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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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贸城3座34楼
北京市建国路77号10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4月28日
Re:关于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书–表格F-1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仅就本同意的目的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合格律师。
我们担任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涉及以F-1表格提交注册并提议的最高总额发行不超过20,000,000美元的A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A类普通股正由公司登记,该公司已聘请AC Sunshine Securities LLC担任与公司A类普通股发售有关的配售代理。
我们在此同意在此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
本同意书仅供您在F-1表格上提交,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SEC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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