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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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Yuanda Road,Hangzhou City,Zhejiang Province,11th Floor,Block A,Huanglong Century Plaza,Postcode 310007
中国杭州杭大路1号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电话:+ 8657187901110传真/传真:+ 8657187901500
2025年12月23日
至:
格陵兰科技控股公司(“公司”)
磨石路50号、400号楼
130套房
新泽西州东温莎
尊敬的先生们/女士们,
我们浙江T & C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的合格律师,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因此有资格就中国法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意见”)。
我们已就中国法律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表格S-1上的公司登记声明,包括对该表格的所有修订或补充,与建议发售(“发售”)6,000,000个单位(每个单位,“单位”,统称“单位”)有关,每个单位包括(i)一股普通股,每股无面值(每个单位,“普通股”,统称“普通股”),以及(ii)一份认股权证的五分之四(4/5),每份整份认股权证可行使购买一股普通股(每份,“认股权证”,统称“认股权证”)。
为了给出这一意见,我们未经独立调查和询问,假定:
(i)所有签字的真实性、就本意见向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作为原件的真实性;
(ii)就本意见向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是否符合经核证或复制的副本;
(iii)就本意见向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中所作的所有事实陈述在各方面均属正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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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就为本意见目的向我们提交的任何文件而言,向我们提交的文件在本意见日期仍然完全有效且未被撤销、修订或补充,且未就其作出任何修订、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变更,亦未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
(v)在对我们而言并非独立确立重要事实的情况下,我们已依赖相关政府当局和公司、公司和/或其他相关实体的适当代表出具或作出的证明或陈述,以及/或在我们已在意见的相关章节中声明依赖确认的情况下,依赖这些人作出的陈述(“确认”)。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制于下文所述的任何进一步假设和限定条件,我们认为,截至本协议之日:
| 1. | 生意。目前,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包括浙江中柴机械有限公司和杭州绿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传动系统和综合动力总成的开发、生产、销售。这些业务不在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覆盖范围内。因此,本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目前能够开展其现有业务,而不受中国外国投资法律法规的限制。 |
| 2. | 并购规则等2006年8月8日,中国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并购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基于我们的理解,公司并非并购规则定义的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即由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以利用其实际持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为目的。因此,我们认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并购规则,此次发行不需要获得。 |
| 3. | 试行措施。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措施”),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由于本次发行被视为《试行办法》规定的境外同一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公司需就本次发行按照《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公司需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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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CAC”)公布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由于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传动系统及综合动力总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而公司或中国附属公司均不掌握超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公司或其中国附属公司均不受与本次发行有关的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法律法规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相关政府机构将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上述意见严格限于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中国境内生效的法律事项。我们没有进行调查,也没有就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表达或暗示任何意见,并且我们假定没有任何此类其他法律会影响此处所述的意见。
本意见仅为本公司的利益,未经我们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本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依赖本意见,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未直接参与此次发行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意见,除非根据适用法律要求进行此类披露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此类披露。
我们特此同意在公司表格S-1下提及本公司的名称,该表格将在本文件发布之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此意见,作为S-1表格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签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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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忠实的,
/s/浙江天合律师事务所
浙江T & C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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