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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4 ex4-1.htm EX-4.1

 

附件 4.1

 

UXIN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修订及重列的股份奖励计划

 

1.该计划的宗旨。本次2018年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公司业务的成功。该计划对此前通过的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重述的公司股份激励计划进行了整体修订重述,并承担了此前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全部奖励。

 

2.定义。除个别授标协议另有定义外,以下定义应适用于本文和个别授标协议中使用的定义。在个别授标协议中单独定义一个术语的情况下,该定义应取代本节2所载的定义。

 

(a)“管理人”是指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来管理该计划。

 

(b)“关联”和“关联”应具有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2b-2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各自含义。

 

(c)“适用法律”是指根据联邦证券法、州公司法和证券法、《守则》、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家市场系统的规则以及适用于授予其中居民的裁决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规则,与该计划和裁决有关的法律要求。

 

(d)“假定”是指根据公司交易,要么(i)裁决由公司明确确认,要么(ii)裁决所代表的合同义务由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就公司交易明确承担(而不仅仅是通过法律运作),并对受裁决约束的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的证券数量和类型进行适当调整以及至少保留根据证明同意承担裁决的文书确定的在公司交易时存在的裁决的补偿要素的行使或购买价格。

 

(e)“奖励”指根据该计划授予期权、SAR、股息等值权利、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f)“授标协议”指证明授予公司与承授人签立的授标的书面协议,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

 

 
 

 

(g)“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h)“因由”是指,就公司或相关实体终止承授人的持续服务而言,此类终止是“因由”,因为该术语在承授人与公司或该相关实体之间当时有效的书面协议中有明确定义,或者在没有该当时有效的书面协议和定义的情况下,在管理人的确定中,是基于承授人的:(i)在不诚实的情况下履行任何行为或不履行任何行为,并损害公司或相关实体;(ii)不诚实,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与公司或相关实体的任何协议;或(iii)实施涉及不诚实、背信或对任何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犯罪。

 

(i)“控制权变更”指(由管理人合理行事确定)通过以下交易实现的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变更:任何个人或相关人群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不包括从公司或由公司或由公司发起的员工福利计划取得的或由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人取得的,公司)根据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的要约或交换要约而拥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证券总合并投票权百分之五十(50%)的证券的实益拥有权,而非要约人的关联或联系人的大多数董事不建议该等股东接受该要约或交换要约。

 

(j)“委员会”指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会成员组成的任何委员会,以管理该计划。

 

(k)“公司”指UXIN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任何就控制权变更采纳该计划的继承公司。

 

(l)“顾问”指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委聘向公司或该相关实体提供咨询或咨询服务的任何人(雇员或董事除外,仅就以该人的雇员或董事身份提供服务而言)。

 

(m)“持续服务”指以雇员、董事或顾问的任何身份向公司或相关实体提供服务不被中断或终止。在要求在作为雇员、董事或顾问的有效终止之前提前通知的法域,持续服务应视为在实际停止向公司或相关实体提供服务时终止,尽管根据适用法律,在终止作为雇员、董事或顾问可以生效之前必须履行任何规定的通知期。承授人的持续服务应被视为在持续服务实际终止时或在承授人为其提供服务的实体不再是相关实体时终止。在以下情况下,持续服务不应被视为中断:(i)任何经批准的休假,(ii)公司、任何相关实体或任何继任者之间以任何雇员、董事或顾问身份的转移,或(iii)只要该个人仍以任何雇员、董事或顾问身份为公司或相关实体服务(授标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请假应当包括病假、军假或者其他任何经批准的事假。

 

 
 

 

(n)“公司交易”是指(由管理人合理行事确定)下列任何交易:

 

(i)公司与任何人的合并、合并、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或系列交易,其结果是紧接此类交易或系列交易之前的公司股东将在紧接此类交易或系列交易完成后不再拥有存续实体的多数投票权,但不包括管理人确定不属于公司交易的任何此类交易或系列相关交易;

 

(ii)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出售、租赁、转让、专属许可予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iii)公司的任何彻底清盘、清盘或解散;或

 

(iv)出售(不论是通过合并、重组或其他交易)公司大多数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但不包括管理人确定不属于公司交易的任何此类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

 

(o)“董事”指任何相关实体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

 

(p)“残疾”是指公司或受赠人向其提供服务的相关实体的长期残疾政策所定义的,无论受赠人是否在该政策的覆盖范围内。如果承授人提供服务的公司或相关实体没有到位的长期残疾计划,“残疾”是指承授人在不少于连续九十(90)天的时间内,因任何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损害而无法履行承授人所担任的职务的责任和职能。承授人将不会被视为已招致残疾,除非他或她提供的有关该等损害的证明足以令管理人酌情感到满意。

 

 
 

 

(q)“股息等值权利”是指赋予承授人以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计量的补偿的权利。

 

(r)“拖动交易”具有公司股东协议中定义的涵义,并经不时修订。

 

(s)“雇员”指受雇于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的任何人,包括高级人员或董事,受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对将进行的工作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方法的控制和指示。公司或相关主体支付董事酬金,不足以构成公司“雇佣”。

 

(t)“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u)“到期日”指2038年8月20日。

 

(v)“公允市场价值”是指截至任何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普通股价值:

 

(i)如果普通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其价值应被视为在分配前一(1)天结束的三十(30)天期间内证券在该交易所的收盘价的平均值,如《华尔街日报》或管理人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所报道;

 

(ii)如果普通股在场外交易,则价值应被视为在《华尔街日报》或管理人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中报告的分配前三(3)天结束的三十(30)天期间内的收盘价的平均值;和

 

(iii)在上述(i)和(ii)所述类型的普通股没有既定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允市场价值应由管理人根据公司在最近一轮融资中的估值确定。

 

受投资函件或其他自由流通性限制的证券的估值方法应予调整,使其与上述第(i)、(ii)或(iii)款所确定的市场价值作出适当折让,以反映由管理人善意确定的其公允市场价值,或由清盘人(如指定一人)善意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

 

(w)“承授人”指根据该计划获得奖励的雇员、董事或顾问。

 

 
 

 

(x)“期权”指根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授予协议购买股份的期权。

 

(y)“普通股”指公司面值或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

 

(z)“母公司”是指以公司为结尾的不间断的公司链中的任何公司(公司除外),如果公司以外的每一家公司拥有的股票拥有该链条中其他公司之一的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的50%或更多。在计划通过后的某个日期获得母公司地位的公司应被视为自该日期开始的母公司。

 

(aa)“计划”指本2018年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因为该计划可能会不时修订。

 

(BB)“关联实体”指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及公司或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大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业务、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

 

(CC)“被替换”是指根据公司交易,该奖励被替换为公司、继任实体(如适用)或其中任何一方的母公司的可比股份或股票奖励或现金奖励计划,该计划保留了公司交易时存在的该奖励的补偿要素,并根据适用于该奖励的相同(或更有利)归属时间表规定了后续支付。裁决可比性的确定应由管理人作出,其确定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dd)“受限制股份”指根据该计划向承授人发行的股份,其对价(如有)并受限于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回购条款、没收条款以及管理人确立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ee)“受限制股份单位”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达到管理人确立的业绩标准,可以全部或部分获得的奖励,并且可以以现金、股份或其他证券或管理人确立的现金、股份或其他证券的组合进行结算。

 

(ff)“SAR”是指授予承授人股份或现金补偿的股份增值权,由管理人确立,以普通股价值的增值计量。

 

(gg)“股份”指公司的普通股。

 

 
 

 

(hh)「分拆交易」指公司向其股东分派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证券。

 

(二)“附属”是指,就特定实体而言,(i)任何实体(x)其在董事选举中有权投票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或(y)该实体的利润或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权益由标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或通过标的实体的一(1)或多个子公司拥有或控制,(ii)其资产或其部分的任何实体,与标的实体的净收益合并,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记录在标的实体的账簿上,用于财务报告目的,或(iii)标的实体有权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另一家子公司指导该实体的业务和政策的任何实体。

 

3.受该计划规限的股份。

 

(a)在符合下文第10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总数为3,214,393,635股(按比例调整以反映任何股份股息、股份分割或类似交易)(“奖励池”)。根据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和未授予的奖励应在根据第22条规定的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终止后继续有效,并应计入该计划下的奖励池。

 

(b)任何被没收、取消或届满(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奖励(或奖励的一部分)所涵盖的任何股份,为确定根据该计划可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总数,须当作并无已发行。根据一项奖励根据该计划实际已发行的股份不得退回该计划,也不得成为未来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但如未归属的股份被没收,或由公司以其原始购买价格或其在回购时的公允市场价值中的较低者回购,则该等股份将自动成为未来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份。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或普通股交易所在的其他已建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全国市场体系)和适用法律不禁止的上市要求范围内,(i)为支付奖励行使或购买价款而放弃的奖励所涵盖的任何股份,或(ii)为履行因行使奖励而发生的预扣税款义务而放弃的奖励所涵盖的任何股份,为确定根据该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数量,应被视为未发行,除非管理员另有决定。

 

 
 

 

4.计划的管理。

 

(a)计划管理员。

 

(i)行政管理。该计划应由(a)董事会或(b)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组成。该委员会一经委任,须继续以其指定身分服务,直至委员会另有指示为止。董事会可授权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授予此类奖励,并可限制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权限。

 

(二)行政错误。如以不符合本款(a)项条文的方式授出裁决,则该裁决须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其授出日期起推定有效。

 

(b)署长的权力。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本计划的规定(包括根据本计划赋予署长的任何其他权力)的规限下,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外,署长有权酌情:

 

(i)选择根据本协议可不时授予奖励的雇员、董事及顾问;

 

(ii)决定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根据本协议授予裁决;

 

(iii)确定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每项奖励将涵盖的股份数量或其他对价金额;

 

(iv)批准根据该计划使用的授标协议表格;

 

(v)厘定根据本协议授出的任何授标的条款及条件(包括股票期权授标及授标协议通知书所载的归属时间表);

 

(vi)修订根据该计划授出的任何未偿奖励的条款,但任何会对承授人在未偿奖励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修订,不得在未经承授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

 

(vii)解释及解释该计划及授予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依据该计划批出的任何授予通知书或授予协议;及

 

(viii)采取署长认为适当的不违反计划条款的其他行动。

 

 
 

 

(c)赔偿。除了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或作为公司或相关实体的雇员可能拥有的其他赔偿权利外,董事会成员以及被授予代表董事会、管理人或公司行事的权力的公司或相关实体的任何雇员,应由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税后基础上就与任何索赔、调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辩护有关的实际和必然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进行辩护和赔偿,或就其中的任何上诉而言,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可能因根据或与计划或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裁决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未采取行动而成为一方,以及针对他们为解决该计划而支付的所有款项(前提是该和解已获公司批准)或他们为满足任何该等申索、调查、诉讼、诉讼或程序中的判决而支付的所有款项,但与该等申索、调查、诉讼中应被判决的事项有关的事项除外,该人因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应承担责任的诉讼或程序;但条件是,在提出该等索赔、调查、诉讼、诉讼或程序后三十(30)天内,该人应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由公司承担费用的机会进行抗辩。

 

5.资格。奖励可授予雇员、董事及顾问。获授予奖励的雇员、董事或顾问,如另有资格,可获授予额外奖励。

 

6.授标条款及条件。

 

(a)奖励类型。根据该计划,管理人被授权向雇员、董事或顾问授予任何类型的安排,而该安排不违反该计划的规定,且根据其条款涉及或可能涉及发行(i)股份、(ii)现金或(iii)期权、特区或类似权利,其价格与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或可变价格,并具有与时间流逝、一个或多个事件的发生或业绩标准或其他条件的满足相关的行使或转换特权。此类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期权、SAR、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股息等值权利的销售或红利,并且奖励可能包括一种此类证券或利益,或以任何组合或替代方式包含其中两(2)种或更多。

 

(b)指定裁决。每个奖项应在奖励协议中指定。

 

 
 

 

(c)授标条件。在符合计划条款的情况下,管理人应确定每项裁决的条款、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裁决归属时间表、回购条款、优先购买权、没收条款、裁决结算时的付款形式(现金、股份或其他对价)、付款或有事项以及满足任何绩效标准。管理人制定的业绩标准可能基于以下任何一项或两者的组合:(i)股价上涨,(ii)每股收益,(iii)股东总回报,(iv)营业利润率,(v)毛利率,(vi)股本回报率,(vii)资产回报率,(viii)投资回报率,(ix)营业收入,(x)净营业收入,(xi)税前利润,(xii)现金流,(xiii)收入,(xiv)费用,(xv)息税折旧前利润,(xvi)经济增加值和(xvii)市场份额。业绩标准可能适用于公司、相关实体和/或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的任何个别业务单位。部分达到规定标准可能会导致支付或归属与授予协议中规定的实现程度相对应的款项。

 

(d)收购和其他交易。管理人可以在结算、承担或替代、未偿奖励或授予未来奖励的义务方面根据该计划发放奖励,涉及公司或相关实体通过合并、股份购买、资产购买或其他交易形式收购另一实体、在另一实体中的权益或在相关实体中的额外权益。

 

(e)推迟支付赔偿金。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建立一个或多个计划,以允许选定的承授人有机会在行使奖励、满足绩效标准或其他事件时选择推迟收到考虑,如果没有选举,承授人将有权根据奖励支付或收到股份或其他考虑。管理人可就如此递延的金额、股份或其他对价确定选举程序、此类选举的时间、支付和应计利息或其他收益(如有)的机制,以及管理人认为对管理任何此类递延程序而言可取的其他条款、条件、规则和程序。

 

(f)单独方案。管理人可根据该计划建立一个或多个单独的计划,以便根据管理人不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一类或多类受赠人发放特定形式的奖励。

 

(g)早操。授标协议可(但无须)包括一项条文,规定承授人可在雇员、董事或顾问行使任何部分或全部授标之前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全部授标。根据此类行使而收到的任何未归属股份可能会受到有利于公司或相关实体的回购权或管理人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限制的约束。

 

(h)授标期限。每项奖励的期限应为奖励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奖励的指明期限不包括承授人选择推迟收到根据奖励可发行的股份或现金的任何期限。

 

 
 

 

(i)裁决的可转移性。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裁决可(i)通过遗嘱、血统和分配法律以及(ii)在受赠人的存续期内,以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和方式转让。尽管有上述规定,在承授人死亡的情况下,承授人可在管理人提供的受益人指定表格上指定一名或多名承授人裁决的受益人。

 

7.奖励行使或购买价格、对价和税收。

 

(a)行使或购买价格。授标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如有)应由管理人确定。尽管有本条第7(a)款的上述规定,如属依据上文第6(d)款发出的裁决,则裁决的行使或购买价格须按照证明同意发出该裁决的有关文书的条文厘定。

 

(b)审议。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在行使或购买奖励时发行的股份所需支付的对价,包括支付方式,应由管理人确定。除管理人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对价外,管理人有权接受以下内容作为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的对价:

 

(i)现金;

 

(ii)检查;

 

(iii)交出股份或交付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妥善签立的股份所有权证明表格,而该表格在交出或证明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当于须行使上述奖励的股份的总行使价,但条件是根据该计划或公司任何其他股权补偿计划或协议取得的股份必须已由承授人持有超过六(6)个月的期间(而不是在该期间以证明方式用于另一次奖励行使);

 

(iv)就期权而言,透过经纪自营商出售及汇款程序进行的付款,据此,承授人(a)须向公司指定经纪公司提供书面指示,以即时出售部分或全部购买的股份,并向公司汇出足够资金,以支付购买的股份应付的总行使价,及(b)须向公司提供书面指示,以将购买的股份的证书直接交付予该经纪公司,以完成出售交易;或

 

 
 

 

(v)上述付款方式的任何组合。

 

管理人可随时或不时透过采纳或修订第4(b)(iv)节所述的授标协议的标准格式,或藉其他方式,授予不容许上述所有形式代价用于支付股份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一种或多种形式代价的授标。

 

(c)税收。不得根据该计划向任何承授人或其他人交付股份,直至该承授人或其他人作出管理人可接受的安排,以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清偿任何所得税和就业税预扣义务。在行使裁决时,公司应向承授人预扣或收取足以履行该等税务义务的金额。

 

8.行使奖励。

 

(a)行使程序;作为股东的权利。

 

(i)根据本协议批出的任何授标,须在署长根据计划条款确定并在授标协议中指明的时间及条件下行使。

 

(ii)有权行使奖励的人已按照奖励条款向公司发出有关行使该奖励的书面通知,并就行使奖励所涉及的股份全额付款,包括在选定的范围内使用经纪自营商销售和汇款程序支付第7(b)(iv)条所规定的购买价款,则该奖励须当作已行使。

 

(b)连续服务终止后行使奖励。

 

(i)授标不得在授标协议所列的该授标终止日期后行使,而只可在授标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在承授人的持续服务终止后行使。

 

(ii)凡授标协议准许承授人在指定期间的连续服务终止后行使授标,则该授标须在指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或原授标期限的最后一天(以先发生者为准)未行使的范围内终止。

 

 
 

 

(c)违反适用法律行使。尽管有上述规定,无论裁决是否以其他方式变得可行使,如果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确定一项行使可能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则不得行使该裁决。

 

9.发行股份时的条件。

 

(a)不得依据行使裁决而发行股份,除非行使该裁决及依据该裁决发行及交付该等股份须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须就该等合规须进一步获得公司大律师的批准。

 

(b)作为行使裁决的条件,公司可要求行使该裁决的人在任何该等行使时作出陈述和保证,该等股份的购买仅用于投资,而目前并无任何出售或分销该等股份的意图,但公司大律师认为,该等陈述是任何适用法律所要求的。

 

(c)作为行使授标的条件,并在受授标协议规限下,承授人须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任何人授出授权书,以行使有关股份的投票权,而公司可要求行使该授标的人承认并同意受公司股东不时订立的股东协议的条文约束,犹如承授人是根据该协议订立的普通股的持有人一样。

 

10.大写变化时的调整。在公司股东采取任何规定行动的情况下,每项未行使奖励所涵盖的股份数目,以及根据该计划已获授权发行但尚未授出任何奖励或已归还给该计划的股份数目,每项该等未行使奖励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在公司任何财政年度可向任何承授人授出奖励的最高股份数目,以及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的任何其他条款,应按比例调整(i)因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股份股息、股份合并或重新分类或影响股份的类似交易而导致的已发行股份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ii)在公司未收到对价的情况下实施的已发行股份数量的任何其他增加或减少,或(iii)由管理人酌情决定的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交易,包括公司合并、合并、收购财产或股权,分立(包括分拆或以其他方式分配股份或财产)、重组、清算(无论是部分或全部)或任何类似交易;但公司任何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不应被视为“在未收到对价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调整应由管理人作出,其确定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除署长决定外,公司不得发行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股份的证券,均不得影响受裁决规限的股份数目或价格,亦不得因此而作出调整。在发生分拆交易时,管理人可酌情就计划下的未完成奖励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调整和采取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i)调整股份数量和种类、每股行使或购买价格以及未完成奖励的归属期,(ii)禁止在分拆交易完成前的某些时间段内行使奖励,或(iii)替代,交换或授予奖励以购买子公司的证券;但管理人没有义务根据本协议作出任何此类调整或采取任何此类行动。

 

 
 

 

11.公司交易和控制权变更。

 

(a)在公司交易中未假定的范围内终止授予。自公司交易完成后生效,该计划下所有未完成的奖励将终止。然而,所有此类奖励不得在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假定范围内终止。

 

(b)公司交易或控制权变更时加速授予。

 

(i)公司交易。除个别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发生公司交易,对于每项授标中既不承担也不替换的部分,该部分授标应自动成为完全归属和可行使,并在紧接该公司交易的指定生效日期之前解除该部分授标所代表的当时所有股份的任何回购或没收权(可按公平市场价值行使的回购权利除外),但承授人的持续服务未在该日期之前终止。裁决中未被假定的部分应根据本第11条(a)款终止,但以在该公司交易完成前未行使为限。

 

(二)控制权变更。除个别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发生控制权变更(控制权变更亦属公司交易除外),根据该计划在当时尚未行使的每一项授标应自动成为完全归属和可行使,并在紧接该控制权变更的指定生效日期之前,就该授标所代表的当时的所有股份解除任何回购或没收权利(可按公平市场价值行使的回购权利除外),但承授人的持续服务并未在该日期前终止。

 

12.计划的生效日期和期限。该计划自董事会通过及批准之日(“生效日期”)起生效。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在计划生效后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该计划将于到期日届满,且过后不得根据该计划授出奖励。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和适用的奖励协议,任何在到期日尚未兑现的奖励应继续有效。

 

 
 

 

13.修订、暂停或终止该计划。

 

(a)董事会可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该计划;但条件是,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批准范围内,未经公司股东批准,不得作出该等修订,或如该等修订将改变第4(b)(vi)条或本第13(a)条的任何条文。

 

(b)在计划暂停实施期间或计划终止后,不得授予任何奖励。

 

(c)计划的暂停或终止(包括根据上文第12条终止计划)不得对已授予承授人的授标项下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14.股份的保留。

 

(a)公司在计划期限内,将在任何时候储备和保持足够数量的股份,以满足计划的要求。

 

(b)公司无法取得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授权(公司大律师认为该授权是根据本协议合法发行和出售任何股份所必需的),应免除公司就未能发行或出售该等股份而应未取得该等必要授权的任何法律责任。

 

15.对雇佣/咨询关系条款没有影响。本计划不得授予任何承授人任何与承授人持续服务有关的权利,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他或她的权利或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在任何时间终止承授人持续服务的权利,不论是否有因由,亦不论是否有通知。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终止任意受雇的承授人的雇用的能力绝不会因其确定承授人的持续服务已为本计划的目的因故终止而受到影响。

 

16.对退休和其他福利计划没有影响。除公司或相关实体的退休或其他福利计划特别规定外,就计算公司或相关实体的任何退休计划下的福利或供款而言,奖励不应被视为补偿,并且不应影响任何其他任何种类的福利计划或随后制定的任何福利计划下的任何福利,其中福利的可用性或金额与补偿水平相关。该计划不是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的“退休计划”或“福利计划”。

 

17.归属时间表。根据计划向任何承授人发出的奖励须受奖励协议所指明的归属时间表规限。。

 

 
 

 

18.拖动交易。在发生拖动交易时,在行使奖励时持有任何股份的承授人应根据拖动交易出售、转让、转让或转让其全部股份,从而使拖动交易生效,而每名该等承授人应向当时的公司现任首席执行官或一名获授权人员授予一份授权书,以转让其股份并进行和进行所有其他行为,并签署完成拖动交易所必需或可取的所有其他文件。

 

19.未提供资金的债务。根据该计划应支付给受赠人的任何金额应为所有目的的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均无须将任何款项与其一般资金分开,或设立任何信托,或就该等义务设立任何特别账户。公司应在任何时候保留公司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可能进行的任何投资的实益所有权,包括信托投资。任何投资或设立或维持任何信托或任何承授人账户,不得在管理人、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与承授人之间建立或构成信托或信托关系,或以其他方式在任何承授人或承授人的债权人对公司或相关实体的任何资产中建立任何既得利益或实益权益。承授人不得就公司就该计划可能投资或再投资的任何资产的价值变动向公司或任何相关实体提出索赔。

 

20.建设。此处包含的标题和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计划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单数应包括复数,复数应包括单数。使用“或”一词并不是为了排他性,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另有规定。

 

21.更换2018年经修订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将全部取代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而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自生效日期(定义见第12条)起停止生效。根据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和证明的原始奖励协议授予和未授予的奖励应在2018年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终止后继续有效,并在该计划下保持有效和具有约束力,但须遵守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的对原始奖励协议的任何修订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