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格4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持股变动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条提交 或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0(h)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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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再受第16节约束,请选中此框。表格4或表格5的义务可能会继续。见指令1(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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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中此框以表明交易是根据旨在满足规则10b5-1(c)的肯定性抗辩条件的关于购买或出售发行人股本证券的合同、指示或书面计划进行的。见说明10。 | ||||||||||||||||
1.报告人姓名、地址*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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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名称和股票代码或交易代码 凯拉诺瓦[K] |
5.报告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勾选所有适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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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早交易日期(月/日/年) 08/15/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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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修正,正本归档日期(月/日/年) |
6.个人或联合/团体备案(勾选适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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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I-收购、处置或实益拥有的非衍生证券 | ||||||||||
|---|---|---|---|---|---|---|---|---|---|---|
| 1.证券名称(说明3) | 2.交易日期(月/日/年) | 2A.认定执行日期,如有(月/日/年) | 3. 交易代码(见说明8) | 4. 已收购(A)或者已处置(D)证券,(见说明3,4,和5) | 5.报告交易后实益拥有的证券数量(见说明3和4) | 6.持有形式:直接(D),间接(I)(见说明4) | 7.间接实益拥有的实质(见说明4) | |||
| 代码 | V | 金额 | (A) 或 (D) | 价格 | ||||||
| 共同 | 31,967.854(1) | I | 以信托方式持有 | |||||||
| 共同 | 9,200 | I | 见脚注**(2) | |||||||
| 共同 | 34,296 | I | 见脚注*(3) | |||||||
| 共同 | 1,409,000 | I | 见脚注***(4) | |||||||
| 表格II:收购、处置或实益拥有的非衍生证券 (例如,看涨权证,看跌权证,认股证书,期权,可转换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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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衍生证券的名称(见说明3) | 2.衍生证券的转换或行权价格 | 3.交易日期(月/日/年) | 3A.认定执行日期(如有)(月/日/年) | 4.交易代码(见说明8) | 5. 已收购(A)或已处置(D)的衍生证券数量(见说明3,4和5) | 6.可行权日期及到期日(月/日/年) | 7.衍生证券的证券名称和数量(说明3和4) | 8.衍生证券价格(见说明5) | 9.报告交易后实益持有的衍生证券数量(见说明4) | 10.持有形式:直接(D),间接(I)(见说明4) | 11.间接实益拥有权的实质(见说明4) | ||||
| 代码 | V | (A) | (D) | 可行使日期 | 到期日 | 标题 | 股份数额或数目 | ||||||||
| 幻影股票单位 | (5) | 08/15/2025 | A | 327.82 | (5) | (5) | 共同 | 327.82 | $79.92 | 22,775.686 | D | ||||
| 回复说明: |
| 1.不包括2025年1月1日之后再投资的股息。 |
| 2.**这些股份是为报告人家庭的某些成员的利益而在信托中持有的。报告人的家庭成员为受托人。报告人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除非他的金钱利益如此,提交本报告并不意味着就第16条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言,承认报告人是这些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 3.*这些股份是为报告人及其家庭某些成员的利益而在信托中持有的。报告人是几位受托人之一,并可能以该身份对所有该等股份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报告人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除非他的金钱利益如此,提交本报告并不意味着就第16条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言,承认报告人是这些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 4.***这些股份以家庭合伙形式持有,其合伙人包括为报告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报告人担任这些合伙企业的经理,并可能以该身份对所有这些股份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报告人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除非他的金钱利益如此,提交本报告并不意味着就第16条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言,承认报告人是这些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 5.根据Kellanova非雇员董事递延薪酬计划的条款,虚拟股票单位的最终价值将在报告人退休并以股票支付的日期确定。 |
| 备注 |
| /s/Todd W. Haigh,Attorney-in-fact | 08/15/2025 | |
| **报告人签名 | 日期 | |
| 提醒:报告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每类证券,都需单独分行报告。 | ||
| *如果表格由多个报告人提交,看见指示4(b)(五)。 | ||
| **故意错误陈述或遗漏事实构成联邦刑事违法行为见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 ||
| 注:此表格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必须亲笔签名。如果空间不足,看见程序说明6。 | ||
| 如您已对该表格中信息回应,则无需再次回应,除非表格当前显示有效的OMB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