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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2 tm2534619d1 _ ex5-1.htm 图表5.1

附件 5.1

 

  Mayer Brown LLP
路易斯安那街700号
3400套房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02-2730
主电话+ 17132383000
主传真+ 17132384888
www.mayerbrown.com
 

2026年1月9日

 

America’s Car-Mart, Inc.

北二街1805号,401套房

罗杰斯,阿肯色州72756

 

回复: 美国Car-Mart,Inc.普通股基础认股权证的股份。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公司Car-Mart,Inc.(“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进行注册,根据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1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包括登记声明中包含的相关招股说明书,不时转售最多937,487股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可在行使根据信用和担保协议(定义见下文)发行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时由登记声明中指定的出售股东发行。

 

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已审查(a)注册声明及其中所载的招股章程、(b)经修订的公司法团章程、(c)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d)公司与Silver Point Finance,LLC于2025年10月30日签订的信贷及担保协议(“信贷及担保协议”)及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的普通股认股权证的正本或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的副本,以及(e)该等其他文件、记录,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证书和其他文书(包括公司董事会及其任何委员会的决议)。

 

在表达以下意见时,我们假定了所有签名的真实性、与我们作为副本审查的所有文件原件的一致性、我们以原件或副本形式审查的所有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执行任何文件的每个人的法律权限。至于除公司以外的所有各方,我们已根据各自的条款承担所有文件的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

 

Mayer Brown是一家全球服务提供商,由一个法律实践协会组成,这些协会是独立的实体,包括
Mayer Brown LLP(Illinois,USA)、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England & Wales)、Mayer Brown Hong Kong LLP(a Hong Kong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和Tauil & Chequer Advogados(巴西法律合伙企业)。

 

 

 

America’s Car-Mart, Inc.

2026年1月9日

第2页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限于本文所载的假设、例外情况、资格和限制,我们认为,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当根据其条款行使认股权证时发行,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税。

 

上述意见仅限于《德州商业组织守则》,我们不对任何其他法律发表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公司于本协议之日向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的证物进行备案。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Mayer Brown LLP  

 

MAYER BROWN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