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4615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江西省,334100
(86-793) 858-8188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Mengmeng(Pan)Li,首席财务官
江西省,334100
电话:(86-793)858-8188
传真:(86-793)846-1152
邮箱:pan.li@jinkosolar.com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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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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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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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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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为了交易,只是为了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5,351,057股普通股,不包括55,836股ADS,代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和可转换票据的转换为未来授予而保留的223,346股普通股,以及5,574,244股作为库存股的普通股。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没有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 ☒ 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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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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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没有☐
-我-
适用于本年度报告的公约
除非另有说明和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 ● | “公司”指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晶科能源”是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在描述活动的上下文中,“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晶科能源”是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子公司; |
| ● | “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指2014年8月18日通过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 |
| ● | “2022”、“2023”和“2024”分别指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的财政年度; |
| ● |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指2021年3月5日通过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
| ● |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指2022年2月14日通过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
| ● |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指于1月通过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5, 2023; |
| ● | “ADS”是指由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美国存托股票,“ADRs”是指为ADS提供凭证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CE”指CE认证,由SGS Taiwan Ltd.颁发的电磁兼容(EMC)合规性验证,证明符合欧盟指令2004/108/EC和EN 61000-6-3:2001 + A11:2004和EN 61000-6-1:2001标准的主要保护要求; |
| ● | “CQC”是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证明我们的太阳能组件符合IEC 61215:2005和IEC 617302:2004标准的证书; |
| ● | “DG项目”是指分布式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包括地面分布式发电项目和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 |
| ● | “EPC”指工程、采购、施工; |
| ● | “欧元”、“欧元”或“欧元”是指欧盟的法定货币; |
| ● | “FIT”是指上网电价,即太阳能发电项目可以出售给国家电网的政府担保和补贴售电价格。FIT在中国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由从Renewable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的适用的国家政府补贴,以及国家电网支付的脱硫煤标杆电价组成; |
| ● | “地面安装项目”是指建设在地面上的太阳能发电项目,由地面安装的DG项目和公用事业规模项目组成; |
| ● | “地装DG项目”是指容量小于或等于20兆瓦、35千伏或更低并网电压等级的小型地装项目(东北地区除外,该地区接入电压必须为66千伏或更低),所发电量的相当大一部分在并网点变电区内消纳; |
| ● | “海宁晶科”指晶科电力科技(海宁)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之一; |
| ● | “江西德晟”指江西德晟能源有限公司,该实体由我们的创始人和主要股东李仙德、陈康平和李仙华各持有10%以上的股权,合计持有73%的股权; |
| ● | “江西晶科”指晶科太阳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拥有多数股权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其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我们拥有其中约58.59%的股权; |
1
| ● | “江西材料”指江西晶科于2010年12月1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运营子公司江西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 ● | “晶科电力”指晶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江西晶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此前为我们的间接附属公司之一,及其附属公司; |
| ● | “晶科能源”指JinkoSolar Power Engineering Group Limited; |
| ● | “JIS Q8901”指的是T ü V为日本市场提供的证明,表明一家公司的管理系统确保其产品的可靠性达到最高标准; |
| ● | “JPY”指日元; |
| ● | “千伏”指千伏; |
| ● | “地方电网公司”指国家电网在中国的子公司; |
| ● | “长期供应合同”是指我们的多晶硅供应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
| ● | “MCS”是指英国电信批准委员会颁发的工厂生产控制MCS证书,证明我们某些类型的太阳能电池板的生产管理系统符合MCS005 Issue 2.3和MCS010 Issue 1.5标准; |
| ● | “NYSE”或“New York Stock Exchange”指New York Stock Exchange Inc.; |
| ● | “代加工”是指原始设备制造商制造的产品或部件被另一家公司采购并以该采购公司的品牌进行零售;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
| ● | “光伏”指光伏;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
| ● |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2美元; |
| ● | “科创板”指上交所科创板; |
| ● | “国家电网”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当地电网公司; |
| ● | “T ü V”指T ü V证书,由T ü V Rheinland Product Safety GmbH颁发,证明我们的某些类型的太阳能组件符合IEC 61215:2005、EN 61215:2005、IEC 61730-1:2004、IEC 61730-2:2004、EN 61730-1:2007和EN 61730-2:2007标准; |
| ● | “UL”指由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颁发的证书,以证明我们的某些类型的太阳能组件符合其选定的适用标准;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公用事业规模项目”是指不属于地面安装DG项目的地面安装项目; |
| ● | “瓦”或“W”是指电力的计量,其中“千瓦”或“千瓦”是指一千瓦,“兆瓦”或“兆瓦”是指一百万瓦,“千兆瓦”或“吉瓦”是指十亿瓦; |
| ● | “玉环晶科”是指玉环晶科太阳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之一;及 |
2
| ● | “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太阳能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太阳谷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太阳能电池供应商,也是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之一。 |
本年度报告中提供的某些公司的名称由其原始中文法定名称翻译或音译而来。
由于四舍五入,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存在差异。
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包括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汇率信息
我们以人民币公布合并财务报表。这份年报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汇率是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由人民币兑换美元及由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均按人民币7.2993元兑1.00美元(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生效的中午买入汇率)进行。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转换为美元或人民币作出任何陈述,视情况而定,按以下所述的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作任何陈述。2025年4月25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显示,人民币汇率为7.2864元兑1.00美元。
安全港
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通篇做出“前瞻性陈述”。每当你读到一篇不单纯是历史事实陈述的陈述(比如当我们描述我们“相信”、“预期”或“预期”会发生什么、“将”或“可能”发生什么,以及其他类似的陈述)时,你一定要记住,我们的预期可能并不正确,即使我们认为它们是合理的。我们不保证本年度报告中描述的交易和事件将按描述发生或完全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并理解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本年度报告中作出的前瞻性陈述仅与截至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有关。除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外,我们不承担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作出陈述之日之后的事件或情况的义务,即使我们的情况在未来会发生变化。
实际结果是否会符合我们的预期和预测受到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其中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并反映了可能发生变化的未来业务决策。我们所做的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一些假设、未来结果和业绩水平将不可避免地不会实现,并且可能会发生影响我们业绩的意外事件。“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描述了我们认为我们面临的主要或有事项和不确定性。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3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
该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主要由其位于中国的子公司进行。ADS的投资者正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股权的其他分配,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还面临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在中国的很大一部分业务运营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的,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受到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和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面临与监管机构批准离岸发行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此外,我们还受到中国监管环境带来的风险,包括中国法律法规解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参见“—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和中国公司的含义”和“—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近日,中国监管机构宣布了针对中国经济某些部门的监管行动。尽管太阳能发电行业没有受到直接影响,但我们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采取对中国的商业环境和金融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监管行动,因为它们与我们、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我们的流动性和我们获得资本的渠道有关。关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威,以及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例如对中国公司的海外证券发行和上市的备案要求、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的新措施、与数据隐私和安全相关的新法律法规以及反垄断执法的扩大力度,以及要求中国公司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的新规则。虽然这些监管变化尚未对我们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我们将被要求遵守未来证券发行的备案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此外,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法规在内的全行业法规,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海外投资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海外和跨境投资活动,并对我们的战略实施以及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这可能会给我们的筹资活动带来不确定性。”
中国监管环境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中国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以及快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监管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和中国公司的意义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此外,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此外,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与纽交所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某些母国做法。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其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并将大部分业务设在中国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我们受到中国监管环境带来的风险,包括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此外,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迅速改变。中国政府最近的监管行动和声明,例如涉及数据安全或反垄断问题的监管行动和声明,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尽管太阳能发电行业似乎不是这些监管行动的重点,但我们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采取对中国的商业环境和金融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监管行动,因为它们与我们、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我们的流动性和我们获得资本的渠道有关。
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随时对我们的运营方式进行实质性干预和影响,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或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2022年和2023年,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资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通过新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并采取新规则,要求中资公司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以进行海外发行。虽然我们认为这些监管变化不会对我们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监管机构将同意我们的看法,或者将来不会采用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或获得资本的法规。
随着全球加强反垄断监管的趋势,中国政府在2021年发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更加关注企业合规。2021年2月7日,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2021年11月15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我们认为,这些规定目前对我们的影响不大,但我们不能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意见,或者这些规定不会影响我们未来的业务运营。
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在中国受到越来越多的立法和监管关注。例如,中国国务院于2021年7月30日颁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除其他外,要求某些主管当局确定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中国国务院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规定了数据处理者被要求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的不同场景。此外,中国网络安全管理局(简称CAC)会同国务院其他多个部门于2021年12月28日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境外提供数据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境外提供数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向CAC申请进行安全评估。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对我们影响不大,因为我们既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也不是这些规定含义内的数据处理者。
5
2021年9月1日,《中国数据安全法》生效,对开展数据相关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此外,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PIPL”),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进一步强调了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规则。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不涉及收集和使用大量个人数据,我们预计不会出现重大的数据安全或隐私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收到或被中国证监会或CAC拒绝此类许可。虽然我们认为这些监管变化不会对我们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监管机构将同意我们的看法,或者将来不会采用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或获得资本的法规。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这些意见和将颁布的任何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套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等六个文件组成的规章,合称《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此类新规实施前已在境外发售股份或已在境外上市的中资公司符合“股份企业”的条件,股份企业在后续再融资事件发生前,无需立即申请备案。不过,《境外上市备案规则》除其他外,要求发行人或其在中国境内的主要经营实体在该等发行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其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并在其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市场以外的境外证券发行或在中国大陆境外提交发行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其在境外证券市场的发行或上市。
在海外上市备案规则实施之前,我们已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我们具有“存量企业”资格,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在后续再融资事件发生之前,不需要立即申请备案。然而,我们须于该等发行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其在同一离岸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并于中国大陆境外提交发行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市场以外的离岸股票市场的发行或上市。不遵守任何发行、上市或其他任何集资活动的备案要求,可能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截至本年度报告出具之日,我们未收到证监会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鉴于现阶段围绕证监会备案要求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未来在其他境外股票市场进行上市或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备案并完全遵守相关新规,或者根本无法保证。
由于这些规定相对较新,其解释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和融资计划。中国政府也可能在未来采取其他影响我们业务运营的规则和限制。中国监管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贵公司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阻碍我们继续提供ADS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会进一步导致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最近的监管发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审查和披露要求,使我们面临政府干预,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6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美国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17日通过了《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正,即修正法案(“HFCAA”)。根据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26日,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2022年对HFCAAA所做的修订,PCAOB可能会确定,由于任何外国当局采取的立场,而不是像HFCAAA原始版本下的情况那样,由于这些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地点的当局,它无法检查或调查在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能够完全出于HFCAA的目的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决定,PCAOB撤销了其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因此,如果SEC在2022年12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含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则SEC将不会临时或最终将发行人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直到PCAOB发布新的认定。然而,PCAOB表示,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阻碍PCAOB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的能力,PCAOB董事会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发布与HFCAA一致的新决定。
虽然我们目前预计HFCAA不会阻止我们维持ADS在美国的交易,但PCAOB在这方面的未来决定以及美国或中国政府将采取的任何可能影响我们在美国上市地位的进一步立法或监管行动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美国禁止ADS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是否会在美国以外发展。此类禁令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HFCAAA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禁止ADS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我司组织内的现金转移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i)公司以提供借款、出资和提供经营现金的方式向子公司转移现金;(ii)公司子公司以偿还借款和偿还应付公司的经营现金的方式向公司转移现金。除现金转移外,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资产转移。下表列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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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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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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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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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 |
||||||
本公司向其附属公司的现金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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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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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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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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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子公司提供经营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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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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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83 |
|
— |
子公司向公司现金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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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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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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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还应付公司的经营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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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5 |
|
— |
|
— |
-贷款予公司/偿还到期贷款予公司 |
735,673 |
553,984 |
633,977 |
|||
-向公司支付股息 |
|
— |
|
— |
|
550,880 |
7
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的附属公司并无向公司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2024年6月,香港子公司JinkoSolar Investment Limited向公司支付股息,总额为人民币11.61亿元。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任何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税率,除非该非居民企业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预扣税税率,且该非居民企业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控股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与中国没有此类税收协定。CIT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一般对其全球收入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有效税率产生影响,并对我们的净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我们将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为中国居民企业收到的此类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免税。
我们分别于2023年12月和2024年8月向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持有人支付了7870万美元和7680万美元的现金股息。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来支付股息并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资金。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从其净利润中拨出一部分,作为每年不少于其净利润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项储备不可作为股息分配。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一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贷款或出资从境外筹资活动的收益中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之前,我们将被要求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提交有关贷款详情的备案。我们接受贷款的中国子公司仅被允许将贷款用于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目的。根据外管局的规定,人民币不得兑换为资本项目的外币,如贷款、投资汇回和在中国境外的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并在外管局进行事先登记。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税收”了解更多详情。
| a. | [保留]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 d. | 风险因素 |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制于中国和世界各地各种不断变化的业务、竞争、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除了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讨论的因素外,以下是一些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并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预测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风险因素汇总
| ● | 我们未来的增长和盈利取决于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和价格以及光伏技术的发展。 |
| ● | 太阳能行业的政府补贴和其他经济激励措施的减少、修改、延迟或取消可能会降低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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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需要大量现金来为我们的运营和未来的业务发展提供资金。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以我们满意的条件获得额外资金,我们的增长前景和未来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太阳能行业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供应过剩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价格造成大幅下行压力,并减少我们的收入和收益。 |
| ● |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产品在国际上的制造、营销、分销和销售以及我们的海外制造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在国外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在国外维持、发展和扩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
| ● | 我们受到美国政府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我们还受到美国政府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和其他外贸调查以及我们其他市场的政府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 |
| ● | 美国和中国关系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包括关税)的变化,以及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加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的ADS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更广泛的不利影响。 |
| ● | 硅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我们的采购规划具有挑战性,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充足的原材料,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任何客户的订单的损失或显着减少可能会显着减少我们的收入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 |
| ● | 我们在中国的几个省份生产大部分产品,这使我们在制造过程中面临与我们的硅片和太阳能电池的长途运输有关的各种风险。 |
| ● | 为采购硅原材料而向供应商作出的预付款安排使我们面临此类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也可能显着增加我们的成本和费用,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包括太阳能组件在内的太阳能发电产品价格下降,可能会导致额外的存货损失准备金。 |
| ● | 电力供应短缺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采用公允价值期权进行会计处理的长期投资存在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这些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波动将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 |
| ● | 我们的巨额债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禁止ADS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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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最近的监管发展可能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审查和披露要求,使我们面临政府干预,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的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筹资活动带来不确定性。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未来的增长和盈利取决于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和价格以及光伏技术的发展。
太阳能发电的市场接受率和程度取决于政府补贴的可获得性以及太阳能发电相对于常规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效益、性能和可靠性。政府对太阳能发电政策的变化和光伏的进步,技术可能会显着影响对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
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还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例如能源供应、需求和价格,以及管理可再生能源和相关行业的法规和政策。例如,2016年6月,公用事业规模项目在中国的FIT大幅下调。因此,继2016年上半年需求强劲后,国内市场几乎被冻结,同时全球市场的竞争也在2016年下半年加剧。2022年,能源密集加剧了行业硅料供应短缺和价格上涨,影响了太阳能组件的需求和价格。2023年,美联储加息导致光伏项目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率波动,进而影响全球光伏市场行情。当前的国际政治气候,包括美中贸易和关税政策的现有和潜在变化,导致围绕全球经济未来的不确定性。此外,美国、欧盟和印度等几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积极发展国内太阳能供应链,这可能导致对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产品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2024年,持续的供需失衡导致年内供应链价格下降。因此,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2024年的平均售价较2023年下降超30%。
太阳能组件价格的任何下调都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包括我们的利润率。因此,我们可能不会继续按季度或年度盈利。此外,如果未来对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减弱,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太阳能行业的政府补贴和其他经济激励措施的减少、修改、延迟或取消可能会降低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近期市场对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将继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激励措施的可得性,因为太阳能的成本目前超过并有望在近期继续超过常规化石燃料能源和某些非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政府赞助的财政激励措施推广太阳能的例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优惠税率和其他福利。此类补贴和激励措施的可得性和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环境问题和更广泛的宏观经济因素有关的政策发展。此外,随着太阳能发电技术的改进以及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能源变得更加负担得起,预计政府的激励计划的范围将逐渐缩小或停止。公众或社区对太阳能项目的负面反应可能会对政府对太阳能业务的支持和批准产生不利影响。有关太阳能行业的政府法规和政策及其实施的不利变化,特别是有关经济补贴和奖励的法规和政策,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并对行业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获得了总计人民币10.9亿元、人民币11.8亿元和人民币24.5亿元(3.355亿美元)的政府补助,其中包括用于我们生产规模扩张、技术升级和出口市场开发的政府补助。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期间继续获得类似水平或根本没有的政府补助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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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业务的很大一部分在中国,中国政府对太阳能行业采取的政策和法规对我们业务的持续成功非常重要。尽管近年来对太阳能发电有监管支持,例如通过补贴、税收优惠待遇和其他经济激励措施,但未来的政府政策可能不会保持支持性。中国中央政府可能会出于经济、政治、财政或其他原因减少或取消现有的激励计划。此外,省级或地方政府可能延迟实施或未能充分落实中央政府的规定、政策或倡议。在太阳能行业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实现商业盈利之前,中国政府奖励计划范围的任何显着减少或终止都可能对我们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除中国外,各外国政府已利用政策举措鼓励或加快太阳能发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采用,其中包括欧洲国家,特别是意大利、德国、法国、比利时和西班牙;某些亚洲国家,包括日本、印度和韩国;北美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的促进太阳能发电的财政激励措施包括资本成本回扣、FIT、税收抵免、净计量和其他针对最终用户、分销商、项目开发商、系统集成商和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商的激励措施。
这些国家的政府可能会出于政治、财政或其他原因减少或取消现有的激励计划,这将是我们难以预测的。例如,FIT项目的减少可能会导致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价格和需求显着下降。一些国家,如中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加拿大,近年来已经减少或取消了补贴。2018年5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NEA”)发布联合通知,暂时停止对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的补贴,大幅削减2018年符合补贴条件的分布式太阳能项目的配额,并大幅降低FIT。此外,代表欧洲地面安装系统太阳能市场的主要部分以及稳定的住宅和商业屋顶市场的德国市场在2020年实现了首个电网平价项目,标志着向无补贴市场的重大转变。此外,从2011年开始,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如日本、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继续降低其FIT以及其他鼓励措施。例如,据日本经济产业省自然资源和能源厅称,在2012年至2024年期间,日本政府将10千瓦以下项目的FIT(每千瓦时)从40日元降至16日元,将10千瓦至50千瓦之间的某些项目从42日元降至10日元,将50千瓦以上的地面安装项目降至9.2日元,并将在2025年进一步降低其FIT。
2024年,我们的总收入的66.2%来自中国以外的海外市场,美洲、亚太地区(不包括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和欧洲分别贡献了总收入的24.4%、1.9%和14.8%。因此,在海外市场,特别是在我们的主要客户所在的市场,政府奖励计划的范围的任何显着缩小或终止,都可能导致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下降,因此,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主要市场宣布大幅削减激励措施,都可能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大量现金来为我们的运营和未来的业务发展提供资金。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以我们满意的条件获得额外资金,我们的增长前景和未来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大量现金来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包括向供应商支付我们的多晶硅原料。由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也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以及我们的研发活动,以保持竞争力。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营运资金为人民币143.8亿元(合19.7亿美元)。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现金状况、预期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的现金以及我们的信贷额度下借款的可用资金将足以满足我们自本年度报告日期起至少未来12个月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需求。
我们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受到一些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
| ● | 我们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 |
| ● | 全球股债资本市场的一般状况; |
| ● | 监管和政府支持,例如补贴、税收抵免和其他激励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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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我司及太阳能发电行业的持续信心; |
| ● | 中国及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及其他情况;及 |
| ● | 我们遵守债务融资项下任何财务契约的能力。 |
任何额外的股权融资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任何债务融资可能需要限制性契约。额外资金可能无法以我们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获得。未能按要求管理可自由支配的支出和筹集额外资本或债务融资可能会对我们实现预期业务目标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见“—我们的巨额债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LIBOR和某些其他利息“基准”未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LIBOR,即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被广泛用作全球范围内设定贷款利率的参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某些其他利率“基准”可能会受到监管指导和/或改革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当前或未来债务协议下的利率表现与过去不同,或导致其他意想不到的后果。
2017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表达了对LIBOR基准未来可持续性的担忧,原因是基础市场缺乏活跃,定期无担保存款交易的可用性有限。为让市场有足够时间从LIBOR过渡,LIBOR面板银行同意继续向LIBOR提交至2021年底,这一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6月底,仅适用于美元LIBOR。
2021年3月,LIBOR的管理人FCA和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宣布,英镑、欧元、瑞郎和日元LIBOR面板,以及1周和2个月美元LIBOR面板将于2021年底停止使用,其余美元LIBOR面板将于2023年6月底停止使用。
此外,2019年7月12日,SEC公司金融司、投资管理司、交易和市场司以及总会计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声明,说明LIBOR在2021年停止使用且不再作为参考基准利率时对金融市场和市场参与者的潜在重大影响。工作人员鼓励所有市场参与者确定参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合约,并开始过渡到替代利率。2019年12月30日,SEC主席、企业金融司和总会计师办公室发表声明,特别鼓励审计委员会了解管理层的计划,以识别和解决与取消LIBOR相关的风险,具体而言,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影响以及与参考LIBOR的金融产品和合同相关的任何相关问题,因为如果不及时完成工作,与终止LIBOR和过渡到替代参考利率相关的风险将会加剧。
替代参考利率的性质以及LIBOR的潜在变化或其他改革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LIBOR利率和其他利率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在2021年之后无法获得已公布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则此类证券、贷款或其他财务安排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并且,如果我们是任何此类工具或安排下的发行人或义务人,我们在此项下的成本可能会增加。目前,这一过渡和相关发展的方式和影响,以及这些发展对我们的融资成本、投资和交易证券组合和业务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流动性、资本资源、财务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太阳能行业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供应过剩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价格造成大幅下行压力,并减少我们的收入和收益。
如果未来太阳能行业出现整个价值链供过于求的情况,太阳能组件产量的持续增长超过市场需求,可能会导致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价格的进一步下行压力,包括我们的产品。竞争加剧也可能导致我们失去销售额或市场份额。如果我们无法持续以合理的价格采购硅、太阳能晶片和太阳能电池,或将太阳能组件的价格加价以支付我们的制造和运营成本,我们的收入和毛利率将受到不利影响,原因要么是与竞争对手相比成本更高,要么是由于库存减记,或两者兼而有之。此外,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能够为他们的产品定价更具竞争力,我们的市场份额可能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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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我们产品的国际制造、营销、分销和销售以及我们海外制造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在国外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在国外维持、发展和扩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于2022、2023及2024年,我们分别从中国以外的销售产生了占总收入的58.1%、61.7%及66.2%。我们还在美国和越南经营制造设施。2018年1月,我们与NextEra Energy,Inc.或NextEra签订了太阳能组件供应主协议(“主协议”)。根据2018年3月修订的主协议,我们同意在四年内向NextEra供应高达2,750兆瓦的高效太阳能组件。结合主协议,我们在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建立了我们的第一家美国工厂,该工厂于2018年第三季度开始生产,并于2019年上半年达到400兆瓦的全部产能。我们位于越南的7吉瓦单晶硅片工厂于2022年第一季度开始生产,并于2022年第三季度达到全部产能。2023年继续在海外投资增加N型产能。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全球制造能力,我们于2024年7月订立股东协议,与位于沙特阿拉伯的Renewable能源国产化公司和Vision Industries公司共同组建一家合资企业,以在当地建设和运营一座10GW的高效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制造设施。该设施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投入运营。
我们的产品在国际上的制造、营销、分销和销售,以及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制造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若干风险,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风险:
| ● | 货币汇率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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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制造能力要求我们遵守不同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生产、环境保护、就业和其他相关事项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由于我们在海外市场做生意的经验有限,我们对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熟悉。我们未能获得所需的批准、许可、执照、备案或遵守相关条件,可能会导致罚款、制裁、暂停、撤销或不续签批准、许可或执照,甚至是刑事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最近发布了一系列立法和/或命令,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产品进口到美国。这些立法和/或命令包括(a)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针对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合盛WRO”)的扣留释放令,指示美国所有入境口岸的人员立即开始扣留相关产品;(b)2021年12月出台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通过禁止中国制造的相关商品进口和入境,进一步加强了美国关于强迫劳动的法律。由于受到Hoshine WRO和UFLPA的影响,我们进口到美国的部分产品可能会不时被CBP扣留。我们已经提交了CBP要求的文件,以便受理被扣留的货物。CBP在审查了我们提交的材料后,逐步释放了被扣留的货物,并一直承认我们对美国的大量货物。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产品不会根据Hoshine WRO或UFLPA被CBP扣留,或由于类似或其他监管发展,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向美国市场销售的能力。
我们不容忍任何强迫劳动的使用,无论是在我们自己的制造设施中,还是据我们所知,在我们的整个供应链中。我们监控我们的制造设施,以确保不使用强迫劳动。我们对美国市场的直接销售分别占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收入的4.3%、8.5%和18.1%。鉴于我们过去在新疆有一家制造工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美国相关当局不会决定我们的产品制造或我们的供应链中存在强迫劳动,并将我们的工厂或其关联公司列入根据UFLPA签发的实体名单。2024年2月,完成处置新疆世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晶科太阳能有限公司)100%股权,不再在新疆有任何业务经营。此外,在合盛WRO和UFLPA的冲击下,我们的产品对美国的进口可能会部分或全部暂停或受阻。这些类型的监管或立法行动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上文讨论的美国政府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外,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某些其他国家对XUAR涉嫌使用强迫劳动问题的担忧日益增加。例如,2024年1月1日,加拿大新的供应链透明度法《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加拿大供应链法案”)生效,该法案修订了加拿大的关税,允许禁止进口《加拿大供应链法案》中定义的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或童工制造或生产的商品。2024年4月23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禁止工会市场上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的立法决议。2024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欧盟强迫劳动条例》。2024年7月5日,《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生效。该指令的目的是在公司运营和整个全球价值链中促进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公司行为。这些新的立法或监管行动对进口全部或部分在XUAR生产或制造的商品施加了额外的限制或要求,这可能会对我们在这些地区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我们进入不同辖区的新市场,我们将面临不同的商业环境和行业状况,我们可能会花费大量资源来熟悉新的环境和条件。如果我们的业务运营受到我们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的意外和不利的经济、监管、社会和政治条件的影响,我们可能会遇到项目中断、资产和人员损失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间接损失。例如,我们在美国的制造设施可能使我们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其中包括)未能获得所需的批准、许可或执照,或未能遵守与此相关的条件,未能以令人满意的条件获得经济奖励或融资,以及未能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为制造设施采购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和合格人员。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增加相关成本,或损害我们未来在成本效益基础上运营业务的能力,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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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到美国政府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我们还受到美国政府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和其他外贸调查以及我们其他市场的政府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
我们对美国市场的直接销售分别占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收入的4.3%、8.5%和18.1%。2011年,美国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公司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向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针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申请,指控中国晶体硅光伏(“CSPV”)电池生产商,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在美国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即CSPV电池或包含这些电池的组件),并从有利于生产的中国政府获得财政援助,制造,或出口这类产品。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12月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对美国的初步适用税率定为反倾销税率为13.94%,反补贴税率为15.24%。这些费率多年来一直受到多次审查和调整,包括行政审查导致不同的最终费率和合规调整。第十次行政复审后适用于我国的现行反倾销保证金税率为36.5%。第十次行政复议后适用于美国的反补贴存款利率为9.07%。第十一次行政复审于2024年2月启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在第十一次行政复审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38.95%。2025年2月,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CSPV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发起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的第十二次行政复审。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第十二次行政复审仍在进行中,因此最终适用于我方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
2013年,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导致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CSPV产品发起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请愿书指控此类特定CSPV组件的中国生产商在美国倾销其产品,并从中国政府获得反补贴补贴。这一行动将CSPV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从中国排除在其范围之外。2021年2月,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利害关系方请求第六次行政复审的机会,该请求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的最后一天。不过,第六次行政复审并未启动。2021年3月,美国商务部部分撤销了针对某些离网便携式小型面板对来自中国的CSPV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2022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由在中国以外的关税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发起第七次行政复审。反倾销税令第七次行政复审撤销,我们不在反补贴税令第七次行政复审范围内。2023年7月撤销对由在中国以外的关税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的反倾销税令第八次行政复审(复审期间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对由在中国以外的关税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的反补贴税令第八次行政复审未启动。2023年7月,美国商务部部分撤销了针对某些离网便携式小型面板的对来自中国的CSPV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2024年2月,美国商务部宣布有机会让感兴趣的各方提出第九次行政复审请求,而这种请求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2月的最后一天。2024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由在中国以外的关税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反倾销税令启动了第九次行政复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复审尚待处理,因此,适用于美国的最终反倾销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尚未启动关于由在中国以外的海关地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的反补贴税令的第九次行政复审。2024年9月,美国商务部终止了对使用中国关税区以外生产的CSPV电池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九次行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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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8日,美国太阳能组件制造商Auxin Solar Inc.(简称“Auxin”)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以确定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或越南使用中国的零部件生产和/或组装并出口到美国的含有此类电池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和组件(太阳能电池和组件)是否规避了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令。2022年3月25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启动规避调查(“反规避案”)。2023年8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反规避案终裁结果,据此,晶科能源科技私人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生产并从马来西亚出口到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Bhd.或Jinko Solar(Malaysia)Sdn。Bhd.使用特定关联公司出口的中国生产的晶片,并不是在规避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订单。
2024年4月,第一太阳能公司联合其他6家光伏制造商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请愿书,请求对东南亚四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2024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柬埔寨四个东南亚国家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AD)和反补贴税(CVD)调查。我们对这些调查作出了积极回应,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供了必要的文件。2025年4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的晶体光伏电池反倾销税调查的最终肯定性裁定,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对于越南,我们被授予125.91%的反倾销税率和124.57%的反补贴税率。抵消补贴后,调整后适用于我国的反倾销税率为120.38%。对于马来西亚,我们被授予8.59%的反倾销税率和38.38%的反补贴税率。抵消补贴后,调整后适用于美国的反倾销税率为1.92%。
2024年9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来自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韩国、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越南和台湾地区的铝挤压材反倾销(AD)调查的最终裁定。此外,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来自中国、印尼、墨西哥和土耳其的铝型材反补贴税(CVD)调查的最终裁定。2024年10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韩国、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铝挤压材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损害作出否定终裁。ITC认定,这些产品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物质伤害或物质伤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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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以确定CSPV电池(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是否正以增加的数量进口到美国,从而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似或直接竞争的物品的国内行业构成严重伤害或威胁(“第201条调查”)。第201条调查不是针对特定国家的。它们涉及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来源进口被调查的产品。2017年9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进口CSPV电池(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是否对国内CSPV产品生产商造成严重伤害一事投了赞成票。2018年1月22日,美国总统作出向美国产业提供补救的最终决定,有关CSPV电池/组件受制于美国总统最终结果中确立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进口的CSPV电池和组件将在第一年至第四年分别被征收30%、25%、20%和15%的额外关税,但这四年中每一年的所有进口CSPV电池的前2.5GW除外,不包括在额外关税中。2020年10月10日,美国总统发布公告,确定从2021年2月开始的第4年第201条款关税为18%,而不是15%。2021年8月,提交了一份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联合请愿书。2021年12月8日,针对国内业界代表的请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认定和报告,认为对CSPV电池(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的保障措施仍然是必要的,以防止或补救对国内业界的严重伤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国内业界正在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第201条延期调查”)。2022年2月4日,美国总统确定将这一保障措施再延长四年,并作出最终决定,其中包括进口的CSPV电池和组件将在第一年至第四年分别被征收14.75%、14.5%、14.25%和14%的额外关税,但这四年中每一年的双面组件和所有进口CSPV电池的前5吉瓦除外,均被排除在额外关税之外。2024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取消了对双面组件的豁免。2024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发布公告,确定CSPV电池每年免关税配额从5吉瓦增加到12.5吉瓦。据信,美国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成本可能会增加,美国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因白宫在第201条款调查下的决定而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们在美国开设了制造工厂,并且在该工厂制造的产品将不会被征收关税,但如果我们将产品从海外制造工厂运往美国,我们仍将被征收关税。我司进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从2018年2月开始受到第201条款调查征收的关税。因此,我们这些产品的业务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美国总统根据第201条款调查作出的决定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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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贸易法》)发起调查,以确定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是否可根据《贸易法》(《301条款调查》)提起诉讼。美国贸易代表在跨部门301条款委员会协助下的调查结果表明,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指示其政府采取一系列行动,以应对中国涉及不公平和有害获取美国技术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这些行动包括对来自中国的航空航天、信息通信技术、机械等产品加征25%的关税。2018年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一份将被征收额外关税的来自中国的产品清单。2018年6月和7月,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价值约2500亿美元的三份来自中国的产品清单(清单1为340亿美元,清单2为160亿美元,清单3为2000亿美元),其中,清单1和清单2的产品将被征收25%的附加税,清单3的产品将被征收10%的附加税。我们从中国出口的某些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将用于我们在美国的新制造设施以及我们从中国出口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均在这三个清单中。2018年7月、8月和9月,美国贸易代表发布消息称,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将分别于2018年7月6日开始对清单1上的中国出口产品、2018年8月23日清单2上的产品和2018年9月24日清单3上的产品征收额外关税。2019年3月5日,美国贸易代表确定清单3产品的额外税率将维持在10%,直至另行通知。2019年5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将清单3产品的额外税率从10%提高到25%,生效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2019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对年贸易总值约3000亿美元的第四份中国原产产品清单(“清单4”)加征10%的关税。我们在美国的新制造工厂将使用的某些中国原产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被列入清单4。清单4下的关税小标题分为两个不同生效日期的清单: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的通知附件A所列清单于2019年9月1日生效;通知附件C所列清单于2019年12月15日生效。2019年8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将清单4涵盖的产品的额外税率从10%提高到15%。2019年12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无限期暂停对清单4附件C涵盖的产品征收15%的额外关税。2020年1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将清单4附件A涵盖的产品的额外关税税率从15%降至7.5%,自2020年2月14日起生效。美国贸易代表可能会进一步修改的产品清单可能会影响太阳能行业和我们在美国的新制造工厂的运营。
2014年12月,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CSPV组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5年6月,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简称“CBSA”)发现被调查的CSPV模块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2015年7月,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认定,上述货物的倾销和补贴行为并未造成损害,而是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威胁。因此,从中国进口我们被调查的CSPV组件到加拿大被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适用于江西晶科和浙江晶科的反补贴税率(人民币每瓦)分别为0.028和0.046。对于反倾销税,CBSA对进口的CSPV组件设定了正常值,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值,则反倾销税将是出口价格与正常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出口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价值,则不征收反倾销税。2020年5月,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和CBSA启动了到期审查调查,以确定其分别于2015年6月和7月作出的上述调查结果到期后,是否有可能导致继续或恢复对原产于中国或从中国出口的CSPV组件的倾销和/或补贴。2020年10月,CBSA认定,其调查结果到期很可能导致继续或恢复对原产于中国或从中国出口的CSPV组件的倾销和补贴。2021年3月,CITT决定继续其2015年7月作出的关于原产于或出口于中国的CSPV组件倾销和补贴的上述裁定。因此,CBSA将继续对原产于或出口于中国的CSPV组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2016年7月,土耳其经济部对归类于土耳其海关关税码8541.4 0.9 0.0 0.14的光伏电池板和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来自中国。2017年7月,土耳其经济部作出了这项调查的最终肯定性结果,据此,从中国向土耳其进口我国正在调查的CSPV面板和组件将被征收反倾销税。适用于美国的反倾销税为每m 20美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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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土耳其贸易部对从马来西亚和某些其他国家进口的8541.4 3.0 0.0 0.00统一制度代码下的“组件组装或制成面板的光伏电池”发起反规避调查,以调查此类产品是否规避了目前对中国同类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2024年3月1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9号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光伏组件反规避调查作出最终认定。该部认定,经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克罗地亚和约旦出口到土耳其的中国产品规避了现有的反倾销税。因此,土耳其决定对来自这些国家的产品征收每平方米25美元的反倾销税。2024年9月27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30号公告,修正了反规避调查的最终结果。该部豁免了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某些公司的反倾销税。我们在马来西亚被免除反倾销税。
2017年7月,印度商务部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台湾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太阳能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无论其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在组件或面板中,或组装在玻璃或其他一些合适的基板上。此类调查于2018年3月由印度商务部根据印度太阳能制造商协会的要求终止,代表国内行业的申请人。
2017年12月,印度保障监督总局就进口“太阳能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或面板”(“PUC”)进入印度发起了一项保障监督调查,以保护同类和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生产商(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或面板的太阳能电池)免受此类增加的进口造成的严重伤害/严重伤害威胁(“印度保障监督调查”)。该保障税于2021年7月29日被印度商务部终止。
2021年5月,印度商务部对原产于或出口于中国大陆、泰国和越南的进口太阳能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无论其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在组件或面板中,或组装在玻璃或其他一些合适的基板上。2022年11月,印度商务部发布通知,在未采取任何反倾销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终止此类反倾销调查。2024年9月30日,印度政府对中国制造的太阳能电池发起了新的反倾销调查,影响了我们在印度的运营规划和市场战略。
在一个或多个市场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订单可能会给我们、我们的客户或两者带来额外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硅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我们的采购规划具有挑战性,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产品及硅片的必要原材料多晶硅价格大幅波动。从历史上看,多晶硅价格上涨抬高了我们的生产成本。供应短缺导致2020年多晶硅价格涨幅较大。2020年上半年,由于新冠疫情导致下游需求减少,多晶硅供应受到负面影响。2020年下半年,一些关键制造设施的多晶硅产能因爆炸事故和维修活动而减少,进一步加剧了供应短缺。2021年和2022年,由于新冠疫情导致中国某些地区限电和封锁,多晶硅价格持续上涨。该多晶硅的价格在2023年第一季度开始下降,这刺激了全球对太阳能组件的需求。由于多晶硅生产量大幅增加和库存过剩,2023年第二季度多晶硅价格大幅下滑,2023年下半年继续下滑。组件价格在2023年也明显下降,部分反映了多晶硅价格的下降。2024年,供需失衡加剧延伸至整个供应链,尤其是在多晶硅领域,高库存水平和需求疲软推动价格走低,对一些制造商来说甚至低于现金成本。在2024年11月和12月,一些多晶硅制造商开始降低生产利用率以降低库存水平,因此多晶硅价格在2025年1月开始小幅反弹,并在2025年2月保持相对稳定。
我们预计原生多晶硅原料价格可能继续波动,使我们的采购规划具有挑战性。例如,如果我们不签订固定价格的长期供应合同,如果未来原生多晶硅现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我们可能会错过以优惠价格确保原生多晶硅长期供应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订立更多的固定价格、长期供应合同,如果现货市场价格下跌,我们可能无法重新谈判或以其他方式调整此类长期供应合同下的采购价格。因此,我们的硅原料成本可能高于我们的竞争对手,后者通过浮动价格安排或现货市场采购来采购他们的硅原料供应。如果我们可能无法将更高的成本和费用完全转嫁给我们的客户,我们的利润率、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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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充足的原材料,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五家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分别占我们按价值计算的硅采购总额的77.4%、83.1%和81.8%。2022年,我们的两家集团供应商分别占我们按价值计算的硅料采购总额的10%以上,我们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占34.0%。于2023年,我们的四家集团供应商个别占比超过10%,而我们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占我们按价值计算的硅料采购总额的30.6%。在2024年,我们的四家集团供应商单独占比超过10%,我们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占我们总硅料采购价值的25.4%。“集团供应商”是指我们的供应商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内的聚合。
尽管全球多晶硅供应大幅增加,但我们可能会遇到硅或其他原材料供应中断或未来交付延迟的情况,原因包括:
我们未能及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所需数量的硅原材料和其他原材料,例如玻璃,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制造成本,并大大限制我们履行对客户的合同义务的能力。我们未能履行此类义务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留住客户的能力、市场份额、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使我们受到客户的索赔和其他纠纷。此外,我们未能获得足够的硅和其他原材料将导致我们的生产设施利用率不足,并增加我们的边际生产成本。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任何客户的订单的损失或显着减少可能会显着减少我们的收入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
于2022、2023及2024年,对我们的前五大集团客户的销售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15.3%及16.8%及18.6%,其中最大的集团客户占我们同期总收入的5.4%、5.1%及7.7%。“集团客户”是指同一企业集团内我们的客户的聚合。我们的主要组件客户包括中国和全球的可再生能源和光伏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从这些客户那里获得可观的收入,或者我们将能够维持这些客户关系。此外,我们通过收费制造安排购买太阳能晶片、电池和硅原材料,这要求我们做出重大资本承诺以支持我们的估计产量。如果我们的客户取消订单,我们可能无法收回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对任何这些客户的销售损失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的几个省份生产大部分产品,这使我们在制造过程中面临与我们的硅片和太阳能电池的长途运输有关的各种风险。
我们在中国的制造设施在地理上是分开的,因此需要不断地长途运输大量我们的硅片和太阳能电池。我们在江西、青海和山西省生产硅片,在浙江、江西、安徽、云南和山西省生产太阳能电池,在江西、浙江、安徽和山西省生产太阳能组件。因此,我们在中国境内运输了大量的硅片和太阳能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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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我们的硅晶片和太阳能电池的持续长途运输可能使我们面临各种风险,包括(i)运输成本增加,(ii)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故导致我们的硅晶片或太阳能电池损失,(iii)由于任何恶劣天气条件、自然灾害或其他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条件导致我们的硅晶片或太阳能电池运输延误,及(iv)由于我们的硅晶片和太阳能电池运输延误,我们的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的生产受到干扰。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采购硅原材料而向供应商作出的预付款安排使我们面临此类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也可能显着增加我们的成本和费用,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供应合同一般包括采购硅原料的预付款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供应商的预付款为人民币31.7亿元(约合4.349亿美元)。我们一般不会收到抵押品来担保这些合同的此类付款,即使我们收到了,我们收到的抵押品也是非常从属的,并与供应商的所有其他客户和其他高级贷方共享。
我们的预付款,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都使我们面临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并降低了我们在供应商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情况下获得此类预付款返还的机会。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对我们的合同交付义务,我们可能难以收回此类预付款。因此,我们已向其支付大量预付款的供应商违约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包括太阳能组件在内的太阳能发电产品价格下降,可能会导致额外的存货损失准备金。
我们通常根据我们对客户需求的预测来规划我们的生产和库存水平,这可能是不可预测的,并且可能会出现重大波动。最近的市场波动使得我们越来越难以准确预测未来的产品需求趋势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价格。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录得存货拨备人民币18.2亿元、人民币6.82亿元和人民币11.2亿元(1.534亿美元)。如果太阳能发电产品的价格继续降低,我们现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可能会在未来期间超过其市场价格,从而要求我们对存货估值作出额外准备,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电力供应短缺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运营中消耗了大量电力。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各地都出现了电力供应短缺或中断的情况,特别是在夏季等旺季,或者出现恶劣天气的时候。比如我们之前在四川省遇到过临时缺电的情况,当时当地政府为了缓解该地区的能源紧张,采取了全省限电措施,暂时影响了我们的生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电力供应不会出现中断或短缺,或者我们将有足够的电力来满足我们未来的需求。电力供应短缺或中断以及电力成本的任何增加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正常运营,导致我们产生额外成本并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IT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的任何故障或重大中断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将信息化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几乎每一个环节,涵盖设计、生产调度、原材料供应、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库存管理、运输管理和环境监测。我们的IT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可能会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中断、中断、损坏和其他大规模的性能问题,包括技术基础设施变更、人为或软件错误、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欺诈和安全攻击,无论这些问题是由我们自己造成还是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造成。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系统中断、网站速度减慢或无法使用、数据处理延迟、数据泄露和丢失、软件故障或硬件损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在包括软件和硬件在内的IT系统中遇到此类意外中断或故障,或者我们目前的安全机制将足以保护我们的IT系统免受任何第三方入侵、病毒或黑客攻击、信息或数据盗窃、人为损害或其他类似活动的影响。这些事件的任何发生都可能中断我们的业务运营并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由于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实体用于访问、破坏或破坏硬件、设备、系统和网络的漏洞和技术经常变化,并且可能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无法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意识到此类安全漏洞,这可能会加剧我们所经历的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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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我们的IT系统的安全,并防止对其造成损害,以及机密或专有信息的安全,但有可能我们的安全控制和我们遵循的其他安全做法可能不够充分或有效。我们还依赖我们的员工和承包商适当处理机密和敏感数据,并以安全可靠的方式部署我们的IT资源,不会使我们的IT系统面临安全漏洞或数据丢失。任何数据安全事件,包括我们员工的内部渎职、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病毒或我们或我们的服务提供商的类似违规或中断,都可能导致机密或专有信息丢失、我们的声誉受损、诉讼、监管调查、罚款、处罚和其他责任。因此,如果我们的网络安全措施未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攻击(可能包括复杂的网络攻击)、数据的泄露或错误处理、硬件损坏或计算机黑客、员工或其他第三方的其他不当行为或渎职行为,以及软件漏洞、人为错误或技术故障,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受到的网络安全威胁和攻击可能采取多种形式,从个人或黑客团体到复杂的组织,包括国家支持的行为者。网络安全风险从病毒、蠕虫和其他恶意软件程序,包括网络钓鱼攻击,到针对云服务和其他托管软件的“特大漏洞”,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机密或专有信息泄露。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动攻击之前才能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攻击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此外,我们面临的网络和其他安全威胁的频率和复杂程度有所增加,我们可能会为满足此类需求而产生额外成本。
我们在太阳能发电产品市场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未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并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太阳能发电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阿特斯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商在不断发展的市场中展开竞争。某些下游制造商,其中一些也是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也新建或扩大了他们的硅片、太阳能电池或太阳能组件生产业务。
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强的品牌认知度、与客户建立更多的关系、更大的金融和其他资源、更大的客户群、更好的原材料获取渠道和更大的规模经济。此外,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是太阳能行业的综合参与者,从事原生多晶硅的生产。他们的商业模式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竞争优势,因为这些综合参与者较少依赖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或两者兼而有之。
太阳能行业面临来自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竞争。
太阳能行业面临来自其他可再生能源公司和不可再生电力行业的竞争,包括核能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这些其他能源形式的技术创新可能会降低其成本或提高其安全性。可能会发现大规模新的化石燃料矿床,这可能会降低它们的成本。地方政府可能会决定加强对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如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和海洋发电,并减少对太阳能行业的支持。无法成功地与其他形式的电力生产商竞争将减少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太阳能发电行业的技术变革可能会使我们的产品失去竞争力或过时,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导致我们的收入和净收入下降。
太阳能发电行业的特点是不断发展的技术和标准。这些技术演进和发展对我们产品的改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例如具有更高转换效率和更大更薄硅片的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电池。其他公司可能会开发生产技术,使他们能够以比我们的产品更低的成本生产转换效率更高的硅片、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正在开发替代和竞争的太阳能技术,这些技术可能需要比晶体硅片和太阳能电池少得多的硅,或者根本不需要硅。其他人开发或采用的技术可能证明比我们的更有利于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商业化,并可能使我们的产品过时。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源,以保持我们的市场地位,跟上太阳能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并在未来有效竞争。我们未能进一步完善和增强我们的产品和工艺,或未能跟上不断发展的技术和行业标准,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失去竞争力或过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市场份额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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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规和政策以及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购买和使用太阳能发电产品造成技术、监管和经济障碍,这可能会显着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
发电产品市场受到政府有关电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电力公司采取的政策的严重影响。这些法规和政策通常涉及用户拥有的发电的电价和技术互联要求。在一些国家,这些法规和政策正在被修改,并可能继续被修改。客户购买或进一步投资于替代能源的研发,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可能会受到这些法规和政策的阻碍,这可能会导致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大幅减少。例如,在没有针对太阳能发电系统的监管强制例外的情况下,公用事业客户可能会因将分布式发电置于电力公用事业电网上而被收取互联或备用费。这些费用可能会增加太阳能发电的成本并减少对太阳能发电的需求,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此外,我们预计,太阳能发电产品及其安装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规范、安全、环保、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和计量及相关事项的规定受到监督和监管。与太阳能发电产品有关的任何新的政府法规或公用事业政策可能会导致太阳能发电产品用户的大量额外费用,因此最终可能导致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大幅减少。
我们可能面临终止和滞纳金以及与某些设备采购合同的终止和修订有关的风险。
我们与有限数量的设备供应商就我们所有的主要制造设备和备件进行交易,包括我们的硅铸锭炉、开方机、线锯、扩散炉、烧成炉和丝网印刷机。我们可能依赖某些主要供应商提供相当一部分主要制造设备和备件,作为我们未来扩张计划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未能发展或维持我们与这些和其他设备供应商的关系,或者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设备供应商在制造或向我们运送其设备或备件时遇到困难,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设备或备件,我们将难以及时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为此类设备寻找替代供应商。因此,我们的生产和经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以信用条款销售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并使我们面临客户的信用风险。
为了在负面的市场环境中容纳和留住客户,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太阳能组件制造商进行赊销并向客户提供信用条款,预计这一趋势将在行业中持续下去。我们的大部分销售都是以信用条款进行的,我们允许客户在我们的产品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后付款。我们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为74天、79天和90天。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为来自第三方的应收账款计提了人民币5.841亿元、人民币6.852亿元和人民币8.294亿元(合1.136亿美元)的拨备。根据我们对未偿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持续评估,并考虑到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支持预测,以及在评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时的任何回收,我们可能需要继续计提信用损失并注销我们确定为无法收回的逾期应收账款。
以信贷条件销售我们的产品有所增加,并可能继续增加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无法主要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维持充足的营运资金,可能需要为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获得额外融资,而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融资。
此外,我们还面临在任何此类客户资不抵债或破产或以其他方式不及时付款的情况下,我们向其进行赊销的客户的信用风险。例如,我们向新兴或有前景的市场的某些客户赊销我们的产品,以便尽早进入这些市场,增加我们在现有关键市场的市场份额或增强未来与快速增长的客户的销售前景。与这些客户开展业务存在很高的信用风险,因为这些客户通常是规模小、年轻且高增长的公司,拥有大量未获得资金的营运资本、资产负债表和信用指标不足以及有限的经营历史。如果这些客户无法为使用我们太阳能产品的项目获得令人满意的营运资金、保持充足的现金流或获得建设融资,他们可能无法支付他们向我们订购的产品或他们已提货的产品。如果客户的财务资源已经受到限制,或者如果我们希望继续与这些客户开展业务,我们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追索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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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法律或行政诉讼或索赔相关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业务损失。
一般情况下,诉讼可能代价高昂、冗长,并对正常的业务运营造成干扰。此外,复杂的法律诉讼的结果很难预测。我们和/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不时卷入指控、诉讼或法律或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我们在新加坡的一位客户(“新加坡客户”)在两项仲裁中提交了两份仲裁通知(“NOAs”),仲裁编号为ARB374/18/PPD(“ARB 374”)和第ARB375/18/PPD(“ARB 375”)分别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晶科太阳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晶科IE”)提起诉讼。这些NOAs随后由新加坡客户修订,晶科IE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新加坡客户的修订仲裁通知。新加坡客户分别在ARB 374和ARB 375中声称,JINKO IE根据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1月28日的采购协议(“2012合同”)和2013年1月28日(“2013合同”)向新加坡客户供应的光伏太阳能组件存在缺陷。除其他外,新加坡客户寻求JINKO IE更换模块和/或JINKO IE赔偿新加坡客户因供应据称有缺陷的模块而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损失的订单。2019年1月,晶科能源发布了对ARB 374和ARB 375中NOAs的回复,对新加坡客户依赖2012年度合同和2013年度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驳回新加坡客户提出的全部索赔,并对新加坡客户有权获得仲裁中主张的救济提出异议。ARB 374和ARB 375的仲裁庭均于2019年9月5日组成,仲裁庭于2020年1月14日指示:(i)新加坡客户应在ARB 374和ARB 375中同时提交其索赔陈述,晶科IE应在不迟于新加坡客户提交索赔陈述后五个月内提交其抗辩陈述;(ii)仲裁的听证应与法庭首先确定的责任问题分叉,然后视责任问题的结果而定,将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以法庭可能指示的方式确定的补救/应付损害赔偿问题。2020年8月7日,新加坡客户以ARB 374和ARB 375提交了索赔陈述。在索赔声明中,新加坡客户维持其索赔,即晶科IE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向其提供的光伏太阳能组件存在缺陷,晶科IE应就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提供的所有组件承担责任。2020年12月16日,应晶科IE的请求,ARB 374和ARB 375两个法庭均指示晶科IE应在2021年2月11日之前提交答辩状。2021年2月11日,晶科IE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在答辩状中,晶科IE(i)要求仲裁庭宣布其对争议缺乏管辖权;(ii)否认新加坡客户的所有索赔,并要求由仲裁庭驳回同样的索赔。2021年2月22日,经JINKO IE和新加坡客户共同同意,仲裁庭指示应合并计算ARB 374和ARB 375。2021年8月24日,仲裁庭裁定晶科IE和新加坡客户各自的Redfern时间表。2021年10月5日,晶科IE与新加坡客户根据仲裁庭关于Redfern Schedules的裁决交换了文件。2022年2月19日,新加坡客户提交了附有所有证据的答辩状,包括事实证据、书面证人证词、专家报告和所依赖的法律权威。2022年7月17日,晶科IE在回复备忘录中提交了相应的所有证据的复辩备忘录。2022年10月10日至21日,责任问题听证会在新加坡举行,审裁处听取了当事人的口头开庭陈述、当事人的事实和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口头结案陈词。根据仲裁庭的指示,双方于2023年1月20日提交了聆讯后简报,并于2023年3月3日提交了答复聆讯后简报。2023年8月17日,审裁处就管辖权和责任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并于2023年10月2日更正。根据部分授标,晶科IE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向新加坡客户供应的365,000个太阳能组件被视为不适合其预期用途。关于拟授予的补救措施(如有)和晶科IE被要求提供的赔偿金额的详细信息将在最终裁决中确定。2024年8月5日,晶科IE与新加坡客户达成和解,同意支付31,000,000美元赔偿。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解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完成,仲裁程序结束。
财务报表发布前可获得的信息并未表明在财务报表日期很可能发生了负债,我们也无法合理估计任何负债或合理可能的损失(如果有的话)的范围。
此外,未能维护内部或客户数据的完整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或使我们承担成本、责任、罚款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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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案情如何,对指控、诉讼或法律或行政程序作出回应并为诉讼进行辩护可能既耗时又昂贵,并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法律和行政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任何此类指控、诉讼或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些索赔或诉讼的不利结果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继续进行收购、投资、合资或其他战略联盟,而这些承诺可能不会成功。
我们可能会继续通过收购、参与合资企业或其他战略联盟,在未来沿着太阳能发电行业价值链与中国和海外的供应商或其他公司发展我们的业务。此类收购、参与合资企业和战略联盟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新的运营、监管、市场和地域风险,以及与额外资本要求和管理资源转移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收购可能使我们面临以下风险:
| ● | 可能存在我们在此类收购之前未通过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发现的与目标的业务和运营或目标的负债相关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些未被发现的风险和负债可能会对我们未来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与目标公司以前的客户保持关系,或在未来发展新的客户关系。失去现有客户或未能与新客户建立关系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收购通常会从我们现有的业务中转移我们很大一部分管理和财务资源,而将目标公司的业务与我们现有的业务进行整合已经需要并将继续需要大量的管理和财务资源,这可能会使我们为现有业务提供资金和管理的能力变得紧张。 |
| ● | 无法保证任何收购或合资投资的预期协同效应或其他利益将实际实现。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整合目标的运营,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成功运营目标的业务,我们可能无法从其运营中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收回收购的成本和费用。 |
| ● | 收购或参与新的合资企业或战略联盟可能涉及我们管理我们不具备广泛专业知识的运营。 |
任何这些风险的实现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采用公允价值期权核算的长期投资存在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这些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波动将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
我们已投资并打算继续有选择地投资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业务,并可能进行其他财务投资。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确认了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019亿元、人民币2.215亿元和人民币1.635亿元(约合2240万美元)。我们的长期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期权入账,代表我们对两家私营公司和一家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我们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未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这些估值技术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可观察市场数据,并尽可能少地依赖实体的具体估计。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可能导致我们使用的估计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对我们非上市投资的公允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一般经济状况的变化、市场流动性、资产价值以及我们投资的公司的业绩。因此,反映当时市场状况的未来期间的资产估值可能会导致我们非上市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负面变化。此外,我们在处置这些投资时最终实现的价值可能低于其当前的公允价值。上述任何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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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竞业禁止或其他类似限制或安排的约束。
我们可能不时订立不竞争、排他性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限制或安排,作为我们与客户的销售协议的一部分。此类限制或安排可能会严重阻碍我们在某些市场销售额外产品的能力,或与计划销售我们产品的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的能力。因此,此类限制或安排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6年10月,我们与晶科电力及晶科电力的投资者订立附带协议,根据其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我们承诺在2016年第四季度处置我们在晶科电力的股权后,不在中国开发任何容量超过2兆瓦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这份竞业禁止契约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017年9月,我们向晶科电力提供了竞业禁止承诺,承诺停止开发新的下游太阳能项目。此外,对于我们正在建设并将并网的现有海上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我们承诺努力促使将这些项目转让给晶科电力、其子公司或其他合格的第三方,前提是此类转让不会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且我们能够就这些项目获得相关缔约方的书面同意。这项不竞争承诺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NEA在2017年发布了“技术领跑者”计划,该计划比其他“领跑者”计划有更严格的技术标准,以推动使用更高效率组件(单晶太阳能电池要求转换效率为18.9%或以上,多晶太阳能电池要求转换效率为18.0%或以上)和最先进技术(尤其是尚未达到量产阶段的突破性技术)的太阳能项目。为推广我们的高效组件和尖端的N型电池片技术,(i)我们与晶科电力于2018年第三季度合资成立中国公司鄱阳罗宏电力有限公司(“鄱阳罗宏”),我们当时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9800万元,以及(ii)我们与晶科电力组成投标联合体投标“技术领跑者”太阳能项目,并已获得江西省上饶250兆瓦“技术领跑者”太阳能项目(“技术领跑者项目”)。我们向该项目供应N型单晶组件,其转换效率甚至高于我们的P型单晶钝化发射极后置电池(“PERC”)组件。技术领跑者项目由鄱阳罗红研发。我们向独立第三方出售了我们在鄱阳罗红的全部股权,并于2019年12月17日向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所有权变更备案。我们在2016年第四季度处置了我们在中国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业务后,我们在中国不再有任何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继续拥有位于阿布扎比和墨西哥的两个海外太阳能发电厂。我们目前没有在中国或海外开发更多太阳能项目的计划。
我们的巨额债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通常需要大量现金来满足我们的资本要求,包括扩大我们的产能,以及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69.3亿元人民币(9.499亿美元)的未偿还短期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和失败的售后回租融资)和206.4亿元人民币(28.3亿美元)的未偿还长期借款(不包括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和失败的售后回租融资)。有关我们借款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在这份年度报告中。
鉴于近期未来到期的银行借款金额,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来履行我们的付款义务。这一债务水平以及即将偿还我们的票据和其他银行借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包括:
| ● | 由于我们的偿债义务,减少了我们用于为营运资金、资本支出、收购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提供资金的现金流的可用性,并限制了我们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 |
| ● | 限制我们在规划业务、我们经营所在行业和总体经济的变化时的灵活性,或对这些变化作出反应,并增加我们的脆弱性;和 |
| ● | 可能会增加任何额外融资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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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巨额债务可能导致的任何这些因素和其他后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我们履行债务项下付款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类市场风险,包括利率变动的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国长期借款中有84.9亿元人民币(116万美元)以浮动利率计息,一般与当地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等市场基准挂钩。任何加息都会增加我们与浮动利率债务相关的财务费用,并增加我们现有债务再融资和发行新债务的成本。此外,由于我们的短期借款大部分来自中资银行,我们面临中资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改变宏观经济政策,迫使中资银行收紧贷款做法,或者如果中资银行不再愿意向包括我们在内的太阳能发电公司提供融资,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延长我们的短期借款或进行额外借款。
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收益或损失。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因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在不同期间发生重大波动,并可能导致我们因此类变动而录得大量收益或损失。由于上述情况,您可能无法依赖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期间比较作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示。
我们未能根据某些质押合同为我们的短期贷款维持足够的抵押品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借款为人民币30.4亿元(4.165亿美元),包括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和失败的售后回租融资,由我们的某些存货、土地使用权、物业、厂房和设备、银行存款和应收账款作担保。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未来我们的存货贬值,质权人不会要求我们提供额外的抵押品,以使抵押品的价值达到质权人要求的水平。如果我们未能应要求提供额外抵押品,质权人将有权要求立即偿还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此外,质权人可以对存货进行拍卖或变卖。此外,我们可能会根据相关质押合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质权人自质押合同执行以来虽定期对我司存货进行现场检查,但未要求我司提供额外担保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质权人未来不会要求我们提供额外的抵押品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其在质押合同和贷款协议下的权利。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江西晶科支付的股息来满足现金需求。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规定的要求,每年从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未来发展和员工福利的储备资金。比例不低于10%,除非备用金达到我们注册资本的50%。此外,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当年出现亏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被禁止派发股息。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限制将其净收入的任何部分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转移给我们的能力。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完成了STAR上市,但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的业务战略所预期的结果(包括关于使用该发行的收益),因此ADS的价格可能不会增加,甚至可能下降。
2022年1月,我们完成了江西晶科的首次公开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科创板上市”)。江西晶科是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江西晶科及其子公司进行的。虽然STAR上市已经完成,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实现STAR上市的任何或所有预期收益。我们完成STAR上市可能不会产生加强我们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和运营的预期效果。江西晶科在使用STAR上市的收益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它不得以导致我们的经营成功或我们的股票和ADS持有人同意的方式花费或投资这些收益。我们未能成功利用STAR上市的完成来扩大我们在中国的产能,可能会导致ADS价格下降。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江西晶科的成功将对ADS的价格产生随之而来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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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晶科作为一家由我公司控股但低于全资拥有的上市公司的地位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就STAR上市采取的行动,包括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江西晶科向某些中国投资者和我们的控股股东配售股份,江西晶科不再是我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STAR上市完成后,江西晶科的这一非控股权益增加,这些少数股东在江西晶科的权益未来可能与我公司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利益产生分歧。我们在与江西晶科进行管理、融资或从事交易,或在我们的子公司之间分配商业机会时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
我们目前拥有江西晶科约58.59%的股权,并保留江西晶科的多数所有权,但江西晶科由一个单独的董事会和高级职员管理,这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江西晶科的各个利益相关者负有受托责任,包括我们全资子公司以外的股东。在江西晶科的业务运营中,可能会出现江西晶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受托责任时,采取可能有悖于我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的情况。
在STAR上市完成后,鉴于江西晶科和我公司分别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开报告公司,它们各自受到单独且可能不一致的会计准则(江西晶科的中国公认会计准则和我公司的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的约束。因此,江西晶科和我公司将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定期同时披露信息,而这两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可能因适用于这两家公司的不同且可能不一致的会计准则以及美国和中国投资者构成以及美国和中国资本市场不同证券监管机构的披露要求而存在差异。不同的披露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其中一家或两家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感到困惑或不确定。此外,中国法律未来可能会有要求,包括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产生影响。例如,在Star上市过程中,为了遵守中国法律,我们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从我们公司辞职,同时在江西晶科保留相同的角色。未来,江西晶科可能会向其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发行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形式的股份补偿,这可能会稀释我司在江西晶科的所有权。此外,江西晶科未来可能从事可能进一步稀释我公司所有权权益的资本筹集活动。
我们的组织结构已经变得并可能在未来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将需要在我们公司和江西晶科继续扩大和调整我们的运营、财务和管理控制,以及我们的报告系统和程序。我们基础设施的持续扩张将要求我们在收入增加之前投入大量的财务、运营和管理资源,并且不能保证我们的收入会增加。
很难预测STAR上市和江西晶科拟发行GDR对ADS市场价格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最初于2019年6月推出科创板,并于2019年7月开始上市交易。无法就STAR上市对ADS市场价格的影响做出保证。由于投资者对STAR上市的影响持消极态度或不确定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原因不包括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江西晶科宣布拟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以GDR形式发行最多1,000,519,986股A股并上市。
投资者可能会选择通过在STAR市场购买江西晶科的股票或参与其GDR发行来投资我们的业务和运营,而不是购买ADS,而需求减少可能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下降。
任何未能保持有效内部控制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要求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有关此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的规则,其中包含管理层对我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此外,当一家公司符合SEC的标准时,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告我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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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会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审计过程中或出于其他原因发现重大弱点。此外,由于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的固有限制,包括可能串通或管理不当超越控制,可能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由于错误或欺诈导致的重大错报。因此,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或者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由于错误或欺诈导致的重大错报,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并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将继续承担相当大的成本,并使用大量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以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
未能实现我们产品令人满意的生产量可能会导致更高的单位生产成本。
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组件和回收硅材料的生产涉及复杂的工序。制造过程中的偏差会导致产量大幅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会显着扰乱生产或导致无产量。在生产线爬坡过程中,我们不时会遇到制造业产出低于预期的情况。这往往发生在新产品引进、新设备安装或新工艺技术实施过程中。随着我们将更多的生产线或设施投入生产,我们可能会在产能爬坡期以低于预期的产能运营。此外,全球太阳能发电产品市场的需求可能会减少,包括对太阳能组件的需求,这也可能导致我们以低于预期的产能运营。这将导致更高的边际生产成本和更低的产量,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受到季节性的不利影响。
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在冬季月份往往较为疲软,部分是由于某些地区的不利天气条件,使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安装复杂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根据太阳能发电产品的行业需求季节性而在不同时期波动。我们在任何一年的第一季度的销售也可能受到中国春节假期的影响,在此期间国内工业活动通常低于其他时间。这种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能利用不足,并增加我们每单位的平均成本。此外,如果我们的产能在夏季月份不足,我们可能无法捕捉到所有可用的需求。因此,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波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产品的不满意性能或缺陷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保修费用,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的销售额下降。
我们的产品可能包含的缺陷,直到我们的客户发货或检查后才被检测出来。
我们的硅片销售合同通常要求我们的客户在交货前进行检验。我们可能会不时允许我们那些信用良好的硅片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我们的硅片,如果他们发现我们的硅片不符合规定的规格。我们的标准太阳能电池销售合同要求我们的客户如果发现我们的太阳能电池不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规格,必须在交货后7天内通知我们。如果我们的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我们此类缺陷并提供相关证明,我们将在确认此类缺陷后将那些有缺陷的太阳能电池更换为合格的。
我们的太阳能组件通常在销售时提供10年的材料和工艺保修以及25年(双玻璃组件为30年)的线性功率输出保修,以对抗保修开始日期后每一年实际功率输出的最大衰减。如果太阳能组件在相关保修期内有缺陷,我们将对太阳能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随着我们继续增加对主要出口市场的销售,我们可能会面临保修索赔增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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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我们聘请专门为风能和太阳能行业提供独特保险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公司PowerGuard Specialty Insurance Services(“PowerGuard”)为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我们对PowerGuard提供的保单在2011年至2019年每年5月到期时进行了续保。该政策通过最长十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以及25年(双玻璃组件为30年)的线性保修,以防止从交付时起组件功率输出下降。2020年4月,我们与PowerGuard的合作到期。2018年12月,我们聘请了专门为风能和太阳能行业提供独特保险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公司Lloyd’s(“Ariel Re”)的Ariel Syndicate 1910,为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自2019年5月起生效。我们将Ariel Re提供的保单从2021年续签至2022年。该政策通过最长十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以及25年(双玻璃组件为30年)的线性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以防止从交付时起组件功率输出下降。2023年1月,我们聘请慕尼黑再保险为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该政策通过最长15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以及从交付时起防止模块功率输出下降的30年线性保修。2025年1月,我们聘请Ariel Re为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该政策通过最长15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以及从交付时起防止模块功率输出下降的30年线性保修。
如果我们的保修索赔大幅增加,我们可能会产生与此类索赔相关的大量维修和更换费用。此外,产品缺陷可能对我们的市场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并降低我们的产品销量和市场份额,而我们未能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保持一致性和质量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质量或性能不达标。如果我们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如果认为我们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能会产生与退货或更换产品相关的大幅增加的成本,我们的信誉和市场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销售和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销售额来自国际客户,我们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以外币计价,尤其是欧元和美元。我们在中国以外的销售额分别占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收入的58.1%、61.7%和66.2%。因此,我们可能面临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重大风险,尤其是人民币、欧元和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例如,我们预计我们的收入和毛利率将受到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的不利影响,因为我们销售的很大一部分是以美元计价的。此外,我们有未偿还的债务义务,并可能继续不时产生以外币计价和偿还的债务。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产生了人民币10.3亿元、人民币9.381亿元和人民币4.844亿元(约合6640万美元)的汇兑收益。我们无法预测未来汇率波动对我们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可能在未来产生外汇净损失。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人民币表示。我们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江西晶科的功能货币亦为人民币。就我们持有以欧元或美元计价的资产而言,人民币对欧元或美元的任何升值都可能降低我们以欧元或美元计价的综合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金额兑换成欧元或美元用于商业目的,包括偿还外债,人民币兑欧元或美元的价值下降将减少我们兑换的人民币的欧元或美元等值金额。此外,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可能会减少我们财务业绩的美元等值金额以及我们未来可能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都可能对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SDR”)的一篮子货币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币将成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出现了明显贬值。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确认的任何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限制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的中国外汇管制法规而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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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可以进行有限的对冲交易,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尽管我们与当地银行订立了多项外汇远期合约和外汇期权,以管理我们与外汇汇率波动相关的风险,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对冲努力将是有效的。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历史可能无法可靠地预测我们的前景和未来的运营结果。
2006年6月开始加工可回收硅料,2008年开始制造硅片。我们在收购浙江晶科后于2009年7月开始生产太阳能电池,晶科自2007年6月开始生产太阳能电池,我们于2009年8月开始生产太阳能组件。
尽管我们的收入在过去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收入将以以前的速度增长或根本没有增长,或者我们将能够在未来期间继续保持盈利。我们在2011年第四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的每个季度也经历了净亏损。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不是我们未来经营业绩的可靠预测指标,我们过去经历的收入增长不应被视为未来可以预期的收入增长速度(如果有的话)的指示。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我们任何时期的业绩的期间比较不应被视为未来业绩的指标。
我们的经营受制于自然灾害、不利气象条件、经营危险、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劳资纠纷。
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洪水、泥石流、暴风雪、台风、停电、劳资纠纷或我们无法控制的类似事件,从而影响我们的运营。我们的制造过程涉及使用危险设备,例如熔炉、开方机和线锯。我们还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储存和产生挥发性和其他危险的化学品和废物,这些化学品和废物如果处理不当或在发生不可控制或灾难性情况时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和危险性,包括操作危险、火灾和爆炸、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条件和重大设备故障,我们无法以合理的成本或根本无法获得保险。
虽然我们实施了内部控制政策,以确保生产期间的安全,但我们不能保证这些政策在任何时候都得到严格遵守,特别是第三方承包商。因此,我们可能会经历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事件。2024年4月26日,我们在中国山西省的一个晶圆切片和太阳能电池制造车间发生火灾事故,对某些设备和其他资产造成重大损害。这一事件对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有关该事故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相关信息— B.经营概况—生产安全。”如果再次发生此类事故,我们可能会面临处罚和责任索赔,或者我们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承包商寻求损害赔偿。未能减轻这些潜在负债或获得全额赔偿可能会导致巨额成本,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此类事件可能会产生负面宣传,进一步损害我们的声誉。
此外,我们的铸锭晶片、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生产及其各自的存储设施位于彼此紧邻的位置。在这些地点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意外灾难性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会导致减产、停产或减产时期,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导致我们产生额外成本并影响我们如期向客户交付产品的能力,或阻止我们履行合同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此类事件可能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死亡、监管执行程序或我们在主张巨额损害索赔的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进而可能导致重大责任。
未来在我们拥有制造设施的地方或其周围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病事件以及事故和恶劣天气事件,可能会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电力短缺、我们的运营中断、停工、内乱、人身伤害,在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死亡。此类事件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或导致我们失去全部或部分产能,以及预计将从相关设施中获得的未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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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创始人集体对我们的管理层具有重大影响,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利益或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截至本年报日期,本公司的创始人、即本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陈康平的李仙德及担任本公司董事的TERM1的李仙华分别实益拥有本公司20.5%、14.4%及4.9%的已发行普通股,或合计39.8%。如果创始人集体行动,他们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包括有关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股息政策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的决定。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公司或证券持有人最佳利益的行动。例如,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ADS的价格。另一方面,如果创始人赞成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个,即使他们遭到我们其他大多数股东的反对,也可能会采取这些行动,包括你和那些投资ADS的人。此外,根据我们现行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是两名有权投票并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如果该股东是一家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代表我们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此,股东决议可能会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通过,只有我们的创始人在场,而没有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在场,这可能不代表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ADS的持有人。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可能会因产品责任索赔、业务中断或自然灾害而蒙受损失。
如果使用我们的产品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我们将面临与产品责任索赔相关的风险。由于我们的产品最终被纳入发电系统,用户有可能因使用我们产品的设备而受伤或死亡,无论是由于产品故障、缺陷、不当安装或其他原因。由于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我们无法预测未来是否会对我们提出产品责任索赔或预测由此产生的任何负面宣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对我们成功主张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导致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并要求我们支付大量款项。我们的产品责任保险范围有限,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判决。此外,我们不携带任何营业中断保险。由于中国保险业仍处于相对早期的发展阶段,即使我们决定投保业务中断保险,与许多其他国家提供的保险相比,中国提供的此类保险提供的保险范围有限。任何业务中断或自然灾害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和转移,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授予员工购股权及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可能会对我们的净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14,476,580股普通股的购股权;根据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2,600,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12,000,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20,800,000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使购股权、根据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已发行限制性股票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4,819,928股。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我们根据授予日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在综合经营报表中将基于股份的薪酬确认为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在要求接受方提供服务以换取股权奖励的期间内确认。如果我们授予更多购股权以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对我们的净收入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如果我们不授出购股权或减少我们授出的购股权数量,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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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境内外缺乏足够的专利保护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并使我们面临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两者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产品的生产中开发了各种生产工艺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这些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我们的质量保证和降低成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我们还实施了多项研发计划,以期开发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技术和工艺。我们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对于保持我们在太阳能发电行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持有2,993项专利和1,375项待决专利申请。我们计划继续寻求通过为他们申请专利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知识。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或完全成功地在中国获得专利。而且,即使我们成功了,中国目前对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也比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一些国家要少。我们还利用与员工的合同安排和商业秘密保护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尽管如此,合同安排只提供有限的保护,我们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可能采取的行动可能不够充分。
此外,其他人可能会通过自主开发获得我们的专有技术和技术的知识。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的生产工艺、相关专有技术和技术、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或上述任何组合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第三方可能侵犯或盗用我们的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可能既困难又昂贵。诉讼可能代价高昂,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从我们的业务上转移开来,这可能是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或确定我们所有权的有效性和范围所必需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种潜在诉讼的结果将对我们有利。任何此类诉讼中的不利裁决将损害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和声誉。
我们可能会面临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或盗用索赔的风险,如果对我们不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支付重大损害赔偿,并使我们受到禁止在某些市场销售我们的产品的禁令的约束。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在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使用和开发我们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及制造和销售我们回收的硅材料、硅片、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开发太阳能发电项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我们在太阳能行业的业务的能力。我们可能会受到涉及专利侵权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的诉讼。与太阳能发电技术专利有关的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和范围涉及复杂的科学、法律和事实问题和分析,因此可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诉讼、专利异议诉讼、商标纠纷及相关法律和行政诉讼的辩护和起诉可能既昂贵又耗时,并可能显着转移我们的资源以及我们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注意力。任何此类诉讼或诉讼中的不利裁决可能会使我们对第三方承担重大责任,要求我们向第三方寻求许可,支付持续的特许权使用费,或重新设计我们的产品或使我们受到禁止制造和销售我们的产品或使用我们的技术的禁令。旷日持久的诉讼还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推迟或限制他们购买或使用我们的产品,直到此类诉讼得到解决。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创始人、执行官和关键技术人员的持续努力,以及我们保持熟练劳动力的能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创始人李仙德先生和李仙华先生以及其他执行官和关键人员的持续服务。我们没有为我们的任何创始人、执行官和关键人员维持关键人物人寿保险。如果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创始人、执行官和关键人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随时替换他们,如果有的话。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额外费用,以招聘和留住新的人员。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高管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一些客户。我们的每一位创始人、执行官和关键人员都与我们签订了包含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雇佣协议。然而,如果我们的创始人、执行官或关键人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纠纷,鉴于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存在困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协议可以在我们的大多数创始人、执行官和关键人员居住并持有其大部分资产的中国执行。请参阅本年度报告中的“—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监管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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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招聘和留住有能力的人员,特别是熟悉我们的产品和制造工艺的有经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对于保持我们的产品质量和改进我们的生产方式至关重要。对合格的技术人员存在实质性竞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合格的技术人员。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员工、关键技术人员和我们的执行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遵守环境安全的生产和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法规可能代价高昂,而不遵守此类法规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以及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罚款和暂停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的业务必须遵守所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包括在中国、美国、越南和马来西亚。例如,我们的一些子公司需要获得并维持排污许可或登记,我们的一些子公司正在申请此类许可和登记,这些许可和登记可按年度或在更长的期限内申请、续期或延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正在或将能够及时或完全成功地获得、更新或延长这些许可。
我们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储存和产生挥发性和其他方面的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并受制于与此类危险化学品和废物的使用、储存和处置相关的各种政府法规。根据2002年3月15日生效、2011年12月1日和2013年12月7日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我们每三年聘请国家资质机构对我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存储仪器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价报告。
此外,我们被要求在开始建设生产设施之前获得施工许可。我们还必须在开始我们的制造设施的商业运营之前获得中国环保部门的批准。我们在中国的运营也需要遵守可再生能源发展法规和指令。我们在获得建造许可之前开始建造我们的部分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生产设施,并在获得开始商业运营的环境批准和完成所需的安全评估程序之前开始运营我们的某些生产设施。尽管我们随后获得了涵盖除部分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产能之外的所有现有产能的所有必要的环境批准,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不遵守中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建设法规,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法规和指令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
尽管自2021年以来,我们没有发生任何重大环境事件,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运营不会因任何环境事件而中断。此外,有关当局可能会在未来发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建设法规,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在中国或国外的制造设施,遵守新法规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如果我们不遵守未来环境安全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暂停建设或生产,或者停止运营。此外,我们未能控制危险物质的使用或适当限制危险物质的排放,可能会使我们遭受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和罚款,或暂停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面临与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新冠肺炎”)、猴痘(多痘)、埃博拉病毒病、甲型流感(“甲型H1N1”)、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非典”)或其他流行病爆发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新冠疫情始于2020年初,并持续了大约三年。疫情严重影响了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这些国家为防止疫情传播采取了限制性措施,例如隔离、旅行限制和居家办公政策。这些措施中断了世界各地的商业活动,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了不利影响。中国于2022年12月取消了大部分疫情防控措施,并于2023年1月将新冠肺炎疫情管理等级从A级降至B级。然而,如果大流行再起,我们可能会受到其爆发和相关的大流行控制措施的进一步负面影响。
中国和世界各地爆发的传染病和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可能包括我们能够在中国境外旅行或运送我们的产品,以及暂时关闭我们的制造设施。此类关闭或旅行或运输限制将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采取任何书面的预防措施或应急计划来对抗未来任何禽流感、非典或任何其他流行病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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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美国和中国关系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包括关税)的变化,以及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加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的ADS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更广泛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的负面影响,因为各国可能会颁布制裁、出口管制、关税、投资管制或其他措施。在某些国家销售我们的产品以及销售包含从外国供应商获得的组件的产品的利润率可能会受到国际贸易法规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关税、关税和反倾销处罚。这些类型的监管也可能限制我们进入市场和供应商的机会。例如,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升级。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与美中关系有关的行动,包括对中国制造的某些产品征收多轮关税,对中国企业实施制裁、出口管制和投资限制,例如禁止在中国与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相关的某些投资;对中国和香港政府的某些官员实施制裁,颁布《UFLP法案》、《HFCAA》和《CHIPS和科学法案》等立法,并对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实施强化审查。部分针对这些行动,中国政府还采取了影响美中关系的措施,包括在2019年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不时修订)和在2021年颁布《反外国制裁法》。中美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从而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美国和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也可能限制我们与中国境内外实体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公司和交易对手失去信心。例如,2023年5月8日,美国政府特工根据搜查令对我们在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的生产工厂和我们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办事处进行了搜查。根据这些搜查令,这些搜查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涵盖索取与我们在美国的进口和制造业务、全球供应链业务、美国销售业务、人事档案、移民相关记录和公司结构有关的信息。然而,搜查令没有具体说明与构成搜查基础的任何经证实的行为有关的任何指控。我们的生产工厂在搜寻后及时恢复生产,其正常运营和生产没有受到负面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尚未收到对我们提出刑事指控的任何起诉书或其他文件。此外,可能会通过新的立法、行政命令、关税、法律或法规,从而对与美国或中国、我们的行业或我们有重大联系的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政府对跨境关系或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包括加强对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审查,都可能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研发人员的雇用、我们在美国和某些其他市场销售我们的多晶硅产品的能力、对我们的产品或以我们的产品为原材料的公司的产品的需求、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ADS的市场价格。
此外,SEC还发布了声明和几封样本评论信,重点关注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我们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其他文件可能会受到SEC加强审查,这种额外审查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美国有效筹集资金的能力。
这些类型的法律法规经常发生变化,其解释和执行涉及实质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因国家安全担忧而加剧,或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政治或其他因素的驱动。这些类型的限制,以及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实施的类似或更广泛的限制,可能难以遵守或代价高昂。如果实施任何新的立法、行政命令、关税、法律和/或法规,如果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或者如果美国或中国政府因美中紧张局势而采取报复行动,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的ADS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和更普遍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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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目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我们是一家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但我们的许多主要客户和供应商都位于美国和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因此,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府政策,例如资本管制、经济或贸易制裁、出口管制、关税或外国投资备案和批准,可能会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或限制我们的国际经营能力。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包括施加经济或贸易制裁、出口管制限制或跨境投资限制的那些),或者如果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这些类型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紧张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例如,美国加强了对半导体和制造半导体的设备等某些先进物品的对华出口管制。此外,持续的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的相关制裁进一步升级了国际紧张局势,并导致扩大使用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这些类型的监管发展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供应链、业务合作伙伴或客户产生不利影响。
最近,美国通过几轮加征,对从多个国家进口的范围广泛的商品征收更高的关税。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对所有进口产品实施最低10%的基准费率,并对中国征收额外附加费34%,对越南征收46%,对欧盟等国征收20%。2025年4月10日,美国政府给予越南暂时缓期执行此前宣布的对其进口产品征收46%的关税,将税率降至10%,为期90天。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加征的关税特别高,自2025年4月9日以来,大多数商品的关税为145%。中国对美国的行动作出回应,自2025年4月12日起对美国大部分商品征收125%的报复性关税;中国还对某些关键矿物及相关产品实施出口限制。我们对美国市场的直接销售分别占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收入的4.3%、8.5%和18.1%。此外,我们还在美国和越南经营制造设施。如果上述任何关税风险或不确定性成为现实,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也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些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预计将减少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额、跨境投资、技术交流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并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全球金融和股票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加剧和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可能会抑制对中国发行人(包括美国)发行的证券的投资,并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这些类型的地缘政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紧张局势以及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以及这种紧张局势的任何升级,都可能对我们确保我们运营所需的关键零部件供应的能力以及我们继续向全球客户销售产品的能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有关中美关系的立法或行政行动可能会增加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受影响发行人的谨慎态度,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例如,SEC发布的声明主要关注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比如我们。此外,从2020年12月开始,美国对某些中国公司实施制裁,禁止美国人买卖这些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以及这些公司的衍生品或为这些公司提供投资敞口的证券。这些限制措施的实施迫使那些随后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受制裁发行人退市。美国政府将这些公司指定为“中国军工综合体公司”,或CMIC公司,基于它们据称与中国军方或中国军事基础设施或能力的联系。最近,在2025年4月9日的一次电视采访中,针对一名记者关于美国政府是否可以将中国公司可能从美国交易所退市作为美国在与中国持续的贸易争端中可能采取的步骤的问题,美国财政部长斯科特·贝森特拒绝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美国政府采取此类措施,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政府可能如何或何时实施此类退市,也不知道是否会有任何过渡期或例外情况。如果美国政府发布任何命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或导致中国发行人发行的股本证券退市,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ADS从纽交所退市,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因此蒙受损失或无法交易我们的证券。此外,美国政府可以实施制裁,而不仅仅是将我们的证券从纽交所退市,例如适用于CMIC公司的制裁,这些制裁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美国人,这甚至可能更严重地影响我们的股东,特别是美国人,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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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也可能会根据筛选外国投资和收购的国内外法律受到审查和执行。在美国和非美国司法管辖区,这些监管要求可能会根据相关公司的类型以及其运营的地点和性质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对待。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特定投资者的投资可能需要向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这反过来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带来额外成本,影响我们的运营,并限制我们从事战略交易的能力,否则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有利。这些法律也经常修改和更新。例如,2024年10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境外投资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新的国家安全监管框架,以控制来自美国的对中国某些敏感行业领域的对外投资,包括香港和澳门。境外投资规则于2025年1月生效,限制美国人直接和间接投资于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系统三个技术领域内从事特定“涵盖活动”的与中国有特定联系的公司。继境外投资规则生效后,2025年2月2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了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备忘录,其中提议可能扩大所关注的一组技术,并审查该规则的例外情况,可能包括对公开交易证券的现有例外情况进行修改。这些规则,包括可能采用的对它们的任何修改,可能会限制我们从事某些类型的商业运营的能力;如果我们从事这些规则规定的技术开发,它们也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和其他来源筹集资金的能力。美国和非美国司法管辖区对外国投资法律和规则的持续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战略举措、财务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中国经济的放缓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全球金融市场在2008年经历了严重的混乱,美国、欧盟等经济体陷入衰退。从2008年和2009年的低点开始的复苏并不均衡,包括2011年以来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升级和新冠疫情的影响,此外,全球经济面临地缘政治冲突的挑战,例如2022年初以来的俄乌危机和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相关制裁,中东动荡如2023年10月以来的以色列-哈马斯战争,以及美国和伊朗之间的紧张局势导致石油和其他市场的波动。此外,涉及中国在亚洲的领土争端、中日关系的紧张以及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和紧张局势已经并可能继续对中国经济增长造成压力,特别是我们的下游客户对美国的出口。此外,中国经济的增长在最近几年有所放缓。目前还不清楚这种趋势是否会持续下去,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很敏感。另一方面,随着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通胀风险加剧。为对抗通胀,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从2022年开始大幅上调准备金余额利率。欧元、英镑等其他主要货币也跟随加息。虽然主要经济体已在一定程度上降息,但它们是否会继续降息以及以何种速度降息尚不确定。这些情况导致全球市场大幅波动。
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而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在中国的销售分别产生了41.9%、38.3%和33.8%的净收入。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之一,而新兴市场的经济体通常更容易受到市场低迷和世界其他地区经济放缓的影响。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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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禁止ADS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根据2022年对HFCAAA所做的修订,PCAOB可能会确定,由于任何外国当局所担任的职位,而不是像HFCAA原始版本下的情况那样,由于这些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所在地的某个当局,它无法检查或调查在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26日,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没有在2022或2023财年,也没有预期在2024财年或可预见的未来,在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能够在美国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希望出售或购买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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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未能遵守有关中国光伏生产的法律法规。
2024年11月15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颁布《光伏生产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版)》,即《光伏生产规则》,取代其旧版,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光伏生产规则加强了产品性能、能效和环境合规性的技术门槛。这种收紧的要求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和生产成本。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效),可能会导致罚款、制裁、暂停、撤销或不续签批准、许可或执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和充分地应对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我们的员工和承包商将按照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行事。未能遵守有关光伏生产的此类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商务部对我司2007年和2008年企业重组或与之相关的批准可能会被撤销,这将对我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06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题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若干规定》的规则,即10号文,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并于2009年6月进行了修订。10号文第11条要求,中国境内企业或境内自然人在其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提出与该等企业或人员有关联关系的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时,须事先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施行。2020年2月5日,商务部在对公众的回复中表示,10号文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不冲突,其实施条例应继续适用。商务部将结合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10号文相关问题,适时启动相关工作,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制度。
我们在2007年进行了重组,或2007年重组,我们的创始人和JinkoSolar Investment Limited(“JinkoSolar Investment”)(以前称为JinkoSolar Technology Limited和Paker Technology Limited),获得了江西商务部的批准,用于收购江西德迅的某些股权以及我们的创始人将其在江西德迅的股权质押给JinkoSolar Investment,或2007年的收购和质押。然而,由于我们的创始人是中国自然人,他们同时控制晶科能源投资和江西德盛,2007年的收购和质押将受制于10号文第11条,因此须经商务部在中央政府层面的批准。为了纠正过去的这种不合规,我们在2008年进行了另一次公司重组,即2008年重组,根据该重组,股份质押于2008年7月28日终止,晶科能源投资于2008年7月31日将其持有的江西德盛全部股权转让给一家不相关的香港公司Long Faith Creation Limited(“Long Faith”)。此外,在2008年11月11日,我们收到了江西商务部在其对我们的询问的回复中的书面确认,即2007年收购和质押以及晶科能源投资向长信转让其在江西德盛的股权的先前批准没有任何修改,我们可能会继续依赖这些批准进行进一步的交易。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MOFCOM不会因为过去的这种不遵守行为而撤销此类批准并使我们受到监管行动、处罚或其他制裁。若江西MOFCOM2007年收购及质押的批准被撤销,而我们无法获得MOFCOM2007年收购及质押的追溯批准,江西德迅可能被要求返还2007年4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获得且我们认可的税收优惠,2008年12月对晶科能源投资的利润分配可能被要求解除。根据我们的创始人向我们发出的赔偿函,我们的创始人已同意赔偿我们因与我们在2007年进行的重组有关的任何违反10号文而可能导致的任何金钱损失。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本赔偿函将是可强制执行的,我们的创始人将有足够的资源就此类损失向我们进行全额赔偿,或者我们不会因此类违规行为的任何制裁而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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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鉴于根据10号文对何为与中国境内企业的合并或收购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2008年的重组在所有方面均符合10号文。如果MOFCOM随后确定需要其批准2008年重组,我们可能会面临MOFCOM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此类行动可能包括迫使我们终止江西德迅与我们之间的合同、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或禁止江西晶科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支付或汇出股息。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主要位于中国,我们销售的重要部分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重大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
| ● | 政府参与程度; |
| ● | 发展水平; |
| ● | 增长率; |
| ● | 外汇管制;以及 |
| ● | 资源的分配。 |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30年中显著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一直在从计划经济向更加市场化的经济过渡。尽管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有所有权,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的很大一部分仍归中国政府所有。中国政府继续控制这些资产和国民经济的其他方面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和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控制。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对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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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管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受适用于外国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适用于外商独资公司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先前法院判决的判例价值有限。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立法法规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中国的监管环境持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和不一致,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例如,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以强制执行我们通过法律或合同享有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当局和法院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获得或维持许可证和许可或执行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客户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的能力。此外,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无法获得或维持许可证和许可以及执行我们的合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的规章制度可能会迅速改变。近年来,中国监管机构宣布了监管行动,旨在为中国政府提供对中国经济某些领域的更大监督。尽管太阳能发电行业没有受到直接影响,但我们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采取对中国的商业环境和金融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监管行动,因为它们与我们、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我们的流动性和我们获得资本的渠道有关。
此外,不同法域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也不尽相同。这些知识产权法可能仍在演变中,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我们无法预测中国监管环境未来发展的影响,包括新法律的颁布、现有法律的变更或其解释或执行,或国家法律被地方法规抢占。此外,由于司法管辖限制、礼让问题和其他各种因素,SEC、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在中国追究不良行为者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包括在欺诈事件中。例如,在中国获取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类似的限制适用于对可能参与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个人,包括高级职员、董事和个人看门人采取行动的追究。见“—可能难以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我们、我们的董事或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送达程序或执行在中国境外获得的任何判决。”此外,中国地方当局协助美国当局和海外投资者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SEC、PCAOB和司法部,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且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境内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此外,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证券法下的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通常很难或不可能作为法律或实践事项进行。中国的投资者可能没有能力作为私人原告向中国发行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美国法院的看门人提出或寻求某些法律索赔和补救措施,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现有的国内法律索赔和补救措施,这些索赔和补救措施可能与美国现有的法律索赔和补救措施有很大不同,难以追究。这些不确定性和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和包括你们在内的其他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此外,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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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近的监管发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审查和披露要求,使我们面临政府干预,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有很大一部分是在中国进行的,我们面临与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相关的法律和其他风险。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或对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包括我们)的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例如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中国公司上市的备案要求,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和与数据隐私和安全相关的新法律法规,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并采取新规则要求中国公司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以进行境外发行。虽然我们不认为这些监管变化目前对我们有任何实质性影响,但我们将被要求遵守我们未来证券发行和上市的备案要求,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或者根本无法完成。
随着全球加强反垄断监管的趋势,中国政府在2021年发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更加关注企业合规。2021年2月7日,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2021年11月15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对我们影响不大,但我们不能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意见,或这些规定不会影响我们未来的业务运营。
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在中国受到越来越多的立法和监管关注。2021年7月3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除其他外,要求某些主管当局确定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发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营方和公安部。中国国务院于2024年9月24日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规定了要求数据处理者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的不同场景。此外,CAC等多个国务院部门于2021年12月28日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境外数据提供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境外提供数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向CAC申请安全评估,包括(i)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个人信息超百万人的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iii)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在境外累计提供个人信息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的;(iv)CAC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境外提供数据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对本条例生效前已开展的不合规跨境数据转移,须在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我们认为,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我们,因为我们既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也不是这些规定含义内的数据处理者。但是,我们不能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看法。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我武生物未涉及任何国家CAC作出的网络安全审查立案调查,也未收到任何这方面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然而,由于这些是新规定,在海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这些规定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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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制于中国有关收集、使用、共享、保留安全以及转移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法律。这些中国法律不仅适用于第三方交易,还适用于我们与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与我们有商业关系的其他方之间的信息转让。例如,2021年9月1日,《中国数据安全法》生效,对开展数据相关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在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此外,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PIPL”),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进一步强调了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规则。截至本报告之日,我们没有涉及任何与《中国数据安全法》或PIPL相关的数据安全或隐私合规问题的调查,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此外,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不涉及收集和使用大量个人数据,我们预计不会出现重大的数据安全或隐私问题。然而,我们不能保证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意见,或将来不会采纳限制我们业务运作的新规定。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这些意见和将颁布的任何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套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等六个文件组成的规章,合称《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此类新规实施前已在境外发售股份或已在境外上市的中资公司符合“股份企业”的条件,股份企业在后续再融资事件发生前,无需立即申请备案。不过,《境外上市备案规则》除其他外,要求发行人或其在中国境内的主要经营实体在该等发行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其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并在其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市场以外的境外证券发行或在中国大陆境外提交发行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其在境外证券市场的发行或上市。
在海外上市备案规则实施之前,我们已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我们具有“存量企业”资格,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在后续再融资事件发生之前,不需要立即申请备案。然而,我们须于该等发行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其在同一离岸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并于中国大陆境外提交发行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市场以外的离岸股票市场的发行或上市。不遵守任何发行、上市或其他任何集资活动的备案要求,可能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截至本年度报告出具之日,我们未收到证监会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鉴于现阶段围绕证监会备案要求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未来在其他境外股票市场进行上市或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备案并完全遵守相关新规,或者根本无法保证。
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或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中国法律及其解释和执行不断发展并可能发生变化,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采取其他规则和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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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筹资活动带来不确定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项目的规定》(“并购规则”)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以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股份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的作为对价的方式,在该特定目的载体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过,《并购规则》的适用情况仍不明朗。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通过采取备案监管制度,对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企业进行监管。根据境外上市备案规则,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则该等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视为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一)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二)发行人的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其业务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的住所。
《境外上市备案规则》规定,(i)在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或在境外上市的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ii)在发生以下任何重大事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并更新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如果在境外发行和/或上市完成前但在其中国证监会备案完成后发生了以下任何事件:(a)对主要业务的任何重大变更,发行人的许可或资格,(b)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以及(c)发行上市计划发生任何重大变化;(iii)在上市完成后,在境外发行和/或上市后发生并公告下列任何重大事件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该等发行和/或上市的发行信息的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a)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更,(b)任何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发行人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c)改变上市地位或转移上市板,及(d)发行人自愿或强制退市;及(iv)境外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不适用《境外上市备案规则》的,发行人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
鉴于现阶段围绕最新证监会备案要求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备案并完全遵守相关新规。如果确定我们的任何证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我们的发行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我们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此外,我们未来的融资活动也可能需要根据海外上市备案规则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和/或报告。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旨在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并强调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职责。然而,由于海外上市备案规则以及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和/或完全遵守与我们未来继续在海外上市和我们的海外证券发行相关的此类规定。境内公司未完成备案程序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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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未来的任何融资活动获得其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满足此类要求。任何未能遵守中国在这方面的监管规定、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任何未来的融资活动都可能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法规可能会对我们未来的并购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2011年2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简称“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6号文。6号文自2011年3月4日起施行。为落实6号文,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颁布了《商务部安全审查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6号文和《商务部安全审查规则》,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以完成(i)国防相关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和(ii)外国投资者通过其获得可能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确定是否对特定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商务部将考察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禁止通过代理、信托、间接投资、租赁、贷款、通过合同安排控制或外国投资者的离岸交易来构建交易,从而绕过国家安全审查。
在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框架下,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从并购扩大到所有外商投资活动。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将在国内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根据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即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目前不受国家安全审查,或经审查后确定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仍可能受到未来的审查。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或相关文件或协议发生修改),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要求,则外国投资者对并购必须向商务部申请相关批准。
目前,没有公开条款或官方解读具体规定我国目前的业务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也没有要求6号文颁布前完成的那些并购交易的外国投资者主动将这类交易提交商务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然而,由于没有关于实施安全审查制度的明确法定解释,因此无法保证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在应用它们时会有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未来的并购交易和其他间接投资受到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的适用可能会使我们未来的并购和投资活动进一步复杂化,我们的扩张战略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海外投资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海外和跨境投资活动,并对我们的战略实施以及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发布了《境内居民通过离岸专用工具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事项管理的通告》(简称“外汇局37号文”),取代了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此前俗称“外汇局75号文”的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该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当地外管局主管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中国个人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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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在外管局37号文颁布前,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公民或居民的受益所有人已根据外管局75号文在当地外管局主管分支机构完成登记。然而,我们可能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充分了解或告知我们所有作为中国公民或居民的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我们可能对我们目前或未来的直接或间接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此类登记程序的结果几乎没有控制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实益拥有人或作为中国公民或居民的未来实益拥有人的外管局登记已经或将被修改,以反映(其中包括)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规则要求的股权信息或股权投资。这些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这些实益拥有人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此类失败还可能导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受到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尚不清楚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和实施外管局37号文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我们无法预测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外管局颁布了相关实施细则。2012年2月15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外汇管理各项问题的通知》(《股票期权通知》)。股票期权通知于2007年3月28日终止了境内个人参与外管局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申请程序。根据股票期权通知,境外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根据其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中国公民,需按照一定程序向外管局或当地对应机构进行登记。
我们和我们的雇员是中国公民和个人受益所有人,或已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购股权,均受《个人外汇规则》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约束。我们的中国个人受益所有人和受限持有人未能按照外管局的要求或个人外汇规则完成其外管局登记,可能会使这些中国公民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这也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颁布了《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ODI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14年4月8日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ODI办法通过报告严重不利事件、问询函和相关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凡中国公民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将比照适用ODI措施。
除了中国子公司的海外投资外,我们所有的海外投资都可能受到ODI措施下的监督和检查,这可能会大大增加我们海外投资的监管合规方面的复杂性。
我们获得融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中国法规的不利影响。
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适用于我公司。例如,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这类管理办法要求境内企业和/或其境外控制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促使此类发行1年期以上(不含)债务工具向国家发改委登记。发行外债的登记,可能因行政原因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被发改委不予受理。也不能保证将来不会撤销或修改在发改委的任何登记。
因此,适用中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可能会限制我们筹集债务融资的能力,也可能会施加可能影响我们及时筹集债务融资能力的登记和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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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来自中国的收入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我们可能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进行的。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9年4月23日和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非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中国来源的被动收入,例如中国子公司向其海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出售证券的收益,一般需缴纳10%的预扣税。根据中国与香港之间的一项安排,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直接拥有分配股息的中国公司至少25%的香港税务居民企业,并且在收到股息前至少连续12个月拥有该等股权,则该股息预扣税率降至5%。例如,由于晶科能源投资是一家香港公司,至今已连续超过12个月直接拥有江西晶科73.3%的股权,江西晶科向晶科能源投资支付的任何股息在获得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将有权按5%的减后税率征收预扣税,前提是晶科能源投资被视为该等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且晶科能源投资不被视为下文所述的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然而,根据2009年10月27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识别税务条约项下“受益所有人”的通知》(“STA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项下“受益所有人”确定的公告》(“STA30号公告”),自2012年6月29日起生效,条约利益的申请人,包括中国与香港关于股息预扣税的安排项下的利益,不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或为代理人或管道公司的,可能不被视为中国子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因此,可能无法享受此类条约利益。如果晶科能源投资被确定没有资格享受此类条约福利,江西晶科向晶科能源投资支付的任何股息将按10%的税率而不是降低的5%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2018年2月3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9”),取代了国家税务总局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30号公告。STA公告9全面更新了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为避免双重征税而达成的协议下确定受益所有权的评估原则。STA9号公告也对STA601号文的前两个不利因素进行了收紧。这对一些非居民纳税人来说将是一个挑战,因为他们的条约福利可能会因缺乏受益所有权地位而被剥夺。
然而,《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一般将适用统一的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和财产等方面,实质上具有整体管理控制权的机构。STA于2009年4月22日颁布了《关于在事实管理机构基础上确定中国控股离岸公司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STA 82号文”)。根据STTA 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尽管有这些条件,由于STA82号文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控制的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中国税务机关将如何确定由个别中国税务居民或非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如我公司和晶科能源投资)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仍不清楚。因此,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会将我公司或晶科能源投资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如果我公司和晶科能源投资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则江西晶科向晶科能源投资并最终分配给我公司的任何股息可免征中国预扣税,而我公司和晶科能源投资将同时对我们的全球收入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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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付给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以及出售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收益可能会成为中国企业所得税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i)如果分配红利的企业的住所在中国,或者(ii)如果转让住所在中国的企业的股权权益实现收益,则此类红利或资本收益作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处理。目前尚不清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住所”将如何解释。可解释为企业注册地或企业为税务居民的管辖地。因此,如果我们公司和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我们的海外股东或ADS持有人支付的任何股息,以及这些股东或ADS持有人从我们的股份或ADS转让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将按10%或更低的协定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被要求为我们支付给我们的海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股息预扣中国所得税,或者如果您被要求为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您对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股东进行分配和其他支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的收益分配和其他支付。
我们通过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开展很大一部分业务。我们向股东进行分配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取决于这些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的付款,其支付此类款项的能力受中国法规的约束。中国的法规目前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根据适用于我们在中国的营运附属公司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各自的组织章程,这些附属公司每年均须按中国会计准则分别计提其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共同储备,直至该等储备的累计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截至2024年12月31日,这些一般准备金为人民币22.8亿元(合3.126亿美元),占我们在中国的所有运营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向我们发放的股息在我们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非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范围内须缴纳预扣税。请参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来自中国的收入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我们可能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例如需要相关银行的事先批准。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接收和使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
我们的收入和支出的某些部分以人民币计价。如果未来我们以人民币计价的收入增加或以人民币计价的支出减少,我们可能需要将部分收入转换为其他货币,以履行我们的外币义务,其中包括支付就ADS宣布的股息(如果有的话)。根据中国现有的外汇法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例如股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一般是可兑换的。因此,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能够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支付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将其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或者任何外币取得或者派生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取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合法取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自由转入或者调出中国,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币种、金额、调入或者调出中国的频次等方面的非法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外汇管制不断放宽。但在实践中,有关外汇项目合法性的法律法规仍需遵循。外管局于2017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审查的通知》,据此,外管局重述程序,再次强调银行在对部分跨境利润汇出进行审查时应遵循的善意原则。我们无法向贵国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限制经常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在资本项目下进行的外汇交易继续受到重大外汇管制,并需要获得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特别是,如果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之一向我们或其他外国贷款人借入外币贷款,这些贷款必须在外管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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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以额外出资的方式为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融资,这些出资必须得到某些政府当局的备案或批准,包括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2008年8月29日,外管局颁布了142号文,通过限制兑换后的人民币的使用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142号文。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换为人民币资本,可由外商投资企业酌情决定,这意味着,经当地外汇局确认货币出资权益(或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不过,19号文并未实质性改变14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使用的限制。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16号文”),适用于所有中国境内企业。19号文和16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其外币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本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因此,19号文和16号文可能会显著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从其外币计价资本中转移和使用人民币资金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到期或减少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企业征收25%的统一税率,并取消或修改了以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大部分免税、减免和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并已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i)在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继续享受自2008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逐步提高至新税率的税率,或(ii)在享受特定期限免税或减税优惠的情况下,继续享受优惠免税期,直至该期限届满。
我们在中国的多家子公司已被相关地方当局指定为CIT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S”)。浙江晶科于2021年获得HNTE认定,于2024年12月续签,2021-2024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江西晶科于2022年12月被指定为HNTE,2022-2024年享受优惠费率。海宁晶科、浙江新材料于2022年12月获得HNTE认定,2022-2024年享受优惠幅度。上饶晶科于2022年11月获得HNTE认定,2022-2024年享受优惠费率。安徽晶科于2023年11月被指定为HNTE,将享受优惠利率至2025年。此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楚雄晶科和青海晶科已被当地有关部门指定为“鼓励类行业企业”。根据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在中国西部地区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至2030年12月31日止。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上述子公司将继续符合HNTEs或鼓励类行业企业的资格,因为它们将在不久的将来接受重新评估。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如何执行,以及这些细则未来的实施是否与目前的解释一致,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加,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19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得款项毛额一般按13%而非16%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但某些类别的货物按9%而非10%的税率征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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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力图使地方政府在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中国中央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根据62号文,地方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导致违反中国中央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被宣布无效废止和不违反中国中央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被保留。此外,专项清理行动要求,各省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前,将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专项清理行动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再将结果报送国务院最终确定。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5号文”),暂缓实施62号文专项清理行动。25号文规定,对于已有规定期限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仍适用该期限;未规定期限的,地方政府有酌情设置过渡期调整政策的权限。并规定,地方政府与企业协议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实施部分政策不得追溯影响。不过,目前尚不清楚专项清理行动是否恢复、何时恢复。废除任何有关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税务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根据现行中国税务法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STA公告7”),如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且该间接转让将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结果,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可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0月17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STA 37号公告”),对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款代扣代缴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修改。非中国税务居民未能遵守缴税义务将导致处罚,包括全额缴纳所欠税款、罚款和这些税款的拖欠利息。
根据STA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中国应税财产”)以实施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来规避其税务责任的,该间接转让应被重新定性并确认为中国应税财产的直接转让。因此,来自此类间接转让并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收益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间接转让财产的,适用税率为25%。STA公告7还说明了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将表明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STA第7号公告进一步规定了某些“安全港”,这些“安全港”将被视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作为一般原则,STA还发布了《一般反避税条例(试行)》(“GATA”),该条例于2015年2月1日生效,授权中国税务机关对“避税安排”适用特殊税务调整。
STA公告7以及新发布的STA公告37和GATA的应用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可能难以评估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这种评估可能基于税务机关未正式申报或陈述的模糊标准。因此,我们对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非中国实体的股权的任何处置或收购,或与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任何离岸交易,包括潜在的海外重组,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法规下的间接转让。因此,我们可能面临根据STA公告7和STA公告3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TA公告7和STA公告37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该公告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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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外国公司,我们对中国公司的收购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并受到中国政府更高级别的审查,这可能会延迟或阻止任何预期的收购。
10号文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时需获得商务部批准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将在国内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根据该制度,对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措施。未来,我们可能希望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部分发展我们的业务,尽管我们目前没有这样做的计划。遵守10号文,《外国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完成这些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和成本,并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进行广泛审查并增强其对交易条款的控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我们未能向员工支付法定社会福利和住房资金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被要求为员工支付一定的法定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医疗、伤害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金以及住房基金。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相关当局的罚款以及我们的员工提起的诉讼,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当地的惯例,我们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我们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而不是按要求缴纳职工实际工资,没有足额缴纳住房基金。我们估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未支付的社会保障福利和住房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8亿元(2.617亿美元)。我们可能会被中国有关部门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支付这些法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和住房资金。此外,职工有权在指定时间内,通过向劳动仲裁中心提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行政管理局提起劳动申诉的方式寻求赔偿。我们已经为我们以前和现在的中国子公司的这类未支付的社保福利和住房资金计提了准备。我们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员工参与者,如果是境内个人参与者,可能会被要求在外管局登记。我们还可能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和员工采用额外期权计划的能力。
凡参与我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且为境内个人参与者的,可要求在外管局进行登记。我们还可能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和员工采用额外期权计划的能力。
2012年2月15日,外管局发布股票期权通知,该通知取代了外管局2007年发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申请程序。根据股票期权通知,中国个人参与者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作为中国公民(其中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公民)的其他雇员或连续在中国居住12个月的外国个人。根据股票期权通知,接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授予的中国和外国公民,须通过该上市公司的中国代理人或中国子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银行和报告程序。此外,根据股票期权通知,境内个人参与者必须在三天内而不是每个季度开始的10天内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登记。
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和作为境内个人参与者的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参与者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并阻止我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向我们的员工进一步授予期权,并且我们可能会就我们的外汇活动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借入外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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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难以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送达或执行在中国境外获得的任何判决。
我们的大多数现有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居住在中国,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和这些人的资产位于中国。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对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人实施程序送达或对我们或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人执行在中国境外获得的判决。中国没有条约规定对包括开曼群岛、美国和英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
中国较高的劳动力成本和通货膨胀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由于新的劳动法的颁布和社会发展,中国的劳动力成本有所上升。此外,中国通胀加剧。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中国居民消费价格通胀率分别为2.0%、0.2%和0.2%。因为我们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采购原材料,中国更高的劳动力成本和通货膨胀增加了我们必须为制造而采购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成本。由于我们预计当我们开始硅片和太阳能组件生产时,我们的生产人员将会增加,我们的制造业务将变得更加劳动密集型,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从而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因为我们在中国采购承包商和采购原材料,中国较高的劳动力成本和通货膨胀增加了我们为生产采购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成本。此外,我们的供应商也可能受到更高的劳动力成本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并部分侵蚀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成本优势,从而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与美国存托股相关的风险
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一直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美国存托股的市场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高度波动,并受到宽幅波动的影响,这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美国存托股2024年收盘价区间为每ADS 17.27美元至34.98美元。ADS的价格可能会继续波动,以应对以下因素: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发布的新产品公告; |
| ● | 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技术突破; |
| ● | 减少或取消对太阳能行业的政府补贴和经济激励措施; |
| ● | 关于我们对客户的任何收益或损失的新闻;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招聘或流失关键人员的新闻;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发展、收购或战略联盟的公告; |
| ● | 全球经济和信贷市场总体状况的变化; |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一般市场状况或其他发展; |
| ● | 其他公司、其他行业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或因素的经营和股价表现; |
| ● | 我们的目标市场的监管发展对我们、我们的客户或我们的竞争对手产生影响; |
| ● | 关于专利诉讼或向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颁发专利的公告; |
| ● | 与我们的产品或竞争对手的产品的转换效率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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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对我们财务或运营业绩的财务预测或估计的变化; |
| ● | 其他太阳能发电技术公司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的变化; |
| ● | 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 |
| ● | 额外普通股或美国存托股的出售或预期出售;及 |
| ● | 启动或我们参与诉讼。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我们不能对未来不会再次出现这些因素给出任何保证。此外,证券市场不时出现与特定公司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量波动。特别是,自2020年3月9日以来,对新冠疫情导致经济放缓的担忧已多次触发美国关键的全市场熔断机制,导致美国资本市场出现历史性下跌。这些市场波动也可能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过去,随着其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期,许多公司一直是证券集体诉讼的对象。如果我们在未来卷入类似的证券集体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并可能损害我们的股价、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提供的可转换票据的转换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包括之前已转换其可转换票据的持有人。
部分或全部可转换票据的转换将稀释现有股东和ADS现有持有人的所有权权益。转换后可发行的ADS在公开市场的任何销售都可能对ADS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可转换票据的存在可能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卖空,因为可转换票据的转换可能会压低ADS的价格。
我们提供的可转换票据的条款也可能阻止第三方对我们的收购。
可转换票据的某些条款可能会使第三方收购我们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甚至可能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例如,就我们在2019年发售的可转换票据而言,一旦发生构成根本性变化的某些交易,可转换票据持有人将有权根据其选择,要求我们以1,000美元的整数倍回购其所有可转换票据或可转换票据本金的任何部分。我们还可能被要求提高与某些基本面变化相关的转换的转换率。通过阻止第三方对我们的收购,这些规定可能会产生剥夺我们普通股持有人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溢价出售其普通股和ADS(如适用)的机会的效果。
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只能从我们的利润或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前提是我们始终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产生足够利润的能力。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宣布任何金额、任何比率或根本不派发股息。我们过去没有派发任何股息。未来的股息(如果有的话)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支付,并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支出要求、一般财务状况、法律和合同限制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有关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额外法律限制,请参阅上文“—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赖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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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普通股或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存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负责进行此类分配。例如,如果ADS持有人的分销由根据《证券法》要求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向其进行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此类分发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ADS价值的实质性下降。
ADS持有人的权利少于股东,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不会被视为我们的股东之一,您将不会拥有股东权利。相反,存托人将被视为您的ADS基础股票的持有人。但是,您可以通过存托人行使部分股东权利,您将有权从存款便利中提取您的ADS的基础股票。
ADS持有人只能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行使与基础普通股相关的投票权。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为十天。当召开股东大会时,你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允许你撤回你的ADS基础的普通股,以允许你就任何具体事项投票。此外,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向您发送投票指示或执行您的投票指示。我们计划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保存人及时向贵方提供投票权,但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贵方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贵方能够指示保存人对贵方ADS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将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因此,如果你的ADS基础股票没有按你的要求进行投票,你可能无法行使你的投票权,你可能缺乏追索权。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你将不能召集股东大会。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可取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由于开曼群岛法律对股东权利的司法判例比美国法律的限制更大,您对您的股东权利的保护可能比美国法律的保护更少。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于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的权威。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此外,美国的一些州,例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
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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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且我们的合并资产的很大一部分位于美国境外,而我们目前的业务的很大一部分在中国开展,因此,对于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是美国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或中国法院是否会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受理在开曼群岛或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提起的原始诉讼。虽然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也不是任何关于对等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在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获得的外国资金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按普通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由开曼群岛大法院对外国判决债务提起诉讼,只要此类判决(a)是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b)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c)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d)不涉及税收、罚款或罚款,(e)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并不矛盾,(f)不能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而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开曼群岛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产生了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以在开曼群岛执行。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东在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时,可能比作为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例如,与大多数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一般做法相反,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可能不要求股东批准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上述限制也将适用于被视为贵公司ADS基础股票持有人的存托人。
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控制权的变更,即使此类收购对我们的股东有利。
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包含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延迟、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对我们的股东有利。这些规定还可能阻止代理权竞争,并使你和其他股东更难选举董事和采取其他公司行动。因此,这些规定可能会限制投资者未来愿意为ADS支付的价格。这些规定也可能阻止潜在的收购提议或要约收购,即使收购提议或要约收购的价格高于当时ADS的市场价格。这些条款规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没有我们的股东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决定迅速发行此类优先股,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我们的管理层更难被罢免。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此类优先股,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规则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主要高管和财务官的季度认证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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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可能会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作为一家ADS在纽交所上市的非美国公司,我们受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11节,该节允许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我们采用了某些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的公司治理实践。例如,我们可以将非独立董事纳入我们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成员,我们的独立董事不需要定期召开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这种母国做法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不同,因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中没有规定此类要求的具体条款。因此,执行董事,也可能是我们的主要股东或我们主要股东的代表,可能比我们遵守所有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拥有更大的权力来做出或影响重大决策。虽然我们可能会采取某些符合开曼群岛法律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更严格的要求不同,因此,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的股东的保护可能低于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见“项目16g。公司治理。”
我们可能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非美国公司将被视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称之为PFIC,在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为“被动收入”或其资产的50%或以上构成“被动资产”(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的任何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资产价值的计算将部分基于ADS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非美国公司是否为PFIC的确定是基于复杂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的适用(这些规则有不同的解释)、非美国公司不时的收入和资产构成以及其官员和雇员所从事活动的性质。
根据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资产和活动的构成,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被视为PFIC。然而,由于我们是否为PFIC的确定将基于我们的收入、资产和业务性质的构成,以及我们持有至少25%权益的实体的收入、资产和业务,不时,并且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如“第10项”中所定义。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受到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和额外的报告义务。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被动外国投资公司。”鼓励美国持有者就PFIC规则对其购买、拥有和处置ADS或普通股的适用性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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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发行额外的普通股、其他股票或股票挂钩或债务证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套期保值活动可能会压低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
我们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发行额外的股权、股权挂钩或债务证券,包括为我们的运营和业务战略(包括与收购、战略合作或其他交易相关的)提供资金,以履行我们偿还现有债务的义务,调整我们的债务与股权的比率,在行使未行使的认股权证或期权时履行我们的义务,或出于其他原因。未来任何股本证券或股票挂钩证券的发行都可能大幅稀释您的权益,并可能对我们普通股或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预测未来任何发行或出售股票、股票挂钩或债务证券的时间或规模,也无法预测此类发行或出售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市场条件可能要求我们接受未来发行证券的不太有利的条款。
未来在公开市场大幅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或认为这种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或ADS价格下跌。
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或认为这种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205,351,057股已发行普通股,不包括55,836股ADS,代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和可转换票据的转换为未来授予而保留的223,346股普通股,以及5,574,244股普通股作为库存股。当我们的雇员和作为受限制股份单位和购买我们普通股的期权持有人的前雇员根据其单位或期权条款有权获得基础股份时,已发行和可供出售的普通股数量将增加。如果这些股票在市场上出售,或者转换为在市场上出售的ADS,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你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然而,我们不能在美国提供这些权利,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权利和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或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注册豁免。因此,您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会遇到您的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我们的法定和商业名称是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迎宾路1号,邮编:334100。本公司在此地址的电话号码为(86-793)858-8188,传真号码为(86-793)846-1152。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是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
我们于2006年6月通过当时的合并子公司江西德盛能源有限公司开始运营。我们于2007年8月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继一系列股权交易后,我们于2009年建立了以我们为最终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结构。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拥有多数股权的运营子公司江西晶科开展业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超过10个生产设施,在日本、韩国、越南、印度、土耳其、德国、意大利、瑞士、美国、墨西哥等国家拥有20家海外子公司。截至同日,我们还拥有一个全球销售网络,在中国、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墨西哥、意大利、德国、土耳其、西班牙、日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荷兰、越南和印度设有销售团队,为我们的产品在世界各地进行销售、营销和品牌发展。
2010年5月19日,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发售并出售了5,835,000股ADS,代表23,340,000股普通股,为我们筹集了6420万美元的扣除费用前的收益。这两只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JKS”。
2010年11月10日,我们完成了代表14,000,000股普通股的3,500,000股ADS的后续公开发行,其中2,000,000股ADS由我们出售,1,500,000股ADS由出售股东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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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5日,我们完成了代表17,480,000股普通股的4,370,000股ADS的后续公开发行,其中包括根据承销商充分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而出售的570,000股ADS。
于2014年1月22日,我们完成了代表15,000,000股普通股的3,750,000股ADS的后续公开发售,以及总额为1.50亿美元、于2019年到期的4.0%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同时发售。
2016年11月,由于出售我们间接持有的全部晶科电力55%股权,我们处置了我们在中国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业务,并获得2.5亿美元现金。
2017年2月,我们宣布根据票据持有人的选择完成回购2019年到期的4.00%可转换优先票据。本金总额为61,074,000美元的票据被投标回购,在回购后仍有10,000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未偿还。
2018年2月,我们完成了4,140,000股ADS的后续公开发行,每股代表我们的四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2美元,每股ADS为18.15美元。在扣除承销佣金和费用以及估计的发行费用后,向我们进行的后续发行的净收益为7110万美元。同时,我们完成了与Tanka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家由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仙德先生以及我们的创始人陈康平先生持有的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购买其3500万美元普通股的定向增发。
2019年5月,我们完成了4,671,875股ADS的后续公开发行,每股代表我们的四股普通股,每股ADS为16.00美元。在发行的同时,我们发行了2024年到期的8500万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2019年票据”),以支持资本支出和补充营运资金。就2019年票据的发行而言,我们与瑞士信贷 Securities(USA)LLC的关联公司订立了0行权看涨期权交易。零行权看涨期权交易于2021年7月完成。截至2024年6月30日,所有本金总额为8500万美元的2019年票据已转换为我们的普通股。
2020年12月,我们提交了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通过市场上股权发行计划(“2020年ATM计划”)出售总额高达1亿美元的ADS。2021年1月,我们完成了2020年ATM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出售了1,494,068份ADS,在扣除佣金和发行费用后获得了9,825万美元。
2022年1月,江西晶科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江西晶科发行2,000,00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后已发行股份总数10,000,000,000股的20%,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0元,所得款项总额约为人民币100.00亿元。在完成STAR Market上市后,我们立即拥有江西晶科约58.62%的股权。
2022年2月,我们的Tiger Neo双面组件在法国的招标中达到了具有竞争力的碳足迹价值。
2022年3月,江西晶科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宁市政府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联合单晶硅拉棒项目订立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2022年3月,江西晶科与上饶市广信区政府就高效太阳能组件及光伏组件铝边框项目订立投资框架协议。
到2022年3月,我们是第一家在全球交付100吉瓦太阳能组件的公司。
2022年5月,我们与Memodo GmbH(“Memodo”)签署了首个欧洲储能解决方案(ESS)协议。我们的ESS产品组合的Memodo排他性协议将分别覆盖2022年和2023年的D-A-CH地区(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其中包括一体化系统、可堆叠的低压和高压存储系统以及单相或三相混合逆变器。所有储电设备都安装了磷酸铁锂电池,并与知名逆变器兼容。
2022年5月,江西晶科与Aldo Solar签署了新的拉丁美洲分销协议。Aldo Solar,以在分布式发电领域约30%的市场份额脱颖而出,成为全国最大的太阳能解决方案分销商,将把我们推出的新型N型超高效光伏Tiger Neo组件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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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我们的马来西亚工厂成为我们首个完全由可再生能源供电的海外“RE100工厂”。支持约7GW垂直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产能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耗电量100%由绿电供应。
2022年7月,我们宣布了一项在18个月期间以ADS为代表的高达2亿美元普通股的股票回购计划(“现有股票回购计划”)。可视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私下协商交易或大宗交易中不时以现行市场价格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购买。股份回购的时间和条件将受制于各种因素,包括《交易法》第10b-18条和第10b5-1条的要求,以及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我们计划使用现有资金为根据现有股份回购计划进行的回购提供资金。
2022年11月,我们宣布,继我们的182毫米及以上大尺寸单晶硅TOPCon太阳能电池最近创下的26.1%的最大太阳能转换效率纪录后,我们的182毫米N型组件的最大太阳能转换效率达到了23.86%,刷新了同样由我们在2021年7月创下的23.53%的N型组件记录。该结果由国际公认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全球领先的检测服务提供商之一德国莱茵T ü V独立测试和确认。
2022年12月,我们的高效N型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创造了最高转换效率达26.4%的新纪录,已获中国国家计量院自主确认。
2023年1月,我们展示了我们的第二代Tiger Neo面板家族——世界上最高效、最强大的太阳能电池板之一。升级后的Tiger Neo系列包括三个系列,54片最高445Wp,72片最高615Wp,78片最高635Wp,组件效率分别高达22.27%、23.23%、22.72%。
2023年4月,江西晶科完成于STAR Market发行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亿元的可换股债券。可转债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i)江西晶科建设和开发若干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生产项目,以及(ii)江西晶科的营运资金。我们以我们的特别优先认购权认购总额为人民币55.0亿元的可转换债券,并受制于六个月的禁售期。我们有权在锁定期后出售此类可转债或将此类可转债转换为江西晶科的普通股。
2023年5月,我们连续第九年在PV Evolution Labs(PVEL)发布的2023年光伏组件可靠性记分卡中被认定为表现最佳。
2023年5月,江西晶科与资阳重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董世宏先生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江西晶科同意向资阳重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董世宏先生出售其于新疆世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前称新疆晶科太阳能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43亿元。2024年2月,出售事项完成,不再持有新疆晶科的任何股权。
2023年5月,江西晶科与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就制造单晶硅拉棒、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一体化项目订立投资框架协议。
2023年6月,我们推出了第二代高压储能电池进入欧洲市场。
2023年6月,荣获国际公认研究机构EUPD Research颁发的“Top Brand PV Europe Seal 2023”。
2023年6月,江西晶科与电气设备、照明、楼宇自动化和能源管理解决方案领域的希腊领先企业V.Kafkas SA.签署了住宅存储解决方案战略分销协议。该协议涵盖2023年和2024年的希腊和塞浦路斯。
2023年7月,我们正式成为IRENA行动联盟成员,进一步肯定了我们对可持续能源发展的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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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在Renewable能源检测中心光伏组件指数报告中连续第四年被认定为2023年度总体最高成就者。
2023年8月,我们被任命为B20 India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组的联合主席。
2023年9月,我们宣布派发现金股息0.375美元/每股公司普通股0.00002美元,或每股ADS 1.50美元。股息已于2023年12月6日支付。此次股息派发的现金总额约为7870万美元。
2023年10月,我们的关联公司与ACWA Power签署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供应协议,为ACWA Power的两个项目,即沙特阿拉伯的1,581MWp Al KAHFAH项目和2,257MWp AR RASS 2项目提供3.8GW N型Tiger Neo组件。
2023年10月,我们的182mm高效N型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我们的182mm及以上大尺寸单晶硅TOPCon太阳能电池,再次刷新了最大太阳能转换效率26.89%的新纪录。这一结果得到了国家光伏产业计量检测中心的自主确认。
2023年11月,我司四川乐山晶圆厂通过“零碳工厂评价码”,凭借先进的绿色经营实践,被莱茵T ü V授予“零碳工厂”认证。
2023年12月,我们凭借最新的商业和工业储能系统SunGiga荣获PV Magazine Publisher’s Pick Award 2023。
2023年12月,我们获得了EUPD Research颁发的ESG透明度奖。
2023年12月,时隔近六年,我们获得了330项TOPCon专利授权,超越了N型TOPCon专利榜单上的大多数品牌。
2023年12月,江西晶科基于科学的近期和远期减排目标获得SBTI批准,这使我们成为全球首个通过净零目标验证的光伏企业。我们是中国大陆第二家达到这一地位的企业,也是全球半导体行业的第三家企业。
2023年12月,我们将现有股份回购计划再延长18个月,至2025年6月30日。
2024年1月,我司关联公司以合理的许可费安排,将其N型TOPCon(隧道氧化物钝化触点)相关专利的某些权利授予全球十大太阳能组件公司之一。2024年2月,我们的关联公司向全球排名前五的太阳能电池公司之一授予权利,允许其在其相关TOPCon产品中使用我们的某些TOPCon专利技术。
2024年2月,我们推出了Neo Green面板。这些N型TOPCon Tiger Neo面板是在因符合此类认证的标准和要求而被T ü V Rheinland授予“零碳工厂”认证的工厂生产的。
2024年4月,荣获EUPD Research颁发的“Top Brand PV USA”印章。
2024年4月,我们被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认定为一级储能供应商。
2024年7月,我们与Renewable能源国产化公司和Vision Industries公司订立股东协议,在沙特阿拉伯组建一家合资企业,以建设和运营当地10GW的高效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制造设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资公司仍有待成立。
2024年8月,刘迎秋先生辞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提名与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自2024年8月20日起生效。刚初先生于同日获委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审核委员会及提名与企业管治委员会委员。
2024年8月,我们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0.375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ADS 1.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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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我们在2024年纽约气候周上正式推出了我们首份气候白皮书的英文版。
2024年10月,江西晶科宣布拟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以GDR形式发行和上市最多1,000,519,986股A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GDR的发行及上市工作尚未完成。
2024年12月,我们将现有股份购买计划下可能回购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总价值从2亿美元增加到3.5亿美元,并将该计划再延长12个月,直至2026年6月30日。根据这一延长计划,我们可能会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回购最多约2.155亿美元的以ADS为代表的普通股。
2024年12月,我们获得了EUPD Research颁发的两个著名奖项:Solar Prosumer和DACH能源转型奖。
2024年12月,在国际权威指数编制机构MSCI发布的ESG评级中,江西晶科连续第二年获得BBB评级。
2025年1月,根据标普全球最新的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估(CSA)结果,江西晶科取得了令人瞩目的ESG得分,达到69分,在前五大光伏组件制造商中排名第一。
b. |
业务概况 |
我们是以中国为基地的光伏行业的全球领先企业。我们构建了垂直一体化的太阳能发电产品价值链,从硅片到太阳能组件的制造。我们以自己的“晶科能源”品牌销售大部分太阳能组件,还有一小部分太阳能组件以OEM方式销售。我们还销售我们在太阳能组件生产中不使用的硅片和太阳能电池。
我们在主要出口市场和中国销售我们的产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超过10个生产设施,在日本、韩国、越南、印度、土耳其、德国、意大利、瑞士、美国、墨西哥等国家拥有20家海外子公司。截至同日,我们还拥有一个全球销售网络,在中国、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墨西哥、意大利、德国、土耳其、西班牙、日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荷兰、越南和印度设有销售团队,为我们的产品在世界各地进行销售、营销和品牌发展。此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超过6,400个客户,包括分销商、项目开发商和EPC。
我们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利用了先进的太阳能技术,例如N型TOPCon技术和半电池技术,并实现了行业领先的转换效率。截至2022、2023和2024年底,我们采用P型单晶硅片的太阳能电池的量产转换效率分别为23.6%、23.8%和23.9%,N型单晶太阳能电池的量产转换效率分别为25.1%、25.8%和26.2%。我们认为,这两项量产转换效率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10月,我们的N型单晶太阳能电池最高转换效率达到25.4%。2022年12月,我们的182mm N型单晶太阳能电池最高转换效率达到26.4%。2023年10月,我们的182mm N型单晶太阳能电池最高转换效率达到26.89%,我们的大尺寸N型TOPCon组件最高转换效率达到24.76%。2024年6月,我们的N型TOPCon模块达到了25.42%的最大转换效率。此外,我们在钙钛矿-硅串联N型TOPCon电池的开发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2024年达到了33.84%的最大转换效率。截至2024年底,平均量产的N型电池效率达到近26.5%,在性能最高的生产线上的效率,黄金区域达到26.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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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高质量的制造能力使我们能够生产出符合行业最高性能标准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我们在欧洲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均通过了T ü V、PID、盐雾、氨、尘沙和CE认证;我们在印度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均通过了BIS认证;我们在北美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均通过了UL认证;我们在韩国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均通过了KS认证;我们在中国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均通过了CQC认证。2013年,我们的太阳能组件通过了T ü V Nord的粉尘和沙子认证测试,证明了它们适合安装在沙漠地区。我们还推出了我们的“Eagle II”太阳能组件,它代表了性能和可靠性的新标准。2017年5月,根据德国莱茵T ü V的IEC 61345,我们成为首批通过密集紫外线测试的中国光伏制造商之一。2017年7月,我们保证我们所有的标准光伏组件都符合IEC62804双抗PID标准。2018年5月,我们的整个光伏组件产品组合通过了T ü V Nord的IEC TS 62804-1标准要求的潜在诱导降解电阻测试。2019年3月,我们收到了来自T ü V莱茵的第五届“All Quality Matters Award”。2021年10月,我们的Tiger和Tiger Pro组件系列达到了全球领先的光伏组件和组件测试服务提供商T ü V莱茵集团的碳足迹验证标准。2022年2月,我们在上饶的工厂获得了我们的第一个SNI认证。2024年,我们在江西上饶、浙江海宁、浙江玉环、安徽合肥、青海西宁、云南楚雄和越南的工厂获得了SGS ISO50001认证。我们在江西上饶、浙江海宁、安徽合肥、青海西宁、云南楚雄、越南的工厂也获得了ISO14064认证。此外,我们的6款主流光伏产品和SUNTERA 3.44MWH液冷储能系统也获得了ISO14067认证。
我们利用我们在中国的垂直整合平台和具有成本效益的制造能力,以具有竞争力的成本生产高质量的产品。我们的太阳能电池和硅片业务支持我们的太阳能组件生产。2023年5月,我们宣布在山西建设56GW晶圆-电池-组件产能一体化重大生产基地(“山西一体化基地”),该基地将成为行业内最大的N型一体化生产设施。山西一体化基地代表着我们在光伏行业主流生产模式的又一次战略性扩张。山西一体化基地于2023年9月开工建设,2024年3月,山西一体化基地一期投产,产能14吉瓦。截至2024年底,山西一体化基地一期14GW单晶硅拉棒及组件产能全面投产。此外,我们不断努力通过引入自动化设备和流程优化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单晶硅片综合年产能约为120GW,太阳能电池年产能为95GW,太阳能组件年产能为130GW。2024年,我们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同时进一步增强我们在中国、美国、东南亚和沙特阿拉伯的全球制造能力,为关键资源和供应商提供便利和及时的准入。2024年第三季度,我们战略性地暂停了马来西亚制造工厂的运营。截至2024年底,我们在东南亚拥有超10GW的N型一体化产能,在美国拥有2GW的N型组件产能,接近满负荷运行。此外,于2024年7月,我们与Renewable能源本地化公司及Vision Industries公司订立股东协议,于沙特阿拉伯成立合资企业,以在当地建设和运营高效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的制造设施。该设施旨在提供10吉瓦的N型电池和组件产能,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投入运营。
我们在2016年第四季度处置了我们在中国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业务后,我们在中国不再有任何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继续拥有位于阿布扎比和墨西哥的两个海外太阳能发电厂。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自成立以来,我们的产品组合发展迅速,因为我们通过扩大生产能力和收购纳入了更多的太阳能发电价值链。我们目前制造从硅晶片到太阳能组件的一系列产品。我们的主要产品是太阳能组件,但我们也不时销售硅片和太阳能电池,以满足客户的需求。2024年,太阳能组件、硅片和太阳能电池的销售额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96.5%、0.1%和0.9%。此外,我们还销售少量回收的硅料,以优化我们的产能利用。
下表列出我们于所示期间按产品划分的销量详情:
|
2022 |
|
2023 |
|
2024 |
|
产品 |
(兆瓦) |
(兆瓦) |
(兆瓦) |
|||
硅晶片 |
|
1,062.6 |
|
1,530.6 |
|
1,924.2 |
太阳能电池 |
|
997.0 |
|
3,512.0 |
|
4,798.3 |
太阳能组件 |
|
44,333.8 |
|
78,519.8 |
|
92,873.3 |
62
凭借我们在制造高质量太阳能组件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在太阳能行业的丰富经验,我们于2011年底开始开发太阳能发电项目并提供太阳能系统集成服务。
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所呈列的业绩不包括我们在中国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业务的业绩,已终止经营。
2022、2023和2024年,向晶科能源子公司销售太阳能组件产品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252亿元、人民币3.534亿元和人民币3.903亿元(约合5350万美元)。
太阳能组件
我们于2009年8月开始生产太阳能组件。2024年,我们销售了92.9吉瓦的太阳能组件,并从太阳能组件的销售中产生了人民币890.1亿元(121.9亿美元)的收入,占我们总收入的96.5%。我们预计,太阳能组件的销售将继续成为我们未来最大的收入来源。
2021年11月,我们推出了基于N型TOPCon电池技术的Tiger Neo产品系列,并在技术和工艺上不断升级。我们的N型组件,提供更低的退化,更好的温度系数,更高的双面性和更好的可靠性,得到了良好的市场反馈,成为我们出货的主要产品。
2023年1月,我们展示了我们的第二代Tiger Neo面板家族——世界上最高效、最强大的太阳能电池板之一。升级后的Tiger Neo系列包括三个系列,54片最高445Wp,72片最高615Wp,78片最高635Wp,组件效率分别高达22.27%、23.23%、22.72%。
2024年1月,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合理的许可费用安排将其某些N型TOPCon(隧道氧化物钝化接触)相关专利的权利授予全球十大太阳能组件公司之一,允许其在其相关TOPCon产品中使用我们的某些专利TOPCon技术。
2024年4月,子公司与意大利领先的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提供商NYOX SRL签订采购协议,供应100MW Tiger Neo组件。
到2024年5月,我们已经向德国Lobt ä dt的一家太阳能发电厂(Witznitz太阳能园区)交付了110万个Tiger Neo组件,这是德国和欧洲最大的光伏项目之一。
2024年5月,我们的2000伏EAGLE®模块成为全球首个获得UL61730-1和UL61730-2的UL上市产品资格,以及IEC 61215-1、IEC 61215-2和IEC 61215-1-1的UL分类产品资格。
2024年6月,经T ü V S ü D测试,为我们的2米转换效率2以上大尺寸N型TOPCon太阳能组件达25.42%,再次刷新纪录。
2024年9月,我们完成了向Ohana Hope Village提供超过1,000个光伏组件的交付计划,这是毛伊岛Kahului的一项快速响应住房倡议,旨在为因2023年8月毛伊岛火灾而流离失所的家庭提供可持续的住房解决方案。
2024年10月,我们推出了革命性的第三代N型TOPCon Tiger Neo3.0太阳能组件,以更高的性能和功率树立了新的行业标杆。我们的第三代大功率TOPCon产品预计主流输出超过650W,最大输出670W,具有高达24.8%的卓越转换效率,双面因子高达85%。两大旗舰产品系列—— 670W大功率组件和495W住宅组件,分别满足大型电站和分布式发电场景需求。截至本年报发布之日,我们已开始生产超高效第三代Tiger Neo产品,预计2025年底实现规模化生产。
截至2024年底,作为首家组件累计出货突破300GW里程碑的光伏企业,我们引领行业。2024年,我们的组件年出货量达到约93吉瓦,这是过去十年中我们连续第六年在组件出货量全球排名第一。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于2021年推出的Tiger Neo N型TOPCon组件,截至2024年底已实现累计出货量140GW,使我们成为全球首家达到这一里程碑的组件制造商。2024年,我们的N型Tiger Neo系列占据了我们组件总出货量的近90%。
63
太阳能电池
继收购浙江晶科后,我们于2009年7月开始生产太阳能电池。我们的太阳能电池由单晶晶片制造,经过一系列综合工艺,包括制绒、扩散、激光SE(选择性发射体)、刻蚀、热氧化、背面钝化、LPCVD(低压化学气相沉积)、激光开槽、丝网印刷。这些电池构成了生产光伏组件的必要基材,我们的大部分电池产能专门用于制造我们自己的光伏组件。太阳能电池将阳光转化为电能的效率表现为太阳能电池产生的电能与到达太阳能电池的太阳光产生的能量之比。太阳能电池的转换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于生产太阳能电池的硅片的质量。2018年,我们在158毫米x158毫米太阳能电池的尺寸调整方面领先行业。2019年,我们发布了更大尺寸的太阳能电池,并融入了耕丝带技术,大大提高了组件的功率,为客户带来了更多的收益。2020年研发并量产163mmx163mm和182mmx182mm高效P型单晶太阳能电池,构建了行业领先的N型单晶太阳能电池产线。2020年12月,我们的P型单晶太阳能电池和N型单晶太阳能电池的最大量产效率分别达到23.2%和24.2%。2021年10月,我们的高效N型单晶硅太阳能电池以25.4%的最高转换效率创造了新的世界纪录。2021年第四季度,我们海宁生产装置的约900MW N型TOPCon电池量产效率达到24.5%,良品率接近PERC。
2023年10月,我们的182mm高效N型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我们的182mm及以上大尺寸单晶硅TOPCon太阳能电池,再次刷新了最大太阳能转换效率26.89%的新纪录。这一结果得到了国家光伏产业计量检测中心的自主确认。
截至2024年底,平均量产的N型电池效率达到近26.5%,在性能最高的生产线上的效率,黄金区域达到26.7%以上。
2025年1月,我们基于N型TOPCon的钙钛矿串联太阳能电池以33.84%的转换效率再次刷新纪录。
硅片
我们分别于2008年3月和2008年7月开始生产单晶硅片和多晶硅片。
2018年开发了158mm x158mm高品质低氧的P型和N型单晶硅片。2019年研发了更大尺寸硅片的技术,解决了无损切割、同心圆缺陷等技术难题,并结合N4/N5技术,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大幅提升了N型单晶硅片的质量和效率。2020年研发并量产182mm x182mm高品质硅片。2024年研发并量产了182mm x210mm的N型TOPCon电池,并对210mm x210mm或更大尺寸的硅片进行了研究。优化外炉直拉技术和充电技术,开发验证了N7/N8技术,在提升制造能力、降低成本的同时,大幅提升了硅片的质量和效率。2021年和2022年,我们继续降低单晶片厚度,以节省多晶硅。2023年持续优化升级拉晶、切片技术,进一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截至2023年底,量产的N型182mm硅片和P型182mm硅片厚度分别降至120微米和135微米。2024年持续优化升级拉晶、切片技术,包括引入自动化设备,进一步提升效率、降低制造成本。
回收硅材料
我们于2006年6月开始将可回收硅料加工成回收硅料。我们能够加工和回收范围广泛的可回收硅材料,这使我们能够降低我们的整体硅材料成本并提高产品质量和良率。
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系统EPC服务
我们于2011年开始在中国开发太阳能发电项目,并通过销售我们自己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在并网时产生的电力产生收入。2016年11月,我们处置了我们在中国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业务。
64
我们获得了两个小型太阳能发电项目作为我们在意大利的应收账款的偿还,并于2016年开始在海外开发太阳能发电项目,这些项目已于2018年处置。
2019年11月,我们订立协议,向独立第三方出售我们在墨西哥的两座太阳能发电厂,总容量为155兆瓦,于2020年3月完成。2021年12月,我们订立协议,向晶科电力出售阿根廷一座容量为93.3兆瓦的发电厂,该项目已于2022年6月完成。
此外,为了推广我们的高效组件和前沿的N型电池技术,我们通过合资企业鄱阳罗宏(我们当时持有51%股权)在江西省上饶竞标并中标了NEA“技术领跑者”计划下的250兆瓦太阳能项目。技术领跑者项目于2019年12月8日并网。我们于2019年12月17日向独立第三方买方出售了我们在鄱阳罗红的全部股权,并向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所有权变更备案。
我们在2016年第四季度处置了我们在中国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业务后,我们在中国不再有任何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继续拥有位于阿布扎比和墨西哥的两个海外太阳能发电厂。
储能系统
我们在2022年启动了储能系统业务。我们提供住宅储能系统、商业和工业(C & I)储能系统,以及为公用事业规模发电厂设计的储能系统。我们已与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各种电力供应商和分销商(包括中东非洲、东南亚、北美、澳大利亚、日本、欧洲和拉丁美洲)就供应我们的储能系统订立框架协议和分销协议。2024年,针对不同应用场景,针对住宅、C & I、公用事业规模项目,持续迭代升级储能产品和解决方案。截至2024年底,我们的储能系统生产线稳定运行,我们的储能系统年出货量超过1GWh。我们将在研发、产品质量等方面持续投入,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2023年6月,我们向欧洲市场推出了我们的第二代高压储能电池。
2023年6月,江西晶科与电气设备、照明、楼宇自动化和能源管理解决方案领域的希腊领先企业V.Kafkas SA.签署了住宅存储解决方案战略分销协议。该协议涵盖2023年和2024年的希腊和塞浦路斯。
2024年6月,我们的子公司Jinko Solar Denmark受聘向SolarToday提供高压住宅存储解决方案,自2024年6月起在DACH和比荷卢三国地区使用。
2024年6月,我们与KIEFER签订了一项协议,向雅典国际机场(AIA)供应我们的大型电池存储系统SunTera,以支持其到2025年实现净零碳排放的承诺。
2025年3月与德国AIS GmbH公司举行签约仪式,正式启动德国66.5MWh光伏加储能项目交付。
2025年3月,我们再次被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认定为一级储能供应商。从2024年第二季度到2025年第一季度,我们已经连续四个季度在BNEF Tier1榜单上排名。
65
制造业
我们制造和销售太阳能组件、太阳能电池、硅片和回收硅材料。
制造能力和设施
制造能力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单晶片、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方面的年产能分别为120吉瓦、95吉瓦和130吉瓦。
物业及厂房
我们拥有和租赁物业用于我们的运营。当我们声明我们在中国拥有某些物业时,我们拥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根据中国土地制度,土地归中国国家所有。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取得720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下表列出了我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用途及位置,作为本年度报告日期:
|
工业用途 |
|
住宅用途 |
|
位置 |
(平方米) |
(平方米) |
||
江西省上饶 |
|
1,842,523 |
|
50,370 |
江西省南昌 |
— |
7,261 |
||
江西省丰城市 |
130,109 |
— |
||
浙江省海宁 |
|
1,318,920 |
|
18,963 |
四川省乐山 |
416,179 |
— |
||
浙江省玉环 |
|
628,769 |
|
— |
浙江省义乌 |
281,620 |
— |
||
安徽省滁州 |
289,091 |
— |
||
安徽省合肥市 |
1,042,903 |
— |
||
江西省玉山 |
189,111 |
— |
||
甘肃省金昌 |
322,525 |
— |
||
青海省西宁 |
537,254 |
— |
||
上海 |
— |
142,937 |
||
合计 |
|
6,999,004 |
|
219,531 |
我们在世界各地的不同地点租赁办公空间和制造设施,我们在那里维持子公司和办公室。
66
除另有说明外,我们拥有已建成和在建的设施,并拥有相关土地在下述期限内的使用权(包括容量和主要设备):
|
|
厂房面积 |
|
|
||||||
设施 |
(方 |
|||||||||
产品 |
|
位置 |
|
没有。 |
|
米) |
|
土地使用权存续期 |
|
重大装备 |
硅锭和硅片 |
|
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 |
|
1 |
|
287,985 |
|
(一)2010年3月16日至2057年2月3日;(二)2009年12月9日至2058年9月23日;(三)2009年7月6日至2059年8月10日;(四)2009年7月10日至2057年2月7日;(五)2009年1月6日至2059年8月10日 |
|
单晶炉、多晶炉、线锯、方丝 |
江西玉山* |
7 |
189,111 |
2021/1/22至2071/1/21 |
|||||||
甘肃金昌* |
10 |
322,525 |
2011/7/31至2061/7/31 |
|||||||
四川乐山* |
12 |
416,179 |
(i)2019/5/31至2069/5/31 |
|||||||
硅锭 |
|
青海西宁 |
|
15 |
|
537,254 |
|
(i)2022/7/11至2072/7/11;(ii)2024/3/1至2074/3/1 |
|
|
太阳能电池 |
|
浙江海宁袁花镇 |
|
3 |
|
106,260 |
|
(i)截至2060/8/29;(ii)截至2065/3/18 |
|
扩散炉、烧结炉、PECVD增透涂料制造设备、全自动打印机 |
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 |
18 |
178,582 |
截至2068/3/7 |
|||||||
安徽合肥 |
19 |
304,689 |
(i)2022/1/26至2072/1/26,(ii)2023/1/5至2073/1/4 |
|||||||
浙江海宁尖山 |
2 |
203,195 |
截至2072/5/10 |
|||||||
浙江海宁黄湾镇 |
20 |
432,053 |
截至2071/7/20 |
|||||||
太阳能组件 |
|
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 |
|
5 |
|
724,799 |
|
2009年7月6日至2059年8月10日 |
|
覆膜机、组件覆膜前后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线、自动涂胶’工作台、太阳能电池组件检测装置 |
|
浙江海宁袁花镇 |
|
6 |
|
291,076 |
|
(i)截至2060/7/25;(ii)截至2064/11/30;(iii)截至2068/3/15;(4)2070/6/11;(5)2068/3/15; |
|||
|
浙江玉环 |
|
9 |
|
628,769 |
|
2023年4月27日至2073年4月26日 |
|||
安徽滁州* |
13 |
289,091 |
2020年4月13日至2070年4月12日 |
|||||||
|
浙江义乌* |
|
14 |
|
277,816 |
|
2020年3月13日至2070年3月12日 |
|||
安徽合肥 |
16 |
606,536 |
(一)2022/8/18至2072/8/18;(二)2022/9/4至2072/9/4;(三)2023/1/5至2073/1/5;(四)2023/5/7至2073/5/7;(五)2023/7/10至2073/7/10;(六)2024/1/6至2074/1/15 |
|||||||
浙江海宁尖山 |
17 |
179,428 |
截至2073/2/1 |
|||||||
光伏材料 |
江西宜春丰城 |
4 |
130,109 |
2022/4/17至2072/4/16 |
注塑机、全自动连接器组装机、切铆加捻机、接线盒组装机、铝型材挤压机、老化炉、喷砂机、氧化线、全自动边框机 |
|||||
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 |
8 |
179,933 |
(i)截至2025/8/20,(ii)2063/9/6 |
|||||||
安徽合肥 |
11 |
131,678 |
2023/6/19至2073/6/18 |
*作为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的一部分,我们于2024年停止了该设施的运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国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抵押的短期借款为人民币29.6亿元(4.059亿美元),长期借款为人民币44.1亿元(6.042亿美元)。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土地使用权、现有的设施和设备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要求。
建设、扩建或改善设施的重大计划
我们已就购买额外制造设备及扩大产能订立采购及其他协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资本承诺总额为121.1亿元人民币(16.6亿美元),其中40.1亿元人民币(5.494亿美元)将于2025年到期,81.1亿元人民币(11.1亿美元)将于一年后但在五年内到期。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新计划终止这些协议或修改其条款,因此,可能会被取消、滞纳金和没收预付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继续进行收购、投资、合资或其他战略联盟,而这些承诺可能不会成功。”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面临终止和滞纳金以及与某些设备采购合同的终止和修订相关的风险。”
67
制造工艺
硅锭制造
我们在电炉中生产单晶硅锭。我们将硅料,由原生多晶硅原料和根据内部开发的配方回收的各种等级的硅料组成,放置在熔炉中的石英坩埚中,硅料在这里熔化。在加热硅材料的同时,我们将一股化学惰性气体氩注入炉中,以去除加热过程中蒸发的杂质并抑制氧化,从而提高硅锭的纯度。将一粒薄晶“种子”浸入熔融硅中,确定晶体取向和结构。种子被旋转,然后从熔融的硅中缓慢提取,粘附在种子上并被垂直向上拉动,形成由单个大硅晶体组成的圆柱形硅锭,作为熔融的硅和坩埚冷却。我们已经修改了我们的一些单晶炉,以允许我们应用我们的炉子重装生产工艺,这使我们能够增加硅锭的尺寸,同时通过提高我们的炉的利用率和降低消耗品和公用事业的单位成本来降低我们的单位生产成本。硅锭拉完冷却后,我们把我们开方机里的硅锭摆成方块。
我们测试单晶硅锭的少数载流子寿命,这是晶体硅材料杂质水平的重要测量,以及电阻率、电性能和化学性能,并在切割成硅片之前切断无法使用的部分。
硅片切割
我们用带浆料的高精度金刚石线锯将硅锭切割成硅片,从硅锭块上切割出硅片。利用专有技术和我们的工艺技术,我们改进了这些线锯,使我们能够切割比最初设计切割的尺寸更长的硅锭块,并增加从每个硅锭块生产的符合质量的硅片的数量,生产出厚度高度一致的硅片,并提高硅片的质量。我们主要生产182mm x182mm的P型单晶硅片和182mm x182mm和182mm x210mm尺寸的N型单晶硅片。我们生产的硅片尺寸取决于当前对市场标准产品的需求。然而,如果市场需求需要,我们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也能够生产其他尺寸的硅片。
硅晶片从硅锭上切下来后,清洗干净后插入边框。对装框后的硅片进行进一步清洗、烘干和包装前的检查。
太阳能电池制造
太阳能电池制造过程从超声波清洗过程开始,以去除晶圆表面的油脂和颗粒,然后在湿工作台上进行化学清洗和制绒,以去除有机和金属污染物,以及根据所使用的单晶晶圆,在晶圆表面创建类似绒面革或金字塔的拓扑图。这种粗糙的表面可以减少太阳能电池的光学损耗,因为它降低了光反射,并产生了有利于光吸收的更长的光路。晶片然后接受高温扩散过程形成p-n结,这是太阳能电池分离光生载流子的心脏。采用边缘隔离工艺,对扩散的前后表面进行电隔离,然后进行减反射镀膜工艺,在晶片向阳侧沉积一层薄薄的氮化硅,进一步增强光吸收。然后通过丝网印刷金属浆料在晶片的两侧进行金属化,然后通过皮带炉进行高温共烧工艺,形成欧姆接触电极。成品太阳能电池进行测试和分类,为太阳能组件制造过程做好准备。
太阳能组件制造
太阳能组件是通过焊接将多个太阳能电池互连成所需的电气构型而生产的。这些相互连接的太阳能电池在真空中布局和层压,其中涉及实验室细节。通过这些工艺和设计,太阳能组件是密封的,因此能够承受高水平的紫外线辐射、湿气、风、运输损坏和沙子。组装好的太阳能组件在测试前包装在保护性铝制框架中。
68
原辅料
我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原生多晶硅和可回收硅材料,我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金属浆料、封装剂、钢化玻璃、铝框、背板、接线盒和其他相关耗材。多晶硅、硅片价格大幅波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硅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我们的采购规划具有挑战性,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原材料
我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原生多晶硅。在2022、2023和2024年,按价值计算,原生多晶硅占我们硅原料采购总额的90.0%以上。我们还在生产中使用可回收硅材料。我们从多样化的来源采购我们的原材料。2024年,从国外供应商和国内供应商的采购分别占我们硅原料采购总额的32.5%和67.5%。
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五家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分别占我们按价值计算的硅采购总额的77.4%、83.1%和81.8%。2022年,我们的两家集团供应商分别占比超过10.0%,我们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占我们按价值计算的硅料采购总额的34.0%。于2023年,我们的四家集团供应商个别占比超过10.0%,我们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占我们按价值计算的硅料采购总额的30.6%。在2024年,我们的四家集团供应商单独占比超过10.0%,我们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占我们按价值计算的硅采购总额的25.4%。“集团供应商”是指同一企业集团内我们的供应商的聚合。
我们的供应合同一般包括采购硅原料的预付款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供应商的预付款为人民币31.7亿元(约合4.349亿美元)。
为确保多晶硅和晶硅的稳定供应,我们与中国的关键供应商签订了战略合作和长期采购合同。
处女多晶硅
我们从国内外供应商处采购太阳能级原生多晶硅。我们通过现货市场采购采购我们的原生多晶硅,以利用原生多晶硅价格下降的机会。
可回收硅材料
我们从我们的供应商处采购预先筛选的可回收硅材料,这些材料被送到我们的设施进行化学处理、清洗和分选成回收的硅材料。目前,我们通过长期合同获得了大部分可回收硅材料。
辅助材料
我们在太阳能电池生产过程中使用金属浆料作为原材料。金属浆料被用来形成金属触点的网格,通过丝网印刷印刷在太阳能电池的前后表面上,以产生负极和正极。我们根据月度合同从第三方采购金属浆料。此外,我们在太阳能组件生产过程中使用EVA、钢化玻璃、铝边框等原材料。我们每月从第三方采购这些材料。
69
客户和市场
我们主要在中国和海外市场销售太阳能产品,在2016年11月处置我们在中国的下游太阳能发电项目业务之前,我们销售我们在中国的太阳能发电项目产生的电力。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有41.9%、38.3%和33.8%的收入来自国内销售,以及58.1%、61.7%和66.2%的收入来自中国以外的销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客户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美国、印度、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巴西、波兰、日本、西班牙和德国。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向各自地理位置的客户销售产品所产生的净收入的绝对金额和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2022 |
2023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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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在 |
(人民币在 |
(人民币在 |
(美元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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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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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千) |
|
(%) |
|
千) |
|
千) |
|
(%) |
|
|
中国境内(含香港、台湾) |
|
34,839,409.8 |
|
41.9 |
% |
45,418,257.0 |
|
38.3 |
% |
31,212,181.0 |
|
4,276,051.0 |
|
33.8 |
% |
美洲 |
|
11,704,413.2 |
|
14.1 |
% |
21,640,478.0 |
|
18.2 |
% |
22,535,516.0 |
|
3,087,353.0 |
|
24.4 |
% |
欧洲 |
|
19,637,776.6 |
|
23.6 |
% |
21,731,240.0 |
|
18.3 |
% |
13,624,895.0 |
|
1,866,603.0 |
|
14.8 |
% |
亚太地区(除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 |
|
11,274,446.6 |
|
13.6 |
% |
19,431,642.0 |
|
16.4 |
% |
1,771,391.0 |
|
242,680.0 |
|
1.9 |
% |
世界其他地区 |
|
5,671,249.4 |
|
6.8 |
% |
10,456,974.0 |
|
8.8 |
% |
23,112,319.0 |
|
3,166,375.0 |
|
25.1 |
% |
合计 |
|
83,127,295.6 |
|
100.0 |
% |
118,678,591.0 |
|
100.0 |
% |
92,256,302.0 |
|
12,639,062.0 |
|
100.0 |
% |
太阳能组件的销售是我们最大的收入贡献者,在2024年占我们总收入的96.5%。我们销售硅片和太阳能电池,只要我们不消耗它们用于我们自己的生产。我们预计,我们的太阳能组件销售将继续成为我们最大的收入贡献者。
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的客户占总收入的比例均未超过10%。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我们最大的集团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5.4%、5.1%及7.7%。“集团客户”是指我们在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客户的聚合。下表列出于所示期间向我们的前五大集团客户销售的初级产品及销售给我们的前五大集团客户所产生的总收入的百分比:
2022 |
2023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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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 |
|
(%) |
|
产品 |
|
(%) |
|
产品 |
|
(%) |
|
前五大集团客户 |
|
太阳能组件 |
|
15.3 |
|
太阳能组件 |
|
16.8 |
|
太阳能组件 |
|
18.6 |
我们以自有品牌“晶科能源”销售大部分太阳能组件,还有一小部分太阳能组件以OEM方式销售。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客户包括分销商、项目开发商和系统集成商。基于我们产品的质量和我们的市场声誉,我们已经能够与一些主要客户建立牢固的关系。我们的组件客户包括光伏行业的领先企业,例如,Swinterton Builder、NextEra、Sustainable Power Group、Green Light Contractors Pty Ltd.、Copenhagen Infrastructure Partners、Vivint Solar Developer,LLC、CED Greentech和ConEdison Development。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根据短期和长期合同销售太阳能组件。我们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付款条件。我们的大部分海外’客户被允许在90天内全额付款。我们的国内客户通常在交付后180天内支付90%-95 %的款项,并在相关客户太阳能项目正常运营后一年到两年不等的保留期结束时支付剩余余额。
我们保留很大一部分太阳能电池用于我们自己的太阳能组件生产,同时保持我们的灵活性,通过在有利的情况下在现货市场出售我们的一部分太阳能电池来应对市场变化和价格波动。
从历史上看,我们在硅片方面取得了可观的销售业绩。目前,我们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硅晶片用于我们自己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同时将剩余的出售给我们的太阳能电池供应商,以抵消我们购买太阳能电池的部分付款义务。
70
随着我们不断实现产品线的多样化,我们成功地扩大了我们的全球营销足迹。我们于2009年1月在上海建立了销售和营销中心,这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国内和国际销售渠道。2009年11月,我们在香港成立了晶科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以便轻松进入主要出口市场。我们于2008年5月开始向香港出口硅晶片,此后将销售范围扩大至台湾、印度、荷兰、新加坡和韩国。随着我们进入下游太阳能组件市场,我们进一步成功地将我们的产品推向中国、美国、印度、巴西、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波兰、荷兰、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客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全球销售网络,在中国、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墨西哥、意大利、德国、土耳其、西班牙、日本、阿联酋、荷兰、越南和印度设有销售团队,在日本、韩国、越南、印度、土耳其、德国、意大利、瑞士、美国、墨西哥等国家设有20家海外子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超过6400家客户,包括分销商、项目开发商和EPC服务商,累计达到组件出货量超过300GW。
此外,我们通过建立由项目开发商、系统集成商、分销商和销售代理组成的多元化销售渠道和多样化的营销活动,投入大量资源发展太阳能组件客户和稳定的最终用户客户群,包括在主要行业出版物上投放广告、出席世界各地的贸易展览和展品以及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024年1月,我们在太阳能电池板类别中荣获Solar Power World 2023 Leadership in Solar Energy Award。
2024年2月,我们成为了Gresini Racing S.r.l. 2024年MotoE世界锦标赛的高级赞助商。
2024年4月,荣获EUPD Research颁发的“Top Brand PV USA”印章。
2024年4月,我们与意大利领先的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提供商NYOX SRL签署了100MW Tiger Neo组件供应采购协议。
2024年6月,在Kiwa PVEL发布的2024年光伏组件可靠性记分卡中,我们被公认为所有可靠性类别的最佳表现者。
2024年9月,我们在Renewable能源检测中心2024年光伏组件指数报告中被认定为“整体最高成就者”,这是我们连续第五年获得这一认定。
2024年12月,我们获得了EUPD Research颁发的两个著名奖项:Solar Prosumer和DACH能源转型奖。
2025年2月,我们在Wood Mackenzie发布的全球太阳能组件制造商排名2025报告中排名第一。
2025年3月,在彭博新能源财经(BloombergNEF)的2024年光伏组件可融资性调查中,我们被评为最具银行实力的太阳能组件公司。
质量控制
根据ISO9001和IEC62941质量管理标准,我们建立了覆盖研发、采购、制造等全周期的完整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了我们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符合产品标准要求。2024年,我们在江西省上饶、浙江省海宁、浙江省玉环、安徽省合肥市、云南省楚雄市、青海省西宁市、山西省太原市、美国和越南的质量管理体系均获得了T ü V莱茵ISO9001认证。此外,我们在江西上饶、浙江海宁、浙江玉环、山西太原、安徽合肥的模组制造工厂获得T ü V-NORD IEC 62941认证。
71
此外,我们的太阳能组件的某些型号也获得了国际和国内认证。例如,我们在欧洲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都获得了T ü V、PID、Salt、Ammonia、Dust & Sand和CE认证,在日本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获得了JPEA认证,在北美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获得了UL认证,在印度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获得了BIS认证,在韩国销售的所有太阳能组件获得了KS认证,我们在中国的所有太阳能组件获得了CQC认证。2013年5月,我们的模块成为首个通过T ü V NORD动态机械负载测试的最大1000Pascal向下负载。2013年,我们的太阳能组件还通过了T ü V Nord的粉尘和沙子认证测试,证明了它们适合安装在沙漠地区。2014年12月,我司组件成为首家通过T ü V NORD运输运输光伏组件电堆测试的企业。在意大利Istituto Giordano进行的耐火测试中,我们的太阳能组件获得了最高的测试结果,Class 1。我们还获得了德国莱茵T ü V的JIS Q8901认证。2016年5月,我们成为首家获得德国莱茵T ü V太阳能组件Qualification Plus认证的中国光伏制造商。2017年5月,根据德国莱茵T ü V的IEC 61345,我们成为首批通过密集紫外线测试的中国光伏制造商之一。2017年7月,我们成为首批保证我们所有标准光伏组件符合IEC62804双抗PID标准的光伏组件供应商之一。2021年8月,获得由T ü V莱茵(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大中华地区首张光伏组件LCA(生命周期评估)证书,并通过意大利EPD认证。2022年2月,我们在上饶的工厂获得了我们的第一个SNI认证。2024年,我们在江西上饶、浙江海宁、浙江玉环、安徽合肥、青海西宁、云南楚雄和越南的工厂获得了SGS ISO50001认证。我们在江西上饶、浙江海宁、安徽合肥、青海西宁、云南楚雄、越南的工厂也获得了ISO14064认证。此外,我们的6款主流光伏产品和SUNTERA 3.44MWH液冷储能系统也获得了ISO14067认证。
我们对来料进行系统的检查,范围从硅原料到各种配套材料。我们制定并通过了指导方针,并继续致力于制定和完善我们在回收可回收硅材料和生产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方面的检查措施和标准。我们在包装前进行最后的质量检查,以确保我们的太阳能产品符合我们所有的内部标准和客户的规格。此外,我们为员工提供定期培训,以确保我们的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2009年10月,我们在中国江西开设了我们的光伏组件测试实验室,可以进行20多种不同的测试,从基本的功率和温度测试到具有挑战性的热点、预衰和紫外线老化测试,所有这些都符合UL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规定。2012年2月,实验室获得UL见证测试数据计划(“WTDP”)证书,并于2012年8月获得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2014年9月,实验室获得Intertek卫星实验室认证,同年获得T ü V Nord CB实验室证书。2016年3月,还获得了CGC证书,被德国莱茵T ü V认证为TMP实验室。实验室于2020年7月获得DEKA TMP实验室证书,2021年5月获得SGS TMP实验室证书,2022年9月获得T ü V SUD TMP实验室证书。我们于2016年在浙江省海宁建立了额外的实验室,并于2023年在安徽省合肥市和越南建立了额外的实验室。2024年6月,我司在海宁、合肥的实验室通过CNAS认证。
我们有一个专门的团队来监督我们的质量控制流程。此外,我们还建立了运营管理和项目化的客户服务团队,旨在监督整个安装过程,及时为我们的客户服务。他们与我们的销售团队协同工作,提供客户支持和售后服务。我们强调为我们的产品收集客户反馈,并及时解决客户关注的问题。
72
竞争
我们在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的市场中运营。随着我们扩大太阳能晶片、电池和太阳能组件产能以及这些产品产量的增加,我们主要与太阳能发电产品的综合和专业化制造商同时竞争,例如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合光能有限公司、阿特斯太阳能公司和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等,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中。近期,上游的一些多晶硅厂商和下游厂商,如通威股份、亚士创能等,也纷纷建立或扩大了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的生产业务。我们预计,随着其他硅锭、硅片、电池片和太阳能组件制造商继续扩大业务,将面临更大的竞争。我们当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财务和其他资源、更强的品牌认知度、更好的原材料获取途径、与客户更强的关系和更大的规模经济。此外,我们的某些竞争对手是高度整合的生产商,其商业模式为他们提供了竞争优势,因为他们较少依赖价值链中的上游供应商和/或下游客户。此外,一些中国人有竞争对手在海外建设新产能,包括在东南亚和美国,以扩大他们的销售和营销业务,这加剧了海外市场的竞争。
我们主要在产品质量和一致性、定价、及时交付、填补大订单的能力以及可靠的客户支持服务的声誉方面展开竞争。我们相信,我们的全球制造和销售网络、强大的研发能力和专利组合、高效的N型产品、一体化的产能结构和成本控制能力将继续加强我们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一些企业目前正在研发或制造基于新技术的太阳能发电产品,包括薄膜材料和CSPV。这些新的替代产品可能会比基于单晶或多晶技术的产品成本更低,同时在未来实现相同或相似水平的转换效率。此外,太阳能行业通常与其他可再生能源和常规能源竞争。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太阳能发电产品市场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并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成功竞争,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生产安全
我们在劳动和安全方面受到广泛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在我们的设施采取了严格的安全程序,以限制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时的潜在损害和人身伤害,并为我们的制造过程设计了一些内部准则以及说明,包括设备的操作和化学品的处理。我们向员工分发与安全相关的手册,并在我们的设施各处张贴载有安全说明、指导方针和政策的公告。员工不遵守这些准则和指示将被处以罚款。我们所有的新员工都经过广泛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我们要求我们的技术人员每周参加教员讲授的培训项目,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我们定期进行检查,我们经验丰富的设备维护团队监督我们制造生产线的运营,以保持适当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因此,从2012年3月开始,我们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系统被认证达到OHSAS 18001:2007标准。2019年,我们完成了从OHSAS 18001到ISO 45001的认证过渡。2020年完成二级安全标准化认证。我们从成立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工伤事故。
2024年4月26日,我司在中国山西省的一个晶片切片和太阳能电池制造车间发生火灾事故(“山西事件”)。这一事件导致某些设备和其他资产受到重大损害。事故发生后,我们及时启动了定损和保险理赔核查程序。我们还在不同的制造车间重新分配了我们的晶圆和电池片生产,以尽量减少对我们制造过程的干扰。这一事件对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目前的定损进度,并考虑到潜在的保险赔偿,我们估计山西事件造成的总体损失金额约为人民币6.7亿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山西事件的原因正在调查中,产生的具体损失仍在核实中。如果再次发生此类事故,我们可能会面临处罚、责任索赔和重大损失,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运营受到自然灾害、不利天气条件、运营危险、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劳资纠纷的影响。”
73
我们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储存和产生挥发性和其他方面的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并受制于与此类危险化学品和废物的使用、储存和处置相关的各种政府法规。根据2002年3月15日生效、2011年12月1日和2013年12月7日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被要求每三年聘请国家资质机构对我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存储仪器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价报告。并且,我们向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就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我公司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储存情况进行了报备。
环境事项
我们在制造过程的各个阶段以及回收的硅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并排放废水、气体废物和其他工业废物。我们在我们的设施中安装了污染减排设备,以进行处理、减少、处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处置前回收废料或将废料处置外包,我们对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气态和液体废物以及其他工业废物进行处理后再排放。我们还在每个制造设施配备环保人员,以监测废物处理并确保我们的废物排放符合中国环境标准。我们被要求遵守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们的运营受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中国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禁止排放超过规定水平的废料,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并规定有关当局可自行决定关闭或暂停任何设施的运营,如果该设施未能遵守要求其停止运营或补救造成环境损害的运营的命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遵守环境安全的生产和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法规可能代价高昂,而不遵守此类法规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以及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罚款和暂停我们的业务运营。”江西晶科取得上饶经开区生态与环境局出具的证明,确认我们2018年-2024年环保守法。
我们的工厂配备了最先进的设备,这些设备的设计不仅可以生产最优质的产品,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所有运营中的制造设施均已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我们在江西省上饶、浙江省海宁、浙江省玉环、安徽省合肥市和山西省运营的模块制造设施已获得IEC62941认证。我们运营中的七个制造设施获得了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此外,我们的六个制造工厂执行了ISO14064认证。2012年1月,我们加入了欧洲一级报废太阳能组件收集和回收的光伏循环协会。2016年9月,我们帮助创建了美国第一个光伏回收网络2017年11月,我们被全球领先的测试、检验、验证和认证组织SGS授予了从摇篮到摇篮的证书,这表明了我们在产品和制造过程中对高环境、健康和安全标准的承诺。2017年12月,我们被选为2016-17年度硅谷毒物联盟太阳能记分卡的领导者,该系统确保光伏行业对环境、工人和社区安全。2019年,我们在上饶的制造工厂获得了电池片行业的排放许可证。2020年获得江西省井冈山质量奖。2023年入选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全国首席质量官质量转型创新典型案例候选单位,获得我国市场质量信用(AAA)最高评级。2024年,公司获得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被认定为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此外,该公司还推出了Neo Green模块,由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内部“零碳工厂”生产。
我们被要求在开始建设生产设施之前获得施工许可。我们还需要在开始我们的制造设施的商业运营之前获得中国环保部门的批准。我们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有环保设施在运行,所有污染物的排放均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74
2012年3月22日,我司600兆瓦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通过海宁市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评价。2012年5月,根据海宁市环境主管部门的请求,作为面向所有当地制造企业的计划的一部分,我们采取了旨在改进处理危险废物计划的额外措施,该计划于2012年9月获得批准。2012年11月,海宁市环境主管部门对我节能减排管理体系的审计工作随机抽取,顺利完成。2023年,我们新开工建设项目有8个通过环评并获得批复。
我们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继续在海宁工厂实施了几个环保相关项目,旨在改善废物处理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我们投资建立了新的水回收系统,安装了屋顶太阳能电池板,在生产线上用LED灯取代了荧光灯管,并对废化学品排放下水道进行了升级。2016年,我们完成了现有废水处置站的升级改造,并改进了海宁设施的废水处置,以符合新的中国太阳能行业环境标准。此外,持续加强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转运危险废物的车辆,要求安装GPS。我们会定期检讨我们的废物处置服务供应商的资格及技术能力。
季节性
在冬季的几个月里,对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往往较为疲软,部分原因是某些地区的不利天气条件使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安装复杂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根据太阳能发电产品的行业需求季节性而在不同时期出现波动。我们在任何一年的第一季度的销售也可能受到中国春节假期发生的影响,在此期间国内工业活动通常低于其他时间。
保险
我们有涵盖某些机械的保单,例如我们的单晶和多晶炉。这些保单承保因火灾、水灾、设计缺陷或设备安装不当、停水或停电等相关保单规定的事件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截至2024年12月31日,江西晶科除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91.6亿元(约合26.2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江晶科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40.9亿元(合33.0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为大多数制造和营销公司提供的产品责任保险保额高达45.7亿美元,为大多数制造和营销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额高达27.8亿美元,为所有产品运输公司提供的产品运输责任保险保额高达人民币1498.3亿元(205.3亿美元)。
我们聘请了专门为风能和太阳能行业提供独特保险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公司PowerGuard,为我们在全球范围内的太阳能组件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我们对PowerGuard提供的保单在2011年至2019年每年5月到期时进行了续保。该政策通过最长10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以及25年(双玻璃组件为30年)的从交付时起组件功率输出退化的保修。2020年4月,我们与PowerGuard的合作到期。2018年12月,我们聘请了专门为风能和太阳能行业提供独特保险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公司Lloyd’s(“Ariel Re”)的Ariel Syndicate 1910,为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自2019年5月起生效。我们将Ariel Re提供的保单从2021年续签至2022年。该政策通过最长十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以及25年(双玻璃组件为30年)的线性保修,以防止从交付时起组件功率输出下降。2023年1月,我们聘请慕尼黑再保险为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该政策通过最长15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以及从交付时起防止模块功率输出下降的30年线性保修。2025年1月,我们聘请Ariel Re为我们的太阳能组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险,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该政策通过最长15年的有限产品缺陷保修,以及从交付时起防止模块功率输出下降的30年线性保修,提供背靠背覆盖。
75
此外,2012年11月,我们还按照嘉兴市环保局的要求,购买了一份涵盖我们在浙江省嘉兴市经营的环境责任保险保单。我们认为,我们的总体保险范围与中国的市场实践是一致的。然而,对我们的任何制造设施和建筑物的重大损害,无论是由于火灾或其他原因,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按照中国的惯例,我们不带任何营业中断保险。此外,我们可能会蒙受超出我们保单限额或承保范围之外的损失。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可能会因产品责任索赔、业务中断或自然灾害而蒙受损失。”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支付了总计人民币4190万元、人民币5940万元和人民币6251万元(合856万美元)的保险费。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法规或要求。
《Renewable能源法》等政府指令
最初于2006年1月1日生效、于2009年12月26日修订的《Renewable能源法》,提出了鼓励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和上网应用的政策。该法还规定了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系统、光伏系统等利用太阳能的系统的国家政策。它还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提供财政奖励,例如国家资助、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
中国《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并于2016年7月2日和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鼓励为节能目的在建筑物上利用和安装太阳能发电设施。该法还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太阳能系统。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能源法》,涉及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规范项目开发流程和技术标准,完善电力消费保障和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快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决定。根据这项决定,中国政府将通过增加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投资和提供其他形式的有利支持,促进太阳能光热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011年3月27日,发改委颁布了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太阳能发电行业列为鼓励类项目。2013年2月16日,发改委颁布了2013年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0月30日和2023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订,太阳能发电行业仍被列为鼓励类项目。
针对市场发展步伐加快,国务院在2013年7月4日的声明中宣布,除其他事项外,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生产企业。
2016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提到国家承诺继续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202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表达了继续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国家意志决心。
NEA颁布了《2016年能源指导意见》,经2017年能源指导意见、2018年能源指导意见、2020年能源指导意见、2021年能源指导意见、2022年能源指导意见、2023年能源指导意见、2024年能源指导意见、2025年能源指导意见修订,这几年鼓励了太阳能发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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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家战略性新型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旨在推动太阳能发电产业多元化、规模化发展。
2016年12月8日,NEA正式发布了《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三五”规划》,据此,NEA将为先进技术和产品提供市场支持,引领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升级。
2016年12月30日,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指南》,为中国太阳能发电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细节。
2017年2月10日,NEA颁布了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推动光伏、火电项目建设。根据这份通知,中国政府计划在2017年新增建设规模2000万千瓦,新增装机容量1800万千瓦。
2017年7月18日,NEA、工信部和中国认监委联合颁布了关于提高光伏主要产品技术标准和加强监管促进光伏行业技术进步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NEA颁布了《关于实施Renewable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意见》,旨在深入实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弃水、弃风、弃光和补贴不足等问题,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4月2日,NEA颁布了《关于缓解Renewable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通过加强现有政策的落实和监管,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负担。
2018年5月31日,发改委、财政部和NEA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联合通知,旨在(1)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开工建设规模;(2)加快降低光伏发电补贴;(3)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化项目。
2019年1月7日,发改委、NEA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免补贴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2019年2月1日,NEA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联合通知。
2019年2月14日,发改委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经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修订,将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鼓励太阳能产业发展。
2019年10月30日,发改委发布《产业Structure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经《产业Structure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将光伏太阳能设备制造列入鼓励类,以统筹推进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渡。
2020年1月20日,NEA、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非水力电Renewable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i)完善现行补贴方式,(ii)完善资源市场配置和补贴退坡机制,(iii)优化补贴兑付流程。
2020年9月29日,发改委、NEA、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良性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稳定行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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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NEA发布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调整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具体方案。2021年5月11日,NEA发布关于2021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调整完善2021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具体方案。
2021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强健经济体系。
2021年2月24日,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NEA发布关于指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助力解决可再生能源企业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
环境保护
我国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建设过程产生物质层面的噪声、废水、气体排放和其他工业废弃物。因此,我们受制于有关危险物料的储存、使用和处置以及社区环境保护的各种政府法规。适用于我司在中国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法规包括《中国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等危害,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环境保护税法》改革并取代了排污费制度,这一制度在中国已经实施了几十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除其他外,自其生效之日起,在中国管辖的领土和其他海域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实体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而不是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实施。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取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前述修正案和新立法增加和细化了环保部门的工作,加大了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们在美国、马来西亚和越南的工厂的运营被要求遵守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空气排放、噪音暴露、铅监管、有毒物质释放和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遵守环境安全的生产和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法规可能代价高昂,而不遵守此类法规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以及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罚款和暂停我们的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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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业务对外投资
在过去十年中,有关中国太阳能发电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主要法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不时进行修订。根据该目录,太阳能发电行业被划为“鼓励外商投资行业”。鼓励类外商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如对为经营而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等。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若干法律。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对外商投资适用设立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行政管理制度。“设立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将不亚于给予境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2018年6月28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8年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随后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1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4年版)修订。“负面清单”是指中国实施的特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行政措施。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境外投资者对负面清单规定的受限制投资进行投资,必须遵守股权特别管理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和其他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未在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的部门,按照对境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一视同仁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印发《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将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业纳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
安全生产
我们受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2002年11月1日生效并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并于2021年6月10日进一步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5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职业病防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就业
根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用人单位自建立雇佣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方式进行整改,并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劳动者工资金额的两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还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另行支付赔偿金。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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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境内的企业参加某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基金的员工福利计划,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点按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向计划或基金缴款。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国社会保险法》,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自缴费到期之日起按每日0.05%的比例缴纳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未缴纳住房基金缴款的企业,可以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款;否则,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收
中国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或原《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适用30%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地方所得税税率。原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也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一定的优惠税收待遇。
2007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与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一起,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取消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向非居民股东支付的股息现需缴纳10%的预扣税率,根据中国与该非居民股东居住地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任何适用的双边税收协定,该税率可能会减少。
《企业所得税法》对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日期之前成立的、根据原《所得税法》或相关实施细则有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规定了5年的兜底期,自其生效之日起算。但受制于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或《实施通告》,原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中,只有一定数量的优惠政策符合《实施通告》规定的资格。
就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而言,江西晶科、浙江晶科、海宁晶科、上饶晶科、浙江新材料和安徽晶科已被相关地方当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指定为高新技术企业”(“HNTES”)。浙江晶科于2021年获得HNTE认定,于2024年12月续签,2021-2024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江西晶科于2022年12月被指定为HNTE,2022-2024年享受优惠费率。海宁晶科、浙江新材料于2022年12月获得HNTE认定,2022-2024年享受优惠幅度。上饶晶科于2022年11月获得HNTE认定,2022-2024年享受优惠费率。安徽晶科于2023年11月被指定为HNTE,将享受优惠利率至2025年。此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楚雄晶科和青海晶科已被当地有关部门指定为“鼓励类行业企业”。根据2020年4月23日公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在中国西部地区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至2030年12月31日止。
部分太阳能发电项目主体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15%的优惠税率。有资格享受此类优惠税率的企业,必须从事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业务。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享受该优惠税率和免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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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0月27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识别税务条约项下“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项下“受益所有人”确定的公告》,自2012年6月29日起生效,中国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评估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条约利益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资格。该通函列出了识别“实益拥有人”的标准,并规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或为代理人或管道公司的申请人可能不会被视为中国子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因此可能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确认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非居民可被确认为“受益所有人”,并就某些投资从中国获得的收益享受条约利益。根据2018年4月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居民企业在综合评估若干因素的基础上,被确定为可以申请税收协定低税率的“受益所有人”。此外,2015年11月生效、2018年6月修订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报告和材料。
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法律注册的企业,其有效管理地在中国境内的,可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企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其全球所得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人员、账户和财产等方面具有实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国股东可就其转让股份实现的任何收益缴纳10%的预扣税,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其中包括转让在中国被视为“税收居民企业”的企业的股份所得。一旦一家非中国公司遵循“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概念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且该公司的任何股息分配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可对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向其外国股东的股息分配征收并适用中国所得税预扣税。
增值税
根据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维修更换服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2016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得款项毛额一般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某些类别的货物除外,适用13%的税率。2016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17年11月19日进一步修订,其中,销售、进口货物所得款项及提供服务和有形个人财产租赁服务所得款项,一般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某些类别的货物按11%的增值税税率征税的除外。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STA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颁布,其中,销售和进口货物及提供服务和有形个人财产租赁服务所得款项总额一般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但某些类别的货物按10%的增值税税率征税的除外。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STA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其中进一步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得款项总额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部分类别货物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5日发布并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增值税法》,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得款项毛额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某些类别的货物和服务按9%或6%的税率征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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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兑换
中国的外汇监管主要受《外汇管理条例》和《结售汇支付管理规定》的约束。目前,人民币可以进行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包括派发股息、支付利息、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审查的通知》,据此,外管局重述程序,再次强调银行在对部分跨境利润汇出进行审核时应遵循的善意原则。不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投资汇回等大部分资本项目的人民币兑换仍需在外管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提供有效商业单证后,在从事外币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买卖、汇出外币,在发生大部分资本项目往来的情况下,经外管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国企业的资本投资也受到限制,这包括发改委、商务部的批准,以及在外管局的注册。
2008年8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告》或142号文,通过限制兑换后的人民币的使用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注册资本兑换成人民币进行规范。根据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本只能用于适用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用途,不得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此外,外管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折算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改变该等人民币资本用途,且该等人民币资本在未使用该等贷款收益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不得用于偿还以人民币计价的贷款。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厉的金钱或其他处罚。此外,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142号文。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换为人民币资本,可由外商投资企业酌情决定,这意味着经当地外汇局确认货币出资权益(或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不过,19号文并未实质性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使用限制。19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其外币注册资本转换而成的人民币资本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6号文”),适用于所有中国境内企业。16号文将适用范围从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扩大至境外公募的资本金、外债基金和基金。还有,16号文允许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目下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事项管理的通知》,即《股票期权通知》。股票期权通知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7年发布的一项规则,即《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申请程序》。根据股票期权通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须通过该上市公司的中国代理人或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银行和报告程序。股票期权通知简化了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登记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在所需申请文件和对离岸和在岸托管银行没有严格要求方面,如此前规则规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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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2012年11月19日发布、2015年5月4日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外汇手续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根据该通知,开立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如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担保账户)、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合法收益再投资(如利润、股权转让收益、减资、清算及投资提前汇回)、外商投资企业因减资、清算、提前汇回或股份转让而购汇不再需要外管局批准,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此外,外管局于2013年5月颁布并于2018年10月修订的《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明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必须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应当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简化了外管局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的审批要求。特别是不向外管局申请审批,而是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而符合条件的银行则在外管局的监管下,直接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据此进行登记。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境外投融资及往返投资有关外汇问题管理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俗称“外管局75号文”的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为境外投融资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当地外管局主管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变更)、中国居民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等重大变化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居民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完善真实性合规核查的通知》(“3号文”),不断落实和完善直接投资产生的外汇利润汇出政策。此外,3号文扩大境内贷款外币结汇范围,允许内保外贷转入境外。债务人可以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境内借贷、股权投资或者其他措施将担保资金转入境内。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自由进出其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使用费、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依法取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调入调出的币种、金额、调出频次等方面违法限制调入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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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分配
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国公司法》、2016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和2014年2月19日修订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均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导致《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和《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失效。
在新的外商投资制度下,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国内公司同等对待的情况下,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公司在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时,须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公司法定公积金的合计余额不足弥补公司上一财政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先用本财政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除法定公积金外,公司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酌定公积金在发生清算时均不得分配给权益所有人。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到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并提取共同储备。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知识产权
专利
中国对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有国内法律。中国也是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公约的签署国,包括:
| ●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6月4日); |
|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 |
| ● | 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1月1日);和 |
| ●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协定(TRIPs)(2001年11月11日)。 |
中国的专利适用经修订的《中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及其实施条例(1985年1月19日)。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署国,根据该公约,在一个签署国正式提交专利申请的任何人,为在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应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外观设计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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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涵盖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同一发明提出多项专利申请的,一项专利将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与国际惯例一致,中国只允许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特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外观设计要取得专利权,不得与备案之日前已在国内、国外公开披露的任何外观设计或备案之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的任何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不得与他人的任何在先权利相冲突。
中国法律规定,任何希望利用他人专利的人必须与专利持有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持有人支付费用。然而,这方面的一个相当广泛的例外是,如果一方在某些情况下拥有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专利利用的手段,但不能以合理的条款和在合理的时间内从专利持有人那里获得许可,则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在发生国家紧急状态或任何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有此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授予强制许可。专利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中国法律将专利侵权定义为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对专利的利用。专利持有人认为自己的专利被侵权的,可以向中国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投诉,该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出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在诉前和诉中也都有。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确定为专利持有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以这种方式难以确定损害的,可以参照合同许可项下的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害赔偿。
商标
1982年通过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及其2002年通过并于2014年修订的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授予商标注册期限十年,到期可续期。商标许可协议须向商标局备案备案。
计算机软件版权
1991年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3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根据中国版权法制定的,目的是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国家版权局(“NCAC”)主管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NCAC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NCAC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对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
85
C.组织Structure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重要附属公司:
子公司 |
|
成立日期/收购 |
|
公司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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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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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2006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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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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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06年12月13日 |
|
中国 |
|
58.8 |
% |
|
浙江晶科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
2009年6月30日 |
|
中国 |
|
44.5 |
% |
|
晶科太阳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09年12月24日 |
|
中国 |
|
58.8 |
% |
|
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
2010年4月1日 |
|
德国 |
|
58.8 |
% |
|
浙江晶科贸易有限公司 |
2010年6月13日 |
|
中国 |
|
58.8 |
% |
|
玉环晶科太阳能有限公司 |
2016年7月29日 |
|
中国 |
|
58.8 |
% |
|
晶科能源(美国)公司。 |
2010年8月19日 |
|
美国 |
|
58.8 |
% |
|
江西省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2010年12月10日 |
|
中国 |
|
58.8 |
% |
|
晶科能源(瑞士)股份公司 |
2011年5月3日 |
|
瑞士 |
|
58.8 |
% |
|
晶科能源(美国)控股公司。 |
2011年6月7日 |
|
美国 |
|
58.8 |
% |
|
晶科能源加拿大有限公司 |
2011年11月18日 |
|
加拿大 |
|
58.8 |
% |
|
晶科能源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 |
2011年12月7日 |
|
澳大利亚 |
|
58.8 |
% |
|
晶科能源日本K.K。 |
2012年5月21日 |
|
日本 |
|
58.8 |
% |
|
晶科科技SDN.Bhd。 |
2015年1月21日 |
|
马来西亚 |
|
58.8 |
% |
|
晶科能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
2012年7月25日 |
|
中国 |
|
58.8 |
% |
|
晶科能源贸易私人有限公司 |
2017年2月6日 |
|
印度 |
|
58.8 |
% |
|
晶科能源LATAM Holding Limited |
2017年8月22日 |
|
香港 |
|
100 |
% |
|
晶科能源中东DMCC |
2016年11月6日 |
|
阿联酋航空 |
|
58.8 |
% |
|
晶科能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2015年8月28日 |
|
香港 |
|
100 |
% |
|
广州百世有限公司 |
2013年9月16日 |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100 |
% |
|
晶科能源(美国)工业公司。 |
2017年11月16日 |
|
美国 |
|
58.8 |
% |
|
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 |
2017年12月15日 |
|
中国 |
|
41.4 |
% |
|
晶科能源韩国株式会社 |
2018年12月3日 |
|
韩国 |
|
58.8 |
% |
|
晶科能源(四川)有限公司 |
2019年2月18日 |
中国 |
38.5 |
% |
|||
晶科能源(越南)有限公司 |
2019年9月26日 |
越南 |
58.8 |
% |
|||
欧米茄太阳能私人有限公司。Bhd |
2019年9月23日 |
马来西亚 |
58.8 |
% |
|||
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26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 |
2019年9月19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 |
2020年4月17日 |
中国 |
43.1 |
% |
|||
瑞旭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24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能源丹麦aps |
2020年5月28日 |
丹麦 |
58.8 |
% |
|||
晶科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
2020年8月17日 |
香港 |
58.8 |
% |
|||
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 |
2020年9月25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能源(马来西亚)SDN BHD。 |
2020年8月28日 |
马来西亚 |
58.8 |
% |
|||
晶科能源(乐山)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5日 |
中国 |
41.2 |
% |
|||
晶科能源(越南)工业有限公司 |
2021年3月29日 |
越南 |
58.8 |
% |
|||
晶科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3日 |
中国 |
44.2 |
% |
|||
晶科能源(玉山)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26日 |
中国 |
47.0 |
% |
|||
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0年3月24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能源意大利公司。 |
2011年7月8日 |
意大利 |
58.8 |
% |
|||
晶科能源(青海)有限公司 |
2019年4月3日 |
中国 |
58.8 |
% |
|||
凤城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11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能源(肥东)有限公司(“晶科肥东”) |
2021年9月23日 |
中国 |
32.3 |
% |
|||
晶科能源(金昌)有限公司(“晶科金昌”) |
2021年9月24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能源(鄱阳)有限公司(“晶科鄱阳”) |
2021年12月1日 |
中国 |
58.8 |
% |
|||
上饶长信企业管理中心LP。(“上饶长鑫”) |
2021年12月16日 |
中国 |
100 |
% |
|||
上饶长信一号企业管理中心LP。 |
2022年2月17日 |
中国 |
100 |
% |
|||
上饶长鑫二号企业管理中心LP。 |
2022年2月17日 |
中国 |
100 |
% |
|||
上饶长信三号企业管理中心LP。 |
2022年6月15日 |
中国 |
100 |
% |
|||
上饶长信五号企业管理中心LP。 |
2022年6月15日 |
中国 |
100 |
% |
|||
上饶长信6号企业管理中心LP。 |
2022年10月25日 |
中国 |
100 |
% |
|||
嘉兴金悦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嘉兴金悦”) |
2022年4月26日 |
中国 |
78.2 |
% |
|||
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 |
2022年3月28日 |
中国 |
58.8 |
% |
|||
上饶市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 |
2022年3月23日 |
中国 |
58.8 |
% |
|||
山西晶科能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2024年6月6日 |
中国 |
58.8 |
% |
|||
江西晶科储能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26日 |
中国 |
58.8 |
% |
|||
山西晶科能源II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2024年6月6日 |
中国 |
58.8 |
% |
|||
晶科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6日 |
中国 |
58.8 |
% |
86
子公司 |
|
成立日期/收购 |
|
公司注册地 |
|
所有权百分比 |
|
山西晶科能源III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3日 |
|
中国 |
|
58.8 |
% |
|
浙江晶科储能有限公司 |
2023年4月11日 |
|
中国 |
|
58.8 |
% |
|
MyTIKAS投资有限公司 |
2023年6月1日 |
|
香港 |
|
100 |
% |
|
海宁晶科能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2023年8月10日 |
|
中国 |
|
58.8 |
% |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有关我们的材料财产、厂房和设备的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中的“— B.业务概览—制造——制造能力和设施”。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a. | 经营业绩 |
我们是以中国为基地的光伏行业的全球领先企业。我们构建了垂直一体化的太阳能发电产品价值链,从硅片到太阳能组件的制造。我们以自己的“晶科能源”品牌销售大部分太阳能组件,还有一小部分太阳能组件以OEM方式销售。我们还销售太阳能组件生产中未使用的硅片和太阳能电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单晶硅片综合年产能为120GW,太阳能电池年产能为95GW,太阳能组件年产能为130GW。
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31.3亿元、人民币1186.8亿元和人民币922.6亿元(约合126.4亿美元)。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5.7亿元、人民币64.5亿元和人民币1350万元(合180万美元)。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我们认为,以下因素对我们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并预计将继续产生重大影响。
行业需求
我们的业务和收入增长取决于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行业需求。太阳能发电和产品的需求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定价、成本效益、与替代能源形式相比的性能和可靠性,以及政府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太阳能发电是增长最快的能源之一,其驱动因素包括成本竞争力、作为可预测能源的可靠性以及各国政府对应对气候变化日益增长的承诺。
87
2009年下半年,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显著影响。2010年初,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开始消退,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行业需求开始复苏。从2010年到2011年上半年,在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不断提高、融资提供者的资产负债表更加强劲以及政府可持续地鼓励将太阳能作为替代能源解决方案发展的推动下,获得融资的机会继续得到改善。然而,在2011年,以FIT和其他偿还形式支付给太阳能发电生产商的款项减少,可用融资减少,导致欧洲市场对包括太阳能组件在内的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减少。由于欧洲各国政府迫于降低公共债务水平的压力,减少了FIT等补贴,向太阳能发电商支付的款项减少了。此外,由于全球信贷紧缩,许多太阳能发电产品的下游购买者无法为太阳能发电项目获得足够的融资。2013年欧洲对太阳能组件的需求明显下降。因此,许多向我们这样的制造商采购太阳能产品的太阳能生产商无法或不愿扩大业务。2014年,我们在欧洲的业务和收入增加,部分原因是英国对太阳能组件的需求显着增加。与2014年相比,2015年我们在北美的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美国对太阳能组件的需求显着增加。中国已成为2016年最大的太阳能市场,而印度的需求继续快速增长,仅次于中国和美国。尽管由于中国FIT削减以及中美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美国和中国贸易和关税政策的现有和潜在变化导致组件价格下降,但在这些市场的强大存在导致我们的收入增加。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还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例如能源供应、需求和价格,以及管理可再生能源和相关行业的法规和政策。例如,2016年6月,中国对公用事业规模项目的FIT大幅削减。因此,继2016年上半年需求强劲后,国内市场几乎被冻结,全球市场的竞争也在2016年下半年加剧。2017年,中国仍是最大的太阳能市场,美国市场对太阳能组件的需求表现强劲,仅次于中国,而新兴市场增长迅速,尤其是墨西哥和巴西。2018年,尽管中国政府在2018年5月改变政策后国内需求疲软,但来自海外市场的需求继续增长,并在我们的出货量中占越来越大的比例。在2018年5月的这一政策之后,中国国内市场的需求立即经历了大幅下降,但现在是稳定的。NEA已经对招标制度进行了规划,并开始对公用事业规模项目进行补贴审批。最重要的是,补贴是由国家电网预付的,因此不应该再有新项目的付款延迟。2018年5月的政策为该国的太阳能计划确定了明确的方向,并有助于大大改善太阳能行业的情绪,因为该国试图顺利过渡到电网平价,并鼓励更多由市场驱动的环境,而不是由政策驱动的环境。2020年补贴总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较2019年的人民币30亿元有所下降。太阳能行业继续取得巨大的技术进步,提高了质量和效率,同时降低了太阳能发电成本。在全球范围内,它仍然是太阳能在许多地区的巨大发展空间。
88
自2020年以来,美国、欧洲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的各种脱碳政策为未来强劲的太阳能需求前景提供了支撑。在美国,在拜登政府领导下,预计未来五年太阳能需求将增加一倍以上,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承诺包括美国计划重新加入《巴黎协定》、将30%太阳能ITC延长五年,以及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欧盟日前正式宣布,计划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从40%提高到比1990年水平低至少60%。中国概述了2030年前达到排放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战略计划,我们预计十四五能源规划将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占比更高的非化石能源、大规模储能和电网改造的建设规划。尽管光伏产品价格的周期性上涨对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造成了一定的下行压力,但如NEA公布的那样,年末新增装机大幅增加至48.2GW。2021年以来,受上游原材料价格走高影响,光伏系统成本明显提升,大宗商品及运费成本增加,下游需求暂时受到影响。但受全球大部分地区向可再生能源转型、电价上调、融资支持到位等光伏项目利好政策的影响,太阳能需求韧性逐步增强,光伏整体需求同比实现稳步增长。此外,与前几年相比,2021年市场需求变得更加多样化。例如,分布式发电业务在2021年经历了快速发展,业务模式更加灵活,对价格的敏感度更低;而由于其成本更低,对大尺寸高效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在中国,年末新增装机已达近55GW其中分布式发电业务贡献了新增装机总量的一半以上。在许多国家和多个行业加速能源转型以及俄乌冲突引发的能源供应危机的推动下,2022年全球对太阳能产品的需求呈爆炸式增长。根据NEA的公告,2022年中国新增安装量同比增长59%至87.4GW。据Infolink,2022年中国组件出口154.8GW,同比增长74%。2023年,供应链价格下跌刺激了中国对组件的需求。中国国家能源局公布,2023年中国新增安装量同比增长148.12%至216.88GW。太阳能组件作为拉动中国出口的“新三大”产品之一,已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动力,也为全球能源转型做出了贡献。同时,供需变化带来的竞争加剧、技术迭代加速、高利率、地缘政治紧张等因素,导致全球光伏市场出现一定波动,并对所有行业参与者提出了挑战。2024年全球太阳能需求继续增长。根据NEA,2024年中国新增装机达到277吉瓦,同比增长28%。InfoLink Consulting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光伏组件出口总量为236吉瓦,较2023年的208吉瓦增长13%。然而,在经历了两年的强劲增长后,增速放缓,原因是中国电网消费问题相关的不确定性、印度的保护主义政策、美国的贸易壁垒等因素。供需失衡加剧导致终端产品价格下行,产业链各环节盈利承压。为引导行业回归健康发展,国家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解决供需结构性失衡问题。例如,2024年第四季度,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太阳能光伏制造项目的官方标准,对新增产能提出了更严格的能源要求,财政部宣布将太阳能晶片、电池和组件的出口退税从13%降至9%,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而且,2025年2月,发改委和NEA联合公布了关于上网可再生能源定价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旨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我们认为,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成本的稳步降低将长期刺激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需求。中长期,AI数据中心的快速扩张或将导致全球电力供应趋紧,由此清洁发电需求有望进一步提升。据国际能源署(IEA),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预计将供应全球电力需求的一半,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份额将翻一番,达到30%,为光伏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增长潜力。
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实施多项战略举措。在2018年5月政策宣布之前,我们已经开始在整个业务中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我们也在将资源转向我们的高效单一产品,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我们从2016年开始生产单晶片。基于我们持续领先的研发能力和2019年开始的量产经验,我们正在扩大N型电池产能。凭借我们积累的行业知识和量产经验,由于我们研发团队的持续努力,我们在N型产品的效率提升和成本降低方面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截至2024年底,我们累计全球组件出货量超过300GW,高效Tiger Neo组件占2024年组件总出货量的约90%。已建立具备一体化生产能力的海外产业链网络,其中东南亚N型一体化产能超10GW,美国N型组件产能2GW。
89
我们致力于本地化战略,将我们的全球影响力从“全球销售”推进到“全球制造”和“全球投资”。2024年7月,我们与RELC和VI在沙特阿拉伯签订了一项股东协议,以组建一家合资企业,建设和运营一座10吉瓦的高效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当地制造设施。该设施预计将于2026年下半年投入运营。建成后有望成为海外规模最大的N型生产设施之一。这标志着我们全球化战略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发挥我们在技术、专利组合、制造能力、运营专业知识以及全球营销和服务网络方面的优势,我们致力于与合作伙伴一起构建本地化的太阳能生态系统,从而实现资源协同和优势互补,进一步增长我们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信用销售的行业趋势
我们的大部分销售都是以信用条款进行的,我们允许客户在我们的产品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后付款。我们通常为客户提供60至120天的信用期限。以信贷条件销售产品的情况有所增加,可能会继续增加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并对我们的短期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以信用条款销售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并使我们面临客户的信用风险。”
我们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为74天、79天和90天。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应收信贷损失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5.841亿元和人民币6.852亿元和人民币8.294亿元(合1.136亿美元)。2022、2023和2024年应收信贷损失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3.943亿元、人民币1.818亿元和人民币2.579亿元(3530万美元),2022、2023和2024年应收信贷损失准备金转回分别为人民币1.148亿元、人民币77.0百万元和人民币1.137亿元(1560万美元)。我们在以前年度对某些长期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这符合太阳能行业不利的经济环境。随着2013年以来太阳能行业的复苏,针对账龄应收账款努力改善现金回款。我们在后续收款时冲回应收信用损失备抵。继续做好评估,适当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定价
我们太阳能组件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多晶硅价格、供需状况、竞争格局和加工技术。
主要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商在2009年和2010年实施的产能扩张计划导致全球市场太阳能发电产品的供应量显着增加,这促使近年来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平均售价普遍下降,其中包括太阳能组件。近年来太阳能发电产品需求增长放缓,进一步降低了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市场价格。此外,硅原料价格的下降、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技术的改进和规模经济近年来不断降低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太阳能发电相对于常规电力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在无补贴基础上的竞争力。
尽管面临欧盟反倾销关税、201条款调查等国际贸易壁垒造成的价格波动,以及“5 ・ 31政策”等政府对光伏行业的政策不一致—— 2018年5月,发改委、财政部、NEA联合宣布了下调太阳能上网电价、停止补贴公用事业规模开发、对2018年符合补贴条件的分布式项目实施配额等新政策。我们预计,由于加工技术的持续进步,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市场价格将在长期内继续下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来的增长和盈利取决于太阳能产品的需求和价格以及光伏技术的发展。”
政府补贴、政策和经济激励
随着印度、澳大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墨西哥等多个市场迅速接近太阳能电网平价或已经实现,我们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继续依赖政府的激励措施,直到与传统化石燃料的成本相比,太阳能发电变得普遍可负担得起。各国政府利用政策举措鼓励或加快太阳能发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采用。
90
欧洲各国,特别是意大利、德国、法国、比利时和西班牙,亚洲某些国家,包括中国、日本和印度,以及澳大利亚和美国都采取了可再生能源政策。政府赞助的促进太阳能发电的财政激励措施的例子包括向终端用户、分销商、项目开发商、系统集成商和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商提供资本成本回扣、FIT、税收抵免、净计量和其他激励措施。
政府可能会出于政治、财政或其他原因减少或取消现有的激励计划,这对我们来说很难预测。FIT项目的减少可能会导致太阳能产品的价格和需求大幅下降。例如,中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减少或取消了补贴。2018年5月,发改委、财政部和NEA发布联合通知,暂时停止对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的补贴,大幅削减2018年符合补贴条件的分布式太阳能项目额度,并大幅降低FIT。德国市场是欧洲地面安装系统太阳能市场的主要部分,也是一个稳定的住宅和商业屋顶市场。2020年行业首个免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并网,起到额外市场增量的驱动作用。从2011年开始,日本、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等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主要出口市场继续降低FIT以及其他鼓励措施。例如,据日本经济产业省自然资源和能源机构称,在2012年至2024年期间,日本政府将10千瓦以下项目的FIT(每千瓦时)从40日元降至16日元,将10千瓦至50千瓦之间的某些项目从42日元降至10日元,将50千瓦以上的地面安装项目降至9.2日元,并将在2025年进一步降低其FIT。
如果我们最大的出口市场美国的FIT以及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产品的某些其他主要市场进一步减少,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的政策修订的不利影响。电力公用事业公司或来自化石燃料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商也可以游说改变其市场的相关立法,以保护其收入来源。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可能会减少或完全取消。大幅减少政府奖励计划的范围或终止,特别是我们目标市场的奖励计划,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产品和太阳能发电的需求下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为,短期内太阳能发电行业的增长将继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太阳能发电产品的激励措施的可得性和有效性,以及太阳能发电相对于常规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在成本方面的竞争力。
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政府或国际贸易机构的贸易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们的主要出口市场,例如美国和欧洲。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到美国政府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我们还受到美国政府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和其他外贸调查以及我们其他市场的政府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我们预计我们对美国市场和欧洲市场的出口将受到这些关税或措施的不利影响。我们对美洲市场和欧洲市场的直接销售分别占我们2024年总收入的24.4%和14.8%。
产品和服务组合
自成立以来,我们的产品组合发展迅速,因为我们扩大了生产能力,以制造和销售下游太阳能产品,并获得我们垂直整合生产流程的效率。2009年之前,我们的销售包括硅片、硅锭和回收硅料。我们在2009年下半年开始生产和销售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2010年,我们成功实现了完全垂直一体化的太阳能组件生产,并使太阳能组件的销售成为我们最大的收入来源。2024年持续优化产能结构,N型电池产能规模、N型产品出货量行业领先。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单晶硅片综合年产能为120GW,太阳能电池年产能为95GW,太阳能组件年产能为130GW。通过创建一个完全垂直整合的生产链,我们成功地不断降低每瓦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制造成本。截至2024年底,我们的N型产品累计出货量超过140GW,使我们成为全球首家达到这一里程碑的组件制造商。2024年,我们的N型Tiger Neo系列占据了我们组件总出货量的近90%。
91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的硅片和电池片综合年产能。
截至12月31日的年产能,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GW) |
||||||
单晶硅片 |
|
65.0 |
|
85.0 |
|
120.0 |
太阳能电池 |
|
55.0 |
|
90.0 |
|
95.0 |
太阳能组件 |
70.0 |
110.0 |
130.0 |
|||
我们对2025年的产能扩张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除了升级TOPCon技术外,预计不会再增加产能。我们预计到2025年底单晶片、电池片和太阳能组件的年产能将分别达到120GW、95GW和130GW。
运营项目的选定声明
收入
目前,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太阳能组件的销售,在较小程度上来自硅片和太阳能电池的销售。我们还从其他太阳能材料的销售、发电和加工服务费以及我们的太阳能发电厂的销售中获得了一小部分收入。我们销售其他材料主要包括销售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我们的加工服务主要代表硅料加工服务。我们预计太阳能组件的销售将继续成为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按产品和服务划分的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作为销售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在 |
(人民币在 |
(人民币在 |
(美元in |
|||||||||||
|
千) |
|
(%) |
千) |
|
(%) |
|
千) |
|
千) |
|
(%) |
||
产品 |
||||||||||||||
硅晶片 |
|
466,553.0 |
|
0.6 |
283,561.0 |
0.2 |
|
151,095.0 |
20,700.0 |
|
0.1 |
|||
太阳能电池 |
|
1,024,113.7 |
|
1.2 |
1,597,490.0 |
1.3 |
|
826,104.0 |
113,176.0 |
|
0.9 |
|||
太阳能组件 |
80,224,353.8 |
|
96.5 |
114,381,172.0 |
96.5 |
|
89,014,018.0 |
12,194,870.0 |
|
96.5 |
||||
其他太阳能材料的销售 |
1,380,875.0 |
1.7 |
2,374,386.0 |
2.0 |
2,265,085.0 |
310,315.0 |
2.5 |
|||||||
销售太阳能项目 |
|
31,400.1 |
|
0.0 |
41,982.0 |
— |
|
— |
— |
|
— |
|||
加工服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发电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83,127,295.6 |
|
100.0 |
118,678,591.0 |
100.0 |
|
92,256,302.0 |
12,639,062.0 |
|
100.0 |
|||
我们的收入受到销量、产品组合和平均售价的影响。下表按产品列出所列期间的销售量:
|
2022 |
|
2023 |
|
2024 |
|
销量: |
||||||
硅片(MW) |
|
1,062.6 |
|
1,530.6 |
|
1,924.2 |
太阳能电池(MW) |
|
997.0 |
|
3,512.0 |
|
4,798.3 |
太阳能组件(MW) |
|
44,333.8 |
|
78,519.8 |
|
92,873.3 |
下表按所示期间的太阳能组件类型列出销售量:
|
2022 |
|
2023 |
|
2024 |
|
销量: |
|
|
|
|
|
|
太阳能组件– Poly(MW) |
|
1.3 |
|
0.3 |
|
— |
太阳能组件– Mono(MW) |
|
13.0 |
|
256.6 |
|
— |
太阳能组件– N型 |
10,684.0 |
48,405.1 |
81,291.6 |
|||
太阳能组件–单晶PERC(MW) |
|
33,635.5 |
|
29,857.8 |
|
11,581.7 |
合计 |
44,333.8 |
78,519.8 |
92,873.3 |
92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原材料,主要包括原生多晶硅和可回收硅材料;(ii)消耗品和组件,包括用于生产单晶和多晶硅锭的坩埚、钢合金锯丝、浆料、用于原材料清洗和硅片清洗的化学品,以及氩和硅烷等气体,以及我们从第三方采购用于生产太阳能组件的硅片和太阳能电池;(iii)直接人工成本,包括直接参与制造活动的员工的工资和福利;(iv)间接费用,其中包括设备维护成本、包括电力和水在内的公用事业成本;(v)物业、厂房、设备和项目资产的折旧;(vi)就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的外包生产向第三方工厂支付的加工费;(vii)分包商成本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间接成本,例如间接人工、用品和工具。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的收入成本分别为人民币708.5亿元、人民币996.3亿元和人民币822.0亿元(112.6亿美元)。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以及长期资产减值。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和装卸费用、保修费用、展览费用、工资、奖金和我们销售人员的其他福利以及与销售相关的差旅和娱乐费用。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2.4亿元、人民币68.2亿元和人民币66.4亿元(合9.099亿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行政、财务及人力资源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土地使用权摊销、办公开支、娱乐开支、商务差旅费、专业服务费、长期资产处置及减值以及坏账拨备。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5.1亿元、人民币45.8亿元和人民币46.0亿元(6.299亿美元)。
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研发活动中使用的硅材料以及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以及用于研发的设备折旧。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248亿元、人民币9.119亿元和人民币9.205亿元(1.261亿美元)。
长期资产减值。长期资产减值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晶圆和电池生产线升级的某些设备过时以及我们的一个海外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减值。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确认了3.737亿元人民币、6.40亿元人民币和12.4亿元人民币(1.702亿美元)的长期资产减值。
利息支出,净额
我们的利息支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支出。我们的利息收入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赚取的利息。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发生利息支出人民币11.5亿元、人民币12.4亿元和人民币11.4亿元(1.566亿美元),扣除利息收入人民币5.887亿元、人民币0.55亿元和人民币4.147亿元(5680万美元)。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物业、厂房和设备以及项目资产建设期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7070万元、人民币7170万元和人民币6080万元(830万美元)。
93
政府补助
我们不时申请和接受地方和省级政府以补贴形式提供的政府奖励。不附加任何条件、与资产不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为补助收入。政府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以相关地点为基地的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开拓海外市场。我们将此类补贴记录为补贴收入,因为我们没有进一步的义务。我们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可能会因时期而异,我们无法保证未来将继续收到政府补助。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与资产无关的政府补贴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9亿元、人民币11.8亿元和人民币24.5亿元(3.355亿美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初步记为其他应付款和应计项目。这些赠款将在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并获得相关政府批准时从账面价值中扣除。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人民币14.7亿元和人民币28.3亿元和人民币15.5亿元(2.123亿美元)。
汇兑收益
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录得外汇收益人民币10.3亿元、人民币9.381亿元、人民币4.844亿元(约合664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所致。
其他收益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专利许可收入。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其他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60万元、人民币2610万元和人民币3.08亿元(约合4220万美元)。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的收益
我们在2024年确认了处置全资子公司的收益人民币11.452亿元(1.569亿美元)。
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在2024年确认了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人民币6.569亿元(9,000万美元)。
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在2022年确认了人民币1.644亿元的亏损,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所致。我们于2023年确认亏损人民币3.892亿元,主要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所致。我们在2024年确认了人民币1.153亿元(1580万美元)的收益,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波动。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
2022年,我们分别确认了420万元的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美元兑人民币升值。2023年,我们分别确认了7,430万元的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主要是由于美元兑人民币贬值。在2024年,我们确认了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分别为人民币130万元(合0.2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美元兑人民币升值。
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2022年和2023年,我们分别确认了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亏损人民币1210万元和人民币3120万元。我们在2019年发行了可转换优先票据和看涨期权,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亏损主要是由于公司股价变动所致。在2024年,我们确认了可转换优先票据(“票据”)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人民币3.235亿元(44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公司2024年的股价变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金额为85.0百万美元的所有票据已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94
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在2022年第四季度确认了人民币1.019亿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22年6月,我们收购了一家光伏材料供应商2.98%的股权,该股权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入账,记为长期投资。在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2.215亿元和人民币1.635亿元(224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投资的几家太阳能技术公司的估值增加。
股份补偿
我们于2014年8月采纳了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根据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了14,476,580股普通股的购股权。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已于2024年8月终止。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尚未行使及可供未来授予的购股权。我们于2021年3月通过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根据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了2,600,000股限制性股票。我们于2022年2月通过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12,000,000股限制性股票。我们于2023年1月通过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根据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向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授予20,800,000股限制性股票。2022年10月,江西晶科通过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根据该计划,江西晶科将向员工授予购股权。根据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江西晶科普通股总数为40,187,375股。所有以股份为基础向员工和董事支付的款项,包括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均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我们将这些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归类于我们的(i)收入成本;(ii)销售和营销费用;(iii)一般和行政费用;以及(iv)研发费用,具体取决于我们的限制性股票和购股权承授人的工作职能。下表列出了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的金额和百分比方面的股份补偿费用分配情况:
2022 |
2023 |
2024 |
||||||||||||
(人民币在 |
(人民币在 |
(人民币在 |
(美元in |
|||||||||||
|
千) |
|
(%) |
|
千) |
|
(%) |
|
千) |
|
千) |
|
(%) |
|
收入成本 |
|
17,676.3 |
|
1.8 |
|
1,733.8 |
|
0.2 |
|
(8,389.0) |
|
(1,149.0) |
|
(2.3)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7,101.5 |
|
0.7 |
|
28,439.1 |
|
3.3 |
|
(3,010.0) |
|
(412.0) |
|
(0.8)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974,563.0 |
|
97.4 |
|
825,687.4 |
|
95.7 |
|
377,977.0 |
|
51,783.0 |
|
103.3 |
研发费用 |
|
1,527.8 |
|
0.1 |
|
6,781.1 |
|
0.8 |
|
(826.0) |
|
(113.0) |
|
(0.2)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总额 |
|
1,000,868.6 |
|
100.0 |
|
862,641.4 |
|
100.0 |
|
365,752.0 |
|
50,109.0 |
|
100.0 |
2022-2023年我们的股权激励费用增加主要是由于根据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了某些限制性股票。2023年至2024年我们的股权激励费用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摊销费用减少。
税收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的内外资投资企业一般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西晶科、浙江晶科、海宁晶科、上饶晶科、浙江新材料和安徽晶科已被相关地方当局指定为CIT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S”)。浙江晶科于2021年获得HNTE认定,于2024年12月续签,2021-2024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江西晶科于2022年12月被指定为HNTE,2022-2024年享受优惠费率。海宁晶科、浙江新材料于2022年12月获得HNTE认定,2022-2024年享受优惠幅度。上饶晶科于2022年11月获得HNTE认定,2022-2024年享受优惠费率。安徽晶科于2023年11月被指定为HNTE,将享受优惠利率至2025年。此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楚雄晶科和青海晶科已被当地有关部门指定为“鼓励类行业企业”。根据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在中国西部地区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至2030年12月31日止。
95
自江西晶科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以来,集团对江西晶科的收益计提预提所得税,预计未来将根据其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确认了与江西晶科累计未分配收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5220万元和人民币685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江西晶科由于2024年可分配利润为负值,预计不会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任何现金股息。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通常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实质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方面具有统筹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2009年4月22日,STA颁布了一项通告,规定了境外注册成立、境内控制的企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的确定程序和具体标准。然而,由于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根据外国司法管辖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如何确定由个人中国税务居民(如我公司、晶科能源投资和Wide Weal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控制的境外注册成立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仍不明确。因此,仍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随后是否会确定,尽管我们是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但我们应被归类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据此,我们的全球收入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预扣税,只要此类股息的来源在中国境内。根据香港与中国之间的税务安排,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直接拥有中国子公司至少25%股权的香港居民企业,则支付给香港公司的股息将适用5%的减税税率。晶科能源投资和Wide Weal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均为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江西晶科100%的股权、浙江晶科25%的股权以及晶科能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由晶科能源投资直接拥有。如果晶科能源投资和Wide Weal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均不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且均未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证书,被视为江西晶科、浙江晶科和晶科能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视情况而定)向晶科能源投资支付的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在收到该等股息前至少连续12个月拥有该等股权,则根据上述香港与中国之间的税务安排,该等股息可能需要缴纳5%的预扣税。根据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分红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拟享受相关税务协议优惠的非居民企业,在获得分红前,需至少连续12个月拥有相关税务协议规定的中国企业所需数量的股权。根据STA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管理办法》,双边税收协定项下预提优惠税率的适用以非居民自行申报、自行决定为基础。非居民应提交“非居民纳税人条约待遇信息报告表”表格,并编制保留相关文件,以备日后查验。根据STA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项下“受益所有权”的通告》,中国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评估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条约利益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资格。该通函列出了识别“实益拥有人”的标准,并规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或为代理人或管道公司的申请人可能不会被视为中国子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因此可能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确认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非居民可被确认为“受益所有人”,并就某些投资在中国取得的收益享受条约利益。根据2018年4月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居民企业在综合评估若干因素的基础上,被确定为可以申请税收协定低税率的“受益所有人”。此外,于2020年1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并备案相关表格和留存材料,以备将来可能的税务检查之用。
96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修订并于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和安装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根据暂行条例,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得款项毛额一般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某些类别的货物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的除外。暂行条例于2017年11月19日进一步修订,其中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得款项毛额及有形个人财产租赁服务一般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某些类别的货物按11%的增值税税率征税的除外。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STA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颁布,其中,销售和进口货物及提供服务和有形个人财产租赁服务所得款项毛额一般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但某些类别的货物按10%的增值税税率征税除外。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服务所得款项毛额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部分类别货物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此外,暂行条例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从销项增值税中扣除,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福利活动的货物或服务,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除外。根据原增值税征收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口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为符合条件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不过,这类进口增值税免征和增值税退税截至2009年1月1日均已取消。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1月10日前取得国家鼓励的内外资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函,并在2009年6月30日前申报进口符合条件的项目设备的,仍可具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资格。2009年7月1日后申报的进口设备,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STA在上海启动增值税试点。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增值税贷记当期进项增值税后的净额余额。应交增值税金额不直接由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增值税产生。此外,财政部和STA发布通知,自2013年12月12日起进一步扩大应税服务应征增值税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财政部和STA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37号文。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STA发布通知,据此,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将属于应税劳务范围,改征增值税。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我们支付的股息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任何预扣税。
后续事件
2025年1月,江西晶科与第三方投资者订立补充协议,回购该投资者持有的四川晶科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6.2亿元。该交易于2025年1月24日完成。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对所有进口产品实施最低10%的基准费率,并对中国征收额外附加费34%,对越南征收46%,对欧盟等国征收20%。2025年4月10日,美国政府给予越南暂时缓期执行此前宣布的对其进口产品征收46%的关税,将税率降至10%,为期90天。
202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晶体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的反补贴税(“CVD”)和反倾销税(“AD”)调查的最终肯定性决定。适用于集团的CVD率和AD率在马来西亚将分别为38.38%和1.92%,在越南将分别为124.57%和120.38%。
我们的管理层已得出结论,在马来西亚和越南实施适用于本集团的关税以及最终CVD和AD费率应作为不确认的后续事件入账,并且不会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正在评估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97
某些调整
2023年,江西晶科与第三方(“收购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其于江西晶科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43亿元。付款安排商定如下:
| ● | 人民币12亿元:于签署所有关联交易文件时; |
| ● | 人民币15亿元:于完成向有关当局的工商登记后;及 |
| ● | 16亿元:2024-2027年目标实现约定业绩目标时每年支付25%(人民币0.4亿元)。 |
此外,根据协议,如果目标公司2024-2027年的净利润(不包括非常损益)低于人民币20亿元(“承诺金额”),晶科能源应就任何差额以现金方式向收购人进行补偿。处置工作于2024年2月完成。承诺金额在每年年末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或有对价负债入账,并计入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和应计项目。
2025年4月,由于对2024年12月31日存在的条件的识别,我们修订了用于计量或有对价负债公允价值的目标公司2025年至2027年的财务预测,并对我们于2025年3月26日发布的收益发布中包含的第四季度和2024年全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包括(1)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少人民币8420万元(1150万美元),该变动此前在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经营报表的其他收入/(亏损)中列报;(2)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增加人民币3470万元(480万美元);(3)其他应付款和应计项目增加人民币8420万元(1150万美元);(4)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总额减少人民币4950万元(680万美元);(5)非控股权益减少人民币3470万元(480万美元)。
此外,我们审查了根据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授予江西晶科员工的购股权的业绩归属条件,确定归属条件尚未满足。因此,我们对2024年第四季度和全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包括(1)收入成本减少4,230万元人民币(580万美元);(2)销售和营销费用减少1,670万元人民币(230万美元);(3)一般和管理费用减少1,630万元人民币(220万美元);(4)研发费用减少380万元人民币(52.7万美元);(5)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减少3,260万元人民币(450万美元);(6)晶科能源总股本增加,Ltd.股东权益减少人民币7,910万元(1,080万美元);(7)非控股权益减少人民币7,910万元(1,080万美元)。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对2025年3月26日发布的收益报告中包含的2024年第四季度和全年财务报表进行了某些调整。
下表列出了我们先前提供的运营报表更正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季度 |
||||||||||||
如先前报道 |
调整 |
如更正 |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收入成本 |
(19,903,357) |
(2,726,749) |
42,283 |
5,793 |
(19,861,074) |
(2,720,956) |
||||||
销售和营销 |
|
(1,222,550) |
|
(167,489) |
|
16,701 |
|
2,288 |
|
(1,205,849) |
|
(165,201) |
一般和行政 |
|
(929,029) |
|
(127,276) |
|
16,301 |
|
2,234 |
|
(912,728) |
|
(125,042) |
研究与开发 |
|
(259,902) |
|
(35,606) |
|
3,848 |
|
527 |
|
(256,054) |
|
(35,079)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
(108,987) |
|
(14,931) |
|
— |
|
— |
|
(108,987) |
|
(14,931) |
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 |
|
(565,156) |
|
(77,426) |
|
(84,244) |
|
(11,542) |
|
(649,400) |
|
(88,968)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
368,091 |
|
50,428 |
|
2,106 |
|
289 |
|
370,197 |
|
50,717 |
98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十二个月 |
|
|||||||||||
如先前报道 |
调整 |
如更正 |
|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收入成本 |
(82,241,474) |
(11,267,036) |
42,283 |
5,793 |
(82,199,191) |
(11,261,243) |
||||||
销售和营销 |
|
(6,658,108) |
(912,157) |
16,701 |
2,288 |
(6,641,407) |
(909,869) |
|||||
一般和行政 |
|
(4,614,001) |
(632,116) |
16,301 |
2,234 |
(4,597,700) |
(629,882) |
|||||
研究与开发 |
(924,392) |
(126,641) |
3,848 |
527 |
(920,544) |
(126,114) |
||||||
其他收入,净额* |
308,025 |
42,199 |
— |
— |
308,025 |
42,199 |
||||||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的收益* |
1,145,172 |
156,888 |
— |
— |
1,145,172 |
156,888 |
||||||
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 |
|
(572,657) |
(78,453) |
(84,244) |
(11,542) |
(656,901) |
(89,995)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
74,873 |
10,258 |
2,106 |
289 |
76,979 |
10,547 |
|||||
* |
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一家子公司的收益之前在其他收益/(亏损)中列报,净额 |
下表列出了我们之前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调整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如先前报道 |
调整 |
如更正 |
|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人民币’000 |
|
USD’000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第三方* |
16,488,599 |
2,258,933 |
84,244 |
11,541 |
16,572,843 |
2,270,474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关联方* |
|
11,069 |
1,516 |
— |
— |
11,069 |
1,516 |
|||||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19,869,284 |
2,722,080 |
29,625 |
4,059 |
19,898,909 |
2,726,139 |
|||||
非控股权益 |
12,915,005 |
1,769,348 |
(113,869) |
(15,600) |
12,801,136 |
1,753,748 |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第三方以前在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中报告 |
99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以及以占我们总净收入百分比表示的每个项目的摘要。我们下文介绍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合并经营报表 |
|
|
|
|
|
|
|
|
|
|
|
|
|
|
收入 |
|
83,127,295.6 |
|
100.0 |
|
118,678,591.0 |
|
100.0 |
|
92,256,302.0 |
12,639,061.0 |
100.0 |
||
太阳能组件的销售 |
|
80,224,353.8 |
|
96.5 |
|
114,381,172.0 |
|
96.5 |
|
89,014,018.0 |
12,194,870.0 |
96.5 |
||
硅晶片销售 |
|
466,553.0 |
|
0.6 |
|
283,561.0 |
|
0.2 |
|
151,095.0 |
20,700.0 |
0.1 |
||
太阳能电池销售情况 |
|
1,024,113.7 |
|
1.2 |
|
1,597,490.0 |
|
1.3 |
|
826,104.0 |
113,176.0 |
0.9 |
||
销售太阳能项目 |
|
31,400.1 |
|
0.0 |
|
41,982.0 |
|
0.0 |
|
— |
|
— |
— |
|
其他太阳能材料的销售 |
1,380,875.0 |
1.7 |
2,374,386.0 |
2.0 |
2,265,085.0 |
310,315.0 |
2.5 |
|||||||
收入成本 |
|
(70,848,983.0) |
|
(85.2) |
|
(99,630,956.0) |
|
(84.0) |
|
(82,199,191.0) |
(11,261,243.0) |
(89.1) |
||
毛利 |
|
12,278,312.6 |
|
14.8 |
|
19,047,635.0 |
|
16.0 |
|
10,057,111.0 |
1,377,818.0 |
11.0 |
||
总营业费用 |
|
(11,849,067.0) |
|
(14.3) |
|
(12,955,015.0) |
|
(10.9) |
|
(13,401,819.0) |
(1,836,041.0) |
(14.5) |
||
运营收入/(亏损) |
|
429,245.6 |
|
0.5 |
|
6,092,620.0 |
|
5.1 |
|
(3,344,708.0) |
(458,223.0) |
(3.6) |
||
利息支出 |
|
(1,079,409.0) |
|
(1.3) |
|
(1,171,136.0) |
|
(1.0) |
|
(1,143,079.0) |
(156,602.0) |
(1.2) |
||
利息收入 |
588,706.0 |
0.7 |
553,531.0 |
0.5 |
414,685.0 |
56,812.0 |
0.4 |
|||||||
补贴收入 |
|
1,089,435.0 |
|
1.3 |
|
1,175,498.0 |
|
1.0 |
|
2,448,763.0 |
335,479.0 |
2.7 |
||
汇兑(亏损)/收益 |
|
1,025,891.0 |
|
1.2 |
|
938,092.0 |
|
0.8 |
|
484,364.0 |
66,358.0 |
0.5 |
||
其他收入,净额 |
|
1,571.0 |
|
0.0 |
|
26,134.0 |
|
— |
|
308,025 |
42,199.0 |
0.3 |
||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的收益 |
1,145,172.0 |
156,889.0 |
1.2 |
|||||||||||
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656,901.0) |
(89,995) |
0.7 |
|||||||
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
|
(164,356.0) |
|
(0.2) |
|
(389,166.0) |
|
(0.3) |
|
115,312.0 |
15,798.0 |
0.1 |
||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 |
|
(4,163.0) |
|
0.0 |
|
74,307.0 |
|
0.1 |
|
1,342.0 |
184.0 |
0.0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及认购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 |
|
(12,083.0) |
|
(0.0) |
|
(31,188.0) |
|
0 |
|
323,474.0 |
44,316.0 |
0.4 |
||
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101,871.0 |
0.1 |
221,473.0 |
0.2 |
163,492.0 |
22,398.0 |
0.2 |
|||||||
所得税费用 |
|
(605,278.0) |
|
(0.7) |
|
(1,260,285.0) |
|
(1.1) |
|
(69,441.0) |
(9,513.0) |
(0.1) |
||
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
193,708.0 |
|
0.2 |
|
222,674.0 |
|
0.2 |
|
(177,013.0) |
(24,251.0) |
(0.2) |
||
持续经营收入,税后净额 |
|
1,565,138.6 |
|
1.9 |
|
6,452,554.0 |
|
5.4 |
|
13,487.0 |
18,480.0 |
0.0 |
||
净收入 |
|
1,565,138.6 |
|
1.9 |
|
6,452,554.0 |
|
5.4 |
|
13,487.0 |
18,480.0 |
0.0 |
||
减: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 |
(35,926.0) |
(4,922.0) |
0.0 |
|||||||||||
减: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非控股权益应占净收益/(亏损) |
|
944,633.0 |
|
1.1 |
|
(3,005,111.0) |
|
(2.5) |
|
76,979.0 |
10,546.0 |
0.1 |
||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620,505.6 |
|
0.7 |
|
3,447,443.0 |
|
2.9 |
|
54,540.0 |
7,472.0 |
0.1 |
||
可报告分部
根据ASC 280“分部报告”建立的标准,我们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被确定为董事会主席以及首席执行官,他们仅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决策时审查我们的综合业绩。
因此,我们只有一个经营分部是从硅锭、晶片、电池到太阳能组件的垂直整合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业务。
在2016年第四季度处置下游太阳能项目分部之前,它也是一个可报告分部。
2024年与2023年相比
收入。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86.8亿元下降到2024年的人民币922.6亿元(126.4亿美元),下降了22.3%,这主要是由于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与2023年相比有所下降。
我们的太阳能组件销售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143.8亿元下降22.2%至2024年的人民币890.1亿元(121.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与2023年相比有所下降。我们太阳能组件的销量从2023年的78.5吉瓦增长18.3%至2024年的92.9吉瓦。
100
我们的硅晶圆销售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836亿元下降46.7%至2024年的人民币1.511亿元(2070万美元)。我们的硅片销量从2023年的1,530.6兆瓦增长25.7%至2024年的1,924.2兆瓦。
我们的太阳能电池销售收入从2023年的16.0亿元人民币下降48.3%至2024年的8.261亿元人民币(1.132亿美元)。我们太阳能电池的销量从2023年的3,512.0兆瓦增长36.6%至2024年的4,798.3兆瓦。
由于我们在这一年没有提供硅料加工服务,因此我们在2024年没有从加工服务费中产生任何收入。
由于2022年处置了阿根廷的太阳能发电厂,我们在2024年没有从发电中产生任何收入。
我们的其他太阳能材料销售收入保持相对稳定,2023年为人民币23.7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22.7亿元(3.103亿美元)。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996.3亿元下降到2024年的人民币822.0亿元(112.6亿美元),下降了17.5%,这主要是由于原材料成本与2023年相比有所下降。
毛利。我们的毛利从2023年的人民币190.5亿元下降47.4%至2024年的人民币100.6亿元(13.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较2023年有所下降。
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16.0%下降到2024年的10.9%,主要是由于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与2023年相比有所下降。
运营费用。我们的运营费用从2023年的129.6亿元人民币增长3.7%至2024年的134.0亿元人民币(18.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i)火灾事故导致的设备账面净值注销,部分被火灾事故的估计保险收益所抵消,以及(ii)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保持相对稳定,2023年为人民币68.2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66.4亿元(合9.099亿美元)。
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保持相对稳定,2023年为人民币45.8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46.0亿元(6.299亿美元)。
我们的长期资产减值从2023年的人民币6.40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2.4亿元(1.702亿美元),增加了93.7%,原因是山西省火灾事故导致的设备账面净值注销,部分被火灾事故的估计保险收益所抵消。
我们的研发费用保持相对稳定,2023年为人民币9.119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9.205亿元(1.261亿美元)。
运营收入/(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录得运营亏损人民币33.4亿元(4.582亿美元),而2023年的运营收入为人民币60.9亿元。2024年,我们的营业利润率为-3.6 %,而2023年为5.1%。
利息支出,净额。我们的净利息支出包括2024年11.4亿元人民币(1.566亿美元)的利息支出和4.147亿元人民币(5680万美元)的利息收入。我们的净利息支出从2023年的人民币6.176亿元增长17.9%至2024年的人民币7.284亿元(约合99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有息债务增加。
补贴收入。我们的补贴收入从2023年的11.8亿元人民币增长108.4%至2024年的24.5亿元人民币(3.35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公司运营奖励的现金收入增加。
汇兑收益。我们在2023年和2024年分别确认了人民币9.4亿元和人民币4.844亿元(约合6640万美元)的汇兑收益,这主要是由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所致。
其他收入,净额。2024年,我们的其他收入净额为人民币3.08亿元(4220万美元),而2023年的其他收入净额为人民币2610万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2024年专利许可产生的收入。
101
出售附属公司的收益。我们在2024年确认了处置一家子公司的收益为人民币11.452亿元(1.569亿美元),而2023年为零。
与出售附属公司有关的或有代价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4年确认了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人民币6.569亿元(9,000万美元),而2023年为零。
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4年确认了外币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153亿元(合1580万美元),而2023年则为亏损人民币3.892亿元,这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所致。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4年确认了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人民币13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而2023年的收益为人民币7430万元。该变动主要是由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所致。
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4年录得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为人民币3.235亿元(4430万美元),而2023年则为亏损人民币312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公司股价在2024年期间的变动。
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4年录得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635亿元(约合2240万美元),而2023年的收益为人民币2.215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投资的几家太阳能技术公司的估值发生变化。
所得税费用。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2.6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6940万元(9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税前收入减少。2023年实际税率为16.8%,2024年为26.7%。
归属于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净利润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归属于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从2023年的人民币34.5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5450万元(合750万美元)。我们的净利润率从2023年的0.2%下降到2024年的0.1%。
2023年与2022年相比
收入。我们的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831.3亿元增长42.8%至2023年的人民币1,186.8亿元。总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全球市场需求增加导致太阳能组件出货量增加,但部分被太阳能组件平均售价下降所抵消。
我们的太阳能组件销售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802.2亿元增长42.6%至2023年的人民币1,143.8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全球市场需求增加被太阳能组件平均售价下降所抵消。我们太阳能组件的销量从2022年的44.3吉瓦增长77.2%至2023年的78.5吉瓦。
我们的硅晶圆销售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4.666亿元减少39.2%至2023年的人民币2.836亿元。我们的硅晶片销售量由2022年的1,062.6兆瓦增加44.0%至2023年的1,530.6兆瓦。
太阳能电池销售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0.2亿元增加56.9%至2023年的人民币16.0亿元。我们太阳能电池的销售量由2022年的997.0兆瓦增加252.3%至2023年的3,512.0兆瓦。
2023年,我们的太阳能项目销售收入为人民币42.0百万元。
由于我们在这一年没有提供硅料加工服务,因此我们在2023年没有从加工服务费中产生任何收入。
由于2022年阿根廷太阳能发电厂的处置,我们在2023年没有从发电中产生任何收入。
其他太阳能材料销售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3.8亿元增长71.7%至2023年的人民币23.7亿元。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708.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996.3亿元,增加了40.6%,这主要是由于2023年太阳能组件的出货量增加。
102
毛利。我们的毛利由2022年的人民币122.8亿元增加55.1%至2023年的人民币190.5亿元,主要归因于2023年太阳能组件的出货量增加。
我们的毛利率从2022年的14.8%增加到2023年的16.0%,主要是由于太阳能组件的材料成本下降。
运营费用。我们的经营开支由2022年的人民币118.5亿元增加9.4%至2023年的人民币129.6亿元,主要是由于(i)员工成本增加,(ii)减值亏损增加,以及(iii)与我们的一名客户的纠纷解决有关的开支发生。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72.4亿元下降5.8%至2023年的人民币68.2亿元,主要是由于2023年中国市场的平均运输成本下降。
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2年的人民币35.1亿元增加30.5%至2023年的人民币45.8亿元,主要由于(i)员工成本增加;及(ii)与我们的一名客户的纠纷解决有关的开支。
我们的长期资产减值由2022年的人民币3.737亿元增加71.3%至2023年的人民币6.40亿元,原因是某些电池生产设备升级导致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增加。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7.248亿元增长25.8%至2023年的人民币9.119亿元,原因是我们在2023年投入了更多的研发精力。
运营收入。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营运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4.292亿元增加1,318.9%至2023年的人民币60.9亿元。我们的营业利润率从2022年的0.5%增加到2023年的5.1%。
利息支出,净额。我们的净利息支出包括2023年11.7亿元的利息支出和5.535亿元的利息收入。由于有息债务增加,我们的净利息支出从2022年的人民币4.907亿元增加25.9%至2023年的人民币6.176亿元。
补贴收入。我们的补贴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0.9亿元增长8.3%至2023年的人民币11.8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业务运营奖励的现金收入增加。
汇兑收益。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确认了10.3亿元和9.4亿元的汇兑收益,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其他收入,净额。我们在2022年的净其他收入为人民币160万元,而2023年的净其他收入为人民币261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慈善捐赠相关的费用,部分被我们产生的专利许可收入所抵消。
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2年确认了外币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亏损人民币1.644亿元,而2023年的亏损为人民币3.892亿元,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所致。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2年确认了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亏损人民币420万元,而2023年的收益为人民币7430万元。外汇期权收益主要是由于美元兑人民币升值。
可转换优先票据和认购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我们于2022年录得由可转换优先票据及认购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亏损人民币1210万元,而2023年则录得亏损人民币3120万元。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23年公司股价的变化。
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2022年第四季度确认了人民币1.019亿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22年6月,我们收购了一家光伏材料供应商2.98%的股权,该股权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入账,记为长期投资。2023年,我们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2.215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投资的几家太阳能技术公司的估值增加。
所得税费用。我们在2022年录得人民币6.053亿元的所得税费用,而2023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2.6亿元。2022年实际税率为30.6%,2023年为16.8%。
103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从2022年的人民币6.20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34.5亿元。我们的净利润率从2022年的0.7%增加到2023年的2.9%。
|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我们主要通过股东的股权出资、股权和债务证券发行的净收益、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以及短期和长期债务融资为我们的运营和资本支出提供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250.5亿元(34.3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人民币26.8亿元(3.677亿美元)的限制性现金。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是指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和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的活期存款。我们的受限制现金是指银行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一般用途的存款。这些存款被用作向供应商签发信用证和银行可接受票据的抵押品,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
我们的资本承诺主要涉及我们为扩大和建设我们的制造设施以及升级我们的生产设备而签订的协议下的购买义务和其他合同承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资本承诺总额为人民币121.1亿元(约合16.6亿美元),其中人民币40.1亿元(约合5.494亿美元)将于2025年到期。我们预计将使用来自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和我们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视情况而定)的资金来履行这些资本承诺。我们计划将剩余的可用现金用于研发和营运资金以及其他日常运营目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各银行的可用信贷额度总额为人民币899.1亿元(123.2亿美元),其中已提取人民币436亿元(59.7亿美元),可用额度为人民币463.1亿元(63.4亿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借款(包括长期银行借款的流动部分和失败的售后回租融资)为人民币69.3亿元(9.499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未偿还短期借款分别为人民币60.3亿元(8.262亿美元)、人民币1.341亿元(18.4百万美元)、人民币7.659亿元(1.049亿美元),分别以人民币、日元和美元计价,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3.0%、2.7%、3.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质押了总计97.8亿元人民币(13.4亿美元)的账面净值的物业、厂房和设备、总计1.84亿元人民币(2520万美元)的账面净值的土地使用权、总计1930万元人民币(260万美元)的账面净值的存货、总计5.181亿元人民币(7100万美元)的账面净值的应收账款,以确保偿还我们的14.5亿元人民币(1.985亿美元)的短期借款。虽然我们增加了短期银行借款水平,以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资本支出和其他需求,但我们在偿还借款方面没有遇到任何困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一家子公司拥有美国全国协会富国银行银行的循环贷款融资。
贷款融资项下的债务由两间附属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几乎所有资产作抵押,包括应收账款、银行结余、存货、物业及厂房等(“质押资产”),而可用融资的金额一般根据质押资产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不时厘定及更新。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从这类循环贷款融资中提取了约130美元。
我们的长期借款(不包括长期银行借款的流动部分和失败的售后回租融资)为人民币206.4亿元(28.3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平均年利率为2.7%。就我们的大部分长期借款而言,我们已授予我们大量资产的担保权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质押了54.6亿元人民币(7.477亿美元)的账面净值财产,以确保偿还46.9亿元人民币(6.426亿美元)的借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191.5亿元人民币(26.2亿美元)的长期贷款将在一年后到期偿还,但在五年内。
104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法定一般公积金规定,我们注册为外商独资投资企业或境内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在支付任何股息之前,每年需拨出税后净收入的10%。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限制和其他限制,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即使我们目前不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营运资金或其他融资目的提供任何此类股息、贷款或垫款,但未来可能会因业务状况的变化而要求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仅向我们的股东宣派股息或进行分配。我们受上述限制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11.4亿元(29.0亿美元),占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总额的64.5%。
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在中国境外的母公司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
2013年9月25日,我们完成了4,370,000股ADS的发行,在扣除折扣和佣金以及发行费用后,获得的总净收益为6,780万美元。
2014年1月22日,我们完成了代表15,000,000股普通股的3,750,000股ADS的发行,在扣除折扣和佣金以及发行费用后获得的总净收益为1.262亿美元。同日,我们根据规则144A和依据《证券法》条例S向合格机构买家发行本金额为1.50亿美元、于2019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年利率为4.0%,持有人可选择要求我们在2017年2月以票据本金加上应计未付利息回购其票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已回购所有此类票据。
2014年11月,我们与富国银行签署了2000万美元的两年期授信协议,该协议的期限后来延长至2024年11月。通过修订信贷协议,信贷额度于2015年6月提高至4000万美元,2016年7月提高至6000万美元,2020年1月进一步提高至9000万美元。信贷协议下的借款已用于支持我们在美国的营运资金和业务运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正在就将这份信贷协议续签额外五年期限进行谈判,总信贷额度为7500万美元。
2015年5月,我们与巴克莱银行签署了2000万美元的三年期银行融资协议,该协议随后提高至4000万美元,以支持我们的营运资金和业务运营。这笔银行贷款的期限已延长至2022年。
2016年9月,我们与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2500万美元的两年期银行融资协议,期限延长至2022年9月,以支持我们在马来西亚的营运资金和业务运营。
2017年7月,我们订立了一项为期四年、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租赁,以支持我们提高生产效率。
2017年9月,我们提交了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通过2017年ATM计划出售总额高达1亿美元的ADS。2018年1月,我们终止了2017年ATM计划,并且没有在2017年ATM计划下出售任何ADS。
2018年2月,我们完成了4,140,000股ADS的发行,每股代表我们的四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2美元,每股ADS为18.15美元。在扣除承销佣金和费用以及估计的发行费用后,此次向我们发行的净收益为7110万美元。在此次发行的同时,我们完成了与Tanka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家由我们的董事长李仙德先生和我们的前任首席执行官陈康平先生持有的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的定向增发,购买了我们3500万美元的普通股。
2018年7月,我们与三井住友银行牵头的银行财团签署了53.0亿日元的银团贷款协议,为我们在日本的业务运营提供营运资金和支持。在2021年12月进行年度审查后,这笔贷款规模降至30亿日元。
105
2019年5月,我们完成了4,671,875股ADS的后续公开发行,每股代表我们的四股普通股,每股ADS为16.00美元。在发行的同时,我们发行了2019年票据。就2019年票据的发行而言,我们与瑞士信贷 Securities(USA)LLC的关联公司订立了一项0行权看涨期权交易。零行权看涨期权交易于2021年7月完成。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所有本金总额为8500万美元的2019年票据已转换为我们的普通股。
2020年12月,我们提交了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通过2020年ATM计划出售总额高达1亿美元的ADS。2021年1月,我们完成了2020年ATM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出售了1,494,068份ADS,在扣除佣金和发行费用后获得了9,825万美元。
2022年1月,江西晶科已完成STAR上市,并在Star Market(上交所,代码:988223)开始交易。江西晶科已发行2,000,000,000股,约占STAR上市后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10,000,000,000股的20%。股份以每股人民币5.00元的公开发行价格发行,STAR上市所得款项总额约为人民币100.00亿元。在STAR上市后,我们拥有江西晶科约58.62%的股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营运资金为人民币143.8亿元(合19.7亿美元)。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现金状况、预期从我们的业务中产生的现金以及我们的信贷额度下的借款中的可用资金将足以满足我们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的2024年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至少未来12个月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需求。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2022 |
2023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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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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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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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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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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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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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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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7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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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6,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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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0,366.0 |
2,308,4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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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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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2,3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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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9,6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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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219.0) |
(397,6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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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20,018,922.0 |
|
8,640,9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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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345.0) |
(858,7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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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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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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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6,3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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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695.0 |
1,138,560.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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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7,2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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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0,9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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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7,281.0 |
2,661,5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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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年末 |
|
11,270,954.0 |
|
19,427,2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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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37,976.0 |
|
3,800,087.0 |
我们的净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增加了21.7亿元人民币、81.6亿元人民币和83.1亿元人民币(114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277.4亿元(38.0亿美元)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用于持续经营的限制性现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资本承诺总额为人民币121.1亿元(合16.6亿美元)。我们相信,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经营活动现金流以及我们的子公司江西晶科的股权发行将足以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中国现行法规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股权的其他分配,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8项。财务信息—股息政策”了解更多信息。
经营活动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68.5亿元(23.1亿美元),主要包括:(i)由于收款情况改善,应收第三方款项减少人民币84亿元;(ii)由于我们的产能和业务规模收缩,存货减少人民币23.9亿元,部分被(i)应付第三方款项减少人民币44.6亿元(主要与我们的产能有关)和(ii)由于全球业务规模下降,来自第三方的预付款减少人民币17.1亿元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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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8.3亿元,主要包括:(i)因客户付款方式变更导致应收第三方票据减少人民币25.0亿元;(ii)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55.4亿元,这主要与我们增加的产能有关,部分被(i)应收第三方账款增加人民币68.1亿元(与我们在全球增加的业务规模一致)和(ii)由于产能和业务规模扩大导致存货增加人民币38.4亿元。
2022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8.0亿元,主要包括(i)来自第三方客户的垫款增加人民币32.9亿元,与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增加的业务规模一致,以及(ii)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35.9亿元,这主要与我们增加的产能和原材料价格上涨有关,部分被(i)来自第三方的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86.1亿元所抵消,这与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增加的业务规模一致,(ii)由于我们扩大产能和业务规模导致存货增加人民币60.5亿元,及(iii)由于我们增加采购原材料导致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增加人民币17.1亿元。
投资活动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9.0亿元人民币(3.976亿美元),主要包括(i)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91.3亿元人民币,(ii)购买限制性短期投资83.4亿元人民币,部分被(i)从限制性短期投资收取的现金128.5亿元人民币,以及(ii)从短期投资收取的现金10.4亿元人民币抵消。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1.6亿元,主要包括(i)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人民币152.9亿元,(ii)购买受限制短期投资人民币152.4亿元及(iii)购买受限制长期投资人民币15.4亿元,部分由(i)从受限制短期投资收取的现金人民币167.0亿元及(ii)从受限制长期投资收取的现金人民币13.8亿元抵销。
2022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2.7亿元,主要包括(i)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人民币122.5亿元,(ii)购买受限制短期投资人民币81.8亿元及(iii)购买受限制长期投资人民币14.1亿元,部分由(i)从受限制短期投资收取的现金人民币84.9亿元及(ii)从受限制长期投资收取的现金人民币12.3亿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4年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2.7亿元(8.588亿美元),主要包括(i)借款人民币251.8亿元,(ii)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人民币36.8亿元,部分被(i)偿还借款人民币227.5亿元,以及(ii)应付第三方票据减少人民币146亿元所抵消。
2023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6.4亿元,主要包括(i)借款人民币197.5亿元,(ii)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人民币47.3亿元,以及(iii)应付第三方票据增加人民币52.1亿元,部分由偿还借款人民币208.2亿元抵销。
2022年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0.2亿元,主要包括(i)借款人民币296.6亿元和(ii)后续发行收益人民币97.7亿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276.2亿元所抵消。
现金分红的限制
有关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以及这对我们履行现金义务的能力的影响的讨论,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股权的其他分配,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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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支出
我们产生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建设我们的制造设施和购买用于生产硅片、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的设备、收购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项目资产。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资本支出(即我们已支付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22.9亿元、人民币158.5亿元和人民币93.7亿元(12.8亿美元)。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面临终止和滞纳金以及与某些设备采购合同的终止和修订相关的风险。”
最近的会计公告
采用的新会计准则
2022年6月,FASB发布ASU 2022-03公允价值计量(主题820):受合同销售限制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更新澄清,股权证券的合同限制出售不被视为股权证券记账单位的一部分,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不被考虑。更新还明确,实体不能作为单独的记账单位,确认和计量合同销售限制。此次更新还要求对受合同销售限制的股本证券进行某些额外披露。本次更新中的修订在未来基础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公司生效。对于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采用了这一更新,该采用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7号,改进可报告的分部披露(主题280)。该ASU更新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要求披露定期提供给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并包含在分部损益的每个报告计量中的重大可报告分部费用。该ASU还要求披露被确定为主要经营决策者的个人的头衔和职位,并解释主要经营决策者如何在评估分部业绩和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时使用报告的分部损益衡量标准。ASU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采用ASU应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以前期间。也允许提前收养。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采用该方法,该方法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需要额外披露。
尚未采用新会计准则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改进所得税披露(主题740)。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ASU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也允许提前采用,要求在预期基础上应用本准则中的披露,并可选择追溯适用。公司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新的指引,扩大了与某些损益表费用相关的披露要求。该指南要求以表格脚注方式披露按类别分类的某些运营费用,例如员工薪酬、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这些费用包括在每个中期和年度损益表的费用标题中(如适用)。生效日期为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这一指导应前瞻性地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为报告期发布的财务报表,或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任何或所有以前期间。公司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相关披露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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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
研究与开发
我们将研发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我们的制造效率、产品质量和下一代光伏技术上。2012年7月,我们被选为Intersolar Award 2012“北美太阳能项目”类别的决赛入围者,该奖项每年颁发,旨在奖励国际太阳能行业的创新。2013年1月荣获中国能源报、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最具发展潜力企业。2019年,我们连续第五次被DNY-GL授予可靠性记分卡“最佳性能”,并在T ü V Rheinland组织的太阳能大会2019上荣获第5届光伏组件能量产量模拟(Mono组)All Quality Matters Award,并在为mono组进行的测试中排名第一。2020年,在德国莱茵T ü V举办的2020太阳能大会上,我们获得了第6届光伏组件能量产量模拟(Mono组)所有质量事项奖。2021年3月,我们的研发中心组件实验室在最新一次光伏组件测试精度国家评估中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2022年12月,我们推出了行业领先的182mm N型TOPCon TigerNeo系列,实现了N型TOPCon组件23.86%的最高太阳能转换效率和N型TOPCon太阳能电池26.4%的行业最高太阳能转换效率。2023年10月,我们的大尺寸N型TOPCon太阳能电池达到26.89%的最大转换效率,我们的大尺寸N型TOPCon组件达到24.76%的最大转换效率。2024年6月,我们的N型TOPCon模块实现了25.42%的最大转换效率。此外,我们在钙钛矿-硅串联N型TOPCon电池的开发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2024年达到了33.84%的最大转换效率。截至2024年底,平均量产的N型电池效率达到近26.5%,在性能最高的生产线上的效率,黄金区域达到26.7%以上。
我们拥有全球研发能力,研究中心位于浙江省海宁;江西省上饶;中国青海省西宁,以及越南。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1,981名研发人员,并建立了强大的专利组合,其中包括462项TOPCon授权专利,使我们成为TOPCon相关专利的全球领先持有者之一。我们的TOPCon专利组合覆盖了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和中国。
除了我们的全职研发团队,我们还让制造部门的员工兼职参与我们的研发项目。我们计划通过招聘更多专门从事太阳能发电行业的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来增强我们的研发能力。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某些成员带头推动我们的研发工作,并为我们的产品和制造工艺的进步设定战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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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中国江西省南昌大学订立合作协议,并在南昌大学校园内成立联合光伏材料研究中心。根据协议条款,研究中心配备了来自南昌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博士和硕士项目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我们的技术人员。该研究中心专注于我们的制造工艺的改进,解决我们硅片和太阳能组件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以及新材料和技术的研发。研究中心还为我们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并为我们的员工提供培训。根据协议,研究中心开发的任何知识产权将归我们所有。研究中心帮助我们提高了硅片的质量,包括我们硅片的转换效率,以及我们的硅片生产工艺。我们也让其他大学参与我们的研发工作。例如,2013年12月,我们宣布与北京大学太阳能发电工程中心合作,在校园内建设该校首座实验性光伏电站,用于收集和分析光伏组件暴露于各种条件下的发电能力数据。2014年,我们与浙江大学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此后启动了多个研发项目。2015年,我们开始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探索某些前沿电池技术。2016年,我们分别与中山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在太阳能组件和太阳能电池的研究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2017年,我们与测试、检验、认证、咨询和培训的独立技术服务提供商T ü V Rheinland合作,开发双面光伏技术的标准化测试方法。2018年参与了与浙江大学中科院电工所、南昌大学合作的组件回收、高效P型聚、N型双面电池三个项目。2019年,我们与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签署谅解备忘录,共同开发用于空间和地面应用的高效太阳能电池技术。同年,我们还领导了两个与N型多晶电池行业衰退和报废太阳能产品回收有关的中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发布了四篇关于国际标准的文章和70篇关于国内标准的文章。我们拥有多个国家级研发平台,包括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23年11月,我们牵头的晶圆一体化项目成功获批中国科技部“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
我们认为,不断提高我们的研发能力对于保持我们的长期竞争力至关重要。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248亿元、人民币9.119亿元和人民币9.205亿元(1.261亿美元)。我们打算继续将管理和财务资源用于研发以及寻求与其他学术机构的合作关系,以进一步降低我们的整体生产成本,提高我们太阳能发电产品的转换效率并提高我们的产品质量。
知识产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司已获授权专利2993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269项,发明专利1663项和外观设计专利61项,待批专利申请1375项,持有软件著作权14项。这些专利和专利申请涉及我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我们打算继续评估对我们技术的关键方面进行专利保护的适当机会。我们还依靠商业秘密和员工及第三方保密协议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研发员工必须签订协议,要求他们将他们在受雇于我们期间开发的所有发明、设计和技术转让给我们。有关我们涉及的知识产权索赔的相关信息,请参见“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和行政程序。”
我们向中国商标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WIPO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主管部门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获批736项商标,例如“
”, “
”和“
”,以及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的31个商标,包括“
”,以及“
”。截至同日,我们还有143项商标在WIPO注册,我们在88个国家和地区有195项商标的待审商标申请,包括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菲律宾、新西兰、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墨西哥、肯尼亚、以色列、印度尼西亚、英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蒙古、南非、埃塞俄比亚、埃及、巴西、卡塔尔、阿根廷。此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美国拥有12个注册商标,在加拿大拥有17个商标,在欧洲拥有16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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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道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2024年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报告的综合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 e. | 关键会计估计 |
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是基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这些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编制这些合并财务报表需要我们作出判断和估计,这些判断和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相关披露的报告金额。我们不断评估我们的判断和估计。我们的估计是基于历史经验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2主要会计政策。”
预期信贷损失
2020年1月1日,我们采用了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要求我们在金融资产产生或获得时记录其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部金额,并随后根据预期存续期内信用损失的变化进行调整,这要求提前确认信用损失。
信用损失准备金是我们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融资款固有的预期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的估计。我们的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并定期评估建立准备金时使用的假设和模型。由于信用损失随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估算信用损失需要对不确定的事项做出一些假设。假设的变化会影响应收融资款中包含的信用损失准备金,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为净额。
信用损失准备的估计主要是根据过去的收款经验以及考虑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和我们收款趋势的变化。我们在考虑我们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规模、类型的基础上,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池估计。在估算信用损失准备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包括信用风险特征、债务追偿的期限、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对我们在这些因素中的假设很敏感。
太阳能组件的应计保修费用
我们的主要产品太阳能组件在销售时通常提供5年或10年的太阳能组件产品缺陷保修,以及10年和25年的保修,从交付时的初始最低发电量分别下降超过10%和20%。因此,我们面临这些保证可能产生的潜在责任。潜在的责任一般以太阳能组件产品更换或维修的形式出现。
我们对履行保修义务的估计未来成本计提负债,并在计量太阳能组件的保修成本时应用重大判断来估计太阳能组件产品的预期故障率以及与履行保修义务相关的更换成本。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政策和控制程序,以监测重置成本的趋势、故障率或任何可能导致修订现有会计估计的情况变化。我们还通过某些质量和可靠性测试以及在某些现场安装现场的实际表现来监控我们预期的未来模块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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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过去几年发生的历史实际索赔,我们预计整个保修期的预期故障率为1%。关于重置成本,根据我们在历史时期的实际索赔经验以及我们目前的最佳估计,我们认为过去两年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可能适当地反映了产品重置的成本。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我们都会审查我们的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被认为可能导致减值审查的重要因素包括相对于预期的历史或预计的未来经营业绩表现明显不佳、收购资产使用方式的重大变化以及重大的负面行业或经济趋势。
在识别减值指标时,我们通过将制造车间的账面净值与使用这些制造车间将产生的未贴现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对每个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当预期产生的未折现预计经营现金流量低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时,根据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在估算我们保修义务的未来成本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包括预期故障率和重置成本,在保持其他估计不变的情况下增加5%,我们应计保修负债将增加长期资产减值人民币38.4元,包括销量、单位售价、毛利率和贴现率。长期资产的减值估计对我们在这些因素中的假设很敏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长期资产减值亏损人民币12.422亿元,这是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的金额。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了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姓名 |
|
年龄 |
|
职务 |
李仙德 |
50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李仙华 |
51 |
董事 |
||
苏文刚 |
74 |
独立董事 |
||
Steven Markscheid |
71 |
独立董事 |
||
刚楚 |
61 |
独立董事 |
||
海云(查理)曹 |
48 |
董事 |
||
萌萌(泛)丽 |
44 |
首席财务官 |
李仙德先生是我们公司的创始人、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和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还是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778.SH)的董事会主席。在创办我们公司之前,他曾于2003年至2004年在浙江宇环太阳能能源有限公司担任营销经理,职责包括监督和优化日常运营。2005年至2006年,任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相关上市公司昱辉阳光首席运营主管,后于2008年在纽交所双重上市,主管市场营销和运营管理。李先生是李仙华先生的兄弟。
李仙华先生是我们公司的创始人和董事。兼任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778.SH)董事。2006年6月至2020年3月任我行副总裁。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李先生曾于1995年至2000年担任宇环汽车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和管理技术研发活动以及监督生产活动。2000年至2006年,任浙江宇环太阳能源有限公司厂长,负责管理其研发活动。李先生是李仙德先生的兄弟。
112
苏文刚先生自2008年5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Siew先生自1989年担任H & Q新加坡高级副总裁以来一直从事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管理工作。1995年,他与瑞银集团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他于1998年至2003年重新担任H & Q亚太区中国及香港总裁。随后,Siew先生于2003年创立了Hupomone Capital Partners。在加入投资服务行业之前,他在1978年至1989年期间管理着亚洲的三家高科技跨国公司,分别是仙童系统公司亚洲区总经理、明导资讯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以及康柏计算机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Siew先生于1975年获得新加坡大学电气和电子工程学士学位,并于1999年获得佩珀代因大学校长/关键高管MBA学位。
Steven Markscheid先生自2009年9月15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Markscheid先生是家族办公室Aerion Capital的管理合伙人,也是英国电池储能项目开发商KX Power的名誉主席和高级顾问。他担任Richtech Robotics、ConnectM Corporation、Four Leaf Acquisition Corporation、Charlton Ari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Aifeex Nexus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也是亚洲普林斯顿大学的名誉受托人。从1998年到2006年,Markscheid先生曾在GE Capital任职。在GE任职期间,他领导了GE Capital在中国和亚太地区的业务发展活动,主要是收购和直接投资。在加入GE之前,他曾在整个亚洲的波士顿咨询公司工作。Markscheid先生曾在伦敦、芝加哥、纽约、香港和北京担任商业银行家十年,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和芝加哥First National银行。他的职业生涯始于美国中国商业委员会,在华盛顿特区和北京。197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研究学士学位,1980年获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事务硕士学位,1991年获哥伦比亚大学MBA学位。
刚初先生自2024年8月起任我公司独立董事。刚初先生于2015年3月至2024年2月担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美国证券”)首席运营官及管理委员会成员。2015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中金美国证券多家子公司的董事会担任董事。2009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他在中金美国证券担任过多个领导职务,包括研究部策略研究主管、资本市场主管以及中金美国证券副首席运营官。在加入中金美国证券之前,他于1993年9月至2008年8月在花旗集团工作,担任过多个职务,包括新兴市场风险经理、美国市政债券自营交易员、拉丁美洲股票衍生品业务主管、花旗集团另类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储先生于1987年7月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理学学士学位,并于1993年9月获得美国东北大学理论物理学博士学位。他还曾于1996年9月至1997年6月就读于纽约大学伦纳德·N·斯特恩商学院。朱先生于2002年9月成为特许金融分析师。
HaiYun(Charlie)Cao先生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兼任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778.SH)董事、监事会主席。他曾于2014年9月至2021年5月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担任我们的财务总监。在加入我们之前,曹先生曾于2002年至2012年在普华永道担任高级审计经理。曹先生拥有专业会计资格,包括AICPA和CICPA。2002年上海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1999年江西大学会计学学士。
Mengmeng(Pan)Li先生自2021年5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他自2021年起担任我们的财务副总监。在此之前,于2017年7月至2021年担任公司高级内部审计经理。在加入本公司之前,李先生于2016年至2017年担任新交所上市公司Hi-P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内部控制经理,并于2010年至2015年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阿特斯太阳能公司的内部审计经理。2010年之前,他曾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李先生是一名注册内部审计师。2003年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迎宾路1号c/o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邮编:334100。
| b.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
所有董事因向我们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责而必然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均从我们获得补偿。我们的董事,同时也是我们的雇员,以他们作为我们的雇员的身份以工资的形式获得补偿。
113
2024年,我们向执行官和董事支付了总额为人民币880万元(合120万美元)的现金薪酬。2024年,我们为高管和董事的养老金或退休或其他福利预留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6.45万元(约合7.73万美元)。
股权激励计划
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于2014年8月通过了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向我们的董事、关键员工或顾问授予最多12,796,745股我们的普通股的期权、股份增值权和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例如限制性股票,简称“奖励”。该计划的目的是帮助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招聘和留住具有卓越能力的关键员工、董事或顾问,并通过授予奖励来激励这些员工、董事或顾问代表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尽最大努力。我们的董事会预计,它将受益于这些关键员工、董事或顾问由于对我们的成功拥有专有利益而对我们的福利产生的额外兴趣。以下各段总结了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股份增值权或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
行政管理。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由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管理。薪酬委员会获授权解释该计划,订立、修订及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规则及规例,并作出其认为对管理该计划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决定。薪酬委员会将根据我们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表、没收条款、行权价格的支付形式和其他适用条款。
期权行使。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十年。在行使期权或购买期权基础股份时,我们的普通股将支付的对价可能包括现金,或其等价物,我们公司的普通股,或上述支付方式的任何组合,或我们在无现金行使中收到的对价。
控制权变更。在控制权变更事件的情况下,即出售或处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由第三方以合并、合并、要约或交换要约或其他方式收购我们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薪酬委员会可决定,所有不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未归属或受失效限制的未偿奖励将自动被视为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归属或不再受失效限制(视情况而定),截至紧接此类控制权变更事件之前。薪酬委员会还可以决定以公允价值(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取消此类裁决,规定发放替代裁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先前授予的任何受影响裁决的其他适用条款,或规定受影响的期权将在控制权变更事件发生前至少15天内可行使,但此后不得行使。
计划的修订及终止。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修改、变更或终止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对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或变更,如果增加了为计划目的而保留的股份总数或更改了可授予任何参与者奖励的最高股份数量,则须经股东批准,但在每种情况下,仅在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此类股东批准的范围内提供。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变更或终止不能在未经奖励接受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此类行动会削弱该接受者在奖励下的权利,但前提是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修改该计划,以允许授予奖励以满足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除非提前终止,我们的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延续有效,期限为十年。
114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于2021年3月通过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向我们的董事、关键员工或顾问授予最多2,600,000股我们的普通股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简称“奖励”。该计划的目的是帮助我们招聘和留住具有卓越能力的关键员工、董事或顾问,并通过授予奖励提供激励,激励这些员工、董事或顾问代表我们尽最大努力。我们的董事会预计,它将受益于这些关键员工、董事或顾问由于对我们的成功拥有专有利益而对我们的福利产生的额外兴趣。以下各段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条款进行了总结。
奖项类型。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
行政管理。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由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管理。薪酬委员会获授权解释该计划,订立、修订及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规则及规例,并作出其认为对管理该计划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决定。薪酬委员会将根据我们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表、没收条款、行权价格的支付形式和其他适用条款。
期权行使。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十年。在行使期权或购买期权基础股份时,我们的普通股将支付的对价可能包括现金,或其等价物,我们公司的普通股,或上述支付方式的任何组合,或我们在无现金行使中收到的对价。
控制权变更。在控制权变更事件的情况下,即出售或处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由第三方以合并、合并、要约或交换要约或其他方式收购我们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薪酬委员会可决定,所有不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未归属或受失效限制的未偿奖励将自动被视为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归属或不再受失效限制(视情况而定),截至紧接此类控制权变更事件之前。薪酬委员会还可以决定以公允价值(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取消此类裁决,规定发放替代裁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先前授予的任何受影响裁决的其他适用条款,或规定受影响的期权将在控制权变更事件发生前至少15天内可行使,但此后不得行使。
计划的修订及终止。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修改、更改或终止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对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或变更,如果增加了为计划目的而保留的股份总数或更改了可授予任何参与者奖励的最高股份数量,则须经股东批准,但在每种情况下仅在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此类股东批准的范围内提供。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变更或终止不能在未经奖励接受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此类行动会削弱该接受者在奖励下的权利,前提是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修改该计划,以允许授予奖励以满足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除非提前终止,我们的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延续有效,期限为十年。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于2022年3月通过了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向我们的董事、关键员工或顾问授予最多12,000,000股我们的普通股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简称“奖励”。该计划的目的是协助我们招聘和留住具有卓越能力的董事、顾问或关键员工,并通过授予奖励以表彰他们过去和未来的服务,激励这些董事、顾问或关键员工代表我们尽最大努力。我们预计,由于这些关键员工、董事或顾问对我们的成功的专有利益,我们将受益于这些关键员工、董事或顾问对我们的福利产生的额外兴趣。
以下各段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条款进行了总结。
115
奖项类型。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
行政管理。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由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管理。薪酬委员会获授权解释该计划,订立、修订及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规则及规例,并作出其认为对管理该计划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决定。薪酬委员会将根据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表、没收条款、行权价格的支付形式和其他适用条款。
期权行使。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十年。在行使期权或购买期权基础股份时,我们的普通股将支付的对价可能包括现金,或其等价物,我们公司的普通股,或上述支付方式的任何组合,或我们在无现金行使中收到的对价。
控制权变更。在控制权变更事件的情况下,即出售或处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通过合并、合并、要约或交换要约或其他方式获得我们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薪酬委员会可决定,截至紧接该控制权变更事件之前,所有不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未归属或受失效限制的未偿奖励将自动被视为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归属或不再受失效限制(视情况而定)。薪酬委员会还可决定以公允价值(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取消此类奖励,规定发放替代奖励,以实质上保留先前授予的任何受影响奖励的其他适用条款,或规定受影响的期权将在控制权变更事件发生前至少15天内可行使,但此后不得行使。
计划的修订及终止。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修改、更改或终止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对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或变更,如果增加了为计划目的而保留的股份总数或更改了可授予任何参与者奖励的最高股份数量,则须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批准,在每种情况下仅在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此类股东批准的范围内提供。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变更或终止不能在未经奖励接受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此类行动会削弱该接受者在奖励下的权利,但前提是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修改该计划,以允许授予奖励以满足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除非提前终止,我们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延续有效,期限为十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于2023年1月通过了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向我们的董事、关键员工或顾问授予最多20,800,000股我们的普通股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简称“奖励”。该计划的目的是协助我们招聘和留住具有卓越能力的董事、顾问或关键员工,并通过授予奖励以表彰他们过去和未来的服务来激励这些董事、顾问或关键员工代表我们尽最大努力。我们预计,我们将受益于这些关键员工、董事或顾问由于对我们成功的专有利益而对我们的福利产生的额外兴趣。
以下各段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条款进行了总结。
奖项类型。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
行政管理。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由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管理。薪酬委员会获授权解释该计划,订立、修订及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规则及规例,并作出其认为对管理该计划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决定。薪酬委员会将根据我们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表、没收条款、行权价格的支付形式和其他适用条款。
116
期权行使。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在行使期权或购买期权基础股份时,我们的普通股将支付的对价可能包括现金,或其等价物,我们公司的普通股,或上述支付方式的任何组合,或我们在无现金行使中收到的对价。
归属条件。奖励的归属取决于(i)参与者是否继续为公司服务,以及(ii)公司是否达到某些财务业绩目标和投资目标。
控制权变更。在控制权变更事件的情况下,即(i)出售或处置我们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资产,或(ii)以合并、合并、要约或交换要约或其他方式获得我们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而收购人已作出意图使公司不再为公众所知的公众公司,薪酬委员会可决定,截至紧接该控制权变更事件之前,所有不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未归属或受失效限制的未偿奖励将自动被视为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归属或不再受失效限制(视情况而定)。薪酬委员会还可以决定以公允价值(由其全权酌情决定)取消此类裁决,规定发放替代裁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先前授予的任何受影响裁决的其他适用条款,或规定受影响的期权将在控制权变更事件发生前至少15天内可行使,但此后不得行使。
计划的修订及终止。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修改、更改或终止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对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或变更,如果增加了为计划目的而保留的股份总数或改变了可授予任何参与者奖励的最大股份数量,则须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批准,在每种情况下仅在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此类股东批准的范围内提供。未经奖励获得者同意,不得对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变更或终止,如果此类行动会削弱该获得者在奖励下的权利,前提是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修改该计划,以允许授予奖励以满足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除非提前终止,我们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继续有效,期限为十年。
股票期权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不包括已到期及已注销的期权,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购买期权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7,708,388股,其中购买期权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4,819,928股。
下表汇总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以及其他个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已行使或终止的期权(如有)。我们没有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除以下个人以外的任何未行使的期权。
姓名 |
|
股票数量 |
|
行权价格(美元) |
|
授予日期 |
|
到期日 |
||
董事和高级职员作为一个整体 |
262,000 |
不适用 |
2021年8月12日 |
不适用 |
||||||
5,297,008 |
不适用 |
2022年2月14日 |
不适用 |
|||||||
2,892,504 |
不适用 |
2022年3月31日 |
不适用 |
|||||||
8,101,956 |
不适用 |
2022年5月11日 |
不适用 |
|||||||
20,616,288 |
不适用 |
2023年1月5日 |
不适用 |
|||||||
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 |
|
21,676 |
|
不适用 |
2021年8月12日 |
不适用 |
||||
40,148 |
不适用 |
2022年2月14日 |
不适用 |
|||||||
17,636 |
不适用 |
2022年3月31日 |
不适用 |
|||||||
15,872 |
不适用 |
2022年5月11日 |
不适用 |
|||||||
36,936 |
不适用 |
2023年1月5日 |
不适用 |
|||||||
*“股份数量”是指行使期权时可获得的普通股数量;在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下,“股份数量”是指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行使价”和“到期日”被标记为不适用(N/A)。
117
| c. | 董事会惯例 |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六名董事组成。我国母国也就是开曼群岛的法律并不要求我们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开曼群岛法律也没有要求薪酬委员会或提名委员会的要求。我们打算在董事会的组成方面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有兴趣,必须在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在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相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的情况下,董事可就任何合同或交易或拟议的合同或交易投票,尽管他可能对其中感兴趣,如果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审议该合同或交易或拟议的合同或交易的相关董事会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我们的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并在资金被借入或质押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Steven Markscheid、Gang Chu和苏文刚组成,由Steven Markscheid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满足《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选定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允许独立审计师执行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的定义,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关于我们内部控制是否充分的重大问题以及根据材料控制缺陷采取的任何特殊审计步骤;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报告。 |
118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李仙德和Steven Markscheid组成,并由李仙德担任主席。Steven Markscheid满足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母国的做法与纽交所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规则不同。然而,开曼群岛法律对赔偿委员会的组成没有具体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高管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查和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我公司的薪酬政策,修订或建议董事会修订,如果薪酬委员会认为适当,这些目标和目标; |
| ● | 根据我们公司执行计划的目标和目的,每年评估我们首席执行官的绩效,并作为一个委员会或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根据这一评估确定和批准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水平; |
| ● | 确定、或建议董事会确定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数和激励薪酬; |
| ● | 审议并向董事会建议我公司董事的薪酬; |
| ● | 定期审查并就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 |
| ● | 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报告。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Gang Chu、李仙德和Steven Markscheid组成,并由李仙德担任主席。Gang Chu和Steven Markscheid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母国的做法不同于要求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纽交所规则。然而,开曼群岛法律对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没有具体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物色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委任的候选人,或委任以填补任何空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的组成,涉及董事会整体所需的知识、技能、经验、专业知识和多样性等特点; |
| ● | 确定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董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董事; |
| ● | 制定并向董事会推荐一套适用于我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和原则;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和 |
| ● | 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报告。 |
119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和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大利益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暂时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果我们的董事人数不是三位的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将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流退任。然而,我们董事会的主席将不会轮值退休,或在决定我们每年退休的董事人数时被考虑在内。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有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我公司辞去其职务,(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六个月缺席我公司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腾出其职务,则该董事将不再担任董事,(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因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的任何条款而不再担任董事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款被免职。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
就业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这些就业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一直有效到2020年。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报酬,因为该人员的某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试用期内未能满足我们的工作要求、实质性违反我们的规定、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对我们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贪污或被定罪。行政人员可随时因故终止其雇用,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未能根据雇用协议支付薪酬和福利或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或我们从事欺骗性或胁迫性行为导致他或她签署协议。如果执行人员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协议、无通知辞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则应对我们的经济损失负责,并应赔偿我们的此类损失。我们可能会与我们的执行官续签雇佣协议。
| d. | 员工 |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46,511人、57,397人和33,830人。我们2024年员工人数的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的生产结构的战略调整和组织结构的优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33,830名全职员工,其中制造业22,197人,研发1,981人,销售和营销792人,行政8,860人。我们的员工绝大多数分布在中国,少部分员工分布在东南亚、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劳资纠纷或为我们的运营招聘员工的任何困难。我们分别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荣获HR Asia Best Companies to Work for in Asia Awards – China Edition。凭借平等、问责、承诺和卓越驱动的企业文化,我们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最佳实践获得认可。2021年4月,我们连续第三年荣获“亚洲最佳雇主”奖项。2022年11月,江西晶科荣获雇主品牌院举办的2022雇主品牌节“最佳校园项目”奖项,并荣膺智联招聘2022、2023年度中国最佳雇主之一。江西晶科被海投网评为2022和2023年领英Mostin大奖获得者之一,2023和2024年最具影响力雇主之一。2023年9月,江西晶科被北京晶科科技评为2023年度光伏智能制造优秀影响力雇主。2023年11月,江西晶科被Enfovia.com评为“BOLE”年度有价值雇主。2023年12月,江西晶科荣获猎聘网2023年度卓越雇主100强、摩卡全球企业最佳雇主品牌。
120
2024年,我们因雇主品牌和企业卓越而获得多个奖项和认可。2024年7月荣获上海市浙江商会最佳雇主品牌。2024年8月获得雇主品牌院颁发的DEI雇主奖,被广富网BJX.com.cn认定为2024年度智能光伏制造优秀雇主。2024年9月,我们在OneFlAG Awards上荣获最佳人力资源COE和最佳人力资源计划。2024年11月,我们被领英认定为全球人才吸引雇主,并获得Moka颁发的2024年全球公司最佳雇主品牌。2024年12月,我们被怡安评为2024年度中国最佳ESG雇主,在雇主品牌研究院主办的雇主品牌创意奖中获得最佳雇主品牌技术奖和最佳校园招聘计划奖,并被猎聘评为2024年度非凡雇主。
我们的员工不受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保护。根据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计划增聘员工,包括增加会计、财务和销售、营销人员以及制造和工程员工。
按照当地的惯例,我们对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缴费,而不是按要求对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行缴费,没有足额缴纳住房基金。我们估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未支付的社会保障福利和住房资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7亿元、人民币16.0亿元(2.25亿美元)和人民币18.8亿元(2.617亿美元)。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向员工支付法定社会福利和住房基金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
| e. | 股份所有权 |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股份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0%以上的股份。 |
|
普通股 |
|
实益拥有(1)(2) |
|
数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李仙德(3)(7) |
|
42,271,616 |
|
20.5 |
李仙华(4)(7) |
|
10,118,756 |
|
4.9 |
苏文刚 |
|
* |
|
* |
Steven Markscheid |
|
* |
|
* |
刚楚 |
|
* |
|
* |
海云(查理)曹 |
|
* |
|
* |
萌萌(泛)丽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54,832,610 |
|
26.5 |
主要股东: |
|
|
||
辉煌赢控股有限公司(3) |
|
40,179,480 |
|
19.5 |
耶鲁骄傲有限公司(5) |
|
17,008,100 |
|
8.2 |
卓灵国际有限公司(6) |
12,800,000 |
6.2 |
*不到1%。
| (1) | 实益所有权根据《交易法》下的一般规则和条例第13d-3条确定,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 |
| (2) | 实益所有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该个人或集团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206,609,763股普通股,即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量(不包括71,240股ADS,代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为未来授予保留的284,960股普通股,以及该个人或集团有权在60天内通过期权或其他协议要求的普通股数量(这些股份也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个人或集团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
121
| (3) | 代表(i)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40,179,480股普通股(包括ADS和限制性ADS形式的某些普通股)。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是一家由Cypress Hope Limited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Cypress Hope Limited是一家由李仙德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李仙德先生是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董事,因此有权投票和处置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因此,李仙德先生是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所有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Commerce House,Wickhams Cay 1,P.O. Box 3140,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及(ii)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Gorgeous Win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2,092,136股普通股。李仙德持有华丽赢51%股权,同时也是华丽赢的董事。凭借有关Gorgeous Win的安排,李仙德先生对Gorgeous Win所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处置权。因此,李仙德先生是华丽赢所持有的所有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Gorgeous Win Capital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Intershore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LSlands。李仙德先生为李仙华先生之兄。 |
| (4) | 指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的10,118,756股普通股(包括某些ADS形式的普通股)。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Talent Galaxy Limited全资拥有,Talent Galaxy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李仙华先生全资拥有。李仙华先生是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的唯一董事,因此有权投票和处置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因此,李仙华先生是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的我们所有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注册地址为Commerce House,Wickhams Cay 1,P.O. Box 3140,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李仙华先生为李仙德先生之兄。 |
| (5) | 指Yale Pride Limited持有的17,008100股普通股(包括ADS和限制性ADS形式的某些普通股)。Yale Pride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Charming Grade Limited全资拥有,而Charming Grade Limited又由陈康平先生全资拥有。陈康平先生是Yale Pride Limited的唯一董事,因此有权投票和处置Yale Pride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因此,陈康平先生是Yale Pride Limited持有的我们所有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Yale Pride Limited注册地址为Commerce House,Wickhams Cay 1,P.O. Box 3140,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陈先生是李仙德先生的姐夫。 |
| (6) | 代表Zhuol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的ADS形式的12,800,000股普通股。Zhaol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一家由上饶市卓灵第二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其99.99%和0.01%的股权依次由陈康平先生及其妻子拥有。陈康平先生是Zhaol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唯一董事,因此有权投票和处置Zhaol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所持有的普通股。因此,陈康平先生是Zhaol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的我们所有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Zhaol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市罗德镇Wickhams Cay 1号OMC Chambers。 |
| (7) | 2021年6月,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及李仙华先生(各自为“一致行动人”;统称“一致行动人”)订立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年度报告的证据予以备案。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同意就公司、晶科能源投资及江西晶科的经营策略、董事及管理层的任免、组织运作及业务运作等各事项达成共同决定及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进一步规定,各一致行动人同意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以一致行动人同意的方式投票(或促使投票)其有权投票或指挥投票的所有股份,或在某些无法达成事先一致的其他情况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或促使投票)由李仙德先生指定的所有股份。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及其第13d-5条,一致行动人可被视为“集团”,因此该“集团”将实益拥有82,198,472股普通股,占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发行普通股的39.8%。 |
美国存托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经纪商或其他被提名人可能会以“街道名称”为作为美国存托股受益所有人的客户持有美国存托股。因此,我们可能不知道每一个人或每组关联人士谁实益拥有超过5.0%的我们的普通股。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在美国有一个记录股东,即我们的存托人。我们无法确定地址在美国的实益股东的确切人数。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股东均没有与其他股东有不同表决权的情况。我们目前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122
F.Disclosure of a registrant’s action to recover erronently awarded compensation
不适用。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a. | 主要股东 |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 b. | 关联交易 |
关联方余额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未偿金额。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
应收关联方账款: |
||
晶科电力销售太阳能组件及其他应收账款 |
|
436,706,024.1 |
关联方对供应商的垫款: |
||
预付永祥电力存货采购款 |
203,055,903.2 |
|
应收关联方票据: |
||
应收晶科电力票据 |
108,637,682.5 |
|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预付晶科电力外包服务款项 |
5,845,512.1 |
|
因处置太阳能发电项目应收晶科电力其他应收款 |
|
19,472,489.8 |
应收Sweihan PV技术服务款其他应收款 |
1,560,982.6 |
|
其他应收晶科电力杂项往来款 |
2,937,734.6 |
|
来自关联方的其他资产: |
|
|
应收Sweihan PV DSRA保证金的长期应收款 |
16,960,239.4 |
|
应付关联方票据: |
|
|
应付新特硅业存货采购应付票据 |
380,268,740.4 |
|
应付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 |
|
|
代我公司支付应付晶科电力款项的其他应付款 |
|
11,068,529.6 |
| (1) | 预付给也是股东的执行董事的差旅和其他业务费用是我们预付给他们的与他们的业务发展活动有关的预期费用、费用和杂项的金额。 |
| (2) | 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免息,不作抵押,没有确定的还款条件。 |
| (3) | 2021年3月30日,我们与晶科电力签署协议,以合计金额人民币7100万元抵销我们之间的债务和应收账款。 |
123
关联交易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
2024 |
||
|
人民币 |
|
销售产品及向关联方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 |
||
向晶科电力销售产品收入 |
|
390,339,342.3 |
提供予Sweihan PV的项目管理收入 |
1,285,877.0 |
|
向晶科电力提供的租赁服务 |
|
13,244,632.6 |
向四川永祥提供管理服务 |
350,286.4 |
|
关联方提供服务费用 |
|
|
晶科电力提供的管理服务 |
|
19,930,751.2 |
晶科电力收取的电费 |
|
118,908,004.1 |
向新特硅采购硅 |
421,353,981.9 |
|
晶科电力收取/(冲回)的其他费用 |
(2,640,610.0) |
|
向四川永祥采购硅 |
595,557,558.2 |
与晶科电力的太阳能组件交易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晶科能源附属公司销售太阳能组件产品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52亿元、人民币3.534亿元及人民币3.903亿元。集团向晶科电力提供的付款期限与集团与第三方的销售安排一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收晶科电力的未偿应收账款分别为人民币2.977亿元和人民币5.453亿元。
向晶科电力提供的租赁服务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晶科电力附属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分别为人民币5.0百万元、人民币11.6百万元及人民币13.2百万元。
向四川永祥提供管理服务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四川永祥提供的管理服务分别为零、零及人民币0.4百万元。
晶科电力提供的管理服务
2017年11月,公司与晶科电力订立协议,委托晶科电力在公司全资拥有的海外电站的五个运营实体中行使若干股东权利(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处置权除外),使晶科电力能够监控这些电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营。公司保留这些电站的所有权,不存在晶科电力的催缴或其他权利。公司同意支付根据晶科电力在电站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的服务费,并在运营期间收取固定金额的费用。公司于2022、2023及2024年录得服务开支分别为人民币7.0百万元、人民币6.8百万元及人民币6.9百万元。除太阳能项目管理服务外,晶科电力于2022、2023及2024年亦向公司提供其他管理服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90万元、人民币960万元及人民币13.0百万元。
晶科电力收取的电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及2024年止年度,晶科电力附属公司收取的电费分别为人民币2,750万元、人民币1.194亿元及人民币1.189亿元。
124
向新特硅业、四川永祥采购硅
晶科能源于2021年共同投资新特硅业、四川永祥股权法核算。晶科能源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向新特硅采购多晶硅人民币8.248亿元、人民币15亿元及人民币4.214亿元。晶科能源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向四川永祥采购多晶硅金额为零、零及人民币5.956亿元。
就业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了解与我们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协议的详细信息。
股权激励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用于描述我们作为一个群体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的购股权和股票购买权。
|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见“项目18财务报表”。
法律和行政程序
2011年,美国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公司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向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针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申请,指控中国的晶体硅光伏(“CSPV”)电池生产商,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产品(即CSPV电池或包含这些电池的组件),并从中国政府获得有利于生产、制造、或出口此类产品。美国商务部在2012年12月发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对美国的初步适用税率定为反倾销税率为13.94%,反补贴税率为15.24%。这些费率多年来一直受到多次审查和调整,包括行政审查导致不同的最终费率和合规调整。第十次行政复审后适用于我国的现行反倾销保证金税率为36.5%。第十次行政复议后适用于我国的反补贴存款利率为9.07%。第十一次行政复审于2024年2月启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在第十一次行政复审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38.95%。2025年2月,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CSPV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发起了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的第十二次行政复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第十二次行政复审仍在进行中,因此最终适用于我方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
125
2013年,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导致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CSPV产品进行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请愿书指控此类特定CSPV组件的中国生产商在美国倾销其产品,并获得中国政府的反补贴。这一行动将CSPV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从中国排除在其范围之外。2021年2月,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利害关系方请求第六次行政复审的机会,该请求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的最后一天。不过,第六次行政复审并未启动。2021年3月,美国商务部部分撤销了针对某些离网便携式小型面板对来自中国的CSPV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2022年4月,美国商务部针对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由在中国以外的关税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启动了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的第七次行政复审。反倾销税令第七次行政复审撤销,我们不在反补贴税令第七次行政复审范围内。2023年7月撤销对由在中国以外关税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的反倾销税令的第八次行政复审(复审期间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未启动对由在中国以外关税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的反补贴税令的第八次行政复审。2023年7月,美国商务部部分撤销了针对某些离网便携式小型面板对来自中国的CSPV产品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2024年2月,美国商务部宣布有机会让有关方面提出第九次行政复审请求,而这一请求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2月的最后一天。2024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由在中国以外的关税地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发起了反倾销税令的第九次行政复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复审尚待处理,因此,适用于我们的最终反倾销税率可能会发生变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尚未就由在中国以外的海关地区生产的CSPV电池组成的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启动反补贴税令的第九次行政复审。2024年9月,美国商务部终止了对使用中国关税区以外生产的CSPV电池在中国组装的CSPV组件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九次行政复审。
2022年2月8日,美国太阳能组件制造商Auxin Solar Inc.(简称“Auxin”)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发起调查,调查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或越南使用中国零部件生产/组装的晶体硅光伏电池,以及含有此类电池的组件(太阳能电池和组件)是否在规避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订单。2022年3月25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启动规避调查(“反规避案”)。2023年8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反规避案件终裁,根据该案件,晶科能源科技私人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生产并从马来西亚出口到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组件。Bhd.或Jinko Solar(Malaysia)Sdn。Bhd.使用特定关联公司出口的中国生产的晶片,并没有规避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订单。
2024年4月,第一太阳能公司联合其他6家光伏制造商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请愿书,要求对东南亚四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2024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柬埔寨四个东南亚国家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AD)和反补贴税(CVD)调查。我们对这些调查作出了积极回应,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供了必要的文件。2025年4月,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的晶体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的反倾销税调查的最终肯定性裁定。对于越南,我们被授予125.91%的反倾销税率和124.57%的反补贴税率。抵消补贴后,调整后适用于我国的反倾销税率为120.38%。对于马来西亚,我们被授予8.59%的反倾销税率和38.38%的反补贴税率。抵消补贴后,调整后适用于美国的反倾销税率为1.92%。2024年9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来自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韩国、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越南和台湾地区的铝挤压材反倾销(AD)调查的最终裁定。此外,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来自中国、印尼、墨西哥和土耳其的铝挤压件反补贴税(CVD)调查的最终裁定。2024年10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韩国、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铝挤压材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损害问题作出否定终裁。ITC认定,这些产品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物质伤害或物质伤害威胁。
126
2017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以确定CSPV电池(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是否正以增加的数量进口到美国,从而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似或直接竞争的物品的国内行业构成严重伤害或威胁(“第201条调查”)。第201条调查不是针对特定国家的。它们涉及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来源进口被调查的产品。2017年9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进口CSPV电池(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是否对国内CSPV产品生产商造成严重伤害一事投了赞成票。2018年1月22日,美国总统作出向美国产业提供补救的最终决定,有关CSPV电池/组件受制于美国总统最终结果中确立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进口的CSPV电池和组件将在第一年至第四年分别被征收30%、25%、20%和15%的额外关税,但这四年中每一年的所有进口CSPV电池的前2.5GW除外,不包括在额外关税中。2020年10月10日,美国总统发布公告,确定从2021年2月开始的第4年第201条款关税为18%,而不是15%。2021年8月,提交了一份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联合请愿书。2021年12月8日,针对国内业界代表的请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认定和报告,认为对CSPV电池(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的保障措施仍然是必要的,以防止或补救对国内业界的严重伤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国内业界正在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2022年2月4日,美国总统决定将保障措施再延长四年,并作出最终决定,其中包括进口的CSPV电池和组件从第一年到第四年分别被征收14.75%、14.5%、14.25%和14%的额外关税,但这四年中每一年的双面组件和所有进口CSPV电池的前5吉瓦除外,均被排除在额外关税之外。2024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取消了对双面组件的豁免。2024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发布公告,确定CSPV电池每年免关税配额从5吉瓦增加到12.5吉瓦。据信,美国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成本可能会增加,美国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因白宫在第201条款调查下的决定而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们在美国开设了制造工厂,在该工厂制造的产品将不会被征收关税,但如果我们将产品从海外制造工厂运往美国,我们仍将被征收关税。我司进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从2018年2月开始受到第201条款调查征收的关税。因此,我们这些产品的业务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白宫根据第201条款调查做出的决定的重大不利影响。
127
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贸易法》)发起调查,以确定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是否可根据《贸易法》(《301条款调查》)提起诉讼。美国贸易代表在跨部门301条款委员会协助下的调查结果表明,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指示其政府采取一系列行动,以应对中国涉及不公平和有害获取美国技术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这些行动包括对来自中国的航空航天、信息通信技术、机械等产品加征25%的关税。2018年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一份将被征收额外关税的来自中国的产品清单。2018年6月和7月,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价值约2500亿美元的三份来自中国的产品清单(清单1为340亿美元,清单2为160亿美元,清单3为2000亿美元),其中,清单1和清单2的产品将被征收25%的附加税,清单3的产品将被征收10%的附加税。我们从中国出口的某些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将用于我们在美国的新制造设施以及我们从中国出口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均在这三个清单中。2018年7月、8月和9月,美国贸易代表发布消息称,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将分别于2018年7月6日开始对清单1上的中国出口产品、2018年8月23日清单2上的产品和2018年9月24日清单3上的产品征收额外关税。2019年3月5日,美国贸易代表确定清单3产品的额外税率将维持在10%,直至另行通知。2019年5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将清单3产品的额外税率从10%提高到25%,生效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2019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对年贸易总值约3000亿美元的第四份中国原产产品清单(“清单4”)加征10%的关税。我们在美国的新制造工厂将使用的某些中国原产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被列入清单4。清单4下的关税小标题分为两个不同生效日期的清单: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的通知附件A所列清单于2019年9月1日生效;通知附件C所列清单于2019年12月15日生效。2019年8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将清单4涵盖的产品的额外税率从10%提高到15%。2019年12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无限期暂停对清单4附件C涵盖的产品征收15%的额外关税。2020年1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决定将清单4附件A涵盖的产品的额外关税税率从15%降至7.5%,自2020年2月14日起生效。美国贸易代表可能会进一步修改的产品清单可能会影响太阳能行业和我们在美国的新制造工厂的运营。
我们在美国的销售可能会受到这些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没有对2020年美国初步反补贴和反倾销税作出规定。然而,由于适用于我们的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率取决于美国商务部可能大幅提高的行政复审结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提供的拨备是足够的,如果行政复审结果为负面,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28
2018年11月,我们在新加坡的一位客户(“新加坡客户”)在两项仲裁中提交了两份仲裁通知(“NOAs”),仲裁编号为ARB374/18/PPD(“ARB 374”)和第ARB375/18/PPD(“ARB 375”)分别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晶科太阳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晶科IE”)提起诉讼。这些NOAs随后由新加坡客户修订,晶科IE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新加坡客户的修订仲裁通知。新加坡客户分别在ARB 374和ARB 375中声称,Jinko IE根据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1月28日的采购协议(“2012合同”)和2013年1月28日(“2013合同”)向新加坡客户供应的光伏太阳能组件存在缺陷。除其他外,新加坡客户寻求晶科IE更换模块和/或晶科IE赔偿新加坡客户因供应据称有缺陷的模块而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损失的订单。2019年1月,晶科股份发布了对ARB 374和ARB 375中NOAs的回复,对新加坡客户依赖2012年度合同和2013年度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驳回新加坡客户提出的全部索赔,并对新加坡客户有权获得仲裁中主张的救济提出异议。ARB 374和ARB 375的仲裁庭均于2019年9月5日组成,仲裁庭于2020年1月14日指示:(i)新加坡客户应在ARB 374和ARB 375中同时提交其索赔陈述,晶科IE应在不迟于新加坡客户提交索赔陈述后五个月内提交其抗辩陈述;(ii)仲裁的听证应与法庭首先确定的责任问题分叉,然后视责任问题的结果,将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以法庭可能指示的方式确定的补救/应付损害赔偿问题。2020年8月7日,新加坡客户以ARB 374和ARB 375提交了索赔陈述。在索赔陈述中,新加坡客户维持其索赔,即晶科电子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向其提供的光伏太阳能组件存在缺陷,晶科电子应就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提供的所有组件承担责任。2020年12月16日,应晶科IE的请求,ARB 374和ARB 375两个法庭均指示晶科IE应在2021年2月11日之前提交答辩状。2021年2月11日,晶科IE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在答辩状中,晶科IE(i)要求仲裁庭宣布其对争议缺乏管辖权;(ii)否认新加坡客户的所有索赔,并要求仲裁庭驳回同样的索赔。于2021年2月22日,经JINKO IE和新加坡客户共同同意,仲裁庭指示应将ARB 374和ARB 375合并。2021年8月24日,仲裁庭裁定晶科IE和新加坡客户各自的Redfern时间表。2021年10月5日,晶科IE与新加坡客户根据仲裁庭关于Redfern Schedules的裁决交换了文件。2月19日,新加坡客户提交了附有所有证据的答辩状,包括事实证据、书面证人证词、专家报告和所依赖的法律权威。2022年7月17日,晶科IE在回复备忘录中提交了相应的所有证据的复辩备忘录。2022年10月10日至21日,责任问题听证会在新加坡举行,审裁处听取了当事人的口头开庭陈述、当事人的事实和专家证人的证据以及口头结案陈词。根据审裁处的指示,双方于2023年1月20日提交了聆讯后简报,并于2023年3月3日提交了答复聆讯后简报。2023年8月17日,审裁处就管辖权和责任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并于2023年10月2日更正。根据部分授标,晶科IE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向新加坡客户供应的365,000个太阳能组件被视为不适合其预期用途。关于拟授予的补救措施(如有)和晶科IE被要求提供的赔偿金额的详细信息将在最终裁决中确定。2024年8月5日,晶科IE与新加坡客户达成和解,同意支付31,000,000美元赔偿。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解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完成,结束了仲裁程序。
财务报表发布前可获得的信息并未表明在财务报表日期很可能发生了负债,我们也无法合理估计任何负债或合理可能的损失(如果有的话)的范围。
除上文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目前不是任何其他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任何其他对我们构成威胁的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
股息政策及股息分配
我们分别于2023年12月和2024年8月向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了7870万美元和7680万美元的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的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129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我们在中国拥有多数股权的运营子公司江西晶科支付给我们的股息来为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如果有的话)提供资金。中国法规目前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一定金额的留存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准备金。这些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当江西晶科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时,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支付股息拥有完全的酌处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ADS持有人支付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ADS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红利发放的主要规定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经修订;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和 |
| ● | 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 |
在新的外商投资制度下,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国内公司同等对待的情况下,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的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须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公司法定公积金的合计余额不足弥补公司上一财政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先用本财政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除法定公积金外,公司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酌定公积金在发生清算时均不得分配给权益所有人。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到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并提取共同储备。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这两只ADS分别代表四股普通股,自2010年5月14日起在纽交所上市。ADS的交易代码为“JKS”。”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 c. | 市场 |
这两只ADS各代表4股普通股,自2010年5月14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JKS”。
|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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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稀释 |
不适用。
|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 a. | 股本 |
不适用。
|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描述纳入本年度报告F-1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164432),经修订,最初于2010年2月9日提交给委员会。我们的股东于2010年1月8日通过了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在我们完成以ADS为代表的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后生效。
| c. | 材料合同 |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的信息。
| d. | 外汇管制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币兑换”和“—股利分配。”
| e. | 税收 |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
| ● | 香港对出售美国存托股的资本收益不征收利得税。 |
| ● | 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出售ADS的收益,而该收益源自或产生于香港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将被征收香港利得税,目前对公司征收的最高税率为16.5%,对个人和非法人企业征收的最高税率为15%。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可就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适用优惠税率(即现行税率的一半),但须符合适用条件。 |
| ● | 出售ADS产生的收益,如果ADS的购买和销售是在香港以外地区(例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则不应征收香港利得税。 |
| ● | 根据香港税务局目前的税务惯例,我们就ADS支付的股息将不需要缴纳任何香港税,即使投资者在香港收到。 |
| ● | ADS在香港境外转让不需缴纳香港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税收。”
美国联邦所得税
简介
以下讨论描述了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购买、拥有和处置普通股或ADS(由ADR证明)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讨论仅适用于将普通股或ADS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据此颁布的财政部条例及其行政和司法解释,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收入税协定(“税收条约”),所有这些协定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生效,所有这些协定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或有不同的解释。这一讨论还部分基于保存人的陈述,并假定根据保存人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承担的每项义务将按照其条款履行。本讨论并未涉及根据特定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或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的美国持有人(例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免税实体、退休计划、受监管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证券或货币交易商、经纪人、选择盯市的证券交易员、金融机构、美国侨民、作为跨式、对冲、转换交易或其他综合投资的一部分获得股票或ADS的人,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人或通过投票或价值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国股票10%或以上的人)。如果合伙企业持有普通股或ADS,对合伙人的后果一般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普通股或ADS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其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普通股或ADS的美国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本讨论不涉及任何美国州或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或任何美国联邦遗产、赠与、适用于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缴款税或替代的最低税收考虑。
在本讨论中,“美国持有人”一词是指普通股或ADS的受益所有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即(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其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公司的实体,(iii)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iv)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监督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其所有实质性决定的信托,或1996年8月19日存在并在该日期被视为国内信托的某些选举信托。
132
潜在投资者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购买、拥有和处置普通股或美国存托股份方面适用于他们的特定税务考虑,包括适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法或非美国税法、适用税法的任何变更以及任何待决或拟议的立法或条例
ADS
一般来说,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普通股的所有者,并将普通股换成ADS,而ADS换成普通股,则无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股息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我们对普通股或ADS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总额一般将被视为包括在美国持有人毛收入中的股息,作为我们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的范围内的普通收入,当美国持有人收到时,在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当存托人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时,在ADS的情况下。如果此类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如此计算的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则在该美国持有人在此类普通股或ADS中调整后的税基范围内,将首先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如果此类分配的金额超过此类调整后的税基,则将被视为出售此类普通股或ADS的收益。然而,我们可能不会根据美国税收原则计算收益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美国持有者的所有分配通常将被视为股息。
包括个人在内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收到的股息,如果股息是“合格股息”,一般会被降低税率。除短期头寸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如果(i)股票(或ADS)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的好处,而美国财政部长已确定该协定对本条款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并且(ii)我们在支付股息的前一年没有,则股票(ADS)支付的股息将被视为合格股息,而不是,在支付股息的当年,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根据我们当前和预计的资产、收入和活动的构成,我们认为,就我们的2023或2024纳税年度而言,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成为我们2025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的PFIC。美国存托凭证在纽交所上市,只要上市就应被视为易于交易。由于普通股本身并不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因此就普通股获得的不由ADS代表的股息可能不会被视为合格股息。美国财政部长确定,税收条约满足了降低税率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并且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税收条约的好处,我们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将有资格享受上述降低的税率(取决于上述股息税率降低的一般条件)。对于从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我们支付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股东通常允许的“收到的股息”扣除条件。美国持有人应就降低的股息税率对普通股的潜在可用性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就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可能会被征收中国预扣税。根据普遍适用的限制和条件,按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适当税率支付的中国股息预扣税可能有资格获得针对该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这些普遍适用的限制和条件包括美国国税局(“IRS”)在2021年12月颁布的法规中采用的要求,任何中国税收都需要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美国持有人的可抵税税。如果美国持有人(i)有资格并适当选择税收条约的好处,或(ii)始终选择根据临时指南适用本规则的修改版本并遵守该指南中规定的具体要求,则中国的股息税将被视为符合要求,因此将被视为可抵税。就所有其他美国持有人而言,这些要求适用于中国的股息税是不确定的,我们尚未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如果中国股息税不是美国持有人的可抵税税,或者美国持有人没有选择就同一纳税年度已支付或应计的任何外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美国持有人可能能够在计算该美国持有人的应税收入时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扣除中国税款。股息分配将构成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对于选择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美国持有者而言,通常将构成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被动类别收入”。
133
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可获得性和计算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特定情况,并涉及对这些情况适用复杂的规则。上述讨论的临时指导意见还表明,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正在考虑对2021年12月的规定提出修正案,在发布撤回或修改临时指导意见的额外指导意见之前,可以依赖临时指导意见。美国持有者应该就这些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作为向所有股东按比例分配的一部分而向美国持有人分配的额外普通股或ADS或认购普通股或ADS的权利,通常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除非美国持有人有权获得现金或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收到了与分配的公平市场价值相等的现金。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或ADS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或ADS时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此类出售或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普通股或ADS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此类收益或损失一般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在出售或处置之日,此类普通股或ADS由该美国持有人持有超过一年,则将是长期资本收益(对包括个人在内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按降低的税率征税)或损失。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受到重大限制。
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处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会在中国被征税(见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美国持有人一般无权将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抵减该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但(i)有资格并适当选择主张税收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或(ii)美国持有人始终选择适用临时指南允许的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规则的修改版本并遵守该指南中规定的具体要求的情况除外。此外,美国持有人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时确认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因此,即使中国的税收符合可抵税的条件,美国持有人也可能无法将税款抵减其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除非这种抵减可以适用于(受普遍适用的条件和限制的限制)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的应缴税款。但是,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获得条约的好处,它可以选择将这种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外国来源收益。如果中国的税收不是可抵税的税收或美国持有人根据税收条约主张的抵免,则即使美国持有人已选择在同一年就其他税收主张外国税收抵免,该税收也将减少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时实现的金额。上述讨论的临时指导意见还表明,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正在考虑对2021年12月的规定提出修正案,在发布撤回或修改临时指导意见的额外指导意见之前,可以依赖临时指导意见。美国持有人应就外国税收抵免规则适用于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以及对出售或处置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资公司
根据我们当前和预计的资产、收入和活动的构成,我们认为,就我们的2023或2024纳税年度而言,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成为我们2025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的PFIC。PFIC地位的确定是一项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每年进行的事实确定。我们的收入或资产的性质、我们使用所持现金的方式和比率的变化,或ADS交易价格的下降,都可能导致我们在本年度或随后任何一年被视为PFIC。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在这方面不可能有确定性,直到每个纳税年度结束。
一般来说,在任何(i)至少75%的毛收入为“被动收入”或(ii)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的纳税年度,非美国公司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为此目的的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以及商品和证券交易的收益。被动收入不包括因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我们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按价值计算)的股票,就PFIC测试而言,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另一家公司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获得我们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
134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拥有普通股或ADS的任何一年中是PFIC,这类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经历某些不利的税务后果。此类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因(i)美国持有人在该年度收到的关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分配而承担额外的税款和利息费用,但仅限于该纳税年度的分配总额超过美国持有人在前三年或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或ADS期间中较短者收到的平均分配金额的125%,或(ii)在以收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或ADS时,无论我们是否继续做PFIC(每个都是“超额分配”)。税收将通过按比例分配超额分配到美国持有者持有期的每一天来确定。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我们不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在当前纳税年度赚取的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征税。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该等应纳税年度适用于普通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征税,此外,将对该等税额征收利息。
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并且确实选择每年按市值计价普通股或ADS,则上述规则一般将不适用。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将普通股或ADS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其调整后基础的部分(如有)计入普通收入,并允许普通股或ADS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计入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的收入净额)。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或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销售股票”,即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法规的定义,在每个日历季度中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以非微量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预计美国存托股将是“可上市股票”,因为美国存托股在纽交所上市,但目前尚不清楚我们的普通股是否会被如此对待。由于无法对我们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PFIC的股权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关于其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或子公司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或子公司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美国持有人在普通股或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增加任何收入纳入的金额,并减少按市值计价规则下的任何扣除金额。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它将在进行选举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普通股或ADS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定期交易或IRS同意撤销选举。敦促美国持有者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进行选举是否可取。
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参加并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或量化宽松基金选举,则上述一般PFIC税收待遇也将不适用。如果进行量化宽松基金选举,这类美国持有者通常将被要求在当前基础上将其在普通收入中的按比例份额及其净资本收益计入收入。我们不打算准备或提供将使美国持有者有权进行量化宽松基金选举的信息。
如果我们在贵公司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那么在贵公司持有普通股或ADS的所有后续年度,我们将继续被视为贵公司的PFIC,除非我们不再是PFIC,并且贵公司就普通股或ADS(如适用)作出“视同出售”选择。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您将被视为在我们作为PFIC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以公允市场价值出售了您持有的普通股或ADS,并且此类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到上述超额分配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后,除非我们随后成为PFIC,否则就作出该选择的贵公司普通股或ADS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
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普通股或ADS的美国持有者必须提供包含美国财政部长可能要求的信息的年度回报。此外,如果我们是支付股息当年或前一年的PFIC,则上述“—股息”下讨论的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不适用于我们支付的股息。
潜在投资者应就投资PFIC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135
国外金融资产报告
某些美国持有人如果在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拥有总价值超过50,000美元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或在该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拥有超过75,000美元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通常需要与他们的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有关此类资产的信息报表,目前在表格8938上。“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包括在非美国金融机构持有的任何金融账户,以及非美国发行人发行的不存在于金融机构维护账户中的证券。少报可归属于“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收入超过5000美元,将纳税申报表的诉讼时效延长至申报后的六年。未报告所需信息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鼓励潜在投资者就这些规则的可能适用,包括将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款和信息报备要求
向美国持有人支付的股息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普通股或ADS所支付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的约束,并可能受到美国联邦备用预扣税的约束。某些豁免接收者不受这些信息报告要求的约束。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身份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提供IRS表格W-9(请求纳税人识别号和认证)。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美国持有人可以通过及时向IRS提出适当的退款索赔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扣留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
准投资者应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其获得备用预扣税豁免的资格以及获得此项豁免的程序。
| f. | 股息及付款代理 |
不适用。
|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 h. | 展示文件 |
我们已通过F-1表格(文件编号333-164432和文件编号333-170146)向SEC提交了注册声明。我们还向SEC提交了有关ADS的F-6表格(文件编号333-164523)的相关注册声明。我们还向SEC提交了F-3表格的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90273,文件编号333-193379,文件编号333-219925和文件编号333-251377,以及文件编号333-251377)。关于我们将根据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证券,我们已在S-8表格(文件编号333-204082)上向SEC提交了登记声明。关于我们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将发行的证券,我们已分别向SEC提交了表格S-8(文件编号333-258999)上的登记声明和表格S-8(文件编号333-263307)上的登记声明。关于我们将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证券,我们已在表格S-8(文件编号333-272918)上向SEC提交了登记声明。
136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即12月31日。向SEC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副本,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进行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公众可以通过致电委员会1-800-SEC-0330获得有关华盛顿特区公共资料室的信息。SEC还在www.sec.gov上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我们将向ADS的存托人摩根大通银行(N.A.)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 k.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利用与成为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利益,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
| ● |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时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与美国相比,这些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以及 |
| ● |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的组成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我们的大多数现有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居住在中国,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和这些人的资产位于中国。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您的权利受到侵犯,股东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特别是,与在另一个非美国和非中国司法管辖区居住的情况相比,在中国居住可能会使执行从外国法院(包括从美国州或联邦法院)获得的针对这些人的任何判决变得更加困难。
137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1)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2)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还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货币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即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a)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b)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c)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d)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e)不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不矛盾,(f)不能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强制执行的种类。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以及中国其他法律有关民事责任执行的适用条款中规定的公共政策考虑和条件,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法院是否会(1)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2)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美国法院的判决将不会在香港直接执行。香港与美国之间目前没有条约或其他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执行作出规定。然而,普通法允许对外国判决提起诉讼。换言之,外国判决本身可能构成诉讼因由的基础,因为该判决可能被视为在其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务。在香港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诉讼中,强制执行须受多项条件规限,包括外国判决是根据申索的是非曲直作出的终局判决,判决是针对民事事项中的清算金额而非有关税项、罚款、罚款或类似指控,获得判决的程序并不违反自然正义,且判决的执行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这样的判决必须是固定金额的,还必须来自香港法院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主管”法院。在根据外国判决提起的普通法诉讼中,被告可获得的抗辩包括缺乏管辖权、违反自然正义、欺诈和违反公共政策。然而,为了向判定债务人追回该等债务,必须在香港就债务展开单独的法律诉讼。
138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通货膨胀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中国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衡量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2.0%、0.2%和0.2%。
外汇风险
我们在中国的销售以人民币计价,我们的成本和资本支出也主要以人民币计价。我们在中国境外的销售一般以美元、欧元、澳元和日元计价,我们还在采购硅料、设备和坩埚等消耗品方面产生外币费用,包括美元、日元和欧元。此外,我们有未偿还的债务义务,并可能继续不时产生以外币计价和偿还的债务。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以及包括日元和欧元在内的其他外币之间的任何重大波动都可能使我们面临外汇风险。此外,随着我们扩大对主要出口市场的销售,我们预计我们的外汇敞口将会增加。
我们与某些本地银行订立外汇远期合约,以减少外汇波动对我们的经济价值造成的波动。这些合同不被指定为套期保值,而是在每个报告日按市价计价,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以美元和欧元计价的外汇远期合约的名义价值分别为9.40亿美元和3.30亿欧元。这些合同在12个月内到期。为了确定这些合同的公允价值,我们使用贴现现金流法计量公允价值,这需要输入诸如利息收益率曲线和外汇汇率。我们在2024年的收益中确认了与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收益,为人民币1.153亿元(1580万美元)。然而,我们无法预测未来汇率波动对我们的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可能在未来产生与我们的对冲工具的未对冲外币敞口或损失有关的外汇净损失。
我们为海外客户提供信贷。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录得外汇净收益人民币10.3亿元、人民币9.4亿元、人民币4844亿元(约合6640万美元)。
你在ADS中的投资价值将主要受到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外汇汇率的影响。就我们持有以美元计价的资产而言,人民币对美元的任何升值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报表发生变化,并导致我们以美元计价的资产价值降低。另一方面,人民币兑美元币值下跌可能会减少我们的财务业绩、贵公司对我们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及我们未来可能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的美元等值金额,所有这些都可能对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持有人民币250.5亿元(34.3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其中人民币58.3亿元(7.992亿美元)以美元计价,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变动5%将导致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增加或减少人民币2.917亿元(4000万美元)。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涉及与我们的短期和长期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以及投资于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的流动性投资的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借款(包括长期银行借款的流动部分和失败的售后回租融资)为人民币69.3亿元(9.499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未偿还短期借款分别为人民币1.341亿元(约合1840万美元)、人民币7.659亿元(约合1.049亿美元),分别以日元和美元计价,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2.7%和3.1%。我们的长期借款(不包括与一年内到期的失败售后回租交易相关的长期银行借款和融资的流动部分)为人民币206.4亿元(28.3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平均年利率为2.7%。
139
2014年11月,我们与富国银行签署了2000万美元的两年期授信协议,该协议的期限后来延长至2024年11月。通过修订信贷协议,信贷额度于2015年6月提高至4000万美元,2016年7月提高至6000万美元,2020年1月进一步提高至9000万美元。信贷协议下的借款已用于支持我们在美国的营运资金和业务运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正在就将这份信贷协议续签额外五年期限进行谈判,总信贷额度为7500万美元。
2015年5月,我们与巴克莱银行签署了2000万美元的三年期银行融资协议,该协议随后提高至4000万美元,以支持我们的营运资金和业务运营。这笔银行贷款的期限已延长至2022年。
2016年9月,我们与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2500万美元的两年期银行融资协议,期限延长至2022年9月,以支持我们在马来西亚的营运资金和业务运营。
2017年7月,我们订立了一项为期四年、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租赁,以支持我们提高生产效率。
2018年7月,我们与三井住友银行牵头的银行财团签署了53.0亿日元的银团贷款协议,为我们在日本的业务运营提供营运资金和支持。在2021年12月进行年度审查后,这笔贷款规模降至30亿日元。
2019年5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8500万美元、于2024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以支持资本支出和补充营运资金。票据将于2024年6月1日到期,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自2021年6月1日起以现金方式回购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票据。利率为年利率4.5%,每半年支付一次,拖欠。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合共7100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已获转换。
2019年9月,我们与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了1亿元人民币的一年期银行融资协议,期限每年可续期,以补充我们的营运资金。
鉴于近期内到期的银行借款和票据的数量,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履行我们的付款义务。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140
| d. | 美国存托股票 |
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四股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摩根大通银行,N.A.是ADS计划的存管机构,其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383 Madison Avenue,Floor 11,New York,New York,10179。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扣款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
存取股份人员须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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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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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个ADS(或100个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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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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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以提现为目的的ADS,包括在存款协议终止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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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ADS(或每份ADS的一部分)0.05美元(或更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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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ADS注册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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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ADR或ADR 1.5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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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AD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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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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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存管证券持有人分销或出售证券,由存管人向ADS登记持有人分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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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日历年每份ADS 0.05美元(或每份ADS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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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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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或转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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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的股份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让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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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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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人的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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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应交存人或ADS登记持有人交付股票、ADR和交存证券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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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币兑换成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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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ADS基础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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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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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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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 |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偿还与ADS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关系费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年费、ADS发行费用或任何其他与计划相关的费用。存托人向我们报销的费用金额是有限制的,但我们可以获得的报销金额与存托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金额无关。年度偿还也以某些要求和标准为条件,并将根据未达到这些要求或标准的程度按比例进行调整。2024年,我们每年应从存托人处偿还20.37万美元的法律和投资者关系费用。
141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A.-D.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没有。
| e. | 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在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我们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因为该术语是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a-15(e)定义的。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该术语在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中为我们公司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1)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的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表格20-F第F-2页。
14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Steven Markscheid先生为我们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Steven Markscheid先生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角色第303A条和《交易法》第60A-3条的独立要求。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代理人的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副总裁和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提交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于2010年2月4日向SEC提交的F-1/A表格(文件编号333-164432)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的证据,并将代码发布在我们网站的以下链接:http://ir.jinkosolar.com/static-files/ed0c40da-6be3-42fc-a779-03b16094c4e1。兹承诺在收到任何人的书面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该人提供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副本。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述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审计费用 |
|
6,800 |
|
6,300 |
|
863 |
审计相关费用 |
|
— |
— |
— |
||
税费(1) |
|
17,874 |
|
4,634 |
|
635 |
所有其他费用(2) |
1,890 |
370 |
51 |
|||
合计 |
|
26,565 |
|
11,304 |
|
1,549 |
| (1) | “税费”是指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税务建议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会计年度的汇总费用。 |
| (2)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为ESG建议和其他咨询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汇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上面列出的所有费用都是我们审计委员会预先批准的。
143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d)最大 |
|||||||||
约 |
|||||||||
(c)共计 |
美元价值 |
||||||||
ADS数量 |
ADS的 |
||||||||
已购买 |
可能还 |
||||||||
作为的一部分 |
已购买 |
||||||||
(a)共计 |
公开 |
下 |
|||||||
数量 |
(b)平均 |
宣布 |
计划或 |
||||||
ADS |
支付的价格每 |
计划或 |
程序(在 |
||||||
期 |
|
已购买 |
|
ADS |
|
节目(1) |
|
百万)(1) |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9日)(1) |
280,000 |
32.47 |
280,000 |
美元 |
190.9 |
||||
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4月24日) |
3,666,425 |
24.28 |
3,666,425 |
美元 |
101.9 |
||||
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30日) |
1,650,314 |
22.05 |
1,650,314 |
美元 |
215.5 |
||||
合计 |
5,596,739 |
23.98 |
5,596,739 |
— |
|||||
(1) |
2022年7月6日,我们宣布了一项在2022年7月6日之后的18个月内以ADS为代表的高达2亿美元的股票回购计划(“现有股票回购计划”)。可视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私下协商交易或大宗交易中不时以现行市场价格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购买。股份回购的时机和条件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交易法》第10b-18条和第10b5-1条的要求,以及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2023年12月20日,我们将现有股份回购计划延长18个月,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10日,我们将现有股份回购计划下可能回购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总价值从2亿美元增加到3.5亿美元,并将该计划再延长12个月,至2026年6月30日。自2023年12月20日以来的回购是根据延期计划进行的。 |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144
项目16g。企业管治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中的许多公司治理规则,或纽约证券交易所标准,不适用于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遵循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而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标准中包含的大多数公司治理标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准则》第303A.11节要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描述其公司治理实践与适用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国内公司或美国国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标准之间的显着差异。下表概述了这些重大差异:
|
|
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 |
|
我们的实践 |
董事会 |
纽交所标准要求美国国内发行人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仅由独立董事出席的执行会议。我们不受这种要求的约束。 |
我们的董事可以出席我们所有的董事会会议。 |
||
纽交所标准要求美国国内发行人披露一种方法,让利益相关方直接与主审董事或作为一个群体的非管理董事进行沟通。我们不受这种要求的约束。 |
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这样的方法。 |
|||
审计委员会 |
如果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同时在三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且上市公司未将其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审计委员会数量限制在三个或更少,那么在每种情况下,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董事会都需要确定这种同时任职不会损害该成员有效地在其审计委员会任职的能力,并在其年度代理声明或年度报告中披露这种确定。我们不受这种要求的约束。 |
我们的董事会没有做出任何这样的决定。 |
||
薪酬委员会 |
纽交所标准要求美国本土发行人必须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我们不受这种要求的约束。 |
我们有一个薪酬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事和一名执行董事组成。 |
||
纽约证券交易所标准要求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薪酬委员会每年制作一份薪酬委员会报告,并在其年度代理报表或10-K表格的年度报告中包含此类报告。我们不受此要求的约束。 |
我们的赔偿委员会没有出示任何这样的报告。 |
|||
提名委员会 |
虽然纽约证券交易所标准要求美国国内发行人在其提名委员会中只有独立董事,但我们不受此要求的约束。 |
我们的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执行董事组成。 |
145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管辖权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用了内幕交易政策(“内幕交易政策”),该政策管理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内幕交易政策旨在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纽交所上市标准。内幕交易政策副本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存档。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建立了全面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报告程序,以确保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战略和治理。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纳入我们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
我们建立了网络安全治理框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内外部网络安全威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快速防御、监测、分析、欺骗和反措施。我们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和测试。此外,我们建立了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防止数据泄露,监测异常活动并识别网络安全漏洞。我们还举办网络安全培训课程,并将网络安全教育融入我们的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我们还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实施了选择和管理流程,这有助于我们在与他们合作期间监督和识别网络安全风险。
作为上述网络安全管理流程的一部分,我们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评估、识别和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其中包括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渗透测试和漏洞扫描。此外,我们还聘请了第三方网络安全顾问,以审查和优化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流程。此外,我们定期与网络安全顾问合作,对我们的网络安全措施进行独立的第三方验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146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将(i)在我们当前的报告或定期报告(包括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保持对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的监督;以及(ii)审查对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状态的更新,以及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披露问题(如果有)。
我们的董事会将其在管理与网络安全威胁相关的风险方面的权力和权力授予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由我们运营部门的管理层成员组成,包括我们的首席信息官,他在数据安全和风险管理方面拥有10至15年的经验。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负责(i)监测和协调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包括审查我们的网络安全治理流程、事件响应系统和其他相关措施和程序,以及(ii)及时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任何重大的网络安全风险或事件。
为了支持我们的董事会和信息安全委员会,我们成立了一个信息安全工作组,该工作组由跨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在日常运营中协调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流程。特别是,我们的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i)收集有关网络安全的信息,包括与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相关的重大风险,并定期向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报告;(ii)提出和制定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必要的技术措施;(iii)维护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系统;(iv)监督网络安全事件的整改。
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信息安全委员会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并视情况征求外部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将及时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调查和评估结果。我们的董事会将决定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任何披露。如确定有必要进行披露,我局信息安全委员会应及时编制披露材料,供我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社会传播。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见本年度报告第F-1页开头的页面。
147
项目19。展览
148
4.11 |
|
|
|
|
|
4.12 |
|
|
|
|
|
4.13 |
|
|
|
|
|
4.14 |
|
|
4.15 |
||
4.16 |
||
4.17 |
||
4.18 |
||
4.19 |
注册人与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的配售代理协议(通过参考我们于2020年4月24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4615)的附件 4.23纳入) |
|
4.20 |
||
4.21 |
||
4.22 |
李仙德、陈康平和李仙华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的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于2023年4月28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4615)中的附件 4.23纳入) |
|
4.23 |
||
149
4.24 |
||
4.25 |
||
8.1* |
|
|
|
|
|
11.1 |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我们于2010年2月4日向SEC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164432)的附件 99.1并入) |
11.2* |
||
|
|
|
12.1* |
|
|
|
|
|
12.2* |
|
|
|
|
|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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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2** |
|
|
|
|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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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
|
|
|
|
97 |
追讨注册人错误奖励补偿的政策(通过参考我们于2024年4月25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4615)的附件 97并入) |
|
101.INS* |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
|
101.SCH*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
|
|
101.CAL*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
|
101.DEF* |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
|
101.LAB*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
|
101.PRE* |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以表格20-F与本年度报告一并提交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150
151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
页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PCAOB ID: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1424)) |
F-2 |
合并财务报表 |
|
F-5 |
|
F-6 |
|
F-7 |
|
F-9 |
|
歼10 |
|
F-11 |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相关的综合经营、综合收益/(亏损)、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F-2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合并财务报表本期审计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太阳能组件的应计保修费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z)所述,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组件通常在销售时提供5年或10年的产品缺陷保修,以及10年和25年的保修,以防止从交付时的初始最低发电量分别下降超过10%和20%。管理层在计量保修成本时,在估计公司太阳能组件产品的预期故障率以及与履行保修义务相关的估计更换成本时应用了重大判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计太阳能组件保修费为人民币23.62亿元。
我们确定履行与太阳能组件的应计保修成本有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i)管理层在估计保修成本时作出的重大判断,包括预期故障率和估计更换成本,以及(ii)在执行与管理层估计太阳能组件的保修成本有关的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方面具有高度的审计师判断力、主观性和努力。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太阳能组件应计保修成本估算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测试所使用的方法的适当性以及管理层在制定这些估计时使用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这些假设涉及公司太阳能组件产品的预期故障率以及与履行保修义务相关的估计更换成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重大假设是否合理涉及(i)测试历史保修索赔和结算,(ii)评估管理层在估计预期故障率时考虑的因素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以及(iii)测试用于估计重置成本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备抵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i)及9所述,公司的应收账款毛额为人民币14,458百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录得信贷损失备抵人民币8.29百万元。备抵是管理层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管理层通过根据某些信用风险特征(包括地理区域和行业)将应收账款细分为组来估计备抵。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以及债务追偿的生命周期确定了每个组的预期损失率。
我们确定履行与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相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i)管理层在估计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时作出的重大判断和(ii)审计师在履行程序和评估与管理层对信用风险特征、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以及债务追偿期限的判断有关的审计证据方面的高度判断、主观性和努力。审计工作还包括让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
F-3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估计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通过(i)测试所使用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ii)评估管理层的模型和方法的适当性;以及(iii)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与信用风险特征、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以及债务追偿期限相关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来测试管理层估计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的过程。还利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模型、方法和管理层重大假设的合理性。
/s/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4月29日
我们自2008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4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综合业务报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以千为单位,除非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附注2(人)) |
|||||||
来自第三方的收入 |
|
82,794,101 |
|
118,309,650 |
|
91,851,082 |
12,583,546 |
|
来自关联方的收入 |
|
333,195 |
|
368,941 |
|
405,220 |
55,515 |
|
总收入 |
|
83,127,296 |
|
118,678,591 |
|
92,256,302 |
12,639,061 |
|
收入成本 |
|
(70,848,983) |
|
(99,630,956) |
|
(82,199,191) |
(11,261,243) |
|
毛利 |
|
12,278,313 |
|
19,047,635 |
|
10,057,111 |
1,377,818 |
|
销售和营销 |
|
(7,241,888) |
|
(6,819,305) |
|
(6,641,407) |
(909,869) |
|
一般和行政 |
|
(3,508,678) |
|
(4,583,837) |
|
(4,597,700) |
(629,882) |
|
长期资产减值 |
|
(373,732) |
|
(640,004) |
|
(1,242,168) |
(170,176) |
|
研究与开发 |
|
(724,769) |
|
(911,869) |
|
(920,544) |
(126,114) |
|
总营业费用 |
|
(11,849,067) |
|
(12,955,015) |
|
(13,401,819) |
(1,836,041) |
|
运营收入/(亏损) |
|
429,246 |
|
6,092,620 |
|
(3,344,708) |
(458,223) |
|
利息支出 |
|
(1,079,409) |
|
(1,171,136) |
|
(1,143,079) |
(156,602) |
|
利息收入 |
588,706 |
553,531 |
414,685 |
56,812 |
||||
补贴收入 |
|
1,089,435 |
|
1,175,498 |
|
2,448,763 |
335,479 |
|
汇兑收益 |
|
1,025,891 |
|
938,092 |
|
484,364 |
66,358 |
|
其他收入,净额 |
|
1,571 |
|
26,134 |
|
308,025 |
42,199 |
|
出售一间附属公司的收益(附注.8) |
— |
— |
1,145,172 |
156,888 |
||||
与处置附属公司有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附注8) |
— |
— |
(656,901) |
(89,995) |
||||
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
|
(164,356) |
|
(389,166) |
|
115,312 |
15,798 |
|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 |
|
(4,163) |
|
74,307 |
|
1,342 |
184 |
|
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101,871 |
221,473 |
163,492 |
22,398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12,083) |
|
(31,188) |
|
323,474 |
44,316 |
|
所得税前收入 |
|
1,976,709 |
|
7,490,165 |
|
259,941 |
35,612 |
|
所得税费用 |
|
(605,278) |
|
(1,260,285) |
|
(69,441) |
(9,513) |
|
附属公司收益/(亏损)权益 |
|
193,708 |
|
222,674 |
|
(177,013) |
(24,251) |
|
净收入 |
|
1,565,139 |
|
6,452,554 |
|
13,487 |
1,848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944,633) |
|
(3,005,111) |
|
76,979 |
10,547 |
|
减: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 |
|
— |
|
— |
|
(35,926) |
|
(4,922) |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620,506 |
|
3,447,443 |
|
54,540 |
7,473 |
|
|
|
|
|
|||||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收益/(亏损)- |
|
|
|
|
||||
基本 |
|
3.13 |
|
16.60 |
|
0.26 |
0.04 |
|
摊薄 |
|
3.10 |
|
15.23 |
|
(1.27) |
(0.17) |
|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ADS净利润/(亏损)- |
|
|
|
|
||||
基本 |
|
12.54 |
|
66.39 |
|
1.04 |
0.14 |
|
摊薄 |
|
12.38 |
|
60.90 |
|
(5.06) |
(0.69)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
|
|
|
|
|||
基本 |
|
198,004,260 |
|
207,705,476 |
|
208,607,597 |
208,607,597 |
|
摊薄 |
|
200,408,494 |
|
226,113,084 |
|
209,981,840 |
209,981,840 |
|
每份ADS代表四股普通股。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综合收入/(亏损)报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以千为单位,除非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附注2(人)) |
|||||||
净收入 |
|
1,565,139 |
|
6,452,554 |
|
13,487 |
1,848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收益/(亏损)(附注31) |
973 |
18,161 |
(10,212) |
(1,399) |
||||
-工具特有信用风险变动的重新分类(附注24) |
— |
(53,481) |
(199,276) |
(27,301) |
||||
-工具特有信用风险变化(附注24) |
100,158 |
70,732 |
421 |
58 |
||||
-外币换算调整 |
|
406,149 |
|
129,232 |
|
105,413 |
14,442 |
|
综合收益/(亏损) |
|
2,072,419 |
|
6,617,198 |
|
(90,167) |
(12,352) |
|
减:综合(收益)/非控股权益应占亏损 |
|
(1,079,975) |
|
(3,027,731) |
|
46,190 |
6,328 |
|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综合收益/(亏损) |
|
992,444 |
|
3,589,467 |
|
(43,977) |
(6,02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以千为单位,除非另有说明)
|
2023年12月31日 |
|
2024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人))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当前资产: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6,060,679 |
|
25,053,762 |
3,432,351 |
|
受限制现金 |
|
3,008,428 |
|
2,684,214 |
367,736 |
|
受限制的短期投资 |
|
7,485,562 |
|
2,973,120 |
407,316 |
|
短期投资 |
|
1,023,695 |
|
928,322 |
127,180 |
|
应收账款,净额-关联方 |
|
296,512 |
|
436,706 |
59,829 |
|
应收账款,净额-第三方 |
|
22,662,181 |
|
13,628,852 |
1,867,145 |
|
应收票据-关联方 |
1,183 |
108,638 |
14,883 |
|||
应收票据-第三方 |
|
4,088,902 |
|
3,224,739 |
441,787 |
|
对供应商的垫款-关联方 |
6,555 |
203,056 |
27,819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第三方 |
|
4,559,224 |
|
2,451,093 |
335,798 |
|
库存,净额 |
|
18,215,537 |
|
12,509,422 |
1,713,784 |
|
应收外汇远期合约款 |
|
103,100 |
|
115,220 |
15,785 |
|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
|
27,412 |
|
29,817 |
4,085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3,402,812 |
4,460,594 |
611,099 |
|||
持有待售资产 |
2,003,417 |
57,502 |
7,878 |
|||
流动资产总额 |
|
82,945,199 |
|
68,865,057 |
9,434,475 |
|
非流动资产: |
|
|
||||
受限制的长期投资 |
|
1,536,198 |
|
1,328,201 |
181,963 |
|
长期投资 |
2,117,628 |
1,870,253 |
256,224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41,267,187 |
|
44,800,692 |
6,137,670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1,821,012 |
|
1,838,015 |
251,807 |
|
无形资产,净值 |
|
569,088 |
|
461,955 |
63,288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290,004 |
|
2,641,397 |
361,870 |
|
融资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82,293 |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660,138 |
448,555 |
61,452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将在一年后使用 |
648,377 |
520,376 |
71,291 |
|||
其他资产–关联方 |
|
55,236 |
|
16,960 |
2,324 |
|
其他资产–第三方 |
|
2,735,331 |
|
1,937,975 |
265,501 |
|
可供出售证券 |
104,134 |
150,922 |
20,676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52,886,626 |
|
56,015,301 |
7,674,066 |
|
总资产 |
|
135,831,825 |
|
124,880,358 |
17,108,541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以千为单位,除非另有说明)
|
2023年12月31日 |
|
2024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人))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
21,244 |
|
|
|
|
应付账款-第三方 |
|
15,453,922 |
|
11,038,668 |
1,512,291 |
|
应付票据-关联方 |
277,000 |
380,269 |
52,097 |
|||
应付票据-第三方 |
|
25,413,532 |
|
10,809,532 |
1,480,900 |
|
应计工资和福利费用 |
|
2,798,964 |
|
2,779,196 |
380,748 |
|
关联方垫款 |
|
3,412 |
|
|
|
|
第三方垫款 |
|
6,961,886 |
|
5,088,596 |
697,135 |
|
应交所得税 |
|
1,016,039 |
|
703,498 |
96,379 |
|
应付外汇远期衍生品 |
|
26,466 |
|
20,789 |
2,848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
|
782,969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36,587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119,344 |
145,663 |
19,956 |
|||
短期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以及失败的售后回租融资 |
|
13,583,774 |
|
6,933,899 |
949,940 |
|
其他应付款项和应计费用-第三方 |
|
13,436,902 |
|
16,572,843 |
2,270,474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关联方 |
|
11,599 |
|
11,069 |
1,516 |
|
持有待售负债 |
1,117,005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81,060,645 |
|
54,484,022 |
7,464,284 |
|
非流动负债: |
|
|
||||
长期借款 |
|
11,238,806 |
|
20,643,272 |
2,828,117 |
|
长期应付款 |
|
2,378,684 |
|
4,387,864 |
601,135 |
|
应计保修费用-非流动 |
2,145,426 |
2,136,192 |
292,657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557,136 |
|
330,740 |
45,311 |
|
可转换票据 |
|
4,785,480 |
|
8,605,579 |
1,178,959 |
|
递延税项负债 |
|
131,506 |
|
56,718 |
7,770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21,237,038 |
|
36,160,365 |
4,953,949 |
|
负债总额 |
|
102,297,683 |
|
90,644,387 |
12,418,233 |
|
|
|
|
||||
承诺和或有事项 |
|
— |
|
— |
|
— |
夹层股权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
— |
|
1,535,926 |
|
210,421 |
股东权益: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02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分别发行209,920,447股和211,083,301股) |
|
29 |
|
29 |
4 |
|
额外实收资本 |
|
10,738,376 |
|
11,245,665 |
1,540,650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359,584 |
|
225,141 |
30,844 |
|
库存股,按成本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1,360,000股和5,574,244股普通股 |
|
(79,282) |
|
(216,507) |
(29,661) |
|
留存收益 |
|
9,137,727 |
|
8,644,581 |
1,184,302 |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20,156,434 |
|
19,898,909 |
2,726,139 |
|
非控股权益 |
|
13,377,708 |
|
12,801,136 |
1,753,748 |
|
股东权益合计 |
|
33,534,142 |
|
32,700,045 |
4,479,887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
135,831,825 |
|
124,880,358 |
17,108,541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以千为单位,除非另有说明)
已发行普通股 |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
|
|
||||||||||||||
累计 |
||||||||||||||||||
其他 |
数量 |
非- |
合计 |
|||||||||||||||
数量 |
额外 |
综合 |
|
财政部 |
财政部 |
|
保留 |
|
控制 |
|
股东’ |
|||||||
股份 |
票面价值 |
实收资本 |
(亏损)/收入 |
股票 |
股票 |
|
收益 |
利益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193,770,753 |
|
26 |
|
5,617,923 |
|
(154,375) |
|
(2,945,840) |
|
(43,170) |
|
5,629,377 |
|
3,237,471 |
|
14,287,252 |
股份补偿费用(附注27) |
|
— |
|
— |
|
987,259 |
|
— |
|
— |
|
— |
|
— |
|
13,610 |
|
1,000,869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270,807 |
|
— |
|
— |
|
— |
|
135,342 |
|
406,149 |
|
工具特有信用风险变化(注24) |
|
— |
|
— |
|
— |
|
100,158 |
|
— |
|
— |
|
— |
|
— |
|
100,158 |
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收益(附注14) |
|
— |
|
— |
|
— |
|
973 |
|
— |
|
— |
|
— |
|
— |
|
973 |
附属公司发售其股权(附注26) |
— |
— |
3,303,660 |
— |
— |
— |
— |
6,419,192 |
9,722,852 |
|||||||||
行使购股权 |
10,364,276 |
|
2 |
|
3,853 |
|
— |
|
— |
|
— |
|
— |
|
— |
|
3,855 |
|
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17,000 |
17,000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620,506 |
944,633 |
1,565,139 |
|||||||||
非控股权益的结算 |
— |
— |
236 |
— |
— |
— |
— |
(5,418) |
(5,182) |
|||||||||
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持有人派发股息(附注26) |
— |
— |
— |
— |
— |
— |
— |
(95,172) |
(95,172)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4,135,029 |
28 |
9,912,931 |
217,563 |
(2,945,840) |
(43,170) |
6,249,883 |
10,666,658 |
27,003,893 |
|||||||||
股份补偿费用(附注27) |
|
|
804,004 |
— |
|
|
|
58,638 |
862,642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110,428 |
|
|
|
|
|
|
|
18,804 |
|
129,232 |
工具特有信用风险变化(注24) |
|
|
|
70,732 |
|
|
|
|
70,732 |
|||||||||
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收益(附注14) |
|
|
|
14,342 |
|
|
|
3,819 |
18,161 |
|||||||||
库存股注销(注25) |
|
(2,945,840) |
|
|
|
(43,170) |
|
|
|
2,945,840 |
|
43,170 |
|
|
|
|
|
|
回购普通股(附注25) |
|
|
|
|
|
|
|
|
|
(1,360,000) |
|
(79,282) |
|
|
|
|
|
(79,282) |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附注25) |
|
5,792,846 |
|
1 |
|
(1) |
|
|
|
|
|
|
|
|
|
|
|
|
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10,292 |
|
10,292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3,447,443 |
|
3,005,111 |
|
6,452,554 |
转换可换股优先票据(附注24) |
|
2,938,412 |
|
|
|
300,771 |
|
(53,481) |
|
|
|
|
|
|
|
|
|
247,290 |
在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权益调整份额(附注14) |
|
|
741 |
|
|
|
|
520 |
1,261 |
|||||||||
股利分配(附注34) |
|
|
|
|
|
|
|
|
|
|
|
|
(559,599) |
|
|
|
(559,599) |
|
向非控股权益股东分派江西晶科的股息(附注26) |
|
|
|
|
|
|
|
(368,275) |
(368,275) |
|||||||||
江西晶科发行购股权的归属及行使(附注27) |
|
|
(115,554) |
|
|
|
|
160,843 |
45,289 |
|||||||||
转换江西晶科发行的可换股票据(附注24) |
|
|
23 |
|
|
|
|
16 |
39 |
|||||||||
回购江西晶科普通股(注26) |
|
|
(121,369) |
|
|
|
|
(178,718) |
(300,087)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209,920,447 |
29 |
10,738,376 |
359,584 |
(1,360,000) |
(79,282) |
9,137,727 |
13,377,708 |
33,534,142 |
|||||||||
股份补偿费用(附注27) |
|
|
372,833 |
|
|
|
|
(7,081) |
365,752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72,586 |
|
|
|
32,827 |
105,413 |
|||||||||
工具特有信用风险变化(注24) |
|
|
|
|
|
|
|
421 |
|
|
|
|
|
|
|
|
|
421 |
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亏损(附注14) |
|
|
|
(8,174) |
|
|
|
(2,038) |
(10,212) |
|||||||||
库藏股退休(附注25) |
|
(16,812,712) |
|
(3) |
|
(737,736) |
|
|
|
16,812,712 |
|
737,739 |
|
|
|
|
|
|
回购普通股(附注25) |
|
|
|
|
(21,026,956) |
(874,964) |
|
|
(874,964) |
|||||||||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附注25) |
|
5,822,846 |
|
1 |
|
(1) |
|
|
|
|
|
|
|
|
|
|
|
|
购股权获行使(附注25) |
|
158,000 |
|
|
|
3,691 |
|
|
|
|
|
|
|
— |
|
— |
|
3,691 |
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出资(附注26) |
|
|
185,662 |
|
|
|
|
414,555 |
600,217 |
|||||||||
净收入 |
|
|
|
|
|
|
90,466 |
(76,979) |
13,487 |
|||||||||
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附注7) |
|
|
|
|
|
|
(35,926) |
|
(35,926) |
|||||||||
转换可换股优先票据(附注24) |
11,994,720 |
2 |
664,441 |
(199,276) |
|
|
|
|
465,167 |
|||||||||
在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权益调整份额(附注14) |
|
|
1,176 |
|
|
|
|
823 |
1,999 |
|||||||||
股利分配(附注34) |
|
|
|
|
|
|
(547,686) |
|
(547,686) |
|||||||||
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股东派发股息(附注26) |
|
|
|
|
|
|
|
(921,520) |
(921,520) |
|||||||||
江西晶科发行购股权之购回(附注27) |
|
|
17,173 |
|
|
|
|
(17,173) |
|
|||||||||
转换江西晶科发行的可换股票据(附注24) |
|
|
|
50 |
|
|
|
|
|
|
|
|
14 |
|
64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211,083,301 |
|
29 |
|
11,245,665 |
|
225,141 |
|
(5,574,244) |
|
(216,507) |
|
8,644,581 |
|
12,801,136 |
|
32,700,045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另有说明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人))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净收入 |
|
1,565,139 |
6,452,554 |
13,487 |
1,848 |
|||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附注27) |
|
1,000,869 |
|
862,642 |
|
365,752 |
|
50,108 |
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附注31) |
|
13,818 |
|
(18,079) |
|
(29,070) |
|
(3,983) |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附注31) |
|
4,163 |
|
(74,307) |
|
(1,342) |
|
(184) |
可换股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附注24) |
|
12,083 |
|
31,188 |
|
(323,474) |
|
(44,316)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附注5) |
|
— |
|
1,125 |
|
(22,289) |
|
(3,054) |
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及利润分配(附注31) |
|
— |
|
793 |
|
(34,978) |
|
(4,792) |
递延所得税优惠(注6) |
|
(320,673) |
|
(845,403) |
|
(1,426,182) |
|
(195,386) |
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附注14) |
|
(101,871) |
|
(221,473) |
|
(163,492) |
|
(22,398) |
与收购专利的许可专利收入净结算 |
— |
(50,581) |
—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附注15) |
|
2,585,018 |
|
7,856,257 |
|
7,544,061 |
|
1,033,532 |
使用权资产摊销(附注21) |
|
129,869 |
|
172,625 |
|
146,561 |
|
20,079 |
土地使用权摊销(注16) |
27,353 |
38,656 |
40,503 |
5,549 |
||||
无形资产摊销(附注17) |
|
17,324 |
|
121,742 |
|
87,258 |
|
11,954 |
存货减记(注12) |
|
1,819,166 |
|
2,859,081 |
|
3,315,227 |
|
454,184 |
预期信贷损失拨备(附注2(i)) |
|
285,394 |
|
182,779 |
|
138,806 |
|
19,016 |
物业、厂房及设备处置损失 |
|
248,500 |
|
107,829 |
|
431,542 |
|
59,121 |
无形资产处置损失 |
|
|
|
|
|
|
|
|
提前终止租赁的损失 |
|
— |
|
— |
|
25,274 |
|
3,463 |
长期资产减值 |
|
373,732 |
|
640,004 |
|
1,242,168 |
|
170,176 |
附属公司的亏损/(收入)权益 |
|
(193,708) |
|
(222,674) |
|
177,013 |
|
24,251 |
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附注8) |
|
(14,232) |
|
— |
|
(1,145,172) |
|
(156,888) |
与处置一家附属公司有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损失(附注8) |
|
— |
|
— |
|
656,901 |
|
89,995 |
汇兑收益,净额 |
|
(1,025,891) |
|
(938,092) |
|
(484,364) |
|
(66,358)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扣除处置影响): |
|
|
|
|
||||
应收账款减少/(增加)–第三方 |
|
(8,610,986) |
|
(6,809,123) |
|
8,403,757 |
|
1,151,310 |
应收账款增加-关联方 |
|
(115,300) |
|
(164,200) |
|
(146,615) |
|
(20,086) |
应收票据减少/(增加)–第三方 |
|
(5,006,954) |
|
2,501,251 |
|
499,663 |
|
68,454 |
应收票据(增加)/减少–关联方 |
|
(282,824) |
|
281,641 |
|
(107,455) |
|
(14,721)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减少/(增加)–第三方 |
|
(1,706,688) |
|
(1,771,208) |
|
2,208,529 |
|
302,567 |
预付供应商款项(增加)/减少-关联方 |
|
(56,860) |
|
50,304 |
|
(196,501) |
|
(26,920) |
库存减少/(增加) |
|
(6,053,218) |
|
(3,835,365) |
|
2,394,623 |
|
328,062 |
长期应付款项(减少)/增加 |
|
— |
|
179,532 |
|
(193,593) |
|
(26,522) |
租赁负债(增加)/减少 |
|
(22,365) |
|
21,474 |
|
(141,706) |
|
(19,414) |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增加–关联方 |
|
(6,248) |
|
(4,287) |
|
14,053 |
|
1,925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 |
|
(277,283) |
|
(219,861) |
|
(175,015) |
|
(23,977) |
其他资产减少-关联方 |
|
3,417 |
|
— |
|
— |
|
— |
其他资产减少–第三方 |
|
621,880 |
|
62,735 |
|
20,746 |
|
2,842 |
土地使用权增加 |
|
(473,806) |
|
— |
|
— |
|
— |
应付账款(减少)/增加–第三方 |
|
3,588,939 |
|
5,542,926 |
|
(4,462,473) |
|
(611,356) |
应付账款(减少)/增加–关联方 |
|
(15,863) |
|
21,244 |
|
(21,244) |
|
(2,910) |
应计工资和福利费用(减少)/增加 |
|
795,140 |
|
821,986 |
|
(19,768) |
|
(2,709) |
(减少)/增加来自–第三方的垫款 |
3,289,191 |
(2,274,683) |
(1,709,323) |
(234,176) |
||||
(减少)/增加来自–关联方的垫款 |
|
3,829 |
|
(417) |
|
(3,412) |
|
(467) |
应交所得税(减少)/增加 |
522,879 |
343,849 |
(312,541) |
(42,818) |
||||
保修成本(减少)/增加-非流动 |
|
— |
|
723,150 |
|
(9,234) |
|
(1,265)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增加–第三方 |
|
1,572,549 |
|
1,378,975 |
|
247,998 |
|
33,976 |
其他应付款及应计项目(减少)/增加–关联方 |
|
3,734 |
|
5,635 |
|
(530) |
|
(73)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800,784) |
13,826,124 |
16,850,366 |
2,308,49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受限制的短期投资到期 |
|
8,494,069 |
|
16,699,633 |
|
12,850,286 |
1,760,482 |
|
短期投资到期 |
|
150,000 |
— |
1,042,596 |
|
142,835 |
||
受限制的长期投资到期 |
|
1,232,960 |
|
1,378,680 |
|
572,752 |
|
78,467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所得款项 |
714,176 |
471,569 |
322,599 |
44,196 |
||||
股权投资收益按比例减少(注14) |
|
94,284 |
|
10,048 |
|
— |
|
— |
处置一项股权投资的收益(附注14) |
|
15,000 |
|
— |
|
— |
|
— |
处置长期投资所得款项(附注14) |
|
— |
|
— |
|
184,683 |
|
|
处置子公司,已收/(付)现金净额 |
|
(91,334) |
|
— |
|
1,162,174 |
|
159,217 |
子公司处置相关交易费用的现金支付 |
— |
— |
(17,714) |
(2,427) |
||||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
(12,251,348) |
(15,651,932) |
(9,093,271) |
(1,245,773) |
||||
投资联属公司所支付的现金(注14) |
|
(615,100) |
|
— |
|
— |
|
— |
购买无形资产 |
|
(42,415) |
|
(198,682) |
|
(275,823) |
|
(37,788) |
购买受限制的短期投资 |
|
(8,177,423) |
|
(15,239,924) |
|
(8,337,844) |
|
(1,142,280) |
购买受限制的长期投资 |
|
(1,406,943) |
|
(1,536,198) |
|
(364,755) |
|
(49,971)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1,024,820) |
|
(924,934) |
|
(126,715) |
来自联营公司的股息所得款项(附注14) |
|
— |
|
127,363 |
|
127,072 |
|
17,409 |
收购一间附属公司,扣除收购的现金 |
|
— |
|
36,398 |
|
(36,599) |
|
(5,014) |
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支付的现金(附注14) |
|
(227,000) |
|
(272,305) |
|
(5,500) |
|
(753) |
赎回可供出售证券(附注31) |
|
— |
|
105,500 |
|
— |
|
— |
贷款予第三方(注13) |
|
(23,459) |
|
— |
|
— |
|
— |
向第三方偿还贷款(注13) |
— |
— |
23,459 |
3,214 |
||||
为一项股权投资提供的存款 |
|
(37,854) |
|
— |
|
— |
|
— |
购买定期存款(注14) |
— |
— |
(74,400) |
(10,193) |
||||
购买可供出售证券(附注31) |
|
(100,000) |
|
(65,000) |
|
(57,000) |
|
(7,809)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2,272,387) |
(15,159,670) |
(2,902,219) |
(397,60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附属公司发售其股权(附注26) |
9,770,000 |
— |
— |
— |
||||
现金支付江西晶科发行的交易费用(注26) |
(47,148) |
— |
— |
— |
||||
非控股权益的结算 |
(5,182) |
— |
— |
— |
||||
作为承租人以现金支付融资租赁(附注21) |
(216,722) |
(280,833) |
(36,587) |
(5,012) |
||||
购股权获行使所得款项(附注27) |
5,024 |
— |
3,691 |
506 |
||||
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出资(附注26) |
17,000 |
10,292 |
600,217 |
82,229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持有人所得款项(附注7) |
— |
— |
1,500,000 |
205,499 |
||||
银行借款所得款项 |
|
29,663,730 |
|
19,754,288 |
|
25,182,493 |
|
3,449,987 |
偿还借款 |
|
(27,624,208) |
|
(20,822,295) |
|
(22,751,249) |
|
(3,116,908) |
应付票据增加/(减少)-关联方 |
|
419,500 |
(142,500) |
103,269 |
|
14,148 |
||
(减少)/增加应付票据-第三方 |
8,132,100 |
5,209,209 |
(14,604,000) |
(2,000,740) |
||||
江西晶科向非控股权益持有人支付股息(附注26) |
(95,172) |
(368,275) |
(921,520) |
(126,248) |
||||
发行江西晶科可换股票据所得款项(附注24) |
— |
4,726,048 |
3,679,902 |
504,145 |
||||
发行江西晶科可转换票据支付的发行费用(附注24) |
— |
(31,891) |
— |
— |
||||
江西晶科发行的购股权获行使所得款项(附注27) |
|
— |
|
45,289 |
|
— |
|
— |
以现金支付股息(附注34) |
— |
(559,599) |
(547,686) |
(75,034)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收益(附注31) |
— |
830,540 |
2,398,089 |
328,536 |
||||
从政府背景基金借款 |
|
— |
|
650,000 |
|
— |
|
— |
回购股份(附注25) |
— |
(79,282) |
(874,964) |
(119,870) |
||||
回购江西晶科普通股股票 |
— |
(300,087) |
—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20,018,922 |
8,640,904 |
(6,268,345) |
(858,762)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227,957 |
848,969 |
630,893 |
86,432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额 |
|
2,173,708 |
|
8,156,327 |
|
8,310,695 |
1,138,56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年初 |
|
9,097,246 |
|
11,270,954 |
|
19,427,281 |
2,661,527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年末(附注2(d)) |
|
11,270,954 |
|
19,427,281 |
|
27,737,976 |
3,800,087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400,338 |
|
1,783,845 |
|
1,687,782 |
231,225 |
|
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扣除资本化金额) |
|
1,072,812 |
|
1,117,871 |
|
827,097 |
113,312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现金流信息 |
|
|||||||
计入应付款项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采购 |
|
5,674,455 |
|
8,404,479 |
|
9,345,121 |
1,280,276 |
|
与处置物业、厂房及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应收款项(附注13) |
378,900 |
|
89,519 |
|
33,765 |
4,626 |
||
以相互专利许可的应付款项抵销应收款项 |
— |
50,581 |
— |
— |
||||
以收购子公司的应付款项抵销应收款项 |
— |
— |
242,511 |
33,224 |
||||
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为普通股 |
— |
|
247,290 |
|
465,167 |
63,728 |
||
歼10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另有说明除外)
1.行动的组织和性质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或“晶科能源”)于2007年8月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0年5月14日,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纽交所”)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从事光伏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及营销业务。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相关信息:
|
日期 |
|
|
|
|||
|
注册成立 |
|
地点 |
|
百分比 |
||
子公司 |
|
/收购 |
|
注册成立 |
|
所有权 |
|
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Paker”) |
|
|
|
香港 |
|
100 |
% |
|
|
|
|
|
|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晶科”)(注25)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
|
||
浙江晶科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科”)* |
|
|
|
中国 |
|
44.5 |
% |
|
|
|
|
|
|
||
晶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晶科进出口”)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
|
||
JinkoSolar GmbH(“JinkoGmbH”) |
|
|
|
德国 |
|
58.8 |
% |
|
|
|
|
|
|
||
浙江晶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贸易”)* |
|
|
|
中国 |
|
44.5 |
% |
|
|
|
|
|
|
||
玉环晶科太阳能有限公司(“玉环晶科”)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
|
||
晶科能源(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晶科美国”) |
|
|
|
美国 |
|
58.8 |
% |
|
|
|
|
|
|
||
江西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材料”)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
|
||
JinkoSolar(Switzerland)AG(“Jinko Switzerland”) |
|
|
|
瑞士 |
|
58.8 |
% |
|
|
|
|
|
|
||
晶科能源(美国)控股公司(“晶科美国控股”) |
|
|
|
美国 |
|
58.8 |
% |
|
|
|
|
|
|
||
JinkoSolar Italy S.R.L.(“晶科意大利”) |
|
意大利 |
58.8 |
% |
|||
|
|
|
|||||
晶科能源加拿大有限公司(“晶科加拿大”) |
|
加拿大 |
58.8 |
% |
|||
|
|
|
|||||
Jinko Solar Australia Holdings Co. Pty Ltd.(“Jinko Australia”) |
|
澳大利亚 |
58.8 |
% |
|||
|
|
|
|||||
Jinko Solar Japan K.K.(“JinkoSolar Japan”) |
|
日本 |
58.8 |
% |
|||
晶科能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管理”) |
|
中国 |
58.8 |
% |
|||
Canton Best Limited(“Canton Best BVI”) |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100 |
% |
|||
晶科科技SDN.Bhd。(“晶科能源科技马来西亚”) |
|
马来西亚 |
58.8 |
% |
|||
晶科能源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
香港 |
100 |
% |
|||
晶科能源中东DMCC(“DMCC”) |
|
阿联酋航空 |
58.8 |
% |
|||
晶科能源贸易私人有限公司。 |
|
印度 |
58.8 |
% |
|||
|
|
|
|||||
晶科能源LATAM控股有限公司。 |
|
|
|
香港 |
|
100 |
% |
|
|
|
|||||
晶科能源(美国)工业公司。 |
|
|
|
美国 |
|
58.8 |
% |
|
|
|
|
|
|
||
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海宁晶科”)* |
|
|
|
中国 |
|
53.7 |
% |
Jinko Solar Korea Co.,Ltd.(“Jinko Korea”) |
|
韩国 |
58.8 |
% |
F-11
|
日期 |
|
|
|
|||
|
注册成立 |
|
地点 |
|
百分比 |
||
子公司 |
|
/收购 |
|
注册成立 |
|
所有权 |
|
晶科能源(四川)有限公司(“晶科四川”)* |
|
|
|
中国 |
|
38.5 |
% |
|
|
|
|||||
晶科能源(青海)有限公司(“晶科青海”) |
|
中国 |
58.8 |
% |
|||
瑞旭股份有限公司(“瑞旭”)* |
|
中国 |
35.3 |
% |
|||
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晶科义乌”) |
|
中国 |
58.8 |
% |
|||
欧米茄太阳能私人有限公司。Bhd(原名“晶科光伏材料供应SDN。BHD”) |
|
马来西亚 |
58.8 |
% |
|||
晶科能源(越南)有限公司 |
|
越南 |
58.8 |
% |
|||
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晶科滁州”) |
|
中国 |
58.8 |
% |
|||
浙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材料”)* |
|
中国 |
44.5 |
% |
|||
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晶科上饶”)* |
|
|
|
中国 |
|
38.7 |
% |
|
|
|
|||||
晶科能源丹麦aps |
|
|
|
丹麦 |
|
58.8 |
% |
|
|
|
|||||
晶科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
|
|
|
香港 |
|
58.8 |
% |
|
|
|
|||||
晶科能源(马来西亚)SDN BHD(“晶科能源马来西亚”) |
|
|
|
马来西亚 |
|
58.8 |
% |
|
|
|
|||||
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晶科楚雄”)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能管”)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晶科能源(越南)工业有限公司。 |
|
|
|
越南 |
|
58.8 |
% |
|
|
|
|||||
晶科能源(乐山)有限公司(“晶科乐山”)* |
|
|
|
中国 |
|
41.2 |
% |
|
|
|
|||||
晶科能源(安徽)有限公司(“晶科安徽”)* |
|
中国 |
44.2 |
% |
|||
晶科能源(玉山)有限公司(“晶科玉山”)* |
|
中国 |
47.0 |
% |
|||
凤城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晶科能源(肥东)有限公司(“晶科肥东”)* |
|
中国 |
32.3 |
% |
|||
晶科能源(金昌)有限公司(“晶科金昌”)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晶科能源(鄱阳)有限公司(“晶科鄱阳”) |
|
|
|
中国 |
|
58.8 |
% |
|
|
|
|||||
上饶长信企业管理中心LP。 |
|
|
|
中国 |
|
100 |
% |
嘉兴金悦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
|
中国 |
78.2 |
% |
|||
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 |
|
中国 |
58.8 |
% |
|||
上饶市广信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 |
|
中国 |
58.8 |
% |
|||
晶科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晶科能源”) |
|
中国 |
58.8 |
% |
|||
江西晶科储能有限公司 |
|
中国 |
58.8 |
% |
|||
Mytikas投资有限公司 |
|
香港 |
100.0 |
% |
|||
上饶新源悦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饶晶科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饶新源”)* |
|
中国 |
58.8 |
% |
|||
嘉兴金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 |
|
中国 |
100.0 |
% |
|||
海宁晶科能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
中国 |
58.8 |
% |
|||
浙江晶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ZJES”) |
|
中国 |
58.8 |
% |
|||
上饶炭素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LP。**(“上饶CEIF”) |
|
中国 |
25.2 |
% |
|||
烟台金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烟台锦艺”) |
|
中国 |
21.6 |
% |
|||
山西晶科能源II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晶科”) |
|
中国 |
58.8 |
% |
*这些实体是江西晶科的子公司,拥有非控股权益。所有权百分比为公司在江西晶科的所有权与江西晶科在该子公司的所有权的倍数计算的经济利益。
**这些实体是由集团作为普通合伙人合并的有限合伙企业,由集团和一组外部有限合伙人于2023年成立,用于投资太阳能行业的私营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这些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3.49亿元,无可轻易确定的股本证券为人民币5700万元,其他应付款和有限合伙人投资的长期应付款分别为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4.46亿元。
如附注24所披露,于2023年4月,Paker与一批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设立了若干信托计划(“信托”)。该等信托为集团综合的结构性工具,旨在发行Paker持有的江西晶科可换股票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等信托的未偿还金融负债余额为人民币27.06亿元(附注19),受限制现金为人民币10.94亿元。
F-12
2.主要会计政策
a.概算的列报和使用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合并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集团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存货准备、长期资产减值、物业、厂房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某些应计负债,包括应计保修成本、担保、售后回租、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法律或有事项、所得税和相关的递延税项估值备抵。
b.合并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往来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抵销。
集团根据可变利益实体(“VIE”)或投票权益模式合并其拥有控股财务权益的实体。要求集团首先应用VIE模型来确定其是否持有某实体的可变权益,如果持有,则该实体是否为VIE。如果集团确定其不持有VIE的可变权益,则应用投票权益模型。在投票权模式下,当集团持有一个实体的多数投票权时,集团将合并该实体。
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条件,则认为一个实体是VIE:(a)风险股权投资总额不足以允许该实体在没有额外次级财务支持的情况下为其活动提供资金;(b)风险股权投资的持有人作为一个群体,缺乏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出对实体成功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的直接或间接能力,或缺乏吸收实体预期损失的义务或收取实体预期剩余收益的权利,或(c)某些股权投资者的投票权与其承担的吸收实体损失的义务、其从实体获得回报的权利不成比例,或两者兼而有之,实体的几乎所有活动都涉及或代表投票权不成比例的投资者进行。
在VIE模式下,有限合伙企业被视为VIE,除非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拥有实质性的踢出或参与权。当集团确定其为主要受益人时,集团将合并为VIE的实体。一般来说,VIE的主要受益人是报告实体,该实体具有(a)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以及(b)承担吸收VIE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损失的义务或从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就本集团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而言,确认非控股权益以反映其股本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综合经营报表的综合收益净额包括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收益净额。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累计经营业绩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控制性权益入账。与非控股权益的交易相关的现金流量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项下列报。
F-13
c.外币折算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中国官方货币人民币(“人民币”)。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而当地货币已确定为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如美元或欧元等。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发生之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实体的记账本位币。外币交易产生的损益计入综合经营报表。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适用的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实体的功能货币。所有这些汇兑收益或损失均计入综合经营报表的汇兑损失。
为合并目的,公司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以外的财务报表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和损益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累计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累计其他全面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示。
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对人民币兑换外币进行管制。人民币币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记为短期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受限制的短期投资、受限制的现金、受限制的长期投资和记为长期投资的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14.95亿元和人民币22768亿元。
d.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和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
受限制现金指银行合法持有的不能供集团一般用途的存款。这些存款被用作签发信用证或保函、向供应商提供购买机器和库存的银行承兑票据以及外汇远期合同的抵押品。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在我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6,060,679 |
|
25,053,762 |
受限制现金 |
|
3,008,428 |
|
2,684,214 |
计入持有待售资产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附注2(n)) |
358,174 |
— |
||
合计 |
|
19,427,281 |
|
27,737,976 |
e.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i)原期限大于三个月且小于一年并以摊余成本列示的银行定期存款,ii)公允价值与指定A股上市公司股价直接挂钩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挂钩票据及iii)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投资。
F-14
f.受限制的短期和长期投资
限制性短期投资是指原期限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限制性长期投资是指原期限超过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作为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或借款保证金的抵押品。
g.应收应付票据
应收票据指由若干客户安排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结算其向本集团采购的银行或商业汇票。应收票据的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若,是由于应收票据的到期时间较短。
集团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其在中国的供应商发行银行承兑汇票。本集团将应付票据的变动分类为融资活动。
应收和应付票据通常不计息,期限不到一年。
h.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列账。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一般代表截至报告日合同终止时预期收到或支付的估计金额。
公司的衍生工具主要包括外币远期合约和外汇期权,用于对某些外国计价资产/负债进行经济对冲,并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汇率可能对公司收益、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变化的潜在风险。由于衍生工具不符合套期会计处理条件,公允价值变动体现在合并经营报表的“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和“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中。
公司位于阿根廷的太阳能项目附属公司订立利率掉期合约,将与若干借款有关的浮动利息付款换成固定利息付款,以对冲与若干预测付款及债务有关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衍生工具被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且套期有效性较高,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该公司于2022年6月出售了其在阿根廷的太阳能发电厂。
一、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的贸易应收款项、应收票据、按金和其他应收款属于ASC主题326的范围。备抵是管理层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公司通过根据某些信用风险特征(包括地理区域和行业)将应收款项细分为组来估计备抵。公司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债务追偿期限等情况,确定各组的预期损失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一般及行政开支中录得人民币2.85亿元的预期信贷损失开支。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人民币6亿元和人民币2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第3方贸易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为人民币5.84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一般及行政开支中录得人民币1.83亿元的预期信贷损失开支。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人民币7.79亿元和人民币2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第3方贸易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为人民币6.85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一般及行政开支中录得人民币1.39亿元的预期信贷损失开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人民币9.19亿元和人民币1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3方贸易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为人民币8.29亿元。
F-15
j.应收账款
针对集团客户无法付款导致的估计损失,从应收账款中计提具体拨备。集团定期评估应收账款余额,以确定是否应根据历史坏账、特定客户信誉和当前经济趋势计提信用损失准备。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在扣除此类拨备(如有)后列示。在批准向每名客户销售前,集团对每名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以评估该等销售的可收回性。评估通常会考虑该客户及其担保人(如有的话)的资信、集团与该客户的历史付款经验、信贷条款(包括竞争对手提供的条款)的全行业趋势,以及将进行销售的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集团只有在其信用评估得出结论认为与该客户的可收回性很可能时,才与该客户执行销售订单并安排发货。集团亦可能不时要求若干客户提供保证金,以尽量减低其信贷风险。在销售完成后,集团持续密切监测每个客户的信用状况,以备其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和信用评级的任何后续变化,并评估是否有任何此类不利变化需要集团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对客户和/或其担保人提出索赔和/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及作出拨备。亦是集团的一般做法,暂停向任何有重大逾期余额的客户进一步销售。集团于2020年1月1日采纳了ASC 326,并因采纳而对其财务报告的政策和内部控制作出更新。详情请参阅上文附注2(i)。
k.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集团提供短期和长期预付款以确保其原材料需求,然后抵消未来的采购。集团持续评估供应商的信贷质素及影响信贷风险的因素。如果供应商的信誉出现恶化,集团将寻求收回其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并因供应商无法归还其预付款而在经营费用中计提类似于应收款项的预付款损失。对供应商预付款备抵的回收在收到时予以确认。公司根据管理层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对未来十二个月预期采购的最佳估计以及集团根据现有供应合同进行必要采购的能力,对供应商的短期和长期预付款进行分类。预计在12个月以外使用的余额记录在对供应商的预付款中,将在一年后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记录向供应商提供预付款。
l.存货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对库存过多、滞销和陈旧的存货以及账面价值超过市场的存货计提拨备。某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存货的变现价值,因此集团不断根据对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的假设评估可收回性。评估可能会考虑历史使用情况、预期需求、预期销售价格、新产品开发进度、新产品可能对现有产品销售产生的影响、产品淘汰、客户集中度等因素。准备金或减记等于存货成本与基于对未来需求和市场状况的假设估计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实际市场状况不如管理层预测的有利,可能需要额外的库存储备或减记,这可能会对集团的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倘实际市况较有利,集团可能在先前预留或减记的产品最终售出时有更高的毛利率。出售先前预留的存货对呈报的任何年度的毛利率百分比没有重大影响。
此外,集团于各期末分析其确定的采购承诺(如有)。如果截至报告期末,将多晶硅转化为可销售制成品考虑预计成本后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制成品的市场售价,则当期计提拨备。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没有与这些长期合同相关的拨备入账。
F-16
m.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成本包括收购或建造资产所支付的价格、建设期间资本化的利息以及大幅延长现有资产使用寿命的任何支出。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预计使用寿命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建筑物 |
|
|
|
机械设备 |
3~10年 |
||
家具、固定装置和办公设备 |
3~5年 |
||
机动车辆 |
4~5年 |
在建工程主要为新生产线和建筑物的建设。建造中产生的成本在完工时资本化并转入物业、厂房和设备,此时开始折旧。
维修和保养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收益或亏损(如有的话)为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所出售资产账面值的差额,于出售时于一般及行政开支中确认。
公司持续检讨物业、厂房及设备的估计可使用年期及住宅价值。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公司根据内部研究及市场分析,将若干机器及设备的可使用年期估计由10年更新至6年,并将其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剩余价值由10%更新至5%,该等研究及市场分析支持6年的可使用年期及5%的剩余价值,以考虑到太阳能发电技术的最新发展更为合适。该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前瞻性会计处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及每股影响汇总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减少(单位:千元) |
— |
|
1,242,367 |
|
— |
|
基本每股收益减少 |
— |
|
5.98 |
|
— |
|
稀释每股收益减少 |
— |
|
5.49 |
|
— |
|
n.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
长期待售资产在满足ASC 360-10-45-9中的以下确认标准时分类为持有待售:
| ● | 管理层有权批准该行动,承诺实施出售资产的计划。 |
| ● | 该资产在其当前状态下可供立即出售,但仅限于出售此类资产的通常和惯常条款。 |
| ● | 一项寻找买家的积极计划以及完成出售资产计划所需的其他行动已经启动。 |
| ● | 出售该资产的可能性较大,且该资产的转让预计符合确认为已完成出售的条件,在一年内, |
| ● | 该资产正在以相对于其当前公允价值合理的价格进行积极的市场销售。 |
| ● | 完成该计划所需的行动表明,不太可能对该计划进行重大修改或撤回该计划。 |
处置一间附属公司
2023年,江西晶科与第三方(“收购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其于一间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4300万元。
F-17
由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处置尚未完成,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分类为持有待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14亿元及人民币11.17亿元。未就持作出售资产识别减值指标。处置工作于2024年2月完成。(注8)
玉环晶科、晶科义乌和晶科滁州
2023年5月,玉环晶科订立协议,向第三方出售其位于浙江省玉环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账面值总额为人民币2.36亿元。相关资产由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厂房及设备重分类至持有待售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人民币1.89亿元。处置工作于2024年10月完成。
2024年12月,晶科义乌与晶科滁州订立协议,向第三方出售其位于浙江省义乌及安徽省滁州的机器及设备,账面总金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相关资产由物业、厂房及设备重分类至持有待售资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
o.利息资本化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1.50亿元、人民币12.43亿元及人民币12.04亿元,利息收入净额分别为人民币5.89亿元、人民币5.54亿元及人民币4.15亿元。
与主要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的利息成本资本化,计入物业、厂房及设备成本。一旦项目基本完成或不再进行建设活动以使其为预定用途做好准备,利息资本化即停止。当没有具体确定为与建筑项目有关的债务发生时,集团将项目支出金额的利息按集团的加权平均借款成本资本化。与建筑项目相关的资本化利息支出记入物业、厂房和设备净额。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资本化利息开支分别为人民币7,100万元、人民币7,200万元及人民币6,100万元。
p.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指向中国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费用,以产权证为凭证。这些购置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要么是50年,要么是70年。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土地使用权划分为长期资产。
土地使用权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减值亏损(如有)列账。摊销按土地使用权证规定期限50年或70年(如适用)采用直线法计算。
q.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购买的软件、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所支付的费用,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分别为5年至10年)按直线法摊销。
r.企业合并及资产收购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不涉及同一控制下实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均按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采用了ASC 805“企业合并”,收购成本按照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和发行的权益工具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交易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成本、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总额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有形和无形资产净值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在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F-18
对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终值、现金流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确定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管理层根据相关活动当前业务模式和行业比较所固有的风险确定使用的贴现率。终值基于产品的预期寿命和预测的生命周期以及该期间的预测现金流量。尽管管理层认为,根据收购之日可获得的信息,在确定中应用的假设是合理的,但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测金额不同,差异可能很大。
确认非控股权益以反映子公司的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公司的部分。综合经营及全面收益报表的综合收益净额包括适用时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累计经营业绩也在公司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控制性权益入账。与非控股权益的交易相关的现金流量在适用时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项下列报。
s.投资
本集团的投资包括权益法投资、公允价值可随时确定的权益证券、公允价值不可随时确定的权益证券、应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和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本集团持有其并无控股财务权益的联属公司的股权投资,但有能力对被投资方的经营和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这些投资按权益会计法入账,其中本集团在其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其在被投资单位收益或损失中所占的比例份额。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和记录,公允价值变动(无论已实现或未实现)通过损益表记录。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是使用一种计量替代方法计量和记录的,该替代方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如果有的话),加上或减去符合条件的可观察价格变化导致的变化来计量证券。
公允价值期权选择在逐个工具的基础上进行,应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以公允价值报告,公允价值变动在收益中确认。
股权投资在事实或情况表明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进行减值评估。本集团审查若干因素以确定是否确认减值。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的性质;(2)减值的原因和持续时间;(3)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近期前景;(5)持有证券的时间足以允许任何预期的公允价值回收的能力。
公司持有至到期具有积极意向和持有能力的债务证券,分类为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按摊余成本列示。记录为长期投资的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是指原始期限超过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F-19
公司将其对债务证券的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除外)归类为可供出售证券。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按估计公允价值报告,未实现损益总额(税后净额)反映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如果可供出售证券的摊余成本基础超过其公允价值,并且如果公司有出售该证券的意图,或者公司很可能需要在收回摊余成本基础之前出售该证券,则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减值。如果公司无意出售该证券,且在收回摊余成本基础之前公司被要求出售该证券的可能性不大,且公司确定可供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的下降完全或部分是由于信用相关因素,则该信用损失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计量并确认为信用损失准备。备抵以债务证券的摊余成本基础超过公司对预计收取的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佳估计的金额计量。
t.长期资产减值
集团的长期资产包括物业、厂房及设备、土地使用权及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集团的业务需要对技术先进的制造设备进行大量投资,但很快就会因使用这些设备生产的太阳能产品的需求迅速变化而显着未得到充分利用或过时。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审查。被认为可能导致减值审查的重要因素包括,相对于预期的历史或预计的未来经营业绩而言,业绩显着低于预期、收购资产的使用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行业或经济的重大负面趋势。如果长期资产的账面净值超过归属于这些资产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本集团可能会确认长期资产的减值。如预期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净额的总和少于资产的账面值,则就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亏损(如有)。公允价值一般根据市场报价(如果有)或贴现现金流分析计量。
u.租赁
公司根据是否有权从使用已识别资产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有权指导使用已识别资产以换取对价(与公司不拥有的资产有关)来确定合同在安排开始时是否包含租赁。使用权(“ROU”)资产代表公司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公司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ROU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在确定租赁期限时,公司包括在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如有)时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由于公司的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公司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它根据公司的信用质量并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借款的利率来计算,并根据抵押品在每项租赁期限内的影响调整该金额。公司通常不会产生与其租赁相关的可变租赁付款。
对于售后回租交易,只有当交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卖方-承租人才能使用售后回租会计:a)标的资产的转让符合ASC 606下的出售定义;b)回租交易不导致租赁将被归类为融资租赁;c)合同不包含回购选择权,除非该选择权可按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行使,且存在与所转让资产基本相同的可在市场上买入的备选资产。
售后回租交易因标的资产的转让不符合出售定义而不符合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条件的,在ASC 360项下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选择在采用ASU2016-02的同时采用以下租赁政策:(i)为每项租赁选择不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而是将每项单独的租赁部分和与该租赁部分相关的非租赁部分作为单一租赁部分进行核算;(ii)对于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且不包括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公司选择不适用ASC主题842的认可要求;及(iii)公司选择对2019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现有安排适用一揽子实务变通办法,以不重新评估(a)一项安排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b)适用于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c)初始直接成本。
歼20
v.担保
集团为关联方晶科电力出具债务兑付保函。担保要求本集团支付款项,以偿付受该等担保的债务持有人因晶科电力未能向持有人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当其对持有人的责任到期时。
担保负债最初按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的估计公允价值确认,除非集团很可能向担保持有人偿付高于账面金额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按预期应付给持有人的金额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担保责任的公允价值以提供担保应收到的总对价计量。担保责任在保证期内直线摊销。
应收款项也已记录为将收到的担保付款。
w.收入确认
公司根据个案协商付款条件,允许其大部分海外客户在90天内全额付款,允许其国内客户在交货后180天内支付90%至95%的款项,其余款项将在保留期(定义见下文)结束时支付。
由于采用了ASC主题606,对于带有保留期条款的销售合同,根据该条款,允许客户自相关客户的太阳能项目正常运营起的一年至两年的特定期间内(“保留期”)预扣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5%至10%作为保留款,保留款收入在本集团履行向其客户转让货物的履约义务时确认,而不是推迟到客户在保留期届满后付款时再确认。集团其他销售安排的收入确认,包括太阳能组件、晶片、电池的销售以及发电收入,与历史惯例基本保持一致。
对于采用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之前签署和执行的保留条款合同,由于90%~95%的收入在首次采用日期之前确认,被认为是实质性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这些合同已在采用日期之前完成,并且由于公司已选择仅对截至2018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适用经修订的追溯采用方法,因此没有与这些保留条款相关的累积影响被确认为对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的调整。在收取这些保留金额时确认的收入根据先前的收入确认标准ASC 605确认,2022、2023和2024年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和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未确认为收入的保留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300万元、人民币1,600万元及人民币1,600万元。
集团主要须就其来自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本集团确认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相关的附加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用附加税计入收入成本。
公司在ASC主题606“与客户的合同收入”下的会计实务如下:
(a)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
就所有产品销售而言,集团要求提供量化定价、数量和产品规格的合同或采购订单。公司的销售安排一般不包含可变考虑因素,属短期性质。公司根据管理层对客户何时取得产品控制权的评估,在某个时点确认收入。收入根据与客户达成的合同条款确认为履约义务,并已将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销售商品不包含多种产品和/或服务要素。
F-21
实用权宜之计及豁免
根据ASC 340-40-25-4下的实务变通办法的选择,如果实体原本会确认的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则获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将在发生时计入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将增量成本资本化为资产。
集团还选择应用ASC主题606下允许的实务变通,以省略对原预计存续期为一年或以下的合同以及公司有权就迄今已完成的履约开具发票的合同的剩余履约义务的披露。
基于承诺对价金额与产品销售的现金售价不存在差异的考虑,加之本集团向客户转让产品与客户就该等产品付款的实际时间间隔一般已在一年内,本集团评估并得出结论,根据ASC 606-10-32-18,其产品销售中不存在作为实务权宜之计的重大融资成分。由于订立保留期限是为了保障太阳能组件未来的有效运营,且不向客户提供重大融资,故认为在附有保留条款的销售合同中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b)太阳能项目的销售
公司对太阳能项目的销售安排不包含任何可能影响交易的收入或利润确认的持续参与形式,也不包含任何能源履约保证、最低电力端认购承诺的可变考虑因素。因此,公司确定其对客户的单一履约义务是出售一个已完成的太阳能项目。集团于太阳能项目并网及客户取得太阳能项目控制权后的时间点确认太阳能项目销售收入。
十、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定义为可获得单独财务信息的实体的组成部分,并由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主要经营决策者”)在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时定期进行审查。集团作为单一分部经营及管理其业务,即从硅锭、晶片、电池至太阳能组件的垂直整合太阳能发电产品制造业务。集团的首席运营官为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李仙德先生。
主要经营决策者评估业绩并决定如何根据在综合经营报表中报告的综合净收入为我们的一个经营分部分配资源,并使用物业、厂房和设备净额来计量分部资产。此外,公司亦已评估我们的单一分部所产生的重大分部开支,并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经营报表报告的开支一致,包括销售成本、销售、一般及行政、研发、利息开支及所得税。CODM使用这些指标来做出关键运营决策,例如:批准新产品发布战略、进行重大资本支出、批准关键商业化战略的设计、关于关键人员的决策,以及批准年度运营和资本预算。在做出支持资本资源分配的决策时,主要经营决策者会考虑预算与实际的差异和逐年绩效。
由于公司在一个可报告分部经营,所有所需财务资料均可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查阅。有关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的披露详情,请参阅附注15。
F-22
下表按地理区域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以开票客户国为基础(人民币单位:千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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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中国境内(含香港、台湾) |
34,839,410 |
|
45,418,257 |
|
|
|
美洲 |
11,704,413 |
|
21,640,478 |
|
|
|
欧洲 |
19,637,777 |
|
21,731,240 |
|
|
|
亚太地区 |
11,274,447 |
|
19,431,642 |
|
|
|
世界其他地区 |
5,671,249 |
|
10,456,974 |
|
|
|
总收入 |
83,127,296 |
|
118,678,591 |
|
|
|
下表按资产的实际位置(单位:千元人民币)列示长期资产,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按地理区域划分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租赁资产: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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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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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中国境内(含香港、台湾) |
|
33,078,599 |
|
37,437,289 |
亚太地区 |
|
8,128,375 |
|
6,799,419 |
美洲 |
|
802,031 |
|
1,011,787 |
世界其他地区 |
|
612 |
|
752 |
合计 |
|
42,009,617 |
|
45,249,247 |
y.收入成本
销售光伏产品的收入成本包括生产和间接成本,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以及存货拨备。
z.保修费用
-太阳能组件保修
集团生产的太阳能组件通常在销售时提供5年或10年的产品缺陷保修,以及10年和25年的保修,从交付时的初始最低发电量分别下降超过10%和20%。因此,本集团面临这些保证可能产生的潜在负债。潜在的责任一般以产品更换或维修的形式出现。
管理层在计量保修成本时应用了重大判断来估计公司太阳能组件产品的预期故障率以及与履行保修义务相关的估计更换成本。根据过去几年发生的实际索赔似乎与市场惯例一致,集团预测整个保修期的预期故障率为1%,这与先前的假设一致。根据集团在历史期间的实际索赔经验以及管理层目前的最佳估计,集团认为过去两年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更准确地反映了与集团销售的产品有关的估计保修成本负债,而不是当前和过去的现货价格。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于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下降,集团转回以往年度录得的人民币3.87亿元及人民币9.89亿元的保修负债,销售及营销费用分别相应减少。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于太阳能组件的平均售价上升,集团增加以往年度录得的保修负债人民币7,500万元,并相应增加二零二二年的销售及营销开支。
F-23
保修费用分别分类为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项下的流动负债,以及应计保修费用项下的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这反映了集团对何时可能进行保修支出的估计。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因更新项目重置成本而于增加/转回前期间交付的模块及储能系统产生的保修成本分别为人民币7.73亿元、人民币13.72亿元及人民币12.65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计保修期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2.12亿元、人民币2.22亿元及人民币2.78亿元。
太阳能组件的应计保修成本变动
下表汇总了太阳能组件应计保修成本的变动情况(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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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年初 |
|
1,007,805 |
|
1,641,721 |
|
2,381,254 |
新增 |
|
771,244 |
|
1,348,516 |
|
1,245,880 |
利用 |
|
(212,130) |
|
(222,073) |
|
(276,554) |
销售和营销费用的应计(冲销) |
|
74,802 |
|
(386,910) |
|
(988,984) |
年底 |
|
1,641,721 |
|
2,381,254 |
|
2,361,596 |
集团购买保修保险单,为全球太阳能组件的产品保修服务提供保障。预付质保金保险费初始记为其他资产,在保险保障期间内摊销。预付保修保险费不记作估计保修负债的减少。一旦集团收到保险赔偿,保修费用将入账。
-储能解决方案(““ESS”)产品保修
集团的ESS产品在销售时通常附带5至10年的产品缺陷保修。由于保修索赔历史有限,集团根据对竞争对手历史的评估估计相关保修成本,同时通过其质量审查纳入对故障率的估计。因此,集团将相当于ESS产品销售毛收入的3%计提为保修负债以计提相关保修义务的估计成本。客户因保修索赔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用,记入应计保修负债并从其中扣除。若实际保修成本与估计有差异,集团将前瞻性地修正其应计费率。集团于2022年第四季度开始销售ESS产品,至今并无发生任何材料保修索赔。保修费用分别分类为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项下的流动负债和应计保修费用项下的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这反映了公司对何时可能进行保修支出的估计。
ESS产品应计保修成本变动
下表汇总了ESS产品应计质保成本的变动情况(单位:千元人民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年初 |
|
— |
|
2,254 |
|
25,440 |
新增 |
|
2,254 |
|
23,186 |
|
19,165 |
利用 |
|
— |
|
— |
|
(1,565) |
年底 |
|
2,254 |
|
25,440 |
|
43,040 |
除作为太阳能组件及ESS产品的应计质保费用外,对太阳能电池片、硅片等太阳能材料产品缺陷无重大质保。
AA。运输和装卸
向客户运送产品的成本包含在综合经营报表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中。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客户运送产品的成本分别为人民币51.61亿元、人民币42.26亿元及人民币44.25亿元。
F-24
ab。研究与开发
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交流。启动成本
集团支出与开办活动有关的所有成本,包括与新制造设施相关的生产前成本(不包括作为物业、厂房和设备的一部分资本化的成本)以及与组建新子公司相关的成本,例如组织成本。
广告。所得税
所得税按资产负债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确认为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表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以及任何税收亏损和税收抵免结转产生的未来税务后果。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或税法的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税率或税法的变化颁布期间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实现,则提供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不确定税务状况的会计处理要求公司在综合财务报表中确认不确定税务状况的影响,如果该状况在审查后更有可能持续下去,则基于该状况的技术优点。确认的所得税头寸以实现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金额计量。确认或计量的变动反映在判断发生变动的期间。集团的政策是将税项相关利息(如有)确认为利息开支,并将罚款确认为一般及行政开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不存在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ae。承诺与或有事项
因索赔、评估、诉讼、罚款和处罚等来源产生的或有损失的负债,在很可能已经发生负债且数额能够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入账。
af。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集团不存在在财务报表中经常性以公允价值确认或披露的非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也称为退出价格)。为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输入建立了一个层次结构,其中对可观察输入给予最高优先级,对不可观察输入给予最低优先级。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输入值。
在可获得的情况下,本集团根据活跃市场的市场报价、使用可观察的基于市场的输入值或经市场数据证实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值技术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集团从第三方获得的定价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前经过内部合理性验证。当无法随时获得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本集团一般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这些估值技术依赖于通常不太容易从客观来源观察到的替代市场数据或投入,并根据适用报告期时可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估计。在某些情况下,公允价值无需经过精确量化或验证,并可能随着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变化以及集团对这些因素的评估发生变化而波动。尽管本集团在估计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运用了其最佳判断,但任何估计技术都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在这些情况下,假设的微小变化可能导致其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增加或减少集团合并资产、负债、权益和净收入的金额。
F-25
本集团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受限制短期和长期投资、可供出售证券、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和票据、外汇远期合同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外汇期权、应付账款和票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款、外汇远期合同应付款、担保负债、租赁负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可转换优先票据、可转换票据和利率掉期。
公司发行的应收应付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利率掉期、权益类证券应用公允价值期权、可供出售债务证券、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可转换优先票据以公允价值计量(附注31)。本集团仅在确认减值费用的情况下,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法投资。对于那些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本集团在识别出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或确认减值费用时,以公允价值计量。除这些金融工具和长期借款外,由于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本集团其他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长期借款的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若,是由于相关利率与金融机构目前为类似期限债务工具提供的利率相若。
金融负债选择公允价值选择权时,因工具特有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单独确认。由于公司选择以公允价值整体计量其2019年发行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中由特定工具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部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单独列示。归属于特定工具信用风险变动的损益以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中不包括无风险利率变动产生的金额的部分为基准。
AG。政府补助
与技术升级和企业发展相关的政府补助,于收到时确认为补助收入。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从中国当地政府当局获得财政补贴人民币10.89亿元、人民币11.75亿元及人民币24.49亿元。这些补助为非经常性、不予退还且不附带与资金具体使用或处置相关的条件,附后。没有明确的规则和条例来规范企业享受此类福利所必需的标准,财政补贴的金额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酌情决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初始作为递延收入入账,待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并经相关政府批准后从账面价值中扣除。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人民币14.69亿元、人民币28.27亿元及人民币15.53亿元。
啊。股份的回购及退休
购买公司股份报废时,购买价格超过其面值的部分全部记入额外实收资本,但受股份最初发行时额外实收资本的限制。当收购公司股份用于退休以外的目的时,收购价格作为库存股单独列示。
公司库存股清退时,购买价格超过其面值的部分按照ASC 505-30在追加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将超出部分的一部分分配给额外的实收资本,则应将其限制为:(i)因先前退休和出售同一发行的库存股的净收益而产生的所有额外实收资本和(ii)就同一发行的额外实收资本、自愿转让留存收益、股票股息资本化等的按比例部分的总和。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鉴于支付的回购价款超过面值低于同一发行所产生的额外实收资本的按比例部分,集团将全部超额分配至“额外实收资本”的金额分别为零、人民币4300万元及人民币7.38亿元。
F-26
AI。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采用两级法。在二分类法下,净收益在普通股和其他参与证券之间根据其参与权利进行分配。每股摊薄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普通股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并根据假设转换该等参与证券(如有)导致的收入或亏损变化进行调整。潜在稀释证券包括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使用IF-转换法)、潜在股份基础看涨期权安排和行使未行使购股权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使用库存股法),如果其影响是反稀释的,则不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假设转换可转换优先票据和假设行使看涨期权导致的潜在稀释性证券的收入或损失变动(如有)记录为对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综合净收入的调整,以得出公司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稀释净收益。
子公司发行的证券,使其持有人能够获得该子公司的普通股,计入计算该子公司的每股收益数据。该附属公司的每股收益,然后根据合并后集团持有该附属公司证券的情况,计入合并后的每股收益计算。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j. a股份补偿
公司与员工的股份支付交易,包括购股权,以发行的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奖励的公允价值在要求雇员提供服务以换取奖励的期间内确认为补偿费用,扣除估计没收,这通常是归属期。
由符合权益分类资格的公司附属公司发行的雇员购股权由公司在其综合财务中作为非控制性权益(记录为期权归属)入账,总额为雇员购股权的授予日基于公允价值计量。
ak。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定义为一段时期内来自非所有者来源的权益变动。公司列报的各期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外币折算调整、公司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使用公允价值期权的金融负债的工具特定信用风险变动和工具特定信用风险变动的重新分类。
al.方便翻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经营报表、合并全面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余额由人民币换算成美元(“美元”或“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7.2993元人民币兑1.00美元的汇率计算,即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任何陈述均无意暗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4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27
是啊。最近的会计公告
采用的新会计准则
2022年6月,FASB发布ASU 2022-03公允价值计量(主题820):受合同销售限制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更新澄清,股权证券的合同限制出售不被视为股权证券记账单位的一部分,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不被考虑。更新还明确,实体不能作为单独的记账单位,确认和计量合同销售限制。此次更新还要求对受合同销售限制的股本证券进行某些额外披露。本次更新中的修订在未来基础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公司生效。对于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采用了这一更新,该采用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7号,改进可报告的分部披露(主题280)。该ASU更新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要求披露定期提供给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并包含在分部损益的每个报告计量中的重大可报告分部费用。该ASU还要求披露被确定为主要经营决策者的个人的头衔和职位,并解释主要经营决策者如何在评估分部业绩和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时使用报告的分部损益衡量标准。ASU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采用ASU应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以前期间。也允许提前收养。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采用该方法,该方法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需要额外披露。
尚未采用新会计准则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改进所得税披露(主题740)。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ASU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也允许提前采用,并要求在预期基础上应用该标准中的披露,并可选择追溯应用。公司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新的指引,扩大了与某些损益表费用相关的披露要求。该指南要求以表格脚注方式披露按类别分类的某些运营费用,例如员工薪酬、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这些费用包括在每个中期和年度损益表的费用标题中(如适用)。生效日期为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这一指导应前瞻性地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为报告期发布的财务报表,或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任何或所有以前期间。公司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相关披露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收入
本集团各期间的收入明细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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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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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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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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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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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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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太阳能组件的销售 |
|
80,224,354 |
|
114,381,172 |
|
89,014,018 |
太阳能电池销售情况 |
1,024,114 |
1,597,490 |
826,104 |
|||
硅晶片销售 |
|
466,553 |
|
283,561 |
|
151,095 |
销售太阳能项目 |
|
31,400 |
|
41,982 |
|
— |
其他太阳能产品的销售 |
|
1,380,875 |
|
2,374,386 |
|
2,265,085 |
合计 |
83,127,296 |
118,678,591 |
92,256,302 |
|||
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公司收到与其销售太阳能项目相关的或有现金付款,确认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100万元和人民币4,200万元。
F-28
于2022、2023及2024年期间,若干海外项目资产于竣工时建造以供出售所产生的电力收入,金额为人民币4700万元、零及零,被视为附带收入,并作为开发资本化项目成本的减少入账。
4.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构成部分明细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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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
2023 |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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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利息支出 |
|
1,150,128 |
|
1,242,793 |
|
1,203,871 |
减:利息资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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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9) |
|
(71,657) |
|
(60,792) |
合计 |
|
1,079,409 |
|
1,171,136 |
|
1,143,079 |
5.其他收入,净额
其他收入构成部分,净额明细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
2023 |
|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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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许可专利收入(a) |
— |
50,581 |
295,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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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附注24) |
|
— |
|
— |
|
34,978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收益 |
— |
1,125 |
22,289 |
|||
捐款 |
(6,824) |
(25,791) |
(17,926) |
|||
出售江苏晶科天晟有限公司(“天晟”) |
12,474 |
— |
— |
|||
处置阿根廷太阳能发电项目 |
1,758 |
— |
— |
|||
其他 |
(5,837) |
219 |
(27,282) |
|||
合计 |
|
1,571 |
|
26,134 |
|
308,025 |
6.税收
公司与子公司分别进行所得税申报。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及其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无需就其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公司支付任何股息时,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现行法律,公司在BVI的子公司无需为其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公司支付任何股息时,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CIT法制定了25%的法定所得税率。
F-29
江西晶科、浙江晶科、海宁晶科、上饶晶科、浙江新材料和晶科安徽被当地有关部门确定为CIT法“高新技术企业”。海宁晶科、上饶晶科和浙江新材料于2022年12月被当地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2024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晶科安徽于2023年11月被当地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23年、2025年起享受15%的优惠税率。浙江晶科被当地有关部门确定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2026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江西晶科被当地有关部门确定为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2022-2024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晶科金昌、晶科四川、晶科乐山、晶科青海和晶科楚雄被当地有关部门确定为“鼓励类行业企业”,自2021年至2030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2008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外国投资企业的利润中获得的股息分配将被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WHT”)。对于与中国签署双重征税安排的香港等特定条约管辖区,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享有股息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持有至少25%的被投资企业股份,并且他们也有资格作为受益所有人享受条约利益,则适用的WHT税率可降至5%。对于拟在中国永久再投资的公司子公司的未分配收益,不计提递延所得税。
自江西晶科于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附注26)起,集团对江西晶科的收益计提预提所得税,预计未来将根据其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确认递延税项负债人民币6800万元及零,与江西晶科累计未分配收益有关。
公司中国附属公司拟永久再投资的累计未分配收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66.35亿元、人民币118.66亿元及人民币103.30亿元,有关无限期再投资收益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6.63亿元、人民币5.93亿元及人民币5.16亿元。
香港
公司在香港成立的附属公司须按应课税利润的16.5%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
日本
晶科日本是在日本注册成立的,按37.6%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韩国
晶科韩国在韩国注册成立,2022年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按23.1%征收,2024年按10%征收。
欧洲国家
晶科瑞士是在瑞士注册成立的,根据其目前的业务模式,即雇用有限的员工并仅通过在瑞士境外进行的贸易活动产生收入,2022年的联邦、州和社区合并税率为10%,2023年为10%,2024年为12%。
晶科GMBH于德国注册成立,须就应课税利润按约27.4%的德国利得税率征收。
晶科意大利于意大利注册成立,须按27.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晶科丹麦在丹麦注册成立,按2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歼30
美国
晶科美国、晶科美国控股、晶科太阳能(美国)工业是特拉华州注册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按21%的税率征收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各州的不同税率从1%到12%不等。
2022年8月16日,《2022年通货膨胀削减法案》(“IRA”)颁布成为法律,自202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生效,并仍受制于未来的指导发布。爱尔兰共和军包括多项激励措施,以促进清洁能源、电动汽车、电池和储能制造或购买,包括通过向消费者提供税收抵免。
晶科能源美国公司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IRC”)第45X条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进行了IRA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分析,并确定晶科能源美国公司和子公司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拥有5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500万元)和25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8亿元)的合格第45X条抵免。
2023年的人民币1300万元和2024年符合条件的第45X节税收抵免的人民币1.52亿元用于冲抵当期所得税费用,剩余的符合条件的第45X节税收抵免的人民币2200万元和人民币4800万元分别记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马来西亚
晶科马来西亚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先驱地位(PS)激励计划,作为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确定的一家从事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晶科能源马来西亚技术公司最初有权获得5年70%的免税,并在2023年至2027年期间按7%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晶科能源马来西亚科技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自2024年起不能享受免税待遇。晶科能源马来西亚科技自2024年起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拿大
晶科加拿大是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须缴纳15%的联邦企业所得税和12%的省和地区所得税。
澳大利亚
晶科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按30%征收企业所得税。
巴西
晶科巴西是在巴西注册成立的,按3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墨西哥
晶科墨西哥在墨西哥注册成立,按30%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柱二
2021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新的全球最低税收框架(“第二支柱”)示范规则。集团经营所在国家的某些政府已颁布地方第二支柱立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此类地方立法还可能包括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
F-31
根据该立法,集团有责任就其每个司法管辖区的GloBE有效税率与15%最低税率之间的差额缴纳补足税。在集团内所有实体中,晶科越南可能会在支柱二规则下产生显着的补税影响。晶科越南是位于越南的关键运营实体,其在2023至2026年4年内享有100%免税,2024年当地有效税率为0%。因此,集团根据立法以晶科越南的除税前利润为基础为晶科越南计提15%税率的补税。
随着这些立法变化的发展和扩大,集团预计将继续监测这些变化并评估其对其经营业绩的潜在影响。
所得税费用构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前收入在以下管辖范围内征税(单位: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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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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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开曼群岛 |
|
(639,136) |
|
(607,235) |
|
(110,759) |
中国 |
|
2,743,467 |
|
9,798,930 |
|
(1,123,109) |
其他国家 |
|
(127,622) |
|
(1,701,530) |
|
1,493,809 |
所得税前收入 |
|
1,976,709 |
|
7,490,165 |
|
259,94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开曼群岛附属公司的所得税前亏损主要是由于股份补偿费用。中国附属公司除税前亏损主要归因于中国组件价格下跌。其他国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利润主要是由于美国和越南子公司的销售增长。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经营报表中包含的所得税费用的当期和递延头寸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中国 |
|
(867,937) |
(2,050,538) |
(857,618) |
||
其他国家 |
|
(58,014) |
(55,150) |
(638,005) |
||
当期所得税费用合计 |
|
(925,951) |
(2,105,688) |
(1,495,623) |
||
递延税(费用)/福利 |
|
|||||
中国 |
457,266 |
615,933 |
1,159,941 |
|||
其他国家 |
(136,593) |
229,470 |
266,241 |
|||
递延税收优惠总额 |
320,673 |
845,403 |
1,426,182 |
|||
所得税费用,净额 |
|
(605,278) |
(1,260,285) |
(69,441) |
||
F-32
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异的调节
25%的法定CIT税率与公司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有效税率之间的调节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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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
2023 |
|
2024 |
|
|
% |
|
% |
|
% |
|
法定企业所得税率* |
|
25.0 |
|
25.0 |
|
25.0 |
永久差异的影响: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3.2 |
|
0.6 |
|
(3.3) |
—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0.2 |
|
0.1 |
|
31.3 |
—应计工资和福利费用 |
|
0.1 |
|
0.1 |
|
0.1 |
—变更已颁布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
|
1.6 |
|
(1.4) |
|
(80.8) |
—其他永久性差异 |
|
3.4 |
|
(0.3) |
|
93.3 |
中国境外子公司税率差异 |
|
3.9 |
|
2.4 |
|
(43.4) |
子公司免税期的影响 |
|
(12.1) |
|
(10.7) |
|
(189.5) |
美国税收抵免 |
— |
(0.5) |
(71.8) |
|||
估值备抵变动 |
|
5.3 |
|
1.5 |
|
265.8 |
实际税率 |
|
30.6 |
|
16.8 |
|
26.7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中国业务收入(亏损)几乎全部产生。”
其他永久性差异包括2022、2023和2024年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由于地方税务局于2022年第二季度、2023和2024年分别批准的研发费用额外所得税扣除金额为人民币1.07亿元、人民币1.84亿元和人民币1.25亿元。
若干中国附属公司因免税期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总金额及每股影响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效果的总量* |
|
239,268 |
|
797,930 |
|
492,489 |
每股效应—基本 |
|
1.21 |
|
3.84 |
|
2.36 |
每股效应—摊薄 |
|
1.19 |
|
3.53 |
|
2.35 |
*2024年影响总额减少主要是由于集团的中国附属公司在优惠税率下产生的利润较低。
F-33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净经营亏损 |
|
220,366 |
|
1,447,909 |
应计保修费用 |
|
546,616 |
|
540,349 |
计提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
|
265,131 |
|
479,786 |
子公司收益的时间差 |
|
601,568 |
|
1,045,870 |
反补贴税的时间差 |
18,534 |
18,534 |
||
其他暂时性差异 |
|
153,981 |
|
201,530 |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 |
|
57,221 |
|
153,889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1,863,417 |
|
3,887,867 |
减:估值备抵 |
|
(357,198) |
|
(1,047,994) |
减:同一税务管辖区的递延税项负债 |
|
(216,215) |
|
(198,47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290,004 |
|
2,641,397 |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的时间差 |
|
(234,786) |
|
(191,196) |
与江西晶科累计可分配收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68,461) |
— |
||
其他暂时性差异 |
|
(44,474) |
|
(63,998)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347,721) |
|
(255,194) |
减:同一税务辖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
216,215 |
|
198,476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131,506) |
|
(56,718) |
估值备抵变动(人民币千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年初 |
|
(217,124) |
|
(243,141) |
|
(357,198) |
本年度新增 |
|
(216,260) |
|
(222,649) |
|
(744,084) |
估值备抵的使用及转回 |
|
111,296 |
|
108,592 |
|
53,288 |
与出售一间附属公司有关的估值备抵减少 |
78,947 |
— |
— |
|||
年底 |
|
(243,141) |
|
(357,198) |
|
(1,047,994) |
估值备抵是通过评估正面和负面证据确定的,由于围绕其实现的不确定性,已就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提供了估值备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就递延税项资产计提评估备抵人民币3.57亿元及人民币10.48亿元,因为根据集团对其所有附属公司的未来应课税收入的估计,该部分递延税项很可能无法实现。如果未来发生允许本集团变现的递延税项资产多于当前记录金额的事件,则对估值备抵的调整将导致在这些事件发生时产生非现金损益表利益。由于某些子公司的财务表现和盈利状况,公司确定该等子公司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足以实现该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收益。因此,公司于2022、2023及2024年冲回估值备抵人民币1.11亿元、人民币1.09亿元及人民币0.53亿元。
7.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2024年8月,江西晶科全资附属公司浙江晶科与江西晶科及第三方投资者订立协议,据此,第三方投资者将以现金注资人民币15亿元,以拥有浙江晶科24.29%的股权。该交易已完成,所有注资已于2024年8月收到。
上述交易完成后,第三方投资者合计持有24.29%的股东大会表决权,无董事会席位。江西晶科仍拥有浙江晶科75.71%的股权,继续控制并巩固浙江晶科。
F-34
根据该协议,第三方投资者有权要求江西晶科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浙江晶科股权,赎回金额为本金人民币15亿元加上6%的年利息减去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收到的任何股息,包括i)江西晶科未能在上述交易截止日后的36个月内回购新投资者拥有的浙江晶科股权,ii)浙江晶科连续两年未能达到9000万元的年度分红目标,iii)浙江晶科的单独资产负债率超过76%,或浙江晶科合并资产负债率超过75%,四)浙江晶科或江西晶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
由于第三方投资者拥有的股权可在发生不完全在江西晶科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时赎回,这些股权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永久股权之外的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入账和入账。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初步按其公允价值人民币15亿元入账,其后按(i)归属于浙江晶科净收益或亏损后的账面值较高者计量,及(ii)任何额外增值均须使非控股权益达到预期赎回值。一旦适用,本集团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账面价值与最终赎回价格之间的差额增值至可能的最早赎回日期。增加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账面价值的增值,通过增加累计赤字记入留存收益,或在没有留存收益的情况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浙江晶科净收益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为人民币15.36亿元,高于预期赎回值,因此,管理层未进行额外增值。
浙江晶科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变动情况列示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本年度 |
|
2024 |
||
人民币 |
||
年初 |
|
— |
确认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
|
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 |
|
|
年底 |
|
|
8.处置附属公司
2023年,江西晶科与第三方(“收购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其于江西晶科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43亿元。付款安排商定如下:
此外,根据协议,如果目标公司2024-2027年各年的净利润(不包括非常性损益)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承诺金额”),晶科能源应就任何差额以现金方式向收购方进行补偿。
由于交易的代价根据目标公司的业务表现而具有可变性及或有的情况,管理层在收购日期按公允价值记录代价,随后在考虑到(1)未结算的代价及(2)须向收购人补偿的金额后,于每个报告期末调整为公允价值。
F-35
处置工作于2024年2月完成。于交割日,基于目标公司的预测,其于2024-2027年各年的累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4亿元,根据该安排,集团应向收购人补偿人民币16亿元,该补偿可由最后一期的收款金额人民币16亿元抵销。有鉴于此,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得出结论为人民币27亿元,相当于前两期。因此,公司在“处置一家子公司的收益”中以人民币11.45亿元的金额确认处置收益,该金额为经扣除交易成本后的估计应收款项人民币27亿元超过目标公司净资产账面值的部分。
于2024年2月及2024年7月,收购方分别全额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2亿元及第二期款项人民币3.94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毛额余额为人民币11.06亿元的应收款项已逾期。管理层在评估或有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考虑了与未偿余额相关的逾期和信用风险的影响,并且由于此类评估,与应收款项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人民币8,100万元记录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中。扣除公允价值亏损的应收款项为人民币10.25亿元,其中人民币1.06亿元预计在一年内收到并记入“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附注13),其余人民币9.19亿元预计在一年后收到并记入“其他资产”(附注18)。
于2024年12月31日,集团对目标公司2024-2027年业务预测中的或有应收款项地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关键假设是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的硅棒价格。基于这样的评估,管理层估计目标公司将在2024年至2027年期间产生约人民币2.13亿元的累计亏损。因此,集团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与处置一家附属公司有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中额外确认了人民币5.76亿元的公允价值损失,并于2024年12月31日在“其他应付款和应计项目”中记录了相关负债(附注19)。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在“与处置一家子公司相关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中确认公允价值损失人民币6.57亿元。
9.应收账款,净额——第三方
应收账款构成部分,净第三方明细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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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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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应收账款-流动 |
|
23,347,412 |
|
14,458,262 |
信贷损失备抵-当前 |
|
(685,231) |
|
(829,410) |
应收账款,净额-流动 |
22,662,181 |
13,628,85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4.74亿元及人民币6.46亿元的应收账款作为集团借款的抵押品(附注20)。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信用损失备抵活动–当前: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年初 |
|
323,071 |
|
584,127 |
|
685,231 |
加法 |
|
394,285 |
|
181,771 |
|
257,924 |
反转 |
|
(114,770) |
|
(76,956) |
|
(113,745) |
注销 |
(18,459) |
(3,711) |
— |
|||
年底 |
|
584,127 |
|
|
|
|
F-36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应收账款–非流动相关的信用损失准备金的活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年初 |
562 |
|
|
|
— |
|
反转 |
(562) |
— |
— |
|||
年底 |
— |
— |
— |
|||
10.应收票据,净额–第三方
应收票据的组成部分,净第三方明细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应收票据 |
|
4,088,902 |
|
3,224,739 |
应收票据拨备 |
|
— |
|
— |
应收票据,净额 |
|
4,088,902 |
|
3,224,739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25亿元和人民币3.72亿元的应收票据被质押作为发行银行承兑票据的抵押品。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应收票据相关的信用损失备抵活动(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 |
|
1,040 |
|
— |
|
— |
加法 |
|
— |
|
— |
|
— |
反转 |
|
(1,040) |
|
— |
|
— |
年底 |
|
— |
|
— |
|
— |
11.供应商预付款–第三方
预付给供应商–第三方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当前 |
|
4,559,224 |
|
2,451,093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非流动 |
648,377 |
520,376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5,207,601 |
|
2,971,469 |
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期限少于1年的向供应商垫款主要为采购可回收硅料、原生多晶硅及太阳能电池的付款,而集团与各自的供应商有交付计划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接收材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对供应商的非流动预付款主要是采购硅料的预付款,其相关良好交付计划超过一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针对供应商预付款记录的拨备。
F-37
12.库存
公司存货构成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原材料 |
|
4,543,103 |
|
3,342,833 |
在制品 |
|
2,103,946 |
|
1,949,539 |
成品 |
|
11,568,488 |
|
7,217,050 |
合计 |
|
18,215,537 |
|
12,509,422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存货账面值减记至其估计可变现净值分别为人民币18.19亿元、人民币28.59亿元及人民币33.15亿元,并在综合经营报表中作为收入成本入账。存货减记主要与市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有关。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43.62亿元及人民币26亿元的存货作为集团借款的抵押品(附注20)。
13.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增值税可抵扣(a) |
2,035,412 |
2,627,263 |
||
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可追偿保险(b) |
— |
757,353 |
||
预付所得税和递延费用 |
398,359 |
285,051 |
||
预付电费及其他 |
222,115 |
229,196 |
||
客户责任、投标及其他的订金 |
231,295 |
209,675 |
||
与处置一间附属公司有关的应收款项(附注8) |
— |
106,000 |
||
预付租赁物改良和其他资产 |
81,882 |
90,450 |
||
预付保险费 |
14,944 |
77,646 |
||
与处置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厂房及设备有关的应收款项(c) |
89,519 |
33,765 |
||
应收美国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退款(注18) |
6,668 |
6,767 |
||
可换股票据的递延发行成本(附注24) |
16,866 |
5,457 |
||
与供应商折扣有关的应收款项 |
247,837 |
4,629 |
||
应收贷款 |
23,459 |
— |
||
其他 |
114,041 |
95,746 |
||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79,585) |
(68,404) |
||
合计 |
3,402,812 |
4,460,594 |
||
| (a) | 可抵扣增值税代表本集团下一年度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负债的余额 |
| (b) | 在2024年4月,新成立的山西晶科发生火灾 子公司江西晶科位于山西省(“事件”)。截至案发日,山西晶科的制造车间仍在建设中,在建工程(全部设备)账面金额约为人民币
|
管理层在独立的第3方估值师的协助下,对在山西晶科持有和使用的长期资产进行了两步减值评估,得出该事件导致总计人民币14.36亿元的减值损失,其中包括人民币14.06亿元的在建工程减值损失和人民币3000万元的原材料减值损失。
F-38
虽然理赔金额有待保险人进一步核实,但根据与保险代理人的讨论和内部专家对保单的审查,管理层得出结论,其在保单下存在承保损失,保险人很可能会理赔至少人民币7.57亿元。因此,在2024年,集团确认减少设备和存货的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14.06亿元和人民币3000万元,并确认“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中的资产人民币7.57亿元,以很可能弥补其损失。管理层还录得减值损失达人民币6.79亿元,减值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4.36亿元,被保险追偿金额为人民币7.57亿元所抵消。
| (c) | 表示与为升级制造设施而处置某些设备有关的应收款项和与处置某些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应收款项。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的信用损失备抵活动(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 |
5,521 |
|
8,118 |
|
79,585 |
|
加法 |
|
2,597 |
|
71,467 |
|
— |
反转 |
— |
|
— |
|
(11,181) |
|
年底 |
|
8,118 |
|
79,585 |
|
68,404 |
14.投资和可供出售证券
本集团投资情况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债权投资 |
||||
可供出售证券 |
104,134 |
150,922 |
||
记录为长期投资的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
— |
74,400 |
||
-股权投资记为长期投资 |
||||
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
1,199,982 |
899,362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
330,414 |
542,024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358,526 |
257,095 |
||
适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 |
|
228,706 |
|
97,372 |
小计 |
2,117,628 |
1,795,853 |
||
可供出售证券总额 |
|
104,134 |
|
150,922 |
长期投资总额 |
2,117,628 |
1,870,253 |
||
-债权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公司可供出售债权投资主要包括包括但不限于赎回权、清算优先权等优先权利投资。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按估计公允价值报告,未实现损益总额(税后净额)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债务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4亿元及人民币1.51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实现收益人民币1,900万元及亏损人民币1,000万元分别于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附注31)。
F-39
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是指原始期限超过一年的在商业银行的固定利率定期存款。
-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SweihanSolar控股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6日,晶科能源与AxiaPower Holdings B.V.(“Axia”)签署股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Sweihan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SSHC”)的公司,以持有Sweihan PV Power Company P.J.S.C(“项目公司”)40%的股权,该公司在迪拜开发和运营太阳能发电项目。2019年4月,晶科能源按比例向SSHC追加注资,金额为人民币2.95亿元。晶科能源持有SSHC 50%股权,对其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晶科能源应占SSHC的经营业绩计入集团综合经营报表内附属公司的权益(亏损)/收益,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益分别为人民币1400万元、亏损分别为人民币200万元及人民币40万元。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从SSHC收取金额为零、人民币900万元及人民币1100万元的现金股息,作为投资账面值的减少入账。于2022年1月及2023年9月,晶科能源分别按比例减少对SSHC的投资金额人民币9,400万元及人民币1,000万元,记作减少投资账面值。随后于2025年4月,集团达成协议,出售其于SSHC的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79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投资计提减值,金额为人民币32.6百万元,并记入附属公司权益(亏损)/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1.23亿元及人民币7900万元。
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新特硅”)
2021年6月18日,晶科能源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新特硅的公司,生产多晶硅料。晶科能源于2021年以现金注资,总金额为人民币3.15亿元。晶科能源持有新特硅业9%股权。晶科能源可以对新特硅施加重大影响,对其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晶科能源应占新特硅的经营业绩计入集团综合经营报表内附属公司的权益(亏损)/收益,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益分别为人民币2.19亿元、人民币2.17亿元及亏损人民币0.9亿元。集团亦就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额外实缴股本,分别录得其在新特硅业权益调整中的比例份额为零、人民币100万元及人民币100万元。晶科能源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向新特硅业购买多晶硅人民币8.25亿元、人民币15.37亿元及人民币4.21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新特硅业的该等交易有关的溢利分别为人民币3700万元、人民币3500万元及人民币200万元。于2023年度及2024年度,集团从新特硅业收到的现金股息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8亿元及人民币1.16亿元,作为投资账面值的减少入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此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34亿元及人民币4.29亿元。
歼40
四川永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永祥”)
2021年11月3日,晶科能源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四川永祥生产多晶硅料的公司。晶科能源于2022年以现金注资,总金额为人民币4.5亿元,持有四川永祥15%股权。晶科能源可以对四川永祥施加重大影响,对其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晶科能源应占四川永祥的经营业绩计入集团综合经营报表内附属公司的权益(亏损)/收益,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及人民币5800万元。晶科能源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向四川永祥采购多晶硅金额为零、零及人民币5.96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四川永祥的这些交易相关的亏损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200万元。集团亦就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额外实缴股本,分别录得其于四川永祥的权益调整的比例份额为零、零及人民币1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43亿元和人民币3.86亿元。
上饶新源悦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饶晶科绿色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饶新源”)
自2022年11月起,晶科能源拥有33.33%的股权,可对上饶鑫源行使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6亿元。2023年11月,江西晶科以2.79亿元对价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上饶鑫源全部股权。鉴于上饶新源并无实际经营业务但持有专利权,此次交易被记为资产收购。2023年11月收购完成后,江西晶科拥有上饶鑫源100%股权,因此,将上饶鑫源合并为全资子公司。直至2023年11月的收购,晶科能源应占上饶新源的经营业绩计入集团合并经营报表中关联公司的权益(亏损)/收入,2023年亏损为人民币2,200万元。2024年,江西晶科支付对价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基于与其他股东的协议,其余对价与江西晶科应收该等股东款项相抵。嘉兴民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民和”)
1月10日,2024晶科能源与第三方合伙企业签署股东协议,成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名为嘉兴民和,开展投资活动。
晶科能源于2024年以现金注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持有嘉兴民和5%股权。晶科能源可以对嘉兴民和行使重大影响,对其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可随时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对公司拥有股权但无法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的小额、非控制性投资。此类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使用一种计量替代方法计量和记录,该替代方法按成本计量证券,并根据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和减值进行调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无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余额分别为人民币3.59亿元及人民币2.57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使用计量替代办法入账的股权投资确认的重新计量收益分别为零、人民币21百万元和人民币38百万元。
2023年9月,公司以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常州格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常州格隆汇”)收购常州格隆汇3.24%股份,总对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2024年8月,常州丰腾以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公司所持全部股份,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处置损益为零。
2024年10月,公司对拉普拉斯Renewable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拉普拉斯”)的公允价值不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简称“拉普拉斯”)发生金额为人民币0.65亿元的投资事项,自被投资单位上市时由公允价值不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转为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
F-41
2024年10月,公司处置了公司股权投资之一、公允价值无法轻易确定的无锡松磁机电有限公司(“无锡松磁”)50%的股权,总对价为人民币2500万元,并确认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中的处置收益人民币1900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拥有无锡松磁合计2.5%的股权,对无锡松磁剩余投资按照交易价格重新计量,并在“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900万元。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公司对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主要为公司在两家A股上市公司Lifecome BioChemical Co.,Ltd(“Lifecome”)和Laplace的股权。
于2023年,集团购买Lifecome普通股,总代价为人民币1.8亿元。2024年11月,公司出售Lifecome部分股权,总对价人民币1.1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Lifecome及Laplace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3亿元及人民币5.42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5亿元及人民币2.57亿元。
适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
于二零二二年六月,集团以现金注资一间设于中国的私人公司,金额为人民币7,700万元,并拥有2.98%股权。集团不可撤销地选择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公允价值对私人公司的全部投资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并在收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于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股本证券的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29亿元及人民币0.97亿元。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02亿元、人民币0.5亿元及亏损人民币1.31亿元。
15.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
用于持续经营的物业、厂房及设备及相关累计折旧情况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建筑物 |
|
17,195,868 |
|
20,391,168 |
机械设备 |
|
30,438,878 |
|
35,143,702 |
机动车辆 |
|
183,921 |
|
200,709 |
家具、固定装置和办公设备 |
|
1,116,407 |
|
811,491 |
|
48,935,074 |
|
56,547,070 |
|
减:累计折旧 |
|
(11,557,978) |
|
(14,700,713) |
小计 |
|
37,377,096 |
|
41,846,357 |
在建工程 |
|
3,890,091 |
|
2,954,335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41,267,187 |
|
44,800,692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5.85亿元、人民币78.56亿元和人民币75.44亿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处置若干设备,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11.18亿元、人民币2.90亿元及人民币9.44亿元,确认处置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49亿元、人民币1.08亿元及人民币4.32亿元。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出售亏损增加主要由于集团的自动化升级。
在建工程主要为新生产线建设。建造中发生的成本在完工时资本化并转入财产和设备,此时开始折旧。
F-4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物业、厂房及设备大幅增加乃由于集团扩大制造产能及自动化升级所致。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录得减值人民币3.74亿元、人民币6.40亿元及人民币12.42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若干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52.50亿元及人民币124.83亿元,作为集团借款的抵押品。
16.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指向政府支付的费用,以在中国获得在50至70年期间(如适用)的某些土地的使用权(单位:人民币千元)。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土地使用权 |
|
1,947,145 |
|
2,004,651 |
减:累计摊销 |
|
(126,133) |
|
(166,636)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1,821,012 |
|
1,838,015 |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700万元、人民币3900万元及人民币41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预计未来五年每年的摊销费用为人民币410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若干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31亿元及人民币2.26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被质押作为公司借款的抵押品(附注20)。
17.净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及其相关摊销情况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商标 |
|
1,823 |
|
1,612 |
计算机软件 |
|
198,429 |
|
410,984 |
知识产权 |
544,198 |
258,495 |
||
减:累计摊销 |
|
(175,362) |
|
(209,136) |
无形资产,净值 |
|
569,088 |
|
461,955 |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700万元、人民币1.22亿元及人民币8,700万元。以后五个会计年度每年的预计摊销费用为人民币1.05亿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处置若干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零、人民币1,400万元及人民币2.45亿元,确认处置损失分别为零、人民币1,400万元及人民币600万元。
F-43
18.其他资产–第三方
其他资产构成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与处置子公司相关的长期应收款(附注8) |
— |
919,392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预付款项 |
|
2,541,329 |
|
845,201 |
预付保修保险费 |
|
106,652 |
|
99,611 |
押金租金及其他 |
61,355 |
|
53,927 |
|
预缴公司间交易应占所得税 |
|
14,142 |
|
7,069 |
应收美国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退款 |
12,767 |
13,563 |
||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
(914) |
|
(788) |
合计 |
|
2,735,331 |
|
1,937,975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存款相关的信贷损失备抵活动(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年初 |
|
3,064 |
|
1,855 |
|
914 |
反转 |
|
(1,209) |
|
(941) |
|
(126) |
年底 |
|
1,855 |
|
914 |
|
788 |
19.其他应付款项和应计费用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费用构成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
|
9,497,061 |
|
10,559,983 |
信托中的负债(附注24) |
|
668,083 |
|
2,706,444 |
运费应付款 |
1,110,279 |
1,108,065 |
||
与处置附属公司有关的负债(附注8) |
|
— |
|
576,293 |
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 |
|
513,586 |
|
482,624 |
应计水电费、租金和利息 |
|
555,534 |
|
319,991 |
应计保修成本 |
|
261,268 |
|
268,445 |
应付佣金 |
|
262,222 |
|
175,854 |
关税 |
|
98,363 |
|
98,278 |
应计专业服务费 |
55,795 |
80,365 |
||
应付投资款项 |
295,647 |
40,000 |
||
承包劳务费 |
|
28,323 |
|
30,488 |
应付保险费 |
6,780 |
|
8,576 |
|
其他 |
83,961 |
|
117,437 |
|
合计 |
|
13,436,902 |
16,572,843 |
|
F-44
20.借款
(a)短期借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短期借款构成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短期借款 |
|
10,895,733 |
|
2,919,024 |
长期借款——流动部分 |
|
2,688,041 |
|
4,014,875 |
短期借款总额 |
|
13,583,774 |
|
6,933,899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未偿还短期借款的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3.48%和3.03%。包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短期银行借款余额中的借款分别为人民币1.34亿元和人民币7.66亿元,分别以日元和美元计价和偿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短期借款明细为(人民币单位:千元):
贷款类型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信用贷款 |
|
1,014,952 |
信用证贷款 |
|
835,000 |
集团内子公司担保 |
|
2,046,153 |
第三方担保 |
1,000 |
|
与售后回租交易失败相关的融资 |
|
1,588,232 |
以集团的建筑物及设备及集团的股东作抵押 |
766,932 |
|
对集团及集团股东的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进行担保和抵押 |
681,630 |
|
合计 |
|
6,933,899 |
(b)长期借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长期借款构成部分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长期银行借款 |
|
4,459,363 |
|
16,468,489 |
与售后回租交易失败相关的长期融资 |
1,222,281 |
4,430,048 |
||
其他长期借款 |
8,245,203 |
3,759,610 |
||
减:长期银行借款流动部分 |
|
(724,006) |
|
(2,426,643) |
减:与失败的售后回租交易相关的融资的当前部分 |
(468,195) |
(1,588,232) |
||
减:其他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 |
(1,495,840) |
— |
||
长期借款总额 |
|
|
|
|
F-45
长期借款未来本金偿还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5 |
|
4,014,874 |
2026 |
|
7,564,363 |
2027 |
|
8,180,557 |
2028 |
2,384,838 |
|
2029 |
1,720,275 |
|
此后 |
|
793,240 |
合计 |
|
24,658,147 |
1)长期银行借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当前部分 |
加权 |
当前部分 |
加权 |
|
|||||||||||||
根据 |
平均 |
根据 |
平均 |
|
|||||||||||||
优秀 |
还款 |
长期 |
利息 |
优秀 |
还款 |
长期 |
利息 |
|
|||||||||
借款期限 |
|
借款 |
|
日程安排 |
|
部分 |
|
费率 |
|
借款 |
|
日程安排 |
|
部分 |
|
费率 |
|
2年 |
1,823,427 |
458,057 |
1,365,370 |
3.09 |
% |
3,082,350 |
732,246 |
2,350,104 |
2.27 |
% |
|||||||
3年 |
|
591,500 |
|
57,114 |
|
534,386 |
|
2.91 |
% |
7,164,390 |
|
889,640 |
|
6,274,750 |
|
2.72 |
% |
4年 |
|
156,800 |
|
47,589 |
|
109,211 |
|
2.86 |
% |
244,300 |
|
87,475 |
|
156,825 |
|
2.25 |
% |
5年期 |
|
1,045,270 |
|
103,350 |
|
941,920 |
|
3.16 |
% |
1,587,901 |
|
376,612 |
|
1,211,289 |
|
2.53 |
% |
6年 |
|
157,417 |
|
— |
|
157,417 |
|
3.80 |
% |
799,489 |
|
87,039 |
|
712,450 |
|
2.83 |
% |
7年期 |
|
365,615 |
|
57,896 |
|
307,719 |
|
2.95 |
% |
2,522,591 |
|
210,171 |
|
2,312,420 |
|
2.93 |
% |
8年 |
|
— |
|
— |
|
— |
|
— |
|
669,690 |
|
27,904 |
|
641,786 |
|
3.31 |
% |
9年 |
|
— |
|
— |
|
— |
|
— |
|
200,000 |
|
8,889 |
|
191,111 |
|
3.19 |
% |
10年期 |
|
319,334 |
|
— |
|
319,334 |
|
3.80 |
% |
197,778 |
|
6,667 |
|
191,111 |
|
3.04 |
% |
合计 |
|
4,459,363 |
|
724,006 |
|
3,735,357 |
|
|
16,468,489 |
|
2,426,643 |
|
14,041,846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未偿还长期借款,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为3.14%及2.68%,主要以人民币计值。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若干长期借款由集团内附属公司或其他方提供担保及/或以集团资产作抵押,详情如下:
人民币8.99亿元抵押集团若干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人民币2.68亿元抵押集团若干设备。
另有借款23.66亿元由江西晶科提供担保,3.53亿元由上饶市创新发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若干长期借款由集团内附属公司或其他方提供担保及/或以集团资产作抵押,详情如下:
以集团若干存货作抵押的人民币6000万元、以集团若干应收账款作抵押的人民币2.18亿元、以集团若干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人民币20.31亿元、以集团若干设备作抵押的人民币23.53亿元。
此外,借款有108.13亿元由江西晶科担保,800万元由浙江晶科担保,1.8亿元由江西晶科、浙江晶科担保,1.5亿元由晶科四川、晶科滁州、晶科青海担保,8.04亿元由上海绿能管理、上海管理担保,3.65亿元由上饶市创新发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F-46
2)与售后回租交易失败相关的融资
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向若干第三方(“买方-出租人”)出售账面总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及人民币42.34亿元的若干机器及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7500万元及人民币4300万元,并同时订立合约向买方-出租人租回该等资产,租期为一至六年。根据合约条款,集团须于合同期内按季向买方-出租人支付租赁付款,并有权于租约届满时以名义价格取得该等设备的所有权。通过回租,集团实质上保留了所售设备的所有权所发生的所有利益和风险,且该等设备在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极有可能远高于回购价格。因此,这些租赁交易不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条件。因此,该集团将这些交易确定为融资安排并记录为借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在长期借款项下录得人民币44.3亿元,其中流动部分为人民币15.88亿元。
3)其他长期借款
a. |
2018年2月,江西晶科联合政府背景基金,成立晶科四川。截至2021年12月31日,非控股股东已进行总额为人民币13亿元的现金注资。本集团在其财务报表中控制并合并该实体。2020年10月,江西晶科与政府背景基金订立补充投资协议,据此,政府背景基金将不再参与晶科四川的任何业务决策,并就其注资享有6%的固定年回报。此外,江西晶科应于注资日六周年时回购政府背景基金持有的全部30%股权(非控股权益),回购价格相当于政府背景基金的注资。考虑到政府投资应在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偿还,政府投资的赎回被认为是强制性的,并且一定会发生,并且不取决于有条件事件的发生,也不取决于特定或有事项的满足。集团评估了上述修订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鉴于非控股权益的特征已完全变更为贷款负债,这些修订代表了对非控股权益的解决。于结算时,金额为人民币9.97亿元的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已终止确认,新贷款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人民币11.14亿元,差额按额外实收资本入账。此外,于2021年7月、9月及10月,晶科四川分别获得政府背景基金注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1.5亿元及人民币5000万元,承担固定年回报率为5.18%,并须于注资日期的第五个周年日偿还。集团将该等注资记录为长期借款。2023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3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12.23亿元,其中包括2024年12月到期的人民币2亿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10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2.57亿元。 |
b. |
在2018年和2019年期间,政府背景公司向海宁晶科进行了总额为人民币10.70亿元的注资。于2020年第四季度,集团与政府背景基金订立补充投资协议,据此,政府背景基金将不再参与海宁晶科的任何业务决策,并分别就其注资享有4.75%至5.23%范围内的固定年度回报。此外,集团须于注资日期五周年或六周年时回购政府背景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股权(非控股权益),回购价格相当于政府背景基金作出的注资。考虑到政府投资应在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偿还,政府投资的赎回被认为是强制性的,并且一定会发生,并且不取决于有条件事件的发生,也不取决于特定或有事项的满足。集团评估了上述修订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鉴于非控股权益的特征已完全变更为贷款负债,这些修订代表了对非控股权益的解决。于结算时,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11.64亿元被终止确认,新贷款负债按公允价值11.93亿元入账,差额记入额外实收资本。 |
F-47
2021年7月,海宁晶科与一家政府背景公司订立5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为人民币6.9亿元,利率为LPR10 %。贷款将于借款日满五周年时偿还。此次借款由江西晶科和浙江晶科提供担保。2022年8月,海宁晶科与政府背景公司订立5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利率为5.06%。贷款将于借款日满五周年时偿还。2022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1亿元。2023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1.06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25.91亿元,其中包括2024年内到期的人民币9.94亿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15.64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9.95亿元。
c. |
2019年9月,江西晶科联合政府背景基金成立晶科义乌。截至2020年12月31日,非控股股东已进行总额为人民币7.65亿元的现金注资。本集团在其财务报表中控制并合并该实体。2020年8月,江西晶科与政府背景基金订立补充投资协议,据此,政府背景基金将不再参与晶科义乌的任何业务决策,并就其注资享有6%的固定年回报。此外,江西晶科应在注资日期的第五个周年日回购政府背景基金持有的全部45%股权(非控股权益),回购价格相当于政府背景基金的注资。考虑到政府投资应在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偿还,政府投资的赎回被认为是强制性的,并且一定会发生,并且不是基于有条件事件的发生,也不取决于特定或有事项的满足。集团评估了上述修订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鉴于非控股权益的特征已完全变更为贷款负债,这些修订代表了对非控股权益的解决。于结算时,金额为人民币7.79亿元的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已终止确认,新贷款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人民币8.18亿元,差额按额外实收资本入账。2023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1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6.68亿元,其中包括2024年12月到期的人民币3.01亿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全部剩余余额人民币6.68亿元。 |
d. |
2019年12月,江西晶科联合政府背景基金成立晶科滁州。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非控股股东已进行总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的现金注资。本集团在其财务报表中控制并合并该实体。2020年8月,江西晶科与政府背景基金订立补充投资协议,据此,政府背景基金将不再参与晶科滁州的任何业务决策,并就其注资享有4.35%的固定年回报。此外,江西晶科应于注资日六周年时回购政府背景基金持有的全部45%股权(非控股权益),回购价格相当于政府背景基金的注资。考虑到政府投资应在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偿还,政府投资的赎回被认为是强制性的,并且一定会发生,并且不取决于有条件事件的发生,也不取决于特定或有事项的满足。集团评估了上述修订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鉴于非控股权益的特征已完全变更为贷款负债,这些修订代表了对非控股权益的解决。于结算时,金额为人民币8.59亿元的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已终止确认,新贷款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人民币8.46亿元,差额按额外实收资本入账。2021年7月和9月,晶科滁州分别从政府背景基金获得两笔金额分别为1.5亿元和1亿元的5年期贷款,均承担4.35%的固定年收益率。2022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3.2亿元。2023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4.1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2.88亿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全部剩余余额。 |
e. |
于2021年9月及10月,瑞旭与一间政府背景公司订立两份5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人民币2000万元,利率分别为5.05%及5.05%。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4200万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全部剩余余额。 |
F-48
f. |
2020年4月,江西晶科联合政府背景基金成立晶科上饶。本集团在其财务报表中控制并合并该实体。根据江西晶科与政府背景基金订立的投资协议,政府背景基金将按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间利率向上饶晶科提供其投资人民币45,000万元。江西晶科应于投资协议日期的第六个周年日回购政府背景基金持有的全部45%股权(非控股权益),回购价格相当于政府背景基金的注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政府背景基金已支付人民币20,000万元。考虑到政府投资应在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偿还,政府投资的赎回被认为是强制性的,并且一定会发生,并且不取决于有条件事件的发生,也不取决于特定或有事项的满足。因此,这些政府投资作为贷款负债入账。 |
2021年6月,为进一步支持晶科上饶的发展,政府背景基金与江西晶科订立协议,豁免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与政府贷款相关的权益。考虑到现值基础上的现金流量影响小于10%,此次利息减免被视为政府贷款的修改,因此,根据修改日期2021年6月25日以来政府贷款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后的现金流量建立新的实际利息。2021年并无就该修改录得收益或亏损。2023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3.66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16.79亿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4.5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12.1亿元。
g. |
2021年10月,安徽晶科与政府背景公司订立6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为人民币4.55亿元,利率为5.58%。贷款将于借款日六周年时偿还。2022年,安徽晶科与一家政府背景公司分别订立三份6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为人民币2.15亿元,利率约为5.58%。这些贷款将在借款日的第六个周年纪念日偿还。2023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3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3.81亿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人民币3.29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4200万元。 |
h. |
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及十二月,玉山晶科与政府背景公司订立6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亿元及1亿元,利率分别为4.90%及4.90%。这些贷款将在借款日的第六个周年纪念日偿还。2022年1月,玉山晶科与政府背景公司订立6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利率为4.90%。这些贷款将在借款日的第六个周年纪念日偿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75亿元及人民币3.87亿元。 |
i. |
2022年7月,晶科肥东与政府背景公司订立5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为人民币2.05亿元,利率约为5.58%。贷款将于借款日满五周年时偿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7亿元及人民币2.19亿元。 |
j. |
2022年7月,晶科乐山与政府背景公司订立4年期贷款协议,本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利率约为5.18%。贷款将于借款日满五周年时偿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为人民币1.41亿元。2024年,江西晶科订立协议,提前偿还全部剩余余额。 |
k. |
2023年12月,晶科能源与一家政府背景公司订立协议,出售其于上饶新源的49%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5亿元。根据协议,晶科能源承诺在首个投资日期的第五个周年日回购政府背景公司持有的全部49%股权,回购价格相当于政府背景公司所做的投资,并按相应贷款最优惠利率的1.1倍给予固定年收益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政府背景公司已支付人民币6.5亿元。考虑到来自政府背景公司的投资应在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偿还,政府背景公司的赎回被认为是强制性的,并且一定会发生,并且不取决于有条件事件的发生,也不取决于特定意外事件的满足。因此,管理层得出结论,来自政府背景公司的投资应作为贷款负债入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6.5亿元及人民币6.5亿元。 |
F-49
21.租赁
集团的经营租赁主要为办公室及海外制造设施及仓库。大多数经营租赁的期限从2年到10年不等,尽管条款和条件可能因租赁而异。集团已评估每项经营租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确定租赁付款的金额和租赁期限的长度,其中包括需要租赁付款的最短期限加上在集团控制范围内可行使且合理确定在租赁开始时可行使的任何续租选择权。公司评估所有相关因素,以确定在租赁开始时是否存在足够的激励措施,以得出续约是否合理确定的结论。本公司并无提供重大剩余价值担保,亦无本公司作为订约方的经营租赁施加的任何限制或契诺。在确定租赁负债时,本集团利用其与经营租赁期限相近的条款的债务工具的增量借款利率,将租赁期内的未来租赁付款折现为现值。公司经营租赁不发生可变租赁付款。
集团的融资租赁主要是集团生产设施中使用的机器和设备。本集团所有融资租赁均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a)租赁在租赁期结束时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本集团;b)租赁授予本集团购买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的标的资产的选择权;c)租赁期为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年限的主要部分;d)租赁付款额与本集团担保的任何剩余价值之和的现值尚未反映在租赁付款额中的,等于或几乎超过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全部;e)标的资产具有如此特殊的性质,预计在租赁期结束时对出租人没有替代用途。资本租赁的ROU按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和租赁设备估计残值的总和入账。在确定租赁负债时,本集团利用其条款与其资本租赁期限相近的债务工具的增量借款利率,将租赁期内的未来租赁付款折现为现值。
集团为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余额列示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2023 |
|
2024 |
|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经营租赁: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119,344 |
|
145,663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557,136 |
|
330,740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676,480 |
|
476,403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660,138 |
|
448,555 |
融资租赁: |
|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
36,587 |
|
— |
融资租赁负债合计 |
|
36,587 |
|
— |
融资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82,293 |
|
— |
(a)租赁费用构成部分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租赁成本: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
|
146,561 |
|
租赁负债利息 |
|
|
17,691 |
|
12个月内短期租赁的费用 |
|
7,350 |
||
总租赁成本 |
|
|
171,602 |
|
F-50
(b)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出 |
|
101,340 |
157,422 |
|
融资租赁的经营现金流出 |
|
8,910 |
1,976 |
|
融资租赁的融资现金流出 |
|
280,833 |
36,587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总额: |
|
391,083 |
195,985 |
|
为换取使用权资产而产生的租赁义务: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348,901 |
44,802 |
|
(c)与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经营租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年 |
3.80 |
年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
|
% |
融资租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年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
— |
|
(d)经营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5 |
|
147,579 |
2026 |
127,232 |
|
2027 |
118,668 |
|
此后 |
|
120,631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
514,110 |
减:推算利息 |
|
37,707 |
租赁负债总额 |
|
476,403 |
F-51
22.每股收益/(亏损)
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收益/(亏损)计算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除股份和每股数据外):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分子: |
|
|
|
|
|
|
净收入 |
|
1,565,139 |
|
6,452,554 |
|
13,487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944,633) |
|
(3,005,111) |
|
76,979 |
减: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
(35,926) |
|||
归属于晶科能源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620,506 |
3,447,443 |
54,540 |
|||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摊薄影响 |
|
— |
(5,574) |
|
(320,243) |
|
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分子 |
|
620,506 |
|
3,441,869 |
|
(265,703) |
分母: |
|
|
|
|
||
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
|
198,004,260 |
|
207,705,476 |
|
208,607,597 |
购股权的摊薄影响 |
|
2,404,234 |
|
6,920,728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摊薄影响 |
— |
11,486,880 |
1,374,243 |
|||
江西晶科发行可换股票据的摊薄影响 |
— |
— |
— |
|||
稀释计算的分母–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
|
226,113,084 |
209,981,840 |
|||
归属于晶科能源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 |
|
3.13 |
|
16.60 |
|
0.26 |
归属于晶科能源普通股股东的稀释每股收益/(亏损) |
|
3.10 |
|
15.23 |
|
(1.27)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转换为14,427,088股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由于具有反稀释作用,因此未计入摊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附属公司江西晶科发行的可换股票据因具有反摊薄效应,未计入摊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发行的购股权因具有反摊薄效应,未计入摊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23.员工福利
根据中央颁布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和职工)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或适用的封顶工资基数孰低,按月向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养老福利)和住房基金(统称“职工福利金”),分特定部分缴纳。雇员有权要求其雇主按法定金额向雇员福利基金作出规定的缴款部分。
按照当地惯例,公司向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社会保险基金缴款,而不是上述指引要求的员工实际工资,未足额缴纳住房基金。
基于公司对当地做法的观察及与相关政府当局的磋商,公司认为其做法已与公司主要附属公司经营所在的上饶和海宁的业务所采用的普遍做法一致。
F-52
然而,公司认为,如果(i)政府当局严格执行法定缴款要求,或(ii)雇员要求公司向其雇员福利基金全额缴款,很可能会被要求向雇员福利基金作出额外的缴款(此种要求,如果提出,很可能会得到劳动仲裁中心或劳动行政管理局的支持)。因此,公司将其实际缴费金额与中央颁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法定缴费要求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职工福利福利负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就福利福利应计负债的未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5.98亿元及人民币18.84亿元。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通过《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保法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未缴缴费,对未缴缴费的合计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根据这一要求,公司在2014年之前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未缴会费的0.05%的日费率计提了罚款。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应计雇员福利罚款的未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00万元及人民币2,600万元。
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福利申报和支付条例》(“新社保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社保新规明确,地方社保主管部门应对未适当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发出通知,仅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欠缴的用人单位,征收滞纳金。不过,对于社保新规在2013年后期不同地市省不同地方主管部门的处罚收费适用情况,存在不同解读,因此,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法律评估以及与相关地方主管部门的沟通。法律评估已于2014年底完成。管理层认为,鉴于公司已收到当地社保部门的证明,确认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遵守当地社会保险规定,且当地社保部门未向公司发出任何未缴缴缴款的通知,因此公司被要求支付与未缴缴缴款有关的滞纳金的可能性很小。据此,公司此后未计提滞纳金。
24.可转换高级票据、可转换票据
公司发行的2024年可转换优先票据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发行了8,500万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于2024年6月1日到期(“2024年票据”)。利率为年利率4.5%,每半年支付一次,拖欠。
持有人可选择在紧接到期日前第三个营业日营业结束前的任何时间,以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52.08 33股ADS的兑换率(相当于每ADS约19.20美元的初始兑换价)转换其2024年票据。
转换率可能会因反稀释和某些基本面变化而发生变化。根本性变化的定义是:1)任何“个人”或“集团”实益拥有(直接或间接)所有已发行类别公司股份总投票权的50%或以上,或有权选举董事会过半数成员;2)公司与另一人合并、合并或并入另一人或公司出售、转让、转让、转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或任何人与其合并、合并或并入,公司;3)终止公司ADS的交易;4)通过与公司清算或解散有关的计划。
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以相当于本金100%的金额以及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时任何应计和未付利息的金额全部或部分回购2024年票据。管理层评估称,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现金方式购回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票据,购回价格相当于拟购回票据本金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回购日的应计未付利息。
F-53
虽然2024年票据仍未偿还,但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不应在其财产、资产或收入(目前或未来)上设定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以担保任何国际投资证券或担保任何国际投资证券的任何担保或赔偿,除非票据和契约项下的义务(a)与之平等和按比例作担保,或(b)享有当时未偿还票据本金总额多数持有人批准的其他担保、担保、赔偿或其他安排的利益。
于2023年及2024年期间,本金额分别为1,410万美元及5,520万美元的若干2024年票据分别转换为2,938,412股及11,994,720股公司普通股。
2024年可转换优先票据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024年票据以美元计值。因此,该转换特征与公司股票以及人民币和美元汇率双重挂钩,被认为是一种嵌入式衍生工具,需要根据ASC 815与主机仪器进行分叉。
ASC 815-15-25规定,如果一个主体的混合型金融工具需要根据ASC 815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叉,该主体可以不可撤销地选择以公允价值对该混合型金融工具的整体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公允价值选举可以通过一项又一项文书进行,并应得到并行文件或预先存在的自动选举文件政策的支持。
公司选择以公允价值整体计量2024年票据。公司根据ASC 825-10-45-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符合条件的金融负债在净收益中确认。本公司还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单独列示因工具特有信用风险发生变化而导致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总额的部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票据的估计公允价值约为人民币7.83亿元。公司于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净收益人民币6000万元的外汇重新计量亏损、人民币5500万元的外汇重新计量收益及人民币500万元的外汇重新计量收益。公司于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收益分别录得2024年票据公允价值变动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2024年票据公允价值变动亏损人民币3100万元及2024年票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3.23亿元。
公司于截至2022年12月、2023年及2024年12月底止年度录得2024年票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分别为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7,100万元及人民币0.4百万元。于2023年及2024年期间,本金额分别为1,410万美元及5,520万美元的若干2024年票据已转换为2,938,412股及11,994,720股公司普通股。于转换2024年票据后,因特定工具信贷风险变动而产生的累计收益(金额为人民币53百万元及人民币1.99亿元)分别由其他全面收益重新分类至截至2023年12月底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12月底止年度的净收益。
江西晶科发行的2029年可换股票据
2023年4月26日,江西晶科发行人民币10,000万元可转换票据,将于2029年4月19日到期(“2029年票据”)。在所有已发行可换股票据中,人民币5,500万元发行予江西晶科的控股公司Paker,其余人民币4,500万元则发行予第三方投资者。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6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除非先前赎回、转换或购买并注销,江西晶科应在到期日按其本金金额的108%赎回2029年票据。
2029年票据持有人可选择在发行截止日(2023年10月26日)后六个月至到期日的任何时间,按2029年票据本金额每100元人民币13.79元/股的兑换率转换其2029年票据。折算率在反稀释和江西晶科某些股价变动时可能发生变化。
F-54
此外,自2023年10月26日第一个交易日起,江西晶科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的,江西晶科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下调方案,并提交江西晶科股东批准。该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江西晶科股票交易均价,也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
2029年票据持有人可选择要求江西晶科以相等于本金额100%的金额及任何应计及未付利息全部或部分购回2029年票据,倘江西晶科股份于票据发行时的第五年或第六年内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的70%,或在所得款项用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更定义为发行2029年票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较招股书中江西证券承诺发生重大变更,且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相关规定认定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
江西晶科亦有权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江西晶科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或未转股的2029年票据本金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情况下,以相等于本金额100%的金额及任何应计及未支付的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2029年票据。
直接归属于发行2029年票据的股份发行费用约人民币3200万元。
于2023年期间,本金额为人民币0.03 9万元的若干2029年票据已转换为2,750股江西晶科普通股,分别归属于Paker及非控制权益人民币0.023亿元及人民币0.016亿元。
于2024年,本金额为人民币0.06 4百万元的若干2029年票据已转换为4,983股江西晶科普通股,分别归属于Paker及非控制权益人民币0.05百万元及人民币0.01 4百万元。
2029年票据会计
转换期权被视为与实体自己的股票挂钩,因此不需要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与债务主体分叉。此外,通过考虑上述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与债务主体明确且密切相关,2029年票据作为单一工具按摊余成本作为长期债务进行了会计处理。相关债务发行成本记为减记长期债务,采用实际利率法作为利息费用摊销。鉴于2029年票据中人民币55亿元已发行予Paker,而该等票据尚未在集团外发行,相关发行费用计人民币169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记为递延发行费用(附注13)。
2029年票据的信托安排
为了进一步出售Paker持有的2029年票据,2023年4月,Paker与一批金融机构(银行家和经纪人,统称“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信托。信托将以每张最低105元的价格购买Paker持有的全部2029年票据,并在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在市场上出售给第三方。任何超过人民币105元的超额收益将由Paker和金融机构按照81%和19%的比例以信托分红的形式分享。
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Paker聘请金融机构向第三方投资者发行人民币55亿元的票据,每张超过105元人民币的收益为19%的佣金。考虑到以下因素:i)这些信托的成立是为了促进票据发行,ii)Paker对何时以及向信托发行多少2029年票据拥有权力,以及iii)这些信托受到限制,无法进行其他活动,公司得出结论,Paker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应合并信托。
F-5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若干2029年票据透过信托在市场上出售,平均售价为每张人民币107元,总代价为人民币2.26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管理层记录了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务,这些票据的市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7.85亿元。应付金融机构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金额为人民币6.68亿元。应付金融机构的溢利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记作负债及借方“其他收入净额”。
2024年1月,Paker与金融机构订立补充协议,据此,信托将以每张最低103元的价格购买Paker持有的剩余票据,并最迟于2025年1月31日在市场上出售给第三方。此外,任何超过人民币103元的超额收益将由Paker和金融机构按照65%和35%的比例以信托股息的形式分享,该比例应追溯应用于与信托的所有交易。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若干2029年票据透过信托在市场上出售,平均售价为每张人民币102.9元,总代价为人民币36.8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管理层记录的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务在市场销售该等票据时的金额为人民币86.06亿元,相关发行成本为人民币550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记录为递延发行成本(附注13)。应付金融机构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金额为人民币27.06亿元。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其他收益,净额”中入账。
25.普通股
公司法定股本为10美元,包括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2美元的普通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普通股193,770,753股,其中流通股190,824,913股,库存股2,945,840股。这些库存股于2023年注销清退。
于2022年期间,10,364,276份购股权获行使并登记为公司普通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普通股204,135,029股,其中已发行股份201,189,189股,库存股2,945,840股。
于2023年期间,本金额为1,410万美元的若干2024年票据已转换为2,938,412股公司普通股(附注24)。转换后的2024年票据的账面值为4400万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3.01亿元)。
于2023年,公司授出的5,792,846股受限制股份已归属及登记为公司普通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回购340,000股已发行ADS(1,360,000股),总对价为人民币7,900万元,以库存股形式显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普通股209,920,447股,其中已发行股份208,560,447股,库存股1,360,000股。
于2024年期间,本金额为5520万美元的若干2024年票据已转换为11,994,720股公司普通股。转换后的2024年票据的账面值为9,400万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6.64亿元)。
于2024年,公司授出的5,822,846股受限制股份已归属及登记为公司普通股。
于2024年,158,000份购股权获行使并登记为公司普通股。
F-5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5,256,739股未偿还ADS(21,026,956股)已回购,总对价为1.23亿美元(相当于8.75亿元人民币),4,203,178股已回购ADS(16,812,712股)已注销并清退。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普通股211,083,301股,其中已发行股份205,509,057股,库存股5,574,244股。
26.非控股权益
附属公司要约收购其股权
2020年10月,集团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江西晶科完成了人民币3100百万元(约合4.61亿美元)的股权融资。紧随交割后,第三方投资者连同公司主要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通过其投资部门,共同拥有江西晶科约26.7%的股权,而公司拥有江西晶科73.3%的股权。
根据股权融资协议,第三方投资者可选择要求公司主要股东(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及李仙华先生)于若干事件发生时购回其于江西晶科的股权。考虑到第三方投资者的这些权利仅针对公司的主要股东,并且没有改变集团附属于江西晶科普通股的权利,江西晶科的股权融资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或有可针对江西晶科或集团赎回的,因此,股权融资在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中被归类为非控制性权益。
鉴于集团可能无法在没有公司主要股东提供的权利的情况下完成股权融资,公司主要股东提供的权利的价值被视为主要股东对公司的股东贡献。由于公司主要股东的出资产生了直接归属于江西晶科的股权融资,因此该出资被视为股权融资的发行成本,并记为非控制性权益的减少,并记入额外实收资本。公司主要股东提供的权利的公允价值约为人民币1.4亿元。
2022年1月26日,江西晶科完成IPO,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简称“科创板”)开始交易。IPO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97.23亿元,其中,人民币64.19亿元记入非控股权益,人民币33.04亿元记入额外实收资本。首次公开发售后,集团拥有江西晶科约58.62%股权。江西晶科的非控股权益对该附属公司的所有权因IPO而由26.72%变为41.38%。
2022年4月,经取得江西晶科董事会批准,江西晶科宣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息为人民币2.3亿元,其中人民币9,500万元已分派予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江西晶科2022年度分红。
2023年6月,经取得江西晶科董事会批准,江西晶科宣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息为人民币8.9亿元,其中人民币3.68亿元已分派予公司非控股权益股东。江西晶科2023年度分红。
2023年9月,江西晶科在科创板以约3亿元的总对价回购其合计29,721,264股普通股。这29,721,264股股份是为江西晶科未来授出购股权而预留的。于回购交易完成后,江西晶科的非控股权益的所有权由41.38%降至41.20%。股份回购交易被视为与非控股权益的交易,因此,代价超过所收购非控股权益账面值的合计净额约人民币1.21亿元在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为扣除额外实收资本。
2024年5月,在取得江西晶科董事会批准后,江西晶科宣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息为人民币22.35亿元,其中人民币9.22亿元分配给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江西晶科于2024年支付了股息。
F-57
其他非控股权益-四川晶科
于2024年6月,江西晶科的全资附属公司四川晶科与江西晶科及第三方投资者订立协议,据此,第三方投资者将以现金注资人民币6亿元,以拥有四川晶科9.28%股权。该交易已于2024年7月5日(“完成日期”)完成,并于2024年7月收到所有注资。交易完成后,江西晶科仍拥有四川晶科90.72%的股权,继续控制并巩固四川晶科。
根据该协议,第三方投资者可从四川晶科四名董事会成员中委派一名,并可在发生以下事件时要求江西晶科回购其在四川晶科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包括i)江西晶科未能在上述交易完成日后的36个月内回购第三方投资者拥有的四川晶科的股权ii)四川晶科未能达到目标年净利润人民币4.12亿元iii)四川晶科的资产负债率超过41.1%,或江西晶科合并资产负债率超73.9%且四)使用注入资金违反约定。
江西晶科有单方面酌情权接受或拒绝赎回请求。如果江西晶科决定拒绝赎回请求,第三方投资者将被授予额外权利,包括i)将其在董事会的投票权从1/4增加到1/3,ii)将目标净利润从人民币4.12亿元提高到人民币5.5亿元,并增加到人民币6.869亿元、人民币8.238亿元和人民币9.611亿元,iii)要求四川晶科分配自完成日起的全部未分配利润。
鉴于江西晶科有单方面酌情权接受或拒绝第三方投资者的赎回请求,赎回特征被认为在江西晶科的控制范围内。因此,管理层得出结论,第三方投资者在四川晶科持有的股权应被记录为永久股权中的非控制性权益。
于完成日期,代价超过非控股权益账面值的部分(约人民币1.86亿元)于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为额外实收资本。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四川晶科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为人民币3.88亿元。
随后于2025年1月,江西晶科与第三方投资者订立协议,以总代价人民币6.2亿元购回第三方投资者持有的四川晶科全部股权。该交易已于2025年1月24日完成。
27.股份补偿
(一)晶科能源激励计划
公司于2009年7月通过了一项长期激励计划(“2009年计划”),该计划随后进行了修订和重述。2009年计划规定发行10,897,300股普通股的期权。期权的合同期限为7年,但2009年8月授予一名雇员的某些期权可行使至2013年10月1日。购股权将于授出日期起计的每年最后一日分5期连续等额年度分期授予,但条件是该人员在公司的服务并未在每个该等归属日期前终止。就于2009年8月授予一名雇员的95.32万份购股权而言,购股权按一系列36个月归属,于每月最后一天,由2008年10月1日开始。
公司于2014年8月通过了长期激励计划(“2014年度计划”)。2014年计划规定发行12,037,980股普通股的期权。期权的合同期限为10年。购股权将于授出日期起计的每年最后一日分5期连续等额年度分期授予,但条件是该等人员在公司的服务并未于每个该等归属日期前终止。
公司于2021年8月通过了长期激励计划(“2021年度计划”),激励对象为“2021年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度激励计划2021年计划规定发行35.4万股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此次限售股份的合同期限为5年。受限制股份将于授出日期起计的半年周年首日分10期连续等额半年分期归属,条件是该人员在公司的服务并未在每个该等归属日期前终止。
F-58
公司于2022年2月通过了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计划”)。2022年计划规定发行1668.46万股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此次限售股份的合同期限为3年。百分之五十(50%)的受限制股份于授予日即时归属,其余受限制股份将于自授予日起的季度周年第一天分12个连续等额季度分期归属,但条件是该人员在公司的服务未在每个该等归属日期前终止。
公司于2023年1月通过了长期激励计划(“2023年度计划”)。2023年计划规定发行20,800,000股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此次限售股份的合同期限为7年。奖励的归属取决于(i)参与者是否继续为公司服务,以及(ii)公司是否达到某些财务业绩目标和投资目标。受限制股份将于授出日期起计的半年周年的第一天分14期连续等额半年分期归属,但条件是该人员在公司的服务并未在每个该等归属日期前终止。
(i)购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股份补偿计划下的购股权活动摘要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行使价及合约期限除外):
|
数量 |
|
|
加权-平均 |
|
|||
选项 |
加权-平均 |
剩余 |
聚合 |
|||||
|
优秀 |
|
行权价格 |
|
合同期限 |
|
内在价值 |
|
(美元/股) |
(年) |
(人民币)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347,536 |
3.65 |
|
17,373 |
||||
运动 |
(175,536) |
3.35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72,000 |
3.96 |
|
8,305 |
||||
运动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72,000 |
|
3.96 |
|
|
|
7,157 |
|
运动 |
(158,000) |
|
3.29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14,000 |
|
3.29 |
|
|
|
296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 |
|
14,000 |
|
3.29 |
|
|
|
296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
|
14,000 |
|
3.29 |
|
|
|
296 |
合计内在价值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普通股市场价格USD6.23(RMB44.75)/股与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期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00万元及人民币7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行使购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已归属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00万元、零及零百万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购股权所得现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00万元、零及人民币400万元。
F-59
(二)限制性股票
每份获授附服务条件的受限制股份的公允价值是根据授予日公司基础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估计的。
下表汇总了公司限制性股票在2022计划、2023计划和2024计划下的活动:
限制性股票数量 |
加权平均授予 |
|||
|
优秀 |
|
日期公允价值 |
|
(人民币)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318,600 |
86.38 |
|
已获批 |
16,684,600 |
72.10 |
||
既得 |
(10,188,740) |
72.08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6,814,460 |
72.38 |
||
已获批 |
|
20,800,000 |
|
68.87 |
既得 |
|
(10,671,778) |
|
70.0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16,942,682 |
|
69.57 |
既得 |
(7,969,288) |
|
70.21 |
|
没收 |
(130,212) |
|
70.60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8,843,182 |
|
68.63 |
分别于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与受限制股份有关的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9.68亿元、人民币7.21亿元及人民币3.83亿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56亿元、人民币9.68亿元和人民币5.76亿元,预计将在2.28年、5.70年和4.89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b)江西晶科激励计划
2022年10月,江西晶科通过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允许向员工授予江西晶科股票期权。购股权的合约期限为3年,第一年和第二年各有30%(30%)归属,自授予日起第三年分别有40%(40%)归属。奖励的归属取决于(i)参与者是否继续在江西晶科服务,以及(ii)江西晶科是否达到某些财务业绩目标。根据该计划,初步预留发行的江西晶科普通股共计40,187,375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下的购股权活动摘要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行使价及合约期限除外):
|
数量 |
|
|
加权-平均 |
||||
选项 |
加权-平均 |
剩余 |
|
聚合 |
||||
|
优秀 |
|
行权价格 |
|
合同期限 |
|
内在价值 |
|
(人民币/股) |
(年) |
(人民币)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已获批 |
|
32,149,900 |
|
8.81 |
|
|
|
187,755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32,149,900 |
|
8.81 |
|
|
|
187,755 |
|
运动 |
|
(5,193,983) |
|
8.72 |
|
— |
|
— |
没收 |
(7,576,422) |
8.72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19,379,495 |
8.72 |
|
2,713 |
|||
没收 |
(12,499,517) |
8.50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6,879,978 |
8.50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
6,879,978 |
8.50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
|
6,879,978 |
8.50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计内在价值为零,因为江西晶科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每股人民币7.11元)低于期权的行使价格每股人民币8.50元。
歼6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的期权总内在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行使购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根据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授予雇员的期权奖励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300万元及人民币1.42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西晶科未能达到财务业绩目标,因此12,859,960份购股权未归属,集团转回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开支人民币1,700万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行使购股权所得现金总额分别为零、人民币4500万元及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江西晶科2022年计划归属的购股权在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中分别记录为非控制性权益,金额分别为零及人民币1.61亿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持续经营业务确认/(转回)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分别记入相应项目(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收入成本 |
|
17,676 |
|
1,734 |
|
(8,389) |
销售费用 |
|
7,101 |
|
28,439 |
|
(3,01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974,564 |
|
825,688 |
|
377,977 |
研发费用 |
|
1,528 |
|
6,781 |
|
(826) |
合计 |
|
1,000,869 |
|
862,642 |
|
365,752 |
F-61
28.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a)关联方结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收/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未偿金额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2023 |
|
2024 |
|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晶科电力销售太阳能组件及其他应收账款 |
|
296,512 |
|
436,706 |
应收关联方票据: |
||||
应收晶科电力票据 |
1,183 |
108,638 |
||
对关联方的垫款: |
||||
垫付四川永祥进行存货采购 |
— |
203,056 |
||
垫付新特硅进行库存采购 |
6,555 |
— |
||
小计 |
6,555 |
203,056 |
||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预付晶科电力外包服务款项 |
|
12,635 |
|
5,846 |
因处置太阳能发电项目应收晶科电力其他应收款 |
13,141 |
19,472 |
||
应收Sweihan PV Power Company P.S.J.C(“Sweihan PV”,在迪拜开发和运营太阳能发电项目)技术服务的其他应收款 |
1,224 |
1,561 |
||
其他应收晶科电力杂项往来款 |
|
412 |
|
2,938 |
小计 |
27,412 |
29,817 |
||
来自关联方的其他资产: |
|
|
||
应收Sweihan PV长期应收款 |
38,377 |
16,960 |
||
因处置太阳能发电项目应收晶科电力长期应收款 |
16,859 |
— |
||
小计 |
55,236 |
16,96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存货采购应付新特硅款项 |
|
21,244 |
|
— |
关联方垫款 |
|
|
|
|
来自晶科电力的预付款 |
|
3,412 |
|
— |
|
||||
应付关联方票据 |
|
|
||
存货采购应付四川永祥应付票据 |
— |
380,269 |
||
应付新特硅业存货采购应付票据 |
277,000 |
— |
||
小计 |
|
277,000 |
|
380,269 |
|
|
|||
应付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 |
|
|
||
代公司支付应付晶科电力款项的其他应付款 |
|
11,599 |
|
11,069 |
| (1) | 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免息,不作抵押,没有确定的还款条件。 |
F-62
(二)关联交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销售产品及向关联方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 |
|
|
|
|
|
|
向晶科电力销售产品收入 |
325,175 |
353,420 |
390,339 |
|||
向Sweihan PV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收入 |
|
2,979 |
|
3,931 |
|
1,286 |
向晶科电力提供的租赁服务 |
|
5,041 |
|
11,590 |
|
13,245 |
向四川永祥提供管理服务 |
|
— |
|
— |
|
350 |
小计 |
|
333,195 |
|
368,941 |
|
405,220 |
关联方提供的服务费用及硅采购 |
|
|
|
|
||
晶科电力提供的管理服务 |
|
8,863 |
|
16,400 |
|
19,931 |
晶科电力收取的电费 |
25,735 |
119,352 |
118,908 |
|||
向新特硅业采购硅(注14) |
824,785 |
1,537,073 |
421,354 |
|||
向四川永祥采购硅(注14) |
— |
— |
595,558 |
|||
晶科电力收取的其他费用 |
— |
|
(2,640) |
|||
-与晶科电力的太阳能组件交易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晶科能源附属公司销售太阳能组件产品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5亿元、人民币3.53亿元及人民币3.9亿元。集团向晶科电力提供的付款期限与集团的第3方销售安排一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收晶科电力的未偿应收账款分别为人民币2.98亿元和人民币5.45亿元。
-向晶科电力提供租赁服务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晶科电力附属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分别为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及人民币1300万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四川永祥提供的管理服务分别为零、零及人民币0.4百万元。
-晶科电力提供的管理服务
2017年11月,公司与晶科电力订立协议,委托晶科电力在公司全资拥有的海外电站的五个运营实体中行使若干股东权利(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处置权除外),使晶科电力能够监控这些电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营。公司保留这些电站的所有权,不存在晶科电力的催缴或其他权利。公司同意支付根据晶科电力在电站建设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的服务费和运营期固定金额的费用。公司于2022、2023及2024年录得的服务开支分别为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及人民币700万元。除太阳能项目管理服务外,晶科电力于2022、2023及2024年亦向公司提供其他管理服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900万元及人民币1300万元。
-晶科电力收取的电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及2024年止年度,晶科电力附属公司收取的电费分别为人民币2,700万元、人民币1.19亿元及人民币1.19亿元。
F-63
-向新特硅业和四川永祥采购硅
晶科能源于2021年共同投资新特硅、四川永祥按权益法核算(附注14)。晶科能源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新特硅分别购买多晶硅人民币8.25亿元、人民币15.37亿元及人民币4.21亿元。晶科能源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向四川永祥采购多晶硅金额分别为零、零及人民币5.96亿元。
29.某些风险和集中
(a)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受限制短期投资、受限制长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应收账款、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几乎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受限制短期投资及受限制长期投资均由位于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持有。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拥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受限制短期投资及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人民币3,300.42亿元,其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由中国、美国及越南金融机构分别持有86%、11%及2%。
集团亦面临由集团垫款的供应商的信贷及财务风险。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表履行其供应硅料的义务,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
(b)外汇风险
集团有以外币(包括美元)及欧元计价的产品销售、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66.2%的收入以外币为主,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澳元、加元、南非兰特和英镑。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不得自由兑换外币。该集团使用外币期权和外币远期的组合来对冲其外汇风险敞口。
(c)主要客户
集团在认为必要时对其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信用评估,一般不需要抵押品。集团根据所有应收账款的预期可收回性保持信用损失准备金,其中考虑了对历史坏账、特定客户信誉和当前经济趋势的分析。
分别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不存在余额占应收账款比例超过10%的客户所代表的应收账款。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集团的最大客户分别占集团总收入的5.4%、5.1%及7.7%。
(d)主要供应商
于2022、2023及2024年,集团的五家最大集团供应商分别占其按价值计算的硅料采购总额的77.4%、83.1%及81.8%。2022年,其两家集团供应商单独占比超过10%,其最大的集团供应商占其硅采购总额的34.0%(按价值计算)。“集团供应商”是指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集团供应商的集合。2023年,其集团供应商中有四家单独占比超过10%,其最大集团供应商占其按价值计算的硅料采购总额的30.6%。2024年,其集团供应商中有四家单独占比超过10%,其最大集团供应商占其硅采购总额的25.4%(按价值计算)。
(e)利率
集团的主要利率风险与长期借款有关。任何加息都将增加集团与我们的浮动利率债务有关的财务费用,并增加发行新债务或为其现有债务再融资的成本。
F-64
30.承诺与或有事项
(a)资本承诺
于2022、2023及2024年,集团与供应商订立多项不可撤销的采购协议,以收购用于制造其产品的机器。这些资本承诺没有可变部分。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在这些采购协议下的固定和可确定的未来付款总额为人民币12,114百万元。
承诺的支付时间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人民币 |
2025 |
4,007,969 |
|
2026 |
|
7,716,301 |
2027 |
389,446 |
|
合计 |
|
12,113,716 |
(b)或有事项
新加坡客户提起的仲裁
2018年11月,集团在新加坡的一名客户(“新加坡客户”)在两项仲裁中提交了两份仲裁通知(“NOAs”),仲裁编号为ARB374/18/PPD(“ARB 374”)和第ARB375/18/PPD(“ARB 375”)分别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晶科太阳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晶科IE”)提起诉讼。这些NOAs随后由新加坡客户修订,晶科IE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新加坡客户的修订仲裁通知。新加坡客户分别在ARB 374和ARB 375中声称,JINKO IE根据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1月28日的采购协议(“2012合同”)和2013年1月28日(“2013合同”)向新加坡客户供应的光伏太阳能组件存在缺陷。新加坡客户寻求,除其他外,JINCO IE更换模块和/或JINCO IE赔偿新加坡客户因供应据称有缺陷的模块而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失的订单。2019年1月,晶科能源发布了对ARB 374和ARB 375中NOAs的回复,对新加坡客户依赖2012年度合同和2013年度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驳回新加坡客户提出的全部索赔,并对新加坡客户有权获得仲裁中主张的救济提出异议。ARB 374和ARB 375的仲裁庭均于2019年9月5日组成,仲裁庭于2020年1月14日指示(i)新加坡客户应在ARB 374和ARB 375中同时提交其索赔陈述,而晶科IE应在不迟于新加坡客户提交索赔陈述后五个月内提交其抗辩陈述;(ii)仲裁的听证应与法庭首先确定的责任问题分叉,然后视责任问题的结果而定,将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以法庭可能指示的方式确定的补救/应付损害赔偿问题。2020年8月7日,新加坡客户以ARB 374和ARB 375提交了索赔陈述。在索赔声明中,新加坡客户维持其索赔,即晶科IE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向其提供的光伏太阳能组件存在缺陷,晶科IE应就根据2012年合同和2013年合同提供的所有组件承担责任。2020年12月16日,应晶科IE的请求,ARB 374和ARB 375两个法庭均指示晶科IE应在2021年2月11日之前提交答辩状。2021年2月11日,晶科IE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在答辩状中,晶科IE(i)要求仲裁庭宣布其对争议缺乏管辖权;(ii)否认所有Singapore Customer索赔,并要求仲裁庭驳回同样的索赔。于2021年2月22日,经JINKO IE和新加坡客户共同同意,仲裁庭指示应将ARB 374和ARB 375合并。2021年8月24日,仲裁庭裁定晶科IE和新加坡客户各自的Redfern时间表。2021年10月5日,晶科IE与新加坡客户根据仲裁庭关于Redfern Schedules的裁决交换了文件。2022年2月19日,新加坡客户提交了答辩状(附有所有证据,包括事实证据、书面证人证词、专家报告和所依赖的法律权威)。2022年7月17日,晶科IE在回复备忘录中提交了相应的所有证据的复辩备忘录。2022年10月10日至21日,责任问题听证会在新加坡举行,审裁处听取了当事人的口头开庭陈述、当事人的事实和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口头结案陈词。根据审裁处的指示,双方于2023年1月20日提交了聆讯后简报,并于2023年3月3日提交了答辩聆讯后简报。2023年8月17日,审裁处就管辖权和责任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并于2023年10月2日更正。根据部分裁决,晶科IE根据2012年和2013年合同向新加坡客户供应的365,000个太阳能组件被视为不适合其预期用途。有关拟授予的补救措施(如有)和晶科IE被要求提供的赔偿金额的详细信息将在最终裁决中确定。
F-65
鉴于Singapore Customer的最新呈件,管理层在其外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重新评估了潜在风险,管理层认为Jinko有合理的依据对Singapore Customer在本次合并仲裁中的损害索赔数额提出质疑。根据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对仲裁潜在风险的最佳估计为人民币1.8亿元。因此,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录得金额为人民币1.8亿元的应计项目。
2024年8月5日,晶科IE与新加坡客户达成和解,同意支付31,000,000美元赔偿。根据和解协议,管理层在2024年的“一般和行政”中记录了金额为5,959,144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200万元)的额外负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解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完成,仲裁程序因此结束。
本公司不时可能会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法律诉讼、索赔和纠纷的影响。公司认为这些行动总体上不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1.公允价值计量
为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建立了一个层次结构,通过要求在可观察输入可用时使用可观察输入,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可观察输入值是市场参与者在为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输入值,是根据从独立于公司的来源获得的市场数据开发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是反映公司对市场参与者在根据当时情况下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开发的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的输入值。因此,公允价值是从持有资产或负债的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考虑的一种基于市场的计量,而不是一种特定于实体的计量。根据输入的可靠性将层次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如下所示:(第1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等可观察输入值;(第2级)活跃市场中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报价以外的输入值,或不太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第3级)市场数据很少或没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这需要公司自行制定假设。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和受限制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等级下被归类为第1级,因为它们是基于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在公允价值等级下被归类为第2级,因为它们基于较不活跃市场的报价。
远期合约和外汇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
公司已与当地银行订立外汇远期合约,以减少人民币与外币汇率重大变动的风险敞口。权威指引要求公司根据可比工具的市场报价,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所有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公司远期合约未达到权威指引范围内套期会计标准。因此,外汇远期合约一直以公允价值入账,这些交易的收益或损失在其发生期间的“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中记录在综合经营报表中。本公司不会将衍生金融工具用于交易或投机目的。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分别持有名义价值总额分别为8.7亿美元和9.4亿美元、1.7亿欧元和3.3亿欧元的外汇远期合约。这些外汇远期合约在12个月内到期。公司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量公允价值,需要利息收益率曲线、外汇汇率等输入法。前述模型中使用的重要输入值可以得到市场可观察数据的证实,因此公允价值计量被归类为第2级。通常,远期外汇合约的任何损失或收益被以非功能货币计价的基础余额的重新计量损失或收益所抵消。公司外币兑换合约为场外交易工具。公司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录得亏损人民币1.64亿元、亏损人民币3.89亿元及外汇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15亿元。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22、2023和2024年期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所致。
本集团将与结汇远期合约已实现损益相关的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是根据衍生工具在经济上进行套期保值的现金流量的性质。
F-66
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订立总名义价值为5.2亿美元及1.8亿美元的美元外汇期权合约及出售总名义价值为5亿美元及1.6亿美元的美元外汇期权合约。这些外汇期权在12个月内到期。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B-S”)模型对外汇期权进行估值。上述模型中使用的重要输入值是很少或没有市场数据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因此公允价值计量被归类为第3级。
外汇期权是一种资产衍生工具,需要在第一天进行公允估值,随后在每个报告期末按市值计价。重新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损益在综合经营和综合收益表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分别为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亏损人民币400万元、收益人民币74.6百万元及收益人民币100万元。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的是i)所记录的股票挂钩票据,其公允价值与中国指定的A股上市公司的股价直接挂钩,并被归类为第1级和ii)对金融机构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这些投资使用市场上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进行估值,并被归类为第2级。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分别为零、人民币100万元及人民币2200万元。
适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
应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公允价值层级内的第3级输入值计量。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上,公司采用了市场法下的可比公司倍数法,即允许主体通过使用可比公司的可比倍数和其在估值日的LTM收入来解决其隐含的总权益价值。集团不可撤销地选择以公允价值初始及后续计量其全部投资之一并在收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允价值期权,并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收益人民币5000万元及亏损人民币1.31亿元的公允价值变动(附注14)。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以经常性基础上的公允价值计量和记录,公允价值变动(无论已实现或未实现)通过损益表记录。归类于第1级的权益证券使用当前可用的市场报价进行估值。
可供出售证券
集团的可供出售证券为2022年从晶科电力购买的两年期可回售债券及债务证券投资。在确定可回售债券的公允价值时,公司采用了现金流量贴现法,要求管理层采用基于市场可比债券到期收益率的贴现率和人民币无风险利率等不可观察输入值。这些不可观察的投入和由此产生的公允价值估计可能会受到未来市场或经济状况的意外变化的影响。在确定私人公司债务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公司采用了以前的市场法下交易方法,该方法允许一实体通过考虑其最近的公平股权交易来解决其隐含的总股权价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变现收益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900万元及亏损人民币10,000万元,分别于其他全面收益中呈报。
可转换优先票据
公司已采用估值模型评估票据的公允价值。管理层负责确定这些公允价值并评估若干因素。票据使用二名树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值。估值涉及复杂、主观的判断以及公司在估值日的最佳估计。转债公允价值二项式模型相关的输入值为:现货价格、转股价、预期股息率、预期份额波动率、无风险利率、到期收益率,其中现货价格和预期份额波动率对转债估值确定最为显著。公司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录得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人民币3100万元及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3.23亿元。
F-67
利率互换
公司面临的市场利率变动风险主要与银行借款有关。为其海外电站业务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公司位于墨西哥的运营子公司从当地银行获得长期银行借款,利率浮动。为减少利率风险,公司于2016年订立一份长期利率掉期合约,以固定利率支付方的利率。利率互换是一种衍生工具,需要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公允估值。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损益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亏损人民币7900万元。该公司于2020年3月出售了其在墨西哥的太阳能发电厂。
公司位于阿根廷的太阳能项目附属公司订立利率掉期合约,将与若干借款有关的浮动利息付款换成固定利息付款,以对冲与若干预测付款及债务有关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衍生工具被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且套期有效性高,所有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计入其他全面收益,并作为衍生负债计入持有待售负债。该公司于2022年6月出售了其在阿根廷的太阳能发电厂。
担保责任
担保负债最初按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的估计公允价值确认,除非集团很可能向担保持有人偿付高于账面金额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按预期应付给持有人的金额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担保责任的公允价值以提供担保应收到的总对价计量。担保责任在保证期内直线摊销。2022年度取消担保安排。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如附注24所披露,于2023年,集团为发行Paker持有的江西晶科可转换票据与一组金融机构成立信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已累计认购信托单位,总代价分别为人民币6.68亿元及人民币27.06亿元,分别记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的金融负债。公司于2023年和2024年分别录得零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3500万元。
此外,如附注2(b)所披露,于2023年,集团成立并合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太阳能行业私营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外部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记为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这些有限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均接近年底,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未录得公允价值变动。
F-6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和负债在初始确认后以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信息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输入值除外):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报价价格在 |
||||||||
截至目前的余额 |
活跃市场 |
重要的其他 |
重大 |
|||||
12月31日, |
对于相同的 |
可观察 |
不可观察 |
|||||
说明 |
|
2023 |
|
资产(1级) |
|
投入(2级) |
|
投入(第3级) |
资产: |
|
|
|
|
|
|
|
|
短期投资-股票挂钩票据 |
|
48,875 |
|
48,875 |
|
— |
|
— |
外汇远期合约-应收账款 |
103,100 |
|
|
|
103,100 |
|
— |
|
适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 |
228,706 |
|
— |
228,706 |
||||
可供出售证券–当前 |
104,134 |
|
— |
104,134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 |
330,414 |
330,414 |
— |
— |
||||
负债: |
|
|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
|
782,969 |
|
— |
|
— |
|
782,969 |
外汇远期合约-应付 |
|
25,307 |
|
— |
|
25,307 |
|
— |
外汇期权 |
1,159 |
— |
— |
1,159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流动和非流动部分) |
|
831,333 |
— |
— |
831,333 |
|||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报价价格在 |
||||||||
截至目前的余额 |
活跃市场 |
重要的其他 |
重大 |
|||||
12月31日, |
对于相同的 |
可观察 |
不可观察 |
|||||
说明 |
|
2024 |
|
资产(1级) |
|
投入(2级) |
|
投入(第3级) |
资产: |
|
|
|
|
|
|
|
|
短投–开放式基金 |
520,376 |
— |
520,376 |
— |
||||
外汇远期合约-应收账款 |
|
115,220 |
— |
115,220 |
— |
|||
适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 |
97,372 |
— |
— |
97,372 |
||||
可供出售证券 |
150,922 |
— |
— |
150,922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 |
542,024 |
542,024 |
— |
— |
||||
负债: |
|
|
|
|
|
|
|
|
外汇远期合约-应付 |
15,765 |
— |
15,765 |
— |
||||
外汇期权 |
5,024 |
— |
— |
5,024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流动和非流动部分) |
|
3,194,444 |
|
— |
|
— |
|
3,194,444 |
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第3级估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摘要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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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1,098,736 |
|
1,070,699 |
782,969 |
|
汇兑损失/(收益) |
|
60,038 |
|
(54,377) |
6,093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12,083 |
|
84,669 |
(323,474) |
|
工具特有信用风险的变化 |
(100,158) |
(70,732) |
(42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转换 |
— |
(247,290) |
(465,167) |
|||
12月31日余额, |
|
1,070,699 |
|
782,969 |
— |
|
F-69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供出售证券的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摘要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 |
|
104,499 |
— |
|
加法 |
|
100,000 |
|
— |
— |
|
应计利息 |
3,526 |
1,974 |
— |
|||
可回售债券的结算 |
— |
(105,500) |
— |
|||
公允价值变动 |
|
973 |
|
(973) |
— |
|
12月31日余额, |
|
104,499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供出售证券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 |
|
— |
|
104,134 |
加法 |
|
— |
|
85,000 |
|
57,000 |
公允价值变动 |
|
— |
|
19,134 |
|
(10,212) |
12月31日余额, |
|
— |
|
104,134 |
|
150,922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的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 |
|
178,871 |
|
228,706 |
加法 |
|
77,000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 |
|
101,871 |
|
49,835 |
|
(131,334) |
12月31日余额, |
|
178,871 |
|
228,706 |
|
97,372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外汇期权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2,659) |
|
(3,226) |
(1,159) |
|
增加外汇期权 |
3,596 |
(72,240) |
(5,207) |
|||
外汇期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 |
|
(4,163) |
|
74,307 |
1,342 |
|
12月31日余额, |
|
(3,226) |
|
(1,159) |
(5,024)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率互换衍生工具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12,294 |
|
— |
|
— |
现金结算 |
|
(12,294) |
|
— |
|
— |
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F-7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担保负债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如下(单位:千元人民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12,142 |
|
— |
— |
|
取消 |
|
(12,142) |
|
— |
— |
|
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第3级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1月1日余额, |
|
— |
|
— |
|
831,333 |
新增 |
|
— |
|
830,540 |
|
2,398,089 |
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
(34,978) |
|||
利润分配 |
|
— |
|
793 |
|
— |
12月31日余额, |
|
— |
|
831,333 |
|
3,194,444 |
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中确认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
|
衍生品类型 |
||||||||||||||||
股权 |
|
|
||||||||||||||||
国外 |
国外 |
可用- |
可用- |
证券 |
||||||||||||||
一年 |
交换 |
交换 |
国外 |
出售 |
出售 |
申请 |
||||||||||||
结束了 |
向前- |
向前- |
可转换 |
交换 |
金融 |
证券 |
证券 |
公允价值 |
||||||||||
12月31日 |
|
实现了 |
|
未实现 |
|
高级票据 |
|
期权 |
|
负债 |
|
-当前 |
|
非现行 |
|
选项 |
|
合计 |
2022 |
|
(150,538) |
|
(13,818) |
|
(12,083) |
(4,163) |
— |
973 |
— |
101,871 |
(77,758) |
||||||
2023 |
|
(407,245) |
|
18,079 |
|
(31,188) |
74,307 |
— |
(973) |
19,134 |
49,835 |
(278,051) |
||||||
2024 |
|
86,242 |
29,070 |
323,474 |
1,342 |
34,978 |
— |
(10,212) |
(131,334) |
333,560 |
||||||||
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第3级工具估值中采用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如下:
可供出售证券的不可观察投入 |
|
|
|
预期波动 |
|
44.79%-48.08 |
% |
无风险利率 |
|
1.14%-1.84 |
% |
应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
|
|
|
预期波动 |
|
55.32 |
% |
无风险利率 |
|
0.95 |
% |
外汇期权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
|
|
|
预期波动 |
|
6.68%-6.85 |
% |
无风险利率 |
|
1.08 |
% |
金融负债的不可观察投入 |
|
|
|
预期波动 |
52.66 |
% |
|
无风险利率 |
|
0.32%-0.99 |
% |
F-71
32.限制性净资产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法定一般公积金规定,公司注册为外商独资投资企业或境内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在支付任何股息之前,需每年拨出税后净收入的10%。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限制和其他限制,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即使公司现时并无要求公司中国附属公司提供任何该等股息、贷款或垫款作营运资金或其他资金用途,但未来可能会因业务状况变化而要求中国附属公司提供额外现金资源,为未来收购及发展提供资金,或仅宣派股息或向公司股东作出分派。
受限净资产为人民币2113.8亿元,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总额的64.6%。
33.随后发生的事件
(1)如附注26所披露,于2025年1月,江西晶科与第三方投资者订立补充协议,以购回第三方投资者持有的四川晶科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6.2亿元。该交易已于2025年1月24日完成。
(2)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对中国34%、越南46%、欧盟20%等国家的所有进口和附加附加费实施最低10%的基准费率。2025年4月10日,美国政府给予越南暂时缓期执行此前宣布的对其进口产品征收46%的关税,将税率降至10%,为期90天。
(3)202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晶体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的调查中的反补贴税(“CVD”)和反倾销税(“ADD”)的最终肯定性裁定。适用于集团的CVD率和ADD率在马来西亚将分别为38.38%和1.92%,在越南将分别为124.57%和120.38%。
管理层得出结论,在马来西亚和越南实施适用于本集团的关税和最终CVD和ADD费率应作为不确认的后续事件入账,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公司正在评估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72
34.补充资料–母公司简明财务报表
下文所列的公司单独简明财务报表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第5-04条和第12-04条编制的,并以权益会计法列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类投资在公司单独的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公司在子公司的损益中所占份额在经营报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的应占(亏损)/收入”。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精简和省略。脚注披露包含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应与公司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一起阅读。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al)) |
||||||||
(人民币千元)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593,204) |
|
(590,323) |
(324,964) |
|
(44,520) |
|
|
||||||||
经营亏损 |
|
(593,204) |
|
(590,323) |
(324,964) |
|
(44,520) |
|
|
||||||||
应占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收入 |
|
1,264,720 |
|
4,055,054 |
93,252 |
|
12,775 |
|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 |
|
(19,867) |
|
3,414 |
(10,308) |
|
(1,412) |
|
汇兑收益/(亏损) |
|
(18,586) |
|
10,831 |
(26,914) |
|
(3,687)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12,083) |
|
(31,188) |
323,474 |
|
44,316 |
|
所得税前收入 |
|
620,980 |
|
3,447,788 |
54,540 |
|
7,472 |
|
所得税费用 |
|
(474) |
|
(345) |
— |
|
— |
|
归属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620,506 |
|
3,447,443 |
54,540 |
|
7,472 |
|
F-73
简明资产负债表:
|
2023年12月31日 |
|
2024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al)) |
||||||
(人民币千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当前资产: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14,689 |
|
124,313 |
17,031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
|
380,447 |
|
358,722 |
49,145 |
|
其他流动资产 |
|
1,637 |
|
2,049 |
281 |
|
流动资产总额 |
|
796,773 |
|
485,084 |
66,457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20,354,397 |
|
19,608,702 |
2,686,381 |
|
总资产 |
|
21,151,170 |
|
20,093,786 |
2,752,838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流动负债: |
|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
|
25,829 |
|
26,214 |
3,591 |
|
短期借款 |
179,425 |
162,140 |
22,213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
782,969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6,513 |
|
6,523 |
895 |
|
流动负债合计 |
|
994,736 |
|
194,877 |
26,699 |
|
|
||||||
股东权益: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02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分别发行209,920,447股和211,083,301股) |
|
29 |
|
29 |
4 |
|
额外实收资本 |
|
10,738,376 |
|
11,245,665 |
1,540,650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359,584 |
|
225,141 |
30,844 |
|
库存股,按成本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1,360,000股和5,574,244股普通股 |
|
(79,282) |
|
(216,507) |
(29,661) |
|
留存收益 |
|
9,137,727 |
|
8,644,581 |
1,184,302 |
|
股东权益合计 |
|
20,156,434 |
|
19,898,909 |
2,726,139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21,151,170 |
|
20,093,786 |
2,752,838 |
|
本期应收子公司款项余额为预计十二个月内收回的对子公司的借款。
其他流动负债为应计未付可转换优先票据利息和专业服务费。
F-74
简明现金流:
简明现金流量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al))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净收入 |
|
620,506 |
|
3,447,443 |
54,540 |
|
7,472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579,368 |
582,596 |
319,452 |
43,765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
|
12,083 |
|
31,188 |
(323,474) |
(44,316) |
||
应占附属公司收入 |
|
(1,264,720) |
|
(4,055,054) |
(93,252) |
(12,775) |
||
汇兑(收益)/亏损 |
|
18,586 |
|
(10,831) |
26,914 |
3,687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减少 |
|
1,465,778 |
|
(206,412)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 |
3,292 |
3,454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增加)/减少 |
|
(1,279) |
|
34 |
— |
|
—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增加/(减少) |
|
(1,445,183) |
|
25,829 |
385 |
|
53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减少 |
(12,142) |
—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增加/(减少) |
|
(6,403) |
|
(460) |
10 |
|
1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30,114) |
(182,213) |
(16,222) |
(2,22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子公司借款现金催收 |
735,673 |
553,984 |
633,977 |
|
86,854 |
|||
为子公司借款支付的现金 |
(289,620)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446,053 |
|
553,984 |
633,977 |
|
86,854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
5,024 |
|
— |
3,691 |
|
506 |
|
回购股份 |
|
— |
|
(79,282) |
(874,964) |
|
(119,870) |
|
偿还借款 |
— |
— |
(543,675) |
(74,483) |
||||
银行借款所得款项 |
— |
179,425 |
526,390 |
72,115 |
||||
股息分配 |
— |
(559,599) |
(547,686) |
(75,034) |
||||
收到附属公司的股息(与附属公司的贷款相抵) |
— |
— |
550,880 |
75,470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5,024 |
(459,456) |
(885,364) |
(121,296)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36,710 |
|
9,934 |
|
(22,767) |
|
(3,118)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 |
|
(77,751) |
(290,376) |
(39,78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
|
34,767 |
|
492,440 |
414,689 |
56,812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
|
492,440 |
|
414,689 |
124,313 |
|
17,031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现金流信息 |
||||||||
于后续期间收到的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1,169 |
—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为普通股 |
340,330 |
247,290 |
465,167 |
63,728 |
||||
以附属公司贷款抵销应收股息 |
— |
— |
610,000 |
83,570 |
||||
F-7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合并附属公司、未合并附属公司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50%或以下拥有人均未向公司派发现金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股息人民币11.61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董事会宣布派发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0.375美元,或每股美国存托股(“ADS”)1.50美元。此次股息将分配的现金总额为79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6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董事会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0.375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美国存托股(“ADS”)1.50美元。此次股息将派发的现金总额为77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5.48亿元)。
F-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