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首席财务官的证明
根据18 U.S.C.第1350条,如通过
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篇第63章第1350节,以下签署人作为Generac Holdings Inc.(“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兹证明,据本人所知:
| 1. |
该公司关于本财季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截止2025年9月30日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该公司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所载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日期:2025年11月4日 |
|
|
/s/York A. Ragen |
||
|
|
|
|
姓名: |
|
York A. Ragen |
|
|
|
|
职位: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