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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5 6 agmhex99-5.htm 展览99.5

附件 99.5

 

 

*意见部分摘要摘自香港法律意见书

(不包括假设/资格)

 

我们的参考:

 

请回复:Charles Yim/Ningxin Sun

直线/手机:+ 85235856571/+ 85295656373

邮箱:charlesyim@zhongyincharles.com/ningxinsun@zhongyincharles.com

 

2026年1月28日

 

通过电子邮件

 

私人和保密

 

安高盟控股公司。

 

(“公司”)

 

尊敬的先生们,

 

关于AGM Integrated Tech 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已担任AGM Integrated Tech Limited的香港法律顾问,AGM Integrated Tech Limited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商业注册号为77420316(“香港公司”),并获指示就L1 Capital Global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不时要约及出售持有香港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公司若干证券发出香港法律意见(本“意见”),内容载于公司于表格F-1的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统称,公司根据199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注册声明”),于本协议之日。

 

1. 简介

 

1.1 定义术语

 

(a) 在本意见中,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分别赋予其的含义:

 

“CWUMPO”指《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及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中国

 

(b) 除另有说明外,注册声明中定义或解释的术语与本意见中的含义或构造相同。

 

(c) 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其解释。

 

 

 

 

*意见部分摘要摘自香港法律意见书

(不包括假设/资格)

 

1.2 法律审查

 

(a) 为发表本意见,我们只审阅了本意见附表1(已审阅文件)所指的文件。本意见中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提及均指最初执行的那些文件。

 

(b) 为发表本意见,我们只进行附表2第3段(假设)对本意见。

 

(c) 除上述文件、搜查及查询外,我们并无审查由香港公司订立或影响香港公司的任何其他合约、文书或其他文件,或任何公司纪录(如适用),或作出有关香港公司的任何其他搜查及查询。

 

1.3 适用法律

 

(a) 根据本协议提出的意见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仅涉及截至今日由香港法院适用的香港法律。我们没有调查除香港法律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我们假设没有任何外国法律影响下文所述的任何意见。我们在本意见中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

 

1.4 事实

 

我们对事实问题不发表意见。

 

1.5 税收

 

我们对任何税收事项不发表意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可推断的意见。

 

1.6 假设和资格

 

本意见所提出的意见是基于附表2(假设)所列的假设,并受制于本意见附表3(资格)所列的资格,亦受制于有关人士未向我们披露的任何事项。本意见所提意见严格限于第二款(意见)所述事项,不延伸至其他任何事项。

 

2. 意见

 

我们认为:

 

2.1 现状

 

香港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

 

 

*意见部分摘要摘自香港法律意见书

(不包括假设/资格)

 

2.2 搜索

 

公司搜查、清盘/破产搜查及针对香港公司的诉讼搜查均未披露:

 

(a) 任何有关委任接管人或清盘人或有关香港公司清盘的决议或命令;

 

(b) 香港公司董事根据CWUMPO第228A条就香港公司自愿清盘作出的任何法定声明;或

 

(c) 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于有关搜查日期,香港公司在每宗案件中均为被告。

 

3. 收件人和目的

 

3.1 在提出本意见时,我们仅听取了香港公司的指示,没有听取其他人的指示,并且我们不对本意见的特定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就本意见中的内容承担任何注意义务。本意见仅为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向SEC公开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目的和相关目的而提供。因此,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或依赖于任何其他交易或事项或由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向收件人提供本意见并不在我们之间建立律师-委托人关系。

 

3.2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在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并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姓名。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法规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Charles Wilson LLP

 

Charles Wilson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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