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0.1
承包商的数字人民币承兑
服务协议(1)
甲方:(支付机构)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办卡组织规则等,本协议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业务服务:1。数字人民币集中收银业务
| ● | 经乙方授权,委托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将乙方安装的拉卡拉POS终端或交易接口产生的数字人民币交易金额转入乙方指定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结算到数字人民币钱包
| 元数量 钱包名称 |
|
| 银行(含分行) | |
| 商人 |
| ● |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信息: |
商户编号、对账日期、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手续费、交易币种、业务类型、付款经营者名称、商户订单号等
2.其他增值服务(___________)
| (1) | 技术服务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 | 其他协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乙方工商登记名称、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结算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查乙方支付业务的受理资格。甲方认为乙方不再具备接受资格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乙方连续3个月未进行交易的,甲方有权重新审查乙方商户的身份。乙方连续12个月未进行交易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乙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上传业务图片或照片。
第四条甲方负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经核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拟调整的账户进行处理或其他差错处理。甲方有权就可疑交易向乙方转单。
第五条乙方应当自交易日起保存全部采购订单及其他交易文件,期限至少2年。如因乙方信息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如发生交易纠纷,持卡人的取款指令或甲方认定交易可疑的合理理由,甲方有权查阅乙方的交易购机指令原件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复印留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证明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结算乙方全部或者部分交易资金至少180日:
| 1. |
| 2. | (c)无法监测超出商定地理范围的终点站或终点站的使用情况; |
| 3. | 交易的金额、时间和频率不符合乙方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
| 4. | 涉嫌虚假申请、银行卡现金、洗钱、诈骗、转账、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 |
| 5.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
| 6. | 甲方认为乙方撤单比例过高,交易纠纷比例过高,或者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可疑,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违反本协议。 |
| 7. | 对非合同业务或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甲方的支付接口。 |
甲方也有权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收款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如发生上述2-7项,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和风险,且甲方有权向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提交乙方的相关信息,并告知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及相关信用机构,乙方已发现乙方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甲方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和待结算资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如上述金额不足,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足差额资金。甲方有权就甲方垫付的款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 1. | 乙方存在退货交易; |
| 2. | 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甲方向乙方多支付或乙方确认的其他长付款; |
| 3. | 乙方致使发卡机构退款或发卡组织追究甲方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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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因名义经营范围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的服务收费差额补偿部分(补偿部分期限为开工日前180日); |
| 5. | 乙方违反本协议,致使甲方垫付相关方补偿还款; |
| 6. | 乙方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
本条款不随双方协议终止而终止。甲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就本条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第九条除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外,甲方有权根据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如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境外卡组织和中国清算协会发布的要求和指导意见。
第十条乙方在网上的一切经营包括在甲方网站、业务系统和微信服务平台上的经营和交易。乙方的登录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打印和签名,乙方负责保密。凡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网上操作和交易,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与书面委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所有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网上操作和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受理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者服务收费发生变化的,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变更服务费标准或协议条款。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以官网公告、电子服务渠道信息推送、邮寄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发起变更通知。乙方不同意变更内容的,应当停止使用甲方服务;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被告知或告知甲方变更通知后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视为同意更改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境内外支付监管机构、卡组织等传输个人信息和数据合规性。
第十三条乙方授权甲方(或通过合作方)接收、使用乙方信息如下:线下或线上使用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卡拉工商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信息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等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为甲方支付业务特约商户进入网络审核、反洗钱管理、实名制管理、风控评估、并授权甲方以加密传输方式向具有提供验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共享乙方信息,用于一致性比对和输出结果;
乙方同意并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的信息进行验证服务,并以加密传输的方式将验证结果返回甲方。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知悉并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仅在其违约发生当月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本协议合作取得的全部收益为上限。
第15条第1款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
1.甲方有权根据本条例及自身业务需要,不定期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在甲方网站上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或规则的,乙方应终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的,视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
2.双方有权按业务要求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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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或者不能充分履行义务、责任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书面证据。
第17条争端解决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能在争议发生后三十(30)日内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意见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协会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3.本协议部分条款经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第十八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由乙方签字),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无书面异议,本协议每次自动延期一年,以此类推。任何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异议。如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各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采用统一的印刷形式。如果双方同意添加条款,则必须在附加条款上加盖印章。
4.本协议生效后,以双方签订的相同商务条款为准。
本协议附件包含拉卡拉用户隐私政策,由乙方在拉卡拉官方网站查阅、下载和保留。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声明甲方已采取合理手段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条款及条件、附件及官网内容、并应详细说明;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本协议条款、附件及官网内容。
第二十条附则
| 甲方(公章/合同章): 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
乙方(签字/盖章/合同章): | |
|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日 | 日期:____年___月_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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