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姓名和住所
第1条
1. |
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名为Perusahaan Perseroan(Persero)PT TELEKOMUNIKASI INDONESIA Tbk或简称PT TELKOM INDONESIA(PERSERO)Tbk,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和总部设在万隆市。 |
2. |
公司可以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其他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但前提是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外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已获得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公司成立期限
第2条
该公司成立于24-9-1991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万九百九十一),并已根据司法部第C2-6870.HT.01.01.th.91号法令于19-11-1991年(十一月十九日)取得法人实体地位,并无限期成立。
宗旨和目标及业务活动
第3条
1. |
公司的宗旨和目标是在网络和电信服务、信息技术领域开展业务,以及优化利用公司资源生产高质量和极具竞争力的商品和/或服务,以获取/追求利润,以提高公司价值。通过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原则。 |
2. |
为实现上述目的和目标,公司可开展以下主要经营活动: |
a. |
规划、建设、提供、开发、运营、营销/销售/出租和维护最广义的电信和信息技术网络并适当遵守法律法规; |
b. |
规划、开发、提供、营销/销售和改进最广泛意义上的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电信和信息技术服务; |
c. |
根据和实现公司的目标和目的进行包括参股其他公司在内的投资。 |
d. |
结合上文第a款和第b款的规定,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营活动: |
1. |
电信中心,包括电话交换机、电报、发射塔、微波雷达接收机、小型地面站建筑物和卫星站等电信中心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维修活动。 |
包括本地和长距离通信管道。
2. |
其他电气和电信网络建设,涵盖未纳入灌溉网络建设集团直至地下水井建设/钻井的其他电气和电信网络建设的建设、维护和维修活动。包括建设油气管道。 |
3. |
电气安装,包括为住宅和非住宅场所在建筑物中安装电气装置,例如安装低压电力网络。包括公路、铁路、机场等民用建筑电气装置的安装和维修。 |
4. |
电信安装,包括在建筑物中同时为住宅和非住宅场所安装电信装置,如天线安装。这一组还包括电话/电报交换机、微波雷达发射站、小型地面站/卫星站等处的电信装置安装、维护和维修。包括安装传输和电信网络活动。 |
5. |
安装空调和通风设备,包括针对住宅和非住宅场所的楼宇安装和维护空调设施(空调/AC)专项活动。 |
6. |
费或合同基础上的批发贸易。 |
这一群体包括收取佣金的代理商、中介(经纪人)、拍卖以及代表其他方在境内外进行货物交易的其他批发商的业务。其活动包括委托代理、商品经纪和所有其他代为销售并由其他方承担费用的大宗交易;涉及联合买卖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的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以及涉及农业原料、活畜;纺织原料和半成品;燃料、矿石、金属和化工行业,包括化肥;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品、服装、毛皮、鞋类和皮具;木材和建筑材料;机械,包括办公和计算机机械、工业设备、船舶、飞机;家具,家居用品及五金;拍卖行批发交易活动;放射性物质、电离辐射发生器委托代理。包括商品拍卖市场组织者。不包括汽车和摩托车的批发贸易。
7. |
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的批发贸易,包括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的批发贸易。 |
8. |
软件批发贸易。这一组包括软件批发贸易。 |
9. |
电信设备批发贸易包括电话、通信设备等电信设备的批发贸易。 |
10. |
办公及工业机械、备件及设备的批发贸易,包括除计算机外的工业机械及办公机械的批发贸易,以及其设备,如原动机、涡轮机、木材及金属加工机械、工业及办公用品的各种机器、发电机及家用机器等。这包括生产机器人的批发贸易、用于工业、贸易和导航等服务的其他不可分类机器以及用于纺织工业的计算机控制机器和计算机控制的缝纫机和针织机。 |
11. |
不能分类的其他产品的批发贸易,包括未列入上述贸易大集团之一的其他产品的批发贸易。包括纤维或纺织纤维的批发贸易,宝石(钻石、钻石、蓝宝石)的批发贸易。 |
12. |
软件(Software)零售贸易,本组包括专门软件(Software)的零售贸易,例如各种软件,包括电子游戏用软件。 |
13. |
电信设备零售贸易,包括电信设备零售贸易,如移动电话、电话机等设备。 |
14. |
发布目录和邮件列表,这个组包括发布信息列表(数据库)。本出版物可以电子或印刷形式出版。其业务活动包括出版邮件列表、出版电话书籍和出版目录和其他汇编,如法律案例和药品汇编。 |
15. |
发布软件,包括面向所有操作系统平台发布现成(非按需)软件,如操作系统、商务及其他应用程序和视频游戏的业务活动。 |
16. |
私营部门制作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包括制作和制作由私营部门收费管理的电影、电影、视频、电视节目或电视广告的业务以及为电视和电影交付服务和代理商制作电影的业务。本组不包括电影复制和从母版拷贝和后期制作动画的音频/视频复制活动。 |
17. |
有线电信活动,包括运营、维护或提供接入使用电信电缆基础设施传输语音、数据、文本、声音和视频的设施的活动,例如运营和维护转换和交付设施,以提供陆线上的点对点通信。微波或数据信道通信和卫星,运营有线分配系统(即用于分发数据和电视信号)以及使用自有设施补充电报和其他非声道通信。在传输设施进行这项活动的地方,它可以基于单一技术或各种技术的组合。这包括从网络的所有者和运营商那里购买接入和网络容量,并利用这种容量为企业和家庭提供电信服务,并通过拥有电缆的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互联网接入。拟实施公用电信、租用电路的固定电信网络运营活动。包括以数据包形式、通过一个中心或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PTSN”)等其他网络发送的数据通信连接活动。这包括运营服务于特定移动用户的地面网络,包括面向公众的无线电集群服务和无线电呼叫服务。 |
18. |
无线电信活动,包括在地球表面使用蜂窝技术为移动电信服务的网络运营活动。其活动包括运营、维护或提供使用无线通信基础设施传输语音、数据、文本、语音和视频的设施,以及维护和运营寻呼号,以及蜂窝电信网络和其他无线电信网络。该传输设施通过可能基于单一技术或几种技术的组合的电波提供全方位传输。这包括向网络所有者和运营商购买接入和网络容量,以及为企业和家庭活动提供无线网络服务(卫星除外),并通过无线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互联网接入。 |
19. |
卫星电信活动,包括通过卫星地面站、中央网关和连接网络为移动电信服务的网络运营活动。该组的活动包括运营、维护或提供使用卫星电信基础设施传输语音、数据、文本和视频的设施,通过卫星系统将从有线网络、地方电视台或无线电网络收到的视听或文本节目发送给消费者。直接连接到家庭(此处分类的单位一般不来自编程材料)。包括通过卫星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互联网接入的活动。 |
20. |
高级呼叫服务,其中包括与0809前缀的某些号码的商务呼叫或对话,并适用高级费率。“高级呼叫”接入的性质为“通常关闭”,当有客户请求时打开。 |
21. |
高级短讯服务(「短讯」),该集团包括通过移动蜂窝网络提供内容的服务业务,其费用通过扣除蜂窝移动网络用户的预付押金或后付费电话费收取。提供的内容是所有形式的信息,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动画,也可以是所有这些形式的数字形式的组合,包括用于下载的应用软件和高级短信。 |
22. |
托管呼叫服务(呼叫卡)。本组包括服务业务以提供额外电话呼叫服务 |
23. |
其他电话增值服务,包括电话卡等电话增值服务的其他活动,并包括其他电信支持服务。可在电话呼叫之前通过额外的用户认证过程或接入码管理呼叫和/或计费的功能。 |
24. |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这一群体包括企业向其客户提供的接入互联网的业务服务,或可称为互联网的网关。 |
25. |
数据通信系统服务,这一组包括可用于发送语音、图像、数据、信息和数据包的数据通信系统服务活动。这项服务的提供保证了连续性、质量和安全性。 |
26. |
公共目的电话互联网服务(“ITKP”),这一组包括通过互联网协议(“IP”)网络传输呼叫的业务服务。本活动组织商业性质的互联网电话,接入电信网络。 |
27. |
互联网互联服务(“NAP”),包括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接入和/或路由的活动。在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接入方面,互联网互联服务提供商可以为互联网传输提供网络。互联网互联互通服务商必须通过互联互通相互连接。互联互通服务商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流量。 |
28. |
通过移动受限的蜂窝移动网络或移动网络无线本地固定网络提供内容的提供商服务,包括通过移动蜂窝网络或移动受限的无线本地固定网络提供内容的服务业务,这些服务通过减少预付押金或后付费电话费的方式为移动蜂窝和本地固定网络的用户收取,而无需有线限制移动性。提供的内容是所有形式的信息,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动画,也可以是所有这些信息的数字形式的组合,包括可供下载的应用软件。 |
29. |
其他不能分类的信息服务活动。这一组包括其他无法分类的信息服务业务,例如基于电话的信息服务、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信息检索服务和新闻剪辑服务、新闻剪辑服务和其他。包括在这一组中的是内容提供商服务活动。 |
30. |
其他多媒体服务,包括上述第23、24、25、26点未涵盖的其他多媒体服务活动。 |
31. |
视频游戏开发活动,包括视频游戏开发活动,如游戏概念设计活动、视频游戏软件开发、创建免费资产、与视频游戏相关的动画、声音和音乐创作、视频游戏测试,以及其他对视频游戏的支持。 |
32. |
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应用程序开发(电子商务)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应用程序开发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的咨询、分析和应用程序编程。 |
33. |
沉浸式媒体内容编程和制作活动。该集团包括与VR(Virtual Reality)/AR(Augmented Reality)/MR(Mixed Reality)等沉浸式媒体系统的分析、设计和编程相关的咨询和制作。这项活动通常涉及分析沉浸式媒体系统用户的需求及其问题,包括根据沉浸式媒体用户的需求编写程序。专门为沉浸式媒体创建3D视觉和360视频及其修改。 |
34. |
区块链技术开发活动。这一群体包括区块链技术开发活动,如智能合约实施活动、公共区块链基础设施设计和私有区块链。这一组不包括加密资产商品期货交易。 |
35.基于人工智能的编程活动。这个群体包括咨询,然后是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的分析和编程,包括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专家系统和其他AI子集等AI子集。
36. |
其他计算机编程活动,包括与其他即用系统的分析、设计和编程相关的咨询。这项活动通常涉及分析计算机用户的需求和他们的问题,解决问题,并制作与解决这些问题相关的软件。包括根据计算机用户的需求编写简单的程序。设计结构和内容,和/或编写创建和实现所需的计算机代码,例如系统软件(更新和修复)、应用软件(更新和修复)、数据库和网页。这包括软件定制,例如修改和调整现有的应用程序配置,使其在客户端信息系统环境中运行。作为软件销售的组成部分而开展的类似软件定制活动被列入零售软件的子类。 |
37. |
信息安全咨询活动,包括信息安全规划与监督咨询服务、信息安全检查或保障、信息安全开发与实施。 |
38. |
数字身份提供活动。这一群体包括提供数字身份的活动,数字身份是电子系统中实体的表示。数字身份可以根据身份证明的风险在几个级别的保证/信任中发布。这项活动可以在注册、验证、存储、认证方面以数字流程的形式进行,包括管理与实体的凭据相关的生物特征和生物特征属性。全权证书以数字形式制作,如唯一号码、用户账户、电子证书等。 |
39. |
使用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的活动和服务。该组包括提供电子认证和使用电子证书提供服务的活动,例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时间标记、电子注册交付服务、网站认证以及电子签名和/或电子印章的保存。 |
40.物联网(物联网)咨询设计活动。该集团包括咨询服务活动,通过修改现有硬件,如传感器、微控制器和其他硬件,设计和制造基于订单(未准备好使用)的集成系统解决方案。这些修改是在嵌入其中的物联网硬件和/或软件上进行的。本组不包括芯片制造活动和物联网软件出版/开发活动。
41. |
计算机咨询和其他计算机设施管理活动,包括关于有或没有与软件应用相关联的计算机硬件的类型和配置的咨询。集硬件、软件、计算机通信技术于一体的计算机系统规划设计。咨询通常涉及分析计算机用户的需求和他们的问题,并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分类在这个子类中的单位可能会提供系统硬件和软件组件,作为集成服务的一部分,或者这些组件可能由第三方或供应商提供。分类在这个子类中的单位一般安装系统并训练和支持系统用户。这包括在客户的场所提供客户计算机系统和/或数据处理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以及相关的支持服务。 |
42. |
其他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服务活动,包括与其他地方未分类的活动有关的信息技术活动和其他计算机服务,例如计算机损坏恢复、个人计算机设置(设置)和软件安装。这包括事件管理和数字取证活动。本组包括未列入计算机编程活动和计算机咨询及计算机设施管理活动的各类计算机相关业务。 |
43. |
数据处理活动,包括处理和制表所有类型的数据。这项活动可以覆盖从客户提供的数据中处理和编写报告的整个阶段,或者只覆盖处理阶段的一部分。这包括向客户端分发主机设施以及提供数据输入和大数据管理活动。 |
44. |
托管和不可分类活动,包括与提供托管基础设施、数据处理服务和托管的未分类和专门活动相关的服务业务,例如网页托管、流媒体服务和应用程序托管。这包括云计算存储。这里包括云计算存储。 |
45. |
没有商业目的的门户网站和/或数字平台,这一群体包括使用搜索引擎生成和维护可搜索格式的互联网地址和内容的大型数据库的非商业性网站的运营,充当互联网门户的网站的运营,例如没有商业目的的定期提供更新内容的媒体网站,经营数字平台和/或网站/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和/或电子设备以便利和/或调解货物和/或服务和/或其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形式和/或以无商业目的的其他电子系统的方式进行电子交易。 |
46. |
用于商业目的的门户网站和/或数字平台,这一组包括用于商业目的的网站的运营,这些网站使用搜索引擎生成和维护可搜索格式的互联网地址和内容的大型数据库,运营充当互联网门户的网站,例如提供定期更新内容的媒体网站,直接或间接用于商业目的,数字平台和/或网站/门户网站的经营,通过互联网和/或电子设备和/或其他为商业目的(利润)而开展的包括电子交易的一项、部分或全部活动的转让所有权货物和/或服务和/或其他服务的便利和/或调解业务活动形式进行电子交易的电子平台和/或网站/门户网站,即订购、支付、交付此类活动。该组包括具有商业(盈利)目的的网站/门户网站和/或数字平台,它们是用于促进和/或调解电子交易服务的应用程序,例如市场、数字咨询和按需在线服务。这一组不包括金融科技(Fintech)。金融科技点对点(P2P)借贷和金融科技支付服务。 |
47. |
计算机及其设备零售贸易,包括各类计算机、设备和用品的专门零售贸易。 |
48. |
电子游戏设备等的零售贸易,包括电子游戏设备的零售贸易。 |
49. |
办公用机零售贸易,包括各种打字机、计算机、收银机等除电脑以外的专用办公用机的零售贸易。 |
50. |
商店内音像设备的特殊零售贸易,包括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音频放大器和盒式录音机等专用音像设备的零售贸易。包括立体声设备和CD和DVD录放设备。 |
51. |
无法分类的其他电信活动,包括其他地方未涵盖的其他电信业务。这一组包括信用销售活动,包括电子和电子凭证以及移动电话入门包的销售。 |
52. |
转售基本电话服务,该集团包括提供转售基本电话服务的业务,例如提供电话、传真、电传和电报服务的电话亭(“wartels”)、互联网接入转售服务,包括提供网吧等互联网接入转售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转售服务的业务。 |
53. |
校准/计量服务,包括校准实验室活动以检查和测试测量仪器或校准工具,并包括校准实验室活动,根据要求为其他机构/行业/组织的测量仪器执行校准服务,例如校准压力表、非医用温度计、秤等。这项活动还包括校准辐射测量仪器,如测量仪、污染仪、剂量仪,以及其他相关测量仪器以及辐射输出的测量。包括给予校准人员检查/测试/维护测量仪器的活动,如道路秤、加油站仪表等使该工具被认为在规定期限内有效。 |
54. |
民营党的影视节目发行活动。这一群体包括为电影电影院或故事片、电视网络和电视台以及由私营部门收费管理的展览组织者发行电影、录影带、DVD和类似作品。包括收购电影、电影、录影带和DVD的发行权。 |
3. |
除第(2)款所述主要经营活动外,公司可在优化资源利用的背景下开展配套/配套经营活动,用于: |
a. |
通过电信和信息技术网络提供支付交易和汇款服务; |
b. |
在优化公司资源的背景下开展其他活动和业务,包括利用固定和移动资产、信息系统设施、教育培训设施、维护和维修设施; |
c. |
与其他方合作,以优化信息、通信和技术行业其他方拥有的信息、通信或技术资源,符合并实现公司的目标和目的。 |
d. |
按照上述第a、b款的规定,公司配套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经营活动: |
1. |
通用印刷业,涵盖印刷业为小报、报纸、杂志、期刊、小册子、书籍和小册子、音乐手稿、地图、地图集等报刊、杂志和其他期刊开展的活动。海报、广告目录、招股说明书等印刷广告、日记、日历、商业表格等商业印刷品、文具或个人文具等印刷品、印刷机、胶版、照片陈词滥调、柔版印刷等生产的印刷品。复印机、电脑打印机、压花等,包括快速印刷设备;直接印刷至纺织品、塑料、玻璃、金属、木材和陶瓷,布料、服饰上的丝印除外;以及标签或识别标记上的印刷(平版印刷、墓碑书写、柔版印刷等)。这包括通过电脑、模板机等进行转载。这些印刷品通常是受版权保护的。 |
2. |
住宅建筑施工,包括用于住宅用途的建筑,如住宅、公寓和共管公寓等。包括房地产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的住宅建设和住宅改扩建活动。 |
3. |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办公用房建设业务,如办公、居家办公(“如看”)等。包括房地产企业开展的以出售为目的的办公用房建设和楼栋改建、办公改造活动。 |
4. |
其他建筑物的建造本组包括用于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建造、维护和/或重建业务,例如礼拜场所(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巴厘岛寺庙、修道院、寺庙)、终点站/车站大楼、铁路车间大楼、纪念性建筑、州和中央/地区政府大楼、机场大楼、飞机机库大楼、PKPPK(机场消防局)大楼、历史建筑、监狱大楼、会议大厅大楼、仓库、发电机大楼、泵房、仓库、动力房、建筑电气变电站、信号变电站大楼、塔式大楼、储存大楼包括爆炸物储存和其他。包括更改和其他建筑物翻新活动。 |
5. |
建设电气建筑物,这一组包括建设、维护和/或重建电力民用建筑,如用于发电、输电、配电和安装电力利用的民用建筑,包括建造变电站和安装电力杆塔的本地和长距离电力管道。 |
6. |
交通基础设施电信民用建筑施工。该组包括建造、维护和/或重建海上助航设备、空中导航电信大楼、信号和铁路电信大楼的电信设施的活动,包括塔/杆/管/天线大楼和类似建筑。 |
7. |
不能分类的其他民用建筑的建造。本组包括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设、维护、修缮,如停车场等住宅(楼外)设施。这一组包括土地与其发展的分割(例如,增加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这包括采购和建设微电子设施和加工厂,例如生产微处理器、硅芯片和晶圆、微电路、半导体的设施和加工厂;采购和建设纺织和服装加工厂;采购和实施钢铁加工建设;和/或采购和实施其他加工厂建设。 |
8. |
海、河、空航海施工安装服务。这一组包括安装和维护与海洋、河流、空中航海辅助设备、电信-航运/航空、水文和气象、穿越车道和侦察有关的施工和设备,以利于航运和航空安全。 |
9. |
电子安装,这一组包括在建筑物中安装用于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的电子装置,以及机场电子和信息技术(包括电信和信息技术系统),例如安装报警系统、闭路电视和音响系统,以及商业管理系统(预付电费凭证)。这包括安装门禁、记分板、计时系统、周界像素显示器、主时钟和其他电子设施。 |
10. |
安装水槽(水暖)。这一组包括安装清洁水、废水和排水通道,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的管道工程。包括对水道装置、清洁配水管道、水处理厂(WTP)/反渗透(RO)装置、脏水管的维护和维修活动。 |
11. |
供暖和地热安装,这一组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的供暖和地热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电气和非电,包括管道、管道、钣金;中央供暖控制系统,链接到区域供暖系统,包括家用锅炉燃烧器。包括对管道或罐体进行隔热工作,在墙体外侧安装耐候隔热材料,安装隔热材料(适用于冷热水管、锅炉、下水道),防火隔热材料,安装消防系统。 |
12. |
机械安装,这一组包括在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安装和维护输送机和起重设备的机械安装,如电梯、电梯(自动扶梯),以及输送带(自动扶梯)、吊船、自动门包括消防安全楼梯设备的工作。 |
13. |
其他未分类建筑安装。该组包括其他建筑安装的安装活动和其他民用建筑安装的安装、维护、维修活动。这包括安装和维护装卸站、缠绕竖井、化工厂、铁基、高炉、焦炉等采矿和制造设施;安装处理系统和设备,在发电厂将海水、苦咸水、淡水净化为纯净水。 |
14. |
室内装修,包括在完成住宅和非住宅建筑背景下的室内装修工作活动。室内装修工作活动包括室内石膏(涂料)的建筑应用或其他建筑工程,包括相关的车床材料、门的安装或安装(自动门和旋转栅门除外)、窗户、木料或其他材料的门窗框架、安装厨房(厨房套装)、楼梯等、家具安装、天花板等室内饰面、木料墙布、可拆卸的隔板等,在建筑物或其他建筑工程中瓷砖或安装陶瓷、混凝土墙或瓷砖地板、拼花和木地板、油毡和地毯地板,包括橡胶或塑料、水磨石、大理石、花岗岩或地板或墙面涂料和壁纸(壁纸)。包括粉刷、安装玻璃镜,以及用金属、木材、其他材料在墙面、立柱或天花板上安装装饰品等室内艺术装饰工作。 |
15. |
多种形式的印刷出版货物批发贸易,包括图书、杂志、报刊等多种形式的印刷出版货物批发贸易。 |
16. |
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人用医疗设备批发。这一群体包括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人用医疗设备的批发贸易。 |
17. |
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动物用医疗设备批发。该集团包括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兽医设备的批发贸易,其中包括进口、出口、分销活动。 |
18. |
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人类医疗器械零售贸易。该组包括专门针对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人类医疗器械的零售行业,包括各类玻璃实验室设备(试管、量管、显微镜载玻片、比色皿、血清/输液瓶);瓷器实验室设备(化学管、滤板、研钵和杵、坩埚);医疗专业工具和设备(外科仪器和飞机、牙科仪器和设备、电子医疗设备、体温计、血压测量)。 |
19. |
医药商品及药品、医疗器械、香水、其他化妆品专项零售贸易。该集团包括其他专门的零售贸易业务,如人畜用药品配料和传统药用原料(simplicia);以及实验室设备、制药设备、动物用医疗设备包括各种玻璃实验室设备(试管、量管、显微镜载玻片、比色皿、血清/输液瓶);瓷器实验室设备(化学管、滤板、研钵和杵、坩埚);兽医专业的工具和设备如(外科仪器和飞机、牙科护理仪器和飞机、电子医疗设备、体温计、血压测量等)、动物保健设备、医疗诊断工具等。 |
20. |
录音活动。该集团包括在LP、磁带、CD等制作原创录音母版的业务以及在演播室或其他地方的录音服务活动,包括录制(间接)广播节目制作结果、电影用音频、电视用音频等。电影、录象资料的出版包括政府发行电影、录象和电视节目以及私营部门发行电影、录象和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出版属于软件出版集团。 |
21. |
以国防和安全为目的的特殊电信活动,包括经营专门用于国家国防和安全目的的电信。 |
22. |
音乐和音乐书籍出版活动,包括音乐出版业务,例如音乐作品版权的获取和录制,作品在录音、广播、电视、电影、现场表演、印刷和其他媒体上的推广、批准和使用以及向批发商、零售商或直接向公众分发录音制品。包括出版音乐书籍和乐谱书籍。 |
23. |
其他货币中介,包括接受存款和/或关闭存款和授予信贷或贷款资金。 |
信贷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卡。这些活动一般由中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例如未在别处分类的金融中介服务,如放债人、信用合作社、邮政转存活动和智能行为(邮政储蓄)、被授权为购房提供信贷的特殊机构以及接受存款和汇票活动(汇款)。
24. |
支付服务提供商(PJP)。该组包括在前端向支付系统(SP)服务的最终用户提供支付服务的相关活动,其中包括展示资金来源信息;发起交易/收单(电子钱包、收单机构和支付网关);发行支付工具/账户;汇款/资金转账服务等活动。 |
25. |
交通咨询活动,包括交通咨询活动,包括交通运输领域的意见、建议的传递、可行性研究的编制、规划、监督、管理、研究,包括陆、海、空三方面。包括港口安全管理。 |
26. |
工业管理咨询活动。该组包括咨询协助、指导以及工业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组织问题及管理的活动,例如战略和组织规划;与财务有关的决策;营销目标和政策;人力资源规划、实践和政策;调度计划和生产控制。 |
27. |
其他管理咨询活动,这一群体包括提供咨询协助、指导和业务运营、其他组织和管理问题,如战略和组织规划;与财务有关的决策;营销目标和政策;人力资源规划、做法和政策;调度计划和生产控制。这些业务服务的提供可包括为各种管理职能提供咨询、指导和业务协助,为农业农艺师和农业经济学家等提供管理咨询,设计会计方法和程序,成本会计程序,预算监测程序,在规划、组织、效率和监督、管理信息等方面为企业和社区服务提供咨询和协助。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学习服务。 |
28. |
认证服务,这一群体包括产品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环境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标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SMK3)、有机食品认证体系、可持续生产林管理体系和木材合法性验证等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评估、仓单制度、绿色产业认证等活动。 |
29. |
实验室检测服务,涵盖包括食品健康领域检测活动在内的各类材料和产品的物理、化学、生物、电气、机械等分析,包括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动物疫病检测和控制;听觉和振动测试(振动)、矿物成分和纯度测试等,物理特性测试和材料性能如强度、厚度、耐久性等。放射性和其他,合格和耐久性测试,摩托车、汽车、电子设备、电信设备测试、医学实验室测试、故障分析等整体机器的性能测试,测试和测量空气和水污染等环境指标,使用飞机、轮船、水坝等模型或模型进行测试。包括警用实验室的操作活动和仓单系统质量测试适当性评估。医学检测被列入另一组。 |
30. |
安装技术检查服务,这一组包括一个安装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检查活动,例如检查电力装置和其他装置。 |
31. |
广告,该集团包括各种广告服务(无论是自行或分包合同),包括咨询、创意协助服务、制作广告材料、策划和购买媒体。包括在报刊、杂志和小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制作和投放广告等活动;制作和投放现场广告,如广告牌、展板、海报和图片的类型、传单、小册子、通告、小册子和框架、橱窗广告、展厅设计、汽车和公交车广告;描绘媒体,即各种应用广告媒体的空间和时间销售;空中广告,分发或交付广告材料或样品;在告示牌或广告牌上提供广告位;创建展位和其他结构和展品;领导营销活动和其他旨在吸引和留住客户的广告服务,如产品推广、销售点、直邮广告、营销咨询。 |
32. |
与其相关且无法分类的其他预订服务,包括尚未纳入旅游信息服务子类的其他旅行服务业务,例如提供其他与旅行相关的预订服务,如交通工具、酒店、餐饮、汽车租赁、娱乐体育活动;提供时间份额交换(住宿)服务;剧院、体育娱乐活动、文化艺术表演等特定活动的门票销售活动以及参观物品和旅游景点等游乐活动。 |
33. |
旅游信息服务,包括提供游客需要的旅游对象和景点信息、旅游设施、旅游服务、交通工具等信息。通过印刷、电子或其他传播媒介传播旅游商家信息或游客需要的其他信息。这包括提供有关预订服务、住宿、餐厅、航班、陆运和海运的信息。 |
34. |
呼叫中心活动,包括呼叫中心服务业务,如:呼入呼叫中心、人工接线员接听客户电话、自动呼叫分配、电话和计算机集成、交互式语音应答系统或类似的接收请求的方法、提供与请求客户协助或提交客户投诉或投诉有关的信息产品;呼出呼叫中心,使用类似方法向潜在客户销售或营销商品或服务,向客户进行市场调查或民意调查及类似活动。 |
35. |
其他业务配套服务活动,包括不能在别处分类的其他业务配套服务提供者活动,如面向公众的法院报告服务和速记记录和速记服务、会议和会议的电视直播服务、条形码寻址服务、条形码打印服务、基于报酬或合同的筹款组织服务、邮件分拣服务、存储服务、使用硬币计价器的停车收费服务、独立拍卖活动、忠诚计划管理,以及为未在别处分类的业务提供的其他配套活动。包括仓单系统登记中心的活动。 |
36. |
特殊活动组织服务,这个群体包括特殊活动组织者组织和组织特殊活动的活动,既基于客户的要求,通过举办的活动实现预期目标,也包括自己设计的特殊活动,从概念创建、策划、筹备、执行的过程开始到一系列活动的完成。这个群体涵盖的组织特殊活动的活动有节庆、嘉年华、体育赛事、音乐赛事、文化赛事、个人赛事、类似赛事等。 |
37. |
会议、奖励旅行、会议和展览(MICE)组织服务。这一群体包括努力组织、促进和/或管理活动,例如为一群人(政治家、商人、学者等)的聚会提供服务。还包括策划、编制和组织奖励旅游方案的服务企业和策划和组织贸易和商务展览、会议和会议或集会的服务企业。这项活动也叫MICE(会议、奖励、大会、展览)服务。 |
38. |
私人辅导及辅导教育,包括由私营部门进行的辅导及辅导教育。本组包含的教育活动或课程为辅导、健康指导、组织指导、伦理与关系;商业顾问教育、税务顾问、心理顾问和人力资源开发、巨脑、超脑、力量大脑、心算;游戏小组导师、学龄前导师、家庭发展、儿童和老年人教育、个性发展、学习方法开发、人力资源开发、儿童创造力提升、教育者潜能提升、幼儿园教师教育、算盘、学龄前导师。 |
39. |
维修电脑及类似设备,包括维修及保养电脑及其设备,例如台式电脑、手提电脑、磁碟驱动器、闪存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光盘驱动器(CD-R、CD-ROM、DVD-ROM)、DVD-R)、打印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操纵杆和轨迹球、内外电脑调制解调器、电脑终端、电脑服务器、扫描仪包括条码扫描仪、智能读卡器、虚拟现实头盔和电脑投影仪。这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非机械操作的销售点(POS)终端和手持计算机(PDA)等计算机终端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资本
第4条
1. |
公司法定资本金额为RP.19,500,000,000.00(一万九千五千亿卢比),分为39,000,000,000(三千九百亿)股,由: |
a. |
1(one)A系列Dwiwarna份额;和 |
b. |
389,999,999,999(三千八百九十九亿九千九百九十九)系列B股,每股面值为RP50.00(50卢比)。 |
2. |
法定资本的25.40%(二十五点四零%)或金额为9906221.66万股(九百九十亿六千二百万二十一万六千六百股)已发行及缴足资本。总面值为RP.4,953,110,830,000.00(四万亿九千五十三亿一亿八百三十万卢比),包括: |
a. |
1(one)A系列Dwiwarna份额,总名义价值为RP50.00(50卢比);和 |
b. |
99,062,216,599(199亿六千二百万二十六万五千五百九十九)系列B股,总面值RP.4,953,110,829,950.00(四万亿九千五百三十亿一千八百二十九千九百五十卢比); |
3. |
第2段所指的每股已发行股份面值的100%(百分之百),或以总面值RP.4,953,110,829,950.00(四兆九百五十三亿一亿八千二万九千九百五十卢比)已由公司各股东认购及缴足。 |
4. |
在适当遵守包括资本市场部门规定在内的法定条款的情况下,股份可以以金钱或其他形式支付。以金钱以外的其他形式支付股份款项,不论以有形或无形物的形式支付,须符合以下条件: |
a. |
拟用作资金保证金的对象,须在股东大会(以下简称“GMS”)有关缴款的邀请时向社会公告; |
b. |
作为实收资本的标的,必须由在金融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OJK”)注册的评估师进行评估,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 |
c. |
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人数取得GMS批准; |
d. |
用作资本存款的对象为进行公开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的股份形式的,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为基础确定价格;以及 |
e. |
如果支付的款项来源于留存收益、股份溢价、公司净利润和/或权益要素,则留存收益、股份溢价、公司净利润和/或其他权益要素已纳入经OJK注册会计师无保留意见审查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f. |
如果公司在不授予优先认购权(以下简称“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追加资本,则必须获得由独立股东和非公司关联股东、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出席的GMS的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董事会、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
g. |
以金钱以外的其他形式支付股份,不能通过发行股份和/或其他股本证券的方式在公司资本之外进行,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
h. |
以金钱以外的其他形式支付,必须与资金的计划使用直接相关。 |
i. |
估值日期与本款b项所指以金钱以外的其他形式支付股份的日期之间的期间最长为6(6)个月。 |
5. |
仍在投资组合中的股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时的资本需求,按照方式和价格以及董事会会议在本章程和印尼资本市场领域法规中所载的GMS批准后确定的要求发行,前提是支出不低于面值的价格。 |
6. |
任何通过发行股本证券(股本证券是作为发行人可以换取股份的证券或含有向公司取得股份权利的证券)而增加的资本,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
a. |
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或其他股本证券进行增资,不论是否可转换为股份或授予股份购买权,公司均须按照股份所有权百分比的一定比例向各股东授予优先认购权。 |
b. |
本款A项所述的在发行股份和/或其他股本证券中发行优先认购权的义务不适用于资本市场领域有关公众公司额外资本的法规进一步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发行股份和/或其他股本证券。 |
c. |
在仍有剩余股份或其他股本证券未获本款A项所指股东认购的情况下,则在有备用买方的情况下,股份或其他股本证券必须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分配给作为备用买方的某些方。 |
d. |
将由公司发行且未被优先认购权持有人认购的权益证券,必须分配给追加认购权益证券的所有股东,但如果订购的权益证券数量超过拟发行的权益证券数量,则无人认领的权益证券必须按照每个认购追加权益证券的股东行使的优先认购权数量的比例分配。 |
e. |
在第(6)款d项所述股东仍有剩余权益证券未认购的情况下,则在存在备用买方的情况下,该权益证券必须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分配给作为备用买方的某一方。 |
f. |
为证券持有人发行可交换股份或含有股份收购权的证券的组合股票,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先前批准发行该证券的GMS进行。 |
g. |
实收资本的追加在存款发生后生效,所发行的股份与公司发行的具有相同分类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但不影响公司对法律和人权领域部长(以下简称“法律部长”)的注意通知义务。 |
7. |
公司法定资本的增加只能根据GMS的决定进行。在变更法定资本的背景下对《公司章程》的这一修改,须经法务部部长批准,并有以下规定: |
a. |
新增法定资本导致已发行和实收资本低于法定资本的25%(百分之二十五)的,只要: |
a.1。 |
已获GMS批准增加法定资本; |
a.2。 |
已获得法务部长批准; |
a.3。 |
必须在不迟于法务部长批准后的6(6)个月内,增加已发行和实缴资本,使其至少成为25%(25%); |
a.4。 |
在第a.3点所指的额外实收资本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使法定和实收资本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UUPT”)的规定,在第a.3点所述期间未履行后的2(2)个月内; |
a.5。 |
第a.1点所指的GMS批准包括以下第(7)款b项所指的批准修订本公司章程。 |
b. |
本次为增加法定资本而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订在发生导致实收资本金额至少为法定资本的25%(百分之二十五)且在适当遵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与公司发行的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的资本存款后生效,但不影响公司为实施追加实收资本而照顾到法务部部长批准对本《公司章程》的修订的义务。 |
8. |
任何通过发行股本证券增加资本的行为,如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另有规定,可能会偏离上述规定。 |
9. |
本条所指的GMS必须有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会议决议必须得到A系列Dwiwarna股东的批准。 |
股份
第5条
1. |
公司股份是指以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拥有人的名义及以其名义发行的股份,包括: |
- |
A系列仅限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有的Dwiwarna Share;以及 |
- |
可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或公众拥有的B系列股票。 |
2. |
在这些章程中,“股份”为A系列Dwiwarna股份和B系列股份,“股东”为A系列Dwiwarna股东和B系列股东,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
3. |
公司只承认一个人或一个法人实体是被授权行使法律赋予的股份权利的一方。 |
4.一种。只要本章程未另有规定,那么A系列德维华纳股东、B系列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每1(1)股给予1(1)股表决权。
b. |
根据这些公司章程,A系列Dwiwarna股份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具体拥有的股份,该股份授予持有人作为A系列Dwiwarna股东的特殊权利。 |
c.A轮Dwiwarna股东的特权是:
c.1 |
在GMS中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批的权利: |
c.1.批准本章程修正案;
c.1.2.资本变动的批准;
c.1.3.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c.1.4.关于合并、合并、取得、分立和解散的批准;
c.1.5.批准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薪酬;
c.1.6.根据本章程批准资产转让需经GMS批准;
c.1.7.根据本章程批准参股和降低参股其他公司的比例需经GMS批准;
c.1.8.利润使用的批准;
c.1.9.根据本章程批准非经营性长期投融资需经GMS批准;
c.2 |
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 |
c.3。 |
GMS议程提议权; |
c.4。 |
公司数据、文件的请求权和存取权。具有按照本章程规定和法律法规所指权利的使用机制。 |
d. |
除c项及本章程其他条款所指的A系列Dwiwarna股东所持有的特殊权利外,B系列股东就本章程第25条享有同等权利。 |
5. |
如某股份因继承或基于其他原因而易手,因此成为多于1(1)人的财产,则联名拥有1(1)股的人须委任其中一人,而获委任的人在股东名册中记录为其联名代表,有权行使法律赋予该股份的权利。 |
6. |
如共同拥有人未能将共同代表的委任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须将其名称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视为该股份的唯一合法拥有人。 |
7. |
每一位股东都必须依法遵守本章程以及在GMS和法律法规中合法作出的所有决定。 |
8. |
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股份证明书
第6条
1. |
股权证明如下: |
a. |
若公司股份未在结算存管机构纳入集合托管,公司需向股东提供持股凭证或集合持股凭证形式的股份所有权证明。 |
b. |
若公司股份被纳入结算及存管机构的集体托管,公司须向结算及存管机构出具证明或书面确认,作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录证明。 |
2. |
公司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所有人的名义发行股票。 |
3. |
公司可以出具证明某一股东所拥有的2(二)股以上股份所有权的集合股份凭证。 |
4. |
持股凭证至少要包括: |
a. |
股东的姓名、地址; |
b. |
股票证号; |
c. |
股票发行日期; |
d. |
股票面值。 |
5. |
集体持股凭证至少要包括: |
a.股东的姓名、地址;
b.股份集体证号;
c.集体持股凭证的发行日期;
d.股份面值和股份集体价值;
e.股份数量及相关持股凭证的数量。
6. |
每份可转换为股份的股票、集体股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或其他证券必须包含总裁董事与总裁专员的签名,或者如果总裁专员无法这样做,而无需向另一第三方证明,则由总裁董事与董事会成员共同证明,或者如果总裁董事和总裁专员无法这样做而无需向第三方证明,然后由其中一名董事连同一名董事会成员,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在股票、集体股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或其他可转换为股票的证券上进行签字。 |
7. |
在公司不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可以公司出具的股份所有权证明来证明股份所有权。 |
8. |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和/或集合股票均可按照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进行担保。 |
更换股份证明书
第7条
1. |
股票损坏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更换股票: |
a. |
提出书面换股申请的当事人为持股人; |
b. |
公司已收到损毁的股票凭证; |
c. |
损坏的股票的原件必须归还,可以换成与原股票编号相同编号的新股票;以及 |
d. |
公司在提供股票补发后,有义务销毁已损坏的原始股票。 |
2. |
股票遗失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更换该等股票: |
a. |
申请更换持股凭证的当事人为持股凭证所有人; |
b. |
公司已获得印尼国家警察关于股票遗失的报告文件; |
c. |
申请股份置换的一方提供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担保;及 |
d. |
发行遗失股份补发计划已于补发股份补发前至少十四(十四)日在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联交所公告。 |
3. |
本次置换股票发行完毕后,本次置换的股票对公司不再有效。 |
4. |
发行置换股份凭证的所有费用由相关股东承担。 |
8. |
上述关于发行置换股份凭证的规定,也适用于发行置换股份集合凭证或权益类证券。 |
集体监护
第8条
1. |
集体托管的股份适用本条规定,即: |
a. |
在结算存管机构集中托管的股份,必须代表结算存管机构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
b. |
在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记载的在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份,为账户持有人在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利益记载在上述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名下; |
c. |
在托管银行集合托管的份额以集合投资合同的形式属于公募基金证券组合的一部分,未在登记结算机构纳入集合托管的,公司将为所有者的利益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该份额,公募基金的参与单位为集合投资合同的形式; |
d. |
公司有义务向本款A项所指的登记结算机构或C项所指的托管银行出具证明或确认书,作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录证明: |
e. |
公司有义务以集合投资合同的形式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登记在存管结算机构或共同基金托管银行名下的集合托管中的股份以上述存管结算机构或托管银行指定的一方的名义转让; |
f. |
变更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或托管银行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证券管理局提出; |
g. |
要求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行或证券公司向账户持有人出具确认书,作为证券账户注册证明; |
h. |
在集体托管中公司发行的每一股同类型、同分类的股票等价,可以相互交换; |
i. |
股权证遗失或毁损的,公司有义务拒绝将股份上市集体托管,除非要求转让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和/或保证该方作为股东是正确的,股权证真实遗失或毁损; |
j. |
股份被质押、根据法院判决予以没收或者因刑事案件侦查被没收的,公司有义务拒绝将股份上市进行集体托管; |
k. |
证券登记为集体托管的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权按照其在该账户的持股数量出席和/或在GMS上投票; |
l. |
要求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证券账户清单以及各账户持有人在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随后不迟于GMS邀请前1(1)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 |
m. |
投资管理人有权在托管银行以集合投资合同形式纳入共同基金证券投资组合的一部分且未在存管结算机构纳入集合托管的公司股份出席并在GMS中投票,前提是要求托管银行最迟在GMS邀请前1(1)个工作日提交投资管理人的姓名; |
n. |
公司有义务就在登记结算机构集体托管的股份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股息、红股或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权利等,登记结算机构向托管银行和公司提交股息、红股或其他权利。为各账户持有人在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利益而发行的证券; |
o. |
对于在托管银行以集合投资合同形式属于公募基金证券组合部分且不在登记结算机构集合托管的份额,公司需向托管银行交付与份额所有权相关的股息、红股或其他权利; |
p. |
有权获得与集体托管股份所有权相关的股息、红股或其他权利的证券账户持有人的确定时限由GMS确定,但需由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交证券账户持有人名单以及各自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各证券账户持有人至迟于成为确定哪些股东有权获得股息、红股或其他权利的依据之日,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随后将不迟于其所依据的日期后1(1)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确定有权获得股息、红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东。 |
2. |
有关集体托管的规定,以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章为准。 |
股东名册及特别名册
第9条
1. |
董事会应备存股东名册和特别名册,并在公司住所提供。 |
2. |
在股东名册中,至少: |
a. |
股东的姓名、地址; |
b. |
股东拥有的股份取得的数量、数量、日期及其分类; |
c. |
为每股股份支付的金额; |
d. |
对股份有留置权或作为股份受托担保接受方的个人或法人的名称、地址和取得留置权的日期或受托担保登记的日期; |
e. |
以金钱以外的其他形式支付股份的资料;及 |
f.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
3. |
在特别登记册中,应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及其家属在公司和/或其他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和/或股份所有权变更的信息以及股份获得的日期。 |
4. |
股东必须在每一次住所变更时附上一封信函并附上董事会回执通知。只要没有发出通知,所有向股东发出的邀请和通知,如果寄往股东名册上最后记录的股东的地址,即为有效。 |
5. |
董事会有义务尽可能保存和维护股东名册和特别名册。 |
6. |
每位股东均有权在公司办公室或公司指定的证券管理局办公时间内查阅股东名册和专用名册。 |
7. |
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和授权证券管理局进行股票在股东名册和特别名册的挂牌交易。股东名册中的每一项登记或记录,包括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受托担保的记录,凡涉及公司股份或股份中的权益或权益,均须按照本章程及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 |
8. |
凡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资本市场法规、证券交易所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条规定。 |
9. |
股份权益发生变卖、转让、质押、信托担保等形式的担保物或者与公司股份有关的、让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指定的被记录、登记的当事人书面报告。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将其列入股东名册。 |
分享权利的转让
第10条
1. |
股份发生所有权变更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原所有人应被视为仍为该股份的所有人,直至新所有人的姓名被记录在股东名册上,这受资本市场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约束。 |
2. A.除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份转让权利方必须以转让权利方或其代表签署的文件证明,并以转让权利方或其代表签署的文件证明。接收有关股份的权利转让。股权转让的文件必须是董事会确定或批准的形式。
b. |
纳入集合托管的股份的权利转让在登记结算机构、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以记账式方式从一个证券账户向另一个证券账户进行。股份权利转让文件必须采用董事会确定和/或可以接受的形式,但股份上市权利转让文件必须符合股份上市地联交所的规定,不影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3. |
如本章程条文规定的方法未获达成或授予公司的许可中的条件之一或当局规定的其他事项未获达成,董事会可为此提供理由而拒绝将股份权利的转让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 |
4. |
董事会拒绝办理股份转让权利登记的,董事会须在适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至迟于董事会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三十)个历日内,向将办理股份转让权利的一方发送拒绝通知。 |
5. |
关于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如拒绝办理权利转让登记,必须遵守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6.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能在向GMS发出邀请的公告之日起至上述GMS截止之日的期间内进行股份转让权利登记。 |
7. |
任何人因股东死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股份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而取得股份权利的,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通过提交书面申请登记为股东的方式,提交有关该等权利的证据。只有在不损害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既可以根据该项权利的证据接受,也可以进行登记。 |
8. |
本章程中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权和股权转让登记的一切限制、禁止和规定,也必须适用于本条第(6)款所述的任何权利转让。 |
9. |
第20条第(6)款A点i和iii项所指的股东,不得在董事会或委员会宣布GMS或由区域法院院长决定的至少6(6)个月期间内转让其股份所有权。 |
10. |
在联交所交易的股份的权利转让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公司股份上市地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但A系列Dwiwarna股份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任何人。 |
董事会
第11条
1. |
公司由根据公司需要调整人数的董事会管理和领导,至少由2(2)人组成,其中1人被任命为总裁董事,必要时可任命其中1人为副总裁董事。 |
2. |
对董事会成员的要求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a. |
UPT; |
b. |
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 |
c. |
适用于和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 |
3. |
可以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为在任命时和任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
a. |
有良好的品德和品德; |
b. |
能够进行法律诉讼的; |
c. |
任职前5(五)年内并在任职期间: |
1) |
从未被宣布破产; |
2) |
从未担任过董事会成员和/或被裁定犯有导致公司被宣布破产罪的董事会成员; |
3) |
从未被判定有损国家财政和/或与金融部门有关的犯罪行为; |
4) |
从未担任过董事会成员和/或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委员: |
曾经失败过举办年度GMS; |
b) |
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和/或委员会成员的责任从未被全球总务监督接受或没有作为董事会成员和/或委员会成员向全球总务监督提供问责;和 |
c) |
已导致获得OJK许可、批准或注册的公司未履行向OJK提交年度报告和/或财务报告的义务; |
d. |
有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
e. |
拥有公司所需领域的知识和/或专长;和 |
f. |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
4. |
本条第(3)款所述要求的实现必须包含在董事会候选人签署的声明信函和提交给公司的信函中。声明函必须由公司审查并记录在案。 |
5. |
要求公司召开GMS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董事会成员。 |
6. |
不符合第(2)款所述要求的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自另一名董事会成员或委员会成员根据有效证据发现要求未得到满足之时起,依法无效,并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书面通知有关董事会成员。 |
7. |
在发现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不符合规定之日起不迟于2(2)个工作日内,董事会或监事会另一成员必须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公告媒体上宣布取消有关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并不迟于7(7)天通知法务部长按法定规定予以记录。 |
8. |
在取消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之前不符合要求的董事会成员为公司和代表公司采取的法律行动仍然具有约束力,并成为公司的责任。 |
9. |
董事会成员在本条第(6)款所述任命被取消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司及代表公司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均属无效,并成为有关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责任。 |
10. |
董事会成员由GMS任命和解聘,其中GMS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出席,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A系列Dwiwarna股东的批准,并适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由GMS从A系列Dwiwarna股东提出的候选人中任命,该提名对GMS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为撤销或加强临时解雇董事会成员的决定而举行的GMS。 |
11. |
GMS关于董事会成员任免的决定,还应确定任免生效日期。如GMS未作出决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自GMS闭幕时起生效。 |
12.一种。董事会成员的任期自任命之日结束或由任命他们的GMS确定的日期开始,至任命之日后第五届(第五届)年度GMS结束时结束,但不得超过5(5)年的期限,同时考虑到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但不影响GMS在其任期结束前解聘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b. |
除非GMS另有决定,否则此类解雇自GMS结束时起生效。 |
c. |
董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后,可由GMS连任一届。 |
13. |
GMS可随时通过说明理由将董事会成员解职。 |
14. |
第(13)款所指的董事会成员被解职的理由,是在基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关的董事会成员,除其他外: |
a.不/较少能够履行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b.无法妥善履行职责;
c.违反本章程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d.涉及对公司和/或国家不利的行为;
e. |
采取违反作为董事会成员应受到尊重的道德和/或礼节的行为; |
f.被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认定有罪;
G.辞职;
h. GMS认为适合公司利益和目标的其他理由;
15. |
因本条第(14)款所述理由作出驳回决定,是在当事人获得申辩机会后作出的,但第(14)款字母f和g除外。 |
16. |
因本条第(14)款d款、f款所述理由被解职,即为无尊重的解职。 |
17. |
董事会成员之间以及董事会成员与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直至第三级的家庭关系,无论是纵向或横向的,包括婚姻产生的关系。 |
18. |
如果出现第(17)款所述情况,GMS有权解雇其中一人。 |
19. |
董事会成员可与其他设施和/或津贴一起获得薪酬,包括tantiem和离职后福利,其类型和金额由GMS确定,并可将权力下放给委员会。 |
20. |
如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出现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空缺: |
a. |
董事会委派另一名董事会成员,以同等权力和权限开展董事会空缺成员的工作。 |
b. |
考虑到适用的规定,如果GMS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2(二)人,则必须举行GMS以填补空缺职位,其中一人为总裁董事,或空缺职位为总裁董事或适用条例规定的其他董事。 |
c. |
第b款所指的GMS不迟于第b款所指的空缺发生后90(90)天举行。 |
21. |
如有一名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且GMS未确定更换人选时,任期届满的董事会成员可由GMS委派,以与任期届满的新董事会成员相同的权力和权限开展工作。运行1(1)个任期。 |
22.a。如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所有职位空缺,则在出现空缺后的90(90)天内,必须召开GMS以填补该董事会职位的空缺。
b.只要该职位空缺,而GMS并未填补A信所指的董事会空缺职位,公司暂时由董事会管理,拥有相同的权力和权限。
23.a。董事会成员可以在任期结束前辞去所任职务。若董事会成员辞职,董事会相关成员须向公司提交有关意向的书面辞职请求。
b. |
公司须至迟于收到辞职信后90(90)天召开GMS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辞职。 |
c. |
公司须向公众披露信息,并最迟于以下2(2)个工作日后向OJK提交: |
c.1。 |
收到本款A项函件所指董事会辞职申请;及 |
c.2。 |
本段第b项所指的GMS结果。 |
d. |
在辞职生效前,董事会相关成员仍有义务按照本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其职责和责任。 |
e. |
上述辞职的董事会成员仍可被追究相关任命起至董事会成员的责任,直至其辞职在GMS上获得批准之日。 |
f. |
辞职的董事会只有在获得年度GMS的责任解除后才能免除责任。 |
g. |
如果董事会一名成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2(2)人,则该辞职在已由GMS确定并任命了新的董事会成员的情况下有效,从而达到了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最低要求。 |
24. |
董事会成员的职位在以下情况下结束: |
a.其辞职已生效,如第(23)款b项所述;
b.死亡;
c.其任期结束;
d.根据GMS的决议予以驳回;
e. |
由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商事法庭宣布破产或根据法院判决被置于监护之下;或 |
f. |
根据本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履行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
25. |
第(24)款f项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的兼任职务。 |
26. |
对于在任期结束之前或之后辞职的董事会成员,除因死亡原因辞职外,那么,当事人必须对其行为提出问责,而GMS并未对其进行问责。 |
27. |
董事会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采取对公司不利的行为或忽视其义务的迹象或对公司有紧急原因的,可由董事会说明理由予以临时解职,同时考虑到以下规定: |
a. |
上述临时解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董事会成员,并附上一份董事会副本,说明导致该行动的原因。 |
b. |
不迟于规定临时停牌后2(2)个工作日内提交A函所述通知。 |
c. |
被暂时解职的董事会成员无权按照公司宗旨和目标为公司利益进行公司管理并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 |
d. |
在不迟于临时解职后90(90)天的期限内,委员会必须召开GMS,以撤销或加强关于临时解职的决定。 |
e. |
随着第d条所指的持有GMS的期限届满或GMS无法作出决定,临时解雇将被取消。 |
f. |
本款c项中的权限限制自专员委员会关于临时解雇的决定起生效,直至: |
1) |
有GMS决议确认或取消本款d项暂时中止;或 |
2) |
本段字母d中的时间流逝。 |
g. |
在本段信d所指的GMS中,有关的董事会成员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
h. |
因本款e项所述临时中止宣告无效的,不能以相同理由延长或重新确立临时中止。 |
i. |
如果GMS取消临时停牌或出现本款e项所指的情况,则有关董事会成员必须酌情重新履行职责。 |
j. |
如果GMS确认临时解聘决定,有关董事会成员将被永久解聘。 |
k. |
如果被暂时停职的董事会成员在收到书面邀请后未出席GMS,则被暂时停职的董事会成员被视为未在GMS上行使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并已接受GMS的决定。 |
l. |
公司须向公众披露信息,并向OJK提交有关: |
l.1。 |
临时解雇决定;和 |
l.2。 |
召开GMS撤销或加强本款d项所指临时解聘决定的结果,或关于不迟于事件发生后2(2)个工作日内因e项所指期间届满不召开GMS而被委员委员会取消临时解聘的信息。 |
28. |
董事会成员禁止兼任下述职务,即: |
a. |
国有企业、地区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董事会成员; |
b. |
国有企业监事会和/或监事会成员; |
c. |
中央和/或地区政府机构/机构的其他结构和职能职务; |
d. |
政党行政人员、人民代表理事会、地区代表理事会、I级地区人民代表理事会、II级地区人民代表理事会成员和/或地区负责人/副地区负责人; |
e. |
成为人民代表理事会、区域代表理事会、I级区域人民代表理事会、II级区域人民代表理事会候选人/成员或区域负责人/副区域负责人候选人; |
f. |
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其他立场;和/或 |
g.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的其他职务。 |
29. |
对于未列入第(28)款规定的董事会兼任职务,需经董事会会议批准。 |
的职责、授权和义务
董事会
第12条
1. |
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的宗旨和目标,为公司的利益开展与公司管理有关的一切行动并对其负责,并代表公司在法院内外处理法律法规、本章程和/或GMS决议规定的所有有限制的事项和事件。 |
2. |
在执行第(1)款所述任务时,则: |
a. |
董事会拥有权利和权力,其中包括: |
a.1.制定在公司管理中被认为合适的政策;
a.2。 |
规范将董事会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的权力移交给专门为此目的任命的一个或几个人,包括公司的雇员,无论是单独还是联合和/或其他实体; |
a.3。 |
规范有关公司职工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公司职工工资、养老金或养老福利等收入的规定; |
a.4。 |
根据公司劳动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公司员工; |
a.5。 |
经董事会批准任免公司秘书和/或内部监督单位负责人; |
a.6。 |
以本章程规定的、后续向监事会报告、后续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和核算的坏账核销; |
a.7。 |
不再收取应收利息、罚款、费用和其他应收款,但在重组和/或结算应收款的情况下进行的本金以及在结算公司应收款的情况下的其他行动除外,并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其报告规定和程序由董事会专员确定: |
a.8。 |
采取与公司资产的管理和所有权有关的所有其他行动和行动,将公司与其他方和/或其他方与公司绑定,并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处理所有事项和所有事件,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邀请、本章程和/或GMS决议。 |
b. |
董事会有义务: |
b.1。 |
寻求并确保公司的业务和活动按照宗旨和目标以及其经营活动的实施; |
b.2。 |
适时编制公司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工作计划和修改意见提交监事会并取得监事会批准; |
b.3。 |
制作股东名册、特别名册、GMS会议记录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
b.4。 |
作出年度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报表,作为对公司管理层的一种问责形式,以及《公司文件法》所指的公司财务文件; |
b.5。 |
以财务会计准则为依据编制上述b.4号信的财务报告,并提交公共会计师审计; |
b.6。 |
在不迟于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5(5)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年度报告,以供GMS批准和批准; |
b.7。 |
就年报向GMS作出解释; |
b.8。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务部提交经GMS批准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报告; |
b.9。 |
编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报告; |
b.10.保存股东名册、特别名册、GMS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上文信b.4和信b.5所指公司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文件,以及其他公司文件;
b.11。 |
在公司住所备存:股东名册、GMS特别名册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议记录、公司年度报告和财务文件以及其他公司文件; |
b.12。 |
按照适用于公司的规范建立和维护公司的簿记管理; |
b.13。 |
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根据内部控制原则,特别是管理、记录、存储、监督等职能,制定会计制度; |
b.14。 |
按照规定按方式和时间提供定期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和/或A系列Dwiwarna股东要求时提供其他报告,并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规; |
b.15.准备公司组织架构,细节和职责齐全;
b.16.对A系列Dwiwarna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提出或要求的所有事项作出解释,同时考虑到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规;
b.17.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按照本章程规定和GMS确定的其他义务履行。
3. |
要求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的职责、义务和目标的实现投入充分的精力、思想、关注和奉献。 |
4. |
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贯彻专业、高效、透明、独立、问责、负责、公平的原则。 |
5. |
要求董事会各成员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和业务,诚信、尽责、审慎地履行本条第(1)款所述的职责和责任。 |
6.a.董事会各成员对因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公司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b. |
董事会成员如能证明: |
b.1。 |
损失不是他的过失或疏忽所致; |
b.2。 |
一直本着诚信、尽职尽责、审慎为利、按照公司宗旨和目标进行管理; |
b.3。 |
对导致损失的管理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和 |
b.4。 |
已采取行动防止损失的产生或持续。 |
7.i。董事会的以下行动必须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批准:
(a)。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解除/转移和/或质押公司价值超过董事会确定的一定金额的资产,但记为存货的资产除外; |
(b)。 |
与经营实体或其他方进行合作,形式为联合运营(KSO)、业务合作(KSU)、许可合作、建造、运营和转让(BOT)、建造、转让和运营(BTO)、建造、运营和拥有(BOO)以及其他期限或价值超过委员会规定的相同性质的协议。 |
(c)。 |
确定并变更公司标识; |
(d)。 |
确定董事会以下1(一)级组织架构; |
(e)。 |
承接参股、解除参股,包括在其他公司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发生资本结构变化,不在节约应收款的背景下,包括通过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由董事会确定一定价值,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的规定; |
(f)。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成立由董事会确定一定价值的子公司和/或合资企业; |
(g)。 |
提议公司代表成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和/或具有董事会确定的战略价值的子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
(h)。 |
对子公司和合营企业进行合并、合并、接管、分立和解散,有一定的价值限制,由董事会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确定; |
(一)。 |
通过考虑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公司作为担保人(borg或avalist)与董事会确定的一定价值绑定; |
(j)。 |
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接受中/长期贷款并提供由董事会确定一定价值的中/长期贷款; |
(k)。 |
提供不具有运营性质的短/中/长期贷款,但足以向董事会报告的子公司贷款除外; |
(l)。 |
核销坏账和呆货存货,金额超过监事会规定的限额; |
(m)。 |
采取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董事会确定一定价值的、包含在重大交易中的行为,除非此类行为包含在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排除的重大交易中。 |
(n)。 |
未在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中规定的行为。 |
ii. |
专员委员会就(a)、(b)、(e)、(t)、(g)、(h)项所述事项确定限额和/或标准。(i)、(j)、(k)和(l)本段是在获得A系列Dwiwarna股东的批准后作出的。 |
iii. |
委员会关于(a)、(b)、(e)、(f)、(g)、(h)、(i)、(j)、(k)和(l)信函的特别批准,但有限制和/或某些标准,在获得A系列Dwiwarna股东的批准后确定。 |
iv.本段(b)项所指董事会的行动:
a. |
只要是在开展相关业务领域内普遍开展的主要经营活动的背景下,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需要,不需要委员会和/或GMS的批准;和 |
b. |
只要是与公司并表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不需要监事会批准,但向监事会报告就可以了。 |
c. |
包括以租金形式进行合作。 |
v. |
本段第g项所指的董事会的行动,只要建议成为附属公司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公司代表是公司的董事会,不需要董事会批准,但足以向董事会报告。 |
8. |
自收到董事会的申请或解释以及完整的文件之日起最长30(30)天内,董事会必须提供本条第(7)款所述的决定。 |
9. |
董事会须寻求GMS批准: |
a. |
转让公司资产;或 |
b. |
为公司资产债务作抵押;在1(1)笔及以上交易中构成公司净资产总额50%以上(百分之五十)的,不论是否相互关联,但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被执行人除外,按照本章程第三条的规定。 |
10.一种。只有在收到委员会的书面答复并获得GMS的批准后,董事会才能采取以下行动:
a.1。 |
采取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入重大交易且公司股权价值在50%(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但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排除的计入重大交易的行为除外。 |
a.2。 |
进行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
a.3。 |
进行其他交易,以符合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 |
b. |
如果在收到董事会的申请或解释和文件后30(30)天内,委员会没有提供书面答复,那么GMS可以在没有委员会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发布决定。 |
11. |
上文第(9)款和第(10)款所述未经GMS批准而进行的法律诉讼,只要法律诉讼的另一方有良好意愿,对公司仍然具有约束力。 |
12. |
GMS可以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对董事会行动的限制或确定本章程规定以外的其他对董事会的限制。 |
13. |
管理层政策在董事会会议上确定。 |
14. |
为了进行公司的管理,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和权力根据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确定的公司管理层的政策和权限,代表董事会和代表公司行事。 |
15. |
如第(14)款所指的公司管理政策未另有规定,总裁董事有权利和权力代表董事会行事,并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 |
16.一个。如总裁董事因任何理由缺席或不能出席,无须向第三方证明,副总裁董事被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事并履行总裁职责董事或总裁董事书面任命董事会成员中的一名,在副总裁董事不在或不在的同时,被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事并履行总裁职责董事和/或副总裁董事职责。
b. |
副总裁董事因任何原因不在或不能任职,无需向第三方证明的,由副总裁董事书面委派一名董事会成员,经授权执行副总裁职务的董事或者副总裁董事书面委派一名董事会成员,经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事,执行总裁职务的董事和/或副总裁职务的,在一审中,总裁董事不在或不在。 |
c. |
如果GMS没有任命一名副总裁董事,在总裁董事因任何原因缺席或不能任职,无需向第三方证明的情况下,总裁董事应以书面形式任命一名董事会成员,该成员被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事,并履行总裁董事的职责。 |
17. |
在总裁董事未作出任命的情况下,授权任职时间最长的董事会成员代理和代表董事会,履行总裁董事职责。 |
18. |
董事会对他们自己负责的某些行动,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作为代表或代理人,通过授予他们或他们执行授权书中规定的某些行动的权力。 |
19. |
董事会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由GMS决定。在GMS没有确定职责和权限分工的情况下,董事会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分工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确定。 |
20. |
董事会管理公司执行GMS下达的指示,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和/或本章程相抵触。 |
21. |
在以下情况下,董事会成员无权代表公司: |
a. |
公司与董事会相关成员之间存在对簿公堂的情形;或 |
b. |
有关董事会成员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利益。 |
22. |
如出现第(21)款所述的条件,有权代表公司的是: |
a. |
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董事会成员; |
b. |
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成员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或 |
c. |
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所有成员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由GMS指定的其他方。 |
董事会会议
第13条
1. |
要求董事会每月至少1(1)次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
2. |
董事会应在4(4)个月内至少定期与董事会一起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 |
3. |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
a. |
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认为必要的; |
b. |
应委员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的书面请求。 |
4. |
董事会会议邀请须由根据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有权代表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发出。 |
5.a.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邀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有足够收据的情况下直接送达或提交给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或不迟于5(5)天以挂号邮寄或快递服务或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在会议召开之前,不考虑邀请的日期和会议日期,如果情况紧急,则以较短的时间发出。
b.根据此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定安排的会议,或董事会全体成员均出席会议的,无需发出上述邀请。
6. |
董事会会议邀请书必须包括会议议程、日期、时间和地点。董事会会议可在公司的住所或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方或公司的经营活动地举行。 |
7. |
董事会所有会议均由总裁主持董事,如总裁董事缺席或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由副总裁董事主持;或者董事会会议由总裁书面指定的董事主持,如果副总裁同时缺席或不在,则由董事主持;或者董事会会议由副总裁指定的董事主持,如果总裁同时缺席或不在,则由董事主持。 |
8. |
如果GMS没有任命一名副总裁董事,那么在总裁董事缺席或缺席的情况下,由总裁董事书面任命的董事之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
9. |
如总裁、董事未获委任,则由董事会成员中任职时间最长的一人主持董事会会议。 |
10. |
如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最长的董事超过1(1)人,则由年龄最大的第(9)款所指的董事代行董事会会议主席的职责。 |
11. |
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只能根据授权书由董事会的另一名成员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只能代表董事会的另一名成员。 |
12. |
董事会成员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并签名,然后提交总裁董事或副总裁董事或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就其是否支持该事项进行讨论,并将此意见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有效投票。 |
13. |
董事会会议有效,并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出席和/或代表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半数)。 |
14. |
如有多项提案,则应进行重新选举,使其中一项提案获得所投票数的1/2(半数)以上。 |
15. |
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必须以审议为基础,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未达成以审议为基础的协商一致决定,则必须根据相关会议有效票数的1/2(半数)以上的赞成票,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
16. |
在董事会会议中,董事会每名成员有权投1(1)票,并有权为在会议上有合法代表的其他董事会成员追加1(1)票。 |
17. |
以空头票(弃权)视为通过了会议提交的提案。无效票视为不存在,不计入确定会议投票数。 |
18. |
对个人的投票以不加签名的非公开投票方式进行,对其他事项的投票则以口头方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根据出席者的多数票在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另有决定。 |
19.a。本条第(1)款所指的董事会会议结果,必须在会议记录中说明。会议记录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编制,该人员由会议主席指定,然后由出席的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并提交董事会全体成员。
b. |
本条第(2)款所指的董事会会议结果,必须在会议记录中说明。会议记录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编写,该人由会议主席任命,然后由出席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签署,并提交给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成员 |
c. |
如董事会成员和/或董事会成员未签署A和B项所述的董事会会议结果,有关人士必须在会议记录所附的另一封信函中以书面说明理由。 |
d. |
本段第a款和第b款所指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由公司记录在案。 |
e. |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董事会成员和第三方就董事会相关会议所作决定的有效证据。 |
20.一个。董事会也可以在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作出有效决定,但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全体成员且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书面提交的提案给予同意并签署协议
b. |
以这种方式作出的决定与在董事会会议上合法作出的决定具有同等权力。 |
21. |
董事会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则董事会成员可以按照规定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其他电子媒体设施的方式出席会议。 |
22. |
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个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在公司作为一方的交易、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拥有利益,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利益的性质,因此无权参与对与交易或合同有关的事项的投票。 |
委员会
第14条
1.a。对公司的监督由根据公司需要调整人数的董事会进行,至少由2(2)人组成,其中一人被任命为总裁专员,如有必要,其中一人可被任命为副总裁专员。
b.委员委员会由委员和独立委员组成。独立专员的人数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2. |
委员委员会是一个大会,委员委员会的每个成员不能单独行动,而应根据委员委员会的决定行事。 |
3. |
对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a. |
UPT; |
b. |
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 |
c. |
适用于和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 |
4. |
可以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是在任命时和任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
a.具有良好的品格、品德、品行端正;
b.有能力进行法律诉讼;
c.在任命前5(5)年内和任职期间:
1)从未被宣告破产;
2)从未担任过董事会成员和/或因导致公司被宣布破产而被判有罪的董事会成员;
3)从未被判定有损国家财政和/与金融部门有关的犯罪行为;
4) |
从未担任过董事会成员和/或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的董事会成员: |
a)曾经未能举办年度GMS;
b)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和/或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从未被GMS接受或没有作为董事会成员和/或董事会成员向GMS提供问责;和
c)导致获得OJK许可、批准或注册的公司未能履行向OJK提交年度报告和/或财务报告的义务。
d. |
有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
e. |
拥有公司所需领域的知识和/或专长;和 |
f. |
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
5. |
本条第(4)款所述要求的实现必须包含在董事会候选人签署的声明信函和提交给公司的信函中。声明函必须由公司审查并记录在案。 |
6. |
要求公司召开GMS,以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董事会成员。 |
7. |
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委员委员会成员的任命,自委员委员会或董事会另一成员根据有效证据发现要求未得到满足之时起,依法无效,并在考虑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书面通知有关委员委员会成员。 |
8. |
在不迟于发现某一委员委员的任命不符合规定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另一委员须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法规的情况下,最迟于7(7)天内在公告媒体上宣布取消有关委员委员委员的任命,并通知法务部长按法律法规予以记录。 |
9. |
在取消委任委员会成员之前不符合规定的委员会成员为公司和代表公司采取的法律行动仍然具有约束力,并成为公司的责任。 |
10. |
在本条第(7)款所述任命被取消后不符合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为公司和代表公司采取的法律行动无效,并成为相关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责任。 |
11. |
除符合本条第(3)款和第(4)款所述标准外,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是通过考虑诚信、敬业精神、了解与其中一项管理职能相关的公司管理问题、对公司业务领域有足够的了解、并能根据法律法规提供充分的时间履行职责和其他要求来进行的。 |
12. |
委员会成员由GMS任命和解聘,GMS由A系列Dwiwarna的股东出席,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A系列Dwiwarna的股东批准。委员会成员由GMS从A系列Dwiwarna股东提出的候选人中任命,该提名对GMS具有约束力。 |
13. |
GMS关于委员会成员任免的决定还应确定任免的生效日期。如GMS未作出决定,委员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自GMS结束时起生效。 |
14.一个。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任命他们的GMS确定的日期开始,至其任命日期后的第5(5)届年度GMS结束时结束,但不得超过5(5)年的任期,同时考虑到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但不影响GMS在任期结束前随时解职这些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b. |
委员会成员任期结束后,可由全球管理系统重新任命,任期一届。 |
15. |
委员委员会成员可随时根据一般管理人员的决定,述明理由而被解职。 |
16. |
第(15)款所指的委员委员会成员被解职的理由,是在基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关委员委员会成员包括: |
a.无法妥善履行职责。
b.违反本章程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c.涉及对公司和/或国家不利的行为;
d.采取违反作为委员会成员应受到尊重的道德和/或礼节的行为。
e.被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判定有罪,
f.辞职。
17. |
除第(16)款a至f款所述的解职专员委员会成员的理由外,专员委员会成员可被GMS基于GMS认为适合公司利益和目标的其他理由解职。 |
18. |
因第(16)款a款、b款、c款、d款和第(17)款所述理由而作出的驳回决定,是在有关人士获得在GMS中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后作出的。 |
19. |
因本条第(16)款c项、e项所述理由而被解职,即为无尊重的解职。 |
20. |
委员会成员之间以及委员会成员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禁止有直至第三级的家庭关系,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包括婚姻产生的关系。 |
21. |
如果出现第(20)款所述情况,GMS有权解雇其中一人。 |
22. |
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工作分工由他们自己规定,为使委员会顺利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可由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秘书协助。 |
23. |
如在任何时候因任何原因出现委员委员会一个或多个职位空缺: |
a. |
如果委员会成员少于2(2)名,其中一名为总裁专员或空缺职位为总裁专员,则必须举行GMS以填补空缺职位。 |
b. |
A信所指的GMS不迟于A信所指空缺发生后90(90)天举行。 |
24. |
如在任何时间因任何理由,公司的委员会成员的所有职位出缺,A系列Dwiwarna股份的持有人可临时委任一名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执行人,以相同的权限开展委员会的工作,但须在出现空缺后90(90)天内,举行GMS以填补委员会职位的空缺。 |
25.一个。董事会成员有权在其任期结束前通过向公司书面通知其意向辞去其职务。
b. |
公司须于收到辞职信后不迟于90(90)天内举行GMS会议,以决定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
c. |
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本款A项所指的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和B项所指的GMS结果后的2(2)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信息并将其提交给OJK。 |
d. |
在辞职生效前,监事会相关成员仍有义务按照本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其职责和责任。 |
e. |
按上述方式辞职的委员委员会成员,自有关任命起,直至其辞职在GMS上获得批准之日,仍可被追究为委员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
f. |
委员会辞职成员的辞职是在年度GMS释放他之后给出的。 |
g. |
如果委员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辞职,以致委员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少于2(2)人,则该辞职在已由GMS确定并已任命新的委员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下有效,从而满足委员委员会成员人数的最低要求。 |
26. |
委员会成员的职位在以下情况下结束: |
a.其辞职已按第(25)款b项所述生效;
b.死亡;
c.其任期结束;
d.基于GMS被驳回;
e. |
由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商事法庭宣布破产或根据法院判决被置于监护之下;或 |
f. |
不再符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成员资格条件。 |
27. |
第(26)款f项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的兼任职务。 |
28. |
对于在任期结束之前或之后辞职的委员委员会成员,除非他们因死亡而辞职,那么有关人员仍对其问责未被GMS接受的行为负责。 |
29. |
禁止委员会成员兼任以下职务: |
a. |
国有企业、地区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董事会成员; |
b. |
政党行政长官和/或候选人/人民代表理事会、区域代表理事会、一级区域人民代表理事会和二级区域人民代表理事会成员和/或区域负责人/副区域负责人候选人; |
c.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的其他职务;和/或 |
d. |
其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立场。 |
30. |
委员会成员获得酬金和津贴/便利,包括tantiem和离职后福利,其种类和金额由GMS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确定。 |
的职责、授权和义务
委员会
第15条
1. |
董事会负责监督管理政策、有关公司和董事会开展的业务的一般管理过程以及向董事会提供包括监督公司长期计划、工作计划和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和GMS的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建议,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是为了公司的目的和目标。 |
2. |
在执行第(1)款所述任务时,则: |
a.委员会有权:
a.1。 |
审查账簿、信函和其他文件,审查用于核查目的的现金和其他证券并审查公司资产; |
a.2。 |
进入公司使用的场所、建筑物、办公场所; |
a.3。 |
要求董事会和/或其他官员就与公司管理层有关的所有问题作出解释; |
a.4。 |
承认董事会已经和将要执行的所有政策和行动; |
a.5。 |
请董事会和/或董事会下设的其他在董事会知情情况下的官员出席董事会委员会议; |
a.6。 |
委任及解聘委员会秘书; |
a.7。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暂时解聘董事会成员; |
a.8。 |
成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监测委员会等委员会,必要时考虑公司能力; |
a.9。 |
在某些事项上使用专家并在一定时期内由公司承担费用(如认为有必要); |
a.10.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进行一定期限的管理的行为;
a.11.批准公司秘书和/或内部控制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a.12。 |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所讨论的事项提出意见; |
a.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或GMS决议的情况下,执行其他监管权限。
b.委员会有义务:
a.1。 |
为董事会进行公司管理提供意见; |
a.2。 |
对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董事会编制的其他工作计划,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供意见和认可; |
a.3.跟随公司活动的发展,就任何对公司管理层认为重要的问题向GMS提供意见和建议;
a.4.如公司业绩出现下滑迹象,向A系列Dwiwarna股东报告;
a.5.向GMS提议任命一名公共会计师,由其对公司账簿进行审查;
a.6.审查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签署年度报告;
a.7.如有要求,就年度报告向GMS提供解释、意见和建议;
a.8.制作委员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备存一份;
a.9.就其在上述公司和其他公司的股份和/或其家族的所有权向公司报告;
a.10.向GMS提供上一财政年度已执行的监管职责的报告;
a.11.考虑到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对A系列Dwiwarna股东要求或要求的所有事项作出解释;
a.12。 |
履行监管职责和提供咨询意见范围内的其他义务,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或GMS决议相抵触。 |
3. |
在履行这些职责时,每一位委员委员会成员必须: |
a. |
遵守本章程和法律法规以及专业、高效、透明、独立、负责、负责、公平的原则; |
b. |
本着诚信、审慎和负责任的态度,为公司利益,按照公司宗旨和目标,履行对董事会的监督和提供意见的职责。 |
4. |
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举办年度GMS等GMS。 |
5.a.董事会各成员对因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公司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b.委员会成员如能证明:
1) |
损失不是他的过失或疏忽所致; |
2) |
一直本着诚信、尽责、审慎的态度,按照企业的宗旨和目标,为企业的利益进行监督; |
3) |
对导致损失的监管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以及 |
4) |
已采取行动防止损失的发生或延续。 |
委员会会议
第16条
1. |
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 |
2. |
委员会必须在12(2)个月内至少召开1(1)次会议。 |
3. |
董事会必须在4(4)个月内至少与董事会举行1(1)次定期会议。 |
4. |
委员会可应委员会或董事会的1(1)名或若干名成员的请求,随时召开会议,说明拟讨论的事项。 |
5. |
参加委员会会议的邀请必须由总裁专员发出。如总裁专员缺席,无需向第三方证明,会议邀请由副总裁专员发出。副总裁专员因任何原因不能到任,无需向第三方证明的,会议邀请由专员委员会成员提出 |
6.a。参加委员会会议的邀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会议召开前5(5)天内以适当的收据、挂号邮寄或快递服务或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方式直接递送或提交给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不考虑邀请日期和会议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则以较短的时间递送。
b.根据先前举行的专员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安排的会议不需要上述邀请。
7. |
参加委员会会议的邀请必须包括会议的议程、日期、时间和地点。委员会的会议在公司的住所或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方或公司的业务活动地点举行。 |
8. |
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由总裁专员主持。 |
9.a。如果总统专员不在或不在,副总裁专员应主持委员会会议;或如果副总裁专员缺席或不能出席,则委员会会议将由总裁专员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主持;或如果同时总裁专员缺席或不能出席且未作出任命,则委员会会议将由副总裁专员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主持。
b. |
如果GMS没有任命一名副总裁专员,在总裁专员缺席或不能出席的情况下,专员委员会会议应由总裁专员任命的另一名专员委员会成员主持。 |
10. |
如总裁专员未作出委任,则须由委员会董事中任职最长的一名成员主持委员会会议 |
11. |
委员会会议有效,如有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半数)以上出席和/或代表出席,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
12. |
委员委员会有一名以上委员任职时间最长的,则由本条第(10)款所指的委员委员会中年龄最大的委员代行会议主席职务。 |
13. |
如有多于一项提案,则会进行重选,使其中一项提案获得超过所投总票数的1/2(半数)。 |
14. |
在委员委员会会议中,委员委员会的每名成员有权投1(一)票,并有权为在会议上有合法代表的委员委员会其他成员投额外的1(一)票。 |
15. |
以空头票(弃权)视为通过了会议提交的提案。无效票视为不存在,不计入确定会议投票数。 |
16. |
涉及个人的表决,应当以不加签名的非公开投票方式进行。其他事项的表决则以口头表决方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根据出席者的多数票无异议另有决定。 |
17. |
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必须在审议的基础上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如果未达成以审议为基础的协商一致决定,则必须根据相关会议有效票数的1/2(半数)以上的赞成票,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
18.一个。本条第(2)款所指的会议结果必须在会议记录中说明。会议记录必须由会议主席指定的出席会议人员编写,然后由出席的所有委员委员会成员签署并提交给委员委员会全体成员。
b. |
本条第(3)款所指的会议结果必须在会议记录中说明。会议记录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人编写,该人由会议主席任命,然后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和董事会成员签署,并提交给全体委员和董事会成员。 |
c. |
如委员会成员及/或董事会成员未签署A及B项信函所指的会议结果,有关人士须在附于会议记录的另一封信函中以书面说明理由。 |
d. |
A款和B款所指的会议记录必须由公司提供文件。 |
e. |
委员会会议记录是委员会成员和第三方就有关会议所作决定的有效证据。 |
19.一个。委员会也可以在不举行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作出有效的决定,条件是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已得到书面通知,并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已对书面提交的提案表示同意并签署了协议。
b.以这种方式作出的决定与在委员会会议上合法作出的决定具有同等权力。
20. |
委员委员会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规定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其他电子媒体设施方式出席会议。 |
21. |
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如个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公司为一方的交易、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拥有利益,必须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其利益的性质,并且无权参与对与交易或合同有关的事项的表决。 |
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17条
1. |
要求董事会编制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其中至少包含: |
a. |
使命、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公司政策、工作方案/活动; |
b. |
针对每个工作计划/活动预算进行详细说明的公司预算; |
c.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预测;及 |
d. |
其他需要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
2. |
董事会须为董事会编制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是第(1)款所指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组成部分。 |
3. |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最迟应在新的财务年度开始前三十(三十)日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事会审批。委员会。 |
4. |
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不迟于本会计年度(相关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后三十(三十)日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5. |
在第(4)款所述期间内出现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草案未经董事会提交和/或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未获批准的情况时,适用上一年度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 |
财政年度和年度报告
第18条
1. |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从1St(第一次)1月至31日St(三十一)同年十二月。每年12月底,公司账簿关闭。 |
2. |
董事会须编制年度报告,其中至少载有: |
a.重要财务数据概览;
b.股票信息(如有);
c.董事会报告;
d.委员会的报告;
e.公司简介;
f.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g.公司治理;
h.公司的社会和环境责任;
一、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j. |
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关于年度报告责任的声明信函。 |
3. |
委员会须就委员会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内已执行的监督职责编制报告,作为第(2)款所指的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
4. |
包括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应在提交年度GMS审批批准前提交监事会审核签字。 |
5. |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本条第(2)款所指年度报告,由董事会在适当遵守规定的情况下,至迟于会计年度结束后5(5)个月内向年度GMS提交。 |
6. |
如果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未在上述年度报告上签字,则必须以书面说明理由或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所附的另一封信函中说明理由。 |
7. |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未签署本条第(5)款所述年度报告且未提供书面理由的,视为当事人认可年度报告内容。 |
8. |
年度报告的批准,包括本条第(4)款所指的财务报表的批准,应由年度GMS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第5(5)个月结束时进行。 |
9. |
批准年度报告,包括批准财务报表以及关于董事会监督职责的报告和利润使用的决定由GMS决定。 |
10. |
批准年度报告,包括委员会关于监督职责的报告和年度GMS对财务报表的批准,意味着在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委员会关于监督职责的报告中明显可见的范围内,并根据规定,授予董事会成员和委员会成员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内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的结算和释放。 |
11. |
包括第(4)款所指的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告必须自邀请之日起至年度GMS之日止在公司总部提供。 |
12.公司有义务根据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在印度尼西亚语言报纸上发布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内的财务报告并在全国发行。
报告
第19条
1. |
要求董事会编制载有公司工作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
2. |
第(i)款所指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3. |
除第(2)款所指的定期报告外,董事会还可随时向委员会提供特别报告。 |
4. |
定期报告和第(1)、(3)款所指的其他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编制的形式、内容和程序。 |
5. |
董事会必须在季度期间结束后的30(30)天内向董事会提交季度报告。 |
股东大会
第20条
1.GMS在公司有:
a. |
年度GMS,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称。 |
b. |
另一个GMS是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需要随时召开的GMS。本章程中的GMS既指“年度GMS”,也指“其他GMS”,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 |
3. |
除执行OJK条例中有关公司GMS的计划和实施的GMS外,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部门的规定以电子方式进行GMS。 |
4. |
公司可通过使用以下提供的e-GMS以电子方式进行GMS(以下简称“e-GMS”): |
a. |
资本市场领域监管机构指定的存款结算机构; |
b. |
e-GMS提供商,即提供和管理e-GMS的一方;或 |
c. |
公司; |
在资本市场领域的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
5. |
董事会举行年度GMS和其他GMS。GMS可在适当遵守第(6)款规定的情况下,应股东或委员会的要求举行。 |
6. |
要求股东或董事会举行GMS: |
a. |
举行GMS可应以下要求进行: |
i. A系列Dwiwarna股东;
ii.委员会;或
iii.一人或共同代表公司已发行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十分之一)以上的请求,通过遵守本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b. |
A信中关于举行GMS的请求以挂号信方式提交董事会,并附上理由并抄送委员会。 |
c. |
本款A项要求召开GMS的,必须: |
1)做到诚信为本;
2)考虑公司利益;
3)附有与必须在GMS中决定的事项有关的理由和材料;
4)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相抵触的情形;
d. |
本款A项所述股东提出的召开GMS的提议,必须是需要GMS决定的请求,并且根据董事会的评估,已经满足了C项的要求。 |
e. |
董事会须在不迟于董事会收到信函一段所指的举行GMS的要求之日起15(15)天内,向股东作出GMS公告。 |
f. |
如董事会未作出e信所指的GMS公告,股东可向委员会重新提出举行GMS的要求。 |
g. |
委员会须在不迟于委员会收到f信中关于举行GMS的请求之日起15(15)天内,向股东宣布GMS。 |
h. |
如董事会或委员委员会未在本款第e款及第g款所指的期间内作出有关GMS的公告,则董事会或委员委员会须宣布: |
1) |
有本款A项所指股东要求举行GMS;及 |
2) |
不举办GMS的原因。 |
i. |
第h款所指的公告在不迟于收到本款第b款和第f款所指股东提出的召开GMS的请求之日起十五(十五)天内作出。 |
j. |
本款第e款、g款、h款所指的公告至少通过: |
1)e-GMS提供商的网站;
2)联交所网站;及
3)公司网站。
在印尼语和外语中,前提是所使用的外语至少是英语。
k. |
如果字母j中的公告使用了印度尼西亚文以外的语言,则必须包含与公告中使用印度尼西亚文的信息相同的信息。 |
l. |
如本款第j项公告信息解释有差异,作为参考的信息为印尼文信息。 |
m. |
如果董事会未根据委员会的提议作出本款A项所述的GMS公告,则在不迟于收到举行GMS的请求之日起15(15)天内,董事会必须宣布: |
1) |
有向委员委员会提出的举行GMS的要求,而该要求并未举行;及 |
2)未持有GMS的原因。
n. |
如董事会已作出本段第m项所指的公告或15(十五)天的期限已过,则委员会持有其本身的GMS。 |
o. |
委员会须不迟于本款第m项所指的公告日期起计15(15)天或本款第2项所指的15(15)天期间过去后,向股东作出有关GMS的公告。 |
p. |
委员会须最迟于本段信o所提述的公告前5(5)个工作日向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会议议程通知。 |
q. |
在应专员委员会要求的GMS议程通知中,还必须包含信息,即如果专员委员会自己进行拟议的GMS,则董事会不应专员委员会的要求进行GMS。 |
r. |
如委员会不作出本段第g款所指的GMS公告,本段第a款所指的股东可向其司法管辖权涵盖公司住所的区域法院院长提出举行GMS的请求,以决定给予举行GMS的许可。 |
s. |
获得法院判决以持有第o款所指的GMS的股东,还须附上一份文件,其中载有股东的姓名及其在一家已获得法院命令以持有GMS的公司的股份所有权数量,以及将就GMS向OJK发出通知的法院命令。 |
年度股东大会
第21条
1. |
年度GMS必须每年举行,财政年度结束后依法依规办理。 |
2. |
在年度GMS中: |
a. |
董事会提交本章程第十九条所称年度报告; |
b. |
要求董事会提交公司净利润使用方案,若公司盈利为正; |
c. |
聘任经董事会提议在OJK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按照公司股票注册地和/或上市地资本市场主管部门的适用规定; |
d. |
董事会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批准包括批准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告以及关于GMS执行的董事会监督职责的报告,意味着对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内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给予充分履行和释放责任,只要这些行为反映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中,但贪污、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除外。 |
其他股东大会
第22条
基于公司利益的需要,其他GMS可随时举行。
地点、通知、公告、邀请及时间
股东大会
第23条
1. |
公司有义务确定举行GMS的地点和时间。 |
2. |
举行GMS的地点必须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进行,可在以下地点举行: |
a.公司住所;
b.公司开展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c.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住所或者所在地省会;或者
d.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所在省份。
3. |
董事会召开GMS之前的GMS通知OJK、GMS公告和本条规定的GMS邀请。 |
4. |
GMS向OJK的通知是在以下条件下进行的: |
a. |
公司须最迟于GMS公告前5(5)个工作日向OJK提交GMS议程通知,不包括GMS公告日期。 |
b. |
A信中提到的GMS议程,必须明确、详细地披露。 |
c. |
如出现b项所指的GMS议程变动,公司有义务不迟于GMS的邀请时间向OJK提交议程变动。 |
d. |
A款、B款和C款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本章程第二十条第(4)款o款所述获得法院命令持有GMS的股东持有GMS的通知。 |
5. |
发布GMS公告时,应作出以下规定: |
a. |
公司有义务不迟于GMS邀请前14(14)天向股东宣布GMS,不包括公告日期和邀请日期。 |
b. |
A信中的GMS公告应至少包含: |
1) |
关于有权出席GMS的股东的规定; |
2) |
对有权提出GMS议程的股东的规定; |
3) |
举行GMS的日期;及 |
4) |
GMS邀请日期。 |
c. |
如果GMS是应股东或委员会的要求而举行的,除载有本款b项所指的事项外,本款a项所指的GMS公告必须载有公司因股东或委员会的要求而举行GMS的资料。 |
d. |
向本款A项所指股东发出GMS公告,至少透过: |
1)e-GMS提供商的网站;
2)联交所网站;及
3)公司网站。
在印尼语和外语中,前提是所使用的外语至少是英语。
e. |
使用外语的公告必须包含使用印尼语的公告中的信息。 |
f. |
以外文发布的信息与以印度尼西亚文发布的信息解释有差异的,以印度尼西亚文发布的信息作为参考。 |
g. |
在应股东要求召开GMS的情况下,提交g项所述GMS公告的证据时,附有本章程第二十条第(4)款所述召开GMS的请求副本。 |
h. |
GMS公告,决定包含利益冲突的交易,遵循资本市场规定进行。 |
i. |
本章程第二十条第(四)款o项所指取得法院命令持有GMS的股东的持有GMS的公告,比照适用本款A至g项的规定。 |
6. |
提议的会议议程可由股东提交,条件如下: |
a. |
股东最迟可在全球股东大会邀请书发出前7(7)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程。 |
b. |
可提出A项所指会议议程的股东为: |
b.1 A系列Dwiwarna的股东;
b.2 |
1(1)名以上股东,代表公司发行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一二十)以上。 |
c.本款A项所述会议拟议议程必须:
1)做到诚信为本;
2)考虑公司利益;
3)包括会议提议议程的理由和材料;和
4)不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d. |
本款A项所指股东提议的会议议程为需经GMS决议的议程,根据董事会评估已满足C项要求。 |
e. |
公司须将本段A项所指股东提出的会议议程列入邀请函所载的会议议程。 |
7. |
GMS邀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
a. |
本公司须不迟于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21(21)天向股东发出邀请,不包括邀请日期及股东特别大会召开日期。 |
b. |
A信所指的GMS邀请书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
1)举行GMS的日期;
2)GMS召开时间;
3)GMS举办地;
4)有权出席GMS的股东的规定:
5)会议议程,包括对每一议程项目的解释;和
6) |
信息,说明与会议议程相关的材料可从邀请GMS之日起提供给股东,直至GMS举行 |
7)股东可以通过e-GMS给予授权委托书的信息。
c. |
本款A项所指股东的GMS邀请至少应通过: |
1)e-GMS提供商的网站;
2)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3)公司网站。
印尼语和外语,前提是使用的外语至少是英语。
d. |
使用外语的邀请函必须包含与使用印度尼西亚语言的公告中的信息相同的信息。 |
e. |
以外文公布的信息与以印尼语公布的信息解释有差异的,以印尼语公布的信息作为参考。 |
f. |
在不影响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邀请必须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发出,并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 |
g. |
本章程第二十条第(四)款o项所称取得法院命令的股东召开GMS的邀请,比照适用本款第a至f款的规定。 |
8. |
第二届GMS的邀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
a. |
第二届GMS的邀请在不迟于第二届GMS举行前7(7)天的期限内发出。 |
b. |
在第二届GMS的邀请中,必须说明第一届GMS已经举行,未达到出席法定人数。本规定适用不影响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c. |
第二届GMS在第一届GMS举办后不迟于10(10)天、不迟于21(21)天的期限内举行。 |
d. |
本条第(7)款c至f款、第(11)款所指的关于通用汽车邀请书媒体及通用汽车邀请书整改的规定,比照适用于第二届通用汽车邀请书。 |
9. |
第三届GMS的邀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
a. |
应公司要求的第三届GMS的邀请由OJK确定。 |
b. |
第三届GMS的邀请函称,第二届GMS已举行,未达到出席法定人数。 |
10. |
会议议程由下列条款规定: |
a. |
要求公司为股东提供可通过公司网站和/或e-GMS网站查阅和下载的会议议程材料; |
b. |
A信中提及的会议议程材料必须从邀请参加GMS之日起提供,直至GMS举行; |
c.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议议程提供材料义务早于b项规定的,会议议程提供材料应当符合上述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d. |
如果GMS是只有独立股东出席的GMS,公司须提供一份载有足够印花税的报表表格,在GMS实施前由独立股东签署,至少说明: |
1) |
有关人士是真正的独立股东;及 |
2) |
如日后证明该陈述不属实,有关人士可按规定受到处分。 |
e. |
如股东提出书面要求,d函所指的实物文件副本在公司办公室免费提供。 |
f. |
本款d项所指的电子文件副本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或下载。 |
g. |
股东在GMS召开期间,只要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均有权获取会议议程信息及与会议议程相关的资料。 |
11. |
GMS邀请函可在以下条件下进行更正: |
a. |
如出现本条第(7)款b项所指的GMS邀请书中的信息变化,公司有义务对GMS邀请书进行更正; |
b. |
如A信所指的对GMS邀请的更正包含有关举行GMS日期变更和/或增加GMS议程的信息,公司有义务按照本条第(7)款规定的邀请程序为GMS进行重新邀请; |
c. |
如有关举行GMS的日期的资料更改及/或为GMS增加议程并非因公司的过失或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命令而作出,则(b)项中有关作出重新邀请GMS的义务的条文不适用,只要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命令进行重新邀请。 |
主席、议事规则及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
第24条
1. |
GMS由GMS主席主持,并有以下规定: |
a. |
GMS主席由委员委员会委任的委员委员会成员担任。 |
b. |
如委员委员会全体成员缺席或不能出席,则GMS应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会成员主持。 |
c. |
如出现a和b信所指的全体委员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缺席或无法出席的情况,则GMS应由出席GMS的股东从GMS的参与者中任命并由其担任主席。 |
d. |
如果委员委员会任命的担任GMS主席的委员委员会成员与将在GMS上决定的议程有利益冲突,则GMS应由委员委员会任命的另一名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委员会成员担任主席。 |
e. |
如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利益冲突,一般事务委员会应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会成员主持。 |
f. |
如果董事会任命的担任GMS主席的董事会成员之一在GMS上决定的议程上存在利益冲突,则GMS应由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会成员担任主席。 |
g. |
在董事会全体成员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GMS应由出席GMS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选出的非控股股东担任主席。 |
h. |
GMS主席有权要求在场人士证明其出席GMS的权力和/或要求向其出示代表股东的授权书。 |
2. |
公司须进行符合以下规则的GMS: |
a. |
在GMS的时候,GMS的规则必须交给在场的股东。 |
b. |
A信中提到的GMS规则要点必须在GMS开始前宣读。 |
c. |
GMS开幕时,要求GMS董事长至少就以下事项向股东作出解释: |
1)简述公司一般情况;
2)会议议程;
3)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决策机制;以及
4)利用股东权利提出问题和/或意见的程序。
3. |
本公司须制作GMS的会议记录,并须作出以下规定: |
a. |
GMS的会议纪要是用印尼文制作的。GMS的会议记录是向所有股东和第三方提供的关于会议决策和发生的一切的有效证据。 |
b. |
GMS的会议记录必须由会议主席和至少1(1)名由GMS参与者委派的股东起草并签署。 |
c. |
如果GMS的会议记录是以公证人作出的GMS会议记录契据的形式作出的,则不需要字母b所指的签名。 |
d. |
本款A项所指的GMS会议记录,必须在GMS举行后30(30)天内提交给OJK。 |
e. |
如遇d信所指提交GMS会议记录的时间为节假日,则须至迟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GMS会议记录。 |
4. |
要求公司对GMS的会议记录进行摘要,并作出以下规定: |
a. |
GMS会议纪要摘要必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
1) |
GMS的日期、地点、时间,以及GMS的议程; |
2) |
出席GMS的董事会成员和委员委员会成员; |
3) |
出席GMS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 |
股东是否有机会就会议议程提问和/或提出意见; |
5) |
对会议议程提出问题和/或提出意见的股东人数,如股东有机会; |
6) |
GMS决策的机制; |
7) |
包括会议各议程项目同意、不同意、弃权(未投票)票数的表决结果,以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 |
8) |
GMS通过的决议;及 |
9) |
对有权股东实施现金股利支付,如有与现金股利分配相关的GMS决定。 |
b. |
A信所指的GMS会议记录摘要,须至少透过以下途径向公众公布: |
1)e-GMS提供商的网站;
2)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3)公司网站。
以印尼语和外语为准,前提是所使用的外语至少是英语。
c. |
使用外语的公告必须包含与使用印尼语的公告中的信息相同的信息。 |
d. |
以外文公布的信息与以印尼语公布的信息解释有差异的,以印尼语公布的信息作为参考。 |
e. |
本款b项所指的GMS会议记录摘要的公布,须不迟于GMS举行后2(2)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布。 |
f. |
本款b号1)中所指的GMS会议记录的公告证明,必须在公告后的2(2)个工作日内向OJK提交。 |
g. |
本条第(3)款d款和e款以及第(4)款b款、e款和f款的规定经比照适用于: |
1) |
向OJK提交GMS会议纪要及GMS会议纪要摘要公布;以及 |
2) |
GMS会议纪要摘要公告; |
-本章程第二十条第(四)款o项所指取得法院命令的股东持有GMS的股东所持有的GMS。
法定人数、表决权和决议
股东大会
第25条
1. |
只要本章程没有另有规定,出席法定人数和GMS对会议必须决定的事项的决议,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 |
a. |
有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且经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半数)以上通过的决定有效,但法律和/或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人数较多的除外; |
b. |
在未达到A信所指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第二次GMS如有代表至少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三分之一)的股东出席,即为有效,并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半数)以上通过,该决定即为有效,除非法律和/或《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人数较多; |
c. |
在未达到b款所指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可举行第三次GMS,条件是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在出席法定人数和OJK应公司要求确定的决策要求的情况下由拥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股东出席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
2. |
1(一)项交易中构成公司净资产总额50%以上(百分之五十)或相互关联或未进行的、占公司净资产总额50%以上(百分之五十)的转让公司资产或为公司资产的债务作抵押议程的GMS有以下规定: |
a. |
A轮Dwiwarna股东及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4(四分之三)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且经A轮Dwiwarna股东及合计代表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四分之三)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
b. |
未达到A信所指出席法定人数的,第二次GMS有效,并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前提是有A轮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共同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三分之二)出席,且该决定必须经A轮Dwiwarna股东及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和 |
c. |
在未达到b款所述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可举行第三次GMS,条件是如果第三次GMS由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一起出席,符合OJK应公司要求设定的出席法定人数和决策要求,则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作出决定。 |
3. |
GMS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进行审批,具备以下条件: |
a. |
代表独立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半数)以上的独立股东出席且该决定如获得代表独立股东拥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半数)以上的独立股东通过,则该决定有效; |
b. |
在未达到b款所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如有代表独立股东所拥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半数)以上且经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拥有股份总数的1/2(半数)以上通过的独立股东出席,则第二次GMS有效; |
c. |
如未能达到c项所指的出席第二届GMS的法定人数,则可举行第三届GMS,条件是第三届GMS有效,并有权在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独立股东出席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按OJK应公司申请确定的出席法定人数举行; |
d. |
第三届GMS的决定如获得代表出席的独立股东所拥有股份的50%以上(百分之五十)的独立股东的认可,即为有效;及 |
e. |
有利益冲突的股东被视为作出了与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独立股东批准的决定相同的决定。 |
4. |
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任免、发行股本证券和/或增加认缴及实缴资本的GMS,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a. |
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合计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且决定经出席会议的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 |
b. |
如果未达到A信所述出席法定人数,则第二次GMS有效的条件是A系列Dwiwarna股份持有人和共同代表至少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3(三分之一)部分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且该决定必须得到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共同代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一半)以上部分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
c. |
在未达到b项所述的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如果有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一起出席,且符合OJK应公司要求设定的出席法定人数和决策要求,则第三次GMS可通过召开有效且有权作出决定的第三次GMS。 |
5. |
GMS修改本章程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
a. |
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三分之二)部分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且该决定须经A系列Dwiwarna股东及合计代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三分之二)部分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 |
b. |
在未达到A款所述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第二次GMS如有A轮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且合计至少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五分之三)部分且该决定须经A轮Dwiwarna股东及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半)以上部分同意方为有效; |
c. |
在未达到b款所指的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可举行第三次GMS,条件是如果有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根据OJK应公司要求规定的出席法定人数和决策要求共同出席,则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作出决定。 |
6. |
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合并、合并、收购、分立、提交公司被宣告破产和解散的申请,只能根据GMS的决议进行,条件如下: |
a. |
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共同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至少3/4(四分之三)部分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且该决定必须获得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共同代表出席GMS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至少3/4(四分之三)部分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批准; |
b. |
在未达到A信所述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如果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共同代表至少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三分之二)部分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席,则第二次GMS有效,并且该决定必须得到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共同代表出席GMS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四分之三)以上部分的其他股东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批准; |
c. |
在未达到b款所述第二次GMS出席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可举行第三次GMS,条件是如果有A系列Dwiwarna股东和其他股东及/或其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OJK根据公司申请设定的出席法定人数和决策要求,则第三次GMS有效并有权作出决定。 |
7. |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是在适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联交所规定的情况下,在股东特别大会邀请书发出日期前1(1)个工作日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
8. |
如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十一)款a项所指的邀请出现错误,有权出席全球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在全球股东大会邀请更正前1(1)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 |
9. |
单独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股东有权出席GMS,但须适当遵守法律法规。 |
10. |
在会议上,每一股份给予所有者1(一)票的投票权。 |
11. |
出席会议但未投票(弃权)的有表决权股东,视为其所投票数与所投票股东的多数票相同。 |
12. |
在投票中,股东的投票对其拥有的全部股份有效,股东无权就不同投票所拥有的股份数量的一部分向一名以上的代理人授予授权书。这些规定不包括在以下方面: |
a. |
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托管人代表其客户,即公司股份的所有人。 |
b. |
代表被管理的共同基金利益的投资经理。 |
13. |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雇员可在会议上担任代理人,但在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禁止董事会成员和/或有关雇员担任股东的代理人。 |
14. |
表决以口头方式进行,除非会议主席另有决定。 |
15. |
所有决定都是在审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 |
16. |
未达成以审议为基础的协商一致决定的,以本章程规定的同意票为基础作出决定。 |
17. |
第(16)款所指的通过投票进行决策,必须考虑到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和GMS决定的法定人数的规定。 |
18. |
在GMS期间,公司可能会邀请与GMS议程相关的其他各方。 |
19. |
公司须提供另一份电子授权书,供股东出席GMS并于会上投票。 |
20.a.可通过电子方式成为获授权人的缔约方包括:
1)管理股东拥有的证券/证券子账户的参与人;
2)公司提供的当事人;或者
3)股东委派的一方。
b. |
公司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本段第A项第2项中提及的代理。 |
利润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1.包括损失准备金计提金额在内的净利润的使用由年度GMS决定。
2. |
董事会必须向年度GMS提交一份提案,内容涉及资产负债表所列未分摊的净利润的使用和损益的计算,提交年度GMS批准,其中可以说明可将多少未分摊的净利润用于储备基金和有关向股东分红金额的提案,或其他分配,如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奖金、员工的奖金,社会资金储备和其他可能分配的,其中一项或另一项不影响GMS另有决定权。 |
3. |
除GMS另有规定外,扣除本条第(1)款所指准备金后的全部净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
4. a.股息仅根据公司在年度GMS上作出的决定根据其财务能力支付,其中决定还必须在适当遵守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份记录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情况下确定股息的时间、支付方式和形式。
b. |
如发生与现金股利分配有关的GMS决定,公司有义务至迟于决定现金股利分配的GMS会议纪要摘要公告之日起三十(三十)日后向有权股东支付现金股利。 |
c. |
股份的股息支付给代表其在股东名册上登记股份的人,日期由决定股息分配的年度GMS确定。 |
d.缴款日必须由董事会向股东宣布。
5. |
除本条第(2)款所指的净利润用途外,GMS可决定将净利润用途用于董事会成员的tantiem、董事会成员的tantiem和员工的奖金等其他分配。 |
6. |
本条第(3)款所指的股利,只有在公司留存收益为正的情况下才能分配。 |
7. |
将净收入用于奖金和奖金,只要不列入预算,不计入当年费用,就进行。 |
8. |
自规定支付以往股利之日起5(五)年内未取得的股利,列入专项用于该目的的公积金。 |
9. |
特别公积金中的股息,可由有资格的股东通过提交其对公司董事会可收取的股息的权利证明,条件是不能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通过支付董事会确定的管理费用。 |
10. |
已列入本条第(8)款特别准备金且在10(10)年期限内未提取的股利,将成为公司的权利。 |
11. |
如获至少占已发行股份总数1/10(十分之一)的股东要求,公司可于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前派发中期股息,并须考虑公司的预计盈利及财务能力。 |
12. |
中期股息的分配根据董事会会议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的决定确定,并考虑到本条第(10)款。 |
13. |
如果财政年度结束后,公司出现亏损,已派发的中期股息必须由股东返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亏损负有连带责任,在股东无法返还本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中期股息的情况下。 |
储备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27条
1. |
公司建立强制性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 |
2. |
如果公司的留存收益为正,则适用第(1)款中的准备金净收益拨备。 |
3. |
提取准备金的利润部分由GMS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确定。对第(1)款规定的强制性准备金计提净利润,直至准备金至少达到已发行和实收资本总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4. |
本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性准备金未达到第(3)款规定的数额,只能用于弥补其他准备金无法弥补的公司损失。 |
5. |
本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性公积金已超过20%(百分之二十)的,GMS可以决定将超出的公积金用于公司的用途。 |
6. |
董事会必须以董事会认为良好的方式并在适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管理储备基金,使储备基金赚取利润。 |
7. |
提取公积金取得的利润计入损益。 |
对联营公司章程的修订
第28条
1. |
本次章程修订必须考虑到UPT和/或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 |
2. |
对本章程的修订,由GMS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确定。 |
3. |
有关修订《公司章程》的议程须在全球汽车运输大会邀请书中明确说明。 |
4. |
本章程关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宗旨和宗旨、业务活动、公司成立期限、法定资本数额、已发行和实收资本的减少以及已关闭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或反之亦然的地位的规定,必须获得UPT中提及的法务部部长的批准。 |
5. |
除第(4)款所指事项外,对本章程的修订,已足够考虑到《公司法》的规定通知法务部。 |
6. |
有关减资的决定须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所有债权人,并由董事会于不迟于GMS就减资作出决定之日起7(7)天内在本公司住所内刊发或广泛散发的印尼文日报上宣布。 |
合并、合并、收购和分拆
第二十九条
1. |
合并、合并及收购、分拆由GMS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确定。 |
2. |
有关合并、合并、收购和分拆的进一步规定,详见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 |
解散、清算和
法律实体地位的终止
第30条
1. |
公司的解散可以根据GMS的决议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进行。 |
2. |
如果公司根据GMS的决定解散或根据法院判决宣布解散,清盘人必须进行清算。 |
3. |
清盘人须向GMS或委任他进行公司清算的法院负责。 |
4. |
清算人有义务在GMS授予清算人和解和释放后或在法院指定清算人后或在指定清算人的法院接受问责后通知法务部长并在报纸上宣布清算程序的最终结果。 |
5. |
有关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法人实体地位的规定是通过考虑法律法规,特别是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 |
股东住所
第三十一条
与公司有关的股东事项,该股东被视为居住在本章程第九条所指股东名册记载的地址。
收盘条文
第三十二条
凡本章程未规范或未充分规范的,均应遵守UPT、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及GMS通过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或决议,并适当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