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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99.3 12 EA127772EX99-3_Santiahold.htm 提名委员会章程

图表99.3

 

提名委员会章程

三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员资格

 

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会的每一名成员应根据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的规则独立。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或任期由委员会决定,或直至早些时候辞职或死亡。董事会可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随时从委员会中罢免任何成员。

 

目的

 

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履行董事会授予的与公司董事提名程序和程序有关的职责,制定和维护公司的公司治理政策和联邦证券法所要求的任何相关事项。

 

职责和责任

 

委员会应具有下列权力和责任: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标准,确定和筛选有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委员会应审议公司股东根据公司代理声明所述程序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就选择及批准提名董事提交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投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督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和程序,包括确定最佳实践,审查和建议董事会批准对公司治理框架中的文件、政策和程序的任何修改,包括其注册证书和章程。

 

审查委员会的委员会结构和组成,并就每年任命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主席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如董事会及(或)任何董事会委员会出现空缺,须就选择及批准候选人以由股东选举或由董事会委任的方式填补该空缺,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及建议。

 

 

 

 

 

制定并建议董事会批准标准,以确定董事是否与公司有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关系。

 

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公司治理实践的披露,包括关于委员会和其他董事会委员会的运作、董事独立性和董事提名程序的信息,并建议酌情将此披露纳入公司关于表20-F的代理声明或年度报告。

 

制定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公司业务行为和道德守则( “守则” ) ,监察公司守则的遵守情况,调查任何违反或违反守则的指控,执行守则的规定,并定期检讨守则,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更改。

 

外部顾问

 

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全权酌情选择、保留和征求一家董事搜索公司的意见,以协助执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委员会应确定报酬,并监督董事猎头公司的工作。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保留并获得其认为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所必需的外部律师、行政搜查公司和其他顾问的意见和协助。委员会应确定赔偿,并监督其外部律师、执行搜索公司和任何其他顾问的工作。委员会须从该公司获得适当资金,以支付其搜寻顾问、外部法律顾问及任何其他顾问的补偿,而该公司是由委员会以委员会的身份决定的。

 

结构和运作

 

理事会应指定委员会一名成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在其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其行动,并酌情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受关于会议(包括亲自或通过电话或其他类似通讯设备举行的会议)的相同规则的约束,不举行会议的行动、通知、放弃通知以及适用于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和表决要求。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本宪章,并向理事会建议任何拟议的修改,以供核准。

 

权力下放

 

委员会有权将其任何责任连同就该等责任采取行动的权力,全权委托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处理。

 

 

业绩评价

 

委员会应每年对其根据本宪章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理事会。委员会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这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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