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6
本协议(本“协议”)于2024年12月5日
按及之间:
| (1) | LANBANG INVESTMENT COPANY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LANBANG”或“股东”); |
| (2) | An 贝壳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An Technology Hydrogen Co.,Ltd.),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n Ke”或“期权持有人”);及 |
| (3) | TUN Kung COMPANY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BVI商业公司(“TUN Kung”), |
合称为“当事人”,各为“当事人”。
Whereas
| a. | 双方于2015年11月27日订立经不时修订的期权协议(“TK期权协议”)。此处使用但未另有定义的术语应具有TK期权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
| b. | 根据TK期权协议,蓝邦授予安珂在期权期内任何时间按期权价格购买蓝邦持有的Tun Kung已发行股本中173,744,733股普通股(“期权股份”)的期权。期权期限已由安珂根据TK期权协议向蓝邦送达若干书面通知而延长,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34年10月31日止。 |
| c. | 安科希望收购并直接持有替代交割股份(定义见下文),而不是通过持有期权股份间接持有陆金所的该等股份(定义见下文),而蓝邦和屯贡同意为安科直接持有替代交割股份提供便利。双方希望修订《TK期权协议》以实现上述目的。 |
| d. | 蓝邦同意促使及指示Tun Kung于(及Tun Kung同意)收到安科的替代交割选择(定义见下文)并在安科向蓝邦支付期权价格的前提下,将所有替代交割股份转让给安科(“陆金所股份转让”)。 |
| e. | 考虑到敦功将全部替代交割股份转让给安科,敦功同意回购蓝邦持有的全部期权股份,而蓝邦同意向敦功出售该等期权股份(“TK股份回购”)。 |
| f. | 因此,各方拟订立本协议,以修订TK期权协议,以允许安珂进行替代交割选择,并就陆金所股份转让及TK股份回购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一致。 |
1
现特此商定如下:
| 1. | 口译 |
| 1.1 | 定义 |
在本协议中:
关联公司指就任何人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或受该人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
协议具有序言中赋予它的含义;
安可有序言赋予它的意义;
替代交付选择具有第2.1.1条赋予它的含义;
另类交割股份是指Tun Kung持有的登记在陆金所主要会员名册中的陆金所173,744,733股普通股。
营业日是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或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而非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或其他日子的任何一天;
英属维尔京群岛书记官长具有第2.3条赋予它的含义;
关闭具有第5.1条赋予它的含义;
截止日期具有第5.1条赋予的涵义;
机密资料具有第8.2条赋予的涵义;
对某人的控制是指(i)拥有该人超过50%的已发行股份或其他股权或注册资本,或(ii)有权指导该人的管理或政策,不论是透过拥有该人超过50%的投票权、透过有权委任该人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过半数成员、透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以及在“控制”和“共同控制”下的“控制”,应据此解释。
产权负担是指任何债权、押记、地役权、产权负担、契诺、担保权益、留置权、选择权、质押或限制(无论是在表决、出售、使用、转让、处分或其他方面),无论是否由合同、谅解、法律、股权或其他方式施加;
政府当局是指任何国家、联邦、省或州的任何政府或其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行使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行政职能或与政府有关的任何实体、当局或机构,包括任何政府当局、机构、部门、董事会、委员会或工具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法院、法庭或仲裁员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以及对相关当事方拥有或主张管辖权的任何自律组织;
HKIAC具有第9.2条所赋予的涵义;
HKIAC规则具有第9.2条所赋予的涵义;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兰邦有序言赋予它的意义;
2
法律或法律是指任何适用的宪法、条约、法规、法律、条例、条例、法典、规则、要求、限制或类似规定的任何和所有规定,或任何政府当局对上述任何规定的任何解释或管理,在每种情况下均经修订,以及任何和所有适用的政府命令,对适用法律的提及,就任何相关人士而言,是指该人士或其资产/财产受其约束或受其约束的所有法律;
Lufax指陆金所控股,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
陆金所股份转让具有陈述D中赋予其的含义;
期权持有人有序言中赋予它的意义;
期权证券是指期权股份和/或替代交割股份,视文意而定;
期权份额具有Recital B中赋予它的含义;
一方或多方具有序言中赋予它的意义;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信托、产业或其他企业或实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股东具有序言中赋予它的意义;
《证券法》具有第6.3.1(i)条赋予的含义;
TK期权协议具有演奏会A中赋予它的含义;
TK股份回购具有申述E中赋予它的含义;
屯贡有序言中赋予它的意义。
| 1.2 | 建设 |
| 1.2.1 | 在本协议中,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 |
| (一) | 对一方或任何其他人的提述包括其所有权上的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和 |
| (二) | 对文件的任何提述均指不时修订、更改或更新的该文件,但不违反本协议或该文件。 |
| 1.2.2 |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影响其解释。 |
| 2. | 调用选项 |
| 2.1 | 双方一致认为, |
3
| 2.1.1 | 《TK期权协议》第2.1条应予修改和替换,全文如下: |
| 2.1 | 股东特此授予期权持有人以下期权: |
| 2.1.1 | 考虑到期权持有人向股东支付港币1元的款项(特此确认收到),期权(但不是义务),可在期权期内的任何时间通过送达期权通知的方式行使,购买,(a)所有期权股份或(b)代替,根据期权持有人的替代交割选择,所有替代交割股份;而在行使期权时,股东将变得有义务转让或促使转让,期权持有人将变得有义务接受相关期权证券的转让。 |
| 2.1.2 | 期权持有人可全权酌情在其向股东和Tun Kung送达的期权通知(“替代交割选择”)中作出替代交割股份的书面选择,要求(a)股东促使Tun Kung,以及(b)Tun Kung向期权持有人交付和转让所有替代交割股份,以代替根据该期权通知将交付和转让的期权股份。 |
| 2.1.2 | TK期权协议第2.6及2.7条中对“期权股份”的提述,须以“期权证券”取代。 |
| 2.2 | 安科在期权期内通过向兰邦和屯贡送达期权通知表明安科希望作出替代交割选择而行使其期权时,在安科向兰邦支付期权价款的前提下,兰邦应促使并指示屯贡向(和屯贡应)、向安科转让所有替代交割股份。 |
| 2.3 | An Ke同意,在完成陆金所股份转让的同时并在其前提下,为An Ke在期权股份中和向期权股份产生的押记应予解除,且在该押记已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BVI注册处处长”)登记的范围内,An Ke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根据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经修订)向BVI注册处处长提交满足或解除该押记的通知。 |
| 2.4 | 各方同意,在陆金所股份转让完成时,彼此在TK期权协议项下对其承担的义务即告解除,TK期权协议即告终止,但终止不影响一方在终止之日应计的权利和义务或其因终止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 3. | LUFAX股票转让 |
| 3.1 | 蓝邦及屯贡各自确认并承认,安柯已在订立本协议的同时向其送达期权通知,表明安柯的替代交付选择。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蓝邦应指示Tun Kung向(且Tun Kung应)转让给An Ke,而An Ke应接受Tun Kung向其转让的所有替代交割股份。 |
4
| 4. | TK股份回购 |
| 4.1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Tun Kung应在收盘时回购所有期权股份,而Lanbang应同意被回购,作为Tun Kung将所有替代交割股份转让给An Ke的代价。 |
| 4.2 | 安柯确认并承认,在陆金所股份转让发生的情况下,为安柯在期权股份中及向期权股份设定的押记应予解除。 |
| 5. | 收盘 |
| 5.1 | 陆金所股份转让及TK股份回购(各为“交割日”)的完成应分别在本协议签署日或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地点(各为“交割日”)以远程方式进行。 |
| 5.2 | 陆金所股份转让收盘时: |
| 5.2.1 | 敦功应: |
| (一) | 以Tun Kung的名义向安珂交付代表替代交割股份的原始股份证书(如有)以供注销; |
| (二) | 就其作为转让方签署的替代交割股份向安珂交付转让文书;和 |
| (三) | 促使陆金所更新其主要会员名册,以反映本协议项下所设想的陆金所股份转让,并向安珂交付一份更新后的陆金所主要会员名册副本。 |
| 5.2.2 | 安柯应: |
| (一) | 就其作为受让人签立的替代交割股份向Tung Kung交付转让文书;及 |
| (二) | 向蓝邦支付期权价。 |
| 5.3 | 在TK股份回购结束时: |
| 5.3.1 | 兰邦须向屯贡交付: |
| (一) | 兰邦名下代表期权股份的正股凭证(如有的话)予以注销;及 |
| (二) | 有关其作为转让人签立的期权股份的转让文书。 |
5
| 5.3.2 | 敦功应: |
| (一) | 促使更新其会员名册,以反映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TK股份回购,并向蓝邦交付其更新后的会员名册副本; |
| (二) | 注销期权股份并注销从蓝邦收到的代表期权股份的原始股票凭证(如有);及 |
| (三) | 就其作为受让方签立的期权股份向蓝邦股份交付转让文书。 |
| 5.4 | Tun Kung须于陆金所股份转让截止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交付或促使陆金所向An Ke交付一份代表陆金所正式签立的替代交付股份的股份证书。 |
| 6. | 代表和授权书 |
| 6.1 | 一般保证 |
每一缔约方在本协定日期和紧接结束前向其他缔约方声明并保证以下每一项陈述都是真实、准确和没有误导的:
| 6.1.1 | 它是一家正式注册成立、有效存在并在其注册地法律下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 |
| 6.1.2 | 其拥有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权力和权限; |
| 6.1.3 | 该缔约方为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履行该缔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而采取的一切必要行动已经或将在交割前采取; |
| 6.1.4 | 其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也不会与以下任何条款相冲突或构成违约: |
| (一) | 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协议或文书; |
| (二) | 其宪法文件;或 |
| (三) | 受其约束的任何法律; |
| 6.1.5 | 本协议在由一方签署和交付时应构成该方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该方强制执行,但以下情况除外: |
| (一) | 受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一般适用的影响债权人权利强制执行的法律的限制;和 |
| (二) | 受与特定履行、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补救办法的可获得性有关的法律的限制。 |
6
| 6.2 | 标题 |
| 6.2.1 | 兰邦声明并向敦功保证,于本协议日期及紧接TK股份回购截止日期前,以下各项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及没有误导: |
| (一) | 蓝邦为期权股份的唯一登记拥有人,并拥有期权股份的有效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债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为安克在期权股份中及期权股份中产生的押记除外);和 |
| (二) | 除在期权股份中及向期权股份提出有利于安科的押记)外,不存在可能(a)引起任何其他人就任何期权股份提出索赔或(b)导致任何期权股份被追回的事实、事件或情况。 |
| 6.2.2 | 敦功于本协议日期及紧接陆金所股份转让截止日期前向安柯声明及保证,以下各项陈述均属真实、准确及没有误导: |
| (一) | Tun Kung是替代交割股份的唯一登记所有人,并拥有替代交割股份的有效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债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和 |
| (二) | 不存在可能(a)引起任何其他人就任何替代交割股份提出索赔或(b)导致任何替代交割股份被追回的事实、事件或情况。 |
| 6.3 | 私人转让 |
| 6.3.1 | 安柯于本协议日期及紧接陆金所股份转让结束前向蓝邦及屯贡声明及保证,以下各项陈述均属真实、准确及没有误导: |
| (一) | 安科是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条例D第501(a)条含义内的“认可投资者”,具有财务和商业事项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估替代交割股份投资的优点和风险,了解该等股份的特征,并能够承担其投资损失的经济风险; |
| (二) | 安柯知悉,替代交割股份的要约和出售没有也不会根据《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进行登记,未经此类登记或遵守豁免,不得在美国要约或出售此类股份,且此类股份属于美国证券法第144(a)(3)条含义内的“限制性证券”; |
| (三) | 安科是为自己的账户收购替代交割股份,而不是为了进行任何分派或公开发售该等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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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安科收购替代交割股份并无透过或由于任何广告或一般招揽而作出;及 |
| (五) | 安可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他有机会进行尽职调查,并了解其认为收购替代交割股份的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 |
| 6.3.2 | 蓝邦及屯贡各自(个别而非共同)于本协议日期及紧接陆金所股份转让结束前向安柯声明及保证,以下各项陈述均属真实、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
| (一) | 其并无直接或间接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从事任何形式的广告或一般招揽;及 |
| (二) | 根据美国《证券法》条例D第506(d)条,它不受任何“不良行为者”资格取消的限制,并且是本着诚意参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不是作为任何规避美国证券法要求的计划的一部分。 |
| 7. | 进一步保证 |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每一方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并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各缔约方同意在其权力和能力范围内执行和交付其他文件、证书、协议和其他书面材料,并采取可能必要的其他行动,以便迅速完成或实施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 8. | 保密 |
| 8.1 | 未经另一方事先批准(该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一方不得发布有关本协议的公告(无论是在截止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但适用法律或对相关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证券交易所规则可能要求的公告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披露方应尽最大努力通知另一方并考虑该另一方的意见。 |
| 8.2 | 除上述情况外,双方理解并承认,本协议、双方及其附属公司之间因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口头或书面信息、与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有效性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的信息均为机密信息(“机密信息”)。各方应并应促使其每一位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或关联公司)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任何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该方的关联公司和专业顾问)披露机密信息,除非: |
8
| 8.2.1 | 除因受保密协议约束的缔约方或其代表或第三方来源的披露而导致的情况外,保密信息已或将普遍向公众提供; |
| 8.2.2 | 在另一缔约方或其代表披露机密信息之前,该缔约方或其代表可在非保密的基础上获得该机密信息;和 |
| 8.2.3 | 根据适用法律要求披露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任何上市规则或任何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有披露义务的一方应在披露前的合理时间就该披露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并应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就须披露的机密信息寻求可能的保密处理。 |
| 9. | 治理法律和争端解决 |
| 9.1 | 本协议将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会使法律冲突原则生效。 |
| 9.2 | 各方之间的争议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解决,但经修订如下的除外: |
| 9.2.1 | 仲裁员人数为1人; |
| 9.2.2 |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
| 9.2.3 | 根据仲裁庭的整体酌处权,仲裁的费用,包括HKIAC和仲裁员的费用和法律费用,应由仲裁败诉方承担; |
| 9.2.4 | 在根据本条第9.2款对该争议进行仲裁期间,未经争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与该争议有关的任何信息或细节,但适用法律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则可能要求的除外;和 |
| 9.2.5 |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无争议义务。 |
| 9.3 | 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有上诉权,应当放弃。 |
| 10. | 通知 |
| 10.1 |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批准、豁免和其他通信必须以英文书面形式,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视为缔约方已收到: |
| 10.1.1 |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除非实际较早收到,须于寄出后第三(3)个营业日送达; |
9
| 10.1.2 | 以手工交付,于交付当日交付;及 |
| 10.1.3 |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发件当日送达; |
| 10.1.4 | 所有该等通知及通讯须按下述方式发出,或按根据本条第10条以书面通知发出的其他地址发出。 |
| (一) | If to Lanbang: |
地址:红岭中路1010号海丰大厦2楼,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邮箱:xudongzhi475@pingan.com.cn
关注:徐冬芝先生
| (二) | If to An Ke: |
地址: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23楼
中国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
邮箱:dongyanmei002@pingan.com.cn
关注:燕美董
| (三) | If to Tun Kung: |
地址:红岭中路1010号海丰大厦2楼,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邮箱:xudongzhi475@pingan.com.cn
关注:徐冬芝先生
| 11. | 将军 |
| 11.1 | 修正 |
本协议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修订,且修订内容须经双方签署。
| 11.2 | 转让 |
未经每一方的明确书面同意(同意可由该方全权酌情授予或拒绝),不得通过法律实施或其他方式转让本协议(视情况而定)。
| 11.3 | 税收和成本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一方应对其因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和开支负责。
| 11.4 | 整个协议 |
| 11.4.1 |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 |
10
| 11.4.2 | 每一方同意,除本协议所载的陈述和/或保证外,其并未受到或依赖于任何陈述或保证的诱导而订立任何此类文件。 |
| 11.5 | 对口单位 |
本协议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在由一方或多方签署时应构成原件,但所有这些都应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书。
| 11.6 | 豁免 |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放弃,均不应被视为对该协议或任何其他条款的任何后续或其他违反的放弃,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得排除或限制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或补救措施。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和救济。
| 11.7 | 可分割性 |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继续有效。
| 11.8 | 第三方权利 |
任何非本协议指名订约方的人士,均不得根据《合约(第三方权利)条例》(第香港法例第623条)强制执行或享有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的利益。
| 11.9 | 确认 |
蓝邦执行本协议,即视为依据屯贡章程第十三条向屯贡发出陆金所股份转让的书面指示。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11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 蓝邦投资有限公司 | ) ) ) |
签名 | /s/钟毅 |
|||
| 名称(块大写) | 钟毅 | |||||
| 职称:董事 | ||||||
| 安科科技有限公司 (安科技術有限公司) |
) ) ) |
签名 | /s/高松 |
|||
| 名称(块大写) | 高松 | |||||
| 职称:董事 | ||||||
| 屯贡有限公司 | ) ) ) |
签名 | /s/姚俊 |
|||
| 名称(块大写) | 姚俊 | |||||
| 职称:董事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