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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tm264157d1 _ ex5-1.htm 图表5.1

 

附件 5.1

 

 

 

Advestra AG,Uraniastrasse 9,8001苏黎世

 

Novartis AG

利希特大街35号

4056巴塞尔

瑞士

 

苏黎世,2026年2月4日

 

诺华集团:诺华集团库存股与诺华公司北美员工员工员工股份购买计划有关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我们已被要求作为特别瑞士法律顾问向Novartis AG,Lichtstrasse 35,4056 Basel,Switzerland,瑞士商业识别号CHE-103.867.266(“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函,涉及公司在表格S-8上与计划(定义见下文)有关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经修订(《证券法》),涉及在诺华股份公司登记10,000,000股现有股份,每股面值0.49瑞士法郎(“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或将由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在市场上回购现有股份的方式获得(“库存股”)。贵公司已指示我们,根据登记声明登记的库存股将包括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日已有效发行的、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持有或将收购的股份(“指示”)。

 

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此处定义的含义。

 

1 文件

 

在得出下文第3节所表达的意见时,我们专门审查并依赖了以下文件,我们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确认这些文件的充分性(本第1节所指文件统称为“文件”,其任何单独文件为“文件”):

 

a) 与公司有关的瑞士巴塞尔-施塔特州商业登记处摘录,经上述登记处证明,截至2026年1月27日;

 

Advestra AG § Uraniastrasse 9 § 8001 Z ü rich § T + 41585109200 § info @ advestra.ch § www.advestra.ch § CHE-385.508.136MWST

 

1/4

 

 

诺华法律意见书ESPP 04.02.2026

 

b) 日期为公司章程的副本本公司2025年3月7日,经瑞士巴塞尔-施塔特州商业登记处认证,截至2026年1月27日,对应于向该商业登记处提交的最新版本(“文章");以及

 

c) 诺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诺华公司员工股份购买计划的电子副本2025年12月18日,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计划").

 

2 假设

 

在得出下文第3节所表达的意见时,我们(未经核实)累计假定:

 

a) 文件和说明书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最新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件仍然完全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件中未发生或将发生本应或应反映的变更;

 

b) 以(硬拷贝或电子拷贝)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文件是完整的,与原始文件一致;

 

c) 任何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盖章都是真实的;

 

d) 凡在任何文件上出现的签字旁边注明姓名(以印刷或笔迹形式),则该签字已由其被注明姓名的人加贴;凡在任何文件上出现的签字旁边未注明姓名(以印刷或笔迹形式),则有关文件已由获授权签字人妥为签署;及

 

e) 在任何授权、批准、同意、许可、豁免或其他要求的范围内(统称为“授权")已经或将不得不在瑞士境外获得与库存股分配有关的授权,此类授权已经获得或履行或将在适当时候获得或履行,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或将保持完全有效和有效。

 

3 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文第4节和第5节规定的资格和依赖限制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根据瑞士现行有效和解释的法律:

 

a) 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根据瑞士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具有根据其章程开展业务和拥有财产的公司权力和权力;和

 

b) 库存股份是有效发行的,按其面值全额缴款且不可评税(即仅因其为该等持有人而无须由其持有人就该等股份向公司作出进一步的供款)。

 

4 任职资格

 

根据上述第三节给出的意见,各受以下累积资格限制:

 

2/4

 

 

诺华法律意见书ESPP 04.02.2026

 

a)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严格限于受瑞士法律管辖的事项,因此仅限于对某些瑞士法律事项的意见。

 

b)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基于并受制于瑞士现行法律,并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函之日的现有法律来源进行一般解释。如果本法律意见函提及“瑞士法律”或“瑞士法律”,则仅提及瑞士现行法律,并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函之日的现有法律来源进行一般解释。这类法律可能会发生变化。

 

c) 我们没有对除瑞士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作为本法律意见函的依据,也不对此表示或暗示任何意见。

 

d) 此处所表达的意见仅涉及本法律意见书明确涵盖的法律事项(考虑到累计所有假设和限定条件),不对任何其他事项通过暗示或其他方式给出意见。

 

e) 在发出本法律意见函时,我们仅基于文件和说明,没有被指示,也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的独立搜索或尽职调查;我们不对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或引起我们注意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发表意见。

 

f) 这些假设和资格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中表达的所有意见。

 

g) 对于注册声明中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注册声明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我们在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h) 我们在此不对监管事项或任何商业、会计、计算、审计、税务或其他非公司法事项发表意见。

 

一) 在该意见中,瑞士法律概念以英文术语表达,而不是以任何瑞士官方语言表达;这些概念可能与其他法域法律下存在的相同英文术语所描述的概念不同。

 

5 Reliance

 

兹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证物备案登记声明。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或暗示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SEC根据其发布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本法律意见函由我们作为公司的特别瑞士法律顾问就注册声明的提交提供。未经我们事先同意,它不得被任何一方使用、复制、分发、引用、提及或披露给任何一方或用于任何目的,但前一段规定的提交或与投资者根据美国证券法对该意见的任何依赖有关的情况除外。

 

对本意见的任何依赖仅限于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存在的法律情形,我们没有义务就本法律意见书向您提供意见或修改本法律意见书以反映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任何时期内情况或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

 

3/4

 

 

诺华法律意见书ESPP 04.02.2026

 

本法律意见书应受瑞士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本法律意见函仅可依赖于明确的条件,即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解释问题将受瑞士法律管辖,并且本法律意见函应受瑞士苏黎世市(苏黎世1)法院的专属管辖。

 

你忠实的,  
   
/s/A.韦伯  
Advestra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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