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Vroom, Inc.(“公司”)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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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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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5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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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乔纳森·桑迪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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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桑迪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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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