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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ea028159301ex5-1.htm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法律意见函

附件 5.1

 

 

我们的裁判 JVZ/776654-000003/86076683v1

 

九紫新能公司。

钱江农昌耕文路168号15楼

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市萧山区

浙江省3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6年3月17日

 

尊敬的先生们

 

九紫新能 Inc.(“公司”)

 

我们已就将于2026年3月1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8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担任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该登记声明涉及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登记的8,4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78美元(“股份”),由公司根据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发行。

 

为了发表这一意见,我们已审查了注册声明和计划的副本。我们亦已审阅于2025年3月18日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第五份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公司董事会日期为2026年3月10日的书面决议(“决议”)的副本。

 

基于并受制于下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1. 公司将根据登记声明发行及登记的股份已获妥为及有效授权。

 

2. 当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及根据决议发行及缴款,并在公司成员(股东)名册上作出适当记项时,股份将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税。

 

 

 

 

 

 

 

 

 

在这份意见函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发行股份而言,股东不得就相关股份对公司资产有任何进一步出资的义务(例外情况,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除外)。

 

这些意见的限定条件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开曼群岛公司的成员名册根据法规被视为《公司法》(经修订)指示或授权插入其中的任何事项的表面证据。有关股份的第三方权益不会出现。会员名册中的记项可能会屈服于法院命令进行更正(例如,在发生欺诈或明显错误的情况下)。

 

这些意见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的情况和事实事项提出,并基于这些情况和事项。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对于任何提及外国(即非开曼群岛)法规、规则、条例、法典、司法权威或任何其他颁布的含义、有效性或效果,我们不表示任何意见。

 

我们亦依赖我们未独立核实的假设,即(a)所有签名、首字母缩写和印章均为真实,(b)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符合规定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c)公司的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我们未对其进行检查)中没有任何内容会或可能影响上述意见,以及(d)在发行任何股份时,公司收到的对价不低于该等股份的面值。

 

我们同意将本意见用作注册声明的证据,并进一步同意注册声明中所有对我们的提述及其任何修订。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认为我们是《证券法》或根据其发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内的“专家”,涉及注册声明的任何部分,包括作为证据或其他方面的本意见。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