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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7 5 ea020297714ex99-7 _ anew.htm Stevenson,WONG & CO.的意见。有关某些香港法律及税务事项

附件 99.7

 

 

 

我们的参考: GYT(P)/HLO/87634(COR。鳍。)
   
你的参考:  
   
回复邮箱: hank.lo@sw-hk.com/gordon.tsang@sw-hk.com
   
回复传真: (852) 2157 5504
   
直达线路: (852) 2533 2507 / 2533 2504
   
日期: 2025年6月15日

 

ANEW健康有限公司

5号塔23层2301-05单元

港口网,海港城

尖沙咀广东道15号

香港九龙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回复: 与ANEW健康有限公司有关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合格律师,因此有资格就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的香港法律法规出具本意见(本“意见”)。

 

我们获委任(「委任」)为ANEW HEALTH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在香港成立的附属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该附属公司就(a)建议首次公开发售(「发售」)若干数目的公司普通股(「普通股」),由公司在表格F-1的公司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中所载,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就此次发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以及(b)公司建议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普通股。

 

 

 

 

 

a. 假设

 

在提出本意见时,我们在未经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假设(“假设”):

 

(一) 所有签字、印章和印章均为真实的,代表其一方的每一签字均为该一方正式授权签立的人的签字,所有文件(第“文件”)就订约向我们呈交的作为正本的文件是真实的,所有以经核证或影印本形式呈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符合正本;

 

(二) 文件的每一方当事人,(a)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实体,根据其组织和/或成立为法团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是经过适当组织并有效存在且具有良好信誉的;或(b)如果是个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每一方都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根据其组织或成立为法团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其所受法律执行、交付和履行其作为当事方的此类文件项下的义务;

 

(三) 这些文件在本意见提出之日仍然完全有效,没有被撤销、修改或补充,也没有对任何此类文件作出任何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变更,也没有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的情况,这些文件在为本意见的目的提交给我们之后;和

 

(四) 文件的执行、交付、履行或强制执行可能适用的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均获遵守。

 

2

 

 

b. 意见

 

根据假设条件和资格条件,我们认为:

 

(一) 注册声明中在每宗个案的「风险因素」、「规例」及「法律事项」标题下所载的声明,只要该等声明旨在描述或概括其中所述于本协议日期的香港法律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列及概括其中所述于本协议日期的香港法律事项;及

 

(二) 注册声明中在「税务-香港税务」及「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香港」标题下所载的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该等声明构成我们的意见。

 

c. 任职资格

 

我们上述意见受以下资格(“资格”)限制:

 

(一)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协议日期普遍适用的香港法律。我们没有对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对这些法律表达或暗示任何看法。因此,我们对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直接或间接表达或暗示任何意见;

 

(二) 本文所指的香港法律为公开可得并于本协议日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不保证任何该等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在未来不会被更改、修订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三) 我们的意见受制于(a)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通常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善意、公平交易和适用的诉讼时效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可执行性;(b)与制定、执行或履行任何法律文件有关的任何情况,这些情况将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c)在特定履行、禁令救济、补救或抗辩的可获得性方面的司法酌处权,或计算损害赔偿;及(d)任何主管香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香港行使其权力的酌情权;

 

3

 

 

(四) 本意见是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发出的。对于香港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未来对香港法律特定要求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由香港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最终酌情决定,不能保证政府机构最终不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相反的观点;

 

(五) 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就事实事项(但不是法律结论)依赖公司负责人员的证明和确认以及在香港进行的公开搜查;

 

(六) 本意见旨在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应整体解读,不应将意见的每一段单独解读;以及

 

(七) 如本意见所用,“尽我们所知”或与事实事项相关的类似语言是指该事务所的律师目前实际了解的情况,这些律师曾为公司处理与发售有关的事项以及根据该意见拟进行的交易。我们没有进行任何独立调查以确定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也不应从我们对公司的陈述或本意见的提出中得出关于我们知道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推断。

 

4

 

 

我们在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并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Hank Lo先生   /s/曾荫权先生
Hank Lo先生,合伙人   Gordon Tsang先生,合伙人
史蒂文森,黄&公司。   史蒂文森,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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