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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1

 

凯信控股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凯欣控股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由凯欣控股董事会采纳,凯欣控股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继任者和受让人,“公司”),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第一条

 

目的

 

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a)鼓励员工、顾问和外部董事的长期承诺;(b)通过长期绩效相关激励措施激励员工、顾问和外部董事的绩效;(c)鼓励和提供员工、顾问和外部董事获得公司所有权权益的机会;(d)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顾问、和外部董事,通过提供激励薪酬机会;以及(e)使员工、顾问和外部董事能够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长期增长和财务成功。

 

第二条

 

定义

 

为本计划的目的,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术语应具有所示含义:

 

“奖励”是指授予任何激励股票期权、不合格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单位,无论是单独授予还是组合授予(在此分别称为“激励”)。

 

“奖励协议”指参与者与公司之间的书面协议,其中载列授予奖励的条款。

 

“授予期”是指授标协议中就可行使购股权规定的期间,该期间应自授出日期开始,并于授标协议规定的时间届满。

 

“董事会”是指公司董事会在至少有两(2)名董事同时任职的情况下或在一次仅有一(1)名董事任职的情况下由唯一董事担任的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

 

“控制权变更”指以下任一情形:(i)持续董事不再构成董事会成员的至少百分之五十(50%);(ii)公司股东批准任何有关公司清算或解散的计划或建议;(iii)公司并非持续或存续法团的任何合并、合并或股份交换,或据此公司普通股将转换为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或(iv)任何出售、租赁,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包括以质押或质押的方式转让)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但条件是,第(iii)或(iv)条所述的交易不应构成本协议项下的控制权变更,前提是在该交易后(i)持续董事至少占持续、存续或收购实体(视情况而定)董事会成员的百分之五十(50%),或者,如果该实体的母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持续、存续或收购实体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至少多数投票权,则持续董事构成该实体董事会成员的至少百分之五十(50%),该实体是持续、存续或收购实体的最终母公司,并且(II)持续、存续或收购实体(或该持续、存续或收购实体的最终母公司)承担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所有未偿奖励。

 

  1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委员会”是指董事会根据计划第8条任命或指定的委员会,以管理计划,或在没有任命此类委员会的情况下,董事会。

 

“公司”是指凯欣控股,一家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法规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任何继承实体。

 

「顾问」指任何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母公司提供顾问或顾问服务的人,不论有无补偿,公司选择根据该计划向其授予奖励;但须由该人提供善意服务,且该等服务不得与集资交易中的证券要约或出售有关。

 

「持续董事(s)」指在计划日期的唯一董事或董事会成员

 

(x)在计划日期为董事或(y)在计划日期后成为董事,而其选举或由公司股东选举的提名获当时在任的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通过,而该等董事在计划日期为董事,或其选举或选举提名先前已获如此批准。

 

“公司”是指(i)根据《守则》第7701条被定义为公司的任何实体和

 

(ii)是公司或处于始于公司的不间断法团链(公司除外),但如不间断链中最后一家法团以外的每一家法团拥有的股份拥有链中任何一家其他法团所有类别股份的总合并投票权的多数。就本条第(ii)款而言,实体如符合《守则》第7701条下的法团定义,即视为法团。

 

“授予日期”是指适用的授予协议中规定的向参与者作出奖励的生效日期。

 

“雇员”是指公司或公司任何子公司或母公司的普通法雇员(根据当时根据《守则》第3401(c)条适用的法规和收入裁决定义)。

 

“股本证券”指普通股、公司的优先股、在董事会选举中拥有投票权且不以违约为条件的任何证券、任何证明公司拥有权益的证券、任何可转换为或可就上述任何股份行使的证券,以及任何发行上述任何股份的协议或承诺。

 

“交易法”是指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2  

 

 

“公允市场价值”是指,截至某一特定日期,(a)如果普通股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该日期普通股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合并交易报告系统上的每股普通股收盘价,或者,如果该日期不存在如此报告的此类出售,则在如此报告此类出售的最后一个上一个日期,(b)如果普通股未如此上市或报价,委员会可能确定的金额(根据独立第三方的建议行事,如果董事会全权酌情选择为此目的使用独立第三方),本着诚意,为每股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

 

“直系亲属”的含义应为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6a-1(e)中对该术语的定义。

 

“激励股票期权”指《守则》第422条含义内的激励股票期权,根据该计划授予。

 

“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公司的个人或实体,具有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或类似评估或估值服务的经验,并具有就本计划而言的证券或其他财产估值方面的一般专业知识。董事会可利用一个或多个独立第三方。

 

“重大事件”指以下任一情形:(i)公司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的任何合并、合并或股份交换,涉及发行或转让至少20%的公司已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总数;(ii)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至少20%的公司资产的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或其他转让(不包括以质押或质押的方式转让);或(iii)涉及此处定义的控制权变更的任何事件或交易。

 

“非公开交易”是指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合格购股权”是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不满足《守则》第422条要求的股票期权。

 

“期权价格”是指参与者在行使购股权时购买一股普通股所必须支付的价格。

 

“普通股”指公司目前获授权发行或未来可能获授权发行的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或根据计划条款可将公司普通股转换成或交换为(视情况而定)的任何证券。

 

「外部董事」指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非雇员的董事。

 

“参与者”是指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的员工、顾问或外部董事。

 

“计划”是指这份凯欣控股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经不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计划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受限制股份”指根据计划第6.5条向参与者发行或转让的普通股,受计划和相关奖励协议中规定的限制或限制的约束。

 

“受限制股份单位”指根据计划第6.6节授予参与者在未来日期获得普通股(或同等股份)的无资金和无担保权利。

 

“退休”是指仅因年满六十五岁(65岁)或之后退休而终止服务,或经委员会决定允许提前退休。

 

“购股权”是指不符合条件的购股权或激励购股权。

 

“唯一董事”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只有一(1)名董事任职时的公司董事。

 

“附属公司”指(i)任何公司,(ii)任何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公司或任何公司拥有多数普通合伙权益和有权就解除和更换普通合伙人进行投票的多数有限合伙权益,以及(iii)任何合伙企业、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合伙人或成员仅由公司、任何公司或第(ii)条所列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组成。“子公司”是指不止一家此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终止服务”发生于作为雇员或顾问的参与者因任何原因停止担任雇员或顾问;或作为外部董事的参与者因任何原因停止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

 

“完全和永久残疾”是指参与者有资格根据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残疾计划或保险单获得长期残疾福利;或者,如果当时没有此类计划或政策,或者如果参与者没有资格参与此类计划或政策,则该参与者由于健康状况不佳、身体或精神残疾或任何其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原因,无法在委员会善意确定的六(6)个连续月内履行其受雇职责;但前提是,就任何激励股票期权而言,Total and Permanent Disability应具有《守则》下激励股票期权规则赋予的含义。

 

第三条

 

资格

 

任何员工(包括兼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员工)、外部董事或顾问,其判断、主动性和努力促成或可能有望促成公司的成功表现,均有资格参与该计划;但前提是,只有公司的员工才有资格获得激励股票期权。

 

委员会可自行采取行动,向任何雇员、外部董事或顾问授予但不得被要求授予奖励。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向新的参与者、或随后的参与者、或更多或更少的参与者颁发奖项,并可包括或排除先前的参与者,由委员会决定。

 

除计划要求外,在不同时间授予的奖励不必包含类似规定。委员会根据该计划作出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哪些雇员、外部董事或顾问(如果有的话)将获得奖励、此类奖励的形式、金额和时间、此类奖励的条款和规定以及证明相同的协议)不必是统一的,可以由委员会在根据该计划获得或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参与者中有选择地作出。

 

  4  

 

 

第4条

 

受计划规限的股份

 

4.1可用于奖励的数量。根据本计划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奖励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17,000,000股A类普通股。

 

根据本计划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奖励可交付的B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5,000,000股B类普通股。将发行的股份可通过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公司在其库存中持有的普通股或公司在公开市场或其他方式购买的普通股提供。在计划期限内,公司将随时储备并保持足够数量的普通股,以满足计划的要求。

 

4.2股份的再利用。在符合计划第4.2(c)节的规定下,如果并在以下范围内:

 

(a)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须因任何理由而届满或终止而未获全部行使或结算,或在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获行使或结算的方式使与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部分或全部普通股不向参与者(或受益人)发行(包括因使用股份代扣税款)的情况下,未获发行及尚未发行的受其规限的普通股(除非该计划早些时候已终止)将可根据该计划发行;此外,就根据该计划第7.3节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股份换股行使或无现金行使而言,只有已发行的“净额”股份应被视为已因该计划而成为已发行及尚未发行。

 

(b)如计划下的受限制股份因任何理由而被回购,则该等受限制股份(除非该计划已提前终止)应可根据该计划发行;但条件是,如果就受限制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在回购前已支付给参与者,则该等股份不得再用于授予或奖励。

 

(c)在任何情况下,受激励股票期权约束的普通股数量不得合计超过授权普通股的百分之二十(20%)加上被授予公司或终止的受激励股票期权约束的股份,或到期未行使。

 

第五条

 

授予奖励

 

5.1一般情况。在委员会批准颁发奖励后,公司应与参与者签署奖励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必须在该计划通过之日后十(10)年内授予。向参与者授予奖励不应被视为使参与者有权获得或取消参与者根据该计划获得任何其他奖励的资格。

 

公司将向Mingjun Lin先生授予2,750,000股B类普通股,向杨懿女士授予2,250,000股B类普通股。

 

  5  

 

 

5.2股票期权。授予购股权的授予应由委员会授权,并应以一份授予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载明:(i)所授予的激励或激励,(ii)受激励(s)约束的普通股总数,(iii)期权价格,(iv)授予期,(v)授予日期,以及(vi)委员会批准但不与计划不一致的其他条款、规定、限制和业绩目标。

 

5.3期权价格。根据任何普通股的非合格购股权可购买的任何普通股的期权价格可能低于、等于或高于授予日该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

 

根据激励股份期权可购买的任何普通股的期权价格必须至少等于该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果激励股票期权授予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守则》第424(d)节的归属规则)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类别股份的合并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10%)的员工,则期权价格应至少为授予日普通股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一百(110%)。

 

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任何购股权可购买的任何普通股的期权价格不得低于普通股的面值。

 

5.4最大激励股票期权授予。委员会不得根据该计划向任何雇员授予激励股票期权,该激励股票期权将允许该雇员在任何日历年内首次可行使的激励股票期权(根据本计划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其他计划)所涉及的普通股的总公平市场价值(在授予日期确定)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美元)。如果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被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超过此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的资格,则该股票期权(或其任何此类部分)应为不合格股票期权。

 

5.5限制性股票。如根据奖励(包括购股权)向参与者授予或接收限制性股票,委员会应在相关奖励协议中规定:(i)授予的普通股数量,(ii)参与者就此类限制性股票支付的价格(如有),(iii)该奖励可能被回购的时间或次数,(iv)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其任何部门或任何员工群体的特定绩效目标,或其他标准,委员会确定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取消对该奖励的任何限制(包括归属),以及(v)限制性股票的所有其他条款、限制、限制和条件,这些条款、限制、限制和条件应与计划一致。限制性股票的规定不必对每个参与者都是一样的。如果委员会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确定购买价格,参与者必须在授予日期后三十(30)天内(或委员会可能指定的较短期限内)通过执行适用的授予协议并支付该购买价格来接受该授予。

 

(a)股票图例。每名获授予或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参与者,应就该等普通股获发一份或多份股票证书。此类证书应登记在参与者的名下,并应带有适当的图例,提及适用于此类限制性股票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基本上如计划第15.12节所规定。

 

委员会可要求由公司保管证明受限制股份的股票,直至有关限制失效为止。

 

  6  

 

 

(b)限制和条件。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以下限制条件:

 

(i)在符合计划的其他条文及特定授标协议的条款的规定下,在委员会自授出日期或行使授标日期(“限制期”)起可能厘定的期间内,参与者不得出售、转让、质押或转让受限制股份。除这些限制外,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只要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裁决日期后出现的情况的其他变化,该等行动是适当的,则可取消对该等受限制股份的任何或所有限制。

 

(ii)除第5.5(b)(i)条或适用的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参与者就其受限制股份拥有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就股份投票的权利及收取任何有关股息的权利;但就未归属受限制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股息须由公司持有,且仅当该等股息所关乎的受限制股份的限制期届满时,方可向参与者支付。根据该计划免受限制且尚未根据该计划和适用的授予协议的规定回购的普通股证书应在之后立即交付给参与者,并且仅在之后,有关该等普通股的限制期将到期。参与者应及时将根据该计划和适用的授予协议的规定回购的普通股的证书退还给公司。每份授标协议须规定(x)每名参与者通过接受受限制股份,须不可撤销地向公司授予授权书,以同意将任何未归属股份购回予公司,并同意签立公司要求的与该等购回有关的任何文件,及(y)有关已购回普通股的股份证书的回报及转让的该等规定,须由公司在权益法庭或法律法庭具体履行。

 

(iii)受限制股份的限制期应于授出日期或授标行使日期开始,如授标协议所指明,且在符合计划第12条的规定下,除非委员会在授标协议中另有规定,载列受限制股份的条款,否则应在满足授标协议所载条件时届满;该等条件可根据(i)持续服务年限,(ii)特定业务目标的实现,(iii)特定指数的增加,(iv)特定增长率的实现,规定归属,或(v)公司业绩的其他可比计量,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

 

(iv)除特定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于限制期内因任何理由终止服务时,公司须向参与者购回所有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如参与者已就该等回购的限制性股份向公司支付任何货币对价,则公司须在导致回购的事件发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现金向参与者支付金额,金额相等于参与者就该等回购股份支付的货币对价总额或该等回购股份截至终止服务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总额中的较低者,且如参与者未就该等回购的限制性股份向公司支付任何货币对价,该等购回的受限制股份将无偿交还公司。在任何回购或放弃时,参与者对回购或放弃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利将终止和终止,公司方面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义务。参与者通过参与者接受限制性股票,应不可撤销地向公司授予授权书,以同意回购或向公司交出任何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签署公司要求的与该回购有关的任何文件。关于回购的普通股的股票返还和转让的规定,由公司在股权法庭或法律法庭具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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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向参与者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授予每位参与者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数量。

 

(a)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协议。每份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均须以一份奖励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须指明任何归属条件、获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以及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条款及条件。

 

(b)绩效目标和其他条款。委员会可酌情制定业绩目标或其他归属标准,视其达到的程度,确定将支付给参与者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数量或价值。

 

(c)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付款形式及时间。在授出时,委员会须指明受限制股份单位完全归属的日期。归属后,委员会可全权酌情以现金、普通股或两者的组合形式支付限制性股票单位。

 

(d)退保/回购。除非委员会在授出奖励时或其后另有决定,否则在适用的限制期内终止服务时,届时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须交还公司或根据奖励协议购回;但委员会可(i)在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协议中规定,在特定原因导致终止的情况下,与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限制或交还及购回条件将全部或部分获豁免,及(ii)在其他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豁免有关受限制股份单位的限制或放弃及购回条件。

 

5.7最高个人补助金。任何参与者不得在任何财政年度内获得涵盖合计超过1%(1%)的授权普通股的公司奖励。

 

第六条

 

授权期;归属

 

6.1授予期。

 

(a)在符合计划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在授予协议中指明购股权的授予期。根据该计划授出的购股权不得在授予期结束后的任何时间行使。任何购股权的授予期为自购股权授出日期起计不超过十(10)年。然而,如果雇员拥有或被视为拥有(由于《守则》第424(d)节的归属规则)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类别股份的超过百分之十(10%)的合并投票权并向该雇员授予一份激励股份期权,则该激励股份期权的授予期(在授予时《守则》要求的范围内)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五(5)年。

 

(b)在参与者终止服务的情况下,购股权的授予期应根据授标协议缩短或终止。

 

  8  

 

 

6.2归属。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奖励将立即全部或部分归属,或在其授予日期之后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之前,或在一个或多个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不得授予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无论如何须遵守计划的条款。如委员会对归属施加条件,则在授出日期后,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加快全部或任何部分奖励可归属的日期。

 

第七条

 

行使激励

 

7.1一般。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购股权将可立即全部或部分行使,或不得在授予日期之后的一个或多个日期或一个或多个特定事件发生之前行使全部或任何部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计划条款。如果购股权在其归属时间之前可以行使,则在行使购股权时获得的普通股应为受计划和授予协议的适用条款约束的限制性股票。如委员会在行使时施加条件,则在授出日期后,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加快行使全部或任何部分购股权的日期。不得就零碎普通股行使购股权。授予购股权不会对参与者施加行使该购股权的义务。

 

7.2证券法和交易所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普通股在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的必要上市或报价或根据州或联邦证券法在该情况下所要求的任何登记尚未完成,则不得根据奖励行使激励或发行普通股。

 

7.3行使购股权。

 

(a)通知和付款。除委员会不时采纳的行政规例另有规定外,购股权可透过向委员会递交书面通知,列明拟行使购股权的普通股数目及行使日期(「行使日期」)而行使购股权,该日期须在发出该通知后至少三(3)天内,除非双方已议定较早的时间。

 

在行权日,参与者应向公司交付价值等于拟购买股份的期权总价的对价,以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支付:(a)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应付公司订单的汇票,(b)放弃参与者在行权日拥有的普通股(包括限制性股票),按其在行权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估值,且参与者在行权日之前六(6)个月内未从公司获得的普通股(包括限制性股票),(c)如果普通股不再非公开交易,通过向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交付(包括通过传真)已执行的不可撤销期权行使表格以及参与者向公司合理接受的经纪人或交易商发出的不可撤销指示,出售在行使购股权时购买的某些普通股或将该等股份质押为贷款的抵押品,并迅速向公司交付支付该购买价款所需的出售金额或贷款收益,和/或(d)委员会全权酌情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有效审议。

 

若限制性股票作为行使购股权的对价被投标,则在行使购股权时发行的若干普通股,其价值等于用作对价的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应受到与如此投标的限制性股票相同的限制和规定。

 

  9  

 

 

委员会可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改变有关身为中国居民的参与者行使购股权的方式以及收益的交换和传送,以遵守适用的中国外汇和税务法规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b)颁发证书。除本条例第5.5节(有关受限制股份)或适用的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参与者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公司应安排在行使日期后立即按参与者(或在其死亡时行使参与者股票期权的人)的指示在其主要营业场所交付当时购买的普通股的证书;但如果参与者已行使激励股票期权,公司可以选择保留对证明在行使时获得的股份的证书的实际占有权,直至《守则》第422(a)(1)节所述的持有期届满。

 

然而,公司交付普通股的义务应受制于以下条件:如果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应酌情决定,股票期权或普通股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或根据任何州或联邦法律的上市、登记或资格,或任何政府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作为股票期权或根据其发行或购买普通股的条件或与之相关,是必要的,购股权不得全部或部分行使,除非该等上市、登记、资格、同意或批准应已在委员会无法合理接受的任何条件下生效或获得。

 

(c)未付款。如参与者未能支付计划第7.3(a)条所指明的提交委员会的书面通知所指明的任何普通股或未能接受交付,则参与者的购股权及购买该等普通股的权利须交还公司。

 

7.4取消激励股票期权的处置资格。如在行使激励购股权时获得的普通股在自授予该购股权之日起两(2)年或自根据行使该购股权向该参与者转让普通股之日起一(1)年届满之前或在《守则》第422条所指的任何其他不符合资格的处置中由参与者处置,该参与者应将该处置的日期和条款以书面通知公司。参与者的取消资格处置不应影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其他股票期权作为《守则》第422条含义内的激励股票期权的地位。

 

第8条

 

行政管理

 

在符合本条第8条的规定下,该计划应由单独董事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或由此处指定的管理该计划的委员会(“委员会”)管理。

 

委员会由Mingjun Lin、Xiaolei Gu、杨懿组成。委员会任何成员可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否有因由,藉由委员会决议罢免。委员会成员出现任何空缺,可由联委会任命填补。在任何时候没有委员会来管理计划,计划中对委员会的任何提述均应被视为是指当时的唯一董事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

 

  10  

 

 

委员会应推选一名委员担任主席。委员会过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行为应为委员会的行为。

 

委员会须不时厘定及指定将获授予奖项的合资格人士,并须在每项有关的授奖协议(如适用)中载明授奖期、授出日期,以及经委员会批准但与计划不抵触的其他条款、条文、限制及表现规定。委员会应确定一项奖励是否应包括一种激励或两种或两种以上联合授予的激励。有关根据该计划将授予委员会任何成员的任何裁决及其条款和条件的所有决定,均须由委员会其他成员单独和专门作出,或如该成员是委员会的唯一成员,则由管理局作出。

 

委员会应酌情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i)解释该计划,(ii)规定、修订和废除管理该计划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规则和条例,(iii)为一项奖励确定绩效目标并证明其实现程度,(iv)作出其认为在管理计划方面必要或可取的其他决定或证明及采取其他行动,及(v)实施任何必要的程序或步骤或额外或不同要求,以遵守可能适用于计划的任何中国相关法律、根据计划作出的任何裁决或任何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的外汇法、税法和证券法。委员会作出或采取的任何解释、决定或其他行动,对所有利害关系方都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决定性的。

 

委员会可根据书面转授,向公司高级人员转授根据该计划执行特定职能的权力。公司任何高级人员根据该书面授权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应视为委员会已采取。

 

第9条

 

修正或中止

 

在符合本条第9条所列限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和不时地,未经参与者同意,更改、修订、修订、暂停或终止计划的全部或部分;但条件是,没有任何需要股东批准的修订,才能使计划和根据计划授予的激励措施继续遵守《守则》第421和422条,包括这些条款的任何继任者,除非该修订获有权投票的公司股东的必要表决通过,否则该修订将有效。任何该等修订,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范围内,须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出的任何尚未作出的奖励,尽管任何授标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计划发生任何该等修订,则根据该计划未获行使的任何奖励的持有人须应委员会的要求并作为行使该等奖励的条件,以委员会订明的格式对任何与之有关的授标协议签立一项符合规定的修订。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除非法律要求,否则第9条所设想或允许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对参与者的任何权利或未经受影响参与者同意而公司就根据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对参与者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11  

 

 

第10条

 

任期

 

本计划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除非董事会采取行动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将于2031年7月12日终止,但在该日期之前授予的激励将根据其条款和条件继续有效。

 

第11条

 

资本调整

 

如委员会须决定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不论是以现金、普通股、其他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形式)、资本重组、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供股、重组、合并、合并、分拆、分拆、分拆、合并、拆细、回购或交换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发行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以购买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或其他类似的公司交易或事件(包括控制权变更)影响普通股,以致委员会确定一项调整是适当的,以防止根据该计划拟提供的利益或潜在利益被稀释或扩大,则委员会应以其认为公平的方式,调整任何或全部(i)其后可能成为奖励标的的普通股(或证券或财产)的股份数量和类型,(ii)受未偿奖励约束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或财产)的股份数量和类型,(iii)根据计划第6.6节指定为年度每位参与者限制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或财产)的股份数量和类型,(iv)根据计划第6.6节被指定为年度每位参与者限制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或财产)的股份数量和类型,(v)每个未行使奖励的期权价格,以及(vi)公司为根据第6.5节交还给公司的普通股支付的金额(如有);但受任何奖励约束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或财产)的数量应始终是整数。如认为适当,委员会可作出规定,以现金支付未付裁决的持有人,以代替上述规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此类调整或现金支付将导致计划或任何股票期权违反《守则》第422条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或授权进行此类调整或现金支付。该等调整应按照公司所受任何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股票报价系统的规则进行。

 

一旦发生任何该等调整或现金支付,公司须向每名受影响的参与者提供其计算该等调整或现金支付的通知,该通知须为结论性的,并对每名该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第12条

 

资本重组、合并和合并

 

12.1对公司的权威没有影响。根据本协议授予的计划和激励措施的存在,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或其股东作出或授权任何或所有调整、资本重组、重组或公司资本结构及其业务的其他变化,或公司的任何合并或合并,或发行任何债券、债权证、优先股或优先股,排在普通股或其权利之前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普通股或其权利(或购买相同的任何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或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权利或权力,或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或任何其他公司行为或程序(包括控制权变更),不论性质类似或其他。

 

  12  

 

 

12.2公司存续的激励转换。在股东采取任何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在构成重大事件的任何合并、合并、换股或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成为存续或产生的公司(或公司),则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激励措施应被视为立即归属,并应与受激励措施约束的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本应有权获得的证券或权利(包括现金、财产或资产)相关并适用。

 

12.3公司未存续的激励对象进行交换或注销。如发生任何合并、合并、换股或控制权变更,而公司并非存续的或由此产生的公司(或公司),则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激励措施应被视为立即归属,并应以每一普通股为替代,但须受未行使的未行使购股权部分、每一类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股份数量或存续的现金、财产或资产的该金额,就其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向公司股东分配或可分配的由此产生或合并的公司(或公司),该等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其后可根据其条款就该等股份、证券、现金或财产行使。

 

然而,尽管有上述规定,自任何该等重组、合并、合并、换股或控制权变更,或公司的任何解散或清算生效之日起,公司可通过向各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个人代表)发出其打算这样做的通知,并通过允许在该生效日期前三十(30)天期间购买受该等未行使购股权约束的所有普通股(无论是否已归属),取消所有购股权。

 

第十三条

 

清算或解散

 

除本协议第12.3条另有规定外,如公司在计划下的任何奖励有效且未到期的任何时间,(i)出售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或(ii)解散、清算或结束其事务,则每名参与者均有权获得该参与者根据奖励本应有权获得的每一普通股,而不是在任何此类出售、解散、清算时可发行、可分配或应付的任何证券或资产的种类和金额相同,或就每股普通股清盘。

 

如公司须在任何激励措施届满前的任何时间作出其资产的任何部分分配,其性质为部分清算,不论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但不包括从赚取的盈余中支付并指定为现金股息的分配),则在该情况下,就每项购股权而言当时有效的购股权价格应予降低,于该分配的支付日,与普通股有形账面价值(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因此类分配而减少的百分比成比例。

 

第十四条

 

以奖励取代其他实体授予的奖励

 

可不时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以取代因雇用公司(或公司)与公司合并或合并、公司收购雇用实体的股权或公司成为继任雇主所依据的任何其他类似交易(包括控制权变更)而成为或即将成为雇员或外部董事的公司、合伙企业、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雇员或董事所持有的类似文书。如此授予的替代激励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与计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有所不同,但在授予时委员会可能认为适当的范围内,以全部或部分符合其被授予的替代激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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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杂项规定

 

15.1投资意向。公司可能会要求任何参与者根据该计划向其提交并向其提交其认为必要的证据,以证明授予的激励措施或将购买或转让的普通股是为了投资而不是为了分配而获得的。

 

15.2股非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如果参与者在不损害计划第6.5(b)(i)节的情况下,作为限制性股票或根据行使购股权而获得非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定义见本文),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股份的转让或其他处置施加限制和条件。这些限制和条件可能反映在授标协议或单独的股东协议中。

 

15.3没有继续就业的权利。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均不得授予任何参与者任何与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继续受雇有关的权利。

 

15.4董事会及委员会的赔偿。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代表董事会或委员会行事的公司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均不对就计划善意采取或作出的任何行动、裁定或解释承担个人法律责任,而董事会及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公司的每名高级人员及代表董事会或委员会行事的每名雇员,均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任何该等行动、裁定或解释获得公司的充分赔偿和保护。

 

15.5计划的效力。除非委员会正式授权并代表公司签立的授标协议或其任何修订可证明,否则采纳计划或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当作给予任何人任何获授予授标的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其后仅限于根据其中明文规定的条款及条件。

 

15.6管辖法律。该计划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不影响法律冲突原则。

 

15.7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如果参与者或公司违反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或普通股报价或交易的其他论坛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则不应要求公司根据任何激励措施出售或发行普通股;并且,作为根据激励措施出售或发行普通股的条件,委员会可以要求此类协议或承诺(如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可取,以确保遵守任何该等法律或规例。该计划、根据本协议授予和行使激励措施以及公司出售和交付普通股的义务,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规则和条例,并获得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需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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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锁定协议。公司可规定,授标协议包括一项规定,要求参与者同意,就普通股的包销公开发售而言,应公司或管理该公开发售的主承销商的请求,未经公司或该承销商(视情况而定)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售、要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参与者根据该授予协议收到的普通股,在与该发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生效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更长期限,前提是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接受类似约束。本第15.8条规定的义务对于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五(5)年或之前提交登记声明的所有承销公开发行仍然有效,但前提是本第15.8条不再适用于在符合适用的授标协议条款的交易中根据有效的登记声明或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要求的豁免向公众出售的任何此类普通股。

 

15.9税务要求。公司有权从本协议项下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支付的所有金额中扣除法律要求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款(包括适用的中国税款)就此类付款而代扣代缴的税款。接受根据该计划发行的普通股的参与者须向公司支付公司须就该等普通股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包括为居住在中国的参与者根据中国的外汇规则可能需要出售普通股)。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根据第15.10条转让非合格股票期权的情况下,转让非合格股票期权的参与者在受让人行使非合格股票期权时,仍需在《守则》或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要求的范围内缴纳预扣税。

 

此类付款应要求在代表此类普通股的任何证书交付之前进行。该等付款可通过(i)向公司交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其金额等于或超过(以避免根据下文(iii)项下的零碎股份发行)公司规定的预扣税款义务;(ii)行使参与者向公司实际交付该参与者在行使日期前六(6)个月内未从公司获得的普通股,如此交付的股份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等于或超过(以避免根据以下(iii)发行零碎股份)所需的预扣税款;(iii)公司在行使购股权时预扣交付的若干股份,该等股份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等于(但不超过)所需的预扣税款;或(iv)(i)、(ii)或(iii)的任何组合。

 

15.10无可转让性;转让限制的有限例外。

 

(a)转让限制。除非(或依据)本条第15.10条另有明文规定,适用法律及授标协议(如同样可予修订):

 

(i)所有裁决均不可转让,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制于出售、转让、预期、转让、转让、质押、产权负担或押记;

 

(二) 奖励将仅由参与者行使;及

 

(iii)依据裁决须支付的款项或可发行的股份将只交付予(或为其帐户),如属普通股,则以参与者的名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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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普通股应受适用的授标协议中规定的限制。

 

(b)转让限制的例外情况。第15.10(a)节中的行使和转让限制将不适用于:

 

(一) 转让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ii)如果参与者去世,或如果参与者已经去世,则指定受益人领取福利,或由参与者的受益人转移或行使,或在没有有效指定的受益人的情况下,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转移;或

 

(iii)如参与者已有残疾,则由参与者的正式授权法定代表人代表参与者准许转让或行使;或

 

(iv)在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公司执行官或董事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根据委员会可能确立的条件和程序,以赠与或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参与者直系亲属的一名或多名自然人或由参与者和/或参与者直系亲属拥有和控制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其受益人或受益所有人为参与者和/或参与者直系亲属的信托或其他实体,或转让给委员会可能明确批准的其他个人或实体。任何允许的转让须以委员会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据为条件,即转让是出于遗产和/或税务规划目的,并基于与公司合法发行证券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尽管本条第15.10(b)条另有相反规定,但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激励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将受到适用于此类奖励的《守则》规定的任何和所有转让限制,或为维持此类奖励的预期税务后果所必需的任何和所有转让限制。

 

15.11收益用途。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激励出售普通股的收益应构成公司的普通资金。

 

15.12传说。向参与者发行的每份代表受限制股份的证书须载有以下图例,或公司认为构成本协议条文的适当通知的类似图例(任何不具该图例的该等证书须在公司要求后交出并如此背书):

 

证书表面上:

 

“这些股份的转让,按照这份证明反面打印的条件进行限制。”

 

反之亦然:

 

“本凭证所证明的股份,仅根据该特定凯欣控股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转让,其副本已在公司主要办公场所存档。除按照并受制于上述方案的规定外,不得将本协议所证明的股份进行转让或质押。本凭证的任何持有人、受让人或质权人接受本凭证,即同意受该计划所有条款的约束。”

 

如果股票不是在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登记的交易中发行的,则应在证明根据该计划发行的普通股的证书上插入以下图例:

 

“本证书所代表的股份已由持有人为投资而非转售、转让或分配而获得,已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证券法的注册要求豁免发行,除非根据此类法律下的有效登记,或在其他符合此类法律的交易中,以及根据公司满意的遵守此类法律的证据,不得要约出售、出售或转让,因此公司可依赖公司满意的大律师意见。”

 

该计划的副本应在公司主要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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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已促使该文书由一名董事于2024年10月2日起执行。

 

凯欣控股
   
  签名: /s/Mingjun Lin
  姓名: Mingjun Lin
  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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