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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B5 1 ea0230250-02.htm 前景

根据规则424(b)(5)提交

注册声明第333-268944号

招股章程补充

(至2023年4月14日的招股章程)

东方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6899500股

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补充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将在合理的最大努力基础上以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购买价格发行6,899,500股我们的普通股,购买价格为每股普通股0.20美元。

有关普通股股份的更详细说明,请参阅第S-41页开始的标题为“我们的证券说明”的部分。

我们的普通股股票目前在NYSE American交易,代码为“ITP”。2025年5月9日,我们普通股的收盘价为每股0.44美元。

该证券将以固定价格发售,预计将在一次收盘中发行。我们预计本次发行将不迟于本次发行开始销售后的一个交易日完成,并且我们将在收到我们收到的投资者资金后交付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证券交付付款或收付款(视情况而定)。因此,我们和配售代理均未作出任何安排,将投资者资金置于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因为配售代理将不会收到与出售本协议项下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投资者资金。

截至2025年5月9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已发行普通股或公众持股量的总市值约为4,176,033美元,基于2025年5月9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0,065,920股普通股,其中约574,936股由关联公司持有,每股价格为0.44美元,这是我们的普通股最后一次于2025年5月9日在NYSE American出售的收盘价。根据表格S-3的一般指示I.B.6,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我们的公众持股量保持在7500万美元以下,我们都不会在任何12个月期间出售价值超过我们公众持股量三分之一的公开一级发行中在本登记声明中登记的证券。截至2025年5月9日,在本次发行完成前,我司未根据上述“储架”登记声明出售任何证券。

我们已聘请Maxim Group LLC(“配售代理”或“Maxim”)担任我们与此次发行有关的独家配售代理。配售代理已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安排出售本招募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配售代理没有购买或出售我们提供的任何证券,并且配售代理没有被要求安排购买或出售任何特定数量的证券或美元金额。我们已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下表所列的配售代理费用。没有以托管、信托或类似安排接收资金的安排。没有最低发行要求作为本次发行结束的条件。我们可能会出售少于在此发售的所有股份,这可能会显着减少我们收到的收益金额。由于没有托管账户,也没有最低证券数量或收益金额,投资者可能处于他们已投资于我们的位置,但我们没有在此次发行中筹集足够的收益来为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收益的预期用途提供充足的资金。有关本次发行相关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我们将承担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所有费用。有关这些安排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分配计划”。

 

目 录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只有在你能承受投资完全亏损的情况下,你才应该购买我们的证券。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补充第S-1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和随附的招股章程第18页,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和其中的文件。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州证券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传递本招募说明书补充或随附招股说明书的充分性或准确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每股

 

合计

发行价格

 

$

0.20

 

$

1,379,900.00

配售代理费用(1)

 

$

0.014

 

 

96,593.00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0.186

 

 

1,283,307.00

____________

(1)有关配售代理费用和预计发行费用的补充披露,详见本招股说明书补充第S-42页开头的“分配方案”。

我们预计,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提证券的交割将于2025年5月14日或前后进行,但须满足惯例成交条件。

美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

 

目 录

S-i

目 录

您应仅依赖于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其他任何人向您提供额外或不同的信息。我们仅在允许要约和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和寻求购买普通股的要约。您不应假定本招股章程补充或随附招股章程中的信息在该等文件正面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或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在其提交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该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证券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随附的招股说明书。凡在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拥有本招股章程补充或随附的招股章程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有关本次发售及分发适用于该司法管辖区的本招股章程补充及随附的招股章程的任何限制。

S-ii

目 录

关于这个Prospectus补充

2022年12月22日,我们向SEC提交了一份表格S-3的登记声明,该声明于2023年2月23日和2023年4月3日进行了修订(文件编号333-268944),采用了与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证券相关的货架登记程序,该登记声明于2023年4月14日宣布生效。根据这一货架登记程序,我们可能会不时出售普通股、优先股股份、债务证券、认股权证、认购权和单位合计最多1亿美元的股份,其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日期仍有1亿美元可供出售(不包括特此提供的证券)。

这份文件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其中描述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并对随附的招股章程和以引用方式并入招股章程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进行了补充和更新。第二部分,随附的招股说明书,给出了更一般的信息,其中一些信息不适用于此次发行。您应阅读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全文以及随附的招股章程和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这些文件在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章程中的“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项下进行了描述。

如本招股章程补充说明与随附的招股章程说明有差异,应以本招股章程补充说明所载信息为准。然而,如果其中一份文件中的任何陈述与另一份具有较晚日期的文件中的陈述不一致——例如,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文件——具有较晚日期的文件中的陈述将修改或取代较早的陈述。除特别说明外,我们不会通过引用将根据表格8-K的任何当前报告的第2.02项或第7.01项提交的任何信息纳入根据《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纳入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随附的招股说明书。

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随附招股章程的文件中所载的任何陈述,将被视为为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随附招股章程的目的而被修改或取代,前提是此处、其中或任何其他随后提交的文件中所载的陈述也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随附招股章程中的陈述修改或取代该陈述。任何经如此修改或取代的该等声明,除经如此修改或取代外,均不会被视为构成本招股章程补充或随附的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我们在作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和随附招股章程的任何文件的证据提交的任何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和契诺仅为此类协议各方的利益而作出,包括在某些情况下为在此类协议各方之间分配风险的目的而作出,除非您是此类协议的一方,否则不应被视为对您的陈述、保证或契诺。此外,此类陈述、保证或契诺仅在作出或在其中明确提及之日是准确的。因此,不应依赖此类陈述、保证和契约准确地代表我们事务的当前状态,除非您是此类协议的一方。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ITP”、“公司”、“我们”、“我们”和“我们的”或类似术语是指丨IT Tech Packaging,Inc.,一家内华达州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我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河北保定东方造纸有限公司或东方纸业。“互联网科技包装”指互联网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VIE”或“东方纸业”指我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保定盛德”是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保定盛德纸业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乾融”,指我们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乾融乾汇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腾盛纸业”指东方纸业的附属公司河北腾盛纸业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S-iii

目 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补充、随附的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向SEC提交的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文件包含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27A条(“证券法”)和《交易法》第21E条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前瞻性陈述涉及我们当前的计划、意图、信念和预期以及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含“相信”、“不相信”、“计划”、“预期”、“打算”、“估计”、“预期”等类似含义的词语的陈述被认为包含不确定性,属于前瞻性陈述。此外,我们或我们的代表不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或将作出前瞻性陈述。此外,此类前瞻性陈述可能包含在我们向SEC提交的各种文件中,或由我们的一位授权执行官发布或经其批准的新闻稿或口头声明中。这些前瞻性陈述受制于某些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假设。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随附招股说明书第S-11页和第18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以及这些文件和我们未来向SEC提交的文件中所述的因素。请读者注意,不要过分依赖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随附招股说明书或我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我们向SEC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仅反映管理层截至各自日期的意见。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修改或公开发布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修改结果的义务。不过,请查阅我们在提交给SEC的10-K、10-Q和8-K表格报告中已经或将要进行的任何额外披露。所有随后可归属于我们或代表我们行事的人的书面和口头前瞻性陈述均完全受到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任何相关发行人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警示性陈述的明确限定。

S-四

目 录

前景补充摘要

以下摘要重点介绍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选定信息。本摘要并不包含您在投资该证券前应考虑的所有信息。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和任何补充文件,包括风险因素部分以及财务报表和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公司

一般

互联网科技包装于2005年12月9日在内华达州注册成立,名称为“Carlateral,Inc。”通过下述步骤,我们于2007年10月29日成为控股公司,其业务主要由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的VIE进行,东方纸业是中国纸制品的生产商和分销商。自2018年8月1日起,我们将公司名称更改为“互联网科技包装,Inc。”此次更名是通过将我们仅为更名目的而成立的内华达州全资子公司互联网科技包装,Inc.与我们合并并并入我们的母/子公司简式合并实现的。我们是幸存的实体。与更名有关,此时我们的普通股开始以新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代码“ITP”进行交易。

2007年10月29日,根据一项合并的协议和计划(“合并协议”),公司收购了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于2006年11月13日成立的公司Orifent Zhiye Holding Limited(“Orifent Holding”),并向Orifent Holding的股东发行了合共7,450,497股(根据2009年11月生效的四比一反向股票分割调整)我们的普通股,这些股份按照其各自在Orifent Holding的所有权权益按比例分配给Orifent Holding的股东。在签订合并协议时,东方控股拥有东方纸业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和所有权,而东方纸业的这些股票是与刘振勇、刘晓东和赵双喜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为刘先生,刘先生和赵先生(东方纸业原股东)代表东方控股对东方控股所持东方纸业股份的处置行使控制权,直至东方控股顺利完成东方纸业资本在相关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东方纸业股份100%所有人的变更登记。由于合并交易,东方控股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纸业成为公司间接拥有的子公司。

东方控股作为东方纸业的100%所有者,未能在中国法律规定的适当期限内完成东方纸业资本在其名下的登记。就下述重组交易的完成而言,东方控股指示受托人将东方纸业的股份返还给其原股东,而原东方纸业股东与保定盛德纸业有限公司(“保定盛德”)订立若干协议,将东方纸业的控制权转让给保定盛德。

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司完成多项重组交易,据此,收购内华达州公司Shengde Holdings Inc.的全部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Shengde Holdings Inc.于2009年2月25日在内华达州注册成立,并于2009年6月1日持有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全资子公司保定Shengde有限责任公司。因保定盛德为盛德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故根据中国法律,其被视为外商独资实体。

自2009年6月24日起,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原股东订立若干合约安排,其后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修订,据此,保定盛德担任东方纸业的管理公司,而东方纸业进行业务的主要营运。经修订的合同安排有效地将东方纸业的经济利益的优越性转移给保定盛德,由此,保定盛德承担有效

S-1

目 录

的控制和管理,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东方纸业的主要受益者,我们将东方纸业的经营业绩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合并到互联网科技包装的财务报表中。经修订的合同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i)独家技术服务及业务咨询协议

保定盛德与东方纸业订立的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规定,保定盛德应向东方纸业提供独家技术、业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以换取服务费,包括相当于东方纸业年度净利润总额80%的费用。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二)认购期权协议

由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股东订立的认购期权协议规定,东方纸业的股东不可撤销地向保定盛德授予购买每个股东在东方纸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选择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为每一股东权益的人民币元,或者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中国法律规定该等期权的最低行权价格,则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购期权协议载有东方纸业及其股东的契约,即他们将不会在未经保定盛德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某些将对东方纸业的经营和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动,包括(i)补充或修订其组织章程或细则,(ii)改变东方纸业的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iii)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东方纸业资产或收入的任何权益,或以批准该等资产的担保权益的方式对东方纸业的资产或收入进行抵押,(iv)产生或担保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产生的任何债务,(v)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敦促东方纸业管理层处置任何东方纸业资产,除非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范围;(vi)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或担保;(vii)任免任何经东方纸业股东批准可变更的管理人员或董事;(viii)向股东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该协议一直有效,直至保定盛德或其指定人员收购期权标的东方纸业100%的股权。

(iii)股份质押协议

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份质押协议规定,东方纸业股东将其在东方纸业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保定盛德,作为其在本节所述其他管理协议下的义务的担保。具体而言,在东方纸业股东或东方纸业未能根据排他性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向保定盛德支付服务费或未能履行其在其他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保定盛德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该协议载有东方纸业股东的契诺,即他们将不会在未经保定盛德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例如转让或转让其股权,或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可能对保定盛德在协议下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质押。东方纸业股东还承诺遵守与协议项下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善意地为保定盛德行使协议项下权利的能力保障提供便利。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一直有效,直至其他管理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无论其他管理协议的条款是否已届满。

(四)代理协议

由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股东订立的代理协议规定,东方纸业股东应不可撤销地委托保定盛德的一名指定人员享有该股东的投票权和代表该股东在东方纸业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权利或就根据法律和东方纸业章程将采取的任何股东行动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只要东方纸业股东继续持有东方纸业的任何股权,协议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东方纸业股东经保定盛德事先批准转让股权后,即不再为协议一方。

S-2

目 录

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盛德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赵天庆以良好及有价值的代价向公司转让100股,代表盛德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的100%。由于该转让及上述重组交易,盛德控股有限公司、保定盛德、东方纸业成为公司直接及间接控制,东方纸业继续作为公司的经营实体运作。

除控制东方纸业的经营和实益所有权外,保定盛德还于2009年11月25日在资产收购交易中收购了一条数码相纸生产线(包括两条相纸涂布线及附属设备),并开始在中国直接开展业务。我们在2016年6月暂停了相纸的生产,现在正在对生产线进行升级,以生产更具竞争力的相纸产品。

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股东于2010年12月31日订立协议,重申根据上述独家技术服务及业务咨询协议,保定盛德有权获得东方纸业的可分配利润。此外,东方纸业与东方纸业股东一致同意,不将东方纸业的任何未分配收益,包括东方纸业自成立至2010年及其后的任何收益作为股息宣派。

上述合同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之日,我们就我们的每个子公司和合并VIE以及每个指定实体的注册地建立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S-3

目 录

下图列示东方纸业目前的所有制情况:

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开展业务的VIE包括:

•保定盛德纸业有限公司(“保定盛德”)为公司间接拥有100%权益的中国实体。保定盛德已与下文所指的VIE订立VIE协议。

•以下每一项,均为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公司:

1.河北保定东方造纸有限公司(“东方纸业”)为与保定盛德订立VIE协议的中国实体;东方纸业为VIE。

2.河北腾盛纸业有限公司(“腾盛”)是一家由东方纸业100%拥有的中国实体。

• QianrongQianHui Hebei Technology Co.,Ltd.(“Qianrong”)是一家中国实体,于2021年7月15日注册成立,由公司间接拥有100%股权。

• Sengde Holdings Inc.,一家内华达州公司和我们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及东方智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中国以外的子公司。东方智业控股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一直处于非活跃状态。

近期监管动态

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CAC)发布修订后的《网络空间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任何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如果寻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我们不认为我们是上述控制超过一百万条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目前没有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然而,“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定义并不明确,也不清楚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和实施。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因素——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制于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义务。”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

S-4

目 录

以中国为基地的海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由于这些意见是近期出台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读仍不明确。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因素——虽然目前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但根据中国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而言,可能需要这些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之日,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关于境外上市或境外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或制裁。

我们认为,我们目前无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中国网信办(“CAC”)在中国境内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任何许可或批准。然而,我们无法保证就我们公司未来的任何发售或我们公司的证券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上市而言,这种情况将在未来继续存在,甚至在需要并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也不会随后被撤销或撤销。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或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售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重大内容弄虚作假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之日,我们、我们所有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经营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此外,迄今为止,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及其所有海外发行的任何备案或合规要求。此外,基于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公司在纽交所美国上市不需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但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并购规则”)、其他中国法律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任何政府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在此所述的信念相反或不同的观点。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因素——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虽然这些规则已经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受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约束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工业噪声,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防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已纳入排污许可证,我们每季度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进行检测,做到守法,这是法律要求的。

S-5

目 录

合并

由于中国对某些行业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我们通过与VIE东方纸业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互联网科技包装在中国的基本上大部分收入、成本和净收入都是通过VIE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互联网科技包装通过保定盛德与VIE和VIE的股东签署了各种协议,允许将VIE的经济利益转移给保定盛德并指导VIE的活动。

互联网科技包装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总资产和负债与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中列报的收入、费用、净收益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实质上是VIE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合计占我们总资产和总负债的96.27%和79.16%。

互联网科技包装及其直属子公司盛德控股不存在重大资产或负债或经营成果。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分配和其他转移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我们可能会收到我们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为我们的现金需求而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包括在我们选择的范围内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保定盛德的收入反过来取决于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服务和其他费用。ITP、其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其子公司也可能相互转移现金,作为集团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适用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作为公司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只有在备抵某些法定准备金后才能分配股息。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互联网科技包装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和VIE东方纸业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如有需要,互联网科技包装可以通过贷款和/或出资的方式向中国子公司转让现金,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发放股利或其他分配方式向互联网科技包装转让现金。中国子公司可通过公司间贷款和出资向VIE转让现金,VIE可根据VIE合同安排向中国子公司转让现金作为服务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互联网科技包装、其子公司与VIE之间发生的主要现金流包括(i)东方纸业向保定盛德提供的总额为1059,480美元的贷款;及(ii)代表互联网科技包装公司偿还总额为727,433美元的股东贷款。我们没有既定的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资金如何在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之间转移。我们目前不打算分配收益或解决VIE协议项下的欠款。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股东支付股息。中国子公司分配本财政年度税后利润的,须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因素——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来自互联网科技包装的现金转移受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约束。详见“风险因素——与经商相关的风险因素

S-6

目 录

在中国——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互联网科技包装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的。根据互联网科技包装目前的公司结构,互联网科技包装的内华达州控股公司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其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中国子公司和VIE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进行其他资本支出支付。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其股东支付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为担保VIE协议项下所欠款项,VIE及其股东与保定盛德订立股份质押协议,据此,如果VIE未能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向保定盛德支付服务费或未能履行其在其他管理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保定盛德有权处置VIE中的质押股权。

互联网科技包装于2012年4月和2013年11月向其美国投资者宣布并支付了四季度现金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之日,除该等现金分红外,互联网科技包装的子公司均不存在向互联网科技包装或其各自的控股公司派发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情况,互联网科技包装或互联网科技包装的任何子公司也不存在向美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情况。互联网科技包装目前打算保留未来的所有收益来为其运营提供资金并扩展其业务。由此,互联网科技包装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进行现金分红。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

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从NYSE American退市。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我们的审计师GGF CPA Limited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并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关于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不过,会计师事务委员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设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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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不确定性和取决于若干因素超出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的控制。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因此,PCAOB未来可能会认定其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与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相关的工作文件位于中国。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被允许向PCAOB提供所要求的位于中国的审计工作文件,投资者将被剥夺PCAOB通过此类检查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监督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这将导致我们的证券从NYSE American退市。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从NYSE American退市。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在进行我们的证券投资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有更全面的讨论。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为遵守中国监管规定,我们通过与我们有合同关系但我们没有控股所有权的公司经营我们的业务;

•由于我们的收入和现金流基本上全部依赖与东方纸业的咨询服务协议,东方纸业根据咨询协议向保定盛德支付咨询费的任何困难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我们与这些公司的协议不符合适用法规,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东方纸业及其股东的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支出产生不利影响;

•行使我们根据认购期权协议购买东方纸业部分或全部股权的选择权可能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我们未能获得此项批准可能会损害我们对东方纸业的实质控制能力,并可能导致东方纸业采取与我们的利益相冲突的行动;

•我们与造纸业务相关的证书、许可证和执照受到政府管制和更新,如果未能获得更新将导致我们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被终止;

•遵守环境法规的成本很高,不遵守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以及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和罚款或暂停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外部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承担意外的税务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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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中国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可能在中国开展的业务以及此类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政府控制货币兑换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人民币波动可能会损害您的投资;

•未能遵守与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有关的中国法规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受到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我们的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我们的合并VIE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一般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此次发行相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交易量有限的影响,可能会大幅波动;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涉及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和/或为此事辩护,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和

•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这可能会使投资者难以以他们认为有吸引力的价格转售我们普通股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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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发行人:

 

互联网科技包装公司。

我们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的普通股股份
补充:

 



689.95万股

每股发售价:

 

$0.20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

 


10,065,920股

紧随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1):

 


16,965,420股

收益用途:

 

我们预计,扣除配售代理费用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此次发行的总收益净额将约为110万美元。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见本招募说明书补充第S-38页“所得款项用途”。

过户代理、过户登记处及权证代理人: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Empire Stock Transfer Inc.。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有关您在决定投资于我们的证券之前应仔细考虑的因素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第S-11页开始、随附的招股章程第18页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其他文件中“风险因素”标题下包含的信息。

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代码:

 

我们的普通股在NYSE American交易,代码为“ITP”。

____________

(1)紧随本次发行后将发行在外的我们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基于截至2025年5月9日已发行在外的10,065,920股普通股,不包括截至该日期以每股6.6907美元的加权平均行使价行使未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3,016,635股我们的普通股(不实施其中的任何反稀释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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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在您决定投资我们的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以下描述的风险,连同本招股说明书补充、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和其中的信息中的其他信息。如果以下任何事件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前景或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下面描述的风险并不是我们面临的唯一风险。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也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可能导致贵方投资的完全损失。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无法作为判断我们未来前景和经营成果的充分依据。

东方纸业于1996年开展现线经营,于1996年9月领取首次排污许可证,每年须换发东方纸业才能继续营业。虽然我们换发排污许可证从来没有遇到过问题,但也不能保证每年自动换发。此外,保定盛德于2009年开展现线业务运营。因此,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无法为评估其业务提供更有意义的基础。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东方纸业或保定盛德未来不会产生净亏损。我们预计,东方纸业和保定盛德的营业费用将随着扩张而增加。任何未能实现预期收入增长的重大事件都可能导致重大经营亏损。我们将继续遇到处于类似发展阶段的公司经常遇到的风险和困难,包括我们潜在的未能:

•为扩张和运营筹集充足的资本;

•实施我们的商业模式和战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提高对我们品牌名称的认识,保护我们的声誉并发展客户忠诚度;

•管理我们不断扩大的运营和服务产品,包括未来任何收购的整合;

•保持对我们开支的充分控制;或者

•预测并适应我们经营所在的纸张市场不断变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规的任何变化、涉及我们竞争对手的并购、技术发展和其他重大竞争和市场动态的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东方纸业和保定盛德未能有效竞争可能会对我们的创收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东方纸业和保定盛德,我们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中与在我们行业中拥有明显更多经验和历史的公司竞争。如果我们不进行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并经历销售价格下降,从而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竞争对手将在关键市场扩张,并实施新技术,使其更具竞争力。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竞争对手将能够提供额外的产品、服务、更低的价格,或其他我们不能或不会提供的激励措施,或者这将降低我们产品的利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或者我们面临的竞争压力不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控制和管理我们的增长。

如果我们的业务和市场发展壮大,我们就有必要有序地融资和管理扩张。扩张将增加对现有管理、劳动力和设施的需求。未能满足此类增加的需求可能会中断或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纸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延迟,以及行政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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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可能会进行未来的收购,这可能会稀释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并导致我们产生债务和承担或有负债。

我们可能会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审查收购和战略投资前景,我们认为这将补充东方纸业目前的产品供应,扩大其市场覆盖范围或增强其技术能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增长机会。我们不时审查对新业务的投资,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期望在未来对业务、产品或技术进行投资和收购。我们预计,当我们为任何这些目的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时,我们将成为发行人或主要义务人,而收益将转发给东方纸业。如果未来发生任何收购,我们可以:

•发行会稀释当前股东百分比所有权的股本证券;

•产生大量债务;

•承担或有负债;或者

•消耗大量现金。

这些行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即使我们确实以增加销售额和收益的形式获得收益,与收购相关的费用发生的时间与我们确认此类收益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滞后。收购和投资活动也带来许多风险,包括:

•在同化获得的业务、技术和/或产品方面遇到困难;

•与收购或投资交易相关的意外成本;

•转移管理层对其他业务关注的注意力;

•对与供应商和客户的现有业务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与进入东方纸业没有或先前经验有限的市场相关的风险;

•被收购组织关键员工的潜在流失;以及

•对某些购买的无形资产、递延股票补偿或类似项目的摊销收取大量费用。

我们无法确保我们将能够成功整合我们未来可能收购的任何业务、产品、技术或人员,我们未能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和/或东方纸业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负责对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

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其他实体的赔偿和/或开脱,这些实体在内华达州法院的法律和裁决规定的最大范围内并根据规定的条款与我们打交道。尽管我们确实为高级职员和董事保留了专业错误和遗漏保险,但由于保险范围的限制,这些赔偿条款仍可能导致大量支出,我们可能无法通过保险收回,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振勇、首席财务官的TERM2的郝静、我们的秘书Dahong Zhou,以及我们的董事Marco Ku Hon Wai、王文斌、TERM5、Lusha Niu和刘福增,都是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有权获得赔偿的关键人员。

我们依赖某些关键人员,这些关键人员的流失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关键人员的管理、销售和营销以及造纸厂运营专业知识。我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刘振勇、郝静丨我司首席财务官、董秘Dahong Zhou丨东方纸业总经理梁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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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东方纸业销售与营销副总裁Gengqi Yang、东方纸业环保副总裁陈雪涛和保定盛德总经理刘晓东在我们的业务运营中履行关键职能。无法保证互联网科技包装、东方纸业或保定盛德将能够在其雇佣合同期限届满后留住这些高级职员。失去这些高级职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没有为我们的任何关键人员或人员携带关键人员人寿保险,我们也没有预见购买这样的保险来保护关键人员和人员的损失。

由于刘振勇先生在行业内的经验以及他在中国的个人和业务人脉,我们对他的服务对我们公司的持续增长和运营具有依赖性。尽管刘先生已与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及一家中国公司保定盛德订立雇佣协议,而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刘先生将终止与我们或东方纸业的服务,但其服务的中断或损失将对我们有效经营业务和追求我们的业务战略的能力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聘用和留住合格人员来支持我们的增长,如果我们未来无法留住或聘用这些人员,我们改进产品和实现业务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要吸引、招聘和留住一批规模可观的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中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人员竞争激烈,中国的合格候选人库非常有限,我们可能无法保留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人员的服务,或在未来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人员。这一失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的增长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波动。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在未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这些因素包括:

•纸产品的成本和开发;

•我们能够为我们的产品获得和维护客户、商家和供应商的相对速度和成功;

•设备资本支出;

•营销和促销活动及其他费用;

•我们的定价政策、供应商和竞争对手的变化;

•我们的供应商及时向其客户提供产品的能力;

•运营费用变动;

•纸市场竞争加剧;以及

•其他一般经济和季节性因素。

我们面临与产品责任索赔相关的风险。

我们目前不保有产品责任险。由于与产品责任诉讼相关的负面宣传,我们面临损失风险,无论此类索赔是否有效。我们可能无法避免这种说法。尽管产品责任诉讼在中国很少,而且我们迄今为止没有经历过产品的重大故障,但无法保证我们将来不会面临此类责任。这一责任可能是巨大的,发生这种损失或责任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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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经营业绩还取决于能源和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和定价。

除了我们对木浆、再生白废纸和纸板成本的依赖外,我们的经营业绩还取决于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供应和定价。补充化学剂供应中断可能会导致我们工厂的材料中断。此外,天然气供应中断可能会导致我们设施的物质中断。目前,我们包括天然气在内的原材料从多家供应商处采购,其中最大的三家供应商占全部采购量的95%以上。如果这些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到期后未续签,或者如果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天然气和再生纸价格大幅上涨,我们可能无法找到能够以我们满意的条款或数量向我们提供天然气的替代的、可比的供应商或供应商。

我们在2017年9月将所有燃煤锅炉更换为天然气锅炉,但由于燃气消费量显著上升,政府会不时发布强制限制/暂停所有天然气消费行业的天然气供应,包括造纸制造业,以确保城乡地区的家庭使用充足的天然气。我们受制于天然气供应受限的风险和上述因素。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一个制造设施出现实质性中断可能会阻止我们满足客户需求,减少我们的销售额,和/或对我们的净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任何制造设施,或我们在其他运营设施内的任何机器,可能会因一些事件而意外停止运营,包括:

•维修中断;

•长时间断电;

•设备故障,包括我们废水处理设施的任何故障;

•木材纤维、能源或化学品等原材料供应中断;

•化学品泄漏或释放;

•由于与环境相关的担忧而关闭;

•锅炉爆炸;

•干旱或降雨减少对我国供水的影响;

•交通基础设施中断,包括道路、桥梁、铁轨和隧道;

•火灾、洪水、地震、飓风、流行病或其他灾难;

•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威胁;

•劳动困难;或

•其他操作问题。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事件,我们可能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销售和净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与造纸业务相关的证书、许可证和执照受到政府管制和更新,如果不能获得更新将导致我们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被终止。

1988年,国家环保局发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所有作为直接或间接生产副产物向水中排放污染的企业,对排污遵守一定的上限。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这些公司被要求获得并每年更新一次排污许可证,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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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他们的操作。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受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约束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工业噪声,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防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已纳入排污许可证,我们每季度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进行检测,做到守法,这是法律要求的。

中国政府有权因公司未能保持有效许可证而关闭其运营。我们在2020年6月更新了排污许可证。我们最新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此外,我们对腾盛纸业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续期申请将在期满前由我们向当地环境保护机构提出。

我们未能维持或获得我们经营所需的任何证书、许可证和执照,或我们未能获得任何此类证书、许可证或执照的续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遵守环境法规的成本很高,不遵守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以及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和罚款或暂停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被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法规。遵守环境法规代价高昂。中国政府正在采取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和运营安全法规,预计遵守这些法规的成本将会增加。尽管我们已就我们目前现有的生产设施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所有适用的环境保护和运营安全要求,并获得所有可能或可能对我们适用的所需政府批准和许可,或完全能够及时完成我们向政府的所有注册和备案,以用于我们未来的项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对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对美国处以罚款,设定整改期限,如果我们不遵守他们的要求,可能会责令我们停止建设或生产。

如果我们无法应对定价压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不时要调整产品的价格以保持竞争力。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务或其他资源来继续进行必要的投资以保持我们的竞争地位。

如果我们未能对现有产品引入增强功能或开发新产品,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未来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增强现有产品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以继续满足客户需求。我们未能在具有成本竞争力的基础上及时推出新的或增强的产品,或开发使我们现有产品过时的工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可能会因产品责任索赔或业务中断而蒙受损失。

由于中国保险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有限的保险产品。我们没有任何产品责任保险或业务中断保险。基于中国可用的保险产品,即使我们决定购买业务中断保险,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的保险相比,目前可用的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险范围有限。任何业务中断、自然灾害或产品责任索赔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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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外部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和竞争能力部分取决于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主要依靠商标、商业秘密和版权法的结合,以及保密程序和与我们的员工、承包商和其他人的合同限制来建立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然而,保密和许可安排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针对任何此类违反的充分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我们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而采取的步骤可能不够充分,或者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一些财产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继续构成严重的经商风险。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的文件中,对我们的某些创新进行专利申请。然而,这些创新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此外,考虑到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成本、努力和风险,我们可能会选择不为一些创新寻求专利保护。此外,我们的专利申请可能不会导致获得授权的专利,所获得的保护范围可能不足或已发布的专利可能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我们也不能保证我们现在或未来的任何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不会失效或被作废、规避、质疑或放弃。

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来推销与我们类似的产品,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将受到损害。而且,别人可能会自主开发对我们有竞争力的技术,或者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知识产权的执法取决于我们针对这些侵权者的法律行动是否成功,但我们不能确定这些行动是否会成功,即使我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此外,捍卫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带来大量费用和管理资源的分流。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被他人质疑或通过行政程序或诉讼而无效。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而且,即使我们胜诉,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有意义的救济。因此,尽管我们作出了努力,但我们可能无法阻止外部各方侵犯或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或可能被外部方成功挑战。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没有或不会侵犯外部持有的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不时受到指控侵犯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盗用创意或格式,或其他侵犯所有权的法律诉讼和索赔,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中国公司的业务运营行为或对在海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控制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可能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这是政府认为适合于进一步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的。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中国政府发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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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海外进行的,也是对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目前,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我们的证券的能力没有任何影响。基于我们对当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认为我们的发行不受CAC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目前仍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将我们的证券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尽管此类规则尚未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以受到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受到行政处罚,(二)发行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者净资产的50%以上由境内企业核算;(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在中国境内,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发行人在境外以秘密或者非公开方式提交发行或者上市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备案时提出说明,申请应当延期至申请文件在境外披露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试行办法》将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未来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试行办法》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即可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经营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此外,迄今为止,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在美国纽交所上市及其所有海外发行的任何备案或合规要求。基于我们对当前中国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ITP继续在NYSE American上市不需要取得证监会的批准;但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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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并购规则、其他中国法律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重大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任何中国政府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在此所述的信念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中国网信办或“CAC”对数据安全进行更大程度的监督,尤其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监督,可能会对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以及对我们证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2022年2月15日,《网络安全审查新办法》(“新办法”)生效。新办法规定,除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CIO”)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任何采购、数据处理或海外上市可能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要求,拥有至少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CIO和数据处理运营商必须在外国进行列名之前申请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审查。

于2022年5月19日在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局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上发布、于2022年9月1日实施的《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规定数据处理者向省级CAC外传数据转移的,应当申报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关键数据的;(二)信息情报室或者处理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10万人或者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的;(四)CAC规定的需要申报外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或其子公司均不是CIO,并且我们认为,迄今为止,我们、我们所有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经营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当局将我们确定为CIO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的任何通知。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没有被要求获得CAC的任何批准或许可。我们认为,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上市将不会受到影响,并且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将不会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因为:(i)作为一家主要从事纸张生产和分销的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不太可能被中国监管机构归类为CIO;(ii)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之日在业务运营中拥有少于一百万个人客户的个人数据,并不预期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将在不久的将来收集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理解这可能会使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加入《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及(iii)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太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因此不太可能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然而,对于《审查办法》和《安全管理草案》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与《审查办法》和《安全管理草案》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有任何此类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和行动予以遵守,并尽量减少此类法律对我们的不利影响。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未来不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和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在此类审查期间,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的运营遇到其他中断。网络安全审查和网络数据安全审查也可能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这可能对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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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信息技术系统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非常重要。我们受到试图破坏我们的安全和信息系统的攻击,包括拒绝服务攻击、病毒、恶意软件或勒索软件,以及利用系统缺陷或弱点。错误或渎职或其他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安全措施失败,并可能引发网络安全事件。用于进行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技术,以及这些攻击的来源和目标,经常发生变化,可能在针对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发起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没有资源或技术成熟度来预测或防止快速演变的网络攻击类型。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发生可能直接导致的主要风险包括运营中断、财务损失、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合规。此类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我们与客户和员工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无法避免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我们可能会产生显着更高的成本,包括修复漏洞造成的损害的补救成本、部署额外人员和网络保护技术、培训员工和聘请第三方专家和顾问的成本,以及该事件导致的诉讼成本。这些成本可能是重大的,可能会对我们在发生这些成本期间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不会有意义地限制未来试图破坏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成功。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制于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义务。

我们在我们维护的各种信息系统中以及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维护的信息系统中接收和维护有关客户的某些个人、财务和其他信息。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例如我们用于行政职能的系统,包括人力资源、工资、会计和内部和外部通信,可以包含我们员工的个人、财务或其他信息。我们还维护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重要专有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因此,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信息所固有的风险。

如果我们的安全和信息系统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安全和信息系统因任何原因受到损害,包括由于数据损坏或丢失、安全漏洞、网络攻击或其他外部或内部方法,或者如果我们的员工或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实践标准,并且这些信息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不当使用或披露或销毁,则可能使我们受到诉讼和政府执法行动,导致我们承担大量成本、责任和处罚和/或导致客户信心丧失,任何和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吸引新客户的能力、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制于与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收集、使用、共享、保留、安全和转让有关的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不断发展,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采取其他规则和限制措施。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或其他重大法律责任。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营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存储在中国境内,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接受中国网络空间局(“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解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

2020年4月13日,中国十二个政府机构联合颁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版)》(“旧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安全审查机制,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O”)拟采购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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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生效。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此外,CAC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经营者欲境外上市,须向CAC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

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实体和个人不得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且此类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制遵守《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任何其他网络安全及相关法律所带来的成本和其他负担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和采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已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版本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审批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审批。

由于这些法律、意见和措施是最近发布的,目前官方对这些法律、意见和措施的指导和解释在几个方面仍然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意见和措施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确定未来的监管变化是否会对我们的业务施加额外的限制。

我们认为,鉴于上述因素,我们目前没有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但对于修订后的《办法》将如何解读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修订后的《办法》相关的详细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有任何此类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和行动予以遵守,并尽量减少此类法律对我们的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受到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CAC要求的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将面临不确定性,即是否能够及时完成任何许可或其他要求的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可能在中国开展的业务以及此类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中国当前和未来政治环境的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从20世纪中叶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运行,由中国共产党控制。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实质性影响和控制。中国自1978年以来只允许省级和地方经济自治和私营经济活动。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家所有权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包括造纸行业。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与税收、进出口关税、原材料、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变化。在目前的领导下,中国政府一直在推行经济改革政策,鼓励私营经济活动和更大程度的经济权力下放。然而,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行这些政策,或不会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大幅改变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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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中国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政府确认,经济发展将遵循市场经济模式。在此方向下,我们认为中国将继续加强与外国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将跟随市场力量。尽管我们认为这一趋势将继续下去,但无法保证情况会如此。

中国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变化、没收税收、限制货币兑换、进口或供应来源,或私营企业被征收或国有化。尽管中国政府推行经济改革政策已有三十多年,但无法保证政府将继续推行该等政策或该等政策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改变,特别是在领导层更迭、社会或政治混乱或影响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情况下。

中国有关我们目前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此类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中国有关我们目前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其中与美国盛行的英美法系不同,制度判定的法律案件作为判例的价值不大。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我们与我们的VIE、东方纸业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执行和履行,或在施加法定留置权、死亡、破产和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我们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中国政府一直在发展完善的商法体系,在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治理、商业、税收和贸易等经济事项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较新,且由于公布的案例和司法解释数量有限且缺乏作为先例的效力,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的不确定性。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追溯适用。我们的主要经营实体东方纸业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被要求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所有权和经营结构不会被发现违反任何当前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任何这些或类似行动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或限制我们进行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预测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关当局发现我们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或法规,他们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

•征收罚款;

•吊销东方纸业的营业执照等证照;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或运营;和

•要求我们停止任何部分或全部业务。

我们适用的物质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专利法》、《会计法》和《劳动法》。

中国经济放缓、通货膨胀或其他不利发展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客户以及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需求。

我们的所有业务均在中国进行,我们的所有收入均来自在中国的销售。虽然中国经济近年来显著增长,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这种增长将持续下去。202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为5.2%,2022年为3.0%。中国整体经济增长放缓、经济下滑、经济衰退或其他不利的经济发展可能会显着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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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虽然中国经济经历了快速增长,但这种增长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以及在该国不同的地理区域是不均衡的。经济快速增长可能导致货币供应量增长和通胀上升。如果我们产品的价格上涨速度不足以弥补供应成本的上涨,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盈利能力。过去为控制通胀,中国政府曾对银行信贷实施管制、限制固定资产贷款以及限制国有银行放贷。这样的紧缩政策可能导致经济增长放缓。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向我们或任何其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可能会收到我们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为我们的现金需求支付的股息,包括在我们选择的范围内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保定盛德的收入反过来依赖于合并后的VIE支付的服务和其他费用。此外,ITP、其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也可能相互转移现金,作为集团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适用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作为公司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只有在备抵某些法定准备金后才能分配股息。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此外,根据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须缴纳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可由中国国务院免征或减征。目前,预扣税率为10%,除非中国与中国子公司持有人的税务居民之间通过条约减免。

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根据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和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迄今为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尚未从其累计利润中向我们支付股息。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预计不会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因为中国子公司的累计利润预计将用于他们自己的业务或扩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互联网科技包装、其子公司与VIE之间发生的现金流包括(i)东方纸业向保定盛德提供的总额为1059,480美元的贷款;以及(ii)代表互联网科技包装公司偿还总额为727,433美元的股东贷款。我们没有既定的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资金如何在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之间转移。我们目前不打算分配收益或解决VIE协议项下的欠款。

未来,境外融资活动募集的现金收益可能会由ITP通过出资或贷款(视情况而定)的方式转移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或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VIE协议项下的欠款可由保定盛德或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通过偿还贷款或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归还,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而言,资金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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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可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科技包装 Inc.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通过其运营子公司和VIE开展所有业务。互联网科技包装 Inc.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权益分配来满足现金需求,包括为互联网科技包装 Inc.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

我们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将适用最高10%的预提税率。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人民币。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的内华达州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们的内华达州控股公司支付股息。

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

中国政府实施了更具限制性的外汇政策,并加强了对包括海外直接投资在内的主要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外管局实施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进一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普通股的股东支付股息。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以股东贷款或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转移至其中国子公司的资金,均须经中国相关政府机构批准或登记。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向我国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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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须经商务部或其各自当地分支机构批准或报备投资信息,并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注册。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要求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任何由互联网科技包装公司向VIE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必须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以及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的。对于互联网科技包装 Inc.未来向其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国外贷款,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此类注册。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我们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外管局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转换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可自主支配的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外管局16号文重申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的原则,而该等折算人民币不得作为借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实体。由于本通告较新,其解释及适用以及未来任何其他外汇相关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违反这些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金钱或其他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通过VIE为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建立新的综合VIE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28号文,其中规定,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不过,由于外管局28号文是新颁布的,外管局和有能力的银行将如何在实践中开展尚不明确。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施加了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这涉及到互联网科技包装未来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关于互联网科技包装 Inc.未来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为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的波动可能会损害你的投资。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据财联社,截至2025年3月31日,1美元兑换7.1782元(人民币)。由于我们完全依赖在中国赚取的收入,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发行证券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东方纸业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降低发行收益的价值,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为这将减少我们可用于资本投资的收益与人民币升值成比例。因此,如果我们筹集1,000,000美元,而人民币对美元升值15%,那么收益将只值人民币610.147万元,而升值前为人民币717.82万元。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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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或其他商业用途及美元兑人民币升值,我们兑换的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将按美元升值金额的比例减少。此外,以人民币计价的重大资产贬值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损益表产生费用,并降低这些资产的美元价值。因此,如果东方纸业有人民币1,000,000元的资产,人民币兑美元贬值15%,那么资产价值将为121,140美元,而不是贬值前的139,311美元。

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根据新政策,人民币兑一篮子特定外币被允许在一个狭窄且有管理的区间内波动。这一政策变化导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2.9%。尽管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反应总体上是积极的,但国际社会仍对中国政府施加重大压力,要求其采取更加灵活的货币政策,这可能导致人民币对美元进一步和更显着贬值。

未能遵守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法规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已颁布法规,包括《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通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施行,其附件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机构和个人,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用于境外投融资,与这类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外管局37号文简称“特殊目的载体”。外管局37号通告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且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逃避外汇责任。

由于对37号文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受到政府机构的质疑,我们的组织结构已完全符合37号文要求的所有适用注册或批准。而且,由于不确定37号文将如何解释和执行,以及外管局将如何或是否将其应用于我们,我们无法预测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如该等中国居民实益持有人或未来中国居民股东未能遵守37号文(如外管局要求),可能会使该等中国居民实益持有人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子公司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目前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但它们可能是与我们根据中国规则、法规或政策在海外上市有关的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并购规则”),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随后于2009年6月22日进一步修订。除其他外,该条例有若干条款,旨在要求为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个人或公司控制的境外SPV,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此外,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的监督。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加强对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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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是为应对以中国为基地的海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及类似事项而采取的。2022年1月4日CAC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要求,除其他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任何列名前,均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这些声明和规定是最近发布的,其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发行或上市,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更多关于试行办法的信息,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因素——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虽然这些规则已经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之日,我们无需获得中国当局的任何许可来经营和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或CAC的许可。然而,无法保证在我们的证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将在未来继续存在,甚至在需要并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该批准可能随后被撤销或撤销。未能从中国当局获得或延迟获得在中国境外进行发行或上市的必要许可,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或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售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公司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之日,我们没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对我们的运营发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监管异议,并且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从中国政府机构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以按照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我们的业务,并且没有任何许可被政府机构拒绝。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除其他外,《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此类规定要求,除其他外,如果触发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经营者集中事先通知门槛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则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的外国公司取得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应提前通知商务部。而且,《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经营者集中,应当提前告知反垄断执法机关。此外,2011年3月生效的国务院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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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中国宪法》,授权外商投资,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合法权益”。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全面。中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仍很初级,现行法律的执行不一致。中国的许多法官缺乏一个较发达国家的法官所期望的深度法律培训和经验。由于中国司法机构在执行确实存在的法律方面相对缺乏经验,对司法决策的预期比在更发达国家的预期更不确定。可能无法迅速和公平地执行确实存在的法律,或获得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对一个法院的判决的执行。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即以成文法规为基础;一名法官的裁决不会设定其他案件的法官必须遵循的法律先例。此外,中国法律的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同,以反映国内政治变化。

过去20年的立法趋势显著增强了对外资的保护,允许外方更多地控制其对中国企业的投资。然而,新法律的颁布、对现有法律的修改以及国家法律对当地法规的优先考虑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领导层变动、社会或政治混乱,或影响中国政治、经济或社会生活的意外情况,可能会影响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和推行这些改革的能力。这种转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的实际影响,可以从两个不同但相互交织的考虑来看。首先,作为实体法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提供了不受政府干预的重大保护。此外,这些法律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人充分享受企业章程和合同的利益。然而,这些法律确实规定了有关公司组建和治理的标准,这与美国的一般公司法在质量上是不同的。同样,中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实务,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不一致。中国会计法要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年度“法定审计”,并按照中国会计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向指定的财政、税务机关提交一定的定期财务报告和报表,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虽然实体权利的执行可能显得不如美国程序那么明确,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注册公司,在企业对企业纠纷解决方面与其他中国注册公司享有同等地位。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均可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执行。因此,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尽管无法给予任何保证,但中国的法律基础设施,虽然在运作上与美国同行不同,但不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运作构成任何重大障碍。

由于我们的主要资产位于美国境外,而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美国境外,因此您可能难以对我们和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送达法律程序、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执行您的权利或在中国执行针对我们或他们的美国法院判决。

我们所有的董事和管理人员都居住在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运营公司位于中国,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美国的投资者可能很难在美国或中国的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的民事责任条款执行他们的合法权利,即使民事判决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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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在中国法院执行此类判决。此外,目前尚不清楚美国和中国目前生效的引渡条约是否允许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对我们或我们的官员和董事有效执行刑事处罚。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我国投资者在保护其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扩大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保险计划的覆盖范围。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劳动法》要求,雇主参加以下社会保障保险计划,并向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一定的雇主赞助的保费福利:(1)退休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人赔偿保险,以及(5)怀孕保险。在这些保险计划中,退休捐赠基金要求雇员预扣4%至8%的总补偿,而雇主的匹配缴款则从此类补偿的16%至20%不等。当公司参加退休捐赠基金并扣留雇员部分和雇主部分的捐赠缴款时,公司的许多员工已选择放弃他们在这些强制性社会保障保险计划下的覆盖范围,转而支持某些其他低成本、地方政府资助的非城区居民社会保障保险计划。尽管我们已经向当地政府机构核实了员工豁免的有效性,并有理由认为我们不需要为放弃福利的员工提供保险,但当地政府可能会改变政策,要求我们将我们的保险范围扩大到那些具体放弃了他们权利的人。

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未来在国际上扩展业务,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最近,国际经济关系出现了紧张加剧的情况,比如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关系。美国政府最近实施了,最近还提议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额外、新的或更高的关税,以惩罚中国所称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提议征收额外、新的或更高的关税。经过数月的相互报复行动,2020年1月15日,美国和中国作为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协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生效。

此外,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其中包括贸易争端、新冠疫情爆发、美国财政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中央政府的某些官员实施的制裁以及美国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于2020年8月发布的禁止与某些中国公司进行某些交易及其申请的行政命令。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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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其他经济活动,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以及此类紧张局势的任何升级对中国造纸行业的直接影响是不确定的,但对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2019年3月15日,中国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相对较新,其解释及其实施细则尚待出台存在不确定性。《外商投资法》没有明确分类,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主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会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其在“外商投资”定义下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因此,仍为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无法保证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对我们合并VIE的控制在未来不会被视为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为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9年7月30日生效,2022年1月1日延续。《外商投资法》规定,经营“受限”或“禁止”行业的外商投资实体将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如果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对我们合并VIE的控制在未来被视为对外投资,而我们合并VIE的任何业务根据当时生效的“负面清单”被视为“限制”或“禁止”对外投资,我们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外商投资法》,允许我们对我们合并VIE拥有控制权的合同安排可能被视为无效和非法,我们可能被要求解除此类合同安排和/或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与我们的合并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描述,请参阅“概述和公司历史”。如果我们的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我们的合并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合并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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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此外,如果我们的VIE中存在涉及此类股东股权权益的任何权益的任何争议或政府诉讼,我们根据合同安排行使股东权利或取消股权质押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这些纠纷或诉讼损害我们对VIE的控制,我们可能无法保持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的有效控制,从而无法继续合并我们VIE的财务业绩,这反过来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遵守中国的监管要求,我们通过与我们有合同关系但我们没有控股所有权的公司经营我们的业务。

我们没有直接或间接拥有经营我们大部分业务的东方纸业的股权。尽管我们与东方纸业及其个人所有者订立了合同安排,据此我们获得了东方纸业的经济权益,并对东方纸业施加了控制性影响,其方式基本上类似于控股股权,但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对东方纸业的控制权方面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东方纸业可能不愿意或无法履行我们的商业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包括在到期时支付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项下的咨询费。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无法以目前计划的方式开展业务。此外,如果我们的合同权利和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可能不充分,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此外,东方纸业可能会寻求以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续签他们的协议。如果我们无法在这些协议到期时以优惠条款续签这些协议,或与其他方订立类似协议,我们将失去对东方纸业的控制权。

由于我们基本上所有的收入和现金流都依赖与东方纸业的咨询服务协议,东方纸业根据咨询协议向保定盛德支付咨询费的任何困难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目前通过东方纸业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依赖咨询服务协议的付款,该协议构成保定盛德与东方纸业之间合同安排的一部分。由于根据中国法规,保定盛德不是东方纸业的合法股东,东方纸业向保定盛德支付其大部分净收益的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的质疑,这可能会阻止我们收到所需资金或向我们的一些服务提供商支付所需款项。

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我们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协议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无法主张我们对VIE资产的合同权利,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贬值。

近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发布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与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业务。中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实体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符合当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我们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无法主张我们对VIE资产的合同权利,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一文不值。此外,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开展全部或几乎全部业务运营的中国子公司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就我们与VIE的关系而言,VIE Structure下的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因此,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来执行安排的条款,而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条款。

就我们与VIE的关系而言,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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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我们的利益。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VIE协议,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对VIE行使控制权。合并VIE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内都存在。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例如,如果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拒绝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此外,如果任何第三方主张此类股东在VIE中的股权权益,我们根据合同安排行使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份质押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VIE的股东和第三方之间的这些或其他纠纷损害我们与VIE的关系,我们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将受到影响,进而对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东方纸业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未知VIE的股东与互联网科技包装之间存在任何冲突。但VIE东方纸业的股东未来可能与互联网科技包装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拒绝签署或违约,或导致VIE违约,或拒绝续签、互联网科技包装与其及VIE之间已有的合同安排,从而对互联网科技包装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IT Tech与VIE的协议以对互联网科技包装不利的方式得到履行,方法包括(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互联网科技包装汇付合同安排下到期的款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方或全部股东的行为将符合互联网科技包装的最佳利益,或者此类冲突的解决将有利于互联网科技包装。目前,互联网科技包装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互联网科技包装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我们不能解决互联网科技包装与这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互联网科技包装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导致互联网科技包装的业务中断,并使互联网科技包装在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方面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5.3%的股东刘振勇拥有东方纸业100%的股权。其对IT Tech的职责与对东方纸业的职责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他将以IT Tech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任何利益冲突都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这些冲突可能导致管理层做出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的决策,并可能导致机会的丧失。

如果该实体破产或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其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该实体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包括许可证、域名和知识产权。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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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东方纸业及其股东的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支出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与东方纸业及其股东的合同不是根据公平谈判订立的,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这些合同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他们可能会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为中国税务目的调整我们的收入和支出。此类调整可能要求我们支付额外的中国税款以及适用的罚款和利息(如有)。

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许可证、批准和资产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从中受益,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无法进行我们的一些业务运营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互联网科技包装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其在业务持续扩张时需要或未来可能需要的某些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合同安排包含条款,具体规定VIE的股东有义务确保VIE的有效存在,并限制VIE的重大资产处置。然而,如果VIE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IT Tech同意的情况下被以其他方式处置,IT Tech可能无法开展其业务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VIE持有的资产,这可能对IT Tech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东或无关联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VIE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IT Tech的业务运营能力。

我们根据认购期权协议行使购买东方纸业部分或全部股权的选择权可能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我们未能获得此批准可能会损害我们对东方纸业的实质性控制能力,并可能导致东方纸业采取与我们的利益相冲突的行动。

我们与东方纸业及其股东的看涨期权协议给予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保定盛德或其指定实体或自然人购买东方纸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选择权。如果行使期权将违反中国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导致东方纸业所持有的、对其经营是必要的任何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注销或作废,则保定盛德不得行使该期权。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外国实体通过其投资的外国投资公司收购国内相关公司,中国有关并购的规定可能在技术上适用于该交易。如果适用这些规定,将需要中国商务部(“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对该交易进行审批。此外,对股权或拟收购资产的评估也将是强制性的。由于保定盛德营业执照界定的经营活动范围(生产文化用纸产品)不涉及商务部的审批和监测,我们目前不认为保定盛德行使收购东方纸业的选择权需要审批或评估。不过,鉴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可能商务部驻北京办事处会出台一份规范意见,强加审批鉴定要求。如果我们不能购买东方纸业的股权,那么我们将失去我们控制东方纸业的能力以及我们确保东方纸业以我们的利益行事的能力的相当大的一部分。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审计师GGF CPA Limited,即出具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是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也是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

然而,我们的审计师关于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工作文件位于中国。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被允许向PCAOB提供所要求的位于中国的审计工作文件,投资者将被剥夺PCAOB通过此类检查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监督的好处,这可能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这将导致我们的证券从NYSE American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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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及时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股价可能会下跌。

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通过的规则要求对美国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估。管理层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复杂的,需要大量的文件、测试和可能的补救措施才能达到详细的标准。尽管我们在内部控制方面以及就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内部控制评估方面未发现任何重大缺陷或重大弱点,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年度的控制和程序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重大缺陷或重大弱点。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涉及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和/或为此事辩护,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是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监管机构密切关注的对象。大部分审查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欺诈指控。作为审查的结果,多家受到此类审查的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这些公司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或外部调查。如果我们成为任何此类审查的对象,无论任何指控是否属实,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此类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此类调查或指控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注意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到损害,我们的股价可能会因此类指控而下跌,无论这些指控是否真实。

我们的管理人员和董事通过他们的职位和股票所有权控制我们,他们的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不同。

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国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共有10,065,920股。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刘振勇先生实益拥有我们约5.3%的普通股。因此,他能够影响股东对各种事项的投票结果,包括选举董事和包括企业合并在内的非常公司交易。然而,刘先生的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此外,刘先生持有我们5.3%的普通股减少了我们在NYSE American交易的普通股的公众持股量和流动性,并可能影响市场价格。

我们可能不会支付现金股息,任何投资回报可能仅限于我们普通股的价值。

自2013年11月以来,我们没有宣布派息。虽然我们的董事会有可能在未来几年恢复派发现金股息作为一项常规股息政策,但无法保证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如果我们决定恢复支付现金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支付股息和履行其他义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收到股息或其他付款的情况。此外,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不时可能会受到向我们作出分派的能力的限制,包括将当地货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硬通货的限制及其他监管限制。

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交易量有限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

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虽然我们的普通股已经发展了一个交易市场,但不能保证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持续下去。未能维持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可能会对我们的股东在短时间内出售我们普通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根本不会。我们的普通股已经经历并可能在未来继续经历重大的价格和数量波动,这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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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未来的融资可能会稀释股东或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

未来,我们可能需要通过公共或私人融资筹集额外资金,其中可能包括出售股本证券。发行股本证券可能会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财务和投票稀释。发行债务可能会导致股东利益对债务的有效从属地位,产生违约的可能性,并限制我们的财务和业务选择。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由于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我们如何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能会以您不同意的方式使用收益。

我们没有为任何特定目的分配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具体金额。因此,我们的管理层在应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方面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你将依赖我们的管理层对这些净收益的使用的判断,而作为你投资决策的一部分,你将没有机会影响收益的使用方式。有可能净收益将以不会为我们带来有利或任何回报的方式进行投资。我们的管理层未能有效使用这些资金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是一家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要求,包括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报告要求,以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合算地遵守这些要求。

作为一家上市股本证券的上市公司,我们必须遵守联邦证券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某些公司治理条款,SEC和NYSE American的相关规则和条例,私人公司无需遵守。遵守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占用了我们董事会和管理层大量的时间,并显著增加了我们的成本和开支。除其他外,我们必须: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以及SEC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和条例,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遵守交易所颁布的规章制度;

•根据我们在联邦证券法下的义务,编写和分发定期公开报告;

•保持各种内部合规和披露政策,例如与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我们普通股的内幕交易有关的政策;

•在上述活动中更大程度地让外部法律顾问和会计师参与并留住他们;

•保持全面的内部审计职能;以及

•维持投资者关系职能。

未来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无论是我们还是我们的股东,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下跌。

如果我们的现有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或表示有意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下降。同样,在公开市场上,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出售我们普通股的股票的看法也可能会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普通股的股价下跌可能会阻碍我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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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此外,我们发行和出售额外的普通股股份或可转换为普通股股份或可行使普通股股份的证券,或认为我们将发行此类证券,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并使我们未来出售股本证券的吸引力降低或不可行。出售在行使我们未行使的期权和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可能会进一步稀释我们当时现有股东的持股。

证券分析师可能不会覆盖我们的普通股,这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我们对独立分析师没有任何控制权(前提是我们聘请了各种非独立分析师)。我们目前没有也可能永远不会获得独立证券和行业分析师的研究覆盖。如果没有独立的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开始覆盖我们,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将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我们获得独立的证券或行业分析师覆盖,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普通股评级、改变他们对我们股票的看法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股价很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对我们普通股的需求可能会减少,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和交易量下降。

由于未来的股票发行或其他股票发行,您可能会经历未来的稀释。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发行额外的普通股股份或其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普通股股份的证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任何其他发行或其他交易中以等于或高于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支付的每股价格的每股价格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我们在未来交易中出售我们普通股的额外股份或其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的每股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次发行中的每股价格。

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这可能会使投资者难以以他们认为有吸引力的价格转售我们普通股的股票。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宽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此外,股票市场受制于股价和交易量的波动,影响了许多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这些广泛的市场波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影响我们股价的因素包括: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实际或预期季度波动,特别是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

•收入或盈利预测的变化或发布研究报告和金融分析师的建议;

•未能达到分析师的收入或盈利预期;

•新闻界或投资界的投机行为;

•我们或竞争对手的战略行动,例如收购或重组;

•机构股东的行动;

•竞争对手股价和经营业绩的波动;

•一般市场状况,特别是与金融服务业市场状况有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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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或通过的监管变化或发展;

•涉及或影响我们的预期或未决调查、诉讼或诉讼;或

•与我们的业绩无关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因素。

近期股市经历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因此,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此外,我们普通股的交易量可能会比平时波动更大,并导致发生显着的价格变化。我们普通股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我们其他证券的价值将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财务状况、业绩、信誉和前景、我们的股权或股权相关证券的未来销售,以及下文“前瞻性陈述”中确定的其他因素。

因此,投资者购买的我们普通股的股份,无论是在此次发行中还是在二级市场上,其交易价格可能低于购买时的价格,同样,我们其他证券的价值可能会下降。当前的市场波动水平是前所未有的。一年多来,资本和信贷市场一直在经历波动和混乱。在某些情况下,市场对某些发行人的股价和信贷可用性产生了下行压力,而不考虑这些发行人的基本财务实力。

我们的股价大幅下跌可能会导致个人股东遭受重大损失,并可能导致代价高昂和破坏性的证券诉讼。

由于我们的普通股需求突然增加而可能出现的“空头挤压”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供应,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进一步波动。

投资者可能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以对冲我们普通股的现有风险敞口或炒作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对我们普通股价格的投机可能涉及多头和空头敞口。如果总空头敞口超过我们在公开市场上可购买的普通股的股份数量,空头敞口的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溢价来回购我们的普通股,以便将我们的普通股交付给贷方。这些回购可能会反过来大幅提高我们普通股的价格,直到有空头敞口的投资者能够购买额外的普通股来弥补他们的空头头寸。这通常被称为“空头挤压”。空头挤压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波动,这些波动与我们公司的业绩或前景没有直接关系,一旦投资者购买了弥补空头头寸所必需的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

自2013年以来,我们没有支付也不打算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此次发行的投资者可能永远无法获得投资回报。

自2013年以来,我们没有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我们也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打算将收益(如果有的话)再投资于业务的发展和扩张。相应地,您将需要依靠在价格升值后出售您的普通股股份,这可能永远不会发生,以实现您的投资回报。

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证券的购买者可能拥有在没有证券购买协议利益的情况下购买的购买者不可享有的权利。

除了根据联邦证券和州法律在本次发行中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外,订立证券购买协议的购买者还可以向我们提出违约索赔。就违约提出索赔的能力为这些投资者提供了执行证券购买协议下他们独有的契约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i)及时交付证券,(ii)同意在发行结束后的90天内不发行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以及(iii)违约赔偿。

S-36

目 录

这是一个合理的最大努力发行,不要求出售最低数量的证券,我们可能不会筹集我们认为对我们的业务计划,包括我们的近期业务计划所需的资本。

配售代理已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征集要约购买本次发行的证券。配售代理没有义务向我们购买任何证券或安排购买或出售任何特定数量或美元金额的证券。没有规定必须出售的证券的最低数量作为完成本次发行的条件。由于没有要求最低发售金额作为本次发售结束的条件,因此向我们提供的实际发售金额、配售代理费用和收益目前无法确定,可能大大低于上述规定的最高金额。我们出售的证券数量可能少于特此提供的所有证券,这可能会显着减少我们收到的收益金额,如果我们没有出售足以支持我们持续经营的证券数量,包括我们近期的持续经营,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将不会收到退款。因此,我们可能不会筹集我们认为短期内运营所需的资本金额,可能需要筹集额外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无法获得或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获得。

S-37

目 录

S-38

目 录

S-39

目 录

S-40

目 录

我们证券的描述

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将发行6899,500股我们的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和规定在下文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第34页开始的标题“我们可能提供的证券的描述”下进行了描述

一般

截至2025年5月9日,我们的法定股本包括5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其中10,065,920股已发行在外。

我们普通股的授权和未发行股份可供发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进一步行动,除非适用法律或NYSE American的规则要求采取此类行动,或我们的证券可能在此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除非需要我们的股东批准,否则我们的董事会不会寻求股东批准发行和出售我们的普通股。

普通股

我们普通股的每一股流通股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对其持有人可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事项投一票。

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

(i)在董事会宣布的情况下,拥有从因此合法可用的资金中获得股息的同等可按比例分配的权利;

(ii)有权在我们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按比例分享我们可供分配给普通股持有人的所有资产;

(iii)没有优先认购权、认购权或转换权;及

(iv)有权就股东可在我们的所有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事项每股一票非累积投票。

我们普通股的股东没有累积投票权,这意味着投票选举董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50%)流通股的持有人可以选举我们的所有董事,如果他们这样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剩余股份的持有人将无法选举我们的任何董事。

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上市,代码为“ITP”。

S-41

目 录

分配计划

Maxim已同意根据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的配售代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合理的最大努力基础上就本次发行担任我们的独家配售代理。配售代理没有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也没有被要求安排购买和出售任何特定数量或美元金额的证券,除非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安排我们出售该证券。因此,我们可能不会卖出所提供的全部证券金额。没有作为完成此次发行的条件的最低收益金额。配售代理不保证其将能够在此次发行中筹集新资金。本次发行的条款取决于市场情况以及我们与潜在投资者在与配售代理协商后进行的谈判。配售代理将无权约束我们。我们将直接与机构投资者订立证券购买协议,由投资者选择,他们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证券。未订立证券购买协议的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司证券时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配售代理可聘请一名或多名次级配售代理或选定交易商协助发行。

我们已同意就特定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对配售代理进行赔偿,并就配售代理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费用及开支

我们已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总计96,593美元的配售代理费,相当于此次发行中出售的证券的总购买价格的7.0%。下表显示了我们将就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发售的证券的销售向配售代理支付的每股和总现金配售代理费用。

 

每股

 

合计

公开发行价格

 

$

0.20

 

$

1,379,900.00

配售代理费用

 

$

0.014

 

$

96,593.00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0.186

 

$

1,283,307.00

我们已同意向配售代理偿还其实际的、自付费用,包括其律师与发行相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最高总额为50,000美元。

我们估计,包括将向配售代理偿还的所有费用(不包括配售代理的佣金)在内的此次发行的总费用将约为140,000美元。

锁定协议

我们和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董事和某些股东已同意,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未经Maxim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日期后的90天内,不提供、发行、出售合同以出售、设押、授予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普通股的任何股份或其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股份的证券的选择权。

优先购买权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或公司的任何继任者或任何子公司已授予配售代理作为独家管理承销商和独家账簿管理人、独家配售代理或独家销售代理的优先购买权,就公司或公司的任何继任者或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保留承销商、代理、顾问的服务的任何及所有公募或私募股权、股票挂钩或债务(不包括商业银行债务)发行,发现者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在该六个月期间与该等发行有关。

尾费

我们还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中的现金补偿的尾费,如果配售代理在其聘用期限内与我们联系或介绍给我们的任何投资者,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九个月期间内向我们提供任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融资或筹资交易的资金,或我们与配售代理的聘用到期或终止,但非因故终止。

S-42

目 录

发行价格的确定

我们发行的每股公开发行价格是我们与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前我们普通股的交易情况等与配售代理协商确定的。在厘定我们所发行股份的公开发行价格时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我们公司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程度、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以及被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电子要约、销售及分销证券

配售代理可直接或通过配售代理的关联机构之一在网上为本次发行的营销提供便利。在这些情况下,潜在投资者可能会在线查看发行条款和招股说明书,并在线或通过其财务顾问下单。该等网站及该等网站所载的资料,或与该等网站相连的资料,均未纳入本招股章程,亦不属该等招股章程的一部分。就本次发行而言,配售代理可通过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

条例m

配售代理可被视为《证券法》第2(a)(11)节所指的承销商,他们收取的任何费用以及他们在担任委托人期间出售证券实现的任何利润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折扣或佣金。配售代理将被要求遵守经修订的《证券法》和《1934年交易法》(“交易法”)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0b-5条和第M条。本规则和规定可能会限制配售代理买卖我司证券的时间安排。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配售代理不得(i)从事与我们的证券有关的任何稳定价格活动;以及(ii)投标或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或试图诱使任何人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除非《交易法》允许,直到他们完成参与分销。

其他关系

配售代理及其附属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套期保值、融资和经纪活动。配售代理未来可能在与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其他商业交易。配售代理可能在未来,收取这些交易的惯常费用和佣金。

配售代理及其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或持有广泛的投资,并为自己的账户和客户的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而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发行人的证券和/或工具。配售代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美国境外的要约限制

除在美国外,我们或配售代理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章程或与任何此类证券的发售和出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除非在将导致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建议管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的发售及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章程在任何该等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均不构成出售要约或招揽购买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任何证券的要约。

S-43

目 录

S-44

目 录

按参考纳入某些文件

SEC允许我们在这份招股说明书中“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向其提交的补充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这些文件来向您披露重要信息。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信息是本招股说明书补充的重要部分,我们向SEC备案的后期信息将自动更新并取代其中的一些信息。我们通过引用纳入以下所列文件以及我们未来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包括在首次注册声明日期之后提交的文件,直到我们出售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涵盖的所有股份或我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出售的股份被终止。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根据任何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第2.02项或第7.01项(包括与之相关的证据)或其他适用的SEC规则而不是向SEC提交的文件提供的任何信息都不会通过引用并入或以其他方式包含在此,除非此类信息通过在表格8-K或其他提供的文件上的此类提供的当前报告中的引用明确并入此处。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文件是:

•我们的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0-K表格,于2025年4月11日向SEC提交;

•我们的季度报告2025年5月9日向SEC提交的10-Q表格;

•我们的注册声明中对我们普通股的描述2009年12月11日向SEC提交的8-A表格(文件编号001-34577),包括为更新此类描述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

凡包含在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任何其他随后提交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文件中的声明修改或取代该声明,则该声明将被视为为本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目的而修改或取代。任何经如此修改或取代的声明,除经如此修改或取代外,均不视为构成本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一部分。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写信或致电我们,免费获得这些文件的副本:

互联网科技包装公司。

巨力路科学园
保定市徐水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
ATTN:投资者关系

您应仅依赖于以引用方式并入或在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或随附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其他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您不应假定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或随附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在该等文件首页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S-45

目 录

委员会立场的披露
违反证券法的赔偿

以下是我们的公司章程、章程和内华达州法律中关于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的责任限制和赔偿的相关规定的摘要。完整的条款包含在内华达州修订法规和此类文件中。

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的章程和内华达州修订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我们的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将在内华达州修订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赔偿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并应在内华达州修订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赔偿这些个人。在内华达州修订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会购买和维持责任保险,或为此类义务或其他方面做出其他安排。我们的章程和内华达州法律允许我们赔偿任何曾经或现在是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到威胁、未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一方的人,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但由公司或公司有权采取的行动除外,原因是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现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家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信托或其他企业,在他或她已善意行使权力并为公司利益而行使权力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和在和解中实际和合理招致的金额;或以善意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我们将赔偿任何曾经或现在是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或诉讼的一方的人,或由于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由于他或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支付费用,包括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以及如果他或她出于善意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则他或她在与该诉讼或诉讼的辩护或和解有关的情况下实际和合理地招致的律师费。不得就任何申索、发出或事宜作出弥偿,而该人已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用尽所有上诉后裁定须对法团承担法律责任,或就已支付给法团的和解款项作出弥偿,除非且仅限于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经申请裁定,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弥偿。

责任限制。我们的公司章程限制了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某些情况下的责任。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内华达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董事或高级职员的金钱损失责任。

如果针对这些类型的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除了我们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外,是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的,我们将(除非我们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美国的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将由该问题的最终裁决来管辖。如果此事发生,与此相关的法律程序可能会非常昂贵,并可能导致我们收到负面宣传,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大幅降低我们股票的市场和价格。

就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我们已被告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S-46

目 录

S-47

目 录

招股说明书

东方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
普通股
债务证券
认股权证
认购权
单位

我们可能会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提供和出售普通股、债务证券、认股权证、认购权或最高总发行价格为100,000,000美元的单位的任何组合。当我们决定出售特定类别或系列证券时,我们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提供所提供证券的具体条款。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还可能增加、更新或变更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但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均不得提供在其生效时未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登记和描述的证券。您在投资前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及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于发售或出售我们的证券,除非附有与所发售证券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

我们的普通股在NYSE AMERICAN交易,代码为“ITP”。每份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如适用)包含有关我们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涵盖的证券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信息。

我们可以通过不时指定的交易商或代理人、向或通过承销商或通过这些方法的组合直接出售这些证券。见本招募说明书“分配预案”。我们还可能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我们证券的任何特定发行的分配计划。如有任何代理人、承销商或交易商参与本招股章程正送达的任何证券的销售,我们将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披露他们的姓名以及我们与他们的安排的性质。我们预计从任何此类出售中获得的净收益也将包含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

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最后一次报告售价为每股0.38美元。截至该日期,我们由非关联公司持有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总市值约为351万美元,基于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10,065,920股,其中约9,231,551股由非关联公司持有。在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包括本招股章程日期)的前12个月历期内,我们没有根据S-3表格的一般指示I.B.6提供或出售任何证券。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请仔细考虑我们最近的年度报告第1A项中的“风险因素”,表格10-K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从本招股章程第18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以及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以讨论您在决定购买这些证券之前应仔细考虑的因素,并考虑以下事项:

互联网科技包装,Inc.(“ITP”)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其业务主要由我们的子公司进行,并通过与位于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VI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河北保定东方造纸有限公司(“东方纸业”)的合同安排进行。ITP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中国子公司运营其业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保定盛德纸业有限公司(“保定盛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乾融乾汇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乾融”)(连同保定盛德,“中国子公司”),以及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称为VIE的东方纸业,并依赖于在保定盛德、VIE和VIE的股东之间建立VIE结构的合同安排(“VIE协议”)来运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目 录

ITP是一家内华达州的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通过合并后的VIE东风纸业进行。东方纸业为会计目的而合并,但不是您拥有权益的实体。

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普通股是我们内华达州控股公司的股票。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在中国设立的VIE开展业务。我们没有任何VIE的股权所有权;相反,我们通过VIE协议控制并获得VIE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我们出于会计目的合并VIE只是因为我们满足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VIE的条件。这些VIE协议用于为外国投资于中国公司提供合同风险敞口,而中国法律禁止外国直接投资于中国运营公司。根据VIE协议,VIE向保定盛德支付相当于其年度净利润总额80%的服务费,而保定盛德有权指导VIE能够对VIE的经济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并有权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此类合同安排的设计使得VIE的运营完全是为了保定盛德并最终实现ITP的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出于会计目的,ITP被视为在VIE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并且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且必须合并VIE。

由于禁止外国企业直接投资,我们主要通过保定申德、VIE和VIE股东之间的一系列VIE协议在中国生产和分销纸制品和医用口罩。VIE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造纸行业进行,中国政府对此行使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由于中国对造纸行业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ITP无法在合并后的VIE中拥有任何股权。VIE结构用于向投资者提供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的外国投资的风险敞口,在这些公司中,中国法律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于VIE经营所在的造纸行业的某些方面。本招募说明书所发售的证券为ITP证券。因此,你不是直接投资,也可能永远不会在中国持有VIE的股权。VIE结构涉及投资者特有的风险。这些VIE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可能无法像直接拥有股权那样有效地提供对VIE的控制权。由于中国有关合并VIE和VIE结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上市的监管审查以及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我们面临风险。我们还面临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风险,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合并后的VIE和ITP证券的价值可能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的公司架构及合约安排的说明,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4至7页。另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8页开始的关于VIE结构导致ITP和发行面临的风险的详细讨论。

我们评估了FASB ASC 810中的指导意见,并确定出于会计目的,作为相关VIE协议一方的VIE的主要受益人是保定盛德,因为根据VIE协议,VIE的股东缺乏从VIE获得任何预期剩余回报的权利,VIE的股东缺乏对VIE的活动做出对其运营有重大影响的决策的能力,并且VIE的几乎所有业务都是代表ITP或其子公司进行的。此类合同安排的设计目的是,VIE的运营完全是为了保定盛德的利益,并最终是为了ITP。ITP间接拥有保定盛德100%的股权。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将VIE视为一个合并的关联实体,并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其财务业绩。如本招股章程所用,“我们”、“ITP”、“我们”、“我们的公司”及“我们的”指ITP及其子公司,在描述经营情况和合并财务信息时,“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

我们还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并在中国拥有公司大部分业务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我们不认为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

 

目 录

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但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都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中国的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对其做出回应,或者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如果有的话),或者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合并后的VIE的日常业务运营或ITP接受外国投资并保持在NYSE American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从NYSE American退市。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如获通过,将修订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我们的审计师,WWC,P.C.,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并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员总部设在美国,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1年11月。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关于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个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因此,PCAOB未来可能会认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与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相关的工作文件位于中国。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被允许向PCAOB提供所要求的位于中国的审计工作文件,投资者将被剥夺PCAOB通过此类检查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监督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这将导致我们的证券从NYSE American退市。

ITP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该公司主要通过其中国子公司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尽管ITP有其他方式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是ITP可能会收到并依赖于其中国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为其现金和融资需求而支付的股权股息和其他分配,而保定盛德的收入反过来又取决于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此外,ITP、其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也可能相互转移现金,作为集团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如果其任何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均未向ITP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除了在2012年4月和2013年11月向我们的美国投资者宣布并支付的四个季度现金股息外,我们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普通股股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ITP、其附属公司与VIE之间的现金流量包括(i)通过Shengde Holdings Inc.向保定盛德提供资金,金额为6,500,000美元作为出资;(ii)保定盛德向东方纸业提供贷款,总金额为1,727,644美元;(iii)保定盛德向腾盛纸业提供贷款,总金额为1,923,845美元;(iv)通过Shengde Holdings Inc.向Qianrong提供资金,金额为3,500,000美元作为出资。未来,从海外融资活动(包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及任何相关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发行证券)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会由ITP通过出资或贷款(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向其中国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或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转让。根据VIE协议结欠的款项可由保定盛德或

 

目 录

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通过偿还贷款或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我们没有规定资金如何在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之间转移的既定现金管理政策。我们目前不打算分配收益或解决VIE协议项下的欠款。从第10页开始,请参阅简明的合并时间表,其中对运营进行了分类,并描述了ITP、其子公司、非VIE子公司、VIE及其合并后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

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中国现行法规允许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各中国附属公司如分配其本财政年度的税后利润,须拨出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有关现金转移的更详细讨论以及现金转移的限制,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12页的“通过我们的组织进行的现金分配和其他转移”。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传递本招募说明书或任何随附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充分性或准确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募说明书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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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前景

这份招股说明书是我们使用“储架”注册程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根据这一货架注册程序,我们可能会不时提供最高总发行价格为100,000,000美元的证券。每次我们提供证券时,我们都会准备并向SEC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其中描述了我们提供的证券的具体金额、价格和条款。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还可能增加、更新或更改本招股章程或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资料,以及下文标题“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下描述的附加信息。

本招股说明书不包含我们向SEC提交的注册声明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有关我们或我们在此提供的证券的更多信息,您应参考该注册声明,您可以从SEC获得该声明,如下文“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中所述。

您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其他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本招募说明书不是出售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征求购买证券的要约,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您应该假设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出现的信息,以及我们之前向SEC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仅在这些文件发布之日是准确的。自这些日期以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我们可以通过承销商或交易商、通过代理人、直接向购买者或通过这些方法的任何组合出售证券。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拟议购买证券的唯一权利。我们将在每次提供证券时准备并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将列出参与证券销售的任何承销商、代理人或其他人的名称,以及与他们的任何适用的费用、佣金或折扣安排。见“分配计划”。

如本招股章程所用,“我们”、“ITP”、“我们”、“我们的公司”及“我们的”是指ITP及其子公司,在描述经营情况和合并财务信息时,“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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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摘要

下面的总结,因为是总结,可能没有包含所有可能对你很重要的信息。本招股说明书载有未列入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本招股说明书一并送达的有关公司的重要业务和财务信息。在进行投资之前,你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和任何修改。您还应该仔细阅读“风险因素”下讨论的投资风险以及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包括我们于2023年3月24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或我们的10-Q表格季度报告中的任何更新。这些信息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您可以按照以下标题“您可以在其中找到有关我们的更多信息”和“通过引用纳入某些文件”从SEC获得。

我们将向每名获交付招股章程的人(包括任何实益拥有人)提供一份任何或所有已通过引用并入招股章程但未随招股章程交付的资料的副本。您可以通过以下地址向我们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但不包括我们未在此类文件中具体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此类文件的展品,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科学园,收件人:公司秘书。

互联网科技包装,Inc.(“ITP”)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业务主要由我们的子公司进行,并通过与位于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VI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河北保定东方造纸有限公司(“东方纸业”)的合同安排进行。ITP通过其在中国的全资中国子公司运营其业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保定盛德纸业有限公司(“保定盛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乾融乾汇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乾融”)(连同保定盛德,“中国子公司”),以及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称为VIE的东方纸业,并依赖于在保定盛德、VIE和VIE的股东之间建立VIE结构的合同安排(“VIE协议”)来运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ITP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它主要通过东风纸业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东方纸业为会计目的而合并,但不是您拥有权益的实体。

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普通股是我们内华达州控股公司的股票。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在中国设立的VIE开展业务。我们没有任何VIE的股权所有权,相反,我们通过VIE协议控制并获得VIE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我们出于会计目的合并VIE只是因为我们满足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VIE的条件。这些VIE协议用于为外国投资于中国公司提供合同风险敞口,而中国法律禁止外国直接投资于中国运营公司。根据VIE协议,VIE向保定盛德支付相当于其年度净利润总额80%的服务费,而保定盛德有权指导VIE能够对VIE的经济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并有权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此类合同安排的设计使得VIE的运营完全是为了保定盛德并最终实现ITP的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出于会计目的,ITP被视为在VIE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并且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且必须合并VIE。

由于禁止外国企业直接投资,我们主要通过保定申德、VIE和VIE股东之间的一系列VIE协议在中国生产和分销纸制品和医用口罩。VIE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造纸行业进行,中国政府对此行使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由于中国对造纸行业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ITP无法在合并后的VIE中拥有任何股权。VIE结构用于向投资者提供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的外国投资的风险敞口,在这些公司中,中国法律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于VIE经营所在的造纸行业的某些方面。本招募说明书所发售的证券为ITP证券。因此,你不是直接投资,也可能永远不会在中国持有VIE的股权。VIE结构涉及投资者特有的风险。这些VIE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可能无法像直接拥有股权那样有效地提供对VIE的控制权。由于中国有关合并VIE和VIE结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的监管审查以及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我们面临风险。我们也受制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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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会禁止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合并后的VIE和ITP证券的价值可能会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另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8页开始的关于VIE结构导致ITP和发行面临的风险的详细讨论。

下图说明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与每个子公司和合并VIE以及每个指定实体的注册地有关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有关我们的公司架构及合约安排的更详细描述,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4至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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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行我行证券的投资者将直接购买其在内华达州实体ITP中的股权。因此,你们不是直接投资,也可能永远不会持有任何合并后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权。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开展业务的VIE包括:

•保定盛德纸业有限公司(“保定盛德”)是一家由ITP间接拥有100%股权的中国实体。保定盛德已与下文所指的VIE订立VIE协议。

•以下各项,均为与ITP合并的中国公司:

1.河北保定东方造纸有限公司(“东方纸业”)为与保定盛德订立VIE协议的中国实体;东方纸业为VIE。

2.河北腾盛纸业有限公司(“腾盛”)是一家由东方纸业100%拥有的中国实体。

•乾融乾汇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乾融”)是一家中国实体,于2021年7月15日注册成立,由ITP间接拥有100%股权。

• Sengde Holdings Inc.,一家内华达州公司和我们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及东方智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中国以外的子公司。东方智业控股有限公司自2010年以来一直处于非活跃状态。

VIE合同安排

由于禁止外国企业在中国直接投资造纸行业的某些方面,我们主要通过保定盛德、VIE和VIE股东之间的一系列VIE协议在中国生产和分销纸产品和医用口罩。VIE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造纸行业进行,中国政府对此行使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由于中国法律对外资在中国造纸行业某些方面的所有权的限制,ITP无法在合并后的VIE中拥有任何股权。根据VIE协议,VIE向WFOE支付相当于东方纸业年度净利润总额80%的服务费,而WFOE有权指导VIE能够对VIE的经济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并有权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此类合同安排的设计使得VIE的运营完全是为了保定盛德并最终实现ITP的利益。VIE结构用于向投资者提供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的外国投资的风险敞口,在这些公司中,中国法律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于VIE经营所在的造纸行业的某些方面。本招募说明书所发售的证券为ITP证券。因此,你不是直接投资,也可能永远不会在中国持有VIE的股权。VIE结构涉及投资者特有的风险。这些VIE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可能无法像直接拥有股权那样有效地提供对VIE的控制权。由于中国有关合并VIE和VIE结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海外上市的监管审查以及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我们面临风险。我们还面临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风险,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合并后的VIE和ITP证券的价值可能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的公司架构及合约安排的说明,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4至第7页。另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8页开始的关于VIE结构导致的ITP和发行面临的风险的详细讨论。

现有的VIE协议包括:

(i)独家技术服务及业务咨询协议

保定盛德与东方纸业订立的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规定,保定盛德应向东方纸业提供独家技术、业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以换取服务费,包括相当于东方纸业年度净利润总额80%的费用。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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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认购期权协议

由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股东订立的认购期权协议规定,东方纸业的股东不可撤销地向保定盛德授予购买每个股东在东方纸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选择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为股东权益各1元人民币,或在任何时候有中国法律规定该等期权的最低行权价格的,则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购期权协议载有东方纸业及其股东的契约,即他们将不会在未经保定盛德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某些将对东方纸业的经营和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动,包括(i)补充或修订其组织章程或细则,(ii)改变东方纸业的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iii)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东方纸业资产或收入的任何权益,或以批准该等资产的担保权益的方式对东方纸业的资产或收入进行抵押,(iv)产生或担保其正常经营业务中未产生的任何债务,(v)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敦促东方纸业管理层处置任何东方纸业资产,除非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范围内;(vi)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或担保;(vii)任免任何经东方纸业股东批准可变更的管理人员或董事;(viii)向股东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该协议一直有效,直至保定盛德或其指定人员收购期权标的东方纸业100%的股权。

(iii)股份质押协议

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股东之间订立的股份质押协议规定,东方纸业股东将其在东方纸业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保定盛德,作为其在本节所述其他管理协议下的义务的担保。具体而言,在东方纸业股东或东方纸业未能根据排他性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向保定盛德支付服务费或未能履行其在其他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保定盛德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该协议载有东方纸业股东的契诺,即他们将不会在未经保定盛德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例如转让或转让其股权,或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可能对保定盛德在协议下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质押。东方纸业股东还承诺遵守与协议项下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善意地为保定盛德行使协议项下权利的能力保障提供便利。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一直有效,直至其他管理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无论其他管理协议的条款是否已届满。

(四)代理协议

由保定盛德、东方纸业及东方纸业股东订立的代理协议规定,东方纸业股东应不可撤销地委托保定盛德的一名指定人员享有该股东的投票权和代表该股东在东方纸业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权利或就根据法律和东方纸业章程将采取的任何股东行动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只要东方纸业股东继续持有东方纸业的任何股权,协议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东方纸业股东一旦转让其股权并获得保定盛德的事先批准,将不再是协议的一方。

ITP有所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合并后VIE及其子公司的VIE协议来经营其在中国的业务。VIE协议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所有权或对VIE的其他直接投资有效。如果ITP直接拥有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权,ITP将能够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从而在VIE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会中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影响管理层面的变化,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作为法律事项,如果合并后的VIE或其任何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VIE协议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也可能依赖中国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并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些补救措施可能无效。例如,如果合并后VIE的股东拒绝将其在此类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当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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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看涨期权,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合同义务。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与合并后的VIE和/或其股东续签这些合同。如果合并后的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股份质押协议项下由质押担保的义务,违约补救措施之一是要求出质人在拍卖或出售股份时出售VIE的股权,并将所得款项汇给保定盛德,扣除所有相关税费和费用。此类拍卖或出售股份可能不会导致我们收到股权的全部价值或合并VIE的业务。此外,这些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环境可能不如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和管辖范围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成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为合并目的而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合并VIE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VIE协议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基于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i)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行为;及(ii)VIE协议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行为。然而,现行中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上述信念一致的观点。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公司结构和VIE协议符合当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对于当前或未来中国有关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它们对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我们不能排除中国监管机构、法院或仲裁庭未来可能采用不同或相反的解释或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不一致的观点的可能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当局或监管纸制品制造商和分销商以及行业其他参与者的其他当局会同意我们的公司结构或上述任何VIE协议符合中国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符合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管辖这些合同安排有效性的中国法律法规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政府当局在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VIE协议尚未在法院进行审查。

我们的运营和上市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由于禁止外国企业直接投资,我们主要通过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一系列VIE协议在中国开展业务。基于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均无须就保定盛德、VIE与VIE的股东之间的VIE安排、在美国上市以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而获得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包括中国国家网信办(“CAC”)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许可或批准。迄今为止,我们、保定盛德和合并后的VIE没有收到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关于保定盛德、VIE和VIE股东之间的VIE安排、在美国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的任何不批准或否认。如果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合同安排后来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的广泛酌处权。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我们业务的所有方面在中国受到广泛监管,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不完全符合这些规定以及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高度依赖于遵守这一监管框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结构的VIE协议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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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无意中得出不需要任何许可或批准的结论,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中国的运营以及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我们、保定盛德和合并后的VIE可能需要调整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运营,这可能会对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作为中国境内实体,持有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和证书。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存在不确定性,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未来可能需要为其业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如果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的广泛酌处权。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我们业务的所有方面在中国受到广泛监管,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不完全符合这些规定以及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高度依赖于遵守这一监管框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结构的VIE协议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未来可能需要为其业务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可能无法保持增长率,其业务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无意中得出不需要任何许可或批准的结论,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以及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而我们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可能需要调整业务运营,这可能会对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草案”,与规定草案、“规则草案”合称)公开征求意见。规则草案规定了中国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和发行的具体备案要求,包括统一监管管理和加强监管协调。

试行办法取代规则草案,明确并强调了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全面认定“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特别是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发行人将被要求按照试行办法办理备案手续:a)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中国境内公司核算,且b)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2)豁免发行人的即时备案要求a)已上市或注册但尚未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市,包括美国市场,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前,以及b)无需向境外相关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重新履行监管程序,c)其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但该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应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3)被禁止在境外上市或发行的发行人类型负面清单(“试行办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a)其在境外上市或发行已被中国国务院认定为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发行人,(b)其关联公司最近被判定行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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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腐败,(c)正在进行刑事调查的发行人,(d)股权权属重大纠纷的发行人;(4)发行人遵守网页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5)发行人的备案和报告义务(“《试行办法》备案义务”),如在其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后向证监会备案的义务,以及在境外发行或上市后向证监会报告发行人控制权变更或自愿或强制退市等重大事件的义务。

该试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对中国境内公司、其控股股东及其上市或发行证券的顾问(统称“标的实体”),以及对这些标的实体直接负责的个人(“标的个人”)进行警告、罚款和发布禁令。因未遵守《审判措施负面清单》或《审判措施备案义务》,或在《审判措施》要求的备案和报告中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1)中国境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如果控股股东诱导中国境内公司未能分别遵守,可能面临警告、强制令其遵守,以及人民币100万元至1000万元(约合145,647美元和1,456,473美元)之间的罚款;这些实体中的标的个人可能分别面临人民币50万元至500万元(约合72,824美元和728,237美元)之间的警告和罚款。(2)上市或发行证券的顾问,如未能尽职尽责地向中国境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有关遵守审判措施的建议,并导致此类未遵守,可面临人民币50万元至500万元(约合72,824美元至728,237美元)的警告和罚款;这些顾问实体中的标的个人可能分别面临人民币20万元至200万元(约合29,129美元至291,295美元)的警告和罚款。

于2022年5月19日在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局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上发布的《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已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数据处理者向省级网信办(“CAC”)申报其外传数据传输安全评估:(i)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关键数据的;(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O”)或处理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iii)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的;(四)CAC规定的需要申报外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基于我们对中国现行法律的理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作为上市公司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经营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无需履行备案程序、获得中国证监会和/或CAC的批准或通过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ITP在NYSE American上市及其所有海外发行的任何备案或合规要求;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当局将我们确定为CIO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的任何通知;也未被要求获得CAC的任何批准或许可。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规定明确,境内公司和提供相关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外证券发行上市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保密和档案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密和档案条款规定,它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中国境内企业的其他类型证券上市,以及任何未来的证券发行和首次上市后的上市活动。为境内公司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生成的工作底稿,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保密和档案规定没有对工作文件作出明确定义。实践中,证券公司工作底稿通常是指证券公司和证券获取并编制的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各类重要信息和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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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服务商及其代表在证券业务全过程的尽职调查等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视秘密性质和传递方式,不得向境外转移。文件或资料需要转移到中国境外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法定任务,对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由于保密和档案管理是新颁布的,其具体要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没收、阻断信息传递或刑事犯罪。我们已采取措施,对保密和档案规定的遵守情况采取管理制度。我们认为,我们的继续上市不涉及国家机密、政府机构的工作机密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和指导方针,或在任何时候都遵守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或我们将来不会因监管检查而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

在境外相同市场发行拟境外上市证券的,应当在未来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未能完全遵守未来任何境外发行或上市的新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更多详细信息见“风险因素——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尽管此类规则尚未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和“风险因素——最近中国网信办或“CAC”的更大监督,数据安全问题,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言,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以及对我们证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VIE财务信息

由于在造纸行业的某些方面外资所有权的中国法律限制,我们通过东方纸业或合并后的VIE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几乎所有业务。ITP在中国的几乎所有收入、成本和净收入都是通过东方纸业或合并后的VIE直接或间接产生的。

在ITP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列报的总资产和负债以及在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上列报的收入、费用、净收益以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列报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基本上都是VIE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占我们总资产和总负债的比例合计为88.54%和72.59%。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合计占我们总资产和总负债的84.13%和69.5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7612294美元和2058841美元,以人民币计价。

ITP及其直接全资子公司盛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或负债或经营成果。

请参阅下文的简明合并时间表,其中对运营进行了分类,并描述了自本招股说明书第10页起合并的ITP、宝鼎盛、VIE及其子公司各自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还请参阅我们于2023年3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合并”标题下第6页的讨论,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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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分部报告

自2010年3月10日起,保定盛德开始运营,此后公司通过两个业务经营板块进行经营管理:生产胶印纸和瓦楞中型纸的东方纸业和生产数码相纸的保定盛德。它们是分开管理的,因为每个业务都需要不同的技术和营销策略。

公司根据净收入评估其经营分部的业绩。财政、金库、信息系统等行政职能集中。然而,在适用的情况下,部分行政职能费用根据产生的毛收入在经营分部之间分配。经营分部确实在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共享设施。所有销售均出售予位于中国的客户。

可报告分部的财务资料摘要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东方

 

腾盛

 

保定
盛德

 

不是
应占
到细分市场

 

消除
分部间

 

企业-
宽,
合并

收入

 

$

98,725,408

 

1,369,206

 

 

257,820

 

 

 

 

100,352,434

 

毛利

 

 

7,629,761

 

(2,942,893

)

 

67,328

 

 

 

 

4,754,196

 

折旧及摊销

 

 

4,782,157

 

8,349,374

 

 

1,656,505

 

 

 

 

14,788,036

 

利息收入

 

 

12,820

 

1,209

 

 

8,684

 

 

1,551

 

 

24,264

 

利息支出

 

 

653,525

 

54,180

 

 

320,246

 

 

 

 

1,027,951

 

所得税费用(收益)

 

 

3,054,208

 

7,062,139

 

 

1,579,930

 

 

15,062

 

 

11,711,339

 

净收入(亏损)

 

 

780,465

 

(17,162,887

)

 

(1,100,286

)

 

880,406

 

30,994

 

(16,571,308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东方

 

腾盛

 

保定
盛德

 

不是
应占
到细分市场

 

消除
分部间

 

企业-
宽,
合并

收入

 

$

151,574,318

 

8,765,380

 

 

5,878,568

 

 

 

 

160,881,720

毛利

 

 

12,138,849

 

(1,255,190

)

 

133,900

 

 

 

 

11,017,559

折旧及摊销

 

 

5,213,598

 

8,408,713

 

 

1,736,141

 

 

 

 

15,358,452

利息收入

 

 

24,732

 

1,703

 

 

12,331

 

 

 

 

38,766

利息支出

 

 

717,265

 

71,798

 

 

335,639

 

 

 

 

1,124,702

所得税费用(收益)

 

 

2,348,694

 

3,197,629

 

 

(14,086

)

 

 

 

5,546,954

净收入(亏损)

 

 

6,744,417

 

(10,620,350

)

 

(322,525

)

 

 

 

905,53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东方

 

腾盛

 

保定
盛德

 

不是
应占
到细分市场

 

消除
分部间

 

企业-
宽,
合并

总资产

 

$

63,365,986

 

117,645,828

 

17,945,969

 

5,489,450

 

 

204,447,233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东方

 

腾盛

 

保定
盛德

 

不是
应占
到细分市场

 

消除
分部间

 

企业-
宽,
合并

总资产

 

$

109,369,166

 

93,841,874

 

29,181,392

 

9,142,770

 

 

241,535,202

11

目 录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分配和其他转移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我们可能会收到我们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为我们的现金需求而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包括在我们选择的范围内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保定盛德的收入反过来取决于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服务和其他费用。ITP、其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其子公司也可能相互转移现金,作为集团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适用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作为公司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只有在备抵某些法定准备金后才能分配股息。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此外,根据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须缴纳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可由中国国务院免征或减征。目前,预扣税率为10%,除非中国与中国子公司持有人的税务居民之间通过条约减免。

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根据我们现有的VIE协议调整我们的应税收入,其方式将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和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均未向ITP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我们没有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除了ITP在2012年4月和2013年11月向其美国投资者宣布和支付的四季度现金股息。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预计不会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因为这些中国子公司的累计利润预计将用于他们自己的业务或扩张。如果我们无法提取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收益和利润,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互联网科技包装、其附属公司与VIE之间的现金流量包括(i)通过Shengde Holdings Inc.向保定盛德提供资金,金额为6,500,000美元作为出资;(ii)保定盛德向东方纸业提供贷款,总金额为1,727,644美元;(iii)保定盛德向腾盛纸业提供贷款,总金额为1,923,845美元;及(iv)通过Shengde Holdings Inc.向Qianrong提供资金,金额为3,500,000美元作为出资。请参阅上文所载的简明综合附表,以及我们最近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所载的综合财务报表,这些报表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我们没有既定的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资金如何在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之间转移。我们目前不打算分配收益或解决VIE协议项下的欠款。

未来,包括本招股说明书及任何相关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所发行的证券在内的境外融资活动所募集的现金收益,可能会通过ITP通过出资或贷款的方式转让给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这些VIE协议项下的欠款可由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通过偿还贷款或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归还,但须满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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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政府登记审批要求。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

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从NYSE American退市。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一旦颁布,将修订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我们的审计师,WWC,P.C.,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并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员总部设在美国,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1年11月。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关于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是否将继续能够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因此,PCAOB未来可能会认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与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相关的工作文件位于中国。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被允许向PCAOB提供所要求的位于中国的审计工作文件,投资者将被剥夺PCAOB通过此类检查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监督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这将导致我们的证券从NYSE American退市。

我们的产品

瓦楞中型纸

瓦楞中型纸,或CMP应用于纸板制造。自2011年12月我司纸机(“PM6”)生产线投产以来,瓦楞中型纸已成为公司的主要产品。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瓦楞中型纸占我们总纸张生产量的约99.42%,占总收入的约98.38%。用于生产瓦楞中型纸的原材料包括再生纸板(或旧瓦楞纸板或“OCC”,在美国通常被称为)和某些补充剂。2013年1月,我们暂停了我们的PM1生产线的运营以进行改造,该生产线随后被用于生产瓦楞中型纸。2014年5月,我们启动了改造后的PM1生产线的商业化生产。改造后的PM1生产线生产规格为每平方米40至80克(“g/s/m”)的轻质瓦楞中型纸。PM1的轻质瓦楞中型纸产品具有广泛的商业应用。例如,这类产品可用作墙面和地板保温的建筑材料或制造防潮包装材料,供出版业运输书籍和杂志使用。它也可以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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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瓦楞介质制作需要轻质箱的包装用瓦楞纸板。轻质瓦楞中型纸的制造工艺与常规瓦楞中型纸相似,也使用再生纸板作为主要原材料来源。我们现在有两条瓦楞中型纸生产线,PM6和PM1。我们将PM6生产线生产的产品称为常规CMP,将PM1生产线生产的产品称为轻型CMP。

胶印打印纸

胶印用纸用于出版业的胶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胶印纸收入为0美元。用于制作胶印纸的原材料包括再生白废纸、荧光增白剂和施胶剂等。我们目前有两条生产线,PM2和PM3,用于生产胶印纸。

生活用纸产品

我们于2015年6月开始在魏县工业园区进行生活用纸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加工从长期合作第三方采购的基质生活用纸,生产生活用纸成品,包括卫生纸、盒装和软包纸巾、手帕纸巾和纸巾,以及以东方纸业品牌营销和销售的浴室和厨房纸巾。2018年12月和2019年11月,我们分别完成了PM8和PM9的建设、安装和运行测试,并在此时商业化推出了PM8和PM9的生活用纸生产。2020年5月5日,公司公告筹划新的生活用纸生产线PM10的商业投放,公司与纸机供应商签订纸机采购协议。公司预计新的生活用纸生产线将在试运行完成后启动。然而,这家机器供应商却因为疫情推迟了生产。我们一直在跟供应商跟进,但还没有关于何时接收机器的指示。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生活用纸产品占总纸张生产量约0.58%,占总销售收入约1.36%。

口罩

2020年4月29日启动非医用一次性口罩生产线,后续完成原料准备、设备试车及样品产品检验。2021年5月,公司取得河北省地方药监局新型一次性外科口罩使用许可,并于2021年11月开始商业化生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销售口罩产生的收入为257,820美元。我们2022年口罩销售562.5万片。

我们的客户和市场

我们一般向制造瓦楞纸板的公司(就我们的包装产品而言,如瓦楞中型纸)和印刷公司(就我们的印刷纸产品而言)销售我们的产品。我们的一级市场一直是华北地区,特别是河北省。我们定位于市场中端的企业客户,在这些市场中,质量合理、定价有竞争力的瓦楞中型纸、中档胶印纸等产品具有放量增长潜力。

原材料和主要供应商

我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用品主要由再生纸板和未印刷的再生白碎纸组成,两者均为即用型物品,可从国内外多个来源获得。我们目前从国内一些回收站采购我们所有的再生纸供应,不依赖进口再生纸。我们还从附近的供应商处采购煤炭、天然气和化学制剂。持续的通胀压力和对再生纸的更高需求可能导致我们的原材料和生产成本增加,我们可能会或可能无法将其转嫁给我们的客户。我们与供应商签订年度原材料供应商合同。虽然我们与供应商有合同,但这些合同并不锁定我们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或为这些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提供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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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竞争

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晨鸣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晨鸣”)、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NDPaper”)和太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是公共实体,与我们可以获得的相比,它们拥有更大的能力、更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更多的财务资源。除晨鸣和北方纸业可能分别在北京/天津/大河北地区的胶印纸市场和瓦楞中型纸市场与我们直接竞争外,我们认为我们面临的只是上述公司的间接竞争,要么是因为我们与这些公司的产品分类不同,要么是因为在他们确实提供与我们相似的产品的程度上,运输成本和储存成本使这些公司难以在定价上与我们进行有效竞争。

近期动态

2021年3月公募

2021年3月1日,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发售并出售了总计29,277,866股普通股和14,638,933份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14,638,933股普通股,这是一次坚定承诺的包销公开发售,总收益约为2190万美元。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每一股普通股和随附认股权证的购买价格为0.75美元。认股权证可于2021年3月1日开始行使,行使价为0.75美元,将于2026年3月1日到期。若发生股票分割、股票分红、合并、后续配股或普通股流通股重新分类等情形,认股权证行权时的行权价格和可发行股数应按比例进行调整。公司拟将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一般公司及营运资金用途。

2021年1月公募

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某些机构投资者发售并出售了总计26,181,818股普通股和26,181,818份认股权证,以在Best-efforts公开发行中购买最多26,181,818股普通股,总收益约为1440万美元。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每一股普通股和相应认股权证的购买价格为0.55美元。认股权证可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行使,行使价为0.55美元,将于2026年1月20日到期。若发生股票分割、股票分红、合并、后续配股或普通股流通股重新分类等情形,认股权证行权时的行权价格和可发行股数应按比例进行调整。公司拟将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一般公司及营运资金用途。

热电联产项目

2020年11月,我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75吨/小时生物质锅炉采购完成招标。多家生物质行业知名企业参与招标开标。2021年2月,我们完成了对投标提案的评估,并宣布中国生物质行业顶级制造商泰山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这些锅炉预计将于近期开始安装。我们预计将参与城市集中供热项目的招标过程。

生活用纸生产线

2021年7月,公司公告称,经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公司生活用纸研发中心获得河北省工业研发企业机构B级规模以上认证。公司还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设备检测、筛选过滤、混配等十二项造纸相关设备新实用专利证书。

员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约380名全职员工。本公司为车间内所有制纸机械操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场所事故或伤害的私人保险。这些雇员根据中国劳动法组织成工会,对我们有集体议价权。我们总体上和员工、和工会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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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风险概要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发生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事件或情况,单独或与其他事件或情况相结合,可能会对我们的综合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事件或情况,这些事件或情况在所示地点与此类事项相对应的标题下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

•我们业务的所有方面在中国都受到广泛监管,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不完全遵守这些规定以及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高度依赖于遵守这一监管框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结构的VIE协议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8页的讨论)。

•我们的中国业务依赖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VIE协议,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9页的讨论)。

•东方纸业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的讨论)。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我们的合并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的讨论)。

•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损害我们(见本招股章程第21 – 24页的讨论)。

•中国政府对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证券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4页的讨论)。

•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虽然这些规则尚未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 – 27页的讨论)。

•中国网信办(简称“CAC”)最近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大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以及对我们的证券投资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的讨论)。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全球卫生流行病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新冠肺炎的爆发(请参阅我们于2023年3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第22页的讨论,该报告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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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请参阅我们于2023年3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第37页的讨论,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

•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此外,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8页的讨论)。

•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A从NYSE American退市。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章程第28 – 29页讨论)。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向我们或任何其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9 – 30页的讨论)。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接收和使用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收入的能力(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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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风险。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风险。您在投资我们发行的证券之前,应该仔细考虑其中的风险。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载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讨论包含我们意识到的重大风险。如果所描述的任何事件或发展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你应仔细考虑:

•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资料;

•与特定证券发售有关的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

•我们于2023年3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中描述的风险,或我们的10-Q表格季度报告中的任何更新,这些更新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和

•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可能包含或通过引用纳入的其他风险和其他信息,包括与特定证券发行相关的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以及以下事项:

我们业务的所有方面在中国都受到广泛监管,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不完全符合这些规定以及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高度依赖于遵守这一监管框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结构的VIE协议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对VIE及其子公司业务和运营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包括造纸行业的外国投资。适用于造纸行业的法律法规经常发生变化,可能会通过新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可能会对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可以追溯或预期。

基于我们对中国现行法律的理解,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认为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均无须就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与VIE的股东之间的VIE安排、在美国上市以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而获得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包括CAC或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许可或批准。迄今为止,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关于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VIE安排、在美国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的任何不批准或否认。如果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合同安排后来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未能获得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则监管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

•撤销保定盛德、并表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经营许可;

•停止或限制保定盛德、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之间任何关联交易的运营;

•实施我们或保定盛德、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可能无法遵守的罚款或其他要求;

•撤销保定盛德、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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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要求我们或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重组相关股权结构或经营;或

•限制或禁止使用我们额外公开发行的任何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

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需要在未来为其业务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并可能无法保持增长率,业务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无意中得出不需要任何许可或批准的结论,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以及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我们、保定盛德和合并后的VIE可能需要调整业务运营,这可能会对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类似的所有权结构和合同安排已被许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所采用,包括在美国。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对任何其他公司或我们施加处罚。如果对我们施加上述任何处罚,合并VIE的业务运营和扩张、合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中国政府的任何决定、变更或解释导致我们无法对保定盛德的资产或在中国开展全部或基本上全部业务的VIE主张合同控制权,我们的普通股和我们通过本招股说明书注册的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的中国业务依赖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2019年3月15日,新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未提及包括“事实上的控制”、“通过合同安排进行控制”或“可变利益实体”等概念,也未具体规定关于通过合同安排或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控制的规定。此外,《外商投资法》也没有具体规定造纸行业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外商投资法》不会对VIE结构和合并后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营产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VIE协议来运营我们的业务。VIE协议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后VIE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我们直接拥有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在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会中实现变动,这可能会影响管理层的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受托责任。作为法律事项,如果合并后的VIE或其任何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VIE协议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也可能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些补救措施可能无效。例如,如果任何合并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VIE协议行使看涨期权时拒绝将其在此类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与合并后的VIE和/或其股东续签这些合同。如果合并后的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股份质押协议项下由质押担保的义务,违约补救措施之一是要求出质人在拍卖或出售股份时出售VIE的股权,并将所得款项汇给中国子公司,扣除所有相关税费。此类拍卖或出售股份可能不会导致我们收到股权的全部价值或VIE业务。

此外,VIE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环境可能不如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VIE协议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执行VIE协议,我们可能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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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能够成为合并VIE的主要受益者,而我们合并VIE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迄今为止,我们没有收到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关于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和VIE股东之间的VIE安排的不批准或否认。

东方纸业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东方纸业的股权由一名股东持有。股东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股东可能违约,或导致东方纸业违约,或拒绝续签现有的VIE协议,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东方纸业并通过VIE协议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VIE协议,VIE应向保定盛德支付相当于其年度净利润80%的服务费,而保定盛德有权指导VIE的活动,这可以显着影响VIE的经济绩效,并有权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此类合同安排旨在使VIE的运营完全是为了保定盛德的利益,最终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公司被视为在VIE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并且是会计目的的主要受益人,并且必须合并VIE,因为它满足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VIE的条件。

东方纸业股东可能会导致VIE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原因包括(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VIE协议到期的款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东方纸业股东将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公司的方式解决。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我们的合并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由于ITP是一家在内华达州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其被归类为外国企业,而保定盛德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FIE”)。保定盛德与合并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i)对合并VIE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ii)获得合并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合并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合并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他们的财务业绩合并为我们的合并VIE。

基于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i)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行为;及(ii)VIE协议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行为。然而,现行中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上述信念一致的观点。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公司结构和VIE协议符合当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对于当前或未来中国有关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它们对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我们不能排除中国监管机构、法院或仲裁庭未来可能采取不同或相反的解释或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不一致的观点的可能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当局或其他监管行业的当局会同意我们的公司结构或上述任何VIE协议符合中国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符合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管辖这些合同安排有效性的中国法律法规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政府当局在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VIE协议尚未在法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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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拥有主管当局的中国监管机构认为全部或部分违法,我们可能无法成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为会计目的合并合并VIE,并且必须修改此类结构以符合监管要求。然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在不对业务造成实质性干扰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

•吊销保定盛德、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经营许可;

•对并表VIE及子公司保定盛德征收罚款;

•没收保定盛德、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任何收益;

•并表VIE及子公司保定盛德关停服务;

•并表VIE及子公司保定盛德停止或限制经营;

•施加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要求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限制或禁止保定盛德、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使用境外发行所得款项为我司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以及

•采取其他可能对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以施加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额外要求。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对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合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施加任何这些处罚或要求重组我们的公司结构导致我们失去影响合并VIE活动的权利或我们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将不再能够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此类VIE的财务业绩。

迄今为止,我们没有收到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关于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VIE安排、在美国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的任何不批准或否认。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损害我们。

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先前的法院判决的判例价值有限。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保定盛德一般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立法法规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没有发展出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VIE及其子公司可能直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有任何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的行为。此外,某些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某些监管要求可能不会被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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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得严格遵守所有监管要求变得不切实际,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变得不可能。此外,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关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该法律,《意见》仍不明确,但该《意见》和任何将颁布的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在未来使我们遵守合规要求。

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迭代了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我们认为我们不属于上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数据处理者”,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已于近期通过,《网络互联网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制定过程中,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仍不明确。因此,仍不确定中国政府当局将如何对海外上市进行一般监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获得任何特定的监管批准。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境内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草案”,与规定草案、“规则草案”合称)公开征求意见。规则草案规定了中国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和发行的具体备案要求,包括统一监管管理和加强监管协调。

试行办法取代规则草案,明确并强调了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全面认定“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特别是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发行人将被要求按照试行办法办理备案手续:a)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中国境内公司核算,且b)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2)豁免发行人的即时备案要求a)已上市或注册但尚未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市,包括美国市场,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前,以及b)无需向境外相关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重新履行监管程序,c)其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但该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应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3)被禁止在境外上市或发行的发行人类型负面清单(“试行办法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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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a)境外上市或发行被中国国务院认定为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发行人,(b)其关联公司近期被判犯有贿赂和贪污罪的发行人,(c)正在进行刑事调查的发行人,以及(d)存在重大股权所有权纠纷的发行人;(4)发行人遵守网页安全、数据安全和其他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5)发行人的备案和报告义务(“试行办法备案义务”),如在证监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后有义务向证监会备案,在境外发行或上市后有义务向证监会报告包括发行人控制权变更或自愿或强制退市等重大事件。

该试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对中国境内公司、其控股股东及其上市或发行证券的顾问(统称“标的实体”),以及对这些标的实体直接负责的个人(“标的个人”)进行警告、罚款和发布禁令。因未遵守《审判措施负面清单》或《审判措施备案义务》,或在《审判措施》要求的备案和报告中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1)中国境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如果控股股东诱导中国境内公司不遵守,可能分别面临警告、强制遵守和人民币100万元至1000万元(约合145,647美元和1,456,473美元)之间的罚款;这些实体中的主体个人可能分别,面临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万元至500万元(约合72,824美元和728,237美元);(2)上市或发行证券的顾问未能尽职尽责地为中国境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遵守审判措施的建议,并导致此类未遵守,可面临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万元至500万元(约合72,824美元和728,237美元);这些顾问实体中的标的个人可能分别面临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万元至200万元(约合29,129美元和291,295美元)。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我们所有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经营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此外,迄今为止,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NYSE American上市及所有海外发行的ITP的任何备案或合规要求。此外,基于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ITP在NYSE American上市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并购规则”)、其他中国法律以及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任何政府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在此所述的信念相反或不同的观点。见“—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尽管此类规则尚未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规定明确,境内公司和提供相关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外证券发行上市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保密和档案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密和档案条款规定,它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中国境内企业的其他类型证券上市,以及任何未来的证券发行和首次上市后的上市活动。为境内公司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生成的工作底稿,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保密和档案条款没有对工作文件做出明确定义。实践中,证券公司工作底稿通常是指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及其代表在证券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等全过程中获取和准备的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各类重要信息和工作记录。未经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中国国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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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家秘密保护,中国国家档案局,视秘密性质和传播方式,不得向境外转移。需要将文件或资料转移至中国境外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法定任务,对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由于保密和档案管理是新颁布的,其具体要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没收、阻断传输或刑事犯罪。我们已采取措施,对遵守保密和档案规定采取管理制度。我们认为,我们的继续上市不涉及国家机密、政府机构的工作机密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和指导方针,或在任何时候都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或我们将来不会因监管检查而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

此外,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当局采取的此类行动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因此,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对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您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降低此类证券的价值。

有关执法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的事实,以及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控制的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财务业绩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损害我们的融资能力。

中国政府对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证券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也不需要执行一系列VIE协议,但是,如果合并后的VIE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或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大幅贬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运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对现有法规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法规或解释,这将需要对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进行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其遵守此类法规或解释。因此,未来的政府行为,包括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区域或地方差异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区域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合并后的VIE剥离其当时在中国业务中持有的任何权益。

例如,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于2021年7月2日宣布,已开始对滴滴全球有限公司(NYSE:DIDI)进行调查,并在两天后下令将该公司的应用从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下架。同样,业务板块可能会受到VIE及其子公司运营所在地区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分支机构。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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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此外,不确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未来订立VIE协议,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订立VIE协议的拒绝,但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了一种意图,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尽管此类规则尚未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草案》,与《规定草案》、《规则草案》合称)公开征求意见。规则草案规定了中国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和发行的具体备案要求,包括统一监管管理和加强监管协调。试行办法取代规则草案,明确并强调了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全面认定“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特别是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发行人将被要求办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手续:a)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中国境内公司核算,且b)发行人的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2)豁免发行人的即时备案要求a)已上市或注册但尚未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市,包括美国市场,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前,以及b)无需向境外相关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重新履行监管程序,c)其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但该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应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3)被禁止在境外上市或发行的发行人类型负面清单(“试行办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a)境外上市或发行被中国国务院认定为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发行人,(b)其关联公司近期被判犯有贿赂和贪污罪的发行人,(c)正在进行刑事调查的发行人,以及(d)存在重大股权所有权纠纷的发行人;(4)发行人遵守网页安全、数据安全和其他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5)发行人的备案和报告义务(“试行办法备案义务”),如在证监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后有义务向证监会备案,在境外发行或上市后有义务向证监会报告包括发行人控制权变更或主动或强制退市在内的重大事件。

根据《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以受到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受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等;(二)发行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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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资产由境内企业记账;(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者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境内;(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在境外以秘密或者非公开方式提交发行股票或者上市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备案时提出说明,申请应当延期至申请文件在境外披露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试行办法》未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试行办法》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即可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经营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此外,迄今为止,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收到证监会关于在NYSE American上市及其所有海外发行的ITP的任何备案或合规要求。基于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ITP在NYSE American上市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是,对于并购规则、其他中国法律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任何中国政府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在此所述的信念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规定明确,境内公司和提供相关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外证券发行上市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保密和档案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密和档案条款规定,它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中国境内企业的其他类型证券上市,以及任何未来的证券发行和首次上市后的上市活动。为境内公司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生成的工作底稿,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保密和档案规定没有对工作文件作出明确定义。实践中,证券公司工作底稿通常是指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及其代表在证券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等全过程中获取并准备的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各类重要信息和工作记录。未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视秘密性质和传递方式,不得向境外转移。文件或资料需要转移到中国境外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法定任务,对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由于保密和档案管理是新颁布的,其具体要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没收、阻断传输或刑事犯罪。我们已采取措施,对遵守保密和档案规定采取管理制度。我们认为,我们的继续上市不涉及国家机密、政府机构的工作机密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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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不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和准则,或在任何时候都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或者我们将来不会因监管检查而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

中国网信办或“CAC”最近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大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以及对我们的证券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12月28日,CAC会同中国其他12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CIO”)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任何采购、数据处理或海外上市可能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要求,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CIO和数据处理运营商必须在外国进行列名之前申请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审查。

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安管稿”),其中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信办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管理草案,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的个人数据或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的数据处理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信办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安全管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

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或其子公司均不是CIO,并且我们认为我们、我们所有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或经营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此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当局将我们确定为CIO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的任何通知。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没有被要求获得CAC的任何批准或许可。当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生效并且如果安全管理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认为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上市将不会受到影响,并且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将不会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因为:(i)作为一家主要从事纸张生产和分销的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不太可能被中国监管机构归类为CIO;(ii)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在业务营运中拥有少于一百万个人客户的个人资料,并预期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不会在不久的将来收集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资料,我们理解否则可能会受制于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加入《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及(iii)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太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因此不太可能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但是,对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安全管理草案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安全管理草案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有任何此类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和行动予以遵守,并尽量减少此类法律对我们的不利影响。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未来不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和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在此类审查期间,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的运营遇到其他中断。网络安全审查和网络数据安全审查也可能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这可能对我们、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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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ITP是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通过保定盛德、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不同的国籍,并且在相当大的一段时间内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在您认为根据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您的权利的情况下,您可能难以向我们或中国大陆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送达。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美国法院获得的针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判决,因为并非所有人目前都居住在美国或拥有位于美国的大量资产。此外,中国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此类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如果PCAOB无法充分检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文件,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从NYSE American退市。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A规定,如果SEC确定一家公司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此类普通股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在随后由SEC建立的流程下有“不检查”的一年,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如获通过,将修订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A法案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修正案,最终确定此前于2021年3月通过的临时最终规则,以实施HFCAA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因为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了立场。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点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国大陆,因为被中国大陆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以及(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属地,因为被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已根据HFCAAA的规定作出此类指定。根据PCAOB的每一项年度决定,SEC将每年确定使用过未经检查的审计公司并因此在未来面临此类暂停风险的发行人。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关于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仍未公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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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进一步解释和落实。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因此,PCAOB未来可能会认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或调查。

我们的审计师WWC,P.C.,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即发布我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是美国公开交易公司的审计师,也是在PCAOB注册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员总部设在美国,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1年11月。

然而,我们的审计师关于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工作文件位于中国。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被允许向PCAOB提供所要求的位于中国的审计工作文件,投资者将被剥夺PCAOB通过此类检查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监督的好处,这可能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这将导致我们的证券从NYSE American退市。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向我们或任何其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可能会收到我们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为我们的现金需求支付的股息,包括在我们选择的范围内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保定盛德的收入反过来依赖于合并后的VIE支付的服务和其他费用。此外,ITP、其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也可能相互转移现金,作为集团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适用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作为公司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只有在备抵某些法定准备金后才能分配股息。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此外,根据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须缴纳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可由中国国务院免征或减征。目前,预扣税率为10%,除非中国与中国子公司持有人的税务居民之间通过条约减免。

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根据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和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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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迄今为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尚未从其累计利润中向我们支付股息。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预计不会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因为中国子公司的累计利润预计将用于他们自己的业务或扩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互联网科技包装、其附属公司与VIE之间的现金流量包括(i)通过Shengde Holdings Inc.向保定盛德提供资金,金额为6,500,000美元作为出资;(ii)保定盛德向东方纸业提供贷款,总金额为1,727,644美元;(iii)保定盛德向腾盛纸业提供贷款,总金额为1,923,845美元;以及(iv)通过Shengde Holdings Inc.向Qianrong提供资金,金额为3,500,000美元作为出资。我们没有规定资金如何在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之间转移的既定现金管理政策。我们目前不打算分配收益或解决VIE协议项下的欠款。

未来,从海外融资活动(包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及任何相关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发行证券)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会由ITP通过出资或贷款(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或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转让。VIE协议项下的欠款可由保定盛德或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协议通过偿还贷款或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归还,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接收和使用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收入的能力。

由于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大部分收入以人民币计价,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使用以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可能进行的任何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以美元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管辖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经修订的《外币管理规则》(1996年)。根据这些规则,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用于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得在中国境外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尽管中国政府法规现在允许人民币在经常账户交易中有更大的可兑换性,但仍然存在重大限制。例如,我们中国子公司资本账户下的外汇交易,包括外币计价债务的本金支付,仍然受到重大外汇管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获得外汇用于资本支出的能力。我们不能确定中国监管当局不会对人民币可兑换施加更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在外汇交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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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和其中的文件,可能包含基于我们当前对我们和我们行业的预期、假设、估计和预测的前瞻性陈述。本招股说明书中除历史事实陈述外的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估计”、“计划”、“相信”、“是/可能”等词语或短语或其他类似表述来识别。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前瞻性陈述涉及,其中包括:

•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运营的业务和市场的预期趋势和挑战;

•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预测市场需求或开发新的或增强的服务和产品以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

•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我们的行业中竞争的能力以及竞争对手的创新能力;

•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保护我们的机密信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

•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获得额外资金的需要,以及我们在未来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资金的能力;

•我们、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管理增长的能力;以及

•中国经济和商业状况。

本招股章程及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前瞻性陈述受有关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环境的已知和未知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的影响。这些声明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并不是对未来业绩的保证。由于风险因素,我们运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其中一些风险因素在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文件中的“风险因素”下进行了描述。

本招股章程及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或纳入的前瞻性陈述仅代表截至本章程或其中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此类文件的日期,如从第三方研究或报告中获得,则为相应研究或报告的日期,并受本招股章程、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章程及其中的文件中的警示性陈述的整体明确限定。由于我们在一个新兴和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您不应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除美国证券法另有规定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的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意外事件发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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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

一般

以下对普通股的描述,连同我们在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的附加信息,总结了我们可能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普通股的重要条款和规定,但它并不完整。有关我们普通股的完整条款,请参阅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可能会不时修订)和我们的章程(不时修订)。内华达州修订法规也可能影响这些证券的条款。虽然我们在下文总结的条款将普遍适用于我们可能提供的任何未来普通股,但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更详细地描述这些证券的任何系列的具体条款。如果我们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这样指出,我们根据该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提供的任何普通股的条款可能与我们在下面描述的条款不同。

截至2023年4月3日,我们的法定股本包括5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其中10,065,920股已发行在外。

我们普通股的授权和未发行股份可供发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进一步行动,除非适用法律或NYSE AMERICAN规则要求采取此类行动,或我们的证券可能在此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除非需要我们的股东批准,否则我们的董事会不会寻求股东批准发行和出售我们的普通股。

普通股

每一股已发行普通股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对其持有人可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事项投一票。

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

(i)在董事会宣布的情况下,拥有从因此合法可用的资金中获得股息的同等可按比例分配的权利;

(ii)有权在我们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按比例分享我们可供分配给普通股持有人的所有资产;

(iii)没有优先认购权、认购权或转换权;及

(iv)有权就股东可在我们的所有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事项每股一票非累积投票。

我们普通股的股东没有累积投票权,这意味着投票选举董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50%)流通股的持有人可以选举我们的所有董事,如果他们这样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剩余股份的持有人将无法选举我们的任何董事。

我们的普通股在NYSE AMERICAN上市,代码为“ITP”。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Empire Stock Transfer Inc.,859 Whitney Mesa Dr.,Henderson,NV 8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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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证券

以下描述连同我们在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包含的额外信息,概述了我们可能根据本招股章程提供的债务证券的重要条款和规定。虽然我们在下文总结的条款一般适用于我们根据本招股章程可能提供的任何未来债务证券,但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更详细地描述我们可能提供的任何债务证券的特定条款。我们根据招股说明书补充提供的任何债务证券的条款可能与我们在下文描述的条款有所不同。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尚未偿还的注册债务证券。

我们将根据优先契约发行优先票据,我们将与将在优先契约中指定的受托人订立该票据。我们将根据一项次级契约发行次级票据,我们将与拟在次级契约中指定的受托人订立该契约。我们已将这些文件的表格作为证据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我们使用“契约”一词,既指高级契约,也指次级契约。

这些契约将根据1939年《信托契约法》获得资格。对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的引用包括对其的所有修正。我们使用“债券受托人”一词来指高级受托人或次级受托人(如适用)。

以下优先票据、次级票据和契约的重大条款摘要受特定系列债务证券适用的契约的所有条款及其所有补充条款的约束,并通过引用对其整体进行限定。我们敦促您阅读与我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出售的债务证券相关的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包含债务证券条款的完整契约。除非我们另有说明,高级和次级契约的条款是相同的。

一般

每一系列债务证券的条款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确定或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决议确定,并以高级职员证书或补充契约提供的方式阐明或确定。债务证券可以单独系列发行,但本金总额不受限制。我们可以为任何系列的债务证券指定最高本金总额。此外,每一系列债务证券的特定条款将在与该系列相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进行描述,包括任何定价补充文件。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载列,其中包括:

•标题;

•提供的本金金额,如果是一系列,授权的总金额和未偿还的总金额;

•对可能发行的金额的任何限制;

•我们是否将以全球形式发行该系列债务证券,如果是,条款和存托人将是谁;

•到期日;

•我们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如有)为税务目的就非美国人持有的任何债务证券支付额外金额,以及如果我们必须支付此类额外金额,我们是否可以赎回债务证券;

•年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或者利率的确定方法,开始计息的日期,支付利息的日期和定期记录日期的付息日或者确定这些日期的方法;

•任何系列次级债的次级条款(如适用);

•支付款项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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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对转让、出售或其他转让的限制(如有);

•我们有权(如果有的话)延期支付利息以及任何此类延期期限的最长期限;

•根据任何可选或临时赎回条款,以及这些赎回条款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在此之后,我们可以选择赎回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条件和价格(如果有的话);

•根据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或类似基金规定或其他方式,我们有义务赎回或由持有人选择购买该系列债务证券以及债务证券的应付货币或货币单位的日期(如有)和价格;

•契约是否会限制我们的能力和/或我们的子公司的能力,其中包括:

•产生额外债务;

•增发证券;

•设立留置权;

•就我们的股本和子公司的股本支付股息和进行分配;

•赎回股本;

•对我们的子公司支付股息、进行分配或转移资产的能力进行限制;

•进行投资或其他受限制的付款;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

•进行售后回租交易;

•与股东和关联公司进行交易;

•发行或出售我们子公司的股票;或

•实现合并或合并;

•契约是否会要求我们维持任何利息保障、固定费用、基于现金流、基于资产或其他财务比率;

•描述任何记账式特征的信息;

•购买偿债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的规定(如有);

•债务证券的发售价格是否将被视为以《国内税收法》第1273条(a)款所定义的“原始发行折扣”发售;

•任何拍卖和再营销的程序,如果有的话;

•我们将发行该系列债务证券的面额,如果不是面额1,000美元及其任何整数倍;

•如果不是美元,该系列债务证券的计价货币;以及

•债务证券的任何其他特定条款、优惠、权利或限制或限制,包括除本招股章程所述以外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就债务证券提供的除上述以外的任何契诺,以及我们可能要求的或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可取的或与债务证券营销相关的可取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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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或交换权利

我们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一系列债务证券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我们或第三方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条款,包括转换或兑换率(如适用),或如何计算,以及适用的转换或兑换期。我们将包括关于转换或交换是否是强制性的规定,由持有人选择还是由我们选择。我们可能会列入条款,根据这些条款,在这些条款中描述的情况下,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在转换或交换时收到的我们的证券或第三方的证券的数量将受到调整,或者根据这些条款,这些持有人在这些情况下将在转换或交换时收到其他财产,例如在我们与另一实体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

合并、合并或出售

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最初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的表格中的契约不包含任何限制我们合并或合并、或出售、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能力的契约。然而,我们的任何继任者或此类资产的收购方必须承担我们在契约和债务证券下的所有义务。

如果债务证券可转换为我们的其他证券,我们与之合并或合并的人或我们向其出售我们全部财产的人必须就债务证券转换为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在合并、合并或出售之前转换债务证券本应收到的证券作出规定。

契约下的违约事件

以下是关于我们可能发行的任何一系列债务证券的最初作为登记声明的证据提交的表格中的契约下的违约事件:

•如果我们未能在到期应付时支付利息并且我们的失败持续了90天并且付款时间没有延长或推迟;

•如果我们未能支付本金、偿债基金付款或溢价(如有),到期应付且付款时间没有延长或延迟;

•如果我们未能遵守或履行债务证券或契约所载的任何其他契诺,但与另一系列债务证券具体相关的契诺除外,并且在我们收到债券受托人或持有适用系列未偿债务证券本金总额至少25%的债券持有人的通知后,我们的失败持续90天;和

•如果发生特定的破产、无力偿债或重组事件。

如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仍在继续,除上述最后一个要点指明的违约事件外,债权证受托人或持有该系列未偿债务证券本金总额至少25%的持有人,可藉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并在该等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向债权证受托人宣布未支付的本金、溢价(如有)和应计利息(如有)立即到期应付。如果就我们而言发生上述最后一个要点中指定的违约事件,则每一期当时未偿还的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和应计利息(如有)应到期应付,而无需债券受托机构或任何持有人发出任何通知或采取其他行动。

受影响系列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占多数的持有人可以放弃与该系列及其后果有关的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但与支付本金、溢价(如有)或利息有关的违约或违约事件除外,除非我们已根据契约纠正违约或违约事件。任何豁免均应纠正违约或违约事件。

在不违反契约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契约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仍在继续,则债券受托人将没有义务应适用系列债务证券的任何持有人的请求或指示行使其在该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持有人已向债券受托人提供合理赔偿。未偿债务本金多数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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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系列的证券将有权就该系列的债务证券指示进行任何程序的时间、方法和地点,以获得可供债券受托人使用的任何补救措施,或行使授予债券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但前提是:

•持有人如此给出的指示与任何法律或适用的契约没有冲突;和

•根据1939年《信托契约法》规定的职责,债券受托人无需采取任何可能涉及其个人责任或可能对未参与程序的持有人造成不适当损害的行动。

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权根据契约提起程序或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

•持有人已就该系列的持续违约事件向债券受托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持有该系列未偿债务证券本金总额至少25%的持有人已向债权证受托人提出书面请求,且该等持有人已提供合理赔偿,以作为受托人提起诉讼;和

•在通知、请求和要约之后的90天内,债券受托人不会启动该程序,也不会从该系列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持有人那里收到其他相互冲突的指示。

如果我们拖欠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或利息的支付,则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债务证券持有人提起的诉讼。

我们将定期向债券受托人提交关于我们遵守契约中特定契约的声明。

义齿的修改;放弃

我们和债券受托人可以在不征得任何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特定事项变更契约,包括:

•修正契约中的任何歧义、缺陷或不一致之处;

•遵守上述“—合并、合并或出售”项下的规定;

•遵守SEC关于1939年《信托契约法》下任何契约资格的任何要求;

•为继任受托人接受委任提供证据并作出规定;

•就无证明债务证券作出规定,并为此目的作出一切适当更改;

•增加、删除或修改契约中规定的债务证券或任何系列的授权金额、发行、授权和交付的条款或目的的条件、限制和限制;

•规定发行和确立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形式、条款和条件,如“—一般”规定,以确立根据契约或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条款要求提供的任何证明的形式,或增加任何系列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在我们的契约中添加此类保护持有人的新契约、限制、条件或规定,使任何此类附加契约、限制、条件或规定中的违约的发生、或发生和持续成为违约事件,或放弃我们在契约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或者

•改变不会对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任何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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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此外,根据契约,一系列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可由我们和债权证受托人在受影响的每一系列未偿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下进行变更。但是,我们和债券受托机构只能在获得任何受影响的未偿债务证券的每个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以下更改:

•延长系列债务证券的固定期限;

•降低本金金额、降低利息支付率或延长利息支付时间,或降低任何债务证券赎回时应支付的任何溢价;或

•降低债务证券的百分比,要求债务证券持有人同意任何修改、补充、修改或放弃。

放电

每份契约规定,我们可以选择解除我们对一系列债务证券的义务,但以下义务(其中包括)在到期日或赎回日之前仍然有效:

•登记该系列债务证券的转让或交换;

•置换被盗、遗失或残损的系列债务证券;

•维持付费机构;

•以信托方式持有款项以供支付;和

•指定任何继任受托人;

且下列义务在到期日或兑付日存续:

•收回债券受托机构持有的超额款项;和

•对债券受托机构进行补偿和赔偿。

正如契约中更充分规定的那样,为了行使我们被解除的权利,我们必须要么将一系列的所有证券交付给债权证受托人以供注销,要么必须向债权证受托人存入足以在到期付款日期支付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所有本金、任何溢价(如果有的话)和利息的款项或政府债务。

表格、交换及转让

我们将仅以完全注册的形式发行每个系列的债务证券,不附带息票,除非我们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发行面值为1,000美元及其任何整数倍的债务证券。契约规定,我们可以发行临时或永久全球形式的系列债务证券,并作为记账式证券发行,这些证券将存放于或代表纽约州纽约市存托信托公司(称为DTC),或由我们指定并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就该系列确定的另一存托人。有关任何记账式证券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说明,请参见“证券的合法所有权”。

根据持有人的选择,根据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描述的契约条款和适用于全球证券的限制,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可以将债务证券交换为同一系列、任何授权面额、相同期限和本金总额的其他债务证券。

根据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契约条款和适用于全球证券的限制,债务证券持有人可以在证券登记处或我们为此指定的任何转让代理人的办公室出示债务证券以供交换或转让登记、正式背书或在我们或证券登记处要求的情况下正式签署的转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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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的。除非持有人出示的用于转让或交换的债务证券中另有规定,我们将不对任何转让或交换的登记收取服务费,但我们可能会要求支付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收费。

我们将在董事会决议中指定我们最初为任何债务证券指定的证券登记处,以及除证券登记处之外的任何转让代理人。我们可以随时指定额外的转让代理或撤销任何转让代理的指定或批准任何转让代理行事的办事处的变更,但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支付地为每个系列的债务证券维持一个转让代理。

如果我们选择赎回任何系列的债务证券,我们将不会被要求:

•在可能选择赎回的任何债务证券的赎回通知邮寄之日前15天营业时间开始并在邮寄之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开始的期间内,发行、登记转让或交换部分赎回的任何系列的任何债务证券;或者

•登记全部或部分如此选择赎回的任何债务证券的转让或交换,但我们部分赎回的任何债务证券的未赎回部分除外。

有关债券受托人的资料

债券受托人,除在契约项下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期间外,承诺仅履行适用契约中具体规定的职责。在发生契约下的违约事件时,债券受托人必须使用与审慎人在处理其自身事务时所行使或使用的同等程度的谨慎。在此规定的规限下,债券受托人没有义务应任何债务证券持有人的要求行使契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力,除非就其可能产生的成本、费用和负债向其提供合理的担保和赔偿。

付款及付款代理

除非我们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我们将在任何付息日向债务证券或一种或多种前身证券在利息的常规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册的人支付任何债务证券的利息。

我们将在适用的董事会决议中列出我们最初为特定系列的债务证券指定的任何其他支付代理。我们将在特定系列的债务证券的每个支付地维持一个支付代理。

我们为支付任何债务证券的本金或任何溢价或利息而向付款代理人或债券受托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在该等本金、溢价或利息到期和应付后两年结束时仍无人认领的债务证券,将向我们偿还,而债务证券的持有人此后可能只指望我们支付该等款项。

管治法

契约和债务证券将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但适用1939年《信托契约法》的范围除外。

次级债务证券的次级

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述的范围内,次级债务证券将是我们的某些其他债务的次级和优先受偿权。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登记声明的证据而最初提交的表格中的契约不限制我们可能产生的债务金额,包括优先债务或次级债务,也不限制我们发行任何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或无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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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认股权证

截至2023年4月3日,我们已发行和未发行认股权证,总计购买最多14,571,433股我们的普通股。

以下描述连同我们可能在任何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包含的额外信息,概述了我们可能根据本招股章程以及任何相关的认股权证协议和认股权证证书提供的认股权证的重要条款和规定。虽然以下概述的条款将普遍适用于我们可能提供的任何认股权证,但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更详细地描述任何系列认股权证的具体条款。如果我们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指出,根据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提供的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可能与下文所述的条款有所不同。特定认股权证协议将包含额外的重要条款和规定,并将通过引用方式并入包含本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一般

我们可能会发行认股权证,用于购买一个或多个系列的普通股和/或债务证券。我们可以独立或与普通股和/或债务证券一起发行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可能附在这些证券上或与这些证券分开。

我们将通过我们可能根据单独协议发行的认股权证证书为每个系列的认股权证提供证据。我们可能会与认股权证代理订立认股权证协议。每个权证代理可能是我们选择的在美国设有主要办事处的银行。我们也可以选择做自己的权证代理。我们将在与特定系列认股权证相关的适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注明任何此类认股权证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描述该系列认股权证的条款,包括:

•发售价格及发售认股权证总数;

•如适用,发行认股权证的证券的名称和条款,以及每份该等证券或该等证券的每一本金额所发行的认股权证的数量;

•如适用,认股权证及相关证券可分别转让的日期及之后;

•就认股权证购买债务证券而言,在行使一份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以及在行使该认股权证时可购买该本金金额的债务证券的价格和货币;

•在购买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的情况下,在行使一份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普通股股份的数量或数量,以及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购买这些股份的价格和货币;

•权证的行权方式,包括任何无现金行权;

•发行认股权证所依据的认股权证协议;

•我们业务的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或其他处置对认股权证协议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权证的反稀释条款(如有);

•赎回或赎回认股权证的任何权利的条款;

•权证行权时可发行证券的行权价格或数量的变动或调整的任何规定;

•认股权证行使权开始和到期的日期,或者,如果认股权证在该期间不能连续行使,则认股权证可行使的具体日期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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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权证协议和权证的修改方式;

•权证代理人及权证的任何计算或其他代理人的身份;

•持有或行使认股权证的联邦所得税后果;

•权证行使时可发行证券的条款;

•权证或权证行权时可交割的任何证券可能上市或报价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和

•权证的任何其他特定条款、优惠、权利或限制或限制。

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使其认股权证前,将不享有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证券持有人的任何权利,包括:

•在购买债务证券的认股权证的情况下,有权收取在行使时可购买的债务证券的本金或溢价(如有)或利息的付款,或强制执行适用契约中的契诺;或

•在购买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的情况下,有权获得股息(如有),或在我们清算、解散或清盘时获得付款或行使投票权(如有)。

行使认股权证

每份认股权证将赋予持有人以我们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行权价格购买我们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指定的证券的权利。除非我们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认股权证持有人可在我们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到期日东部时间下午5:00之前的任何时间行使认股权证。到期日收市后,未行权的权证将作废。

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代表拟行使权证的权证证书以及指定信息,并通过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方法支付规定的行权价格来行使认股权证。我们将在认股权证证书的反面列出,并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要求认股权证持有人向认股权证代理人交付的信息。

在收到所需付款和在权证代理人的公司信托办事处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指明的任何其他办事处正确填写并正式签署的权证证书后,我们将发行和交付在此类行使时可购买的证券。如果少于权证证书所代表的全部权证被行使,那么我们将为剩余数量的权证发行新的权证证书。

认股权证持有人权利的可执行性

任何认股权证代理人将根据适用的认股权证协议仅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不会与任何认股权证的任何持有人承担任何代理或信托的义务或关系。单一银行、信托公司可以代理一次以上的权证发行。在我们根据适用的认股权证协议或认股权证发生任何违约的情况下,认股权证代理人将没有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在法律或其他方面提起任何诉讼或向我们提出任何要求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任何认股权证持有人可在不征得相关认股权证代理人或任何其他认股权证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法律行动强制执行持有人行使其认股权证的权利,并根据其条款收取在行使时可购买的证券。

认股权证协议将不符合信托契约法

根据《信托契约法》,没有认股权证协议将有资格作为契约,也没有要求认股权证代理人有资格作为受托人。因此,根据认股权证协议发行的认股权证持有人的认股权证将不受《信托契约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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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管治法

每份认股权证协议及根据认股权证协议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将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计算剂

任何与认股权证有关的计算可由计算代理进行,该机构是我们为此目的指定为我们的代理的机构。特定认股权证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将列出我们在该认股权证的原始发行日期(如有)时指定担任该认股权证计算代理的机构。我们可能会在原始发行日期之后不时指定不同的机构担任计算代理,而无需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计算代理对认股权证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可交付证券的确定将是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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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认购权

一般

我们可能会发行认购权来购买普通股。认购权可以独立发行,也可以与任何其他发售的证券一起发行,并且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由购买或接收认购权的人转让。就向我们的股东进行的任何认购权发售而言,我们可能与一家或多家承销商订立备用包销安排,据此,该等承销商将购买在该认购权发售后仍未获得认购的任何发售证券。就向我们的股东发行认购权而言,我们将在我们为在该认购权发行中接收认购权而设定的记录日期向我们的股东分发证明认购权的证书和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

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本招股章程正就其交付的认购权的以下条款:

•该等认购权的所有权;

•可行使该等认购权的证券;

•该等认购权的行权价格;

•向每位股东发行的该等认购权的数量;

•此类认购权可转让的程度;

•如适用,讨论适用于发行或行使此类认购权的重大以色列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行使该等认购权的权利开始之日,以及该等权利届满之日(可予任何延期);

•此类认购权在多大程度上包括未认购证券的超额认购特权;

•如适用,我们可能就认购权发售订立的任何备用包销或其他购买安排的重要条款;及

•此类认购权的任何其他条款,包括与交换和行使此类认购权有关的条款、程序和限制。

行使认购权

每份认购权将使认购权持有人有权以现金购买与所提供的认购权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或可确定的行使价格所规定的数量的普通股。认购权可随时行使,直至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的该等认购权的届满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为止。到期日收市后,所有未行使的认购权将作废。

认购权可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述行使,有关由其提供的认购权。在收到付款且认购权证书在认购权代理人的公司信托办事处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指明的任何其他办事处妥善填写并妥为签立后,我们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转发在此类行使时可购买的普通股。我们可以决定直接向股东以外的人、向或通过代理人、承销商或交易商发售任何未认购的发售证券,或通过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此类方法的组合,包括根据备用承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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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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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分配计划

我们可以向或通过承销商、通过交易商、通过代理人、或直接向一个或多个购买者或通过这些方法的组合出售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证券。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证券的发售条款,包括:

•任何承销商的名称,如果,如果需要,任何交易商或代理;

•证券的购买价格和我们将从出售中获得的收益;

•任何承销折扣及其他构成承销商补偿的项目;

•允许或重新允许或支付给经销商的任何折扣或优惠;和

•证券可以上市或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

我们可能会在一笔或多笔交易中不时在以下地点分配证券:

•一个或多个固定价格,可能会改变;

•销售时的市场价格;

•与这类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

•议定价格。

只有招股书补充文件中指定的承销商才是招股书补充文件所提供证券的承销商。

如果在发行中使用了承销商,我们将与这些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并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具体说明每个承销商的名称和交易条款(包括任何承销折扣和构成对承销商和任何交易商的补偿的其他条款)。证券可通过由执行承销商代表的承销团或由一家或多家投资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直接向公众发售。采用承销团的,将在招股说明书附件封面上注明主承销商。如果在出售中使用了承销商,所发售的证券将由承销商为自己的账户获得,并可能在一项或多项交易中不时转售,包括协议交易,以固定的公开发行价格或出售时确定的不同价格。任何公开发行价格以及允许或重新允许或支付给交易商的任何折扣或优惠可能会不时更改。除非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销商购买发售证券的义务将受限于先决条件,承销商将有义务购买所有发售证券(如有购买)。

我们可能会授予承销商以公开发行价格购买额外证券以覆盖超额配售(如有)的选择权,并提供额外的承销佣金或折扣,这可能在相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有所规定。任何超额配股权的条款将在该等证券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载列。

如果我们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发售的证券的销售中使用交易商,我们将作为委托人将证券出售给交易商。然后,交易商可以在转售时以交易商确定的不同价格将证券转售给公众。交易商的名称和交易条款将在招股书补充文件中具体说明。

我们可能会直接或通过我们不时指定的代理人出售证券。我们将列出参与证券发行和销售的任何代理,我们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我们将向代理支付的任何佣金。

我们可以授权代理人或承销商根据规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付款和交付的延迟交付合同,以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公开发行价格向我们征集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要约。我们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这些合同的条件以及我们为征集这些合同而必须支付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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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就出售证券而言,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人可能会从我们或他们作为代理人的证券购买者那里获得补偿,形式为折扣、优惠或佣金。承销商可以向交易商或通过交易商出售证券,这些交易商可以从承销商处获得折扣、优惠或佣金或从其可能代理的购买者处获得佣金等形式的补偿。参与证券分销的承销商、交易商和代理商,以及任何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直接以转售或分销为目的购买证券的人,可被视为承销商,他们从我们那里获得的任何折扣或佣金以及他们转售普通股的任何利润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折扣和佣金。

我们可能会向代理人、承销商和其他购买者提供针对特定民事责任的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或就代理人、承销商或其他购买者可能就此类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的贡献。代理和承销商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我方进行交易或为我方提供服务。

为便利系列证券的公开发行,参与发行的人可以从事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交易。这可能包括超额配售或卖空证券,这涉及参与发行的人出售的证券多于我们向他们出售的证券。于行使授予该等人士的超额配股权。此外,这些人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投标或购买证券或施加惩罚性出价来稳定或维持证券的价格,据此,如果他们出售的证券在稳定交易中被回购,则允许参与任何此类发行的承销商或交易商的出售优惠可能会被收回。这些交易的效果可能是将证券的市场价格稳定或维持在高于公开市场可能普遍存在的水平。此类交易如已开始,可随时中止。我们不对上述交易(如果实施)可能对我们的证券价格产生的任何影响的方向或幅度作出任何陈述或预测。

除非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根据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出售的任何普通股将有资格在NYSE AMERICAN上市,但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任何被我们公开发售和出售证券的承销商可以在证券中做市,但这些承销商没有义务这样做,并且可以随时停止任何做市,恕不另行通知。

为遵守一些州的证券法,如适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将仅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在这些州出售。此外,在一些州,除非证券已在适用的州注册或有资格出售,或者可获得并遵守注册或资格要求的豁免,否则不得出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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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法律事项

债务证券、认股权证、认购权和单位以及与美国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法律事项的有效性已由Loeb & Loeb LLP为我们传递。关于普通股有效性的某些法律事项和内华达州法律的法律事项已由Sherman & Howard L.L.C.为我们转交。

专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均已按其报告所述,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WC,P.C. Certified Accountants(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已根据该事务所根据其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所提供的报告如此并入。

在哪里可以找到有关我们的更多信息

我们已就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向SEC提交了表格S-3的注册声明。本招股说明书并未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您应该参考注册声明及其展品以获得更多信息。我们将向每名获交付招股章程的人(包括任何实益拥有人)提供一份任何或所有已通过引用并入招股章程但未随招股章程交付的资料的副本。我们将根据口头或书面要求免费提供这些信息。如要求提供此信息,请致电或致函公司秘书,c/o IT TECH PACKING,INC.,在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科技园的办公室072550。公司联系电话:011-(86)312-8698215。

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年度和季度报告、当前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信息。我们在向SEC提交此类文件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我们的网站www.itpackaging.cn上免费公开这些文件。您可以在SEC网站http://www.sec.gov上阅读我们的SEC文件,包括注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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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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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6899500股

东方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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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章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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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