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 DLA Piper LLP(美国) |
| 51号John F. Kennedy公园大道,套房120 |
| 新泽西州肖特希尔斯07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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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973-520-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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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特希尔斯办事处负责律师: |
| 埃米利奥·拉戈萨 |
2025年11月12日
Iovance Biotherapeutics, Inc.
工业路825号,套房100
加利福尼亚州圣卡洛斯94070
Re:正根据表格S-8的登记声明进行登记的证券
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我们曾担任特拉华州公司Iovance Biotherapeutics, Inc.(“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编制表格S-8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登记声明涉及根据登记声明中提及的Iovance Biotherapeutics, Inc. 2020年员工股票购买计划(“ESPP”)可能发行的公司1,000,000股普通股(“股份”)的登记,每股面值0.000041666美元。
就本意见函件而言,我们已审阅经修订的法团注册证明书的注册声明及正本,或经认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副本,以及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第四条,以及我们认为为本意见所载的目的而适当的其他文件、记录及其他文书。
我们承担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文件的真实性、作为认证、传真或照相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符合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该等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并于根据ESPP条款及根据ESPP订立的任何认购协议发行时及在其范围内,该等股份将获有效发行、缴足款项及不可评估。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是在《证券法》第7条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或条例要求其同意的人员类别内行事。
非常真正属于你,
/s/DLA Piper LLP(美国)
DLA Piper LLP(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