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32.2
定期财务报告的核证
依据18U.S.C.Section1350。
为根据2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条的目的,下列签署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公司”)首席财务官Andrew P.Swiger特此证明,据他所知:
(i) 于本公告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季度本公司表格10-Q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二) 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17年8月2日 |
Andrew P. Swi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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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P. Swi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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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副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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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干事) |
根据第906节的要求,本书面声明的签字原件已提供给埃克森美孚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