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6
营运资本贷款合约
合同编号:XXX
借款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地址:XXX邮政编码:XXX
开户金融机构&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建安分行营业部XXX
电话:XXX传真:XXX
邮箱:XXX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建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电话:XXX传真:XXX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现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为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建安分行签订的编号为XXX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约定。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币种:人民币。
贷款金额:(字数)人民币XXX元;(数字)日元XXX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分期提取的,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提款时间严格提取资金。若实际提款日晚于约定的提款时间,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表进行还款。
第三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XXX。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购买房产或偿还住宅抵押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股东分红或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不得将贷款用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禁止的任何领域和用途,或国家;不得将贷款用于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不得将贷款用于虚增财政收入;不得将贷款用于违法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国家禁止的其他用途用于银行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结息
贷款人应通过本合同所附的《贷款年化利率告知书》向借款人披露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化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化利率仅按本条第1款披露的贷款利率计算的,不适用前述《贷款年化利率通知》。
1.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年化利率;人民币贷款采用单利;外币贷款采用单利/简复利组合(任选一种))为以下类型(2):
(1)固定利率:年利率XXX %。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来源:以截至本合同生效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最优惠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任选一)为基础,加/减(任选一)XX个基点;
外币贷款固定利率来源:
A.本合同生效日(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XXX个基点。基准费率为彭博财经终端显示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币种和期限对应的费率,为截至T-2/T-3工作日的XXX(期限)美元term SOFR/JPY TIBOR/EUR EURIBOR/XXX利率值。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取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基准利率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B.(本合同生效日(T日)非工作日的,以T日为其前最近的工作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XXX个基点。基准利率为彭博财经终端显示的本合约项下贷款币种对应的利率,为截至T-5工作日的美元隔夜SOFR/英镑隔夜SONIA/日元隔夜TONA/欧元隔夜ESTR/瑞郎隔夜SARON/XXX利率值。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取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基准利率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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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合同生效日前1个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9:00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最新XXX月/XXX(外币基准利率),加XXX个基点。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取零。
(2)浮动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如分期提取,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期首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准;浮动期日日的,重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期日。
对于每一次回撤:
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
A.第一个期限内(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期限最后一日),利率以截至实际提款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任选一)为基础,加/减(任选一)20个基点;
B.在每个重定价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截至重定价日前1个工作日最新公布的1年期/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任选一种)加/减(任选一种)20个基点作为该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与其他提款一起重新定价。
外币贷款浮动利率:
A.适用期限利率的,利率确定如下:第一期(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期间最后一日止),利率根据实际提款日(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XXX个基点确定。基准费率为彭博财经终端显示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币种对应的费率,为截至T-2/T-3工作日的XXX(期限)美元期限SOFR/日元TIBOR/欧元EURIBOR/XXX利率值。在重定价日(T日),根据彭博财经终端上显示或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得的本合约项下贷款货币截至T-2/T-3工作日的XXX(期限)美元期限SOFR/日元TIBOR/欧元EURIBOR/XXX利率值,加上XXX基点确定该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与其他提款一起重新定价。合同期限内利率不变。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值的,取为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基准利率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B.适用隔夜利率的,利率确定如下:在每个计息日(即贷款期限内的每个日历日,下同),本合同项下贷款币种的适用利率根据美元隔夜SOFR/英镑隔夜SONIA/日元隔夜TONA/欧元隔夜ESTR/瑞郎隔夜SARON/XXX基准利率加XXX基点确定。贷款人此后应根据每个计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和前述利差确定计息日利率。计息日按以下方式确定每日定价基准利率:第一个利率确定日为实际提款日,其后的利率确定日为第一个利率确定日之后的各计息日。利率确定日(T日;如果利率确定日不是工作日,则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为T日)的基准利率为本合约项下贷款货币在彭博财经终端显示的截至T-5个工作日的XXX隔夜SOFR/英镑隔夜SONIA/日元隔夜TONA/欧元隔夜ESTR/瑞郎隔夜SARON/XXX利率值。合约期限内价差保持不变。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取零。本款所称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基准利率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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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一个期间(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期间最后一天),费率为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9点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最新XX个月/XXX(外币基准利率),加上XXX个基点。在每个重定价日,根据重定价日北京时间上午9:00(北京时间)从路透信息系统获取的同一浮动期间最新XXX(外币基准利率),加上XXX个基点,与其他提款一起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外币基准利率为负数的,取为零。
2.利息计算
(1)对于第1(1)条规定的固定利率、第1(2)条规定的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以及第1(2)条规定的外币贷款浮动利率A和C:
利息从实际提款日开始计算,以实际提款金额和实际使用天数为基础。
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费率。
日费率计算基数为每年360天;换算公式:日费率=年费率/360。
(2)对于第1(2)条下的外币贷款浮动利率B:
利息从实际提款日开始计算,以实际提款金额和实际使用天数为基础。
单利:对按定价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以及按利差计算的部分,适用单利。
单复利组合:按定价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每个工作日的日利息=(贷款本金+该部分截至上一日累计利息总额)×适用的基准日费率;非工作日采用单利。根据利差计算的部分使用单利。
日费率计算基数为每年360天;换算公式:日费率=年费率/360。
上述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基准利率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3.利息结算方式
借款人应采用以下方式结息(一):
(1)季度结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算日,21日为付息日。
(二)按月结算:每月20日为结算日,21日为付息日。
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不是付息日的,以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支付全部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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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罚款利息
(一)逾期贷款或者用于非约定用途的贷款,自发生违约或者挪用之日起,按本条规定的罚息利率对逾期或者挪用的部分收取罚息,直至全额偿还本金。
对既逾期又被挪用的贷款,适用较高的罚息。
(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条规定的罚息利率收取复利。
(三)罚息
人民币贷款罚息利率:
固定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A.浮动利率,浮动期限为XXX个月/XXX年。自违约或挪用之日起,每浮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定价日为自违约或挪用之日起的重定价月份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
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下文C项确定的罚息基准率加XXX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罚息基准率加XXX %。
C.在第一个浮动期间,罚息基准利率等于第1条规定的贷款利率。每个浮动期后,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截至重定价日前1个工作日最新公布的1年期/5年期以上(任选一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任选一种)XX个基点,确定下一个浮动期的罚基利率。
浮动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A.罚息浮动期限按照第1款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期限执行。罚息重定价日为自违约或挪用之日起的重定价月份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罚息重定价日。
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下文C项确定的罚息基准率加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下文C项确定的罚息基准率加50%。
C.在第一个浮动期内,罚基利率为违约或挪用时实际有效的贷款利率;在每个浮动期后,下一个浮动期的罚基利率按第1条规定的方式在重新定价日重新定价。
外币贷款罚息利率:
固定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罚息=第1(1)条规定的贷款利率加上XXX个基点;挪用贷款罚息=第1(1)条规定的贷款利率加上XXX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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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A.罚息浮动期限和重定价日按照第1(2)条确定。第一个浮动期间的罚基利率为违约或挪用时实际有效的贷款利率;在每个浮动期间后,下一个浮动期间的罚基利率按第1(2)条规定的方式在重定价日重新定价。
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上文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率加上XXX个基点;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上文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率加上XXX个基点。
浮动利率贷款罚息利率(结息期基准):
A.自发生违约或挪用之日起,罚息基准利率按结息期浮动;各结息期罚息基准利率为上一结息期实际利率。
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上文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率加上XXX个基点;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上文A项确定的罚息基准率加上XXX个基点。
5.其他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均为含税利率;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已包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交增值税。
(二)浮动利率定价基准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现行市场规则。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本条所用“定价基准”与“基准费率”具有相同含义。
(四)本合同项下“隔夜SOFR”是指由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或其继任管理人)公布和管理的隔夜SOFR;“TIBOR”是指由日本银行家协会(或其继任管理人)公布和管理的TIBOR;“EURIBOR”是指由欧洲货币市场协会(或其继任管理人)公布和管理的EURIBOR;“隔夜SOFR”是指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或其继任管理人)公布和管理的隔夜SOFR;“隔夜SONIA”是指隔夜SONIA公布的并由英国央行(或其继任管理人)管理;“隔夜TONA”是指由日本央行(或其继任管理人)公布和管理的隔夜TONA;“隔夜ESTR”是指由欧洲央行(或其继任管理人)公布和管理的隔夜ESTR;“隔夜SARON”是指由瑞士六大交易所(或其继任管理人)公布和管理的隔夜SARON。
第5条提款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在提款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经生效;
2.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协议已生效并已完成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先提交了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所有借款人文件、表格、样本印章、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填妥的相关凭证;
4.借款人已开立贷款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账户;
5.借款人应于提款前一个工作日向贷款人XXX银行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相关贷款用途文件,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6.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交了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和授权;
7.法律规定并经双方约定的其他回撤条件: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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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出借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第6条提款时间和方式
1.借款人应按以下方式提取资金(二):
(一)XXX年XXX月XXX日一次性提款;
(二)自XXX年XXX月XXX日起,在XXX日内提取;
(三)按下列时间安排分期提取:
缩编时间表:
回撤日期:XXX回撤额:XXX
回撤日期:XXX回撤额:XXX
回撤日期:XXX回撤额:XXX
2.对于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取的部分,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3.贷款承诺服务
贷款人在承诺服务期内(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止)为目前可提取但尚未提取的贷款(“未提取贷款”)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服务。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如下:
借款人按照“减费惠民”原则,对上述承诺服务免收承诺费;预计免收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第七条贷款资金支付
1.贷款支付账户
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支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户名: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户号:XXX
2.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1)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本合同约定执行。单次提款的支付方式,应当在提款申请中确认。贷款人如确定提款申请中选择的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二)出借人委托支付: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授权,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应方。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内部管理规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当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A.借款人与贷款人有新的信用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级不符合贷款人内部要求;
B.提款申请时明确识别收款方(明确账号、户名)且某一对应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外币按实际提款日汇率XXX折算);
C.贷款人规定或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形: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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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自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应方。除上述规定需要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外,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借款人自付方式支付。
(四)支付方式变更:提款申请提出后,对方的支付条件、信用等级、本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有关自付贷款资金的条件发生变更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应当变更。发生支付方式变更或受托对外支付的金额、对应方、用途发生变化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书面变更请求,重新提交提款申请,并提供证明资金用途的相关交易文件。
3.出借人委托贷款资金支付的具体要求
(1)支付授权。对于符合贷款人委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借款人应当在提款申请中明确规定支付授权,从而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借款人账户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交易对应账户,并应当提供交易对应账户名称、交易对应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的支付信息。
(二)交易单证规定。对于符合贷款人委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其支付账户、交易对应账户信息、支付金额、证明本次提款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单据。借款人应当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因借款人提供的交易材料不准确、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义务不能及时完成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三)贷款人受托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
A.对于出借人委托支付,在借款人提交支付授权书及相关交易材料并经出借人同意后,出借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交易对应方。
B.经审查的出借人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单据等相关交易资料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者存在其他瑕疵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更换、说明或者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符合条件的交易材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项目的支付和付款。
C.交易对方银行拒绝转让,导致贷款人无法按照借款人付款授权及时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交易对方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被拒绝的项目,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冻结。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重新提交支付授权书和用途文件等相关交易资料。
(四)借款人不得通过零碎化支付规避出借人委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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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资金拨付后,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和材料;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凭证等。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重新确认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暂停贷款发放和支付:
(1)经营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借款人资信状况下降或者核心业务盈利能力较弱;
(三)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或者规避出借人委托支付;
(四)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的;
(五)借款人违反本条支付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
第八条偿还
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归还账户;还贷款项划入该账户。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该账户的流入、流出情况。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进出回流账户的大额或异常情况并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另行签订回流账户的账户管理协议。
户名: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户号:XXX
2.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还款计划(一)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在贷款到期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
(二)按以下还款时间表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时间表:
还款日期:XXX还款金额:XXX
还款日期:XXX还款金额:XXX
(三)其他还款计划:XXX。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需在相关贷款到期前至少XXX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还款计划如有变动,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3.除另有约定外,当借款人同时欠贷款人贷款本息以及强制执行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本金、利息、强制执行债权的费用的清偿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中,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贷款或逾期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每期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到期贷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每笔还款的履约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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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XXX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本金额首先适用于到期日最晚的贷款,顺序倒序。
适用简复利组合的贷款,涉及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一次性结清提前还款本金对应的全部利息。
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日适用的标准利率对提前还款部分收取提前还款罚息。
5.借款人应按以下方式偿还贷款(一):
(1)借款人应不迟于每个贷款付息日的XXX个银行工作日将足额资金存入还款账户;贷款人有权在每个贷款付息日从该账户借记。
还款账户名称: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户号:XXX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XXX。
第9条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本合同为担保人XXX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编号为XXX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担保人提供最高额保证。
本合同为抵押人XXX与贷款人签订的参考号为XX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抵押人提供最高额抵押。
2.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保证人履行义务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协议失效、被撤销、解除,或借款人或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被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借款人或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违规行为,或因担保物被损坏、毁损、灭失、封存导致证券价值下降或灭失,导致证券价值减弱或消失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发票开具
1.贷款人确认收到付款事项后,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申请后,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借款人可以到相关业务办理机构或者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3.借款人须确认增值税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合同签字人、买受人为同一纳税主体。如不一致,导致借款人无法核算或合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借款人取得发票后遗失的,贷款人无需补开增值税发票。
5.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贴息的,按贴息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
6.贷款人免费为借款人提供服务的,贷款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7.贷款人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借款人应及时核实发票信息。发票信息有误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向贷款人申请补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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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陈述和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
(一)借款人经市场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批准并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会违反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取得或将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三)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经营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诈骗、其他非法目的,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适用法域的适用制裁规定;
(五)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的任何事件;
(六)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环境标准,不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和公布的能耗、污染问题突出未整改的企业和项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风险;
(七)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
(八)借款人声明的其他事项:XXX。
2.借款人承诺:
(1)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季度、月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确保持续符合以下财务指标要求:A.借款人最近一期单一及合并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流动比率不低于1;B.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且不超过合并年收入的25%;
(二)借款人已经或者将要就其担保义务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者类似协议的,该协议不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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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接受贷款人的信用检查和监督,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借款人自行还款的,借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接受并配合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存在零散支付规避委托支付的情形。借款人应按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具体报告频率:每月一次;
(四)在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债务融资实质性增加、重大资产债权转移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前,借款人必须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A.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B.联合经营、外方合资经营、合作、承包经营、重组、重组或拟以任何形式公开挂牌等经营活动的变更;
C.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资产或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控,或在担保物上设立新的担保;
D.停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进入破产程序;
E.涉及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的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F.借款人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G.发生经营困难和财务恶化;
H.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不良事件。
(五)借款人对出借人债务的清偿优先权高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不低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而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借款人不得偿还欠其股东的债务;
(六)当相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者为负值,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会计年度的累计亏损,或者当前会计年度税前利润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的本金、利息、费用时,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偿还下一期本金、利息、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红利;
(七)借款人不得以降低还款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借款人承诺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金额不超过其章程规定的限额;
(八)除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经贷款人认可的用途外,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转入同名账户或关联方账户;
转入借款人自名账户或关联方账户的,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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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合同项下贷款,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贷款利率定价、还款优先权、其他贷款条件,不得低于目前或拟给予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条件;
(十)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归还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十一)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交环境(气候)、社会、治理风险报告。借款人声明并保证加强环境(气候)、社会、治理风险管理,并承诺接受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违反前述规定的,构成或者应当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取违约补救措施;
(12)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关于本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提供相关交易背景信息;
(十三)出借人有权依法依规参与涉及借款人的重大融资、资产处置、合并、分立、股权重整、破产清算等活动,保护出借人的债权;
(十四)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十五)借款人承担的其他事项:借款人新增对外融资、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保函、抵押等)、筹划股东分红、计划偿还股东借款的,借款人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信贷策略。
第十二条集团内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同意适用以下条款2:
1.借款人不属于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2010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该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借款人属于贷款人根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当及时向贷款人报告涉及净资产1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所有交易方的关联方关系、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对价或仅有名义对价的交易)。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停止发放已批准但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用虚构与关联方的合同和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进行银行贴现或质押,获取银行资金;进行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大规模兼并、收购、重组;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银行债权;《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任何一项构成或应被视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对出借人的支付、还款义务;
2.借款人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贷款资金或者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取得的资金;或者借款人以贷款资金转贷、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或者借款人以贷款资金虚增财政收入;或者借款人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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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借款人未遵守本合同所作的承诺;
4.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发生,贷款人认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担保人;
5.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6.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指标或其他财务承诺;
7.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担保人违反担保协议约定,或者发生担保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或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9.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事件;
10.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借款人被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1.借款人关键投资人、关键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失联或被司法机关调查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12.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年度审查时(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发现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指定归还账户发生大额或异常资金流入流出,借款人无法提供贷款人接受的说明材料;
14.节能项目严重延期;节能技术和设备出现严重缺陷;主要设施或设备关停导致能源负荷明显下降;实际节能量明显低于预计;节能收益不能及时归还到指定账户;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参与民间高息借贷、对外提供担保或筹集新资金,主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
15.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借款人或其交易/交易对应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制裁或其他非法活动,或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适用法域的制裁名单;
1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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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整改违约行为;
2.全部或部分减少、暂停、取消、终止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或部分暂停或终止接受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提款及其他业务申请,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和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或部分暂停、取消或终止发放、支付、办理;
4.宣布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偿还贷款/贸易融资金额立即到期应付;
5.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收取罚息;
6.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如改自付为受托支付、降低受托支付门槛等;
7.下调本合同及借贷双方其他合同项下所有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
8.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全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9.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其他执行债权的相关费用;
10.扣除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尚未到期的账款,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定价币种不同的,按扣除时贷款人适用的外汇汇率折算;
11.行使担保权;
12.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
13.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权利保留
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和责任的,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免除该等义务和责任。
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容忍、延期、迟延,不影响其在本合同及法律法规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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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修改、变更、终止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可以进行书面修改或修改,任何修改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未充分履行前,本合同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均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争议(二):
1.仲裁。提交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XXX仲裁委员会
仲裁应在XXX(仲裁地)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向贷款人所在地或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标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际商事纠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该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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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提款申请(表格);
2.贷款年化利率通知(表)。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
1.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贷款人因经营需要,需要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验收管理的,借款人认可并同意。贷款人授权的其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或接受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并有权以该等机构的名义就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本合同因适用法律而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信和联系地址,经双方确认为有效的收货地址。交付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的所有通知和合同文件,以及与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有关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管辖异议和复议、再审、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仲裁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调解书等。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以向本合同所列借款人发送传真、电子邮件,以电子形式交付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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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地址和电子交付方式均约定的,可以选择任一方式;交付至借款人指定地址和电子交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一物品或法律文书采用多种交付方式的,均有效,以最早交付日期为交付日期。
收货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提前XXX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地址或方式变更的,应当履行将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义务。一方未按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本合同确认的收货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
因一方提供或确认的收货地址或方式不准确、收货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不及时、指定收货人拒绝收货或其他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实际收到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的,以单证退回之日为收货日;以个人送达的,送货人在收货单据上注明情况之日为收货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单证自动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为收货日。
本条款中关于相关单证和法律文书的收货地址和方式的规定,构成本合同独立存在的有效收货地址的确认条件;本合同被全部或部分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本条款继续有效。
5.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独立利益进行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其他交易项下构成出借人关联方的其他方不得谋求利用该等关联方关系影响交易公允性。
6.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企业名称仅供参考使用,不得作为解释当事人内容和权利义务的依据。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与信贷融通相关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融资发放、贷后管理、担保物登记处置、逾期催收过程中收集、查询、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删除借款人的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依法建立的其他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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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机构持有的借款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税务信息、发票信息、财务信息、水电费缴纳情况及数据、代发工资信息、电信费缴纳信息、POS收款数据、互联网信用信息、支付结算信息、抵押信息、本单位其他相关信息;
(三)借款人的治安案件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资产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情形、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社会保险缴纳情形等;
(四)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信息;
(五)为免生疑问,相关信息不包括任何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收集、查询、存储、使用、处理、传送、提供、删除上述信息,具体包括:
(一)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相关信息的;
(二)向依法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及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供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成员内部共享上述相关信息,满足贷后管理和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统一授信管理的需求;
(四)根据需要向相关第三方机构提供上述相关信息,用于信贷融通业务处理、逾期债务催收、债权转让、贷后管理等。
本授权有效期至借款人全额结清贷款人集团范围内的全部授信额度之日止。
8.提款日或偿还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应顺延至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发生变化,贷款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变化,解除或变更本合同的履行。因该等原因导致贷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而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贷款人免责。
10.借款人可通过本合同所列贷款人联系电话,就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和收费事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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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为XXX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持有XXX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人:XXX
日期:XXX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建安分行
授权签字人:XXX
日期:XXX
贷款年化利率附件通知
参考编号:XXX
致:XXX(借款人)
1.我机构与贵公司签订了参考号为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前述合同项下,我机构向贵公司提供的贷款年化利率为XXX。这个年化利率(单利/单利-复利组合(任选一种))包括:
(一)按前述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二)前述合同第XXX款规定的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不适用的删除)
(三)贵公司与我机构另行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协议约定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如不适用可删除)
2.本通知书作为前述合同的附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前述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在此具体说明的事项受前述合同管辖。
贷款人:XXX
授权签字人:XXX
日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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