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我们的参考:DO282/036
2025年9月5日
私人和保密
董事会
都乐公司
北安妮街29号
都柏林7
D07 PH36
爱尔兰
| 回复: | Dole PLC(“公司”) |
它可能关注的对象:
| 1. | 意见依据 |
| 1.1 | 我们担任公司的爱尔兰法律顾问,注册号为606201,这是一家根据爱尔兰法律注册成立的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
| (a) |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3表格(编号:333-290010)上的注册声明(the“SEC“)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2025年9月3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F-3注册声明“),据此,Castle & Cook Holdings,Inc.和the Murdock Group,LLC(the”出售股东”)可能会发售和出售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不时以金额、价格和条款,将在任何此类发售时确定; |

| (b) | 本公司与F-3注册声明所指承销商于2025年9月3日订立的包销协议(“包销协议”);以及 |
| (c) | 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日期为2025年9月4日,内容有关发售及出售11,917,263股普通股(“二次发售股份")由售股股东根据《证券法》下的《一般规则和条例》第424(b)条向SEC提交的表格。 |
| 1.2 | 二次发售股份已就股份交换、合并及交易协议(各自定义见F-1表格(第333-257621号)于2021年4月28日根据《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2日及2021年7月27日修订的《证券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及期货及期货及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交易所的证券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及期货F-1注册声明”))和F-1注册声明中规定的其他交易(“交易”). |
| 1.3 | 于2021年8月3日,公司与售股股东订立登记权协议,据此,售股股东获授予登记权,而F-3登记声明描述售股股东可能发售及出售二次发售股份的一般方式。 |
| 1.4 | 本意见仅限于并在所有方面根据爱尔兰法院目前适用的截至本意见之日有效的爱尔兰法律(指不包括北爱尔兰的爱尔兰)提出。我们没有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其对本意见的影响进行调查,也没有对其发表意见。这一意见仅代表其日期。我们不承担在未来任何时候更新本意见或就本意见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任何法律变化、法律解释变化或爱尔兰税务专员实践变化向您提供建议的义务。 |
| 1.5 | 该意见还严格限于: |
| (a) | 下文第2段在此明确说明的事项,不应被理解为通过暗示或其他方式延伸至任何其他事项; |
| (b) | 本意见附表所列的文件(以下简称“文件”);以及 |
| (c) | 下面1.8列出的搜索。 |
| 1.6 |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审查了以pdf或其他电子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们的文件的副本。 |
| 1.7 | 为提供本意见,我们已促使于2025年9月5日对公司作出以下法律搜查(统称为“搜索”): |
| (a) | 在都柏林公司注册处处长为抵押、债权证或类似押记或其通知以及为委任任何接管人、审查人或清盘人而保存的公司档案上; |
| (b) | 在高等法院裁判所就紧接搜查日期前五年的未获信纳的判决、命令、法令等;及 |
| (c) | 在都柏林高等法院中央办公室处理过去两年提交的任何诉讼和请愿。 |
2
| 1.8 | 本意见受爱尔兰法院在本意见发表之日所解释的爱尔兰法律管辖,并将根据该法律加以解释。 |
| 1.9 | 对于F-3注册声明中提及的任何事项或其中提及或由此设想的交易的税收后果,未发表任何意见。 |
| 2. | 意见 |
在遵守本意见所载假设及任何未向我们披露的事项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 2.1 | 本公司为公众有限公司,根据爱尔兰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并拥有发行第二次发售股份所需的公司权力; |
| 2.2 | 二次发售股份已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其正式委任委员会的决议获正式授权;及 |
| 2.3 | 二次发售股份已有效发行、缴足股款或记为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该词指其持有人无须就发行二次发售股份支付进一步款项)。 |
| 3. | 假设 |
为了给出本意见,我们承担以下责任,如果任何假设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我们没有独立核实任何假设:
F-3注册声明及第二次发售股份
| 3.1 | F-3注册声明将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公司遵守其中所载声明; |
| 3.2 | 包销协议将已生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且投资者将实际全额支付其同意支付的购买二次发售股份的金额; |
| 3.3 | 二次发售股份获发行(“发行活动“)根据公司股东及董事在第二次发售股份发行前通过的适当决议及授权(”收盘”)并根据F-1注册声明中定义的交易协议条款; |
| 3.4 | 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顾问方面不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公司出于合法和善意的商业目的善意实施发行事件; |
| 3.5 | 交易的完成(如F-1注册声明中所述)已按F-1注册声明中所述完成; |
| 3.6 | (i)第二次发售股份将于发行第二次发售股份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报价,并将继续如此报价或(ii)第二次发售股份的价值或其价值的较大部分将不会直接或间接来自爱尔兰的土地、爱尔兰的矿产或与采矿或矿产或在爱尔兰大陆架上寻找矿产或勘探或开采权有关的任何权利、权益或其他资产; |
3
真实性和诚意
| 3.7 | 作为正本或正本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为副本,则与此类副本的正本一致),所有签字人的真实性,在其上盖章和盖章,以及在已向我们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草稿的情况下,该等文件的正本签字版与提交给我们的文件的最后一稿相同; |
| 3.8 | 向我们出示的会议记录和/或决议的副本为原始文件的真实、正确副本,且该等文件上的签名为真实; |
| 3.9 | 认为日期为2025年9月3日或前后的公司秘书高级职员证明书所载的陈述,就事实问题而言是正确的; |
| 3.10 | 指被识别为公司董事的人士实际担任该等董事,且代表第二次发售股份的任何证书已由一名或多名该等人士妥善签立; |
章程和决议
| 3.11 | 本意见附表2所载的公司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除章程所载的条款外,并无其他有关二次发售股份的条款; |
搜索和保证的准确性
| 3.12 | 查询中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自该等查询或查询时间以来该等信息未被更改。需要注意的是,在都柏林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并不一定能显示是否已产生先前的押记或已通过决议或为公司的清盘或任命接管人或审查员而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和 |
| 3.13 | 文件所载关于事实事项的所有陈述和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
| 4. | 披露 |
| 4.1 | 本意见是针对与向SEC注册二次发售股份有关的情况向您提出的。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据纳入将提交给SEC的F-3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构成F-3注册声明一部分的代理声明/招股说明书中使用我们的名字。 |
| 你忠实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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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瑟·COX LLP |
4
附表1
审查的文件
| 1. | F-3注册声明和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 |
| 2. | F-1注册声明和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 |
| 3. | Total Produce PLC、Total Produce USA Holdings Inc.、公司、TP-Dole Merger Sub,LLC、DFC Holdings,LLC、Dolicious Corporation、Castle & Cooke Holdings,Inc.和the Murdock Group,LLC于2021年4月23日修订的日期为2021年2月16日的交易协议。 |
| 4. | 包销协议。 |
| 5. |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2日批准发行第二次发售股份的决议副本。 |
| 6. | 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副本,批准F-1注册声明的最终版本。 |
| 7. | 公司股东于2021年7月2日批准通过公司章程的书面决议副本。 |
| 8.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1日批准F-3注册声明最终版本的决议副本。 |
| 9. | 于2021年7月2日通过的于收市时生效的公司章程副本。 |
| 10. | 由公司秘书于2025年9月3日或前后签立的公司证书。 |
| 11. | 根据爱尔兰《2014年公司法》于2021年4月26日注册为公众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
| 12. | 爱尔兰公司注册办事处于2021年12月9日就公司发出的状态函。 |
5
附表2
宪法
2014年公司法
公共有限公司
宪法
的
DOLE公共有限公司
结社备忘录
| 1. | 公司名称为DOLE PUBLIC LIMITED COMPANY。 |
| 2. | 该公司是一家公共有限公司,根据《2014年公司法》第17部分注册。 |
| 3. | 公司设立的对象为: |
| (a) | 收购及持有任何公司或公司的股份或贷款资本的控股及其他权益。 |
| (b) | 经营控股公司的业务并协调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行政、财务和活动,在经营该控股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在其所有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时,作出一切必要或方便的合法行为和事情,担任经理并指导或协调其他公司或该业务的管理,任何公司或个人的财产及产业,并承担及执行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宜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服务,并行使其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力。 |
| (c) | 经营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服务商、投资商、设计商、贸易商的业务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能够方便地就该等对象进行或直接或间接计算以提高公司任何财产的价值或使其更有利可图的任何其他业务(保单签发除外)。 |
| (d) | 购买、收购、开发、再主张、改良、耕作和耕作任何遗产或权益的土地和遗传,以及对其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权利、特权或地役权,并在其上竖立和建造工厂、房屋、办公室和其他建筑物,并持有、占用、租赁、抵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
| (e) | 为建筑用途而布局土地,并在其上建造、改善、出租建筑物租赁、垫款予在其上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开发的人。 |

6
| (f) | 对各类财产,特别是土地、建筑物、特许权和专利,进行收购、改良、管理、工作、开发、行使与租赁、抵押、出售、处分、追账和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的一切权利。 |
| (g) | 购买、承租或以其他方式收购爱尔兰或其他地方的任何矿山、采矿权和含金属土地,以及其中的任何权益,并对勘探、工作、行使、开发和转向同样负责。 |
| (h) | 经营投资、产业及信托公司的业务,并按认为合宜的条款及条件筹集资金,并将其金额投资于或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持有股份、股票、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抵押、债务及任何由任何公共或私营公司、公司或任何性质的企业发行或担保的任何种类的证券,无论其身处何处或经营业务,以及爱尔兰或任何其他政府或当局的股份、股票、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债务及其他证券,当地或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地方。 |
| (一) | 作为单独业务或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进行上述全部或任何业务,以及进行公司看来能够就上述对象方便地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不论制造或其他),或直接或间接地计算以提高公司任何财产的价值或使其更有利可图。 |
| (j) | 为开展任何业务而将公司的任何一家或多家子公司(在《2014年公司法》第7条的含义内)合并或促使将其合并为公司的任何一家或多家子公司。 |
| (k) | 收购及承接任何经营公司获授权经营任何业务的人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财产及负债,并作为该等收购代价的一部分,以承接该人、商号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负债,或收购该等人的权益、与其合并或订立任何分享利润、或与其合作或相互协助的安排,商号或公司,并就上述任何行为或事情或所取得的财产、任何股份、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可能议定的证券,以代价给予或接受,并持有及保留或出售、抵押或处理如此收到的任何股份、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证券。 |
| (l) | 申请、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专利、商标、breVETS d’invention、licenses、copyrights、特许权、注册外观设计等授予任何种类的使用权利或任何秘密或其他资料的任何发明似乎能够用于公司的任何目的或收购看似直接或间接有利于公司的任何发明,并使用、行使、开发或授予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对如此获得的产权或资料进行会计处理。 |
| (m) | 与任何经营或从事或即将经营或从事公司获授权经营或从事的任何业务或交易的人或公司订立合伙或订立任何分享利润、利益联合、合作、合营、互惠特许权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安排,或可进行的任何业务或交易,以使公司直接或间接受益。 |
7
| (n) | 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或任何公司的股份及证券,并出售、持有、重新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 |
| (o) | 与任何政府或当局、最高当局、市政当局、地方当局或其他机构订立任何似乎有利于公司目标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安排,并从任何该等政府或当局取得董事会认为可取的任何权利、特权和让步,以执行、行使和遵守任何该等安排、权利、特权和让步。 |
| (p) | 建立和支持或协助建立协会、机构、基金、信托和便利,旨在使公司董事和前董事、公司雇员或前雇员或这些人的受抚养人或关联人受益,并(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向任何该等人或就该等人发放退休或死亡时的酬金、养老金或津贴,包括建立股权奖励计划,使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雇员和代理人或上述其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按公司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方式参与公司的利润,并为慈善或慈善对象或任何展览或任何公众、一般或有用对象或董事会认为可取的任何其他对象支付保险费和认购或担保款项。 |
| (q) | 为受托人购买将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的利益而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任何计划建立和出资,并在符合2014年《公司法》的情况下向该等计划的受托人或公司的雇员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雇员提供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以使他们能够购买公司的股份。 |
| (r) | 订立任何计划或以其他方式就由公司客户或代表公司客户购买公司股份作出规定。 |
| (s) | 以收购公司全部或任何资产及负债为目的,或以任何其他似乎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谋利的目的,推广任何公司或公司。 |
| (t) | 一般来说,购买、承租或交换、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业务而言必要或方便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
| (u) | 开发及转帐公司所收购或其感兴趣的任何土地,特别是通过为建筑目的而铺设和准备相同的土地、建造、改建、拆除、装饰、维护、装修和改善建筑物和便利设施、出租建筑物租赁或建筑物协议以及通过向建筑商、租户和其他人垫付款项并与其订立各种合同和安排。 |
| (五) | 建造、维护及更改为公司任何目的所必需或方便的任何建筑物或工程。 |
| (w) | 以不时厘定的方式投资及处理公司非即时所需的款项。 |
8
| (x) | 向这些人或公司出借和垫付款项或提供信贷,不论是否有担保,并按看似合宜的条款,特别是向与公司有往来的客户和其他人;并为任何个人或公司的任何负债或义务(现在或未来)提供担保或成为担保,一般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任何担保、赔偿和担保。 |
| (y) | 以任何方式及按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条件及目的借入或筹集资金或资本,不论是否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或公司共同及/或个别借入或筹集,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不论是否通过发行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永久或其他)或其他方式,并担保(不论是否考虑)所借、筹集或欠下的任何款项或任何债务的支付或偿还,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或公司以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方式及条款及条件承担的义务或责任,特别是以抵押、押记、留置权、质押或债权证或任何其他性质或无论如何描述的永久或其他方式,押记在公司目前和未来的全部或任何财产上,并购买,赎回或清偿任何该等证券或借款,亦接受任何人或公司以任何方式及按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条款及条件作出的出资。 |
| (z) | 担保、支持或担保,不论是以个人契约或以抵押或抵押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承诺、财产和资产(目前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以这两种方式,以这两种方式履行义务,并偿还或支付本金和溢价,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的任何证券(包括以国家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或须偿还的任何证券)的利息和股息,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公司,该公司目前是《2014年公司法》所定义的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或公司控股公司上述部分所定义的另一家子公司,或与公司在业务上有关联的其他子公司。 |
| (AA) | 从事货币兑换、利率及/或商品或指数挂钩交易(不论与公司订立或进行的任何其他合约、承诺或业务有关或附带有关,或不论是否作为独立的对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币、即期及远期汇率兑换合约、期货、期权、远期汇率协议、掉期、上限、下限、项圈、商品或指数挂钩掉期及任何其他外汇的交易,利率或商品或指数挂钩安排以及与上述任何一项类似或衍生的其他工具,无论是为了盈利或避免亏损,还是为了管理货币或利率风险敞口或任何其他目的,以及为了直接或间接地为此类交易或终止任何此类交易而订立任何合同并行使和强制执行由此类交易授予或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
| (BB) | 就在配售或协助配售或保证配售公司资本的任何股份或公司的任何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证券或在或有关公司的形成或促进或其业务的开展中所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向任何人或公司提供报酬。 |
9
| (CC) | 支付在公司的推广、设立、组建和注册过程中发生或持续发生的一切成本、收费、费用和开支。 |
| (dd) | 提取、制作、承兑、背书、贴现、执行和发行本票、汇票、提单、权证、债权证及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 |
| (ee) | 承接和执行任何信托,其中的承接可能看起来是可取的,要么是无偿的,要么是其他的。 |
| (ff) | 出售或处置公司的承诺或其任何部分,以供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代价,包括出售或处置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证券,其目标与公司的目标完全或部分相似。 |
| (gg) | 采取似乎合宜的方式,特别是通过在报刊上刊登广告、通过通告、通过购买和展示艺术作品或感兴趣的作品、通过出版书籍和期刊以及通过授予奖品、奖励和捐赠的方式,让人们了解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
| (hh) | 取得任何成文法则,以使公司得以将其任何目标生效,或为对公司章程作出任何修改,或为似乎合宜的任何其他目的,并反对任何似乎直接或间接旨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程序或申请。 |
| (二) | 促使公司在任何国家或地方注册或认可,不论是作为分支机构或其他方式。 |
| (jj) | 出售、改善、管理、开发、交换、出租、抵押、特许经营、处置、转帐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财产和权利。 |
10
| (千方) | 促进契约自由,并抵制、保险、反击和阻止对其的干涉,加入任何合法的联合会、工会或协会或做任何其他合法的行为或事情,以期直接或间接防止或抵制对公司或任何其他贸易或业务的任何中断或干扰或提供或保护以防止相同的情况,或抵制或反对任何罢工、运动或组织,这可能被认为有损公司或其雇员的利益,并为任何此类目的认购任何协会或基金。 |
| (ll) | 向任何人士或公司作出馈赠,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向董事或任何现时或曾经受雇于公司的人士作出出资及发放奖金。 |
| (mm) | 以该等价格、代价、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任何性质或使用期限的财产或资产,款项或其他回报,不论是否等于或低于其市场价值,亦不论是否以赠与或其他方式,董事须认为合适,并授出任何收费农场批给或租赁,或订立任何协议,出租或租用任何该等物业或资产,租金或回报等于或低于市场或货架租金,或不收取租金,并须遵守或不受董事认为适当的契诺及限制。 |
| (nn) | 在世界任何地方并作为委托人、代理人、承包人、受托人或以其他方式以及由或通过受托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或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上述所有或任何事情。 |
| (oo) | 在成员之间以实物形式分配公司的任何财产。 |
| (pp) | 做任何在公司董事会看来是必要的、有利的或附带的事情,或在公司看来是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实现上述目标或其中任何目标的事情。 |
注:特此声明,本条款中的“公司”一词,除非用于提述本公司,否则应被视为包括任何合伙企业或其他个人团体,无论其是否已注册成立,也无论其住所是否在爱尔兰或其他地方。
| 4. | 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
| 5. | 公司法定股本为3,300,000美元,分为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和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优先股,以及25,000欧元,分为25,000股每股面值1.00欧元的欧元股份。 |
| 6. | 构成资本的股份,可增加或减少并划分为该等类别,并获发行任何特别权利、特权及条件或有关优惠、股息、资本、投票或其他特殊事件的资格,并按该等股份可能附带的或由公司当时的原章程或任何已取代或经修订的章程及规例不时规定的条款持有,但如股份发行时附带任何优先或特别权利,则该等权利不得根据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 |
11
DOLE公共有限公司
协会条款
(经2021年7月2日特别决议修订)
第一部分-解释和一般
| 1. | 释义 |
| (a) | 该法第77至81、95(1)(a)、95(2)(a)、96、124、125(3)、144(3)、144(4)、148(2)、158(3)、159至165、181(1)、182(2)、182(5)、183(3)、187、188、218(5)、229、230、338(5)、338(6)、618(1)(b)、1090、1092及1113条不适用于公司。 |
| (b) | 本条款下列表述具有以下含义: |
| “法案” |
指《2014年公司法》及其现行的每一项法定修改和重新制定; | |
| “行为” | 《2014年公司法》和所有法定文书,这些文书将被理解为与该法案合二为一,或被解释为与该法案合二为一; | |
| “收养日期” | 指通过本条款的生效日期; | |
| “地址” | 包括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为通信目的使用的任何号码或地址; | |
| “高级电子签名 | 2000年《电子商务法》赋予该表述的含义; | |
| “经批准的交易所” | 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或可能接替其职能的一家或多家机构)及任何可由董事会随时批准的任何股票和/或投资交易所,以便于公司的任何股份在该等交易所上市; | |
| “批准市场” | 任何由认可交易所经营的市场; | |
| “获批准的被提名人” | 指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的代名人或根据与公司的合约安排而获委任以代名人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或股份权益的人; | |
| “文章” | 指这些条款中的一条; |
12
| “文章” | 本章程作为当时及现行有效的章程; | |
| “审计员” | 本公司当届法定核数师; | |
| “板” | 本公司董事会或出席经法定人数出席的妥为召开的董事会议的董事; | |
| “C & C各方” | 与交易协议中的涵义相同; | |
| “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 | 具有CSDR赋予该词的含义; | |
| “首席执行官” | 应包括任何同等职位; | |
| “椅子” | 指不时担任董事会主席职务的人; | |
| “晴天” | 指就通知书的期间而言,该期间不包括通知书发出或当作发出的日期及通知书发出或生效的日期; | |
| “公司” | 指名称出现在本条款标题中的公司; | |
| “公司秘书” | 指不时获委任为公司公司秘书或联席公司秘书的人,并须包括任何助理或副秘书; | |
| “完成” | 与交易协议中的涵义相同; | |
| “代价股份” | 与交易协议中的涵义相同; | |
| “CSDR”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年7月23日关于改进欧盟证券结算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第909/2014号条例(EU)和修订第98/26/EC和2014/65/EU号指令以及第236/2012号条例(EU); | |
| “董事” | 现任本公司董事或其中任何一人担任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
13
| “DTC” | 存托信托公司; | |
| “电子通讯” | 经修订的2000年《电子商务法》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此外还包括在代表公司发布的通知或文件的情况下,在公司的网站(或董事会指定的网站)上提供或展示此类文件; | |
| “电子签名” | 2000年《电子商务法》赋予该词的含义; | |
| “欧洲清算银行” | 指Euroclear Bank SA/NV,一家在比利时注册成立的公司; | |
| “Euroclear提名人” | 指Euroclear Nominees Limited,Euroclear Bank的全资子公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 | |
| “欧元股” | 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1.00欧元的欧元股份; | |
| “交易法” | 指经修订的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 “持有人” | 就任何股份而言,其名称作为股份持有人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成员,或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其名称作为股份共同持有人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成员; | |
| “首次公开发行” | 与交易协议中的涵义相同; | |
| “备忘录” | 指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 |
| “合并” | 与交易协议中的涵义相同; | |
| “笔记” | 不时修订的收购规则末尾出现的票据; | |
| “报价期” | 与《收购规则》中的含义相同; | |
| “办公室” | 该法案第50条所指的公司目前的注册办事处; |
14
| “普通股s” | 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 | |
| “股份所有者” | 与该法第101条的含义相同; | |
| “优先股” | 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的优先股; | |
| “接收代理” | 本公司不时委任的负责协助本公司(其中包括)完成股份交换及合并事项的代理人; | |
| “可赎回股份” | 指该法案第64条定义的可赎回股份; | |
| “注册” | 按法案要求保存的成员名册; | |
| “注册官” | 不时获委任维持注册纪录册的人; |
|
| “未证明股份的规管条例” | 该法第1087B条和第1087C条以及《1990年公司法(未认证证券)条例》、1996年《1996年S.I.第68号》和《1990年公司法(未认证证券)(修订)条例》2005年,包括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因此根据该法第1086条作出的任何替代条例,并且目前有效; |
|
| “印章” | 公司法团印章或(如有关)公司根据该等法案备存的正式证券印章; | |
| “证券结算系统” | 指由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运营的证券结算系统(定义见CSDR); | |
| “第1062条通知” | 根据该法第1062条发布的通知; | |
| “换股” | 指公司收购Total Produce PLC的100%已发行股本,以换取根据交易协议条款及根据交易协议向Total Produce PLC的现有股东发行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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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爱尔兰; | |
| “证券交易所” | 指在公司已批准该等上市或买卖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份可能不时在其中上市或以其他方式获授权买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系统; | |
| “收购规则” | 指经不时修订的1997年《爱尔兰收购小组法案》、2013年《收购规则》; | |
| “总生产份额” | 与交易协议中的涵义相同; | |
| “交易协议” | 指Total Produce PLC、都乐食品 Company,Inc.和Castle & Cooke,Inc.的关联公司就其在公司下的合并而订立的日期为2021年2月16日的交易协议; | |
| “库存股” | 根据该法第109条,已被公司赎回或购买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持有的,作为库存股; | |
| “未经证明的表格” | 就任何股份而言,指在登记册上记录为以无证明形式持有的所有权的股份,以及凭藉《无证明股份条例》可透过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转让的所有权; |
|
| “认股权证认购” | 一份认股权证或证明书或类似文件,指明该等认股权证或证明书的注册持有人(雇员购股权计划除外)有权认购公司股份。 |
| (c) | 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否则本条款中提及书写的表述应被解释为包括提及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和任何其他模式或以可见形式表示或复制文字,除非本条款中有规定和/或构成以电子形式发送给公司的书写,公司已同意以该形式收到。本条款中提及任何文件的执行的表述,应包括任何盖章或在手的执行方式或任何经董事批准的电子签字方式。本条款中提及接收任何电子通信的表述,除出现相反意图外,应限于以公司认可的方式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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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除非在此特别定义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条款所载的词语或表达与行为中的含义相同,但不包括在本条款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时并不有效的任何法定修改。 |
| (e) | 本条款所包含的标题和标题仅为便于参考而插入,不得视为本条款的一部分或影响本条款的构造或解释。 |
| (f) | 本条款中凡提述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任何条文或其任何规例或条文,即指该等成文法则、条文或条文可予修订,并可不时及在当时有效。 |
| (g) | 在本条款中,男性性别应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文字输入人员应包括公司或公司。 |
| (h) | 本条款中对欧元或美分或欧元或c的提述,系指该国当其时的货币。 |
| (一) | 此处提及的股份(或持有的股份)为无证明形式,是指该股份为证券的无证明单位。 |
第二部分-股本和权利
| 2. | 股本 |
公司法定股本为3,300,000美元,分为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和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优先股,以及25,000欧元,分为25,000股每股面值1.00欧元的欧元股份。
| 3. | 股份附带的权利 |
在不损害赋予任何现有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殊权利的情况下,并在遵守该法案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股份可获得公司通过普通决议确定的权利或限制。
| 4. | 普通股附带的权利 |
| (a) | 普通股附带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有权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每股普通股一票的权利,但该权利受董事会为确定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知和/或投票的成员的身份而设定记录日期的权力以及董事会和该等会议的主席维持秩序和安全的权力的约束; |
| (二) | 有权参照董事会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的成员而指定的股息记录日期,按比例参与公司宣布的所有股息;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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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的权利,在公司清盘的情况下,按比例参与公司的总资产。 |
| (b) | 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可能受董事会根据第5条不时配发的任何系列或类别优先股的发行条款的约束。 |
| 5. | 优先股附带的权利 |
| (a) | 董事会有权促使不时将优先股作为一个或多个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发行,并且在规定发行每个特定系列优先股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中,在发行前,董事会被明确授权确定: |
| (一) | 该等系列的特别性指定及构成该等系列的股份数目,该数目可不时藉董事会决议而增加(除非董事会在创建该等系列时另有规定)或减少(但不得低于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数目); |
| (二) | 该系列股份的应付股息费率(如有),不论是否及在何种条件下,该系列股份的股息应为累积性,如累积性,则应为股息累积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以及该等股息对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或任何其他系列股本的应付股息的优先权或关系; |
| (三) | 可赎回该系列股份的条款(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该系列的赎回价格,可能包括仅适用于与偿债基金有关的赎回的赎回价格或赎回价格规模(此处使用的术语应包括任何基金或定期购买或赎回股份的要求),以及适用于任何其他赎回的相同或不同的赎回价格或赎回价格规模; |
| (四) | 为购买或赎回该等系列的股份而规定的任何偿债基金的条款及金额; |
| (五) | 在公司清盘、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不论自愿或非自愿,须支付予该系列股份持有人的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 |
| (六) | 该等系列股份的持有人可将其股份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份或同一类别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系列或另一类别或多个类别的股份的条款(如有); |
| (七) | 该系列股份的全部或有限投票权(如有);以及该系列股份(单独或连同一个或多个具有类似规定的其他系列的股份)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有权作为单一类别单独投票,以选举一名或多名额外董事,在发生拖欠股息或其他特定事件时,或就其他事项进行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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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该等系列股份的持有人本身是否拥有任何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认购权或购买权,以认购或购买现时或以后授权的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证券,或认股权证或其他可选择购买权或认购权的证据,以购买或认购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现时或以后授权; |
| (九) | 任何限制及限制(如有)在该等系列的任何股份在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时,以及在公司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在股息或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排名低于该等系列股份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份时生效; |
| (x) | 公司债务产生时或发行任何额外股份(包括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类别的额外股份)时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如有),其排名与该系列股份相等或在清算时的股息或资产分配之前;和 |
| (十一) | 公司董事会根据爱尔兰法律可能允许确定的、在创建该系列时生效的其他权利、优惠和限制。 |
| (b) | 董事会有权更改此前成立的任何系列优先股的名称、权利、优先权和限制,其中没有任何股份已发行。 |
| (c) | 公司股本中任何原有股份的成员所获授予的权利,应视为不因根据本条款设定、发行和配发优先股而改变。 |
| 6. | 附加于欧元股份的权利 |
| (a) | 在不违反第6(b)条的情况下,欧元股份的排名pari passu在普通股的所有方面,在行使第6(b)条之前,欧元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有权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每欧元股份一票的权利,但该权利受制于董事会为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和/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成员的身份而设定记录日期的权力,以及董事会和此类会议主席维持秩序和安全的权力; |
| (二) | 有权参照董事会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的成员而指定的股息记录日期,按比例参与公司宣布的所有股息;和 |
| (三) | 的权利,在公司清盘的情况下,按比例参与公司的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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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根据股份交换条款发行任何普通股时,欧元股份应立即享有以下权利和特权,并应受本第6(b)条规定的限制,而无需获得董事会或公司任何股东的任何批准: |
| (一) | 欧元股份为无投票权股份,不向持有人传达获得股息或收到通知或出席股东大会、投票或发言的权利; |
| (二) | 欧元股份授予资本返还的权利,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仅在偿还普通股的面值后偿还已支付的欧元股份的面值;和 |
| (三) | 公司有权要求向公司转让或交出该法案第102条所允许的所有欧元股份及任何董事(“代理")获委任为欧元股份持有人的代理人,并向代理人发出不可撤销的指示,以执行与欧元股份有关的所有或任何形式的转让和/或放弃和/或其他文件,由代理人酌情决定,以有利于公司或根据其可能指示,并交付转让和/或放弃和/或其他文件的形式,连同任何证书和/或其他登记文件,并作出代理人合理认为必要或合宜的所有其他行为和事情,或与此有关,本公司以零代价收购欧元股份,并将上述欧元股份归属本公司。 |
| 7. | 可赎回股份 |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应被视为可赎回股份,自公司与股份的任何拥有人(可能是或可能不是成员)之间存在或产生协议、交易或交易之时起,公司根据该协议、交易或交易向相关人士收购或将收购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权益,但根据该法案第102(1)(a)条进行的无偿收购除外。在这些情况下,公司收购此类股份,除非根据该法案以零对价收购,应构成根据该法案第3部分第6章赎回可赎回股份。无须通过任何决议,不论特别或其他决议,以视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为可赎回股份。如果股票会导致违反该法案第1071(b)条中的限制,则不应被视为本条规定的可赎回股票。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注销如此赎回的任何股份或可将其作为库存股持有,并将该等库存股作为任何类别或类别的股份重新发行或注销。
| 8. | 权利的变更 |
| (a) | 在不损害根据第5条授予董事会在公司股本中发行优先股的权力的情况下,每当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75%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后更改或废除,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并可能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或在清盘期间或考虑清盘时如此更改或废除。除续会外,任何该等单独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为持有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至少三分之一的两人,而续会的法定人数应为持有有关类别股份的一人或其代理人。 |
| (b) | 赎回或购买优先股或任何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不构成优先股持有人权利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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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发行、赎回或购买任何优先股不构成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变更。 |
| (d) | 发行优先股或与任何现有优先股或优先股类别享有同等地位或低于任何现有优先股或优先股类别的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不得构成现有优先股或优先股类别的变动。 |
| (e) |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其他权利授予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与其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
| 9. | 未获承认的信托 |
任何人士不得获公司承认以任何信托持有任何股份,而公司不得受任何约束或以任何方式被迫承认(即使已获通知)任何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有、未来或部分权益或股份的任何零碎部分的任何权益,或(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权利,但持有人拥有的对其全部的绝对权利除外。这并不排除:
| (a) | 公司免于要求成员或股份受让人在公司合理要求时向公司提供有关任何股份的实益拥有权的资料;或 |
| (b) | 董事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记录为有权获得公司股份的参与者在由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所操作的证券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证券账户上的证券账户提供向该成员提供的信息。 |
| 10. | 权益披露 |
| (a) | 如董事在任何时间信纳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似乎对该成员所持股份拥有权益的人: |
| (A) | 已根据该法第1062条正式送达通知(a“第1062款通知"),并在订明期间(定义见下文(g)(ii)分段)向公司提供所需资料时失责; |
| (b) | 在声称遵守该通知的情况下,作出了在重大特定方面虚假或不充分的陈述;或 |
| (c) | 未遵守下文第10(i)条的通知要求, |
则董事可在其后任何时间以绝对酌情权向该成员发出通知(“指示通知”)指示:
| (一) | 就发生失责的有关股份(《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默认份额")该会员无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或在大会上投票,或行使会员所授予的与公司会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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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如果违约股份的面值至少代表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的0.25%,则指示通知可另外指示: |
| (A) | 除在公司清算时外,不得就违约股份支付公司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就资本或股息或其他方面而言,并且公司在最终支付给会员时不承担支付任何此类款项的利息的任何责任; |
| (b) | 不得对违约股份进行其他分配; |
| (c) | 不得登记该会员所持有的任何违约股份的转让,除非: |
| (一) | 会员在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方面本身并无失责,而转让在呈交登记时附有会员的证书,其格式由董事全权酌情要求,大意是经适当及审慎查询后,会员信纳在提供该等资料方面没有失责的人对转让标的的任何股份感兴趣;或 |
| (二) | 该转让为经批准的转让(定义见(g)(iii)项)。 |
公司须互相向似乎对任何指示通知的标的的股份感兴趣的其他人寄发该通知的副本,但公司未有或未有这样做不应使该通知无效。
| (b) | 凡任何似乎对失责股份感兴趣的人已妥为送达指示通知或其副本,而作为该指示通知标的的失责股份由获批准的代名人持有,则本条条文应视为仅适用于获批准的代名人所持有的该等失责股份,而不(就该人的明显利益而言)适用于获批准的代名人所持有的任何其他股份。 |
| (c) | 凡获送达第1062条通知的成员为以其身分行事的认可代名人,认可代名人作为公司成员的义务须限于向公司披露有关任何似乎在其所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人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是由公司根据其获委任为认可代名人所依据的公司订立的安排或经董事批准而记录的。 |
| (d) | 任何指示通知停止生效: |
| (一) | 就该成员以认可转让方式转让的任何股份而言;或 |
| (二) | 当董事信纳该成员及任何其他似乎对该成员所持股份拥有权益的人士,已向公司提供有关第1062节通知所要求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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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董事可随时发出取消指示通知的通知。 |
| (f) |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凡依据本第十条的规定向股份持有人送达通知且该持有人为以证券结算系统运营商身份行事的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或其代名人)的,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或其代名人)作为持有人根据本条承担的义务,应限于根据本条向公司披露其根据丨中央证券丨存管人制定的规则和制定的惯例所记录的与所涉股份的所有权或权益有关的信息,但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董事在本条下的权力。就本条而言,如股份持有人以外的人已通知公司该人是或可能是或曾经是或可能是该股份的利害关系,或公司(在考虑了从该持有人或根据第1062条通知从任何其他人获得的任何信息后)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是、或可能是、或曾经是,太感兴趣了。 |
| (g) | 就本条而言: |
| (一) | 任何人如持有该等股份的会员已根据上述第1062条向公司发出通知,其中任何一项通知: |
| (A) | 将此类人命名为如此感兴趣;或 |
| (b) | 未能确定在股份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的身份,以及(在考虑上述通知和任何其他相关的第1062条通知后)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人士在股份中拥有或可能拥有权益; |
| (二) | 规定期限为自上述第1062条通知送达之日起28天,除非: |
| (A) | 违约股份的面值至少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的0.25%,而规定期限为自该日期起计14天;或 |
| (b) | 公司处于要约期,规定期限为自该日期起的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 |
| (三) | 股份转让是经批准的转让,当但仅当: |
| (A) | 是以向公司股份的所有持有人(或除提出要约的人及其代名人以外的所有持有人)发出的要约的方式或根据要约向要约人转让股份,以收购该等股份或该等股份的特定比例;或 |
| (b) | 董事信纳,转让是根据将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实益所有权出售给与该成员无关的一方以及与似乎在该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他人而进行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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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转让产生于通过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出售。 |
| (h) |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该法案第1066条规定的公司权力。 |
| (一) | 凡任何成员,或在该成员所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被该法案第1048或1050条视为在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或更多中拥有权益,则该成员或个人应被要求将该权益的存在以及导致该成员或个人不再拥有该权益的任何事件通知公司。此类通知应以该法案第1052和1053条规定的相同方式和相同的时间期限内发出。 |
| (j) | 为确定根据本条送达的任何通知的条款是否已得到遵守,董事在这方面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对所有利害关系人具有约束力。 |
| 11. | 配股 |
| (a) | 在符合有关发行新股份或授出期权或其他认购新股份权利的授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法律条文的规限下,以及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据此通过的任何决议的规限下,当其时公司股本中的所有未发行股份(包括库存股)应由董事(以及根据第89条设立并经董事如此授权的任何委员会以及经董事或该委员会如此授权的任何人)支配,并且(在符合法案规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根据他们认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在他们认为符合的时间向这些人分配、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股份,除法案规定外,不得折价发行任何股份,因此,就向公众发售供认购的股份而言,就每一股份提出申请时应付的金额不得低于该股份面值金额的四分之一及其任何溢价的全部。 |
| (b) | 在不损害本条其他各款赋予董事的权力的概括性及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须取得会员批准的任何规定下,董事可不时向在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服务或受雇的人士(包括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授出认购公司股本中未获配发股份的期权,其条款及条件由董事或由董事为该等批准而委任的任何委员会不时批准。 |
| (c) | 公司可向任何获公司授予认购公司股份权利的人(根据雇员购股权计划除外)发行认股权证以认购(不论其名称为何),以证明其登记持有人有权按权利可能已获授予的条款及条件认购公司股份。 |
| (d) | 董事在此获普遍及无条件授权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配发该法案第1021条所指的相关证券。根据特此授予的授权可配发的相关证券的最高金额为公司于采纳日期的已获授权但未发行股本的金额。特此授予的授权应在收养日期后五(5)年的日期届满,除非该授权在该日期之前被续期、撤销或延长,并在此范围内。公司可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要约或协议,该要约或协议将或可能要求在该期限届满后配发相关证券,而董事可根据该要约或协议配发相关证券,尽管特此授予的授权已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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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特此根据该法案第1022和1023条授权董事根据第11(d)条授予的权力以现金分配股本证券(在上述第1023条的含义内),就好像该法案第1022(1)条不适用于任何此类分配一样。第11条(e)项所授予的授权将于采纳日期后五(5)年的日期届满,除非先前已获续期、更改或撤销;但公司可在该授权届满前作出要约或协议,该要约或协议将或可能要求股本证券于该期限届满后获配发,而董事可根据该要约或协议配发股本证券,犹如本条第11条(e)项所授予的权力尚未届满一样。 |
| (f) | 公司可以在法案允许的范围内签发允许的配发函(由法案第1019条定义)。 |
| 12. | 收购股份的财务资助 |
公司可以为收购其股份的目的提供财务资助,如果公司是子公司,则在该法案第82和1043条允许的情况下,为其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13. | 支付佣金 |
公司可以行使该行为所赋予的支付佣金的权力。根据该法案的规定,任何此类佣金可以通过支付现金或通过配发全额或部分缴款的股份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来满足。就任何股份发行,公司亦可支付可能合法的经纪费用。
| 14. | 分期付款 |
如根据任何股份的配发条件须分期支付其全部或部分金额或发行价格,则每一该等到期的分期款项须由当时为该股份持有人的人向公司支付。
第三部分-股份证书、为股份交易所发行新股及合并及向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发行股份
| 15. | 颁发证书 |
| (a) | 除非董事或任何特定股份所附带的权利或任何特定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决定,或在该法案、任何证券交易所、存管机构或任何清算或结算系统的任何运营商要求的范围内,任何人的姓名在登记册中作为会员登记,均无权就其在公司资本中持有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收取股份证书(也不能在将部分持股转让给余额的证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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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股份证书如获发行,须指明其所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其已支付的金额或已全数支付的事实(视属何情况而定),否则可采用由董事厘定的形式。此类证明可予以盖章。公司股本中的股份的所有凭证应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应指明与其相关的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获发行股份所代表的人的姓名及地址,连同股份数目及发行日期,须记入注册纪录册。所有交还公司以供转让的凭证,在公司股本中相同数量股份的前一份凭证交还并注销之前,均应予以注销,且不得签发新的凭证。董事可授权以机械工艺的某种方法或系统加盖印章和授权签字的方式签发证书。就若干人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本中的一份或多份股份而言,公司无须向每名该等人士发出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而向若干共同持有人之一发出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即足以向所有该等持有人作出交付。倘股份证书出现污损、磨损、遗失或毁损,可根据证据及弥偿条款(如有)及支付公司为调查董事可能订明的证据而合理招致的开支而续期,如出现污损或磨损,则可于旧证书交付时续期。 |
| 16. | 为换股、合并及首次公开发售发行新股 |
| (a) | 为发行为解决公司在股份交易所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普通股,只要该等义务与紧接完成前登记在Euroclear代名人名下的Total Produce股份有关,董事会获不可撤回指示委任任何人(包括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注册处处长、接收代理、Cede & Co及DTC)为律师或代理人,以任一方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发行该等普通股: |
| (一) | 将普通股登记在Cede & Co(作为代名人DTC)的名下,并指示DTC将代表这些普通股的记账利息记入Euroclear银行的DTC或Euroclear银行的参与者账户,并按照该律师或代理人的意见执行TERM3或Euroclear银行可能要求的所有其他事项以及执行和交付所有文件和电子通信,有必要或可取以Cede & Co(作为DTC的代理人)的名义归属此类普通股,并指示DTC将代表此类普通股的发行和记账权益存入Euroclear银行指定的DTC参与者账户;或者 |
| (二) | 将普通股登记在Euroclear提名人的名下并执行Euroclear提名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事项,这些普通股将被纳入由DTC运营的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据此,普通股将被转让给Cede & Co.(作为DTC的代名人),从而导致DTC将代表这些普通股的相关记账权益记入Euroclear银行的指定DTC参与者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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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就发行为结算公司在股份交易所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普通股而言,只要该等义务与紧接完成前以凭证形式登记的总生产股份有关: |
| (一) | 不可撤销地指示董事会委任任何人(包括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注册处处长、接收代理、Cede & Co和DTC)为律师或代理人,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该等普通股的发行,并采取任何必要或可取的行动,使该等普通股能够以记账形式记录在Dole plc的记录中;和 |
| (二) | 注册处处长和公司秘书有权在Dole plc记录中以记账形式进行此类登记所需的范围内公布普通股持有人的此类个人数据。 |
| (c) | 为履行公司在合并项下的义务,公司须根据交易协议的条款并按公司与C & C各方议定的方式于完成时向C & C各方发行代价股份。 |
| (d) | 为发行解决公司在IPO下的义务所需的普通股,董事会被不可撤销地指示任命任何人(包括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注册官、接收代理人、Cede & Co和DTC)作为律师或代理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此类普通股的发行,方法是将普通股登记在Cede & Co(作为代名人DTC)的名下,并指示DTC将代表此类普通股的记账利息记入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募股中通知公司的DTC的账户。 |
| (e) | 根据本条指定的任何律师或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提供从Euroclear银行撤回所有Total Produce股份所需的收据或赔偿。 |
| (f) | 尽管本条款另有相反规定,公司无须就根据本条发行的普通股发行任何证书。 |
| 17. | 发行股份或将股份过户至Central Securities存管处 |
| (a) | 尽管本条款另有相反规定,且在适用的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规则的规限下,董事可允许通过由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操作的证券结算系统持有任何类别的股份,并就该等股份进行交易以结算。在不影响前述内容的概括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 |
| (1) | 董事可为执行和/或补充本条规定及证券结算制度的便利和要求及该等安排和规定(视情况而定)而不时以其绝对酌情权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安排或规定(如有),具有本条所载的同等效力; |
董事在行使本法案或本章程项下的公司权力或职能或以其他方式实施任何行动时,可在不时可用的最大限度内利用证券结算系统;
就第一百一十九条而言,任何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所持股份的款项,可以通过证券结算系统的方式支付(始终以证券结算系统的便利和要求为准),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证券结算系统的便利和要求支付款项,即为对公司的良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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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司股本中任何类别的股份是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持有,而公司有权根据该法案的任何规定,或根据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所订立的规则和惯例或根据本条款,处置、没收、强制执行留置权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出售任何该等股份,则该等权利(在该法案以及由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所订立的规则和惯例允许的范围内):
应包括有权要求该证券结算系统的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采取可能需要的步骤出售或转让该等股份和/或委任任何人以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其代名人)的名义采取可能需要的其他步骤以进行该等股份的转让,且该等步骤的效力犹如该等步骤已由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或其代名人)采取;和
仅被视为适用于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或其代名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而不被视为适用于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或其代名人所持有的任何其他股份。
| (b) | 一旦登记在Central Securities存管处的簿记系统中,相关股份将以可替代的方式持有,因此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无权要求返还与最初发行的完全相同的股份或转入Central Securities存管处。 |
第四部分-股份留置权
| 18. | 留置权的程度 |
对于在固定时间支付或就该股份被催缴的所有款项(无论目前是否已支付),公司对每一股份(不是已缴足的股份)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董事可在任何时间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条的规定。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应延伸至就该股份应付的所有款项。
| 19. | 销售的力量 |
公司可按董事厘定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的方式出售,倘一笔存在留置权的款项现时须予支付,且在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出后十四个明确日内未获支付,并述明如该通知未获遵守,该股份可予出售,则该股份已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给予该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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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实现转让的权力 |
为使出售生效,董事可授权某些人签立向买方出售的股份的转让文书,或根据买方的指示。受让方应作为任何此类转让中所包含的股份的持有人登记在登记册中,他不受约束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也不受其对股份的所有权因与出售有关的诉讼程序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并且在受让人的姓名被登记在登记册中后,任何因出售而受害的人的补救措施应仅为损害赔偿并仅针对公司。凡按本第IV部的规定将予出售的股份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董事可授权某些人在根据本部出售该股份前,采取《无证明股份规例》所规定的一切必要措施,将该股份更改为有证明形式。
| 21. | 销售收益 |
出售的所得款项净额在支付费用后,须用于支付目前应付的留置权存在的金额的一部分,而任何剩余款项(在向公司提交注销已出售股份的证书时,以及在出售前股份不存在的任何目前应付款项的类似留置权的情况下)须支付给在出售日期有权获得股份的人。
第V部分-认购股份及没收
| 22. | 拨打电话 |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成员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成员(须接获至少十四个明确日的通知,指明将于何时何地付款)须按通知规定向公司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电话可能需要分期付款。在公司收到根据该协议到期的款项之前,可全部或部分撤销催缴通知,并可全部或部分推迟支付催缴通知,在每种情况下,由董事决定。获作出催缴的人,须继续对向其作出的催缴负责,即使有关的股份已于其后转让。
| 23. | 通话时间 |
发出通知须当作在授权发出通知的董事的决议通过时发出。
| 24. | 共同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与之有关的所有催缴款项。
| 25. | 看涨期权的利息 |
如果催缴款项在到期和应付后仍未支付,则到期和应付款项的人应支付自到期之日起未支付的款项的利息,直至按股份分配条款或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支付,如果没有确定利率,则按不超过每年5%的利率或根据该法案第2(7)条的命令可能指定的其他利率支付,但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
| 26. | 被视为看涨期权的分期付款 |
在配发时或在任何固定日期就某股份应付的款额,不论是就面值或作为催缴的分期付款,均须当作催缴,如未获支付,则适用本条文的条文,犹如该款额已因催缴而到期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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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差异化的力量 |
根据配发条款,董事可就股份发行作出安排,以支付持有人对其股份的催缴款项的金额和时间的差额。
| 28. | 垫款利息 |
董事如认为合适,可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收取任何成员愿意垫付相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收回及未付款项,并就如此垫付的全部或任何款项可按该利率支付(直至该等款项将成为应付)利息,不超过(除非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指示)每年百分之十五,或根据法案第2(7)条的命令可能指定的其他费率),由董事和提前支付该对价的成员之间可能商定。
| 29. | 要求付款的通知 |
| (a) | 如任何会员未能在指定支付任何催缴或分期付款的日期支付任何催缴或分期付款,则董事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在催缴或分期付款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的时间内,向其送达通知,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催缴或分期付款的金额连同可能已产生的任何利息。 |
| (b) | 通知书须指明另一日(不早于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十四个明确日届满之日),在该日或之前须作出通知书所规定的付款,并须述明,如在指定时间或之前未有付款,则作出催缴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
| (c) | 如上述任何该等通知的规定未获遵守,则在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已作出之前的其后任何时间,该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可由董事就此作出的决议予以没收。没收应包括就被没收的股份应付且在没收前未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董事可接受交出根据本协议须予没收的任何股份。 |
| (d) | 在任何追讨任何催缴到期款项的诉讼的审判或聆讯中,须足以证明被起诉成员的姓名作为该等债务所累积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一记入注册纪录册,作出催缴的决议已妥为记录在会议记录册内,且该催缴通知已妥为根据本条款向被起诉成员发出,且无须证明作出上述决定的董事的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项,但上述事项的证明即为债务的确凿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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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处置的权力 |
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没收。凡就其处置而言,该等股份将转让予任何人,董事可授权某些人签立将该股份转让予该人的文书。公司可在任何出售或处置该股份时收取就该股份所给予的代价(如有的话),并可为该股份被出售或处置的人签立该股份的转让,据此,该人须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并不须受有关购买款项(如有的话)的申请的约束,亦不须因有关没收、出售或处置该股份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影响其对该股份的所有权。凡按本第V部规定将予出售的股份以非凭证式形式持有,董事可授权某些人在根据本部出售该股份前,采取《非凭证式股份规例》所规定的一切必要措施,将该股份更改为凭证式形式。
| 31. | 没收的效力 |
股份被没收的人,即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成员,但仍有责任向公司支付于没收日期由他就股份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而无须扣除或备抵股份在没收时的价值,但如公司已收到有关股份的全部该等款项的付款,则他的法律责任即告终止。
| 32. | 没收声明 |
一份书面声明,述明该声明的制订者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而公司的一份股份已于该声明所述日期被妥为没收,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确凿证据,以对抗所有声称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
| 33. | 股份发行到期款项的支付 |
本条款有关没收的条文适用于不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而根据发行股份的条款,该款项在固定时间成为应付款项,不论是由于该股份的面值或以溢价方式,犹如该款项已凭藉妥为作出及通知的催缴款项而支付。
| 34. | 交出股份 |
董事可根据可能议定的条款及条件,接受交出董事已议定没收的任何股份,而在符合任何该等条款及条件下,交出的股份须当作已没收。
第六部分-股份转换为股份
| 35. | 股份转换为股票 |
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案将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及将任何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额的缴足股份。
| 36. | 转让股票 |
股票持有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同条例的情况下,以相同方式转让产生股票的股份在转换前可能已转让的相同或任何部分,或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转让的情况下转让。董事可不时订定可转让股票的最低金额,但该最低金额不得超过产生该股票的每一股份的名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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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股东的权利 |
| (a) | 股票持有人应根据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在股息、在公司会议上投票和其他事项方面享有与其持有产生股票的股份相同的权利、特权和优势,但不得以一定数量的股票授予此种权利、特权或优势(参与公司的股息和利润以及参与清盘时的资产除外),如果以股份形式存在,则不会授予该权利、特权或优势。 |
| (b) | 本条款中适用于缴足股份的,适用于股票,其中“股份”、“股东”等字样包括“股票”、“股东”等。 |
第七部分-股份转让
| 38. | 转让文书的形式 |
在符合本条款、CSDR第3(2)条(如适用)的限制及可能适用的发行条件下,任何成员的股份可按任何通常或共同形式或董事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以书面文书转让。董事亦可准许公司任何股份的所有权在法案及《无证明股份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在无书面文书的情况下转让,但须遵守根据法案相关条款施加的要求及董事可能批准的任何附加要求。
| 39. | 转让文书的执行 |
| (a) | 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书须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署,如股份未获足额支付,则须由受让人或代表受让人签署。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该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就该股份记入名册。 |
| (b) | 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书可由公司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方代表转让方签署,而公司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方须当作已不可撤销地获委任为该等股份或股份的转让方的全权签立代理人,以该等股份或股份的转让人的名义及代表该等股份完成及交付该等成员持有的公司股本中的所有该等股份的转让。任何记录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同意转让的股份类别和数量、协议转让股份的日期和每股价格的文件,一旦由转让方或公司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为转让方代理人的任何其他方签署,就该法案而言,应被视为适当的转让文书。转让人应被视为仍是持有该股份的成员,直至受让人的名称就该股份被记入登记册,且受让人的所有权或转让人的所有权均不应受到与出售有关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的影响(如果董事如此确定)。 |
| (c) | 尽管有这些条款的规定,并且在遵守根据该法案第1086条制定的任何法规的情况下,公司任何股份的所有权也可以根据该法案的无证明股份条例和/或第1086条或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在没有书面文书的情况下得到证明和转让。董事有权准许任何类别的股份以无证明形式持有,并有权实施其认为适合的任何符合该等规例的证明及转让安排,特别是在适当情况下,有权取消或修改本条文中关于书面转让文书及股份证书(如有的话)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文,以使该等规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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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公司可根据其绝对酌情权并在法案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可促使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代表公司该等股份的受让人支付因股份转让而产生的爱尔兰印花税。如因转让本应由受让人支付的公司股份而产生的印花税由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代表受让人支付,则在该等情况下,公司应代表其或代表其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有权(i)向受让人要求偿还印花税,(ii)以应付该等股份受让人的任何股息抵销印花税,以及(iii)在该法案第1042条允许的范围内,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已支付印花税的股份就已支付的印花税金额主张第一和最高留置权。 |
| 40. | 拒绝登记转让 |
| (a) | 董事凭绝对酌情权,在不指定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登记: |
| (一) | 就未获足额缴付的股份转让或放弃可放弃的配发函件;或 |
| (二) | 任何转移给或由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的人, |
但这不适用于在任何获批准市场上市或交易的该等股份的转让或放弃,理由是该等股份是部分已付股份,而该等拒绝将阻止该等股份在公开和适当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 (b) | 董事可拒绝承认有关股份的任何转让或放弃文书,除非: |
| (一) | 其(为并非以第39(c)条所允许的方式进行的转让或放弃)附有与其有关的股份的证明(如有)及董事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 |
| (二) | 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
| (三) | 赞成受让方不超过四家; |
| (四)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妥为盖章,并已递交办事处或董事委任的其他地方; |
| (五) | 他们信纳,在此类转让之前,已获得爱尔兰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或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获得的任何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同意、授权、许可或批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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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他们信纳有关转让不会违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转让方作为一方或主体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
| (c) | 董事仅在《无证明股份条例》允许或要求的情况下,董事才可拒绝登记任何以无证明形式转让的股份。 |
| (d) | 在董事会不时有效的任何指示的规限下,公司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可根据本条第40条行使董事会的权力和酌处权。 |
| 41. | 拒绝的程序 |
如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则应在向公司提出转让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受让方发送拒绝通知。
| 42. | 没有注册费 |
有关或影响任何股份所有权的任何转让文书或其他文件的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43. | 转让票据的保留 |
公司有权保留已登记的任何转让文书,但董事拒绝登记的任何转让文书,须在拒绝通知发出时退还提交人。
| 44. | 放弃配发 |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董事承认获配发人放弃以其他人为受益人配发任何股份。
第八部分-股份转让
| 45. | 成员死亡 |
如任何成员去世,其曾为共同持有人的遗属或遗属,以及死者曾为唯一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的唯一遗属代表,须为公司承认对其于该等股份的权益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士;但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除已故成员的遗产对其曾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的任何法律责任。
| 46. | 死亡或破产时的传送 |
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可在出示董事适当要求的证据后,选择成为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将由其提名的某些人登记为受让人。如他选择成为持有人,他应就此向公司发出通知。他选择另一人登记的,应当签立向该人转让股份的文书。所有与股份转让有关的本条款,均适用于转让通知或转让文书,犹如其为成员签立的转让文书,且成员的死亡或破产并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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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登记前的权利 |
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在向公司提供董事合理要求的证据以显示其对该股份的所有权时),如他是该股份的持有人,则应享有他将有权享有的权利,但在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之前,他无权就此出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或在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出席或投票,但董事可随时发出通知,要求任何该等人选择亲自登记或转让该股份,如该通知在九十天内未获遵守,则董事可据此扣留所有股息,就该股份应付的花红或其他款项,直至该通知的规定获遵守为止。
第九部分-股本变动
| 48. | 增资 |
| (a) | 公司可不时以普通决议案增加股本,按决议案所订明的数额,以股份形式进行分割。 |
| (b) | 在符合法案规定的情况下,新股份应根据股东大会在创立时决议所指示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所附的权利和特权发行给这些人,如果没有发出指示,则由董事决定,特别是此类股份可在分配公司资产时获得优先或合格的股息权利,并具有特别的或没有任何投票权。 |
| (c) | 除发行条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任何通过创设新股筹集的资金应被视为预先存在的普通资本的一部分,并应受本章程所载关于催缴和分期、转让和传输、没收、留置权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的约束。 |
| 49. | 公司资本变动 |
| (a) | 公司通过普通决议并根据该法案第83条,可以: |
| (一) | 合并并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面值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
| (二) | 将其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面值较小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已支付的金额与每一减少的股份的未支付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须与衍生该减少的股份的股份的情况相同(且据此,任何股份被细分的决议可确定,如在该细分产生的股份的持有人之间,与其他股份相比,其中一股或多股可能拥有任何该等优先股,递延或其他权利或受公司有权附加于未发行或新股份的任何该等限制); |
| (三) | 增加其任何股份的面值,方法是向其加上任何未计值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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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通过从其股份中扣除该价值的任何部分来减少其任何股份的面值,但须将扣除的金额记入未计值资本,但股份溢价账户除外; |
| (五) | 在不损害或限制本章程第XXII部分及其所赋予董事的权力的情况下,将任何未计入股本转换为股份,以配发作红股予现有股份持有人; |
| (六) | 以其认为合宜的新股增加其股本;或 |
| (七)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法定股本的数额。 |
| (b) | 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并在符合有关变更股份类别所附权利的法案的规定和本条款的修订的情况下,将其任何股份转换为可赎回股份。 |
| 50. | 合并上的分数 |
在符合本章程条文的规定下,每当由于股份合并,任何成员将有权获得零碎股份时,董事可代表该等成员以任何人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价格出售代表零碎股份的股份,并按适当比例在该等成员之间分配出售所得款项,而董事可授权某些人签立股份转让文书,或根据买方的指示。受让方不受强制要求支付购买款项,其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因与出售有关的任何程序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51. | 购买自有股份 |
就该法案第105(4)(a)条而言,但受该法案第1073条的约束,公司被授权收购自己的股份。
| 52. | 减资 |
| (a) | 公司可根据该法案第84至87条的规定,以其认为合宜的任何方式减少其公司资本,并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因此可: |
| (一) | 消灭或减轻对其任何股份就未缴足股本的责任; |
| (二) | 在有或没有消灭或减少其任何股份的责任的情况下,注销任何已缴足的公司资本,其损失或无法由可用资产代表;或者 |
| (三) | 无论是否消灭或减少对其任何股份的责任,清偿任何超过公司需要的已缴足公司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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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除非特别决议另有规定,根据该法第117(9)条,因公司资本减少而产生的准备金在所有目的上均应被视为已实现利润。然而,第52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或限制公司仅以普通决议的方式执行或从事该法案第83(1)条所述的任何行动的能力。 |
第十部分----大会
| 53. | 股东大会地点 |
| (a) | 公司所有股东大会均须在董事决定的地点及时间举行。 |
| (b) | 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可在爱尔兰境外举行。公司应自费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确保成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参加任何此类会议,而无需离开爱尔兰。 |
| (c) | 公司的股东大会可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场所(不论是在爱尔兰境内或境外)举行,使用的任何技术可为全体成员提供合理的参与机会,而该等参与应被视为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
| 54. | 股东周年大会 |
除该年度的任何其他会议外,公司须于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须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与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 55. | 临时股东大会 |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 56. | 截止登记或定案记录日期 |
| (a) | 为确定有权在任何成员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获得通知或投票的成员,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的成员,或为任何其他适当目的作出成员的确定,董事会可规定,在符合该法案第174节的要求的情况下,应在该时间和该期间关闭登记册以进行转让,但不得超过每年的整个三十天。如注册纪录册须如此关闭,以决定有权获得成员会议通知或在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则在符合适用法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下,该注册纪录册须在紧接该会议前至少五天如此关闭,而作出该决定的记录日期为注册纪录册结业日期。 |
| (b) | 代替或除关闭登记册外,委员会可预先订定一个日期作为记录日期: |
| (一) | 对于有权在成员会议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成员的任何此类确定,根据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该记录日期不得超过该会议日期的六十天,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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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为确定有权获得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支付的成员,或为任何其他适当目的作出成员的确定,根据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该记录日期不得超过支付该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日期或采取与该成员的确定相关的任何行动的日期之前六十天。 |
| (c) | 如登记册未如此截止,且没有为确定有权获得成员会议通知或在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确定记录日期,则紧接根据本条款被视为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之前的日期应为此种成员确定的记录日期。凡已按本条款的规定对有权在任何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作出决定,此种决定应适用于该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条件是,董事会如认为合适,可确定休会会议的新记录日期。 |
| 57. | 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也可根据此类要求召开,或在违约情况下可由此类申购人召开,并按行为规定的方式召开。如在任何时间董事人数少于三人,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两名成员可尽可能以与董事可能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 58. | 班级会议 |
本章程有关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条文,经比照适用于公司股本中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每一次单独的股东大会,但以下情况除外:
| (a) | 必要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或通过代理人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面值至少三分之一的人,或在该等持有人的任何续会上,一名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持有人,无论其持有的数量如何,均应被视为构成会议;和 |
| (b) | 任何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及 |
| (c) | 经投票表决,该类别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对其所持有的该类别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 |
| 59. | 股东大会通告 |
| (a) | 根据允许以较短通知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法令的规定,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应至少提前二十一个明确日通知召开。任何其他临时股东大会也应至少提前二十一天通知召开,但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十四天通知召开: |
| (一) | 所有持有在会议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成员,均被允许在会议上以电子方式投票;和 |
| (二) | 将通知期限缩短至十四天的特别决议已在紧接的前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或在该次会议后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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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均须指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属特殊事务,则须指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并在合理的显着位置,指明有权出席和投票的成员有权委任一名代理人代替其出席、发言和投票,而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成员。委员会亦须提供任何将于会议上轮值退任或以其他方式退任的董事的详情,以及任何获董事推荐于会议上获委任或重新委任为董事的人士的详情,或已就有关人士向公司妥为发出通知,表示有意在会议上建议委任或重新委任为董事的人士的详情。除对任何股份施加的任何限制外,该通知应发给所有成员、公司破产成员的破产受让人(作为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破产成员)、董事,除非公司有权获得并已根据该法案利用审计豁免,否则审计师(他们还应有权收到与成员有权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通信)。 |
| (c) | 意外遗漏向任何有权收取通知的人发出会议通知,或由任何有权收取通知的人未收到会议通知,不得使该会议的议事程序无效。 |
| (d) | 在代理文书随通知发出的情况下,任何有权收到该通知的人意外遗漏将该代理文书发送给或未收到该代理文书,不应使在任何该等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任何程序无效。在符合第59(f)条的规定下,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公司任何股东大会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会员将被视为已收到该次会议的通知,并在必要时收到召开该次会议的目的通知。 |
| (e) | 凡根据法案所载的任何条文,须就一项决议发出延长通知,则该决议不具效力(除非公司董事已议决提交该决议),除非在动议该决议的会议举行前不少于二十八天(或法案许可的较短期间)已向公司发出动议意向通知,而公司须按法案条文的规定,就任何该等决议向成员发出通知。 |
| (f) | 凡法律或本条款规定须向任何人或多人发出任何通知,则不论在通知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或多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均视为等同于该通知。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则属例外。 |
第XI部分----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 60. |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
| (a) | 除委任会议主席外,不得在任何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除非在会议进行业务时有法定人数的成员出席。除与续会有关的规定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并有权出席会议及在会上投票并合共持有代表所有成员在有关时间可投的50%以上票数的股份的两名人士,即为法定人数。为免生疑问,在公司为单一成员公司的任何时候,公司一名成员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其股东大会,即为法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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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自指定开会时间起半小时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会议须以相同时间及地点续会至下一星期的同日,或按董事决定的时间及地点续会。如续会的法定人数自会议委任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能出席,则该会议如非由董事决议召集,则该会议即告解散,但如该会议已由董事决议召集,则由有权计算在法定人数内的Central Securities存管机构委任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即为法定人数,但该代理人须代表在有关时间所有成员可投的票数的33%以上。 |
| 61. | 特殊业务 |
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处理的所有事务应被视为特别事项。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处理的所有事务亦须视为特别事项,但宣派股息、由成员审阅公司事务、审议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及核数师就该等报表所作的报告、选举董事代替退任董事(不论是轮值或其他方式)、确定董事薪酬除外,重新任命即将退休的审计员(受该法案第380和382至385节的约束)和确定审计员的薪酬。
| 62. | 普通决议 |
除该法案或本条款要求获得更大多数外,任何建议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由成员作出决定或在任何类别股份的单独会议上由任何类别成员作出决定的问题,均应以普通决议作出决定。
| 63. | 在股东大会之前适当提出的业务 |
| (a) | 在成员的任何会议上,只须进行在该会议之前已妥为提出的事务。要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适当提出,业务必须是: |
| (一) | 在董事会发出或在董事会指示下发出的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中指明; |
| (二) | 以其他方式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适当提交会议;或 |
| (三) | 否则由成员适当地带到会议前。 |
| (b) | 在不影响该法案可能允许的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对于由成员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适当提出的业务: |
| (一) | 该成员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普通股的最低数量,如适用于公司,则应在《交易法》第14a-8条不时规定的期限内拥有; |
| (二) | 成员的提案应被法案、本条款、《交易法》第14a-8条(如适用于公司)或在第14a-8条不适用于公司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在考虑到《交易法》第14a-8条所设想的排除提案的实质性基础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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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会员必须已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司秘书。为及时,会员的通知必须在上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一周年之前不少于60天但不超过90天收到;但条件是,如果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自该周年日起提前超过30天或延迟超过60天,会员及时收到的通知必须不早于该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前的第90天,且不迟于以下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
| (A) | 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60日;或 |
| (b) |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通知获邮寄或由公司作出公开披露之日起计的第10天, |
为免生疑问,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股东大会的休会或延期,或此类休会或延期的公开公告,均不得开始根据第63(b)条向公司秘书发出会员通知的新时间段(或延长任何时间段)。
| (四) | 每份此类通知应就成员提议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的每一事项列出: |
| (A) | 简述希望在股东周年大会前提出的业务,以及在会议上进行该业务的原因; |
| (b) | 提出这类业务的成员的姓名和地址,如其在登记册上所示; |
| (c) | 成员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的类别、系列及数目; |
| (D) | 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证券、债务工具或信用评级而言,该交易的效果或意图是否会因该等证券或债务工具的交易价格变动或公司的信用评级变动而产生收益或损失,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任何套期保值、衍生工具或其他交易在该通知由该成员送达或为该成员的利益而订立或已订立,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证券或债务工具(或更一般地说,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感知信誉的变化),或增加或减少成员的投票权,如果是,则提供其重要条款的摘要;和 |
| (e) | 会员在该业务中的任何实质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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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要适当提交特别股东大会,业务必须是: |
| (一) | 由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根据本章程适用条文发出或在其指示下发出的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内指明; |
| (二) | 以其他方式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适当提交会议;或 |
| (三) | 以其他方式由公司任何成员根据根据该法案授予他们的有效行使权力适当地提交会议。 |
| (d) | 会议主席应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确定并向会议声明未适当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应如此确定的,不得办理未适当提请会议审议的上述事项。此处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影响会员要求将提案列入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决议的任何权利,该权利载于召开会议的通知中。 |
| 64. | 大会主席 |
| (a) | 主席或在其缺席时由董事会提名的其他董事担任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主席。如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该等人士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无人出席并愿意代理,则出席的董事应推选人数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只有一名董事出席并愿意代理,则由其担任主席。 |
| (b) | 如在任何会议上没有董事愿意代行主席职务,或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没有董事出席,则出席并有权参加表决的委员(不论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应从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委托代理人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c) | 在每一次成员会议上,会议主席应确定并宣布成员将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事项的投票开始和结束日期和时间,并应确定业务顺序和所有其他程序事项。 |
| (d) | 董事可通过其认为适当的规则、条例和程序,以进行任何成员的会议。除与理事会通过的任何适用规则、条例和程序不一致外,任何会议的主席均可通过会议的规则、条例和程序,这些规则、条例和程序不必是书面的,并就会议的举行采取会议主席认为适当的行动,以维持秩序和安全,并为会议的举行采取行动。 |
| 65. | 董事及核数师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
任何董事即使并非会员,亦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及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并发言。核数师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有权作为核数师就有关会议事务的任何部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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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股东大会休会 |
会议主席经出席的会议达到法定人数同意,可(如该会议指示,则须)不时(或正弦)并在各地休会,但任何续会上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如没有进行休会,则该会议本可妥善处理的事务除外。续会正弦死亡的,续会的时间和地点由董事确定。会议延期三十天或以上时,应发出通知,如同原会议一样,指明时间和会议以及所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除上述情况外,无须发出任何续会通知。
| 67. | 投票 |
| (a)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须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 |
| (b) | 除本条(c)款另有规定外,投票应按会议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并可委任监票人(无须为委员),并订定宣布投票结果的时间和地点。投票结果应视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
| (c) | 要求就选举会议主席或休会问题进行投票的,应立即进行。就任何其他问题要求进行的投票,应立即进行或在(要求进行投票后不超过三十天)的时间进行,并按会议主席可能指示的地点进行。要求投票不应妨碍除要求投票所涉问题外的任何业务的交易继续举行会议。 |
| (d) | 如果在要求投票的会议上宣布了投票的时间和地点,则无需对未立即进行的投票发出通知。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须发出至少七个明确日的通知,指明进行投票的时间和地点。 |
| (e) | 如获董事授权,任何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的投票可通过以电子和/或电话传送方式提交的投票来满足,但任何此类电子或电话提交必须列出或提交可从中确定电子或电话提交已获成员或代理人授权的信息。 |
| 68. | 成员的投票 |
| (a) | 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或公司成员的正式授权代表进行。 |
| (b) | 在公司成员会议或公司任何类别成员会议上进行的投票表决中,有权获得多于一票的成员(不论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如投票,则无须使用其全部投票或以相同方式投出其所使用的所有投票。 |
| (c) | 受限于公司股本中任何类别或类别的股份当其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每一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登记在册的成员,对登记在名册中以其名义登记的每一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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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任何人须在董事会就有关股东大会指明的记录日期前记入名册,以行使成员在股东大会上参加和投票的权利,而在记录日期后对名册上的任何记项的任何更改,在决定任何人出席会议和在会议上投票的权利时,均应不予考虑。 |
| (e) | 在符合董事所指明的规定及限制的情况下,公司可准许会员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就某次会议上提出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以通讯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允许会员以通讯方式投票的,只对提前以通讯方式投出的选票进行统计,如果该等选票是在公司指定的地址和日期和时间之前收到的,但该日期和时间不超过投票结束时间的24小时。 |
| 69. | 没有主席投决定票 |
票数相等的,会议主持人不得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 70. | 联名持有人投票 |
如股份有共同持有人,则须接纳就该股份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的资深人士的投票,但不包括其他共同持有人的投票;为此目的,资历须按就该股份而登记的持有人姓名的先后次序决定。
| 71. | 无行为能力持有人的投票 |
已作出持久授权书的委员,或在精神不健全的情况下已获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命令的委员,可由其委员会、持久授权书的受赠人、接管人、监护人或由上述法院委任的其他人投票,而任何该等委员会、持久授权书的受赠人、接管人、监护人或由上述法院委任的其他人可由代理人发言或投票。董事对声称行使投票权的人的权力感到满意的证据,应在收到代理人任命的办公室或按照本条款规定的其他地址收到,不少于该人声称投票的会议或续会召开时间(以法案要求为准)的四十八小时前且在不行使投票权的情况下不得行使。
| 72. | 委员书面决议 |
| (a) | 只要公司有一个以上的股东,须经普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后,股东方可采取书面决议代替召开会议的方式行事。 |
| (b) | 除罢免法定核数师或董事并受该法令及第72(a)条规定规限外,任何可在全体或任何类别的股东大会上以决议或书面决议作出的、由全体持有人或其任何类别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如持有人是代表该持有人的公司(不论是否为该法令所指的公司)的公司)作为该公司或其任何类别的所有持有人签署的任何事情,凡于该书面决议日期有权出席会议并就该决议投票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有效及有效,犹如该决议已在公司或其任何类别的股东大会上妥为召开及举行一样,而如被描述为特别决议,则须视为该等法案所指的特别决议。任何此类书面决议可在可能需要的尽可能多的对应方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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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就第72(b)条下的任何书面决议而言,书面决议的日期为决议由最后签署人签署或代表最后签署的持有人签署的日期,而任何成文法则中对决议通过日期的任何提述,就根据本条作出的书面决议而言,均为对该日期的提述。 |
| (d) | 根据第72(b)条作出的书面决议的有效性,犹如该决议已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或(如适用)由公司相关类别持有人会议(视情况而定)通过一样。根据本节作出的书面决议应构成本法案和本条款的会议记录。 |
| (e) | 在公司为单一成员公司的任何时候,其唯一成员可根据该法案第196条以书面决定的形式通过任何决议。 |
| 73. | 拖欠支付话费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任何成员均无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或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行使作为成员的任何特权,除非他当时就该股份应付的所有款项均已支付。
| 74. | 表决权的限制 |
| (a) | 如在任何时间,董事须厘定某特定事件(定义见(g)段)须已就任何股份或股份发生,则董事可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送达该等通知。在任何该等通知送达后(在本条文中称为“限制通知书")任何该等限制通知所指明的股份或股份的持有人,在该限制通知仍然有效期间,均无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投票。 |
| (b) | 限制通知书须由董事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取消,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有关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人已补救因该特定事件已发生的失责后的四十八小时。限制通知对登记有关转让时转让的任何股份自动停止生效,但如该股份的实益拥有权不发生变更,则限制通知不得终止对任何转让的效力,并为此目的假定凡有关该股份的转让表格已因转让人或受让人声称有权因转让为无实益权益转移的转让而按减少的印花税税率盖章而呈交以供登记,则不会发生该等更改。 |
| (c) | 董事须安排在注册纪录册内针对已获送达限制通知书的任何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姓名作出记项,指明该限制通知书所指明的股份数目,并须安排在该限制通知书取消或停止后删除该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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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董事的任何认定及其依据本条规定送达的任何通知,均应是针对任何股份的持有人的结论性决定,且董事依据本条送达的任何通知的有效性不应受到任何人的质疑。 |
| (e) | 如在任何限制通知对任何股份的任何持有人仍然有效期间,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因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不放弃根据本条款第XXII部下的资本化发行而向其作出的任何股份配发而须获发任何进一步的股份,限制通知亦须当作适用于该等进一步股份的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其条款及条件与紧接该等进一步股份发行前适用于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的条款及条件相同。 |
| (f) | 向以证券结算系统运营人身份行事的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或其代名人送达限制通知的,本条规定仅视为适用于该限制通知中规定的股份数量相等的股份数量,不适用于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或其代名人所持有的任何其他股份。 |
| (g) | 为本条款之目的,将“指定事件"就任何股份而言,指一名或多于一名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未能按指定支付该等股份的方式及时间支付该等股份的任何催缴或分期付款,或未能在该等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即自该通知送达日期起计不少于二十八天)遵守任何第1062条通知的条款,令董事信纳。 |
| 75. | 反对投票时间 |
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异议,除非在提出反对投票的会议或续会上,且在该会议上不被拒绝的每一票均有效。在适当时候提出的任何此类反对意见应提交会议主席,其决定应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
| 76. | 委任代理人 |
| (a) | 每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均可委任一名代理人或(在符合以下条文的规定下)代理人代其出席、发言和投票,但如股东就股东大会委任多于一名代理人,则每名代理人必须获委任行使其所持有的不同股份或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委任代理人须以任何通常形式或董事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以书面作出,并须由委任人或其代表签署。此类任命上的签字无需见证。法人团体可在其法团印章下、由其正式授权人员签署或以董事批准的方式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成员。会员有权通过电子方式指定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前往公司指定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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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就任何以无证明形式持有的股份而言,委任代理人可透过电子通讯方式以无证明代理指示的形式作出,(即经适当认证的非物质化指示,及或其他指示或通知,以有关证券结算系统的方式发送,并由该系统中代表公司行事的参与者以董事可能订明的格式及受董事不时订明的条款及条件规限(始终受有关证券结算系统的便利及要求规限)接收;并可能以类似方式容许以类似方式作出对任何该等未经证明的代理指示的补充、修订或撤销。此外,董事还可以规定确定任何此类经过适当认证的非物质化指示(和或其他指示或通知)被视为公司或该参与者收到的时间的方法。董事可将任何声称是或表示是代表股份持有人发送的任何此类未经证明的代理指令视为发送该指令的人有权代表该持有人发送该指令的充分证据。 |
| (c) | 董事可透过邮递、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成员寄发委任代理人的表格(以董事批准的表格,并附有或不附有盖章信封以备寄回),以供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会议上使用,或以空白或提名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任何其他替代人选的方式使用。代理表格必须对所有拟提出的决议作出三方投票的规定,但仅属程序性的决议除外。如为任何会议目的而发出委任一名人士或邀请中指明人数的其中一人为代表的邀请,费用由公司承担,则该等邀请须发给有权获发会议通知及以代理方式在会上投票的所有成员(而非仅部分),但意外遗漏向任何成员发出该等邀请,或任何成员未接获该等邀请,不得使该等会议的程序无效。 |
| 77. | 代表出席会议的法人机构 |
任何身为公司成员的法人团体,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公司任何类别的成员中担任其代表或代表,而在向公司提供董事合理要求的授权的证据的规限下,任何获如此授权的人,均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法人团体行使与该法人团体如为公司的个别成员(或获委任代表公司成员行事的代理人,如适用)或(如有多于一名该等代表获如此授权)可行使的相同权力,或如有多于一名该等代表获如此授权,则代表其获如此授权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凡会员或代理人就大会委任多于一名代表,则每名代表必须获委任行使附属于该会员所持有或已获委任代理人就其持有的不同股份或股份的权利。
| 78. | 接收代理委任 |
凡委任代理人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书(如有的话)所依据的授权书(不论是藉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或其他方式),或该授权书或授权书的核证副本或董事可接受的该授权书或授权的任何其他证明或确认,均须由公司接获:
| (a) | 它应以实物形式存放在办事处或(由成员选择)在为此目的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明的爱尔兰其他地方或地方(如有),或通过方式或附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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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如公司为接收电子通讯而指明地址,则可如此收到: |
| (一) | 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或者 |
| (二) | 在公司就会议发出的任何委任代表中;或 |
| (三) | 在电子通讯所载的任何邀请中委任公司就会议发出的代表; |
前提是公司收到的通知不少于四十八小时或在举行该人声称投票的会议或续会的时间之前可能传达给成员的其他时间(受法案要求的限制),并且在违约情况下不应被视为有效,但前提是在会议延期或将进行的投票的情况下,不迟于被延期举行或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记录日期的日期,如公司在延期举行的会议开始时或在进行投票时如此收到委任代理人及上述任何其他授权及其证明,以及已就任何会议的目的而如此收到的与多于一次会议(包括其任何休会)有关的委任代理人,则该日期即为足够,为与其有关的任何后续会议的目的而再次存放或接收。凡透过结算系统持有公司股本中任何类别的股份,如公司在董事所指明的地址及方式及时间收到委任代理人及任何上述授权及证明,而该等委任不迟于会议、续会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投票的开始日期,则董事可决定该等委任已足够。
| (c) | 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就存放于Central Securities存管处的任何股份而言,董事可不时: |
| (一) | 许可以电子通讯方式委任代理人(包括经适当认证的指示和/或其他指示或通知,该指示或通知以有关证券结算系统的方式发出,并由该等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以董事不时订明的形式及受其订明的条款及条件规限接收(须始终遵守有关证券结算系统的便利及要求));并可以类似方式许可补充、修订或撤销,以类似方式发出的任何此类代理指令。此外,董事还可规定确定将任何该等经适当认证的指示(和/或其他指示或通知)视为由公司或该等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收到的时间的方法。董事可将任何看来是或表示是代表股份持有人发出的该等代理指示视为发出该指示的人有权代表该持有人发出该指示的充分证据; |
| (二) | 就该等其他代理安排与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包括除非另有指示,否则所有股东大会的主席应就存放于该丨中央证券丨存管人的所有股份担任所有股东大会的代理人的安排,其基础是该主席仅应按照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可能作出的指示作为代理人投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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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与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约定,在已将股份存放于其他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该其他Central Securities存管人的系统发出代理指示,但不包括第一家TERM3存管人。 |
| 79. | 委任代理人及撤销代理人的效力 |
| (a) | 委任代理人的效力: |
| (一) | 公司收到有关某次会议的委任代表,并不妨碍成员出席该次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参加表决。然而,如果该成员在会议上或其任何休会时投票,则就决议而言,由该成员或代表该成员以投票方式向公司交付的任何代理通知,在该成员就代理通知所涉及的股份投票的范围内,均为无效;和 |
| (二) | 除非其中另有相反规定,否则委任代理人的效力,亦须适用于与其有关的会议的任何休会,并须当作授予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要求或加入要求投票表决的权力。 |
| (b) | 代理人有权行使其委任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如委任多于一名代理人)其委任该代理人出席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要求或共同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发言和投票。除非其委任另有规定,代理人可酌情就任何付诸表决的决议投票或弃权。 |
| (c) | 根据委任代理人或授权代表代表代表法人团体行事的决议的条款进行的投票或要求进行的投票,即使该代理人或执行该代理人或授权所依据的授权先前已死亡、精神错乱或清盘,或该代理人或授权所依据的授权已被撤销,或该代理人或授权所涉及的股份已被转让,但如没有书面通知(不论是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该等死亡、精神错乱、清盘,则仍有效,上述撤销或转让由公司于会议开始或使用代理或代表行事的续会开始前至少一小时在办事处收到,但条件是,如该等暗示以电子形式发出,则公司应已于会议开始前至少24小时(或董事可能指明的较短时间)收到。 |
第十二部分–董事
| 80. | 董事人数 |
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名,亦不得多于十四名,确切的董事人数仅由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通过的决议并根据并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不时确定。
| 81. | 股份资质 |
董事不得要求股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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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董事的普通薪酬 |
| (a) | 每名董事须按委员会不时厘定的费率,就服务(须当作每日累积)获支付费用。 |
| (b) | 在不损害本章程任何其他条文下的任何应付款项或股权奖励的原则下,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的普通薪酬每年合计不得超过2,500,000美元或公司不时以普通决议确定的较高金额,并应在董事之间按其同意可分割(除非该决议另有规定),或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同等地,但任何该等董事如仅在须支付该等薪酬的期间的部分任期内任职,则只有权就与其任职期间有关的薪酬的一部分在该分部中排名。 |
| 83. | 董事特别薪酬 |
任何董事如担任任何执行职务(包括为此目的的主席或副主席职务)或在任何委员会任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董事认为不属于董事一般职责范围的服务,可按董事所厘定的薪金、佣金或其他方式,获支付额外薪酬。
| 84. | 董事开支及使用公司财产 |
| (a) | 董事可就出席董事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出席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债权证持有人的股东大会或单独会议或就其履行职责而以其他方式适当招致的所有差旅、酒店及其他开支,获发薪酬。 |
| (b) | 董事被明确允许(就该法案第228(1)(d)条而言)使用车辆、电话、计算机、飞机、住宿和任何其他公司财产,而此类使用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如此授权的人批准,或此类使用符合董事的雇佣条款、委任书或其他合同,或在履行董事职责或职责的过程中,或在履行董事的雇佣过程中。 |
| 85. | 候补董事 |
| (a) | 任何董事均可以书面(不论是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委任其手下的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为其候补,但须始终如此,除非及直至该等委任已获董事决议批准,否则任何并非董事的人作为候补的委任均不得生效。任何该等授权可透过递送、邮寄、电子邮件或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通讯方式发出,并可附有给予该等授权的董事的印刷、传真、电子或高级电子签字。 |
| (b) | 候补董事有权(在其向公司提供州内地址的情况下)收到所有董事会议和其委任人为其成员的所有董事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在委任他的董事未亲自出席的任何该等会议上以及在其委任人缺席的情况下行使其委任人为董事的所有权力、权利、职责和权限(根据本协议委任一名候补人的权利除外),出席并参加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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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候补董事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当作是董事,并须独自对其本身的作为和失责负责,而他不得当作是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人。任何该等候补董事的薪酬,须从支付予委任他的董事的薪酬中支付,并须包括由候补人与委任他的董事议定的最后提及的薪酬部分。 |
| (d) | 董事可随时撤销其对任何候补委任的委任。如任何董事去世或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其候补人的委任须随即终止及决定。 |
| (e) | 如任何董事以轮值或其他方式退任,但在其退任的会议上获重新委任或当作已获重新委任,则由其作出的紧接其退任前已生效的任何候补董事的委任,须在其重新委任后继续。 |
| (f) | 任何董事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委任或撤销,须藉由其亲自向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不论是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或在办公室存放或接收,或以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作出。 |
第十三部分-董事的权力
| 86. | 董事的权力 |
| (a) | 在符合法案、公司备忘录及本章程细则的规定及成员以特别决议作出的任何指示的规限下,公司的业务须由董事管理,董事可作出所有该等作为及事情,并行使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须作出或行使的该等行为或本章程细则规定以外的所有权力。任何对公司备忘录或本章程细则的更改,以及任何该等指示,均不会使董事的任何先前作为无效,而该等先前作为如未作出该更改或该指示未予作出,则本应有效。本条赋予的权力不受本条款赋予董事的任何特别权力的限制,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可以行使董事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
| (b) | 管理局或由管理局或管理局任何委讬成立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该等委员会的作为,即使其后在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或委讬的委任或资格方面发现任何缺陷,亦属有效。 |
| 87. | 授权的权力 |
在不损害该法案最后一条和第40条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授予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此类人员,包括根据第89条规定的任何委员会。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所规限,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并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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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委任律师 |
董事可不时及随时藉盖章的授权书,委任任何公司、商号或个人或波动的人士团体,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该等目的及拥有该等权力、权力及酌情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章程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力及酌情权)及在其认为合适的期限内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下,担任公司的代理律师或代理律师。任何该等授权书可载有董事认为合适的保护与任何该等律师打交道的人的条文,并可授权任何该等律师转授赋予他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力及酌情权。
| 89. | 委员会 |
| (a) | 董事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由董事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组成。任何该等委员会的组成、职能、权力及义务将由董事会不时厘定。 |
| (b) | 根据第89(a)(a)条设立的委员会"委员会")可选举其会议的一名主席;如没有选出该主席,或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的召开时间后仍未出席,则出席的委员会成员可从其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c) | 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举行会议并休会。委员会会议应在有关委员会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委员会任何会议上出现的问题,应由出席的委员会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在不违反第八十九条(a)项的情况下),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不得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
| (d) | 凡任何委员会由董事设立: |
| (一) | 该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程序须受本章程规管董事的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条文所规限,但以该等条文适用为限,且不受董事施加于该委员会的任何规例所取代;及 |
| (二) | 董事可授权或可授权该委员会授权任何非董事的人按董事或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出席任何该等委员会的全部或任何会议,但任何该等人无权在该委员会的会议上投票。 |
| 90. | 借贷权力 |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或筹集资金,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资产、未催缴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受该法案第3部规限,以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但金额不受任何限制。
| 91. | 可转让票据的执行 |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及其他流通票据,以及所有已付公司款项的收据,均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及按董事不时藉决议厘定的方式签署、提取、接纳、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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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董事的任命和退休
| 92. | 委任董事 |
| (a) | 董事会应根据提名和治理委员会(或董事会设立的同等委员会)的建议,在每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董事职位的候选人供选举。这类被提名人无需根据第95条通知。 |
| (b) | 董事可由股东大会上的成员委任,但除在该会议上退任的董事外,除董事会建议的情况外,任何人均无资格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当选董事职位,除非第九十五条或第九十六条(如适用)关于其为此目的的资格的规定已获遵守。 |
| (c) | 公司可不时以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但任何经成员批准委任董事的决议如会导致超过最高董事人数,须视为构成一项普通决议,将最高董事人数增加至该等委任决议后的在任人数。 |
| 93. | 董事职类及辞职 |
董事分为三类,指定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董事会最初的类别划分应由在任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的决定作出,每个类别的规模或人数不必相等。
| (a) | 首届第一类董事的任期将于公司将于2022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终止;首届第二类董事的任期将于公司将于2023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终止;首届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将于公司将于2024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终止。 |
| (b) | 自公司2022年股东周年大会开始的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任期于该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的董事类别的所有董事均须退任。 |
| (c) | 每名退任类别的董事均有资格在其退任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并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三年。 |
| (d) | 任何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任何决议,如根据本章程细则建议委任一人为董事,以填补该会议结束时一名董事退任所产生的空缺,则不得委任该人为董事,任期超过三年。 |
| (e) | 委任或重选任何董事的决议,必须指定该董事为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董事。 |
| (f) | 如果董事人数发生变化,任何增减都应在各职类之间分摊,以保持每个职类的董事人数尽可能接近相等或主席可能另有指示。在任何情况下,董事人数的减少都不会缩短任何现任董事的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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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董事的任期至其任期届满当年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但须符合事先死亡、辞职、退任、取消资格或被免职的条件。 |
| (h) | 董事会的任何空缺,包括因董事人数增加或因董事死亡、辞职、退休、被取消资格或被免职而产生的空缺,应被视为临时空缺。根据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一系列优先股的条款,任何临时空缺可随时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过半数决定填补,但须达到法定人数且任命: |
| (一) | 为任期不超过三年;及 |
| (二) | 不会导致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所订定或按照本章程所订定的任何人数,作为董事的最高人数。 |
| (一) | 因该类董事人数增加而当选填补空缺的该类董事,任期应与该类剩余任期一致。任何当选填补非因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的董事,其剩余任期与其前任相同。在会议上退任的董事应留任至会议结束或休会。 |
| 94. | 有争议的选举 |
每名董事须在该会议上以普通决议选出,但如截至邮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分发股东周年大会通知的日期前十四天或之前的任何时间,获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有争议的选举”),这些被提名人中的每一位应作为单独的决议进行表决,而董事应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任何该等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就本条而言,“以多数票选出”是指选举那些董事提名人,其人数相当于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将填补的职位数量,获得最高票数。
| 95. | 股东周年大会上的董事成员提名 |
对于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由任何系列优先股提名的董事除外,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由成员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适当提出,该成员必须有权在董事选举中进行一般投票,并已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司秘书。为及时,会员的通知须于上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一周年之前不少于60日或多于90日,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秘书指定的其他地址送达公司秘书,但如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自该周年日起提前超过30日或延迟超过60日,会员必须在不早于该年度股东大会的第90天前收到通知,且不迟于以下日期的较晚者的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通知:
| (a) | 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第60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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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邮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通知或就该日期作出公开披露的翌日的第10天, |
无论该条款中的哪个事件首先发生。每一此类成员的通知应载明:
| (一) | 拟作出提名的成员及拟获提名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
| (二) | 有关该成员是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公司股份记录持有人并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名通知中指明的人士的陈述; |
| (三) | 成员与每名被提名人及任何其他人士(指名该等人士)之间有关提名或提名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 |
| (四) | 截至该成员发出通知之日,该成员及该成员知悉支持该等被提名人的任何其他成员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目; |
| (五) | 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证券、债务工具或信用评级而言,该交易的效果或意图是否会因该等证券或债务工具的交易价格变动或公司的信用评级变动而产生收益或损失,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任何套期保值、衍生工具或其他交易是否已经或已经在该成员交付通知之日之前的前六个月内进行,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证券或债务工具(或更一般地说,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感知信誉的变化),或增加或减少成员的投票权,如果是,则提供其重要条款的摘要; |
| (六) | 每名获提名人如获如此推选出任董事的同意;及 |
| (七) | 就每名非现任董事的被提名人而言: |
| (A) | 其姓名、年龄、经营地址和居住地址; |
| (b) | 其主要职业或就业; |
| (c) | 该人在纪录上拥有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证券的类别、系列及数目; |
| (D) | 收购证券的日期和每次收购的投资意向; |
| (e) | 根据任何适用的证券法例规定须在选举董事的代理人中披露的与该人士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及 |
| (f) | 公司可能要求任何拟任董事提名人提供的任何资料,以符合适用法律并确定该拟任被提名人担任董事的资格,以及根据适用于公司的各种规则和标准,该拟任被提名人作为董事或作为审计或董事会任何其他委员会的成员是否会被视为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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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临时股东大会上的董事成员提名 |
就董事会选举人选的提名(由任何系列优先股提名的董事除外,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而言,须适当提交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但由成员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除外,该成员必须已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司秘书。为及时起见,会员的通知须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秘书可能指定的其他地址送达公司秘书,但须不早于该股东大会召开前第150天,且不迟于该股东大会召开前第90天或首次就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及董事会建议在该会议上当选的被提名人作出公开公告之日的翌日第10天,以较迟者为准。该成员的通知应载列第95(b)条所要求的相同信息。
第十五部分-取消董事资格和撤职
| 97. | 取消董事资格 |
在以下情况下,董事的职位应按事实出缺:
| (a) | 根据该法第14部分的规定,他被限制或取消担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资格; |
| (b) | 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一般; |
| (c) | 其联席董事过半数认为因精神失常而无法履行董事职责; |
| (d) | (非董事以董事身份定期担任执行职务)以通知公司方式离任; |
| (e)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他被裁定犯有可公诉罪行; |
| (f) | 他须在未经董事许可的情况下连续六个月以上缺席在该期间举行的董事会议,而其候补董事(如有的话)在该期间亦不得代替其出席任何该等会议,而董事通过一项决议,认为他已因该缺席而出缺;或 |
| (g) | 他被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联席董事以书面(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要求辞职。 |
| 98. | 罢免董事 |
即使本章程或公司与该名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有任何规定,公司仍可藉普通决议(而该通知已根据该等法令的条文发出),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职,并可(如认为合适)藉普通决议委任另一名董事代其职务。获委任的人须在退休的同时,犹如他在其所获委任的董事最后获委任为董事的日期已成为董事一样。本条任何规定不得视为剥夺根据本协议被免职的人因终止其董事任命或任何与董事任命终止的任命而应向其支付的补偿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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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董事的职务和利益
| 99. | 官员和高管 |
| (a) | 董事可不时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彼等为行政总裁(以任何名称)或任何其他与公司有关的行政职位,其条款及期限由彼等决定,且在不损害于任何特定情况下订立的任何合约的条款的情况下,可随时撤销任何该等委任。 |
| (b) | 担任任何该等执行职务的董事,应获得董事可能决定的薪酬,无论是在其作为董事的普通薪酬之外或替代其作为董事的普通薪酬,以及是否通过工资、佣金、参与利润或其他方式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 |
| (c) | 任何董事获委任为主席或行政总裁职位,须自动决定他是否不再担任董事,但不损害因违反他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服务合约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
| (d) | 任何董事如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董事,则任何其他执行职务的委任不得自动决定,除非他担任职务所依据的合约或决议另有明文规定,在此情况下,该决定不损害他与公司之间因违反任何服务合约而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
| (e) | 委员会可委任任何人,不论他或她是否为董事,担任委员会不时决定的行政或官方职位(核数师除外)。同一人可以担任一个以上的行政职务或者官职。 |
| (f) | 董事会应不时确定根据第九十九条(a)款和/或第九十九条(c)款任命的任何此类公职人员或官员的权力和职责,在不违反该法和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在授予任何此类权力时的限制,将其可行使的任何权力授予该公职人员或官员,董事可指明授予的运作方式为:(a)使有关权力可由其与有关职务持有人同时行使;或(b)排除其本身的该等权力。 |
| (g) | 董事可(a)撤销根据第99(f)条授予的任何权力,或(b)修订任何该等授予(不论授予的权力或授予所受的条款、条件或限制)。在任何高管或其他职位的标题中使用或包含“高级职员”(或类似词语)不应被视为暗示担任该高管或其他职位的人是该法案含义内的公司“高级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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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董事的利益 |
| (a) | 在符合法案规定的情况下,并在他已向董事披露其任何重大利益的性质和范围的情况下,一名董事尽管担任其职务: |
| (一) | 可以是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 |
| (二) | 可为公司所推广的任何法人团体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法人团体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受雇于该等法人团体,或参与与该团体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及 |
| (三) | 不得因其职务而就其从任何该等职务或受雇或从任何该等交易或安排或从任何该等法人团体的任何权益中获得的任何利益向公司负责,且任何该等交易或安排均不得因任何该等权益或利益而承担责任予以避免。 |
| (b) | 任何董事或拟任董事不得因其职务被取消作为卖方、买方或其他方式与公司订立合约的资格,亦不得撤销任何该等合约或由另一公司或代表另一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而任何董事须以任何方式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亦不得因该董事担任该职位或因此建立的信托关系而使任何该等合约或安排所实现的任何利润由该等合约或安排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利益的性质必须由他在首次考虑订立合约或安排的问题的董事会议上宣布,或如果该董事在该会议日期在他变得如此感兴趣后举行的下一次董事会议上对拟议的合约或安排不感兴趣,以及在该董事在他变得如此感兴趣后举行的第一次董事会议上作出后对合约或安排产生兴趣的情况下。 |
| (c) | 根据本条作出的每一项声明和发出的通知的副本,应在作出或发出后三日内记入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该等簿册须开放供任何董事、公司秘书、核数师或公司成员在该办公室免费查阅,并须于公司每次股东大会及任何董事会议(如任何董事在足够时间内提出要求以使该簿册可于会议上提供)上出示。 |
| (d) | 就本条而言: |
| (一) | 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指在任何指明的人或类别的人拥有权益的任何交易或安排中,任何董事将被视为拥有该通知所指明的性质及范围的权益,须当作有关该董事在任何该等性质及范围的交易中拥有权益的披露;及 |
| (二) | 董事并不知悉的利益,而期望他知悉是不合理的,不得视为其利益。 |
| 101. | 对董事投票的限制 |
| (a)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不得就任何有关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或可能相冲突的重大利益或责任的事项的决议,在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上投票。任何董事就其无权投票的任何该等决议,不得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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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董事有权(在没有下文所示的其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就任何有关以下任何事项的决议投票(并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即: |
| (一) | 就其借予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款项或由其或任何其他人应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要求或为其利益而招致的债务向其提供任何担保、担保或赔偿; |
| (二) | 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债务或义务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担保或赔偿,而其本人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且不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根据担保或赔偿或通过提供担保; |
| (三) | 任何有关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要约或由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为认购、购买或交换而提出的要约的建议,而在该要约中,他作为或将作为其包销或分包销的参与者拥有权益; |
| (四) | 任何有关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提案,不论其是否作为高级职员或股东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但前提是他不是该公司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的1%或以上的持有人或实益权益,或该公司(或其权益所依赖的第三家公司)的成员可获得的投票权的持有人或实益权益(就本条而言,任何该等权益在所有情况下均被视为重大权益; |
| (五) | 任何有关采纳、修改或运作他可能受惠的退休金基金或退休福利计划的建议,而该建议已获有关税务当局批准或须受有关税务当局批准并须以此为条件; |
| (六) | 任何有关采纳、修改或实施任何计划以使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雇员能够收购公司股份的建议或任何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雇员的利益而作出的安排,而根据该安排,董事可从中受益或可能受益;或 |
| (七) | 任何有关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给予任何赔偿或解除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购买或维持的任何保险的费用的建议。 |
| (c) | 凡正在考虑有关委任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担任公司或公司有权益的任何公司的职务或受聘的提案(包括确定或更改委任条款),该等提案可就每名董事分别进行划分和审议,在此情况下,每名有关董事(如未根据本条(b)(iv)项被禁止投票)均有权就每项决议投票(并被计算在法定人数内),但有关其本身委任的决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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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该法第228(1)(e)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董事作出任何经董事会批准或根据董事会根据本条款可能授予的权力批准的承诺。在作出该法案第228(1)(e)(ii)条和第228(2)条允许的任何承诺之前,每位董事都有责任获得董事会的事先批准。 |
| (e) | 如在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上出现有关董事利益的重要性或任何董事的投票权的问题,而该问题并未因其自愿同意弃权而解决,则该问题可在会议结束前转交会议主席,而其就除其本人以外的任何董事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和结论性的。就主席而言,该问题可由出席首次提出该问题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主席除外)通过决议解决。 |
| (f) | 就本条而言,作为董事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人的利益应被视为董事的利益,就候补董事而言,其委任人的利益应被视为候补董事的利益。 |
| (g) | 本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在任何程度上暂停或放宽本条的规定,或批准任何因违反本条而未获正式授权的交易。 |
| 102. | 发放养老金和保险的权利 |
| (a) | 董事可向任何董事、前董事或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或向任何持有或曾经在公司或任何法人团体中受雇的人提供福利,而该法人团体是或曾经是公司的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或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业务前身,以及向其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现有或曾经依赖他的人提供福利,并可设立、设立、支持、更改,维持及延续任何提供全部或任何该等利益的计划,而为该等目的,任何董事据此可成为、成为或继续成为任何计划的成员,或重新加入任何计划,并为其本身的利益而收取或保留他根据该计划可能享有或成为有权享有的所有利益。董事可从公司的资金中支付公司根据任何该等计划的条文须就上述任何人士或类别人士支付的任何保费、供款或款项,而该等人士或类别人士是或可能是或成为其成员。 |
| (b) | 在符合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下,董事有权为任何在任何时间或曾经是公司的人、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公司或该等控股公司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或与公司有任何关联或有任何关联的权益,或公司的任何附属企业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的利益购买和维持保险,或在任何时候是或曾经是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公司或该等附属企业拥有权益的任何养老基金的受托人,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就该等人在实际或声称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时或在行使或声称行使其权力时或在其他方面就其与公司或任何该等其他公司有关的职责、权力或职务时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投保,附属事业或养老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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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董事的诉讼程序
| 103. | 董事会议的召集及规管 |
| (a) | 在符合本章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酌情规管其程序。该等会议应在董事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董事可召集董事会议,而公司秘书应董事要求,须召集董事会议。任何董事可放弃任何会议的通知,而任何该等放弃可追溯。 |
| (b) | 所有董事均有权获得任何董事会议的合理通知。有关董事会议的通知或任何其他须向董事发出或由董事发出的通知,如以亲自或口口相传方式或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通讯方式以其最后知悉的地址或其为此目的向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以书面方式发送,则须当作已妥为向董事发出。本条或该法任何其他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允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人对为任何董事会议发出的通知提出异议。 |
| (c) | 董事可能会不时就如何根据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适用的税务要求召开其会议制定出席和程序准则。 |
| 104. |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
| (a) | 董事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确定,除非在任何其他人数上如此确定,否则应为两名董事。任何仅担任候补董事的人,如其委任人未出席,则须计算在法定人数内,但即使该人可担任多于一名董事的候补董事,为决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他亦不得计算为多于一名。 |
| (b) | 持续董事或唯一董事可在其人数出现任何空缺的情况下行事,但如董事人数减至低于订明的最低人数,则余下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须随即委任一名额外董事或额外董事,以补足该最低人数,或须为作出该等委任而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在各职类中分配董事,以维持各职类的董事人数尽可能相等。 |
| 105. | 在董事会议上投票 |
| (a) | 任何董事会议产生的问题,应以过半数票决定。票数相等的,会议主席有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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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每名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董事应拥有一票表决权,除其本人的表决权外,应有权就未出席会议的另一名董事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就该次会议授权其投票给该另一名董事。任何该等授权一般可与所有董事会议或任何指明的会议有关,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可藉交付、邮寄、电子邮件或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通讯方式发出,并可载有给予该等授权的董事的印刷、传真、电子签字或高级电子签字。该授权必须在依据该授权进行表决的第一次会议之前交付秘书提交,或必须在根据该授权进行表决的第一次会议上出示,但如另一名董事已委任一名候补董事,且该候补董事已出席该董事根据本段提出表决的会议,则任何董事均无权依据本段在代表另一名董事的会议上进行任何表决。 |
| 106. | 电信会议 |
第八十九条所指的董事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可以由部分或者全体董事或者委员会委员(视情况而定)之间的会议组成,这些委员不是全部在一地,但各自能够(直接或者通过电话、视频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与对方交谈并听取对方的意见,并且:
| (a) | 任何董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参加该会议的委员会成员,须当作亲自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在符合第109(c)条的规定下),并据此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及 |
| (b) | 这样的会议应被视为在以下情况下举行: |
| (一) | 参加会议的那些董事中最大的一群聚集在那里; |
| (二) | 如果没有这样的小组,那么会议的主席在哪里;或者 |
| (三) | 如果第(i)或(ii)项均不适用,则在会议本身决定的地点。 |
| 107. | 董事会主席 |
董事可选举一名主席并决定其任职期限,但如没有选出该名主席,或如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的召开时间后仍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选择其成员之一担任董事会会议的主席。主席如退任董事职位(除非在续任其的公司股东大会上任期届满时),则须退任。
| 108. | 董事作为的有效性 |
任何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会议或任何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所作出的一切作为,即使事后发现任何该等董事或按上述方式行事的人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处,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已出缺,其效力须犹如每一名该等人已获妥为委任、合资格并继续为董事并有权投票一样。
| 109. | 董事的书面决议或其他文件 |
| (a) | 由所有有权收到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通知的董事签署(不论是以电子签字、预先电子签字或其他方式经董事批准)的决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其效力犹如该决议或文件已在妥为召开及召开的董事会议或(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董事委员会上获得通过一样。该决议或文件可由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签署,就所有目的而言,该决议或文件应自最后一名董事签署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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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该等决议或其他文件或文件经妥为签署后,可透过传真传送、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传送文件内容的方式交付或传送(除非董事须另有一般性决定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另有决定)。由候补董事签署的决议或其他文件(不论是以电子签字、预先电子签字或其他方式经董事批准)无须也由其委任人签署,如由已委任候补董事的董事签署,则无须由候补董事以该身份签署。 |
| (c) | 除第109(d)条另有规定外,如一名或多名董事(过半数董事除外)因以下原因不会: |
| (一) | 法案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 |
| (二) | 这些条款;或者 |
| (三) | 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证券交易所, |
获准就第109(a)条所提述的决议进行表决,如该决议是寻求在妥为召集和举行的董事会议上通过该决议,则尽管有第109(a)条的任何规定,该决议如由在该会议上寻求通过时本应被允许就该决议进行表决的董事签署,则该决议就该款而言是有效的。
| (d) | 属于第一百零九条(丙)项的情形,决议应当载明未签署的每一位董事的姓名和未签署的依据。 |
| (e) | 为免生疑问,第109(a)至109(d)条中涉及由全体董事以外的其他人签署的决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向其人数中的一人提供第二票或决定票,如果举行会议是为了处理有关业务,该人将会或可能曾经担任该会议的主席。 |
第十八部分-公司秘书
| 110. | 委任公司秘书 |
董事可委任一名独任或联席公司秘书、一名助理公司秘书及一名副公司秘书,任期按其认为合适的薪酬及条件而定,任何如此委任的该等人士可被其罢免。该等法令或本章程的任何条文规定或授权任何事情由董事及公司秘书作出或向其作出,不得因该事项由同时担任董事及担任公司秘书或代替公司秘书行事的同一人作出或向其作出而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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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封印
| 111. | 印章的使用 |
董事须确保印章(包括依据该等法案备存的任何官方证券印章)只可由董事或由董事授权的委员会或由董事或该等委员会个别或共同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授权使用,而如拟据此使用印章的事项或交易已获如此授权,则使用印章须视为为该等目的而获授权。
| 112. | 境外使用印章 |
公司可就拥有一枚可在国外使用的公章或一个或多个重复的公章而行使该等行为所赋予的权力,而该等权力应归属董事。
| 113. | 密封文书的签署 |
任何须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书,须由以下任何一方签署:
| (a) | a董事; |
| (b) | 公司秘书;或 |
| (c) | 获(i)董事或(ii)委员会或根据第111条有权使用印章的人授权签署的任何其他人, |
且不需要第二个此类人的会签。
第XX部分-股息和准备金
| 114. | 宣派股息 |
在符合法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成员各自的权利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 115. | 中期及末期股息 |
| (a) | 在符合法案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如认为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合理的,可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 |
| (b) | 倘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董事可就就股息而授予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以及就股息而授予优先权利的股份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但须始终受与申请有关的任何现行有效的任何限制(不论是根据本条款、根据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或根据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或申请的优先权,可供分配或申报的公司利润或视情况由公司支付的股息。在董事诚信行事的情况下,他们不会因合法支付任何具有递延或非优先权利的股份的中期股息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而对授予优先权利的股份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 |
| (c) | 除非董事在宣派股息时另有规定,否则该股息为末期股息。 |
| (d) | 倘董事在宣派时指明股息为中期股息,则该中期股息不构成可向公司追讨的债务,且该宣派可由董事在其支付前的任何时间撤销,但同一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在任何撤销时均获平等对待。 |
64
| 116. | 股息或其他款项的支付方式 |
| (a) | 除股份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所有股息均应根据支付股息的股份的已缴足金额宣派和支付。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所有股息均须按在支付股息期间的任何部分或部分就该股份支付或贷记为已支付的款额按比例分摊和支付,以便同一类别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而不论该等股份贷记为已支付的溢价如何;但如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自特定日期起,该股份应享有股息地位,则该股份应享有相应的股息地位。就本条而言,任何提前通知的股份支付金额均不得视为股份支付。 |
| (b) | 如若干人登记为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可就就该股份或就该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提供有效收据。 |
| (c) | 在不限制公司可能采用的任何其他付款方式的情况下,董事可决定可透过该等安排全部或部分付款,以使Central Securities存管处(或其代名人)或董事不时决定的任何其他成员或成员能够以宣派该等股息的货币以外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货币收取有关股息。就计算任何股息的应收款项而言,用以厘定任何应付股息款项的等值于任何该等其他货币的兑换率,须为一个或多于一个的兑换率,而该等兑换率的支付须按董事以绝对酌情决定权厘定的条款及条件。 |
| 117. | 股息扣除 |
董事可从就某股份而须支付予任何成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中扣除其目前就该股份而须支付予公司的任何款项。
| 118. | 实物股息 |
宣布派发股息的股东大会,可根据董事的建议,指示全部或部分通过分配资产(特别是任何其他公司的缴足股份、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或以任何一种或多种此类方式)来满足,而董事应使该决议生效。凡在分配方面出现任何困难,董事可按其认为合宜的方式进行结算,特别是可发行零碎凭证并确定分配该等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价值,以调整所有各方的权利,并可确定应以如此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向任何成员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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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股息支付机制 |
| (a) | 就任何股份或赎回其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股息、分派或其他款项,可藉邮寄支票或认股权证支付,风险由有权获得该等股息、分派或认股权证的人承担,或(如有联名持有人)支付至该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或(如有联名持有人)支付至该联名持有人中首先在注册纪录册上指名的一人的注册地址或支付予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以书面指示的地址。每份该等支票或认股权证须按收款人的命令支付,而支付该支票或认股权证即为对公司的良好解除。任何共同持有人或前述共同有权获得股份的其他人,可就该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提供收据。任何该等股息、分派或其他款项亦可由董事在其绝对酌情权下,以任何其他方式(包括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电子形式(包括电子资金转账、区块链或其他电子媒体)直接借记、跨行转账支付或通过证券结算系统的方式)支付,认为适当或通过董事批准的其他方式直接存入由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以书面提名的账户(董事批准的类型),任何成员选择此种付款方式应被视为已接受其中固有的所有风险。不同的持有人或持有人群体可能适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就有关金额借记公司帐目,即为公司就任何该等方法作出的付款而良好履行其义务的证据。 |
| (b) | 就无证明形式的股份而言,凡公司获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授权或代表其授权以公司不时认为足够的方式进行,公司亦可透过有关证券结算系统(始终以证券结算系统的便利及要求为准)支付任何该等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以证券结算系统方式支付的每一笔此类款项,应以与有关证券结算系统的设施和要求可能一致的方式支付。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就无证明形式的股份而言,该等付款可包括由公司或由任何人代表其向证券结算系统营运商发出指示,以记入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的现金备忘账户。 |
| 120. | 股息不计息 |
除非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就股份应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不得对公司承担利息。
| 121. | 在特定日期向持有人付款 |
任何宣布就任何类别的股份派发股息的决议,不论是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的决议或董事的决议,均可指明在特定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该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可获支付相同的股息,尽管该日期可能是该决议通过的日期之前的日期,而据此,股息须按照他们各自如此登记的持股向他们支付,但不损害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人及受让人就该等股息享有的权利。本条规定比照适用于依照本条款进行的资本化。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如在宣布后一年内仍无人认领,可由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直至认领为止。
| 122. | 未领取的股息 |
倘董事如此决议,任何自其宣布日期起计十二年仍无人认领的股息将被没收,并不再由公司继续拖欠。董事将任何未申领的股息或就股份应付的其他款项支付至独立帐户,并不构成公司就该等事项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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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储备金 |
在建议任何股息(不论是否优惠)前,董事可进行他们认为适当的款项,以从公司利润中预留。所有可予保留的款项可由董事酌情决定不时用于公司利润可适当应用的任何目的,并可按同样酌情权运用于公司业务或投资于董事合法厘定的投资。董事可将储备金划分为其认为合适的特别基金,并可将储备金可能已划分为的任何特别基金或任何特别基金的任何部分合并为一个基金,并按其合法决定。任何董事可从公司未变现利润中提取以作储备的款项,不得与任何已将可供分配利润计入的储备混合。董事亦可将其认为审慎而不予以分割的任何利润结转,而无须将该等款项拨作储备。
第XXI部分–账户
| 124. | 帐目 |
| (a) | 董事应根据该法案第6部分第2章的规定,促使保持充分的会计记录,无论是以文件、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即: |
| (一) | 正确记录和解释公司的交易; |
| (二) | 将随时使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损益能够合理准确地确定; |
| (三) | 将使董事能够确保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符合法案的要求;和 |
| (四) | 将使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方便、适当地进行审计。 |
| (b) | 会计记录应当保持连续、一致,并及时入账,年度一致。如果充分的会计记录符合该法案第6部分第2章的规定,并解释公司的交易,并有助于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和公平地反映公司和(如相关)集团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损益,并包括该法案第283(2)条提及的任何信息和回报,则应被视为已保持充分的会计记录。 |
| (c) | 会计记录应保存在该办公室,或在符合该法案规定的情况下,保存在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并应在所有合理时间开放供董事检查。 |
| (d) | 董事应不时确定公司的会计记录是否、在何种程度上、在何种时间、地点以及在何种条件或规定下开放供会员查阅,而非董事。任何会员(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或会计记录,除非该等行为所赋予或由董事授权或由公司于股东大会上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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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根据该等法案的规定,董事须安排不时在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前拟备及提交该等法案所规定的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及报告,并须于该等会议前拟备及提交。 |
| (f) | 将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法定财务报表的副本(包括法律要求附于其上的每一份文件)连同董事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副本,或根据该法第1119条编制的财务报表摘要,应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不少于二十一个明确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送给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有权接收这些报表的每个人,但凡董事选择向成员寄发财务报表摘要,任何成员均可要求向其寄发公司法定财务报表的副本。公司除向其成员发送一份或多份法定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摘要或其他通讯外,还可向任何获批准的被提名人发送一份或多份副本。就本条而言,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包括在公司网站(或董事会指定的网站)上提供或显示,并且每个成员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同意通过如此提供或显示的任何此类文件收到公司的每一份法定财务报表(包括法律要求附在其中的每一份文件)以及董事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每一份副本以及根据该法第1119条编制的任何财务报表摘要的每一份副本。 |
| (g) | 审计师的任命,按照行为规范其职责。 |
部分XXII-利润或准备金的资本化
| 125. | 可分配利润及储备资本化 |
| (a) | 在不损害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任何权力的原则下,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根据董事的建议,议决将任何当其时存入公司任何储备(包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基金,股份溢价账户或任何未计值资本)或损益账户的贷记款项予以资本化,并代表成员申请,如果该款项以股息方式分配,且按相同比例分配,或用于支付他们分别持有的任何股份目前未支付的金额,则本应有权获得该款项,或在缴足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的名义金额相当于资本化总额(该等将获配发及分派的股份或债权证按上述比例记为缴足至该等持有人并在该等持有人之间)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种方式缴足,因此,任何资本赎回储备基金、股份溢价账户或任何未计值资本的贷记款项的唯一用途应为该等法案所允许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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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董事可不时酌情酌情分配有关股份,但须符合法令的规定,特别是在根据法令第1021条获正式授权后,向普通股持有人提出选择收取额外普通股的权利,以代替任何股息或建议的股息或其中的一部分,以记作已缴足。在任何此种情况下,应适用以下规定: |
| (一) | 配发的基础须由董事厘定,以便在董事绝对酌情权认为方便的范围内,将配发的额外普通股(不包括任何零碎权利)的价值(参考平均报价计算)以代替任何数额的股息,须等于该数额。为此目的,普通股的“平均报价”应为确定以下(A)、(B)或(C)中就普通股而言的任何一项所产生的五个金额的平均值,应适用于普通股报价“不包括”相关股息的前五个营业日的每个营业日,并根据联交所公布的报告在这五个营业日每个营业日所做业务的信息确定: |
| (A) | 如当日须有多于一宗交易报备,则为该等交易发生时价格的平均值;或 |
| (b) | 如当日报告的交易只有一笔,则为该交易发生时的价格;或 |
| (c) | 当日不得有成交报告的,以当日收盘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为准; |
及如只须呈报出价(但不是要约)或要约(但不是要约)价格,或如不须呈报任何出价或要约价格,则就任何特定日子而言,该日不应算作上述五个营业日之一,以厘定平均报价。提供前述关于拟确定平均报价所参照的交易和价格信息的方式发生变更或以其他方式替代的,则应根据有关当局就联交所交易或其同等信息公布的同等信息确定平均报价。
| (二) | 董事须以书面(不论是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向普通股持有人发出向其提供的选举权通知,并须连同或跟随该等选举通知表格寄发,并指明须遵循的程序,以及须递交妥为填妥的选举表格的地点,以及最迟的日期及时间,才能生效。董事亦可发出表格,根据该表格,持有人可就未来尚未宣派的股息(因此,有关的配发基准尚未确定)提前选择收取新的普通股而非股息。 |
| (三) | 股息(或已就其提供选举权的那部分股息)不得就已妥为行使上述选举权的普通股(“标的普通股”)支付,而代替额外普通股(但不是任何股份的零头)应根据上述确定的配发分配分配给标的普通股的持有人,为此目的,董事应将其资本化,董事所厘定的任何公司储备(包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基金、股份溢价账户或任何未计值资本)的贷记款项或损益账户的贷记款项中,一笔相等于将按该基准配发的额外普通股总面值的款项,并适用该等款项,以足额缴付适当数目的未发行普通股,以按该基准配发及在标的普通股持有人之间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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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此配发的额外普通股应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缴足普通股享有同等地位,但仅限于参与相关股息或股份选举代替。 |
| (d) | 董事可作出一切被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作为及事情,以使任何该等资本化生效,并全权授权董事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条文,而股份本可按零碎方式分配(包括据此而忽略全部或部分零碎权益及零碎权益的利益应由公司而非有关持有人产生的条文)。董事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权益的持有人与公司订立协议,就该等资本化及其附带事宜作出规定,而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有关人士均具效力及约束力。 |
| (e) | 董事可在任何场合决定,如作出或公布选举权利要约或行使任何选举权利或任何声称接受该要约将或可能是非法的,则不得向任何属任何地区的公民或居民的普通股持有人提供选举权,而在该情况下,上述条文的理解和解释须受该确定的规限。 |
| 126. | 不可分配利润和准备金的资本化 |
在不损害前述授予董事的任何权力的原则下,董事可通过将该款项用于缴足未发行股份以配发为缴足红股的方式,决议将该金额的任何部分目前存在于公司任何储备账户的贷项或损益账户的贷项中而无法分配的贷项资本化,该等款项将在可分配且已以股息方式(且按相同比例)分配的情况下本有权获得该款项的公司成员。本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任何大写将不需要成员批准或批准。
| 127. | 资本化问题的实施 |
每当根据紧接前两条中的任何一条通过该等决议时,董事须就决议拟由其资本化的未分割利润的所有拨款及申请,以及所有配发及发行缴足股款的股份或债权证(如有的话),并一般须作出所有使该决议生效所需的作为及事情,并全权作出其认为适合于股份或债权证变得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的条文(特别是,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不考虑该等零碎或出售该等零碎所代表的股份或债权证,并将该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按适当比例分配予公司或为公司的利益或其他有权获得该等零碎的成员并为其利益),并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关成员与公司订立协议,规定分别向他们配发他们可能因该等资本化而有权获得的任何进一步股份或债权证,记作缴足股款,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对于通过申请支付其各自的比例的利润,决议将其现有股份的剩余未付款项资本化,根据该授权作出的任何协议均对所有该等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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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固定资产重估盈余 |
倘董事已议决批准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善意重估,则因该等重估而产生的超过资产先前账面价值的净资本盈余可为:(a)由董事贷记未计值资本,但股份溢价账户除外;或(b)用于支付将作为缴足红股发行予成员的公司未发行股份。
第XXIII部分–通知
| 129. | 书面通知 |
任何依据本条款发出、送达或交付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不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 130. | 通知书的送达 |
| (a) | 根据本章程须予发出、送达或交付的通知或文件(包括股份证书),可由公司向任何会员发出、送达或交付: |
| (一) | 递给他或他的授权代理人; |
| (二) | 通过在其注册地址留下相同的; |
| (三) | 以邮递方式寄往以其注册地址寄给他的预付封套; |
| (四) | 经会员同意,以电子邮件或董事认可的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经会员同意,将该等邮件发送至会员为此目的而通知公司的会员地址(或如未如此通知,则发送至公司最后知悉的会员地址);或 |
| (五) | 通过证券结算系统的消息系统发送经董事批准的相同信息。 |
| (b) | 凡依据本条第(a)(i)或(ii)款发出、送达或交付通知或文件,则该通知或文件的发出、送达或交付,须当作已在将该通知或文件交给会员或其授权代理人时完成,或留在其注册地址(视属何情况而定)。 |
| (c) | 依照本条第(a)款(三)项的规定发出、送达或者交付通知或者文件的,其发出、送达或者交付,应当视为载有通知或者文件的封面张贴后二十四小时届满。证明送达或者交付时,应当足以证明该封面有适当的地址、盖章和张贴。 |
| (d) | 依照本条第(a)款(四)项的规定发出、送达或者交付通知或者文件的,其发出、送达或者交付应当视为在发出后48小时届满时已经完成。 |
| (e) | 每名法定遗产代表、委员会、接管人、馆长Bonis或其他法定馆长、破产中的受让人、成员的审查员或清盘人,如寄往该成员的最后注册地址,或在根据(a)(iv)分段发出或交付通知的情况下,如寄往该成员为此目的而由公司通知的地址,则须受前述发出的通知的约束,尽管公司可能收到该成员的死亡、精神错乱、破产、清算或残疾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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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在不损害本条(a)款(一)项和(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如公司在任何时候因国内邮政服务暂停或中断而无法通过邮寄方式发出通知而有效召开股东大会,则可通过RIS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并应将该通知视为已于该广告或广告出现当日中午妥为送达所有有权召开大会的成员。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公司应在其网站上放置一份股东大会通知的完整副本,并应通过邮寄方式将通知的确认副本发送给注册地址在境外(如果或在董事认为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或在不受此类暂停或限制邮政服务影响的国家地区的会员,以及董事认为,如果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前至少九十六小时向该国的成员张贴通知,或先前受到影响的通知的任何部分已变得切实可行,则董事应立即通过邮寄方式向这些成员发送通知的确认副本。意外遗漏将会议通知的任何该等确认副本给予任何有权收取该等确认副本的人,或任何有权收取该等确认副本的人未收到该等确认副本,不应使该会议的程序无效。 |
| (g) | 尽管本条有任何规定,公司没有义务考虑或进行任何调查,以了解在国家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邮政服务是否存在暂停或缩减。 |
| (h) | 本条款中关于会员就该会员接收经董事批准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包括收到公司的经审核帐目以及董事和核数师的报告)表示同意的任何规定,如公司已致函该会员,告知其有意为该等目的使用电子通讯,且该会员在发出该通知后的4周内未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送达对该建议的反对,则应视为已信纳。凡会员已给予或被视为已给予其同意由该会员接收经董事批准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他/她可随时通过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与他/她沟通来撤销该同意,但前提是该撤销须在公司收到有关撤销的书面通知后5天后方可生效。尽管本第一百三十条另有相反规定,但无须作出此种同意,如根据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公司其他证券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允许使用电子通信,则在必要的范围内,此种同意应视为已给予。 |
| 131. | 对共同持有人的服务 |
公司可向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发出通知,方法是就该股份向名册上名列第一的共同持有人发出通知,而如此发出的通知即为向所有共同持有人发出的足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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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股份转让或转让的送达 |
| (a) | 每名有权取得股份的人,在就该股份而将其姓名记入注册纪录册前,须受已妥为给予其取得其所有权的人的有关该股份的任何通知的约束,但本款的条文不适用于根据第七十四条送达的任何通知,除非根据第七十四条(b)款的条文,该通知是一项继续有效的通知,尽管与其有关的股份的转让已登记。 |
| (b) | 在不损害本条款允许通过RIS发出的通知召开会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以本条款为向成员发出通知而授权的任何方式发送或交付通知的方式向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发出通知,该通知是在他们为此目的而提供的地址(如有)上发给他们的。在提供此类地址之前,可以在没有发生死亡或破产的情况下以任何可能给予的方式发出通知。 |
| 133. | 签署通知书 |
公司拟发出的任何通知的签字(不论是电子签字、高级电子签字或其他方式)可书面(以电子形式或其他方式)或印刷。
| 134. | 视为收到通知 |
出席本公司任何会议的成员,不论是亲自或藉代理人出席或出席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均须当作已接获有关该会议的通知,并视需要接获召开该会议的目的。
| 135. | 关于公司的通知送达 |
除该法案第51条规定的文件送达方式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但前提是董事已为此目的指定了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并将该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其高级管理人员,以明确向公司送达通知。
第XXIV部分-清盘
| 136. | 清盘时的分派 |
| (a) | 公司清盘,可供各成员本级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缴足或记为缴足股本的,应当对该等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尽可能由成员分别按其所持股份在清盘开始时缴足或记为缴足股本的比例承担。如在清盘中成员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缴足或贷记为缴足的全部股本,则超出部分应按其分别持有的上述股份在清盘开始时缴足或贷记为缴足的资本的比例在成员间分配。但本条不影响按特殊条款和条件发行的股票持有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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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除非有关股份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在公司清盘开始日期前超过六年宣派的股息,即在该六年期间内未申领的股息,不得为就清盘而言可接纳的对公司提出证明的申索。 |
| 137. | 由清盘人出售 |
| (a) | 如果清算人根据该法第601条进行了出售,清算人可以根据出售合同达成协议,以便对所有成员按其各自在公司的权益的比例将出售收益直接分配给成员具有约束力,并可以进一步通过合同限制一个时间,在该期限届满时,未被接受或未被要求出售的义务或股份应被视为已被不可撤销地拒绝并由公司支配,但以使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视为削弱、损害或影响上述部分所授予的异议成员的权利。 |
| (b) | 清盘人的变卖权力应包括为进行变卖而当时已经构成或即将构成的另一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义务而全部或部分变卖的权力。 |
| 138. | 实物分布 |
如公司清盘,经公司特别决议的制裁及该等法案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清盘人可在成员之间以实物或实物分割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论其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并可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成员之间或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进行分割。清盘人在同样的制裁下,可将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受托人,以供其在同样的制裁下所确定的分担人的利益,但不得强迫任何成员接受任何对其负有赔偿责任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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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V部分–商业交易
| 139. | 商业交易的限制 |
| (a) | 除法律或本条款要求的任何赞成票或同意外,除第139(b)条另有明确规定外,与、或由或代表提出的商业交易(定义见第140(a)(iii)条),任何利害关系人(定义见第140(a)(vi)条)或任何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联属公司(定义见第140(a)(i)条)或任何其后将成为该利害关系人的联属公司的人,须获得持有公司缴足普通股股本不少于三分之二(2/3)的公司成员的赞成票批准,但不包括该利害关系人实益拥有的任何股份所附带的表决权。尽管法律或与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协议或其他规定可能不需要投票,或可能指定较小的百分比,但仍应要求进行此种赞成票。 |
| (b) |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一特定业务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一) | 商业交易应在该利害关系人首次成为利害关系人之前获得董事会过半数批准;或 |
| (二) | 在该利害关系人首次成为利害关系人之前,董事会的过半数应已批准该利害关系人成为利害关系人,随后,独立董事(定义见下文)的过半数应已批准该业务交易。 |
| (c) |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业务交易的,该业务交易只需投法律或本条款任何其他规定或与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协议要求的赞成票(如有)。 |
| 140. | 适用于商业交易的定义 |
| (a) |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 |
| (一) | “关联人”是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或受特定人员控制、或与特定人员共同控制的人员。 |
| (二) | 一人须为公司任何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 (A) | 该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 |
| (b) | 该等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 |
| (一) | 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权、交换权、认股权证或期权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无论该权利可立即行使或仅受制于时间的推移或一项或多项事件的发生),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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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进行投票的权利;但条件是,如果对此类担保进行投票的协议、安排或谅解仅产生于根据该法案并根据该法案作出的可撤销代理或同意征求,则不得将某人视为任何担保的受益所有人;或者 |
| (c) | 由任何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而该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与其有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目的是收购、持有、投票或处置公司的任何股份(除非在上文(b)(ii)条但书允许的范围内)。 |
| (三) | 「业务交易」一词是指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与任何利害关系人或任何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联属公司订立,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的建议订立的下列任何交易: |
| (A) | 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与(i)任何利害关系人的任何合并或合并,或(ii)任何其他法人团体,而该法人团体是利害关系人的附属公司,或在该合并或合并后将是利害关系人的附属公司; |
| (b) | 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其他处置(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但作为公司成员按比例向或与公司资产的利害关系人(资产总市值等于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总市值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份除外); |
| (c) | 任何导致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向利害关系人发行股份或转让库存股的交易,但以下情况除外: |
| (一) | 根据行使、交换或转换可行使、可交换或可转换为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股票的证券,而该等证券在利害关系人成为该等附属公司之前已发行在外; |
| (二) | 根据已支付或作出的股息或分派,或行使、交换或转换可行使、可交换或可转换为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股份的证券,在有关人士成为该等附属公司的股份后,按比例向公司某一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所有持有人作出该等分配; |
| (三) | 根据公司以相同条款向上述股份的所有持有人提出的购买股份的交换要约; |
| (四) | 任何由公司发行股份或转让公司库存股的情况,但条件是,就上述第140(a)(iii)(c)(II)至140(a)(iii)(c)(IV)条而言,有关人士在任何类别或系列的公司股份中的比例份额或根据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或私募而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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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涉及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证券重新分类、资本重组或其他交易,其直接或间接影响: |
| (一) | 增加利害关系人拥有的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证券的比例金额,但由于零碎股份调整或由于任何购买或赎回并非由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股份或; |
| (二) | 增加有关人士在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投票权(不论届时是否可行使); |
| (e) | 有关人士或代表有关人士就公司清盘、解散或清盘采纳任何计划或建议;或 |
| (f) | 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成员的比例除外)收到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任何贷款、垫款、担保、质押、税收优惠或其他财务利益(上述(a)至(e)项明确允许的除外)。 |
| (四) | “独立董事”一词是指董事会成员,他们不是相关人士的关联公司或代表,也不与相关人士有关联,并且在任何人成为相关人士之前要么是董事,要么是通过包括独立董事过半数赞成票的投票被推荐选举或被选为该等董事的继任人选。 |
| (五) | “机构投资者”一词是指: |
| (A) | 已收购或将收购其在公司的所有股份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而不是以改变或影响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或效果,也不是与具有该目的或效果的任何交易有关或作为参与者,包括根据《交易法》受规则13d-3(b)约束的任何交易,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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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是注册经纪交易商;《交易法》第3(a)(6)条所定义的银行;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所定义的保险公司或根据《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注册的投资顾问;受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或捐赠基金约束的雇员福利计划或养老基金;母公司控股公司,但母公司直接持有、非本条第140(a)(v)(b)款规定人员的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计金额不超过标的类别证券的百分之一(1%);或一组,条件是所有成员均为本条第140(a)(v)(b)款规定人员。 |
| (六) | 「利害关系人」一词指任何人士(除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利润分享、雇员持股或其他雇员福利计划或任何该等计划的任何受托人或受托人在以该等身份行事时就该等计划); |
| (A) | 是公司股份的实益拥有人,代表公司所有缴足股本的持有人有权投的票的百分之十(10%)或以上; |
| (b) | 已在向任何政府机构提交的文件或新闻稿中声明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成为或考虑成为公司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的计划或意向,该实益拥有人代表公司所有缴足股本持有人有权投出的选票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且未在有关日期前两年以上明确放弃该计划、意向或考虑;或 |
| (c) | 是公司的联属公司,在紧接有关日期前的两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均为代表公司所有缴足股本持有人有权投出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票的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
| (七) | 为根据本条确定某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被视为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数目应包括通过适用第140(a)(ii)条而被视为由该人实益拥有的股份,但不包括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权、认股权证或期权或其他情况下可发行的公司任何其他股份。 |
| (八) | “人”是指任何个人、法人团体、合伙企业、非法人协会、信托或其他实体。 |
| (九) | “附属”一词如该法案第7条所定义。 |
| 141. | 有关商业交易的杂项条文 |
| (a) | 大多数独立董事有权并有义务为(i)第139条的目的,根据他们在合理查询后所知道的信息,确定根据第139条产生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a)某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b)任何人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量;(c)某人是否为另一人的附属公司;以及(ii)本条款,某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善意作出的任何此类认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和结论性。 |
| (b) | 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不得解释为解除任何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的任何受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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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VI部分–杂项
| 142. | 股东权利计划 |
| (a) | 特此明确授权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根据董事会认为合宜且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采纳任何股东权利计划。 |
| (b) | 如根据收购规则第3.1条,董事会认为无法就受先决条件(如收购规则第13条注释所设想)所规限的收购公司控制权的要约的优劣发表意见或向股东提出接受的坚定建议,则董事会应: |
| (一) | 召开股东大会,目的是提出一项决议,在该要约的要约期内取消适用《收购规则》第21.1条规定的所有限制(“规则21.1临时股东大会”); |
| (二) | 在规则21.1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记录日期之前,配发和发行一股面值为0.01欧元的优先股,其基础是该股份应: |
| (A) | 被视为从公司的准备金中缴足至其名义价值; |
| (b) | 以主席名义发出; |
| (c) | 在规则21.1临时股东大会上(作为主席的职责)对决议投赞成票;和 |
| (D) | 在规则21.1临时股东大会上持有的票数应构成在该会议上所投票数的过半数。 |
| (c) | 除非于2022年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续订,否则第142(b)条的规定将失效。 |
| 143. | 会议记录 |
董事应安排就以下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即:
| (a) | 董事作出的所有高级职员及委员会的委任及其薪金或薪酬; |
| (b) | 出席每次董事会议的董事名单,以及出席由董事委任的任何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任何董事及其所有其他成员的名单;及 |
| (c) | 本公司所有会议及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及董事及由董事委任的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 |
上述任何会议记录,如看来是由进行程序的会议的主席或下一次会议的主席签署的,应作为该会议记录中所述事项的表面证据而应予收取,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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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检查和保密 |
董事须不时厘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帐目及簿册是否及在何种程度、在何种时间及地点及在何种条件或规例下开放予成员查阅,而非董事,则任何成员(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或簿册或文件,除非该等行为所赋予或获董事授权或公司于股东大会上授权。任何成员均无权要求发现或任何有关公司交易的任何细节的信息,或任何属于或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商业奥秘或秘密过程性质的事项,而该等事项可能与公司业务的进行有关,而董事认为与公众沟通将不符合公司成员的利益。
| 145. | 销毁记录 |
公司有权销毁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届满后任何时间已登记的所有转让文书、自登记之日起两年届满后任何时间收到的所有地址变更通知以及自该等注销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届满后任何时间已被注销或不再有效的所有股票及股息授权。须就看来是根据如此销毁的转让文书或其他文件而作出的注册纪录册内的每项记项均已妥为及妥当作出,而每项文书均已妥为及妥为登记及每份如此销毁的股份证书均为妥为及妥为注销的有效及有效文件,而根据公司簿册或纪录内的纪录详情,上述如此销毁的每份其他文件均为有效及有效文件,推定该等文件对公司有利。前提始终是:
| (a) |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善意销毁单证且不通知该单证可能涉及的任何索赔(无论其当事人如何); |
| (b) | 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就早于上述的任何文件的销毁或在没有本条的情况下不会附加于公司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对公司施加任何责任;和 |
| (c) | 本文对任何文件的销毁的引用包括对以任何方式处置文件的引用。 |
| 146. | 未追踪的股东 |
| (a) | 公司有权以合理获得的最佳价格出售持有人的任何股份或任何人有权通过传送获得的任何股份,前提是: |
| (一) | 在十二年期间内,公司并无透过预付信件寄发的支票或认股权证,寄发予持有人或以传送方式有权取得股份的人在其登记册上的地址或持有人或有权以传送方式寄发支票及认股权证的人所提供的其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而公司亦无收到持有人或以传送方式有权取得股份的人的通讯(提供在该十二年期间内,应已就该股份支付至少三次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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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于上述十二年期限届满时,公司已通过在该国出版的全国性日报及在本条(a)(i)项所指地址所在地区流通的报纸上刊登广告的方式发出出售该等股份的意向通知; |
| (三) | 于该广告日期后的三个月内及在行使销售权力前的另一段期间内,公司并无收到任何持有人或以传送方式有权的人发出的通讯;及 |
| (四) | 如有关股份当时在其上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角色有此要求,已向该交易所发出通知,表示公司有意进行该等出售。 |
| (b) | 为使任何该等出售生效,公司可委任任何人作为转让人签立该等股份的转让文书,而该转让文书的效力须犹如该文书已由持有人或通过该等股份的传送而有权的人签立一样。受让方应作为任何该等转让所包含的股份的持有人登记在登记册中,他不受约束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也不受其对股份的所有权因与出售有关的任何程序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 (c) | 公司须将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款项记入一个单独的账户,作为该公司的永久债务,并就该出售的净收益向持有人或有权获得该股份的其他人作出交代,而公司须当作该持有人或其他人的债务人,而非就此的受托人。记入该等独立账户的款项可不时用于公司业务或投资于董事认为合适的投资。 |
| (d) | 凡按本部第二十六条规定须予出售的股份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董事可授权某些人在根据本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将该股份出售前,采取《无证明股份条例》所规定的一切必要措施,将该股份更改为有证明形式。 |
| 147. | 修订备忘录或章程细则 |
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并在符合该法案规定的情况下(或在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或许可的情况下)就备忘录中指明的任何目标、权力或其他事项更改或增加备忘录,或更改或增加本条款。
| 148. | 赔偿 |
| (a) | 在符合法案的规定及在法案可能接纳的范围内,公司的每名董事、董事总经理、核数师、公司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或雇员,以及每名应公司要求担任或正在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人,包括与公司维持或赞助的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包括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遗产),均有权获得公司对所有费用的赔偿,他在执行及履行其职责或与此有关的过程中招致的费用、损失、开支及法律责任,包括他在为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辩护时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该等法律责任与他作为公司或该等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所做或不做或指称已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有关,信托或其他企业,而在该企业中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或在未发现或承认其有任何重大违反职责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处置法律程序),或在该企业中,他被宣告无罪,或与根据任何规约提出的任何申请有关,就法院授予他的任何该等作为或不作为而免除责任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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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公司有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或公司有权进行的诉讼、诉讼或程序,公司应在该法案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赔偿第148(a)条所指的每个人的费用,包括与辩护或其解决有关的实际和合理的律师费,但不得就任何索赔作出赔偿,有关该人在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时应被判定对欺诈或不诚实负有责任的问题或事项,除非且仅限于爱尔兰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经申请裁定,尽管对责任作出了裁决,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法院认为适当的费用获得赔偿。 |
| (c) | 在该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为本条所指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应由公司在收到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善意认为已满足赔偿标准的受偿人或其代表的书面确认和偿还该金额的书面承诺后,在收到该董事的最终处置、诉讼或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如果最终应确定该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其他受偿人无权获得本条款授权的公司赔偿。 |
| (d) | 公司的政策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本条规定的人员进行赔偿,本条规定的赔偿不应被视为排除: |
| (一) | 根据备忘录、本条款、任何协议、公司购买的任何保险、任何成员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投票、或根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指示(无论具体如何)或其他方式,寻求赔偿或垫付费用的人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和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或 |
| (二) | 任何允许对本条规定的人员给予更大赔偿的法案修正案或替代法案以及该法案的任何此类修正案或替代法案应在此纳入本条款。如本条(d)所用,对“公司”的提述包括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前身通过合并或合并而涉及的合并或合并中的所有组成公司。本条规定的赔偿应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人,并应对这些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受偿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负责。 |
| (e) | 董事有权为公司的任何董事、公司秘书或其他高级职员或雇员购买和维持针对该法案第235条所述任何此类责任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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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公司可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额外赔偿公司的任何代理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并酌情为任何该等人购买和维持保险。 |
| (g) | 任何人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成员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但上述情况不应消除或限制董事的责任: |
| (一) | 因任何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成员的忠实义务或注意义务的行为; |
| (二) | 为非善意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
| (三) | 董事从中获得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 |
| (四) | 如果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于公司股份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守则、规则及规例下文修订为授权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董事的责任应在经如此修订的相关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任何修订、废除或修改本文章148(g)不得对根据本协议存在的董事就该等修订、废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
| 149. | 管辖法律和管辖权 |
| (a) | 本宪法和任何由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主张或其标的、形成、存在、谈判、有效性、终止或可执行性(包括非合同义务、争议或主张)将受爱尔兰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
| (b) | 在不违反第149(c)条的情况下,爱尔兰法院拥有解决因本宪法引起或与本宪法有关的任何争端的专属管辖权,并为此目的不可撤销地服从这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因此,将向爱尔兰法院提起因本《宪法》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诉讼(“诉讼程序”)。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本条所指法院诉讼的任何以场所为由或以诉讼地不便利为由提出的异议。 |
| (c) |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将是解决任何声称根据《交易法》或美国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唯一法院。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权益,应被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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