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3
农业银行(2023)1003-1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33010120240010160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尤其是BOLD的条款),并在签订本合同前注意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果您对这份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出借人。业务咨询、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9。
| 目录 | |
| 第1条定义 | 1 |
| 第二条借款人的承诺 | 2 |
| 第三条基本条款 | 3 |
| 3.1贷款方式 | 3 |
| 3.2贷款用途 | 4 |
| 3.3利率、罚息、复利 | 4 |
| 3.4提款和断贷支付 | 8 |
| 3.5金融指数监管 | 10 |
| 3.6账户管理 | 10 |
| 3.7还款 | 11 |
| 3.9担保 | 12 |
| 3.10权利和义务 | 12 |
| 第四条补充条款 | 14 |
| 第五条法律责任 | 14 |
| 第六条其他事项 | 15 |
i
借款人(全称):石江中柴机械有限公司。
地点(地址):号。新昌县沟竹镇西路
电话:0575-86298266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梦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
所在地(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路1号
电话:0575-84272868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国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条定义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1.1流动资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1.2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偿还后在贷款期限内分一次或多次提取不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1.3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在贷款额度和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根据需要多次提取后,还款后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营业柜台或自助电子渠道自主提取贷款资金。
1.4贷款期限:包括贷款总期限和单笔贷款期限。贷款总期限是指自首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期间:单笔贷款期限是指自分期提取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约定之日止的期间。
1.5借款限额:指出借人在合同约定的限额有效期内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限额。在借款限额和借款限额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但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限额。额度有效期届满,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16.借款限额有效期:指借款限额生效之日起至借款限额届满之日止的期间。
1.7自助电子渠道:指贷款人在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下为取款提供的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现金管理渠道等电子渠道。
1.8.期限:期限按日、月、年计算,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1
1.9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贷款最优惠利率的简称,指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包括12年期贷款和5年期以上贷款两个品种。
1.10 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以美元、英国、欧元、日元和瑞士法郎提供。
1.11 SOFR: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有担保隔夜借款利率的简称,仅使用美元。其中,SOFR期限利率是指基于各期限利率计算的SOFR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反映未来一段时间的SOFR利率。
1.12 SONTA英镑隔夜指数均值。隔夜指数均值。仅限英镑。
1.13欧元同业拆借利率: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简称,为欧洲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仅在欧洲使用。
1.14 TIBOR:Tokyo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的简称,仅用于日元。
1.15SARON:瑞士隔夜平均利率,瑞士法郎的简称。
1.16 H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是香港银行的同业拆借利率,仅用于港元。
1.17 SIBOR:新加坡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新加坡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限于新加坡元。
1.18取款日:指单笔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日。
1.19法律法规:包括中国人民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20年化利率:是指按照向借款人收取的全部贷款成本和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折算成年化形式计算的利率。本合同项下不存在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这份合同中,贷款利率和贷款执行利率是指贷款的年化利率,即根据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成本计算的年化利率。上述贷款成本不包括根据本合同可能发生的或有成本,如贷款逾期或违约可能产生的罚息或复利、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如下:
2.1借款申请合法: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批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逾期债务,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借款人,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制裁等行为,环境和生产安全符合国家规定,制定了防范和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必要措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通过民间借贷从事非法集资、黑恶相关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2.2签约挂网行为不存在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自愿签字,已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续签: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主动办理或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不存在因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合同生效的其他情形。
2.3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订担保合同或履行担保合同义务已按照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办理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担保物设立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的,有权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配合出借人办理担保合同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每项担保均不存在其他有效性缺陷或重大不利变化。
2.4宜展银行诚信合同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当事人或其他法律使用贷款,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累计贷款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全部使用贷款:累计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贷款人开展贷款支付管理,邮货管理及相关检查:及时、充分说明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不以任何方式逃废债务;进行对外投资、大幅增加债务融资、合并、分立在转移累计资金前征得出借人同意等重大事项: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归还资金情况提前收回借款:如遇重新讨论、高级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剩余负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及时通知出借人: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2.5借款人没有向出借人隐瞒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债权。
2.6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基本条款
3.1贷款方式贷款人按照以下贷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一)
(一)一般营运资金借款
①贷款币种及金额(字数):仅人民币二千万元
3
②贷款总期限(字):1年
③单笔借款金额和期限:
| 贷款金额 | 发行日期 | 贷款期限 | ||
| 2000.00万元 | 2024年3月19日 | 2025年3月18日 | ||
(因表中列数不足而增加的附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循环贷款
①贷款额度和金额(字数)
②限制的有效期(字数)(mm/DD/yyyy)(mm/yyyy),
(三)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①贷款额度的币种和金额(字数)
②限制有效期(字数)(mm/DD/YYYY)至(mm/DD/YYYY)
3.2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付款需
3.3利率、罚息和复利
3.3.1贷款利率(即年化贷款利率)
3.3.1.1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一)
(1)固定利率:按照单笔贷款提款日(单笔贷款提款日/合同签字日)前一天1年期(1年以上/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加/减)55.00bp(LBP = 0.01%)确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直至贷款到期日
(2)浮动利率:根据每个周期约定的加减一定的点差,按照周期浮动确定。在这个合约下,利率调整以(word)月份为一个周期,点差为(正/负)BP(LBP = 0.01%),在贷款期限内点差不变。其中,第一个周期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为贷款提款日(年限/5年以上)前一天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其后每个周期执行的P按照该周期首月对应日前一天贷款提款日的L重新确定。没有贷款提款日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4
(三)其他方式:/
3.3.1.2美元兑换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利率/(基准利率为负的为零利率):
(1)适用于单笔借款提款日/(隔夜SOFR利率/SOFR期限利率/其他形式SOFR利率(具体期限品种有:/)为定价基数加减一个点差确定,点差为__/__(加/切)
(大写的话)bp(1bp = 0.01%),利差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以单笔贷款提款日的首次利率确定日为基础,按以下方式调整定价基数/,另计息:
①定价基数为/(大写)(日/月)表示调整期。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第一次利率定期日/上一次利率定期日)期限结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根据适用的定价基础和前述利差调整该日期的借款利率。以整月为调整期的,若调整月份没有对应上一个利率定盘日期的项目期,则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②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不调整定价基数。
(2)单笔贷款提款日适用的LIBOR(具体期限品种为:/)为定价基数加减一个点差确定,该点差为/(加/减)/(大写)bp(1bp = 0.01%),该点差在贷款存续期内保持不变。以单笔贷款取款日确定的首次利率,按以下方式调整定价基数/,另计息:
①定价基数为/(大写的话)一个月为调整期。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第一次利率定期日/上一次利率定期日)期限结束后的对应日。贷款收益将在该日按照适用的定价基准和前述点位价差进行调整。调整月份没有前一次费率确定日期对应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②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不调整定价基数。
对于上述两种基准定价调整方式,2023年6月30日,按照我们阅读上述协议执行的利率确定的借款利率:2023年6月30日后,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2023年30年后首次利率确定适用的、对应的SOFR明限定定价基准的利率,加上调整利差,加上原点来源,确定借款利率(转换后借款利率=相应期限的SO利率+调整后的利差+原点差)。调整后的价差如下表所示。除定价基准外,其他协议(如利息、结算、罚息方式等)保持不变。
美元SOFR和LIBOR利率调整(bp)
| 货币 | 1个月 | 3个月 | 6个月 | 1年 | ||||||||||||
| 美元 | 11.45 | 26.16 | 42.83 | 71.51 | ||||||||||||
5
(3)利率为%,直至贷款到期日。
(四)其他方式
3.3.1.3/(英镑/欧元EUR/日元JPY/瑞士法郎CHF/港币HKD/新加坡元SGD/其他非美元外币),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基准利率为负时适用零利率):(1)利率适用于单笔贷款提款日/(SONIA/ERUIBOR/TIBOR SARON/HIBOR/SIBOR/其他)期限利率(具体期限品种有:
定价基准加减一个点差确定,点差为-(加/减)(大写字母)bp(1bp = 0.01%),利差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以单笔取款日的首次利率确定日为基础,定价基数按以下方式调整:
①定价基准按月(写入)一个调整期。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第一期定息日/上一期定息日)期限结束后的对应日。当日拆借利率将按照适用的定价基准和前述利差进行调整。调整月份没有上一次利率对应日期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②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不调整定价基数。
(2)单笔贷款通过的隔夜提取附图(SONIA/ESTR/TONA/SABON/HIBOR/other)立场
价格基数加减固定点差确定点差为(加/减)
(资本bp(1bp = 0.01%),点差。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备案价格基数按日调整,按日计息。单笔借款提款日首次利率定盘日期,后续利率定盘日期后每个自然日首次利率定盘走势图。
(3)年利率固定为S-%,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直至借款到期日。
(四)其他方式
3.3.1.4利率确定日应适用于定价基准
对于第3.3.1.2条和第3.3.1.3条中的隔夜基准利率,利率定盘日,如利率定盘日不是工作日,则其之前或附近的工作日为T日)为适用的定价基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货币定价基准对应金融电信终端英文本T-5个工作日的利率值。
对于第3.3.1.2条和第3.3.1.3条所使用的非隔夜基准利率,利息和其他固定日期(T日,如利率固定日期不是工作日,T日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应适用于定价基准。金融电讯最后一页显示的本合同项下约定借款的币种定价基础为T-3个工作日期限的利率值。
上述工作日是指借款货币定价基准行政事业单位的当地工作日。
6
3.3.2计息结算方式
3.3. 2.1月借款(月/季/半年/年)结算,结算日每
(月/季末月/
任何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的日期均应计算在内。
3.3.2计息结算方式
3.3. 2.1贷款利息按月结清(月/乘/年)。结息日为每月20日(月/季末月/年末月)。借款人应在每个结息日支付利息。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不在结息日的,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支付。
3.3.2.2本协议项下借款利息自单笔借款支取之日起计算。固定利率贷款,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浮动利率贷款,按各浮动期间当期确定的利率计息:单个结息期利率多次波动的,先计各浮动期间的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间的利息。适用其他利率的,按约定计息
3.3. 2.3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将正常还款日延长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延长期间按约定计息方式计息收取
3.3.3违约利息
3.3. 3.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支付逾期贷款,罚息按逾期分期计算收取:罚息按30日(含30日)内浮动百分之五十(字)计算收取;罚息按30日至60日(含60日)浮动百分之五十(字)计算收取;罚息按60日以上浮动百分之五十(字)计算收取。在转运期内,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实行定额;浮动利率贷款经调整的,按照本合同3.3.1.1(二)规定计算收取罚息按照约定方式浮动后确定贷款利率
3.3.3.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自发生违约之日起,按约定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百收取罚息,直至还本付息。在违约期内,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是固定的。浮动利率贷款符合LPRSOR等基准利率调整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浮动后按照贷款利率确定罚息。
3.3. 3.3同一笔贷款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按照较高者计算罚息。
3.3.4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化利率、贷款利率和执行利率均采用单利法计算,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借款人应支付的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的除外。详见第3.3.5条
7
3.3.5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应付未付利息的,贷款人应当自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应付未付利息之日起,按月(季度、月度)收取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间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利息)和借款逾期后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利息和违约利息)。借款期间应付的未付利息,按付款日前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复利,按还款日后的逾期借款利率复利:逾期借款应付的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复利
3.4提取和贷款支付
3.4.1退出条件
3.4.1.1借款人申请退出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承接资本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依法作出贷款决定并需经相关部门审查的,经批准
(二)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已办理完毕,担保合法有效
(三)借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服务合同
(四)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仍然真实2并在每次退出时生效,不存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或实质性不利变化及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五)其他固定项目
3.4.1.2借款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3/6/9)个月内未执行34.1.1约定的条款的,出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借人解除合同时,借款人的异议期为七天,自出借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4.2退出方式
3.4. 2.1借入一般营运资金
3.4. 2.1.1借款人应根据国际资金需求情况提取贷款。具体退出方案如下:
一次性提款
其中,第一笔贷款必须在(mm/DD/YYYY)之前提取,最后一笔贷款必须在(mm/DD/YYYY)之前提取。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的,出借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贷款,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开具信用证和提款条件
8
3.4. 2.1.2借款人应按约定日期和金额提取贷款。借款人如需调整退出方案,应提前七天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进行调整。
3.4. 2.2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3.4. 2. 2.1借款人可在贷款额度内根据需要向贷款人逐笔申请提取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提取,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自额度届满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3.4. 2. 2.2借款人申请提取贷款时,须向贷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业务合同、发票等与贷款用途相对应的凭证等相关材料
3.4. 2.3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人可在贷款额度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业务柜台或自助电子渠道按要求逐笔提取贷款,但单笔贷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0元且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不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
3.4.3贷款支付3.4. 3.1委托支付
3.4. 3.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委托出借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相应业务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方
(一)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000元(含等值外币)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3.4. 3.1.2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前向出借人提交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书,并按出借人要求提供业务合同、发票等与资金用途相对应的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出借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借款。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付款委托申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交易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出借人不得发放或者支付相应的贷款:出借人不对借款人的违约或者给对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资金支付延迟或失败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3.4.3:1.3借款人申请暂停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当在出借人付款前书面向出借人提交。经出借人审核确认后,暂停受托支付款项,并可收回相应借款:在此期间,按合同约定计算收取相应借款利息。受托支付中止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支付委托按条办理
3.4.3.1.4.借款人在委托兑付通知书中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不对出借人承担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出借人办理的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项,出借人无义务通知收款人
3.4. 3.1.5采取委托支付方式的,出借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的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现金管理渠道等非柜面渠道的支付行为和兑现功能
9
3.4. 3.2自主付费
3.4. 3.1.1除第3.4. 3.1.1条约定的情况外,贷款解除到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主付款。借款人应当将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按贷款人要求告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业务合同、发票等与资金使用情况相对应的相关资料。贷款人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4. 3.3在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资信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异常、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以次充好、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逃避贷款人委托支付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并根据合同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3.4.4提款回拨
3.4.4.1借款人提取的借款超过借款人就相关交易实际支付的金额或者因合同项下借款对应的业务合同未实际履行、解除或者无效等非出借人原因导致交易金额转回的,借款人应当将相应的借款资金返还出借人。
3.4.4.2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4.3在按照第3.4.4.1条和第3.4.4.2条将贷款资金归还贷款人之前,应按照第3.3.1条和第3.3条计算结息
3.5财务指标监管出现下列第(一)、(二)、(三)种情形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执行出借人认可的债务担保措施,否则,出借人可以采取第5.3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一)借款人资产负债比例达到70%以上。
(二)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比例超过50%
(三)借款人第二个两年经营现金流为负
(四)其他:
3.6账户监管
3.6.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提取账户
户名:浙江中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户号:1952520840098980
3.6.2贷款全额交存时,对资金归还账户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资金进出资金返还账户
(二)其他
10
3.7还款
3.7.1还款方式
3.7.1.1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日前将当期应付贷款本息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自该账户转账。
3.7.1.2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含提前宣告到期债务)的,出借人有权从借款人在出借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部账户中扣减相应资金进行结算,直至借款人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3.7.1.3出借人依法或按合同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为七天,自出借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7.2还款令
3.7.2.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的还款按以下顺序支付
(一)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借款人到期未清偿且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数额;
(二)出借人依照法律、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拟抵销的债务和抵销顺序由出借人确定:出借人行使代位权时,次级债务人对出借人的待偿债务和抵销顺序由出借人确定。
3.7.2.2借款人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选择用还款清偿本金、利息、违约利息、复利或者实现债务改正成本
3.7.3预付款项
3.7.3.1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应当提前七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后,即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顺序适用第3.7.2条的规定。
3.7.3.2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提前还款部分的利息按以下方法(一)计收,利息随本金一起还清
(一)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收取
(二)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按实际贷款期限下浮%计收。
(三)其他:
3.7. 3.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偿还本金不低于十万元且为万元的整数倍
3.7.3.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
11
3.7.4延期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日期还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5日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3.8贷款凭证
3.8.1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无记载,或记载的借款金额、提取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和到期日、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的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3.8.2在自助循环流动资金借款方式下,借款人通过自助电子渠道支取借款的,借款金额、支取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和到期日、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和借款用途以自助电子渠道形成的电子交易记录为准。
3.9保证。
3.9.1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信用贷款。
3.9.2担保合同由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署。采用最高额担保的,担保合同编号为-。
3.10权利和义务
3.10.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提取贷款
(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出借人及其委托人对金融活动、贷款使用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出借人要求及时向出借人提交贷款用途、财务及出借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出借人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制裁合规风险以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和处置:配合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他非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非法金融活动
(五)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①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合资、合并、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转让主要资本、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大额融资、重大关联交易、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②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担保或将其主要财产抵押、质押给第三方,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③借款人足以导致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影响出借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12
(六)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①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行为
②关停、关闭、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等
③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出现重大不利纠纷
④借款人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和制裁合规风险
⑤借款人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
⑥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从事私货、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非法金融活动;
⑦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发生任何情形的,借款人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①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大变动及组织架构大调整
②名称、住所、范围等工商登记或许可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③增加注册资本并对章程进行实质性修改
④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八)借款人及其投资人不得擅自以回笼资金、转移资产、转让股份等方式逃避对出借人的债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10.2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批准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造成的拖延或其他不可归因于贷款人的原因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或对借款人债务履行的情形,或发生担保人停产、停业、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注销及经营重大损失,可能导致相应担保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价值降低、意外损坏或灭失,危及担保实现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护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调碱、取消借款人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公告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资金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3
3.10.3其他义务
3.10.3.1各当事人均有义务对合同签证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与利益相关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披露上述信息。3.10.3.2合同权益解除后,各方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必要的知情和协助义务。第四条补充规定当事人约定如下:
第四条补充规定
双方同意如下:
第五条法律责任
5.1借款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一)违反合同义务
(二)未履行合同第二条所作承诺的
(三)明示或者作为表示不愿意清偿其已到期或者未到期债务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出借人声明借款人构成违约
(五)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5.2在下列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违约: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抵押物、质物可能发生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值
(四)可能对贷款安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国家政策调整
(五)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
(六)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出借人解除合同的,借款人的异议期为七天,自出借人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5.3出现第5.1条和第52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限期改正违约或者其他有损贷款安全的情形,实施其他债务担保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14
(二)借款人未使用、未偿还贷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
(三)降低或者取消借款人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并公告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情况;
(四)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合法或约定权利
(五)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六)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和其他法律措施
(七)借款人违约情况可以公开披露
(八)其他补救办法:
5.4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出现第5.2条约定的恶化,出借人有权自动取消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度,恕不另行通知
5.5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以诉讼、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由贷款处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6在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偿还贷款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
6.1合同规定的通知和各种通信,应根据合同记载的通信地址、电传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夜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6.2服务条款
6.2.1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以下地址为合同项下履约、协商、结算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交付新昌县梅竹镇梅溪路1号
邮政编码:312500
签字人及电话:吴敏莲
相关法律文书视同专人送达或邮寄到地址。
6.2.2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或对争议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也可以通过以下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一)
(1)手机(短信):13587317791
(2)传真:
(三)电子邮件地址
(4)QQ
(5)微信
15
(六)其他电子手段
6.2.3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需要变更地址或者服务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变更自出借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借款人提供的服务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变更地址或服务方式后未及时通知出借人,或借款人与借款人指定的代理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指定代理人,出借人均可送达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签收,导致部分法律文书未收到的,由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以邮寄方式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日期,视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收件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录情况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自借款人指定系统进入之日起,视为送达日期。
6.2.4同时确定投递地址和电子投递方式的,向借款人“弹性地址”投递与电子投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一法律文书以多种方式送达的,具有送达效力或者第一个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
6.2.5服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整个合同或其他条款数量的影响
6.3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承担。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平原则承担
6.4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后贷款管理、贷款清收清算、行使担保权益、发放信贷等),或将合同项下贷款移交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管理。借款人对此予以承认,并承担本合同项下此类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出借人不需要就上述行为取得借款人的同意。
6.5出借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表单分类、贷款逾期信息等)及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供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对于任何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依赖或使用上述信息而给借款人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或损失,出借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的颁布或修改,贷款人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贷款人有权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取消未偿还的贷款,并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7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相关权利
16
6.8税务和发票条款
6.8.1增值税已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征收的应税项目。增值税的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如有调整,出借人将相应调整相关税率等相关内容。
6.8.2贷款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在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应缴税款后的360天内,借款人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借款人逾期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出借人可以不提供增值税发票。
6.8.3出借人因借款人原因向借款人开具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如出现错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注销或开具红色墨水发票的情况,借款人有义务配合出借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办理。
6.9争议解决
6.9.1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按照其仲裁规则提交(仲裁机构全称)仲裁
6.9.2诉讼、仲裁期间,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6.10合同的效力
6.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10.2签约地点: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号
6.10.3签署日期:2024年3月19日
6.10.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10.5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一份,效力相同
(以下无文字)
17
(借款人签名页)
页供签订合同编号:33010120240010160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们提供相关条款(尤其是BOLD中的条款),应我们的要求解释了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效力,我们已知晓并理解上述条款。
借款人(盖章):中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何梦星(盖章)
或授权代理
18
(出借人签名页)
页供签订合同编号:33010120240010160
贷款人(盖章):农行新昌县支行信用贷款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
或授权代理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