉和善意;和 |
| • | 维护我们与商业伙伴的合作关系。 |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声誉、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或提高对我们的平台、产品和服务的正面认识,我们可能难以维持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我们的品牌和营销活动,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各种不同的销售和营销努力上产生了费用,这些努力旨在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并增加我们平台上保险产品的销售。我们的营销和促销活动可能不会受到客户的好评,也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方式和工具正在进化。这进一步要求我们加强我们的营销方法,并尝试新的营销方法,以跟上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偏好,这可能不如我们过去的营销活动具有成本效益,并可能导致未来营销费用显着增加。未能完善我们现有的营销方法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引入新的有效营销方法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
我们依赖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合作。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不继续与我们的关系或他们的运营失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关系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支付的佣金费用。过去,某些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占了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按营业收入贡献计,我们五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计分别占我们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总营业收入的57.4%、33.0%和35.5%。虽然我们不断寻求使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多样化,但不能保证集中度会下降。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取决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保险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我们为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智能承保服务和一体化解决方案。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安排通常不是排他性的,他们可能与我们的竞争对手有类似的安排。如果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满意,或发现我们无法有效提升他们的盈利能力,他们可能会终止与我们的关系,并决定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
此外,与我们合作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开发自己的技术能力,在线上为保险客户服务。无法保证我们能够以商业上理想的条款与现有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保持关系。如果我们未能证明我们的技术能力可以帮助提高他们的运营效率或对他们有价值,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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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或与其合作的再保险公司未能适当履行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保单下作为保险人的义务,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对我们的平台失去信心。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或与其合作的再保险公司破产,我们的客户可能无法实现保单预期的保障,这将对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
我们受制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此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此外,上市公司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被要求出具关于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报告。然而,作为《交易法》第12b-2条所定义的“非加速申报人”,我们无需获得外部审计师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在编制前几个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根据SEC规定的报告要求,“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存在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我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合理可能性。我们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涉及缺乏足够和称职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适当了解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要求,以识别和实施相关控制措施,以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由于发现了这一重大弱点,我们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些重大弱点,例如聘请具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专长的知识渊博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专业人员,并为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定期开展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尽管实施了补救措施,但这些措施将需要在持续的财务报告周期内验证和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营有效性。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先前确定的材料弱点仍然存在。我们计划继续实施措施,对已查明的物质弱点进行补救。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然而,我们无法保证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足以消除这一重大弱点,或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的任何其他重大弱点或重大缺陷将不会在未来被发现。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出现错误,从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重述,导致我们未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并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可能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和下跌。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
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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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我们在我们平台上推荐保险产品的有效性。
我们的保险客户依赖于我们在平台上提供的保险产品信息。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提供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审慎履行职责,对其销售、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的首要责任,确保通过适当渠道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这也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虽然我们认为这类信息总体上是准确、完整和可靠的,但无法保证未来能够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如果由于我们自身或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过错,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了任何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者我们未能提供任何保险产品的准确或完整的信息,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未能获得保障或我们被监管机构警告或处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平台用户流量可能会减少,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向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我们的搜索和推荐引擎可能无法正常运行。我们的客户、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和用户流量渠道提供给我们的数据可能不准确或最新。我们的专业咨询团队可能无法充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保险产品的某些条款,因此可能会提供不准确的信息,并向客户推荐不合适的产品。如果我们的客户被推荐的保险产品不适合他们的保障需求,他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平台失去信任。与此同时,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可能会发现我们的推荐无效。因此,我们的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可能不愿意继续使用我们的平台,而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可能会犹豫是否继续与我们合作。因此,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激烈竞争的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降低运营利润率,并进一步导致市场份额的损失、合格员工的离职和资本支出的增加。
中国独立保险服务业竞争激烈。我们目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包括(i)其他在线独立保险产品和服务平台,(ii)传统保险中介,(iii)大型保险公司的在线直销渠道,(iv)已开展保险分销业务的主要互联网公司,以及(v)其他保险科技公司。新的竞争者随时可能出现。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也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他们的保险产品,所以他们既与我们竞争又与我们合作。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大的品牌认知度,并拥有更多的财务、营销和研究资源。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引入产品、内容和功能更具吸引力的平台,或者价格具有竞争力或性能增强的服务或解决方案,我们无法与之匹敌。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有更多的资源来开发或获取新技术,并对客户和保险公司不断变化的要求做出更快的反应。此外,我们的目标保险客户,即有潜在保险需求的中国居民,可能会在设备完善和发达的邻近保险市场寻求保险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无法在邻近的保险市场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和行业参与者进行有效竞争,即使我们在这些邻近的保险市场采取主动发展我们的保险服务能力,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导致市场份额的损失,并进一步导致经营利润减少和合格员工的离职。
我们的互联网平台和技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作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IT系统和基础设施的任何中断都可能严重影响我们保持平台令人满意的性能并向用户提供一致服务的能力。
我们IT系统的可靠性、可用性和令人满意的性能对我们的成功、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的能力以及我们保持令人满意的用户体验和客户服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服务器可能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超出服务器容量的流量峰值、电力中断、物理或电子入侵和类似中断的影响,这可能导致系统中断、网站减速和不可用、交易处理延迟、数据丢失以及无法接受和履行客户端订单。我们过去没有经历过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系统中断,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经历意外中断。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目前的安全机制将足以保护我们的IT系统和技术基础设施免受任何第三方入侵、电力中断、病毒和黑客攻击、信息和数据盗窃以及其他类似活动的影响。未来发生的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减少。我们已发现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存在与某些用户/行政账户缺乏必要管理和监督有关的缺陷。我们聘请了风险保证顾问,帮助我们设计和实施对我们来说必要的IT控制,包括更新我们的IT安全策略,加强对IT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然而,不能保证上述缺陷能够及时和合算地得到治愈。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发现其他缺陷,这可能需要我们花费大量资源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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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正在不断升级我们的互联网平台和基础设施,以符合监管要求,并提供更大的规模、更好的性能以及额外的内置功能和额外容量。例如,2020年6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溯源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进行追溯审查和管理,对通知施行时未遵守规定的,应当立即暂停网上保险销售。截至2020年10月1日,我们按照本通知进行了整改。此外,2021年1月5日,银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监管办法》,旨在提升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水平,并在信息化建设和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了监管要求。我们完成了大部分这样的自查和整改。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整改或完全满足监管要求。此外,整顿、维护和提升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包括增加新的硬件、更新软件、招聘和培训新的工程人员。在更新期间,我们的系统可能会出现中断,新技术和基础设施可能无法及时与现有系统完全集成,或者根本无法集成。任何未能维护和改进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都可能导致意外的系统中断、响应时间变慢、用户体验质量受损以及延迟报告准确的运营和财务信息,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防止网络安全漏洞将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处理和存储的海量数据使我们或托管我们服务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成为有吸引力的目标,并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的影响。虽然我们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的数据库,但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由于用于破坏或获得未经授权访问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的平台都可能导致机密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目的。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如果安全措施因第三方行动、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中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我们与用户和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28日修正,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稳定,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几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针对保险业务网络安全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和要求。虽然我们采取了综合措施,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不能保证这些措施将是有效的。如果我们被监管机构发现未能遵守监管规定,我们将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暂停我们的平台甚至刑事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其他自动化技术可能会带来业务、合规和声誉方面的挑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的平台、分销、客户服务、营销、产品推荐、合规和其他业务运营中探索和应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其他自动化技术。然而,这些技术可能无法按预期发挥作用,并可能由于模型有缺陷、数据不足或不准确、测试不充分、治理无效、缺乏适当的人工审查或其他因素而产生不准确、误导、不一致、有偏见或其他不适当的输出。如果这些技术没有得到适当的开发、实施或控制,我们可能会提供不适当的产品推荐,提供不令人满意的客户体验,做出不正确的运营决策,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满足客户、业务合作伙伴或监管机构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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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广泛开发、部署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并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更有效或更具成本效益地将这些技术整合到他们的产品、服务和运营中。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发、采用或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或以其他方式未能在人工智能相关能力方面保持竞争力,我们的市场地位、吸引客户的能力、经营效率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其他自动化技术方面的投资将在商业上取得成功。我们可能无法实现这些投资的预期收益,而这些举措可能会导致大量费用,而我们的业务绩效却没有相应的改善。
此外,与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预期正在迅速演变,并且可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要求改变我们的系统、流程和控制,或者限制我们有效使用人工智能的能力。特别是,中国大陆有关人工智能的监管和法律框架正在迅速演变。近年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人工智能的法规》详见。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政府当局可能会出台额外或更详细的法律法规来监督人工智能的使用。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在人工智能领域遵守更多的合规要求,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我们使用第三方人工智能工具或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使我们面临与服务质量、机密性、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用于业务运营的精密和创新技术是新的,需要不断发展和升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技术将完全支持我们的业务。
我们认为技术对于我们提供高质量产品和卓越客户服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已投入大量资源开发用于日常运营的精密和创新技术系统。我们期望这些技术能够支持我们平台中关键功能的顺利发挥,比如寻找和寻找合适的保险产品、智能核保、理赔申请和理赔等。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要求以及新兴的行业趋势,我们可能需要开发其他新技术或升级现有的平台和系统。如果我们投资开发新技术或升级现有技术的努力不成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各种运营和财务数据的维护和处理对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我们业务的日常运营至关重要。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进行日常业务运营的能力,部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维护并及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增强和升级我们的技术,并引入可满足不断变化的业务和运营需求的创新功能。不这样做可能会使我们对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并造成经济损失。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跟上技术改进的步伐,或者其他人开发的技术不会降低我们的服务的竞争力或吸引力。
有关我们、我们的股东、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用户流量渠道以及我们合作的个人和机构推广者以及保险行业其他参与者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对我们的声誉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能力:
| • | 向用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 |
| • | 为保险客户提供有效、顺畅的投保体验; |
| • | 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
| • | 创新完善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
| • | 有效管理和解决用户和保险人合作伙伴的投诉;以及 |
| • | 有效保护私人信息和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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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关我们公司的上述或其他方面的负面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董事、管理层、股东、业务、合法合规、财务状况或前景,无论是否有功,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此外,监管机构的询问或调查、对我们发起的诉讼、员工的不当行为等,也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负面宣传。此外,有关我们的业务伙伴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业模式可能会被其他保险分销商或产品和服务平台,以及互联网公司和旨在从事保险分销业务的传统保险公司所复制。
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经历了过去几十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快速发展,在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率为驱动的业务发展和创新方面展现了强大的能力。我们经营的是一个新兴行业,可能会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鉴于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拥有大量的数据和强大的技术开发能力,我们认为这些公司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展他们的保险业务来与我们竞争。此外,我们看到某些传统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服务提供商进入在线保险服务市场,以利用在线生态系统出现的飙升机会。考虑到这些互联网公司通过其现有丰富的线上渠道推广其产品的强大能力,以及传统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服务商在线上开发其线下资源和客户的潜力,我们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面临来自这些潜在竞争对手的严峻竞争。此外,鉴于保险产品的条款相对透明,我们的竞争对手可以在我们设计和开发的保险产品推出后不久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一起复制它们,价格可能比我们提供的更低。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升级我们快速满足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我们可能无法在竞争中保持优势,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由于我们销售保险产品所赚取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是基于保费,以及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之间商定的佣金费率,因此这些保费或佣金费率的任何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客户购买其保单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支付的佣金费用。佣金费率由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制定或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与我们协商确定,以保险公司产品收取的保费为基础。佣金费率和保费可能会根据影响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现行经济、监管、税收和竞争因素而发生变化。这些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因素包括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投放新业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利润、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以较低成本获得其他保险公司的可比产品,以及向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例如政府福利和自保计划。此外,某些保险产品的费率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严格监管。因为我们不确定,也无法预测溢价或佣金率变化的时间或程度,我们无法预测这些变化中的任何一个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的影响。保费或佣金费率的任何下降都可能严重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
我们依赖我们收集的多维数据来提升我们的业务表现和业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积累或访问足够的数据或有效地分析数据,缺乏这些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整个保险价值链的每一步都高度依赖我们的数据,包括我们保险产品的研发、风险管理、理赔、客户服务等。我们在第三方供应商的云计算基础设施之上开发我们的专有技术,以自动化和简化我们运营中的各种流程,支持我们的日常业务分析,并在支持我们的大量交易和执行我们的战略方面提供定期或实时应用程序。我们在确保数据分析有效性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以支持我们的快速增长,并使我们能够为保险客户提供高效服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持续收集和保留足够的数据,或改进我们的数据技术以满足我们的运营需求。不这样做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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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精算统计、协助承保以及向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出保险产品定价方面保持准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运营着一个智能核保系统,我们在系统中对保险人设定的核保标准进行编码,系统自动生成购买保险产品的资格。对于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共同设计和开发的定制保险产品,我们进行精算并向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出定价范围。因此,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精算统计的准确性和我们提供的产品的准确承保和建议定价的能力来开展我们的业务,包括记录和处理我们的运营和财务数据,并通过准确的精算分析和定价建模有效地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我们的精算分析、统计分析、产品定价建议、风险管理、财务控制、会计、客户数据库、客户服务和其他数据处理系统的正常运作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非常关键。我们依靠具有精算专长的敬业人才进行精算分析,并依靠我们的研发团队和相关先进技术增强我们的数据能力来进行定价建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升级我们的技术并保持我们的能力和准确性,或者成功地升级我们的技术并保留我们拥有精算专业知识的员工或雇用新的员工。未能保持这种能力和准确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促成的全球升温潜能值总量的很大一部分是由数量有限的保险产品贡献的。如果我们由于任何原因不能继续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这些保险产品或这些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下降,我们促成的全球升温潜能值以及因此我们的经纪收入可能会减少,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促成的全球升温潜能值总额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数量有限的热门保险产品,主要是我们量身定制的长期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2025年,全球升温潜能值贡献排名前五的保险产品合计占我们促成的全球升温潜能值总额的20.4%,而2024年这一比例为43.1%。我们认为这种集中部分是由于保单条款合理的全面保障覆盖,使得这些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比其他产品更具吸引力。尽管我们计划继续使我们的产品供应多样化,推出更多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并从更多种类的保险产品中产生经纪收入,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并且这种集中度将会下降。如果我们由于任何原因不能继续提供这些受欢迎的保险产品或这些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下降,我们的经纪收入可能会减少,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曾通过缺乏经营许可的机构发起人,以及在其他保险机构注册或未在任何保险机构注册的个人发起人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监管风险,并可能导致违反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协议。
通过www.jumi18.com、www.qixin18.com和www.xiebao18.com,我们过去曾聘请缺乏经营许可的机构发起人,以及执业注册在我们以外的保险机构注册或未在任何保险机构注册的个人发起人,在我们的平台上推广我们提供的保险产品。作为回报,我们付给了那些促销员服务费。我们与缺乏经营许可的机构发起人的合作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监管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像我们这样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作为我们的经纪人或代理人完成个人发起人的执业登记。从历史上看,对于那些与我们合作历史相对较短的个人发起人,或者在我们平台上促成的GWP贡献了不太重要的部分,我们并没有在我们这里完成他们所有的执业登记。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已终止与那些未在我们注册的个人发起人的合作,以推广保险产品。然而,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命令以纠正这些历史违规事件或进一步、监管部门追溯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果是,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香港的业务运营受制于香港有关保险经纪业务和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我们在该地区业务加速增长的情况下。
我们最近在香港的业务营运和交易量增加,主要是由于区域保险市场持续复苏、我们提供的差异化产品以及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随着我们在香港的业务不断扩大,我们在香港监管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律法规下面临越来越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包括保险中介薪酬、转介安排、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专业赔偿保险、公司治理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要求。然而,无法保证这一增长趋势将持续下去。此外,我们还聘请了越来越多的商业伙伴来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然而,无法保证该等业务伙伴将遵守我们的合约协议,并遵守香港有关保险业务的适用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任何不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监管处罚或负面宣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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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特定监管框架。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并损害我们的声誉。无法保证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现在并将继续完全遵守与保险经纪业务和公司治理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香港的附属公司如不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监管处罚或对我们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海外市场运营的历史和经验有限。如果我们无法管理我们潜在的国际扩张计划所带来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于2024年在新加坡成立了我们的国际总部Poni Insurtech。2024年9月,Poni Insurtech完成了对Global Care Consulting Joint Stock Company,即Global Care的71.7%股权的收购,Global Care是一家总部位于越南的领先保险科技公司,专门为保险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此次收购是通过现有股份购买和认购新股相结合的方式完成的。2024年10月,我们的越南子公司Global Care推出了其新的健康保险比较平台“GlobalCare.vn”。
2023、2024和2025年,来自海外市场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970万元、人民币2.287亿元和人民币7.625亿元(合1.090亿美元),分别占相应年度净收入总额的1.6%、18.3%和48.2%。2023年之前从海外市场产生的收入微不足道。
我们在海外市场运营的历史和经验有限。作为我们业务战略和增长计划的一部分,我们计划进一步进行国际扩张。扩大我们的国际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的资源造成重大负担,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在中国大陆业务的注意力,并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成功还有许多障碍,包括:
| • | 当地市场的经营许可或认证要求; |
| • | 由于不同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带来的合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与保险经纪、市场准入壁垒、公司治理、隐私和数据保护、数据本地化、网络安全、支付、资金汇回以及税收制度和政策相关的挑战; |
| • | 未能有效或高效地定位和与当地商业伙伴合作; |
| • | 需要增加资源来管理我们海外业务的监管合规; |
| • | 将我们的服务和产品本地化以满足当地需求的挑战; |
| • | 未能吸引和留住具有国际视野、能够有效管理和运营当地业务的能干人才; |
| • | 在全球开展业务的成本增加,包括会计、差旅、基础设施和法律合规成本增加; |
| • | 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不稳定; |
| • | 中外关系的变化; |
| • | 外国或中国政府当局影响外国投资的行为; |
| • | 知识产权和合同权的可执行性; |
| • | 外币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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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潜在的国际扩张计划将产生理想的收入或成本水平,或者上述一项或多项因素不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因此,随着我们的国际扩张,我们可能不会经历我们预期的经营利润率,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未能成功进行全球扩张并管理我们全球业务的复杂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收购、战略联盟和投资可能难以整合,扰乱我们的业务并降低我们的运营结果和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可能会进行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战略收购和选定的战略联盟,包括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改善我们的技术体系和销售网络的机会。例如,我们于2021年12月通过VIE全资子公司收购深圳市德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前身为上海森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网络遍布中国11个省级地区,并于2022年3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23年8月,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香港智选收购了Synergy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的100%股权,该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2024年9月,我们的国际分支机构Poni Insurtech收购了Global Care 71.7%的股份,Global Care是一家总部位于越南的领先保险科技公司,专门为保险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新收购业务的战略收购和后续整合将需要大量管理和财务资源,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收购的业务或资产可能不会立即或根本不会产生预期的财务结果,并可能给我们的业务带来损失。由于我们的业务计划调整或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我们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未能满足成交条件,我们可能会不时终止我们计划中的收购、战略联盟和投资。整合新收购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也可能大幅超出我们的预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与第三方的收购和战略联盟也可能使我们面临与共享专有信息、交易对手不履约或违约相关的风险,以及建立这些新联盟的费用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控制或监测战略合作伙伴行动的能力可能有限。如果企业收购了我们或战略合作伙伴因其业务运营而遭受任何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我们与该方的关联而受到负面影响。
此外,某些被收购的业务在我们收购之前可能存在历史违规事件。虽然我们在收购后为确保合规采取了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历史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追溯性行政处罚,如果是这样,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某些股东与我们一样经营类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平台,仍然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任何此类利益冲突未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可能会失去战略收购和结盟的机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有赖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特别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和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官。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虽然我们与管理层订立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无法保证我们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官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费用,以便在中国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如果我们无法与任何离任官员达成令人满意的遣散安排或解决任何由此产生的纠纷,我们将在处理此类事项时产生额外的时间和费用,我们管理团队的注意力可能会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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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以高效方式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有技能的员工的持续能力。在中国,对具有保险、销售和营销、技术和风险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留住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的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此外,我们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来培训我们的员工,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新员工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为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减弱,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注册个人、其他业务合作伙伴或员工从事任何不当行为或导致我们的系统发生错误,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多种类型的运营风险,包括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我们与之合作的其他方以及我们的员工和注册个人的不当行为和错误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员工、注册个人和/或业务合作伙伴与客户互动并提供与购买保险产品相关的各种服务。不当行为可能包括在向客户推销或销售保险产品时作出虚假陈述、隐藏或伪造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以获取保险利益、未向客户披露法律要求的信息、从事虚假索赔、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从事超出许可限额的活动或以其他方式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我们的内部政策或程序。与我们合作的各方的上述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潜在责任,并进一步使我们受到监管行动和处罚。如果任何对我们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第三方受到监管行动的制裁,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受到干扰或其他负面影响。
如果发生操作故障或交易处理失败,我们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无论是由于人为错误、故意破坏或对我们的操作或系统的欺诈性操纵。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员工、注册个人或商业伙伴的不当行为或错误,我们为发现和防止这种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注册个人或商业伙伴在与客户互动时没有遵守我们的规则和程序,我们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到监管行动和处罚。任何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下降、无法吸引用户、声誉受损、监管干预和财务损害,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任何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软件注册、商标、专利、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由于我们行业的技术变革步伐迅速,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第三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或继续以合理的条款从这些第三方获得许可和技术,或根本无法获得许可和技术。
法定法律法规受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的制约,可能因缺乏对法定解释的明确指导而无法一致适用。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对于任何此类违反,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我们的员工或顾问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有关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权利的争议。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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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可能有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所侵犯。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
此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在线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维持的。我们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当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将能够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此外,我们对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没有控制权。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未来的增长有赖于进一步接受互联网作为传播保险产品和内容的有效平台。
近年来,互联网作为保险产品和内容的平台,在中国越来越受欢迎。不过,行业内某些参与者,尤其是传统保险公司,以及很多保险客户在线上处理保险产品和内容的经验有限,部分保险客户可能对使用线上平台有所保留。例如,客户可能不会发现网络内容是保险产品信息的可靠来源。一些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能不认为网络平台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面是安全的。另一些人可能在推广和提供其产品和服务时发现在线平台并不有效,尤其是向低线城市或农村地区的目标客户。如果我们未能向客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宣传我们的在线平台以及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我们的增长将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互联网进一步被接受为保险产品和内容的有效和高效平台,也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包括负面宣传和限制性监管措施。如果在线和移动网络不能在市场上获得足够的接受,我们的增长前景、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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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需要对设施、硬件、软件、技术系统进行持续投资,并留住人才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本,或者根本无法在需要时筹集额外资本,尤其是在我们经历令人失望的经营业绩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线上和线下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如果我们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显着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我们目前的风险管理系统可能无法详尽评估或减轻我们面临的所有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建立了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我们认为适合我们业务的政策和程序。然而,这些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可能涉及人为错误和错误。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我们的员工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客户和合作伙伴)实施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质量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遭受政府当局施加的财务损失和监管措施。因此,尽管我们努力完善上述制度,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完全消除不合规事项或产品缺陷。
未能有效处理在我们的平台上犯下的任何欺诈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面临与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活动有关的风险。我们无法保证在我们的平台上与保险客户进行的所有交易在商业上都是公平的。不能完全杜绝保险欺诈和逆向选择保险行为。尽管我们已经实施了各种措施来发现和减少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活动的发生,但无法保证这些措施将有效打击欺诈交易或提高我们的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整体满意度。此外,我们的员工或第三方代理的非法、欺诈或串通活动也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和负面宣传。任何非法、欺诈或串通活动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作为受信任平台运营商的品牌和声誉,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保险范围可能不够充分,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维护某些保单,以保护我们免受风险和意外事件的影响,包括保险经纪人/代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我们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营。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根据我们当前的保险单及时成功地索赔我们的损失,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发生任何我们的保单未涵盖的损失,或已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法律诉讼。如果这些诉讼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与参与开发和销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各方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可能导致抗议或法律或其他诉讼,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我们的运营产生巨大成本以及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此外,在我们的运营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在某些方面与监管机构产生分歧,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诉讼和不利的法令的影响,从而导致责任并导致我们的适当发展受到延误。我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曾涉及法律诉讼或纠纷。此外,随着我们改变我们的合作模式或终止与我们的一些用户流量渠道和个人代理商的合作以满足监管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不会因此产生争议或任何这些交易对手不会对我们采取法律行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在未来卷入任何其他重大法律诉讼。任何涉及这些纠纷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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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续签我们目前的租约或为我们的设施找到理想的替代品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某些租赁协议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政府当局登记,这不会影响这些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如果我们在收到中国政府当局的任何通知后未能进行补救,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在没有登记或备案租赁的情况下,可能会责令未登记租赁的当事人进行整改(这将涉及向政府当局登记此类租赁),然后才会受到处罚。每宗未登记租约的罚款由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具体金额由政府当局酌情决定。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尚未完成部分物业的租赁协议登记,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中国政府当局的潜在处罚。
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购股权计划授出并可能继续授出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开支增加。
我们在2019年6月通过了一项全球股份激励计划,我们称之为全球计划,目的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费用。根据我们的全球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其他类型的股票激励奖励。根据全球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57,501,813股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全球计划,购买总计13,485,676股普通股的期权尚未发行。我们于2019年6月通过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将其称为2019年计划。我们的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9月、2023年5月和2023年11月批准了对2019年计划的修订,以增加根据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根据目前有效的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或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应为187,559,565股,加上2024年、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各在6月1日的年度增加(i)31,351,400股A类普通股或(ii)我们董事会可能确定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购买总计146,238,116股普通股的期权尚未发行。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不时重新评估归属时间表、锁定期、行权价格或适用于我们目前有效的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授予的其他关键条款。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我们的股份补偿费用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出现了健康流行病的爆发,包括新冠肺炎大流行的爆发。新冠疫情导致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中国和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设施被隔离、旅行限制以及暂时关闭。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国,特别是深圳的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运营平台和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有疫情爆发,如新冠肺炎、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或其他流行病。
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任何这些流行病的干扰。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在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长期爆发任何这些疾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类疫情可能对保险业造成重大影响,这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总部位于深圳,目前我们的大部分管理层和员工都居住在这里。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广东的设施中。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深圳,我们的运营可能会遇到重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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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受波动影响,这使我们的经营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季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低于预期。
我们的季度或半年度收入和其他经营业绩在过去一直波动,并可能继续波动,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我们的每条业务线可能有不同的季节性因素,我们的收入来源组合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如果我们在平台上提供的保险产品组合发生变化,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波动趋势将随之发生变化。我们还可能以进一步导致我们的季度或半年度业绩波动和与历史模式不同的方式引入促销活动或加强我们的营销和品牌努力。此外,我们的季度或半年度收入以及成本和支出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可能与我们的历史或预测数据存在显着差异。出于这些原因,按期间比较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没有意义,你们不应该依赖我们的历史业绩作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标,因为我们过去的快速增长可能掩盖了我们的经营业绩中可能会明显体现的季节性。我们未来几个季度的经营业绩可能会低于预期,这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价格下跌。
中国或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诸多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波斯湾及西边远至以色列和黎巴嫩周边地区的冲突,以及在不同时间限制通过霍尔木兹海峡和红海的航运,加剧了世界各地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区域冲突的影响导致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更普遍的通货膨胀,如果石油和天然气设施被摧毁或航运受到长期影响,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因此,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关系中的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两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给整个国际经济造成了不确定因素。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中两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现有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都可能对全球特别是美国和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实施了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策,如关税、出口管制、经济或贸易制裁、外国投资备案和批准要求等。这些行动可能对国际贸易、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全球经济状况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实施了重大改变,包括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中国对此作出回应,提出对自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额外或更高关税等措施。关于未来的关税税率和美中贸易关系的轨迹,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关税增加和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对国际贸易造成进一步的干扰和不确定性,并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也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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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国政府还努力限制美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2023年8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指示财政部制定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执行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提供了技术规格和执行条例其他方面的详细信息,并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和(iii)人工智能系统相关活动的与“相关国家”(目前只有中国)相关的实体的广泛投资,对美国人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这些实体被统称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被禁止进行或被要求报告涉及被定义为“涵盖交易”的涵盖外国人的交易,尽管境外投资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的范围之外,包括那些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境外投资规则为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了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由于我们不从事“涵盖活动”(如境外投资规则中所定义)或以其他方式符合境外投资规则中规定的涵盖外国人士的定义,因此不会将慧择控股有限公司定义为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涵盖外国人士。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有担保的外国人士”,如果美国人要从事涉及收购我们的股权的“有担保交易”(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这些美国人可能需要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发出通知。此外,尽管美国人收购公开交易证券(例如我们的ADS)将被豁免于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担保交易范围,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我们不能排除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境外投资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额外法规而在未来被视为担保外国人士的可能性,该规则仍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例如,2025年2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特朗普总统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概述了几项举措,以激励美国盟友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同时限制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的投资。除其他外,该政策旨在扩大美国对外投资法规涵盖的行业领域,并通过实施制裁来补充对外限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下的拟议变更并未实施。此外,2025年12月18日,《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作为《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的一部分获得通过。COINS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框架,同时扩大了其在某些方面的范围和覆盖范围,例如扩大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以及高超音速系统的涵盖活动,并包括更多受关注的国家。在美国财政部发布实施条例之前,COINS法案将不会生效,该条例必须通过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并不迟于2027年3月13日颁布。因此,财政部可以根据《硬币法案》修改、扩大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的对外投资禁令和限制。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全球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全球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发生变化,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但也是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制裁的结果。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和采取某些行动,可能导致美国和国际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潜在变化。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或其他政府将在国际贸易协定、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关税、与国际商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或其他贸易事项方面采取哪些额外行动(如果有的话)。
美国和各外国政府对技术和产品的进出口实施了管制、许可要求和限制(或表达了这样做的意图)。例如,202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规则,旨在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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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国际贸易政策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未来可能会继续在国际上扩展我们的业务。政府对国际业务的任何不利政策或对中国公司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此外,如果任何此类紧张局势或不利的政府贸易政策损害中国经济或整个全球经济,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在中国的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由于中国对互联网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以及对保险中介业务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某些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几乎所有业务。例如,根据2024年9月6日颁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商(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储转类和呼叫中心除外)50%以上的股权。
我们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关联的中国实体深圳市汇业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汇业天泽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与汇业天泽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对汇业天泽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并承担承担吸收汇业天泽几乎所有损失的义务,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汇业天泽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汇业天择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作为可变利益实体或VIE进行合并。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经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此外,VIE的股东是我们公司某些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中国控股实体,包括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实益拥有的实体,他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因此,我们、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我们的股东或其中国控股实体是否会履行这些合同协议。他们执行这些合同协议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如果我们通过其中国控股实体持有VIE股权的股东要减少他们在我们公司的权益,他们的利益可能会进一步与我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分歧,这可能会潜在地增加他们寻求违反这些合同安排行事的风险。
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变化、解释和执行。”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批准或备案,中国监管机构将有权酌情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
| • |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通过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封锁我们的网站,或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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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处以罚款,没收我们WFOE、VIE或其子公司的收入;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对VIE的合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或者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并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
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WFOE和VIE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将同意我们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对于不遵守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政府有酌处权确定可纠正或惩罚措施。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我们或VIE不遵守适用法律,它可以撤销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要求VIE停止或限制VIE的运营,限制VIE收取收入的权利,要求VIE重组我们的运营,施加附加条件或要求,对VIE的业务运营或其客户施加限制,或对VIE采取可能对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针对VIE的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VIE的业务运营或限制VIE进行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VIE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
我们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以及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的其股东,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可变利益实体安排来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很大一部分业务。我们依靠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很大一部分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VIE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这些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我们拥有VIE的股权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在VIE的董事会中实现变更,而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合同安排,在VIE及其股东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将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违约法律补救措施。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法律补救措施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监管制度的演变可能会影响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根据官方公布和公开的判决,VIE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尚未在中国的法院进行测试。关于合同安排是否会被判定通过合同安排对相关VIE形成有效控制,或者中国法院应如何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我们不能保证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可变利益实体合同安排可执行性的裁决。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变化、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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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股东和董事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任何此类利益冲突未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对其担任董事的公司负有受托责任。VIE的董事,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必须本着诚信和符合VIE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得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另一方面,作为我公司的董事,Cunjun Ma先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公司以及对我们的股东整体负有注意和忠诚的义务。我们通过合同安排控制VIE,VIE的业务和运营与我们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紧密结合。尽管如此,由于这些人既是VIE的董事,又是我们公司的董事,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出现任何利益冲突,任何或所有股东和董事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和董事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他们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的可行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
然而,由于它相对较新,它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不断演变。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但未明确规定作为外商投资一种形式的合同安排的投资活动。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于合同安排是否应当认定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然保持沉默。虽然这些条例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外商投资法仍为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影响。
根据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26年修订版)(经修订)或《ES法》,开展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满足《ES法》中规定的与该相关活动相关的经济实质测试。“相关实体”包括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也是如此。基于目前对ES法案的解释,我们认为我司,慧择控股有限公司,由于只持有其他主体的参股,只赚取分红和资本利得,是一家纯粹的股权控股公司。据此,只要我公司,即慧择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纯粹的股权持有公司”,它只需接受还原经济物质测试,这要求我们(i)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2026年修订)或《公司法》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备案要求;以及(ii)在开曼群岛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足够的场所,以持有和管理在其他实体中的股权参与。然而,不能保证我们不会受到ES法案的更多要求。ES法案的解释和实施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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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执行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与VIE相关的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确保VIE及其股东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债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已在当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局办理了此类股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国民法典》,当债务人到期未能偿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选择与出质人订立协议以获得质押股权,或从拍卖或出售质押股权的收益中寻求付款。如果VIE未能履行其在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由质押担保的义务,在协议项下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一种补救措施是要求出质人在适用的情况下以拍卖或非公开出售的方式出售VIE的股权,并将所得款项汇给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和费用。此类拍卖或私下出售可能不会导致我们收到VIE股权的全部价值。我们认为进行公开拍卖程序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我们的首选方法是要求作为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一方的我们的WFOE指定另一名中国个人或实体根据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收购该VIE的股权并替换现有股东。
此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在地分局股权质押协议项下股权质押登记表中,将质押给我司外商独资企业的已登记股权数量指定为固定数字。与VIE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规定,质押的股权权益构成合同安排下VIE的任何和所有债务、义务和负债的持续担保,因此登记的股权权益的金额可能无法涵盖担保债务的整体。然而,无法保证中国法院不会采取股权质押登记表所列金额代表已登记和完善的抵押品的全部金额的立场。如果是这样,本应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担保的超过股权质押登记表所列金额的债务,可以被中国法院判定为无担保债务,在债权人中享有最后优先权,往往根本不必偿还。我们没有为我们或我们的WFOE的利益质押VIE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的协议,尽管VIE根据排他性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授予我们的WFOE期权以购买VIE的资产及其在其子公司的股权。
如果VIE及其子公司成为破产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其资产的能力,这可能会缩小我们的业务规模,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对VIE的资产没有优先质押和留置权。如果VIE发生非自愿清算程序,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其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我们可能不会在VIE的资产上对这类第三方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如果VIE清算,我们可以作为中国企业破产法下的一般债权人参与清算程序,并根据适用的服务协议收回VIE欠我们的WFOE的任何未偿债务。
如果VIE的股东试图在未获得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自愿清算VIE,我们可以通过行使我们的权利要求VIE的股东根据与VIE股东的期权协议将其各自的股权所有权权益全部转让给中国实体或我们指定的个人来有效地防止这种未经授权的自愿清算。此外,根据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签署的运营协议以及根据中国民法典,VIE的股东无权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向自己发放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VIE的留存收益或其他资产。如果VIE的股东在未经我们授权的情况下启动自愿清算程序或试图在未经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分配VIE的留存收益或资产,我们可能需要诉诸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合同安排的条款。任何此类诉讼都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将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我们的业务运营上转移开,并且此类诉讼的结果将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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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以及我们的WFOE、VIE、其股东和我们之间的合同安排,我们实际上须按3%至6%的税率缴纳中国增值税以及我们的子公司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中产生的收入的相关附加费。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中国的每个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机构或关联方的交易报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些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的纳税年度后的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不是公平交易,因此构成有利的转让定价安排,我们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税务后果。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要求VIE及其任何子公司为中国税务目的向上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定价调整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减少此类VIE记录的费用扣除,从而增加VIE的税务负债,这可能会使VIE因少缴税款而受到滞纳金和其他处罚。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受到滞纳金或其他处罚,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及其子公司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的综合净利润和贵方投资的价值。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在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公平交易。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致炫国际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或我们的WFOE、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订立或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各自的税务负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对VIE处以滞纳金和其他处罚。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主要依赖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主要依赖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而后者又依赖VIE支付给我们的咨询和其他费用,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WFOE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根据我们的WFOE目前与VIE达成的合同安排调整我们的应税收入,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作为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如外商独资企业,须在弥补上一年度累计亏损后,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缴纳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补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我们的WFOE和合并实体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那么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提税率,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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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未来的现金转移能力。另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从我们的WFOE获得的股息可能需要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中国税款,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WFOE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WFOE提供额外的出资。
根据中国法律,向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例如,我们向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当地对应机构,或外管局注册,或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我们还可能向VIE及其子公司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提供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融资综合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20年3月调整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2021年1月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2025年1月13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最新通知》,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调整,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调整,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市场的影响,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市场的影响,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市场的影响,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市场的影响,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市场的影响,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市场的影响,对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市场外债总额上限为各自净资产的3.5倍。此外,我们向VIE及其子公司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也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查和登记。我们也可能决定通过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必须向商务部或当地对应部门报备。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2019年12月30日和2023年3月23日进行了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100%的外币资本金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经营范围内,随意转换为人民币资本金。尽管外管局19号文允许使用以外币计价的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但这些限制继续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折算后的人民币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用途、用于委托贷款或公司间人民币贷款。2016年6月9日,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2023年12月4日修正。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同日生效。这两份外管局通告重申了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等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2023年12月4日修订,其中包括将外汇资本金使用范围扩大至境内股权投资领域。允许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境内投资项目真实性、合规性的前提下,以资本金合法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如果未来VIE需要我们或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且我们发现有必要使用外币计价的资本来提供此类财务支持,我们为VIE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将受到法定限制和限制,包括上述限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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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向我们的WFOE、VIE或其子公司提供的未来贷款或就我们向我们的WFOE提供的未来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从我们的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该地区历来是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被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如此确定。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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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了此类批准而被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施加的监管措施,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确定将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上市即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净资产,凡任何指标占发行人该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细目的50%以上;及(ii)在中国大陆或主要营业地开展的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中国大陆。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适用条款明确禁止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二)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三)最近三年内,境内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受贿、侵占、挪用财产行为的,或其他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依法接受调查,但未得出明确结论的;(五)控股股东所持股权、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境内主要经营企业(视情况而定)应在其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ii)就其后续发行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发行,(iii)就境内公司的资产通过一项或多项收购、换股、转让或其他交易安排直接或间接在境外上市而言,该境内公司在不涉及向境外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应在该交易首次公开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i)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遵守《境外上市备案规则》或违反《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完成境外上市,可对境内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并对境内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境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导致违法行为的事项,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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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较新,要求的落实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进一步引导和明确。我司未来任何后续备案或报告事项,如未来境外上市、再融资等筹资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被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查处、变更上市地位或上市板块、自愿或强制终止上市、变更我司主要经营活动等,可能需要追加备案或报告要求。鉴于现阶段的证监会备案要求仍受制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指导,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完成备案或报告并完全遵守此类规则和要求。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程序,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会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离岸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程序,或如由我们获得任何该等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离岸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了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复杂监管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从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执行了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与这类行业和网络安全的公司有关的外资所有权和许可和许可要求,互联网用户数据和唯一设备标识符的收集和使用,以及具有各种标准和应用的其他数据保护、信息安全和隐私监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此外,监管环境的任何变化,无论是否直接针对我们,都可能对市场环境、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以及业务合作伙伴的商品和服务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法律和监管发展可能会影响我们如何设计、营销和销售我们的解决方案和服务,我们如何运营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如何处理和使用数据,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的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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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从重从严从重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轻从轻从轻从轻从轻从轻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2021年12月28日,CAC联合其他12个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其中要求,除其他外,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我司未来任何后续备案或报告事项,如未来境外上市、再融资等筹资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被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查处、变更上市地位或上市板块、自愿或强制终止上市、变更我司主要经营活动等,可能需另有备案或报告要求。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由于这类法规、规则和措施正在演变,中国政府当局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这些法规、规则和措施也可能在未来发展。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法律和政府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影响。几十年来,中国政府实施经济改革措施,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利用市场力量。我们无法预测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及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对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进行的许多经济改革都是前所未有的或试验性的,并有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完善和改进。
这种提炼和改进的过程不一定会对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中国政府过去实施了多项旨在减缓某些经济领域的措施,其中包括政府认为过热的房地产行业。这些行动,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行动和政策,可能导致中国整体经济活动水平下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变化、解释和执行。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在过去几十年中显著增强了对中国大陆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的保护。但由于某些法律法规较新,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司法和行政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预测司法或行政程序的结果。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中国地理位置很大,分为各个省和直辖市。因此,不同的法规和政策在中国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和不同的应用和解释,我们可能并不总是意识到任何潜在的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的行为。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有复杂的监管要求,它已颁布某些法规和规则,以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管。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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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和公司的中国法规的复杂性和演变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许可或备案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此外,由于外商投资限制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提供服务,我们不直接拥有网站和手机APP平台。因此,如果我们对网站广告移动应用平台的控制受到挑战,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中断。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8年3月,国务院宣布设立新的部门——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参与)。这一新机构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这一领域的决策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与网络内容管理相关的其他部门以及处理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调整为由中央网信委办公室管理,而不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执照或备案,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许可或备案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需要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明确互联网平台的一项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部分情形以及规定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并购控制备案程序,并于同日生效。2026年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南的通知》,该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首要责任,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合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可以参照本通告,按照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指南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优化合规工作制度。由于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当地实施实践,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则、指南和实施而调整我们的一些业务实践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任何不合规或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转移重大的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以及我们的财务资源,带来负面宣传,使我们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和/或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和人民币汇率的未来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降低我们以外币计算的股份价值和应付的股息。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成本和支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目前还不是完全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这些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履行我们的外汇义务,包括我们为我们的股票支付已宣布的股息(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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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有的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我们将能够进行经常项目外汇交易,包括以外币支付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然而,中国政府可能会在未来酌情采取措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资本账户和经常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中国政府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我们可能无法向我们的股东支付外币股息。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就允许在没有外管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将人民币兑换用于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进行资本账户交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外管局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和登记。这些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通过股权融资获得外汇的能力,或者为资本支出获得外汇的能力。
人民币兑港元、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波动,受中国政府政策所导致的变动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外经济和政治发展以及本地市场的供求情况。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港元、美元或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此外,我们的发行所得款项净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存放于海外,直至我们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将这些所得款项转换为在岸人民币。如果不能及时将所得款项净额转换为在岸人民币,我们有效部署这些收益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我们将无法将这些收益投资于在岸人民币计价资产或将其部署在需要人民币的在岸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董事和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其中大多数是中国国民。因此,您可能难以对我们或中国大陆境内的人员实施过程送达。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在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目前并不居住在美国或拥有位于美国的大量资产。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司法管辖限制、礼让问题和其他各种因素,SEC、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在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提起和执行诉讼方面也可能遇到困难,包括在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情况下。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此外,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中国可能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ADS或我们的普通股而与中国建立联系,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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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民商事事项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安排》,即2006年的安排。根据该安排,凡任何指定人民法院或任何指定香港法院已根据选择法院协议就民商事案件作出要求支付款项的可执行终局判决,有关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人民法院或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该判决。2019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或《2019年安排》。2019年的安排,针对中国大陆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事项判决,规定了判决的范围和细节、申请承认或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作出原判的法院管辖权的复核、判决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补救办法等。2019年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取代2006年安排。2019年安排适用于双方法院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判决。当事人在2019年安排生效日前已按2006年安排签署“书面选择法院协议”的,仍适用2006年安排。由于2019年的安排较新,在实践中受制于法院的解释和执行,因此2019年安排下的判决的执行或承认的结果和有效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外汇汇兑损失。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明显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及其他业务目的,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战略收购或投资或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我公司的申报货币为人民币。然而,我们的合并营运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其几乎所有收入及开支均以人民币计值。汇率波动,主要是涉及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这些收益的相对购买力。此外,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升值或贬值将影响我们以美元计价的财务业绩,而不会影响我们的业务或经营业绩的任何潜在变化。汇率的波动也会影响收益的相对价值,以及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以美元计价的投资的价值。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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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WFOE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我们的WFOE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WFOE增加其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中国居民在投资境外公司时,须向监管机构备案或取得境外投资证明,或向监管机构登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颁布的中国实体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实体投资境外公司,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批准或者备案,并在境外投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更新或者申请修改证书、备案或者登记。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俗称“外管局75号文”的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和实体)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为境外投融资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居民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所有作为中国个人的实益拥有人已完成根据外管局37号文的初始登记,我们作为中国实体的股东已完成根据外汇法规进行的外管局登记。我们已通知并要求我们的所有股东遵守,或通知其作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遵守适用的中国法规,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的要求及其在外管局37号文和其他实施规则下的备案义务。尽管如此,我们无法控制我们的实益拥有人,也无法保证我们所有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在任何时候都会遵守这些要求和义务。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将在未来更新或申请修订与离岸投资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的证书、备案或登记。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未能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及时登记或修改证书、备案或登记,或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公司未来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这些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WFOE受到罚款和法律诉讼。未能注册或遵守要求也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WFOE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WFOE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进行其他外汇交易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遵守有关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的登记要求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措施。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在外管局登记,该代理人可为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我们及我们的董事、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期权的雇员,如该等雇员行使该等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期权,将受本规例规限。另外,外管局37号文还要求,如果这些员工在上市前行使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期权,则需完成一定的登记手续。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处罚,还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这些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单位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WFOE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其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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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必须参加各种政府规定的雇员福利缴款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福利计划,为社会保险账户和住房基金开立和登记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向计划缴款,金额相当于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包括奖金和津贴,但不超过公司经营我们业务的地点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缴款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过去和现在为我们的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完全符合我们经营业务所在的每个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从而导致潜在的责任或处罚,从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VIE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历来未能为其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未能开立和登记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账户或聘请第三方机构以此类机构的名义向此类员工福利计划缴款。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不会被要求为这些福利计划以及滞纳金和罚款补缴供款,或者我们将来能够为所有员工的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或及时为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开立和登记账户,或者根本没有。如果我们受到与不遵守劳动法相关的调查或处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与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合作,我们为反洗钱目的采取了各种政策和程序,例如内部控制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引》旨在(其中包括)要求包括我们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遵守某些反洗钱要求,包括:
| • | 建立借款人身份识别程序; |
| • | 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 |
| • | 保存借款人信息和交易记录;以及 |
| • | 就反洗钱事项向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调查和诉讼协助。 |
鉴于我们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指引》中的反洗钱义务,无法保证我们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将保护我们不被利用于洗钱目的或我们将被视为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实施规则(如果获得通过)。洗钱法的任何新要求都可能增加我们的成本,如果我们不遵守,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
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完全有效地防止其他方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作为洗钱(包括非法现金操作)的渠道。不能保证我们的反洗钱尽职调查程序有效防止所有不合规事件,这可能导致监管处罚和声誉损害。如果我们与洗钱(包括非法现金操作)有关,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罚款、处罚或法律强制执行,包括被列入任何“黑名单”,禁止某些方与我们进行交易,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和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鉴于这些活动的复杂性和保密性,我们和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无法完全消除洗钱和其他非法或不当活动。对行业的任何负面看法,例如其他保险服务提供商未能发现或防止洗钱活动而产生的看法,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破坏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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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多项法律法规制定了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除了反垄断法本身,这些还包括2006年6家中国监管机构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2011年颁布的《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或《安全审查规则》。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须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对经营者集中的,要提前通知商务部。此外,《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其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须经商务部严格审查,并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法规要求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需要承担中国纳税申报义务或纳税义务。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2017年修订的《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即SAT公报7。根据本公告,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AT Bulletin 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其而言,直接持有人(即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所得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益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离岸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明的真实商业性质;股东存续期限,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在中国境外缴纳应缴所得税的信息;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之间的可替代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适用的中国税收惯例或安排;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计入被转移的中国机构或营业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设立或营业地无关联的,将适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的可用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SAT Bulletin 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而这些股份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获得的。
我们可能会受到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如果我公司在此类交易中是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在SAT Bulletin 7下的此类交易中是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WFOE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Bulletin 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AT Bulletin 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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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WFOE获得的股息可能需要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中国税款,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08年1月1日前生效的适用的中国税法,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免征中国预扣税。然而,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应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扣税安排。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可能来自我们从我们的WFOE获得的股息。由于目前中国与开曼群岛之间没有此类税收协定,我们从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一般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2008年1月1日前应付非中国投资者的股息免征预扣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企业所得税一般适用于源自中国境内并由非中国企业股东获得的股息,税率为10%。同样,如果此类股东转让股份的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此类收益也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不断演变,因此不确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向属于企业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分配的任何股息是否会被征收任何中国预扣税。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要求就我们应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和ADS持有人的股息代扣中国所得税,或者如果这些持有人处置我们股份的收益受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您对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控制我公司无形资产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包括我们的公司印章和印章,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我们与理财产品提供商订立的咨询服务协议等合同,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中国印章或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局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来签订合同,但我们每个WFOE和合并实体的指定法律代表有权代表这些实体签订合同而无需印章,并对这些实体具有约束力。我们的WFOE和合并实体的所有指定法律代表已与我们或我们的WFOE和合并实体签署了就业承诺函,根据这些承诺函,他们同意遵守他们对我们的各种义务。为了维护我们的印章和我们的中国实体的印章的实物安全,我们通常将这些物品存放在只有我们每个WFOE和合并实体的授权人员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尽管我们对此类授权人员进行监控,但无法保证此类程序将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也会在某些交易中使用电子印章。虽然我们制定了内部程序和规则来保护我们的电子印章,包括确保只允许授权签字人部署它们,但电子印章天生就容易被滥用。滥用我们的电子印章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财务和法律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如果我们的任何授权人员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公司印章或印章,无论是实体的还是电子的,我们可能会在维持对实体的控制方面遇到困难,并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如果指定的法定代表人获得对Chops的控制权,以试图获得对我们的任何WFOE或合并实体的控制权,我们、我们的WFOE或合并实体将需要通过新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将需要采取法律行动以寻求归还Chops,向当局申请新的Chops,或以其他方式为违反代表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寻求法律补救,这可能涉及大量时间和资源,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的常规业务上转移开。此外,如果受让人依赖代表的明显权威并本着善意行事,则在发生此类挪用的情况下,受影响实体可能无法收回被出售或转移出我们控制的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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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重新遵守纳斯达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或未能满足其他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ADS可能会被退市,这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ADS的流动性,并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
我们的ADS目前已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即纳斯达克。《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对公司在纳斯达克继续上市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进行了规定。这些要求包括,除其他外,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维持每份ADS 1.00美元的最低买入价。2022年10月12日,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显示过去连续30个工作日内,我们ADS的收盘买入价均低于每股要求的最低买入价1.00美元。我们于2022年12月13日恢复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2024年1月5日,我们收到另一份来自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表明在过去连续30个工作日内,我们ADS的收盘买入价低于每股要求的最低买入价1.00美元。我们在2024年7月15日重新遵守了最低投标价格要求。2024年9月10日,我们收到另一份来自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表明在过去连续30个工作日内,我们ADS的收盘价低于每股要求的最低买入价1.00美元。我们通过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从一ADS至二十A类普通股更改为一ADS至一百A类普通股,重新获得合规,自2024年12月9日起生效。2024年12月30日,我部收到纳斯达克上市资格部的函件,显示我部ADS的收盘价已连续10个工作日处于每ADS 1.00美元或更高,我部已重新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450(a)(1)、纳斯达克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该事项已结案。
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遵守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所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然而,不能保证我们将在未来任何时候都遵守继续上市的要求。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纳斯达克 Global Market的持续上市要求,并且未来未能及时恢复合规,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 Global Market退市,我们可能需要将我们的ADS转移到其他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然而,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将有资格在美国的任何此类替代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交易。如果纳斯达克决定将我们的ADS摘牌,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DS或为我们的ADS找到替代交易场所,市场流动性和我们的ADS的价格以及我们为我们的运营获得融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自我司ADS于2020年2月11日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以来,我司ADS的交易价格一直受到侧面波动的影响。
2025年,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交易价格从每份ADS 1.50美元到4.53美元不等。其他中国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包括基于互联网的公司,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的行为如何。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净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扩展的公告;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我们未能按预期实现货币化机会;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和 |
| • | 实际或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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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的交易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布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关于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绝大多数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做空的对象。
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我们可能会成为未来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时期,并出现负面宣传。如果以及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ADS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可能会大大降低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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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有一个双重阶级的共同股份结构。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每股一(1)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每股十五(15)票。每一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以ADS形式实益拥有全部150,591,207股B类普通股和10,020,000股A类普通股。连同74,776,488股A类普通股(其投票权已委托给Cunjun Ma先生),Cunjun Ma先生总共能够行使我们总投票权的76.0%。因此,Cunjun Ma先生对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包括选举董事和重大公司交易,例如我公司的合并。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有的话)。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会在是否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宣布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酌处权。我们的组织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公司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董事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储备中。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根据《公司法》,不得从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任何分派或股息,除非在紧接拟支付分派或股息之日之后,公司应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要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WFOE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您可能无法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投票权,可能无法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行使您的投票权。
我们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指示存托人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尽可能按照您的指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给予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十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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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注册持有人,以便您可以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投票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并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同意至少提前30天通知保存人召开股东大会。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没有按照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如果您不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指示如何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没有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指示如何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 | 未及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您不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指示如何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您就无法阻止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你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是,我们无法在美国向您提供权利,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证券法》豁免注册,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您提供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
因此,您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会遇到您的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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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托人认为向您提供现金红利不切实际,您可能不会收到现金红利。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分配股息的范围内支付ADS的现金股息,并且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在有分配的情况下,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能会决定不向您分配此类财产。
我们和存管机构有权修改存管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改变ADS持有人的权利,我们可以终止存管协议,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
我们和存管机构有权修改存管协议,并有权根据此类协议的条款更改ADS持有人的权利,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我们和保存人可以同意以我们认为必要或对我们有利的任何方式修改存款协议。修订可能会反映(其中包括)ADS计划的运营变化、影响ADS的法律发展或我们与存托人的业务关系条款的变化。如果修正条款对ADS持有者不利,ADS持有者只会提前30天收到修正通知,根据存款协议,不需要ADS持有者事先同意。此外,我们可能会以任何理由随时决定终止ADS设施。例如,当我们决定将我们的股票在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决定不继续赞助ADS设施或当我们成为收购或私有化交易的主体时,可能会发生终止。如果ADS设施将终止,ADS持有者将至少提前90天收到通知,但不需要他们事先同意。在我们决定对存款协议作出对ADS持有人不利的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下,ADS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其ADS或放弃其ADS,成为基础A类普通股的直接持有人,但将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或与我们的股票或ADS有关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A类普通股、我们的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我们的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我们的ADS下产生的事项(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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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任何时候或不时关闭其账簿。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存托人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宜这样做的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在美国境外开展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几乎所有的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专家都居住在美国境外,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他们提起诉讼。针对中国发行人或其在中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索赔,包括联邦证券法索赔,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法院进行追究。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中国或其他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可用的法律索赔和补救措施,在中国,我们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几乎保留了我们所有的资产。在这些法域中可获得的索赔和补救办法与在美国可获得的索赔和补救办法有很大不同,很难追究。有关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的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董事和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除其他外,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办事处的通知属于公共记录事项。现任董事和候补董事名单(如适用)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供任何人在支付费用后查阅。抵押和押记登记册开放供债权人和公司成员查阅。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条款,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查阅我们的会员名册并接收我们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立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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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对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我们未来可能在公司治理方面依赖母国实践。如果我们选择在未来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中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限制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不时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或ADS的机会。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半年发布一次业绩,作为新闻稿,根据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规则和规定进行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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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较少。
作为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依赖于外国私营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以满足纳斯达克规则5635(c)下的要求,即当要建立或重大修改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或当要作出或重大修改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时,或当要作出或重大修改时,必须在证券发行之前获得股东的批准,根据该要求,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可以获得股票。我们选择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并没有获得股东对我们2019年计划的重大修订的批准。如果我们未来继续依赖这一豁免以及外国私营发行人可以获得的其他豁免,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i)豁免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ii)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以及(iii)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因此,您可能无法为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即PFIC,这可能会使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遭受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利后果。
如果(a)我们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b)我们在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或“资产测试”,我们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打算将VIE(包括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并且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包括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且基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和投资),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我们很可能在截至12月31日的当前纳税年度是PFIC,2026年,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和/或我们将大量现金和我们持有的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非被动收入的资产。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可能会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确认的收益以及收到ADS或A类普通股的分配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益或分配在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下被视为“超额分配”,并且此类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此外,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通常将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继续被视为PFIC。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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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我们的创始团队从2006年开始经营“慧择”品牌的线上保险业务。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为我司平台上线做准备。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
2014年,Cunjun Ma先生与焦点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在中国成立深圳市慧业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即慧业天泽。汇业天泽于2014年收购汇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100%股份。慧业天泽随后在中国成立或收购了一系列全资子公司,包括慧择(成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智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们自2014年以来主要通过慧业天泽及其子公司,包括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慧择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
我公司,慧择控股有限公司,原名Smart Choice Holding Limited,成立于2014年,由Cunjun Ma先生的控股载体与慧业天泽两名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载体共同设立。随后,慧择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Smart Choice Ventures Limited,并在香港成立了香港Smart Choice Ventures Limited,即香港Smart Choice。香港智选随后于2015年在中国成立全资子公司智选国际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即我们的WFOE。
2019年6月,在筹备首次公开发行时,我们进行了重组,以便慧业天泽的股东,即VIE,拥有我们公司的股份,我们通过我们的WFOE与慧业天泽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从而获得控制权并成为慧业天泽的主要受益人。由于中国对互联网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以及保险经纪业务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我们依赖这些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很大一部分业务。由于我们在WFOE中的股权所有权以及与汇业天泽或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2019年6月,VIE的股东通过各自的控股载体成为我公司的股东,股东权利和股权结构与VIE之前的基本相同。
2020年2月11日,我司ADS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开始交易,代码为“HUIZ”。
2021年12月通过VIE全资子公司收购深圳市德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德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森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业务网络遍布中国11个省级地区,持有银保监会深圳分公司颁发的全国性保险中介牌照。
2021年12月31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成立环境、社会和治理委员会,旨在增强我们的ESG绩效和披露,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和治理委员会由董事会秘书和来自核心运营和行政部门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组成。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负责制定ESG战略和目标,识别和评估ESG风险和影响,并监督我们公司的ESG举措和实践。
2024年9月,我们的国际分支机构Poni Insurtech完成了对Global Care Consulting Joint Stock Company,即Global Care的71.7%股权的收购,Global Care是一家总部位于越南的领先保险科技公司,专门为保险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此次收购是通过现有股份购买和认购新股相结合的方式完成的。作为交易的一部分,VinaCapital Group的技术投资部门VinaCapital Ventures收到了Huize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占紧随该交易完成后我们完全稀释后股本的约1.7%,其中50%的新发行股份有一年的锁定期。Global Care已成为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自交易完成以来,其财务业绩已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2025年7月,Poni Insurtech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功授权Poni Financial Advisory Pte.Ltd.作为财务顾问和豁免保险经纪人,进一步提高了其监管地位。这一成就加强了我们在整个东盟地区提供咨询和经纪服务的能力。以新加坡作为我们国际业务的枢纽,我们的战略定位是加速扩张并利用东南亚保险市场的增长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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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会此前分别于2022年3月、2023年3月和2024年3月批准了股票回购计划,每一项计划都授权我们在12个月期间回购最多一定数量的未偿还ADS。股份回购可视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在公开市场按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我们的董事会将定期审查股份回购计划,并可能授权调整其条款和规模。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518000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金融中心T1栋49楼。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7553689908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Ou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Puglisi & Associates,located at 850 Library Avenue,Suite 204,Newark,Delaware 19711。
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
| b. | 业务概况 |
我们是亚洲独立的在线保险产品和服务平台。作为经营线上平台并提供线下保险中介服务的持牌保险中介,我们不承担承保风险。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分销由与我们合作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产品,我们称之为我们的保险人合作伙伴,帮助他们接触到大量的保险客户。我们的平台通过各种互联网渠道提供数字化的保险购买体验和服务。我们主要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支付的保险经纪和代理费用中获得收入。
我们积累了庞大的保险客户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服务保险客户1230万户。我们的保险客户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年轻一代,尤其是人寿和健康保险客户。2025年,通过我平台购买人寿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客户平均年龄为35.3岁。
为服务客户的保障需求,我们提供种类繁多、条款通俗易懂、注重保障的保险产品。我们的产品涵盖两大类——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以及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2025年,我们提供了786个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和483个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我们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在2025年贡献了我们经纪收入的90.4%。我们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年金和养老人寿保险产品以及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这两个产品分别贡献了我们2025年经纪收入的71.3%和14.2%。
我们与一大批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建立了业务合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158家保险公司合作,占中国所有持牌保险公司的相当大一部分。我们授权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快速接触到庞大且分散的客户群,并通过我们的线上平台以及我们的线下渠道增强他们的保险销售。我们还在我们的系统中集成了智能核保、有效保单管理等保单分发过程中的关键步骤。此外,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一起设计和开发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
我们服务的累计保险客户数量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约930万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060万,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230万。我们促成的全球升温潜能值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8.009亿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1.586亿元,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74.271亿元(10.621亿美元)。我们主要从我们向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收取的佣金费用中获得收入,这些费用是为了促进保单并为他们产生保费。我们的总营业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956亿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2.489亿元,并进一步增加到人民币15.822亿元(约合2.263亿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7,060万元、人民币0.6百万元和人民币3.5百万元(约合0.5百万美元)。
2024年9月,我们的国际部门Poni Insurtech完成了对Global Care多数股权的收购,Global Care是一家总部位于越南的领先保险科技公司,专门为保险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Global Care的一套基于云的API解决方案和移动应用程序通过将保险公司与商家和各种分销渠道连接起来,为多样化的客户群提供范围广泛的嵌入式和定制保险产品。我们相信,Global Care的整合,结合该集团的行业专业知识和技术诀窍,将把Poni Insurtech牢牢定位为越南数字保险生态系统中领先的保险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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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我们的国际部门Poni Insurtech进一步加强了其监管存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功授权Poni Financial Advisory Pte.Ltd.作为财务顾问和豁免保险经纪人。这一里程碑增强了我们在整个东盟地区提供咨询和经纪服务的能力。将我们的国际业务锚定在新加坡,使我们能够加速扩张并抓住东南亚保险领域的增长机会。
我们的线上平台
我们持有全国性的保险中介牌照,并在中国经营独立的在线保险产品和服务平台。在我们的平台上,我们为保险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投保体验。我们通过平台分销由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承保的各类保险产品,其中部分是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共同设计开发的产品,我们自己不承担承保风险。我们提供保单条款的轻松解读和呈现,帮助保险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做出明智的决定。为保险客户在保险交易的各个阶段和有效期间提供服务,提升客户体验,增加客户粘性。在我们的平台上,我们将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与庞大的保险客户群高效连接起来,并提升他们的保险销售。
2024年10月,我们的越南子公司Global Care推出了其新的健康保险比较平台“GlobalCare.vn”(https://globalcare.vn)。该平台旨在为越南消费者提供改善的、透明的、用户友好的保险购物体验,有效定位为一站式“保险超市”。
为保险客户访问我们的在线平台
保险客户可以在互联网上访问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网站、我们的手机应用程序、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我们的微信小程序。
我们的网站
我们在中国主要经营三个网站:www.huize.com、www.qixin18.com和www.xiebao18.com。我们的主要网站是www.huize.com,通过该网站我们提供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管理我们的保险客户和保单,并提供客户服务。我们的主网站涵盖了保险交易的每个阶段,包括产品搜索、保单解读、在线直播咨询、智能核保、产品购买、保单管理和理赔等。
www.qixin18.com是我们为连接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并与之合作而开发的平台,在那里我们为他们提供下单SaaS系统、用户账户管理系统,以及各种移动端工具,以增强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在引导客户流量方面的效率。www.xiebao18.com主要专注于企业保险产品、旅游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
我们的越南子公司Global Care运营着https://globalcare.vn,这是一个创新的、用户友好的平台,为客户提供简单直观的方式来搜索和挑选适合其保障需求和财务能力的定制保险套餐,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分析和审批,通过简化流程和减少等待时间来增强整体客户旅程。
移动平台
针对智能手机使用盛行、智能手机用户越来越倾向于在移动设备上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易的情况,我们开发了“慧择保险”(慧择保险网)移动APP,并在微信平台建立了我们的公众号和小程序。
“慧择保险”APP
我们分别于2015年11月和2015年12月推出了兼容Android和iOS系统的“慧择保险”应用程序。我们的“慧择保险”应用程序提供了与我们的主要网站类似的功能和功能,以满足应用程序用户的需求。例如,客户可以就其保险范围是否充足、特定保险产品的条款、特定保险产品的资格等各种问题向我们的保险顾问寻求建议。
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
我们在2014年3月推出了微信公众号。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在提供保险交易服务的同时,主要侧重于对潜在的保险客户进行保险教育。它为用户提供了方便访问我们的主网站和手机APP下载页面,并发布了各种调查和其他教育内容,旨在增强用户对保险需求的认识,加深用户对保险产品的了解。我们定期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和报道。文章和报告涵盖广泛的保险相关主题,包括(其中包括)为用户及其家庭发现合适的保险产品、某些产品类别内的保险产品比较以及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保险产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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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2017年2月推出了微信小程序,以便在我们的微信平台上更好地覆盖和服务用户。我们的微信小程序覆盖了我们手机APP的大部分功能。
我们的保险客户
我们拥有庞大且不断增长的保险客户群。我们将保险客户定义为我们分销的保险单的购买者,包括为我们贡献大部分收入的个人客户,以及公司客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我司累计保险客户数分别约为930万户、1060万户及1230万户。随着我们继续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声誉,并加深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和用户流量渠道的合作,我们预计我们的客户群将继续增长。
我们专注于服务相对受过良好教育、精通科技、更愿意学习保险相关知识、倾向于享受线上消费和投资的年轻一代。2025年,通过我平台购买人寿健康保险产品的人员平均年龄为35.3岁。此外,我们以服务客户及其家人的终身保险需求为目标。我们相信,我们平台上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使我们能够为处于不同人生阶段的各种保险客户提供服务。
我们的平台为保险客户提供了轻松发现和便捷访问范围广泛的保险产品和无缝交易流程。我们根据潜在和现有保险客户提供的信息以及我们的平台收集和分析的数据,提供我们认为适合他们的产品推荐。我们以值得信赖的品牌为保险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在那里他们可以获得有用的保险知识和关于个人和家庭保险套餐规划的信息。我们提供的全面的客户服务套件,让整个保险体验变得简单流畅。我们提供的卓越客户体验增强了客户忠诚度并鼓励重复购买。
虽然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线上平台为我们的保险客户提供服务,但我们也在线下为我们的某些保险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融合线上线下保险业务,赋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升消费者体验。我们正在培育覆盖16个省级地区的线下团队,为消费者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对接走访消费者,甄选保险产品,方便购买保险产品。
为保险客户提供的服务
| (1) | 协助找到合适的产品 |
| • | 产品信息 |
我们提供的产品信息便于读者阅读且易于解读,包括提供的每个保险产品的说明性图形和案例研究,以方便客户理解保单条款。此外,如果保险客户在阅读这些材料后仍有疑问,可以向我们的保险咨询团队寻求建议或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代表。
| • | 提供广泛的产品选择 |
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各种类别的保险产品。针对每个保险产品类别,我们提供广泛的保险产品选择,给予保险客户充分的选择余地。因此,我们能够服务于保险客户在不同场景、不同生命阶段的保障需求。我们广泛的产品供应也使我们能够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组合,与多种保单的简单组合相比,这些产品通常更具成本效益。
| • | 保险产品推荐 |
对于每一位客户,我们的平台将根据客户的个人资料、客户提供的信息以及他/她在我们平台上的浏览足迹,生成一组建议,重点关注客户的个人防护需求。客户可以灵活浏览任意数量的产品,但由于可用的保险产品数量可观,我们的推荐服务在为客户匹配最合适的保险产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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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咨询服务 |
我们聘请具有保险行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保险顾问,以方便客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做出明智的决定。每位保险顾问都需要完成经验丰富的管理者对保险产品知识、沟通技巧等科目的强制性培训。我们的保险顾问是年轻的专业人士,他们同理心理解并与我们的客户点击。客户在选择产品前,可以在我们的平台预约咨询,我们的保险顾问希望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与他们联系。我们的保险顾问不仅能够解答有关保险产品的基本问题,还能够分析客户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建议,并协助客户及其家人进行保险规划。在对保险客户及其家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后,我们的保险顾问向保险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组合。
我们为我们的保险顾问赋能我们构建的数字化工具,主要包括垂直保险数据库和客户行为跟踪系统。该数据库全面覆盖了市场上可以买到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线上和线下。保险顾问可以从数据库中快速检索产品信息,并向客户呈现保险产品之间的比较。我们的客户行为跟踪系统从各个维度分析客户的浏览记录和交易记录,评估客户的保险需求和购买偏好。这使得我们的保险顾问可以在开始与客户进行咨询会话之前预测客户的担忧和疑问,这大大提高了咨询效率。2020年,我们推出了AI Proposal应用程序和新版顾问工作站,这两个工具都是为提高我们的服务能力和我们提供的客户体验而设计和应用的客户服务工具。
| (2) | 提供卓越的交易体验 |
| • | 智能核保 |
我们构建了专有的智能核保系统,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实现核保全流程自动化。对于每一款保险产品,我们将保险人设定的承保标准编码到我们的智能核保系统中,这使得系统可以根据一系列设定的问题,自动评估客户是否符合产品资格以及保单中的特殊条款是否被触发。作为保险中介,我们自己不做承保决策,也不承担承保风险。我们为开发我们的智能核保系统而产生研发费用,以及与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相关的人力成本的销售费用。
智能核保系统极大地优化了保险客户的投保体验,因为它减少了所需的文书工作量,省去了与人类保险顾问谈论客户病史的工作量,并提供了更快的数字化保单处理。此外,编纂后的标准能够评估各种各样的预先存在的条件,从而对客户的资格进行更准确的评估,并降低保险公司的拒绝率。
| • | 理赔申请和理赔服务 |
当保单承保的风险实现时,我们作为保险客户的信赖联系点。我们在理赔过程中协助保险客户,但不作为保险中介作出理赔决定。在收到保险客户的理赔申请后,我们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准备支持客户索赔所需的必要文件和资料,代表客户向保险人提交索赔,并处理与保险人的所有沟通。我们为开发我们的理赔系统而产生研发费用,以及与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相关的人力成本的销售费用。
我们在保险行业的专业知识使我们对保险公司合作伙伴设定的索赔要求有清晰的认识,从而使我们能够有效地帮助客户准备所有必要的文件。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我们在代表客户利益方面的丰富经验,让我们能够最快在两天内彻底有效地理赔。我们的保险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线上平台跟踪理赔进度。
| • | 客户服务 |
除了保险顾问团队,我们还有专门的客户服务团队,负责解决客户基本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客户服务。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帮助保险客户在保险交易流程中顺利导航,协助理赔申请和理赔,回应客户投诉,确保客户满意。我们从具有良好沟通能力和较高客户服务道德的候选人中选择我们的客户服务代表,并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我们对客户服务代表进行持续评估,并提供定期培训以发展他们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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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客户投诉一件,我们的服务代表会提取、翻阅客户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通过电话联系客户,解决问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未经历任何重大客户投诉或索赔。
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158家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包括89家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69家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我们的一些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也与再保险公司合作,承保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保险产品。按营业收入贡献计,我们五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计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营业收入的57.4%、33.0%和35.5%。
我们通常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签订一到三年的初始期限的合作协议,其中一些协议可以自动续签一段时间,除非任何一方提前通知终止协议。根据此类合作协议的条款,我们通过在线渠道向潜在保险客户营销和展示由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承保的保险产品,并为此类保险产品的销售提供便利。我们确保我们平台的平稳运行。我们收取我们促成的保险产品的保费,并根据合作协议按月将保费全额汇给保险人合作伙伴。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发布保单并提供结算,并根据我们促成的保费的百分比向我们支付佣金费用。双方应对所有客户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开展各自的业务。大多数保险公司合作伙伴要求对在保险期限的第13个月续保保单的客户百分比设置一个门槛。如果我们没有达到这样的门槛,续期经纪佣金将调整为零,或者保险人合作伙伴有权终止他们对我们销售保险产品的授权。通常,在任何一方违反合作协议项下的条款和规定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就所遭受的损失获得损害赔偿。我们没有合同要求向我们所服务的保险客户提供额外的服务,例如智能承保、有效的保单管理和理赔服务。我们提供这些服务是为了增强客户的交易体验,从而促进我们客户群的维护和增长,进而加强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关系。
我们赋能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以提高他们的运营效率,并在线获取海量客户。此外,我们提供卓越、高成本效益的客户服务解决方案,使保险公司合作伙伴能够收到对其承保的保险产品的反馈,并及时完成数字化理赔。利用我们的数据能力,我们的客户细分和选择流程帮助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有效地扩大其客户群并管理风险。
我们为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系统集成和产品设计开发服务。对于每个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我们提供技术支持,使他们的系统适应我们的平台,以确保交易过程顺利。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与我们的系统集成,使我们的系统更加强大。我们还主动与那些与我们建立了长期稳定关系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作,共同设计和开发保险产品。对于我们在设计和开发保险产品方面的合作,我们在构建模型并进行精算后,向他们提出我们的产品设计思路和定价区间建议,而保险人合作伙伴在我们平台上推出此类产品之前,将产品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以确保监管合规。
我们的产品供应
我们提供两大类保险产品: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以及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这两类产品都包含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共同设计和开发的产品。我们在线上平台提供的保险产品由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承保。我司平台在2025年提供了约1269款保险产品,其中包括约786款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以及约483款财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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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2023、2024及2025年我们提供的保险产品类别及各类别的全球升温潜能值:
| 保险产品类型 |
子类 |
2023年全球升温潜能值 (在 人民币百万元) |
2024年全球升温潜能值 (在 人民币百万元) |
2025年全球升温潜能值 (在 人民币百万元) |
||||||||||
| 人寿及健康保险产品 |
人寿保险产品和年金保险产品 | 3,441.3 | 4,459.7 | 5,774.0 | ||||||||||
|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 | 1,679.9 | 901.7 | 768.2 | |||||||||||
|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234.9 | 249.6 | 272.0 | |||||||||||
|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 | 51.9 | 58.6 | 87.1 | |||||||||||
| 财产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
392.9 | 489.0 | 525.7 | |||||||||||
人寿及健康保险产品
我司平台上市的生命健康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长期健康保险产品、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我们专业的产品设计团队以强大的精算背景设计,开发量身定制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以迎合客户的个人保障需求。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提供了大约480、813和786种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
| (1) | 人寿保险产品 |
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和年金保险产品。我们提供的定期寿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特定时间段或直至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寿保险,以换取在预定期限内定期支付固定保费,一般为5至20年不等。2025年,我们平台上广受欢迎的定期寿险产品包括Ding Hai Zhu No.6(Ding Hai Zhulu No. 6),这是一款为满足年轻一代综合保障需求而定制的定期寿险产品。
我们提供的终身寿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寿险,以换取在预定期限内定期支付固定保费,一般为5至20年不等,或直至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保单面额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2025年,我们线上平台提供的终身寿险产品包括福满佳2.0(分红版)(福满佳2.0(分红型)),这是我们与英杰华-中粮共同推出的定制分红型终身寿险产品,提供具有长期潜在回报的稳定价值增长、具有高分红弹性的低参与门槛,以及具有保费支付条款的增强灵活性。
| (2) | 年金保险产品 |
我们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按照保单规定的期限和保单期限内收到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2025年,我们与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定制年金保险产品BlissNo.3(快享福3号)。极乐系列充分整合我们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制推广、增强客户管理、拓展健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 (3) |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 |
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划为长期保险产品。我们平台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主要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成,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保单中定义的其中一种情况或重大危及生命的疾病,通常会向被保险人提供一次性付款。在中国,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理赔金额通常是在保单中规定的,而不是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来确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通常能满足保险客户对医疗和后期护理服务两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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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我们的精算能力和我们在长期健康保险产品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分析客户的潜在保险需求,并据此设计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对于给定的新产品构想,我们建立模型,进行精算分析,绘制初步的价格区间,并主动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联系,讨论这类产品。合作的保险人合作方确定产品的最终条款后,向银保监会备案,然后在我们的平台上推出产品。产品设计和开发过程通常需要大约三个月的时间。我们在2025年设计开发的热门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包括达尔文重症监护No.12(达尔文12号),这是达尔文重症监护系列中的定制重疾险产品,广泛覆盖120种重症、30种中度和45种轻症。
| (4) |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是以报销为基础的保险产品,保障期限超过一年,主要用于支付可观的医疗费用。它们的典型特点是承保限额高、保障范围广,且不局限于特定的疾病类别,适合范围广泛的保险客户。这些产品旨在帮助受保人减轻因潜在的重大医疗费用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我们在2025年销售的热门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包括综合保健服务产品e-Protect Medical Insurance(e享护-医享无忧)。
| (5) |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 |
我们提供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保单生效之日起通常短于一年的期间内提供疾病和疾病保险保障和医疗福利。2025年我们平台上的热门健康险产品包括“暖宝”系列定制儿童门急诊保险产品暖宝三号(暖宝保3号)。
财产保险产品
我们经销的财险产品包括旅游保险产品、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和企业责任险。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我们分别提供约308项、352项及483项财产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 (1) | 旅游保险产品 |
我们的目标是为旅行者提供创新和简单的解决方案,涵盖他们旅行计划的各个方面。我们提供的旅行保险产品涵盖与国际旅行、国内旅行、户外运动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旅游保险产品大多是定制化的场景化产品。比如,对于一个有成员参与各类风险活动的旅行团,我们根据每个团员参与的具体活动,设计不同的保单。通过让每一份保单所涵盖的风险具体化,让旅游保险产品对保险客户来说更具性价比。此外,我们拥有分析每一份保单下的风险的专业知识,这有效地帮助我们的保险人合作伙伴管理索赔。
| (2)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
我们在平台上提供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一般会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给付,一般不到一年。这些产品通常只需要在覆盖期间支付一次保费。
| (3) | 企业保险产品 |
除了针对个人的保险产品,我们还为企业保险客户提供商业财产保险和货物保险。我们提供各类企业责任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我们在平台上提供的货物保险产品包括,除其他外,物流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国际货物提单责任保险。
品牌、营销和销售
通过我们的直接和间接品牌和营销举措,我们已经能够建立庞大的客户群。我们的营销团队主要致力于直接品牌和营销计划,而我们的业务发展团队则专注于间接营销渠道,主要与现有的用户流量渠道合作并探索新的渠道。我们的网站www.qixin18.com也吸引用户流量渠道与我们合作,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我们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共同设计和开发的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联合品牌。其他的保险产品,我们不负责他们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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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直接营销,近年来,我们在进行产品营销、用户教育和品牌广告等方面持续提升品牌和营销能力。对于产品营销,我们准备准确、精细的产品展示,并通过专业的金融媒体和社交媒体渠道推广产品,作为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作的一部分。对于用户教育,我们通过我们平台的各种词条发布或提供教育内容,如保险产品普及、保单基本条款、保险产品对比、常见疾病分析、不同人群的保险购买策略和购买后服务指南等。我们针对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开发此类内容,旨在帮助客户做出购买决策。用户教育强化我们的品牌意识,建立客户信任,提升用户流量转化。对于品牌广告,我们在线下和线上都投放广告。我们分析我们目标客户群体的主要特征,在此基础上选择线下广告的位置。我们还在广泛使用的搜索引擎上投放广告,以吸引大量观众。因此,我们通过微信社区开设语音课程,解答潜在客户的常见问题,让客户相互互动,强化获取的保险教育内容。对于直接营销,我们根据吸引到我们平台的用户流量支付费用。
对于间接营销,我们与用户流量渠道合作,主要包括社交媒体影响者,他们是活跃在各种新兴媒体渠道上的关键意见领袖。我们合作的关键意见领袖通常拥有专业能力的全职工作,例如保险精算师、医生和财务顾问,并在流行的社交媒体渠道上拥有各自的追随者。这些用户流量渠道对其追随者、用户或客户具有影响力,这些人有可能成为我们的保险客户。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提供关于一般保险以及他们可以定制的特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性文章和报告,以更好地满足其关注者和用户的兴趣和需求,然后通过社交媒体渠道发布和分享。如果关注者或用户在阅读此类文章或报告后对某些保险产品产生兴趣,可以通过文章或报告中包含的链接访问我们的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提高潜在保险客户的保险意识,并通过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吸引他们进入我们的平台。对于某些用户流量渠道,能够获得优质的用户流量,但缺乏客户管理能力和保险知识,我们为他们配备客户服务团队和资源,为他们吸引到我们平台的客户提供优越的保险体验保障。我们为这些用户流量渠道提供保险相关内容,供他们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我们指派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帮助他们引导到我们平台的客户完成保险交易,享受优越的保险体验。我们与用户流量渠道的合作拓宽了我们对潜在保险客户的触角,帮助用户流量渠道将其用户流量变现。
我们通常与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订立合作协议,初始期限为三年,其中一些协议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再续签一年。根据此类合作协议的条款,我们将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的平台与我们的在线平台进行整合,以允许从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引导的用户购买保单、支付保险金并享受我们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其他客户服务。用户流量渠道发布经我们认可的保险相关内容,并根据适用法律在我们的平台上推广我们提供的保险产品。我们向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支付服务费,通常作为与他们吸引到我们平台的客户完成的交易的第一年保费的一定百分比。这样的服务费率是根据我们与每个用户流量渠道的谈判情况,考虑到我们与各自用户流量渠道的关系,以及它对我们的保险销售的历史和预期贡献而逐案制定的。由于我们与每个用户流量渠道都是逐案协商,因此我们无法提供服务费百分比的具体范围。
数据与技术
技术是我们在改善保险客户体验、实现活跃交易和合作并最终为我们的业务实现效率方面取得成功的关键。我们的专有技术平台支持我们快速增长的处理能力需求,为我们提供通过我们的运营收集的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并能够利用具有大数据能力的有洞察力的数据分析。从我们的客户端界面到管理支持系统,我们的技术平台促进了流畅的执行和无缝的数据流。
我们的技术和运营团队之间的无缝协作,加上我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使我们在运营效率方面具有显着优势。我们的专有算法嵌入所有关键操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推荐、智能核保、定价范围建议和理赔服务。我们的工程师对来自不同业务部门的计算需求有着透彻的理解,因此能够提供技术支持,以满足运营我们业务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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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我们线上平台的用户在我们平台注册、浏览信息、下单购买保险产品以及使用我们平台的各种服务和功能时,都会向我们提供信息。我们的数据存储和分发系统存储和处理海量的多维用户数据,包括两大类数据——基于风险的定价信息和客户端情报数据。基于风险的定价信息包括来自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承保要求、拒绝数据和索赔数据。客户情报数据包括客户健康数据、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风险暴露信息和客户的产品偏好。
我们的数据平台能够以高效、安全的方式从多源数据中提取多维特征,支持数据挖掘。我们的数据技术支持我们对客户行为、个人和家庭保险需求的分析,以及他们对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反馈,这是我们探索客户价值举措和各种客户服务工具的基础。基于我们的分析,我们对复杂保单条款和限制性因素进行标注,建立保险产品图集,有助于我们高效分析保险产品,完善内部培训,提升运营效率。同时,我们建立的保险产品图集增强了我们的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这反过来又加强了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对客户的适当推荐。
我们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建立了两个数据池:客户需求数据池和保险产品数据池。我们的客户需求数据池帮助我们了解客户生命周期每一步的保障需求,我们由各种详细的产品特性组成的保险产品数据池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在线保险市场供给端竞争格局和业务趋势。这两个数据池在产品设计上为我们配备了显著的实力。例如,2016年,我们通过分析我们的数据池,捕捉到了高风险户外活动保障的市场需求,推出了一款在国内广受欢迎的高风险户外活动意外险产品。此外,我们与救援服务提供商等户外生态系统参与者合作,以满足保险客户的特定需求。这款产品很快就获得了巨大成功。
技术基础设施
我们建立了可靠和智能的基础设施,具有足够的冗余拓扑结构,以确保高可用性和低停机风险。我们还构建了可扩展的云基础设施,以在网络流量高的时期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保持性能。我们战略性地选择了我们在中国的数据中心位置。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提供24-7服务,支持秒级水平扩展和垂直跨物理可扩展性,并在压缩容量和流量分配解决方案方面拥有相当大的优势。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提供了支持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的大量保险交易和数据量所需的稳定性、支持随时间增加的交易量的可扩展性以及快速推出新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在我们广泛且精心设计的技术基础设施的支持下,我们能够高效、有效地为越来越多的保险客户提供服务。我们不断更新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实现更高的成本效益和更高的稳定性。
我们的技术开发团队
我们的技术开发人员在领先的互联网和移动商务技术公司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专注于支持我们长期业务增长的以下方面:
| • | 维护和加强我们所有的平台和应用系统; |
| • | 确保我们的技术体系建好、审好、测好、不断加强;和 |
| • | 积极参加行业研讨,探索前沿技术。 |
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商业秘密法以及保密、发明转让和与员工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竞业禁止协议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持有20项专利和27项正在进行的专利注册,在香港持有两项正在进行的专利注册。我们在中国大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686个商标,包括我们公司的中文名称“慧择(Huize)”,在香港注册了27个商标,在美国注册了3个商标,在菲律宾注册了2个商标,在新加坡注册了1个商标。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84项。我们有80个注册域名,包括我们的主网站。除了上述保护措施外,我们通常通过使用内部和外部控制来限制访问和使用我们的专有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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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我们采取了各种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我们致力于不断完善这些政策和程序。我们在我们的技术系统和人员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以支持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我们为与我们的保险合作伙伴的系统集成以及我们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日常运作构建了一个强大的技术系统。此外,我们聘请了专业人员进行精准核保,特别是在我们的智能核保系统无法得出结论的复杂情况下。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涵盖欺诈预防、智能核保、理赔管理等业务运营的各个方面。
全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
我们有一个专门的合规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的合规人员组成。我们的法律和合规部门负责制定我们的整体内部控制和合规政策,确保其实施并促进与监管要求保持合规的企业文化。合规工作组协同我法务部对各业务部门开展自查和内部控制。
在政策制定方面,我们制定并通过了涵盖业务、投诉处理、反洗钱、反贿赂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几乎所有方面的各种内部控制政策。我们针对新颁布的监管要求,定期对我们的业务进行自查,并根据需要主动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还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论坛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密切跟踪监管变化。
监管合规
我们设计并采用了严格的内部程序,以确保我们的业务运营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规范员工行为和活动的行为准则。此外,我们不断审查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我们的政策和执行是有效和充分的。
我们与对我们业务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密切合作。在实施新的业务举措之前或随着新的法律或法规颁布而出现监管不确定性时,我们与政府机构保持频繁的沟通。我们积极提供我们对拟议法规的意见,这些法规将受到公众意见的影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经常被政府当局邀请对拟议的法规进行评论。
数据隐私和安全
为了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我们实施了程序和准则来规范我们和我们的员工在用户数据方面的行为。我们还采用了访问控制机制,以确保实施最小权限和需要知道原则,并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同时保护用户隐私。我们提供给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客户信息是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并且经过编辑和加密。此外,我们采用技术解决方案来预防和检测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风险和漏洞,例如加密、防火墙、漏洞扫描和日志审计。我们在不同的服务器上以加密格式存储和传输用户数据。我们不会与第三方共享来自我们用户的任何输入数据或任何用户洞察数据,或允许第三方在未经用户适当授权的情况下访问存储在我们服务器上的用户数据,我们还利用防火墙来防止潜在的网络攻击或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定期对我们的系统和程序进行审计,以检测信息安全风险和隐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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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导向型风险管理
预防欺诈
我们的欺诈预防系统使用多方面的检测流程来识别个人和串通欺诈。我们使用我们现有的欺诈数据库,包括我们维护的信用黑名单,以及不断更新我们的欺诈数据库,其中包含来自类似保险客户的新信息,以提高我们欺诈检测的有效性。
我们建立了内部风险预警系统,不断监测保险客户的投保情况,包括他们的交易频率和分布、保险金额和保费。各个维度的实时监控,确保我们在风险出现时,能够采取适当、及时的措施。我们的客户数据库会根据我们的持续评估不时更新。
通过分析客户的行为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开发了我们的反欺诈黑名单数据库,以增强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还与第三方数据提供商合作,在客户咨询阶段识别高风险用户,并进行交易前拦截。我们相信,我们强大的欺诈预防系统使我们比竞争对手更有优势,这鼓励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保持与我们的长期合作关系,并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保险产品。
智能核保
我们不断完善我们智能核保系统使用的算法,对负责回答保险客户核保相关问题的客户服务代表进行定期培训,确保我们的智能核保系统在省去人工核保的时间和麻烦的同时,有效甄别保险客户对每一款保险产品的资格。我们的智能核保系统提高了效率,并为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了严格的风险管理。我们采用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风险数据构建的专有人工智能驱动的承保风险控制引擎。它通过将内部数据集与外部数据源集成来增强自动化和准确性,并通过疾病分类和算法标记等技术支持动态风险评估。我们的系统对与我们合作的每个保险公司合作伙伴设定的承保标准进行了编码,这使其在进行评估时变得全面。它通过累积的承保和索赔数据得到加强,也可以为新设计的保险产品定制。
理赔管理
通过为我们的保险客户提供便利理赔的服务,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数据。通过利用这些数据,我们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模型,进一步提升理赔管理能力。
竞争
中国网络保险产品和服务行业竞争激烈。我们目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包括(i)其他在线独立保险产品和服务平台,(ii)传统保险中介,(iii)大型保险公司的在线直销渠道,(iv)已开展保险分销业务的主要互联网公司,以及(v)其他在线保险科技参与者。我们的竞争主要基于:
| • | 我们无与伦比的经营历史和庞大的保险客户群; |
| • | 我们在了解年轻一代对长期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我们选择和调动合适产品以满足他们快速变化的需求的能力; |
| • | 我们设计和开发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的能力; |
| • | 我们强大的客户获取渠道和高效的客户转化能力; |
| • | 我们在线上提供一流保险客户服务和体验的能力;以及 |
| • | 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建立的良好业务关系因我们卓越的风险管理能力而不断得到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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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我们维护某些保单,以保护我们免受风险和意外事件的影响,包括保险经纪人/代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我们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没有涉及任何重大的法律或行政诉讼。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这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即使没有依据,也可能导致财政和管理资源的支出,并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条例
中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和2023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中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每个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自己的资产。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境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特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实行特别行政程序。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任何禁止投资的领域,在投资任何限制投资的领域前应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税收、会计、外汇等事项的适用规定。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一视同仁。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截至2025年1月1日,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变更原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为企业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开其信息。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运营的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交设立、变更、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投资信息。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提交设立、变更和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信息,不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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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下设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设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例行工作。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属于新措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活动或者取得对新措施涵盖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在进行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申报。这类活动包括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方向指导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方向指导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列入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目录,未列入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许可类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引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负面清单,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范围(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和呼叫中心除外),属于“限制类”。
根据中国保监会(后并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现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2月11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允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在中国加入WTO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保险经纪服务。除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此外,银保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解除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的通知》规定,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服务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以下保险经纪业务:(i)设计保单方案,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并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办理保险理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五)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2021年12月3日,银保监会颁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促进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规定,(一)在境外经营业务扎实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在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二)允许境外保险企业集团、外资保险企业集团在境内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三)外商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应当视情况,履行向主管部门备案或取得审批、许可或许可的义务,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规定。
2009年3月1日由工信部颁布、2017年7月3日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该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12月,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国务院公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即《FITE条例》,该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3月,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FITE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相关的资本化、投资人资格、申请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要求。根据《FITE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增值电信业务,合计可持有不超过总股本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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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业务规定
监管当局
根据2023年3月全国人大发布的国务院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规范金融业,不包括证券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致力于加强机构规制、行为规制、功能规制、穿透式规制和持续性规制,负责统筹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增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为目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已取代银保监会成为中国新的保险监管机构。
根据《保险条例》(第41)香港,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能为规管和监督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普遍稳定,并保护香港现有和潜在的保单持有人。
监管和法律框架
在中国境内监测和管理保险活动的法律框架以包括《中国保险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依照《保险法》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基础。
中国《保险法》于1995年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15年,是中国保险业监管和法律框架中最重要的法律。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为了投保人的利益,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主体。保险代理人应当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专门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兼营保险代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者保险代理业务前,应当分别取得经营保险经纪服务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代理服务许可证。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保险法》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几乎涵盖了保险经营的各个方面。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设立,除《保险法》外,还有其他重要法律法规,包括《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或《保险经纪人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条款对保险经纪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退出市场、行业自律、监测检查和法律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保险代理业务,除《保险法》外,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2020年11月12日颁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或《保险代理人规定》,其中对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退出市场、退出市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关于保险公估业务,2018年2月1日颁布、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或《保险公估人规定》,对保险公估人的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于2026年1月27日修订,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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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银保监会公布《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银保监会及其属地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管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保险条例(连同其附属法例)(第41)是规管香港保险业的主要法例。适用于香港保险人、指定保险控股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框架载于《保险条例》。《保险条例》就承保人、指定保险控股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授权、指定、发牌、持续合规及报告责任等规定作出规定。
设立和撤销
| (a) | 设立保险经纪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资格 |
根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毫不迟延地提交申请材料,并披露相关信息。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前不得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所需信息。此外,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指定账簿,记录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指定账户。以下资金只存入客户资金指定账户:(一)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二)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收取的退保价值和赔付。保险经纪应当为其收取的佣金开立独立账户。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其股东符合《保险经纪业务规定》规定的条件,并以其拥有的真实合法资金出资,而非银行贷款或资金不以各种形式归其所有的;(二)其注册资本符合《保险经纪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适用规定委托注册资本;(三)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适用规定;(四)其公司章程符合适用规定;(五)其公司名称符合《保险经纪规定》;(六)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险经纪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七)其建立了治理结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可行的经营模式;(八)有符合其经营规模的固定前提;(九)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实施办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派出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存续公司应当依法变更注册名称、经营范围、章程等事项,确保其名称中不存在“保险经纪”。
| (b) | 保险代理人的设立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取得 |
根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人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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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毫不迟延地提交申请材料,并披露相关信息。申请人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人服务许可证前不得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登记所需信息。此外,保险代理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指定账簿,记录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指定账户。
经营保险专职代理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其股东符合《保险代理人条款》规定的条件,并以其拥有的真实合法资金出资,而非银行贷款或资金不以各种形式归其所有的;(二)其注册资本符合《保险代理人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适用规定委托注册资本;(三)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适用规定;(四)其公司章程符合适用规定;(五)其公司名称符合《保险代理人规定》;(六)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险代理人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七)其建立了治理结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可行的经营模式;(八)有符合其经营规模的固定前提;(九)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实施办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派出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存续公司应当依法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章程等事项的登记,确保其名称中不存在“保险代理”。
| (c) | 设立保险公估人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
根据《保险公估人规定》,保险公估人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属地派出机构办理业务备案手续。
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其股东符合《保险公估人条款》规定的条件,以其自有的真实合法资金出资,而非以各种形式自有的银行贷款或资金出资;(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业务经营和承担风险所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的营运资金应当为人民币200万元,区域性机构的营运资金应当为人民币100万元;(三)其营运资金的保管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适用规定;(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保险公估人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五)其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适用规定;(六)其公司名称符合《保险公估人规定》;(七)其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险公估人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八)建立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可行的经营模式;(九)有符合经营规模的固定前提;(十)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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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撤销保险经纪公司 |
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规定退出保险经纪市场。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依法注销许可并公告注销:(一)其许可到期未延期;(二)其许可被依法废止、撤销或者注销;(三)因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被依法终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不能交回许可证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地方分支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保险经纪公司,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终止保险经纪业务,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名称、经营范围、章程等事项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确保其名称不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公司任何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无序,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该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营业、撤销等措施。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保险经纪服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吊销许可,对被许可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 (e) | 撤销保险代理公司 |
根据《保险代理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适用监管规则的规定退出保险代理市场。保险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公告决定:(一)依法吊销、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二)因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被依法终结;(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代理公司被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不能交回许可证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保险代理公司,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终止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名称、经营范围、章程等事项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确保其名称不含“保险代理”字样。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因其他任何原因被依法注销许可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人服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吊销许可,对被许可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 (f) | 撤销保险调整评估公司 |
根据《保险公估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五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登记:(一)保险公估人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二)保险公估人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三)保险公估人因倒闭、解散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业务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营业、注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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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理
| (a) | 保险中介公司的公司治理 |
根据《保险经纪人规定》、《保险代理人规定》和《保险公估人规定》,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在职责明确、加强制衡和风险管理的原则下,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并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律和强化内部问责,确保良性运行。
| (b) | 信息化 |
银保监会于2021年1月5日发布《保险中介信息化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通过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升保险中介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信息化工作进行规范。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对应方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此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合理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进行保护,并取得相应的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二)对重要数据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在收集、存储、传输、使用、提供、备份、恢复、销毁过程中的安全,在严格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损坏的同时合法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三)遵循合法、公平、必要的原则,在收集、处理和应用含有个人信息的数据时,遵守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国家标准;(四)定期开展信息化培训、信息安全培训和保密教育,与员工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督促员工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对应的信息安全保密职责。
| (c) | 存款和职业责任保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缴纳保证金或者申请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一经取得,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保证保险继续有效。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采购的职业责任保险项下每起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累计最高赔偿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纳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拟缴纳保证金的,按其注册资本的5%缴纳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足额缴纳保证金。存款应当以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形式,存入指定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可以使用保证金:(一)减少注册资本;(二)注销许可证;(三)符合条件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公估人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自备案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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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设立职业风险基金的,应当将其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缴入基金,并相应增加职业风险基金的金额,如果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且不要求增加职业风险基金,如果职业风险基金的缴存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保险公估人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证保险的连续有效性。保险公估人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项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保险公估人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保险条例》(第41)和保险(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及其他要求)规则(上限。41L)在香港,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维持有效的专业弥偿保险单,涵盖在开展其受规管活动过程中因违反职责而产生的责任。保单必须提供不少于300万港元或紧接保单期限开始前连续12个月公司保险经纪收入总额两倍的较高者的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7500万港元,且必须包括至少一次自动恢复。
| (d) | 反洗钱 |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1年9月13日颁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业反洗钱议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结合政策实名制,按照客户资料齐全、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钱内控水平。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禁止有非法来源的资金投资其股权。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在香港,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第615)、《保险条例》(第41)和保险业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准则》(GL3),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就长期业务开展受监管活动,应建立和维持充分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制度和控制,并应按照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要求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持续监测、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
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
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不得超出承保人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一)为投保人起草保险计划、选择保险公司并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理赔;(三)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四)向委托方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和/或(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任何保险经纪相关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在异地共保或承保保险并掌握保单的,从其规定。
保险经纪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品,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类金融产品除外。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根据保险代理人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不得超出承保人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开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损失调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与保险代理有关的业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在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之外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但涉及在其经营范围之外共保、在其经营范围之外承保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主保单的保险代理业务除外。
根据保险公估人规定,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不得超出承保人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保险标的事项的承保前、承保后查验、估价、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事项的理赔后查勘、查验、定损、理赔及其残值处置;(三)风险管理咨询;(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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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3年1月16日颁布的《保险经纪人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客户(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步骤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保险经纪关系、风险评估、编制保险购买计划、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出险手续、保险期间服务、协助理赔和投诉处理等。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3年1月16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代理机构为保险客户(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步骤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投保需求、推荐保险产品、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手续、提供保全服务、协助客户理赔、处理投诉等。保险机构应当:
| (一) | 首次接触客户时充分告知、披露;周到负责地提供预售服务; |
| (二) | 全面细致地提供售中服务;(iii)勤勉高效地提供售后服务;(iv)以适当和及时的方式协助客户索赔;(v)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 |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3年1月16日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向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步骤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事故发生后对标的物的调查、责任和损失的确定、保险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等。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一)在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充分告知和披露;(二)以专业、审慎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三)详细、及时进行查勘;(四)认真、公正地确定责任和评估损失,并进行完整的沟通;(五)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
根据《保险经纪规定》和《保险代理人规定》,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重要情形;(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五)强迫,利用其行政权力、职务或者专业优势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投保人订立或者限制订立保险合同;(六)擅自伪造、变造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七)挪用、留存或者挪用保费或者保险利益;(八)利用业务优势,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利益;或者(十)泄露保险人商业秘密,经营活动中已知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开展保险经纪/代理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报酬或者其他财产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的便利,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根据《保险公估人规定》,保险公估人办理保险公估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业务优势谋取非法利益;(二)允许其他机构以其名义开展业务,或者非法使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三)以恶意压价、提供回扣等非法手段招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诋毁、诋毁任何其他调整机构;(四)接受其为利害关系方的任何业务;(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授权,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六)出具虚假调整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调整报告;(七)留置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开展调整业务;(八)实施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此外,保险理算人应当制定标准的客户告知函,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委托人告知函至少应当载列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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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此,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护理保险除外)、定期寿险、保单期限十年以上的普通寿险(定期寿险除外)和保单期限十年以上的普通年金保险,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根据该通知,不符合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禁止在网上发售,也禁止公开展示或指向此类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互联网下单网页的超链接。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系统开发,具备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运营和服务能力。通知还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客服人员不得主动开展有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的营销活动,其赔偿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结果挂钩。
银保监会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公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均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透明度。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任何从业人员不得对代销的保险产品修改信息披露材料。任何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任何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一致。
根据同日施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7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网络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中介机构从事网络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全国性机构;(二)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三)应当具备完整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等,具有符合业务需求的业务流程管理,机构自身应当符合网络财产保险业务溯源管理相关要求;(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1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提供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审慎履行职责,对销售、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的首要责任,确保通过适当渠道将适当产品提供给适当客户。禁止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交易过程中从事以下行为:(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提出不当建议、售后或交易后进行评估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或者有效性的;(二)向客户告知或者提供风险提示时包括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包括但不限于混淆产品跨存款、理财、基金、信托、和保险类别;违规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承保范围;(三)主动推销风险等级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欺骗、误导客户购买、交易不合适的产品;(四)通过操纵业绩、不正当列报等手段误导、诱导客户购买产品;(五)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要求也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根据《保险经纪规定》和《保险代理人规定》,保险经纪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经纪、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履职前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属地分支机构批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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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经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经纪高级管理人员和省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吊销执照负有个别责任或者负有领导责任;(二)担任董事,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的金融机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iii)被任何金融监管机构禁止进入金融业一定期限且该期限尚未结束;(iv)被任何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罚款,自该警告或罚款之日起不超过两年;(v)被任何司法机构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六)因最近五年内严重失信,受到国家主体联合惩戒并在保险领域受到处罚的,或者涉及其他严重失信记录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任何机构同时任职,存在利益冲突。
根据《保险代理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门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省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事处罚,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四)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且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五)曾担任董事,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并对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vi)曾担任董事,因违法违纪被金融监管部门撤销任职资格且自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满五年的金融机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从事金融行业一定期限且该期限尚未届满的;(八)被金融监管部门警告或者罚款两年以下的;(九)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纪检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x)未偿还较大数额个人到期债务;(xi)被国家机关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五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的,在保险领域予以处罚;或(xii)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公估人规定》,保险公估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公估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三)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四)与上述人员具有同等职能和权力的高管。
根据同日施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7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网络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中介机构从事网络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全国性机构;(二)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三)应当具备完整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等,具有符合业务需求的业务流程管理,机构自身应当符合网络财产保险业务溯源管理相关要求;(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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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1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提供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审慎履行职责,对销售、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的首要责任,确保通过适当渠道将适当产品提供给适当客户。禁止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交易过程中从事以下行为:(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提出不当建议、售后或交易后进行评估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或者有效性的;(二)向客户告知或者提供风险提示时包括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包括但不限于混淆产品跨存款、理财、基金、信托、和保险类别;违规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承保范围;(三)主动推销风险等级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欺骗、误导客户购买、交易不合适的产品;(四)通过操纵业绩、不正当列报等手段误导、诱导客户购买产品;(五)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要求也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根据2015年8月3日发布并生效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开始执业前,其所在公司应当为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办理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2019年,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审核工作。为完善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管理。2020年5月12日,银保监会颁布了《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其中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满足以下条件:(一)充分承担管理层责任;(二)加强从业人员统筹管理;(三)严把从业人员招聘、培训和诚信管理关;(四)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制度。
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执业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保险营销员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奖励和激励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0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中介激励措施的通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这类中介机构内具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措施,不得为业务快速增长随意扩大股权激励范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实施激励时,不得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性、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的不确定收益;不得诱导销售人员购买自保或借款购买保险进行激励;不得以激励名义提供客户股权作为非法利益对价。
根据保监会2012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计划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将股权激励计划与其上市挂钩、夸大其上市带来的收益等方式,诱导任何社会公众成为销售人员,或诱导销售人员或客户购买与其实际保险需求不一致的保险产品。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督于2025年9月1日发出的有关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就参与保单向推荐人支付转介费的通告,该通告已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遵守有关转介费安排的监管预期。根据该通知,对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向推荐人支付的介绍费设立了50%的基准水平,超过该水平可能需要加强披露和解释,超过该基准的经纪公司可能会受到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审查其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根据保险业监督于2025年7月30日发布并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持牌保险中介人参与保单的认可保险人薪酬结构实务说明,对于有定期保费支付条款的参与保单,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预先支付不超过应支付佣金总额的70%,剩余佣金应至少分摊到随后的五个保单年度或在保费支付期限内,以较短者为准。这些监管发展可能要求我们和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调整我们在香港的薪酬结构、合规程序、内部控制和业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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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的管理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7年6月28日颁布、2017年11月1日施行的《保险销售执业行为追溯管理暂行办法》,保险销售执业行为追溯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或其他技术手段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对保险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和留存,确保销售执业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阅、责任可识别。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以自然人为投保人的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追溯管理,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根据《保险销售实务管理办法》,保险销售实务根据执业所处阶段分为三类,即保险前销售实务、过程中保险销售实务和保险后销售实务。这种划分扩大了保险销售业务的范围,除其他外,包括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和征求保险合同相对人等活动。办法明确禁止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保险销售业务。
此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执业各阶段的管理。比如,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保险推销活动,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得超过其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
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在其信息系统或网页上使用强制搭售、默认复选框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此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人事档案、保险资料以及通过追溯管理产生的视听资料和其他档案资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销售新型人身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准确、全面地向投保人提示相关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对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开展评估并销售适当的保险产品。
关于互联网的规定
互联网业务
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和2024年12月6日修订并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现称工业和信息化部)2005年2月8日发布、2024年1月18日修订并于同日起施行的《非营利性网络信息服务登记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信息互联网或网站制作,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的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共领域、公开可访问的信息互联网,向网上用户无偿提供的服务活动。全国政府安装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省份电信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指定时间登录信息产业部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年度核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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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保险业务
2020年12月,银保监会颁布《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网络保险的服务、业务、经营、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除其他要求外,应当:(一)将网络保险服务接入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设置支持网络保险业务经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三)建立扎实的网络安全监测、通报、应急处置、和网络安全防护方法;(iv)归档网络安全分类;(v)具有经认证为安全Ⅲ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配备保险销售或保险应用功能的IT系统;(vi)建立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和服务体系;(vi)建立具有相应专业人员的网上保险业务管理部门;(vii)使用属于国家机构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要求,网络保险交易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经营的网面进行。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一)建设官方网站,在其经营的网络保险业务经营的网络平台显著位置载明具体信息,根据办法和其他适用规则创建交易页面并展示互联网保险产品详情;(二)通过自有网络平台或者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经营的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保险经纪、保险理赔服务,投保页面属于自有网络平台。此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者经纪活动中,直接或者变相向尚未在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或者劳务报酬。
具体而言,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比较保险产品;(三)开展试算保费或报价比较;(四)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五)办理投保手续;(五)收取保费。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溯源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溯源管理,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促进网络保险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22日颁布了《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溯源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溯源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只允许在自有网络平台销售商业保险产品,对互联网保险销售实行追溯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在销售页面记录和保持每一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营轨迹。操作轨迹应包括每当申请人或被保险人点击、进入、填写或离开销售页面的时间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内容。通知生效后仍不合格的保险机构,立即暂停网上保险销售业务。
第三方信息保护
由公安部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护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提出了初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实体用户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对用户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实体用户应当依法采取保护互联网安全的技术措施,不得以保护互联网安全为借口采取损害用户通信自由和保密的技术措施。
工信部于2013年7月16日颁布、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义务主体、电信服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及代理人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实体用户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对用户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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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业务经营和提供服务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行为,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溯源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开展可追溯的互联网保险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不得收集无关信息。此外,根据《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应当与经营的网络平台一起建立精细化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精细化周界保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和容灾等其他防护手段。保险机构使用的承保数据信息,应当合法来源、合法使用。
根据银保监会2021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追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按要求对线上人身险业务进行追溯,密切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对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进行追溯,主动采取关注、调整完善、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措施。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追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按要求组织实施追溯工作,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则,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根据保险经纪规定,保险经纪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经营活动中已知的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2022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颁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强调建立长效机制。从行为规范角度看,这些措施全面覆盖了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发展和业务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个环节。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内部考核机制和常态化、规范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机制。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规定
根据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6月28日颁布、2022年6月14日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APP提供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对信息内容的呈现结果负责,不得制作、传播违法信息,并应当自觉防范和抵制有害信息;(三)不得以虚假广告、捆绑下载等行为诱导用户下载APP,不得以机器或人工点击耕作和评论控制、使用违法有害信息等方式诱导用户下载APP;(四)当APP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五)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等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开展APP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六)制定并披露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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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条例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4月27日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服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i)向社会开展相关的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ii)为主管部门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iii)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监测系统以及安全和技术防范措施,避免传播恐怖主义信息,删除恐怖主义信息,立即停止传播,一旦发现涉恐信息,要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四)在提供服务前,先查验客户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要求的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要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例如,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国家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关键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此外,《数据安全法》还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
2021年7月6日,中国若干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包括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保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见提出,着力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有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和程序规范管理。
2021年12月28日,CAC联合其他12个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持有百万以上个人信息追求境外上市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拟购买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的。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如果当局认为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和在外国的列名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即使运营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报告网络安全审查的义务,当局也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详细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和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以及境外列名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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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颁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数据安全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条例》就数据处理各方面的现行规则,包括处理方公布数据处理规则、取得同意和单独同意、重要数据的安全和数据的跨境转移,以及平台运营者的进一步义务,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数据安全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对其造成损害、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本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本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责任人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负全责。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本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联合其他两家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此类安全漏洞的信息。知悉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为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本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该渠道可用,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这些条款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海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2021年12月31日,CAC会同其他三个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行政规定对算法推荐服务商根据不同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规定(其中包括)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商,应当自提供该等服务之日起十个营业日内向CAC备案。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任何数据处理者依据办法处理或者输出的个人信息超过一定数量阈值的,应当通过当地省级网信管理局,在将个人信息转移境外前,申请经CAC进行安全评估。数据处理人应当在申请外呼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前,对外呼数据转移涉及的风险进行自评。跨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应当重点评估跨境数据转移可能带来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风险。此外,2023年2月22日,《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规定》或“标准合同规定”由CAC颁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标准合同的规定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用于满足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条件之一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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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于2024年3月22日实施《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若干规定》,即跨境数据新规。跨境数据新规对此前由网信办在《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中作出规定的数据跨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证明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调整。根据跨境数据新规第三条,在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营销等活动中收集、生成的数据,在境外提供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免于申报数据跨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证明。根据跨境数据新规第七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申请数据跨境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以外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自当年1月1日起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100万人以上(不含个人敏感信息)或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以上。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除其他外,(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应当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必要的最小范围,以达到处理目的,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违法主体可被责令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此外,国家保密局还出台规定,授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未遵守国家秘密保护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访问。具体地说,在中国设有公告板、聊天室或类似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在经营此类服务之前必须申请特定批准。
此外,2006年3月由公安部颁布并生效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所有ICP经营者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至少保持60天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上述信息。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ICP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必须向用户索取身份信息。ICP经营者如遇到违禁信息,要立即停止传递此类信息,删除信息,做好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保险销售实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收集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业务实务有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妥善保存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未经该个人同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将该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且该信息是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需的除外。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与其合作的其他机构在保险业务实务中收集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当事人个人信息方面的控制,在双边合作协议中明确对其他机构的信息收集处理要求,定期了解其他机构执行协议要求的情况。其他任何机构违反约定要求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违规行为并督促改正,依法追究该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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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私隐条例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识别公民身份或者涉及任何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或者提供给他人。ICP经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公民同意,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保密。禁止ICP经营者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要求ICP经营者采取技术等措施,防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ICP经营者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信部颁布、2013年9月起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要求ICP经营者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泄露、损害、篡改、丢失用户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守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进行。如发生任何未经授权泄露、损坏或丢失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运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及时向当局报告事件。任何用户明知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与用户的任何约定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或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错误的,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更正收集的个人信息。
进一步授权电信主管部门责令ICP运营商整改擅自披露。ICP经营者违反互联网隐私适用条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备案、关闭相关网站、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相应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认定。此外,自2017年6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个人信息侵权相关定罪量刑的若干标准。如果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违禁内容或从事非法活动,中国政府有权命令ICP运营商上交个人信息。民法典在单独一章中进一步规定了人格权,并重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适时合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确保该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过度处理或使用该信息。
在手机APP采集使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APP非法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的公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App运营者不应以捆绑、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用户进行授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用户协议收集个人信息。工信部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侵害用户个人权益APP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此类监管要求。2019年11月28日,CAC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了APP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该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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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2日,CAC颁布了《儿童信息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的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存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加密等措施。2021年3月12日,CAC等三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该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具体规定了地图导航APP、网约车APP、即时通讯APP、网络社区APP等多种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各自需要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这类APP的经营者不得以用户拒绝提供个人非必要信息为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服务。
关于人工智能的法规
2019年8月,中国科技部发布《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指南》,于2020年9月29日修订,同日起施行。指导意见旨在建立有利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环境,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增强对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条件支撑。
2021年3月11日,中国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纲要和2035年远景规划》。这些纲要强调了包括人工智能和传感器基本算法在内的关键重点领域,并强调了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产业的培育。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算法建议管理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履行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义务,并在开始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这也要求算法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禁止设计诱发成瘾或过度消费的算法机制。
2022年11月25日,国家网信办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综合管理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批准后发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要求深合成服务商履行信息安全首要责任,建立健全用户登记、算法机制审查、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电信和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多方面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撑措施。
2023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多个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这些措施概述了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的供应商的合规要求。提供者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开展数据处理培训活动,承担网络内容生产者责任,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这些办法下的其他要求还包括使用合法数据源、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使用取得同意等。违反行为可能导致中国数据和网络安全法律制度规定的处罚,包括《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国科技进步法》。在没有任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行为可能导致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提供服务。
2025年3月7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该规则建立了“显式标注+隐性标注”的双轨标注制度,将责任分配给内容生成者、分销商、平台运营商和用户,同时要求(i)AI生成的合成内容在各种媒体格式中进行明确标注,以增强透明度并降低错误信息风险,(ii)AI服务提供商实施标注制度,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并保留相关使用日志至少六个月,以及(iii)遵守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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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颁布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记方法》(GB 45438-2025),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该标准规定了跨不同内容类型的显式和隐式标签的技术实现要求。对于显式标记,它为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和虚拟场景等内容类型指定了包括标记元素、位置、大小和持续时间在内的技术参数。对于隐式标记,它规定了嵌入文件中的元数据字段格式,包括生成标签、服务提供商代码和内容编号。
2025年4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基本安全要求(GB/T 45654-2025),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国家标准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和安全措施等要求,为相关主管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参考。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管理机制,在模型发生重大更新或升级后,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服务提供者也被要求评估这些服务是否适合未成年人。
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有关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为《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于199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随后于1997年1月14日和2008年8月5日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些规则,人民币一般可自由兑换用于经常项目的支付,如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和股息支付,但不得自由兑换用于资本项目的支付,如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或贷款,除非事先获得外汇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某些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税务证明等)进行支付股息而不经外管局批准购汇,或通过提供证明此类交易的商业文件进行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它们还被允许保留外币(须经外管局的上限批准),以满足外汇负债。此外,涉及境外直接投资或在境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的外汇交易,须经外汇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有必要)。
根据2014年7月4日颁布并于同日生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管理的通告》,(i)中国居民在其为进行投资或融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境外SPV中出资资产或股权前,应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ii)在初始登记后,有关境外SPV的任何重大变更,包括(其中包括)境外SPV的中国居民股东、境外SPV的名称、经营期限或中国居民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互换、合并或分立,中国居民亦须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登记。未遵守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对以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可能导致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如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并可能使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根据2015年2月13日颁布、2019年12月30日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内居民设立或控股SPV的首次外汇登记可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而不是在当地外汇局办理。
根据外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颁布并于2003年3月1日生效、2022年7月26日修订的《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公司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相应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被视为外债。
根据外管局2013年4月28日发布并于2015年5月4日、2016年4月26日和2016年6月9日修订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3月12日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通知》,2021年1月7日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通知》,及2025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通知》,企业累计借入外债总额,由企业自行选择设定其注册资本与其投资总额差额的上限,或其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的3.5倍,或当时适用的法定倍数,且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订立外债合同后,并在至少三个营业日内从外债中提取款项前向外管局备案。
并购重组规则及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规定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9年修订)》或《并购规则》,当(i)外国投资者取得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将其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或通过增加注册资本从而将其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认购境内企业的新股权;或(ii)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并经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时,外国投资者须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将该资产注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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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负面清单,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确定将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上市即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净资产,凡任何指标占发行人该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细目的50%以上;及(ii)在中国大陆或主要营业地开展的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中国大陆。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适用条款明确禁止的,拟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拟发行证券并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三)最近三年内,境内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行为的,或其他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依法接受调查,但未得出明确结论的;(五)控股股东所持股权、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境内主要经营企业(视情况而定)应在其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ii)就其后续发行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发行,(iii)就境内公司的资产通过一项或多项收购、换股、转让或其他交易安排直接或间接在境外上市而言,该境内公司在不涉及向境外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应在该交易首次公开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i)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本规定规定,除其他外,(i)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企业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强化国家秘密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二)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记录或者会计记录复印件,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适用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三)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需向外传送工作底稿的,按照国家适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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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例
商标
根据最近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商标注册期满延续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期满前12个月进行延续管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六个月的延长期。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自上次到期日后的翌日起计十年。期满未取得续展的,撤销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的,依法予以制裁;涉及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迅速将行为人抓获并提起法律诉讼。
版权所有
根据最近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国版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无论其作品是否出版,均有权依本法取得其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涵盖以下形式的创作作品: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写作、叙事、音乐、戏剧、戏曲、舞蹈和杂技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摄影、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的图纸、地图、插图、其他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符合作品特点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智力创作。侵害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行为人,应当对权利人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盗版复制品和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
域名
根据工信部2017年8月24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基础进行,特定域名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应与申请人订立个人域名注册协议。域名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照申请时选择的变更识别方法,将非持有人的变更登记信息通知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并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专利
根据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于最近一次修正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公布并于2023年12月11日最后一次修正并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一种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一种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形状与结构的结合,适用于实际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形状、图案或形状与图案的结合进行新的设计,或对具有美感和工业应用价值的产品进行颜色、形状与图案的结合。发明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十五年。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权利受法律保护。
税务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最近一次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并于2025年1月20日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规定》,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未设立组织或经营场所的非居民公司,或其来自已设立组织或经营方的收入与该组织或场所没有关联,根据其在中国境内的收入来源判断,税率为20%。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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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并按适用规定向辖区税务机关备案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延续资格前暂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底前未取得该资格的,按适用规定缴纳优惠税率与常规税率的差额。
预提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8月21日议定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及防止逃税的安排》,以及自2008年6月11日、2010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9日、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的若干公约,如香港居民在中国持有公司注册资本至少25%,则该中国公司应付香港居民的股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中国公司就应付香港居民的股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增值税
根据上一次于2024年12月25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由财政部颁布、上一次于2025年12月25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细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维修更换服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或者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者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区试点,对现代服务业产生的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以代替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6日发布并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订的《代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办法(试行)》规定,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服务等跨境应税活动的,上述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通知》,确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或者进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分别由17%、11%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20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现行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为13%,现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0%的,调整为9%。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就业
中国的劳动法包括《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国社会保险法》、《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府主管部门不时发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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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工作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和健康教育。安全生产卫生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企事业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已经建立雇佣关系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以书面雇佣合同将其正式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中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辅助或者替代岗位上聘用被派遣劳动者,其人数不得超过其职工总数的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社会保险和住房供应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保单,包括基本养老金保单、基本医疗保险保单、失业保险保单、生育保险保单和工伤保险保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其在指定时间段内补缴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足滞纳金的,由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采取处罚措施。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住房供应条例》,企业应当向住房供应管理中心进行住房供应支付登记备案,经住房供应管理中心审核后,在托管银行为职工设立住房供应账户。企业要及时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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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组织Structure |
下图说明了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其中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VIE及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重要子公司:
注意事项
| (1) | 深圳市汇业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汇业天泽的股东为:(1)深圳市汇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和深圳市汇德利咨询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均为我司中国员工持股计划控股实体,合计持有汇业天泽49.43%的股份;(2)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东的中国控股实体,合计持有汇业天泽50.57%的股份。 |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由于中国对互联网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以及对保险中介业务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某些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几乎所有业务。这些合同安排允许我们对VIE行使有效控制,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预计将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将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视为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将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以下是VIE合同安排的摘要:
为我们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2019年6月6日,VIE的每位股东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据此,VIE的每位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出售、转让或质押VIE的任何资产、对任何需要股东投票的决议进行投票的权利,例如任命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VIE章程允许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股东授权书将一直有效,直至(i)股东不再是VIE的登记股东之日;(ii)VIE的到期日;或(iii)经合法延长(如有)后的经营期限届满日,除非我们的WFOE另有书面指示,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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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2019年6月6日,我们的WFOE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已将VIE的100%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或统称为“合作协议”。如果VIE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合作协议或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我们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VIE中的质押股权,并将优先获得此类处置的收益。VIE及其股东还承诺,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的股东将不会处置、创建或允许对质押的股权权益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所有担保债务已全部清偿之日;或(ii)出质人转让汇业天泽全部股权且我们的WFOE有权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许可经营我们的业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截至本年度报告出具之日,我们已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完成该等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于2019年6月6日,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WFOE拥有向VIE提供全面技术和业务支持以及VIE业务所需的相关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或指定第三方为VIE提供此类服务。VIE同意向我们的WFOE支付季度服务费,这由我们的WFOE自行决定。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WFOE拥有因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在协议期限内,VIE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咨询和/或服务,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将继续有效,除非我们的WFOE行使其独家选择权并注册为VIE的唯一股东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协议。
向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和资产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2019年6月6日,我们的WFOE与VIE及其股东签订了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VIE的每一位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独家选择权,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或让其指定的第三方酌情购买其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或VIE持有的资产。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可按人民币1元的价格行使此类期权,或在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此类期权时按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价格。如果这样的价格超过人民币1元,VIE的股东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我们的WFOE。VIE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无偿地授予我们的WFOE托管他们在VIE中的股份,我们的WFOE持有并可以行使VIE的所有股东权利。独家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将一直有效,直到VIE的所有股权和VIE的资产已转让给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在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下注册,或直到我们的WFOE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
根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的意见,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 | 中国VIE和我们的WFOE的所有权结构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 |
| • | 我们的WFOE、VIE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根据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目前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有权酌情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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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们的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深圳。我们根据经营租赁协议从非关联第三方租赁深圳、合肥、成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苏州、郑州、西安、杭州、武汉、泉州、南昌、呼和浩特、长春、石家庄、青岛、香港、新加坡和越南的办公空间,我们不持有我们自己的任何设施。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不适用。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并应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一并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本年度报告第2页“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 a. | 经营业绩 |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影响中国线上和线下保险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i)中国整体经济增长,(ii)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iii)监管变化,(iv)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上升,以及(v)中国的竞争环境。特别是,我们在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中运营。中国政府尚未对新兴和快速发展的在线保险行业采取明确的监管框架,我们预计监管框架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演变。监管变化将影响市场的普遍增长以及竞争格局。遵守监管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管理团队的注意力被转移,并增加运营成本和费用。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中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执行我们的战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的能力是我们未来增长的关键。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影响我们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提供可区分且受欢迎的保险产品组合
我们主要通过分销由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承保的保险产品赚取经纪收入来产生收入。我们目前在平台上分销两大类保险产品:(i)人寿及健康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长期健康保险产品、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及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及(ii)财产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包括旅游保险产品、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及企业保险产品。两个类别之间,寿险和健康险产品分别占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促成的全球升温潜能值的93.2%、92.1%和92.9%。
我们收取的保险经纪佣金费用通常基于我们的保险客户支付的保费的一定百分比。我们销售的大多数人寿和健康保险保单都需要定期支付保费,通常是每年一次,在预先确定的支付期内,一般为3至30年。对于我们销售的这类保单,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根据第一年保费的百分比向我们支付第一年的佣金,随后的佣金则根据保险客户在随后的一到四年中支付的续期保费的较小百分比向我们支付。因此,我们依靠寿险和健康险产品,在前两到五年的缴费期为我们带来源源不断的经纪收入,只要保险客户满足他们的缴费承诺。此外,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为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支付给我们的佣金费率普遍高于财险产品。
100
我们认为,随着中国保险意识的提升,保险客户青睐迎合其个性化保障需求的定制化保险产品。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作,设计和开发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
扩大我们的保险客户群
尽管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向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收取的费用,但他们对我们经纪服务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帮助他们接触并向保险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能力。因此,我们平台上保险客户群的规模和构成显著影响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我们需要保持庞大和忠诚的客户群,重点是能够为我们带来稳定、长期收入的年轻一代。我们维护各种客户获取渠道。获取直接客户流量,我们进行产品营销、用户教育和品牌广告。我们还投资于我们的保险咨询能力,以提高客户转化率。此外,我们与大量用户流量渠道合作,这些渠道对其用户的保险购买决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我们向他们支付将客户流量引导至我们平台的服务费。我们需要通过我们自己的营销团队和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不断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我们已经产生了大量费用,并将相当多的资源用于营销活动和客户获取。为了保持和提高我们平台的运营效率,我们应该高效地扩大我们的客户群,而不会不成比例地增加我们的人员成本。为了提高盈利能力,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客户获取效率,特别是在准确的广告宣传以及利用我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力选择和参与有效的分销渠道方面,以便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大我们的客户群。
我司平台运营效率
我们在构建我们的平台、扩大我们的客户群以及发展数据分析和技术能力方面产生了大量成本和费用。我们的商业模式具有高度可扩展性,我们的平台旨在支持我们的持续增长。虽然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的绝对值将增加,但我们也预计,随着我们提高平台的运营效率并实现更多的规模经济,它们在我们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将会下降。我们已投资于积累和处理多维客户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计划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和分析,这将有助于我们的客户获取和转换、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高我们的整体运营利润率。
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158家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签订了有效合同,其中包括89家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69家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我们与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作,提供他们的标准保险产品或设计和开发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我们需要保持业务增长、品牌影响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以便在吸引更多保险公司与我们建立合作关系的同时,加强与现有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的增长也将使我们能够持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并能够在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业务合作中谈判出有利的条款。我们计划进一步多元化并扩大与我们合作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数量,以管理任何潜在的集中风险。按营业收入贡献计,我们五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合计分别占我们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总营业收入的57.4%、33.0%和35.5%。我们计划将与我们合作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的结构调整到适合我们长期增长的程度,同时使我们面临有限的集中风险。
此外,我们需要确保我们为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质量,包括系统集成、产品设计和开发服务以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以保持他们与我们保持合作的动力。我们需要通过我们的平台,通过提供一系列客户服务,包括(其中包括)咨询服务、智能核保服务以及理赔申请和结算服务,为保险客户提供顺畅的投保体验。客户满意度和保险客户的积极反馈鼓励我们的保险合作伙伴保持并扩大与我们的合作。
101
关键运营指标
我们定期审查一些运营指标,以评估我们的业务、衡量我们的业绩、确定趋势、制定财务预测并做出战略决策。我们考虑的主要运营指标如下表所示:
| 2023 | 2024 | 2025 | ||||||||||
| 促进全球升温潜能值(百万人民币) |
5,800.9 | 6,158.6 | 7,427.1 | |||||||||
| 首年保费(百万人民币) |
2,621.7 | 3,421.0 | 4,630.8 | |||||||||
| 续期保费(百万人民币) |
3,179.2 | 2,737.6 | 2,796.2 | |||||||||
我们经营业绩收入的关键组成部分
我们的收入来自向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包括经纪收入和其他收入。下表按所列期间营业总收入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收入的组成部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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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及健康保险业务 |
1,043,497 | 87.2 | 1,056,981 | 84.6 | 1,377,768 | 197,018 | 87.1 | |||||||||||||||||||||
| 财险业务 |
101,036 | 8.5 | 136,846 | 11.0 | 145,779 | 20,846 | 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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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收入 |
1,144,533 | 95.7 | 1,193,827 | 95.6 | 1,523,547 | 217,864 | 96.3 | |||||||||||||||||||||
| 其他收益 |
51,019 | 4.3 | 55,087 | 4.4 | 58,693 | 8,393 |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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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总收入 |
1,195,552 | 100.0 | 1,248,914 | 100.0 | 1,582,240 | 226,257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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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收入。我们从通过我们的平台促进销售由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承保的保险产品所产生的佣金费用中获得经纪收入。我们在平台上促进两大类保险产品的销售:(i)人寿及健康保险产品,包括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及(ii)财产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包括旅游保险产品、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及企业保险产品。
我们收到的佣金费用基于我们的保险客户向我们的保险合作伙伴支付的保费的一定百分比。佣金费率一般取决于保险产品的类型和特定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并受监管要求的约束。我们通常按月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处收取佣金费用。我们的经纪收入在签署的保单到位并向我们的保险客户收取保费时确认。
从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赚取的佣金费用是我们近几年的主要收入来源。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赚取的佣金费用分别占我们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经纪业务总收入的91.2%、88.5%和90.4%。由于我们计划增强我们对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的关注,特别是终身寿险产品和年金保险产品,并进一步提高我们的产品设计能力,我们预计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将继续成为我们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咨询服务的服务费、向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营销服务的服务费以及向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费。我们在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前提供咨询服务。
102
下表按所列期间的金额和占我们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按地理位置列出营业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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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陆 |
1,173,322 | 98.1 | 1,009,140 | 80.8 | 811,295 | 116,014 | 51.3 | |||||||||||||||||||||
| 香港 |
20,587 | 1.7 | 235,191 | 18.8 | 755,200 | 107,992 | 47.7 | |||||||||||||||||||||
| 其他 |
1,643 | 0.1 | 4,583 | 0.4 | 15,745 | 2,251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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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总收入 |
1,195,552 | 100.0 | 1,248,914 | 100.0 | 1,582,240 | 226,257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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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来自香港的收入增长主要归因于全年客户需求的强劲增长。虽然香港分部为我们2025年的收入组合做出了显着贡献,但中国大陆仍然是我们长期运营的主要市场和基础。
运营成本和费用
运营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收入成本、销售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下表按所列期间总运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我们运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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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成本 |
(729,068 | ) | (63.7 | ) | (855,496 | ) | (67.4 | ) | (1,153,880 | ) | (165,003 | ) | (73.2 | ) | ||||||||||||||
| 其他收入成本 |
(19,938 | ) | (1.7 | ) | (12,790 | ) | (1.0 | ) | (6,387 | ) | (913 | ) | (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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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费用 |
(204,261 | ) | (17.8 | ) | (192,425 | ) | (15.2 | ) | (220,285 | ) | (31,500 | ) | (14.0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19,404 | ) | (10.5 | ) | (146,769 | ) | (11.6 | ) | (136,346 | ) | (19,497 | ) | (8.7 | ) | ||||||||||||||
| 研发费用 |
(71,842 | ) | (6.3 | ) | (62,391 | ) | (4.9 | ) | (58,688 | ) | (8,392 | ) | (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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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1,144,513 | ) | (100.0 | ) | (1,269,871 | ) | (100.0 | ) | (1,575,586 | ) | (225,305 | )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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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渠道成本,这是支付给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的服务费,包括我们间接营销下的社交媒体影响者和金融机构,以及(ii)与我们的保险顾问相关的人员成本,包括我们直接营销下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我们计划谨慎选择与我们合作的用户流量渠道,以实现更好的客户获取结果,我们将通过加强培训计划和增加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每位保险顾问的客户获取效率。我们预计我们的收入成本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将下降。
其他收入成本。我们的其他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我们的技术服务的项目费用,其中包括参与提供技术服务的员工的工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销售费用。我们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i)销售相关人员的工资和雇佣福利,包括间接和直接营销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产品管理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ii)广告和营销费用,以及(iii)与销售活动相关的租金和水电费、办公费用和差旅费。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由于我们寻求增强保险服务能力和提高品牌知名度,我们的销售费用将在绝对金额上增加,并且由于规模经济的改善,占我们总运营成本和费用的百分比将下降。
103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及相关开支,以及与这些职能使用设施及设备相关的成本,及(ii)专业服务开支、增值税附加费、办公开支、租金及水电费开支及股份补偿开支。由于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将在绝对金额上增加。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和研发人员的相关费用。我们打算继续投资于我们支持智能承保、保单管理和理赔服务的系统以及我们的IT系统,由此产生的费用将记为研发费用。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列报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我们列报年度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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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收入 |
1,144,533 | 95.7 | 1,193,827 | 95.6 | 1,523,547 | 217,864 | 96.3 | |||||||||||||||||||||
| 其他收益 |
51,019 | 4.3 | 55,087 | 4.4 | 58,693 | 8,393 |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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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总收入 |
1,195,552 | 100.0 | 1,248,914 | 100.0 | 1,582,240 | 226,257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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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成本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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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1) |
(729,068 | ) | (61.0 | ) | (855,496 | ) | (68.5 | ) | (1,153,880 | ) | (165,003 | ) | (72.9 | ) | ||||||||||||||
| 其他收入成本 |
(19,938 | ) | (1.7 | ) | (12,790 | ) | (1.0 | ) | (6,387 | ) | (913 | ) | (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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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费用(1) |
(204,261 | ) | (17.0 | ) | (192,425 | ) | (15.4 | ) | (220,285 | ) | (31,500 | ) | (13.9 | )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1) |
(119,404 | ) | (10.0 | ) | (146,769 | ) | (11.8 | ) | (136,346 | ) | (19,497 | ) | (8.6 | ) | ||||||||||||||
| 研发费用(1) |
(71,842 | ) | (6.0 | ) | (62,391 | ) | (5.0 | ) | (58,688 | ) | (8,392 | ) | (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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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1,144,513 | ) | (95.7 | ) | (1,269,871 | ) | (101.7 | ) | (1,575,586 | ) | (225,305 | ) | (9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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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亏损) |
51,039 | 4.3 | (20,957 | ) | (1.7 | ) | 6,654 | 952 | 0.4 | |||||||||||||||||||
| 其他收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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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收入 |
2,789 | 0.2 | 4,139 | 0.3 | 4,047 | 579 | 0.3 | |||||||||||||||||||||
| 未实现汇兑损失 |
(436 | ) | (0.0 | ) | (684 | ) | (0.1 | ) | (927 | ) | (133 | ) | (0.1 | ) | ||||||||||||||
| 投资损失 |
(1,656 | ) | (0.1 | ) | (511 | ) | (0.0 | ) | (328 | ) | (47 | ) | (0.0 | ) | ||||||||||||||
| 其他,净额 |
18,401 | 1.5 | 17,179 | 1.4 | 1,326 | 189 | 0.1 | |||||||||||||||||||||
| 所得税前利润/(亏损)、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 |
70,137 | 5.9 | (834 | ) | (0.1 | ) | 10,772 | 1,540 | 0.7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135 | ) | (0.0 | ) | (7,194 | ) | (1,029 | ) | (0.5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亏损) |
417 | 0.0 | 1,535 | 0.1 | (40 | ) | (6 | ) | (0.0 | ) | ||||||||||||||||||
| 净利润 |
70,554 | 5.9 | 566 | 0.0 | 3,538 | 505 | 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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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 | 股权激励费用在营业成本和费用中的分配情况如下: |
104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收益成本 |
(7 | ) | (9 | ) | 30 | 4 | ||||||||||
| 销售费用 |
286 | 565 | 270 | 39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997 | 8,437 | 18,143 | 2,594 | ||||||||||||
| 研发费用 |
(167 | ) | 28 | 74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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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109 | 9,021 | 18,517 | 2,6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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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营业收入
我们的总营业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2.489亿元增长26.7%至2025年的人民币15.822亿元(约合2.263亿美元),这是由于我们的经纪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1.938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人民币15.235亿元。经纪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首年保费从2024年的人民币34.21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46.308亿元。
营业成本和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2.699亿元增长24.1%至2025年的人民币15.756亿元(约合2.253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8.55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1.539亿元。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8.55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1.539亿元(1.65亿美元),增长了34.9%,这主要是由于促成的第一年保费增加导致渠道费用增加。
其他收入成本。我们的其他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2.8百万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6.4百万元(0.9百万美元),下降了50.1%,这主要是由于与我们向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的技术服务相关的项目费用以及租金和水电费费用减少。
销售费用。我们的销售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924亿元增长14.5%至2025年的人民币2.203亿元(3150万美元),分别占相应年度总营业收入的15.4%和13.9%。销售费用增加主要是由于雇员薪酬增加。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4年的人民币1.468亿元减少7.1%至2025年的人民币1.363亿元(合1950万美元),分别占各年度总营业收入的11.8%和8.6%。减少的部分原因是租金和水电费支出减少。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6,240万元下降5.9%至2025年的人民币5,870万元(840万美元),占相应期间总营业收入的5.0%和3.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租金和水电费支出减少。
营业利润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录得营业利润人民币670万元(合1.0百万美元),而2024年的营业亏损为人民币21.0百万元。
其他收益
我们在2025年录得人民币5870万元(合840万美元)的其他收入,而2024年为人民币5510万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处获得的营销服务费增加。
净利润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录得净利润人民币350万元(约合0.5百万美元),而2024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0.6百万元。
10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营业收入
我们的总营业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956亿元增长4.5%至2024年的人民币12.489亿元,这是由于我们的经纪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445亿元增长至2024年的人民币11.938亿元。经纪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于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首年保费从2023年的人民币26.217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34.210亿元。
营业成本和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1.445亿元增长11%至2024年的人民币12.699亿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7.291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8.555亿元。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7.291亿元增加17.3%至2024年的人民币8.555亿元,主要是由于促成的首年保费增加导致渠道费用增加。
其他收入成本。我们的其他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1,990万元下降35.9%至2024年的人民币1,280万元,主要是由于与我们向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提供的技术服务相关的项目费用以及租金和水电费费用减少。
销售费用。我们的销售费用由2023年的人民币2.043亿元下降5.8%至2024年的人民币1.924亿元,占相应年度总营业收入的17.1%和15.4%。销售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薪金和就业福利以及租金和水电费减少。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1.194亿元增加22.9%至2024年的人民币1.468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总营业收入的10.0%及11.8%。这一增长部分与租金和水电费支出增加有关。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由2023年的人民币7,180万元下降13.2%至2024年的人民币6,240万元,占相应期间总营业收入的6.3%和4.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租金和水电费支出减少。
营业利润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录得经营亏损人民币21.0百万元,而2023年则录得经营溢利人民币51.0百万元。
其他收益
我们在2024年录得其他收入人民币55.1百万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51.0百万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从保险公司合作伙伴处获得的营销服务费增加。
净利润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录得净利润人民币60万元,而2023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060万元。
税收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起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英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但在其他方面不是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除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需在开曼群岛缴纳印花税。
106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香港Smart Choice Ventures Limited,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根据香港税法,我们的外国所得收入可获豁免香港所得税。此外,我们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产生了零、人民币0.3百万元和人民币7.1百万元的税务开支。
中国
通常,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
我们须就在中国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实体满足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中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审批要求已取消,但仍需香港实体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根据税务机关后续对申请包的审核情况,在拒绝享受5%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结清逾期税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主要依赖我们的WFOE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摘要,见本年度报告第三部分第17项规定的我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ff)。
|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37,351 | (18,926 | ) | 17,875 | 2,555 | |||||||||||
|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61,023 | ) | (3,242 | ) | (11,922 | ) | (1,705 |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33,555 | ) | 23,212 | 4,118 | 588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914 | 2,152 | (3,057 | ) | (434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54,313 | ) | 3,196 | 7,014 | 1,004 | |||||||||||
107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76,085 | 321,772 | 324,968 | 46,740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21,772 | 324,968 | 331,982 | 47,474 | ||||||||||||
迄今为止,我们通过我们的运营和历史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我们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资金。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至少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手头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很容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2.493亿元、人民币2.332亿元和人民币2.508亿元(3590万美元)。
受限制的现金。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7200万元、人民币9160万元和人民币8120万元(约合1160万美元)。我们的受限现金包括(i)未汇出的净保险费、(ii)质押存款和(iii)保证金。我们以保险中介的身份向保险客户收取保费,并将保费汇给承保相应保险产品的保险人合作伙伴。未汇出的净保险费以受托身份持有,直至我们支付,我们将此类未汇出的净保险费的金额报告为受限制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未汇出的净保险费分别为人民币4210万元、人民币6170万元和人民币5110万元(约合730万美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之一Hong Kong Smart Choice Ventures Limited以质押存款形式为我们的另一附属公司深圳市慧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该贷款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因深圳市慧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贷款而转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我们支付银保监会要求的保证保证金,以保障保险经纪的保险费拨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保证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990万元、人民币2990万元和人民币2970万元(合420万美元)。
应收账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分别为人民币1.783亿元、人民币1.571亿元和人民币1.725亿元(约合2470万美元)。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佣金手续费。
应付账款。我们的应付账款主要包括将支付给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的服务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付账款分别为人民币2.119亿元、人民币2.021亿元和人民币1.950亿元(约合2790万美元)。该减少乃主要由于将支付予我们的用户流量渠道的服务费减少。
应付保险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付保险费分别为人民币3750万元、人民币5600万元和人民币4130万元(合590万美元)。我们的应付保险费主要包括代表我们的保险公司合作伙伴收取但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汇出的保险费。
未来,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的资本和融资资金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头寸或增加我们未来投资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76.0%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在中国持有,75.8%由VIE持有并以人民币计价。尽管我们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结果,但我们只能通过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获得VIE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制约,请参阅“—控股公司Structure。”
108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WFOE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大部分收入很可能将继续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人民币可兑换成外汇用于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
我们预计,我们未来的收入基本上都将以人民币计价。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不过,若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以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经常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90万元(约合26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i)净利润人民币350万元(约合50万美元),(ii)主要调整股权报酬费用人民币1850万元(约合260万美元)和折旧和摊销人民币1380万元(约合200万美元),以及(iii)应付工资和福利增加人民币2170万元(约合310万美元),但被合同资产增加人民币3420万元(约合490万美元)部分抵消。
2024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8.8百万元,主要归因于(i)净利润为人民币0.6百万元,(ii)使用权资产摊销的主要调整为人民币2,480万元,折旧和摊销为人民币1,1.5百万元,以及(iii)合同资产增加人民币4,680万元,部分被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2,070万元所抵消。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74亿元,主要归因于(i)净利润人民币7060万元,(ii)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2570万元和折旧及摊销人民币1360万元的主要调整,以及(iii)应收账款减少人民币7550万元,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减少人民币2180万元,部分被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5070万元以及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增加人民币2490万元所抵消。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90万元(约合17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购买了人民币1670万元(约合240万美元)的长期投资以及购买了人民币820万元(约合120万美元)的财产、设备和无形资产,这部分被股权被投资方的减资收益人民币1690万元(约合24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0万元,主要是由于预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人民币1260万元,这部分被来自股权投资对象的分配人民币1140万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1.0百万元,主要是由于购买物业、设备和无形资产人民币30.5百万元以及预付给第三方人民币23.0百万元。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10万元(约合6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借款收益人民币1.20亿元(约合1720万美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1.10亿元(约合1570万美元)所抵消。
109
2024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3百万元,主要是借款收益人民币50.0百万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32.3百万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36亿元,主要是由于偿还借款人民币1.615亿元,部分被借款收益人民币37.0百万元抵销。
资本支出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购买建筑物、计算机、办公设备和软件。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3050万元、人民币430万元和人民币820万元(合120万美元)。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经营租赁义务、投资承诺、短期和长期借款。
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我们没有与未来资本支出相关的重大合同义务。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包括我们办公场所租赁协议项下的承诺。我们根据具有不同到期日期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租赁我们的办公设施。我们的大部分经营租赁承诺与我们在中国的办公室租赁协议有关。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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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租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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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含一年) |
18,532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15,5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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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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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4,08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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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重大投资承诺。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是指银行借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借款,其中人民币5,300万元的银行借款将于2026年到期,人民币7,000万元的银行借款将于2027年到期。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重大财务担保或其他重大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在转让的资产中没有留存或或有权益。我们没有订立支持转让资产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的合同安排。我们没有因在未合并实体中持有的可变权益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义务,也没有与与我们自己的权益挂钩和分类的衍生工具相关的义务,或者没有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中。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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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Structure
慧择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无重大经营情况。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WFOE、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的每一家子公司和VIE必须在弥补上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提取其税后利润的10%,用于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WFOE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是不能分红的。
| c. | 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数据与技术”和“—知识产权。”
|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 e. | 关键会计估计 |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
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收入确认
收入准则要求我们估计我们将有权获得收入确认的可变对价金额。对于一年以上的长期保险产品,我们有权获得后续的续保佣金,这代表了可变的考虑因素,并取决于未来初始保单的续保情况。
在估算变量对价时,我们根据积累的历史数据和经验,采用期望值方法。我们在确定估计变量对价时也会考虑约束条件,我们将其称为“估计的约束值”。
我们对所应用的约束的适当性进行持续评估,并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假设背后的长期预期发生了变化。预计续保佣金取决于未来初始保单的续保情况。鉴于有关保单后续续期的重大不确定性,预期收取的估计续期佣金仅在不确定性随后得到解决时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情况下确认为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经验和数据的积累,判断和假设要不断地重新评估,并在有更多信息可用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收入确认中使用的估计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11
以下介绍了我们如何应用预期价值法,以及我们在预期价值法下的关键考虑和判断:
积累历史数据和经验:我们认为,积累足够的已售新品续保年限数据作为估算依据,对于做出与后续期间已售保单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的合理估算是必要的。历史续订数据和经验的持续积累,代表了我们在不发生后续确认收入的重大逆转的情况下做出合理估计的信心的增长。
考虑到对估计的限制:在估计可变对价时,我们评估了以下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增加反转的可能性hood或幅度:(i)续期的发生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续费率的估计是复杂的,需要做出重大判断;(ii)与保单续期相关的可变对价估计有广泛的可能对价金额;(iii)预计意外情况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到解决。随着历史更新数据和经验的积累,我们重新评估持续应用的约束的适当性,并在观察到更多证据表明假设背后的长期预期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约束。
对估计受限值的持续重新评估:我们继续每半年在每个报告期末重新评估估计受限值,包括继续审查和评估所应用假设的合理性,方法是将原始估计受限值与实际收取的续期佣金进行比较,以监测和确定是否需要对假设进行任何更改。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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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njun Ma |
54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 Xuchun Luo |
57 | 董事兼副总裁 | ||||
| Bin Wei |
56 | 独立董事 | ||||
| Jun Ge |
53 | 独立董事 | ||||
| Ronald Tam |
44 | 联席首席财务干事 | ||||
| Minghan Xiao |
52 | 联席首席财务干事 | ||||
| 洪竹 |
43 | 总法律顾问 |
Cunjun Ma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拥有超过25年的保险相关经验,并拥有非凡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洞察力,这对我们的快速增长和独特的企业文化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2006年创立深圳慧择互联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至2011年6月。在此之前,他曾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任职两年。在此之前,马先生于1995年8月至2004年2月任职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先生获得南开大学MBA学位。
Xuchun Luo女士自2024年4月起担任我行副总裁。罗女士拥有超过15年的保险相关经验,以及20年的会计和融资相关经验。罗女士在加入我司前,于2007年3月至2011年11月在深圳市慧择互联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罗女士还曾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两年。在此之前,罗女士在中国工商银行当了15年的会计,在一家实业公司当了两年的部门经理。罗女士于2001年获得江西广播电视大学财务会计专科学位,并于2009年获得中国开放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Bin Wei先生自2020年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魏先生拥有超过26年的会计和财务相关经验。魏先生自2019年4月起担任鼎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合伙人。在此之前,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担任高瓴Capital Group合伙人。在此之前,魏先生曾于2001-2017年在华润(控股)有限公司工作16年,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等职务。1996年至2001年,魏先生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部负责人。在此之前,魏先生于1992年至1996年在外经贸部审计处担任公务员。魏先生目前担任中国健康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0236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魏先生自1993年起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自2003年起获得中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自2003年起获得中国高级会计师资格。魏先生于1992年获得中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得暨南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112
Jun Ge先生自2020年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葛先生于1993年开始了他在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工程师生涯,并在那里工作了三年。1996年至2015年任职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任行政经理、企业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基金会秘书长、总裁助理。随后,他代理浦东创新院院长,并于2017年加入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他还曾于2018年至2022年担任中国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目前,葛先生是香港工业与创新研究院院长。葛先生自2021年12月起担任中国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231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2年10月起担任深圳市爱司迪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002416)的独立董事,自2025年6月起担任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2050,深交所:00205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5年6月起担任邵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0953)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年8月至2025年10月,葛先生为Helport AI Limited(纳斯达克:HPAI)的独立董事。葛先生的学术专长包括公司治理、企业利益相关者关系、创新机制评估和经济发展可持续性。葛先生于1993年获得厦门大学化学学士学位。
Ronald Tam先生自2020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联席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Tam先生于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担任我们的首席战略官。Tam先生在推动和执行公司战略、战略投资、并购和资本市场交易方面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Tam先生于2016年至2019年担任香港上市金融科技集团Chong Sing Holdings FinTech Group Limited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14年至2016年担任公司财务副总裁。在此之前,Tam先生曾于2011年至2013年在Daiwa Capital Marke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执行董事兼大中华区综合行业投资银行业务主管。Tam先生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Crosby Capital Partners的董事,专注于私募股权和特殊情况投资。Tam先生的投资银行职业生涯始于2002年至2008年在香港的高盛 Sachs(Asia)L.L.C.的股票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集团,并就亚洲各行业的股票、股票挂钩交易和并购交易为公司客户和财务主办人提供建议。Tam先生于2002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耶鲁大学经济学和计算机科学专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并于2023年获得清华大学人民银行金融学院金融EMBA学位。
Minghan Xiao先生自2016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联席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公司之前,肖先生曾于2007年10月至2016年5月在多家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高级会计师或董事会秘书等职务。肖先生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担任Klynveld Peat Marwick Goerdeler的助理经理,并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10月担任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的高级会计师。在此之前,肖先生在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了五年。肖先生于1995年获得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学学士学位,1998年获得中山大学哲学系逻辑学硕士学位。
Hong Zhu女士自2024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总法律顾问。朱女士作为我们法律合规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我们公司法律合规事务的全面管理。朱女士拥有超过16年的公司法律经验和超过10年的保险相关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她曾于2014年6月至2018年9月任职于信诺中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经理。2007年11月至2014年6月任职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任法务经理。在此之前,她曾任职于广东浙里知识产权局有限公司,担任内部法律顾问。朱女士于2004年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05年获得香港城市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
| b. | Compensation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320万元(合180万美元)的现金,并向我们的非执行董事支付了人民币130万元(合20万美元)。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WFOE、VIE及其子公司依法被要求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一笔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缴款。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佣关系,例如持续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在履行约定职责时故意行为不端或重大疏忽、对任何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轻罪的有罪或nolo抗辩定罪或进入,或导致对我们不利的重大损害或雇佣协议的重大内容的不诚实行为。我们也可以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与我们之间的协议,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60天书面通知辞职。
113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地说,各执行人员已同意不(i)在与我们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雇佣协议业务的有效期限内向任何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招揽;(ii)向我们的任何已知潜在客户业务招揽与我们已知的书面或口头出价、要约或提议的标的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为作出此类出价、提议或要约而进行实质性准备的业务;(iii)招揽雇用或服务,或雇用或聘用,任何已知受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人;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的业务或账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供应商或供应商与我们之间的任何关系或协议。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全球股份激励计划
2019年6月30日,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了全球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全球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全球计划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57,501,813股普通股。
以下各段概括了《全球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全球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其他类型的股票激励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全球计划。计划管理人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笔赠款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全球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董事、雇员、顾问和成员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相关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则该期权将终止。
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全球计划生效之日起十年。
114
转让限制。除根据全球计划或相关授标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外,参与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标,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和修订全球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终止、修改、中止或修改全球计划。然而,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全球计划授予的任何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次修订重述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
2019年6月30日,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了2019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分别于2021年9月、2023年5月和2023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对2019年计划的修订,以增加根据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根据目前有效的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最初为187,559,565股,加上2024年、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各于6月1日的年度增加(i)31,351,400股A类普通股或(ii)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
以下段落概述了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其他类型股权激励奖励下的限制性股票。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委员会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笔赠款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董事、雇员、顾问和成员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相关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则该期权将终止。
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计划生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或相关奖励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例外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及修订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9年计划。董事会可随时及不时终止、修订或修改计划;但条件是(a)在遵守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所需和可取的范围内,公司应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度获得股东对任何计划修订的批准,除非公司决定遵循母国惯例,以及(b)除非公司决定遵循母国惯例,(i)增加计划下可用股份数量的任何计划修订均需获得股东批准,或(ii)允许委员会将计划的期限或期权的行权期延长至自授予之日起超过十年。
115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根据全球计划和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基础普通股数量。
| 姓名 |
基础普通股 |
运动 价格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 Cunjun Ma |
期权:7,556,701 |
0.0024 | 2019年6月30日 | 2029年6月30日 | ||||||
| 限制性股票:14,229,183股 |
0 | 2019年6月30日 | ||||||||
| 期权:3,911,945 |
0.0024 | 2021年9月8日 | 2031年9月8日 | |||||||
| 期权:20,660,000 |
0.0024 | 2023年3月14日 | 2033年3月14日 | |||||||
| 期权:10470.48万 |
0.0024 | 2024年4月22日 | 2034年4月22日 | |||||||
| Xuchun Luo |
期权:802,803 |
0.0024 | 2019年6月30日 | 2029年6月30日 | ||||||
| 限制性股票:4,054,612股 |
0 | 2019年6月30日 | ||||||||
| 期权:1,600,000 |
0.0024 | 2021年9月8日 | 2031年9月8日 | |||||||
| 期权:2200000 |
0.0024 | 2023年3月14日 | 2033年3月14日 | |||||||
| 期权:5200000 |
0.0024 | 2024年4月22日 | 2034年4月22日 | |||||||
| Minghan Xiao |
期权:842,101 |
0.0024 | 2019年6月30日 | 2029年6月30日 | ||||||
| 限制性股票:2,335,613股 |
0 | 2019年6月30日 | ||||||||
| 期权:16,000,000 |
0.0024 | 2021年9月8日 | 2031年9月8日 | |||||||
| 期权:2200000 |
0.0024 | 2023年3月14日 | 2033年3月14日 | |||||||
| 期权:5200000 |
0.0024 | 2024年4月22日 | 2034年4月22日 | |||||||
| Ronald Tam |
期权:1,280,000 |
0.0024 | 2021年3月9日 | 2029年6月30日 | ||||||
| 限制性股票:32万股 |
0 | 2021年3月9日 | ||||||||
| 期权:1800000 |
0.0024 | 2023年3月14日 | 2033年3月14日 | |||||||
| 期权:4200000 |
0.0024 | 2024年4月22日 | 2034年4月22日 | |||||||
| 洪竹 |
期权:96,366 |
0.0024 | 2019年6月30日 | 2029年6月30日 | ||||||
| 限制性股票:436,305股 |
0 | 2019年6月30日 | ||||||||
| 期权:64万 |
0.0024 | 2021年9月8日 | 2031年9月8日 | |||||||
| 期权:60万 |
0.0024 | 2023年3月14日 | 2033年3月14日 | |||||||
| 期权:3600000 |
0.0024 | 2024年4月22日 | 2034年4月22日 | |||||||
| 期权:1180568 |
0.0024 | 2025年9月28日 | 2035年9月28日 | |||||||
| 其他员工 |
期权:2,065,604 |
0.0024 | 2019年6月30日 | 2029年6月30日 | ||||||
| 限制性股票:1,650,505 |
0 | 2019年8月19日 | ||||||||
| 期权:2840000 |
0.0024 | 2021年9月8日 | 2031年9月8日 | |||||||
| 期权:2200000 |
0.0024 | 2023年3月14日 | 2033年3月14日 | |||||||
| 期权:8,400,000 |
0.0024 | 2024年4月22日 | 2034年4月22日 | |||||||
| 期权:4080000 |
0.0024 | 2025年9月28日 | 2035年9月28日 | |||||||
截至2026年2月28日,除董事和执行官外,我们的员工根据全球计划持有购买2,065,604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行使价为每股0.00 24美元,根据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计划持有购买17,520,000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行使价为每股0.00 24美元。
| c. | 董事会惯例 |
我们的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据他或她所知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或建议的合约或安排感兴趣,须在首先考虑订立合约或安排的问题的我公司董事会议上宣布其兴趣的性质。在符合审计委员会批准、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规则和相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的任何单独要求下,董事可就任何合同或安排或拟议的合同或安排投票,尽管该董事可能在其中有利害关系,如果该董事这样做,则应计算其投票,并且该董事应被计算在我们审议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或拟议合同或交易的任何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中。我们的董事可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资金,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116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Bin Wei和Jun Ge组成。Bin Wei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Bin Wei和Jun Ge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Bin Wei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Bin Wei和Jun Ge组成。Jun Ge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Bin Wei和Jun Ge人均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117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Cunjun Ma、Bin Wei和Jun Ge组成。我局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Cunjun Ma。Bin Wei和Jun Ge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供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董事必须行使一名相当勤奋的人的技能和谨慎,同时具备(i)可能合理预期的同一职位的人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客观测试),以及(ii)如果更高,则具备该董事实际拥有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主观测试)。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规定归属于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和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出。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我们的董事不会自动受制于任期,他们将一直任职到他们辞职或被我们的股东普通决议免职为止。此外,一名董事如(i)因向我公司送达通知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辞职;(ii)变得精神不健全或死亡;(iii)未经董事会特别请假,将不再担任董事,连续六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腾空其职务;(iv)破产或有针对其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因《公司法》或我们的组织章程的任何规定而不再担任董事。
118
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除董事长由股东以普通决议选举和罢免外,可由我们的董事会罢免。执行官,包括但不限于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联席首席财务官,由董事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名。
| d. | 员工 |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人数分别为1113人、827人和853人。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功能: | 数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保险咨询 |
236 | 27.7 | ||||||
| 销售、营销和培训 |
287 | 33.7 | ||||||
| 客户服务 |
113 | 13.2 | ||||||
| 产品管理 |
31 | 3.6 | ||||||
| 研究与技术 |
104 | 12.2 | ||||||
| 一般和行政 |
82 | 9.6 | ||||||
|
|
|
|
|
|||||
| 合计 |
853 | 100.0 | ||||||
|
|
|
|
|
|||||
| e. | 股份所有权 |
除特别指出的情况外,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按转换后基准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具体如下: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每一位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5%以上的主要股东。 |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010,607,623股普通股,包括(i)860,016,416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我们的全球计划和2019年计划保留发行的151,869,900股A类普通股,以及我们根据股票回购计划以ADS形式回购的50,414,900股A类普通股);(ii)150,591,207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 共同 股份 |
乙类 共同 股份 |
% 合计 共同 股份 |
% 聚合 投票 动力†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Cunjun Ma(1) |
195,453,734 | 150,591,207 | 30.9 | 76.0 | ||||||||||||
| Xuchun Luo(二) |
23,701,415 | — | 2.3 | 0.8 | ||||||||||||
| Bin Wei |
— | — | — | — | ||||||||||||
| Jun Ge |
— | — | — | — | ||||||||||||
| Minghan Xiao(三) |
13,157,714 | — | 1.3 | 0.4 | ||||||||||||
| Ronald Tam(4) |
6,550,000 | — | 0.6 | 0.2 | ||||||||||||
| 洪竹(5) |
4,725,702 | — | 0.5 | 0.2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干事作为一个集团 |
243,588,565 | 150,591,207 | 34.3 | 76.8 | ||||||||||||
| 主要股东: |
||||||||||||||||
| Huidz Holding Limited(1) |
— | 150,591,207 | 14.9 | 72.4 | ||||||||||||
119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 共同 股份 |
乙类 共同 股份 |
% 合计 共同 股份 |
% 聚合 投票 动力† |
|||||||||||||
| Crov Global Holding Limited(6) |
155,928,400 | — | 15.4 | 5.0 | ||||||||||||
| 万德威荣有限公司(7) |
97,125,400 | — | 9.6 | 3.1 | ||||||||||||
| 中免资本保险科技有限公司(8) |
80,991,300 | — | 8.0 | 2.6 | ||||||||||||
| * |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518000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金融中心T1栋49楼。 |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就所有须由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一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一(1)票,每一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十五(15)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每一股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
| (1) |
指(i)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向Cunjun Ma先生发行的110,657,246股A类普通股;(ii)由Cunjun Ma先生持有的ADS形式的10,020,000股A类普通股;(iii)Huidz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50,591,207股B类普通股,该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最终由QYRT Family Trust控制,QYRT Family Trust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信托,由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作为受托人管理。Cunjun Ma先生为信托的委托人,其家庭成员为信托的受益人。Cunjun Ma先生还对我公司其他股东(包括Wande Weirong Limited、CDF Capital InsurTech Limited、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Tian Jin KunZhi Enterprise Management Limited、Kaola Technology Limited、Jumi Holding Limited和One Mind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74,776,488股A类普通股拥有唯一投票权。 |
| (2) |
指(i)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向Xuchun Luo女士发行的8,502,803股A类普通股;(ii)丨罗旭春Xuchun Luo女士持有的13,977,772股A类普通股;(iii)Xuchun Luo女士持有的ADS形式的1,026,220股A类普通股;(iv)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94,620股A类普通股,该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也是我们的员工持股计划平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为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股东的我公司若干董事、管理层及主要员工。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所有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已委托给Cunjun Ma先生。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注册地址为Commerce House,Wickhams Cay 1,P.O. Box 3140,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 |
| (3) |
指(i)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向Minghan Xiao先生发行的8,542,101股A类普通股;(ii)由Minghan Xiao先生持有的ADS形式的1,080,000股A类普通股;及(iii)由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3,535,613股A类普通股,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也是我们的员工持股计划平台。 |
| (4) |
代表(i)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向Ronald Tam先生发行的6,230,000股A类普通股和(ii)Ronald Tam先生持有的320,000股A类普通股。 |
| (5) |
指(i)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向Hong Zhu女士发行的4,183,937股A类普通股;及(ii)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541,765股A类普通股,BodyGuard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也是我们的员工持股计划平台。 |
| (6) |
根据2023年2月9日提交的附表13G/A的声明,代表(i)23,999,260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和(ii)131,929,140股A类普通股,由Crov Global Holding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Crov Global Holding Limited由Made-in-China.com LIMITED全资拥有,而后者又由Focus Technology Co.,Ltd.全资拥有,该公司的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15)。沈锦华先生为焦点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长。Crov Global Holding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Marcy Building,2nd Floor,Purcell Estate,P.O. Box 2416 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7) |
根据2024年2月8日提交的附表13G/A的声明,以及Wande Weirong Limited提供的信息,代表Wande Weirong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以ADS形式持有的97,125,400股A类普通股。万德微融Limited由嘉兴微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资拥有,其普通合伙人为万融时代资产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北京万融时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万融时代资产管理(徐州)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Jun Xiong先生为北京万融时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Jun Xiong先生放弃对万德微融Limited所持有的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以其在其中的金钱利益为限。Wande Weirong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Sea Meadow House,P.O. Box 116,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万德威荣有限公司已根据某些不可撤销的代理和授权委托书,将5,565,380股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 |
| (8) |
根据2021年2月11日提交的附表13G报表,代表CDF Capital Insurtech Limited持有的80,991,300股A类普通股,CDF Capital Insurtech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CDF Capital InsurTech Limited由天津创东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资持股,其普通合伙人为柯晓先生。CDF Capital InsurTech Limited注册地址为Commerce House,Wickhams Cay 1,P.O. Box 3140,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 110。中免资本保险科技有限公司已根据某些不可撤销的代理和授权委托书,将3,339,220股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我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Cunjun Ma先生。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771,199,580股普通股由美国的一位记录持有人持有,该记录持有人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Citibank N.A.。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120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十五票。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 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
不适用。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 a. | 主要股东 |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 b. | 关联交易 |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股东协议及登记权
我们于2019年6月4日与我们的股东订立股东协议,其中规定了某些股东的权利,包括登记权、信息和检查权、参与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并载有关于我们的董事会和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的规定。除登记权外,此类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条款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时自动终止。
下文描述了根据股东协议授予的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后仍然有效的注册权。
需求登记权
持有当时已发行的至少33%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提交一份登记声明,涵盖持有人要求登记的可登记证券。我们有权在收到发起持有人的请求后不超过九十(90)天的时间内推迟提交注册声明,如果我们向要求注册的持有人提供由我们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签署的证明,说明根据我们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在此时间提交此类注册声明将对我们和我们的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在收到持有人的请求后超过九十(90)天的期限内行使延期权利。我们有义务进行不超过三项需求登记,但根据F-3表格上的登记声明进行的需求登记除外,对此应允许无限数量的需求登记。
搭载注册权
如果我们提议为公开发行我们的证券提交登记声明,我们必须向我们的股东提供机会,将这些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登记证券纳入登记。如果任何包销发行的管理承销商善意地确定营销因素要求对包销的股份数量进行限制,则可能包括在登记和包销中的股份数量应首先分配给我们,其次分配给每个要求根据每个此类持有人当时持有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总数按比例在登记声明中列入其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第三分配给我们其他证券的持有人。
表格F-3注册权
持有当时未偿还的至少33%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可以书面要求我们在F-3表格上提交无限数量的登记报表。除特定情况外,我们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表格F-3上进行证券登记。
121
注册的开支
除根据登记权出售可登记证券所适用的承销折扣和销售佣金(将由要求登记的持有人按其各自在该登记中出售的可登记证券数量的比例按比例承担)外,我们将支付与根据登记权进行登记、备案或资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所有登记、备案和资格费用、打印机和会计费用、为我们支付的律师费用和支出以及为所有出售持有人支付一名律师的合理费用和支出。然而,如果注册请求随后应要求进行此类注册的持有人的多数权益的请求而被撤回,我们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注册程序的任何费用。
债务的终止
上述登记权将于(i)2025年2月14日(即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结束五年后的日期)中较早者终止,以及(ii)就任何持有人而言,该持有人可在任何九十天期间根据《证券法》规则144出售该持有人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日期。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与关联方的其他往来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小科慧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无应收小科慧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慧保慧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我们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用户流量渠道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无应付惠保惠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拥有重大影响力的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向我们公司提供用户流量渠道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应付该关联方的服务费为人民币20,415千元(2,920千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应收关联方款项为人民币4,315千元(61.7万美元),分别为对股东的预付杂费人民币87.4万元(12.5万美元)、对我们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惠保惠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服务款人民币63.5万元(9.1万美元)以及对我们有重大影响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收服务款人民币2,806千元(40.1万美元)。
|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见“项目18。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没有涉及任何重大的法律或行政诉讼。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这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即使没有依据,也可能导致财政和管理资源的支出,并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22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有酌情权决定是否根据《公司法》的某些要求宣布股息。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公司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董事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储备中。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根据《公司法》,不得从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任何分派或股息,除非在紧接拟支付分派或股息之日之后,公司应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普通股的注册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这些ADS持有人持有的ADS基础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 b. | 重大变化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 a. | 发售及上市详情 |
见“— C.市场。”
|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 c. | 市场 |
我们的ADS每份代表100股A类普通股,自2020年2月11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HUIZ”。2024年12月9日,我们进行了ADS比率调整,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与ADS比率从一份ADS代表二十股A类普通股调整为一份ADS代表一百股A类普通股。除非另有说明,ADS比率变动已追溯适用于本年度报告呈列的所有期间。
|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 e. | 稀释 |
不适用。
|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123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 a. | 股本 |
不适用。
|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以下是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某些重要条款的摘要。我们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大纲均未包含任何中国共产党章程或其任何文本。
普通股
一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者除了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一般拥有相同的权利。我们所有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我们的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由持有和转让他们的普通股。
股息。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或者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有权享有相同的股息权利,如果宣布。
投票权。就所有须由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一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一(1)票,每一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十五(15)票,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任何一次股东大会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该等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合计持有不少于我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面值10%的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在会议上获得不少于所投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转换。每份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份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普通股的转让。在遵守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所载限制的情况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须妥为盖章; |
| • | 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拟向其转让普通股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124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厘定须予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会员名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暂停会员名册关闭超过30天。
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返还资本时,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资产应按比例在普通股股东之间分配。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向A类普通股持有人和B类普通股持有人分配资产或资本,在任何清算事件中都是一样的。
呼吁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至少14个整日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但仍未缴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普通股。《公司法》和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申的公司章程允许我们购买我们自己的股票。根据我们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并在获得必要的股东或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按照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票,包括资本以外的方式。
股份的权利变动。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设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股东大会
董事会过半数或者董事长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经股东要求,应当立即着手召开我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请购书是指股东于交存日期持有的、于交存日期合计不少于我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四十(40%)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拥有表决权的请购书股份。
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十个整日的提前通知,但可能会以较短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但须遵守《公司法》,如果同意:
| (a) | 在作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的情况下,由有权出席并在会上投票的所有股东;和 |
| (b) | 在任何其他会议的情况下,由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过半数合计持有不少于百分之四十的股份。(40%)所有赋予该权利的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 |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须由至少一名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或(如股东为公司)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代表我们已发行股本的所有投票权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查阅簿册及纪录
注册办事处的通知属于公开备案事项。现任董事和候补董事名单(如适用)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供任何人在支付费用后查阅。抵押和押记的登记册对债权人和公司成员开放查阅。
125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的章程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查阅我们的股东名单,并获得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资本变动
我们可不时以普通决议:
| • | 增加股本的金额,按决议规定的类别和数额分成股份; |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
| •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较少的股份;或 |
| • | 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
然而,除非对B类普通股或A类普通股的面值作出相同的更改(视情况而定),否则不得对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面值作出上述或其他方面的更改。
我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在《公司法》要求的任何确认或同意的情况下,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经其章程授权,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
| (一) | 经特别决议并经开曼群岛大法院确认;或 |
| (二) | 根据《公司法》通过由偿付能力声明支持的特别决议。 |
豁免公司
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以下列出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获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无须开放查阅; |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获豁免公司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
| • | 获豁免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此种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司法管辖区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
| • | 豁免公司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及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或经济特区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目前打算遵守纳斯达克规则,而不是遵循本国的做法。纳斯达克规则要求,每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都要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此外,我们的公司章程允许董事根据我们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126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和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1)“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2)“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
为实现此种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1)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2)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异议股东有权在遵守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被提供给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的投票,则该公司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的付款,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条件是该安排须经(a)拟与其作出安排的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批准,或(b)代表拟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的多数同意,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大法院确定:
127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被受影响股份的9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接受开始的两个月期间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根据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或不遵守法定要求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和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相当的权利,但收购要约的反对者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开曼群岛大法院拥有广泛酌处权作出的各种命令,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这些命令,就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提供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我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以下情况的诉讼:
| • | 越权或违法行为,因而无法得到股东追认的行为;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不法行为人本身控制公司的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行为。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对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这些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128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
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并非由股东普遍分享的任何利益。
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或她对公司负有以下责任:
| • | 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诚信行事的义务, |
| • | 不因担任董事职务而个人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或她这样做), |
| • | 不使自己处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 |
| • | 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 |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谨慎、勤勉和技巧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不得通过由本应有权在未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所有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明确权利。然而,《公司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129
我们目前有效的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规定,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于存放要求书之日持有不少于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百分之四十,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通过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提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就该要求书所指明的任何业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
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以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被罢免。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利益股东之日后的三年内,禁止与“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集团。
该法规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是出于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重组
一间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委任一名重组人员,理由是该公司:
| (a) | 正在或可能无法偿还其债务;和 |
| (b) | 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并可行使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解除前,不得对公司提起或展开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和不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130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否则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的权利变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票的大多数同意后,改变该类别股票的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以通过以不少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会议上投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制裁,改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此外,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任何股东可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或复印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和其他账簿和记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公司记录(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的副本。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
| c. | 材料合同 |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
| d. | 外汇管制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131
| e. | 税收 |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A类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未涉及与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考虑,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法下的税务考虑。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英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但在其他方面不是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除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需在开曼群岛缴纳印花税。
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经营、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等进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通告,经2013年11月修订,部分失效,称为SAT 82号文,其中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执行部门履行日常运营管理职责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在中国作出或须经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慧择控股有限公司不是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慧择控股有限公司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慧择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我们的中国法律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慧择控股有限公司很可能不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非中国居民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很可能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ADS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所得税。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17日发布并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和《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源头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受让方的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尤其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或者直接拥有该等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该等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或者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需要承担中国纳税申报义务或纳税义务。”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132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还告知我们,由于我们管理团队的绝大多数成员位于中国,因此存在中国税务机关可能将我们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慧择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同样也不清楚的是,如果慧择控股有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慧择控股有限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获得并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定义如下)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这一讨论是基于《守则》的现有条款、据此颁布的财政部条例(“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国内税务局(“IRS”)的相关司法裁决和解释性裁决,所有这些都可能受到不同的解释或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并且不能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以及任何最低税收考虑、备用预扣税和信息报告要求,包括根据《守则》第1471至1474条,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133
| • | 负有最低税务责任的人;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收购其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记账本位币的投资者; |
| • | 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ADS或普通股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者 |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每个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ADS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如果适用适用的透视规则,(i)该年度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该年度其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该公司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并考虑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入账无形资产。被动收入一般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相当于利息的收入、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我们的合并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其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在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包括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且基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和投资),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我们很可能在截至12月31日的当前纳税年度是PFIC,2026年,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和/或我们将大量现金和我们持有的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非被动收入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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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我们通常会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那么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如果是普通股,则作为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如果是ADS,则作为存托人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没有资格获得允许公司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的股息。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任何此类股息征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对于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前一个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人(如下所述),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PFIC,并且(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为此,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ADS通常会被视为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市,目前尚不清楚我们为不由ADS代表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是否符合这些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然而,此外,如上所述,在2024年,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通知我们我们没有遵守某些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持续上市标准,如果我们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未能及时恢复合规,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遵守了在纳斯达克继续上市所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ADS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并且不能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以其他方式易于交易,则我们从ADS中获得的股息通常没有资格作为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
如我们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这些福利,我们为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也无论我们的ADS是否可以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都将有资格享受前一段所述的降低税率。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在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上支付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根据美国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并受制于若干复杂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条约不可退还的股息的中国预扣税可被视为有资格针对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外国税款。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种预扣税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就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或在其特定情况下替代扣除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135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很可能是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是否有较低的税率。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在处置时持有此类ADS或普通股的期限超过一年,则将是长期的。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如“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且通常来自美国,这可能会限制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利益,该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种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中国来源收入。然而,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外国税收的规则很复杂。如果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款,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的税务后果,包括根据他们的特定情况、他们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的资格以及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很可能是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应就在其特定情况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和(ii)在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的质押)中确认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分配或收益的纳税年度以及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和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按适用年度对该美国持有人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增加相当于每个该等应纳税年度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的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以及我们拥有股权的任何子公司或其他公司实体,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美国持有人应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作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ADS的调整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不再是PFIC,则在我们不是PFIC的任何时期,该持有人将不需要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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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这是适用的财政部条例中定义的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将被视为定期交易,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给出任何保证。然而,如上所述,在2024年,我们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通知我们我们没有遵守某些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持续上市标准,如果我们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未能及时恢复合规,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遵守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所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如上所述,如果我们的ADS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并且未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以其他方式上市,则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ADS将不会被视为“有价股票”,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到PFIC规则的约束,涉及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该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关于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 h. | 展示文件 |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
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ADS的保存人Citibank N.A.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37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ir.huize.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不适用。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外汇风险
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和大部分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我们持有的借款均按固定利率计息,故我们并无因市场利率变动而面临重大风险。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由于我们正在转向以更多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为重点的产品组合,我们预计与财险产品相比,我们将经历更强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季节性影响。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到波动的影响,这使得我们的经营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季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低于预期。”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 d. | 美国存托股票 |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作为ADS持有者,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您将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138
| 服务 |
费用 |
|
| 发行ADS(例如,A类普通股存款时发行ADS,在A类普通股存款发生变动时ADS(s)比股票比率,或任何其他原因),不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而发行的ADS | 每发行100份ADS(或其零头)最高5.00美元 | |
| 取消ADS(例如,a注销用于交付已存入财产的ADS,条件是ADS(s)比股票比率,或因任何其他原因) | 每100份ADS(或其零头)最高取消5.00美元 | |
| 派发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分配(例如,在出售权利和其他权利时) | 每持有100份ADS(或其零头)最高5.00美元 | |
| 根据(i)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或(ii)行使购买额外ADS的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100份ADS(或其零头)最高5.00美元 | |
|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例如,在一个分拆) | 每持有100份ADS(或其零头)最高5.00美元 | |
| ADS服务 | 在存托人确定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100份ADS(或其零头)最高不超过5.00美元 | |
| ADS转让的注册(例如,在对ADS的注册所有权转移进行登记时,在将ADS转换为DTC时,反之亦然,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 | 每100份ADS(或其零头)转出最高5.00美元 | |
| 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个系列的ADS(例如,将部分应享权利ADS转换为全额应享权利ADS时,或将限制性ADS(每一种定义在存款协议中)转换为可自由转让的ADS时,以及反之亦然)。 | 每100份ADS(或其零头)折算最高5.00美元 | |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某些费用,例如:
| • |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
| • | A类普通股在股份登记册上登记时可能不时生效的登记费,适用于A类普通股分别在存款和提款作出时向托管人、存托人或任何代名人的名下或从其名下转让的登记费; |
| • | 一定的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费用; |
| • | 保存人和/或服务提供者(可能是保存人的分部、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在外币兑换中的费用、开支、利差、税收和其他收费; |
| • | 存托人因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ADS和ADR的外汇管制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合理和惯常的自付费用;和 |
| • | 存托人、托管人或任何代名人因ADR计划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成本和开支。 |
139
(i)发行ADS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ii)注销ADS的费用向为其发行ADS的人(在ADS发行的情况下)和被注销ADS的人(在ADS注销的情况下)收取。对于由存托人发行到DTC中的ADS,ADS发行和注销费用可能会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并可能代表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向接收正在发行的ADS的DTC参与者或持有ADS的DTC参与者(视情况而定)收取,并将由DTC参与者(根据当时有效的DTC参与者的程序和惯例记入适用的受益所有人账户。分配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ADS服务费向持有人收取,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在分配现金的情况下,适用的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从正在分配的资金中扣除。在(i)现金以外的分配和(ii)ADS服务费的情况下,截至ADS记录日期的持有人将被开具ADS费用和收费金额的发票,并且这些ADS费用和收费可能会从向ADS持有人的分配中扣除。对于通过DTC持有的ADS,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分配的ADS费用和ADS服务费可以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可以按照DTC规定的程序和做法向DTC参与者收取,DTC参与者依次向其持有ADS的受益所有人收取该等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在(i)登记ADS转让的情况下,ADS转让费将由ADS被转让的ADS持有人或ADS被转让的人支付,(ii)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ADS转换费将由ADS被转换的持有人或转换后的ADS交付的人支付。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存托人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某些存托人费用和收费(例如ADS服务费)可能会在ADS发行结束后不久开始支付。请注意,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保存人更改。您将收到此类更改的事先通知。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人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偿还我们在ADR计划方面产生的某些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收到保存人的偿付。
140
第二部分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证券持有人权利说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普通股”,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联席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由于下述突出的重大弱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未能有效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联席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有责任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和维护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其中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潜在的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联席首席财务官,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因为存在下文所述的重大弱点。
141
重大缺陷是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存在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合理可能性。我们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涉及缺乏足够和称职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适当了解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要求,以识别和实施相关控制措施,以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
我们已采取措施解决重大弱点,例如为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开展定期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例如,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一年中,我们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安排了与近期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发展和SEC报告更新相关的正式培训课程。尽管实施了补救措施,但这些措施将需要在持续的财务报告周期内验证和测试内部控制的运营有效性。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先前确定的材料弱点仍然存在。我们计划继续实施措施,以纠正已确定的重大弱点,包括:(i)招聘更多具有充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知识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ii)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iii)计划雇用额外资源以加强财务报告职能并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以及(iv)建立有效监督并明确非经常性和复杂交易的报告要求,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准确,完整且符合美国GAAP和SEC报告要求。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所有这些措施将足以及时或根本纠正我们的物质弱点。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本年度报告不包含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作为《交易法》第12b-2条所定义的非加速申报人,我们不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及其下的SEC规则和条例)的审计师证明要求的约束。有可能,如果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该会计师可能已经发现了更多的重大弱点和缺陷,或者如果它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它可能会发布一份有保留的报告。
内部控制的变化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 项目16。 | [保留]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Bin Wei先生(根据《交易法》第5605(a)(2)条和第10A-3条规则中规定的标准)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道德准则,无论他们是全职、兼职、咨询还是临时为公司工作。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在F-1表格(文件编号333-199996)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提交,该注册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9年9月4日向SEC提交。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了与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所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有关的下列各类别的费用总额。在下文所示年度内,我们没有向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42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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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2025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 审计相关费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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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 |
1,000 | 300 | ||||||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3,620 | 3,660 | ||||||
| 非审计费用(3) |
||||||||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 |
2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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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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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4,910 | 3,960 |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我们的简明综合财务信息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
| (2) | 2024年7月17日,我们解聘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并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另见“项目16f。注册人认证会计师变更。” |
| (3) | “非审计费用”是指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为税务合规、税务咨询税务规划和其他咨询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所列每个会计年度中收取的费用总额。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各自关联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其他服务,包括上述审计服务和税务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不适用。
|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2022年3月1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500万美元的未偿还ADS。我们在这一股票回购计划下累计回购了约150万美元的ADS。
2023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未来12个月内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5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我们在这一股票回购计划下累计回购了约140万美元的ADS。
2024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另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未来12个月内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5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
我们在2025年没有进行任何股票回购。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我们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WC)作为我们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并任命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或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2024年7月17日起生效。德勤的任命获得了我们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德勤受聘对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报告。
普华永道关于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不包含任何负面意见或免责意见,也没有对不确定性、审计范围或会计原则进行保留或修改。
143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中期期间,我们与普华永道之间没有就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或审计范围或程序的任何事项发生“分歧”(该术语在表格20-F的16F(a)(1)(iv)和相关说明中定义)。这些分歧如果没有得到普华永道满意的解决,将导致普华永道在其关于我们这些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中提及分歧的主题事项。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和随后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中期期间,没有发生可报告的事件(定义见表格20-F的项目16F(a)(1)(v)),除了与缺乏足够和称职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相关的重大弱点外,这些人员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根据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第15项披露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财务报告要求,正式确定对财务报告的关键控制,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财务报告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
审计委员会与普华永道讨论了重大缺陷,公司已授权普华永道充分回应继任审计师关于重大缺陷的询问。
我们已要求普华永道向我们提供一封致SEC的信函,说明其是否同意上述声明。普华永道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的信函副本已在我们于2025年4月23日向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作为附件 16.1提交。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4年7月17日的中期期间,我们和代表我们的任何人都没有就(i)对已完成或提议的特定交易适用会计原则或可能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提出的审计意见类型向德勤咨询,也没有向我们提供书面报告或口头建议,认为德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在就任何会计、审计或财务报告问题作出决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ii)依据表格20-F的指示的第16F(a)(1)(iv)项而属意见分歧的任何事宜,或(iii)依据表格20-F的指示的第16F(a)(1)(v)项而属任何可报告的事件。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其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存在显着差异。我们依赖于外国私营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以满足纳斯达克规则5635(c)下的要求,即当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要建立或重大修订或当其他股权补偿安排要作出或重大修订时,必须在证券发行之前获得股东的批准,根据该要求,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可以收购股票。我们选择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并没有获得股东对我们2019年计划的重大修订的批准。如果我们未来继续依赖这一豁免以及外国私营发行人可以获得的其他豁免,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上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144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慧择控股有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 项目19。 | 展览 |
147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4.8 | 我们的WFOE、VIE及其股东之间已执行的排他性期权和股权托管协议的英文翻译(通过引用表格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8并入本文)F-1(文件第333-233614号),经修订,最初于2019年9月4日向SEC提交) | |
| 8.1* | 注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 |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表格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并入本文F-1(文件第333-233614号),经修订,最初于2019年9月4日向SEC提交) | |
| 11.2 | 经修订和重述的材料政策声明非公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以参考表格形式纳入本年报的附件 11.220-F(文件第001-39216号)于2025年4月23日向SEC提交) | |
| 12.1*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进行的CEO认证。 | |
| 12.2*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获得CFO认证。 | |
| 12.3*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获得CFO认证。 | |
| 13.1**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CEO认证。 | |
| 13.2**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进行的CFO认证。 | |
| 13.3**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进行的CFO认证。 | |
| 15.1*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 |
| 15.2*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 |
| 15.3* | 商业及金融律师事务所同意书 | |
| 16.1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信函(以参考表格上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16.1的方式并入本文)20-F(文件第001-39216号)于2025年4月23日向SEC提交) | |
| 97.1 |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以参考表格上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97.1的方式并入本文)20-F(文件第001-39216号)于2024年4月19日向SEC提交) |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 101.SCH |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内嵌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
| * | 随函提交。 |
| ** | 特此提供。 |
148
签名
注册人在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慧择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Cunjun 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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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Cunjun Ma |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24日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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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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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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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 | ||
| F-4 | ||
| F-5 – F-7 | ||
| F-8 – F-9 | ||
| 歼10 | ||
| F-11 | ||
| F-12-F-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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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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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聘请了一名精算专家,通过将方法和假设与保险业内的一般市场惯例进行对比,协助我们评估管理层在制定他们的可变续期佣金估计时使用的方法和假设的适当性和一致性。
|
| • |
我们在信息技术专家的协助下测试了管理层估算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相关的直接控制、一般信息技术控制和自动化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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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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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进行了回顾性审查,通过比较当期实际收到的续期佣金与管理层的历史估计,评估管理层估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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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截至12月31日, 202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附注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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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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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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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备抵人民币 |
2(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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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现金(包括合并VIE金额人民币 |
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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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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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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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扣除备抵后人民币 |
2(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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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扣除备抵人民币 |
2(j),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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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保险费,扣除备抵后人民币 |
2(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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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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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扣除备抵后人民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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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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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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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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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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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扣除备抵后人民币 |
2(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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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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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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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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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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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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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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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q),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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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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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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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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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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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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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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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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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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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截至12月31日, 202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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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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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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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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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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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保险费(含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对公司无追索权金额人民币 |
2(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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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12 |
|
|
|
||||||||||||
|
应付薪金及福利(包括合并VIE及其附属公司无追索权公司的金额人民币 |
|
|
|
|||||||||||||
|
应交所得税(含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对公司无追索权的金额人民币 |
14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2(s),19 |
|
|
|
||||||||||||
|
(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6 |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 截至12月31日, 202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附注2(f)
|
||||||||||||||
|
非现行
负债
|
||||||||||||||||
|
长期借款(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11 |
|
|
|
||||||||||||
|
递延税项负债(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附属公司的金额人民币 |
14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2(s),19 |
|
|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金额人民币 |
|
|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20 |
|
|
|
||||||||||||
|
股东权益
|
||||||||||||||||
|
A类普通股(美元 |
15 |
|
|
|
||||||||||||
|
B类普通股(美元 |
15 |
|
|
|
||||||||||||
|
库存股票(
和
|
15 | ( |
) | ( |
) | ( |
) | |||||||||
|
额外
实缴
资本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慧择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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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注2(f)
|
|||||||||||||||||
|
营业收入
|
||||||||||||||||||||
|
经纪收入
|
2(五) |
|
|
|
|
|||||||||||||||
|
其他收益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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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总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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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收益成本
|
2(w)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成本
|
2(w)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费用
|
2(x)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y) | ( |
) | ( |
) | ( |
) | ( |
) | |||||||||||
|
研发费用
|
2(z)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利息收入
|
|
|
|
|
||||||||||||||||
|
未实现汇兑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损失
|
17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净额
|
2(AA)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利润/(亏损)、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14 |
|
( |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净利润/(亏损)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注2(f)
|
|||||||||||||||||
|
归属于慧择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于计算每股净利润/(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
|
18 |
|
|
|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利润/(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综合收益/(亏损)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慧择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应占综合收益
|
|
|
|
|
||||||||||||||||
|
A类
普通股
|
乙类
普通股
|
库存股票
|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额外
实缴
资本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亏损
|
累计
赤字
|
惠泽合计
控股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息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2023年1月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用信贷损失指导意见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年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A类普通股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期权时发行的股份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支付补偿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本注入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收购一家子公司发行A类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年净(亏损)/盈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A类普通股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本注入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本的变化从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内纯利/(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期权时发行的股份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本的变化从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f)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利润
|
|
|
|
|
||||||||||||
|
调整净利润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净现金:
|
||||||||||||||||
|
呆账备抵
|
|
|
|
|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
|
||||||||||||
|
折旧及摊销
|
|
|
|
|
||||||||||||
|
未实现汇兑损失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损失/(收益)
|
|
|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净(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方应占(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
|
|
|
|
|
||||||||||||
|
摊销
使用权
|
|
|
|
|
||||||||||||
|
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费摊销
|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处置损失
|
|
|
|
|
||||||||||||
|
终止时的收益
使用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减少/(增加)
|
|
|
( |
) | ( |
) | ||||||||||
|
应收保险费(增加)/减少
|
( |
) |
|
|
|
|||||||||||
|
预付exPE减少/(增加)
ns
e和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递延费用(增加)/减少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
|
|
( |
) | ( |
) | ( |
) | |||||||||
|
合同资产减少/(增加)
|
|
(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减少)/增加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
|
|
|
|
|
|
|
|
|
|
|
|
|
|
|
|
|
|
应付保险费增加/(减少)
|
|
|
( |
) | ( |
) | ||||||||||
|
工资和应付福利金增加/(减少)
|
|
( |
) |
|
|
|||||||||||
|
应交所得税增加
|
|
|
|
|
||||||||||||
|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减少)/增加
|
( |
) | ( |
) |
|
|
||||||||||
|
增加
使用权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减少
|
( |
) | ( |
) | ( |
) | ( |
) | ||||||||
|
合同负债减少
|
( |
) | ( |
) |
|
|
||||||||||
|
收到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股利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 | (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购买物业、设备及无形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财产、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收益
|
|
|
|
|
||||||||||||
|
处置投资收益
|
|
|
|
|
||||||||||||
|
股权被投资单位减资收益
|
|
|
|
|
||||||||||||
|
处置一项投资的垫款
|
|
|
|
|
||||||||||||
|
向关联方垫款
|
|
( |
) | ( |
) | ( |
) | |||||||||
|
收购子公司,扣除收购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净处置现金
|
|
|
|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
|
( |
) | ( |
) |
|
|
||||||||||
|
第三方还款
|
|
|
|
|
||||||||||||
|
收到的利息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借款收益
|
|
|
|
|
||||||||||||
|
偿还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A类普通股
|
( |
) | ( |
) |
|
|
||||||||||
|
收购子公司支付的递延对价
|
|
|
|
|
( |
) | ( |
) | ||||||||
|
购股权获行使所得款项
|
|
|
|
|
||||||||||||
|
子公司收到少数股东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 |
) |
|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
|
|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
|
|
|
|
||||||||||||
|
|
|
|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 | ||||||||||
|
补充披露
非现金
投资和融资活动
|
||||||||||||||||
|
取得经营租赁产生的租赁负债增加
使用权
|
|
|
|
|
||||||||||||
|
租赁联系终止导致租赁负债减少
|
( |
)
|
( |
) | ( |
) | ( |
) | ||||||||
|
通过发行普通股收购子公司
|
|
|
|
|
||||||||||||
|
1.
|
组织和主要活动
|
|
主要子公司
|
日期 注册成立/ 建立 |
地点 注册成立/ 建立 |
百分比 直接 经济 利息 |
主要活动 | ||||
|
Smart Choice Ventures Limited
|
|
|
|
|||||
|
香港智选创业有限公司
|
|
|
|
|
||||
|
协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
|
|
服务
|
||||
|
智选国际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智选”)
|
|
|
|
投资与投资
咨询服务
|
||||
|
VIE
|
||||||||
|
深圳市汇业天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汇业天泽”)
|
|
|
不适用 |
咨询服务
|
||||
|
VIE的主要子公司
|
||||||||
|
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慧择保险经纪”)
|
|
|
不适用 |
服务
|
||||
|
深圳市德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森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
|
不适用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a) |
列报依据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基础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基差-续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基差-续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呆账准备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短期投资
|
|
|
||||||
|
合同资产,扣除呆账准备金
|
|
|
||||||
|
应收账款,扣除呆账准备
|
|
|
||||||
|
应收保险费,扣除呆账准备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扣除呆账准备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
|||||
|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合同资产,扣除呆账准备金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长期投资
|
|
|
||||||
|
经营租赁
使用权
|
|
|
||||||
|
商誉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基差-续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短期借款
|
|
|
||||||
|
应付账款
|
|
|
||||||
|
应付保险费
|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
|
||||||
|
应付所得税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
|
非现行
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其他
非现行
责任
|
|
|
||||||
|
|
|
|
|
|||||
|
合计
非现行
负债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归属于慧择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净利润/(亏损)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用于)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延续
|
| (b) |
合并基差-续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基差-续
|
| • |
吊销集团的业务及经营许可证;
|
| • |
要求集团停止或限制其业务;
|
| • |
限制集团的征收权;
|
| • |
封锁集团网站;
|
| • |
要求集团重组业务,
重新申请
为必要的许可或搬迁集团的业务、员工和资产;
|
| • |
施加集团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
|
| • |
对集团采取可能对集团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基差-续
|
| (c) |
企业合并和
非控制性
利益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d) |
估计数的使用
|
| (e) |
综合收益及外币折算
|
| (f) |
便民翻译
|
| (g)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h) |
受限制现金
|
| (一) |
短期投资
|
| (j)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k) |
应收保险费
|
| (l) |
公允价值计量
|
| 1级: |
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
|
| 2级: |
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可观察的、基于市场的投入,但报价除外。
|
| 3级: |
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估值方法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
| (m)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类别
|
预计使用寿命
|
剩余价值
|
||
|
建筑物
|
|
|
||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
|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
||
|
机动车辆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m)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净额-续
|
| (n) |
无形资产,净值
|
|
类别
|
预计使用寿命 | 剩余价值 | ||||||
|
域名
|
|
|
% | |||||
|
软件和系统
|
|
|
% | |||||
|
客户关系
|
|
|
% | |||||
| (o) |
长期资产减值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p) |
商誉
|
| (q) |
长期投资
|
| (一)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q) |
长期投资-续
|
| (二) |
按公允价值入账的投资
|
| (三) |
以计量替代和NAV实用权宜之计计量的股权投资
|
| (r) |
应付保险费
|
| (s) |
租赁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s) |
租赁-续
|
| (t) |
股份补偿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u) |
员工福利计划
|
| (五) |
收入确认
|
| • |
第1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
| • |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
| • |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
| • |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
| • |
第五步:当(或作为)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五) |
收入确认-续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五) |
收入确认-续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经纪收入
|
||||||||||||
|
-人寿及健康保险业务
|
|
|
|
|||||||||
|
-财险业务
|
|
|
|
|||||||||
|
|
|
|
|
|
|
|||||||
|
经纪收入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他收益
|
|
|
|
|||||||||
|
|
|
|
|
|
|
|||||||
|
营业总收入
|
|
|
|
|||||||||
|
|
|
|
|
|
|
|||||||
| (w) |
收入成本和其他收入成本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x) |
销售费用
|
| (y)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z) |
研发费用
|
| (AA) |
其他,净额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B) |
税收
|
| (CC) |
每股纯利/(亏损)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dd) |
分部报告和地理信息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营业总收入
|
|
|
|
|||||||||
|
减:
|
||||||||||||
|
重大分部开支
|
||||||||||||
|
-渠道成本
|
|
|
|
|||||||||
|
-广告和营销费用
|
|
|
|
|||||||||
|
-保险顾问的薪酬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1)
|
|
|
|
|||||||||
|
|
|
|
|
|
|
|||||||
|
分部净收入
|
|
|
|
|||||||||
|
|
|
|
|
|
|
|||||||
| (1) |
纳入综合收益净额的其他分部项目主要为一般及行政开支、研发开支、销售开支(不包括广告及营销开支、利息开支及其他)净额,反映于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
|
| 营业收入 | 长寿资产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5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中国大陆
|
|
|
|
|
|
|
||||||||||||||||||
|
香港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ee) |
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 | % | % | ||||||||||
|
客户A
|
|
* | * | |||||||||
|
客户H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 | % | |||||||
|
客户A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 | % | |||||||
|
银行A
|
|
|
||||||
|
银行C
|
|
|
||||||
|
银行D
|
|
* | ||||||
|
银行e
|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ee) |
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续
|
|
专注度
|
信用风险
|
| (ff) |
最近的会计公告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ff) |
近期会计公告-续
|
|
3.
|
公允价值计量
|
|
4.
|
收购
|
|
5.
|
应收账款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应收账款
|
|
|
||||||
|
减:呆账备抵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年初余额
|
|
|
||||||
|
规定
|
|
(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
|||||
|
6.
|
关联方余额及往来
|
|
实体或个人名称
|
与集团的关系
|
|
| 公司少数股东 | 少数股东 | |
|
小科慧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小柯”)
|
集团拥有重大
影响
|
|
|
惠保惠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惠保惠培”)
|
集团拥有重大
影响
|
|
|
深圳市宝福文化有限公司
(“宝富”)
|
集团拥有重大
影响
|
|
|
湾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海湾联盟”)
|
集团拥有重大
影响
|
|
6.
|
关联方余额及往来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技术服务费给小科
|
|
|
|
|||||||||
|
渠道成本到惠保惠培
|
|
|
|
|||||||||
|
到宝富的渠道成本
|
|
|
|
|||||||||
|
海湾联盟的渠道成本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从惠保惠培咨询服务费
|
|
|
|
|||||||||
|
来自Bay Union的渠道收入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公司少数股东
|
|
|
||||||
|
惠保惠培
|
|
|
||||||
|
小柯
|
|
|
||||||
|
海湾联盟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关联方余额及往来
|
| 详情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余额如下:-续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惠保惠培
|
|
|
||||||
|
海湾联盟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预付费用及其他应收款及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
|
||||||||
|
应收增值税退税
|
|
|
||||||
|
租金及其他存款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
|
应收利息(a)
|
|
|
||||||
|
预付给工作人员款项
|
|
|
||||||
|
股份回购预付款
|
|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b)
|
|
|
||||||
|
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可退还存款(d)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减:呆账备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预付费用及其他应收款及其他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其他
非现行
资产: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c)
|
|
|
||||||
|
采购长期资产垫款
|
|
|
||||||
|
租金押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这代表银行存款的应计利息收入。
|
| (b) |
金额为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按固定利率计息 |
| (c) |
金额代表美元贷款 f
每年到期
|
|
(d)
|
就若干指定保险产品而言,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为合规目的向保险公司投放保证金。此类保证金可根据与保险公司的各自合作协议予以退还。
|
|
8.
|
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
||||||
|
建筑物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
|
||||||
|
机动车辆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减:累计折旧(1)
|
( |
) | ( |
) | ||||
|
|
|
|
|
|||||
|
财产、设备和设备,净额
|
|
|
||||||
|
|
|
|
|
|||||
| (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开支为人民币 |
|
9.
|
无形资产,净值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保险代理牌照(1)(2)(3)
|
|
|
||||||
|
软件与系统(2)
|
|
|
||||||
|
客户关系(2)
|
|
|
||||||
|
保险经纪牌照(1)(3)
|
|
|
||||||
|
品牌(2)
|
|
|
||||||
|
保险调整牌照
|
|
|
||||||
|
域名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减:累计摊销(4)
|
( |
) | ( |
) | ||||
|
(1) (5)
|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
|
|
|
|||||
| (1)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处置若干附属公司导致终止确认保险代理牌照人民币3,484元及人民币 人民币
与这些无形资产有关。此外,集团收购若干保险代理牌照,金额为人民币
|
| (2) |
截至2024年12月底止年度,公司取得无形资产达人民币 |
| (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出售一间附属公司导致人民币 |
| (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为人民币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
| 2026 |
|
|||
| 2027 |
|
|||
| 2028 |
|
|||
| 2029 |
|
|||
| 2030 |
|
|||
| (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般及行政开支录得的减值亏损为人民币
和
|
|
10.
|
长期投资
|
| 股权 投资 实测 下 测量 另类 |
股权 方法 |
投资 占 按公允价值 |
股权 投资 实测 下 资产净值 实用 权宜之计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2023年1月1日余额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收益/(亏损)
|
— |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已实现收益/(亏损)
|
— | — |
|
— |
|
|||||||||||||||
|
汇兑调整
|
— | — | ( |
) |
|
|
||||||||||||||
|
处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月1日余额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收益/(亏损)
|
—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汇兑调整
|
— | — | — | ( |
) | ( |
) | |||||||||||||
|
权益被投资单位的分派及减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月1日余额
|
|
|
— |
|
|
|||||||||||||||
|
新增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 ( |
) | —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
汇兑调整
|
— |
|
— | ( |
) | ( |
) | |||||||||||||
|
来自权益被投资方的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权被投资单位减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长期投资
|
|
11.
|
借款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短期银行借款(一)
|
|
|
||||||
|
长期银行借款(2)
|
|
|
||||||
|
|
|
|
|
|||||
| (1) |
于2022年3月31日,集团与一家银行订立为期十八个月的融资协议,最高借贷信贷为人民币 |
| (2) |
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集团与一间向集团提供最高借贷信贷的银行订立为期两年的融资协议
人民币
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其中
人民币
2026年到期偿还剩余人民币
|
|
12.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其他应交税费
|
|
|
||||||
|
应付供应商的其他款项
|
|
|
||||||
|
应计营销费用
|
|
|
||||||
|
专业费用
|
|
|
||||||
|
被保险人的垫款
|
|
|
||||||
|
应付利息
|
|
|
||||||
|
存款
|
|
|
||||||
|
应付购置款(1)
|
|
|
||||||
|
扣缴社保费用和住房补贴
|
|
|
||||||
|
某股权被投资单位股份回购垫款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附注4披露的与收购相关的1年内到期的对Global Care现有股东的无条件应付款项。
|
|
13.
|
员工福利
|
|
14.
|
所得税
|
|
14.
|
所得税
|
|
14.
|
所得税
|
|
中国
|
-续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中国大陆
|
|
( |
) | |||||
|
非中国
大陆
|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利润/(亏损)
|
( |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当期所得税
|
||||||||
|
中国大陆
|
( |
) |
|
|||||
|
非中国
大陆
|
|
|
||||||
|
|
|
|
|
|||||
|
当前合计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
|
||||||||
|
中国大陆
|
|
|
||||||
|
非中国
大陆
|
|
|
||||||
|
|
|
|
|
|||||
|
递延总额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总额
|
|
|
||||||
|
|
|
|
|
|||||
|
14.
|
所得税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5
|
||||||||
|
人民币
|
百分比
|
|||||||
|
所得税前利润
|
|
|
|
|
|
|
|
|
|
中国大陆利润税率
|
|
|
% | |||||
|
来自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影响
|
||||||||
|
香港
|
||||||||
|
香港与中国大陆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 | ||||
|
新加坡
|
||||||||
|
新加坡与中国大陆大陆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开曼群岛
|
||||||||
|
开曼群岛与中国大陆法定税率差异
|
|
|
% | |||||
|
其他外国税务管辖区
|
|
|
% | |||||
|
给予中国大陆实体的优惠税率的影响
|
|
|
% | |||||
|
中国大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影响
|
|
|
( |
)
|
( |
%
)
|
||
|
不可抵税的股份补偿开支的影响
|
|
|
% | |||||
|
其他不可抵税开支的影响
|
|
|
|
|
% | |||
|
非应税收入
|
|
|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其他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总额
|
|
|
% | |||||
|
|
|
|
|
|||||
|
优惠税率的总额和每股影响如下:
|
|
|||||||
|
|
|
|||||||
|
每股效应:
|
||||||||
|
普通股股东–基本和稀释
|
|
|||||||
|
|
|
|||||||
|
14.
|
所得税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所得税前利润/(亏损)
|
|
( |
) | |||||
|
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税务费用/(收益)
|
|
( |
) | |||||
|
给予中国实体的优惠税率的税务影响
|
( |
) | ( |
) | ||||
|
适用于本集团不同附属公司的不同税率的影响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收入不征税
|
( |
) | ( |
) | ||||
|
不能用于税收目的的费用扣除
|
|
|
||||||
|
研发税收抵免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优惠税率的总额和每股影响如下:
|
( |
) | ( |
) | ||||
|
每股效应:
|
||||||||
|
普通股股东–基本和稀释
|
|
|
||||||
|
14.
|
所得税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5 | ||||
| 人民币 | ||||
|
中国大陆
|
|
|||
|
非中国
大陆
|
|
|||
|
|
|
|||
|
为所得税支付的现金总额
|
|
|||
|
|
|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广告费用
|
|
|
||||||
|
结转累计亏损净额
|
|
|
||||||
|
折旧及摊销
|
|
|
||||||
|
呆账备抵
|
|
|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
|
应计费用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
||||||
|
减:估值备抵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无形资产
|
|
|
||||||
|
经营租赁
使用权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
|
|
|
||||||
|
续期收入的可变对价
|
|
|
||||||
|
|
|
|
|
|||||
|
递延税项负债总额
|
|
|
||||||
|
|
|
|
|
|||||
|
14.
|
所得税
|
|
15.
|
普通股
|
|
15.
|
普通股-
|
|
16.
|
股份补偿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收益成本
|
( |
) | ( |
) |
|
|||||||
|
销售费用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研发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股份补偿
|
|
期权
|
计划
|
| 数量 选项 |
加权 平均 行权价格 |
|||||||
| (美元) | ||||||||
|
截至2025年1月1日
|
|
|
||||||
|
已获批
|
|
|
||||||
|
已锻炼
|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于2025年12月31日归属及可行使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期权 数 |
加权 平均运动 每份期权价格 |
加权平均 剩余 合同寿命 (年) |
聚合 内在价值 |
|||||||||||||
| 美元 | 美元 | |||||||||||||||
|
优秀
|
|
|
|
|
||||||||||||
|
可行使
|
|
|
|
|
||||||||||||
|
预计归属
|
|
|
|
|
||||||||||||
|
16.
|
股份补偿
|
|
期权
|
计划
|
| 加权平均 | ||||||||
| 2024 | 2025 | |||||||
|
行权价格(美元)
|
|
|
||||||
|
预期没收率(归属后)
|
|
% |
|
% | ||||
|
预期波动
|
|
% |
|
% | ||||
|
超期(年)
|
|
|
||||||
|
预期股息率
|
|
% |
|
% | ||||
|
无风险利率
|
|
% | |
% | ||||
|
17.
|
投资损失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以NAV实务权宜之计计量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股权投资收到的股利
|
|
|
|
|||||||||
|
与按公允价值入账的投资相关的已实现收益
|
|
|
|
|||||||||
|
处置子公司损失
|
( |
) | ( |
) | ( |
) | ||||||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每股纯利/(亏损)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分子:
|
||||||||||||
|
净利润
|
|
|
|
|||||||||
|
减:净利润/(亏损)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亏损)-基本及摊薄
|
|
( |
) |
|
||||||||
|
|
|
|
|
|
|
|||||||
|
分母
|
||||||||||||
|
每股基本利润/(亏损)的分母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
|
|
|||||||||
|
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效应
|
— | — | — | |||||||||
|
购股权的摊薄影响
|
— | — | — | |||||||||
|
每股摊薄利润/(亏损)的分母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
|
|
|||||||||
|
每股基本及摊薄溢利/(亏损)
|
|
( |
) |
|
||||||||
|
18.
|
每股纯利/(亏损)
|
|
19.
|
租赁
|
| 截至 12月31日, 2024 |
截至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经营租赁
使用权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经营租赁成本
|
|
|
|
|||||||||
|
短期租赁成本
|
|
|
|
|||||||||
|
|
|
|
|
|
|
|||||||
|
总租赁成本
|
|
|
|
|||||||||
|
|
|
|
|
|
|
|||||||
| 截至 12月31日 2025, |
||||
| 人民币 | ||||
|
2026
|
|
|||
|
2027
|
|
|||
|
2028
|
|
|||
|
|
|
|||
|
经营租赁付款总额(未贴现)
|
|
|||
|
减:推算利息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总额(折现)
|
|
|||
|
|
|
|||
|
19.
|
租赁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为计入经营租赁负债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20.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21.
|
受限净资产
|
|
21.
|
受限净资产
|
|
22.
|
后续事件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f)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呆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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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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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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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附属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扣除呆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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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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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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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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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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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薪资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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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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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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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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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普通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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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票(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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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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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
实缴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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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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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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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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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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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总数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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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合计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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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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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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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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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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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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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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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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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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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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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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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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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汇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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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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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亏损,以及分担子公司和VIE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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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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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VIE收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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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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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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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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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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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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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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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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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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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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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f)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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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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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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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净利润/(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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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现汇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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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和VIE收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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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预期信用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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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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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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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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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增加/(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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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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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负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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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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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费用及其他应收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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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关联方款项(增加)/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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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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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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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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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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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公司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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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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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附属公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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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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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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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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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权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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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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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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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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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于)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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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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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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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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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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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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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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