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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1 11 ea020425901ex15-1 _ 9finc.htm 汉坤律师事务所同意

附件 15.1

 

长安街东1号东方广场C1写字楼9楼。

北京100738,中国

电话:+ 86 1085255500传真:+ 86 108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香港·海口·武汉·新加坡·纽约

www.hankunlaw。

 

 

日期:2024年5月15日

 

玖富公司(“公司”)

 

来广营西路5号5号楼1207室

北京市朝阳区1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在此同意在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和我们的意见摘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C.组织Structure”,载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报告将于2024年5月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韩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