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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壳牌公司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9742

一起教育科技

(其章程所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权)

 

望京绿地中心Block B座16楼

北京市朝阳区1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Michael Chao Du,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电话:+ 861064796786

邮箱:michael.du@17zuoye.com

望京绿地中心Block B座16楼

北京市朝阳区1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交易代码(s)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美国存托股票,每股代表五十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YQ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不用于交易,但仅限于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股美国存托股票代表五十股A类普通股。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444,312,538股已发行普通股,即327,406,202股A类普通股和116,906,336股B类普通股之和。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注册人是否无需提交报告。☐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无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加速申报人和大型加速申报人”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加速披露公司

非加速披露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基础是: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其他☐

如果针对上一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第17项丨丨☐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丨丨☐否

 


目 录

 

 

介绍

2

前瞻性信息

3

第一部分。

4

 

项目1。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4

 

项目2。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4

 

项目3。

关键信息

4

 

项目4。

有关公司的资料

76

 

项目4a。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118

 

项目5。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118

 

项目6。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132

 

项目7。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144

 

项目8。

财务资料

146

 

项目9。

要约及上市

148

 

项目10。

补充资料

148

 

项目11。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165

 

项目12。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165

第二部分。

167

 

项目13。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167

 

项目14。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167

 

项目15。

控制和程序

167

 

项目16a。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168

 

项目16b。

Code of Ethics

168

 

项目16c。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168

 

项目16d。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168

 

项目16e。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169

 

项目16F。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169

 

项目16g。

企业管治

169

 

项目16h。

矿山安全披露

170

 

项目16i。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170

 

项目16J。

内幕交易政策

170

 

项目16K。

网络安全

170

第三部分。

172

 

项目17。

财务报表

172

 

项目18。

财务报表

172

 

项目19。

展览

172

 

i


INTRODUCTION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一起教育科技 &科技”、“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向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一起教育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的背景下,VIE和VIE的子公司;
“ADR”是对可能证明ADS的美国存托凭证;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50股A类普通股;
“AI”之于人工智能;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A类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我们的WFOE”是对上海一骑左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齐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七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一骑航帆科技有限公司(各自称“我们的WFOE”);
“VIE主要受益者”为上海一骑左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齐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七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一骑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SaaS”之于软件即服务;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VIE”为可变利益主体,“VIE”为上海合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企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启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益企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启力科技有限公司(各自为“VIE”)。

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任何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我们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因为我们的业务主要通过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进行。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包含从人民币到美元的翻译,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7.2993元人民币兑1.00美元汇率进行,汇率为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2


前瞻-展望G信息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前瞻性陈述主要载于题为“项目3”的章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和“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与我们行业相关的相关政府政策和法规,以及我们调整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实践以适应中国大陆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的能力;
我们的使命、目标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我们经营的行业的预期增长;
运营举措的成功,包括我们和竞争对手的新产品和内容开发;
我们对我们的商业模式的前景以及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我们对维护和加强我们与学生、教师、家长、学校、商业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的期望;
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竞争;
全球和中国大陆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和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风险和因素一般在“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以及本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章节。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但要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并已作为证据提交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3


PART I。

ITEM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一起教育科技科技并非中国大陆的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以及(iii)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进行了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在中国大陆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VIE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营。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中国大陆VIE的股权,而是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VIE结构用于向投资者提供外国投资于中国公司的风险敞口,而中国法律禁止外国直接投资于运营公司。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ADS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VIE及其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2、2023和2024年总收入的93.9%、98.3%和98.5%。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是指一起教育科技科技、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指VIE和VIE的子公司。

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的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代理协议和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以及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由于合同安排,我们有权指导对VIE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并有权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出于会计目的,我们确定我们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在我们所有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都没有对VIE的股权所有权、直接外国投资或通过这种所有权或投资控制,合同安排并不等同于对VIE的业务的股权所有权。投资者拥有或可以购买其权益的实体是我们的开曼岛控股公司一起教育科技 & Technology Inc.,而我们开展业务的实体包括(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以及(iii)VIE的子公司。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4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实体:

 

img32959572_0.jpg

 

注意事项:

(1)
上海合旭的股东及其各自在上海合旭的股权及与我公司的关系为(i)我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Zhan Xie先生(1.0%),他是Andy Chang Liu先生的亲属。
(2)
北京奕启信息的股东及其各自持有的北京奕启信息股权分别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詹燮先生(1.0%)。
(3)
北京启力及其各自持有北京启力股权的股东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詹燮先生(1.0%)。
(4)
广州奇力及其各自持有广州奇力股权的股东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詹燮先生(1.0%)。
(5)
北京易企发展的股东及其各自持有的北京易企发展股权分别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詹燮先生(1.0%)。

以下是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i)一系列授权书,据此,VIE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人作为他们的实际代理人行使他们作为VIE股东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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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一系列股权质押协议,据此,VIE的股东已将VIE的100%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保证VIE和VIE的股东(如适用)履行其在授权书、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以及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下的义务。

(iii)一系列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据此,我们的WFOE拥有向VIE提供运营支持以及VIE业务所需的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在协议期限内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运营支持以及咨询和技术服务。此外,根据此类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除上海WFOE、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的某些子公司之间的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外,VIE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

(iv)一系列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据此,VIE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独家选择权,以购买其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股东之间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上海合旭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WFOE独家选择权,以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v)一系列配偶同意书,据此,VIE股东的配偶同意,由各自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各自股东名下的VIE股权将根据与我们的WFOE的合同协议进行处置,他们同意不对VIE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有关这些合同协议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

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我们可能会为执行这些安排的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如果VIE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这些协议尚未在中国大陆法院进行测试。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不确定中国大陆是否会通过任何有关VIE结构的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通过,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了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采取行动。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这些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我们的大量资产,包括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由VIE及其子公司持有。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由VIE及其子公司产生的。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VIE的合同权利,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企业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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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ucture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大陆运营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与我们中国业务相关的其他风险

我们面对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着与离岸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关于与立足于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本年度报告中讨论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当局的酌处权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大陆的实体和企业,而不是在香港的实体或企业,后者根据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一套法律开展业务。香港有有关资料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非邀约电子讯息条例》,其中就处理个人资料规定了协议及义务,包括(其中包括)(i)个人资料须为合法目的而收集、必要而非过多,(ii)个人资料须以在个案情况下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iii)向收集个人资料的人告知收集资料的目的,及(iv)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收集资料时与原始目的无关或无关的任何新用途,除非取得资料主体的明示及自愿同意。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虽然我们的若干附属公司是位于香港的控股公司,但我们并没有在香港进行任何业务运营,因此与香港的数据保护或反垄断问题相关的监管行动不会对我们在未来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如果我们未来在香港访问数据,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成本,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法律法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三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实施全行业监管,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监管,在这种性质下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大陆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体系的演变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需要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基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我们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与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相关的备案问题外,出版许可证、视听节目在线传输许可证、私立学校经营许可证、在线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及与生成式AI服务相关的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已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我们的控股公司和VIE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营所必需的所有许可和批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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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与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相关的文件的问题,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在有关校内教育解决方案和课后教育产品和服务的中国监管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拟议的变更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出版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有关问题,见“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在线教育服务的经营许可和许可的监管要求的发展方面面临不确定性。由于法规或政策的不利变化,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所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获得新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与生成式AI服务相关的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的问题,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人工智能行业受到不断演变和广泛的监管。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侵权索赔,并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

此外,中国大陆最近的法律发展造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合规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当局最近颁布了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涉及网络安全审查和海外上市。关于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历史,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i)没有被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没有被要求通过中国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没有被要求获得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任何必要的许可。

然而,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由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任何未来的海外筹资活动向中国有关当局完成备案或获得其许可。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未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和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根据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磋商情况,在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下,作为在《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颁布前已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公司,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无需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上市地位。根据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鉴于我司ADS已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期2023年3月31日之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我司将被视为“现有发行人”,无需就我司历史上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然而,我们将被要求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适用范围内,在未来完成我司境外发行股票及股票挂钩证券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此类监管指南或与我们任何潜在的未来海外筹资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新要求。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程序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或VIE进行罚款和处罚,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如果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i)没有从中国当局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来经营业务或提供证券,(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ii)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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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证券的价值将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有关校内教育解决方案和课后教育产品和服务的中国监管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拟议的变更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在线教育服务的经营许可和许可的监管要求的发展方面面临不确定性。由于法规或政策的不利变化,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所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获得新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实际或据称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义务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其他要求。”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监管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2023年《合并拨款法》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i)将触发HFCAA下的交易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以及(ii)澄清PCAOB可能会确定,由于任何外国当局所担任的职位,而不仅仅是这些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地方的当局,它无法检查或调查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项目3。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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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一起教育科技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经营。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一起教育科技科技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则管辖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一起教育科技科技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大陆子公司获准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一起教育科技科技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大陆,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41.807亿元、人民币42.893亿元和人民币44.487亿元(合6.095亿美元)。此外,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向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到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对货币兑换、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施加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可获得的外币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鉴于上述情况,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由中国大陆实体持有,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为中国大陆以外的运营提供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香港对现金转入或转出我们香港实体没有同等或类似的限制或限制。但是,如果将来限制或限制变得适用于进出香港实体的现金转移,我们香港实体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有关我们在中国大陆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干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在中国的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简介—风险因素摘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10


我们在组织内建立了严格的现金流控制和程序。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家子公司、VIE或VIE的子公司之间的每笔现金转移均需获得内部批准。我们集团的现金由我们财务部统一管理,根据具体经营主体的预算和经营情况向各经营主体进行调度应用。每一笔现金需求,在由运营主体提出后,都需要经过我们财务部门的两级审核流程。财务部资金小组在财务部负责人同意现金需求申请后,将现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政策中对现金转移的控制和程序坚持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中国法律,一起教育科技科技可能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起教育科技科技向我们的附属公司分别作出出资额为人民币63.3百万元、零及零。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从VIE的主要受益人获得了人民币6540万元、人民币60万元和人民币2280万元(合310万美元)的债务融资。VIE可根据专属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VIE的主要受益人转移现金。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向VIE主要受益人支付的服务费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14亿元、人民币4420万元和人民币1820万元(250万美元)。相关WFOE将根据VIE协议规定的因素确定VIE应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根据VIE协议有任何应付给相关WFOE的金额,VIE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相应结算该金额。有关我们集团内现金流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下的简明合并时间表和报表。

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酌处权。即使我们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一起教育科技科技目前未宣派或派发现金红利,也不存在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我方普通股现金红利的现有计划。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在中国大陆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计算(1)

 

假设税前收益(2)

 

 

100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25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75%

 

 

75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4)

 

 

(7.5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67.5

%

 

注意:

(1)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假定等于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

11


(2)
根据VIE合同安排的条款,我们的WFOE可能会就向VIE提供的服务向VIE收取费用。这些服务费应确认为VIE的费用,相应金额由我们的WFOE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WFOE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服务费被VIE确认为税收减免,被我们的WFOE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3)
我们的一家子公司和两家VIE有资格在中国大陆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是临时性的,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提供。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4)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外向其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在香港注册,且满足某些其他条件,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作为费用分配给我们的WFOE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的WFOE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VIE可以就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的WFOE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WFOE的应税收入。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提供了简明的合并时间表,描述了一起教育科技科技、其子公司、合并VIE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以及截至所述日期的任何消除调整和合并总额(单位:千元人民币)。您应该将本节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结合“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

选定的简明合并运营报表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第三方净收入

 

 

 

 

 

 

 

 

2,869

 

 

 

186,343

 

 

 

 

 

 

189,212

 

公司间净收入

 

 

 

 

 

19,287

 

 

 

44,246

 

 

 

14,264

 

 

 

(77,797

)

 

 

 

总费用和支出

 

 

(89,802

)

 

 

(39,686

)

 

 

(103,392

)

 

 

(170,144

)

 

 

 

 

 

(403,024

)

公司间成本和
开支

 

 

 

 

 

 

 

 

(14,264

)

 

 

(63,533

)

 

 

77,797

 

 

 

 

营业外收入

 

 

13,173

 

 

 

3,873

 

 

 

2,160

 

 

 

1,679

 

 

 

 

 

 

20,885

 

应占子公司亏损,
VIE和VIE的子公司

 

 

(116,298

)

 

 

(99,772

)

 

 

(31,391

)

 

 

 

 

 

247,461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192,927

)

 

 

(116,298

)

 

 

(99,772

)

 

 

(31,391

)

 

 

247,461

 

 

 

(192,927

)

减:所得税费用

 

 

 

 

 

 

 

 

 

 

 

 

 

 

 

 

 

 

净亏损

 

 

(192,927

)

 

 

(116,298

)

 

 

(99,772

)

 

 

(31,391

)

 

 

247,461

 

 

 

(192,927

)

 

1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第三方净收入

 

 

 

 

 

 

 

 

2,877

 

 

 

168,085

 

 

 

 

 

 

170,962

 

公司间净收入

 

 

 

 

 

7,843

 

 

 

42,292

 

 

 

4,755

 

 

 

(54,890

)

 

 

 

总费用和支出

 

 

(112,345

)

 

 

(162,303

)

 

 

(112,568

)

 

 

(126,496

)

 

 

 

 

 

(513,712

)

公司间成本和
开支

 

 

 

 

 

 

 

 

(4,755

)

 

 

(50,135

)

 

 

54,890

 

 

 

 

营业外收入

 

 

24,270

 

 

 

1,863

 

 

 

4,133

 

 

 

702

 

 

 

 

 

 

30,968

 

应占子公司亏损,
VIE和VIE的子公司

 

 

(223,707

)

 

 

(71,110

)

 

 

(3,089

)

 

 

 

 

 

297,906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311,782

)

 

 

(223,707

)

 

 

(71,110

)

 

 

(3,089

)

 

 

297,906

 

 

 

(311,782

)

减:所得税费用

 

 

 

 

 

 

 

 

 

 

 

 

 

 

 

 

 

 

净亏损

 

 

(311,782

)

 

 

(223,707

)

 

 

(71,110

)

 

 

(3,089

)

 

 

297,906

 

 

 

(311,782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第三方净收入

 

 

 

 

 

17,547

 

 

 

14,915

 

 

 

498,602

 

 

 

 

 

 

531,064

 

公司间净收入

 

 

 

 

 

174,505

 

 

 

210,863

 

 

 

 

 

 

(385,368

)

 

 

 

总费用和支出

 

 

(149,071

)

 

 

(212,328

)

 

 

(183,610

)

 

 

(197,203

)

 

 

 

 

 

(742,212

)

公司间成本和
开支

 

 

 

 

 

 

 

 

 

 

 

(385,368

)

 

 

385,368

 

 

 

 

营业外收入

 

 

5,575

 

 

 

3,294

 

 

 

16,153

 

 

 

8,254

 

 

 

 

 

 

33,276

 

应占子公司亏损,
VIE和VIE的子公司

 

 

(34,376

)

 

 

(17,394

)

 

 

(75,715

)

 

 

 

 

 

127,485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177,872

)

 

 

(34,376

)

 

 

(17,394

)

 

 

(75,715

)

 

 

127,485

 

 

 

(177,872

)

减:所得税费用

 

 

 

 

 

 

 

 

 

 

 

 

 

 

 

 

 

 

净亏损

 

 

(177,872

)

 

 

(34,376

)

 

 

(17,394

)

 

 

(75,715

)

 

 

127,485

 

 

 

(177,872

)

 

13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33,380

 

 

 

7,484

 

 

 

27,118

 

 

 

66,162

 

 

 

 

 

 

234,144

 

受限制现金

 

 

 

 

 

 

 

 

 

 

 

49

 

 

 

 

 

 

49

 

定期存款

 

 

61,885

 

 

 

63,223

 

 

 

 

 

 

 

 

 

 

 

 

125,108

 

应收账款

 

 

 

 

 

 

 

 

 

 

 

67,097

 

 

 

 

 

 

67,097

 

预付费用和
其他流动资产

 

 

1,363

 

 

 

2,151

 

 

 

4,815

 

 

 

74,184

 

 

 

 

 

 

82,513

 

应收公司间款项

 

 

998,391

 

 

 

204,881

 

 

 

763,690

 

 

 

 

 

 

(1,966,962

)

 

 

 

物业及设备净额

 

 

 

 

 

6,995

 

 

 

485

 

 

 

18,930

 

 

 

 

 

 

26,410

 

使用权资产

 

 

 

 

 

3,311

 

 

 

 

 

 

8,457

 

 

 

 

 

 

11,768

 

其他非流动资产

 

 

 

 

 

784

 

 

 

179

 

 

 

1,465

 

 

 

 

 

 

2,428

 

总资产

 

 

1,195,019

 

 

 

288,829

 

 

 

796,287

 

 

 

236,344

 

 

 

(1,966,962

)

 

 

549,517

 

应计费用和其他
流动负债

 

 

3,638

 

 

 

1,763

 

 

 

78,845

 

 

 

20,176

 

 

 

 

 

 

104,422

 

递延收入当期和
非现行

 

 

 

 

 

 

 

 

199

 

 

 

40,198

 

 

 

 

 

 

40,397

 

应付公司间款项

 

 

 

 

 

543,729

 

 

 

447,263

 

 

 

975,970

 

 

 

(1,966,962

)

 

 

 

投资赤字
子公司、VIE和
VIE的子公司

 

 

797,742

 

 

 

583,951

 

 

 

850,638

 

 

 

 

 

 

(2,232,331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和非现行

 

 

 

 

 

3,130

 

 

 

 

 

 

7,929

 

 

 

 

 

 

11,059

 

负债总额

 

 

801,380

 

 

 

1,132,573

 

 

 

1,376,945

 

 

 

1,044,273

 

 

 

(4,199,293

)

 

 

155,878

 

股东总数’
权益/(赤字)

 

 

393,639

 

 

 

(843,744

)

 

 

(580,658

)

 

 

(807,929

)

 

 

2,232,331

 

 

 

393,639

 

总负债和
股东权益/(赤字)

 

 

1,195,019

 

 

 

288,829

 

 

 

796,287

 

 

 

236,344

 

 

 

(1,966,962

)

 

 

549,517

 

 

1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31,825

 

 

 

15,707

 

 

 

16,028

 

 

 

43,369

 

 

 

 

 

 

306,929

 

定期存款

 

 

110,847

 

 

 

58,909

 

 

 

 

 

 

 

 

 

 

 

 

169,756

 

应收账款

 

 

 

 

 

 

 

 

1,863

 

 

 

57,343

 

 

 

 

 

 

59,206

 

预付费用和
其他流动资产

 

 

3,911

 

 

 

3,559

 

 

 

10,233

 

 

 

77,132

 

 

 

 

 

 

94,835

 

应收款项
公司间

 

 

865,964

 

 

 

210,293

 

 

 

836,556

 

 

 

124,333

 

 

 

(2,037,146

)

 

 

 

物业及设备净额

 

 

 

 

 

12,016

 

 

 

584

 

 

 

19,413

 

 

 

 

 

 

32,013

 

使用权资产

 

 

 

 

 

5,252

 

 

 

 

 

 

14,755

 

 

 

 

 

 

20,007

 

其他非流动资产

 

 

 

 

 

785

 

 

 

221

 

 

 

774

 

 

 

 

 

 

1,780

 

总资产

 

 

1,212,547

 

 

 

306,521

 

 

 

865,485

 

 

 

337,119

 

 

 

(2,037,146

)

 

 

684,526

 

应计费用和其他
流动负债

 

 

4,472

 

 

 

5,725

 

 

 

86,532

 

 

 

31,272

 

 

 

 

 

 

128,001

 

递延收入当期和
非现行

 

 

 

 

 

 

 

 

2,181

 

 

 

42,768

 

 

 

 

 

 

44,949

 

应付公司间款项

 

 

 

 

 

402,834

 

 

 

609,474

 

 

 

1,024,838

 

 

 

(2,037,146

)

 

 

 

投资赤字
子公司、VIE和
VIE的子公司

 

 

713,806

 

 

 

1,272,051

 

 

 

2,183,554

 

 

 

 

 

 

(4,169,411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和非现行

 

 

 

 

 

4,996

 

 

 

 

 

 

12,311

 

 

 

 

 

 

17,307

 

负债总额

 

 

718,278

 

 

 

1,685,606

 

 

 

2,881,741

 

 

 

1,111,189

 

 

 

(6,206,557

)

 

 

190,257

 

股东总数’
权益/(赤字)

 

 

494,269

 

 

 

(1,379,085

)

 

 

(2,016,256

)

 

 

(774,070

)

 

 

4,169,411

 

 

 

494,269

 

总负债和
股东权益/(赤字)

 

 

1,212,547

 

 

 

306,521

 

 

 

865,485

 

 

 

337,119

 

 

 

(2,037,146

)

 

 

684,526

 

 

15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所用现金净额
活动

 

 

(16,809

)

 

 

(87,857

)

 

 

(14,614

)

 

 

(19,938

)

 

 

 

 

 

(139,218

)

对集团的出资
公司

 

 

 

 

 

(86,348

)

 

 

 

 

 

 

 

 

86,348

 

 

 

 

贷款(提供给)由
集团企业

 

 

(141,318

)

 

 

31,305

 

 

 

(22,719

)

 

 

 

 

 

132,732

 

 

 

 

其他投资活动

 

 

48,962

 

 

 

(4,314

)

 

 

(47

)

 

 

(9,007

)

 

 

 

 

 

35,594

 

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来自投资活动

 

 

(92,356

)

 

 

(59,357

)

 

 

(22,766

)

 

 

(9,007

)

 

 

219,080

 

 

 

35,594

 

集团出资
公司

 

 

 

 

 

 

 

 

86,348

 

 

 

 

 

 

(86,348

)

 

 

 

借入(偿还给)的贷款
集团企业

 

 

 

 

 

141,211

 

 

 

(37,878

)

 

 

29,399

 

 

 

(132,732

)

 

 

 

其他融资活动

 

 

(1,055

)

 

 

 

 

 

 

 

 

22,388

 

 

 

 

 

 

21,333

 

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来自融资活动

 

 

(1,055

)

 

 

141,211

 

 

 

48,470

 

 

 

51,787

 

 

 

(219,080

)

 

 

21,33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所用现金净额
活动

 

 

(3,757

)

 

 

(19,300

)

 

 

(68,918

)

 

 

(120,100

)

 

 

 

 

 

(212,075

)

对集团的出资
公司

 

 

 

 

 

(70,999

)

 

 

 

 

 

 

 

 

70,999

 

 

 

 

贷款(提供给)/由
集团企业

 

 

(77,017

)

 

 

29,781

 

 

 

(600

)

 

 

 

 

 

47,836

 

 

 

 

其他投资活动

 

 

(110,847

)

 

 

(58,909

)

 

 

290

 

 

 

8,325

 

 

 

 

 

 

(161,141

)

净现金(用于)/产生
来自投资活动

 

 

(187,864

)

 

 

(100,127

)

 

 

(310

)

 

 

8,325

 

 

 

118,835

 

 

 

(161,141

)

集团出资
公司

 

 

 

 

 

 

 

 

70,999

 

 

 

 

 

 

(70,999

)

 

 

 

贷款(偿还)/借入
集团企业

 

 

(29,781

)

 

 

77,017

 

 

 

 

 

 

600

 

 

 

(47,836

)

 

 

 

其他融资活动

 

 

(51,357

)

 

 

 

 

 

 

 

 

 

 

 

 

 

 

(51,357

)

净现金(用于)/产生
来自融资活动

 

 

(81,138

)

 

 

77,017

 

 

 

70,999

 

 

 

600

 

 

 

(118,835

)

 

 

(51,357

)

 

16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7
教育
&
技术

 

 

其他
子公司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
子公司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所用现金净额
活动

 

 

(23,206

)

 

 

(129,839

)

 

 

(175,015

)

 

 

(135,866

)

 

 

 

 

 

(463,926

)

对集团的出资
公司

 

 

(63,328

)

 

 

 

 

 

 

 

 

 

 

 

63,328

 

 

 

 

向集团提供的贷款
公司

 

 

(55,184

)

 

 

(30,281

)

 

 

(73,900

)

 

 

(5,000

)

 

 

164,365

 

 

 

 

其他投资活动

 

 

 

 

 

 

 

 

579

 

 

 

(9,510

)

 

 

 

 

 

(8,931

)

用于投资的现金净额
活动

 

 

(118,512

)

 

 

(30,281

)

 

 

(73,321

)

 

 

(14,510

)

 

 

227,693

 

 

 

(8,931

)

集团出资
公司

 

 

 

 

 

63,328

 

 

 

 

 

 

 

 

 

(63,328

)

 

 

 

向集团借入的贷款
公司

 

 

29,781

 

 

 

68,684

 

 

 

500

 

 

 

65,400

 

 

 

(164,365

)

 

 

 

其他融资活动

 

 

(33,857

)

 

 

 

 

 

 

 

 

 

 

 

 

 

 

(33,857

)

净现金(用于)/产生
来自融资活动

 

 

(4,076

)

 

 

132,012

 

 

 

500

 

 

 

65,400

 

 

 

(227,693

)

 

 

(33,857

)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和VIE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停止K-12学术AST服务以及我们为遵守中国大陆的监管发展而采取的其他行动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能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现有业务和新业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利用新业务机会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K-12学术AST服务的停止以及我们为遵守中国大陆的监管发展而采取的其他行动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能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现有业务和新业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利用新业务机会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2页;

17


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经营历史有限,因此很难预测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的经营历史有限,这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详见第22页;
有关在线民办教育行业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实施或拟议变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以及根据该意见发布的实施措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在线民办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实施或拟议的变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及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及据此发布的实施措施已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3页;
如果我们无法开发和完善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满足教育当局、学校、教师和学生不断变化的需求,或者如果我们无法保持作为我们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一部分所提供产品的一致质量和全面的等级和学科覆盖,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开发和完善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满足教育当局、学校、教师和学生不断变化的需求,或者如果我们无法保持作为我们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一部分所提供产品的始终如一的质量和全面的等级和学科覆盖,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5页;
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开发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并吸引学生或其家人购买,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成功开发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并吸引学生或其家人购买,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5页;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当局和学校订阅和购买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吸引新的教育当局和学校订阅或购买我们的产品或维持教育当局和学校的现有订阅,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当局和学校对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订阅和购买,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吸引新的教育当局和学校订阅或购买我们的产品或维持教育当局和学校的现有订阅,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6页;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我们品牌的持续成功,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和增强对我们品牌的认可,我们可能会面临难以吸引教育当局和学校使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或吸引学生使用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品牌的持续成功,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和增强对我们品牌的认可,我们可能会面临难以吸引教育当局和学校使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或吸引学生使用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详见第27页;以及

18


如果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和其他业务计划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和其他业务计划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详见第27页。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开展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大陆运营部分业务运营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与相关行业相关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者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运营中的权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大陆运营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详见第49页;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其效力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详见第51页;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51页;和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52页。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大陆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54页;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演变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详见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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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由于我们行业的性质,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第55页;
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其他要求。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监管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其他要求”,详见第56页;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详见第57页;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干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就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而言,由于政府当局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干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详见第62页;
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中国的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中国的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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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详见第64页;和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64页。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详见第66页;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详见第67页;
我们目前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的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详见第69页;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您的ADS转让可能会受到限制”详见第71页;以及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很可能我们将成为当前纳税年度和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即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和未来纳税年度成为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详见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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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停止K-12学术AST服务以及我们为遵守中国大陆的监管发展而采取的其他行动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能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现有业务和新业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利用新业务机会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2021年中国大陆的监管发展,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21年7月24日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或《减轻负担意见》,我们已于2021年底停止提供我们的K-12学术AST服务,以及我们的业务运营方面的其他变化。同时,我们利用过去十年服务中国大陆教育当局、学校、教师和学生所积累的广泛知识和专长,推出了新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我们推出了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提高校内教学和学习的效率和有效性,作为对我们以前免费校内产品和服务的升级。我们还在探索其他面向学生的教育产品和服务,以应对监管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利用我们的技术和数据洞察力,为学生提供旨在提高学习效率的个性化内容。

为了支持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我们将继续投资于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提供高度可靠和可扩展的开发者服务,并提供更广泛的开发者服务。我们还将继续通过招聘、留住和培训人工智能专家和数据科学家来投资人才,以扩大我们的技术优势。我们相信,我们研发能力的增强将使我们能够开发新的SaaS产品以及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或者我们的服务产品将获得成功。

我们业务的变化已经导致并将继续导致对我们的管理、运营、技术和其他资源的大量需求。为了管理和支持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增长战略的变化,我们必须继续改善我们现有的运营、行政和技术系统以及我们的财务和管理控制,并招聘、培训和留住更多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行政和销售及营销人员,尤其是在我们进入新领域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的运营,招聘和留住管理人员,并将新业务整合到我们的运营中。未能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业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利用新业务机会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成功应对我们未来可能面临的这些和其他挑战,如果我们不能成功管理这些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在任何特定时期实现足够的收入或保持来自运营或盈利能力的正现金流,或者根本没有。

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经营历史有限,因此很难预测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

2021年底停止开设线上K-12课后辅导课程,以符合《减轻负担意见》及其实施办法。因此,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的运营历史很短,该模式是围绕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构建的。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于2021年9月推出,我们也在探索面向学生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以应对监管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在我们停止在线K-12课后辅导课程后,我们目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历史有限,这与我们历史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同,可能无法为您提供充分的基础来评估我们的前景和经营业绩,包括净收入、现金流和营业利润率,我们过去的收入和历史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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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将目前的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的时间有限,我们来自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净收入来源集中在数量有限的项目上,其履行周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大幅波动。多项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i)中国地方政府的预算收紧,因为我们的许多SaaS产品客户依赖中国地方政府的资金;(ii)我们的项目进展出现任何延迟;(iii)市场竞争加剧;(iv)收取应收费用方面的任何困难;以及(v)我们因任何原因未能利用增长机会。我们已经遇到并可能在未来继续遇到与经营教育技术业务相关的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例如构建和管理可靠和安全的IT系统和基础设施,扩大学校和教师对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采用,解决监管合规和不确定性问题,吸引、培训和留住高质量员工,例如我们的销售和服务代表以及IT支持人员,并探索其他教育产品。如果我们不能成功管理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经营和财务业绩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有效实施我们的战略和发展我们的业务的能力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是否有能力(i)不断开发和改进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使其对现有和未来的学生、教师和教育当局更具吸引力;(ii)为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建立一个庞大而高效的销售和分销网络以及合作伙伴网络;(iii)维持和增加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客户数量;(iv)维持和扩大地区数量,采用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的学校和教师;(v)有效招聘、培训、留住和激励大量新员工,特别是我们的IT支持人员、教育产品和内容开发专业人员和销售人员;(vi)创新和调整我们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以满足当前和潜在学生不断变化的需求,包括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趋势;(vii)保持并增加我们获得开发和执行我们的解决方案所需的数据的机会;(viii)保持教与学SaaS产品的正常运作,和其他业务举措,因为我们继续通过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从我们的用户群中收集数据;(ix)不断改进产品和技术背后的算法;(x)适应管理隐私事务的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xi)继续改善我们的运营、财务和管理控制和效率;(xii)成功地增强和改进我们的技术系统和基础设施;(xiii)保护和进一步发展我们的知识产权;(xiv)根据与作为上市公司运营相关的审查做出合理的业务决策。这些活动需要大量的资本支出以及宝贵的管理和财政资源的投入,我们的增长将继续对我们的管理提出重大要求。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高效、经济高效和及时的方式有效管理任何未来的增长,或者根本无法做到。我们在较短时间内的增长并不一定预示着我们未来可能取得的成果。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管理业务和运营的增长,我们的声誉、运营结果以及整体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中国有关在线民办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实施或拟议的变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中国政府当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及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以及根据该意见发布的实施措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尤其是课后辅导行业经历了严格的审查,并受到了重大的监管变化。特别是,《减负意见》对课后辅导机构提出了一系列经营要求,其中规定,(i)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批准任何新的为义务教育或十至十二年级学生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课后辅导机构(这类机构,即“学术AST机构”),或为学龄前儿童提供辅导的机构,(二)现有所有学术AST机构均应登记为非营利实体;(三)已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在线学术AST机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和再审批程序,且如未能获得此类批准,将导致其此前的备案和ICP许可证被注销;(iv)禁止学术类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以及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筹资活动投资于学术类AST机构或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方式收购学术类AST机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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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v)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盟特许经营或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任何学术性AST机构;(vi)禁止学龄前儿童线上辅导,也严禁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线下学科(含外语)辅导服务和(vii)非学术性辅导,地方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辅导类别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并批准相关非学术性辅导机构。减轻负担意见进一步规定,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术AST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照《减轻负担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术科目辅导机构的管理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照《减轻负担意见》执行尚不确定。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课后辅导和在线民办教育相关法规”的更多详细信息。

为落实减负意见,2021年9月,中国教育部在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教育部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告,要求所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术性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完成非营利性注册,并发出通告,要求所有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学术科目辅导服务的线上学术性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取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所有此类学术性AST机构应,在完成登记或取得适用许可前,暂停招生和收费。2022年2月8日,中国教育部发布《中国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规定高三学生课后辅导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减轻负担意见》(与《减轻负担意见》合称“新规”)进行。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课后辅导及线上民办教育相关法规”,了解更多详情。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在2022、2023和2024年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并将在后续期间受到我们迄今采取的行动和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重大不利影响,以符合《减轻负担意见》及其实施措施。我们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新法规。我们已于2021年底停止在中国大陆向从幼儿园到高中最后一年的学生提供与学术科目相关的辅导服务,即K-12学术AST服务。此外,我们还采取了其他行动来重组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包括关闭我们的某些公司办事处、实施员工优化计划以及处置我们的一些资产以维持我们的持续运营。我们也开始提供新的教育产品和服务。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于2021年9月推出,我们也在探索面向学生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以应对监管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我们正在密切关注不断演变的监管环境,并正在努力寻求政府当局的指导和合作,以遵守《减轻负担意见》及其实施措施。我们将继续寻求中国大陆所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合作,以配合其遵守新规政策指令的努力,并将根据需要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然而,由于监管环境的复杂性和实质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运营将及时或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减轻负担意见》及其实施措施。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新服务和产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新服务和产品,包括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在未来不会被视为不合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或被要求终止某些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因终止租约、解雇员工以及我们根据最新监管发展采取的其他行动而产生重大减值和遣散费,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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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的执行不仅直接影响到我们,也影响到整个中国民办教育行业的发展,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二次影响。虽然我们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新法规,但如果其他公司不遵守新法规并提供被禁止的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仍可能减少对我们业务的需求。

如果我们无法开发和完善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满足教育当局、学校、教师和学生不断变化的需求,或者如果我们无法保持作为我们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一部分提供的产品的一致质量和全面的等级和学科覆盖,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开发团队与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专家密切合作,以了解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的教育需求和反馈,帮助我们开发、更新和改进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以反映收到的反馈,从而更好地帮助提高学校的教育效率。我们还致力于不断更新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中提供的教育内容,以反映教育课程和教科书的最新更新以及用户的具体要求,并扩展了我们的用例,以涵盖其他关键教育场景,包括课堂互动、课程准备和交付、与家庭作业相关的活动、学术评估和学校与家长的交流。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调整、更新和扩展以及新产品功能或内容的开发可能不会被使用我们解决方案的现有或未来学校和教师及其学生接受。即使我们能够开发出可接受的新产品功能和内容,我们也可能无法像学校和教师要求的那样迅速引入它们,或者像我们的竞争对手引入竞争产品那样迅速。此外,提供新的产品功能和内容或升级现有功能和内容可能需要我们投入大量资源,并在产品和内容开发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如果由于资金限制,我们未能成功寻求产品和内容开发和升级机会,无法吸引产品和内容开发人员,或遇到其他相关挑战,我们维持与学校和教师的现有关系或吸引新的学校或教师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能力以及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成功开发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并吸引学生或其家人购买,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断探索和尝试面向学生的新型教育产品和服务,以应对监管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包括面向学生的数字产品和内容以及面向教育机构的数字教育服务。我们吸引客户购买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对我们业务的成功和增长至关重要。这又将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我们开发、调整或提高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能力,以满足现有或潜在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调整我们的促销活动以适应市场需求、法律制度和行政实践的变化,增强我们的品牌资产和对更广泛的潜在客户群的认知度,并完善我们提供的教育内容,并为学生提供更本地化、个性化和有效的学习体验。

我们通过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提供令人满意的学习体验来留住现有学生及其家长的能力,对于我们业务的成功也至关重要。我们提高产品和服务用户学习成绩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学生的学习能力、态度、努力以及时间和资源承诺,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学生在使用我们的产品后,可能会对我们提供的教育内容质量感到不满意,或者表现达不到预期。此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无法满足我们所有用户的需求。对我们产品的满意度可能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可能与我们产品的质量或有效性无关。如果学生或家长觉得我们没有向他们提供他们付费购买的学习体验,他们可能会选择不续签他们现有的订阅或获得产品购买和订阅的客户预付款退款。虽然我们过去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退款要求,但如果越来越多的学生要求退款,我们的现金流、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学生在使用我们的产品后未能提升自己的表现或与我们的学习体验不理想,也可能选择不向我们推荐其他学生,这反过来可能会对产品订阅数量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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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学生参与度降低,并在吸引新用户购买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方面增加挑战。还要在保持一贯较高教学质量的同时管好增长,有效应对竞争压力。此外,鉴于教育行业面临重大监管压力,许多广告和促销渠道不愿为任何教育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服务,包括符合《减轻负担意见》等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我们面临着用户获取成本增加的问题,并且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因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被认为受到高度监管。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和留住学生购买我们的产品并增加我们产品和服务用户的支出,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当局和学校对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订阅和购买,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吸引新的教育当局和学校订阅或购买我们的产品或维持教育当局和学校的现有订阅,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9月,凭借过去十年我们在中国大陆提供免费现有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所获得的经验和见解,我们推出了教与学SaaS产品。我们SaaS产品的主要客户是区域教育主管部门,这通常要求我们经过严格的采购和招标程序。我们的客户还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

我们业务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继续吸引新的教育当局和学校选择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并留住现有客户。我们有专门的销售和服务团队来征集线索和投标机会,提供预售咨询和投标准备,以及建立和维护我们SaaS产品的全国分销网络。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政府预算周期、资金可用性、不断演变的政府法规、竞争、未能有效营销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并保持其质量和一致性,或其他因素,我们将成功地从地区教育当局获得订阅和购买。

特别是,地区教育当局通常有特定的预算周期。他们中的一些人不习惯标准的订阅模式,可能需要时间来熟悉这样的付费结构。对于这些客户,我们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向他们收费,因为我们向他们提供了我们SaaS产品的某些功能,包括我们提供的功能的相关软件许可。然而,他们很可能会在随后的预算周期中继续采购类似的产品,例如升级或扩建,尽管他们没有合同义务这样做。这些重复购买很可能是因为许多地区教育当局倾向于分阶段采购复杂的应用程序,比如我们的产品。此外,每当他们未来的需求出现时,我们在确保他们未来的订阅或购买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我们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我们的产品与他们现有的系统兼容,他们可以产生较少的重复成本。事实上,我们观察到,我们的许多知名客户在多个预算周期内参与了几个相关产品的采购。

无论具体的收费结构如何,任何减少、重新分配或延迟为地区教育当局提供资金都可能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无法确定具有足够增长潜力的新领域来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需求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迅速增长。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及时开发或许可额外的内容,或者根本无法跟上监管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吸引区域教育当局、学校和教师加入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

要吸引新的教育当局和学校,我们需要说服教育官员、学校官员和教师,他们中的许多人习惯于使用传统方法教育学生,可能不习惯这种数字化教学方法,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调整他们教学生的方式。中国大陆学校使用教与学SaaS产品近年来刚刚兴起,许多管理人员和教师可能对这类产品的有效性以及与教学习惯改变相关的困难和时间有所担忧。通过持续改进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接受学校的科技与教育融合并使用我们的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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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在过去几年有所增加,并且由于根据减轻负担意见推广更高效、更有效的家庭作业而进一步加速。然而,教育局、学校和教师要改变他们的教学习惯并完全接受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可能仍需要比我们预期更长的时间。

此外,采用了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的学校,其管理可能会出现更替。无法保证新管理层将有兴趣在他们的学校继续或扩大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新管理层可能会试图终止他们与我们的关系或停止订阅或购买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此外,由于中国K-12教育课程由市级政府强制实施,而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大多数学校都是公立学校,我们在维护与市级公立学校系统主要参与者的关系方面面临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发展和维持与市级公立学校系统关键参与者的关系,或者如果我们无法以有效方式与这些关键参与者和公立学校合作,我们可能无法维持和扩大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学校和教师网络,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我们专门的销售团队和遍布全国的分销网络来推广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我们有专门的服务团队来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我们必须继续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的销售人员,并大规模建设我们的分销网络,以有效地推广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我们之前为业务部署的类似团队相比,我们的销售和服务团队的运营历史有限。如果他们无法有效地开展促销活动并为教师提供客户服务以帮助他们学习使用我们的产品或定期与教师和学校沟通以了解他们的教育需求和反馈,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向更多的学校和教师推广采用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或维持现有的学校和教师关系,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我们品牌的持续成功,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和增强对我们品牌的认可,我们可能会面临难以吸引教育当局和学校使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或吸引学生使用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

我们相信,我们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对我们业务的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对于我们努力推广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吸引学生使用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至关重要,而这些产品和服务反过来又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保持和提高品牌认知度和声誉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在日常教学中使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地区、学校和教师,以及使用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家庭和学生的积极结果和反馈。未能维持和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近年来,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来确保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这有助于加强我们的声誉,并继续扩大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学校和教师网络,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努力将会成功。如果我们无法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或者如果我们的品牌形象受到与我们的公司、解决方案或产品有关的任何负面宣传的负面影响,无论其真实性如何,我们可能无法扩大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学校和教师网络或成功或高效地吸引学生使用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和其他业务计划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教育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的市场正在快速增长。我们未来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打入现有市场的能力,以及该市场的持续增长和扩张。很难预测学校采纳和续订我们的订阅,教育对我们平台的需求,这个市场的规模,增长率和扩张,教育需求的变化和市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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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产品的进入或现有竞争性产品的成功。我们通过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和其他业务举措打入现有市场的能力该市场的任何扩展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与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相关的成本、性能和感知价值,以及潜在学校采用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意愿。许多教育机构不习惯以订阅的方式为我们提供的服务类型付费,我们可能会改变我们的收费结构以迎合他们的需求。如果我们或其他教育SaaS业务或其他提供商遇到安全事件、客户或用户数据丢失、交付中断或其他问题,整个市场,包括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的服务和产品,尤其是SaaS产品,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市场采用率,或者由于缺乏接受度、技术挑战、教育需求的变化、经济状况减弱、安全或隐私问题、竞争技术和产品、企业支出减少或其他原因导致需求减少,则可能导致收入减少,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跟不上技术和教育需求的快速变化,我们未来的成功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利用我们的技术和数据洞察力,为中国学校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助力,重点提升家庭作业、课堂教学等核心教学场景的效率和有效性,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学习和练习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我们业务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及时适应和有效应对技术发展和教育需求变化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开发满足学校和学生最新教育需求的新产品,并为我们现有的产品提供与快速技术和行业变化保持同步的增强功能和新功能,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出现新技术,例如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高效、更方便或更安全地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这些技术可能会对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目前集成了许多硬件和软件平台组合,可以定制以适用于更广泛的情况和基础设施,我们需要不断修改和增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适应这些技术的变化和创新。我们的SaaS产品基于多个标准化模块的量身定制组合,涵盖课堂、题库、作业作业、学习内容和多角色报告,以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我们可能需要开发更多的模块来满足不同学校的需求或教育需求的变化。这一发展努力可能需要大量资源,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不能利用不断发展的技术或新技术有效运作,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我们必须继续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源,以增强我们的技术。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应对这些变化,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变得不那么适销对路,竞争力或过时,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或无法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校内教学和学习解决方案行业及课后教育行业竞争激烈,我们预计该领域的竞争将持续并加剧。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教育SaaS市场和课后教育市场都面临来自其他教育服务提供商和其他迎合类似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高的品牌认知度,或者更多的财务、技术或营销资源。我们与这些教育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涉及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我们产品的方法和形式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涵盖多样化教育场景和友好用户体验的功能、与当地课程同步的高质量内容、教科书版本和学术评估目标、基于学习数据并由数据分析能力赋能的洞察力、在不同教育场景中应用广泛的先进技术、客户服务以及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业绩记录、信任和品牌认知度。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采取类似的营销方式,针对校内教育解决方案或提供不同的定价和服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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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比我们的产品有更大吸引力的课后学习产品。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选择采用替代解决方案,旨在提高学校的教学和学习效率,利用各种技术或方法,无论是现有的还是新兴的。我们也可能会受到不断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的潜在后果的影响。此外,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投入比我们更多的资源来开发和推广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并比我们更快地对学生偏好、测试材料、入学标准、市场需求或新技术的变化做出反应。因此,由于激烈的竞争,订阅或购买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可能会减少。如果我们降低产品价格或增加支出以应对竞争以留住或吸引学生和其他人员,或寻求新的市场机会,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成本和开支可能会因这些可能对我们的营业利润率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而增加。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竞争学生、维持或提高我们产品的价格水平、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保持我们在产品和服务产品质量方面的竞争力,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人工智能行业受到不断演变和广泛的监管。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侵权索赔,并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

我们正在将人工智能融入我们的产品中。例如,我们使用AI技术来提高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中创建教育内容和指导学生的效率。我们使用AI算法提供更多量身定制的学习体验,交付内容,评估学生进度,并根据个人需求调整教学。与许多工业创新一样,人工智能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影响其采用,从而影响我们的业务。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存在缺陷,数据集可能不足或包含有偏见的信息。我们或其他人的不适当或有争议的数据做法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一些AI场景存在伦理问题,如果我们提供的AI相关产品因AI对人权、隐私、就业或其他社会问题的影响而引起争议,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或承担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不确定性,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工具可能会导致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和其他法律问题。如果我们在使用此类内容时未能获得必要的商业同意或许可,无论是由于无法识别或核实适当的权利持有人,还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可能会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可能导致索赔金钱损失、监管罚款和处罚,或减少用户可用的内容。

关于生成人工智能的监管和法律框架正在迅速发展,可能无法充分涵盖其所有方面。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逐步加快了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生成型AI相关技术的立法步伐。中国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22年11月25日发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其中包括)建立并维护算法机制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国家网信办等七家政府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暂行办法》,也对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提出了合规要求。此外,具有舆论属性或具有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办理算法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使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受到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整改令和暂停提供某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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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仍相对较新,且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是否需要我们完成此类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需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完成额外的注册和备案。如果我们无法完成所有必要的备案和/或评估,或者如果我们与任何第三方在知识产权或数据安全方面存在任何争议,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有关校内教育解决方案和课后教育产品和服务的中国监管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拟议的变更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行业及课后教育产品及服务行业在中国大陆受监管。相关规则和规定正在快速发展,可以进行更改,以适应教育的发展,特别是市场和不时进一步采用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

中国教育部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于2019年8月10日发布了《关于引导和规范教育类移动应用程序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或《关于教育类应用程序的意见》,其中要求,除其他外,以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或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或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为学校教学和管理、学生学习和学生生活或家校互动提供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向省级教育主管监管机构备案。为贯彻落实减负意见,中国教育部于2021年12月13日在官网发布通知,要求暂时撤销此前《教育类APP意见》下的教育类APP备案,并进行审核和重新审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根据《教育APP意见》和上述通知的要求,完成了构成我们教与学SaaS产品一部分的校内APP的重新备案程序。然而,我们仍在准备我们未备案的教育APP的备案申请。由于《教育APP意见》及其相关实施规则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完全遵守所有相关规则,将能够及时或完全完成或保持所有必要的备案要求并遵守《教育APP意见》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下的其他监管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不时对《教育APP意见》和相关地方细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或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完成或维持任何此类备案并遵守其他适用的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监管命令暂停我们的应用程序或其他监管和纪律处分。此外,如果任何被视为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应用程序用户的学校未能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这些学校可能会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询问,这会对该学校是否会继续使用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应用程序产生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也不能排除学校或教师的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使我们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或对我们的运营或促销活动进行限制的可能性。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民办教育相关法规》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课后辅导、线上民办教育相关法规。”

鉴于上述情况,对规范在线民办教育行业和智慧校内课堂解决方案行业的现有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解释和适用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我们可能被发现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风险,包括“第4项”下的风险。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课后辅导、线上民办教育相关法规。”也不确定中国政府当局是否以及如何进一步颁布适用于在线培训机构和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行业的新法律、法规、实施规则和解释,包括与校内电子设备相关的法规以及为在教育部门普遍适用更严格的社会和道德标准而颁布的法规。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任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任何未能遵守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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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在线教育服务的经营许可和许可的监管要求的发展方面面临不确定性。由于法规或政策的不利变化,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所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获得新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互联网行业和教育行业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监管。作为一家基于互联网的教育服务提供商,我们被要求获得和维护所有必要的批准、许可或许可,并进行适用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营的所有必要的注册和备案,并且我们可能被要求为我们的运营申请和获得额外的许可或许可,因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会颁布。

我们印制并向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某些用户提供体育教材。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将我们印刷和向用户提供体育教材视为“出版图书”,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出版许可证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出版商出版此类体育教材,如果不这样做,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停止经营、责令改正、谴责、罚款、民事和刑事责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上海合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上海合旭、上海合旭全资子公司北京奕启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启力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启力各自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出版有关的法规。”鉴于适用于在线教育业务的某些监管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申请并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或记录,或扩大我们如此获得的许可的范围。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像我们这样的教育内容提供商未被明确要求取得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主要是因为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没有将互联网教育服务视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实施细则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明确解释。此外,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的在线教育内容构成《民办教育法》修订实施细则下的“在线教育活动”,我们的相关经营实体可能会被要求获得私立学校经营许可。不过,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线上教育活动”没有定义。此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实施细则或政府当局的明确解释,将通过我们的应用程序和在线平台向学生和教师提供我们的教育内容视为需要获得在线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在线出版服务”。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网络出版相关的法规。”然而,无法保证中国地方当局不会采取不同的执法做法,或任何中国政府不会不时发布更明确的解释和规则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规范在线教育行业,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许可要求以继续经营我们的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上海合旭与北京艺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北京艺奇信息各自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此外,上海合旭、北京易奇信息、北京奇力和广州奇力科技有限公司或广州奇力目前各自持有某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许可证。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ICP许可证可以及时更新或完全更新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业务活动、网站和应用程序,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发展,并可能受到中国政府当局的不同解释。未能获得或更新此类许可证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没收相关收益、暂停我们的在线平台运营和其他责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并无因未能取得该等额外许可、许可或备案,或未能扩大我们所取得许可的范围而对我们施加重大罚款或其他处罚。

鉴于中国当局在解释、实施和执行规则和条例方面可能拥有相当大的酌处权,以及我们无法控制和预期的其他因素,我们无法保证一旦需要,我们将能够获得或维持所有必要的批准、执照、许可,并及时完成或维持我们的在线教育服务的所有必要备案、记录、更新、扩大范围和注册。此外,也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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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批准、登记或许可。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所需的许可,未能及时扩大我们获得的此类许可的范围或获得或更新任何许可和证书,或未能及时完成必要的备案、记录、更新或注册,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没收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所获得的收益、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索赔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用户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有净亏损的历史,未来可能无法实现盈利。

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779亿元、人民币3.118亿元和人民币1.929亿元(约合2640万美元)。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分别为负的人民币4.639亿元、人民币2.121亿元和人民币1.392亿元(约合1910万美元)。停止K-12学术AST服务以及我们为遵守中国大陆的监管发展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产生净利润或正现金流。我们实现盈利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从新的业务计划中产生足够的收入,提高我们的营业利润率,要么通过以比我们的成本和营业费用增长更快的速度增长我们的收入,要么通过降低我们的成本和营业费用占我们净收入的百分比。因此,我们打算继续投资以吸引新的教育主管机构、学校和学生,聘请教育内容开发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扩大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销售和分销网络,并加强我们的教育内容开发以及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以增强用户体验。这些努力的成本可能比我们预期的要高,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不会有足够的增长来抵消费用。我们可能会继续采取行动和进行不会产生最佳财务结果的投资,甚至可能在短期内导致显着增加的经营和净亏损,但无法保证我们最终将实现我们预期的长期利益或盈利能力。这些因素,除其他外,列于“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会对我们在短期内实现盈利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有的话。

我们在探索额外的教育服务方面可能不会成功,因为监管环境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影响市场需求。

我们从2021年开始提供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我们正在不断探索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我们的目标是继续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覆盖范围,以满足额外的教育需求,因为监管环境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影响市场需求。对我们现有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扩展和升级可能不会受到学生、教师和家长的好评,新引入的产品和服务产品以及教育内容可能不会像预期的那样取得成功。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还可能涵盖额外的教育服务,例如为与教育相关的政府实体、学校和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教育信息化服务,这对我们来说是新的业务举措。我们在这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经营历史和经验比我们的其他业务要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在任何这些产品和服务类别中与现有市场参与者竞争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开发新产品、服务和内容可能会扰乱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扰乱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成本高昂且耗时,并要求我们在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发新技术以及加大销售和营销力度方面进行大量投资,所有这些都可能不会成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此类新产品或服务将获得市场认可或产生足够的收入,以抵消与我们的开发和推广工作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果我们由于财政限制、未能吸引合格人员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探索额外的教育服务,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针对第三方侵权指控进行辩护的诉讼可能代价高昂且无效。

我们相信,我们的专利、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投入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发和改进我们的网站、应用程序、我们的系统基础设施和我们的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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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合同限制来保护我们业务中使用的知识产权。尽管如此,这些只是提供了有限的保护,我们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而采取的行动可能还不够。此外,我们的未决知识产权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知晓或独立发现。第三方未来可能会盗用我们内部开发的教育内容,并可能侵犯或盗用我们的其他知识产权。侵犯或盗用我们的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受版权保护的教育内容用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进行监控和监管,但监管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可能既困难又昂贵。一些教育内容开发专业人士可能会继续使用这些内容,如果他们与我们一起辞职并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对未来学生和家长的吸引力产生负面影响,而我们对此类内容的知识产权可能会花费高昂和耗时来捍卫。尽管我们已与某些教育内容开发专业人员订立协议,禁止他们在未经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我们的内容,但我们无法确保教育内容开发专业人员遵守此类协议。

此外,为了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或确定他人所有权的有效性和范围,可能需要进行诉讼。这样的诉讼可能代价高昂,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的业务上转移开。任何此类诉讼中的不利裁决将损害我们的知识产权,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和声誉。在中国执行判决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诉讼成功,也不一定能为我们提供有效的补救。此外,我们没有针对诉讼费用的保险,在我们无法从其他方追回的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承担此类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上述任何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因我们的运营而产生的法律和其他纠纷,特别是与我们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指控,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费用,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已经并可能继续卷入法律和其他纠纷,包括对我们的潜在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我们还可能不时遇到有关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权利和义务的纠纷,特别是我们在业务经营中可能侵犯的第三方版权,我们可能无法在这些纠纷中胜诉。我们的教育内容通常会在获准推出之前接受内部审查,我们的内容审核人员会监控我们的校内和课后产品和服务。我们还采取了政策和程序,禁止我们的员工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努力将有效地防止潜在的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使用我们的应用程序或网站的学生、教师和家长可能会在我们的应用程序或网站上发布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内容,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发现,或者根本无法发现。我们可能会因未经授权复制或分发在我们的应用程序或网站上发布或在我们的课程中使用的材料而承担责任。我们过去和现在都受到基于我们在业务运营中分发或使用的材料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和其他法律理论的指控。

针对我们的任何索赔,无论是否有理,都可能是耗时且昂贵的辩护或诉讼,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或导致与我们的品牌相关的商誉损失。中国大陆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大陆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以及管辖个人权利的法律仍在不断发展和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针对我们的诉讼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大量损害赔偿和/或以商业上不合理的条款签订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签订此类协议。我们还可能失去或被限制提供我们的一些SaaS产品、我们的部分产品的权利,或被要求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应用程序或其他软件对我们的教育内容进行更改。因此,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教育内容范围可能会缩小,这可能会对我们课程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限制我们吸引新生的能力,限制我们采用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并减缓其速度,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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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在2022年7月19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地方法院提起的假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标题为Zhang v. 17 EDC。&技术。grp。Inc.等,。2号:22-CV-04937。该诉讼据称是代表一类人提起的,这些人据称因公司IPO招股说明书和注册声明中的所谓错误陈述和遗漏而遭受损害,据称违反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12(a)(2)和15条。2022年10月24日,法院指定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2022年11月18日,该案以Zhang v. 17 EDUC的标题移交给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技术。总检察长。Inc.等,。第1名:22-CV-09843。2023年1月31日,主要原告提交了一份经修订的诉状。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动议,驳回经修订的投诉。2023年7月,地方法官Stewart Aaron建议法院批准被告的驳回动议。2023年11月,地区法官Lewis Kaplan采纳了治安法官的建议,并发布了一项判决,在有偏见的情况下完全驳回了申诉。原告的上诉时间已经过去,此事现在被认为已经结束。此外,我们还可能在未来面临新的法律诉讼、索赔和调查。此类案件的存在以及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判决的上诉,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安全措施遭到破坏或失败,导致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数据意外泄露,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学生,无法吸引新生,并面临旷日持久且代价高昂的诉讼。

维护平台安全对我们至关重要,因为我们存储和传输专有和机密信息,其中包括专有和机密的学生、教师和家长信息,例如姓名、地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其他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学术学习和教学信息,所有这些信息主要存储在我们的数字数据库中。为确保我们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我们保持全面和严格的数据安全方案。例如,我们实施了先进的数据加密措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我们的用户数据。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数据隐私和安全。”然而,这些措施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有效。作为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我们的平台和计算机系统面临越来越多的威胁,包括未经授权的活动和访问、系统病毒、蠕虫病毒、恶意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网络钓鱼攻击和有组织的网络攻击,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破坏我们的安全并破坏我们的平台和技术基础设施。计算机黑客和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获取未经授权的数据访问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一般要等到事件发生后才能被发现。我们实施了某些保障措施和流程,以阻止黑客并保护我们平台和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然而,我们为维护我们平台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所做的努力,以及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采取的网络安全措施,可能无法预测、检测或阻止所有破坏我们系统的企图。如果我们的安全措施因第三方行动、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或失败,可能会导致丢失或滥用或授权第三方访问专有和机密的学生、教师、家长、员工和公司信息,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中断我们的业务或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

根据限制我们收集、转移和使用数据能力的现行法律,加强对数据使用做法的监管,包括自我监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以他们反对的方式披露有关学生、教师、家长和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其他用户的数据,我们的商业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面临可能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潜在法律索赔。不遵守这些义务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如果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或做法以适应这些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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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吸引和招收未来学生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对我们维持申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未来学生无法入学或继续入学,导致学校和教师不采用或停止使用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或使我们受到第三方诉讼、监管罚款或其他诉讼或责任。此外,任何因违反我们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声誉损害都可能造成未来学生、教师、家长或投资者对我们公司的不信任。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额外资源,以保护我们免受安全措施破坏的威胁,或缓解此类破坏或破坏造成的问题。

我们受制于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实际或据称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义务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面临与来自我们平台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的数据有关的一些挑战,包括: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有关这些数据的任何请求。

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并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未来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实施了标准和应用各异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规。”以下是最近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除其他外,《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相关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1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关键行业或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其损坏、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或公共利益。此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认定规则由重要行业和部门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在未来立法中制定和明确。这些部门随后将负责确定各自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并及时通知被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2021年12月,国家网信办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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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并取代其前身法规。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并寻求境外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咨询中国大陆相关政府机构,该机构确认,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颁布前已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无须通过中国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以维持其证券已在其上市的外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中国大陆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我们过去通过公开发行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并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地位,并不需要通过中国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发布任何细则或实施细则,我们也没有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告知我们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此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以及现行监管制度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认定标准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确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是否会被视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国法律规定的国家安全。如果我们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被视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除我们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已履行的义务之外的义务。

2023年10月,国家网信办颁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监管要求,据此,(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定位未成年人私人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涉及私人信息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提示并采取停止传播等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传播;(二)个人信息处理人工作人员在调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前,应当经责任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员同意,记录调取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处理。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不过,截至这份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有关当局尚未就一项活动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认定标准作出澄清。此外,规定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再及时通报同级网信管理局和公安机关。2024年3月2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据此,未被有关部门或地区告知或公示为“重要数据”的数据,数据处理者无需将跨境提供数据的安全评估申报为重要数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当局告知或宣布我们处理的任何数据是重要数据。

许多与数据相关的立法相对较新,其下的某些概念仍有待监管机构的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受到更严格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仍不清楚相关要求是否适用于已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如果有的话)的影响,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强制要求清退网络安全审查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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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将采取的行动,我们面临着这些额外程序能否由我们及时完成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相关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涉及网信办据此作出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正式调查。

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会造成成本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一直并将继续采取合理措施,以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公告及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公告及规定较新,该等公告及规定将如何实施仍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调整我们的运营以适应它。对这类法律、法规、公告和规定的不断演变的解释或任何未来的监管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生成和处理个人和行为数据施加额外的限制。由于全球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增加,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为在数据隐私方面适用更严格的社会和道德标准而采取的额外法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如果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或做法以适应这些公告和规定以及未来的法规、法律和政策,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香港有有关资料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非邀约电子讯息条例》,其中就处理个人资料规定了协议及义务,包括(其中包括)(i)个人资料须为合法目的、必要而非过多而收集,(ii)个人资料须以在个案情况下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iii)向收集个人资料的人告知收集资料的目的,(四)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收集数据时与原始目的无关或与原始目的无关的任何新目的,除非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自愿同意。尽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在香港进行任何业务营运,且我们认为香港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业务并无实质影响,但如果我们日后在香港访问数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额外成本,以确保我们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而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未能维护我们用户数据的安全或未能遵守适用的隐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可能会导致民事或监管责任,包括政府或数据保护机构的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强制执行令、诉讼或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在回应和辩护指控和索赔方面花费大量资源。此外,有关我们未能充分保护用户数据,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适用的隐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或其他要求的索赔或指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学生、教师、家长或我们的合作伙伴对我们失去信心,可能导致我们失去产品订阅、学校合作伙伴、内容提供商、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和收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第三方教育材料出版商和合作伙伴拒绝以可接受的条款授予我们教育内容的知识产权或终止他们与我们的协议,或者如果我们无法充分保护他们的教育内容权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第三方教育材料出版商和合作伙伴的许可,向我们的学校合作伙伴、教师和学生分发数字教育教科书内容,并开发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与大多数出版商和合作伙伴的合同或安排通常每隔一到三年续签一次,因此这类数字内容的长期可用性会受到未来潜在变化的影响。如果我们无法根据以下条款获得和维护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数字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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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接受,我们将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此类数字内容,我们吸引更多学校和教师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或新学生购买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以及保留现有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只要我们能够确保和维护数字教科书内容的分发权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权利,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能够以更优惠的条件获得相同的权利。

此外,我们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数字教科书内容的能力取决于出版商的信念,即我们包括有效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来控制对此类数字内容的访问。如果我们使用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受到损害或出现其他故障,我们可能会受到索赔,出版商可能不愿意将其内容包含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服务费的退款或潜在退款纠纷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为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客户预付款提供退款。退款请求的数量和退款金额可能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和家长对我们的产品质量和我们提供的教育内容不满意、与我们的服务有关的隐私问题、关于我们的负面宣传,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对像我们这样的教育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的任何变化或发展。我们可能被要求向用户支付的任何退款款项,以及我们为处理退款和解决退款纠纷可能产生的费用,都可能是巨大的,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大量的退款和退款纠纷也可能产生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我们根据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向学校租赁教育产品。如果发生任何导致我们的教育产品受损的事件,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和未来增长将受到教育当局、教师、学生和家长对科技与教育融合的接受程度和市场趋势的影响。

我们在教育和科技行业的交叉点运营,我们的商业模式特点是将技术与教育紧密结合,以提供更高效和更具吸引力的学习体验。然而,科技与教育的融合在中国大陆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我们可以依赖的预测用户需求或偏好或可用行业标准的经过验证的方法有限。例如,尽管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势头良好,接受度不断提高,但无法保证它也会受到更广泛的教育和教学社区的好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未来将继续对我们的用户具有吸引力。如果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所有这些产品和服务都利用数据洞察力和技术,对我们的用户的吸引力降低,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重大中断或故障,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降低用户满意度,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的教育服务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用户的吸引力降低。

我们信息技术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对我们的运营和声誉至关重要。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目前正在部署,我们的数据目前主要通过中国大陆的几个第三方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进行维护。我们的运营取决于每个数据中心和服务提供商保护其和我们在其设施中的系统免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或中断、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或试图损害我们的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等事件的影响的能力,而这些事件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如果我们与这些数据中心和服务提供商的安排被终止,或者如果他们的任何设施出现服务失效或损坏,我们的服务可能会出现中断。尽管我们不断在实时和延迟的基础上备份我们的数据库,但如果数据库系统或备份系统出现故障,我们仍然可能丢失重要的运营数据或遭受运营中断。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投入大量资源来防范上述技术中断,或者对问题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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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害,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业务成本,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和经济高效地扩展我们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对我们系统的可访问性的任何中断或访问质量的恶化都可能降低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并降低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吸引力,这将导致使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教师数量以及购买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学生数量减少。尽管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没有出现任何重大中断或故障,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此类中断或故障。

此外,我们依靠第三方移动应用分发渠道,例如苹果应用商店和安卓应用商店,向学生、教师和家长分发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因此,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推广、分发和运营受此类分发渠道对应用程序开发者的标准条款和政策的约束,这些条款和政策受这些分发渠道的解释和频繁更改。如果苹果应用商店、安卓应用商店或任何其他主要分销渠道在未来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解释或更改其标准条款和条件,或终止与我们的现有关系,或如果对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可能会被暂时或永久从此类第三方移动应用程序分销渠道中移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采用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新技术,特别是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技术升级,我们的竞争地位和创收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和增值电信服务中使用的技术,特别是在线教育服务中使用的技术,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和变化。我们相信,我们的技术是我们成功的核心,对我们商业模式的实施至关重要。特别是,实施技术以提高教学效率是我们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吸引新教师采用我们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作为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我们必须预见并适应这样的技术变化,及时采用新技术。我们还依靠我们的数据和技术能力来建立和维护我们的平台和基础设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跟上技术行业的快速步伐,并继续开发、创新和利用我们的专有能力。特别是,科技在教育领域的应用还处于早期阶段,处于探索中。我们的技术可能会过时或不足,我们可能难以及时和合算地跟随和适应在线教育行业的技术变化。竞争对手开发和引入的新解决方案和技术可能会使我们的技术过时。开发新技术并将其集成到我们现有的程序和算法中可能既昂贵又耗时。我们可能根本无法在开发和融入新技术方面取得成功。如果我们未能继续有效和及时地开发、创新和利用我们的技术,我们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Al程序或专有数据分析算法,尤其是那些与本地化和实时教育内容生成相关的程序存在缺陷或无效,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依靠我们专有的数据分析算法来分析学生作业和学业评估结果数据,并以此为基础生成个性化和本地化的推荐学习问题,供学生和教师分别帮助他们学习和教学,并不断开发和改进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中提供的教育内容。尽管我们已对算法的开发和持续改进进行了大量投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算法没有也不会带有任何可能损害我们数据分析结果的缺陷或缺陷。特别是,其中一些缺陷或缺陷可能要等到算法投入实际使用,或者在其持续未能准确地产生点上个性化或本地化的学习问题建议之后才会变得明显。即使算法设计得当,其表现也可能受到我们汇总的学生学习表现数据质量和数量的影响。随着我们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并扩大我们的用户群,我们还期望在我们需要处理的数据量方面经历显着增长。随着我们处理的数据量和变量的增加,我们的算法必须处理的计算变得越来越复杂,出现任何缺陷或错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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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此外,我们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我们的Al程序提供支持,该程序解决了诸如自动评分、语音识别和评估以及语法错误检测等复杂挑战。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来修复我们的AI程序或数据分析算法中的任何缺陷,或者可能根本无法纠正它们。尽管迄今为止我们没有遇到任何材料缺陷,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l程序和算法是完美无缺的。如果发生任何材料缺陷事件,我们的学生和教师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体验将受到重大损害,他们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失去信心和信任。因此,我们可能会遭受重大的声誉损害和市场份额损失。

中国的考试制度、入学标准、考试材料、教学方法和法规变化如果不能充分、及时地做出反应,可能会降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对教育当局、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吸引力。

在中国大陆,学校招生严重依赖考试成绩,学生在这些考试中的表现对他们的教育和未来就业前景至关重要。因此,学生为了提高考试成绩而追求课余学习是司空见惯的事。因此,我们业务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在招生中继续使用入学考试或测试。然而,这种对考试成绩的高度重视可能会在中国大陆的教育机构或政府当局中有所下降或失宠。

录取和评估过程在学科和技能重点、问题类型、考试形式和过程管理方式方面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被要求不断更新和增强我们的教育内容、产品功能和技术重点。任何未能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对变化作出反应的情况都将对我们的解决方案和产品的适销性产生不利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或学校采用的招生过程中降低学术竞争成果权重的法规和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招生产生影响。例如,中国教育部发布若干实施指南,明确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不得利用考试从小学选拔本校学生升入中学。因此,公办学校不得将各类竞赛或考试证书作为招生的标准或依据。如果不能及时跟踪并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应对这些变化,将降低我们的服务和产品对学生的吸引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继续吸引学生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时开发我们的教育内容,以使其对现有和未来的学生具有吸引力,或者根本

我们的教育内容开发团队与我们的销售和服务团队密切合作,开发、更新和改进我们现有的教育内容,并开发新的教育内容,以跟上各自学科领域的最新教育趋势和教育课程和教科书内容的变化。我们现有教育内容的调整、更新和扩展以及新教育内容的开发可能不会被现有或未来的学生接受。即使我们能够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开发出可接受的新教育内容,我们也可能无法像学生要求的那样快或像我们的竞争对手引入竞争产品那样快地引入它们。此外,提供新的教育内容或升级现有内容可能需要我们投入大量资源并在教育内容开发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如果由于资金限制、未能吸引教育内容开发专业人士或其他因素,我们未能成功寻求教育内容开发和升级机会,我们吸引和留住学生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我们的教育内容产品中的任何不当或非法内容而受到责任索赔,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法律费用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虽然我们执行各种内容审核程序,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教育内容或应用程序和网站中不会包含任何不适当或非法的内容。此外,我们的某些教育内容,这是内部根据我们对考试要求的理解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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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影响,可能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如果个人或企业、政府或其他实体认为我们在我们的应用程序和网站上展示的任何教育内容或内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或侵犯其合法权利,我们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或法律或监管制裁,例如要求我们限制或停止我们的内容、产品或服务。即使这样的索赔没有成功,为这样的索赔进行辩护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大量费用。此外,我们的教育内容产品或我们的应用程序和网站中的任何不当或非法内容的指控可能会导致重大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有关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股东、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员工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任何负面宣传,无论其准确性如何,都可能对我们品牌的认知度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

我们相信,我们品牌的市场认可对我们业务的成功作出了重大贡献,保持和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对于维持我们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对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股东、关联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教育专家、销售和服务代表以及其他员工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其他全职和兼职员工,以及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品牌的认知度。负面宣传,无论其是非曲直,都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用户或我们的董事、管理人员、教育专家、销售和服务代表以及其他员工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其他全职和兼职员工涉嫌实施的不当行为或其他不当活动,包括我们的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向潜在学生、教师和家长提供的全职和兼职员工在销售和营销活动期间作出的虚假陈述,以及人为地夸大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的其他欺诈活动;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董事、股东、关联公司、管理人员、教育专家、销售和服务代表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其他员工和其他工人的虚假或恶意指控或谣言;
学生、老师和家长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投诉;
我们与学生及其家长的退费纠纷或行政处罚;
私人用户或交易数据的安全漏洞;
与涉嫌就业歧视、工资和工时违规有关的就业相关索赔;和
由于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导致的政府和监管调查或处罚,包括政府为适用更严格的社会、道德和环境标准而采取的与全球更加关注这些领域相关的调查或处罚。

例如,在2018年10月,有报道称,我们的某些自主学习资源包含某些交互式、多媒体功能,分散了学生的学习注意力,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学生在某些功能上花钱。我们对这类报告作出了迅速回应,并对我们所有的应用程序和学习资源进行了彻底的内部调查,以在适用的情况下修改或删除此类应用程序和资源中的任何潜在不当内容和功能。我们也停止提供这种自主学习资源,主动提出退还学生花的钱。

除传统媒体外,中国大陆越来越多地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和类似技术,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程序、社交媒体网站和其他基于互联网的通信形式,为个人提供与广大消费者和其他感兴趣的人接触的机会。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几乎是即时的,其影响也是直接的,而不会给我们提供补救或纠正的机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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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信息,包括不准确的信息,似乎是无限的,也是随手可得的。有关我公司、股东、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教育专家、销售和服务代表以及其他员工和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其他工人的信息,可能随时发布在此类平台上。与任何此类负面宣传或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相关的风险无法完全消除或减轻,并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认可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关键人员无法有效或高效地协同工作或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关键人员的持续服务对我们的持续成功很重要。我们尤其依赖于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们也依赖其他高级管理层的经验和服务。如果他们不能有效或高效地合作,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取代他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线教育行业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竞争激烈,合格的候选人池有限,我们可能无法留住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人员的服务,或在未来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人员。如果我们的任何高级管理层加入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我们可能会失去学生、教职员工以及其他关键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我们的高级管理层与我们订立了载有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雇佣协议。然而,如果我们的高级管理层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开支,以便在中国大陆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我们的成功还取决于我们拥有训练有素的内容和产品开发、财务、技术、人力资源、销售和营销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具备必要技能的人员供应短缺或我们未能招聘他们可能会阻碍我们从现有产品和服务中增加收入、推出新产品和扩大业务的能力,并将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第三方支付处理相关风险。

我们接受通过中国大陆主要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渠道进行支付,以及为我们的客户进行银行转账。我们还可能受到与我们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有关的欺诈、用户数据泄露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影响。此外,我们的业务依赖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账单、支付和托管系统,以维护客户支付的准确记录并收取此类付款。如果这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的质量、效用、便利性或吸引力下降,或者如果我们出于任何原因不得不改变使用这些支付服务的模式,我们公司的吸引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受制于各种规则、法规和要求,无论是监管还是其他,管理电子资金转账,这些规则、法规和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被重新解释,从而使我们难以或不可能遵守。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更高的交易费用,并无法接受客户当前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涉及在线支付服务的业务受到若干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对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向我们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

对这些网上支付服务不满或减少使用其服务;
竞争加剧,包括来自其他老牌中国互联网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和从事其他金融科技服务的公司;
适用于链接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系统的规则或做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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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以及对从买家处收集的信息的使用和安全性的担忧;
服务中断、系统故障或未能有效扩展系统以处理庞大且不断增长的交易量;
增加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包括银行收取的通过在线支付渠道处理交易的费用,这也会增加我们的收入成本;和
未能准确管理资金或资金损失,无论是由于员工欺诈、安全漏洞、技术错误或其他原因。

我们的品牌形象、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因不当行为、不当活动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用户、员工和工人滥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受到不利影响,其中许多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我们定期并积极监控我们平台上的内容和通信,以确保我们能够识别可能被视为不适当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内容。当发现任何不适当或违法的内容时,我们会及时下架该内容。然而,由于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用户的实时和离线行为的控制有限,如果任何不当行为与我们的内容、应用程序或网站相关联,我们保护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如果任何学生或其他用户在通过我们的内容、应用程序或网站发起的接触后遭受或声称遭受了身体、经济或情感伤害,我们可能会面临受影响的个人或政府或监管行动对我们发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责任。针对在我们的应用程序或网站上进行的非法或不适当活动的指控或媒体对我们的任何负面报道,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进行干预,并就不遵守中国有关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我们的责任,并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例如要求我们限制或停止通过我们的应用程序或网站提供的某些内容、功能和服务。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品牌形象、我们采用SaaS产品的速度、对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员工发生其他类型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风险。其他类型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不遵守政府规定,在与学生互动时和在其工作过程中从事未经授权的活动,例如不当处理学生记录和数据,以及在营销活动中向我们的未来学生、教师和学校合作伙伴作出虚假陈述,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并非总是能够阻止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员工的不当行为,此类风险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员工的不当行为、不当活动和滥用我们的产品和数据方面更大,我们对他们的控制较少,因为他们不是我们自己的员工。尽管我们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协议中对这类员工规定了保密和行为要求,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其与这类员工的雇佣或服务合同中规定了类似要求,并且我们监督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这类员工的绩效,并要求这些第三方服务公司替换从事不当行为和非法活动的工人,但此类努力可能无法有效控制和阻止不当行为和不当活动。我们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和检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季节性波动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第三和第四季度为我们与区域教育权威客户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业务带来更高的净收入,因为这符合他们的特定预算周期。对于我们的私立和公立学校客户,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产生更高的净收入增长,因为这些通常是我们交付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开学季。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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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业务往往会产生相对稳定的净收入。总体而言,我们业务的历史季节性相对温和,但未来季节性可能会增加,实际实践中存在可能影响整体净收入的不确定性。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我们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继续波动。因此,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季节性而不时波动。

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并预计将继续授予股份奖励,这可能导致股份补偿费用增加。

我们在2015年、2018年和2020年分别采用了股份激励计划,或2015年计划、2018年计划和2020年计划,目的是向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15年计划和2018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分别为59,899,375股和25,703,602股。截至2025年2月28日,根据2020年计划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71,664,073股。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高管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记录了人民币1.296亿元、人民币8370万元和人民币6190万元(合85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预计将继续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奖励,我们认为这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我们的企业文化,我们可能会失去为我们的业务做出贡献的创新、协作和专注。

我们认为,我们成功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我们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促进创新,并根植于对儿童教育的真正关心,以及对学生、教师和学校以及中国大陆不断发展的教育行业的深刻理解。我们可能会发现很难保持我们企业文化的这些宝贵方面。任何未能保护我们文化的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在市场上的声誉,并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和学生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危及我们未来的成功。

我们面临与自然和其他灾害相关的风险,包括恶劣的天气条件或健康流行病的爆发,以及其他非常事件,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国,特别是北京的自然灾害、其他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我们和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出现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互联网故障或其他操作中断,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的能力和我们的服务提供商进行日常运营和交付我们的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受到健康流行病的影响,例如新冠病毒的新变种或其他疾病的爆发,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

我们的总部位于北京,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管理层以及我们的大多数员工目前都居住在这里。我们的大多数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托管在位于北京的设施中,我们的大多数服务提供商位于北京。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到北京,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并不像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那样广泛。我们不保有任何责任保险或财产保险保单,涵盖学生、设备和设施因火灾、地震、洪水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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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灾难。与中国大陆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也不保有关键人物寿险。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及时编制准确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自2020年12月我们在纳斯达克首次公开发行ADS以来,我们已受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要求我们在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负面报告。此外,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我们将继续承担相当大的成本、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以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得出的结论是,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2024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见“第15项。控制和程序。”然而,不能保证我们未来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弱点。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控制缺陷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并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严重阻碍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制定或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持续得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结论。由于投资者对我们报告流程的可靠性失去信心,这一结论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错误和所有欺诈行为。一个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和操作得多么好,只能提供合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证控制系统的目标将得到满足。由于所有控制系统都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任何对控制的评估都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错报,或者所有控制问题和欺诈事件都会被发现。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或者如果我们不能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制作及时和准确的财务报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会受到纳斯达克、SE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制裁或调查。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大陆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大陆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管制和监管下的国有电信运营商来维护的。此外,我们与有限数量的省级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多个子公司订立合同,并依靠它们通过当地电信线路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如果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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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信网络。我们定期为大量的家长、学生和老师服务。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在线应用程序和网站上不断增长的流量。然而,我们无法控制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未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追求我们的业务目标。如果我们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获得额外资本,或者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筹集额外资金,以应对业务挑战或机遇、加速我们的增长、开发新产品或增强我们的技术能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本,或者根本无法在必要时筹集额外资本,特别是如果我们经历了令人失望的经营业绩。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如果我们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显着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我们可能无法从未来的投资和收购中实现我们所期望的收益。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对补充我们现有业务的其他业务、资产和技术进行股权投资或收购。这可能包括有机会扩展我们的产品并加强我们的技术和数据能力。如果我们收购或投资的业务或资产随后没有产生预期的财务业绩,或者如果发生任何商誉减值测试触发事件,我们可能需要重估或减记与此类收购或投资有关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将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此外,投资和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大量摊销费用、管理层注意力的重大转移以及被收购业务潜在未知负债的风险敞口。此外,由于我们经常无法控制我们仅持有少数股权的公司,我们无法确保这些公司在业务运营中始终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被投资方的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投资价值造成重大损害。此外,当有必要或可取地进行此类收购或投资以保持竞争力或扩大我们的业务时,我们可能无法确定适当的收购或战略投资目标。即使我们确定了适当的收购或投资目标,我们也可能无法成功地就收购或投资条款进行谈判,为拟议交易提供资金或将相关业务整合到我们现有的业务和运营中。如果我们的投资和收购未能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和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美联储和中国以外的其他央行已经加息。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以及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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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可能对贵方投资价值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和其他货币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大陆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会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者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

日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成本或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未能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不断变化的预期和标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公众倡导团体越来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这使得我们的业务对ESG问题以及与环境保护和其他ESG相关事项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加敏感。投资者倡导团体、某些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其他有影响力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ESG实践,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影响和社会成本。无论在哪个行业,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和类似事项的更多关注可能会阻碍获得资本,因为投资者可能会因对公司ESG实践的评估而决定重新分配资本或不承诺资本。任何ESG关注或问题都可能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如果我们不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事项不断变化的期望和标准,或者被认为没有对ESG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做出适当回应,无论是否有法律要求这样做,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租赁的不动产有关的某些风险。

我们主要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办事处从第三方租赁不动产,而大部分此类租赁物业的租赁协议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政府当局登记。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赁无效,但我们可能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命令纠正此类不合规行为,如果此类不合规行为未在特定期限内得到纠正,我们可能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处以未在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登记的每项租赁协议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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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监管或政府行动、索赔或调查正在考虑中,或第三方对我们使用我们的租赁物业提出任何质疑,而我们的租赁协议并未在政府当局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我们未能登记我们的任何租赁协议,政府当局不会对我们处以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相关出租人未向我们提供某些租赁物业的部分所有权证明或其他类似证明。因此,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这类出租人有权将相关不动产出租给我们。倘出租人无权向我们出租该等不动产,而该等不动产的业主拒绝批准我们与各自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我们可能无法根据各自的租赁协议对业主强制执行我们出租该等不动产的权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第三方在未取得适当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就使用我们的租赁物业提出任何索赔或质疑。如果我们的租赁协议被作为此类租赁不动产的真正所有者的第三方主张为无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腾出这些物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相关租赁协议向出租人发起索赔,要求他们对违反相关租赁协议的行为进行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随时可以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搬迁我们的业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中断。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大陆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员工所在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大陆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未得到一致执行。为了高效管理我们在一些城市的员工的就业福利计划贡献,我们聘请第三方代理为我们的员工做出贡献。我们未能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作出供款以及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逾期付款罚款,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这些计划补足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受到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在我们能够合理估计因我们未能向各种员工福利计划全额供款而产生的负债的范围内,我们记录了一项相关的或有负债。然而,我们的估计金额可能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就少付的员工福利支付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广告和促销内容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广告、定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我们有义务监控我们的广告内容,以确保此类内容真实、准确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外,进一步禁止教育或培训广告含有科研院所、学术机构、教育组织、行业协会、专业人员或受益人使用其姓名或形象保证考试通过或教育或培训效果、推荐和/或背书等内容。此外,《减负意见》规定,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展示的网络平台和广告牌上发布、播放课外辅导广告。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我们的广告收入、停止传播广告的命令以及发布更正误导性信息的公告的命令。在涉及我们严重违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迫使我们终止我们的广告业务或吊销我们的许可证。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广告和促销有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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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管机构在解释和实施《中国广告法》、《中国价格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规则和条例方面拥有重大酌处权。虽然我们已作出重大努力,以确保我们的广告完全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广告中包含的所有内容均按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并在所有方面均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纠正被视为违反此类法律法规的内容,特别是考虑到这些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资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实体中的所有权(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除外),受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具体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我们的外商独资实体,或我们的WFOE,是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主要通过VIE在中国大陆开展此类业务活动。我们的WFOE与各自的VIE及其各自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的WFOE有权指导VIE的活动,这些活动对VIE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并有权获得VIE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可能对VIE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出于会计目的,我们确定我们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在我们所有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从VIE及其子公司获得总收入的93.9%、98.3%和98.5%。这些VIE持有对我们的运营至关重要的许可证、批准和关键资产。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开展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合并关联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外资在相关行业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此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这些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田源律师事务所认为,(i)VIE和我们的WFOE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目前有效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行为;(ii)我们的每个WFOE、我们各自的VIE及其各自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目前有效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行为。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和VIE业务的法律法规,或我们与VIE及其前景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执行和履行。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涉及重大不确定性。新的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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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现有和拟议的未来业务的规定也可以追溯适用。因此,中国政府最终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如果中国政府以其他方式发现我们违反了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政府当局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对我们处以罚款;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我们的任何收入;
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对我们收取收入的权利施加限制;和
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阻止我们的应用程序/软件。

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大陆的新法律、法规和规则可能会出台,以施加额外的要求,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构成额外的挑战。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21年7月24日联合颁布了《减轻负担意见》,其中规定,(一)禁止学术类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二)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盟特许经营或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任何学术类AST机构。减负意见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的,予以整改。减轻负担意见进一步指出,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术AST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照减轻负担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参考《减轻负担意见》实施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术AST机构的管理,目前仍不确定。

关于减负意见和相关落实,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合规措施,比如从幼儿园到高三最后一年,停止向学生提供与学业科目相关的辅导服务。我们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以遵守中国大陆当前和未来的法律法规。然而,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在中国大陆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证监会随后分别于2023年5月和2024年5月发布了两项新的配套指引。在同日举行的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澄清,对于有合同安排寻求境外上市的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在适当满足合规要求的情况下,完成此类企业境外上市备案,通过使其能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这些企业发展壮大。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对于未来的任何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资本筹集活动,这些活动受海外上市试行办法下的备案约束,由于我们的合同安排,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甚至可能需要解除我们的合同安排或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以纠正未能完成备案的情况。然而,鉴于海外上市试行办法最近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未来的融资,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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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没有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将同意我们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大陆的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中国政府在确定对中国大陆不遵守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可纠正或惩罚措施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我们或VIE不遵守适用法律,它可以撤销VIE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要求VIE停止或限制VIE的经营,限制VIE的收款权,封锁VIE的网站,要求VIE重组我们的经营,施加VIE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对VIE的业务运营或其客户施加限制,或对VIE采取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VIE的业务运营或限制VIE开展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表现产生最大影响的任何VIE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任何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此外,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中国大陆子公司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这些子公司开展了我们的大部分业务。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以及他们的股东来经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这些合同安排在指导VIE的业务运营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VIE的运营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直接拥有中国大陆的VIE,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目前的合同安排,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业务运营。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这些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内都存在。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大陆的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见“—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指导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能力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可能还必须依赖中国大陆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合同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补救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例如,如果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拒绝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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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大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据此,这些合同将按照中国大陆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中国大陆法律程序解决。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正在演变,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演变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大陆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大陆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VIE的业务运营,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体系的演变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或所有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大陆实体或个人。对于同时也是我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我们依赖他们遵守开曼群岛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这要求他们本着诚意并按照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个人利益。我们各自VIE的股东已签署授权书,指定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人代表他们投票,并作为我们各自VIE的股东行使投票权。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税务当局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适用的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大陆税务机关认定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中国大陆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大陆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法规对经调整但未缴纳的税款对VIE征收滞纳金等处罚。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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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没有明确分类,我们通过合同安排指导经营的可变利益主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会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其在“外商投资”定义下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为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大陆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如果是,我们的合同安排应如何处理,也仍不确定。

《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行业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时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实体被禁止在“禁止”行业经营,如果在“限制”行业经营,将需要获得中国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如果发现投资协议是为了在负面清单中的“禁止行业”进行投资或为了投资“限制行业”而未能满足负面清单中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则任何使投资协议无效的主张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我们通过合同安排指导VIE的业务运营的能力被视为未来的外商投资,并且VIE的任何业务根据当时生效的“负面清单”被“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我们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了《外商投资法》,允许我们指导VIE的业务运营的合同安排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和非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解除此类合同安排和/或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即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持有某些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包括许可证、许可证、域名和我们的大部分知识产权。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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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大陆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资产都位于中国大陆。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大陆一般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政府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大陆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监管。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相关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中国大陆的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平衡的。此外,自2012年以来,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2020年新冠疫情对中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是严重的。中国大陆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大陆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实施了各种鼓励经济增长和引导资源配置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大陆的整体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已实施若干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不确定这些措施是否会导致中国大陆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全球对社会、道德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是否会导致中国大陆在这些领域采用更严格的标准,这可能会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大陆法律体系的演变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在此之前的法院判决具有有限的判例价值。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包含不一致之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大陆的司法和行政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预测司法或行政程序的结果。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规则,其中一些政策和规则没有及时公布,或在短时间内公布。因此,我们可能并不总是意识到任何潜在的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的行为。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进行了重大监督,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督。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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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由于我们行业的性质,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通过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有重大监督,它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实施监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监管。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内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2021年下半年起,其他一系列涉及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草案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某些法律法规草案已开始生效。另请参阅“—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实际或据称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规。”由于这类涉及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较新,新颁布的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解读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请参阅“—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其他要求。”详细信息。海外上市试行办法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未来的海外发行,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大陆政府当局将如何监管海外上市,以及我们是否需要就我们的离岸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或任何其他中国大陆政府当局的任何其他特定监管批准或完成任何特定备案程序,仍不确定。如果证监会、网信办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进一步要求我们获得他们的额外批准或为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完成向他们提交的额外备案,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和备案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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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其他要求。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监管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大陆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以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此类批准被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MOC)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负面清单,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尚不明确。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而未能及时这样做,如果有的话,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中国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备案管理新规,包括《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相关指引,或统称为新的备案规则,建立了新的备案管理制度,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进行规范。根据新的备案规则,(i)境内公司的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ii)发行人或其关联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就其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私有化交易后的离岸重新上市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发售证券并上市后,需要在某些重大公司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向证监会报备,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和自愿或强制退市。根据新的备案规则,公司视为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但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构成现有企业,不需立即进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但如未来进行境外发行或融资活动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应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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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内地境内公司,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这些规定还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或者其他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文件或者资料,也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有关新备案规则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并购和海外上市相关的法规。”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额外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的已颁布版本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会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离岸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离岸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会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在所发行的股票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离岸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然而,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展所有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大陆。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贵司可能难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点名的管理层实施流程化服务。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类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大陆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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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大陆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大陆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尚不确定。

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保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不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中国大陆市场监管行政当局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

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建立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有意使用,负责人员将通过我们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申请,申请将由授权员工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进行验证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虽然我们监控这类授权雇员,但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通过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寻求获得我们的子公司之一或VIE或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得、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并从我们的运营中转移管理层。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事实上标准将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即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护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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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非居民企业,包括我们ADS的持有人。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非中国企业的10%税率或非中国个人的20%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由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非居民投资者转让、交换我公司股份的历次私募融资交易的申报及后果面临不确定性。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即SAT公报7。根据SAT Bulletin 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资产,包括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上市非中国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基础中国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我们还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可就一项备案追究参与我司以往或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的非居民企业或就扣缴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司中国内地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此类交易中的非居民企业可能会面临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义务或证明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税收优惠待遇被撤销或无法获得,或者如果我们的纳税义务计算成功地被中国大陆税务机关质疑,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的税收规定的税款、利息和罚款。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某些“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HNTES,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标准。上海合旭、北京艺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艺奇教育、北京艺奇发展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因为它们被中国大陆政府部门认定为HNTEs。作为HNTE的资格须接受中国大陆政府当局的年度评估和为期三年的审查。倘上海合旭、北京奕启教育及北京奕启发展未能维持其HNTE地位、经历任何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加,或面临任何终止、追溯或未来减免或退还所享有的任何税收优惠,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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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受到复杂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法规的约束,在确定所得税拨备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税务拨备是合理的,但如果中国内地税务当局成功挑战我们的地位,我们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的税务拨备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中国大陆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确立了复杂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2008年生效、2022年6月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有规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须经商务部清零后方可完成。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明确互联网平台的一项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部分情形以及对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分类。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须经商务部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

未来,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未能遵守中国大陆有关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大陆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颁布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此外,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由于我公司已成为境外上市公司,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以及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其他雇员均受本条例的约束。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对实体处以最高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最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以及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大陆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汇有关的监管—股票激励计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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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大陆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为那些行使购股权的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监管—股票激励计划监管。”

中国大陆有关中国大陆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更改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大陆居民受益所有人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承担责任和受到处罚。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大陆居民(包括中国大陆个人和中国大陆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如中国大陆个人股东、名称和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如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下,修改外管局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我们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股东,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中国大陆居民应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于规定时间前每年就其在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现有权利向外管局指定的网上信息系统备案。

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股东没有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合格的当地银行完成注册或完成其在离岸直接投资项下现有权利的年度备案,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的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以及我们所知的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完成其在离岸直接投资项下现有权利的外汇登记和年度备案。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安全管理局的登记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大陆居民或实体的我们的所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经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这些登记或批准要求符合美国外管局的规定。

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贵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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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干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为服务或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缴纳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样的储备金不能作为红利分给我们。外商独资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也可酌情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我们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基本上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产生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到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货币兑换规定的约束。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不能排除的可能性是,未来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监管,外管局可能会对同时属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的审查程序。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目前香港对现金转入或转出我们香港实体没有同等或类似的限制或限制,但如果将来限制或限制变得适用于现金转入和转出香港实体,我们香港实体中的资金同样可能无法用于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将适用最高10%的预提税率。

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中国的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但须获得政府当局的批准或注册并受到金额限制,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向我们在中国大陆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须遵守适用的外汇贷款登记。此外,某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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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经营范围内按照真实性、自用原则使用其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银行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投资或者理财投资;(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四)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中国大陆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金用于中国大陆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其中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持有的任何外币转移至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中国大陆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28号文,其中规定,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不过,由于外管局28号文是新颁布的,外管局和有能力的银行将如何在实践中开展尚不明确。

鉴于中国大陆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或者根本无法就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VIE或其子公司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出资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将中国大陆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监管。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对货币兑换、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施加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我们收到的所有收入都是人民币。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大陆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来看,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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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子公司的运营所产生的收益可用于向我们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其他资本支出支付。

外管局是否会实施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目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任何受此类政策监管的股东未能及时或完全满足适用的海外直接投资备案或批准要求,则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当局的处罚。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进一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监管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利用在中国大陆持有或由中国大陆实体产生的现金为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该地区历来是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其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其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i)将触发HFCAA下的交易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以及(ii)澄清了PCAOB可能会确定,由于任何外国当局所担任的职位,它无法检查或调查某些司法管辖区内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而不仅仅是这些事务所总部所在地或其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当局。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SEC最终将我们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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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此外,PCAOB是否能够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或任何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所采取的立场。如果中国或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在未来任何时候采取的立场将阻止PCAOB继续检查或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如果这种检查的缺失在HFCAA规定的必要期限内延长,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市场上交易,这可能导致纳斯达克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大陆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大陆,为在中国大陆以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大陆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效率不高。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外方提供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此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除其他外,境内公司或个人在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前,应征得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此外,《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未经中国大陆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大陆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境外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的任何数据或任何个人信息。虽然《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上述规定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所需的中国证监会事先同意以及信息提供的潜在障碍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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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围绕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监管审查增加,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围绕在美国上市的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对这类公司的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多家以股权为基础的研究机构在审查了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关联方交易、销售实践和财务报表等导致国家交易所进行专项调查和股票停牌等情况后,发布了关于这些公司的报告。对我们的任何类似审查,无论其缺乏优点,都可能导致管理层资源和精力的转移、为抵御谣言而进行自卫的潜在成本、ADS交易价格的下降和波动,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费的增加,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由于我们未能满足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持续上市要求,我们的ADS可能会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

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YQ”。”于2023年8月3日,我公司收到纳斯达克上市资格部的函件,通知我们,由于我公司ADS最近连续30个工作日的收盘买入价低于每股1.00美元,因此我公司未达到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450(a)(1)中规定的纳斯达克最低买入价要求。2024年1月4日,吾等收到纳斯达克上市资格部的信函,显示吾等ADS的收盘买入价已连续10个工作日处于每ADS 1.00美元或更高,吾等已重新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450(a)(1)。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符合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要求。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未来任何时候都遵守继续上市的要求。我们的ADS摘牌或转移上市可能会显著降低我们的ADS的流动性,导致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并使我们更难获得足够的融资来支持我们的持续经营。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自我们的ADS开始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以来,ADS的交易价格一直波动,并且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大陆且其证券已在美国上市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的实际或预期变化以及我们预期结果的变化或修正;
运营指标的波动;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服务和扩展;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与我们或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和SaaS产品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其他在线教育公司业绩或市场估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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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市场状况;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任何股份回购计划;
关键人员的新增或离职;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影响中国大陆或世界其他地区的一般经济或政治状况;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以及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例如,随着《减轻负担意见》的公布,其中包含有关课后辅导服务的要求和限制的高层指令,我们的ADS交易价格大幅下滑。此外,股票市场一般会经历价格和数量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ADS价格的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获得股权激励。

我们在美国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未来可能会涉及更多的集体诉讼。请参阅“—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这类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停止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用了双重类别的投票结构,使得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某些股份仍未指定,我们的董事有权指定和发行他们认为合适的此类股份)。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三十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能力控制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包括对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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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B类普通股的任何未来发行可能会稀释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任何行为可能会稀释A类普通股现有持有人在其普通股类别中的所有权百分比。此类转换可能会增加A类普通股现有持有人的总投票权。如果我们未来有多个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并且其中某些人将其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则保留其B类普通股的其余持有人的相对投票权可能会增加。

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由于与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相关的不同投票权,这些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26.4%,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91.5%。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对合并和合并的决策、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此类持有人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21年11月1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1000万美元的ADS或我们的普通股。我们根据该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了约380万美元的ADS,股份回购计划已于2022年10月完成。2022年9月2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22年11月2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最多价值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我们根据这一股票回购计划累计回购了约710万美元的ADS,股票回购计划已于2023年11月完成。2023年9月21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23年11月2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价值高达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根据该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了约160万美元的ADS,股份回购计划已于2023年11月完成。2024年9月4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4年9月4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价值高达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该股票回购计划下累计回购了约10万美元的ADS。

尽管我们的董事会已授权该计划,但我们没有义务购买任何特定的美元金额或收购任何特定数量的股份。回购的时间和金额(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市场、商业状况、ADS或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以及其他投资机会的性质。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ADS的价格并增加波动性,随时可能被暂停或终止,这可能会导致ADS的交易价格下降。例如,股票回购计划的存在可能会导致ADS的价格高于没有此类计划的情况,并可能降低ADS的市场流动性。此外,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为未来增长提供资金以及寻求未来可能的战略机会的能力。无法保证任何股票回购将提高股东价值,因为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跌至低于我们决定回购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的水平。尽管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旨在提高长期股东价值,但无法保证这样做,短期股价波动可能会降低该计划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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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可能会对我国ADS的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某些股东咨询公司已宣布更改其将公众公司股票纳入某些指数的资格标准,包括标普 500指数,以排除拥有多种类别股票的公司以及公众股东持有的总投票权不超过5%的公司被纳入此类指数。此外,多家股东咨询公司已宣布反对使用多个类别结构。因此,我国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可能会阻止我国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被纳入这类指数,并可能导致股东咨询公司发布关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负面评论,或以其他方式寻求促使我国改变资本结构。任何此类被排除在指数之外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ADS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股东咨询公司批评我们公司治理实践或资本结构的任何行动或出版物也可能对我们ADS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不要指望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的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未来任何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的限制,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未来也可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我们的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载有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和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包括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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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存款协议规定,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的唯一司法论坛,以及任何诉讼,由ADS或存款协议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或程序,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就与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人以及潜在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获得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

我们的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专属论坛,无论此类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也涉及我公司以外的当事人。存款协议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对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拥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公司组织文件中类似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地条款的可执行性在美国的法律诉讼中受到质疑,有可能法院会认定这类条款不适用或无法执行。如果法院裁定我们的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大纲中包含的联邦法院选择条款或存款协议在诉讼中不适用或无法执行,我们可能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产生与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额外费用。如果维持原判,我们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以及存款协议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可能会限制证券持有人向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人以及可能在他或她首选的司法机构中的其他人提出索赔的能力,而这一限制可能会阻止此类诉讼。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持有人将不会被视为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以及根据第七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中的专属论坛条款和存款协议中颁布的法规。此外,存款协议的法院地选择条款不影响ADS持有人或存托人要求将针对我们的任何索赔(包括联邦证券法索赔)提交仲裁或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以协助该仲裁条款或对任何仲裁裁决作出判决或执行的权利。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你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这些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如果任何事项要在我们要求存托人征求贵方指示的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那么在收到贵方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按照贵方的指示对贵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注销并撤回该等A类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行使您对相关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

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无法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无法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的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我们的会员名册的关闭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东的登记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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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之前的股份,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凡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根据我们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

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如何进行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你将不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不投票,在以下情况下,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我们已向保存人确认,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反对意见;以及
我们已向保存人确认,将在会议上表决的事项不会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在上述情况下,您不能阻止我们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被投票。这可能会对你们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如果存托人认为向您提供现金红利或其他分配不切实际,您可能不会收到现金红利或其他分配。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进行分配的情况下才会对ADS支付现金分配或其他分配,并且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在有分配的情况下,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就我们的股票或其他存入证券收到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股票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能会决定不向您分配此类财产。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存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ADS,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这样做是可取的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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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第七份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的特别决议)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第七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见“项目10。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公司法的差异。”

我们的股东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大陆。我们目前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此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所有的董事和执行官均位于中国大陆。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地提起了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大陆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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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则在纽约县的州法院,New York)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审理和裁定因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索赔(包括根据《交易法》或《证券法》产生的索赔),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契约性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明智和自愿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导致提出索赔的成本增加、获取信息的机会受限以及此类持有人与我们之间的其他资源不平衡,或限制该持有人在该持有人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那么延伸到法庭诉讼进行时,它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与陪审团审判一起进行。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得免除我们或存托人各自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义务,也不得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则在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提起,并且我们的ADS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该持有人可能对任何该等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不可撤销地在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中提交该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然而,其他公司组织文件中类似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地条款的可执行性在美国的法律诉讼中受到了质疑,有可能法院会认定这类条款不适用或无法执行。接受或同意本论坛选择条款并不代表您正在放弃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此外,投资者不能放弃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和据此颁布的规章制度。

73


存款协议规定,存托人或ADS持有人可要求其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存款协议向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被提及,并最终通过根据存款协议中描述的条款进行的仲裁解决,尽管仲裁条款并不排除您提出任何索赔,包括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出的索赔,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或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缺乏标的物管辖权的此类州级法院)。存款协议中的排他性地选择条款也不影响存款协议的任何一方选择将针对我们的索赔提交仲裁的权利,或我们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将该索赔提交仲裁的义务,或存款协议下仲裁的任何一方的权利,以在对此类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启动强制该仲裁的诉讼,或对仲裁员作出判决或强制执行裁决。仲裁条款适用于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产生的诉讼。接受或同意仲裁条款并不构成投资者对我们或存托人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放弃。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条件。因此,我们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并允许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报告和其他要求,特别是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该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其中包括)大多数为独立董事,对高管薪酬和董事提名进行监督。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母国实践豁免公司治理要求。纳斯达克第5620条规定,每个发行人最迟应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然而,纳斯达克规则5615(a)(3)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务中遵循“母国惯例”。我们遵循母国惯例,2024年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3月,我司董事会通过了经修订和重述的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依赖母国实践豁免,未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经修订和重述的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了一封信函,证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无需就采用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或对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补偿计划的修订获得股东批准。2024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Andy Chang Liu先生发行58,453,168股公司B类普通股,总对价为3,109,708.54美元。我们依赖母国实践豁免,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股票发行。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了一封信函,证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无需就此类股票发行获得股东批准。由于这一做法以及我们未来可能遵循的其他母国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他们将享有的保护更少。

74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
FD监管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以及
《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每季度将业绩作为新闻稿发布,并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进行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通过6-K表格提供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根据这些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不是独立董事。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很可能我们将成为当前纳税年度和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如果(1)其该年度毛收入的至少75%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收入测试;或(2)其资产在该年度的至少50%的公平市场价值(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或资产测试,则在任何纳税年度,将成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价值至少25%的股份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直接持有并获得其在该公司的资产和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

75


根据我们对当前和预期收入和资产的分析(其价值部分取决于我们ADS的市场价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将很可能是当前和随后的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有可能我们拥有或被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的任何子公司也将是此类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此类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确认的收益以及收到ADS上的分配而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益或分配在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下被视为“超额分配”,此类持有人一般将受到报告要求的约束。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的任何一年是PFIC,在该持有人没有进行某些选举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将在该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即使我们随后不再是PFIC。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

项目4。INFORMation on the company

a.
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在2012年12月成立了上海合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上海合旭。

我们的控股公司,一起教育科技,于2012年10月注册成立。2012年12月,一起教育科技科技集团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Sunny Education(HK)Limited。2013年4月,Sunny Education(HK)Limited在中国大陆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易企左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上海WFOE。2013年5月,我们通过与上海合旭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获得了通过上海WFOE指导上海合旭业务运营的能力。作为合同安排的结果,我们有权指导上海合煦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并有权获得上海合煦可能对其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出于会计目的,我们确定我们是上海合旭的主要受益人,并在我们所有列报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上海合旭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受上海合旭股东变更的影响,上海WFOE、上海合旭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分别于2020年5月和2020年9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

为拓展业务运营,我们于2019年2月成立了北京艺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北京艺奇信息,并于2020年5月与北京艺奇信息及其股东进一步达成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该协议,我们于2019年7月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艺奇教育获得了指导北京艺奇信息业务运营的能力。由于合同安排,我们有权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北京易奇信息的活动,并有权获得对其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北京易奇信息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我们确定我们是根据ASC 810进行会计核算的北京奕启信息的主要受益人,并在我们所有列报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北京奕启信息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受北京艺奇信息股东变更的影响,北京艺奇教育、北京艺奇信息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于2020年9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Sunny Education(HK)Limited于2021年12月在中国大陆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启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广州启宣。作为我们精简公司结构的努力的一部分,北京奕启教育与北京奕启信息及其股东签订了终止协议,以终止北京奕启教育与北京奕启信息、北京奕启信息的股东和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某些合同安排,同时,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七轩于2022年3月与北京奕启信息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广州七轩获得了指导北京奕启信息业务运营的能力。

76


为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于2019年3月成立了北京晓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晓风,我们通过在2020年8月与北京晓风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获得了通过上海WFOE指导北京晓风业务运营的能力,合同安排自北京晓风成立为公司起被视为生效。我们于2021年4月清盘并注销北京晓峰,原因是其未从事重大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17日,我们将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即ADS比率,从两个ADS到五个A类普通股,改为一个ADS到十个A类普通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已停止在中国大陆提供与K-12学术AST服务相关的辅导服务。

为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于2021年10月成立了北京奇力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奇力,并进一步与北京奇力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上海WFOE于2021年10月获得了指导北京奇力业务运营的能力。作为合同安排的结果,我们有权指导北京奇力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并有权获得北京奇力可能对其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ASC 810确定,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是北京启力的主要受益人,并在我们所有列报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北京启力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此外,我们于2021年9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全资子公司17 Educational Products Limited。17 Educational Products Limited于2021年10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17 Glory Limited。17 Glory Limited于2021年12月在中国大陆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齐翔科技有限公司,即广州齐翔。作为我们精简公司结构努力的一部分,我们终止了上海WFOE、北京启力和北京启力股东之间的上述合同安排,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启翔于2022年3月与北京启力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广州启翔自2021年12月广州启翔成立以来获得了指导北京启力业务运营的能力。

为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于2021年4月成立了北京易启发展,作为上海合旭的子公司。根据北京奕启发展的股东变更,我们与北京奕启发展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上海WFOE于2021年11月获得了指导北京奕启发展业务运营的能力。作为合同安排的结果,我们有权指导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北京伊奇发展的活动,并有权获得对其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北京伊奇发展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出于会计目的,我们确定我们是北京奕启发展的主要受益人,并在我们所有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北京奕启发展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此外,2021年9月,我们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全资子公司17 Technology Limited。2021年10月,17 Technology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全资子公司17 Inspire Limited。2021年10月,17 Inspire Limited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17 Legend Limited,后者于2021年12月在中国大陆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一骑航帆科技有限公司,即北京一骑航帆。作为我们精简公司结构的努力的一部分,我们终止了上海WFOE、北京奕启发展和北京奕启发展股东之间的上述合同安排,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奕启航帆于2022年3月与北京奕启发展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北京奕启航帆获得了自北京奕启航帆于2021年12月成立以来指导北京奕启航帆业务运营的能力。2024年11月,我们调整了北京易企发展的注册资本,据此,我们更新了北京易企航帆、北京易企发展和北京易企发展股东之间的部分上述合同安排。

77


为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于2022年3月成立了广州奇力,并与广州奇力及其股东进一步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奇翔于2022年3月获得了指导广州奇力业务运营的能力。作为合同安排的结果,我们有权指导广州奇力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并有权获得广州奇力可能对其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出于会计目的,我们确定我们是广州奇力的主要受益人,并在我们所有列报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广州奇力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

2023年12月18日,我们将ADS比例从一ADS到十A类普通股改为一ADS到五十A类普通股。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的所有ADS和每ADS数据均对ADS比率变更为1 ADS至50 A类普通股具有追溯效力。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绿地中心Block B座16楼100102。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10)6479-6786。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发行人的其他信息,网址为www.sec.gov。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信息,网址是:https://ir.17zuoye.com。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
业务概况

概述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教育科技公司。我们的智能、校内、教与学SaaS产品协助中国各地的学生、教师、校长和教育当局实现数据驱动的教学、学习和评估。我们还提供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以补充学生的校内学习。凭借我们在过去十年中积累的内容、数据洞察力和品牌认知度,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自2021年底推出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此前我们在2021年7月实施了《减轻负担意见》后进行了业务转型。

校内

在我们成立时,我们认为在中国提供真正有效的教育需要专注于作为K-12学校系统核心的校内学习,因此,我们在2012年战略性地开始为K-12学校构建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包括家庭作业和学业评估产品,以赋能校内学习。在过去十年中,我们在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中显着扩展了产品组合,涵盖备课和授课、与作业相关的活动和学业评估,为教师、学生和家长在所有关键的日常教育活动中提供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并使他们能够以传统线下方法无法实现的方式参与。

从2021年9月开始,我们推出了教与学SaaS产品,作为对我们之前存在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的升级,该解决方案之前免费供教师、学生和家长使用。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整合了软件和硬件,以提供数据驱动的推荐和其他增值功能,以满足学校教学、学习和管理场景的各种参与者的需求,包括学生、教师、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我们教与学SaaS产品的购买者主要是区域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我们根据许多因素为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定价,包括使用我们产品的学生和学校数量、功能和硬件的特定组合以及付费结构。

78


我们相信,我们的校内产品为教师、学生、家长和教育当局提供了巨大的好处:

对于教师。我们认为学校教师是教育系统的支柱。我们为教师提供我们在过去九年中微调的全面教育内容,以及一系列强大的工具,让他们能够更有效地执行日常活动,包括在减轻负担意见的鼓励下分配个性化的家庭作业,让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提高教学质量。通过我们的产品,教师可以轻松跟踪学生在学期和整个不同年级的表现,使他们能够提供明显更高水平的个性化,并从学生那里获得更好的结果。

给学生的。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学习效率和成果。我们的产品使学生能够与庞大的、专有的本地化学习内容库互动,在线访问和完成他们的作业,并根据他们在作业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接收个性化的作业和反馈

给父母的。我们为家长提供了一种有效、用户友好的方式来监控孩子的学习成绩和进步。我们还为家长提供有关孩子面临挑战领域的最新分析,以及旨在解决这些学业薄弱领域的个性化学习计划,使他们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为教育当局。我们为教育主管机构和校长提供全面的数据驱动管理工具,以跟踪跨班级和学校的学生和教师的表现。这类工具协助学校管理者对教与学进度形成更全面、更准确的评估,进而帮助他们形成更有针对性的规划和提升。

课后

从历史上看,在线K-12课后辅导课程是我们针对课后学习场景的核心产品。然而,为确保遵守中国最新法规,我们于2021年12月底停止提供K-12学术AST服务。我们一直在探索替代形式的教育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利用我们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的深刻见解以及我们对当地课程的理解。我们在中国各地K-12学校的重要存在使我们能够将我们对当地课程和评估目标的洞察力,以及对学生学习弱点的理解,应用到我们对新产品和服务的探索中。此外,我们与学生和家长建立的值得信赖的关系为我们的新产品提供了一个庞大而熟悉的潜在客户库,以及一个提供有机口碑推荐的支持者社区。

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

我们之前的智慧校内课堂解决方案

近十年来,我们一直在中国各地提供免费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并且是这一领域的市场领导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显着扩展了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的产品组合,包括备课和授课、与作业相关的活动和学业评估,为教师、学生和家长在所有关键的日常教育活动中提供了显着的效率,并使他们能够执行使用传统线下方法无法完成的任务。我们庞大且专有的内容库以本地化的家庭作业、学术评估和教学材料为特色,密切跟踪全国各地学校的当地课程和教育目标。特别是我们的内容库,目前拥有深厚的优质书面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储备,包括超2100万优质教育资源,精准标注K-12大学科。我们现有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的广泛采用和我们提供的高质量教育内容,以及它们每天融入校内学习环境,巩固了我们的品牌认知度,使我们能够赢得所有利益相关者——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持久信任。我们在产品中的高频交互,以及我们对大量关键任务学习数据的独特访问,也让我们对所有用户群体有了深刻的洞察力。这些使我们能够在教育服务行业获得领先优势。

79


我们目前的教与学SaaS产品

我们于2021年9月推出了教与学SaaS产品,作为我们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的升级,利用我们获得的经验和见解以及我们领先的市场地位。这些产品作为付费解决方案提供给教育当局和学校,并整合软件和硬件,提供数据驱动的推荐和其他增值功能,以满足学校的需求,尤其是与在校作业场景相关的需求,这些需求因2021年7月发布的《减轻负担意见》而得到加强。我们的解决方案通过优化多场景教学数据采集分析能力,形成了以“精准教学、个性化学习、科学管理”为特征的覆盖K-12全频谱的综合服务体系。

我们基于过去十年积累的对教与学场景、AI能力、数据洞察力、内容和品牌力的深刻理解,开发了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这些产品帮助学校和教师将传统教学资源数字化,构建“互联网+教育”平台,实现跨不同教育功能的数据同步,获得对其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整体洞察。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围绕可独立配置的模块构建,每个模块涵盖不同的校内学习场景。涵盖的场景包括课堂解决方案、题库、作业作业、自主学习和多角色报告等。这种数字化有助于增加作业作业的效率和效果,以及核心教学和学习场景。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旨在减轻教师和学生的负担,因为它旨在提高家庭作业作业和相关教与学场景的效率。我们在教育数字化服务方面的品牌影响力得到了政府机构、学校、家长的广泛认可,为国家教育信息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创新模式。2024年,我们继续深化在教育数字化服务领域的战略布局,从北京、上海的核心市场拓展至全国范围,实现了我们的智能纸笔解决方案和教与学服务平台的规模化应用和迭代升级。我们的区级SaaS业务继续稳步推进,西城智慧学习、闵行二期项目成功分阶段交付,上海松江、长宁区新获取合同。同时,我们的校本订阅模式业务在新订阅的学生人数和学校覆盖率方面均实现了同比快速增长。

我们的教与学习SaaS产品还伴随着量身定制的硬件产品和集成,通过更好的数据收集和交互,以及额外的匹配教育内容和服务,一旦我们的教与学习SaaS产品发现问题,学生就可以更好地学习,从而增强我们校内产品的用户体验和效率。我们还成功地建立了更加多元化的销售网络,并建立了灵活的管理机制,将我们的市场触角扩大到更广泛的客户群。截至目前,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已在中国大陆29个省级地区的100多个城市使用。

学校覆盖范围和用户基础

通过近十年的扩张和增长,我们在中国的K-12教育体系内建立了强大的全国足迹。通过我们高质量和有效的免费校内产品,我们为现有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积累了庞大且参与度高的用户社区。历史上,我们的免费智慧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已累计服务超100万验证教师用户、超5000万验证学生用户和近5000万注册家长用户,在中国大陆所有省级地区超300个城市超7万所K-12学校使用。我们将经过验证的教师用户定义为我们的校内教师应用程序的用户,这些用户在所提供的用户信息、在其虚拟课程中注册的学生人数和学生活动水平方面满足了我们的验证要求,例如至少有八名在其虚拟课程中注册的学生用户发布并完成了至少三项家庭作业。我们将经过验证的学生用户定义为已完成至少三项家庭作业的在校学生应用程序的用户,并将注册家长用户定义为自注册以来已注册并登录我们的在校家长应用程序至少一次的用户。

80


地区教育当局

我们于2021年9月推出了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我们与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开始了教与学SaaS产品业务。2021年10月,获得上海市闵行区“基于智能作业的精准教学与自适应学习系统”合同。2022年,我们成功交付了覆盖上海闵行区全域的精准教学和适应性学习系统,并在整个教学学习过程中定期使用该学习系统,在新冠疫情期间受到教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好评。

我们致力于不断更新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中提供的教育内容,以反映教育课程和教科书的最新更新以及用户的具体要求,并扩展了我们的用例以涵盖其他关键教育场景。2022年,我们与上海市长宁区签订了智能课内和家庭作业SaaS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我们的精准教学和自适应学习系统被用于以可视化数据推动教学和学习的数字化,以促进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同年,我们还与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两份合同,帮助建设线上一体化学生评价平台和一体化学生学习绩效评价平台,并在上海和中国其他城市跨区启动了数字化作业和教学平台相关的战略合作和试点学校项目。

随着我们与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专家密切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的教育需求和反馈,并进一步开发、更新和改进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2023年3月,获得上海市闵行区“智能笔与智能作业为基础的教育数字化转型项目”。该项目代表了我们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展示了我们为中国需求最大的地区之一提供行业领先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我们收到了来自各个教育局和区域分销商关于这个项目和我们的产品的大量入境查询。

2023年4月中标北京市西城区云课堂测评系统项目。我们的云课堂评价系统,实现了课中课后师生互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这使得课堂教学的整体质量得到全面提升,区域课程评价体系不断增强,教育内容和途径得以细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云课堂评价系统项目在北京市西城区41所学校实施。

2023年9月中标上海市长宁区新建智能笔及基于智能作业的数字化改造服务项目。该项目包括全区18所中学290个班级,跨越6至8年级,覆盖学生超万人。2023年11月,在长宁区小学再获一项涉及智能笔和智能作业平台的项目。这个新获得的项目延伸至28所小学,纳入128个班级,惠及4000多名学生。2023年12月取得上海市松江区教学软件集成及数据分析服务项目合同。这个基于SaaS的项目横跨全区至少八所学校,涉及101个班级、4139名学生、200名教师。

2024年完成上海市闵行区一项涉及智能笔、智能作业平台的项目阶段性交付。从2023年9月到2024年6月,这一项目促成了超2300万份家庭作业提交、约46万课时和18000份学业评估。同期覆盖110所公立学校超2100个班级、8.4万名学生、4500名教师。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在上海闵行区,143所公立学校中100%采用了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

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不仅提升了闵行区公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运营效率,也成为闵行区数据驱动个性化教学举措落地的关键数据采集和分析工具。我们目前正在与中国多个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就采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进行讨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的服务覆盖范围已扩展至多个新区域,赋能超500所学校和45万活跃学生用户,累计完成超过4500万份纸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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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和公立学校

除了我们与区域教育主管机构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业务外,我们还通过与知名私立教育集团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私立和公立学校为目标,寻求新的增长战略并扩大我们的客户群。通过这些合作,我们在这些教育集团旗下的区域学校,如苏州外国语学校、南京江宁滨江外国语学校、江苏昆山外国语学校、湖南长沙明达中学、浙江湘湖未来学校、广西钟山县志远中学、人民大学附属中学航天城校区、航天城学校昆山外国语学校等,成功实施和转化了多个项目。例如,我们与长沙明达中学的项目,利用我们的SaaS平台,在课堂、作业布置、考试、教学管理等各种教学场景中提供数字化应用服务。这一模式作为我们与区教育局现有项目的补充,进一步加速了我们触及更多学校和学生的战略,这创造了一个良性循环,使我们能够不断改进我们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凭借我们过去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洞察力,我们以教与学SaaS产品和相关增值服务的形式,开发了一种标准化、可复制的一体化数字化解决方案模式。我们还看到SaaS订阅模式越来越被接受,与之前在行业中更占主导地位的一次性购买模式相比。我们希望利用我们的经验,包括我们与上海闵行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成功合作,将我们的地理覆盖范围扩大到中国更多的区和更多的城市。我们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创新、领先的产品解决方案,为教育技术树立新标准。

用例

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和教与学SaaS产品涵盖了中国与K-12校内教育相关的所有关键活动,包括校内和课后部分,包括课程准备和交付、与作业相关的活动、学业评估和自主学习以及多角色报告等。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的底层技术架构由多达七个模块组成,这些模块可以一起独立选择、配置或增强。相比于传统的整体式设计,这样的模块化设计使得我们的教育管理SaaS系统可以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2023年,北京市教委遴选了若干教育大数据创新应用案例,其中北京市西城区,利用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入选区级样板。此外,我们的其他客户,包括人民大学附属中学、航天城学校、北京四十三中和北京小学(通州分校)被认定为优秀校级典范。这些卓越的创新应用案例,为各区学校树立了典范,展示了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促进教育数字化转型的能力,始终如一地满足师生双方的需求,从而协助学校改善教学和培育实践。下文将更详细地描述教与学SaaS产品的一些关键用例。

备课与授课

鉴于最近在技术能力和消费者行为方面的发展,技术已越来越多地成为K-12教育的一部分。我们的17智慧课软件是一款综合性的内容创作工具,与学校老师用来教学的软件无缝集成。在准备演示文稿和其他课程材料时,教师可以从我们的数据库中即时访问数十万条高度模块化、准确标注、易于使用和易于定制的教育内容。我们的专有内容库经常更新,并通过多个易于导航的分类进行组织,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年级水平、教科书版本和内容类型等。老师们在准备上课教材时,也能够结合我们校内应用的作业和评估数据,这样就可以确保在过去的作业题和考试中考虑到常见的错误。通过使用我们的优质内容和我们的校内数据创建定制的课堂材料,教师能够轻松地为学生提供引人入胜的交互式学习体验,并取得更有效的效果。教师还可以分配和进行课堂练习,以评估学生的理解并提供即时反馈。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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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支持基于云的课堂记录,允许对教与学互动进行回顾和分析。这一功能有助于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并使教育当局能够监测和评估教学实践。

与作业相关的活动

为了提供一体化的教育体验,我们现有的免费智能校内解决方案匹配相应的老师、学生和家长账户,以简化家庭作业,同步更新学习进度和结果,并促进他们之间的沟通。

我们的应用程序使教师能够在为学生布置家庭作业时轻松访问我们庞大的专有内容库。利用我们最先进的算法技术,我们的应用程序自动生成并向教师推荐来自我们专有内容库的各种家庭作业集。这些家庭作业集是根据若干相应的当地和个人因素量身定制的。有关相关算法技术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技术—大数据—算法。”我们还为教师提供了使用来自我们内容库的问题创建他们自己的定制作业集的灵活性。教师可以灵活地使用多种格式和方法设计作业,增强了他们创建作业的效率。此外,我们为学生和家长提供的应用程序推荐了高度个性化的练习,这些练习可以补充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以便按照学生自己的节奏进行额外学习。

我们的应用程序允许学生以数字方式提交家庭作业和其他评估问题的答案。我们的教师申请会在学生完成作业后立即自动对来自我们内容库的所有作业进行评分,或者至少生成初步分数。我们强大的自动语音识别和计算机视觉技术,使口语和书面文本格式的实时答题评估和评分具有高精度和可靠性。有关相关技术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技术—自动语音识别与评估”和“—技术—计算机视觉”。我们还让家长可以实时监督孩子的作业。

对于每一项家庭作业,我们的教师应用程序都会根据来自各种数据的洞察力自动生成一份综合报告,使教师能够在全班和个人层面上识别学生的弱点和改进领域。我们的算法技术也在这些数据上学习,不断微调我们对每位老师的作业建议,创造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奖励长期、重复使用我们的产品。通过各自的应用,学生和家长还可以获取学生过去犯过的所有错误的详细汇编,构成学生复习和参考的宝贵个性化学习资料,供家长指导和监督,形成学习闭环。此外,我们的应用支持多终端纠错,学生可通过学习设备、移动应用、公共平台、个性化练习本、线上作业批改等多种线下线上方式进行访问。

我们的应用程序还支持各种家庭作业场景,包括日常作业、单位作业、里程碑作业和假期作业。学校和教师可针对不同校园配置个性化设置,允许不同模式的答题和多媒体融合。

学术评估与评估

我们将行业内更注重数据本身的传统数据产品,转化为优先利用数据的新型数据产品,从而更大程度地体现数据价值。我们依靠大规模实践的过程数据和严谨的测量方法,确保科学有效性。我们通过为评估和实际决策提供依据,支持教育管理。我们进行符合区域教育理念的数据治理、建模和验证。在实践中,我们建立了以教学规范、教学研究、教学成效为重点的评价体系,引导管理者关注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实现问题的高效解决。我们还协助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学术评估,以迎合他们多样化的需求。借助我们高度本地化的内容库和强大的应用程序,教师可以轻松设计、分发和轻松地在一系列评估场景中进行评分,从短小测试到期中和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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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疫情以来,纯线上学术评估在教师和学校中越来越受欢迎。此外,我们还帮助教师将线下设置中分发和完成的考试数字化、评分和复习,并支持智能笔轨迹采集和线上阅卷。我们提供一个教学研究仪表板,为教师提供宝贵的见解和数据,用于教学改进。教师可以实时深入了解学生在班级层面的表现,这有助于教师识别学生的问题,促进精准高效的教学。利用我们强大的算法技术,我们为老师、学校和家长提供详细的后评估分析报告,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情景化学生的学习表现,例如学生学习水平和学习行为的信息。此外,我们还为相关学习内容提供建议,并在学习规划方面提供帮助,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有关相关算法技术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技术—大数据—算法。”

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

我们一直在探索替代形式的教育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并应对监管环境的变化。我们提供各种教育产品和服务,这得益于我们创造教育内容的卓越能力和我们的先进技术。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会员制优质教育内容订阅我们的精选教育内容、轻课程、中文阅读、数学口算、阅读机、学习计划和相关服务。随着监管环境和市场条件的演变,我们也可能开发和推出其他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旨在补充中小学生的在校学习。教育产品和服务利用了我们在过去十年中从校内业务在中国各地积累的重要教育内容和学校和区级数据洞察力。这些见解使我们能够深入了解我们的用户和当地考试的内容,从而可以开发个性化的练习本,再加上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实现的复杂的自动化评分和分析能力,使我们能够满足每个学生的学习需求。此外,我们设计了一套有效的制度,激励孩子养成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

我们的开发专业人员结合我们积累的教育经验和我们多维的校内学习数据来开发我们产品的内容。例如,他们综合并纳入校内测试的关键知识点和特定区域内学生的共同弱点和需要改进的领域。为确保我们以数据为驱动的洞察力转化为有效的教育内容,我们的开发专业人员将他们深入的教育经验和专业知识应用于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测试和完善。我们根据学生和家长的使用和反馈以及我们从校内产品中获得的最新见解,不断更新和改进我们产品的内容。

内容开发

我们集成的、数据驱动的内容开发能力对于我们所有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这种独特能力的基础是我们高度系统化和简化的开发流程和最佳实践,而这些又由我们的多学科开发团队以密切协调的方式执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八名内容开发专业人员,其中许多人在教学、教育统计、算法和视觉设计等多个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校内内容

我们庞大的专有内容库中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化的家庭作业和学术评估题集以及多媒体、交互式教育材料。题集的开发一般涉及两大阶段:

准备。我们的开发专业人员针对中国各地不同地区的当地教育需求,对问题进行来源、重新配置、校对、校对和输入,并在我们的系统上进一步进行情景化、编目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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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我们利用我们强大的算法技术来标记每个问题,以映射其涵盖的知识点,并根据与学生的弱点和改进领域相关的标签自动推荐题集。有关相关算法技术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技术—大数据—算法。”

对于我们的交互式多媒体教育材料,我们敬业的多学科专业人员进行一系列脚本编写、设计和测试过程,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在激发学生兴趣和提高学习成果方面的有效性。我们根据当地教育需求和趋势的更新,以及用户产生的学习和行为数据,不断更新我们的内容库。

课后内容

我们的开发专业人员结合我们积累的教育经验和我们多维度、关键任务的校内学习数据,开发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例如,他们综合并纳入校内测试的关键知识点和特定区域内学生的共同弱点和需要改进的领域。为了确保我们以数据为驱动的洞察力转化为有效的教育内容,我们的开发专业人员将他们深入的教育经验和诀窍应用到设计中,并细化教育内容。作为我们课后内容产品的组成部分,我们还利用我们的算法和数据分析能力,开发和推荐高度个性化的课后练习和学术评估,以补充学生的在校教育。我们根据学生和家长的反馈以及我们从校内产品中获得的最新见解,在每学期结束后不断更新和改进我们产品的内容。

技术

技术是我们业务的核心,驱动着我们的内容开发、产品创新和运营优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一支由54名技术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他们的专业知识涵盖广泛的相关领域,从自动语音识别和评估、计算机视觉、算法工程、大数据分析到运营和基础设施维护。我们的许多技术专家都曾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领先互联网和技术公司有过工作经验。我们致力于不断加强科技能力,吸引和发展高素质科技人才。

自动语音识别与评估

我们在开发和应用自动语音识别和评估技术方面积累了广泛的专业知识,这些技术主要用于我们校内应用程序上的英语练习实时评分。除了发音和流畅度,我们还能够通过整合我们的语音识别和评估以及语言处理能力,对语音的词汇、语法、表达等语义元素进行高精度的评估。历史上,我们的自动识别和评估技术每天评估的最高音频消息数量超过了3亿条。如此大量的音频数据,使我们能够训练我们的AI引擎,以适应不同学校和教师的评估标准,因此显著提高了地方层面评估的准确性。此外,我们在自动识别和评估较年轻儿童的语音方面发展了强大的专业知识,利用积累的数据和经验,了解他们在发音、白话和语音模式方面的差异。

计算机视觉

我们还开发了强大的计算机视觉技术。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线下到线上的作业和学业评估相关场景,例如针对英语和中文教育的手写听写、简答和作文题的自动评估以及针对数学教育的计算和单词问题。我们利用我们处理的大量视觉数据,不断提高计算机视觉技术的准确性,并拓宽其能力。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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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

我们的算法技术显著提高了我们内容开发和推荐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在识别我们内容库中每个问题涵盖的所有知识点时,我们的算法技术与我们的自然语言技术相结合,与人工标记相比,我们的数据标记工作的效率有了显着提高。此外,我们基于算法的推荐系统为我们自动向教师推荐作业集和向学生和教师推荐额外练习的能力提供了基础。通过深入分析全班和个人层面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从难度等级和知识点方面找出问题之间潜在的共性,推荐系统让我们的校内产品能够推荐量身定制的作业集,最大限度地提高学习的有效性和效率。

我们基于项目响应理论的算法技术被广泛用于分析通过我们的校内应用程序进行的学术评估结果以及我们的课后辅导服务。该算法模型在每道评估题的难度等级、知识点等因素中与学生的学习进度等属性相关。因此,我们能够向教师、学校和家长提供高度情景化的评估分析报告,显示学生在其评估分数基础上的学习表现。

人工智能

凭借对海量数据的访问,我们相信我们在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方面处于有利地位。通过成功地将人工智能纳入我们的核心课程,即通用课程中的人工智能,纳入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确立了自己在中国的先驱地位。2023年10月起,我们启动试点,在教育机构提供错误答案解释的通用课程生成视频教程中利用人工智能。这一创新举措获得了一线教师的积极反馈。随着通用课程技术中的人工智能不断进步,它在缓解教师工作量方面具有潜力。此外,基于变压器的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在内容制作中的实施,显著增强了问题识别的准确性,并大幅降低了与问题创作相关的成本。我们教育产品的不断升级,有效地转化为我们提高的留存率,为我们长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驱动力。

基础设施

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我们自己位于中国北京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我们不断地在实时和延迟的基础上备份我们的数据库。我们的IT和运营专业人员持续监控我们的网站、应用程序和网络基础设施的性能,以及时应对潜在风险。我们还与中国领先的云服务提供商合作,托管我们的计算功能。

销售、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

教与学SaaS产品

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主要客户是(i)区域教育当局,这通常要求我们经过严格的采购和招标程序,以及(ii)私立和公立学校,它们提供更快的决策过程并提供多样化和灵活的资金来源。为此,我们主要依靠我们专门的销售和服务团队来征集线索和投标机会,提供预售咨询和投标准备,以及建立和维护我们SaaS产品的全国分销网络。我们的销售和服务团队与这个团队密切合作,协作并确保项目。

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

我们营销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包括各种在线自学内容和产品,并主要通过我们目前的专有用户社区加强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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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基于我们的一般品牌认知度和我们各种产品的先前用户的信任而产生的口碑推荐。

数据隐私和安全

我们致力于保护我们日常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的大量用户数据。我们实施了先进的数据加密措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根据风险水平对个人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并应用分类加密方法。此外,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协议,以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我们的用户数据。获得公安部地方分局颁发的信息安全与保护Ⅲ级认证。我们的后台安全系统能够处理恶意攻击,以保护我们运营的安全,并保护我们产品和服务的用户的隐私。我们所有的员工和导师都被要求严格遵守我们详细的内部规则、政策和协议,以确保我们的用户数据的隐私。我们将允许我们的员工和产品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限制为仅为开展我们的运营所严格必要的那些信息。我们的用户数据按风险等级进行排名,我们的风险部门与我们的各个运营部门合作,根据员工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划定允许员工访问的用户数据类型和范围。我们的员工和导师对用户数据的访问和使用会被自动记录下来,并定期进行审查。我们还每年进行全系统的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不断完善我们的数据安全措施。

内容审核

我们致力于为学生和其他用户维护一个健康、积极的教育环境。我们的教育内容通常要经过我们运营和管理团队多个级别的内部审查和测试,然后才能获准推出。我们专门的内容审核和风险管理人员监控我们在校内和课后产品上的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

深植于中国K-12教育生态圈,定期以17 Cares品牌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促进教育平等。17关怀重点运用我们的经验、技术和资源,提升中国贫困地区K-12教育质量。与当地有关部门、非营利组织、学校等社区利益相关方合作,赞助了种类繁多的慈善活动和公益活动,从提供公益教育信息化和培训服务、捐赠资金和教育资源,到促进农村和城市地区学生的交流。

竞争

我们在以下主要竞争因素上与其他供应商竞争,并不断加强我们的优势:

将对教育场景全周期的深入理解转化为用户友好的功能和解决方案的能力,以及这些功能的全面性;
与地方课程、教材版本和学业考核目标同步的优质内容;
基于学习数据并由数据分析能力和先进技术赋能的洞察力;
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点向终端用户和分销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中国强大的全国销售网络;
客户服务以及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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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记录、信任和品牌认知度。

在线教育产品市场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我们认为,我们业务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在最新的监管环境中快速适应和开发满足学生需求的产品的能力;
教育产品的总体理念及提高学习效果的成效;
本地化内容和有效学习个性化方案;
信任和品牌认可;
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大规模增加付费用户数量的能力;以及
以数据驱动的洞察力为导向的运营效率。

我们认为,我们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在上述因素上进行有效竞争。有关与竞争相关的风险的讨论,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或无法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

我们高度重视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对我们的成功和竞争力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版权和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和与员工的保密协议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还通过了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则。这些准则规定了我们员工的义务,并创建了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报告机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司在中国注册商标338件、专利173件、软件著作权152件、域名43个。

此外,根据我们与员工订立的雇佣协议,他们承认,他们在与我们的雇佣关系中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我们内部开发的内容和技术以及录制的课程,是我们的财产。

保险

我们为某些员工提供补充健康保险。我们不保有任何责任保险或财产保险保单,涵盖因火灾、地震、洪水或任何其他灾害造成的伤害、死亡或损失的学生、设备和设施。与中国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营业中断险,也不保有关键人物寿险。

条例

我们在中国大陆经营业务,其法律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国务院、中国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所辖多个部委和机构组成,包括中国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前称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总局)。本节总结了与我们业务相关的主要中国法规。

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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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1年4月2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教育制度有关的规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和教育证书制度。中国教育法规定,政府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和运营学校和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原则上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运营学校和其他类型的教育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即《民办教育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2月29日,该修正案同日生效。根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行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并在相关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教育活动,受监管部门鼓励,应当符合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互联网技术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以及互联网经营许可证。民办学校还应当建立实施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措施。民办学校一旦发现适用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播的信息,应立即停止该信息的传播,并采取进一步补救措施,如删除该信息,以防止其传播。应当保存有关情况的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还明确,禁止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并购、控制协议等方式控制提供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或者提供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禁止提供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其关联方订立的协议的监管,并应对该交易进行年度审查。

课后辅导和网络民办教育相关监管

2018年8月30日,中国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其他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儿童和青少年近视控制综合实施方案》,其中要求,除其他外,学校(i)应使用基于必要性原则的电子设备,不得依赖电子设备进行教学和布置家庭作业,原则上应改为布置纸质家庭作业,并应将电子设备的使用限制在不超过教学总时间的30%;(二)应严格执行3至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引,重视儿童生活和玩耍的重要性,避免“小学化”教学。

2018年12月25日,中国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禁中小学有害APP的通知》,其中规定,(i)当地小学、中学和教育部门,应对其校园内的APP进行全面排查,并应取消使用任何含有有害内容(如商业广告和网络游戏)或增加学生负担的APP,(ii)应建立学习类APP的备案和审核制度。

2019年8月10日,中国教育部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引导和规范教育类移动应用程序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或《关于教育类应用程序的意见》,其中要求(其中包括)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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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或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或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的教学管理、学生学习和学生生活或家校互动,或教育类APP,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关于教育APP的意见还要求(其中包括):(一)在备案前,教育APP的提供者应当已取得ICP许可证或者完成ICP许可证备案,并取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证书和等级评价报告;(二)主要用户未满18周岁的教育APP应当限制用户使用时间,明确适龄范围,严格内容监控;(三)在教育APP作为必修APP向学生介绍前,这类教育APP应经适用学校通过集体决策程序批准,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采用的教育APP作为其统一使用的教学或管理工具,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提供任何商业广告或游戏。2019年11月11日,中国教育部发布了《教育类移动APP备案管理规则》,补充了教育类APP的备案要求。

2019年9月19日,中国教育部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i)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在线教育机构,开发在线教育资源,提供优质教育服务;(ii)颁布在线教育负面清单,开放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供各类主体进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后一次修改时间为2020年10月17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在线教育产品和服务,不得包含任何网络游戏链接或推送任何与教学无关的广告和其他信息。

202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或《减轻负担意见》,其中规定,除其他外,(i)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批准新增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课后辅导机构、学术性AST机构,且现有学术型AST机构应登记为非营利组织;(二)已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线上学术型AST机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重新批准程序,如未取得该等批准,将导致其此前备案和ICP许可证被注销;(三)禁止学术型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募资活动投资于学术型AST机构,或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证券的方式收购学术AST机构的资产;(iv)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盟特许经营或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任何学术AST机构。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予以整改。

此外,《减负意见》明确了课后辅导机构必须满足的一系列经营要求,其中包括:(一)课后辅导机构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和课间提供学科辅导服务;(二)线上辅导,每节不超过三十分钟,培训不迟于晚上9:00结束;(三)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展示的网络平台和广告牌上发布、播放课后辅导广告,公共场所、居住区;(四)严禁提供海外教育课程;(五)将义务教育学科辅导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抑制过度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六)政府主管部门对课后辅导机构预收费用实行风险管控,并提出设立第三方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加强对辅导服务相关贷款的监管;(七)禁止学龄前儿童线上辅导,也严禁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线下学科(含外语)辅导服务;(八)不再批准新增学龄前儿童课后辅导机构和新增为十至十二年级学生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课后辅导机构;(九)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学科辅导机构参照《减负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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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2022年2月8日,中国教育部印发《中国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明确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科类辅导机构,参照《减轻负担意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管理监督。

2021年9月9日,中国教育部在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教育部联合其他两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所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术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完成非营利性注册,所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术AST机构在完成注册前,暂停招生和收费。

2021年9月18日,中国教育部在其官网进一步发布消息称,中国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其他五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在线学术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取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所有在线学术AST机构在取得该许可前,暂停招生和收费。

中国教育部发布课后辅导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明确了课后辅导机构的各类无投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办法,任何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课外辅导,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构成私自开展课外辅导机构,责令停止机构经营,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罚款:(一)有线下培训的特定培训场所或网站或申请线上培训的,(二)有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组织结构和分工。此外,课外辅导机构管理混乱,涉及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该等课外辅导机构定时整改,并给予警告:(一)违反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规定招生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招聘和管理从业人员的;(三)违法收取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用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四)含有与网络课外辅导辅导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和链接;(五)未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保留培训内容、培训数据和网络课外辅导直播培训画面;(六)违法发布广告;(七)其他紊乱可能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后,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执照。

我们正在密切监测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并正在努力寻求政府当局的指导和合作,以遵守这些规定和实施措施,我们一直在采取必要措施来遵守上述要求。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新服务和产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未违反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但由于在线教育的许多这些法规相对较新,且执法实践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服务在未来不会被视为不合规。详细讨论请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有关校内教育解决方案和课后教育产品和服务的中国监管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拟议的变更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其他外,可以在2020年1月1日后五年内保持企业形式。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是指任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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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包括:(一)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获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票份额、股票权益、财产份额、其他类似权益;(三)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投资新项目;(四)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外商投资法规定,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设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政府一般不征收外商投资,特殊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投资负面清单上的禁止类行业,投资该清单上的限制类行业时必须遵守规定要求。当进入某一行业需要许可证时,外国投资者必须申请一个,政府必须与国内企业的申请一视同仁,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此外,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外商投资应当接受国家安全审查。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明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投资。

2019年12月2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外商投资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投资合同”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即外国个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大陆直接或间接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任何使投资合同无效的主张,如果被判定为在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行业”进行对外投资或在不满足负面清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限制类行业”的目的而订立该投资合同,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作出规定,包括受审查的投资种类、审查范围和程序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即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其开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外国投资者或中国有关方面必须在(一)涉及国防安全的军工、军工配套等领域的投资,以及军事设施、军工设施周边地区的投资;(二)涉及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要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的投资前,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安全审查,并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当外国投资者(i)持有标的超过50%的股权,(ii)即使持有标的低于50%的股权,也拥有对标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票权,或(iii)对标的的经营决策、人力资源、会计和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时,控制权即存在。

与外国投资限制有关的条例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颁布的《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属于限制类行业,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除外)。最新的负面清单进一步规定,从事外商投资禁止业务的境内公司拟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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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修订于2022年3月29日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是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大陆电信企业的重点法规。条例规定,禁止电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拟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4年4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扩大增值电信服务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据此,取消(i)互联网数据中心、(ii)内容交付网络、(iii)互联网接入服务、(iv)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v)信息发布平台和交付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业务除外)、(vi)指定试点地区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多项服务的外资所有权限制。然而,本通告为新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06年7月13日,麻省理工学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管理的通告》,其中要求:(i)外国投资者只能通过设立具有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在中国大陆经营电信业务;(ii)禁止境内许可证持有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任何资源,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便利在中国大陆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场所或设施;(iii)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其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和注册商标;(iv)每个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拥有其经批准的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覆盖的地理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v)所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提高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定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立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作为地方主管电信业务规范的主管部门,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可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例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即《电信条例》,于2016年2月6日最后一次修订,以规范中国大陆的电信活动。电信条例将电信服务分为两类,即“基础设施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根据《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VATS)必须首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VATS license)。2017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税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该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6日修订的《电信服务分类目录(2015年本)》将信息服务定义为“以信息收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建设为手段,通过公共通信网络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此外,信息服务继续划为增值税一类,明确为本目录下的信息发布和传递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实时互动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中国国务院颁布并于2024年12月6日最后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措施,任何从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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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任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之前,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细分类别增值税许可证,或ICP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络广告、网页建设等网络应用服务。根据这些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一)违反《中国宪法法》规定的任何根本原则的信息;(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或破坏民族团结;(三)损害民族荣誉或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或破坏各民族团结;(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鼓吹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七)传播淫秽物品,鼓吹赌博、暴力、杀戮和恐怖主义,或者教唆他人犯罪;(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九)法律法规另有禁止的。

除《电信条例》和上述其他规定外,在移动互联网APP上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约束,该规定由中国网信办于2022年6月14日颁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移动互联应用的提供者受本条款规定的要求约束,包括取得资质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并对信息安全负责。

2023年7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APP备案的通知,据此,APP运营者应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向住所地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对口单位完成APP备案。对本通知颁布前开展业务的APP进行并完成APP填报的现有APP,给予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的过渡期。

视听节目网传相关监管

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移动网络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现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7年12月20日联合颁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或《视听节目规定》,最近一次修订于2015年8月28日。在视听节目规定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定义为制作、编辑、整合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并为他人上传、传输视听节目提供服务的活动,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国家广电总局办理一定的注册手续。一般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这类提供者开展的业务必须满足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和指导目录。

2017年3月10日,SAPPRFT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暂定类别,即分类的暂行实施办法》,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上一版本进行了修订。根据类别划分,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分为四大类,并进一步划分为十七个子类。第三小类至第二类包括制作和编辑某些涉及(其中包括)教育内容的专门视听节目,并在网上向广大公众播放此类内容。

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有关的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或《广播电视节目办法》,适用于创办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或者制作类似节目的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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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栏目节目、综艺节目、动画动画片、广播剧和电视剧及用于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办法》,任何拟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首先取得国家广电总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许可。

与网络出版有关的条例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SAPPRFT(现改革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隶属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具有经编辑、制作或加工等出版特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开放的数字作品,包括:(i)书面作品、图片、地图、游戏、漫画、音像读物和其他含有文学、艺术、科学或其他领域有用知识或思想的原创数字作品;(ii)内容与任何已出版的书籍、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内容相同的数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等;(iii)网络文献数据库或其他数字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收藏或其他方式衍生自上述任何作品;(iv)SAPPRFT可能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

与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有关的法规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此类权利。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未经授权披露的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制定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在中国,违反者可因以下任何努力而受到刑事处罚:(i)不当进入具有战略意义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公安部已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安全分局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个人信息”是指表明公民身份、其使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的时间或地点或涉及任何公民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隐私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对收集到的信息严格保密,进一步禁止泄露、篡改、销毁任何此类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提供此类信息。违反上述决定、命令的,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3年4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活动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网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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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该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除非该信息经过处理,不可追溯至特定人员且不可追回);(iii)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或(iv)违反适用的规则和规定,通过购买、接受或交换此类信息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任何个人或单位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行政相关义务,且拒不奉命整改的,因(一)大规模传播违法信息;(二)因委托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三)犯罪证据严重丢失;或(四)其他严重情形,任何个人或实体(x)以违反适用法律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y)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用于独立识别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以识别个人个人信息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经生物鉴定的个人信息、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中国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一)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披露数据收集和使用的作用,明确表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数据的人的同意;(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收集数据的人给出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对其保存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置;(三)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数据的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如果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追回,因而无法与特定人员匹配,这种情况属于例外情况。

根据公安部于2018年9月15日颁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授权公安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一)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办理上线实体备案手续,并对接入实体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了备案;(二)是否建立并实施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协议,指定了网络安全责任人;(三)记录和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网志数据的技术措施是否依法到位;(四)是否采取了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措施,网络攻击、网络入侵;(五)是否对公共信息服务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处置;(六)是否依法向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以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侦查恐怖活动和犯罪活动;(七)是否履行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等级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其他义务。特别是,公安部门还应当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了必要的管理措施,对禁止发布、传输的已发布、传输的信息采取了妥善的处理措施,并保存了相关记录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此外,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月23日联合发布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打击行动公告,对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禁止经营者收集与其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变相强制用户给予授权的移动APP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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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联合发布通知,对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分类认定。

2019年8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其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时,应当明确披露若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此类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更正和删除此类个人信息的方法。网络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规定还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披露此类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一定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运营者应当指定特定人员负责此类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应当在最低限度授权的原则下,严格为其工作人员授予此类个人信息的信息存取授权。

根据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分政府主管部门于2021年3月12日颁布的《关于公布通用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的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没有这些信息APP就无法实现其基本功能服务。学习教育APP,基本功能服务为“线上辅导、线上上课等”,必要的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的手机号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国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等)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中国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例如,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部门提供在中国境内存储的数据。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记录信息,但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具体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其中包括生物特征、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轨迹和位置、十四岁以下青少年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经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侵犯人身尊严或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个人信息经办人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否则,将责令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整改或暂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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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其他处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且拟在境外上市的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如果损坏、残废或其数据被泄露,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基于平准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御网络攻击和犯罪活动,以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维护其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而且,上述相关重要行业的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时通报运营方和国务院公安厅。

2021年7月6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另一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要求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行政和监管。这些意见提出,修订这类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规定,明确了国内主管行业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这些意见还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和涉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将受到依法保护。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该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一次性一般性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暂停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客户同意收集使用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无论是否变相。否则,这类网络交易经营者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证照等。

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在其网站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使用算法推荐技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引入了若干新的合规要求。具体而言,规定要求,这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特定于其个人特征的选择,或者向用户提供取消算法推荐服务的便利选择。

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出境数据转移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出境数据传输办法》规定,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数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国家网信办报告其出境数据传输的安全评估:(一)一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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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百万以上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网信办规定的需要对外传数据安全评估报告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国网信办颁布的《境外数据转移安全评估报告指引》,数据出境转移是指(i)数据处理者将其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数据向境外转移或存储,(ii)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在中国境内存储,而境外机构或个人能够查询、检索、下载和获取此类数据;(iii)中国网信办规定的其他境外数据转移活动。

2024年3月2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精简并明确了外呼数据转移治理框架。根据这项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要数据进行识别和申报。数据未被相关主管部门或地区告知或公示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无需将其外传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作为重要数据上报。这一规定还规定了出境数据转移的特定豁免。例如,在国际贸易、跨国运输、学术合作、全球制造和营销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现已豁免出境数据转移的合规要求,例如,出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出境个人信息转移的标准合同的执行,或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证过程。此外,这项规定还侧重于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此外,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制定数据负面清单,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当事人提供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任何数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

2023年10月16日,国家网信办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监管要求,据此,(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定位到未成年人的私人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包含私人信息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提示并采取停止传播等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传播;(二)个人信息处理人的工作人员在调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前,应当经责任人或者其授权管理人员同意,记录调阅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处理;(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使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查验、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权。此外,该规定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痴迷预防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打击不良价值倾向。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条例作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规要求的综合性实施条例。《网络数据条例》引入了几项关键义务,包括要求网络数据处理人员在处理任何个人信息之前,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以及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它明确了重要数据的定义,概述了处理重要数据的人的义务,并为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数据共享建立了更广泛的合同要求。这一规定将如何解读和实施,对我们的经营影响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

2025年2月14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办法》要求,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确保其内部合规团队或指定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审计,以评估个人信息处理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条例规定,一个处理超千万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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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至少每两年一次。此外,CAC等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机关可以责成个人信息处理者聘请外部专业组织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一)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者表明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的个人信息重大风险的;(二)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权利的;或者(三)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变造、灭失、毁损超过一百万人的,或超10万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2025年3月21日,CAC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即《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的“人脸识别技术”,是指基于个人面部信息识别个人的个人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该办法确立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面部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例如,在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处理个人面部信息之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向相关个人提供全面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i)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姓名或联系方式;(ii)处理面部信息的目的和方法;(iii)处理后的面部信息的保留期限。根据办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同时尽量减少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并对人脸信息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有其他非人脸识别方式达到相同目的或满足相同业务要求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此外,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存储人脸信息达到10万人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网络空间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与生成型人工智能相关的监管

2022年前,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分散的条例和细则中对生成式AI技术的规定。例如,根据国家网信办2019年底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除其他外,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根据2019年11月18日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及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网络视听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利用任何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应用和技术,制作、发布、传播任何不真实的视听信息,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必须以显著方式标注。此外,任何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应用和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消息。

自2021年底以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专门颁布了若干法律,对与生成式AI技术密切相关的算法推荐和深度合成技术进行规范。2021年12月31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i)履行算法安全责任,(ii)建立和加强算法机制审查、技术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网络诈骗、安全评估和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iii)制定和发布算法推荐相关服务的管理规则。此外,不应利用算法优势,对其他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阻碍、阻挠其法律服务的正常运行。具有社会舆论或社会动员能力特征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服务上线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网信办备案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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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或任何其他生成或合成算法产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或其他网络信息的任何技术。网信办等政府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根据职责和适用法律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人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其他相关服务。深合成服务商、技术支持者应当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具有社会舆论特征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完成备案。

2023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即《生成式AI服务办法》,“生成式AI技术”是指具有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或其他内容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生成式AI服务商”是指任何利用生成式AI技术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承担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使用生成式AI技术产生的图像、视频等内容进行标注。任何具有社会舆论特征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023年9月7日,中国科技部等九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科学技术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根据本办法,开展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或其他科技活动的组织,其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具有动员公众意见、引导社会意识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应当接受伦理审查。此外,作为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一)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数据新技术的研发,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应有适当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预案;(二)算法、模型和系统的设计、实施和应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的原则,并符合国家要求。

2025年3月7日,CAC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关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提出了要求。此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I生成的文本、语音、视频、图像或虚拟场景。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所有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或误认的AI生成的合成内容都必须带有明确的标签,告知用户内容是AI生成的。例如,在AI生成的文本的开头、结尾或中间添加文字提示、一般符号提示或其他明确的标签,表示内容包含AI生成的素材。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AI生成内容的元数据进行隐式标注。隐式标签应当包括生成的合成内容的属性、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或代码、内容序列号等生产要素信息。鼓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AI生成的合成内容中使用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签。

与出版有关的规例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于2016年5月31日联合颁布并于2016年6月1日生效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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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活动的,应当取得SAPPRFT或当地对口单位的出版许可证。这类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可以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有关广告及推广的规例

中国大陆管理广告业务的主要法规是最后一次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广告法》和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广告活动的公司,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广告的营业执照。

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规则和条例包含对中国大陆广告内容的某些禁令(包括禁止误导性内容、最高级措辞、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教育和/或培训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i)对成功升学至更高年级、通过考试、取得学位资格或合格证书或教育或培训效果的明示或默示保证;(ii)明示或默示有关考试机构或其人员、人员在教育或培训中设置考题;(iii)科研院所、学术机构、教育组织、行业协会、专业人员或受益人使用其姓名或形象推荐和/或背书。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根据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要求,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并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违反这些法律、规章和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发布广告纠正误导信息。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属地分局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分销商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擅自使用姓名或肖像及诽谤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最近一次修正于2019年4月23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对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用户评价、赞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误导客户。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版权及软件注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颁布了《中国版权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1月11日,修正案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传播的产品、软件产品、音像作品和符合作品特点的任何其他智力成果。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针对互联网发布或传输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5年4月29日联合颁布了《互联网相关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1月30日。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促进软件业务发展,制定本条例。为了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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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了经2004年5月19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程序》,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许可合同登记和转让合同登记。

专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后一次修正于2020年10月17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动植物品种或核转化方法以及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不得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专利的有效期为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外观设计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任何第三方用户使用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否则使用将构成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侵犯。

商标

商标受1982年通过、2019年4月最后一次修订、2019年11月生效的《中国商标法》及其2002年通过、2014年修订的实施细则的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给予注册商标十年保护期,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连续延续十年。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已作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或者经初审同意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既有权利,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予使用的,将予以驳回,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适用法律予以处罚。

域名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24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在中国大陆境内拥有域名根服务器的任何一方,以及运营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商,均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许可。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后注册”的方式,在完成申请程序后,域名申请人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犯罪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有关就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的条例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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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最后修订的《中国劳动法》和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书面劳动合同由雇主与雇员在雇佣关系成立时签署,雇主有义务与为雇主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任何雇员签订无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员要求或同意续签已经连续两次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则所产生的合同必须有无限期限,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所有雇主都必须向其雇员提供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要求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角色和标准,为职工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安全培训。此外,中国政府继《劳动合同法》后,持续推出各类新的劳动相关法规。除其他外,新的年假要求规定,几乎所有雇员都可以享受5至15天的年假,并进一步要求雇主为雇员无法休的任何年假天数补偿其每日工资三倍的金额,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而且,一般要求所有中国企业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因工作性质或企业经营特点不适宜实行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经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或综合工作时间制度。

社会保险

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详细阐述了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国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福利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向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者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或者代为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2018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系统改革方案》,其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全权责任人。

住房基金

根据1999年4月3日颁布、2019年3月24日最后一次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基金归职工所有。用人单位应当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住房资金登记,并在委托银行代其职工开立住房资金账户。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基金缴款,禁止逾期缴纳或缴存不足。

与外汇有关的监管

外币兑换监管

中国大陆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中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8月5日。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币一般可自由兑换用于经常项目的支付,例如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和股息支付,但不得自由兑换用于资本项目,例如直接投资、贷款或中国大陆境外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当地同行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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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公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全权结汇,是指经当地外汇局确认货币出资权益(或银行进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外汇资本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全权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外汇资本金兑换成的人民币将存放在指定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如需从该账户进一步支付,仍需提供证明文件,并与银行进行审核程序。此外,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金,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性、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和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三)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借款;或(iv)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于2016年6月9日由外管局发布。根据外管局16号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自行酌定的兑换标准作了统一规定,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所有企业。外管局16号文重申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禁止的用途的原则,而这种折算的人民币不得作为贷款提供给其非关联企业。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管局28号文,其中规定,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并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关于外债的监管

外国实体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所进行的贷款,在中国大陆被视为外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向中国实体以外债形式提供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这类外债必须在订立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根据本议事规则,外商投资企业(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未偿外债余额、(二)期限超过一年的累计外债金额合计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注册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或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余额的差额。

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融资全覆盖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规则下建立以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为基础的跨广义融资监管体系,在中国大陆设立的法人机构和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大陆注册但不包括政府融资工具和房地产企业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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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样的制度规定出境跨境融资外币。通知规定,除其他事项外,跨境融资主体的外币未偿金额以该主体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限,按照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通知还规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的一年期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通知》或者《外债管理暂行规定》选择一种方式开展外币跨广义融资。这一年期限结束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外币跨广义融资的方式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确定。

2023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中国企业不得筹集中长期外债,除非且直至完成审查登记程序并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审查登记证书。此外,这些措施还要求中国企业在对中长期外债交易进行实质性修改之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登记,并在每次提取中长期外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相关信息。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对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SPV)在中国大陆寻求境外投融资或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进行规范。根据外管局37号文,SPV是指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和实体)为寻求离岸融资或进行离岸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实体,使用合法的在岸或离岸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通过SPV在中国大陆直接投资,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上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上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规定,在向SPV进行麦芽出资之前,中国居民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代替外管局备案。

如果注册的SPV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的任何变更(包括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更)、投资金额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改。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对以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可能导致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股利和其他分配,如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并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7年3月发布的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注册,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除非某些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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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用。此外,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内地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与税务有关的规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24年12月6日,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或统称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给予特殊行业和项目税收优惠的除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非25%的法定税率。企业只要能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税收优惠待遇就继续。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大陆境外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被视为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大陆没有设立或者营业地,或者在中国大陆有设立或者营业地但其所得与该设立或者营业地无实际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得,按减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税实行源头扣缴,由缴款人担任扣缴义务人。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支付给其外国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须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法域与中国大陆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的预扣税安排。

《关于以实际管理机构为依据确定在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的中国控股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或SAT 82号文,为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根据SAT 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大陆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中国大陆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在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大陆企业至少25%股份且满足若干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由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香港居民企业要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除其他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i)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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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一家公司;(ii)它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规定的股权百分比和投票权;(iii)它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规定的百分比。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或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公报》(SAT Bulletin 7),将税务管辖范围扩大至涉及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离岸转让转移应税资产的交易。根据SAT Bulletin 7,非居民企业在无任何正当经营目的且旨在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该间接转让必须重新归类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为评估中国应税财产的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必须综合考虑与间接转让有关的所有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SAT公告7中规定的因素。此外,SAT Bulletin 7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证券的安全港。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做法和程序。

增值税

根据《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向中国大陆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须就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而就应税采购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可与该等销项增值税相抵。

与并购和海外上市相关的监管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外管局等6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发布《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并购规则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在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情况下,应事先通知商务部:(i)该交易涉及中国的重要行业,(ii)该交易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iii)该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拥有驰名商标或历史中文商号。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还要求(i)中国实体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SPV之前获得商务部批准,前提是他们打算利用SPV以SPV新发行的股份或股份互换的代价收购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通过将SPV在境外市场上市的方式将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在境外上市;(ii)SPV在以股份互换方式收购中国实体或中国个人在中国公司中持有的股权之前获得商务部的批准;(iii)SPV在境外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购规则进一步要求,如果触发国务院发布的《经营者集中事先通知门槛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应提前通知商务部。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当事人有规定的营业额门槛的交易,经商务部清零后方可完成。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严从重从严从严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快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轻从轻从轻从轻从轻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重从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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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为基地的海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21年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从事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发布的中国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备案管理新规,即新的备案规则,建立了新的备案管理制度,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进行规范。新的备案规则由《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等八套规则和七项相关指引组成。根据新的备案规则,(i)境内公司的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ii)发行人或其关联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新规还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但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构成现有企业,不需立即进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但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应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总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国际证券发行上市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重申,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为境内公司直接和间接国际发售和上市制作的工作底稿,应保留在中国大陆,且未经中国大陆主管部门事先批准,不得将该等工作底稿带、邮寄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中国大陆境外的收件人。此外,这些规定建立了中国证券法规定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了新备案规则规定的跨境监管合作,将国际发行上市跨境监管的总体方向从“由国内监管机构主导或取决于国内监管机构检查结论”的方式转向“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反垄断法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和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要求,视同集中、涉及当事人有规定的营业额门槛的交易,必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零后方可完成。浓度未达到阈值但有证据表明浓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对经营者集中度进行审查。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不遵守上述规定,可能导致被责令停止集中、在规定期限内处置股份/资产或转让经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预先集中状态,或被罚款。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明确互联网平台的一项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垄断的部分情形以及对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集中也应当进行反垄断审查进行分类。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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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颁布《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其中完善了有关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则。根据本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通过使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等方式,通过意向联络、交换敏感信息、一致行动等方式,与其他相竞争的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不遵守上述规定,可能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与反长臂管辖有关的条例

商务部于2020年9月19日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按照规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对下列因素的调查,决定是否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对列入情况进行公告:(一)对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二)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三)是否遵守国际经贸规则;(四)其他任何相关因素。外国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工作委员会可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限制或禁止该外国实体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限制或禁止该外国实体在中国境内投资;(三)限制或禁止该外国实体的有关人员或运输工具进入中国境内;(四)限制或取消工作许可,外国实体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或居留资格;(v)对外国实体实施与案件严重性相对应的镑我;或(vi)任何其他必要措施。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公布《关于打击境外无故适用境外立法措施的规则》。按照规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外国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与第三国(或地区)或者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正常经济、贸易和有关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工作委员会在评估是否存在境外不正当适用外国立法和其他措施时,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潜在影响;(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潜在影响;(四)任何其他相关因素。经确认存在境外立法和其他措施无理适用情形的,商务部可以对此类相关境外立法和其他措施发布禁令。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c.
组织Structure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其他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实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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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上海合旭的股东及其各自在上海合旭的股权及与我公司的关系为(i)我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Zhan Xie先生(1.0%),他是Andy Chang Liu先生的亲属。
(2)
北京奕启信息的股东及其各自在北京奕启信息的持股比例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詹燮先生(1.0%)。
(3)
北京启力的股东及其各自持有的北京启力股权分别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Than Xie先生(1.0%)。
(4)
北京易企发展的股东及其各自于北京易企发展的持股比例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Than Xie先生(1.0%)。
(5)
广州启力的股东及其各自持有的广州启力股权分别为(i)Andy Chang Liu先生(99.0%);及(ii)詹燮先生(1.0%)。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约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上海WFOE、广州奇翔、广州奇轩和北京一骑航帆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我们的WFOE,它们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上海合旭、北京易奇信息、北京易奇发展、北京奇力和

111


广州奇力,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称之为VIE,是基于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

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允许我们(i)指导VIE的活动,(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看涨期权。

由于我们直接拥有我们的WFO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我们有权指导VIE的活动,这些活动对VIE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并有权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出于会计目的,我们确定我们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在我们所有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

以下是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摘要。

使我们能够指挥VIE活动的安排

代理协议及授权书。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股东签署的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合旭各股东签署的各自授权委托书,上海合旭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上海WFOE或其指定人作为代理代理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其各自持有的上海合旭全部股权行使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或出席股东大会、签署该等会议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在该等会议上投票、提名及委任董事、收取股息及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全部股权,并以股东身份行使其他一切权利。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将在上海合旭的经营期限内保持有效,除非上海WFOE另行单方面全权酌情终止。代理协议及授权书于2013年5月签署,并于2020年5月修订及重述,经修订及重述的代理协议及授权书被视为自2018年11月起生效。2020年9月,由于上海和旭的代名人股东发生变化,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进一步修订和重述。

根据北京易奇信息各股东于2022年3月签署的各自授权委托书,北京易奇信息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广州七轩或其指定人作为代理律师代表各自并按照该人本人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股东就其各自持有的北京易奇信息全部股权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或出席股东大会、签署相关决议、在股东大会上提名、表决和委派、收取股息和出售、转让、质押或处分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全部股权,并以股东身份行使其他一切权利。授权委托书在专属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22年3月,北京启力的每一位股东就广州启翔的授权订立了一份授权书,其中每一份授权书分别包含与上述与北京启奇信息相关的授权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2024年11月,北京易祺发展的每一位股东订立了一份授权书,内容涉及北京易祺航帆的授权,以取代于2022年3月签署的授权书,其中每一份授权书分别包含与上述与北京易祺信息相关的授权书大致相似的条款。

2022年7月,广州奇力的每一位股东就广州奇翔的授权订立了一份授权书,每份授权书分别包含与上述与北京艺奇信息有关的授权书大致相似的条款。

112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上海合旭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上海合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上海WFOE,作为履行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股东及其配偶(如适用)在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同意函项下义务的担保。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上海WFOE有权收取上海合旭在质押股权上分配的全部股息及利润。若有任何特定违约事件发生,上海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购买、拍卖或出售上海合旭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并享有优先受让该等处置收益的权利。上海WFOE可随时将其在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指定人。上海合旭及其股东承诺,未经上海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不对质押的股权权益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该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履行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及同意函项下的所有义务,(ii)上海和旭的股东根据本股权质押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行使质权,或(iii)上海和旭的股东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将持有的上海和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和旭或其指定人(以较早者为准)。股权质押协议于2013年5月执行,并于2020年5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经修订和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被视为自2018年11月起生效。股权质押协议于2020年9月因上海合旭的代持股东发生变更而进一步修订和重述。

根据广州七炫、北京易奇信息及北京易奇信息股东于2022年3月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易奇信息的股东将其于北京易奇信息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广州七炫,作为履行北京易奇信息及北京易奇信息股东(如适用)根据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授权书和同意书(统称“主协议”)承担的义务的担保。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自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协议完全履行、失效或终止之日止生效。在质押期限内,如北京易奇信息或其股东未履行股权质押协议或主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发生其他特定事件,广州七炫有权但无义务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处置质押的股权。北京易奇信息及其股东承诺,未经广州七炫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不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

2022年3月,广州齐翔、北京齐力及北京齐力的股东订立了一份股权质押协议,包括与上述与北京易奇信息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2024年11月,北京易奇航帆、北京易奇发展及北京易奇发展的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以取代于2022年3月执行的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易奇信息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2022年7月,广州齐翔、广州齐力及广州齐力的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艺奇信息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我们已根据中国物权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办公室完成了与上海合旭、北京易祺发展及北京启力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登记。我们尚未完成与北京易奇信息和广州奇力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113


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及上海合旭若干附属公司之间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上海WFOE拥有独家权利提供或指定任何第三方向上海合旭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中包括)资产及业务运营咨询服务、教育软件和课件的研发服务、员工专业培训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市场调查和研究服务、知识产权许可以及其他需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作为交换,上海合旭及其子公司同意向上海WFOE支付服务费,金额由上海WFOE自行决定,并可由上海WFOE单方面调整。未经上海WFOE事先书面同意,上海合旭或其子公司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与其建立类似的合作关系。除非中国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上海WFOE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的专属所有权,无论协议是否被修订或终止,这些法律或法规均保持有效。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并应在每个期限结束时自动续签,再续十年,除非上海WFOE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全权酌情终止。未经上海WFOE书面同意,上海合旭或其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终止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于2013年5月执行,并于2020年5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被视为自2018年11月起生效。

根据广州七炫、北京易奇信息及北京易奇信息股东于2022年3月订立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广州七炫获委任为北京易奇信息及其附属公司的独家技术和服务供应商,提供综合企业管理咨询、知识产权许可、技术支持和业务支持服务,这些服务由北京易奇信息及其附属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具体规定。服务费由广州七炫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以及北京一奇信息及其子公司在特定时期的收入和客户量确定,并为一般收入扣除成本、税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留费用的余额。此外,广州七轩为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项下服务的唯一及独家供应商。未经广州七炫事先书面同意,在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北京一奇信息、其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直接和间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与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项下提供的相同或相似的独家技术和服务,或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任何类似的业务合作关系。此外,广州奇轩拥有因履行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而开发或生产的任何及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专有权利及权益。未经广州七轩同意,除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所提供的权利外,北京一启信息、其附属公司及其股东不享有任何权利。此外,北京艺奇信息及其子公司向广州奇轩授予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该购买权允许广州奇轩在遵守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酌情以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北京艺奇信息或其子公司的任何或全部资产和业务。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在广州七炫及北京易奇信息的业务经营期间继续有效,除非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各方事先协商一致另有终止。广州七轩拥有唯一酌情权及权利,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终止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未经广州七炫书面同意,北京奕启信息、其附属公司及其股东无权终止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

2022年3月,广州奇翔、北京奇力及北京奇力的股东订立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奇奇信息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2022年3月,北京伊旗航帆、北京伊旗发展及北京伊旗发展的股东订立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其中包括条款

114


与上述有关北京易奇信息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基本相似。

2022年7月,广州齐翔、广州齐力及广州齐力的股东订立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艺奇信息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为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及上海合旭股东之间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上海合旭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WFOE独家看涨期权,以购买、或指定第三方购买其在上海合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上海合旭已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WFOE独家看涨期权,以购买或指定第三方购买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购买价格各为人民币1.0元或等于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上海WFOE全权酌情决定。若收购价格高于人民币1.0元,上海合旭股东应及时将其行使期权所得的全部对价提供给上海WFOE或其指定人。上海合旭及其股东承诺,未经上海WFOE事先书面同意,他们(其中包括)不会(i)对其在上海合旭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i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上海合旭的股权权益;(iii)修订上海合旭的组织章程或变更上海合旭的注册资本;(iv)促使上海合旭订立或终止上海合旭为一方的任何重要合同,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除外;(v)更改上海合旭的业务范围;(vi)允许上海合旭产生,继承、担保或允许任何债务,但在日常或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款项除外;(vii)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合并上海合旭或收购或投资于任何其他实体;(viii)分配任何股息;(ix)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海合旭的任何资产或允许任何资产的任何产权负担,但被视为其日常业务运营所必需的资产的处置或产权负担除外;或(x)终止、清算或解散上海合旭。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并应在每个期限结束时自动续期,再续十年,除非上海WFOE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全权酌情终止。上海合旭或其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终止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于2013年5月执行,并于2020年5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被视为自2018年11月起生效。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于2020年9月因上海合旭的名义股东发生变更而进一步修订和重述。

根据广州七炫、北京一骑信息及北京一骑信息的股东于2022年3月订立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广州七炫拥有独家、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权利,要求北京一骑信息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并在广州七炫的要求下,向其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偿或以相当于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购买价格的代价转让股东所持有的北京艺奇信息的任何或全部股权:(1)根据中国法律,广州七炫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获准持有北京艺奇信息的任何或全部股权;或(2)根据中国法律,广州七炫认为适当或必要的任何情况。北京奕启信息股东同意,倘广州奇轩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行使期权以收购该等股权,彼等将向北京奕启信息、广州奇轩或其指定方退还所收取的任何代价。此外,北京易奇信息的股东承诺,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税款缴纳后,在其将北京易奇信息的股权转让给广州七炫之前,应尽快并在收到该等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财产后三(3)天内将北京易奇信息分配的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财产交付给广州七炫或广州七炫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北京艺奇信息及其股东承诺,未经广州七炫事先书面同意(其中包括),不得(i)将北京艺奇信息的任何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为其所持有的北京艺奇信息的股权中的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担保或任何其他权利,但广州七炫、北京艺奇信息及北京艺奇信息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中规定的质押除外,(ii)补充、变更或修订

115


北京易奇信息以任何方式订立的公司章程和章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变更注册资本结构,(iii)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变更北京易奇信息的业务范围,(iv)终止北京易奇信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重大合同或订立任何影响北京易奇信息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协议;(v)创造、继承、保证或允许任何债务,但在正常过程中发生的应付账款除外,但前提是,该等应付账款不得以向任何其他人借款的方式产生,(vi)向股东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vii)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许可或处置北京易奇信息的任何资产,或允许对北京易奇信息的任何资产在此设押,除非北京易奇信息能够证明该等出售、转让、许可、沉积或设押是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且单笔交易的交易金额不得高于人民币10万元。若在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期限内,北京奕启信息清算或解散,则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北京奕启信息及其股东应指定由广州七轩推荐的人组成清算组并管理北京奕启信息的资产。进一步,北京易奇信息及其股东承诺,他们应在广州易奇信息的要求下,任命由广州七轩指定的人员担任北京易奇信息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罢免北京易奇信息的现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完成所有相关备案程序。

2022年3月,广州齐翔、北京齐力及北京齐力的股东订立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易奇信息有关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2022年3月,北京奕启航帆、北京奕启发展及北京奕启发展的股东订立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奕启信息有关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2022年7月,广州齐翔、广州齐力及广州齐力的股东订立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易奇信息有关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同意书。根据上海合旭各股东及其配偶在不同日期签署的同意函,各签署股东及其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代理协议和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以及上述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处置该股东持有并登记在该股东名下的上海合旭股权,且该股东可履行、修订或终止该等协议,而无需其配偶的任何额外同意。此外,签字配偶双方同意不对股东持有的上海合旭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如签署配偶以任何理由获得股东所持有的上海合旭的任何股权,他们同意受任何与上述合同安排实质上相似的法律文件的约束并签署,该法律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根据北京易奇信息各股东的配偶于2022年3月签署的同意函,北京易奇信息各股东的配偶确认知悉并同意其配偶签署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质押协议(统称“交易文件”),并同意根据交易文件处置北京易奇信息的股权。配偶承诺,他们将不会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行动来阻碍此类股权的处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声称上述股权属于她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并确认其配偶可以进一步修改或终止交易文件,而无需其授权或同意,他们将执行所有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交易文件(经不时修订)得到适当履行。此外,每一位北京易奇信息股东的配偶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在北京易奇信息的股权及相应资产中可能授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她将受到不时修订的交易文件的约束,如果她因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获得了北京易奇信息的任何股权。

116


每名北京启力股东的配偶分别于2022年3月(如适用)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启奇信息有关的同意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每名北京易奇发展股东的配偶分别于2022年3月(如适用)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易奇信息有关的同意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各广州奇力股东的配偶分别于2022年7月(如适用)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艺奇信息有关的同意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除本年度报告披露的不确定因素外:

VIE和我们在中国大陆的WFOE的所有权结构目前没有违反中国大陆现行的适用法律法规;以及
我们的WFOE、VIE及其各自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是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和可执行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大陆现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目前尚不确定中国大陆是否会通过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通过,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采取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为运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某些业务而建立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经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和“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体系的演变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d.
物业、厂房及设备

我们的主要区域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北京和上海,我们还在中国其他一些城市租用了办公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租赁物业的信息汇总如下。

 

位置

 

空间(在
几千个
平方米)

 

 

租赁期限
(年)

中国北京

 

 

3.6

 

 

1.0—3.0

其他

 

 

0.7

 

 

2.0—5.0

合计

 

 

4.3

 

 

 

 

我们根据独立第三方的租赁协议租赁我们的房地。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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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a。联合国已解决的工作人员意见

不适用。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本讨论包含涉及我们业务和运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见“前瞻性信息”。

a.
经营业绩

我们是国内领先的“校内+课后”一体化模式的教育科技公司。自2021年起,我们的智能校内课堂解决方案已升级为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累计为超过70,000所K-12学校的教师、学生和家长提供数据驱动的教学、学习和评估产品。凭借我们对这些学校数千万学生学习成绩的独特见解,我们提供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以更高水平的个性化补充学生的校内学习。从历史上看,我们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我们的在线K-12辅导服务。然而,为了遵守最新的中国法规,据此禁止向K-12学生提供与学术科目相关的辅导服务,我们于2021年12月停止提供K-12学术AST服务。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5.311亿元下降67.8%至2023年的人民币1.71亿元,并在2024年增长10.7%至人民币1.892亿元(合2590万美元)。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产生了人民币1.779亿元、人民币3.118亿元和人民币1.929亿元(约合2640万美元)的净亏损。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推动中国教育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我们受益于中国整体经济增长、显著的城市化率、更高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序在中国的渗透率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还受到影响中国教育行业的监管环境变化的影响,尤其是与校内和课后教育服务相关的不确定性。例如,202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减轻负担意见》,其中规定,(一)禁止学术类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二)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盟特许经营或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任何学术类AST机构;(三)禁止学龄前儿童线上辅导,并严禁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线下学业科目(含外语)辅导服务。减负意见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的,予以整改。减轻负担意见进一步指出,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科辅导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照《减轻负担意见》的规定执行。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课后辅导及线上民办教育相关法规”,了解更多详情。因此,我们于2021年12月底停止提供在线K-12辅导服务,并已针对中国的监管发展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持我们的持续运营。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或被要求终止某些业务,我们可能会因终止租约、解雇员工以及我们根据最新监管发展采取的其他行动而产生重大减值和遣散费。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已经并将受到我们迄今采取并考虑采取的行动的重大不利影响,以符合减轻负担意见及其实施措施。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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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有关在线民办教育行业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实施或拟议变更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中国政府当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以及据此发布的实施措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包括对提供教育服务的实体的资格、许可或备案要求以及对教育行业的外国投资的限制。见“项目3”下列示的风险因素。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标题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在线教育服务的运营许可和许可的监管要求的发展方面面临不确定性。由于法规或政策的不利变化,未能及时更新和维护所要求的许可或许可,或未能获得新要求的许可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其他要求。”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

除了影响中国教育行业的一般因素外,我们的经营业绩还受到以下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特定因素的影响:

我们执行新业务战略的能力

在2021年7月《减轻负担意见》实施后,我们于2021年9月推出了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这些新业务战略成功的重大影响。要成功执行这些新战略,我们需要开发和完善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营销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能力将不仅取决于我们开发与中国公立学校数字化转型密切相关的功能和系统的能力,还取决于我们建立强大的全国性销售和服务团队以及区域分销商网络的能力。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能否有效地将我们对不同背景学生的学术概况的洞察力和我们积累的内容库组合成一个精心设计的整体包,帮助学生有效地实现他们的学习目标,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学生为此付费。

我们管理运营效率的能力

我们的运营利润率取决于我们在继续运营时控制成本和实现额外运营杠杆的能力。我们的业务变化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管理、运营、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的大量需求。为了管理和支持我们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必须改善我们现有的运营、行政和技术系统以及我们的财务和管理控制,并招聘、培训和保留更多的内容开发人员以及其他行政和销售及营销人员,特别是当我们在现有领域之外发展时。我们将继续实施额外的制度和措施,以有效管理和支持我们的业务。如果我们不能实现这些改善,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销售和营销费用一直是我们运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我们销售和营销团队的扩大,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包括与我们的校内和课后运营相关的工资和福利,也一直是我们销售和营销费用的最大项目之一。为了进一步降低或维持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净收入的百分比,我们将继续提高我们的效率,并利用我们的品牌价值以及对我们服务和产品供应的高质量和有效性的认可。

119


我们还产生了大量的研发费用。工资和福利费用包括我们校内和课后运营的技术和内容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由于我们增强了成本控制能力,我们的研发费用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占净收入的百分比有所下降。我们将继续优化我们的内容和增强我们的技术,以吸引新的教育当局、学校和学生,并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净收入

在2022、2023和2024年,由于公司在2021年底停止在线K-12辅导服务以符合中国法规,我们从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中获得了所有净收入。下表按所列期间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的净收入总额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教与学SaaS产品

 

 

115,365

 

 

 

21.7

 

 

 

149,119

 

 

 

87.2

 

 

 

174,746

 

 

 

23,940

 

 

 

92.4

 

其他教育产品和
服务

 

 

415,699

 

 

 

78.3

 

 

 

21,843

 

 

 

12.8

 

 

 

14,466

 

 

 

1,982

 

 

 

7.6

 

合计

 

 

531,064

 

 

 

100.0

 

 

 

170,962

 

 

 

100.0

 

 

 

189,212

 

 

 

25,922

 

 

 

100.0

 

 

根据最新的中国法规,该法规禁止向K-12学生提供与学术科目相关的辅导服务,我们于2021年12月底停止提供K-12学术AST服务。这对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所有的净收入都来自于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我们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经历了大规模扩张,成为我们净收入的主要来源。我们在2023年和2024年的大部分净收入来自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

2022年,我们来自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大部分净收入来自我们的个性化自主学习产品。在2023年和2024年,来自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净收入主要包括我们为会员制优质教育内容收取的订阅费,订阅期从15天到一年不等。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成本、补偿成本、教育产品和材料以及其他。由于我们持续的成本优化,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收入成本将在绝对金额上下降。

下表按所列期间净收入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收入成本的组成部分:

 

120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硬件和软件成本

 

 

17,340

 

 

 

3.3

 

 

 

43,565

 

 

 

25.5

 

 

 

80,510

 

 

 

11,030

 

 

 

42.6

 

赔偿费用

 

 

112,386

 

 

 

21.2

 

 

 

42,310

 

 

 

24.7

 

 

 

31,172

 

 

 

4,271

 

 

 

16.5

 

教育产品和材料

 

 

49,840

 

 

 

9.4

 

 

 

390

 

 

 

0.2

 

 

 

6,352

 

 

 

870

 

 

 

3.4

 

其他费用

 

 

26,642

 

 

 

4.9

 

 

 

3,994

 

 

 

2.4

 

 

 

1,970

 

 

 

269

 

 

 

0.9

 

合计

 

 

206,208

 

 

 

38.8

 

 

 

90,259

 

 

 

52.8

 

 

 

120,004

 

 

 

16,440

 

 

 

63.4

 

 

硬件和软件成本。我们的硬件和软件成本是用于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购买的硬件和软件的成本。

赔偿费用。我们的补偿成本主要包括为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以及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员工和顾问的工资、福利和服务费。

教育产品和材料。我们的教育产品和材料主要包括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教育材料成本,以及物流成本。

其他费用。我们的其他成本主要包括我们办公空间的租金成本、带宽成本、物业和设备的折旧以及其他技术成本。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研发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下表按所列期间净收入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运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销售和营销费用

 

 

79,129

 

 

 

14.9

 

 

 

101,260

 

 

 

59.2

 

 

 

76,088

 

 

 

10,424

 

 

 

40.2

 

研发费用

 

 

235,846

 

 

 

44.4

 

 

 

167,932

 

 

 

98.2

 

 

 

71,997

 

 

 

9,864

 

 

 

38.1

 

一般和行政费用

 

 

221,029

 

 

 

41.6

 

 

 

154,261

 

 

 

90.2

 

 

 

134,935

 

 

 

18,486

 

 

 

71.3

 

合计

 

 

536,004

 

 

 

100.9

 

 

 

423,453

 

 

 

247.6

 

 

 

283,020

 

 

 

38,774

 

 

 

149.6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i)我们的校内和课后业务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佣金,以及(ii)与我们的销售营销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租金、折旧和摊销以及其他一般费用。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将相对稳定。

下表按所列期间我们的净收入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销售和营销费用

 

 

 

 

 

 

 

 

 

 

 

 

 

 

 

 

 

 

 

 

 

工资和福利

 

 

96,130

 

 

 

18.1

 

 

 

58,857

 

 

 

34.4

 

 

 

48,383

 

 

 

6,628

 

 

 

25.6

 

其他费用

 

 

(17,001

)

 

 

(3.2

)

 

 

42,403

 

 

 

24.8

 

 

 

27,705

 

 

 

3,796

 

 

 

14.6

 

合计

 

 

79,129

 

 

 

14.9

 

 

 

101,260

 

 

 

59.2

 

 

 

76,088

 

 

 

10,424

 

 

 

40.2

 

 

121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我们校内和课后运营的技术和内容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ii)与我们的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租金、开发和折旧费用。我们预计,在2023年和2024年重大效率提升后,我们的研发费用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保持相对稳定。

下表按所列期间我们的净收入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的研发费用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研发费用

 

 

 

 

 

 

 

 

 

 

 

 

 

 

 

 

 

 

 

 

 

工资和福利

 

 

176,765

 

 

 

33.3

 

 

 

129,869

 

 

 

76.0

 

 

 

62,871

 

 

 

8,613

 

 

 

33.2

 

其他费用

 

 

59,081

 

 

 

11.1

 

 

 

38,063

 

 

 

22.2

 

 

 

9,126

 

 

 

1,251

 

 

 

4.9

 

合计

 

 

235,846

 

 

 

44.4

 

 

 

167,932

 

 

 

98.2

 

 

 

71,997

 

 

 

9,864

 

 

 

38.1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i)我们的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ii)其他一般和行政费用,包括租金和折旧费用。我们预计未来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将保持相对稳定。

下表按所列期间我们净收入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一般和行政费用

 

 

 

 

 

 

 

 

 

 

 

 

 

 

 

 

 

 

 

 

 

工资和福利

 

 

139,929

 

 

 

26.3

 

 

 

99,301

 

 

 

58.1

 

 

 

90,670

 

 

 

12,422

 

 

 

47.9

 

其他费用

 

 

81,100

 

 

 

15.3

 

 

 

54,960

 

 

 

32.1

 

 

 

44,265

 

 

 

6,064

 

 

 

23.4

 

合计

 

 

221,029

 

 

 

41.6

 

 

 

154,261

 

 

 

90.2

 

 

 

134,935

 

 

 

18,486

 

 

 

71.3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和我们的一家子公司17 Technology Limited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票据。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英属维尔京群岛

我们的子公司,一起教育科技 World Limited,一起教育科技 Products Limited和17 Inspire Limited,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无需缴纳所得税。

香港

122


我们的子公司Sunny Education(HK)Limited、17 Vision Limited、17 Glory Limited、17 Legend Limited位于香港。根据香港法规,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实体对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收入适用两级所得税税率。香港实体赚取的首批200万港元利润将按8.25%课税,其余利润将继续按现行16.5%税率课税。此外,为避免滥用两级税制,每组关联实体可仅提名一家实体受益于两级税率。考虑到香港实体处于累计亏损状态,它们不适用于两级税率。由于我们于2022、2023及2024年期间并无须征收香港利得税的估计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中国

通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的。上海合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艺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至2024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HNTEs)资格,在此期间将其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5%。上海合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HNTE状态在2024年之后到期,而北京一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HNTE状态设定为2026年之后到期。北京艺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至2024年获得HNTE资格,因此在这些期间有权享受15%的优惠税率。北京艺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NTE地位设定为2025年后到期。

根据中国税收规则,我们的教育服务对小规模缴纳增值税实体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对一般缴纳增值税实体按6%或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相关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逃税的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审批要求已取消,但仍需香港实体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后续对申请包的审核情况,在拒绝享受5%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结清逾期税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列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所列期间净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特定时期的行动结果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123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教与学
SaaS产品

 

 

115,365

 

 

 

21.7

 

 

 

149,119

 

 

 

87.2

 

 

 

174,746

 

 

 

23,940

 

 

 

92.4

 

其他教育
产品和服务

 

 

415,699

 

 

 

78.3

 

 

 

21,843

 

 

 

12.8

 

 

 

14,466

 

 

 

1,982

 

 

 

7.6

 

净收入总额

 

 

531,064

 

 

 

100.0

 

 

 

170,962

 

 

 

100.0

 

 

 

189,212

 

 

 

25,922

 

 

 

100.0

 

收入成本

 

 

(206,208

)

 

 

(38.8

)

 

 

(90,259

)

 

 

(52.8

)

 

 

(120,004

)

 

 

(16,440

)

 

 

(63.4

)

毛利

 

 

324,856

 

 

 

61.2

 

 

 

80,703

 

 

 

47.2

 

 

 

69,208

 

 

 

9,482

 

 

 

36.6

 

营业费用(1)

 

 

 

 

 

 

 

 

 

 

 

 

 

 

 

 

 

 

 

 

 

销售与市场营销
开支

 

 

(79,129

)

 

 

(14.9

)

 

 

(101,260

)

 

 

(59.2

)

 

 

(76,088

)

 

 

(10,424

)

 

 

(40.2

)

研究与开发
开支

 

 

(235,846

)

 

 

(44.4

)

 

 

(167,932

)

 

 

(98.2

)

 

 

(71,997

)

 

 

(9,864

)

 

 

(38.1

)

一般和行政
开支

 

 

(221,029

)

 

 

(41.6

)

 

 

(154,261

)

 

 

(90.2

)

 

 

(134,935

)

 

 

(18,486

)

 

 

(71.3

)

总营业费用

 

 

(536,004

)

 

 

(100.9

)

 

 

(423,453

)

 

 

(247.6

)

 

 

(283,020

)

 

 

(38,774

)

 

 

(149.6

)

经营亏损

 

 

(211,148

)

 

 

(39.7

)

 

 

(342,750

)

 

 

(200.4

)

 

 

(213,812

)

 

 

(29,292

)

 

 

(113.0

)

利息收入

 

 

11,352

 

 

 

2.1

 

 

 

27,811

 

 

 

16.3

 

 

 

16,260

 

 

 

2,228

 

 

 

8.6

 

外币兑换
收益(亏损)

 

 

159

 

 

 

 

 

 

(801

)

 

 

(0.5

)

 

 

226

 

 

 

31

 

 

 

0.1

 

其他收入,净额

 

 

21,765

 

 

 

4.1

 

 

 

3,958

 

 

 

2.3

 

 

 

4,399

 

 

 

603

 

 

 

2.3

 

拨备前亏损
所得税

 

 

(177,872

)

 

 

(33.5

)

 

 

(311,782

)

 

 

(182.3

)

 

 

(192,927

)

 

 

(26,430

)

 

 

(102.0

)

净亏损

 

 

(177,872

)

 

 

(33.5

)

 

 

(311,782

)

 

 

(182.3

)

 

 

(192,927

)

 

 

(26,430

)

 

 

(102.0

)

 

注意:

(1)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股份补偿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305

 

 

 

3.3

 

 

 

17,243

 

 

 

10.1

 

 

 

10,204

 

 

 

1,398

 

 

 

5.4

 

研发费用

 

 

28,624

 

 

 

5.4

 

 

 

26,954

 

 

 

15.8

 

 

 

14,656

 

 

 

2,008

 

 

 

7.7

 

一般和行政费用

 

 

83,629

 

 

 

15.7

 

 

 

39,498

 

 

 

23.1

 

 

 

37,057

 

 

 

5,077

 

 

 

19.6

 

合计

 

 

129,558

 

 

 

24.4

 

 

 

83,695

 

 

 

49.0

 

 

 

61,917

 

 

 

8,483

 

 

 

32.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71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892亿元(约合2590万美元),同比增长10.6%。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教学和学习SaaS合同数量增加以及正在进行的项目产生的经常性收入。

教与学SaaS产品。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491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747亿元(合2390万美元)。
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180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450万元(200万美元)。

124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9030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20亿元(约合1640万美元)。

硬件和软件成本。我们的硬件和软件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4360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8050万元(约合110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某些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项目需要更高的前期硬件成本,但可能会在后期阶段带来额外的收入机会。
赔偿费用。我们的薪酬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4230万元下降到2024年的人民币3120万元(约合4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业务调整进行了员工优化。
教育产品和材料。我们的教育产品和材料从2023年的人民币0.4百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6.4百万元(0.9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这一年用于交付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消耗性材料增加。
其他费用。我们的其他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4.0百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2.0百万元(0.3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办公空间租金成本和其他技术成本的减少。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润从2023年的人民币8070万元下降到2024年的人民币6920万元(95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我们的实验性教学和学习SaaS项目相关的某些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项目的成本增加,以抓住额外的市场机会,这需要更高的前期硬件成本,但可能会在后期阶段带来额外的收入机会。因此,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47.2%下降到2024年的36.6%。

营业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4.235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2.830亿元(3880万美元),其中包括人民币6190万元(85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013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7610万元(约合1040万美元),其中包括人民币1020万元(约合14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

工资和福利。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从2023年的人民币5890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4840万元(6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业务调整进行了人员优化。
其他费用。其他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4240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2770万元(3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根据业务调整进行了人员优化。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679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7200万元(990万美元),其中包括人民币1470万元(20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业务调整进行的员工优化。

工资和福利。我们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从2023年的人民币1.299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6290万元(86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调整进行了人员优化,以及由于大多数期权已在前几年完全归属,因此减少了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其他费用。其他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3810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910万元(1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租赁成本、带宽和其他IT服务费的减少。

125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543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349亿元(1850万美元),其中包括人民币3710万元(51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

工资和福利。我们的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从2023年的人民币9930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9070万元(合1240万美元),原因是根据业务调整进行了人员优化。
其他费用。其他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55.0百万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44.3百万元(610万美元),原因是专业服务费减少。

经营亏损

我们的运营亏损从2023年的人民币3.428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2.138亿元(2930万美元)。2024年运营亏损占净收入的百分比为负113.0%,而2023年为负200.4%。

利息收入

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780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630万元(22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减少。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亏损从2023年的人民币3.118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929亿元(2640万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5.311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1.71亿元,同比下降67.8%。这一下降主要是由于我们停止个性化自主学习产品,因为我们专注于我们的核心教学和学习SaaS业务。

教与学SaaS产品。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154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491亿元。
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我们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4.157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2180万元。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2.062亿元下降到2023年的人民币9030万元,这与净收入的下降基本一致。

赔偿费用。我们的薪酬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1.124亿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423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业务调整进行了员工优化。
硬件成本。我们的硬件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91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2730万元,大致与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收入增长一致。
教育产品和材料。我们的教育产品和材料从2022年的人民币49.8百万元减少至2023年的人民币0.4百万元,主要是由于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学习材料成本减少。

126


其他费用。我们的其他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3490万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203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办公空间的租金成本和其他行政成本根据我们的业务调整而减少。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由2022年的人民币3.249亿元减少至2023年的人民币8,07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确认了在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的某些项目开始时硬件交付所产生的成本。我们的毛利率从2022年的61.2%下降到2023年的47.2%。

营业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5.36亿元减少至2023年的人民币4.235亿元,其中包括人民币8370万元的股份补偿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791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013亿元,其中包括人民币1720万元的股份补偿费用。2022年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与取消先前授予我们免费校内产品客户的忠诚度积分相关的一次性冲销费用的影响。

工资和福利。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从2022年的人民币9,610万元减少到2023年的人民币5,89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业务调整进行了人员优化。
其他费用。其他销售及营销开支由2022年的负人民币17.0百万元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42.4百万元。2022年的其他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与取消先前授予我们免费校内产品客户的忠诚度积分相关的一次性冲销费用的影响。
推广课程费用。2022年和2023年的推广课程费用均为零,主要是由于我们停止了在线K-12辅导服务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2.358亿元减少至2023年的人民币1.679亿元,其中包括人民币27.0百万元的股份补偿费用,主要是由于根据业务调整进行的人员优化。

工资和福利。我们研发人员的薪酬和福利从2022年的人民币1.768亿元下降到2023年的人民币1.299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调整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优化。
其他费用。其他研发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5,910万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3,810万元,主要是由于租金成本、折旧和内容开发成本的下降。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2年的人民币2.210亿元减少至2023年的人民币1.543亿元,包括人民币3,950万元的股份补偿开支。

工资和福利。我们的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从2022年的人民币1.399亿元减少到2023年的人民币99.3百万元,主要是由于股份补偿费用的影响。
其他费用。由于租金成本、折旧及专业服务开支减少,其他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2年的人民币8,110万元减少至2023年的人民币5,500万元。

127


经营亏损

我们的经营亏损从2022年的人民币2.111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3.428亿元。2023年运营亏损占净收入的百分比为负200.4%,而2022年为负39.7%。

利息收入

我们的利息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1,140万元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2,780万元,主要是由于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增加。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亏损由2022年的人民币1.779亿元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3.118亿元。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2)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年份的部分现金流量: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463,926

)

 

 

(212,075

)

 

 

(139,218

)

 

 

(19,073

)

投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8,931

)

 

 

(161,141

)

 

 

35,594

 

 

 

4,877

 

筹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33,857

)

 

 

(51,357

)

 

 

21,333

 

 

 

2,922

 

汇率变动的影响

 

 

43,942

 

 

 

13,376

 

 

 

9,555

 

 

 

1,310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减少额

 

 

(462,772

)

 

 

(411,197

)

 

 

(72,736

)

 

 

(9,964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期初受限制现金
年度人物

 

 

1,180,898

 

 

 

718,126

 

 

 

306,929

 

 

 

42,049

 

期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这一年

 

 

718,126

 

 

 

306,929

 

 

 

234,193

 

 

 

32,085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历史股权和债务融资活动的现金为我们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资金。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7.181亿元、人民币3.069亿元和人民币2.342亿元(3210万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和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的存款。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409亿元、人民币9480万元和人民币8250万元(1130万美元)。我们的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预付增值税、预付其他服务费、押金、应收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应收利息、预付租金费用、处置财产和设备的应收款项及其他。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以及经营活动提供的预期现金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十二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未来可能还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有63.2%和36.8%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持有,其中25.1%以人民币计价,74.9%以美元计价。截至2024年12月31日,28.3%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由VIE及其子公司持有。

128


尽管我们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结果,但我们只能通过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获得VIE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造成的限制和制约,请参阅“—组织Structure。”

我们所有的收入一直是,而且我们预计很可能会继续是,以人民币的形式。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账户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现行中国大陆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果有的话)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要求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提取10%的税后利润,为一定的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从历史上看,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没有向我们支付股息,他们将无法支付股息,直到他们产生累积利润。此外,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在内的资本项目交易必须获得外管局、其当地分支机构和某些当地银行的批准和/或注册。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的批准、备案或登记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中国的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营活动

2024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92亿元(约合1910万美元)。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与同期净亏损人民币1.929亿元(约合2640万美元)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对非现金项目的调整,主要包括股权报酬人民币6190万元(约合850万美元)、预期信用损失人民币1230万元(约合170万美元)、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1230万元(约合170万美元)和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970万元(约合130万美元),以及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主要包括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人民币2300万元(约合320万美元),应收账款增加2060万元人民币(280万美元),经营租赁负债减少620万元人民币(90万美元),递延收入和客户预付款减少450万元人民币(60万美元),被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1360万元人民币(190万美元)部分抵消。

2023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21亿元。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与同期净亏损人民币311.8百万元之间的差额是由于主要包括股份报酬人民币8370万元、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1620万元和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1680万元的非现金项目的调整,以及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3120万元、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人民币2370万元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部分被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3060万元所抵消。

2022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639亿元。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与同期净亏损1.779亿元之间的差异是由于主要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人民币1.296亿元和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3,420万元的非现金项目调整,以及主要包括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人民币2.331亿元、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1.210亿元以及递延收入和客户垫款减少人民币2.015亿元的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部分被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减少人民币8,970万元所抵消。

129


投资活动

2024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560万元(约合49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定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4900万元(约合670万美元),部分被购买物业和设备及其他资产人民币940万元(约合130万美元)和购买定期存款人民币430万元(约合60万美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611亿元,主要是投资于定期存款人民币1.698亿元和购买物业和设备及其他资产人民币2660万元,部分被处置可供出售投资收益人民币1950万元和处置物业和设备收益人民币1570万元所抵消。

2022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90万元,主要由于投资于可供出售投资人民币1950万元和购买物业及设备人民币280万元,部分被出售物业及设备收益人民币1340万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4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30万元(约合29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向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发行了人民币2240万元(约合310万美元)的58,453,168股B类普通股,部分被人民币110万元(约合20万美元)的普通股回购所抵消。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1.4百万元,主要归因于回购人民币51.4百万元的普通股。

2022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3.9百万元,主要归因于回购人民币33.9百万元的普通股。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材料现金需求主要包括资本支出和经营租赁义务。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租赁物改良和购买电子设备有关。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280万元、人民币2660万元和人民币940万元(合130万美元)。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与我们的办公室和运营空间的租赁有关。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

 

 

合计

 

 


一年

 

 

一到
三年

 

 

三到
五年

 

 

超过
五年

 

 

(人民币千元)

 

经营租赁承诺(1)

 

 

11,801

 

 

 

7,350

 

 

 

4,379

 

 

 

72

 

 

 

 

 

注意:

(1)
系与办公室有关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项下的最低付款,不包括短期租赁。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满足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130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控股公司Structure

一起教育科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获准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各附属公司及VIE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和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未进行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进行分红。

c.
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技术”、“—数据隐私和安全”和“—知识产权”。

d.
趋势信息

我们并不知悉自2025年1月1日以来我们的销售、成本及售价方面的任何重大趋势。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或将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我们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每个财政期间结束时披露我们的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在每个财政期间报告的收入和支出金额。我们不断评估这些判断和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我们基于现有信息和我们认为合理的假设对未来的预期,它们共同构成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力。

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这些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是应

131


在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考虑过。我们认为,以下会计估计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和估计。

收入确认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我们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转让多种商品和服务的承诺。确定不同的货物和服务是否被视为应分别核算还是一起核算的不同履约义务可能需要作出重大判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

对于我们以订阅模式向客户提供访问我们托管的应用程序和平台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合同,我们将SaaS订阅确定为一项履约义务,并在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收入。在客户还购买适配订阅SaaS的专有硬件的某些合同中,当与订阅SaaS配对时,硬件提供了额外的和提升的功能。没有我们的教与学SaaS产品,硬件无法单独使用和销售。因此,我们确定硬件和订阅的SaaS代表一项履约义务,因为它们高度相互依赖和相互关联,相关收入在SaaS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我们选择应用实用的权宜之计,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作为合并的非租赁部分进行核算。硬件租赁组件和订阅SaaS服务组件的控制权转移时间和模式是相同的。因此,相关收入在SaaS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

对于包含购买软件许可和SaaS订阅的教与学SaaS产品合同,我们得出结论,软件许可和订阅SaaS是不同的,因为它们的每一个功能本身都有效用。客户可以在没有SaaS的情况下从软件许可中获得效用,客户也可以从资源随时可用的SaaS中受益。我们还可能为购买的软件许可提供技术支持,作为交付后维护服务,这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客户购买软件许可、维护服务和订阅SaaS的合同中,我们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我们在软件许可控制权随着我们的服务创建、定制和增强客户控制的软件而逐步转移给客户的一段时间内确认软件许可收入。进度计量以发生的费用与估计预算费用总额相比较为基础。对于已订阅的SaaS,收入在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维修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确认,对呈列期间而言并不重要。在某些SaaS订阅合同中,客户在SaaS订阅期租赁和使用硬件,而不是购买。我们评估确定,硬件的租赁为经营租赁,订阅SaaS服务的非租赁部分为主要部分。对于某些合同,客户可能只购买硬件,当硬件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我们确认硬件的收入。

项目6。SENIO董事R管理层和员工

a.
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132


董事和执行官

 

年龄

 

职位/职称

Andy Chang Liu

 

46

 

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Kuanghao Zhang

 

37

 

高级副总裁

Michael Chao Du

 

39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纳艾

 

46

 

董事兼副总裁

Jiawei Gan

 

55

 

独立董事

Bing Yuan

 

56

 

独立董事

Minghui Wu

 

43

 

独立董事

 

Andy Chang Liu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自2013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刘先生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在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担任沈阳新东方学校校长兼助理副校长,在此之前,于2005年3月至2010年5月担任长春新东方学校校长,并于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担任英语教师。刘先生分别于2001年和2004年获得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Kuanghao Zhang先生自2018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高级副总裁,负责监督我们的课后业务。在加入我们之前,张先生曾在好未来教育集团(NYSE:TAL)担任过多个职位,特别是2011年至2018年在其www.xueersi.com在线教育服务业务部门以及2008年至2011年在其线下学而思培优小班和Mobby业务部门任职。张总在www.xueersi.com负责的关键职能包括讲师培训、学习和互联网产品设计研发、用户体验和研究、项目管理、在线流量获取、课件开发和题库制作。他在好未来教育集团线下运营的关键角色包括学而思培优小班的小学内容开发团队负责人和Mobby的小学运营负责人。张先生于2008年获得聊城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士学位。

Michael Chao Du先生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行董事,自2020年2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之前,杜先生曾于2011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20年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门担任多个职务,最近担任副总裁。杜先生曾于2009年至2011年在Daiwa Capital Markets Hong Kong Limited的投资银行团队担任分析师。从2008年到2009年,杜先生在毕马威企业融资有限公司担任并购团队的分析师。杜先生于2008年获得香港大学经济学及金融学学士学位。

Na Ai女士自2023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15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人力资源(HR)部门副总裁。在加入我们之前,她曾于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在中国领先的社交媒体微博(NASDAQ:WB和HKEX:9898)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在此之前,艾女士曾在中国的跨国科技公司联想集团(HKEX:992)担任多个职务,包括分别于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和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在研究和技术部门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和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她还分别于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和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在联想研究院担任运营经理和企业发展主管。艾女士于1999年7月获得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与酒店管理学士学位。

Jiawei Gan先生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甘先生自2019年起担任富国财富集团投资顾问,负责提供投资建议。2018年至2022年,甘先生担任高瓴Capital Group的运营合伙人。2011年至2016年,Gan先生曾在美团(HKEX:3690)担任多个职位,包括首席运营官和到店食品券事业部总裁。从2000年到2011年,甘先生曾在阿里巴巴集团(NYSE:BABA)担任多个职位,包括销售副总裁、销售运营团队高级总监、互联网运营总监和市场总监,专注于销售和市场营销。甘先生于1995年获得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11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Bing Yuan先生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袁先生是火箭资本的联合创始人和管理合伙人。火箭资本成立于2022年,是一家中国私募股权公司,专注于智能电动汽车行业价值链、清洁能源和前沿技术领域的风险和成长期投资。在共同创立火箭资本之前,袁先生曾担任Hony Capital首席运营官,以及Hony Capital执行委员会成员,负责其股权投资运营。袁先生于2009年4月加入Hony Capital,自2010年1月起担任私募基金部门董事总经理,自2012年7月起担任私募基金部门负责人。在加入Hony Capital之前,袁先生曾担任

133


2008-2009年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特殊情况组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袁先生于2004年4月至2008年6月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袁先生于1998年8月至2004年3月在香港和纽约的瑞士信贷 First Boston担任副总裁,专注于科技、媒体和电信行业的公司融资和并购交易。在投行工作期间,袁先生协助众多中国知名国企和私营企业完成了首次公开募股、企业融资和并购交易。袁先生还曾于1993年至1995年在纽约的Fieldstone Private Equity LLP担任项目融资方面的财务分析师。袁先生于1990年7月获得南京大学英语学士学位,并于1993年6月获得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并于1998年6月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Minghui Wu先生自2021年1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吴先生是MiningLamp Technology Co. Ltd.(Mining Lamp)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Mining Lamp是一家领先的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公司,他于2014年创立,帮助公共服务组织和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在创立MiningLamp之前,吴先生于2006年创立了互联网用户行为和营销分析平台秒针系统,并担任其董事长,直到2019年被Mining Lamp收购。吴先生也是HAO AI理论框架的联合创建者。吴先生拥有20年的软件工程和研究经验,在中国和国际上拥有130多项专利。吴先生获得北京大学基础数学学士学位和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硕士学位。吴先生还获得了北京大学ALLaB的硕士学位。

b.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和非执行董事支付了总计人民币920万元(合13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

股份激励计划

第五次修订及重述2015年购股权计划

2020年9月,我们采纳了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2015年购股权计划,该计划取代并取代了此前经修订及重述的2015年购股权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2015年计划,以确保并保留有价值的员工、董事或顾问的服务,并激励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尽最大努力。根据2015年计划的所有期权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59,899,375股普通股。截至2025年2月28日,根据2015年计划购买9,766,971股普通股的期权已获授予且仍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行使、没收或取消的期权,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零,根据2015年计划未来授予的期权,仍有5,799,501股普通股可供发行。2025年4月23日,公司批准修订2015年计划,将计划到期日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5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授予期权。2015年计划允许我们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期权,以便在特定时间段内以特定价格认购特定数量的我们的普通股。

计划管理。2015年计划受我们董事会的管理,董事会对与2015年计划或其解释或效力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2015年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奖信。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期权由一份授予函作为证明,该授予函载列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该授予函可根据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确定的任何修改进行。

134


资格。我们可以向我们公司的全职雇员或董事或我们公司的子公司或VIE或任何其他人授予期权,他们将基本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我们的业务、管理和运营中,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

归属时间表。2015年计划提出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归属时间表。每名承授人的适用归属时间表,或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另行厘定的其他归属时间表,均在相关授标函件中指明。

行使期权。根据2015年计划的某些条款和条件,期权不能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第180天之前行使。在符合2015年计划的若干条款及条件下,承授人可于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后第180天后的任何时间或时间,根据到期日前适用的归属时间表行使期权。我们的董事会以绝对酌情权确定每笔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低于股份的面值,并在相关的授权函中说明。每笔赠款的到期日期可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不应迟于2035年12月31日。

转让限制。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期权不可转让,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押记、抵押、设押或创造有利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益(合法或实益),而不是与任何期权或试图这样做有关,除非我们的董事会不时事先书面同意。

终止和修订。除非提前终止,2015年计划的期限从生效之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我们可以随时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或我们的董事会决议终止2015年计划。根据股东协议和公司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会决议可能会在任何方面更改2015年计划和任何未行使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然而,2015年计划的任何终止或变更均不会对先前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发行条款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购股权计划

2020年9月,我们采纳了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购股权计划,该计划取代并取代了先前经修订及重述的2018年购股权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2018年计划,以确保和保留有价值的员工、董事或顾问的服务,并为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尽最大努力提供激励。根据2018年计划所有期权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25,703,602股普通股。截至2025年2月28日,根据2018年计划购买1,519,561股普通股的期权已获授并仍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后行使、没收或取消的期权,106,667股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发行,5,480,043股普通股仍可根据2018年计划未来授予的期权发行。2025年4月23日,公司批准修订2018年计划,将计划到期日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

以下各段概括了2018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授予期权。2018年计划允许我们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期权,以便在特定时间段内以特定价格认购特定数量的我们的普通股。

计划管理。2018年计划须服从我们董事会的管理,董事会对与2018年计划或其解释或效力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2018年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奖信。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期权由一份授予函证明,该授予函载列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该授予函可根据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确定的任何修改进行。

135


资格。我们可以向我们公司的全职雇员或董事或我们公司的子公司或VIE或任何其他人授予期权,他们将基本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我们的业务、管理和运营中,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

归属时间表。2018年计划提出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归属时间表。每名承授人适用的归属时间表,或由我们的董事会另行厘定的其他归属时间表,均在相关授标函件中指明。

行使期权。根据2018年计划的某些条款和条件,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第180天之前不能行使期权。在符合2018年计划的若干条款及条件下,承授人可于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后第180天后的任何时间或时间,根据到期日前适用的归属时间表行使期权。我们的董事会以绝对酌情权确定每份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低于股份的面值,并在相关的授权函中予以说明。每笔赠款的到期日期可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不应迟于2035年12月31日。

转让限制。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期权不可转让,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押记、抵押、设押或创造有利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益(合法或实益),而不是与任何期权或试图这样做有关,除非我们的董事会不时事先书面同意。

终止和修订。除非提前终止,2018年计划的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我们可以随时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或我们的董事会决议终止2018年计划。2018年计划及任何未行使期权的条款及条件,可根据股东协议及公司现时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在任何方面由我们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作出更改。然而,2018年计划的任何终止或变更可能不会对先前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发行条款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

2020年11月,我们通过了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随后于2022年3月8日进行了修订,以确保并保留有价值的员工、董事或顾问的服务,并为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发挥最大努力提供激励。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将这份经修正的计划称为2020年计划。根据2020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最初为20,521,221股普通股,加上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该计划的十年期间内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的年度增加额,金额相当于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日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总数(按转换后全面摊薄基准)的2.0%,以及公司根据公司股份回购计划不时回购的普通股数量,或由公司行政总裁厘定的较低数目。截至2025年2月28日,根据2020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71,664,073股普通股。截至2025年2月28日,根据2020年计划购买55,655,909股普通股的期权已获授且仍未行使,根据2020年计划向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授予5,130,305个受限制股份单位,每人证明在归属时获得一股B类普通股的权利。授予刘先生的5,130,305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已于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时完全归属。截至本报告日期,根据2020年计划下未来授予的期权,仍有9,243,536股普通股可供发行。2025年4月23日,公司批准修订2015年计划,将计划到期日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

以下各段概括了2020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该计划允许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计划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136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授予的每项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只向我们的雇员和我们子公司的雇员授予旨在符合激励购股权条件的期权。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奖励。计划管理人确定每项授标的行权或购买价格(如适用),相关授标协议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则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将终止。然而,到期日为2035年12月31日。

转让限制。除根据计划或相关授予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和修订。除非提前终止,该计划的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我们的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计划,但前提是我们应在遵守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所需的范围内获得股东批准,除非我们决定遵循母国惯例。然而,未经参与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未偿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2月28日,除董事和执行官外,我们的员工作为一个整体持有购买62,342,441股普通股的期权,每股行使价为每股0.00 14美元,并有权获得零普通股,但须遵守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适用归属时间表。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尚未行使的期权和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37


姓名

 

普通股
基础
未完成的选项

 

行权价格
(美元/股)

 

批出日期

 

到期日期

Kuanghao Zhang

 

*

(1)

 

 

2018年8月6日

 

 

 

*

(1)

 

 

2018年10月10日

 

 

 

*

(1)

 

 

2019年1月10日

 

 

 

*

 

 

0.0014

 

2021年7月10日

 

2031年7月10日

 

 

*

 

 

0.0014

 

2022年1月10日

 

2032年1月10日

Michael Chao Du

 

*

(1)

 

 

2020年2月17日

 

 

 

*

(1)

 

 

2020年10月10日

 

 

 

*

 

 

0.0014

 

2021年7月10日

 

2031年7月10日

 

 

*

 

 

0.0014

 

2022年1月10日

 

2032年1月10日

 

 

5,000,000

 

 

0.0014

 

2024年10月10日

 

2034年10月10日

 

 

5,000,000

 

 

0.0014

 

2024年10月10日

 

2034年10月10日

纳艾

 

*

(1)

 

 

2015年5月14日

 

 

 

*

(1)

 

 

2015年8月25日

 

 

 

*

(1)

 

 

2016年7月1日

 

 

 

*

(1)

 

 

2020年10月10日

 

 

 

*

 

 

0.0014

 

2021年7月10日

 

2031年7月10日

 

 

*

 

 

0.0014

 

2022年1月10日

 

2032年1月10日

 

 

5,000,000

 

 

0.0014

 

2024年10月10日

 

2034年10月10日

合计

 

18,400,000

 

 

 

 

 

 

 

 

注意:

*截至2025年2月28日,不到我们普通股总数的1%。

(1)
限制性股票。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报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与我们之间的协议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60天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通常是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

具体地说,每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直接或最终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以便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从而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从事,无论是作为

138


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委托人、合伙人、许可人或其他任何我们的竞争对手;(iii)直接或间接寻求任何已知受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人的雇用或服务,或雇用或聘用;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的业务或账户。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c.
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感兴趣,须在我公司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在符合纳斯达克规则及有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的规定下,董事可就任何合同或交易、或建议的合同或交易投票,尽管他或她可能对其中感兴趣,而如他或她这样做,则他或她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且他或她可被计算在我们审议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或建议的合同或交易的任何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中。我们的董事可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款项,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在借款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了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Bing Yuan、Jiawei Gan和Minghui Wu组成。Bing Yuan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Bing Yuan、Jiawei Gan和Minghui Wu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Bing Yuan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139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Bing Yuan、Jiawei Gan和Minghui Wu组成。Jiawei Gan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Bing Yuan、Jiawei Gan和Minghui Wu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Bing Yuan、Jiawei Gan和Minghui Wu组成。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为Minghui Wu。我们认定,Bing Yuan、Jiawei Gan和Minghui Wu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我们的董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140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宣派股息及分派;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行使我公司借款权力,以我公司财产作抵押;
并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会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任命,也可以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任命。我们独立董事的服务初始任期为两年,可由董事或我们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较短通知期限终止。董事可以经当时在任董事三分之二(2/3)的赞成票(关于罢免董事长的除外,董事长只有全体董事的赞成票才能罢免),也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关于罢免董事长的除外,董事长只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罢免)罢免。此外,如(其中包括)该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我公司辞去其职务;(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公司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并可能被董事会罢免。

d.
员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480人、503人和340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几乎所有的员工都在中国大陆。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全职雇员人数:

 

功能

 

雇员人数

 

内容开发

 

 

8

 

技术

 

 

54

 

运营

 

 

148

 

销售与市场营销

 

 

88

 

一般和行政

 

 

42

 

合计

 

 

340

 

 

我们与我们的全职雇员订立标准劳动合同,并附有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除了工资和福利,我们一般为全职员工提供基于绩效的奖金,并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提供基于佣金的薪酬。

根据中国大陆的适用法规,我们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包括奖金

141


和津贴,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员工所在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
股权

除特别指出的情况外,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信息: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5%或以上的每一位主要股东。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2025年2月28日已发行和流通的325,679,169股A类普通股和116,906,336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A类
普通
股份

 

 

乙类
普通
股份

 

 

合计
普通
股份

 

 

实益%
所有权

 

 

占总量%
投票权

 

董事和执行官**:

 

 

 

 

 

 

 

 

 

 

 

 

 

 

 

Andy Chang Liu(1)

 

*

 

 

 

116,906,336

 

 

 

116,906,336

 

 

 

26.4

 

 

 

91.5

 

Kuanghao Zhang

 

*

 

 

 

 

*

 

 

*

 

 

*

 

Michael Chao Du

 

*

 

 

 

 

*

 

 

*

 

 

*

 

纳艾

 

*

 

 

 

 

*

 

 

*

 

 

*

 

Jiawei Gan

 

 

 

 

 

 

 

 

 

 

Bing Yuan

 

 

 

 

 

 

 

 

 

 

Minghui Wu

 

 

 

 

 

 

 

 

 

 

所有董事和执行官作为
a组

 

 

15,604,300

 

 

 

116,906,336

 

 

 

132,510,636

 

 

 

29.9

 

 

 

91.9

 

主要股东:

 

 

 

 

 

 

 

 

 

 

 

 

 

 

 

Fluency Holding Ltd.(1)

 

 

 

 

58,453,168

 

 

 

58,453,168

 

 

 

13.2

 

 

 

45.8

 

未来荣耀科技控股
限定(1)

 

 

 

 

58,453,168

 

 

 

58,453,168

 

 

 

13.2

 

 

 

45.8

 

H资本实体(2)

 

 

57,973,086

 

 

 

 

 

57,973,086

 

 

 

13.1

 

 

 

1.5

 

Walden Investments Entities(3)

 

 

35,592,848

 

 

 

 

 

35,592,848

 

 

 

8.0

 

 

 

0.9

 

 

注意事项: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王岭绿地中心B座Block 16楼100102。Jiawei Gan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3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B座28楼。Bing Yuan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新世界丽尊雨露路17号。Minghui Wu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王陵北路1号中国数码港大厦。

142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或团体,总投票权的百分比代表基于该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相对于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三十票的投票权。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换为B类普通股。

(1)
代表(i)以ADS形式实益拥有的11,100股A类普通股,(ii)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责任公司Fluency Holding Ltd.持有的58,453,168股B类普通股。Fluency Holding Ltd.由Simple Prosperity Limited全资拥有,后者由Sunny Trust的受托人Vista Trust(Singapore)Pte. Limited全资拥有。Andy Chang Liu先生为Sunny Trust的结算人,而Andy Chang Liu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为Sunny Trust的受益人,以及(iii)Future Glor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58,453,168股B类普通股,该公司由Future Adventures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全资拥有,并由Andy Chang Liu先生全资拥有。Fluency Holding Ltd.的营业地址为Quastislcy Building,PO Box 4389,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Future Glor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的营业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 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Fluency Holding Ltd.持有的6,611,302股B类普通股和Future Glor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58,453,168股B类普通股已被质押为某些担保贷款的抵押品。
(2)
代表(i)H Capital I,L.P.持有的22,308,979股A类普通股,(ii)H Capital II,L.P.持有的13,552,176股A类普通股,(iii)H Capital IV,L.P.持有的12,611,931股A类普通股,以及(iv)H Capital V,L.P.持有的190,000股ADS所代表的9,500,000股A类普通股。有关实益所有权的信息根据H Capital I,L.P.、H Capital I GP,L.P.、H Capital I GP,Ltd.、H Capital II,L.P.、H Capital D GP、L.P.、H Capital D GP,Ltd.、H Capital IV,L.P.、H Capital IV GP,L.P.、H Capital IV GP,Ltd.、H Capital V,L.P.、H Capital V GP,L.P.和H Capital V GP,Ltd.以及Xiaohong Chen于2021年2月16日与SEC。H Capital I,L.P.、H Capital II,L.P.、H Capital IV,L.P.和H Capital V,L.P.或H Capital Entities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H Capital I,L.P.由H Capital I GP,L.P.控股,后者由H Capital I GP,Ltd.控股。H Capital II,L.P.由H Capital II GP,L.P.控股,后者由H Capital II GP,Ltd.控股。H Capital IV,L.P.由H Capital IV GP,Ltd.控股。H Capital V,L.P.由H Capital V GP,L.P.控股,后者由H Capital V GP,Ltd.控股。陈晓虹为H Capital I GP,Ltd.的控制人,H Capital II GP,Ltd.、H Capital IV GP,Ltd.及H Capital V GP,Ltd. H Capital Entities的营业地址为Floor 4,Willow,House,Cricket Square,PO Box 268,Grand Cayman KY1-1104,Cayman Islands。
(3)
指(i)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责任公司Walde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持有的25,550,628股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的25,550,625股A类普通股),(ii)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责任公司Success Tycoon Limited持有的以200,000股ADS为代表的10,000,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iii)由844股ADS为代表的42,220股A类普通股,由Sunwei Chen持有。有关实益所有权的信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告,基于Sunwei Chen、Walde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Jasmine City Limited和Success Tycoon Limited于2022年2月8日向SEC联合提交的附表13G/A中包含的信息。Walde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由Jasmine City Limited全资拥有,Jasmine City Limited是一家由Sunwei Chen全资拥有的公司。Success Tycoon Limited是一家由Sunwei Chen全资拥有的公司。Sunwei Chen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中环永固街8号成利商业大厦c/o 16楼。华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中环永固街8号成利商业大厦16楼。Jasmine City Limited的营业地址为Vistra企业服务中心,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Success Tycoon Limited的营业地址为Vistra企业服务中心,Wickham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有268,268,835股普通股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他们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143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三十票。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普通股均未由我们注册地的政府实体持有,我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和组织地的政府实体均未对我们公司拥有控股财务权益。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f.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a.
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
关联交易

与VIE的合同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高管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与我们股东的交易

与Andy Chang Liu先生的交易。2024年3月,我们与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我们提议发行,而Andy Chang Liu先生提议认购我公司58,453,168股B类普通股,总对价为3,109,708.54美元,即股份认购。股份认购已截止,认购股份已于2024年11月13日向刘先生发行。

于2025年3月25日,我们与Andy Chang Liu先生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我们建议发行,而Andy Chang Liu先生建议认购我公司的83,093,664股B类普通股及18,252,336股A类普通股,认购价总额为4,027,774.81美元,基于股份购买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每股普通股的平均收盘价。

股东协议

我们于2020年11月与我们的股东签订了第六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第六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规定了某些股东权利,包括信息和检查权、参与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拖累权,并包含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和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的条款。特别权利,作为

144


以及公司治理的规定,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自动终止。

注册权

我们已授予我们的股东一定的登记权。下文介绍了根据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授予的注册权。

要求登记权。在(i)2024年6月26日或(ii)首次公开发行的注册声明生效后的较早时间,持有当时尚未发行的至少30%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我们提交一份注册声明,涵盖至少20%的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如果此次发行的预期总收益将超过100,000,000美元,则为任何较低百分比)。我们有权在收到发起持有人的请求后不超过90天的时间内推迟提交注册声明,条件是我们向请求注册的持有人提供由我们的总裁或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签署的证明,声明根据我们董事会的善意判断,此时提交此类注册声明将对我们和我们的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不能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行使一次以上的递延权,并且不能在该期间注册任何其他证券。我们有义务实施不超过两个已宣布生效的需求登记。此外,如果发起注册请求的持有人打算通过包销的方式分配其请求所涵盖的可登记证券,而承销商告知我们营销因素要求对要承销的证券数量进行限制,那么我们将这样告知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否则这些证券将根据本协议进行登记和包销,并且可能包括在包销中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将按承销商的要求减少,并首先分配(i)给顺为资本实体、H资本实体,Esta Investments Pte Ltd.和DST Asia根据每个此类持有人当时持有的已发行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中标,(ii)第二个中标给Precise Asset Investments Limited,第三个中标给可登记证券的其他持有人,根据每个此类持有人当时要求注册的已发行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中标;但是,前提是,除非所有其他证券首先被完全排除在包销和登记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非可登记证券且由任何其他人持有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我们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任何人,否则将包括在该包销和登记中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数量将不会减少;进一步规定,持有人要求包括在该包销和登记中的至少25%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必须如此包括。

搭载注册权。如果我们提议为公开发行我们的证券提交登记声明,我们必须向股东提供机会,在登记声明中包括这些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登记证券。如果发行涉及包销我们的股本证券,而管理承销商善意地确定营销因素要求对承销的证券数量进行限制,则管理承销商可以将股份排除在登记和包销之外,而可能包括在登记和包销中的股份数量将被分配,(i)首先分配给我们,(ii)其次分配给顺为资本实体、H资本实体,Esta Investments Pte Ltd.和DST Asia根据每个此类持有人当时持有的已发行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获胜,(iii)第三名为Precise Asset Investments Limited,(iv)第四名为要求根据每个此类持有人当时持有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总数按比例将其可登记证券列入此类登记声明的其他持有人,以及(v)第五名为美国其他证券的持有人;但是,前提是,承销商将股份(包括可登记证券)排除在上述登记和包销范围之外的权利将受到限制,以便(i)任何此类登记中包括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不低于已要求纳入的可登记证券股份总数的25%;(ii)所有非可登记证券且由任何其他人持有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雇员,在任何可登记证券被如此排除之前,高级职员或董事将首先被排除在此类登记和承销之外。

在F-3表格上登记。任何持有人或持有当时已发行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至少多数可要求公司在表格F-3上进行无限数量的登记。除特定情况外,我们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表格F-3上进行证券登记。我们有权在收到发起持有人的请求后不超过90天的时间内推迟提交F-3注册声明

145


条件是,我们向要求F-3注册的持有人提供一份由我们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签署的证明,声明根据我们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在此时间进行此类注册声明将对我们和我们的股东造成重大损害。然而,我们不能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行使一次以上的递延权,并且不能在该期间注册任何其他证券。如果发起注册请求的持有人打算通过包销的方式分配其请求所涵盖的可登记证券,而承销商告知我们营销因素要求对承销的证券数量进行限制,那么我们将这样告知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否则这些证券将根据本协议进行登记和承销,可能包括在承销中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将按承销商的要求减少,并首先分配(i)给顺为资本实体、H资本实体,Esta Investments Pte.Ltd.和DST Asia根据每个此类持有人当时持有的已发行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获胜,(ii)其次是Precise Asset Investments Limited,(iii)第三是根据要求登记的每个此类持有人当时持有的已发行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获胜;但是,前提是,除非所有其他证券首先被完全排除在包销和登记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非可登记证券且由任何其他人持有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我们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任何人,否则将包括在该包销和登记中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数量将不会减少;进一步规定,持有人要求包括在该包销和登记中的可登记证券的至少25%的股份必须如此包括。

注册的费用。我们将承担与任何需求、搭载或F-3表格注册有关的所有注册费用,但持有人就该等发售向承销商、经纪商或存托银行支付的销售费用或其他金额除外。

义务的终止。我们的股东的登记权将在(i)合资格公开发售的登记声明生效五年后终止,以及(ii)就任何股东而言,当该股东持有的受登记权约束的股份可以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在任何90天期间内无需登记即可出售时,以较早者为准。

c.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一直并可能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在2022年7月19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地方法院提起的假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标题为Zhang诉17 EDUC。&技术。grp。Inc.等,。2号:22-CV-04937。该诉讼据称是代表据称因公司IPO招股说明书和注册声明中的所谓错误陈述和遗漏而遭受损害的一类人提起的,据称这违反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12(a)(2)和15条。2022年10月24日,法院指定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2022年11月18日,该案件被移交给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标题为Zhang v. 17 EDC。&技术。grp。Inc.等,。第1名:22-CV-09843。2023年1月31日,主要原告提交了一份经修订的诉状。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动议,要求驳回经修订的投诉。2023年7月,地方法官Stewart Aaron建议法院批准被告的驳回动议。2023年11月,地区法官Lewis Kaplan

146


采纳了治安法官的建议,并发布了一项判决,在有偏见的情况下完全驳回了申诉。原告的上诉时间已经过去,此事现在被认为已经结束。有关本次或未来对我们提起的任何潜在索赔或诉讼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汇有关的法规。”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
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147


EM 9。要约及上市

a.
发售及上市详情

见“— C.市场。”

b.
分配计划

不适用。

c.
市场

自2020年12月4日起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2021年11月17日,我们将ADS比例从两份ADS至五份A类普通股改为一份ADS至十份A类普通股。2023年12月18日,我们将ADS比例从一份ADS到十份A类普通股改为一份ADS到五十份A类普通股。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的所有ADS和每ADS数据均对ADS比率变更为1 ADS至50 A类普通股具有追溯效力。这些ADS的交易代码为“YQ”。”

d.
出售股东

不适用。

e.
稀释

不适用。

f.
发行费用

不适用。

ITEM10。补充资料

a.
股本

不适用。

b.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通过的第七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进行任何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对象。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股东)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转换。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选择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时

148


除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他的关联公司之一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定义的任何其他“创始人关联公司”之外的任何人的持有人,或在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拥有权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除刘先生、他的关联公司之一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定义的任何其他“创始人关联公司”之外的任何人,该等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宣布或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宣布的股息(前提是我们的股东不得宣布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的股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储备中。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就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由成员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享有三十票表决权。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除非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后)。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在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所附投票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或获得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批准将其股份分割或合并。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投票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一旦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合共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而该等股份合共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

转让普通股。在以下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限制的规限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149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可能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通知。

转让登记可于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以广告方式、以电子方式或按照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规则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个历日后,在本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暂停办理转让登记,但在本公司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任何一年内,不得暂停办理转让登记或暂停办理超过30天的登记。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倘在任何时间,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在受当时任何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经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可作出重大不利更改

150


该类别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以简单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授予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在不受该类别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不得被视为因设立、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其他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但以现有的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为限。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系列的名称;
系列的股票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除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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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专属论坛。除非我们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则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将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专属法院,无论该诉讼是否,action,or proceeding also involves parties other than us。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我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根据存款协议发行的美国存托股份,应被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排他地条款。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本专属法院地条款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影响公司章程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应尽可能解释和解释本专属法院地条款,以适用于相关司法管辖区,并进行任何可能需要的修改或删除,以便最好地实现我们的意图。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法定法规,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i)“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ii)“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存续或合并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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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前提是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一份合并计划副本,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的投票,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的付款;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分开,《公司法》还载有促进公司通过公司与其成员(或其任何类别)之间或公司与其债权人(或其任何类别)之间的安排计划的方式进行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但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类别股东价值的75%(视情况而定)批准,或(b)代表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价值的75%(视情况而定)的多数人数批准,将与之作出安排的人,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提出并接受要约收购,异议股东将不享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的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在开曼群岛极有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开曼

153


岛屿法院可以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公司行为或提议违法或越权(因此不能由股东追认);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方面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行动、法律程序、费用、费用、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我们的高级人员及董事作出赔偿,但不因该等人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费用、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行使其实际拥有的技能的义务,以及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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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一项一致的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每一位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持有股份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于按金之日持有合共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们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三分之一,以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权利,以便在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集股东年度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以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由当时在任的三分之二董事投赞成票(关于罢免董事长的情况除外,董事长只能由全体董事投赞成票才能被罢免),或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关于罢免董事长的情况除外,董事长只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才能被罢免)。董事如(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亦将不再是董事;(ii)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辞任;(iv)未经本局特别请假,连续三次缺席本局会议,而本局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腾空;或(v)根据本局组织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股东之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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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兴趣的股东,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交易导致该人成为感兴趣的股东。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由开曼群岛法院命令或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多于一类股份,则任何该等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的批准下,方可作出重大不利更改。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在不受该类别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不得被视为因设立、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进一步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披露高于任何特定所有权门槛的股东所有权。

c.
材料合同

非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及“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其他地方,我们在紧接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

156


d.
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汇有关的法规。”

e.
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A类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未涉及与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考虑,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法下的税务考虑。

开曼群岛税务

根据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持有人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项,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票据。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经营、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大陆;(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大陆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大陆;及(iv)至少50%的企业投票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大陆。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一起教育科技 & Technology Group Inc.不是中国居民企业。一起教育科技科技集团是一家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起教育科技 & Technology Group Inc.并非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一起教育科技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并不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税务居民身份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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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经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一起教育科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一般将按20%的税率适用。中国对股息或收益征收的任何税款,如果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则可能会被削减。同样也不清楚的是,如果一起教育科技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那么一起教育科技 & Technology Group Inc.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一起教育科技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将无需就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而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然而,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受让方或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和SAT Bulletin 37,或者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公告被征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该法典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一讨论是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并且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替代性最低税、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税、《守则》第451(b)节规定的特殊税务会计规则的后果,或与我们ADS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养老金计划;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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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延税账户;
持有人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得其ADS作为补偿;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ADS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者
合伙企业或其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安排,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的人,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每个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ADS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ADS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守则》第7701(a)(30)条所指的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被视为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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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通常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ADS的合作伙伴及其合作伙伴就对我们ADS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通常预期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中所载的陈述是真实的,并将继续是真实的,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的义务已经并将按照其条款得到遵守。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美国财政部表示担心,ADS持有人与ADS基础证券发行人之间所有权链条上的中间人可能正在采取与基础证券的实益所有权不一致的行动。因此,如果代表我们股份的ADS持有人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上的中间人采取的行动没有适当地将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持有人视为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则如下文所述的外国税收的可信性(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受到影响。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是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其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收入测试,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或资产测试。为此,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作为被动资产处理,并考虑到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挂钩的无形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某些租金或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有能力指导其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并将他们的资产和收入包括在上述测试的计算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特定纳税年度成为PFIC的可能性。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通常包括任何商誉),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在当前和以后的纳税年度的ADS市场价格,我们可以在这些年度继续作为PFIC;但是,PFIC地位是每年作出的事实确定,一般不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前确定。此外,即使我们的资产和收入构成发生变化,以致我们不认为我们是PFIC,相关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IRS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或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收入,或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值,每一项都可能增加我们在当前或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当前或以后的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应该愿意承担投资于PFIC的风险。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将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者,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将适用于未来的纳税年度。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我们的美国律师对我们在任何先前、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不发表任何意见。我们强烈敦促每个美国持有者就我们的PFIC地位和任何可用的选举咨询其税务顾问,以减轻此类税收后果。

160


股息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也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最有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待遇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阐述。如果我们的ADS不被视为特定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则通常适用以下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存托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的全部金额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被视为“外国来源的股息收入”。在我们的ADS上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通常允许公司扣除的股息。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收到的股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能需要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包括(1)我们支付股息的ADS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或条约的好处,(2)我们不是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和其他要求。

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普通股)预计将被视为可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只要它们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然而,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将继续在纳斯达克如此上市,或以其他方式被视为未来可在成熟证券市场轻松交易。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我们不认为没有ADS代表的普通股通常会被认为可以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此外,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成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就我们的ADS支付较低的股息费率。

如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获得降低的预扣率,前提是美国持有人有权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

在我们的ADS上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ADS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根据一些复杂的限制,就对我们的ADS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不可退还的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类预扣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美国持有者应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持有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

161


然而,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处置美国存托凭证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且通常将来自美国,这可能会限制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能力。如果处置ADS的收益在中国需要缴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根据条约将该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益。然而,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则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这种抵免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适用于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一般是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外国税收的规则很复杂。如果对我们的ADS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的税务后果,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用性,以及他们根据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和美国财政部法规的潜在影响。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出售ADS或其他应税处置ADS时收到的对价不是以美元支付的,则实现的金额将是参考该出售或处置之日的有效汇率计算的该等支付的美元价值。美国持有人可能有外汇收益或损失,其幅度为(i)此类付款在此类出售或处置之日的美元价值与(ii)参照结算之日有效汇率计算的此类付款的美元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有)。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敦促美国持有人在其特定情况下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的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ADS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持有ADS的期间)受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所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的个人或公司在该年度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和
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年度除外。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我们的合并VIE或我们合并VIE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股份的一定比例数量(按价值计算)。美国持有者应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我们的合并VIE或我们合并VIE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ADS做出这一选择,持有人一般会(i)将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的公允市场价值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超过此类ADS的调整税基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以及

162


(ii)将ADS的调整计税基础超过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此类扣除将仅允许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金额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中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随后不再是PFIC,则在我们不是PFIC的任何时期内,持有人将不需要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合格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包括在SEC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的其他市场。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是在作为合格交易所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交易的。我们预计,只要我们的ADS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保持定期交易,我们的ADS就应该符合可上市流通股票的条件。如果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退市,则就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言,这些ADS将不被视为有价股票。如果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继续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我们预计,美国存托凭证在每个日历季度中至少有15天有资格在此类股票交易的任何日历年度进行定期交易,而不是以微量交易,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作任何保证。

由于从技术上讲,无法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我们的ADS被视为没有进行按市值计价选举的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那么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这种PFIC待遇通常也会继续适用于这种持有者,除非美国持有者进行“清洗”选举。一种类型的清洗选举创造了一种被视为按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ADS。如上所述,在这笔视同出售中确认的任何收益将受到将收益视为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由于此次选举,美国持有人将拥有额外的基础(以视同出售确认的任何收益为限),并且仅为PFIC规则的目的,在ADS中有一个新的持有期。

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并且在任何时候拥有一家被视为PFIC的非美国子公司,美国持有人通常会被视为拥有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如果我们收到来自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分配、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在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或美国持有人被视为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权益,则通常可能会承担上述递延税款和利息费用的责任。美国持有人应就其特定情况下适用较低级别PFIC规则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的ADS,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无论是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或美国财政部要求的其他表格。如果需要,不这样做将延长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人的诉讼时效,直到向IRS提供此类所需信息,并可能导致处罚。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关于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163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向美国国税局和美国备用预扣税报告有关我们ADS出售或其他处置的股息和收益的信息。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i)作为公司或其他豁免收款人并适当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人,或(ii)在IRS表格W-9上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其他所需信息的美国持有人,确定此类美国持有人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以记入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并可以使美国持有人有权退还任何预扣的超额金额,前提是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美国持有人应就信息报告要求和备用预扣税规则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讨论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非税务建议。美国持有人应就收购、拥有和处置我们ADS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所得税后果,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任何潜在法律变更的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f.
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
专家声明

不适用。

h.
展示文件

我们已向SEC提交了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的注册声明,包括与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相关的《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证据和证券。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然而,我们打算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书面请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i.
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64


j.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市场风险

外汇风险

我们所有的净收入和支出都以人民币计价。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就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而言,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超额现金主要持有在计息银行存款和从金融机构购买的金融产品中。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
债务证券

不适用。

b.
认股权证及权利

不适用。

c.
其他证券

不适用。

165


d.
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我们的ADS持有人将被要求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还需就所持有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费用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每100份ADS最高5美元(或100份ADS的一部分)

以提现为目的注销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向ADS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向存管证券持有人分配的证券(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向ADS持有人分配的证券的分配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存管服务

 

每个日历年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让和登记股份

 

注册或转让费用

电缆(包括SWIFT)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保存人的开支

外币兑换美元

 

视需要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基础ADS的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视需要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附属的经纪人、交易商、外币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收到保存人的此类偿还。

166


PART II。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普通股”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在包括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内的管理层的监督和参与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交易法》第13a-15(e)条规定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以及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允许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及鉴证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的参与下,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框架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本年度报告不含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允许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仅提供管理层报告的规则,我们管理层的报告不受我们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认证。

167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只要公司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此外,为了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将继续承担相当大的成本、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的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s://ir.17zuoye.com/corporate-governance.html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ITEM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首席会计师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PCAOB ID No. 1113)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除以下情况外,我们在期间内没有向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单位:千元人民币)

 

审计费用(1)

 

 

7,321

 

 

 

6,471

 

税费(2)

 

 

 

 

 

 

 

注意事项:

(1)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我们的比较中期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2)
“税费”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税务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所列的每个会计年度中收取的合计费用。

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允许的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必须并且已经得到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ITEM16D。审计委员会列名标准的豁免

不适用。

168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2023年9月21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23年11月2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最多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我们根据这一股票回购计划累计回购了总额约160万美元的ADS,股票回购计划已于2024年11月完成。

2024年9月4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4年9月4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最多价值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根据此次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了约10万美元的ADS,股份回购计划将于2025年9月到期。

下表是我们根据上述股份回购计划于2024年回购的普通股的汇总。我们在2024年没有进行任何其他股票回购。

 

 

总数
购买的ADS

 

 

平均价格
每份ADS付费
(美元)

 

 

总数
购买的ADS
作为一部分
分享
回购
节目

 

 


美元价值
可能的ADS
尚未被购买
份额下
回购
节目
(美元,百万)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1,046

 

 

 

1.96

 

 

 

2,113,770

 

 

 

8.43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2,395

 

 

 

1.93

 

 

 

2,116,165

 

 

 

8.43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2,116,165

 

 

 

8.43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2,116,165

 

 

 

8.43

 

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2,116,165

 

 

 

8.43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746

 

 

 

2.15

 

 

 

2,117,911

 

 

 

8.42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9,501

 

 

 

2.16

 

 

 

2,127,412

 

 

 

8.40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5,693

 

 

 

2.08

 

 

 

2,133,105

 

 

 

8.39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3,413

 

 

 

2.15

 

 

 

2,136,518

 

 

 

8.38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4,281

 

 

 

2.08

 

 

 

2,140,799

 

 

 

8.37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5,697

 

 

 

1.97

 

 

 

2,156,496

 

 

 

9.97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4,666

 

 

 

1.67

 

 

 

2,191,162

 

 

 

9.91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28,548

 

 

 

1.75

 

 

 

2,219,710

 

 

 

9.86

 

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7,359

 

 

 

1.92

 

 

 

2,227,069

 

 

 

9.85

 

合计

 

 

114,345

 

 

 

1.98

 

 

 

2,227,069

 

 

 

9.85

 

 

ITEM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169


纳斯达克规则5615(a)(3)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务中遵循“母国惯例”。我们在以下方面遵循了母国实践,以代替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

纳斯达克第5620条规定,每个发行人最迟应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遵循母国惯例,2024年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2022年3月,我司董事会通过了经修订和重述的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依赖母国实践豁免,未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经修订和重述的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
2024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Andy Chang Liu先生发行58,453,168股公司B类普通股,总对价为3,109,708.54美元。我们依赖母国实践豁免,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股票发行。
2025年3月,我司董事会批准向Andy Chang Liu先生发行公司B类普通股83,093,664股和A类普通股18,252,336股,总对价为4,027,774.81美元。我们依赖母国实践豁免,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股票发行。

因此,我们的股东所获得的保护比他们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要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

此外,作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目前正在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目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不是独立董事。因此,您没有为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

ITEM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ITEM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ITEM 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取了内幕交易政策,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旨在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上市标准。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副本作为附件附在本年度报告中。

ITEM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程序,以确保网络安全管理、战略和治理以及报告网络安全风险的有效性。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170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该系统涵盖网络、主机和应用程序安全等多个级别,并融入了用于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响应、欺骗和对抗的系统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信息,例如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持续测试我们安全态势的各个方面、健全的事件响应计划和对员工的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我们的IT部门定期监控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以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此外,我们聘请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每年对我们的信息系统进行彻底的数据合规尽职调查和评估,以充分保护我们的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我们实施了一套程序,确保有效管理与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并通过我们的供应商评估流程跟踪第三方安全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和资格。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董事会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并被告知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应审查、批准并保持对公司定期报告(包括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有关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如有)的表格6-K和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ii)的披露的监督。此外,在管理层面,我们成立了一个网络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四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由我们的网络安全官担任主席,他在处理与保密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方面有经验。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的过程,并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向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报告(i)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网络安全事项。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并视情况征求外部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将及时向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我们的披露委员会报告调查和评估结果。如确定有必要进行披露,我会网安委应及时编制披露材料,供我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酌情审议通过后,再向社会公布。

171


RT III。

ITEM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一起教育科技 & Technology Group Inc.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项目19.展览

 

附件编号

文件说明

1.1

第七届经修订及重订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修订的F-1表格(档案编号:333-250079)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3.2在此并入)

2.1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包含在附件 2.3中)

2.2

A类普通股的注册人样本证书(通过引用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4.2并入本文,该登记声明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3

注册人、作为存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以及美国存托股份的所有者和持有人之间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的存款协议(通过引用2021年4月30日提交的S-8表格(文件编号:333-255632)的附件 4.3并入本文)

2.4*

证券说明

2.5

注册人与其其他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的第六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经修订的F-1表格(档案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4.4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1

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2015年股票期权计划(通过参考2025年4月25日提交的表格6-K(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99.1并入本文)

4.2

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2018年股票期权计划(通过参考2025年4月25日提交的6-K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99.2并入本文)

4.3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通过参考2025年4月25日提交的表格6-K(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99.3并入本文)

4.4

注册人与其董事和执行官之间的赔偿协议表格(通过引用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4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5

注册人与其执行官之间的雇佣协议表格(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5(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并入本文)

4.6

上海WFOE上海和旭与上海和旭股东之间日期为2020年9月8日的代理协议和授权书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6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7

上海WFOE、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股东于2020年9月8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7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172


附件编号

文件说明

4.8

上海WFOE上海合旭与上海合旭若干附属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订立的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8并入本文)

4.9

上海WFOE、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的股东于2020年9月8日签署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经修订的登记声明(经于2020年11月13日首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附件 10.9并入本文)

4.10

上海合旭及其配偶的每一位股东授予的当前有效的同意书的已执行形式的英文翻译以及采用相同形式的所有已执行同意书的附表(通过参考于2020年11月13日首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10并入本文)

4.11

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Beijing Qili每位股东的授权书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1并入此处)

4.12

广州齐翔、北京齐力和北京齐力的股东于2022年3月4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2并入本文)

4.13

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广州齐翔、北京齐力及北京齐力股东之间的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3并入本文)

4.14

日期为2022年3月4日广州齐翔、北京奥力和北京齐力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4并入本文)

4.15

由Beijing Oili各股东的配偶授予的同意书的已执行表格的英文翻译,以及采用相同表格的所有已执行同意书的附表(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5并入本文)

4.16

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的Beijing YiQI Information每位股东的授权书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6并入此处)

4.17

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的广州七炫、北京一骑信息及北京一骑信息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7并入本文)

4.18

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的广州七轩、北京一启信息及北京一启信息的股东之间的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8并入本文)

4.19

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的广州七轩、北京一启信息及北京一启信息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19将其并入本文)

4.20

由目前有效的北京易奇信息各股东的配偶授予的同意书的已执行表格的英文翻译以及采用相同表格的所有已执行同意书的附表(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0并入本文)

4.21*

北京奕启发展各股东授权书的英文译文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

173


附件编号

文件说明

4.22*

北京奕启航帆、北京奕启发展及北京奕启发展股东于2024年11月4日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

4.23

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北京逸企航帆北京逸企发展与北京逸企发展股东之间的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3并入本文)

4.24

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Beijing YiQi Hanger Beijing YiQi Development与Beijing YiQi Development的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4并入本文)

4.25

由Beijing YiQI Development的每一位股东的配偶授予的同意书的已执行表格的英文翻译,以及所有获得相同表格的已执行同意书的附表(通过引用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5并入本文)

4.26

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广州石油每位股东的授权书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3年4月26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6并入本文)

4.27

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的广州齐翔、广州齐力及广州齐力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3年4月26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7并入本文)

4.28

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的广州齐翔、广州齐力及广州齐力的股东之间的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3年4月26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8将其并入本文)

4.29

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的广州奇翔、广州奇力及广州奇力的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2023年4月26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29将其并入本文)

4.30

由广州奇力各股东的配偶授予的同意书的已执行表格的英文翻译,如现行有效,以及采用相同表格的所有已执行同意书的附表(通过参考2023年4月26日提交的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30并入本文)

4.31

上海WFOE与北京一财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24并入本文)

4.32

上海WFOE与北京易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补充协议》的英文翻译(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附件 10.25并入本文)

4.33

注册人与Andy Chang Liu先生于2024年3月21日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通过参考2024年4月25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9742)的附件 4.33并入本文)

4.34*

注册人与Andy Chang Liu先生的股份购买协议,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

8.1*

注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名单

11.1

注册人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0079)的附件 99.1,经修订,于2020年11月13日首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12.1*

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交易法》第13a-14(a)/15d-14(a)条进行认证

174


附件编号

文件说明

12.2*

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交易法》第13a-14(a)/15d-14(a)条进行认证

13.1**

首席执行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认证

13.2**

首席财务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认证

15.1*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同意书

15.2*

天元律师事务所同意书

15.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19.1*

修订和重述关于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范内幕交易政策的声明

101.INS*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101.SCH*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内嵌linkbase文档

104*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注意事项:

*与这份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175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一起教育科技

签名:

/s/Andy Chang Liu

姓名:Andy Chang Liu

职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5年04月25日

 

176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内容

 

页面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F-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F-2-F-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

 

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亏损报表

 

F-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F-6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F-7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8-F-38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F-39-F-4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向一起教育科技的股东和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一起教育科技科技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综合亏损、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变动表以及相关附注和附表I(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便民翻译

 

我们的审计还理解了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转换是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基础进行的。此等美元金额仅为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读者而呈列。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获得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理解,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2025年4月25日

我们自2016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F-1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06,929

 

 

 

234,144

 

 

 

32,078

 

受限制现金

 

 

 

 

 

49

 

 

 

7

 

定期存款

 

 

169,756

 

 

 

125,108

 

 

 

17,140

 

应收账款,扣除备抵人民币8,397元
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的人民币21,082元,
分别

 

 

59,206

 

 

 

67,097

 

 

 

9,192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津贴6,290元人民币,截至5,919
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

 

 

94,835

 

 

 

82,513

 

 

 

11,304

 

流动资产总额

 

 

630,726

 

 

 

508,911

 

 

 

69,721

 

非流动资产

 

 

 

 

 

 

 

 

 

物业及设备净额

 

 

32,013

 

 

 

26,410

 

 

 

3,618

 

使用权资产

 

 

20,007

 

 

 

11,768

 

 

 

1,612

 

其他非流动资产

 

 

1,780

 

 

 

2,428

 

 

 

333

 

总资产

 

 

684,526

 

 

 

549,517

 

 

 

75,284

 

 

 

 

 

 

 

 

 

 

 

负债

 

 

 

 

 

 

 

 

 

 

 

 

 

 

 

 

 

 

 

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不求助于集团的合并VIE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1,272元人民币及20,176元人民币
和2024年分别)

 

 

128,001

 

 

 

104,422

 

 

 

14,307

 

递延收入和客户预付款
(包括递延收入和客户垫款
的合并VIE中无追索权的
集团人民币42,768元,截至人民币40,198
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

 

 

44,949

 

 

 

40,397

 

 

 

5,534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包括经营
租赁负债,合并VIE的流动
无追索权集团人民币5,781元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及2024年12月31日止,人民币4,758元,
分别)

 

 

7,647

 

 

 

6,798

 

 

 

931

 

流动负债合计

 

 

180,597

 

 

 

151,617

 

 

 

20,772

 

非流动负债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包括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不向集团追索的综合VIE
人民币6,530元,截至12月31日为3,171元,
分别为2023年和2024年)

 

 

9,660

 

 

 

4,261

 

 

 

584

 

负债总额

 

 

190,257

 

 

 

155,878

 

 

 

21,356

 

 

F-2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附注14)

 

 

 

 

 

 

 

 

 

 

 

 

 

 

 

 

 

 

 

股东权益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股份;1,300,000,000股授权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328,901,755和
327,406,202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
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305

 

 

 

241

 

 

 

33

 

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股;授权100,000,000股及158,453,168股
分别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58,453,168股及116,906,336股已发行及流通股
分别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38

 

 

 

81

 

 

 

11

 

库存股票

 

 

(97

)

 

 

(34

)

 

 

(5

)

额外实收资本

 

 

10,987,407

 

 

 

11,070,615

 

 

 

1,516,668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7,363

 

 

 

86,410

 

 

 

11,838

 

累计赤字

 

 

(10,570,747

)

 

 

(10,763,674

)

 

 

(1,474,617

)

股东权益总计

 

 

494,269

 

 

 

393,639

 

 

 

53,928

 

负债总额和股东的
股权

 

 

684,526

 

 

 

549,517

 

 

 

75,284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综合业务报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净收入

 

 

531,064

 

 

 

170,962

 

 

 

189,212

 

 

 

25,922

 

收入成本

 

 

(206,208

)

 

 

(90,259

)

 

 

(120,004

)

 

 

(16,440

)

毛利

 

 

324,856

 

 

 

80,703

 

 

 

69,208

 

 

 

9,482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79,129

)

 

 

(101,260

)

 

 

(76,088

)

 

 

(10,424

)

研发费用

 

 

(235,846

)

 

 

(167,932

)

 

 

(71,997

)

 

 

(9,864

)

一般和行政费用

 

 

(221,029

)

 

 

(154,261

)

 

 

(134,935

)

 

 

(18,486

)

总营业费用

 

 

(536,004

)

 

 

(423,453

)

 

 

(283,020

)

 

 

(38,774

)

经营亏损

 

 

(211,148

)

 

 

(342,750

)

 

 

(213,812

)

 

 

(29,292

)

利息收入

 

 

11,352

 

 

 

27,811

 

 

 

16,260

 

 

 

2,228

 

外币汇兑收益(亏损)

 

 

159

 

 

 

(801

)

 

 

226

 

 

 

31

 

其他收入,净额

 

 

21,765

 

 

 

3,958

 

 

 

4,399

 

 

 

603

 

所得税拨备前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所得税费用

 

 

 

 

 

 

 

 

 

 

 

 

净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普通可得净亏损
一起教育科技股东情况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每股普通股净亏损

 

 

 

 

 

 

 

 

 

 

 

 

基本和稀释

 

 

(0.35

)

 

 

(0.68

)

 

 

(0.48

)

 

 

(0.07

)

加权平均股用于
计算每普通股净亏损
分享

 

 

 

 

 

 

 

 

 

 

 

 

基本和稀释

 

 

502,801,926

 

 

 

458,636,327

 

 

 

401,923,200

 

 

 

401,923,200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综合损失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净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累计外币变动
翻译调整

 

 

43,998

 

 

 

14,674

 

 

 

9,047

 

 

 

1,239

 

综合亏损总额
一起教育科技

 

 

(133,874

)

 

 

(297,108

)

 

 

(183,880

)

 

 

(25,191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A类数量
普通股

 

 

A类
普通股

 

 

B类普通股数量

 

 

乙类
普通股

 

 

额外
实收资本

 

 

数量
库存股

 

 

库存股票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

 

 

累计
赤字

 

 

一起教育科技合计
&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股权

 

截至2022年1月1日的余额人民币

 

 

449,578,517

 

 

 

293

 

 

 

58,453,168

 

 

 

38

 

 

 

10,859,107

 

 

 

 

 

 

 

 

 

18,691

 

 

 

(10,081,093

)

 

 

797,036

 

净亏损

 

 

 

 

 

 

 

 

 

 

 

 

 

 

 

 

 

 

 

 

 

 

 

 

 

 

(177,872

)

 

 

(177,872

)

股份补偿

 

 

 

 

 

 

 

 

 

 

 

 

 

 

129,558

 

 

 

 

 

 

 

 

 

 

 

 

 

 

 

129,558

 

股份回购

 

 

(30,678,200

)

 

 

 

 

 

 

 

 

 

 

 

(33,927

)

 

 

30,678,200

 

 

 

(21

)

 

 

 

 

 

 

 

 

(33,948

)

股票期权的行使

 

 

10,081,834

 

 

 

7

 

 

 

 

 

 

 

 

 

84

 

 

 

 

 

 

 

 

 

 

 

 

 

 

 

91

 

外币换算调整

 

 

 

 

 

 

 

 

 

 

 

 

 

 

 

 

 

 

 

 

 

 

 

43,998

 

 

 

 

 

 

43,998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

 

 

428,982,151

 

 

 

300

 

 

 

58,453,168

 

 

 

38

 

 

 

10,954,822

 

 

 

30,678,200

 

 

 

(21

)

 

 

62,689

 

 

 

(10,258,965

)

 

 

758,863

 

净亏损

 

 

 

 

 

 

 

 

 

 

 

 

 

 

 

 

 

 

 

 

 

 

 

 

 

 

(311,782

)

 

 

(311,782

)

股份补偿

 

 

 

 

 

 

 

 

 

 

 

 

 

 

83,695

 

 

 

 

 

 

 

 

 

 

 

 

 

 

 

83,695

 

股份回购

 

 

(105,636,192

)

 

 

 

 

 

 

 

 

 

 

 

(51,317

)

 

 

105,636,192

 

 

 

(76

)

 

 

 

 

 

 

 

 

(51,393

)

股票期权的行使

 

 

5,555,796

 

 

 

5

 

 

 

 

 

 

 

 

 

207

 

 

 

 

 

 

 

 

 

 

 

 

 

 

 

212

 

外币换算调整

 

 

 

 

 

 

 

 

 

 

 

 

 

 

 

 

 

 

 

 

 

 

 

14,674

 

 

 

 

 

 

14,67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

 

 

328,901,755

 

 

 

305

 

 

 

58,453,168

 

 

 

38

 

 

 

10,987,407

 

 

 

136,314,392

 

 

 

(97

)

 

 

77,363

 

 

 

(10,570,747

)

 

 

494,269

 

净亏损

 

 

 

 

 

 

 

 

 

 

 

 

 

 

 

 

 

 

 

 

 

 

 

 

 

 

(192,927

)

 

 

(192,927

)

股份补偿

 

 

 

 

 

 

 

 

 

 

 

 

 

 

61,917

 

 

 

 

 

 

 

 

 

 

 

 

 

 

 

61,917

 

发行B类普通股(注11)

 

 

 

 

 

 

 

 

58,453,168

 

 

 

43

 

 

 

22,345

 

 

 

 

 

 

 

 

 

 

 

 

 

 

 

22,388

 

股份回购

 

 

(3,921,900

)

 

 

 

 

 

 

 

 

 

 

 

(1,067

)

 

 

3,921,900

 

 

 

(3

)

 

 

 

 

 

 

 

 

(1,070

)

库存股票的退休

 

 

 

 

 

(66

)

 

 

 

 

 

 

 

 

 

 

 

(92,104,150

)

 

 

66

 

 

 

 

 

 

 

 

 

 

股票期权的行使

 

 

2,426,347

 

 

 

2

 

 

 

 

 

 

 

 

 

13

 

 

 

 

 

 

 

 

 

 

 

 

 

 

 

15

 

外币换算调整

 

 

 

 

 

 

 

 

 

 

 

 

 

 

 

 

 

 

 

 

 

 

 

9,047

 

 

 

 

 

 

9,04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

 

 

327,406,202

 

 

 

241

 

 

 

116,906,336

 

 

 

81

 

 

 

11,070,615

 

 

 

48,132,142

 

 

 

(34

)

 

 

86,410

 

 

 

(10,763,674

)

 

 

393,639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美元)

 

 

327,406,202

 

 

 

33

 

 

 

116,906,336

 

 

 

11

 

 

 

1,516,668

 

 

 

48,132,142

 

 

 

(5

)

 

 

11,838

 

 

 

(1,474,617

)

 

 

53,928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所用现金净额的对账
活动

 

 

 

 

 

 

 

 

 

 

 

 

财产和设备折旧

 

 

24,728

 

 

 

16,171

 

 

 

12,280

 

 

 

1,682

 

股份补偿

 

 

129,558

 

 

 

83,695

 

 

 

61,917

 

 

 

8,483

 

外币重新计量损失(收益)

 

 

55

 

 

 

2

 

 

 

(508

)

 

 

(70

)

非现金租赁费用

 

 

34,203

 

 

 

16,827

 

 

 

9,685

 

 

 

1,327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3,833

 

 

 

344

 

 

 

895

 

 

 

123

 

预期信贷损失

 

 

1,704

 

 

 

12,983

 

 

 

12,314

 

 

 

1,687

 

财产和设备、使用权减值
资产、租金押金及其他资产

 

 

3,642

 

 

 

5,761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应收账款

 

 

(36,433

)

 

 

(31,170

)

 

 

(20,576

)

 

 

(2,819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15,658

 

 

 

30,588

 

 

 

13,623

 

 

 

1,866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89,708

 

 

 

(6,782

)

 

 

(1,446

)

 

 

(19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2,867

 

 

 

1,411

 

 

 

(648

)

 

 

(89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233,123

)

 

 

(23,741

)

 

 

(23,027

)

 

 

(3,155

)

递延收入和客户预付款

 

 

(201,493

)

 

 

2,564

 

 

 

(4,552

)

 

 

(624

)

经营租赁负债

 

 

(120,961

)

 

 

(8,946

)

 

 

(6,248

)

 

 

(856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463,926

)

 

 

(212,075

)

 

 

(139,218

)

 

 

(19,07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买定期存款

 

 

 

 

 

(169,756

)

 

 

(4,314

)

 

 

(591

)

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48,962

 

 

 

6,708

 

购买可供出售投资

 

 

(19,531

)

 

 

 

 

 

 

 

 

 

处置可供出售投资

 

 

 

 

 

19,531

 

 

 

 

 

 

 

购置财产和设备及其他资产

 

 

(2,763

)

 

 

(26,590

)

 

 

(9,368

)

 

 

(1,283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13,363

 

 

 

15,674

 

 

 

314

 

 

 

43

 

投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8,931

)

 

 

(161,141

)

 

 

35,594

 

 

 

4,87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回购普通股

 

 

(33,948

)

 

 

(51,393

)

 

 

(1,070

)

 

 

(147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91

 

 

 

36

 

 

 

15

 

 

 

2

 

发行B类普通股所得款项(附注11)

 

 

 

 

 

 

 

 

22,388

 

 

 

3,067

 

筹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33,857

)

 

 

(51,357

)

 

 

21,333

 

 

 

2,922

 

汇率变动的影响

 

 

43,942

 

 

 

13,376

 

 

 

9,555

 

 

 

1,31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额

 

 

(462,772

)

 

 

(411,197

)

 

 

(72,736

)

 

 

(9,964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1,180,898

 

 

 

718,126

 

 

 

306,929

 

 

 

42,049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718,126

 

 

 

306,929

 

 

 

234,193

 

 

 

32,085

 

 

 

 

 

 

 

 

 

 

 

 

 

 

现金流量信息补充明细表

 

 

 

 

 

 

 

 

 

 

 

 

非现金活动

 

 

 

 

 

 

 

 

 

 

 

 

以经营租赁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义务

 

 

2,298

 

 

 

5,829

 

 

 

359

 

 

 

49

 

(减少)增加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
因租赁修改而产生的负债

 

 

(58,375

)

 

 

982

 

 

 

832

 

 

 

114

 

购置财产和设备的应付款项

 

 

4,083

 

 

 

2,802

 

 

 

2,250

 

 

 

308

 

 

 

 

 

 

 

 

 

 

 

 

 

 

与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的对账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707,895

 

 

 

306,929

 

 

 

234,144

 

 

 

32,078

 

受限制现金

 

 

10,231

 

 

 

 

 

 

49

 

 

 

7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718,126

 

 

 

306,929

 

 

 

234,193

 

 

 

32,085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组织和主要活动

 

一起教育科技(“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公司、其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提供教育及教育科技服务。

 

202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减轻负担意见》),其中规定,除其他外,(i)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批准新增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课后辅导机构(“学术性AST机构”),并将现有学术AST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二)已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学术科目辅导服务的线上课外辅导机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重新审批程序,如未获得审批将导致其此前备案和ICP许可证被注销;(三)禁止学术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以及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募资活动投资学术AST机构,或以支付现金或发行证券的方式收购学术类AST机构的资产;及(iv)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盟特许经营或VIE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任何学术类AST机构。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予以整改。

 

2021年9月,中国教育部(“教育部”)在官网发布消息称,教育部联合其他两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学术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完成注册为非营利组织,并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学术科目辅导服务的在线课后辅导机构在2021年底前获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所有学术AST机构和在线课后辅导机构在完成注册或获得适用许可前,暂停招生和收费。

 

为遵守中国最新规定,集团于2021年12月底停止向幼儿园至高中最后一年的学生提供与学术科目相关的辅导服务(“在线K-12辅导服务”),该业务贡献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净收益的97.4%。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从在线K-12辅导服务中产生收入。集团还采取行动重组其业务和运营,包括提前终止某些租赁办公空间、处置与其在线K-12辅导服务相关的某些租赁物改进和电子设备。

 

随著减轻负担意见的实施,集团进行业务转型,自2021年9月起开始提供教与学软件即服务产品(“教与学SaaS产品”)。

 

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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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及VIE情况如下:

 

姓名(1)

 

晚些时候
日期
建立
或收购

 

地点
建立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经济
所有权

 

校长
活动

子公司:

 

 

 

 

 

 

 

 

上海易奇左业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WFOE”)

 

2013年4月23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北京艺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艺奇教育》)

 

2019年7月26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广州齐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齐翔》)

 

2021年12月21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广州七炫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七轩”)

 

2021年12月1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北京一启航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一骑杭帆》)

 

2021年12月29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VIE:

 

 

 

 

 

 

 

 

上海合旭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旭”)

 

2012年12月03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北京奇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启力》)

 

2021年10月19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北京易企教育信息
Consultation Co.,Ltd.(“北京易奇信息”)

 

2019年2月15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北京艺奇教育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易企发展》)

 

2021年4月19日

 

中国

 

100%

 

教育技术服务

 

(1)
英文名称仅供识别之用。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概算的列报和使用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的。这些会计原则要求管理层作出某些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所附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集团的估计基于过去的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的估值以及应收账款和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合并原则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财务资料。所有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在合并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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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VIE安排

 

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国控制涉及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以及某些其他业务,公司通过VIE开展其某些业务。公司透过其位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WFOEs”)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通过以下合同协议,公司拥有(1)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以及(2)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VIE的股东缺乏指导VIE对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吸收预期损失的义务以及获得实体预期剩余回报的权利。因此,公司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公司已将VIE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于其综合财务报表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VIE包括上海合旭、北京启力、北京奕启信息、北京奕启发展和广州启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启力”)。

 

上海和旭是自成立以来对集团业务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VIE。以下是上海WFOE、上海合旭及其各自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摘要。

 

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和上海合旭股东之间的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上海WFOE拥有向(其中包括)上海合旭及其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建立客户关系服务、完善管理结构和战略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或指定任何第三方。作为交换,上海合旭及其子公司向上海WFOE支付服务费,金额由上海WFOE自行决定,并可由上海WFOE单方面调整。未经上海WFOE事先书面同意,上海合旭不得聘请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服务,既不能以任何方式处置任何重要资产,也不能自行改变股权结构。该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并应在每个期限结束时自动续签,再续十年,除非上海WFOE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全权酌情终止。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及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上海合旭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上海合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上海WFOE,作为上海合旭及其股东及其配偶(如适用)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代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同意函履行义务的担保。如发生任何特定违约事件,上海WFOE可作为质权人通过(其中包括)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等方式行使质押强制执行权。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i)履行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及同意函项下的所有义务,(ii)上海WFOE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行使质权,或(iii)上海合旭的股东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将持有的上海合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WFOE或其指定人(以较早者为准)。

 

 

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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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VIE安排-续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根据上海WFOE、上海合旭及其股东之间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上海合旭的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WFOE购买上海合旭股权的权利或指定第三方购买上海合旭股权的权利,购买价格为人民币0.00 1千元或等于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若收购价格高于0.00 1千元,上海合旭股东应及时将其因行使期权而获得的全部对价提供给上海WFOE或其指定人。上海合旭及其股东承诺,未经上海WFOE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他们不会(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于上海合旭的股权;(ii)就其于上海合旭的股权设定任何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利;(iii)变更上海合旭的注册资本或将上海合旭与其他实体合并;(iv)处置或强制管理层处置上海合旭的任何重大资产,被视为上海合旭日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处置除外;(v)促使上海合旭终止或迫使管理层终止上海合旭作为一方的任何重大合同;(vi)任命或更换上海合旭的任何董事、监事或管理层;(vii)宣派或派发股息;(viii)终止、清算或解散上海合旭;(ix)修改上海合旭的公司章程;(x)允许上海合旭承担任何债务,或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负债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负债;(xi)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该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并应在每个期限结束时自动续签,再续十年,除非上海WFOE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另行终止。上海合旭或其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终止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代理协议及授权书

 

根据上海合旭股东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各自不可撤销地授权上海WFOE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独家代理人和代理律师的身份,就各自在上海合旭或其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及保荐权益所涉及的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或出席股东大会,行使作为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委任权、出售或转让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全部股权的权利)。该协议将在上海合旭的经营期限内保持有效,除非上海WFOE另行单方面自行决定终止。

 

同意书

 

根据上海合旭各股东及其配偶签署的同意函,各签署股东及其配偶已确认并同意由适用股东签署上述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他们进一步承诺不妨碍该股权的处置,不对适用股东持有的上海合旭的股权作出任何主张,并确认适用股东可以履行上述相关交易文件,并在未经该等配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进一步修改或终止该等交易文件。各适用股东的配偶同意并承诺,如因任何理由取得适用股东所持有的上海合旭的任何股权,将受上述交易文件的约束。

 

于2021年,为扩大集团的业务营运,公司于中国设立三间全资附属公司广州齐翔、广州齐选及北京艺奇航帆(统称“2021 WFOE”),并进一步分别与北京齐力、北京艺奇信息、北京艺奇发展(统称“2021 VIE”)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其中所包括的条款大致相似。通过这些合同协议,公司拥有(1)指导对2021年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以及(2)获得可能对2021年VIE具有重大意义的2021年VIE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公司被视为2021年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2021年VIE的财务业绩。

 

 

 

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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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VIE安排-续

 

以下是2021年WFOE、2021年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摘要。

 

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2021 WFOE、2021 VIE及其股东订立的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2021 WFOE获委任为2021 VIE及其附属公司的独家技术和服务供应商,提供综合企业管理咨询、知识产权许可、技术支持和业务支持服务,由2021 VIE及其附属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具体规定。服务费由2021年WFOE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以及2021年VIE及其子公司在特定时期的收入和客户量确定,并为一般收入扣除成本、税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留费用后的余额。此外,2021年WFOE是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项下服务的唯一和独家供应商。未经2021年度WFOEs事先书面同意,在专属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内,2021年度VIEs、其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与专属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项下提供的相同或相似的专属技术和服务,或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任何类似的业务合作关系。此外,2021年WFOE对履行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开发或产生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拥有独家专有权和权益。未经2021年度WFOEs同意,2021年度VIE及其子公司及其股东除享有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外,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此外,2021 VIE及其子公司向2021 WFOE授予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允许2021 WFOE在遵守中国法律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以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2021 VIE或其子公司的任何或全部资产和业务。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在2021年WFOE和2021年VIE的业务经营期间继续有效,除非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各方事先协商一致另有终止。2021 WFOE拥有唯一酌情权和权利,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终止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未经2021年度WFOE的书面同意,2021年度VIE、其子公司及其股东无权终止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2021年WFOE、2021年VIE及其股东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2021年VIE及其股东将其在2021年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2021年WFOE,作为履行2021年VIE及其股东(如适用)根据独家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和同意书(统称“主协议”)承担的义务的担保。其下的质押自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至所有主协议全部履行、作废或终止之日止生效。质押期限内,若2021 VIE或其股东未履行股权质押协议或主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发生其他特定事件,2021 WFOE有权但无义务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权。2021 VIE及其股东承诺,未经2021 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不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

2024年11月,集团对北京易祺发展的注册资本进行调整,并相应更新了北京易祺航帆、北京易祺发展及北京易祺发展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以取代2022年3月执行的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的条款与原于2022年3月执行的条款基本相似。

 

 

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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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VIE安排-续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根据2021年WFOE、2021年VIE及其股东订立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2021年WFOE拥有独家、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权利,要求2021年VIE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并在2021年WFOE的要求下,向其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偿或以相当于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购买价格的对价转让股东持有的2021年VIE的任何或全部股权:(1)根据中国法律,允许2021年WFO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持有2021年VIE的任何或全部股权;或(2)根据中国法律,2021年WFOE认为适当或必要的任何情况。2021 VIE的股东同意,在2021 WFOE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行使期权以收购该等股权的情况下,他们将向2021 VIE、2021 WFOE或其指定方退还所收到的任何对价。此外,2021 VIE的股东承诺,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在缴纳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税款后,在其将2021 VIE的股权转让给2021 WFOE之前,应尽快并在收到该等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财产后三(3)天内交付2021年VIE至2021 WFOE或2021 WFOE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分配的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财产。2021年VIE及其股东承诺,未经2021年WFOE事先书面同意(其中包括),不得(i)将2021年VIE的任何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为其所持有的2021年VIE的股权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担保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2021年WFOE、2021年VIE及其股东在股权质押协议中规定的质押除外,(ii)以任何方式补充、变更或修订2021年VIE的章程和细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2021 VIE的注册资本或变更注册资本结构,(iii)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变更2021 VIE的业务范围,(iv)终止2021 VIE作为当事方的任何重大合同或订立任何影响2021 VIE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协议;(v)创建、继承、保证或允许任何债务,但在正常过程中发生的应付账款除外,但该应付账款不得通过向任何其他人借款的方式创建,(vi)宣布或向股东支付任何股息,(vii)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许可或处置2021 VIE的任何资产,或允许对2021 VIE的任何资产在此设押,除非2021 VIE能够证明此类出售、转让、许可、沉积或设押是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且单笔交易的交易金额不得高于人民币100,000元。若在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期限内,2021 VIE清算或解散,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2021 VIE及其股东应指定由2021 WFOE推荐的人组成清算组并管理2021 VIE的资产。进一步的2021年VIE及其股东承诺,他们将根据2021年WFOE的要求,任命2021年WFOE指定的人员担任2021年VIE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罢免2021年VIE的现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完成所有相关备案程序。

 

代理协议及授权书

根据2021年度VIE各股东各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021年度VIE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2021年度WFOE或其指定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各自作为代理律师并按照该人自己的意愿行使股东在2021年度VIE各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或出席股东大会、签署相关决议、在股东大会上提名、投票和委任、收取股息和出售、转让、质押或处分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全部股权,并以股东身份行使其他一切权利。授权委托书在专属管理服务和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24年11月,集团对北京易启发展的注册资本进行了调整,并相应更新了北京易启发展股东于2022年3月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的条款与2022年3月执行的原始授权书基本相似。

 

 

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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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VIE安排-续

 

同意书

根据各2021 VIE股东的配偶签署的同意函,各2021 VIE股东的配偶确认知悉并同意其配偶签署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质押协议(统称“交易文件”),并同意根据交易文件处置2021 VIE的股权。配偶承诺,他们将不会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行动来阻碍此类股权的处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声称上述股权属于她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并确认其配偶可以进一步修改或终止交易文件,而无需其授权或同意,他们将执行所有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交易文件(经不时修订)得到适当履行。此外,各2021 VIE股东的配偶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可能授予其的2021 VIE的股权及相应资产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她将受到不时修订的交易文件的约束,如果她因任何原因在2021 VIE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股权。

于2022年,为进一步扩展集团的业务营运,公司成立广州奇力,并通过全资附属公司广州奇翔与广州奇力及其股东进一步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其中所载条款与上文所披露的2021年WFOE、2021年VIE及其各自股东订立的合约协议基本相似。透过该等合约安排,公司有(1)权力指挥对广州奇力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及(2)有权收取广州奇力可能对广州奇力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据此,公司被视为广州奇力的主要受益人,并已将广州奇力的财务业绩合并于其综合财务报表内。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公司认为,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合约安排受制于风险及不明朗因素,包括:

VIE和VIE的股东可能拥有或发展与集团利益相冲突的利益,这可能导致他们违反上述合同协议寻求机会。如果集团无法解决集团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集团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导致其业务中断,而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VIE和VIE的股东可能无法获得适当的经营许可或未能遵守其他监管要求。因此,中国政府可能对VIE或集团施加罚款、新要求或其他处罚,强制要求VIE或集团改变所有权结构或运营,限制VIE或集团使用融资来源或以其他方式限制VIE或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

中国政府可宣布上述合同安排无效。他们可能会修改相关规定,对此类规定有不同的解释,或以其他方式确定集团或VIE未能遵守实现此类合同安排所需的法律义务。

如发现法律架构及合约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限制或禁止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及营运。

倘中国政府进行任何上述行动,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由于集团可能失去对VIE及VIE的股东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且集团可能失去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因此集团可能无法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及VIE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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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VIE安排-续

 

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续

集团的业务一直由VIE及其附属公司直接经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合计分别占集团合并总资产的31%及43%,占集团合并总负债的45%及44%。

 

以下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公司间交易及结余后的财务状况及财务表现已包括于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内: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3,369

 

 

 

66,162

 

受限制现金

 

 

 

 

 

49

 

应收账款

 

 

57,343

 

 

 

67,097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77,132

 

 

 

74,184

 

流动资产总额

 

 

177,844

 

 

 

207,492

 

物业及设备净额

 

 

19,413

 

 

 

18,930

 

使用权资产

 

 

14,755

 

 

 

8,457

 

其他非流动资产

 

 

774

 

 

 

1,465

 

非流动资产合计

 

 

34,942

 

 

 

28,852

 

总资产

 

 

212,786

 

 

 

236,344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31,272

 

 

 

20,176

 

递延收入和客户预付款

 

 

42,768

 

 

 

40,198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5,781

 

 

 

4,758

 

流动负债合计

 

 

79,821

 

 

 

65,132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6,530

 

 

 

3,171

 

非流动负债合计

 

 

6,530

 

 

 

3,171

 

负债总额

 

 

86,351

 

 

 

68,303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净收入

 

 

498,602

 

 

 

168,085

 

 

 

186,343

 

净收入

 

 

309,653

 

 

 

42,291

 

 

 

17,878

 

 

以下为VIE和VIE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公司间交易: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50,755

 

 

 

(45,201

)

 

 

(13,779

)

投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9,510

)

 

 

8,325

 

 

 

(9,00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22,388

 

 

 

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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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VIE安排-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不存在作为VIE义务抵押品且仅可用于结算VIE义务的合并VIE资产。VIE的任何债权人(或实益权益持有人)均无权追索公司或其任何合并附属公司的一般信贷。任何安排中的条款,考虑到显性安排和隐性可变利益,均不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向VIE提供财务支持。但是,如果VIE曾经需要资金支持,公司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其选择并在法定限制和限制下,通过向VIE的股东提供贷款或向VIE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向VIE提供资金支持。

 

外币换算和交易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或“美元”)。其他所有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以适用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历史汇率重新计量为适用的记账本位币。收入和费用采用报告期内有效的平均汇率换算。换算调整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综合损失表中作为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报和列示。

 

年内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当日通行的适用汇率折算为适用的记账本位币。交易损益记入综合经营报表。

 

便民翻译

 

集团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所有收入均以人民币计值。但向股东提交的定期报告将包括使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换算成美元的当期金额,以方便读者阅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及相关综合经营报表、综合亏损、股东权益变动及现金流量由人民币(“人民币”)换算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中午买入汇率1.00美元=人民币7.2993元计算。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4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存放在银行的现金和定期存款,购买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价值变动风险很小。

 

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是指存放在银行账户中在提取或使用方面受到法律限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由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原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存款构成。本集团将定期存款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列示。

 

 

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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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应收账款

 

应收帐款是指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应收帐款,扣除呆账备抵。本集团定期评估其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本集团维持信用损失估计备抵,以将其应收账款减少至其认为可以收回的金额。集团利用客户的信誉、应收款项的账龄、与客户的交易历史及其当前状况、客户付款条件的变化、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及集团所服务行业的整体经济环境,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范围内监测集团的应收款项,并以此为基础制定集团的预期损失估计。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被认为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权威文献提供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优先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公允价值计量整体所处层次结构中的层级,以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值为基础如下: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派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金融工具

 

本集团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应收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应收账款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的公允价值相近,因为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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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列报,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折旧,具体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寿命

 

 

 

电子设备

 

3至5年

租赁权改善

 

租期或预计经济年限中较短者

Software

 

3至5年

家具和办公设备

 

5年

 

维修和保养费用在发生时记入费用,而延长财产和设备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费用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而资本化。资产的退休、出售和处置是通过从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中去除成本和累计折旧以及综合经营报表中反映的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来记录的。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不再可收回时,本集团均会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减值情况。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计量减值。若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值,本集团将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

 

收入确认

 

收入于承诺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以集团预期有权获得的代价金额转让予集团客户以换取该等货品或服务时确认。本集团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606、客户合同收入的确认遵循五步法:(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以及(v)在本集团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集团的收入来自教与学SaaS产品及其他教育产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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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1)
教与学SaaS产品

 

从2021年9月起,集团推出教与学SaaS产品,整合软硬件,提供数据驱动的推荐和其他增值功能,以满足学生、教师、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需求。这些产品帮助学校和教师将传统教学资源数字化,实现跨不同教育职能的数据同步,并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成绩。集团的教与学SaaS产品基于可独立配置的模块提供,包括课堂解决方案、题库、作业作业、自主学习和多角色报告等。教与学SaaS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区域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对于本集团以订阅模式向客户提供访问其托管应用程序和平台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合同,本集团将SaaS订阅确定为一项履约义务,并在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收入。在客户还购买适配订阅SaaS的专有硬件的某些合同中,当与订阅SaaS配对时,硬件提供了额外的和提升的功能。硬件无法在没有集团的教与学SaaS产品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和销售。因此,集团确定硬件和订阅的SaaS代表一项履约义务,因为它们高度相互依赖和相互关联,相关收入在SaaS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在某些SaaS订阅合同中,客户不是购买,而是在SaaS订阅期租赁和使用硬件。本集团评估确定,硬件的租赁为经营租赁,订阅SaaS服务的非租赁部分为主要部分。该集团选择适用实用权宜之计,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作为合并的非租赁部分进行核算。硬件租赁组件和订阅SaaS服务组件的控制权转移时间和模式是相同的。因此,相关收入在SaaS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

 

对于包含购买软件许可和SaaS订阅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合同,集团得出结论,软件许可和订阅SaaS是不同的,因为它们的每项功能本身都具有实用性。集团亦可能为购买的软件许可提供技术支持,作为交付后维护服务,这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客户购买软件许可、维护服务和订阅SaaS的合同中,本集团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为每项履约义务分配交易价格。随着集团的服务创建、定制和增强客户控制的软件,在软件许可控制权逐步转移给客户的一段时间内,集团确认软件许可收入。进度计量以发生的费用与估计预算费用总额相比较为基础。对于已订阅的SaaS,收入在订阅期内按比例确认。维修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确认,对呈列期间而言并不重要。就某些合约而言,客户可能只会购买硬件,而集团在硬件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才会确认硬件的收入。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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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续

 

(2)
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

 

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包括销售会员制优质教育内容,订阅期限从15天到一年不等。集团已确定会员制优质教育内容订阅服务代表一项履约义务。集团预先收取内容订阅费并记为递延收入。对剩余未交付的服务提供退款,这将作为可变对价入账。收入在合同期内按比例确认,因为集团得出结论认为,订阅服务代表随时准备提供服务的义务,而成员同时在整个合同期内接收和消耗此类服务的收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教育产品及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个性化自主学习产品。集团就订阅期介乎一个月至两个月的个性化自主学习产品向用户收取订阅费。每个月,用户都会收到一个由定制练习和其他学习材料组成的套餐,该套餐设计为与手机APP一起使用,用户可以在其中上传自己的日常练习、自动评分自己的练习结果以及每天在线观看解决方案视频。该集团评估并得出结论,由于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高度相互依赖和相互关联,个性化自主学习产品中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订阅费提前收取,记为递延收入。对剩余未交付的商品和服务提供退款,作为可变对价入账。收入在订阅期内按直线法按比例确认,同时用户在整个订阅期内同时获得并消费此类学习产品的收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个性化自主学习产品产生的收入并不重大。

 

合同和退款负债

 

下表提供有关集团因与客户订立合约而产生的合约及退款负债的资料。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递延收入和客户预付款

 

 

44,949

 

 

 

40,397

 

退款负债

 

 

225

 

 

 

21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递延收入和客户预付款主要包括从客户收到的未达到集团收入确认标准的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及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服务费。

 

递延收入及客户垫款已于相关服务交付时确认为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2023年1月1日及2024年1月1日计入递延收入及客户垫款余额的已确认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2,385元及人民币44,949元。

 

退款负债指集团就其他教育产品及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而集团预期会因其退款政策而退还予客户。退款负债是根据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会发生的预期现金退款来估计的。

 

本集团的剩余履约义务为尚未履行服务的交易价格金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款分配总额为人民币40,397元。集团预期于未来12个月内确认与余下履约责任相关的收入人民币40,397元。

 

 

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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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由于本集团本应摊销的合同成本的摊销期一般不到一年,本集团选择在发生时对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适用实务权宜之计。

 

收入分类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所有收益均在中国产生。此外,这些期间的所有收入均从与客户的合同中确认。下表提供了按类型分列的收入信息: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教与学SaaS产品

 

 

115,365

 

 

 

149,119

 

 

 

174,746

 

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

 

 

415,699

 

 

 

21,843

 

 

 

14,466

 

净收入总额

 

 

531,064

 

 

 

170,962

 

 

 

189,212

 

 

收益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为交付教学和学习SaaS产品而购买的硬件和软件,(ii)工资、福利和服务费,(iii)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教材成本以及物流成本,以及(iv)办公空间的租赁费用、带宽成本、财产和设备折旧以及其他技术成本。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课程内容开发、产品和技术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ii)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办公室租金、一般费用和折旧费用。集团的研发活动主要包括开发和增强集团的教育内容、应用程序和平台。集团已于发生时将所有研发开支支销。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i)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佣金,以及(ii)办公室租金、一般费用以及与销售和营销活动相关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集团于发生时开支广告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生的广告费用总额分别为零、人民币1,035元及人民币131元。

 

增值税(“增值税”)

 

本集团的服务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商品按收入的13%计算,并按照税收规则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实体扣除进项增值税后支付,但某些VIE和一家采用3%税率的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的子公司除外。

 

 

 

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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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租约

 

集团根据经营租赁在中国不同城市租赁办公室。本集团在租赁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由于其租赁内含的利率无法确定,本集团根据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总额的现值根据其增量借款率进行折现计量其租赁负债。集团的增量借款费率为集团就相当于租赁期内租赁付款总额的抵押借款所需支付的估计费率。该集团根据对信用和财务状况与其相似的公司的公开交易债务证券的分析估计其增量借款率。本集团根据在开始日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调整的相应租赁负债,以及其在租赁项下产生的初始直接成本计量使用权资产。当出租人向本集团提供标的资产时,本集团开始确认租金费用。集团的租约剩余租期最长为五年,其中部分租约包括额外延长租期的选择权,须根据双方协商与出租人达成协议。经考虑产生经济激励的因素后,集团并未在其无法合理确定行使的租赁期内计入续期选择权期限。

 

对于短期租赁,本集团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记录经营租赁费用。

 

对租赁的修改进行评估,以确定它是代表租赁修改还是单独的合同。租赁修改在修改生效之日使用基于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进行重新评估。对于修改后的租赁,公司还重新评估自修改生效之日起的租赁分类。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按照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缴纳。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时,确认递延所得税。净经营亏损结转和贷项采用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会减少估值备抵。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的影响按相关税务机关审计后较可能持续的最大金额确认。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如果持续的可能性低于50%,则不予确认。所得税的利息和罚款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股份补偿

 

公司向雇员授出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RSs”)(合称“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

 

集团根据授予日奖励的公允价值计量股份奖励的成本,并在归属期内确认补偿成本,归属期一般为授予协议规定的必要服务期。当无需员工提供未来服务以换取权益工具的奖励时,奖励的成本在授予日支出。本集团选择在没收发生时予以确认。

 

取消一项奖励并同时授予一项替代奖励将作为对奖励条款的修改入账。增量补偿成本按修改后的裁决书公允价值超过修改后裁决书公允价值在修改日的部分计量。归属部分的股份补偿增量部分立即确认,非归属部分的股份补偿增量部分在奖励的剩余归属期内确认。如果一项奖励在没有同时授予替代奖励或任何其他对价的情况下被取消,则与被取消奖励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在取消时立即确认。

 

 

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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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股份补偿-续

 

对于以影响归属的业绩条件授予的奖励,在确定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时不考虑业绩条件;但在估计预期归属的奖励数量时考虑业绩条件。对于具有绩效条件的奖励,不记录任何补偿费用,除非且直到绩效条件被确定为很可能实现。

 

对于以影响归属的市场条件授予的奖励,市场条件的影响反映在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中。与具有市场条件的裁决相关的补偿成本,无论市场条件是否满足,均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确认。

 

综合损失

 

综合亏损包括净亏损和外币折算调整。综合亏损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列报。

 

每股净亏损

 

每股基本净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净亏损反映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稀释。为计算每股摊薄亏损的股份数量,购股权的影响采用库存股法计算。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均为亏损。有关购股权的潜在发行股份的影响具有反摊薄作用,因此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止年度的每股基本及摊薄收益相同。

 

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外汇风险

 

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对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进行管控。人民币币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对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以人民币计值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分别为人民币57,505元及人民币90,218元。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应收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几乎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均存放于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

 

以下客户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收入中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10%: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A客户贡献的收入占比

 

*%

 

 

32

%

 

 

17

%

B客户贡献的收入百分比

 

*%

 

 

15

%

 

 

16

%

C客户贡献的收入占比

 

*%

 

*%

 

 

 

14

%

D客户贡献的收入占比

 

*%

 

*%

 

 

 

11

%

客户E贡献的收入百分比

 

*%

 

 

14

%

 

*%

 

 

*来自该等客户的收入占集团于有关年度的收入不足10%。

 

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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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续

 

信用风险集中-续

 

下表汇总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占本集团应收账款10%或以上的应收客户款项: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A客户应收账款占比

 

 

34

%

 

 

34

%

B客户应收账款占比

 

*%

 

 

 

16

%

应收账款中来自客户e的百分比

 

 

21

%

 

*%

 

F客户应收账款占比

 

 

18

%

 

*%

 

 

*来自该等客户的应收账款占集团各年末应收账款的比例低于10%。

 

最近通过的会计公告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7,分部报告(主题280):改进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公共实体在中期和年度基础上披露有关其可报告分部的重大费用和其他分部项目的信息。具有单一可报告分部的公共实体必须在中期和年度基础上应用ASU2023-07中的披露要求,以及ASC 280中所有现有的分部披露和调节要求。集团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采用ASU2023-07。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尚未采纳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9“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ASU2023-09拟提高所得税披露透明度。ASU2023-09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将在未来基础上采用,并可选择追溯适用。集团正在评估这一指导意见的影响,但预计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该ASU中的修订旨在改进财务报告,要求公共企业实体在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特定费用类别的额外信息。对于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主体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以表格形式披露,将持续经营中损益表正面呈现的所有相关费用标题分解为库存采购、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和损耗。本ASU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间有效。允许提前收养。本更新中的修订应(1)前瞻性地适用于本更新生效日期之后的报告期间发布的财务报表,或(2)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任何或所有以前期间。公司正在评估采用这一声明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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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收账款,净额

 

以下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汇总: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应收账款,毛额

 

 

67,603

 

 

 

88,179

 

减:信用损失准备

 

 

(8,397

)

 

 

(21,082

)

应收账款,净额

 

 

59,206

 

 

 

67,097

 

 

本集团录得当期预期信用损失拨备。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预期信贷损失拨备变动: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期初余额

 

 

(1,609

)

 

 

(8,397

)

新增

 

 

(6,788

)

 

 

(12,685

)

期末余额

 

 

(8,397

)

 

 

(21,082

)

 

 

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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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预付增值税

 

 

63,712

 

 

 

63,802

 

预付其他服务费(1)

 

 

21,415

 

 

 

13,412

 

应收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二)

 

 

3,526

 

 

 

5,122

 

应收利息

 

 

2,671

 

 

 

676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应收款项

 

 

610

 

 

 

610

 

存款(3)

 

 

3,909

 

 

 

305

 

预付租金费用(4)

 

 

887

 

 

 

294

 

其他

 

 

4,395

 

 

 

4,211

 

小计

 

 

101,125

 

 

 

88,432

 

减:信用损失准备

 

 

(6,290

)

 

 

(5,919

)

合计

 

 

94,835

 

 

 

82,513

 

 

(1)
预付其他服务费主要为教与学SaaS产品交付的硬件和软件采购预付款。这种提前还款的性质一般是短期的。

 

(2)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收款项为已收到客户款项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持有的现金。

 

(3)
押金主要为物业管理押金和租金押金,一年内可退还。

 

(4)
预付租金费用余额为短期租赁的预付租金费用。

 

 

5.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电子设备

 

 

86,939

 

 

 

80,811

 

Software

 

 

18,656

 

 

 

18,656

 

租赁权改善

 

 

11,620

 

 

 

6,319

 

家具和办公设备

 

 

1,838

 

 

 

1,740

 

合计

 

 

119,053

 

 

 

107,526

 

减:累计折旧

 

 

(81,702

)

 

 

(77,618

)

减:累计减值损失

 

 

(5,338

)

 

 

(3,498

)

 

 

32,013

 

 

 

26,41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4,728元、人民币16,171元及人民币12,280元。集团已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处置若干减值物业及设备。

 

 

 

F-26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6个经营租赁

 

集团的租赁包括位于中国不同城市的行政办公室的经营租赁。若干租赁包括在租期内有固定费率租金上涨的租金上涨条款,这是集团在确定租赁付款时考虑的因素。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融资租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赁费用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经营租赁成本

 

 

39,333

 

 

 

18,537

 

 

 

10,904

 

租期少于一年的租赁的租赁成本

 

 

990

 

 

 

1,356

 

 

 

178

 

总租赁成本

 

 

40,323

 

 

 

19,893

 

 

 

11,08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并无确认可变租赁成本及转租收入。

 

以下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年度未折现现金流到期分析:

 

 

截至12月31日,

 

 

2024

 

 

人民币

 

2025

 

 

7,350

 

2026

 

 

3,872

 

2027

 

 

217

 

2028

 

 

290

 

2029年及之后

 

 

72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11,801

 

减:推算利息

 

 

(74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11,059

 

 

下表提供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期及贴现率概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1.60

 

 

 

3.19

 

 

 

1.84

 

加权平均贴现率(百分比)

 

 

9.23

 

 

 

9.43

 

 

 

7.51

 

 

有关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租赁的补充资料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

 

 

36,383

 

 

 

17,438

 

 

 

8,913

 

 

 

F-27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7.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租金押金

 

 

1,537

 

 

 

2,249

 

预付购置财产和设备款

 

 

21

 

 

 

 

其他

 

 

222

 

 

 

179

 

 

 

1,780

 

 

 

2,428

 

 

 

8.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应付薪金及福利

 

 

107,353

 

 

 

88,665

 

应计运营费用

 

 

16,426

 

 

 

11,895

 

购置财产和设备应付款项

 

 

2,802

 

 

 

2,250

 

其他应交税费

 

 

1,195

 

 

 

1,401

 

退款负债(1)

 

 

225

 

 

 

211

 

 

 

128,001

 

 

 

104,422

 

 

(1)
退款负债指按附注2所述估计将退还的其他教育产品和服务的估计已收取的费用金额。

 

 

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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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9.股份补偿

 

2015年股票期权计划

 

于2015年3月9日,集团采纳2015年购股权计划(“2015年计划”),根据该计划,可授出的最高股份数目为59,899,375股。归属时间表从两年到五年不等,期权在归属期的不同日期归属。

 

2018年股票期权计划

 

于2018年1月12日,集团采纳2018年购股权计划(「 2018年计划」),根据该计划,可授出的最高股份数目为25,703,602股。2018年计划下的归属时间表与2015年计划相同。

 

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

 

于2020年11月12日,集团采纳了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随后于2022年3月8日修订(“2020年计划”),根据该计划,最初可授出的股份数量上限为20,521,221股,加上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20年计划期限内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的年度增加额,金额相当于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按转换后及全面摊薄基准计算,于紧接上一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及集团根据集团股份回购计划不时回购的普通股股份数目,或由集团行政总裁厘定的较少数目。

 

2020年计划下的归属时间表和归属条件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并在相关授予协议中予以规定。

 

下表汇总了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购股权活动:

 

 

数量
选项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加权
平均
剩余
契约寿命

 

 

加权
平均
授予日
公允价值

 

 

聚合
内在
价值

 

 

 

 

 

美元

 

 

 

 

 

美元

 

 

美元

 

截至2024年1月1日

 

 

33,370,775

 

 

 

0.21

 

 

 

6.07

 

 

 

0.88

 

 

 

997,133

 

已获批*

 

 

37,400,000

 

 

 

0.0014

 

 

 

 

 

 

0.05

 

 

 

 

没收

 

 

(4,139,084

)

 

 

0.0014

 

 

 

 

 

 

0.26

 

 

 

 

已锻炼

 

 

(1,416,600

)

 

 

0.0014

 

 

 

 

 

 

0.9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65,215,091

 

 

 

0.11

 

 

 

7.50

 

 

 

0.44

 

 

 

1,570,990

 

已归属及预期截至
2024年12月31日

 

 

65,215,091

 

 

 

0.11

 

 

 

7.50

 

 

 

0.44

 

 

 

1,570,99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行使

 

 

37,750,238

 

 

 

0.18

 

 

 

6.24

 

 

 

0.66

 

 

 

880,819

 

 

*于2024年10月,集团向若干雇员授出7,500,000份期权,其表现条件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名受赠人的表现结果有关。此外,在2024年10月,集团向一名符合市场条件的高级职员授予了5,000,000份期权。市场条件将在集团在特定时期内实现特定市场资本化,而接收方仍受雇于集团时得到满足。

 

在确定购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采用了二项期权定价模型。用于确定期权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各自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授予日期

 

2022

 

2023

 

2024

预期波动

 

58.0%~59.0%

 

61.2%

 

92.51%~106.51%

无风险利率

 

2.75%~2.84%

 

2.9%

 

3.96%~4.09%

行使倍数

 

2.2~2.8

 

2.2

 

2.2~92.2

预期股息率

 

0.0%

 

0.0%

 

0.0%

期权的寿命

 

10年

 

10年

 

10年

基础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0.09~$0.24

 

$0.19

 

$0.03~$0.05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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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9.股份补偿-续

 

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续

 

(一)预期波动

 

标的普通股在期权存续期内的波动率是根据可比上市公司在与期权预期期限相当的时期内的历史股价波动率估算的。

 

(二)无风险利率

 

无风险利率是根据到期期限接近期权预期期限的美国财政部每日国债长期利率,加上中国的国家违约利差估算得出的。

 

(三)行权倍数

 

行权倍数表示标的份额的价值,作为期权行权价格的倍数,如果达到,将导致期权的行权。

 

(四)股息收益率

 

股息收益率由集团根据其在期权预期期限内的预期股息政策估计。

 

(5)期权的期限

 

期权的寿命是从期权协议中提取的。

 

2022年期权的修改

 

2022年2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先前授予离开集团的员工的期权加速归属和持续归属,据此,截至其雇佣关系终止之日所有剩余未归属部分的期权获准在其雇佣状态发生变化后立即归属或持续归属。

 

公司将上述修改视为不可能的可能(第三类)修改,因为根据期权协议的原始条款,离开集团的工作人员在终止其雇用时将丧失其奖励。与这些期权相关的增量成本等于修改后的奖励在修改日期的公允价值。这一增量补偿成本在终止雇用时立即确认或在其雇用状况发生变化后持续归属和确认。

 

因修改而增加的总成本达人民币3,750元。公司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与此项修改有关的补偿开支人民币2,638元、人民币741元及人民币335元。

 

集团于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与购股权有关的补偿开支人民币58,880元、人民币41,841元及人民币35,680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与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0,386元及人民币32,842元,将分别按2.32年及1.74年的加权平均期间确认。

 

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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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9.股份补偿-续

 

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续

 

员工福利信托

 

公司成立三个信托,即17 Prosperity Limited、Alouette Limited、Great Merit Group Limited,由公司控股,作为持有股份的载体,将用于对有助于公司经营成功的管理团队成员(“持股平台”)提供激励和奖励。持股平台除管理激励计划外无其他活动,且无任何员工。代表公司并在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为每个持股平台设立了咨询委员会,该平台拥有处理将被授予奖励的合格参与者、股份数量、此类奖励的条款和条件的权力和责任。

 

于2020年6月及10月,集团向若干管理层(「选定管理层」)授出3,285.52万股受限制股份,以取代先前根据2015年及2018年计划授出的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为每股0.00 14美元,是原始期权的行使价格,由选定管理层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支付。对受限制股份施加的归属及其他规定与原授予的期权下的规定相同。因此,集团将发行受限制股份以交换选定管理层的期权作为修改入账。由于这一修改而产生的增量补偿费用并不重要。

 

精选管理层收到的限制性股票立即转入持股平台。本次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等,无条件放弃,直至股份归属。因此,持股平台持有的所有非归属股份一旦归属,仅用于未来向员工发行的目的,并已在综合财务报表中作为库存股处理。

 

2024年7月,集团终止了这三个信托。因此,在终止时从持股平台解除的所有已归属和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直接发行给精选管理层。就于终止日期解除持股平台的非归属受限制股份而言,集团同时与精选管理层订立新的受限制股份协议。集团确定,在紧接终止信托及同时发行非归属受限制股份前后,受限制股份的公允价值并无变动。集团的结论是,由于归属条件和根据新的限制性股份协议施加的限制与信托申报中最初规定的相同,终止和同时发行未归属限制性股份没有会计影响。

 

2024年12月,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批准根据新的限制性股票协议为某些接受者加速归属这三个信托解除的240,440股非归属限制性股票。因此,授予这些受赠人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在加速时立即确认6861元的股份补偿费用。集团确定,非归属限制性股份的加速归属仅是缩短必要服务期的修改,并未向接收方传递增量价值。因此,没有就修改确认增量补偿成本。

 

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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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9.股份补偿-续

 

下表汇总了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持股平台所持受限制股份的活动:

 

 

数量
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期公平
每股价值

 

 

 

 

 

美元

 

截至2024年1月1日

 

 

1,243,080

 

 

 

3.8

 

已获批

 

 

 

 

 

既得

 

 

(1,009,747

)

 

 

3.7

 

没收

 

 

(100,000

)

 

 

4.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33,333

 

 

 

4.2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该等受限制股份确认的股份补偿开支分别为人民币70,678元、人民币41,854元及人民币26,237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1,905元和人民币4,086元,将分别在0.80年和0.83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股份补偿开支总额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305

 

 

 

17,243

 

 

 

10,204

 

研发费用

 

 

28,624

 

 

 

26,954

 

 

 

14,656

 

一般和行政费用

 

 

83,629

 

 

 

39,498

 

 

 

37,057

 

 

 

129,558

 

 

 

83,695

 

 

 

61,917

 

 

 

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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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0.所得税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17 Technology Limited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免税公司。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和17 Technology Limited无需缴纳所得税、企业或资本利得税,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遗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此外,就其股份支付股息和资本无需缴税,在开曼群岛向其股份的任何持有人支付任何股息或资本时无需预扣税款,处置其股份所得收益也无需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由于公司及17 Technology Limited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应课税收入,故并无就开曼群岛的所得税作出拨备。

 

该公司的子公司,一起教育科技 World Limited,一起教育科技 Products Limited,以及17 Inspire Limited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无需缴纳所得税。

 

香港

 

公司的附属公司Sunny Education(HK)Limited、17 Vision Limited、17 Glory Limited、17 Legend Limited位于香港。根据香港法规,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实体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收入适用两级所得税税率。香港实体赚取的首笔200万港元利润将按8.25%课税,其余利润将继续按现行16.5%税率课税。此外,为避免滥用两级税制,每组关联实体可仅提名一家实体受益于两级税率。考虑到香港实体处于累计亏损状态,它们不适用于两级税率。由于集团于2022、2023及2024年期间并无须征收香港利得税的估计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中国

 

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为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中国实体”),须根据相关中国所得税法就其应课税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EIT”),该等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采用统一的25%的所得税税率。上海合旭、北京艺奇教育于2022年至2024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因此在期间内享有15%的优惠税率。上海合旭的HNTE地位将于2024年后到期,北京奕启教育的HNTE地位将于2026年后到期。北京易企发展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获得HNTE资格,因此在期间内有权享受15%的优惠税率。北京易企发展的HNTE地位将在2025年后到期。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经营报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零、零和零。

 

递延税项主要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递延所得税资产

 

 

 

 

 

 

 

 

 

广告和促销费用结转

 

 

24,859

 

 

 

24,673

 

 

 

25,465

 

预期信贷损失

 

 

277

 

 

 

2,598

 

 

 

5,681

 

财产和设备、使用权资产减值,
租金押金及其他资产

 

 

647

 

 

 

1,246

 

 

 

1,246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1,054,013

 

 

 

1,123,125

 

 

 

1,163,453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1,079,796

 

 

 

1,151,642

 

 

 

1,195,845

 

减:估值备抵

 

 

(1,079,796

)

 

 

(1,151,642

)

 

 

(1,195,845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来自集团中国实体的经营亏损结转净额为人民币5,194,469元,将于2025年12月31日至2034年12月31日的不同日期到期。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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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0.所得税-续

 

中国-续

 

适用于中国业务的实际税率和法定所得税率的对账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所得税拨备前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按适用税项计算的所得税优惠
率25%

 

 

(44,468

)

 

 

(77,946

)

 

 

(48,233

)

不可扣除费用的影响

 

 

6,980

 

 

 

1,516

 

 

 

1,486

 

研发费用的影响超
扣除

 

 

(6,698

)

 

 

(12,316

)

 

 

(4,868

)

优惠税率的影响

 

 

28,615

 

 

 

16,326

 

 

 

3,683

 

对不同税务管辖区税率的影响

 

 

3,596

 

 

 

574

 

 

 

3,729

 

估值备抵变动

 

 

11,975

 

 

 

71,846

 

 

 

44,203

 

 

 

 

 

 

 

 

 

 

 

倘上海合旭、北京艺奇教育及北京艺奇发展未能享有免税期,则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将不会为集团产生额外所得税开支,亦不会对公司应占每股普通股基本及摊薄净亏损产生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估值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期初余额

 

 

1,067,821

 

 

 

1,079,796

 

 

 

1,151,642

 

新增

 

 

11,975

 

 

 

71,846

 

 

 

44,203

 

期末余额

 

 

1,079,796

 

 

 

1,151,642

 

 

 

1,195,84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没有发现重大未确认的税收优惠。

 

权威指引要求,如果税务状况在税务机关审计后更有可能持续存在,则集团应根据该状况的技术优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该状况的影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安排不代表正常商业条款下的价格的,可以对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调整。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此外,中国现行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集团的整体运营,更具体地说,在税务居民身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新的企业所得税(“EIT”)法包括一条规定,如果有效管理或控制地在中国境内,则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将被视为中国所得税目的的居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在中国境内发生对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会计和财产的实质性和整体管理和控制,非居民法人将被视为中国居民。尽管目前因中国对该问题的税务指引有限而产生不确定性,但集团认为,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集团内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不应被视为居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随后认定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则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将被征收中国所得税,税率为25%。

 

 

F-34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1.普通股

 

首次公开募股完成后,公司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有三十票表决权,可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股份补偿发行了10,081,834股A类普通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股份补偿发行了5,555,796股A类普通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股份补偿发行了2,426,347股A类普通股。

 

2024年3月21日,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与公司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收购58,453,168股B类普通股,认购价为每股0.05 32美元,即股份购买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每股普通股的平均收盘价。B类普通股的认购款项人民币22,388元随后在集团的三个VIE上以现金支付。

 

2021年11月1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以ADS的形式回购最多10,000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2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授权另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在自2022年11月2日起的12个月内以ADS形式回购最多10,000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3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授权另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在自2023年11月2日起的12个月内以ADS形式回购最多10,000美元的A类普通股。2024年9月4日,公司董事会授权另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在自2024年9月4日起的12个月内以ADS形式回购最多10,000美元的A类普通股。根据每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可从公开市场或通过私下协商交易回购其A类普通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回购30,678,200股A类普通股(相当于613,564股ADS),总代价为人民币33,948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回购105,636,192股A类普通股(相当于2,112,724股ADS),总代价为人民币51,393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回购A类普通股3,921,900股(相当于78,438股ADS),总代价为人民币1,070元。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两个月期间,公司回购了1,795,350股A类普通股(相当于35,907股ADS),总代价为人民币461元。

 

回购股份的总面值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记作库存股,面值与支付现金金额的差额记入额外实收资本。

 

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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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2.每股净亏损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每股基本和摊薄净亏损的计算: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分子: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分母:

 

 

 

 

 

 

 

 

 

加权平均普通股
卓越应用于计算
每股基本及摊薄净亏损

 

 

502,801,926

 

 

 

458,636,327

 

 

 

401,923,200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

 

 

(0.35

)

 

 

(0.68

)

 

 

(0.48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下已发行股份被排除在计算每股普通股摊薄净亏损之外,因为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其包括在内将具有反稀释性。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购股权获行使时可发行的股份

 

 

38,654,688

 

 

 

36,121,292

 

 

 

40,820,828

 

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可发行的股份

 

 

8,315,206

 

 

 

3,391,172

 

 

 

795,940

 

 

13.员工定义缴款计划

 

集团于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雇员住房基金、失业保险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的中国实体根据雇员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政府提供这些福利。本集团对作出的供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雇员福利的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4,908元、人民币45,237元和人民币29,357元。

 

 

14.承诺与或有事项

 

经营租赁承诺

 

在采纳ASC 842、2018年1月1日的租赁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经营租赁负债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在附注6中披露。

 

或有事项

 

集团可能不时受到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程序及索赔的规限。本集团在该损失很可能发生且可合理估计时计提该负债。

 

 

 

F-36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5.分段信息

 

集团的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经营分部的财务信息。经营分部是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事可能从中赚取收入和产生费用的业务活动,并根据向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并定期审查的内部财务报告确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在综合层面将集团的业务活动作为单一经营和可报告分部进行管理。因此,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在年度预算和预测过程中使用综合净收入来衡量分部损益、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经营报表收入成本及经营开支项下呈列的开支相同。综合净亏损中包括的其他分部项目为所附综合经营报表中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净额和所得税费用。

 

集团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集团的大部分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

 

 

16.限制性净资产

 

相关中国成文法法规允许集团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公司子公司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及其章程,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一定的法定准备金,即从企业中国法定账目中列报的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及奖金基金,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权益部分的留存收益账户。外商投资独资企业须按其年度税后利润的至少10%计入一般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根据企业中国法定账目计算的各自注册资本的50%。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扩大基金和职工福利奖金基金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则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本集团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能力。对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支付股息的投资或收购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境内企业须按其每年税后利润的至少10%计提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其基于企业中国法定账目的各自注册资本的50%。本集团计提法定公积金符合《公司法》前述规定。国内企业还须由董事会酌情从根据企业的中国法定账目确定的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准备金。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由于集团在中国的实体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报告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因此集团在中国的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至公司。受限制金额包括集团于中国的实体的实收资本及法定储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及法定储备总额,即集团在中国(大陆)的实体可供分配的净资产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289,273元及人民币4,448,729元。

 

 

 

F-37


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7.后续事件

 

于2025年3月25日,公司首席执行官Andy Chang Liu先生与公司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收购83,093,664股B类普通股及18,252,336股A类普通股,认购价为每股0.03 97美元,即2025年3月28日前30个交易日每股普通股平均收盘价。该交易已于2025年3月获得董事会批准。

 

 

 

 

 

 

 

 

 

F-38


 

附加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3)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31,825

 

 

 

133,380

 

 

 

18,273

 

定期存款

 

 

110,847

 

 

 

61,885

 

 

 

8,478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865,964

 

 

 

998,391

 

 

 

136,779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3,911

 

 

 

1,363

 

 

 

187

 

流动资产总额

 

 

1,212,547

 

 

 

1,195,019

 

 

 

163,717

 

总资产

 

 

1,212,547

 

 

 

1,195,019

 

 

 

163,717

 

负债和股东权益

 

 

 

 

 

 

 

 

 

负债

 

 

 

 

 

 

 

 

 

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4,472

 

 

 

3,638

 

 

 

498

 

流动负债合计

 

 

4,472

 

 

 

3,638

 

 

 

498

 

非流动负债

 

 

 

 

 

 

 

 

 

对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投资赤字

 

 

713,806

 

 

 

797,742

 

 

 

109,291

 

非流动负债合计

 

 

713,806

 

 

 

797,742

 

 

 

109,291

 

负债总额

 

 

718,278

 

 

 

801,380

 

 

 

109,789

 

股东权益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股份;1,300,000,000股授权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328,901,755和
327,406,202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
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305

 

 

 

241

 

 

 

33

 

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股;授权100,000,000股及158,453,168股
分别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58,453,168股及116,906,336股已发行及流通股
分别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38

 

 

 

81

 

 

 

11

 

库存股票

 

 

(97

)

 

 

(34

)

 

 

(5

)

额外实收资本

 

 

10,987,407

 

 

 

11,070,615

 

 

 

1,516,668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7,363

 

 

 

86,410

 

 

 

11,838

 

累计赤字

 

 

(10,570,747

)

 

 

(10,763,674

)

 

 

(1,474,617

)

股东权益总计

 

 

494,269

 

 

 

393,639

 

 

 

53,928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总额

 

 

1,212,547

 

 

 

1,195,019

 

 

 

163,717

 

 

 

F-39


 

附加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业务说明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3)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305

)

 

 

(17,243

)

 

 

(10,204

)

 

 

(1,398

)

研发费用

 

 

(28,646

)

 

 

(26,954

)

 

 

(14,656

)

 

 

(2,008

)

一般和行政费用

 

 

(103,120

)

 

 

(68,148

)

 

 

(64,942

)

 

 

(8,897

)

总营业费用

 

 

(149,071

)

 

 

(112,345

)

 

 

(89,802

)

 

 

(12,303

)

经营亏损

 

 

(149,071

)

 

 

(112,345

)

 

 

(89,802

)

 

 

(12,303

)

利息收入

 

 

5,580

 

 

 

24,270

 

 

 

13,171

 

 

 

1,804

 

外币汇兑(亏损)收益

 

 

(5

)

 

 

 

 

 

2

 

 

 

 

所得税拨备前亏损

 

 

(143,496

)

 

 

(88,075

)

 

 

(76,629

)

 

 

(10,499

)

所得税费用

 

 

 

 

 

 

 

 

 

 

 

 

对子公司投资亏损

 

 

(34,376

)

 

 

(223,707

)

 

 

(116,298

)

 

 

(15,931

)

净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亏损
一起教育科技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F-40


 

附加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综合损失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3)

 

净亏损

 

 

(177,872

)

 

 

(311,782

)

 

 

(192,927

)

 

 

(26,430

)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累计外币变动
翻译调整

 

 

43,998

 

 

 

14,674

 

 

 

9,047

 

 

 

1,239

 

综合亏损总额

 

 

(133,874

)

 

 

(297,108

)

 

 

(183,880

)

 

 

(25,191

)

 

 

F-41


 

附加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2024

 

 

2024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3)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23,206

)

 

 

(3,757

)

 

 

(16,809

)

 

 

(2,30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对子公司的投资

 

 

(63,328

)

 

 

 

 

 

 

 

 

 

购买定期存款

 

 

 

 

 

(110,847

)

 

 

 

 

 

 

处置定期存款收益

 

 

 

 

 

 

 

 

48,962

 

 

 

6,708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55,184

)

 

 

(77,017

)

 

 

(141,318

)

 

 

(19,360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18,512

)

 

 

(187,864

)

 

 

(92,356

)

 

 

(12,652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向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29,781

 

 

 

 

 

 

 

 

 

 

行使股份所得款项
选项

 

 

91

 

 

 

36

 

 

 

15

 

 

 

2

 

偿还集团公司借款

 

 

 

 

 

(29,781

)

 

 

 

 

 

 

回购普通股

 

 

(33,948

)

 

 

(51,393

)

 

 

(1,070

)

 

 

(147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4,076

)

 

 

(81,138

)

 

 

(1,055

)

 

 

(145

)

汇率变动的影响

 

 

41,473

 

 

 

11,383

 

 

 

11,775

 

 

 

1,61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104,321

)

 

 

(261,376

)

 

 

(98,445

)

 

 

(13,487

)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年度人物

 

 

597,522

 

 

 

493,201

 

 

 

231,825

 

 

 

31,76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这一年

 

 

493,201

 

 

 

231,825

 

 

 

133,380

 

 

 

18,273

 

 

 

F-42


 

附加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财务报表附注

(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
编制依据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母公司对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
投资于附属公司及VIES及VIES的附属公司

 

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VIE和VIE的附属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包括公司间结余和交易在合并时予以抵销。就母公司独立财务报表而言,其对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会计法列报。母公司应占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亏损在随附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报告为应占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亏损。通常在权益法下,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投资者在没有承诺提供持续支持和基金损失的情况下,一旦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为零,将停止确认其应占被投资方的损失。就本附表I而言,即使母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持续支持或资金损失,母公司仍继续根据其比例权益反映其在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损失中所占份额,无论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何。

 

 

3.
方便翻译

 

集团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所有收入均以人民币计值。不过,向股东提交的定期报告将包括使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换算成美元的当期金额,以方便读者阅读。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经营报表中的余额和现金流量从人民币(“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中午买入汇率1.00美元=人民币7.2993元计算。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4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