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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3 tm2233283d1 _ ex3-1.htm 表3.1

 

附件 3.1

 

经修订和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希尔国际管理公司

 

i.

 

这家公司的名称是希尔国际公司。

 

ii.

 

本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应为:Silverside Road 3411,Tatnall Building No. 104,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19810,或董事会不时决定或本公司的业务可能需要的其他地点。本公司在该地址办理送达手续的注册代理人是联合代理集团有限公司。

 

iii.

 

本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DGCL”)成立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iv.

 

这家公司只被授权发行一类股票,即被指定为普通股。目前核准的普通股总数为1000股,每股面值为0.00 1美元。

 

v.

 

A.本法团的业务管理及事务的处理,由其董事局负责。组成整个董事局的董事人数,须由董事局按附例所规定的方式厘定。

 

B.董事应在每一次股东年会上选出,任期至下一次年会为止。每名董事的任期至当选或获委任的任期届满为止,直至一名继任人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或至该名董事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的减少不得缩短任何现任董事的任期。

 

C.任何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人,除非在选举时适用的法律有规定,否则不得累积该人有权获得的选票。

 

D.除适用法律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外,董事会或任何董事可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否有因由,由拥有在董事选举中一般有权投票的本法团当时所有已发行股本的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投赞成票而被免职。

 

E.董事局获明确授权通过、修订或废除本法团的附例。股东亦有权通过、修订或废除本法团的附例;但除法律或本法团证明书所规定的本法团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表决外,股东的该等行动,须取得在选举董事时有权一般投票的本法团股本的所有当时尚未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至少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并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共同投票。

 

 

 

 

F.除非及除非本法团的附例另有规定,否则本法团的董事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vi.

 

A.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信托责任而对本公司或其股东所负的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法律责任,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予以消除。

 

B.本法团须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对本法团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以及适用法律准许本法团向其提供赔偿的任何其他人)作出赔偿、预支费用,并使其免受损害,而该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以及适用法律准许本法团向其提供赔偿的任何其他人),因其是或曾经是本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而曾经或正在或威胁成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如果适用的法律经第六条股东批准后予以修订,以授权采取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应在经修订的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或限制。

 

C.对第六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只能是预期的,不应影响在指称发生引起赔偿责任或赔偿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时根据第六条生效的任何官员或董事的权利或保护或增加其赔偿责任。

 

vii.

 

本法团保留修改、更改、更改或废除本法团证明书所载的任何条文的权利,而本法团现已或将来可按法例订明的方式修改、更改、更改或废除本法团证明书所载的任何条文,而本法团所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均受本保留所规限。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