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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经2022年4月22日股东大会修订

公司章程

OF

GRUPO AEROPORTUARIO DEL PAC Í FICO,S.A.B. DE C.V。

第一章

CORPORATE NAME,CORPORATE OBJECTIVE,CORPORATE ADDRESS,NATIONALITY AND DURATION

第一条。公司名称。商业协会的名称是“Grupo Aeroportuario del Pac í fico”,后面总是加上“Sociedad An ó nima Burs á til de Capital Variable”或缩写“S.A.B. de C.V.”。

第二条。整体目标。商业协会的整体目标是:

1.促进、组成、组织、利用、获取和参与任何商业或民间社会组织、协会或商业协会的公司股权或财产,无论是工业、商业、服务提供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国内外组织、协会或商业协会,并参与其管理或清算;以任何法定所有权获取、出售、转让或使用公营或私营商业协会的股份、权益、参与或其他有价值的所有权,无论是作为创立者还是通过获取股份或参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经营或提供机场的商业协会,在《机场法》(Ley de Aeropuertos)及其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商业和补充服务或建造和/或利用民用机场,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参与提供任何服务的商业协会的公司股权;

2.接受或向任何其他墨西哥或外国法律实体、商业协会或个人提供为实现其公司目标可能需要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行政、会计、营销或金融领域有关机场管理、运营、建设和/或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

3.以任何所有权、其本身或其附属公司的方式,要求并获得特许权或许可证,以进行机场的管理、经营、建造和/或管理,以及提供任何其他必要的服务,以利用这些机场和实现任何直接支持和与这些公司目标有关的活动,包括不受限制地进行任何仓储、保税仓储和与所提供的服务相辅相成并直接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活动,并就这些特许权和许可证提供担保。同样,根据适用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特许权,商业协会将能够直接或通过其附属机构,通过就直接提供的服务和进行的商业活动订立合同,获得使用民用机场基础设施所应获得的收入。

4.在墨西哥或国外取得、取得、处置、使用或许可任何专利、发明证书、商标、商号、版权或权利,或在其上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个人或不动产权利。

5.对于公司目标所需或方便的任何行动,在有或没有特定担保的情况下获得任何类型的贷款或信贷,以及发放贷款。

6.对于公司目标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行动,对商业协会或其他商业协会或第三方所承担的义务给予任何担保,包括为实现公司目标所必需或便利的物权和信托(fectaciones fiduciarias)的设立,并为上述人员所认购的债权背书。同样地,商业协会可通过任何法律手段,以报酬或无偿方式保证履行第三方的义务,不论是个人或法人实体,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并就对第三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个人或法人实体,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

7.发行和认购债权,接受和背书,并以不动产留置权担保。

8.持有、占有、出售、转让、处分或出租资产、不动产或财产及其上的物权,为实现公司目标所必需或方便,或向商业协会可能有利益或参与的民事或商业法律实体出租。

 


 

9.一般而言,参与和执行与上述公司目标有关的、附带的或附带的一切行动、合同和交易,这些行动、合同和交易对参与上述公司目标是必要的或方便的。

第三条。公司地址。该商业协会的公司地址位于哈利斯科州瓜达拉哈拉市,该商业协会的执行管理办公室和主要营业地点也是如此。企业协会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时,企业地址不会被解释为更改。在不表明上述公司地址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业协会可在其执行的合同和法律法规中规定其他地址;在墨西哥境内和任何外国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或机构;通过任何法律法规自愿提交,合同或协议,适用墨西哥任何国家的外国法律或法律,并适用于有关法院的管辖权;在墨西哥或外国指定其他地址,以便接收任何通知或司法或法外传票;或为此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在任何外国指定持有一般或特别授权书的人。

第四条。国籍。商业协会是墨西哥人。外交部(Secretar í a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正式要求商业协会的现有或未来股东在其获得或持有的商业协会股份方面,以及在商业协会持有的财产、权利、特许、参与或利益方面,或在商业协会与墨西哥当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被视为墨西哥国民。因此,外国合作伙伴,无论是现在的还是未来的,都有义务根据这一点,不向本国政府提出保护请求,否则将其份额输给墨西哥共和国。

第五条。持续时间。商业协会的期限为一百(100)年,自其章程之日起算,并可经股东同意延长。

第二章

公司股权和股份

第六条。公司股权。公司股本应是可变的。公司股本的最低固定部分为八亿一亿九千七百万五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三十五墨西哥比索(见附件)。8,197,535,635.20),代表为5亿1,200万股(512,301,577)普通的无面值名义系列I股,全额认购和实缴。公司股本的可变部分,如存在,应以无面值的第二系列普通股为代表,其其余特征应由批准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

商业协会的企业股权应按以下两个系列股份分配:

1.B股,可自由认购,最多可占公司股本的百分之百(100%)。除外国政府外,任何国民或外国人,包括根据《外国投资法》(Ley de Inversi ó n Extranjera)第2条被界定为外国投资者的个人、企业或实体,均可购买“B”系列股票;以及

2.系列“BB”股份,可由国民或外国人,包括根据《外国投资法》第2条被定义为外国投资者的个人、企业或实体收购,但外国政府除外,但须满足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最多占公司股权的百分之十五(15%)。

系列“BB”股应遵守以下规定:

a.“BB”系列股份的持有人,经代表该系列股份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将有权指定四(4)名商业协会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人,他们将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属性;

b.不得转让“BB”系列股份,但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然而,它们的持有者将能够将其转换为可自由转让的“B”系列股票。将“BB”系列股份转换为“B”系列股份将符合以下规定:

i.本“BB”系列在公司股本中的上限应按“BB”系列股份转换为“B”系列股份的比例降低,该百分比仅应通过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再次提高;

ii.代表“BB”系列股票的49%(49%)可随时转换为“B”系列股票,不受限制。

 

2


 

iii.除非事先得到通信和交通部(Secretar í a de Comunicaciones y Transportes,简称“SCT”)的授权,否则代表“BB系列”的其余百分之五十一(51%)股份的转换(如适用)只能从2009年8月25日开始。自该日期起至2014年8月25日,“BB”系列股东每年最多可转换为代表其所持公司股权的51%(51%)的“BB”系列股份的五分之一。转换系列的权利应是累积性的,因此,如果在一年内没有转换,允许的转换将在以后的年份增加。

iv.如果在2014年8月25日或之前,“BB”系列股份占该商业协会公司股本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七点六十五(7.65%),这些股份将被强制转换为“B”系列股份。

v.自2014年8月25日起,如果1999年8月25日的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协议(Contrato de Assistencia T é cnica y Transferencia de Tecnolog í a)没有续签,所有“BB”系列股票可根据下文“六”段的条款,应“BB”系列股东的要求转换为“B”系列股票。根据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协议的条款,“BB”系列股东应拥有商业协会至少百分之七点六十五(7.65%)的公司股权,以便提供合同中提供的服务。

vi.尽管如此,希望将此类股份转换为“B”系列股份的“BB”系列股东应将其决定通知商业协会的董事会,该董事会应在接下来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交换。

商业协会可以发行构成公司股权的任何系列的库存股,这些库存股将保存在商业协会的财务主任办公室,在认购时交付,还可以根据第53条和《证券市场法》(Ley del Mercado de Valores)其他适用条款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库存股,以及与第三方签订期权协议,第三方有权认购和购买商业协会发行的股票。商业协会授予认购和支付期权的库藏系列II股票,在期权被行使并由其持有人支付时,将有义务转换为系列I股票,因此,商业协会的最低固定公司股本将自动增加,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本第六条的修改,以便在增加后附加商业协会的最低固定股本。

所有普通股将在其各自的系列范围内赋予其所有者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支持股份的证书和头衔必须符合《商业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第125条规定的所有要求;可以代表一股或多股股份,并应由“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和“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并应包含本条以及本公司章程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的确切记录。

如果股份将由保存人持有,商业协会可向该机构交付须发行和存放的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单一或多个所有权,这些股份将为保存人的利益而发行,可能包括也可能不包括附加的息票。

第七条。登记处。商业协会应保存一份股份登记册,该登记册可由商业协会、墨西哥信贷机构或作为商业协会登记代理人的保存人保存,登记与股份的认购、取得或转让有关的所有交易,并应标明股东和股份实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只要代表商业协会法人权益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市场法》的适用规定,该股份登记册将每年更新有关已存入股份的记录和记录,并由各自的保存人保存。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的第三个营业日,直至会议召开之日(包括当日),股东名册将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因此,除《证券市场法》第2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股东名册在此期间不会有任何登记。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28条和第129条,商业协会只应将在股份登记册上以股东身份出现的人视为股份的合法所有者。

虽然商业协会保留其在国家证券登记处(Registro Nacional de Valores)登记的已发行股票,而交易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但上述限制还须遵守《证券市场法》下的适用条例,或国家银行和产权委员会(Comisi ó n Nacional Bancaria y de Valores)根据同一法案颁布的条例,以及这些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条。取消登记。根据《证券市场法》和国家银行和产权委员会制定的一般规定,商业协会的股票在国家证券登记处登记,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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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协会的股份在此种登记簿上的登记被取消,无论是应商业协会的要求,还是应国家银行和产权委员会根据该法通过的决议,商业协会有义务公开要约购买注销前登记的全部股份。如果在公开要约收购完成后,在注销已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的登记之前,并以这些股票在国家证券登记簿上的登记为基础,商业协会将向信托基金转移必要的资源,至少六(6)个月,以按照公开要约收购的相同价格购买不接受该要约的投资者的股票,如果商业协会不能获得100%(100%)的实收公司股权。

上述公开收购要约应至少以以下价格产生的最高价格提出:(一)在要约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进行的交易的平均收盘价,或(二)根据要约之前提交给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上一个季度报告的股票的会计价值,除非国家银行和产权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授权公开收购可能被取消登记的股票时,授权采用不同的价格。如果相关取消获得股东的一致同意,则不需要公开发售。除《证券市场法》和其他适用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外,取消商业协会股票在国家证券登记处的登记还需要:(一)事先获得国家银行和产权委员会的批准;(二)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至少百分之九十五(95%)的公司股权的批准。

第九条。回购股份。根据《证券市场法》第五十六条,在符合《证券市场法》和其他适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协会可以通过股票市场收购其企业股权,而无需适用《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

属于商业协会的未发行股份,或在适用情况下以库藏形式持有的股份,可在不损害《商业公司一般法》规定的情况下,在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向投资公众配售。就本款的规定而言,《商业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不适用。

第十条。参与的限制。任何人参与商业协会的公司股权,须遵守下列条例,但有一项谅解,即此种条例不适用于(一)存托机构的参与,或(二)金融实体或代表第三方拥有或持有所有权的其他经授权的实体,但有一项谅解,即这一例外不适用于每一受益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商业协会的股份:

1.“B”系列股东,无论是单独股东还是联合股东,其参与比例不得超过流通中企业协会总股本的百分之十(10%),除非根据本公司章程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修改了此类股份参与限制。

2.“BB”系列股东对其个人参与该系列股份没有任何限制;然而,根据本公司章程第六条,该系列股份最多只能代表授权公司股权的百分之十五(15%)。

3.“BB”系列股东,无论是单独持有还是与关联人士共同持有,也将拥有“B”系列股票。尽管如此,无论他们拥有多少股份,以及“B”和“BB”系列股份,“BB”系列股东的投票权不得超过10%(10%),任何超过10%(10%)限制的股份都将被迫在股东大会上以多数票同意的方式投票。

不得直接或通过信托基金、协议、社会契约或公司章程、传销或任何其他旨在给予超过本条规定的参与率的机制,超过本条规定的股份参与限度。

就本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而言,“关联人”一词仅指:(一)在同一控制或控制下的商业协会;(二)关联人的任何附属机构;或(三)与持有该关联人或与该关联人的任何关联人的公司股权百分之五(5%)或以上份额的人有直系亲属或亲属关系的个人,其亲属或亲属关系可达四级。

就本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而言,“控制权”一词仅指:(一)由一个拥有另一人投票权的人占有公司股权的百分之三十五(35%)以上的股份;(二)一个人有权任命另一人的董事会成员的多数;(三)一个人有权以自己的投票或任何相关人士的联合投票方式促使,批准或拒绝另一人的普通股东大会的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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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BB”系列股票的转让。根据本公司章程第六条的规定,除下一段规定的情况外,为了转让“BB”系列股份,这些股份之前必须转换为“B”系列股份。

如果将“BB”系列股份转让给非自然人的关联人(定义见第十条),并满足代表商业协会公司股权的股份招标邀请和投标基础第3.2条规定的要求,该邀请书于1999年2月25日在《政府公报》(Diario Oficial de la Federaci ó n)上发布,并于1999年7月9日修订,以减损本公司章程第六条的规定,则前款规定不适用。尽管如此,SCT至少应提前十五(15)天通知这种转移。

第十二条。对参与限制的修改。对本公司章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关于上述第六条规定的参与和股份分配限制的任何修改,必须获得代表公司股权百分之八十五(85%)的股份的赞成票。

如果一个人单独或与相关人共同获得的百分比超过上述第十条规定的参与限制,该人或一群人将被迫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出售超出部分,公开发行股票应根据适用法律实现。在出售完成之前,多余的股份将没有表决权,也不会在任何会议上派代表出席。

对执行前款所述公开发售股份的义务的任何修改,都需要代表企业协会百分之九十五(95%)的股份的赞成票。

第十三条。公司股本的增减。除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股本增减变动外,商业协会最低固定股本的增减变动,应由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但须符合本章程和《商业公司通则》的规定,但因商业协会以任何方式或向董事会授权的人配售股份或因行使商业协会授予的任何期权而转换股份而产生的变动除外。

公司股本可变部分的增减,可由普通股东大会批准,在该大会上,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投票要求得到满足,并应在公证人面前以公契正式确定,但无需在公共商业登记簿(Registro P ú blico de Comercio)登记。

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3条和其他适用条款,只要(i)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增加股本的最高金额和相应配售股份的条件,商业协会就可以发行由库房持有的股份,随后由投资公众认购;(ii)通过公开发售和事先在国家证券登记簿登记的方式实现对已发行股份的认购,在这两种情况下,证券市场法及适用的一般规例的有关规定;及(iii)商业协会的认缴及实缴股本的金额,在商业协会公布已发行及未发行的已发行股份所代表的授权股本时予以公布。《商业公司法》第132条所述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通过公开发行增加股本的事项。

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股东在批准增加时将有优先认购权,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按照每个系列及其各自系列中各自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认购增加的股份,如下文所述。根据《证券市场法》第五十六条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并企业协会、义务转换、重置库存股,或根据《证券市场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不适用该项权利。

本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应通过认购已发行股份的方式行使,认购股份的数额应与股东大会决定增加股本的决议在公司地址所在地的某一法域内广泛发行的报纸刊登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发生的增加额成比例,并按照股东大会商定的条件支付增加额。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分割公司股权的全部股份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代表,则十五(15)个工作日的期限应自该会议召开之日起计算,届时股东将被视为已获通知该决议。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公布决议。

如果“B”系列股份在股东可行使本条授予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届满后仍留在库存中,则可根据条款和期限向任何人提供相应的股份以供认购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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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决定增加股本的会议设立,或根据董事会或会议为此目的指定的代表所规定的条款和期限设立,但有一项谅解,即向第三方发售的股份的定价不得低于认购和支付给商业协会股东的价格。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16条规定的任何条件,股本的增加可以通过现金或货物支付,或通过商业协会或任何股东权益账户将负债或准备金资本化来实现。由于商业协会的股票没有面值,因此,在股票费用资本化、留存利润资本化或估值或重估储备资本化导致股本增加的情况下,无需发行新股,除非根据《证券市场法》第53条和其他适用条款以及《一般债权和业务法》第210条之二批准增加的股东大会要求这样做。

企业股本可变部分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必须在企业协会为此目的而持有的股本变动登记册中注明。

拥有代表可变公司权益的股份的股东将不享有《商业公司法》第220条所述的退出权。

普通股东大会根据本条的规定以及《商业公司法》第206条规定的分立条件,可以决定减少公司股权。减少至股本的最低固定部分需要特别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本公司章程第六条,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履行《商业公司通则》第九条的规定,除非减少股本的唯一目的是抵消亏损。

公司股本的减少可用于抵消损失、退还股东的缴款或免除其未缴款项,也可用于《商业公司法》第206条确立的假设。

为抵消损失而减少的公司股本,或通过向股东退款的方式,将按照公司股本的最小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以及一系列股份的比例实现。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股本不得低于最低数额,公司股本中可变部分的每一项减少,均应在商业协会为此目的而持有的股权变动登记册中登记。

企业协会可以在不减少企业股本的前提下,以可分配利润赎回股份。决定赎回的临时股东大会除遵守《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1.会议可按比例确定股份价值的减少,其方式是,在摊销后,股东与赎回前提交的公司股本总额保持相同的百分比,而不因缺乏面值而注销股票。

2.如果会议决定通过在股票市场上收购股份来进行股份赎回,会议或董事会将批准股份退出制度、赎回股份的数量和被指定为中间人或股票代理人的人。

3.除上文第2条的规定外,如果会议应确定赎回价格,则在所有情况下,将通过在公证人或商业公证人(Corredor P ú blico)面前抽奖的方式指定赎回的股份,并且在所有情况下,将构成公司股权的每一系列股份分开,以按比例赎回所有系列的股份,使赎回后,这些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与赎回前相同。在本第三条所述情况下赎回的股票应予作废。

第十四条。子公司参与。商业协会控制的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该商业协会的公司股权或代表该等股份的证券,除非(i)该商业协会作为多数股东参与的该等实体取得该商业协会的股份,是为了遵守这些实体或该商业协会的雇员或官员所获或可能获授予或设计的期权或股票发行,但为此目的获得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商业协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二)根据《证券市场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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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协会管理

第十五条。组成。商业协会的管理将由一个董事会和一名总经理负责,他们将履行《证券市场法》规定的职能,并将由十一(11)名成员组成,除非股东大会授权增加成员,以满足《证券市场法》对董事会至少百分之二十五(25%)的独立性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墨西哥和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商业协会的其他规定。会议可为董事会的每一专有成员指定一名候补委员。以上,但有一项谅解,即只有由系列“BB”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才会有候补成员。

董事会成员不必是股东,也应当符合《证券市场法》的规定。有投票权的“B”系列股东,即使有限或受限,单独或共同代表企业协会10%(10%)或更多的公司股权,将有权在普通股东大会上任命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或股东集团将不再能够行使其投票权,以任命需要获得“B”系列股东多数票的董事会成员。如果代表至少百分之十(10%)普通股的任何股东或股东集团行使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多数股东将只有权从其有权任命的总数中任命剩余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的这些成员只能由其他股东投票罢免,并要求董事会的所有其他成员被罢免。此外,除非根据《证券市场法》有理由撤销,否则上述规定将具有效力。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一(1)年,如果没有任命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没有被任命,将在这一任期结束后最多三十(30)个历日内继续履行职责。商业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并将获得普通股东大会确定的收入。

尽管有前一段的规定,“BB”系列股东将有权任命四(4)名自营成员及其各自的候补成员。只有当董事会其他成员被罢免时,股东大会才会罢免由少数人任命的董事会成员。

对于商业协会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股东将遵守以下规定:

单独或共同持有工商协会百分之十(10%)企业股权的股东拟委任董事会成员的,应在股东大会召集公告发布后五(5)日内通知工商协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此种通知应至少包括:(一)预期将被任命的人的完整姓名和经验,以及(二)关于此人是否符合法律和其他适用条款所规定的独立条件的意见。

商业协会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向普通股东大会提交一份预计将组成商业协会董事会的候选人名单,其中包括根据上段所述由少数股东指定的候选人名单,但不包括将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商业协会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可向普通股东大会提议,在考虑少数股东提议的董事会成员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确认董事会成员在下一年的职位,这些职位以前是由B系列股东提名的。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在《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与《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指的报告一并提供给股东,但不得损害股东在提出要求时获得该名单副本的权利。提名及补偿委员会对候选人的提名,须连同一份文件一并呈交,述明该人已获接纳为候选人,而该人在担任有关职位方面并无任何障碍。

在每一次讨论董事会成员任命的股东大会上,由“BB”系列股东选出的成员将首先被任命,然后是由任何“B”系列股东或拥有10%(10%)公司股权的股东集团任命的成员。如果这些“B”系列股东不想行使这一权利,而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没有提议确认先前由“B”系列股东任命的所有董事会成员的职位,则会议应着手确认必要数目的

 

7


 

董事会成员,并根据需要从委员会在名单中提议的成员中任命新成员,以完成董事会成员总数。

在任命董事会成员时,那些与商业协会或其附属机构存在利益冲突(Relaci ó n de Conflicto de Intereses)(定义如下)的人将被拒绝。就本公司章程而言,“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或一组关联人与该关联人进行的任何交易,其商业协会、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代表该关联人在最近一次业绩中进行的销售额的百分之五(5%)以上,或一笔超过四十万美元(600,000.00美元)或等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定货币的个人或累计交易。当“BB”系列股东的任命落在董事会成员的高级职员或相关人员身上时,这不会被视为与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有关的利益冲突。

就本公司章程而言,除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外,就商业协会而言,“关联人”系指:(一)对属于该商业协会所属的企业集团或财团的一部分的法律实体有控制权或有重大影响的人,以及董事会的相关成员或此类集团或财团的管理人员和成员的董事;(ii)有权控制属于该商业协会所属的企业集团或财团的法律实体的人;(iii)配偶或未婚伴侣以及四级以下的家庭或亲属关系或三级以下的婚姻关系(parentesco por afinidad),个人符合上文第(i)和(ii)条中的情形之一,以及这些条款中所指的与其保持业务关系的法律实体的股东和共同所有人;(iv)属于商业协会所属的企业集团或财团的法律实体;(v)上述第(i)至(iii)条中所指的任何人对其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律实体;(vi)关于商业协会,即战略伙伴;(vii)关于战略伙伴,其股东和相关人员。

董事会成员不得是在紧接任命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商业协会或商业协会所属的企业集团或财团的任何法人实体的外部审计员的人员。

由“BB”系列股东选出的董事会专有成员只能在其缺席期间由其各自的董事会候补成员根据其任命替换。

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视情况而定)应是具有公认经验的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可以连选连任,并应获得普通股东大会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报告确定的薪酬。

董事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酌情继续履行其职能,即使在其被任命的任期结束后或在其辞职后,在指定的替代人选不在或替代人选不就职时,最长可达三十(30)个历日,而不受《商业公司通则》第154条的规定的约束。商业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并应获得普通股东大会确定的报酬。

凡有前款规定或适用的《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可以任命董事会临时成员,无须股东大会采取行动。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临时成员的任命或候补成员的任命将在下一次普通股东大会上予以确认。

董事会成员不得被要求对不动产给予留置权,以保证履行其履行职务所需的职责。

第十六条。主席兼秘书。董事会成员将在股东大会上任命。董事会主席将由股东的多数票任命,董事会秘书将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主席将进行打破平局的投票。

董事会秘书将不是该机构的成员,并将服从《证券市场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除本公司章程所设委员会外,董事会还将在其所设委员会的帮助下履行其职能。制定公司治理和审计活动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

 

8


 

根据《证券市场法》第25条的规定,惯例将由董事会的独立成员组成,并由同一董事会根据其主席的提议任命的至少三(3)名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权威。董事会将是商业协会的法定代表,因此将拥有以下权力:

1.行使授权书,该授权书附有就商业协会的所有书状和申索所需的根据法律规定特别条款的所有一般权力和特别权力。因此,根据《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和第2857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联邦区和其他联邦州的《民法典》的相应规定,董事会有权提出或放弃宪法质疑(juicio de amparo);提出刑事申诉或停止申诉;作为共同助理介入检察官(Ministerio P ú blico)提起的案件,并酌情免除责任,根据法律;签订合同;提交仲裁;阐明和审讯;质疑法官;收取报酬和执行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切行为,包括商业协会在法院和刑事、民事、行政和劳动当局的法律代表。

2.根据《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联邦区和共和国其他州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行为的授权书,以便参与商业协会的公司目标。

3.根据《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和第2587条以及联邦区和共和国其他州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有关劳动事项的司法事项发出总授权书,使其在地方或联邦法院或当局,特别是在仲裁和调解劳动法院(Juntas de Conciliaci ó n y Arbitraje)以及劳动部(Secretar í a del Trabajo)和任何其他劳动当局或行政、刑事和民事法院,以描述性而非限制性的方式代表商业协会,被明确授权作为商业协会的法律代表参与相关的劳动法诉讼和宪法保护审判程序,制定和回答认罪听证会,并执行所有必要的行动。

4.根据第692、786、866条和其他适用条款以及《联邦劳工法》(Ley Federal del Trabajo)第870条的规定,就劳工事项采取行政行动的总授权书,在最初阶段,如在随后的任何阶段,在商业协会属于或作为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方的劳工事项上向地方当局出庭,并回答询问。

5.根据《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联邦区和共和国其他州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所有权诉讼的授权书。

6.根据《普通债权和业务法》(Ley General de T í tulos y Operaciones de Cr é dito)第9条签发、背书和认购债权的权力。

7.以商业协会名义开设银行帐户、对该等帐户作出指控及委任有权对该等帐户作出指控的人的权力。

8.参与起草商业协会战略计划的权力。

9.授权修改商业协会在财务结构、产品、市场发展和组织方面的政策的权力。

10.召集股东大会并获得其决议的权力。

11.有权在本条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授予一般权力或特别权力,但有权或无权授予,以及有权撤销本条所授予的权力。

12.有权设立被视为发展商业协会业务所必需的特别委员会,确定这些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理解这些委员会将不具有根据法律或本公司章程完全对应于普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权力。

13.有权根据商业协会营运委员会的建议,批准商业协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年度预算,以及由其经营的机场的总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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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般来说,有权实现本公司章程授权的所有行动或其后果。

董事会的任何成员、主席或秘书,都不能仅凭其任命的事实,就有权作证,因为在商业协会参与的任何审判或程序中,他们都不能回答询问。上述权力完全对应于董事会为此目的任命的代表,以及被明确授予这些权力的商业协会的受权人。

第十八条。为实现其目标,商业协会理事会将具有以下职能:

1.批准商业协会附属机构运营的每个机场的五年总开发计划及其修改;

2.核准年度投资的业务计划和预算;

3.从每个财政年度核定的年度预算中核准股权投资;

4.批准单独或联合出售价值超过三百万美元(3,000,000.00美元)或等值墨西哥货币或其他法定货币的资产;

5.在适当情况下向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不延长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协议,但有一项谅解,即只有在持有至少百分之五十一(51%)非战略合作伙伴或战略合作伙伴关联人士持有的“B”系列股份的股东投赞成票的情况下,该临时股东大会才应讨论不延长或拒绝延长该协议的问题。当董事会提议提前终止参与协议时,本文所确立的相同要求将是必要的。

6.批准获得各种租赁和信贷,包括或不包括特定的债券,并向商业协会没有任何权益或参与的民事或商业协会发放贷款,超过有表决权的公司股权的百分之五十(50%),或商业协会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该公司的公司股权,或向个人发放贷款,但不履行商业协会为此目的制定的政策。

7.批准为商业协会或商业协会发行的信贷或取得的债务所发行的证券提供所有债券和商业担保(担保),而商业协会在这些债券中没有超过有表决权的公司股权的百分之五十(50%)的权益或商业协会对这些公司股权没有任何控制;

8.向股东提议增加企业协会的企业股本;

9.提议增加企业协会附属法人的企业股本;

10.批准任何出售商业协会附属法律实体的企业股权的股份;

11.收购和出售商业协会公司股权的股份,但(a)收购投资协会发行的股份和/或证券,以及(b)通过投资协会收购证券除外;

12.企业协会所属企业集团行政结构的批准和变更;

13.设立新的委员会并将职能下放给新的委员会;

14.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以前将听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核准对总干事的全额薪酬,以及确定其他一级行政干事的任命和全额薪酬政策;

15.收购任何债务,无论是通过直接信贷还是金融工具,其年度金额超过800万美元(8,0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其他法定货币在墨西哥以外的场所,或超过年度经营计划中规定的负债水平,即债务/权益至少为50/50%,这被理解为总债务/总权益;

16.在企业协会的股东大会上批准和提出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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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收到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名后,向股东大会提议向审计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同样,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8.指定经营委员会和收购委员会的成员,但有一项谅解,即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将有权任命三(3)名经营委员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以及至少一名收购委员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

19.在发生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条或适用的《商业公司法》第155条所述情形之一时,由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议指定董事会临时成员,而无需股东大会采取行动;

20.行使商业协会的一般权力,以完成其公司目标,并遵守现行法律;

第十八条第(1)至(4)款和第(6)至(17)款所述的决定将需要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投赞成票。

第十九条。由系列“BB”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将有权实现以下任命,这些任命将是董事会的有效指定:

1.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任命和罢免总干事以及任命和罢免一级行政官员。

2.任命运营委员会六(6)名专有成员中的三(3)名及其三(3)名候补成员,以及专有成员及其各自的候补成员,占审计、收购、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20%),但须了解每个委员会至少有一(1)名专有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以及

3.营运委员会决定是否接纳机场集团以外的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或机场集团的官员。

第二十条。传票。董事会会议的传票应由主席、秘书或董事会三(3)名成员以书面形式发出,或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在董事会会议日期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送达董事会其他成员,无论是亲自送达,还是通过附有收货确认的核证邮资、电传或董事会成员商定的任何其他媒介送达。传票必须具体说明该董事会将讨论的所有事项以及必要时的证明文件,包括更新的财务文件。董事会有权在董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时审议或解决会议议程上任何未指明的事项。不在墨西哥居住的董事会成员应收到电传或电传传票,并事先发出同样的通知。当董事会所有成员(或其候补成员)出席会议时,不需要传唤。

同样,董事会主席、秘书或三(3)名成员以及审计委员会主席将有权将他们认为相关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会议。董事会将在召集时举行会议,但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四(4)次。董事会会议应在公司地址所在地或根据传票决定的在墨西哥共和国境内或国外的其他地方举行,但有一项谅解,即为了在与公司地址不同的地方举行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董事会至少三(3)名成员、秘书或审计委员会发出传票。如主席缺席会议,会议应由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以过半数票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主持。如果秘书缺席某届会议,则由董事会现任成员过半数投票任命的人担任秘书。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登记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特别簿册内,并由董事会主席和秘书签署。载有董事会成员根据第二十三条一致书面同意而作出的决议的文件,将根据该条的规定附在此书之后。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副本或记录,以及商业协会的簿册和登记册以及一般商业协会的任何档案文件所载的帐目,可由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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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业务规则。除本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运作的任何其他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上一届会议的会议记录应提交董事会成员批准。

2.董事会应至少每三(3)个月通过审计委员会确定的资料修订商业协会及其附属机构的财务资料和商业协会及其附属机构的财务和商业政策,其中可包括:

a.企业协会所属企业集团的总经理确认的内部财务余额,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表;

b.资本资产投资预测;

c.需求预测;

d.投资方案;

e.战略计划;

f.劳工政策;

关于商业协会使用的技术的信息;以及

h.协调商业协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环境、法律和道德事项。

3.董事会应当编制《商业公司通则》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述报告,以供普通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各附属商业协会的最后一份现金流量表,对其投资价值超过资本权益百分之二十(20%)的,编制其拥有多数股份的商业协会下属企业的报告。除了根据上述规定对商业协会进行报告的要求外,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与上一个财政年度相比,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说明;

b.用于完成其活动的最重要的不动产的一般说明;

c.列出商业协会企业股本的主要市场清单,并详细说明:(一)每个市场每季度股票的最高和最低价格;(二)拥有商业协会企业股本总额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股东的姓名;(三)最近几个会计年度宣布股息的频率和数量;以及

d.一份名单,列明董事会、商业协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以及商业协会所属的企业集团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年龄,其中包括:(一)各自在上一个财政年度获得的报酬和奖金数额;(二)对其股权计划的说明(如果有的话);以及(三)对其激励计划的说明(如果有的话)。

4.在某一特定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作出决定前通知董事会,并在不影响董事会会议法定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回避参加和出席该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就本条款而言,“利益冲突”一词是指以下事实:董事会成员:(i)亲自或通过任何与其有家族或亲属关系的人,在商业协会计划与之进行任何交易的一方的公司股权中,拥有超过5%(5%)的股份;(ii)有家族或亲属关系的直系、上位或后代,直至第四级,与商业协会计划与之进行交易的人;或(iii)是商业协会计划与之进行任何交易的一方的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法定人数。为使董事会会议有效,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出席会议;为使本次董事会的决议有效,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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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是必要的,除非需要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来验证根据本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

根据《商业公司通则》第143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即使董事会成员没有亲自参加正式会议,董事会也可以有效地作出决议。闭会期间达成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由董事会所有专有成员投赞成票,或在其中任何一名成员最终缺席或丧失工作能力时,根据所引用的条款的规定,由相应的候补成员投赞成票予以批准。

这些决议将具有与董事会届会期间通过的任何其他决议相同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董事会的决议如经其成员一致书面同意而作出,则无须发出传票或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但董事会成员须在证明已作出该等决议的文件上签字的情况除外。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述之决议载明之文件,应加于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述之本内。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责任。商业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只要担任职务,就将获得《证券市场法》第29条至第37条和其他适用条款规定的勤勉义务。

商业协会管理责任的适用制度将是《证券市场法》第29至37条和其他适用处置规定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赔偿。董事会成员以及商业协会各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免除因其在董事会和商业协会各委员会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而对商业协会或其控制的法律实体或商业协会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律实体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或由于该机构不能合法地举行某届会议而未采取的措施,但前提是该届会议不是由于欺诈或恶意行为,或由于《证券市场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商业协会都将对董事会成员和秘书进行赔偿,并追究其在合法履行其费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并将赔偿其行为可能对商业协会或其控制的法律实体或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实体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金额,除非它们是由于欺诈或恶意行为,或根据《证券市场法》或其他法律是非法的。为此目的,商业协会将为在任何类型的法律程序中为所涉及的人辩护所产生的费用预先支付部分款项。

第二十六条。中间行政机关。商业协会设有(i)营运委员会、(ii)提名及薪酬委员会、(iii)收购委员会及(iv)审核委员会。

此外,企业协会可设有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认为为企业协会的经营发展所必需的中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业务委员会。商业协会应设立一个运营委员会,由六(6)名专有成员及其各自的候补成员组成,其中三(3)名专有成员及其各自的候补成员应由“BB”系列股东任命。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名其成员。业务委员会应由总干事担任主席。业务委员会可设一名非成员的秘书,由过半数票任命。

业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为一(1)年,或直至被任命为其候补成员的人担任其职务为止。

业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1.起草并向商业协会董事会介绍商业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起草并向企业协会董事会介绍分红政策。

3.起草并向商业协会董事会介绍由商业协会的附属机构运营的机场的总体发展方案及其修改。

4.向企业协会董事会提出的机场集团行政和法人结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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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商业协会的主要业务向董事会提出与第三方建立联盟和协会的建议。

6.通过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行使对商业协会附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权股份的投票权,包括任命特许给商业协会附属机构的每个机场的机场管理员,但有一项谅解,即这些股份总是按照主发展方案进行投票。

7.企业协会附属法人管理形式的确定。

8.批准在主要业务范围内、年度预算之外、300万美元(3,000,000.00美元)以下或等值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法域货币的商业投资,但有一项谅解,即相应的收购应遵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9.确定向总干事报告的一级行政以外的其他劳动政策。

10.董事会指派的所有其他人员。

业务委员会应由主席或其两(2)名成员通过附有回执的挂号信、电传、电子邮件或其成员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亲自召集会议,但无论如何,每年至少召开十(10)次会议。业务委员会的会议应在收到第一次通知的至少五(5)名成员和收到第二次或更多通知的至少三(3)名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有效,其决议应在以出席成员的多数票通过时有效,但有一项谅解,即如果出现平局,主席或其各自的候补成员应有打破平局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应由股东大会确定的成员组成,但另外,其成员中至少有过半数必须是商业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并且其中至少有一(1)人应是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但有一项谅解,即“BB”系列股东有权任命代表该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20%)的成员及其各自的候补成员。

为组成提名和薪酬委员会,“BB”系列股东应任命一(1)名成员,“B”系列股东应任命另一名成员(后者必须是非“BB”系列股东任命的、根据“B”系列股东提议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之一)。如成员人数超过两人,则应由按照本规定任命的成员任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其余成员;如这两名成员不能达成协议,则所缺成员应由企业协会的股东在普通股东大会上任命。

对于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该委员会的每一名专有成员,应任命一名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仅为其各自的专有成员的候补成员。

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1)年,或直至被任命为其候补成员的人接管其职责,并有可能连选连任。

该委员会应负责下列职能:

1.向商业协会的股东大会提出一份其认为在委员会面谈后应成为商业协会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名单,如果在选举时组成该协会的成员未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则该名单应成为该协会董事会的一部分。在选举董事候选人时,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必须考虑在商业协会的主要业务方面具有公认经验的人,以及与协会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并在必要时,考虑到被提名的候选人在适用的立法范围内有资格成为董事会的独立成员;

2.向商业协会所属的企业集团提供服务的商业协会的董事会提出供其评估的个人姓名,经委员会面谈后,该协会认为应担任商业协会各子公司高层职位的个人,以及由“BB”系列股东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任命的官员以外的地区董事;

3.向股东大会或酌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成员和商业协会各委员会成员以及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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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其子公司的董事会,以及担任商业协会两个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官员,包括总经理和地区主管;

4.听取了审计委员会的意见,或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向商业协会的股东大会提交一份关于罢免商业协会董事会成员及其主席团成员的提案,以供审议;

5.酌情与商业协会业务方面的第三方专家进行磋商,以通过任何必要的决定;

6.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至少每年一次,在有此要求时,或在应酌情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注意该报告时;以及

7.根据本公司章程与董事会相对应的所有其他人员以及由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人员。

该委员会应根据《证券市场法》第42条和第43条,就其在公司惯例方面开展的所有活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通知和建议,以便审计委员会对此发表意见,并酌情决定或通知董事会。

本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应由其成员过半数票任命,主席不享有打破平局的表决权。该委员会的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本委员会须在任何时间举行会议,但须事先由董事局主席或董事会秘书或其任何两(2)名成员,或由该委员会主席或秘书,以有回执、电传、电子邮件或其成员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亲自召见,并须在其举行的每次会议上,将其活动通知董事局。

委员会成员一律全体行使职权,但其权力不能下放给自然人,如董事会成员、经理、顾问、代表、接受授权书或其他类似任命的人。

为使本委员会的会议被认为是有效成立的,应要求至少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会议,其决议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1)名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召见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并有权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采购委员会。董事会应任命一个收购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自营成员组成,但其成员中至少有过半数必须是商业协会的董事会成员,并且其中至少有一(1)人必须是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有一项谅解,即“BB”系列股东指定的董事会成员有权任命代表全体成员百分之二十(20%)的成员。对于由“BB”系列股东任命的该委员会的每一名专有成员,应任命一名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仅有权为其被任命的专有成员任命候补成员。采购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为一(1)年,或直至被任命为其候补委员的人接管其职务,并可连选连任。

本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应由其成员的多数票任命,主席不享有打破平局的表决权。该委员会的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采购委员会应在任何时间开会,但必须事先由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秘书或任何三(3)名其他成员或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通过挂号信亲自传唤,并附上回执、电传、电子邮件或其成员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并应在董事会召开的每次会议上向董事会通报其活动。

委员会成员一律全体行事,其权力不得下放给自然人,如董事会成员、经理、顾问、代表、接受授权书或其他同等任命的人。为使该委员会的会议被认为是合法成立的,应要求至少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会议,而委员会的决议如经出席的委员至少过半数赞成通过,即为有效。必须召集审计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并在该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召集审计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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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正在履行与公司惯例有关的职能的委员会可被传唤;此外,商业协会总干事将被传唤参加所有会议,并将在他/她认为由于该会议所处理事项的性质而适当时出席。在任何情况下,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会成员以及总干事均有权发言,但无权投票。

收购委员会有义务授权商业协会或其附属机构与相关股东、关联人或任何第三方进行的任何涉及收购商品或服务或承包建造或出售资产的操作(“操作”)。此种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则:

1.任何金额等于或超过五万美元(50,000.00美元)或等值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法域货币的个人或累计业务,必须向商业协会采购委员会报告。

2.任何金额等于或超过六十万美元(6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货币的单独或累计操作,必须在执行前向收购委员会报告,以便后者批准执行,一旦获得批准,必须由后者向商业协会的董事会报告,此外,当此种操作可能与相关股东一起执行或金额超过三百万美元(3,000,000.00美元)时,董事会应通知股东大会,指明相应协议的当事方,或其等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法域的货币。

3.任何个人或累计业务,如等于或超过六十万美元(6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的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司法管辖区的货币,应根据采购委员会确定的规则,要求事先对相应合同进行投标,除非该委员会批准该业务因其特定条件而不受投标程序的约束。采购委员会应随时监督所进行的所有投标程序。

4.战略合作伙伴或该战略合作伙伴的相关人员只能参与建造活动,或作为供应商参与由商业协会的子公司运营的机场,前提是此类协议是通过投标程序分配的,除战略合作伙伴或任何相关人员(视情况而定)外,至少有三(3)个承包商(“第三方”)参与了投标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委员会的代表应监督通过具有国际声望的独立审计员进行的审计工作。如果在为此目的进行的投标中,战略合作伙伴或与之相关的人员(视情况而定)在价格、质量和机会方面的同等情况下投标,则合同应转让给第三方。采购委员会应制定投标程序的规则。

5.采购委员会不得授权与下列人员执行协议:(a)根据下文第9段提起侵权诉讼并受到主管当局谴责的;或(b)上文第4段提及的独立审计员报告在进行任何工程过程中存在不正常活动且此类违规行为已得到采购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确认的人员。

6.未经采购委员会事先授权,商业协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任何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相当于或超过六十万美元(600,000.00美元)或相当于墨西哥货币或墨西哥以外法域货币的业务。

7.持股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二(2%)或以上的股东或企业协会的股东团体,可随时要求并审查提交普通股东大会的协议细节,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应在随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这些文件交由他们处理,期限为十五(15)个工作日。

8.收购委员会对商业协会下属企业经营的授权,应在为此目的而订立的法人实体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代表商业协会企业权益的股份的投票,或通过一致同意的书面形式予以批准。为此目的,现授予采购委员会一份行政行为总授权书,其条款载于《墨西哥联邦民法典》第2554条第二款以及《联邦区民法典》和其他联邦州的《民法典》的相应条款。

9.根据《墨西哥联邦民法典》第2028条和第2117条以及《墨西哥联邦区民法典》和其他联邦州的《民法典》的相应规定,由商业协会或战略合作伙伴的某些股东违反这些规定开展行动,持有公司股权至少百分之一(1%)的股东,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股东提起侵权诉讼,并有权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在适当情况下,因索赔而获得的货物应由商业协会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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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董事会指派给它的所有其他人。

就本条而言,“有关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占商业协会企业股本百分之五(5%)或以上的股份的任何个人或团体。

第三十条。总导演。管理、指导和执行商业协会及其控制的法律实体的业务的职能应由总干事负责,总干事应为此目的使他/她本人遵守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政策和指导方针。

为了履行这些职能,总干事应拥有在行政行为、书状和索赔中代表商业协会的最广泛权力,包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特别条款的特别权力。关于所有权行为,根据商业协会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总干事应拥有这些权力:

尽管有上述规定,总干事必须:

1.根据商业协会和由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提供的信息,将其商业战略提交董事会批准。

2.遵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能提出的指示行事。

3.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企业协会和由企业协会控制的法律实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政策,并执行这些企业协会董事会为此目的批准的政策。

4.与负责其筹备工作的相关官员共同签署商业协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5.根据《证券市场法》的规定,向公众发布必须发布的相关信息和事件。

6.遵守有关执行商业协会所持股份的购买和配售操作的规定。

7.在其职权范围内或根据董事会的指示,直接或通过受权代表采取可能适用的补救和负责任的行动。

8.酌情核实股东的出资情况。

9.遵守有关向股东支付股息的法律和公司规定。

10.确保维护商业协会的会计、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

11.起草并向董事会提交《商业公司通则》第172条提及的报告,但该条b)节规定的报告除外。

12.建立内部机制和控制,以便核查商业协会和由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的行为和业务,遵守适用的立法,并跟踪这些内部机制和控制的结果,并采取认为必要的措施。

13.根据《证券市场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据称对商业协会或其控制的法律实体或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实体造成损害的任何相关人员或第三方采取负责任的行动,除非由于董事会的决定和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意见,所造成的损害并不相关。

14.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以确定商业协会在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其股份的方式,这些附属公司的目标是任命董事会决定的那些级别的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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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决定属于商业协会财产并代表该商业协会任何附属公司的公司权益的股份的表决方式。

16.行使《证券市场法》规定的、或者本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或者履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行为;按照本章程赋予的职责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或者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总干事为履行其职能和活动,作为适当履行其义务的网络,应得到为此目的而任命的有关官员以及商业协会或由商业协会控制的法律实体的任何雇员的协助。

证券市场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适用于总经理。

第四章

监督商业协会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根据《证券市场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审计委员会和商业协会外聘审计员负责监督商业协会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执行。董事会可决定是否视情况或以一般方式将监督职能补充下放给董事会已设立的另一个委员会,或是否为此种协助而设立更多的委员会。

除《证券市场法》为审计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权力和义务外,该委员会还应拥有《证券市场法》为公司治理委员会指定的所有权力和义务。

商业协会不受《商业公司法通则》第91条第五节的规定约束,也不受上述法律第164至171条、第172条最后一款、第173和176条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组成和权威。审计委员会应由代表企业协会公司股权的股票交易所在法域的适用规定(包括《证券市场法》和根据该法律颁布的法律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成员组成,并应由董事会任命的至少三(3)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一(1)名成员必须根据“BB”系列股东的提议任命,根据以下谅解,“BB”系列股东有权任命代表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百分之二十(20%)的成员。

当主席或百分之二十(20%)的成员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电传、电子邮件或其成员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亲自传唤审计委员会时,审计委员会应举行会议,但无论如何,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三(3)次会议。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在收到第一次通知时至少有百分之七十五(75%)的成员出席,在收到第二次或更多通知时至少有半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有效,其通知及其决议在得到出席的成员至少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时有效,但有一项谅解,即如果出现平局,主席不享有打破平局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或直至被任命接替他们的人接管他们的职务,并有可能连选连任。

如因任何原因,审计委员会的最低人数未出席,且未按《证券市场法》第24条的规定任命临时独立成员,任何股东均可请求董事会主席在三个日历日内召集普通股东大会,以便作出相应任命。如果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任何股东可向商业协会地址的司法机关提出通知。如会议不举行会议或一旦举行会议而不作出委任,则工商协会地址的司法当局应任何股东的请求和提议,委任相应的成员,他们将担任这些职位,直至普通股东大会作出最终委任为止。

审计委员会具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述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证券市场法》适用的监督工商协会业务的管理、进行和执行、审计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通报并接受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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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普通股东大会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议任命和/或解除其职务,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必须满足委员会其他成员同样的独立性要求;必须根据其经验、公认的能力和专业声望进行遴选;必须根据《证券市场法》第43条起草与该机构相对应的年度活动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这种年度报告必须至少包括下列问题:(a)报告商业协会和由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状况,如果有的话,说明缺陷和偏差,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同时考虑到意见、报告、来文和外部审计报告,以及可能在报告所涉期间提供服务的独立专家发表的报告;(b)参考和跟踪根据政策和业务合规调查的结果以及会计方面所采取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无论是同一商业协会还是由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的会计;(c)评价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法律实体以及负责外部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员的业绩;(d)说明和评价补充服务,酌情由负责进行这种外部审计的法律实体以及独立专家批准的审计提供;(e)对商业协会和由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的主要结果;(f)对报告所涉期间核准的会计政策所作修改的说明和影响;(g)股东、董事会成员、有关管理人员、雇员以及一般情况下的任何第三方因其认为相关的意见而采取的会计措施,内部控制和与内部或外部审计有关的问题,或源自对被认为在审计管理中不规范的事实提出的指控;(h)落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达成的协议。如果企业协会没有公司治理委员会,本段所指的报告还必须载有《证券市场法》第43条和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

本条所述报告的起草工作,以及《证券市场法》第四十二条所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听取有关负责人的意见;如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应当将该意见分歧纳入所述报告和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下列职责和职能:

1.根据《证券市场法》,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2.评价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法律实体的业绩,并审查外部审计员起草和签署的报告、意见、其他报告和资料。为此目的,委员会可在其认为适当时要求该核数师出席会议,尽管委员会必须每年至少与该核数师举行一次会议。

3.与负责起草和审查的人员讨论商业协会的财务报表,并根据这一讨论,向董事会建议批准或不批准。

4.向董事会通报企业协会或企业协会控制的法律实体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系统保存的情况,包括酌情发现的违规行为。

5.起草《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四节c小节中提到的意见,并将其提交董事会的意见,供其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除其他内容外,支持外部审计师的报告。这种意见必须至少表明:

i.如果商业协会遵循的会计和信息政策和标准是充分和充分的,考虑到其具体情况。

ii.如果这些政策和标准在总干事提交的资料中得到一致适用。

iii.如果由于上述数字i和ii,总干事提供的资料以合理的方式反映了企业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结果。

6.支持董事会起草《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四节d)和e)小节提及的报告。

7.确保《证券市场法》第28条第三节和第47条所述操作符合这些法律规定中的规定及其衍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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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其认为适当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情况下,或根据《证券市场法》或一般性质的规定需要独立专家发表意见的情况下,请独立专家发表意见。

9.要求商业协会或由商业协会控制的法律实体的有关官员和其他雇员报告财务资料的起草情况以及它认为适合履行其职能的任何其他种类的财务资料。

10.调查它所知的任何可能不遵守业务、准则和业务政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会计的情况,不论是同一商业协会还是后者所控制的法律实体的情况,它必须在进行这种监督所需的程度和范围内对文件、登记册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11.接受股东、董事会成员、有关高级职员、雇员和一般任何第三方就上一节所述事项提出的意见,并就这些意见采取其认为应采取的行动。

12.要求不时与有关干事举行会议,并提供与企业协会或由后者控制的法律实体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有关的任何资料。

13.向董事会通报因履行其职能而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并酌情通报已采取的纠正行动或拟采取的纠正行动。

14.召集股东会议,并要求将认为适当的问题列入此类会议的议程。

15.根据同一次会议或理事会酌情发出的指示,监督总经理遵守股东大会和商业协会理事会决定的情况。

16.制定并公布商业协会接收、保留和处理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与审计有关事项的索赔的程序,以及商业协会雇员就与会计或可疑审计有关的关切事项保密和匿名转介的程序。

17.监督商业协会及其附属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和两个高级行政官员的活动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

18.就因违反本公司章程或适用于商业协会的任何适用法律条例的规定而罢免商业协会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其高级职员的问题,向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

19.选择商业协会的外部审计员,监督他们的工作(包括解决行政部门和外部审计员之间就商业协会的财务报告缺乏一致意见的问题),并在必要时更换外部审计员。

20.核准事先核准向外聘审计员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的报酬的程序。审计委员会必须按照此种程序,事先核准外部审计员提供的所有审计和与审计无关的服务,这是商业协会股票上市市场的适用立法或条例所要求的。

21.与外聘审计员一起审查商业协会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的财务信息,包括在“行政当局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评论和分析”一节中提交的信息,审查协会的实质性决定和总体决定,包括会计原则、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提出的意见的合理性以及报告中提交的信息的清晰度。审计委员会还必须讨论年度审计的结果以及外聘审计员有义务向审计委员会通报的任何其他事项。

22.根据本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市场法》,起草一份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该报告。

23.与外聘审计员一起审查审计员可能发现的与年度审计或任何其他审计有关的任何问题或困难,以及审计员向商业协会行政部门发出的任何通信和商业协会对此种信函的答复。此种审查必须包括:(一)对活动范围或获取所要求的信息的任何限制;(二)与管理当局就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缺乏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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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三)对外聘审计员建议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调整,并提出不被接受的调整,不论其重要性如何。

24.委员会应有足够的权力:(一)调查其认为重要的任何事项,全面查阅商业协会的所有簿册、登记册、机构和人员;(二)维持外部法律顾问、外部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三)要求商业协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商业协会的外部顾问、内部审计、审计服务提供者或外部审计人员出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或与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顾问会面。商业协会应给予审计委员会足够的经费,以支付外部审计师和商业协会要求的任何其他顾问的费用,以及审计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的必要和适当的管理费用。

25.本公司章程、《证券市场法》和/或董事会指定的所有其他事项。

第五章

股东会议

第三十三条。班级。股东大会应为大会或特别会议,股东大会应为普通股东大会(“普通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所有这些会议均应在商业协会的公司地址举行。以下为特别股东会议:(一)为讨论《商业公司通则》第182条规定的任何事项而召集的会议,以及(二)为商定取消商业协会股票在国家证券登记处(Registro Nacional de Valores)、Bolsa Mexicana de Valores,S.A. de C.V.和在其注册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外国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而召集的会议,除非是由报价系统或其他非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市场召开,否则任何其他会议均应为普通会议,除非该会议是为处理特别影响某一类别或一系列股份的任何事项而召开的会议,在这种情况下,会议应为特别会议。

第三十四条。注意。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供。任何持有至少百分之十(10%)的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的股东或股东团体,可随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要求中规定的事项。任何股东在《商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下,均享有同等权利。如果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在收到根据先前规定提出的请求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没有发出通知,则应在任何先前案件中被发现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的请求,并在事先证明其处于这种地位的情况下,商业协会地址的管辖司法当局应发出相应的通知。

此外,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入的会议议程中,审计委员会有权插入该委员会认为方便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公告的公布。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无论是首次还是随后召开的通知,均应在会议所定日期前至少十五(15)个历日在《政府公报》(Diario Official de la Federaci ó n)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通知须指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须载有会议议程,并须清楚解释会议议程内须处理的事项,并须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但有一项谅解是,如通知是由董事局作出的,则该通知须由董事局主席或该团体的秘书或董事局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代表签署。从股东大会通知发布之日起,与会议议程所列每一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必须立即和不受限制地提供给股东。

如果代表企业协会法人权益的所有已发行和未发行的股票都出席了股东大会,则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出席。只有在商业协会的股份登记册上正式登记为其一份或多份股份的所有人的股东,才可获准参加商业协会的股东会议,而且只有在他们已取得必要的准入证的情况下,该准入证的登记实际上应在会议举行的日期前三(3)天截止。

为了出席会议,股东必须出示相应的准入证,只有在他们要求时才发给准入证,而且必须在会议日期的前一个营业日或之前,连同相应的准入证一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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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市场法》的适用规定,向商业协会秘书或向所有权存放机构、国家或外国信贷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经纪人提供股票证书或所有权。为取得出席某次会议的权利而如此存放的股份,须在该次会议举行后方可交还,并须将为此目的而发出的收据送交股东或其代表。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由在两名证人面前签名的代理人出席,或者通过依法授予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委托书出席。但是,对于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商业协会的公司股权,拥有授权书的人只能在《商业公司通则》第173条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授权书证明其行为能力,授权书的形式应由该法人实体起草,包括股票市场中介机构在内的股东可以查阅。表格必须载有下列资料:(a)以明确方式表明商业协会的名称和相应的会议议程,但不能在一般事项标题下列入《商业公司通则》第181条和第182条提及的问题;(b)载有设保人为执行此种授权书而指明的指示的篇幅。董事会秘书有义务确保本条得到遵守,并应将遵守情况通知会议。董事会成员不得在股东大会上代表股东。

第三十七条。分钟。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应抄录在专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内,并应由代行会议主席和秘书职责的人以及希望签署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签署。股东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公司行动的记录应抄录到该记录册中。

第三十八条。主席兼秘书。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出席股东过半数票任命的人主持。董事会秘书代行股东大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缺席时,由经出席股东过半数票任命的人代替。

第三十九条。普通会议。普通普通股东大会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头四个月内召开。除会议议程中规定的事项外:(一)应讨论、批准或修改《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述的董事会报告(该条最后一款不适用于该报告);(二)应在考虑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提议后,任命或批准董事会成员和商业协会各委员会成员,(三)《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指的报告,应当在投资价值超过会计资本百分之二十(20%)的情况下,提交商业协会或者商业协会持有多数股份的法人的股东,根据财政年度终了时的财务状况;以及(iv)商业协会应提交一份关于遵守纳税义务的报告,以遵守《所得税法》(Ley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第86条第XX款或任何其他替代规定。根据《所得税法》,如果在所提及的普通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分发了《联邦税法》(C ó digo Fiscal de la Federaci ó n)第52条第三节中提及的关于遵守纳税义务的报告或替代报告的条款,并将该报告改为:

第四十条。书面决议。如果决议的通过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则可以在无需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经所有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而作出,如果召开了股东大会,这些股东本来有权投票。以这种方式通过的决议应具有与股东大会期间通过的决议相同的效力和法律后果。股东以一致书面同意方式作出决议时,除所有有权就证明通过有关决议的文件投票的股东签字外,无需发出通知或其他任何手续。所有这些文件应附于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保存的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普通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每一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有权投一(1)票。为了使普通股东大会在接到初步通知后得到有效召集,代表公司股权的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股份必须在会议上得到代表,如果决议以出席会议或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份的多数票(“多数票”)通过,则决议有效。普通股东大会在接到第二次或进一步通知后举行,无论出席会议的股份数目如何,均应有效召集,其决议应以多数票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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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会议上有适当代表并至少代表商业协会已发行和未偿还的公司股本百分之十(10%)的股东,可根据《商业公司通则》第199条为此目的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请求延迟就其认为不充分知情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

在此种会议上有适当代表的股东,并至少代表商业协会已发行和未偿还的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20%),可以在司法上反对其有权投票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只要这些决议符合《商业公司通则》第201条为此目的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每一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有权投一(1)票。为了使临时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在初次或进一步通知后有效召集,代表公司股权或相应系列(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份的至少75%(75%)必须派代表出席会议,而在此类会议上的决议,如果以商业协会或相应系列(特别股东大会)的公司股权的多数票获得通过,即为有效。与本公司章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事项有关的决议属于前一条规定的例外(因为这些决议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法定人数为准),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决议也属于例外,这些决议仅限于特别股东大会,在特别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商业协会公司股本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的赞成票获得通过时,即为有效:

1.任何旨在修订或取消为管理商业协会及其附属机构而设立的委员会的权力,或取消或修改给予少数群体的权利的对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任何涉及取消或转让墨西哥联邦政府为商业协会或其附属机构而授予的特许权所有权所产生的权利的决议;

3.商业协会和战略合作伙伴之间签署的《参与协议》,通过各方之间的协议提前终止;

4.商业协会与与商业协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主要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实体的合并;以及

5.商业协会的任何分立、解散或清算。

在此种会议上有适当代表并至少代表商业协会已发行和未偿还的公司股本百分之十(10%)的股东,可根据《商业公司通则》第199条为此目的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请求延迟就其认为不充分知情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

在此种会议上有适当代表的股东,并至少代表商业协会已发行和未偿还的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20%),可在符合《商业公司通则》第201条和第202条为此目的所规定的要求的情况下,在司法上反对其有权投票的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BB”系列股票会议期间的权利。为了使股东大会有效地通过关于以下事项的任何决议,必须获得“BB”系列股份的多数票,但前提是这些股份至少占已发行和流通的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七点六十五(7.65%):

1.批准商业协会的财务报表;

2.企业协会提前清算或解散;

3.企业协会企业股本的增减;

4.股息的宣布和支付;

5.修改商业协会的法团章程;

6.股份的合并、分立或分立;

7.授予或修改公司股权分成的系列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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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任何旨在修改或废除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条有效通过的决议的决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条所指的需要“BB”系列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投赞成票的决定。

第六章

退出商业协会

第四十四条。退出。根据《商业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股东可以退出企业协会,按照股东大会最后一次批准的财务报表,或者按照产生退出权的决议通过之日前最后三十(30)天的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五(95%),要求以公司资产的比例,或者以较低者为准,偿还股份,只要该股东投票反对普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这些决议决定公司目标的改变、国籍的改变、转变为任何其他类型的商业协会、合并或商业协会的分立,或者由于任何类型的合并而使他们的参与被稀释超过百分之十(10%),只要他们在相应会议结束后十五(15)天内要求分离。

第七章

财务信息、外部审计师、损益

第四十五条。财务信息。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3)个月内,董事会应编制一份报告,其中载有《商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财务资料。财务资料和任何证明文件应在同一期间内以商业协会的地址提供并送交提出要求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外聘审计员。董事会应聘请由审计委员会任命的商业协会的外部审计事务所。

任何变更或撤销,均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票通过。

商业协会的外部审计员应作为客人被传唤参加董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有义务对他/她有利益冲突或可能妨碍他/她独立性的事项弃权出席。

第四十七条。利润。每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计算:

1.百分之五(5%)以维持,并在必要时重新建立法定准备金,直至其至少等于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二十(20%);

2.在股东大会上议定的创造或增加一般或特别储备的任何数额;

3.在股东大会上确定的用于创建或增加商业协会资本储备的任何金额;以及

4.如有必要,按普通股东大会确定的数额、形式和条件向企业协会股东支付股息的任何数额。

第四十八条。损失。亏损时,应先从资本公积中扣除,资本公积不足时,再从企业股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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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商业公司法通则》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商业协会应当解散。

第五十条。企业协会一旦解散,即进入清算。清算应委托股东大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清算人进行。如果会议没有作出此种任命,则应根据《商业公司通则》第236条的规定,应任何股东的请求,由商业协会住所所在地的民事法官或地区法官作出此种任命。

在指定不同的清盘人时,这些清盘人应共同行事。清盘人或清盘人无须是商业协会的股东、高级职员或董事会成员。清盘人有权结束工商协会的经营并清算其业务,收取工商协会应收款项并支付其应收款项;按照其所知和理解,以其认为方便的价格出售工商协会的资产;在清偿全部企业债务后,在股东之间分配工商协会的剩余资产,按照各自拥有的股份数量;根据《商业公司法》第242条和第248条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适当或方便的措施,对商业协会进行清算;以及在完成清算后,对商业协会进行注销登记。清盘人亦享有委任他们的会议所授予他们的权力。

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应以本章程规定的形式召开会议,清算人应履行相当于企业协会正常运作期间董事会应有的职能;审计委员会应继续履行清算前对清算人或清算人的职能。

第五十一条。如果没有股东大会给予清盘人相反的具体指示,则应按照下列优先次序进行清算:

1.以对债权人和股东损害最小的方式结束所有待决业务;

2.收取信贷和偿还债务;

3.出售商业协会的资产;

4.编制清理结束的最后余额;和

5.在适用的情况下,在股东之间按其各自参股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第九章

适用法律和地点

第五十二条。适用的法律和地点。商业协会参与的、因执行、建造和遵守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墨西哥适用的联邦法律。

商业协会与其股东之间或其股东之间因认购或收购代表商业协会公司股权的股份的行为而引起的关于商业协会事项的任何争议,应明确服从墨西哥适用的联邦法律,并服从哈利斯科州瓜达拉哈拉市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管辖权,并因其目前或未来的地址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放弃前往可能与其对应的任何其他场所的权利。

过渡条款

第一。如果本公司章程所载的任何条款以任何方式违反了商业协会或其股东在1999年8月25日签署的协议,特别是与联邦政府和其他方面签署的《参与协议》和与战略合作伙伴(Aeropuertos Mexicanos del Pac í fico,S.A. de C.V.)签署的《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权利和/或义务,或者这些条款是商业协会或其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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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协议所载的商业协会或其股东的权利和/或义务,或由其负责的权利和/或义务,应优先于本章程所载的任何规定。

第二。在《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协议》第5.2段中提及商业协会的股东大会,以下应理解为提及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5款所述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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