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I,Jack Guo证明:1。我已审阅了这份关于Constellium SE表格10-Q的季度报告;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所作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3。根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登记人的现金流量;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并已:(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b)设计了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或使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种评估;(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以及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和注册人的其他核证人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员和注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b)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涉及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作者:姓名:Jack Guo职务: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