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42
附例
的
新汤姆森工业公司。
第一条
股东
第1.1节会议地点。公司股东的会议可在董事会不时决定的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举行。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会议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可以完全按照《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的规定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
第1.2节年度会议。法团股东周年大会,为选举董事及为合法向其提出的其他事务而举行,须在董事会不时指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
第1.3节特别会议。法团股东的特别会议,可为任何目的或目的,由(a)董事局主席、(b)董事局或(c)任何持有法团已发行股票至少50%的人召集,并须在董事局主席订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举行。作为股东特别会议所办理的业务仅限于会议通知中所述的目的或目的。
第1.4节会议通知。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发出的通知,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日或不多于60日发给每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该通知须指明特别会议的地点(如有的话)、日期和时间、会议的目的或目的,以及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任何该等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话)。
(b)如邮寄,则在寄存于美国邮件时发出通知,邮资预付,按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股东地址发给股东。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发出:(a)如以传真传送方式,当指示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传真电信号码时;(b)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当指示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时。任何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如有的话)和目的的通知,可在该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或由该人以电子传送的方式予以放弃,并将由任何股东通过亲自出席该会议、通过远程通信(如适用)或通过代理人予以放弃,除非该股东在会议开始时出席会议是为了明确反对任何业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任何股东如此放弃该等会议的通知,须在所有方面受任何该等会议的议事程序的约束,犹如已发出该等会议的适当通知一样。
新Thomson Industries,Inc.的C-1计划、步骤2、章程。
第1.5节法定人数和投票规则。
(a)在所有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通过远程通信(如适用)或通过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出席”)或通过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多数股东应构成该多数股东出席该会议的任何期间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任何股东大会可由会议主席或出席该会议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投票决定不时休会,但不得在该会议上处理其他事务。
(b)在选举董事以外的所有事项中,出席并有权就标的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股东的行为。
(c)董事应由出席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d)如需要某一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单独投票,出席的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应构成有权就该事项的投票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出席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多数(多数,在选举董事的情况下)的赞成票应为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行为。
第1.6节休会和休会通知。任何股东大会,不论是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均可由会议主席或经出席的过半数股份投票决定不时休会。当某次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如有)时,如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有)已在进行延期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须就延期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法团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超过30天或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登记在册的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1.7节股东名单。秘书应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0天编制并制作一份完整的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须于正常营业时间内,在法团的主要营业地点开放予任何股东查阅,以作与会议有关的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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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不开会就采取行动。
(a)章程规定须在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可在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不事先通知及不经表决而采取,如书面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
(b)每份书面同意书均须载有签署同意书的每名股东的签署日期,而任何书面同意书对采取其中所提述的公司行动均不具效力,除非在按本条例所规定的方式交付法团的最早日期同意书的六十(60)天内,以交付方式将采取行动的足够数目的股东签署的书面同意书交付法团于其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保管股东大会记录簿册的法团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证或挂号邮件送达,要求回执。
(c)如股东批准的公司行动是在未经会议且未经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的,则应根据DGCL第228(c)和228(e)条向所有其他股东迅速发出有关该公司行动的通知。
第1.9节组织。
(a)在每次股东大会上,董事会主席,或如董事会主席未获委任或缺席,董事会须委任另一名董事代行会议主席的职务。秘书,或在其缺席时,由会议主席指示的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
(b)法团董事会有权订立其认为必要、适当或方便的规则或规例,以举行股东大会。除董事会的规则及规例(如有的话)另有规定外,会议主席有权及授权订明规则、规例及程序,并作出该主席认为为妥善进行会议所必需、适当或方便的一切作为,包括但不限于为会议订立议程或议事顺序、维持会议秩序的规则及程序及出席者的安全,对法团记录在案的股东及其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以及主席许可的其他人参加该会议的限制、对在确定的会议开始时间之后进入该会议的限制、对分配给与会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的限制以及对将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的投票的开始和结束投票的规定。根据会议主席的酌情权,亲自出席或以远程通讯(如适用)方式出席的人,应限于(i)股票持有人,不论是亲自出席或通过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出席,(ii)会议主席指定的法团高级职员和董事,(iii)行使合约权利以观察该会议的任何其他人,以及(iv)会议主席指定的任何其他受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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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
第2.1节一般权力。法团的业务及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管理,董事会可行使法团的所有权力,但法律或法团注册证书或法团股东与法团之间的任何投票或其他协议(“股东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节任职人数和任期。除法团成立证明书另有说明外,构成整个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一(1)名。在符合法团注册证书及任何股东协议的规定下,董事人数可随时或不时由法团股本过半数的持有人或由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增加或减少。所有董事的任期至下一次股东年会,直至选出各自的继任者为止,但任何董事死亡、辞职或被罢免的情况除外。任何获选为法团董事的法团雇员,只要该人仍受雇于法团,即须任职。
第2.3节空缺。董事会的任何空缺,包括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应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填补。如此选出的董事任期至下一届股东年会届满。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减少,任何在任董事的任期不得缩短。
第2.4节辞职。任何董事可随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董事会主席送达其通知而辞职。除另有说明外,该辞呈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2.5节除名。除适用法律施加的任何限制外,董事会或任何董事可随时因股东的行动而被免职,无论是否有因由。
第2.6节会议。
(a)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董事会指定和在董事会中公示的任何时间、日期和任何地点举行,包括语音信息系统、传真、电报或电传,或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董事会定期会议无须另行通知。
(b)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任何成员或总裁召集,并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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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过电子通信设备举行的会议。董事会的任何成员,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可使用会议电话或其他通信设备参加会议,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使用这些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通过这些方式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d)特别会议通知。董事会所有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当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至少在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的24小时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电话方式,包括语音消息系统或旨在记录和传达消息、传真、电报或电传的其他系统或技术,或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如以美国邮件发出,应以头等邮件发出,邮戳至少应在会议日期前三个日历日。任何会议的通知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予以放弃,并将被视为任何董事因出席该会议而放弃,除非该董事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
(e)出席情况。根据会议主席的酌情决定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以外的其他人,须限于(i)会议主席指定的法团高级人员,(ii)行使合约权利以观察该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及(iii)会议主席指定的任何其他受邀人。
第2.7节法定人数。授权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应构成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如出席任何该等会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出席的过半数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另行通知,除非在会议上宣布,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第2.8节会议上的行动。在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上,除非法律、公司注册证书、任何股东协议或本附例指明有不同的表决,否则出席者的过半数票即足以采取任何行动。
第2.9节不开会就采取行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董事会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传送或传送是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记录一并存档,则可不经会议而采取。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应当以纸质形式归档;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应当以电子形式归档。
第2.10节费用和补偿。董事有权就其服务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报酬,包括(如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出席董事会每次常会或特别会议以及董事会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的固定金额和出席费用(如有)。任何该等付款均不妨碍任何董事以任何其他身分为法团或其任何母体或附属法团服务及就该等服务收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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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节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并具有其授予的合法转授的权力和职责,以董事会的意愿服务。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并在符合DGCL条文的规定下,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法团的业务及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法团印章的文件上加盖法团印章。各该等委员会须备存会议纪录,并作出董事会不时要求的报告。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任何委员会均可就其业务的进行订立规则,但除非该等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其业务须尽可能以本附例为董事会规定的相同方式进行。
第三条
官员
第3.1节指定人员。法团的高级人员由一名总裁、一名秘书及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衔组成,包括由董事会酌情决定的一名董事会主席及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及助理秘书。
第3.2节选举。董事会每年应在股东年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高级人员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其他会议上任命。
第3.3节资格。任何官员都不需要成为股东。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
第3.4节任期。每名官员应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除非在任命他的投票中指明了不同的任期,或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
第3.5节辞职和免职。任何高级人员可向董事会主席及法团在其主要办事处递交书面辞呈而辞职。除另有说明外,该辞呈自收到之日起生效。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可随时被董事会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
第3.6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应委任一名董事会主席。董事长应当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拥有董事会赋予的权力。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他应主持董事会的所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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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节总裁。在董事会的指示下,总裁有权指挥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并监督公司的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但董事会主席除外。总裁拥有董事会或本附例订明的其他权力及职责。他有权签署经授权的法团的股票、合约及其他文书。
第3.8节副总裁。任何副总裁均须履行董事会或总裁不时订明的职责及拥有权力。在总裁不在、不能或拒绝行事的情况下,副总裁应履行总裁的职责,但该副总裁由董事会指示这样做,并且在这样做时应具有总裁的权力并受到对总裁的所有限制。董事会可授予任何副总裁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的职称或董事会选定的任何其他职称。
第3.9节秘书和助理秘书。
(a)秘书须履行董事会或总裁不时订明的职责及权力。此外,秘书须履行与秘书职务有关的职责及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所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备存所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按规定备存股票分类账及编制股东名单及其地址的责任及权力、担任公司纪录及法团印章的保管人及在文件上加盖及证明的责任及权力。
(b)任何助理秘书须履行董事会、总裁或秘书不时订明的职责及拥有权力。如有秘书缺席、无能力或拒绝作为,则由助理秘书(或如有多于一名,则由董事会厘定的顺序的助理秘书)履行秘书的职责及行使秘书的权力。
(c)如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缺席任何股东或董事会议,主持会议的人须指定一名临时秘书备存会议纪录。
第3.10节司库。司库须履行与司库职位有关的职责及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备存及负责法团的所有资金及证券、备存法团的财务纪录、按授权将法团的资金存入存放处、按授权拨付该等资金、就该等资金作出适当帐目,以及按董事会规定就所有该等交易及法团的财务状况提供帐目的责任及权力。
第3.11节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应履行董事会或总裁不时委派给他的职责和权力。除非董事会另有指定,否则公司的财务主管由首席财务官担任。只有董事会才能免去该首席财务官的职务或更改其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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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节授权。董事会可不时将任何高级人员的权力或职责转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即使本条例另有规定。
第3.13款薪金。法团的高级人员有权获得董事会不时确定或允许的薪金、补偿或补偿。
第四条
股票份额
第4.1节股票发行。除法团注册证书及任何股东协议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法团认可股本的任何未发行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库房中持有的法团认可股本的任何未发行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按董事会决定的方式、考虑及条款,藉董事会表决发行、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4.2节股票证书。
(a)法团的股份须以证明书代表,但董事局可藉决议或决议规定其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为无证明股份;但在将该证明书交还法团前,该决议不得适用于以证明书代表的股份。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法团股票持有人,均有权持有一份证书,证明其在法团中拥有的股份数目及类别,该证书的格式由法律及董事会订明。每份该等证明书须由董事局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总裁或副总裁、司库或助理司库、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或以法团名义签署。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能是传真。
(b)根据公司注册证书、附例、适用证券法或任何股东协议受任何转让限制的股份的每份证书,须在证书正面或背面显眼地注明限制的全文或存在该限制的声明。
第4.3节遗失、被盗、毁损凭证。法团可根据董事会订明的条款及条件,发出新的股票证明书,以代替任何先前发出的声称已遗失、被盗或毁灭的证明书,包括提出有关遗失、被盗或毁灭的合理证据,以及给予董事会为保护法团或任何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商而规定的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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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节转让。除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及规例另有规定外,并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股份可在法团的帐簿上转让:(a)如属以证明书所代表的股份,可向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交出代表该等股份的证明书,而该证明书须妥为背书或附有妥为签立的书面转让或授权书,并附有法团或其转让代理人可能合理要求的权威或签名真实性证明;及(b)如属无证明股份,则在收到该股份的注册拥有人的适当转让指示后。法团有权将其帐簿上所显示的股票记录持有人视为该股票的所有目的的拥有人,包括就该股票支付股息和投票权,而不论该股票的任何转让、质押或其他处置,直至该股份已按照本附例的要求在法团帐簿上转让为止。
第4.5节确定记录日期。
(a)董事会可预先订定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或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或有权就任何变更、特许权或交换股票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该记录日期不应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之前,且不得超过该会议日期之前的60天或不少于10天,也不得超过该记录日期所涉及的任何其他行动之前的60天。
(b)如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通知被放弃,则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在无需董事会事先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以书面形式表达同意公司行为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第一次书面同意的表示日。为任何其他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与该目的有关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c)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五条
修正
第5.1节修正案。
(a)由董事会提出。本附例可予更改、修订或废除,或新的附例可由出席任何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会常会或特别会议的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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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股东提出。本附例可予更改、修订或废除,或新的附例可由在任何董事选举中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已发行及未发行并有权投票的法团全部股本股份的至少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投赞成票通过。该投票可在任何股东年会或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举行,但有关该等更改、修订、废除或采纳新附例的通知,须已在该特别会议的通知中载明。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第6.1节财政年度。法团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订定。
第6.2节公司印章。董事会可以采用法人印章。法人印章采用董事会批准的形式。
第6.3节与其他法人证券有关的诉讼。除董事会另有指定外,总裁或获总裁授权的法团任何高级人员有权亲自或代表法团投票或以其他方式行事,并可在任何其他法团或组织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或就股东的任何行动)上放弃通知、担任或委任任何人或人担任本法团的代理人或事实上的代理人(有或无替代权力),其证券可由本法团持有,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本法团因本法团拥有该等其他法团或其他组织的证券而可能拥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及权力。
第6.4节授权证据。董事会主席、总裁、秘书或助理秘书或临时秘书就股东、董事、委员会或法团任何高级人员或代表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发出的证明书,须就所有善意依赖该证明书的人而言,为该行动的确凿证据,但该证明书须由两名该等人签立。
第6.5节可分割性。任何有关本附例的任何条文因任何理由而不适用、不合法或无效的裁定,均不影响或使本附例的任何其他条文无效。如本附例与适用的法规不一致,则由法团的注册成立证明书(经修订并不时生效的“注册成立证明书”)或任何股东协议、章程、注册成立证明书或适用的该等股东协议(如适用)控制。
第6.6节对账簿、报告和记录的依赖。每名董事、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委员会的每名成员,以及法团的每名高级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均须受到充分保护,以善意依赖法律规定的法团的帐簿或其他记录,包括由其任何高级人员、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经合理谨慎挑选的评估师向法团作出的报告。法团须在其主要营业地点备存该等簿册、纪录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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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节时间段。在适用本附例的任何条文时,如规定某项作为须在某项事件发生前的指明天数作出或未作出,或某项作为须在某项事件发生前的指明天数期间作出,则须使用日历天数,该作为作出的日期应予排除,而该事件发生的日期应包括在内。如本附例所规定的发出通知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时间期限在公司主要营业地所在州的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当日届满,则该时间期限应自动延长至紧接该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之后的营业日。
第6.8节传真签名。除本附例其他地方特别授权使用传真签名的条文外,任何法团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的传真签名可在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授权的任何时间和情况下使用。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7.1节获得赔偿的权利。因其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作为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控制人,而成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一方或参与其中的每一人,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不论该等程序的基础是指称以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正式身份采取的行动,或在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期间以任何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均须由法团在DGCL授权的最大限度内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因为同样的情况已存在或可能在以后得到修订(但如有任何该等修订,仅在该修订允许公司提供比上述法律允许公司在该修订之前提供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范围内)针对该人合理招致或遭受的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损失,且该赔偿应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并应对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负责;但除本条第七条第7.2节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在(a)法律明文规定作出该等赔偿,(b)该程序(或其部分)获法团董事会授权,(c)该等赔偿由法团依据根据《总务委员会》赋予法团的权力全权酌情提供的情况下,法团才可就该人提起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寻求赔偿,或(d)提起诉讼(或其部分)是为了确立或强制执行根据赔偿协议或任何其他法规或法律或根据DGCL第145条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赔偿或晋升的权利。然而,如(a)该人没有以合理地相信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善意行事,及(b)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则公司无须承担赔偿及使该人无害的义务。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应为合同权利,并应包括在任何该等程序的最终处分之前获得为任何该等程序辩护而招致的费用的权利;但条件是,在该程序的最终处分之前,支付该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以其董事或高级人员身份(而不是以该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期间曾或正在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向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服务)而招致的该等费用,只有在向法团交付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代表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的偿还所有如此垫付的款项的承诺时,方可作出该承诺,前提是该承诺最终应由最终司法裁决确定,而根据该最终司法裁决,没有进一步的权利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无权根据本条或其他方式获得赔偿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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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节索赔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根据第7.1条提出的申索,在法团收到书面申索后60天内,或在预支费用申索的情况下20天内,未获法团足额支付,则申索人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向法团提起诉讼,以追讨该申索的未付款额,如该等诉讼并非轻率或恶意提出,则申索人亦有权获支付检控该申索的费用。对于任何该等诉讼(在已向本公司提交所需保证(如有的话)的情况下,为强制执行在其最终处分之前为任何程序进行抗辩而招致的费用的索赔而提起的诉讼除外),即申索人未达到《总务委员会》允许公司就申索的金额向申索人作出赔偿的行为标准,则该诉讼即为抗辩。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索赔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DGCL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在法团依据保证条款提起的追讨垫付费用的任何诉讼中,法团有权在作出最终司法裁决后追讨该等费用,而根据该最终司法裁决,没有进一步的权利就受偿人未达到《总务委员会》所列的任何适用的赔偿标准提出上诉。在受偿人为强制执行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权利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由法团根据承诺条款为追回预支费用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证明受偿人无权获得赔偿或此类预支费用的责任由法团承担。
第7.3节雇员和代理人的赔偿。法团可在董事会不时授权的范围内,就向法团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作出赔偿及垫付费用的事宜,在本条规定的最大限度内,向法团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授予获得赔偿及垫付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7.4节非排他性权利。本第七条赋予任何人的权利不应排除该等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本附例、任何股东协议或其他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7.5节赔偿合同。董事会获授权与法团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法团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雇员福利计划)的任何人订立合约,订定相当于或如董事会如此决定,则高于本条第七条规定的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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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节保险。法团可在合理可用的范围内维持保险,费用由其承担,以保护自己和该法团或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任何该等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免受任何该等费用、责任或损失,不论该法团是否有权根据DGCL就该等费用、责任或损失向该人作出赔偿。
第7.7条修订的效力。对第七条任何规定的任何修改、废止或修改,不得对受偿人或其继承人在该修改、废止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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