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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9 7 ea028257901 _ ex4-19.htm 盛丰物流与福建海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贷融通协议的格式英文翻译

附件 4.19

 

信贷融资协议

(版本202401)

 

福建海口银行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签署本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1.您必须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附表,下同),特别注意免除或减少我们的责任的条款,排除或限制您的权利,以及其他对您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的条款。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或阅读困难,请立即咨询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将及时为您解释。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我们将真诚为您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2.为了处理本协议的业务,你们提供给我们的所有财务信息将严格保密。然而,这不适用于我们的业务运营或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

 

3.我们的金融服务项目标准、收费标准、金融产品和服务标准可通过我们的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www.fjhxbank.com)查询。

 

4.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您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渠道进行投诉,我们将及时受理和回复:

 

1.当面向各网点公示的投诉联系人投诉;

 

2.拨打我们24小时客服热线400-XXX-XXXX或各网点投诉电话;

 

3.发送邮件至XXXX@fjhxbank.com;

 

4.给每个网点的支行行长信箱写封信。

 

5.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您办理业务或咨询我司客服期间,我们可能会要求您签署相关申报文件或进行录音/录像。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祝您银行体验愉快!

 

福建海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和条件

 

缔约方

 

信用受让人(以下简称甲方):见本协议第四十四条第(1)款。

  

授信人(以下简称乙方):见本协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为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友好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现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1章定义

 

第1条信贷便利

 

本协议所称信贷融通,是指乙方直接向甲方提供资金支持,或为甲方在其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补偿和支付义务提供担保。信贷融通类型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抵押品担保、为贷款开具信用证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二条信用额度

 

本协议所称信用额度,是指乙方同意在信用期内为甲方办理的最高信用额度。前述“最高额”不包括乙方同意扣除的保证金和质押保证金金额。未偿债务占用本协议项下信用额度的,在使用本协议项下信用额度办理展期贷款、循环还款及类似业务偿还该等未偿债务时,被偿还的旧债不占用本协议项下信用额度。

 

第三条具体业务

 

本协议所称特定业务,是指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抵押担保、为贷款开具信用证等本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业务,以及前述业务类别下实际发生的特定业务项目。

 

第四条具体业务合同

 

本协议所称具体业务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为开展前述具体业务而订立的单项合同,以及在具体业务交易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交或作出的经乙方认定有效的申请、承诺、保证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具体业务合同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协议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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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用额度

 

第五条信贷融通类型和额度

 

见本协议第45条。

 

第六条信用期

 

见本协议第四十六条。

 

第七条信用额度的使用

 

(1)在授信期内,甲方可按本协议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在各单项授信额度范围内向乙方申请使用相应额度,经乙方同意后,由双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2)在授信额度内,乙方在单一外币授信项下向甲方提供的非美元外币业务金额,按使用日乙方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成美元。

 

(三)甲方如需将本协议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某一单项信用额度转换为另一单项信用额度,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转换。

 

第八条信用额度使用的前提条件

 

(一)具体业务申请符合国家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指引和申请时乙方的要求。

 

(二)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已生效,办理业务所需的基本文件已准备就绪。

 

(三)乙方要求办理的担保手续已妥为办理并持续有效。

 

(四)其他先决条件:见本协议第四十七条。

 

第九条信用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一)信用期内,甲方可根据需要向乙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乙方经审核同意后可调整。

 

(二)信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降低或者取消甲方信用额度:

 

1.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担保人未履行担保法律文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担保人(担保物)存在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其担保权益的情形,甲方无法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物。

 

3.甲方未履行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

 

4.甲方经历停产、停业、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申请破产,甲方管理层(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被采取司法措施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股东变更或股东持股变动、涉及诉讼或仲裁、严重经营困难、财务恶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事件。

 

5.本协议第四十六条约定的信用额度首次使用期限届满,甲方仍未开始使用本协议项下可用信用额度。

 

6.客观上需要降低或者取消甲方信用额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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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资金归集

 

本协议项下甲方欠乙方的到期债务(含加速到期债务),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借记。

 

第三章担保

 

第11条

 

关于担保事项,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订立担保合同或由保证人出具具有担保效力的单证,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合同。

 

第12条

 

本协议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或补充其他担保。

 

第13条

 

为本协议项下债务作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拆迁、征收、征用时,甲方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等拆迁、征收、征用信息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在抵押人、出质人与拆迁、征收、征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前,甲方应提前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或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担保。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第14条

 

在甲方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已知晓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每一信用额度。

 

(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取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甲方如需变更资金用途,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经营、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甲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4)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贷后管理。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各类限额的具体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金融活动、资产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给予充分配合和协助。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具体业务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所欠乙方的全部款项。甲方由二人以上组成的,甲方各方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六)在本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甲方不得以乙方提供的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甲方实施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人关系发生变化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承担债务、租赁、共同经营、托管、合并、吸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申请中止整改、申请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申请破产、重大资产转移、购买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负债融资实质性增加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担保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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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停业、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申请破产、甲方管理层(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被采取司法措施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股东变更或股东持股变动、甲方涉及诉讼或仲裁、经营严重困难、财务恶化等。如甲方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保证。

 

(九)甲方发生名称、地址、章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协议担保义务能力的事项,或为本协议项下贷款作担保的担保物、质押物发生市值下跌、意外损坏、毁损等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其债权(包括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

 

(十二)关于集团客户信贷便利的特别规定

 

甲方为集团客户(以下简称“集团客户”,包括《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认可的集团客户)的,适用以下特别规定: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占净资产1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形,包括:

 

(一)交易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标的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者相应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2.甲方申请贷款授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指定用途,挪用贷款或者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违规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虚构与关联方的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进行贴现或质押,获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不接受乙方对信贷资金使用及相关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乙方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涉及重大并购重组的情形;

 

(六)故意通过关联交易规避银行债权;

 

(七)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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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甲方经营和许可期限的特别规定

 

如甲方营业执照记载的相关经营期限或许可期限届满日早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债务到期日,为保证甲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甲方承诺在该期限届满前妥善办理相关展期或续期手续,并将换发的营业执照交乙方保留。

 

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债务并行使其他相关权利。

 

前述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相关证书,以及根据甲方的机构性质和经营范围,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所需的各类证明、文件和授权。

 

(十四)甲方有权向国家指定的公证机关申请对本协议进行公证,乙方予以配合。

 

(十五)甲方按照具体业务合同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与信贷融通相关的信息。

 

(二)乙方可以对甲方使用各类限额的具体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金融活动、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受理、审查、批准甲方使用信用额度的申请。

 

(四)甲方恶意行使到期债权,给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代甲方行使代位权,乙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划转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损害乙方实现债权的方式处分其财产权益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资产或者进行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换财产、以财产抵债、出租、转租财产或者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影响乙方实现债权,且甲方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等情形的,乙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方的行为。乙方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向乙方申请授信时及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可为本协议的目的,从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中查询、收集、使用甲方的财务信息和信用状况,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授信申请和审批、授信管理、授信服务或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用途,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报送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监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也可以为业务或讨债目的合理使用和披露甲方信息。

 

(七)乙方可以参与甲方的重大融资、资产出售、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其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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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可根据甲方资金回收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贷款。

 

(九)甲方违约的,乙方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催债。

 

(10)甲乙双方同意,第三方可以代表甲方向乙方申请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可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乙方接受申请的,乙方可以代表甲方就履约事项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协议(以下简称“相关协议”),相关协议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第三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与约定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乙方可向国家指定的公证机关申请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甲方予以配合。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的承担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本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当,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同意接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十二)乙方按照具体经营合同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

 

第17条

 

本章适用于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借款额度向乙方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情形。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使用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借款额度向乙方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时,每一项申请均需经乙方审核批准,之后双方应签署《流动资金借款额度使用协议》,具体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事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为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业务合同,该特定业务合同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印章后生效。

 

甲方使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的股权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九条借款借条

 

甲方每次申请提款时,甲方应填写借款借条并提交乙方。

 

《流动资金借款额度使用协议》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与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为准。

 

第二十条贷款利率

 

(一)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记入《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加/减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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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由《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

 

(一)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项下有担保的贷款,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手续已妥为办理,并保持持续有效。

 

2.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写并提交借款借条。

 

3.贷款发放的其他先决条件按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具体结算账户由《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付

 

(1)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同意接受乙方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

 

(2)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出借人委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付方式。甲方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和数据。

 

1.出借人委托支付

 

(一)贷款人委托付款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付款授权,通过甲方账户向甲方交易对方支付符合本协议约定用途的贷款。

 

(二)必须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的情形,以《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约定为准。

 

(三)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支付的书面授权书及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商业合同和/或其他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可在发放贷款前对甲方提交的相关交易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经乙方审核批准后,乙方根据甲方付款授权,通过甲方账户向甲方贸易对方支付借款。

 

2.借款人自行还款

 

(1)借款人自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之后甲方将贷款独立支付给符合本协议约定目的的甲方交易对方。

 

(二)除资金支付应由出借人委托支付外,资金支付可由借款人自行支付。

 

(三)采取借款人自付方式的,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存在违反委托支付要求的情形。

 

(三)变更支付方式和触发变更的条件

 

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者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1.信贷状况恶化;

 

2.商业和金融状况明显趋于下行;

 

3.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或者逃避受托支付的;

 

4.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四)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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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借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甲方不得随意变更支付方式,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应由出借人受托支付的款项转为借款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偿还贷款

 

(一)偿还原则

 

1.贷款应按日计息。每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2.利息结算方式

 

结息期由双方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中约定,以发放日为计息日的起始日。

 

(一)“周”的结算期,结算日为各结算期届满之日。

 

(二)对于“月”的结算期,当月20日(含)及之前发放的贷款,第一个结算日为第一个结算期结束前一个月的20日。当月20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第一个清算日为第一个清算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此后,结算期自第一个结算日的次日起计算,每个结算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算日。

 

(三)结算期限为“季”的,结算日期为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两个季度以上的结算期,以每个结算期最后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结算日为结算日。

 

(四)结算期为“半年”的,结算日期为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

 

(五)结算期限为“年”的,结算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

 

自结算日起,乙方可借记当期利息,甲方最晚应于结算日(偿还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逾期付款的,乙方可以收取复利。贷款到期日,利息随本金一并偿还。

 

3.甲方还款按照先还旧债后还新债的原则进行。对于甲方支付的款项,乙方按照“前欠利息(含复利)—前欠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借记。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变更前述还款顺序。

 

4.甲方欠乙方多笔同类型债务,甲方付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乙方决定履行义务。

 

5.甲方同意,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支取到期贷款本息。甲方应于还款日、结息日18:00前将足额资金存入还款账户,用于偿还适用的利息。否则,甲方应对逾期还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款日和结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8时前借记还款本金的,在宽限期内,本金按本协议约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息。如甲方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足额还款,则自宽限期还款日、结息日之前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利率计息、复利。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还款日前一日18:00起借记甲方应偿还的利息,乙方可以从结算日18:00起借记甲方应偿还的利息。

 

(二)还款方式按《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双方约定。

 

(三)提前还款

 

1.甲方提前还款,甲方应在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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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提前还款,乙方不得调整已收取的按本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剩余本金,乙方按约定利率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利息。截至提前还款日已计提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利息,应同时全额结清,不受结息期限制。

 

3.甲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剩余未偿还贷款仍按约定贷款利率执行。

 

4.甲方借款在借款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乙方可以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提前还款补偿费不超过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的1%,甲方为微型、小型企业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取该费用的,乙方不得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

 

(四)资金返还账户管理

 

1.甲方指定资金归还账户按《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约定办理。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资金归还账户的资金流向。乙方可以对甲方的前述资金返还账户进行监控。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签订资金回笼账户管理合同,对回笼账户资金进出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3.甲方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4.甲方的财务指标属于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之一。

 

5.甲方涉及交叉违约事件,即甲方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交易或合同中发生违约。

 

6.甲方未履行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

 

7.甲方未对乙方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8.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9.保证人未履行担保法律文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保证人(担保物)存在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其担保权益的情形。

 

10.保证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证书有效期的延期、续期手续。

 

11.甲方或担保人涉及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丧失信用、停产、停业、合并、分立、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申请破产、股权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损失、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12.甲方或保证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被采取司法措施、被追究行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丧失信用、失联、被限制高消费或被限制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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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抵押物毁损、毁损、贬值、被冻结、查封、扣押、质押或被法院全部或部分强制执行,受第三方债权、转让、出租、赠与、置换,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受担保权益、居住权、地役权、其他权利负担。

 

14.甲方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5.足以影响乙方实现其债权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行使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1.降低信用额度,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停止或暂停发放未发放贷款,将所有已发放贷款视为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2.对甲方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乙方有权采取要求甲方整改、提前还款、贷款风险分类降级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对于违规使用的借款金额,乙方应自违规之日起(含)按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成加价(加价比例详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收取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上述罚息收取复利。

 

3.对于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含贷款本金加速到期),对于逾期(含)之日起到期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本金,按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成(加价比例详见《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以下简称“逾期罚息利率”)按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

 

4.无论借款本金是否到期,对于到期未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自逾期之日(含)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利息结算方式中的逾期罚息利率收取复利。

 

5.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借记甲方到期未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等款项,或冻结、停止支付前述账户款项。

 

6.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符合乙方要求的全部债务提供新的担保。

 

7.行使担保权益。

 

8.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贷款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甲方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六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使用规定

 

第25条

 

本章适用于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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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受理限额的使用

 

(1)甲方每次使用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申请承兑时,双方应在每次申请经乙方审核通过后签署《承兑额度使用协议》和《承兑清单》,《承兑额度使用协议》和《承兑清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印章后生效。

 

(二)甲方每次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甲方应按票据金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或质押存单),作为票据到期兑付时的专用质押证券。保证金(或质押存单)的具体比例按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受理的前提条件

 

(一)甲方验收申请符合乙方要求。

 

(二)甲方提交的票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手续得到妥善办理,并保持持续有效。

 

(四)甲方已按约定支付验收服务费和验收承诺费。

 

(五)接受的其他先决条件:见本协议第49(1)条。

 

第二十八条验收承诺费

 

甲方应按申请承兑的票据金额与已交存的保证金和/或质押存单差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承兑承诺费(具体费率按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约定)。验收承诺费应在验收前足额缴纳。

 

第二十九条验收手续费

 

乙方按每张票据面额的0.5‰向甲方收取承兑手续费。验收手续费应在验收前足额缴纳。

 

第三十条承兑保证金(或质押存单)

 

承兑前,甲方应将“承兑清单”中约定的全额保证金金额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或提供质押存单,作为甲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专用质押证券。自交存之日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保证金或质押存单项下资金,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的任何付款请求。

 

第三十一条票据付款的存放

 

甲方应在票据到期前将每张票据的全额票据支付金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三十二条对外支付

 

(一)甲方签发的票据到期后,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有人付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含保证金账户)借记或直接使用质押存单项下资金进行支付。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票据到期前存入全额票据付款金额,需乙方先行支付的,乙方先行支付的款项为自该先行支付款项之日起甲方欠乙方的款项。对于甲方所欠的这部分本金,乙方自预付款之日起按日0.05%收取利息,还应按日0.05%收取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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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甲方的其他义务

 

(1)甲方保证与票据收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商业或劳务交易关系。

 

(2)甲方应及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或其他文件,足以证明乙方要求的该等票据对应的真实商业或劳务交易。

 

第三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存入票据款项。

 

2.甲方未履行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

 

3.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4.甲方未对乙方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5.保证人未履行担保法律文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保证人(担保物)存在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其担保权益的情形。

 

6.保证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证书有效期的延期、续期手续。

 

7.甲方或担保人涉及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丧失信用、停产、停业、合并、分立、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申请破产、股权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损失、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8.甲方或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被采取司法措施、被追究行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丧失信用、失联、被限制高消费或被限制出入境。

 

9.抵押物被毁损、毁损、贬值、被冻结、查封、扣押、质押或被全部或部分强制执行、受第三方债权、转让、出租、赠与、置换或受担保权益、居住权、地役权或其他权利负担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10.甲方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1.足以影响乙方实现其债权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行使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权利:

 

1.降低或取消给予甲方的承兑额度,对尚未承兑的票据停止承兑。

 

2.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借记本协议项下到期本息,或冻结、停止支付前述账户款项。

 

3.要求甲方补充承兑保证金(或质押存单),或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借记相应金额转入乙方指定为承兑保证金的账户,直至所有“承兑清单”项下每张票据的保证金和/或质押存单金额等于该票据面额。

 

4.要求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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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杂项

 

第三十五条绿色金融特别规定

 

(一)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

 

1.关于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一)所有涉及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

 

(二)无涉及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重大诉讼案件;

 

(三)甲方或投资项目涉及重大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交环境、社会、治理风险报告,并确保其内容真实有效;

 

(四)建立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

 

(五)配合乙方或其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检查甲方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

 

(六)甲方将督促其重要关联方加强管理,防止其环境、社会、治理风险向甲方扩散;

 

(7)执行乙方认为与控制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的违约事件:

 

(一)甲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本条规定的陈述、保证、承诺;

 

(二)甲方因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不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法院、仲裁机构要求支付赔偿的;

 

(三)乙方认为甲方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存在的其他违约事件,包括交叉违约事件。

 

(二)节能减排特别规定

 

涉及节能减排的信贷项目,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1.甲方建设项目符合开工建设“六个必备条件”(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备案程序、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效评价审查及信用、安全和城市规划规定和要求),项目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甲方建设项目符合以下实质性合规要求:

 

(一)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

 

(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总体要求一致;

 

(三)技术经济标准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四)建设项目其他合规要求。

 

3.乙方认定甲方项目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及与该项目相关的重要第三方(如总承包商、供应商、监理人员等)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第三方对甲方及上述第三方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一)严重改变原有环境状态、产生难以消除的不良环境社会后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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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不利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虽然通过缓解措施相对容易消除,但仍存在较大风险。

 

4.甲方被节能减排监管部门认定并公示为未整改的能源、污染问题突出企业的,除与提高节能减排相关的授信外,乙方可拒绝新增授信额度,并有权逐步减少和收回乙方对甲方的原有授信额度。

 

5.甲方、甲方建设项目被国家、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列入落后产能名单的,乙方可以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减少、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信贷额度。

 

6.甲方建设项目应取得但未取得环评批复的,乙方可以拒绝预拨资金用于施工前准备和施工。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和主体工程不同步的,乙方可暂停主体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直至实现“三同时”。项目竣工后应取得竣工环评复核但未取得的,乙方可暂停发放项目运营资金。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建设项目,甲方保证遵守项目所在国或地区的环境法律法规。

 

7.如甲方遇到与能源、污染相关的合规及信用风险,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高资本金比例;

 

(二)发行中长期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三)增加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和投资计划;

 

(4)将建成后盈利项目的经营权、现金流、应收账款等作为信用担保物进行质押;

 

(五)为项目购买工期保险,以及项目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与能源、污染风险相关的保险;

 

(6)其他有助于乙方缓解与能源和污染相关的合规和信用风险的方法。

 

8.甲方未履行上述承诺,或能源、污染风险兑现的,乙方可:

 

(一)要求甲方限期整改;

 

(二)暂停或压缩甲方在乙方的授信额度;

 

(三)提前宣告授信到期,提前收回债权;

 

(四)提前行使抵质押权利。

 

第三十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或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不得篡改或者非法使用从对方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但这并不适用于双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或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人员。

 

15

 

 

第三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转让债权、转移债务

 

(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解除本协议。双方通过修改、补充本协议达成的任何书面协议,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乙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应通知甲方。乙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发出通知后十五日内,甲方未书面表示反对的,视为甲方同意。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无效、无效、撤销、撤销的,甲方仍按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福建海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不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不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受让方分支机构有权向甲方主张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影响或排除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项下拥有的任何权利。对任何违约行为或迟延行为的任何容忍、宽限或延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利益,也不影响、阻止、阻碍乙方继续行使该等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也不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解决方式按本协议第五十条规定。

 

(三)争议解决期间,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履行的,该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四)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第四十条通知和送达

 

(一)通知

 

1.双方可按照本协议记载的地址或法律文书服务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经办人员等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等书面文件)。

 

2.乙方也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站、电子银行、营业网点刊登的公告、通知,或者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QQ、钉钉、邮件等单一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二)服务

 

甲方确认,在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仲裁等纠纷解决程序以及特别程序、实现担保权益程序、支付令申请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本协议记载的法律文书服务地址、手机号码、传真号码、邮箱地址等期间,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诉状、仲裁申请、上诉陈述、答辩状、证据告知函、电报、裁定、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鉴定书和诉讼、仲裁、特别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程序中的担保权益程序、支付令申请程序、其他法律文书的实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存送达、委托送达、邮政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以及任何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认可的其他单一或者多种送达方式,包括即时通讯工具,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电子送达,以服务信息到达甲方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甲方确认本服务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16

 

 

(三)联系方式变更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协议记载的地址、法律文书服务地址、电话、手机、传真、邮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经办人员、联系人发生变化的,变更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采用原联系方式进行通知或者送达。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通知或送达对方。退回通知的,退回日期为通知或送达日期。

 

第四十一条声明条款

 

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有签署本协议的充分、合法、有效的授权。

 

第四十二条未涵盖的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印章。

 

第二部分—特别条款和条件

  

第四十四条缔约方

 

(一)受信方(甲方):福建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法律文书服务地址:同上

电话/手机:XXX

传真:XXX

邮箱: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经办人:XXX

  

(二)授信人(乙方):福建海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电话:XXX

传真:XXX

邮箱: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XXX

经办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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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信贷融通的种类和额度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授信额度:贷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已编辑金额)。

 

第四十六条信用期

 

本协议规定的信用期为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9月26日。甲方应在信用期内提交本协议项下信用额度使用申请,甲方应在XXX日起180日内首次提交信用额度使用申请。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发生的具体业务往来,按照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履行,不受信用期届满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使用授信额度的其他前提条件(本协议第八条规定)

 

无(此字段为空白)。

 

第四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

 

(1)本协议第21(1)(3)条所称“贷款发放的其他先决条件”包括:无(本栏为空白)。

 

(二)下列情形构成甲方财务指标违约:

 

无(此字段为空白)。

 

(3)如甲方的任何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则本协议关于将到期日延长至到期日为节假日或休息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规定不适用。

 

第四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使用规定

 

(1)本协议第27条第(5)款所称“接受的其他先决条件”包括:无(本栏为空白)。

 

(二)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承兑承诺费率为:票据金额与已交存的保证金和/或质押存单差额的万分之一无(本栏为空白)。

 

(3)甲方每次向乙方申请承兑时,甲方应存入不低于票据面额的无(本栏空格)%的保证金和/或质押存单。

 

第五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有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采用简易程序在[空白]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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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合同原件

 

本协议一式两(2)份正本,甲方持有一(1)份,乙方持有一(1)份,各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特别规定

 

(一)甲方同意本领域下列规定: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新增对外融资担保。

 

2.甲方应选择乙方作为其结算合作银行,在乙方进行日常业务结算,甲方应按授信比例(即甲方在乙方的授信金额占其在各银行授信总额的比例)增加在乙方账户的结算金额。甲方(包括甲方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财务人员等)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年度信贷端业务流量不低于甲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空白]%。

 

3.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甲方不得改变国有控股企业的性质。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如甲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丧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撤销或到期未展期等),应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对于已发放贷款,乙方有权申报提前到期。

 

6.本协议项下业务为科技借贷业务的,纳入乙方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签订的“科技借贷”政策性风险补偿项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范围。甲方应注意,政府风险补偿不能代替偿还,政府风险补偿不会减少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务,也不会导致甲方新增外债。因以下原因不能将本协议项下任何业务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的,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协议项下剩余贷款金额的发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一)因甲方自身经营原因,将甲方移出政府风险补偿目标企业池,无法继续享受风险共担政策;

 

(二)甲方在其他银行申请且已备案享受政府风险补偿优惠的授信总额达到“科技借贷”政府风险补偿政策下单个企业备案金额上限人民币XXX元(已修订金额),乙方项下此项授信不能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三)因其他原因,乙方项下的此项信贷业务不能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二)属于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甲方同意该领域以下规定:

 

1.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经营性物业(指甲方为担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抵押给乙方的经营性物业)的唯一租金结算账户。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所有经营性物业租金均支付至该账户。

 

2.甲方不得将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购置、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包括支付项目资本金、土地出让金、工程费等。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挪用甲方所属企业贷款资金。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本协议项下经营性物业出租率(指出租的经营性物业总建筑面积与经营性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空白]%,租金覆盖率(指每年租金收入与各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比例)必须达到[空白]%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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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2024年9月26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第XXX(以下简称“原授信协议”)。根据原信贷融资协议,以下特定业务仍未完成:

 

1.营运资金贷款限额使用协议项下的贷款第XXX:人民币XXX元(金额编辑)。

  

上述第1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用协议项下的未偿还贷款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X元(已修订金额),占用本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已修订金额)。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未偿还贷款,在还清前,甲方不得申请使用。待还清后,释放的相应额度可按本授信协议的规定申请甲方使用。

 

(3)本协议项下的信用额度可全部或部分用于偿还甲方或第三方欠乙方的旧借款或第三方旧借款。

 

(四)本条规定与本协议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五)甲方应选择乙方作为其结算合作银行,在乙方进行日常业务结算,结算金额按授信比例(即甲方在乙方的授信金额占其在各银行授信总额的比例)增加。

  

签署时双方确认

  

1.双方已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2.基于乙方的指示,甲方认真阅读了有关乙方收款、留存、使用甲方财务信息或信用状况、披露实现债权的条款和条件,无异议。甲方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3.乙方已就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排除或限制甲方权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对甲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向甲方进行了充分披露,并按甲方要求提供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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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充分理解和理解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和/或手印或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XXX或授权代理人(签字):XXX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XXX

  

签署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签署地点:XXX

合同编号: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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